




有關民事訴訟之撤回,您可參考一下以下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64條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經一審判決一年六個月
不服判決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下來
主文:
原判決撤銷。
(ooo)對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ooo)其餘被訴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均無罪。
再來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證據能力 發生經過那些..我就不附上了
最後一段
原審認為被告犯行明確(33罪),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事實之認定,容有疏漏:就被告其餘被訴犯嫌不能證明部分,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亦有為合。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就無罪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而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男女關係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尚未健全發展,
仍對之為性交行為,對於A女身心及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未取得A女及家屬原諒,兼衡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與A女為男女朋友,發生性交行為並未施以不當手法,且當時已為A女之父之悉被予容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二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惟被告所犯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與被告犯行並不生利與不利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適用,附此敘明。被告犯罪不能證明部分,本院撤銷原判決,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以上,我想請教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真的看不懂 ..
不能易科罰金 ,那這樣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議嗎?
如果可以高等判決的要去哪申請 ?
是要等到收到執行單 還是 ?
請解救無知的我

經一審判決一年六個月
不服判決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下來
主文:
原判決撤銷。
(ooo)對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ooo)其餘被訴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均無罪。
再來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證據能力 發生經過那些..我就不附上了
最後一段
原審認為被告犯行明確(33罪),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事實之認定,容有疏漏:就被告其餘被訴犯嫌不能證明部分,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亦有為合。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就無罪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而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男女關係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尚未健全發展,
仍對之為性交行為,對於A女身心及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未取得A女及家屬原諒,兼衡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與A女為男女朋友,發生性交行為並未施以不當手法,且當時已為A女之父之悉被予容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二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惟被告所犯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與被告犯行並不生利與不利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適用,附此敘明。被告犯罪不能證明部分,本院撤銷原判決,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以上,我想請教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真的看不懂 ..
不能易科罰金 ,那這樣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議嗎?
如果可以高等判決的要去哪申請 ?
是要等到收到執行單 還是 ?
請解救無知的我

事實經過: 之前車禍 被提告 過失傷害 已經開過偵查庭 中間已經兩度談和解 但無結果 一次是在偵查庭之前 一次是之後再調解委員會
初步研判表示:起始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以致人受傷
車禍發生其實大致如下:一月初 我從購物中心機車出口出來(出口跟外面道路成直角)當我出來時,道路旁邊停滿了在汽車停車格的車子,導致我看不到左向來車,又因為左邊為紅燈,我就緩緩的前進,車頭剛超出停車格的車子時,發現左邊有來機車 閃避不及,對方車頭撞到我左側機車側身,雙方車子都有毀損,都有輕微的外傷(我是左小腳擦傷瘀青,對方是雙腳膝蓋擦傷,胸口疑似放到自己龍頭),當下旁邊就是警察局,報了案,叫救護車把對方送到馬偕醫院,到醫院時,關心了對方傷勢,有問了護士,對方暫時只有外傷,胸口疼痛是因為撞到暫無大礙,在看後續觀察,就個自做完筆錄各自回家。
近日收到士林檢查署起訴書 大概 提下重點以及法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任應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1) ......省略(就是描述 車禍發生過程)等等
(2)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之傷害罪嫌。....(省略)
,此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
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3)依刑事訴法1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
我的問題是:
1. 可以大概我跟我解釋一下 法條的含義 以及 訴訟的流程?我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通知開庭?
2. 這種案子法院通常會怎處理?很嚴重嗎?
4.再調解委員會時,委員說這擺明百分之百都我的錯? 真的是這樣嗎?我知道車禍過失主因在我因為我沒有讓幹道車輛先行,但是我認為車禍會發生沒有說一定都是哪一方完全錯吧?,因為車禍發生時,我是有要做閃避以及煞車的動作,對方完全沒減速也沒煞車,導致我被他撞到對向車道,他自己也因為沒煞車的關係,因為慣性的關係身體往前傾導致膝蓋?地,胸口撞到龍頭,也不知道他當時有沒有往正前方看,車速也沒有過快?
5. 現階段還可以跟對方和解 請對方撤銷告訴嗎?還是說先等開庭後再說?
第一次 和解是私下約在警察局談 因為對方提出的金額跟我願意賠的金額 差太多(對方開10萬 我說2萬)對方聽到馬上走人
第二次是在調解委員會 中間互相提高以及減少金額 但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一開始對方還是堅持10萬(這邊對方分成三部分 醫療費(有收據大概1萬 就衣些甚麼中醫診所的,推拿的等等的 ) 修車費(5千) 再來是工作損失
(這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他說他受傷導致無法工作 一次請假50天(證明是一張紙上面寫從幾號到幾號 有蓋了類似公司大小章?) 然後 一個月可以收入6.7萬以上(對方是大陸籍女子 沒有身分證 沒有工作證明 沒有勞保 沒有薪資證明 只有薪資袋)
我覺得不合理得地方是 對方受的傷 根本沒那麼嚴重到要一次請到50天休假 (他有拿出後來馬偕給他的診斷書:胸部閉鎖性骨折)他沒開刀也沒住院,如何去證明他的傷真的需要休息到50天?受的傷真的無法讓他工作?,再來 薪資損失方面 對方無法證明。
經過不斷的協商,我願意提出4萬5當作相關賠償以及協助對方申請醫療費部分,但是對方只願意降低到8萬,導致調解破局。
但是現在 再調解後幾天 對方傳訊息來 願意跟我和解 但是金額部分希望我能再高一點。
想請問我現在該如何回應或著做甚麼樣的因應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63條、第264條定有明文。
是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又其在言詞辯論前撤回訴訟者,無須被告之同意。且本件原告在終局判決前撤回訴訟,原則上並無禁止其提起同一之訴的效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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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則可能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才能暫緩執行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先確認當初之贈與契約如何約定,您是否附有相關扶養義務,若贈與您所附之條件即為撫養奶奶,您若未履行該條件,即有可能遭撤銷贈與之;惟姑姑及叔叔依法律規定,亦有扶養奶奶之義務,若其拒絕扶養,可請求對方支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法第253之3條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及第253之2條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吸食K他命為三級毒品,僅有罰金或上毒品講習課程之處罰,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非有期徒刑之罪,似不會撤銷之,但若您有違反第253條之2之規定時,即有可能遭撤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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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的公司想要出一份免責同意書給放本司廣告的公司負責人,但不想付錢資詢, 我自己打了一份, 可以幫忙看看有沒有問題嗎?
免責聲明及公眾責任承擔同意書
本司_________於__年_月_日開始使用xxx之室外太陽雨傘。本司對於因使用該傘而導致本司人員現在或未來可能的任何損失、傷害、受傷或死亡,願意放棄、免除、撤銷任何之索賠。本切結書將免除xxx之所有人員與本司使用上述雨傘相關之法律責任,即使該法律責任是因前述人員的失誤或疏忽所造成的。
本司瞭解該傘可能帶來的實質危險或風險。如使用該傘時的任何情況而導致第三者受到任何損失、傷害、受傷或死亡,本司須承擔xxx所面對的索償及要求,免除對上述有關人員之責任。
本司瞭解並同意上述聲明,如有任何法律責任,一切由本司承擔,概與運通泰財務有限公司無關。
本司已仔細閱讀此同意書,並且徹底瞭解其內容。
簽名: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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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基本上你收到地檢署的簡易處刑判決書
就是代表已經被起訴了 未來勢必會有判刑的問題
但也不是沒有妥善處理的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協助朋友,成功處理相關案例的經驗

我公公因中風,需臥床,可以對談,無法寫字、下床。有天,大哥跟婆婆說,想要拿公公的一分土地去貸款,貸款後的錢要付公公的醫療費,若是貸款成功會將支出的收據明細列出給大家知道,婆婆就把公公的個人印鑑章及身分證拿給他。不料大哥私下把公公的所有土地過戶給自己及二哥,唯剩下房屋及此土地權狀未過戶,因所有權狀在婆婆身上。幾個月後,大哥又私自至地政所辦理房屋及此土地權狀遺失補辦及贈與,收贈者為他本人,經婆婆問過公公後才知,公公不但不知情,也並未同意將此土地過戶給他,婆婆大怒至地政撤銷駁回,因此房屋及此土地仍保留(所有權者為公公)。經過幾個月,婆婆收到通知單,表示大哥已把公公的農保退掉,共34萬全拿走,此事公公竟也不知。婆婆欲拿回公公的身分證及印鑑章,大哥卻不給,大哥利用這些東西把公公的老人年金、土地、農保占為己有,且沒有一項是公公允許的,我婆婆也都是收到通知單才知道這些事,近日大哥威脅說要把這家及此土地權狀拿走,婆婆很害怕,接下來我們該做什麼反擊,才能替婆婆留下他唯一和公公一起辛苦蓋的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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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你們要提告侵占跟偽造文書,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益,至於過戶你不用擔心,印鑑在你手上的話,他們是無法過戶的,你們要下定決心提告,才能保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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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您好,除非被判刑緩刑才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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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家建設公司跟我們談都更改建的事情, 我們在簽都更同意書之前, 有在一家代書那簽一份協議書(內容大該為之後拿到的坪數跟公設比), 建商同意代書的費用他會支付, 但後來建商都沒有支付, 我們後來去代書那要把那張協議書拿回來, 並支付費用, 但代書說他不收錢, 就當作沒這回事, 可是我們同意書已簽給建商, 但沒有那張協議書, 我們以後要怎麼維護我們的權益阿?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跟代書把那協議書拿回來?
另外我們要怎麼跟建商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 都更同意書 建商已交到都更處了, 我們有寫信去都更處請求撤銷同意書, 都更處說要開審議會討論
另外關於協議書部份, 之前關於有保密原則, 所以雙方都同意雙方的協議書都放在代書那, 現在代書說不收此費用也當作沒此件事, 我們拿不到協議書, 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請代書把協議書交出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應先確認該同意書現在到底在何人手上,才能決定後續向何人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還是先確定契約書在誰身上 再向對方請求返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想請問不動產買賣問題:我們在102年10月買了一間公寓大樓,後來因為長輩不喜歡我們住高樓層,認為家裡有年幼孩子,比較危險,加上風水老師也說這間房子不適合我們,但是已經裝潢好了,想說如果要賣的話,就先別全家搬進去住,怕孩子弄壞裝潢,所以我們就是在考慮要賣之前偶爾去住一兩天。今年四月初決定要賣,卻接到前屋主打電話來說我們當初跟他買時,說要自住,結果都沒搬進去住,現在又要賣,一直說我們是投資客,說當初是我們以自住為理由,要求我們降低價格,使他誤信為真,現在要我們以後來賣出的價格跟他當初賣我們的差價的一半歸他,不然就對我們提出民事訴訟:民法第88條第二項動機錯誤以及第92條被詐欺而定約,依民法第90條及第92條得主張撤銷契約退還買賣價金。他之前一直打電話來騷擾,我們現在又收到存證信函。我們當初跟他買也是高於行情,但是想說我們都蠻喜歡的,是自己要住的,沒差。現在我們想賣了,也是有參考最近成交價格,而且我們還有裝潢,當然賣得比當初的價位高。請問現在他寫存證信函來,我需要回覆嗎?他之前電話中一直說要告我們,請問這樣構成騷擾行為嗎?而且他知道我們家住址,我很擔心他會傷害我的孩子!!謝謝您的解答!!!

當初您買這間房屋有訂此契約嗎(自住)?對方之舉動已顯有不當之疑?您要審慎以對,又,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公開表示意見,為了維護您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簡介』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柯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當初您們無特別約定,則您們自得處分該房地,所以對方的主張並不一定有理由,而存證信函並不一定要回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詐欺應以為法律行為時是否涉有施以詐術為斷,本件依您所述,確實是本於購買自住之意思而為承買,僅因其後情事有變才改變計畫,自不因此事後之狀況即可認為買賣當時您有任何施以詐術之情形,何況自住與否,實與系爭買賣契約內容全無關連,如何構成詐欺,恐怕亦難以說明,再者,賣方降價涉及其內心動機,基本上亦不構成意思表示之內容,其欲以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於法亦難認為有據。另就其主張而言,依法應由提告之一方負擔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對方提告在法律上恐怕也討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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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直行、對方由對向左轉發生擦撞,雙方酒測結果皆正常,車禍現場我方機車已過一半路口,對方汽車位置於超過停止線且過雙黃線。因在場員警提出自己的判斷說我方責任較大,當下因緊張且害怕而與對方在派出所簽下和解書,但因賠償金額與我方實際財損金額相差甚遠,且簽和解書當下並未收到對方任何賠償金,和解書上也未註明償還期限。想請問:
1. 有沒有撤銷此和解書的可能?(對方未履約、民法738條「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2. 和解書註明了「我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但因告訴權屬公法上的權利,此項是否具有實質效力?
3. 和解書上未註明任何違約條款,撤銷和解書會有甚麼問題嗎?
謝謝





依您所述情況而論,其損害債權罪之刑罰權已因超逾追訴權時效五年期間而歸於消滅,故存證信函可以試著寄看看,但對方若去找律師應該很快就可以看出這沒有什麼威脅性,從而對方未必即會出面理會。
94年修正前的刑法第80條(於95.7.1新法施行前有效)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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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毒品的案子 第一次開庭時本來是要勒戒 由於我是初犯 我向檢察官申請戒癮治療獲准 接著我就開始療程 現在卻又收到法院傳票 我去開庭 另一位檢察官說我聲請的戒癮治療沒過 所以我還是要去勒戒 但是我並沒有觸犯緩起訴相關規定裡的規範 我也很確定我是初犯 是符合申請緩起訴的條件
我已經看了3個月醫生 而且我期間也沒違反規定 現在又要我去勒戒 {我已經開完庭 我目前是請假中} 我想請問 我符合申請緩起訴的條件 那為何又被撤銷 ?? 那我段時間花了一萬多看醫生不是白花了 我沒有違反規定 也符合條件 她們可以任意這樣撤銷我的緩起訴嗎 ?? 像我這情況 我可以提出再議嗎??
那我提出再議 是要寫什麼狀??
開庭前我有致電書記官 書記官是說高檢撤銷的原因 好像是當初因為已經裁定下來了 所以他撤銷緩起訴聲請 那我是不是可以主張相關法令程序流程出錯 不能由我來買單呢? 因為履行我正在緩起訴的判決 並且我沒有違反規定 程序上的錯 不應該就這樣要我照單全收不是嗎?? ?那我要提出再議我要找誰呢 也是跟向目前這位檢察官提出嗎??
還有一個疑問 我並沒有收到高檢撤銷通知 他這次寄來的傳票 上面也是寫著執行勒戒觀察 這樣程序不是不對嗎?? 因為這樣變我要直接去勒戒 我不能提出再議的聲請了 不是嗎 就等於第一庭的檢察官沒叫我去看醫生 我花的錢也是白花的 我只能認了 這樣真的很不合理
要我去看醫生的也是檢察官 看了快一半的療程了 才說撤銷 而且我並沒有違反規定 我真的很無言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們 給我點建議 讓我知道該找誰提出再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若您對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應於七日內提出再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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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請教,
因姑姑人在國外,若要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需在「知悉」三個月內辦理,惟姑姑舉證資料僅能提供出入國證明而無法提供通聯紀錄的話,准予備查的機率是否就不高了呢?


您好,拋棄繼承不以通知為要件,所以不會因此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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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中有無包括合意解除之方式,若有,則以合意解除方式來處理應較簡省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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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子的,由於我媽跟我爸已經不合及分居時間已長達十幾年~
一個女人家自己再外面帶三個小孩,薪資微薄 爸爸不養家,
在信用卡氾濫的那幾年,只能以債養債,以卡養卡...不斷的惡性循環~
中間因為因為要工作沒機車,買了一台分期機車,繳了幾期就沒有錢再繳,對方有對我媽提出告訴,後來我媽說他有收到法院公文出庭文件,但因為那時要工作所以沒出庭,等於就是被通緝...
那台機車後來在三年前停在路邊被賣方發現,就被牽走了......但能不能知道對方有無對我媽 撤銷告訴??
但我媽因為沒出庭 所以身上還有欠40天拘役的民事刑責及被通緝......?
1. 有無辦法可知道自己身上有幾件案件或 對方有沒有銷案? (自然人憑證?)
2. 如果我媽想離婚,身上有民事案件,
然後又本人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是否會被行政人員通報聯繫警方?
3.如果想離婚,但我媽礙於民事案件問題 不敢出面,
是否有別的辦法可不用本人 也可代辦離婚?
感恩詳細回答越詳細越好!!!謝謝 謝謝!!



我妻子和我前年經合法收養機構安排孩子的收養,去年3月開始試養. 經歷6個月的試養後開始要進入法院公證及判決的程序時,出現了一些問題,但大多一 一克服,現在進入法官判決階段.但有一大問題無法解決; 孩子的身分證上的法父是生母多年前與大陸人假結婚的人, 但假結婚早已被抓,生母也因此坐過牢,只是他未曾去戶政事務所將自己身分證上的先生註銷(直到去年底在我們的催促下才處理),以至於生孩子時,孩子的身分證上法父依舊是這位不明人士.
現在法官要判收養,必須要法父的簽字或是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成立的判決,法官才能將孩子判給我們. 但是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的法官不願意放行,堅持要孩子的生父及法父都出面才要做此判決,因此變得非常棘手,一是法父人在大陸,要找到人很難,二是生父在坐牢,而且也怕節外生枝,三是收養判決的法官說如果時間拖太長就建議我們撤銷收養申請. 如此一來可憐的2歲半的孩子,好不容易有爸媽可以依靠,又要因此失去一個溫暖的家,而且他已經懂事,常常覺得為什麼去醫院時,護士叫他的名字跟爸媽叫得不一樣....我們對於這個收養機構的辦事能力非常質疑,收費也很高,卻辦不好事,有這樣的困難也都沒有早先處理,都是有我們收養人一步一步地催促,事情才會有進展. 現在遇到這樣大的問題,機構表示完全不知如何處理下去,我們需要專業的建議.



當初, 因為幫女友把她名下的房子賣了一的更高的價錢, 女友也答應把一小部份的錢給我當酬勞.
有一次吵架, 我便離開台灣幾天回國幾天 (我本人是外國人), 應為沒有跟女友說, 她一氣之下, 跑到警局, 說我侵占了她的錢. 也就是她給我的這筆.
後來我們和好了, 我也知道她提告的事就請他去警局撤銷, 可是警方跟她說, 不能撤銷, 要我到時出庭, 說把錢還她了, 可能只會罰錢或緩刑
我知道後,不願意這樣做因為這錢是女友無條件給我的. 時候我也請她, 寫了聲明, 說這錢是她給我並非侵占. 女友也願意做證人證明我沒侵占. 可是她是原告, 可以當證人嗎?
最重要的事, 應為我是領工作證, 勞工局有說過, 如果我有任何犯罪紀錄我的工作證就會被停止, 所以我不可以被罰款或緩刑.
想請問如何確保我不會被起訴, 或是打贏這場官司?
女友也願意配合一切. 我們也不排除請律師處理...
請格位專業人士給我點意見, 謝謝.

您好,不用擔心,因為如果告訴人不追究的話,這個案子可以直接緩起訴,甚至,該案根本不會構成侵占,你所述的狀況根本不符合侵占的規定,是很有機會根本不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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