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先生您好:
想請問您有關交通事故和解的法律問題。上禮拜五(10/17)晚間,家母在騎車返家的路途中被酒駕的人給撞了。在警察先生的建議之下,我們有對其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近日,肇事者一直急於跟我們和解,當然我們也是希望能儘快將此事圓滿的處理完畢。但是,母親的傷勢除了四肢、顏面的擦挫傷之外,還需要觀察頭部的狀況,根據醫生的說明還須觀察兩個月才能確認是否有腦出血的問題。
然而,肇事者急於和解的原因為,他聲稱他11月初要到大陸工作一個月半,他擔心他人不在臺灣沒有辦法準時出庭會被加重刑責。因此,想要我們先與他和解,將他的過失傷害告訴撤銷(他一再保證他會負起全責(另外填寫另一份書面,但我們還是覺得不妥當)。所以想請問律師先生的是,真的如對方所言,如果我們堅持等到兩個月後確定母親的身體狀況無虞再與他和解,會讓他的刑責加重嗎?還有另一個疑問是,公共危險罪與過失傷害的庭會同時開嗎?
p.s 肇事者酒測值高達1.09
腦出血可分為急性和慢性,慢性腦出血的觀察期需兩個月,才能確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施用三級毒品及持有三級毒品部分,均能罰金加以解決,無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之情形,是您的緩刑不會被撤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施用毒品案件嗣後在緩刑期間內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才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而K他命為法定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會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罰鍰(行政罰),不會移送法院判刑(刑罰),故當然不構成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撤銷緩刑事由,是以吸食或持有K他命來偵辦,則基本上不會造成撤銷緩刑之結果。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各位律師好,小弟在101年因為幫人代購山寨機結果被買家擺了一道,收到貨後馬上打電話來敲詐我賣的是山寨機要給他20000元否則報警,當時我以為買家隨便說說結果還真的去報警,最後法院判下來是一個月罰款3萬緩刑2年,然後小弟在去年12月因為在網路販賣有logo的商品,被保智大隊派人到家中搜了200多樣有logo的商品帶走,今年八月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已易科罰金繳款了。
今天收到一個刑事裁定的信,內容是寫聲請人:台灣地方法院檢察官,受刑人:我 內容是:(節錄重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xx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下面敘述案件原由就省略)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案緩刑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這樣意思是檢察官提出要撤銷兩年前案件之前緩刑宣告,但法院裁定駁回也就是沒事情對吧?因為最後還有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這樣我後續要做甚麼動作嗎?為何檢察官要提出這個聲請呢?檢察官還有可能會在寫抗告狀嗎?
另外當時保智大隊來搜查時有說刑事部分會罰幾萬塊,但是廠商會提民事這部分可能會賠比較多,目前我已繳納罰款一個月過去了,都還未收到廠商民事求償,這代表廠商不會求償了嗎?還是後續還是可能會求償?這部分法律有沒有一個法定的民事求償提出的時效呢?
感謝各位律師撥空回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施用毒品有可能再被起訴該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 你好,
我小叔沒結婚, 無子女, 於今年三月間因病去世, 具其遺產繼承權有我父親, 我大叔, 大姑, 小姑共四個, 其遺產大致上有存款, 房子及一些債權。在我小叔後事辦妥後, 我大姑及我大叔就一直慫恿我父親辦理拋棄繼承讓我小叔遺產全都由我大叔來繼承, 再由我大叔處理後分給兄弟姊妹, 甚至說到若不辦, 會破壞到兄弟妹的感情, 我父親為不把場面弄僵而辦了拋棄繼承。而今過了半年, 我父親想詢問我大姑大叔辦得如何卻一直得不到答案, 我大叔是從我父親文件簽完交給他之後就一直找不到人, 而我大姑的回答是她是嫁出去的女兒, 不方便介入, 完全不在意辦的情形如何, 那我父親就不懂她當初為何要介入? 甚至懷疑大叔大姑是否合謀?
現在我每天就是看我父親一直懊惱難過為何被他一直所信任的弟妹尤其是我大姑欺騙, 看我父親這樣我也難過。想請教各位律師, 以上的狀況還有辦法將今年三月辦的拋棄繼承撤銷嗎?
與前妻的衝突有一年多了~~~~她提告我家暴傷害~~~結果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了讓自己不要在人生留下記錄~~~~及為了自己的前途~~~~~不得已跟一個月前她和解~~~~~~她說要用離婚換撤回告訴~~~~~~所以也只好跟她簽字離婚(事實上我是真的不想離)~~~~~~離婚特約條件上也寫著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也送到法院去了(撤告狀只寫"和解撤告")~~~~~~問題來了~~~~~~~~最近我才聽到懂法律的人說離婚可能無效~~~~~~~~~因為...........離婚的證人有兩個~~~~~~~~一個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簽的名字~~~~~~我連看也沒看過個人~~~~~~這個人也沒有問過我是否想要離婚???????另一個人是她親人~~~~~~問題是是我前妻自己簽她親人的名字(看字跡就知道)~~~~但是戶政事務所還是讓我們辦了~~~~~~也辦成功了~~~~~~那時候看到我太太拿到身分證那種得意的表情~~~~真讓我覺得很痛苦~~~~~結果最近聽說她跟人家在一起了~~~~~~我真的很不甘願~~~~~可能這就是她的目的吧~~~~~~~~~
我可以去打離婚無效官司嗎??????因為這樣的離婚無效官司很少人打~~~~~~但是如果離婚無效成立~~~~~會不會影響到她撤回刑事告訴的部份~~~~~也就是說刑事撤銷告訴也無效~~~~~~~~~~因為這是環環相扣的事情~~~~~~我聽懂法律的人說檢察官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但是刑事撤銷告訴狀是她自己親筆寫的~~~~~~~書記官也確認過~~~~~我刑事撤銷告訴沒有違法或偽造啊~~~~~~~~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能告訴我嗎????感激不盡~~~~~~
我沒有跟前妻簽和解書~~~~~~我前妻只給我刑事撤銷告訴狀~~~~~~撤銷告訴狀上面只有寫說已於自行和解~~~~~~撤銷刑事告訴~~~~其實和解有很多~~~~~離婚只是其中一個條件而已~~~~~而且也是她自己答應的~~~~~我本來還想要跟她打官司~~~~我是無辜的~~~~~~~~~~
但是這樣我也涉及犯罪(偽造文書)嗎??????是這樣嗎?????在我根本不了解的狀況下~~~~~~一個證人是她找的~~~~一個證人是她自己簽的~~~~我卻成為共犯?????這樣對我來說很不公平~~~~~~那這樣我怎麼還敢打官司呢????一打官司結果連自己都賠進去?????那我該怎麼辦????婚姻權益受損~~~難道要眼睜睜看著前妻逍遙?????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組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談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 之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及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就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去補習班簽約,他會說有些很好聽的話,我錄音是為了保護我自己的權益,不想讓自己被騙。
簽約前和簽約後講的不一樣,講的內容回家仔細看合約,也沒寫。
我們就在LINE上討論,無意中我說出了,我有錄音(因為我想讓她知道她說謊)
最後那補習班他是讓銀行先匯一次全部的錢給自己,我再慢慢分期匯款給銀行的,我在銀行要匯過去前,和銀行說馬上取消。
後來他生氣打電話,過來講一堆有的沒的。
跟我說要去補習班拿撤銷單。 這撤銷單是銀行的吧?只會有一張對吧?(我還沒去,但過幾天要去了,會怕)
最後很兇地跟我說:你錄音是違法的,我可以告你,只要你來補習班在我面前把檔案刪除就好。
但我有疑問,我去補習班給他看錄音檔,不就變成當場的證據說我有錄音,讓他更有能力告我。
補個習被騙還要被告,社會真黑暗。
警方想申請監聽 至少要有何證據和相關文書
例如3個月前ㄉ(單憑一份筆錄一名毒蟲所提供筆錄指證向A女(無販賣與勒界前科)買500元K他命和兩包毒咖啡.B男(有販賣前科.假釋5月才剛過)的女朋友因為沒A女真實姓名且是透過B男才認識他女友A女..而偵辦的其中一警員聽到B男名字原來就是當年偵辦B男販賣毒品成立案件ㄉ警員...通知B男到案說明?**(請問何未說明?是否就該做筆錄ㄌ?)ㄝ因此聽B男說此案還是此筆錄共有6名嫌疑人?!其中包含另外兩兄弟的姓名.和B男姓名還有他女友B女在通訊軟體的外號!!另外兩名姓吳跟陳吧?!B男訴說不少與警方聊天內容.."(至於其內容較無關標題省略")...說B男向警言證實7月投資餐飲店屬實!早就沒"亂搞"了且和女友ㄝ只是吃K而已..等一派輕鬆樣!說警察保證女友A女沒事....ㄝ聽他們討論檢察官不相信B男無涉嫌販賣等類似言語..而傻傻的A女ㄝ只是乖乖得聽信男友B男ㄉ話..沒ㄑ想太多....月初B男與A女分手了...卻在快月底ㄌ街道B男(前男友)電話見面談此事.而此事在"通話內容"重點就有談到!!見面時從B男口中得知"確定"A女電話被監聽???"可能"要去做筆錄ㄌ...A女當下ㄝ不以為意..因前男友B男一樣口訴說不會有事等...只是A女隔天問朋友討論..才察覺自己好像已可被購成販賣!! *PS.A女是在戒癮治療中(緩刑兩年)ㄉ名單..都有正常地檢報到採尿ㄝ快完成需到醫院上滿13次課程....* 請問警察..要如何連絡A女到案?.可拘提到案嗎?...A女是否直接被撤銷戒癮治療案件因為以上實在很多疑點....且前後矛盾....笨笨ㄉA女無法律常識與和警方機關熟悉...傻傻ㄉA女請教略懂法律朋友分析..要A女友心理準備!並不單純!被監聽 和監聽譯文 怎會是A女名下一支才新買用半年ㄉ號碼? 要監聽無需先有犯罪證據ㄇ?急急急.....
背景: 我爸與我媽未離婚, 但分居已久, 我爸跟我同父異母的姊姊住, 我媽獨力扶養我與我妹住在娘家
狀況: 我爸過世(我姊姊刻意隱瞞), 到我們被通知要除戶才知道這件事, 然後發現我爸在加護病房(無意識)時, 我姊把我爸帳戶的錢通通領走(700多萬), 加上一個月前領走的, 總共破千萬, 另外還有房子車子贈與的部分.由於我姊避不出面, 我們於是申請對我姊財產進行假扣押, 已獲法院批准, 近日執行
問題: 目前想執行配偶(我媽)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想請教
1. 有效期限是怎麼算? 是從我爸過世那天起六個月內嗎? 可以先提出申請(怕過期), 然後一年內再去執行嗎?
2. 分配請求權可以動到的財產部分是幾年以內的呢? 如果這段期間我爸贈與大筆金錢(或土地房屋車子)給我姊 小三或姑姑可以申請撤銷嗎?
感恩!!
您好: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是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贈與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歡迎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參考法條
第1020條之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之2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姐姐於父親於加護病房時移轉父親相關財產,可針對其行為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之前緩起訴被撤銷,您再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各國專利制度採行屬地主義,專利權僅在核准專利之該國有效。若產品要外銷到國外,則申請人必須要在當地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後,才能在該國主張專利權。例如:台灣專利不能在美國主張專利權。依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判決要旨:惟按,解釋專利之均等範圍時,為維護公眾對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中所為說明書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之信賴,倘專利權人於上開過程為符合專利要件而就申請專利範圍有所限定或排除時,固應依禁反言原則限制專利權之均等範圍。惟專利權人就同一發明可能會向不同國家申請專利,而因各國專利審查制度及審查基準之差異,同一發明於不同國家所獲准之專利權範圍未必相同,此外,依專利屬地主義原則,不同國家所獲准之專利所得行使權利之範圍亦僅限於各該核准專利國家之主權領域,而各該專利權之限制亦應視專利權人於各國申請專利過程及專利權維護過程中所為說明書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之情形而有所不同,是被告援引其他國家核准專利過程之申復說明作為我國所核准之系爭專利權之限制,自非有據。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84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答辯應針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的理由去攻擊,且開庭是一種動態,所以應依對方的主張隨時去調整攻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沒有碰觸到受害者的校園性騷擾案件
如果對方已經提起刑事告訴
<法院外和解>
還是要另外在和解書上註明?
如果沒有註明撤銷告訴,就算和解了,刑事告訴還是會繼續,是嗎?
(2)另外,和解時應該先由加害者賠償匯款,還是要先受害者撤銷告訴?
何者比較明智?
(3)法院外和解如果要撤銷刑事告訴,是否有時間限制?例如在一審之前?
<法院內和解>
(4)法院內和解一定能夠撤銷告訴嗎?換句話說,和解等同於法院判定的效力。
(6)法院內和解也會有時間限制嗎?
(7)如果是初次被告,承認該行為不恰當並認錯請求原諒,但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法官是否會判緩刑?
(8)如果因為撤銷告訴,造成刑事上的一事不再理,還有可能受到行政或民事處分嗎?
謝謝回答!
我們家二十年前翻修現在居住的房子(當時父親還健在),而土地跟建物是奶奶的名字,爺爺奶奶都知道我們要重新增建跟翻修,後來我父親過世後,我爺爺奶奶跟姑姑因為我父親辭世就開始欺負我們家,甚至想霸佔我們房子,但就是卡在糾紛說不清。
我姑姑見我們家好欺負,每天威脅我們,如果我們房子不交出來,
就要把我們趕出去。甚至打了我跟我媽媽,我們身心真的受害。
因為我們有留著當時翻修跟增建房屋的建材收據(是建材行老闆開的),共三百萬;
我們要求他們把錢還給我們或是過戶,他們就說要我撤銷對姑姑的告訴、 才把房子給我們,這樣能構成恐嚇嗎?
另外,我握有姑姑打我的驗傷單跟錄影(已送地檢署),我能跟檢察官說我爺爺奶奶和姑姑都拿我們家威脅恐嚇我撤銷嗎?
因為我哥哥也有被恐嚇,為了這件事我都精神衰弱了…
我爺奶跟姑姑他們真的很過份,虐待我媽、還打傷我不承認,現在拿我爸的房子威脅,我想知道的事、關於這複雜的事情,我能告他們什麼呢?
一、我們當初增建跟翻修房子的收據,還有工人跟老闆願意作證。
二、我姑姑跟爺爺奶奶拿房子威脅我撤銷,我能不能再追加告他們恐嚇。
我真的很痛苦,為什麼要壞人禍害千年欺負我們呢?
謝謝
我們家二十年前翻修現在居住的房子(當時父親還健在),而土地跟建物稅權是奶奶的名字,爺爺奶奶都知道我們要重新增建跟翻修。
後來我父親過世後,我爺爺奶奶跟姑姑因為我父親辭世就開始欺負我們家,甚至想霸佔我們房子,但就是卡在糾紛說不清。
我姑姑見我們家好欺負,每天威脅我們,如果我們房子不交出來,就要把我們趕出去。
甚至打了我跟我媽媽,我們身心真的受害。(我有告姑姑傷害)
因為我們有留著當時翻修跟增建房屋的建材收據,共三百萬;我們要求他們把錢還給我們或是過戶,他們就說要我撤銷對姑姑的告訴、才把房子給我們,這樣能構成恐嚇嗎?
另外,我握有姑姑打我的驗傷單跟錄影(已送地檢署),我能跟檢察官說我爺爺奶奶和姑姑都拿我們家威脅恐嚇我撤銷嗎?因為我哥哥也有被恐嚇,為了這件事我都精神衰弱了…
我爺奶跟姑姑他們真的很過份,虐待我媽、還打傷我不承認,現在拿我爸的房子威脅,我想知道的事、關於這複雜的事情,我能告他們什麼呢?
一、我們當初增建跟翻修房子的收據,還有工人跟老闆願意作證。
二、我姑姑跟爺爺奶奶拿房子威脅我撤銷,我能不能再追加告他們恐嚇。
請法律高手教我,我真的很痛苦,為什麼要壞人禍害千年欺負我們呢?
謝謝
大大你好 就你的情形若用對方式、妥善處理
尚有爭取不要被關的可能 但一定要儘速處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國針對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施用者,對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若非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之情形,則須依施用毒品罪加以論罪科刑。
一、就撤銷緩起訴部分,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檢察官應依法起訴。
二、就戒癮治療期滿尿液驗出陽性之部分,乃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則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項之規定,並不適用觀察勒戒之機制,當然也不會適用戒癮治療來替代觀察勒戒之機制之適用,此部分依法也是由檢察官逕行起訴,由法院按照施用毒品罪加以論罪科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依據
下列條文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第1項: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3項: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第4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上開條文規定,顯見該員警違法執行職務,違法行使職權,得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就其行為造成您的損失部分,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