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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佳 104-06-23 17:37

你們立法者訂立的法律為何不能保障真正的勞工家屬 ?

某勞工 ( 即申訴人手足 ) 過世數年,日前申訴人收到勞動部寄來通知勞工遺屬請領死亡勞工退休金,申訴人便依指示提供個順位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並附上依民法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第二順位其一之人無請領資格,結果,仍遭駁回之情事。

 

想請問的是 :

一、                一個素未謀面,自與勞工及申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離異後,即未曾教育、扶養、監護過其子女的人,居然在40年後可以理直氣壯,臉不紅氣不喘的地跳出來請領自與其配偶離異後再婚另組家庭後對其親生子女不聞不問,未曾養育過子女一日的第二順位之遺屬,何以得請領該死亡勞工退休金 ? 反之,真正跟該勞工過日子的第五順位遺屬卻只能眼巴巴的看著這位第二順位的遺屬將原屬於第五順位的遺屬的退休金領走,這種法律符合照顧系爭勞工之遺屬 ?

二、                經詢問律師,居然勞工退休金條例無民法之適用,為何不曾教養過子女的長輩有權利奪取晚輩應有的權利 ? 律師竟說 [ 對方領出來給他不就得了 ]。問題是這種遺屬既然當初不顧親情,不負責任,基於何種理由可以信賴該第二順位之遺屬把退休金領出來後會乖乖交給第五順位之遺屬 ?

三、                這種法令之設計令竟完全未考量實務上在社會中多有這種不負責任家屬之排除設計,實不合於時下社會現象百態之多元考量,連民法都已於99年1月27日修正1118-1條,這就是表示在社會上多有存在這種不負責任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形而修法增訂以維公允之本旨,民法第1116-2明定無論在結婚撤銷離婚等情形下,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而受影響,如今,未依法盡後開法律扶養義務者,法律都以增訂之前開法律予以排除,並依民法第1145條相關判例之類推適用 ( 參考最高法院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判例 ),規範人民與人民間私權的民法都與時俱進的修法了,何以晚於民國94年7月1日所訂定之法律未將上述一般社會實際發生之具體情節卻落後於社會現狀而未為修法 ?

四、                接著,申訴人就打去勞動部詢問由於申訴人亦找不到該第二順位遺屬,如何由第二順位的遺屬請領,勞動部人員居然回答法律規定應由第二順位的領就應由第二順位的領,那申訴人就問可是並不知悉該勞工死亡啊 ! 如何請領,他說這不關他們的事,他們也是找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申訴人就反問,連你們都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那他如何知悉有該請求權來請領 ? 是否得依知悉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 他居然又說依規定請求權時效就是5年,超過就不得請領,沒有知悉的問題。

五、                試問,勞動部的說法合理嗎 ? 勞動部在勞工身故近4年後發文給第五順位之遺屬,原來是找不到第二順位之遺屬,既然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何不必該遺屬知悉後起算 ? 如不必待知悉日起算,為何勞動部無義務盡必須找出該順位之遺屬之責 ?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不是明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 ] 之規定,何以該律師卻說上開法律不適用民法繼承之規定 ? 法律分明以 [ 繼承權 ] 之法律用語規定由其餘順位繼承人請領啊 ! 怎麼說不適用民法呢 ?

六、                是以,懇請立法者解惑,到底該條例應否修法,以符合時事,抑或其實已明訂於法律中有排除不適格之繼承人。

 

懇請大律師解惑,無任感激。

就此,如要提訴,可以試看看。但在此之前,何不多問、多聽、多想,不要預設太多立場。畢竟跟國家打交道,不比跟私人為訟爭。祝福您能順利找到方法。

冰小玥 104-06-23 14:15
律師 你好!! 想請問我先生的弟弟已去世1年半了,祂並無子女因當時並不知祂是否有債務所以並未辦理拋棄繼承 那是否將由父母繼承呢?但父母是離異的請問這樣繼承是夫妻共同持有嗎? 而今年6月我公公也過世了,我先生已去辦理拋棄繼承那我婆婆也需辦理嗎? 至今是並未收到執行令或是公文,只是近期從叔叔那得知弟弟是有債務的,所以想請教律師目前我婆婆跟我先生該如何去辦理呢??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4-06-23 14:59

您好,

一、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且無子女,倘若亦無配偶的話,您先生的弟弟的財產,將由其父母繼承,並不因為他們離婚而受有影響,而繼承債務部分,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您公公去世後,倘若您婆婆不願繼承,則需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您婆婆與您公公在您公公生前已辦妥離婚,則您的婆婆則無繼承權,即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子輩均拋棄繼承的話,若有孫輩、曾孫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話,倘若亦不願繼承,仍需辦理拋棄繼承

三、建議您檢具相關文件至律師處協助辦理。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沈恆 (沈律師) 104-06-23 17:14

您好!

弟弟的遺產,應由父母(公公、婆婆)共同繼承。 公公、婆婆已離婚,婆婆已不能繼承公公遺產,自然也無需拋棄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冰小玥 104-06-24 10:57

   律師

   你好!! 那再請教目前我婆婆能先去辦理什麼樣的資料,以防日後收到執行令或文時,可直接證明嗎? 還是要等到收到後再申請資料嗎???

joe 104-06-23 12:24

你好

繼承人為→甲

妻子為再婚女子,沒有子女→乙

親生子女→丙丁

不是親生子女但父親欄是甲→戊

丙丁戊為同母所生

親問戊可以繼承遺產嗎?

繼承死亡已經超過10天,乙想提出戊不能繼承,可否成立

沈恆 (沈律師) 104-06-23 17:22

您好!

如果戊與甲之間有合法的父子關係(例如收養),戊就能繼承甲的遺產;反之,則不能繼承。是否有合法的父子關係?您的說明並不清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oe 104-06-23 10:15

你好

我朋友的戶籍是登記在母親的戶口,但是父親欄為被繼承人,父親於6/13日過世,父親再婚的妻子在今天提出父親託夢給她要去驗DNA,這樣是否對繼承權構成。(父親其他子女沒有否定我)

應該這樣講吧

繼承人為→甲

妻子為再婚女子,沒有子女→乙

親生子女→丙丁

不是親生子女但父親欄是甲→戊

丙丁戊為同母所生

親問戊可以繼承遺產嗎?

繼承死亡已經超過10天,乙想提出戊不能繼承,可否成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1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繼承人沒有否認您,則可以直接參與遺產分割協議。

2、倘若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及遺產分割訴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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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潔 104-06-22 15:43

您好~
我有疑問想請問
若當事者並危在病床上

意識不清楚
名下有動產
(1)妻子是否可以拿房子抵押貸款來付醫藥費? (2)妻子可以賣房子嗎?
(3)當事者有五名子女其中有四名不願意照顧父親 能不能在當事者生前 讓其四名子女簽下放棄繼承? 或是任何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 (4)若當事者突然往生了 妻子是繼承當事者的全部遺產?還是子女也有? 因為此名媽媽 先生突然進醫院需要長期請看護照料 但子女不願意照顧 又擔心 老公往生  老公房子子女分光 自己沒地方住也沒人照顧 這方面的相關資訊 是否可以幫忙協助回答 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2 16: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只能在被繼承死亡之後才有辦法做,沒辦法預先拋棄。

2、倘若已經意識不清,則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准許處分動產用作給付醫療費用

3、倘若意識清楚,則可以成立遺囑,以未盡扶養義務為由,剝奪繼承權。

4、倘若都沒有先行處置,也沒有喪失繼承權,則由配偶及子女一起平均繼承遺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ruko 104-06-20 22:01

律師您好:
因家母於5月底病逝,我跟哥哥(均未婚,也無子女)後續有至聯徵中心查出母親在某銀行有約3百多萬債務,故我們兩兄妹有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當時有寄送存證信函通知舅舅阿姨們,所以他們知道家母已過世的事情),且法院已核准。但因先前外公過世時家母與舅舅阿姨們有因遺產鬧得不愉快,當時有打官司後法院判決外公的名下房子產權由舅舅阿姨及家母等4人平均分配,此為家母唯一財產,且也因此件爭產風波後,舅舅阿姨跟我們家已無往來

現因參考 貴網站繼承相關文章後得知家母過世6個月內要仍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相關手續,否則會遭罰鍰,故想請教以下問題:
1.我們要如何得知舅舅阿姨們後續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哪邊可以確認得到?
2.因我與哥哥已辦理拋棄繼承,所以後續我們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相關業務時,在不知道舅舅阿姨是否已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爸爸的應繼分是否僅能先辦理二分之一?(因跟舅舅阿姨已無往來,故無法填寫 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
3.若後續有辦法確認到舅舅阿姨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那剩餘的二分之一是要再重新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一次嗎?若在我們得知他們有辦理拋棄繼承時已超過6個月期限了,這樣還是要支付罰鍰?

以上,再請律師協助了,感謝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0 22: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地政事務所的動產繼承登記,無須全體繼承人就可辦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先辦理公同繼承登記,日後若協議不成,再請求分割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chelle 104-06-18 12:01

我再婚,去年我先生向法院申請收養我的孩子,經過社會局訪視及簡易庭開庭,社會局以"我跟先生的婚約過短(相處1年後,102年結婚)為由,回復了法院的判決導向,另外生父也於開庭時,不予贊成,
我提出的事證(生父這些年來,對子女未能行使負擔扶養費及照顧之責任)沒被重視

<請問~我該如何再上訴爭取 先生收養這2個孩子的權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8 13: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法院認為收養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則必須依據認定不符合最佳利益之理由進行說明,以此為由提起抗告

2、包含訪視報告、您提到的對方多年未扶養子女的部分都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說明,此類案件抗告的難度較高,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Michelle 104-06-18 15:1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法院認為收養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則必須依 ... (恕刪)

請問如果委請律師,勝訴能多少?費用為多少?

上次申請時,已提出所有相關資料,但仍被駁回,再次提申請,勝訴機會能有多少?

Michelle 104-06-18 18:53

不好意思~不太了解曹律師的回覆...........是否可以指點?

一、搜集一些勝訴裁定前例來參考,然後加強搜證。努力越多勝算越高。

二、這類案件還是要花點心血,律師還是見過被駁回後想辦法搜證逆轉勝翻案成功的案件,所以不要灰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fen 104-06-18 08:23

拋棄繼承與再轉繼承問題

1.被繼承人 A 於101年死亡

配偶 B已死亡

小孩 C.D.E.F4人

C於104年死亡,未婚無配偶及子女.

E於101年拋棄對A 之繼承

2.請問現在要辦理對A動產繼承登記時,E可否主張其為C之再轉繼承人而參與分割協議繼承?

3.或E在本件應視為拋棄繼承,而不能主張為C之再轉繼承人而參與分割協議繼承?

敬請惠予解答,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8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可以,因為C死亡時,E既然可以就C本身的遺產繼承,則對於C所繼承而來的遺產,理應就有繼承人,債務亦同。

2、且E當初拋棄繼承的時候,對於C的繼承權尚未出現,故而無從拋棄。

 

沈恆 (沈律師) 104-06-18 12:41

您好!

E是拋棄對A的繼承權,並沒有拋棄對C的繼承權;E應繼承C所有的遺產債務,這包括C應繼承尚未分配的A的遺產,以及A的債務,因此分配時仍應得E同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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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持續跟蹤前女友的姊姊長達五年,姊姊不斷搬家換工作,還是擺脫不了,法官昨天裁准"暫時保護令",禁止男子騷擾、聯繫黃姓姊妹,如果違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但男子情緒不穩、被家屬強制送醫後、已經出院,女方還是生活在恐懼之中。

 

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如果是他們的孩子被跟,被跟蹤整整五年,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一提起就淚崩。遭跟蹤騷擾黃姓女子:希望他爸媽能多關心他,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合住好不好,跟蹤嫌犯李姓男子:妳真的很好,不管女方用罵的還是用勸的,五年來軟硬兼施都沒用,李姓男子不斷跟蹤,被蒐證還笑嘻嘻,根本毫不在意。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6/201506121624624.html#.VYEwk_mqqkp

 

2015/06/12 19:56 黃佩華 張肇元 報導  / 新北市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定有:「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法第9條復定有:「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同法第10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3項、第61條尚定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李男與黃女中的妹妹原本是男女朋友,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的家庭成員,並禁止李男對他的前女友有身體跟精神上侵害,或騷擾跟蹤與通信,也禁止他騷擾黃女妹妹的住宅、辦公室等處所。

至於黃女的雙胞胎姊姊,由於她與李男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法院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禁止相對人對於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將效力擴及李男前女友胞姊黃女,因此,李男也被禁止對黃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如果違反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認為本件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遂命李男禁止再對黃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若李男再有違反,則恐面臨刑事訴追懲罰。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林智群 (klaw) 104-06-13 10:52

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可以核發保護令,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網路或打電話騷擾,就是現行犯,警察可以加以逮捕,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這部法律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而訂定,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不過最近C女受不了,以妹妹(B女)名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建立一個保護令的機制,處理陌生人間騷擾的問題,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劉先生 104-06-13 09:01

DEAR 各位律師你們好

想請教一下由於我和女方是先有後婚而我也願意負責結婚,因此就先生下小孩再補登記結婚儀式.

但在104/3/23(小孩一個月大)時女方決定要分手,本來隔天我想和家人再去談,但女方家長用晚上沒空要白天的理由推託,而家人也覺得白天大家上班沒空,如果女方執意不想談要拖就來拖.因此分手到現在已近3個月完全沒聯絡.

目前我和女方已經完成訂婚儀式但沒有登記就生下小孩,因女方爸爸不同意先登記所以小孩沒有爸爸應該也入了女方戶口(目前3個月大因分手後沒有聯絡不太確定).我們也沒有登記.等於我既沒有婚姻關係也不是小孩的爸爸,雖然我願意負責但對女方及她家人態度灰心,不想再繼續走下去.

如果我不想要對該孩子再負責,因考量到本人年紀已35(女方33)如果要再找新對象有婚姻關係還要負擔小孩的扶養會造成困擾,是否可以請律師擬證明以後我不需再對小孩負任何責任.

或者即使沒登記也沒有入戶口只要親生子女女方仍可隨時向我請求扶養費或強制認領生父之類?

簡單說如果想做到完全不想再管小孩後續任何問題,也不讓女方能再請求扶養認父之類,是否辦的到?還是只要女方不同意就一定要負責或打官司之類?至於原本訂婚時給的聘金24萬我願意不收回來,只要女方願意切割乾淨.麻煩各位不吝解答萬分感謝.

一、確定有生小孩而且是你的小孩嗎?

二、如果是你的小孩,沒辦法切割乾淨的,如果真的是你的小孩的話。就算你跟別的女人結婚你以後還是會生自己的小孩,你不也是要養那個孩子嗎?你應該也不是完全的不喜歡這個女生;應該也不是完全的不喜歡這個小孩,只是覺得煩而已,調適一下心情,想想小孩本身是無辜的。

三、從你的問題可以判斷你其實有研究過。

四、有人會寫協議書,在法律上對小孩不生拘束力。對方的確可能會來告,而且會告贏;有的人不會來告,寧可自己養大這個孩子。

五、經濟能力許可的話還是儘力養吧,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孩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女方及將來小孩均可以對您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扶養費用,原則上您們雙方可以協議扶養方式,但日後女方仍有可能會再回來向您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孩的媽媽隨時都可以起訴確認你有扶養過小孩,視為認領而為小孩生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是起訴請求強制認領,這樣的權利沒有放棄的問題,小孩長大後,也可能起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3 2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與您有真實血緣聯絡,有權利對您請求撫養費,不論簽任何協議書,小孩均可向您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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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3 21:37

如果您是小孩子的爸爸,就有義務要負擔小孩子的扶養費用。

阿昆 104-06-13 00:40

律師你好

父親因癌症走的突然~有留下房子跟一些土地還有一些存款~父親在外有一位非婚生女的女兒~我知道繼承權也有他~但是在父親癌症這三四年間進出醫院和住院都自家配偶跟4個子女在照顧~從未看到她出現照顧過父親~連父親辭世大體移至家中也未曾來到家中來看父親最後一眼~連孝道都沒有~家人看不過去~很不想分他父親的遺產~於是我收集父親跟母親的名下財產想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想讓配偶(自己的媽媽)先佔一半的遺產然後剩另一半遺產是否也是配偶+5個子女(含非婚生女)來分呢?如果外面那位(非婚生女)分的也不過4~50萬~那可以把土地公告價值4~50萬分割給她呢?家裡沒有多餘的錢給他~想跟他斷絕所有關係~父親有房貸2百初萬~都有按時在繳貸款沒拖欠過~如果我去申請"法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父親的債務會從房子土地來扣除2百初萬嗎?因為我申請那"法定夫妻財產分配權"的用意只想讓他(非婚生女)拿最少的部份~當然繼承後我們依然會繼續繳款付房貸~父親有一份保險理賠的要保人跟被保人都是父親自己連受益人也沒指定誰~這筆也納入他的遺產~那既然是遺產是不是也可以用"法定夫妻剩餘財產請求分配權"來分配呢?   麻煩各位律師能小弟解答一下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是您母親得請求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取得財產差額的一半,並一定剛好是遺

     產的一半,剩餘財產分配完之後,您母親仍可以就剩餘遺產與其他繼承人平分。

2、原則上,遺產如何分割可由繼承人自行決定,若無法達成共識,則須經由法院裁判分割

3、如果房貸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貸款的,應該算是債務,要從遺產中扣除。

4、保險理賠未指定受益人會歸入遺產,可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3 2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沒有單獨訴請法院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機制,只能就整個遺產的進行裁判分割

非婚生子女的部分,必須被繼承人有扶養過,或是對方依法提起強制認領訴訟才有繼承權。

阿昆 104-06-14 00: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沒有單獨訴請法院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機制,只能就整 ... (恕刪)

 父親有曾經有報戶口名簿再82年有認養過他這就算是了嗎?

阿昆 104-06-15 22:46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請問林律師

因父親債務是房貸~遺產中現金存款不多也不夠扣房貸~那他會已現有土地價值來割讓給債權公司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該債務為房貸,除非你們可以代償該貸款,否則銀行可能會以行使抵押權方式拍賣房屋取得清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TRON_XP 104-06-11 17:07

您好!我遇到一個關於扶養家庭糾紛

我爸爸已經過世六年,還在世的奶奶從五年多前開始由其他五位姑姑和叔叔輪流同住照顧,以月為單位彼此輪流。 (例如:三月奶奶在二叔家,四月就換住在三叔家…),我家也會每個月給奶奶五千元生活費以表孝心。

但最近我叔叔姑姑五人卻要求我媽媽是兒媳婦也要加入輪流承擔照顧奶奶的責任,依照《民法》親屬篇明明扶養奶奶的第一順位義務人現在就是他們五人,若是五人皆能力不足以承擔責任,則會落到包括我的共13位孫子女;而我媽媽,根本沒有義務要照顧過世已六年的先夫之母親才對,尤其我媽身體不適,脊椎問題不能久站,自覺無法承擔照顧之責。

但我大姑姑放話說他們五人已經決定,不顧我們的意見,七月一日一到就要將奶奶直接送來我們家,放在我們家。

請問若真的發生這樣的情形,他們不顧我們反對直接把奶奶送來就走,我們該怎麼尋求法律上的協助?

PS. 我媽已六十五,沒工作出入,是由我和我太太同住扶養,同住還有我們一對兒女,房間根本已不夠住。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3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依法確實沒有扶養義務,所以您提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WEI.SWL 104-06-09 23:33

想要請問律師

外婆有四個兄弟姐妹、三個小孩、三個孫子

上個月外婆過世,因外婆的小孩在外都有債務,所以都想辦理拋棄遺產

依照民法上的繼承順序,是否接下來的繼承人是外公+三個孫子,還是為外公+外婆的兄弟姊妹繼承?

前陣子到國稅局去問,她說如果子女拋棄會由外公+外婆的兄弟姊妹繼承,這樣那要到時候才輪孫子繼承?!

如果想要都給外公繼承,是不是必須外婆的兄弟姊妹+小孩+孫子都拋棄才行?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全部的人一起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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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盼 104-06-09 10:56
關於子女姓氏,99年5月新修正之新法條中有提到~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可以片面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那麼,該如何舉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呢?而未盡的時間需要多久才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未盡保護之義務,仍要視實際情形而定,若現監護權只有一方任之,而他方均未扶養或照顧,原則上亦可以聲請改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實務上多以有無給付扶養費用,子女之重大變故有無給予協助等來認定,舉證就要從這些方面著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yy 104-06-09 02:09

岳母在外向錢莊(或黑道)簽下許多本票

直到最近債權人找上門大家才知道,據說台面上己爆有一千多萬,

我自己猜測二三千萬也蠻有可能的,

岳父為切割已與岳母離婚,岳母也人間蒸發了,

就岳父說法是他叫岳母去躲起來不要與子女聯絡以免受牽連,

這就讓我擔心了,請問這債務會擴及我家嗎?

我有不錯的收入,但不想替他們還債,我不求從他們那得到什麼,

只希望我的一切能留給小孩,並讓他快樂成長,

另外,請問我是否該離婚以及自保??謝謝

法律上您是沒有償還義務除非您丈夫繼承遺產

但是就實際面上 無法確認錢莊或黑道會如何作

討債公司多半會騷擾其親友以達到逼欠債人還款的問題
你現在應該要注意的是你全家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上你岳母的債務與你無關,不過如果不是用法律方式處理,當然就未必無關

林偉 104-06-08 18:26

我父親5/8因病過世 名下遺產有:

1.郵局定存  2.郵局活存  3.台銀外匯定期存款  4.台銀活存

5.中國商銀活存   (沒有任何負債)  6.壽險理賠(受益人:我母親)

目前已取得國稅局之免稅證明 我們三個子女考慮把遺產全部都給母親

我的問題是:

1.我們三子女是否要先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2.我們家三子女(姊 我 妹) 我與妹願意拋棄繼承 若是姊不願意拋棄繼承

  那財產如何分配

3.該案件若有律師願意承接 也請報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只需您們立一份協議書,將財產如何處理協議內容擬入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08 18:46

您好!

如果其中二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就會由另二位繼承人平均繼承,已拋棄繼承的人也無權再過問後續遺產如何分配。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不要辦理拋棄繼承,宜由四人以協商方式折衷協議遺產分割方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偉 104-06-08 19:03

 沈律師您好:

1.財產分配協議書的部分  是否請專人代寫?  需要印鑑章?

2.財產分配協議書搞定以後 要如何去動用銀行的存款?(我們想全部存到母親的戶頭之中)

THX!

文龍 104-06-08 21:37
回覆 林偉 的發言內容:

總共4個人,都要提供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每家銀行各一份、每一個地政事務所也各要一份,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

文龍 104-06-08 21:42

如果有人不同意,可以依土地法34條之1,人數過半持分過半、強制買賣.............也可以調處分割、或訴請分割、平均繼承後再辦理贈與

文龍 104-06-08 21:47

如果有提款卡及得知到密碼、可以直接提領出來,不需要辦理繼承、省下印鑑證明的麻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8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繼承爭議,可考慮先依個人應繼分辦理繼承後,再將繼承分配給予母親,避免有人未依約定辦理拋棄繼承,引申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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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龍 104-06-08 21:53

費用約2萬

文龍 104-06-08 22:00

因姊姊不願意放棄

分割協議書可以寫、媽媽取得3/4,姊姊取得1/4

但是將來又會產生一個問題,媽媽百年後、你們3位各分得1/3。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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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09 11:07

您好:

在本件若有一人不願意拋棄繼承之情形,建議就全部不要拋棄,共同繼承之後可透過分割協議或是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之方式為之,到時再協商要作何種分配給您的母親,分割協議書可自行撰寫或委由律師撰寫,所須需您們全部繼承人的印鑑章與印鑑證明,詳細如有需要協助,歡迎撥打本所電話或前來本所洽談。

林偉 104-06-09 19:42

我今天到各銀行與郵局索取"繼承存款申請書"與"繼承委託書" 

申請書中有"將繼承結清項目轉帳至XXX帳戶(填我母親的) 這樣不是就OK了嗎?

當然必須取得所有繼承人的印鑑證明與身分證與親筆簽名(這是銀行說的)

以上不知是否正確?

感謝各位熱心的律師與網友~

 

阿瑋 104-06-04 14:07

律師您好

我跟我前妻離婚大約5年.辦理離婚時戶政有紀載兩名子女一人一個.兒子歸我女兒歸前妻.但是前妻帶走女兒後卻把他丟給我前岳母帶.他就不管女兒了.我想見女兒卻不能常去.因為前岳母會阻擋.再來我前岳母是開茶室.客人來來去去.女兒放學就在那環境.都須等到晚上10多關店才一同回家.我想把女兒帶回卻無法因為 前岳母不同意.我跟前妻溝通他也回我女兒都是他嬤嬤帶她無法說甚麼..因為我不想女兒那環境長大.可以嗎?如我打官司.要求監護歸我可以嗎?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主張對方未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而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人為您,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沈恆 (沈律師) 104-06-04 14:35

您好!

如果對方無法善盡照顧女兒責任,讓女兒處於不利的成長環境,您應盡快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依你所述,可以對方有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情事來聲請改定監護,程序中也會做訪視,訪視的應對也很重要,有其他問題,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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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4 20:26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您可蒐集相關隔代教養及顧店一整天未有正常童年生活的證據,向法官表達由對方教養確實有不利於小朋友的情形,主張改定監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

但這難度比較高

所以要詳細的去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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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4-06-01 17:41

父母親在我16歲那年已離異,離婚的原因是父親嗜賭成性、常常不工作養家、偷家裡的錢去賭(這個我們都沒告他),母親忍無可忍要求離婚離婚時賭鬼父親還要求100萬才肯簽字,最後是100萬給了才簽字離婚離婚後沒多久還找上門來鬧,又跟我們要了十萬才走,之後就平靜了二十年,20年來對子女都不聞不問,都是由媽媽和姐姐辛苦賺錢把我養大。
我有幾個民事刑事有關的問題想請教:
1.父親最近申請低收入戶,所以知道我和姐姐的戶籍地,他找上門來要2萬說要繳房租欠費(可能是騙人,要拿去賭),有什麼方式可以不要一直被他找到子女
2.他現年65歲,他自稱身體很好,但是都沒有在工作,我和姐姐還有義務扶養他嗎?
3.父親雖然愛賭,但本身無家暴(頂多言語暴力),我和姐姐小時候的記憶就是債主常找上門,我們常要搬家,常沒飯吃又住工地,媽媽養家、大我10歲的姐姐半工半讀很辛苦,我們實在不想去扶養這樣的爛人,這會涉及遺棄罪嗎?可以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嗎?需要什麼證據?我和姐姐出庭口述就成立嗎?

1. 民事上,可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扶養義務,勝訴後即可免除扶養或減輕扶養,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包含傳訊證人等。

2.  刑事上,遺棄罪必須要對方因無法自己生存而已有生命危險(無自救力狀態),才有成立空間,如自己尚能生存並無生命危險,不會因沒有給付扶養費就一定構成遺棄罪,而一旦民事判決確認無扶養義務後,即便對方有生命危險,也沒有遺棄罪問題。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1 21:01

可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以免除或減輕您扶養義務。

另外,於未提起上列訴訟前,因其為您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故您對其之扶養義務不以其無工作能力為必要。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1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亦可等對方對您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再主張減輕之;另您亦不會構成刑事遺棄罪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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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aren 104-06-02 21:38

如果我都不提出免扶養義務訴訟,也不去理會父親,那麼到父親死亡之時,我可能都還不知道,這時候會有遺棄罪的問題嗎?

Angel 104-06-01 14:04
最近幾年婆婆的身體較不好,前陣子有尿道感染住院,醫師說她是二級失智,所以他的女兒要做兒子的擔起照顧的責任,原說好將婆婆送至安養院,由2位兒子共同負擔安養費。
但三媳婦覺得負擔太大,先生薪資是$43000,媳婦薪資是$22000,但因先生在外地生活,所以需要扣除他本身的生活費,每月固定給老婆的生活費是$29000,但不包括他的加油費,與每星期五回家時所產生的伙食費皆由這些錢支出,每月加油費約$3000左右,所以實際給老婆的剩2萬出頭,因還有1個小孩在外地讀大學,每月給他的生活費是$8000,若遇到要繳什麼證照費用更是超出這個錢,1個小孩讀市區高中,每月也要交通費,2個兒子都尚無工作,夫婦倆需負擔這些費用,幾乎所剩無幾,如果遇到要繳什麼費用的話更是只能用分期,所以向婆婆的女兒提出女兒也有義務負擔撫養責任,但遭拒絕,拒絕理由為:之前婆婆都是由她接去照顧而且他也沒分到房產,憑什麼還要她付出,而三兒子在幾年前有分到一間會漏水的房產,應該負起撫養責任,三媳婦一氣之下將婆婆從安養院載回家奉養約一個半月,也帶他去做檢查,醫師說:她還不至於有失智,只有一點腦部退化,應婆婆長期有服用糖尿病藥物與心臟病藥物,所以現在也有尿失禁問題而有穿著尿布,這一個多月三媳婦將婆婆照顧到比從安養中心接回時好,但婆婆因有糖尿病所以三媳婦會控制她飲食卻引起她不高興,時常吵著要回去古厝自行生活,三媳婦看婆婆身體狀況不錯才同意將其載回古厝,但也引起婆婆的女兒與孫女不高興,說三媳婦不撫養棄養
因幾年前婆婆有借500萬給二兒子買房子,後來婆婆卻說不用還,當是分給二兒子的房產,古厝則算分給大兒子,另一間會漏水房子分給三兒子,但除了古厝外,二兒子與二女兒皆稱:給二兒子的500萬與三兒子的房產皆說是二兒子所賺的錢,不是公公生前留下來的財產,但三媳婦不服,說:如果給父母的錢都還可以拿回,就不要說有奉養父母,婆婆也有分5位子女每人10兩黃金。
我想請問:如果婆婆的女兒告三媳婦棄養是構成的嗎?即使回古厝生活是當初婆婆的意思。
因婆婆生了三男兩女,但大兒子與大女兒已經去世,三媳婦可以提出誰也有撫養責任呢?有查過資料,女兒也有撫養責任,大女婿也有嗎?大兒子與大媳婦已經去世,剩兩名成年的女兒,以上這些人誰有義務?
二兒子開出條件說:三兒子現在住的房子與古厝皆登記給二兒子名下,婆婆的撫養問題她全權處理直到婆婆百年之後,但二兒子不同意這種方式,堅決提出全部子女皆有撫養責任,需共同負擔,請問二兒子這種做法是和裡的嗎?三兒子提出的問題是成立的嗎?
婆婆分給三兒子的房產能再取回嗎?
現在因為婆婆的問題搞得兄弟姐妹間撕破臉,完全無法溝通,想請問懂法律的各位,到底以上這些問題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6-01 14:48

您好!

若沒達到無自救力的程度,不會構成遺棄罪。 婆婆所生現在還在世的三名子女有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應由此三人分擔扶養費。 若前述三人不負扶養義務,婆婆可主張撤銷贈與,取回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未盡扶養義務,可主張撤銷贈與,取回財產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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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子 104-05-31 20:41

想請問一下大陸的法律
台灣人在大陸買的房產,若過世是由妻子和子女共同繼承嗎?
但若其中的女兒過世了,會由女兒的孩子繼承嗎?

juan 104-11-20 19:59

您好,不知道您是否已經順利解決問題了?如沒有,我有認識專門辦理跨境處理案件的律師,您可以咨詢看看?

1、台灣人跨境張律師:大陸手機 138 2927 0717   國碼+86

2、大陸人跨境楊律師:大陸手機 134 2481 1624

小忠 104-05-29 23:08

請問我家1~2百年祖屋原屬我叔叔三子女共同持分,因其借貸問題導致法拍,均被同一家公司買下現地主要求拆屋、還地,但屋子有登記可以所有人為我阿公已過世無變更,有跟協商所開金額超過負荷,請問有何自救方法,煩請告知,謝謝

evice0807 104-05-29 14:03

事實經過:
祖母過世後,房屋由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原本祖父與次子同住,後因雙方發生糾紛;民國99期間,長子(我父親)為求方便就近照顧祖父而接過來,因此更改戶籍,約隔兩個月後,因殘障手冊等相關問題又再將戶籍遷回原地址,期間次子(我叔叔)的戶籍與他本人和子女都住在此處直至今日。

我祖父於103年底過世後,長子(我父親)接到稅務稽徵處的來函指出「自99年8月起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繳100年至103年之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地價稅」並表示這段期間內「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地」所以要求我父親繳交100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

 

問題:

1. 我祖父在99期間雖有遷出戶籍之事實,但約隔兩個多月後又遷回,這樣仍要繳交100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嗎?

2. 由於此處為四人(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100年至103年這段期間,我叔叔都住在此此,故我父親一直認知此處為自用住宅,加上於戶籍更動後,本應於100年度就該更改稅率的稅捐稽徵處也未曾更改為一般用地之稅率,因而造成我父親在不知情的狀況而積欠稅務之事實,請問我們可以就這點來申請催繳無效嗎?
(去電稅捐稽徵處時,對方表明當處沒有告知之義務,在說明此差額應為當處疏失所造成時,對方也只是不置可否的嗯嗯幾聲帶過。)

3. 目前為止似乎只有我父親收到稅捐稽徵處的催繳信,從來函的每年補繳稅額與該處土地面積來看,稅捐稽徵處要求我父親繳交的似乎是稅率的全數差額,想請問為何是全額而非單只有繼承的四分之一?


這四年的地價稅差額,總額高達一萬七以上,對決大多數的家庭來說都是一項十分沈重的負擔,煩請律師們能撥冗提出建議、提供協助,先在此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9 22: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以後來戶籍又遷回去為由提起復查。

2、國稅局可以向各繼承人追償全部稅務,屆時再由代繳人向其他繼承求償

evice0807 104-05-30 00:05

感謝曹律師解惑,想進一步請問:

由於遷出時並不知道稅率已有更動,故再重新遷入時,並未重新申請自用住宅,請問這樣是否仍能申請複查? 此狀況是否也還是能適用於土地稅法第九條呢? 

再次感謝您的撥冗回答!

 

 

 

WEI.SWL 104-05-28 17:56

想請問有關拋棄繼承的順序?

外婆過世,有房子要分財產。如果我媽媽辦理拋棄繼承,她本來應該分到的那部分,是會由身為子女的我繼承,還是外婆的其他小孩(舅舅、阿姨)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05-28 19:23

您好!

如果沒有代位繼承的情形,只有媽媽一人拋棄繼承的話,會由舅舅、阿姨們繼承,您沒有繼承權;若媽媽的兄弟姊妹全部都拋棄繼承,才會輪由您及所有孫輩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WEI.SWL 104-06-02 19:01

律師

再跟您請問一下

如果都沒處理放著,最後的結果會怎麼樣

WEI.SWL 104-06-04 18:4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沒有

 

 

律師您好

想要再跟您確認一下

因為民法規定繼承順序是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如果今天媽媽那一輩三個小孩都放棄,是否就會輪到我及其他孫輩繼承?

今天我到國稅局詢問,小姐告訴我說如果我媽媽那一輩都拋棄,會由配偶(外公)及第二順位全部繼承?

到底是哪個才是正確的??

104-05-26 20:18
媽媽因為爸爸家暴(約20幾年前),分居在外,尚未離婚  家中有7名子女(其中一名撫養爸爸,我撫養媽媽) 8年前媽媽重病從此永久需要坐輪椅(永久傷殘,輕度殘障) 八年來媽媽的醫藥費,生活費都是我一個人支出(有向其他5名子女請求分攤,但卻無回應) 媽媽可以跟其他5名子女要求撫養費用嗎? 我可以跟其他5名子女要求分攤八年下來的醫藥費生活費嗎? 媽媽雖然分居在外但都有撫養我們到成人,自己有某生能力,甚至還有結婚小孩,幫忙帶其他子女小孩(孫子) 如果可以跟其他5名兄弟姊妹要求的話我該怎麼做(有1名撫養爸爸) (5/27) 如果要提及訴訟程序(提告),是我本身跟媽媽兩人都要到法院提起訴訟程序嗎?

還請各位法學淵博的律師先生小姐請給我建議

也謝謝你/妳在電腦的另一端抽空看完,撥打鍵盤給我回應

謝謝你/妳

沈恆 (沈律師) 104-05-26 21:00

您好!

母親可以請求子女支付扶養費。您如果已經支付全部扶養費,也可請求其他兄弟姊妹分擔代墊的扶養費。如果私下請求無效果,可循法院的調解訴訟程序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7 10:55

您支付之扶養費用可主張其他兄弟姊妹有不當得利進而請求。

曜你好:

如同上面大律師所說,在母親過去的扶養費用部分,如果是由你所支出,可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返還各人應分擔的部分(原則上各七分之一),這部分應由你提出民事訴訟

在母親未來的扶養費用部分,則可以母親的名義提出訴訟請求各子女按月給付其應負擔的部分。

一旦判決確定皆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有關上開訴訟的進行就必需要整理對於母親扶養必要費用之資料,例如看護、醫療、日常生活所需之單據或證明,提出向法院說明,法院方能決定的金額。

以上供參。

嗶仔 104-05-25 11:59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某夫不堪其妻多次暴力相向,一次曾當眾以酒杯內之酒精潑灑其臉部,致眼球灼痛,一次於其辦公室破壞其內擺設,並將座椅以利刃毀成廢墟,待其夫返家後更以鹽巴砸向其夫,,眼部亦感疼痛,只因夫未能妥善處理前妻及其子女聚餐事宜。

試問

1.某夫與後妻婚前曾要求預立契約已證後妻非專為遺產而來,但後妻不願簽立並保證結婚不為財,實為情,故而某夫不疑有詐,豈料其妻婚後三番二次阻撓其探視前妻及其婚生子女,如不從,其後果即無法預知,就如同搗毀其辦公室來說,某夫之住家因與工廠公司合併同棟,遂該惡妻亦順理成章同住,並攜與前夫所生一子同住一屋簷下,今由於該妻破壞公司工廠設備,其夫之公司又有其他合夥人,他股東可否以其妻因住公司所造成之困擾與憂懼請求其搬遷 ? 又可否一併要求某夫共同搬離 ?

2.某夫亟欲與後妻離異,惟囿於法令無法如願,今得知如夫雙方分居達半年以上即可清算財產,請問,如得以清算財產,接下來是否得以分居半年訴請離婚 ?

3.承上,由某夫未免後妻覬覦其財產,遂將公司股份逐年贈與子女,到底後妻如與某夫離婚,就某夫為公司負責人之區塊得否請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 因公司屬法人,一般見解不屬負責人即某夫之財產,不知其概念是否正確 ?

4.某夫得否以不堪同居精神上即身體上 ( 後妻濫用暴力 ) 之虐待訴請法院離婚 ? 又得否訴請該妻不得請求上開分配請求權及贍養費 ( 其實婚前某夫及以後妻名義購置動產與其,並代其繳交房貸,又扶植其創業,故後妻溫飽無虞) ?

5.而婚後財產有關房貸部份可否視為負債抵銷 ? 又如有租賃收益是否得一併參與分配 ?

6.公司資產是否須提出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以明財產狀況 ?

 

1.  就閣下所述離婚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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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5 15: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涉及嚴重家庭暴力,可以驗傷蒐證之後提告,並且可以訴請離婚

2、至於婚後財產的部份,必須就雙方所有的婚後財產全部離清之後平分。

3、訴請離婚時,可以一起爭取監護權或是探視權

4、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鳥兒 104-05-22 21:12

我想請問,因為我有兩個小朋友,但與前夫離婚時協議書上寫說彼此各持有一個小朋友的監護權,就是一人一個的意思,但前夫那多次阻擋我與子女見面,目前正等著到法院協調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但在還沒協調前,我還能與子女見面嗎?

而且協調時,應該還不會到法官那是嗎?因為我聽到的是,協調不成才會由法官判定,請問是這樣嗎?

在還沒協調前,我都不能見孩子嗎?

求解,,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2 21: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您未受到法院或是政府機關剝奪探視權,您就可以探視子女

一、會面交往是為了小孩的利益,為了小孩好,其實是不應該剝奪會面交往權的。

二、法律的應然面是這樣,但有些人的確是不讓小孩跟另一方會面交往,這個地方阻止對方探視交往的部分法官也會列入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認定的參考。

三、也就是說,如果對方阻止你會面交往的話,應該要予以搜證,對於以後不論是監護權的官司或是會面交往的官司都應該對你會有幫助。

四、以訴訟手段來爭取權利雖然可以,但法律不是萬能的,最好的狀況是不要讓彼此不開心,也不要讓小孩不開心,可以協議的話律師還是建讀議儘量的協議。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2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事事件都會有先行調解之程序,建議您與前夫協議小朋友之探視方案,以確保小朋友及您之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2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方式,對方仍惡意阻撓法院確定判決之方向,可至民事執行處請求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皮卡 104-05-21 17:35

目前我正在辦理分割繼承,我阿公有一塊原住民保留地,被繼承人是我爸,而我爸一直沒辦繼承,已有30幾年都沒辦繼承,我爸那一代都亡生了(包括我爸),由我們這一代繼承,現在大家都已協議分割由我一人繼承,但是現在碰到一個問題,我大伯沒有子女但有一配偶,配偶(大伯母)在之前有生9個孩子,都是她與前夫所生,之後我大伯才贅婚給她,問題是地政跟我說因為我大伯比她(配偶)早死所以繼承權落到我大伯母這,之後大伯母死亡,要由她的子女繼承,是這樣嗎?她們與我大伯及我們是毫無關係,我大伯也沒做認領收養的程序,我真的被搞混了,拜託可以給我個明確的答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地政人員說的沒有錯。

2、也就是說,你大伯的那一份目前由該9名子女取得,必須從新協議,亦或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沈恆 (沈律師) 104-05-21 18:05

您好!

阿公死亡時起,其土地即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即使沒辦理繼承登記也一樣。因此,大伯於阿公死亡時起已取得土地的部分權利,等大伯死亡時,該部分土地權利又由大伯母繼承而歸大伯母所有,大伯母死亡時,該部分土地權利又由大伯母的子女繼承而歸大伯母的子女所有。因此,大伯母的子女確實有部分土地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目前可能會卡在對方,但該子女也僅能繼承您大伯的那一份,所以仍需看整個繼承之比例,再來研議如何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22 13:34

您好:

其實重點在於您們一直未辦繼承登記這件事情上,如果早點辦理的話,這問題就還可以解決。

因為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死亡後即當然發生,除非辦理拋棄繼承,或是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即使擺著未辦理繼承登記,仍有繼承之效果,只是財產仍無法處分而已。

因此本件在您的祖父過世時,遺產就已由您大伯及父親繼承了,又因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分割,嗣後您父親與大伯分別過世,遺產再由您本人與您大伯的配偶繼承,現您大伯的配偶又以過世,故您大伯的那份自然再由您大伯母的小孩繼承了。因此,嚴格說來大伯母小孩所繼承的並非直接承自您大伯富的財產,而是您大伯母的財產

tina 104-05-20 17:50

你好,因男友的阿公於5/14已過世
遺產為之前賣土地所得的約一千七百萬

但在過世前就已經花到剩約四~五百萬
第一:請問這樣還會課遺產稅嗎?

第二:現在問題是,阿公的印章在姑姑那,存則和錢則是二伯在管

但兩人目前的感覺是想兩人獨吞所有的錢,因為阿公沒有立遺囑

其他親戚在擔心不知道會不會頭七法事後,錢被全部領出來獨吞了

朋友是說,如果要分的話,需要阿公所有子女的印章蓋章後才能夠成立

不知道是否正確?那如果其中一方都不蓋的話,是否對方就無法獨吞?

因目前阿媽為老人癡呆住在安養院中,怕對方獨吞了錢之後就不顧阿媽了!

第三:二伯現在怎樣都不拿簿子出來刷明細給大家看!

那這樣其他子女能以阿公的子女的名義至銀行工會調紀錄出來查看嗎?

因家中長輩都不懂所以上來這裡諮詢,請問可以幫我解答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遺產的範圍,以被繼承死亡時所遺之財產為準,而其他繼承人也可以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基本上該現金均屬遺產,之後如何處分應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5-20 23:59

您好!

遺產總額以過世時為準,如果遺產總額只有4~5百萬元,不會課到遺產稅。 其他繼承人都可去銀行申請列印明細,讓銀行知道存款人過世後,即使有存摺及印章也無法再單獨領錢了,需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孟希 104-05-18 16:12

您好~ 我已離婚7年了,離婚原因是男方外遇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長子與長女歸屬男方而次子歸屬女方,財產歸屬是將房子及房貸部份都轉移給我,膽養費給付:1.男 方每月給付新台幣3萬元整給女方本人我(有屬名),登記日起生效給付二十年。二.若男方同意長子長女與母同主,另補貼三仟元給女方,兩名子女教育費保險費 由男方負責。

1.監護權部份:目前長子女都是跟男方,但男方只將孩子放在阿嬤家居住無法給於完善的照顧,孩子生病時常常都要等到他回來時才 能帶去給醫生看,加上他又都在北部工作也與外遇對象另結家庭多年,現任妻子也沒有盡到照顧的責任,現在大兒子也要自己出去打工賺錢養自己,不然每星期只有 四百塊的餐費根本不夠食用,現在又面臨了五專學分不夠可能會被退學的問題,多次與父親談論但都不願幫他辦休學或轉學,這又該怎辦呢?長女因父親偏愛現任妻 子再生的女兒而造成行為上有時會偏差,再加上阿嬤一不開心就常常把不適當的言語掛在嘴上講給孩子聽,可以說是精神上的虐待,孩子也會在紙上寫上不愉快的事 情,經父親及阿嬤多年的精神壓力下長子女都想跟我,可我在103年時再婚了目前沒工作在家帶孩子,現任丈夫也不反對我將這兩孩子跟隨我們,可..我該如何 才能要求監護權歸我呢?

2.膽養費部份:說好了每個月給付三萬元給我直到二十年,雖然我再婚了但是否因此就會喪失他給我膽養費的權利呢?離 婚協議上並未註明我若再婚就喪失這部份,也講明了孩子的教育費保險費是分別各付各的。若是男方刻意脫產及將薪水(台北市消防局)外轉出去到別人身上去,不 給付我每月的膽養費我時又該如何保護我的權利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8 16:16

若對方不履行協議書之內容,可以起訴請求其履行協議書。

又若欲聲請改定監護,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05-18 16:22

您好!

1.監護權若無法協商解決,可聲請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

2.贍養費就依協議書處理,若對方不履約,可提起訴訟請求依約給付,對方薪資是無法逃掉的,除非離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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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可以提改定監護權訴訟

如果孩子都願意跟妳

那麼機會很大

 

其次

贍養費部分可以向法院提告

至於對方是公務員

一定有薪水可以查扣

至於你說的外轉應該是他在虎你的

因為政府機關絕對不可能匯給其他人

一定是匯進去之後他立刻轉給他人

所以你只要直接查扣他薪資帳戶及薪資給付

就沒問題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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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孟希 104-05-20 16:59

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小五郎 104-05-18 11:42

我與長輩同住超過十年...該長輩有一房子

該長輩有一子女.....但因在外欠債超過該房子價值數倍...

該長輩口頭說想將該房子在過世後贈與給我....

但條件是要照顧該長輩之子女...

想請問此一贈與有效嗎...要如何做才有效?

還是說有其他方式達到該長輩想做的效果...即房子轉移至我名下...不被該子女債主奪去......但所花成本最小......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5-18 11:58

您好!

請對方寫成遺囑才有效力,否則就要在生前完成贈與移轉過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君 104-05-17 17:57

爺爺的房子被叔叔偷偷用贈與的方式,過戶在自已的名下,
叔叔分二次贈與,第一次贈與過後沒多久,爺就被送急診
第二次贈與時爺爺正在加護病房。
爺爺共有五個子女,我父親早逝,故我有代位繼承權 。
因其它叔伯都負債,故房子他們私下說好只過給一個人,之後在分。
目前考慮走法律途徑,但他們都是同一國的,有串供的可能,且我沒有人可以幫我,一個人小孩去應對四個大人。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

父母都不在身邊,只剩我自已一個要去面對這些 ......
想請各位專家幫忙,教教我該如何請求贈與無效?

 

1.因為第二次贈與時,爺爺在加護病房,我是否可以請求第二次贈與無效?但若他們又說爺之前有交待...那我該如何?

請求好心人士協助,line:weiwei0922

沈恆 (沈律師) 104-05-17 20:10

您好!

如果贈與不是爺爺的意思,可提出訴訟房子返還歸入遺產,再就遺產進行分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君 104-05-17 21:07

小君 104-05-17 21:1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贈與不是爺爺的意思,可提出訴訟房子返還歸入遺產,再就遺產進行 ... (恕刪)

我沒住家裡,跟他們關係也不好

他們說爺有交代,可能會聯合作證....

我就算懷疑卻又無證人...在法律上我該如何是好?

(((我從小爺爺奶奶帶大的,他們很疼我,但 叔伯他們都不喜歡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在舉證可能會相當困難,除非有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否則要成功的機會不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18 09:25

可能要設法去調閱病歷證明爺爺並無表示贈與的意思表示能力。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惠 104-05-16 02:00

各位專業的大大你們好

小妹有一事請教

家母過世之後留下一筆土地

由7位子女共同繼承

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兄長的名子

土地卻遭兄長霸佔長達10多年

每年大家都有繳納稅金

大家心理都不好受 都很生氣  

有六人同意要賣但是兄長不願意

------------------------------

之前有協商過一次

兄長說房子是他蓋的要我們先籌出 x 百萬給他

(其實蓋房子的錢不是全部他出的.但是死不承認)

之後賣土地的錢他還要再平分

房子老舊根本不值錢 

這樣獅子大開口 又霸佔10多年合理嗎

請問房子可以請銀行鑑價嗎

有個依據

以上先謝謝各位的解答^_^"

 

請問要怎麼解決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9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土地的部份經過2/3多數決,可以直接賣掉,也可以進行遺產分割訴訟

2、分割之後或者轉賣之後,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執行者 104-05-27 11:37

 妳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回答如下:

一、土地若要變賣,土地法34-1條超過三分之二就可以賣了,妳們就直接找買主直接賣掉,但是記住簽立買賣契約時,要註明一點:本物件因有其他共有人,所以將通知其他共有人依相同之條件買賣,若是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本合約不生效力(也就是附解除條件之合約)。

二、但是依照妳的說明,妳兄長是標準的無賴作為,所以還有另外一個方法,就是打分割共有物的官司,我是這方面的專家,若有疑問可以問我:0973879808

阿惠 104-05-28 21:47

謝謝曹尚仁 (曹律師) 您的回覆

謝謝執行者  李日隆  您的回覆
家中我排行最小
哥哥姐姐都大我10多歲
任何事情總沒我說話的份
真的謝謝您專業的回覆
我會以此內容告知
好感激

鳥兒 104-05-15 18:50

目前已離婚2年多,離婚時協議書上只寫雙方各持有兩位子女探視權,但因為我又再婚而遭到前夫多次找藉口阻擋我看小孩小孩,而我已正在等著和前夫上法院協調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但法院給我的回應是對方協調意願不太高,我想問對方若不協調我還有機會與小朋友見面嗎?且其實我也得知他並沒進到照顧責任只是沒實體證據且得知他沒工作,我改怎麼改定監護權會比較有利?因為法院律師事先建議我一樣先協調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因為對方沒工作也許只是暫時,若協議好再遭阻擋再進行改定監護,醬真的會比較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5 2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先取得探視權

2、倘若對方拒絕探視,或發現對方有不利子女的舉動,就可以蒐證改定監護。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5 21:57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5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子女由對方照顧不利之證據及由您照顧較有利之證據,以利您爭取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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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鳥兒你好:

既然已經進入法院的程序了,你應該先決定向法院請求的順序。

例如請求法院改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若法院認為沒有改定的事由,才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一旦法院做了裁定,便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如何向法院說明請求的依據,則建議進一步就個案與律師討論分析,以維權益。

以上供參。

NS 104-05-15 10:18

律師您好,

我家是佃農,最近地主為了375減租的事一直說要告我們,

想請問一下:

地主說我們在農地上都沒有種稻子,只種一些菜類、果樹,以此為理由

拒絕支付我們1/3的補償金,並說如果我們堅持要拿補償金的話,要告我們在農地上蓋工寮,以前支付的錢全都要吐出來,這樣合法嗎?

地主(已歿)的子女們現在一直說要告我們67年有在農地上蓋一間工寮(97年已拆)未經他們同意,但10幾年前收回一部份土地時(當時工寮還在)對方並沒有說什麼,也支付了1/3補償金,現在卻一直要我們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同意,不然就要告我們,我們真的違法了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並沒有違法問題

其實他們目的很簡單就是要趕走你們

建議你找律師詳談

因為375減租比較複雜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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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5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地主對您提起訴訟,視其所提示之證據資料,再委任律師具狀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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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提告是對方的權利,但其提告並不一定即會勝訴,所以仍要看其理由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橘 104-05-14 22:11
你好,我想請問您關於以下問題 我女朋友在五年前14歲時與那時候男朋友20歲還19,女方喝醉發生性關係懷孕,發現時已經五六個月沒辦法拿掉了,女方後來捨不得小孩把它生下並在16歲時與男方結婚(女方父母沒有提告,所以也沒有法律紀錄)。結婚期間,男女方錢共存之後男方失業把錢財花光,甚至有家暴行為(但未救醫)多次去酒店,女方後來受不了抗爭了很久男方終於願意離婚於去年,因為急著離婚女方在協議書上表示願意支付每個月3000元給男方當扶養孩子的費用。前陣子女方因為太早懷孕子宮長東西導致開刀現在還在修復期無法工作。因此像男方提出放棄監護並不支付3000的提議,雖然女方真的很想要小孩,但我們都還是學生,ㄧ個月3000(到小孩成年共40幾萬)對我們來說有點壓力,因為在外租屋且要付學費。男方現在不同意不支付或降低,並且全家羞辱了女方ㄧ翻。我真的很不甘心,為什麼當初犯錯的人沒得到應得的承罰,現在還不斷的用言語攻擊女方說他不要孩子。我們是真的想要開始有新生活不想在跟男方有牽扯。想問當初沒有提告且他們結了婚又離婚那現在還有機會嗎?我想應該有追溯期只是不知道結婚算不算另類和解?女方有沒有辦法透過法律之後不付3000元?我只想要做壞事的人有應有的承罰就好?我們真的被他們的言語態度漫罵搞的很痛苦,我女朋友甚至ㄧ度想輕身。您的回覆對我很重要,謝謝您耐心的看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4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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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4 23:47

您好,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唷(包含過去的代墊款以及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

kimi 104-05-14 10:37
陸籍配偶在台灣被繼承死亡時尚無身分證證,只有居留證,沒有子女。被繼承人與前妻育有一女,在被繼承死亡後依法辦理限定繼承,被繼承人留下一間房子債務約新台幣壹佰萬左右,請問這情形陸配有繼承權嗎?若有,是多少?
沈恆 (沈律師) 104-05-14 12:01

您好!

大陸配偶只要經許可長期居留在台灣,可繼承金額就沒有限制,但對動產繼承有些限制。另外,大陸配偶還可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實際繼承金額應通盤計算後才能確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老鄉閣下您好:

過去大陸配偶(大陸新娘)如果丈夫死亡,對於可以繼承遺棄金額和動產都有限制;但是後來已修法修正,現在相關法律並沒有進行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大陸地區配偶對先生的遺產不是當然有繼承權,必須在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明要繼承,才能繼承。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如下:第67條第四項部份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  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綜合相關法律規定,大陸新娘(配偶)可以繼承現金,不限金額;而已進入長期居留階段的大陸新娘(配偶)可以繼承動產,但不管是繼承現金或房屋必需在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如果已經拿到台灣身分證,相關權利如同台灣人,就沒有任何限制。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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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en 104-05-13 19:41

父親生前贈與繼母的動產,繼母過世後,繼子女可不可以和同父異母的弟妹一起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05-13 20:01

您好!

動產贈與給繼母,將來就是繼母的遺產,只有繼母的子女才能繼承,同父異母的弟妹並沒有繼承權。但如果繼母的子女自願分一些給同父異母的弟妹,也是可以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繼母有對繼子女收養,則繼子女可以主張繼承,反之若無,則無法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除非有收養或有遺囑贈與

也有主張借名登記的但要有證據

歡迎攜帶相關資料約談。

約談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看身份證或戶籍謄本上母親欄為何就知道可否繼承

如果為繼母就可以

 

如果無收養狀況

仍可請求酌給遺產

依據民法第1149條規定

如果同父異母子女為該被繼承人所撫養

那麼可以請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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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榆 104-05-12 18:04

我想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可是我上網查詢都是需要寫一份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

不知是否有範例可參考

上網查詢都是一些理論

沒有實際範例

實在不知從何下手

 

小榆你好:

未成年子女照護計畫僅只是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裡其中的一環,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或已在法院程序中,建議仍請律師就個案評估為妥。

另有關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的範本,可搜尋兒福聯盟網站。

以上供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2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之歸屬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據,照顧計畫為其中一個考量點,仍須提出由您行使較他人行使有利之相關證據,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相關書狀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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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2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之歸屬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據,照顧計畫為其中一個考量點,仍須提出由您行使較他人行使有利之相關證據,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相關書狀請求之。

小敏 104-05-12 15:04

前夫已於連續3期未繳子女扶養費(依協議書所載為視同一次到期),想對前夫申請假扣押支付命令,不曉得假扣押之擔保金比率為何?(因有協議書有載明數額,不曉得是1/3或1/10??)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9 17: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2、假扣押的話,必須依據提供1/3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