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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 105-04-15 14:57

您好..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未婚生女且雙方已至戶政辦理認領程序,監護為母,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生父於小孩3個月後便離開,這期間小孩全是由母照顧扶養。請問..

1.未來小孩戶籍記事上呈現生父資訊有可能變更或銷塗嗎? 如果女方再婚丈夫能在認領小孩成為法定名義上的父親嗎? 是未來小孩身分證上的父親。謝謝。

2.女方願意自行照顧小孩,不要求生父盡扶養義務,雖然生父確有扶養探視權利,但生父目前不知身何處,女方為確保未來小孩生活教育正常,能否擬定契約或切結保護未來可能衍生的問題? 女方期望與生父切割釐清,重新生活。如:扶養問題(子女扶養權或生父老年要求子女扶養).探視權.子女責任.放棄財產等問題。謝謝。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提點建議。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15:26

生父認領是無法推翻的,且父女間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是切結書可以改變的。女方將來若與他人結婚,可考慮由丈夫收養女兒,則生父與女兒的親子關係才會停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6: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至多只能透過他人收養的程序才能斷絕親子關係

2、倘若生父無扶養,且情節重大,可以打確認無扶養義務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16: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生父若認領親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當然是可以協議監護權應如何行使、會面交往權的內容等,但生父與小孩的身分關係仍在,未來生父仍有權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這此權利並不因協議而有效。

2. 若要讓小孩與生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只有讓小孩經他人收養才能可以達到此效果,但收養要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上也要經生父同意,在例外情況下才不需要。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46

您好,

 

法律上並無法取消生父之註記,未來如欲由再婚配偶收養,需得生父同意。

 

探視權扶養等這些生父可主張之權利,縱使事前先行拋棄,未來也可能被認為這種拋棄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花花 105-04-15 21:07

在此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解釋及建議。

能否再請問各位律師們…中間提起女方再婚後,而後現任丈夫欲領養子女需要生父同意,但生父不知去向,無法取得是否同意之,能否有其他方式能順利領養?

再次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在辦理認養程序,請求法院發文調取生父戶籍資料,進而傳喚生父出庭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例外情形可以參考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之規定。

Vicky 105-04-15 10:59

您好,

3年前,一位無子女獨居 80幾歲老太太,被她以前教過的學生聲稱要照顧她晚年,要老太太把一棟房子贈與他,房子已辦理過戶登記買賣方式,但並無資金交易,甚至繳增值稅的錢也是老人出的。這3年並無照顧老太太,老太太認為受騙想要討回,請問該如何處理?成功討回機率高嗎?會耗時很久嗎?謝謝!

你好:

可先主張買賣契約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其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可能會隱藏贈與契約,此時可以主張民法第412條規定,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後,若對方不願意配合辦理,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老太太名下。 若對方有所爭執,訴訟程序可能會進行2至3年以上。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4-15 11:34
回覆 Vicky 的發言內容:

您好,

3年前,一位無子女獨居 80幾歲老太太,被她以前教過的學生聲稱要照顧她 ... (恕刪)

您好,雖本件雙方當事人皆知非買賣關係  但因隱藏行為乃贈與 故其彼此間法律關係仍適用關於贈與之相關規定 。又本件老太太似有受詐欺之情況,依規定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 但其除斥期間為一年  現實上已過3年  提出會有依定困難 但仍可舉證主張知悉時間點在一年內。

另一種方式即主張本件屬附負擔贈與  老太太可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者撤銷贈與後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詳情仍建議來電或來信諮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1: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性質上應該是贈與附負擔。

2、倘若對方拒絕履行照料約定,可以撤銷贈與或是要求對方履行照料的約定,不過前提是必須證明雙方有照料約定。

3、倘若要提告,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避免因為不熟稔法律致令權益受有影響。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18: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老太太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是贈與而非買賣,且是屬於民法第412條第1項附負擔的贈與:「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老太太要求學生扶養但學生卻置之不理的話,可以撤銷贈與,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自己。 詳細而言,應起訴確認買賣關係因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依民法第87條規定無效、確認該法律關係屬附負擔之贈與、且因老太太撤銷贈與而應將所有權移轉於老太太,如此方得釜底抽薪解決問題;另也可同時提起詐欺告訴。 相關訴訟策略仍待進一步了解案情及證據現況始得評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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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但須提出證據證明該贈與為附負擔之贈與,若都沒有證據,其實有困難,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mmi 105-04-15 00:32

想請問我父親與我母親離婚後重組家庭,之後便沒有撫養過我們,但現在老了癱瘓了就回頭要我們子女照顧他,我們這些子女都有自己的工作家庭要顧所以決定出錢讓他老婆專心照顧他。想請問若他老婆把他送到安養院後置之不理,請問我們子女這邊會有遺棄的問題嗎?

你好:

只要父親在安養院有人照顧,而你們有按時支付安養院之費用,安養院不至於終止照顧之義務,就不會產生危險,不會構成遺棄罪。反之,若置之不理,也不願意給付安養院之費用,依晚近實務見解,仍然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遺棄罪。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若因負扶養義務,導致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法院減輕。
win 105-04-13 21:28

請問父由社會局安置安養院,本人提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訴訟,經法院判決該付金額且每月照付,社會局就安養費不足部份向本人提告或執行,本人需提起抗辯或異議之訴嗎?法院判決書效力可成功對抗嗎?

又社會局可否繼續向本人成年子女,就安養費不足部份提告或執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09: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由法院判定的每月扶養金額是您必須遵守的義務,至於超過的部分,未支出並不至於會有法律上的問題,而以安養院的費用而論,因為是社會局安置,並非原來由家屬自費入院,因此您應非安養費的給付義務人;至於安養費的費用,原則上是屬於您父親生活上的必要費用,屬於扶養費用的一環,因此實務上常見是安養院協助老人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以支應安養費用,但以您的狀況而言,法院既然已經明確判定扶養義務數額,您只要依數額給付即可,例如安養費每月10,000元,法院裁判每月支付扶養費用5,000元,則您應支付的費用就是每月5,000元,安養院不足的部分也不能轉而向您追討也很困難,日後訴訟可以法院確定判決為憑進行答辯。

2. 由於目前仍有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和您的兒女沒有關係,社會局沒辦法作任何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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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 105-04-13 10:19

想請教一下, 因祖母年邁不識字, 也領有殘障手冊, 但生活能勉強自理, 只是祖母太容易相信別人, 處理一般事務必須要有人協助, 家屬擔心其證件會被有心人士利用~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有條件可聲請 輔助宣告? 因證件不在家屬身上, 其子女是否可以直接上地方法院進行聲請動作? 又需要哪些證件呢? 謝謝~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4-13 10:26

您好,輔助宣告相關事宜可致電到受輔助宣告者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您好:

是否能聲請監護宣告,必須以醫生判斷為主,您應先安排您祖母至醫院,聲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家屬在憑藉該證明向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只要有戶籍謄本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Ran 105-04-14 17:09
非常謝謝律師熱心建議,目前祖母因為聽信他人言語,故其證件取得不易,不得已情況下家屬只好先聲請 輔助宣告。但祖母仍有主觀意識,故監護宣告部份之前有過諮詢,應無法聲請監護宣告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是否能

wen 105-04-12 18:57

想寄存證信函給前夫,要求履行支付子女扶育費,但不想讓前夫知道目前我和小孩的住址(他只知道大概位置.但正確住址不知道).

請問存證信函一定要留下我現在住的住址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12 19:48

委託律師律師函催告,連絡地址就留律師的事務所地址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21:05

您好,可以寫送達代收地,指定若有回函處所。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2 23:20

您好,可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存證信函,如此就不會有您所擔心之問題。

您好:

可委請律師撰擬存證信函,透過律師為傳遞窗口,或找朋友幫忙,僅要送達至您可收受之地址即可。

曾先生 105-04-12 09:37

曾祖母於民國77年往生 ,近日有數筆土地需要辦理繼承 ?,但曾祖母名下卻出現一名養女於民國54年往生,未曾與家人有任何往來??,養女與其子女未曾探視過臥病在床的曾祖母, 也未參加祖母喪禮 ,也未曾奉養過曾祖母?,但因年代久遠難以舉證 我方是否可以訴訟 減少養女部分可獲得之遺產

你好:

除非有收養不成立、無效或終止收養之情形,否則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繼承遺產。養女民國54年過世後,其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養女之應繼分。 未曾與家人有任何往、養女與其子女未曾探視過臥病在床的曾祖母、也未參加祖母喪禮 、也未曾奉養過曾祖母,除非曾祖母有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養女與其子女不得繼承遺產,否則養女之子女仍有繼承權,至於扶養費部分,因曾祖母名下有諸多財產,並非不能維持生活,故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105-04-11 08:06

因為去世者身前有債物, 所以第一順位子女拋棄繼承權也寄了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的父母, 第二順位的父母在辦拋棄繼承

(1)     要付上第一順位寄來的存證信函正本嗎?

(2)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是不是等於存證信函的用意, 如果繼承權拋棄人填寫好簽名蓋章且受通知繼承人也已簽名蓋章, 前一順位繼承權拋棄人就不用在寄存證信函給下一順位繼承權人?

(3)     拋棄繼承聲請, 同一順位的人可以合併辦理嗎?

(4)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上的繼承權拋棄人是一人填寫一張, 還是同一順位的人可以合寫一張?

(5)     拋棄繼承家事聲請狀上的送達代收人是指聲請人本人, 還是送達代收地址上可以代收的任何人?

煩請答覆, 謝謝!

張浚泓 (owen) 105-04-11 17:14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1) 非必要附件,因為前一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已檢附過。

(2) 拋棄通知書與存證信函用意相同,若聲請拋棄繼承人(通知人)、未聲請拋棄繼承人(受通知人)         均於通知書上完成親自簽蓋,則不用再寄存證信函(P.S:通知人、受通知人應分別標示臚列)。

(3) 不問是否同一順位均可併同辦理。

(4) 可合寫一張。

(5) 送達代收人可為任何人。

Vanessa 105-04-09 15:29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父母在我們年紀還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 姐姐歸媽媽,我歸爸爸。 但是我們姐妹從小都是阿嬤帶大的,父母都未盡到一點責任! 今天姐姐得知媽媽在93年期間向銀行信用卡借款40萬 致今債務已增加至90幾萬了,都還未歸還 因為姐姐23歲時有買房子給阿公阿嬤住(分期付款) 傳票上面是說明如媽媽不出面償還所有的債務 就由名下的姐姐償還,意思是有意要查封姐姐名下的房子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依照這樣的情形,房子真的會被查封嗎? 我們子女真的有義務償還父母的債務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5:48

您好,

 

1、父母之債務子女沒有任何關係,子女無須代為償還,除非有當保證人

 

2、姊姊名下之房屋係自己出資購買,與父母無涉,母親之債權人沒有權利強制執行這棟房屋,若有收到任何法院文件例如支付命令或開庭通知,切記聲明異議並準時出庭提出答辯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4-09 15:52

1.基本上只要沒擔任妳媽媽的保證人或是連帶債務人等承擔清償之責之行為,應不用擔心要背你媽媽的債務

2.當然,根本解決之道,是你媽媽依照協商、更生程序去處理解決債務較佳,不過不是任何人都有處理信用卡債務之經驗,建議委請有經驗之律師較妥

3.如果三番兩次接到要親屬代償否則要查封房子之相關通知或文件,可以不理會他,或是委請律師發函回應,想必就不會再有這樣的狀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08

您好,父母之債務子女無涉,但建議將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子珅 105-04-09 11:19

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事件:土地贈與被告侵占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

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之後母親利用外婆的保險,幫外婆處理土地問題!

錢都是外婆的,買回土地所有,包含持分部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

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法官:為什麼大舅持分土地並無要給妳(母親),妳可以拿嗎?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法官:土地並無登記贈與,妳可以得嗎?

原告律師,你可以提供證人嗎?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

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11

您好,

 

1、可以狀紙方式將事發經過及證據附上,可使法官較能釐清事件真相。但本案聽起來如購買土地的錢確實為母親的,且無贈與之事證,則土地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

 

2、建議仍應委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一來您母親就不需出庭,交由律師處理即可,二來也才能完善所有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方法,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無牌照的不叫律師,若謊稱是律師會違反律師法,可提出刑事告訴。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就何所指,是登記原因為買賣而非贈與?若是,可能會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問題,買賣契約無效,外婆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返還。若隱藏贈或借名登記契約,你母親要負舉證責任。 外婆若年邁記憶力衰退、罹患老人痴呆症,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選任監護人、輔佐人,由法院介入維護外婆權益。
Zen 105-04-06 22:29

大家好,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案例事實是,未成年的小朋友,父母已離婚,在離婚時父母協議由父親行使監護權,但是現在父親過世了,母親不願意行使監護、扶養,現在小朋友的叔叔(3等親)想要先替小朋友行使監護權,幫助他完成學業

想請教一下各位專業人士,是否只能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是有其他比較簡便的方式呢?

如果只能上法院一趟,程序的流程大約是如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過世,將由生母取得監護權,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應向法院為停止親權及酌定監護權人之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8:5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先判斷母親的現況而定,由於監護權人在原則上應由原生父母行使,故父親死亡後,監護權人當然為其母親,而母親如果沒有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而只是單純沒有意願的話,其仍為合法的監護權人,但顯然由母親擔任監護人對於小孩不利,此時可以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的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2. 如果母親有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或者是早已改嫁),應依照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判斷監護人「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 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如果沒有辦法判斷的話,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如果有辦法判斷(比如說有同居的祖父母,此時只要依民法第1094條第2 項之規定,將監護人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開具財產清冊即可)、但事實上並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的話,也可以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因為不是父母親

所以必須透過訴訟程序才能解決

但是可以透過事先準備來加速程序

先與母親協商並談好條件

訴訟時直接同意我方請求

並準備好相關資料證明有足夠能力撫養

讓社工調查時能夠較為迅速

達到你們所希冀的目標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蘇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強 105-04-06 22:19

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如果父母親生前有向銀行借貸,無論是信貸,房貸或是任何貸款尚未還清,子女不想揹負父母生前債務,是否可以拋棄遺產呢?

您好:

若您確定父母親留下的負債遠大於資產,只要您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的3個月內,可以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這樣您父母親留下的所以財產債務都與您沒有關係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23:39

如果確定負債大於財產,可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即可,拋棄繼承之後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就與您無關了。

阿勇 105-04-03 00:39

親愛的律師,先在此感謝回復,因為你們的回答真的對我們很重要

目前家中狀況是這樣,家中爺爺過世後,目前正在討論遺產(動產、現金)

爺爺有1個兒子(長子(兄)與3個女兒(妹妹)(都已經嫁出去,且之前都沒有負責撫養責任(如金錢支援、勞力等等),還有奶奶

想詢問的問題有以下幾樣,在煩請律師能協助盡量幫忙!感謝您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以上問題很多,不好意思,再麻煩各位律師協助!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01:50

如果是爺爺生前同意領出並贈與某人,則領出贈與後就不再是遺產,否則,都還是遺產的範圍。兄妹及奶奶共四人是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遺產分割方式可先協議,但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協議就不能成立,只能請法院訴訟分割遺產,法院依法應平均分配遺產動產可以應有部分各1/4的方式分割分別共有遺產分割後,各自如何移轉都是各自的自由扶養義務方面,因遺產分割後,奶奶會有財產可維持生活,此時子女尚不需負擔扶養費。

阿勇 105-04-03 10:0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爺爺生前同意領出並

 

謝謝律師回答

現金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要主張是您爺爺的遺產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死亡前提領出來,即非遺產之範圍。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若所有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僅能裁判分割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若以產已分配完成,即屬個人之財產,可處分之。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應先依應繼分繼承後,再進行轉移,較符合法律之規定。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奶奶的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無涉,不論遺產怎麼繼承扶養義務人均需盡其對奶奶之扶養義務。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每塊土地均可做分別共有繼承登記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錄音檔可作為證據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死亡前提領出來,即非遺產之範圍。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若所有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僅能裁判分割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若以產已分配完成,即屬個人之財產,可處分之。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應先依應繼分繼承後,再進行轉移,較符合法律之規定。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奶奶的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無涉,不論遺產怎麼繼承扶養義務人均需盡其對奶奶之扶養義務。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每塊土地均可做分別共有繼承登記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錄音檔可作為證據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orsche 105-04-02 19:24

各位大律師好,想請教關於死因贈與法律效力問題

父親已先死亡,生前因有寫日記的習慣,故有連續日記,每年都有交代如死亡後,所有的財物都由我享有,所以二個姐姐和母親都同意由我去可以去拿父親的遺產,因為生前父親也都交代他們也都知情。

同年母親死亡後,二個姐姐就對我提告說我未經他們同意就私自拿爸爸的錢,請教一下,因為和二個姐姐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所以他們生前都沒有扶養過我父親,現在打官司中,想知道父親留下來的日記(可證明是父親寫的)大意都是"如我不在人世或是死亡,我某某某的所有財物,都由某某某所享有"請教一下各位大律師,父親生前交給我的日記可以做為死因贈與嗎?如果有用他有什麼樣的效力,姐姐們可以要求什麼樣的權力,我可以要求付扶養費用嗎?感謝各位大律師

那這樣媽媽也走了,媽媽其他的子女也可以來要求我父親的遺產嗎?

你好: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要先判斷父親所為之行為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之方式辦理,否則無效,依父親之行為觀之,若父親並未與你討論,單方決定,若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遺囑有效。反之,若父親在生前與你訂定贈與契約,以父親死亡為停止條件,則構成死因贈與,此部分目前資訊不明,要看到父親書寫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依你所述,二個姊姊與你是同母異父關係,表示其與你父親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若未辦理收養,無法繼承父親之遺產,且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所以遺產應由你與母親繼承,而你無法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二位姊姊給付有關父親之扶養費。 惟二位姊姊爭執點在於母親可以繼承父親之遺產,母親死後,二位姊姊與你共同繼承母親之遺產,所以二位姊姊在請求母親原本可以請求之權利,若當初你與母親已經有遺產分割協議,將全部遺產由你繼承,二位姊姊之請求並無理由,反之,則要討論遺囑或死因贈與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母親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要先判斷父親所為之行為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之方式辦理,否則無效,依父親之行為觀之,若父親並未與你討論,單方決定,若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遺囑有效。反之,若父親再生前與你訂定贈與契約,以父親死亡為停止條件,則構成死因贈與,此部分目前資訊不明,要看到父親書寫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依你所述,二個姊姊與你是同母異父關係,表示其與你父親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若未辦理收養,無法繼承父親之遺產,且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所以遺產應由你與母親繼承,而你無法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二位姊姊給付有關父親之扶養費。
惟二位姊姊爭執點在於母親可以繼承父親之遺產,母親死後,二位姊姊與你共同繼承母親之遺產,所以二位姊姊在請求母親原本可以請求之權利,若當初你與母親已經有遺產分割協議,將全部遺產由你繼承,二位姊姊之請求並無理由,反之,則要討論遺囑或死因贈與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母親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0:50

死因贈與也是一種契約關係,需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意思合致才會成立,若只有單方在日記記載,應難認成立死因贈與。另外,同母異父的姐姐若未受父親收養,不能繼承父親遺產,也不需扶養父親。父親的遺產應由您及母親平均分配。母親的遺產才是由同母的所有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如果父親的遺產已經與母親協議分配完畢,就不需理會姐姐的請求,只需協調母親的遺產如何分配即可。

porsche 105-04-03 10:26

二位大律師好,感謝回覆

關於二位姐姐的部份父親生前已領養,但確實都沒有扶養過父親,因為都已嫁出。

另關於死因贈與的合意,這部份只有一份錄音,他們知情父親生前交代過死後所有遺產都要給我,相關的日記也是父親生前就交給我保管的,不知這樣有效力嗎?

porsche 105-04-03 13:0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二位大律師好,感謝回覆

關於二位姐姐的部份父親生前已領養,但確實都沒有扶養過父親,因為都已嫁出。

另關於死因贈與的合意,這部份只有一份錄音,他們知情父親生前交代過死後所有遺產都要給我,相關的日記也是父親生前就交給我保管的,不知這樣有效力嗎?

林義雄 105-04-01 12:01

外祖父於88年去世留有銀行債務,其子女皆拋棄繼承,繼承權將由孫子輩承接,其外孫於105年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但是外孫未曾與外祖父同住也未共有財產,也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及其外祖父留有債務,請問外孫需負責償還債務嗎?或是需要辦理其他手續以確保不負償還債務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2:17

外孫可於知悉成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則應概括承受所有繼承債務,但若有未同居共財,不知悉繼承債務存在的事由,可於債權人追討時,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另若有債權罹於時效情形,也可於債權人追討時主張時效抗辯。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6:3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拋棄繼承的期限,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即「知悉被繼承死亡事實之時」,如果外孫早就知道外祖父死亡的話,那恐怕已經超過3個月的期限了,無法再聲請拋棄繼承,以「不知悉自己是法律上的繼承人」為由,法院是不會准予的。

2. 但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您所述情況,外孫是可以主張限定繼承的,如果確實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未來被請求償債務,可以據以抗辯而免除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音音 105-03-31 11:38

請問…

(原文)

甲為往生者,有遺留一筆土地(甲當初土地取得為繼承其父親遺產)

請問:此筆土地為甲之遺產,但不是夫妻間共同打拚所有的財產

配偶仍在世,是否可分配到此土地

若是可分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一半的遺產”?

 

接續貴網站律師之回覆:

配偶無法主張先生在世前所繼承土地分配請求權要求1/2土地遺產

是否代表配偶只能跟子女一起平均分配土地遺產

配偶是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分配夫的所有遺產,包含夫原繼承自父親的財產,那為何不可以分配到1/2土地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1:45

您好,

 

1、正常情況下,配偶會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甲一半之財產,剩餘的一半才是遺產,配偶與子女再平均分攤。

 

2、但繼承取得之土地不屬於婚後得分配財產,是以本件配偶無法主張婚姻財產分配,甲的土地全部屬於遺產,直接由配偶與子女平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分配財產限於婚後取得之財產,而像遺產贈與所得之財產,並不在分配範圍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土地只要是婚後購買

且無法舉證配偶無參與努力(這很難證明,因為照顧家裡也算) 

那麼配偶就有剩餘財產請求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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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J 105-03-30 17:05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7:11

您好,

 

1、證人證詞也是證據之一,但與證人關係越親密其證詞可信度越低。

 

2、假扣押之對象如為帳戶,則以訴訟請求金額為限,如對動產進行假扣押,則無上限的問題。另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

 

3、4、只能針對姊妹名下財產進行處分,名下無財產沒有甚麼法律責任,就是有這筆債務在身上。

 

5、6、7、通常為按月給付,是,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0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3-30 18:01

謝謝各位律師,再請問:

(8)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9)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10)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11)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J 105-03-30 18:21

(11)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12)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13)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14)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5)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J 105-03-30 17:03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ycc 105-03-29 11:47

請問各位律師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因此.依家事事件法.法官裁定改定監護人之前.應讓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程序.
但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又規定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所以.法官又得不依據母法(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讓未成年人表達意見.

請問.法官在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裁定前.沒讓未成年人有陳述意見. 是否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裁定不服,應於法定抗告期間內,盡速委任律師聲明抗告,並閱卷後,撰擬抗告理由,若逾期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裁定不服,應於法定抗告期間內,盡速委任律師聲明抗告,並閱卷後,撰擬抗告理由,若逾期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GS 105-03-28 15:05

各位好:

最近阿公過世,目前家族對遺產有諸多的問題,想詢問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阿公有三位兒子(ABC),兩位女兒(DE),生病到到過世約兩年

這期間子女約定好由C照顧,並由AB每月支付一筆金額給C

過世後現金返還當初每月匯款總合後,分成三分,一份公基金,其餘給DE

土地部分則有ABC繼承

在過世前一年,阿公銀行內金額全數被轉至C去→最近查詢到的

而最近C不避見面,想詢問是:

1.若C將土地部分去私自借高利貸,如何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目前遺產未處理好)

2.阿公過世前一年,銀行帳號被轉走的部分,是否已無法要求C拿出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8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一次處理,又此部分涉及遺產範圍及生前贈與等,
    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起訴才能保障權益。遺產未經分割之前,屬於公同共有
    確實可能發生債權人出來就遺產主張權益的情形。
2、有關於挪用款項的部份,倘若未經本人同意,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竊盜或是侵占罪。

你好:

若未分割遺產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C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印鑑證明並及權狀,否則C無法以個人名義在土地設定抵押權。 若以分割遺產,C取得土地之應有部分,C可自由在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他人無權干涉,只是將來拍賣時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C之債務與其他繼承人無關,所以不用擔心。 要看被傳轉走之原因為何,以及是否得到阿公同意,若未同意而以偽造文書方式轉走款項,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薇薇 105-03-27 18:46
請問律師們, 我先生在協議書上說 「男方可探視所生未成年子女xxx, 探視時間應尊重未成年子女xxx的意願, 原則上每月接xxx回台北一星期。」 想請問當我完成手續,是否就一定要遵守讓他帶回一星期? 另外我有驗傷單,先生推我,推到孩子撞牆, 額頭跟手有瘀傷, 我實在不想讓小孩跟暴力家庭接觸這麼久... 我個人被打巴掌掐脖子的驗傷單就五張多了.... 不知是否有辦法依協議書仍可縮短探視(過夜)時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7 19:32

您好,

 

1、原則上簽屬系爭協議後,雙方就應遵守協議上約定之內容,若您擅自違反離婚協議阻礙男方行使探視權,其可至法院聲請改定親權行使,爭取小孩監護權

 

2、若男方有暴力前科,且對小孩確有傷害或其他不利之情事,您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法院改定男方探視權之方式與時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1:33

您好,若離婚協議書僅是兩願離婚登記時所為,並不具有執行效力,但為避免對方稱您有阻撓探視之情形,建議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探視方案,並舉證證明需要縮減對方探視時間之依據。

您好:

建議您可提酌定監護權訴訟,且可一併請求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拒絕依對方主張之方式行使探視權,並提出您認為合適之方案,供對方參考,若對方拒絕接受,可建議對方提起訴訟由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您並應同時蒐集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證據,如驗傷單或其他證據,法院一般之探視權方式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家暴行為應該作家暴申請, 探視權的部份也應一併做變更

2.如禁止或刁難對方探視, 探視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如更甚者或請求職權變更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anet 105-03-25 23:22
想請問律師大人,我表姊現年50歲,旅局國外20年,她的母親在她ㄧ歲時就因病過世,,已過世50年了。上個月我外公往生,外公留下遺產包括ㄧ筆現金與ㄧ棟房屋,外公有四名子女(其中一位就是表姊過世50年的母親),想請問外公的遺產除了另外三位可以繼承之外,表姊也可以繼承其四分之一份的遺產(包括現金與動產)嗎?

您好:

可主張代位繼承繼承四分之一之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07:27

外公的遺產由其全部子女繼承,其中先過世的女兒部分由表姊代位繼承,表姊可分得1/4。

苦力羊 105-03-25 19:27

我前段婚姻有2名子女 , 女方在孩子未滿周歲就已離開家庭 , 我目前也再婚 , 孩子也即將上小學 , 但戶口名簿上始終有那個孩子不認識的名字 , 想要透過目前妻子的收養來改變 , 妻子也同意

目前想詢問的是 , 是否有可以不經過原母方的同意書與出庭的方法 , 就完成收養程序的辦法 ?

或是若委託律師處理 , 經由律師全權處理 , 是否可以雙方不用見面 .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45

您好,未成年人之收養程序,原則上還是要得到原生父母雙方之同意。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17:59

收養原則上需經生母同意,例外則需有民法第1076-1條規定之情形,經法院許可才能有效收養。全程可委託律師處理,減少雙方見面的尷尬,並可協助評估確認是否符合例外不需生母同意的情形而獲得法院許可收養

薇薇 105-03-25 16:19
想請問一下,在結婚生子後,才得知非親生子女。但戶籍上也顯示資料為親生子女。已經調閱當時戶政機關的的出生證明影本,也自行留底。問過其他表親,也有人反應以前就得知是抱回來的,現在只是想把自己父母找出來,釐清所有自己的出生。現在我應該如何做起?當時的故事,我也聽說過也去求證。但口說無憑我還可以怎麼做?一當自己有事情,問了現在母親,她卻要我找親生那邊的說。親生的外婆那邊,要我自己找養母談。像個人球一樣被兩邊踢來踢去的,所以想把自己身世弄清楚,也釐清所有關係。和自己的權利及義務。
淺白色 105-03-25 16:18
您好~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如果父親放棄繼承,是不是繼承順位會變成四個子女繼承,那這樣姑姑的繼承權及特留分還是一半嗎?

你好: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否則無效,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為之,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但若奶奶之意思是死因贈與,只要奶奶與長孫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就算是死因贈與也要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長孫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但姑姑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父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遺產會由姑姑繼承,你們兄弟姊妹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姑姑之特留分還是應繼分(全部遺產)之二分之一。
阿傑 105-03-25 13:35

請問各位律師

本人在1月時候發生車禍

當時天色昏暗和下雨

騎乘機車車道

車道左邊是黃虛線,右邊是白直線

突然有三名行人違規跨越車道

(有影片為證)

當我注意到第一行人

距離只剩下10公尺

立即採取煞車動作

卻還是撞上第三行人致死

行人年紀80以上)

檢察官過失致死罪承辦

想請問各位律師

當時地面濕滑沒有煞車

刮地痕9公尺是否有可能車速過快

辯論上是否可主張行人觸犯交通安全134條

距離行人穿越道只有40公尺)

是否應該提信賴原則

如果法官判金額可能會判多少

(家屬有4名子女已成年)

是否主張能扣除強制險200萬

感謝各位律師與大大回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肇事責任,主要還是要依據鑑定報告,本件的鑑定報告結果為何?
2、民事賠償責任可以扣除強制險。
3、過失致死的責任很重,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淺白色 105-03-25 11:37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奶奶生前交代的事要執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符合口述遺囑之要件,否則就是由繼承人平均繼承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2、倘若符合遺囑要件,可以依據遺囑執行,反之,則應該由繼承協議分割,倘若無法達協議,則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105-03-25 09:35

展轉得知先生同父異母的哥哥去世, 因為一直?有往來且不知死亡確切日期及地點,  擔心有債務問題所以想請問:  (1)死者若有子女且拋棄繼承但並?有通知下位順位繼承者(不知對方地址或不知到還有下個繼承人), 先生的母親和先生可以先向住所當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嗎? (2)辦理時又該如何拿到對方的死亡證明和死前的戶籍資料文件呢? 因為先生的母親也只能向戶政單位申請原始手抄本的戶籍謄本的資料而已. 

煩請答覆謝謝!

你好:

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繼承人,若前順都拋棄,你會接到通知,要在接到通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若未接到通知則要依客觀情形認定,例如債權人催討債權。 可在接到通知後至戶政機關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若要辦理拋棄繼承,切勿遲誤3個月期間。
咪咪 105-03-24 16:12

律師您好!我家有一塊地及一棟舊屋,原跟大伯奶奶住一起,我們出生後,我爸爸便在旁邊空地蓋鐵皮住屋住,現在土地是証府所有,奶奶那代承租,最近她離開了,大伯的子女去辦繼承承租,並拿著權狀來告知要我們搬離,不搬就告我們侵佔

家人去相關單位查過,土地承租者還是奶奶名子,

該單位也告知繼承承租,需出示所有子女証件,大伯子女如何取得權狀?

若我們不搬會有問題嗎?該如何解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4 16:37

您好,

 

1、繼承承租關係應由所有繼承人一併辦理,是大伯並無權單獨獲得此項繼承項目之權利。

 

2、您可主動提出訴訟確認系爭權狀並非真正之訴訟,或待大伯提告後於同一訴訟中爭執系爭權狀之形式真正或取得程序之違法而應為無效。

 

建議後續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音音 105-03-24 10:21

請問:

若無辦理繼承登記可直接向法阮提出訴訟辦理遺產分割嗎?

配偶享有一半遺產權利,還需要子女同意才可以嗎?還是就可直接享有?

如果子女不同意,是否一定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才可享有一半權利?

遣產分割是只能依繼承人應分得部份分割登記

若是子女協議要將遺產讓渡給其他子女自己不分得可以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24 11:30

配偶並不是先分得遺產一半,配偶依法是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詳細算法可參考民法第1030-1條,配偶需自己提出主張此請求權。不論如何分割動產還是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分割時能協議就依協議方式分割,無法協議就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法院會依應繼分比例公平分割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4 11: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亦無不可。

2. 配偶對於遺產分配,並不是一半,在有子女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是與子女平均繼承,但依民法第1030-1規定,配偶是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剩餘的數額再作為所有人繼承的標的。

3.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直接於訴訟中請求為繼承登記

剩餘財產不是指遺產的一半

而是婚後財產的差額的一半

所以這要算過才知道

而且必須要提出訴訟主張

才能夠取得

遺產分割訴訟如無提到這一部份

法院是不會處理的

而且你要死亡兩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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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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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天天 105-03-23 20:24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精神疾病"算未養育子女的正當理由嗎? 請問證據如何蒐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2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精神疾病的程度,不能一概而論,這個叫做扶養能力。

2、可以直接提告,由法院作認定,或是由要求下一個順位的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3 22:5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      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此即所謂扶養能力之要求,若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導致無法負擔扶養義務,甚或導致自己生活發生重大惡化,即無扶養能力,應得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故「精神疾病」者,仍應依其具體狀況,判斷其是否有不能以自己的力量謀生之情形,且若其負擔扶養義務,將會導致生活產生重大惡化,倘若均肯定,是得以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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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說明一下完整狀況

因為精神疾病的程度與狀況

會影響到整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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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Wang 105-03-23 18:39

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債務清償切結書立書問題,問題如下:

我父親在外有向多人借錢,但我父親現在無力償還,我們打算幫他將多筆債務一一全數還清,但是我想請債權人簽下債務清償切結書,而且切結書內容還想要請債權人,爾後不得再借錢給我父親,不然我們子女不再幫我父親償還,債權人也將會拿不到錢。

這樣的切結書內容要如何書寫才有法律效用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要明確記載詳細的權利義務,包含規範的行為及效果。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這樣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僅約定不得再借錢給您父親,則其拘束力可能會有問題,若要有拘束力,建議加上違約金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切結書沒有用,建議您不用幫父親還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音音 105-03-23 10:51

請問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會如何分配

若要辦理?棄繼承需要多久內為之?若是超過法定期限是否仍可以辦理?棄繼承

若無辦理?棄繼承,也未於期限內辦理繼承,政府會強制子女分別繼承嗎?

若是讓子女強制繼承請問遺產稅是否也是分別依個自繼承繳納所屬稅賦?

若是無?棄繼承,辦理繼承可針對個人繼承的部份先行辦理嗎?

還是辦理繼承要全部繼承人都要一併辦理繼承

你好: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4條規定,甲的繼承人為甲之配偶、A之二位子女、BCDE,其中甲之配偶、BCDE應繼分各六分之一,A之二位子女代位繼承A之應繼分,每人各十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辦理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就無法辦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4956249 不會,但6個月內未申報遺產稅除補稅外會處罰鍰,6個月內就動產部分未辦理繼承登記會處罰鍰。 繼承遺產包含債權債務,會變成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固然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繼分之遺產稅,但對於其他繼承人應繳納之遺產稅稅捐債務,仍須連帶負責。 任一繼承人都可以辦理繼承登記,準備好文件辦理即可,但會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1:19

您好,

 

1、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一半財產,剩餘的由配偶、BCDE各取得1/6,A之兩子女各取得1/12。

 

2、拋棄繼承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未辦理拋棄繼承即成為法定繼承人,負有相關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

 

3、繼承必須一併辦理後再主張遺產分割,無法就自己之遺產持分單獨辦理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11:54

配偶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剩餘的才是遺產,由配偶及BCDE各分1/6,A的二名子女各分1/12。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逾期即無法再辦理。繼承應先申報遺產稅,辦理動產繼承登記,這些都可由單一繼承人辦理,以免逾期被處罰鍰。但之後的遺產分割需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才能辦理,若無法協議,則需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音音 105-03-23 16:2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文中回覆有提到遺產分割?這個部份可否加以再告知...謝謝!

音音 105-03-23 16:32
回覆 音音 的發言內容:

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土地(土地為甲繼承父親的遺產,不是跟配偶婚後共同打拚)會如何分配

請問:配偶是需提出請求權才可以分得一半?

Momo 105-03-23 03:28
先生於某日要求我離開他買房子(言語辱罵錄音)並將在睡覺中的孩子抱起說要帶走。孩子常因為他情緒不穩,被拿來威脅我。過去也因不高興把門砸壞。我馬上報警處理,隔日我就帶孩子離開。隔幾天家暴社工要我記得去通報家報。(有兩次家暴通報,但保護令沒過) 我的行蹤他都知道,我也沒不接他電話。但那時社工、免費律師都要我別把孩子給他帶走。結果對方就去提告略誘。現在已開過ㄧ次偵查。我有自己寫達辯狀,附上砸門的照片、他的探視記錄(我都有寫下來)即探視照片。另外,他申請的假處份也裁判下來我也附上,他也申請著定未成年子女的文件我也附上。但當日對方沒出現。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沒來。我表明我是擔心我和孩子的安危才離開,而且是對方辱罵要我搬走不是我自己要離開,而且我都有讓他看小孩。 我不知道我這樣會被起訴嗎?我看了網路很多資訊都說會,但有些是說未離婚雙方都享有親權,不構成略誘。到底是以那個為準? 我覺得結婚女人很可憐,被老公逼走,不走被他家暴,走被告略誘。這條不是在幫住施暴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08: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重點是有無斷絕對方與子女間的往來,倘若有的話,是否有合理事由,並且檢附相關事證給檢察官。(之前保護令沒過的原因為何?請詳述)

2、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幫您提答辯狀,整理相關事證及法律上的論述才能保障權益。

3、之後可以考慮提告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及誣告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08:41

您好,若您都有讓先生探視小朋友,並且讓先生與孩子聯繫,先生亦知悉孩子在哪裡,部至於構成刑事略誘罪,不用太過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3 16: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只要有讓對方探視

就不會構成略誘罪了

所以不用擔心

專心處理離婚問題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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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i 105-03-22 16:59

90高齡的阿嬤育有7名子女(4男3女),
其中伯伯(老大)因種種因素,早已對於阿嬤的照顧不聞不問。
之前關於阿嬤的照顧,剩下3子曾協商以公款(但其實是阿嬤的存款)扶養
最近在看了相關法條後,發現所謂扶養似乎應該是無給職,
而所謂的公款更應該是由子女所給予的才是常態,而非動用阿嬤的存款。

1. 倘若現在要討論阿嬤的照顧問題,久未露面的伯伯能主張過去協商的照顧費用支付方式是有問題的,而請求大家將阿嬤的存款返還嗎?
2. 又倘若4子都同意,能主張阿嬤的扶養費用由其自身存款給付嗎?還是得經過阿嬤、姑姑們的同意才可為之?(目前尚無人為阿嬤的監護人)

你好: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阿嬤的存款如果還可以支應阿嬤生活所需之花費,就不屬於不能維持生活,此時阿嬤尚無法請求扶養義務人扶養。 阿嬤如果意識正常要告知法律上對於扶養義務之認定。阿嬤如果罹患失智症可以聲請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並開具財產清冊,由法院認定照顧阿嬤之相關事宜。 至於在此之前伯父、父親、叔叔、姑姑給付扶養費屬於道德上之給付,尚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人返還扶養費。
Ashi 105-03-22 22:32

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我不確定是否理解有誤,還有些疑問再麻煩澄清了。
因此若以民法第1117條規定的觀點:「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1. 阿嬤目前90高齡,尚有一些存款,雖然中度失智,但7名子女們未有任何人申請監護宣告;則子女們對其照顧、扶養存屬道德上之給付?

2. 又在這樣的情形下,若7名子女未能私自協調出照顧方法時,若至法院協調是否還有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之規定。也就是不論子女均要承擔義務?

謝謝! 

 

 

casey 105-03-22 10:48

奶奶有三個兒子,大伯有輕的智能問題,二兒子(我父親)跟家裡失聯20年左右(因為單親所以沒想到要找人),叔叔過世多年,有三名子女,一女隨小嬸改嫁,另外一子一女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想請問我父親失聯的部份該如何處理?如果他執意不出面的話,大伯和叔叔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屬於他們的部份?隨小嬸改嫁的女兒是否仍有繼承權?

你好:

可先辦理繼承登記,將動產部分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先去聲請父親之戶籍謄本並設法聯絡父親,若無法聯繫上父親,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只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法院會依照應繼分分割遺產。 若未被收養,叔叔的三名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繼承叔叔之應繼分(三分之一),每人應繼分為九分之一,不因隨小嬸改嫁而受影響。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11:10

如果爺爺已先過世,奶奶的遺產應由三個子女繼承,應繼分各1/3,其中叔叔那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遺產分割應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若父親不出面即無法達成協議,應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才能分得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1:11

您好,

 

1、申報遺產時可一併請求遺產分割,或提起確認父親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訟

 

2、小嬸出嫁並不影響其繼承權利,除非是出養才會讓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unice 105-03-21 21:58

您好,

房屋設定抵押,但債主已去世,故以匯款方式還款給債主其中之子女,後因債主子女間有遺產糾紛而無法順利塗銷。(子女間有一人不願提供塗銷所需資料)

請問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塗銷嗎? 若不能塗銷房屋之後是否就無法買賣? <重點是...錢已還但對方卻無法辦理塗銷,我方可進行何種對策?>

以上 感謝耐心回覆,謝謝!

您好:

可提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你好:

若無法取得辦理塗銷抵押權之文件,就只能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塗銷抵押權登記。 房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塗銷還使可以買賣,但價格可能會賣不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清償債務,則可以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但若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應注意法規之限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龍 105-03-21 07:51

養女和親生子女是一樣的權力對吧

親戚們有權力跳出來爭嗎

還有,小叔叔有一堆債務,我要幫他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1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養女在法律上等同婚生子女,所以有遺產繼承,均與婚生子女相同。

2、至於繼承關係,則請您詳述有多少繼承人、財產債務以利分析。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並且判斷有無拋棄繼承之必要。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2:09

經過合法程序完成收養的養女,其權利義務與親生子女相同。當養父或養母過世,遺產會由其配偶,子女及養子女共同繼承,其他不是繼承人的親戚無權干涉。繼承人間可協議遺產分配問題,只要全體談妥都同意就行,無法接受就別勉強,可透過法院公平分割遺產

單就養女的定義較模糊, 會建議您確認是否有經過法律的正式程序做收養動作

請您提供確實的繼承關係順序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解決您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