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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 104-10-19 17:17

你好,我和前女友屬於未婚關係,前女友在今年4月3日產下女兒,我在5月3日完成認領,並在小孩的戶口名簿上註記:雙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我們在上個月分手,因為雙方針對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無法達成協議,我已在今天(10月19日)將家事聲請狀寄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但院方表示收到後要等2週到1個月才會開庭。

我想詢問的是,我女兒仍是雙方共同行使權利義務,目前由他媽媽在照顧,而且拒絕讓我探視小孩(包含帶回過夜),甚至要求探視權利等法院裁定後再說,完全拒絕我看到小孩,我應該如何處理?

在有共同監護權的情況下,女方可以拒絕男方探視嗎?

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要求探視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先定探視時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9 22:44

建議可以開庭時一併爭取監護權並酌定探視方案。

1.有監護權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如更甚者或請求職權變更

2.會建議您先決定你打算處理的方式, 藉由此次訴訟一次將探視方案監護權扶養費一併處理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20 11:18

您好:

1、建議您在未開庭前,得依協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是以協議和戶籍資料前去請警方協助,至少讓您有探視之機會,但警方亦有可能因非法院正式文件且為一般民事糾紛而拒絕協助。

2、比較保險的作法是,如果您還能等待到開庭時,可當庭向法官陳述相關事實,請法官做裁決或開示,請對方至少於裁定前能讓您有探視的機會,甚至可以此事實向法院主張子女應改由您為主要照護者或單獨監護。都是可能主張的方向。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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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水 104-10-20 11:34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 (恕刪)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

阿水 104-10-20 11:42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建議您在未開庭前,得依協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是以協議和戶籍資 ... (恕刪)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

阿水 104-10-20 11:42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有監護權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探視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如更甚者或請求職權變更

您好,我和前女友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我同意監護權歸他、我要負擔撫養費用和探視權),因此我在昨天(10/19)早上以限時掛號,將家事聲請狀(聲請酌定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用)從澎湖寄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但因為一直想到,我女兒的戶籍謄本記事註記的是「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結果我前女友卻拒絕我要求在10月28日回臺灣休假的探視,表示要見小孩,等開庭判決確定再說。

所以我在今天早上重新繕造了一份申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再以快捷方式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希望法院能命我前女友在前一份監護權探視權撫養費酌定案判決前,不能拒絕我提出的探視和帶女兒回台南過夜。

請問「因被認領民國104年5月3日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目前仍是由雙方共同行使,是不是表示我還是有在平常時間和我女兒會面的權利?

 

Sandy 104-10-19 15:04

律師您好~

      我與前夫去年協議離婚,有一房屋登記雙方名下,協議為房屋歸男方,小孩監護權歸女方,協議書並無註記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因此男方都想來看就來看也完全沒有事前告知,但因男方日前多次要求房屋過戶,詢問過銀行,我是房屋債權人之一,因此必需由男方提供另一名財力相當之擔保人才肯徹銷我為共同貸款人身份,男方提供不出擔保人,而我堅持維護自己的相關權利所以不先過戶,男方因此擬要提告要求強制執行房屋過戶之事由,我是否可為保障自己權利為由下,在男方未提供相關之保障前,拒絕辦理過戶?因離婚之後,小孩扶養費男方從未支付過,現男方要求再爭取探視權(女方從未拒絕其探視過),要求將小孩帶離女方之住處,小孩才2歲多,由於男方精神不穩定,但又完全沒有就醫的記錄可尋,不希望讓他單獨將小孩帶走,請問律師~是否可以要求探視時母親得在旁或是必需要由子女同意才能帶離開,且不得過夜之請求?另外,男方突然於這個月轉帳數千元至我的帳戶,沒有告知也沒有下文,是否為他提告做事前的防備?請教律師,數千元之依據不知從何而來,是否可依縣市政府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來計算,不足之部份及先前未支付之部份,是否可能追討回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9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探視的部分,倘若對方有不利子女之行為或是疑慮,因為雙方沒有約定,所以我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協商,否則可以於我方認同的方式下給對方探視,等對方提告

2、監護權的部分,倘若我方有妥適照料子女,則無須過於擔心。

3、有關於房產的部分,要看雙方當時厚的詳細約定,請詳述。

4、有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方給付,倘若拒絕,可以提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房屋部分當初你們沒提及擔保人

這部分會有爭議

但仍然建議你可以用無擔保人為由

拒絕移轉所有權

逼他提供擔保人

否則你可以把房子賣掉

另外探視權部分

建議你可以去向法院提出訂探視方案

讓探視方案正常化

大家依據探視方案去進行

至於撫養費你也可以一併在上開案件請求

過去給不夠的

以及未來的都可以一併請求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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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104-10-19 16: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關於房產部份,當初離婚協議僅註明房屋歸男方,沒有其他註記!

當初購買房屋時,協議是雙方各持1/2,因此男方為貸款人,女方為共同貸款人~

請問是否得以有損女方權利為由拒絕過戶?

另請教曹律師,由於男方探視子女時,每次都要求要跟小孩合照,感覺非常明顯像是在搜證,請問是否有不利女方之告訴?

 

Sandy 104-10-19 16:17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律師您好~

當初房產是登記各1/2,也許當時的市值高於貸款額戶,所以銀行並未要求提供保人,我有詢問過銀行銀行的解釋為我並非擔保人,而是共同貸款人,要徹銷共同貸款人身份前提必需先徹銷房產持有人身份,而且必需由貸款人(指前夫)去辦理徹銷,是否有此說法?亦或是銀行撇清責任之說辭?蘇律師指我單方可將房產賣掉1/2部份嗎?但離婚協議上註明房產歸男方所有,是否會有所爭議?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9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又關於動產所有權之部分,可視協議如何約定,再決定如何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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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4-10-19 13:48

1.請問對子女逞戒過當導致瘀青,屬於家暴嗎? 家暴定義如何判定?還是不論原因為何?只要受傷都屬家暴不論是酒後或故意或是逞戒過當,

2.當社工僅留下通知單,通知單上有載明若安置超過72小時以上需法院裁定,但我未收到任何法院裁定的公文, 僅給我一張提審通知單,我該如何提出抗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9 14: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會依據子女之傷勢、受傷當天的經過來判斷是否屬於合理管教,抑或屬於

不當管教甚至於是家庭暴力。

2、72小時送法院,但是法院需要作業時間,可以先洽社工看看是否有送法院,倘若有的話,收到裁定書就可以提起抗告

ycc 104-10-18 17:22

律師您好

我跟前妻離婚後.在法院調解筆錄紀載我有探視期日級方式. 後來前妻見我與女兒感情甚好. 竟於民國100年及102年連續兩次誣指我對7歲女兒猥褻性侵.並提起刑事告訴及聲請民事保護令.但都經法院駁回及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但後來他還是主張探視不得違反女兒意願一直不讓我探視長達1年5個月. 後來我自己提改定監護訴訟. 也獲法院的暫時處分(法官認為無法會面交往 母親的態度是決定性因素)而要求前妻在派出所交付子女的時候未經我同意不得在場.

今天交付時.前妻的胞姊一直對女兒錄影(在家教她對鏡頭要說一些話)....經我表示現在是我的探視時間 我禁止她對我跟女兒錄影.因為女兒會因此情緒受到影響

派出所員警看了也很不滿.但他說他不方便說什麼..要我問律師.她這樣未經我同意下在我的探視時間對我的女兒錄影. 我可以主張探視期間.我對女兒是否有暫時監護人角色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未經同意下錄影的人有什麼刑事告發??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8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恐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故跟追他人,可以請員警開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尚難構成其他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CM 104-10-17 22:08

日前與前妻離婚後,我取得女兒的監護權,但在協議中有一條是

非會面交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相對人得於每天晚間9點至10點間,與未成年子女通話。

當初協議時問他是否會是每天視訊,一次會多久,他表示不會每天,一次頂多五分鐘,但實際執行時變成每天都要視訊,而且都要整整一個小時,協議是在家事法庭進行的,雙方律師也都在,我跟他表示這是當初的意思,他說他不記得了,不願意承認,想問這是否涉及偽證

在執行方面,有時候小孩睡了或者我有事情,我都會簡訊通知當天無法進行,但過了一段時間後他開始要求如果我無法履行,我必須補上這個時間給他,我想問的有兩個

1.她是否有權利要求補上時間?法律上是如何解釋這樣的一個約定方式?

2.她每天都要視訊,而且一次一個小時已經嚴重影響我個人的生活品質,小孩才三歲,不可能一直在她的視線範圍內活動,她會要求我不斷幫她移動攝影機鏡頭,而且離婚後應該是雙方保持距離而不是每天透過我來跟小孩視訊,這方面我有甚麼方式是可以合法反制她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7 22:23

此部分部會涉及偽證

若認為探方法不利於小朋友利益,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7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需依裁定之規定,每天晚上九點至十點,使其與未成年子女通訊,無須有所謂補足時間之問題,若您覺得該裁定內容不妥,可能須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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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 104-10-17 22:3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需依裁定之規定,每天晚上九點至十點,使其與未成年子女通訊,無須有所謂補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在視訊過程中我發現我女兒有些排斥視訊,可能是因為我前妻會不斷要求女兒與她對話,小孩子又是在開始有自己的想法的年紀,所以這樣比較強迫式的問話方式會讓女兒有壓力,但因為前妻其實是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我也不想在這方面太過刺激她,所以如果事情繼續這樣下去,我想求助法律是比較好的方法。

您好:

若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處,可以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將每日均需聯絡之程序予以刪除,避免日後不斷產生困擾。

丹丹 104-10-17 18:35

大家好!

我大姐跟他同居人在一起十多年,育有三個子女

但是他們從來沒有登記過,一直是保持同居身分過活…

這數年生活下來對方一直以小白臉的稱號跟我大姐生活…

我大姐拼命的上班,他在後面不斷的騙我大姐的薪水來花用

甚至扯到在外面養小三… 大姐跟他生活常常有一餐沒一餐

租外面付不出房租,娘家常常來回住,現在又因為房租付不出大姐又回來住

可是這次回來人變的不正常了,會崩潰大哭又大笑的,有帶去看精神科了

但對方把大姐送回家後人就消失了,打給對方叫他來看大姐,對方都掛電話

置之不理,也不給大姐生活費用,一通關心電話都沒有,對他很仁慈了…

看見大姐這樣很可憐,小孩又該怎麼辦…

我就是要他負起責任,但不知道該怎樣做才是對大姐有利的…

拜託幫幫忙…請指引我一個方向,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7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同居人為子女之生父,可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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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 104-10-16 22:13

請問法條有規定65歲老人要把房屋過給20幾歲的孫子,

還需要老人的子女其中一個同意當第三保證人嗎??

說是要證明65歲老人是無條件過給孫子!

可是老人並非癡呆或語言、行動不便、意識不清,

還需第三保證人嗎?

你好:

如果房地所有權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有效為贈與契約,並依民法第765條規定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他人無從干涉,你所述情形,只要依民法第75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以下規定,以書面讓與契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登記後即可發生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效果,無須以子女為保證人。 如果有老人痴呆等情形,才需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及監護人、輔助人介入。
star 104-10-14 15:07

我跟前妻今年3月已經離婚,育有一個一歲半女兒,離婚協議書有註明我擁有監護權,女方有探視權,兩個禮拜可以帶小孩回去過夜一次(沒訂時間,不過我們有私下協議8:00到隔日17:00),最近女方向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要求每個月的單數周可以帶回去過夜,過年和中秋輪流照顧,目前法院已經要求社工來訪視,未來應該是要開協調庭.

我想請問的是,既然他可以不想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時間,那我是不是也可以照我想要的時間來提出?小孩子這樣探視也大概半年了,每次回家第一晚都會哭鬧,每次接送也都會哭,我也覺得小孩這樣可憐,我是不是可以以小孩目前還太小不適合經常變動環境要求探視權更改成不過夜,每個月二,四周讓前妻來會面交往,在三歲之後(上幼稚園時候)再帶回去過夜,可以嗎(孩子從出聲道先在都是我媽媽在照顧,前妻跟她家人根本不知道小孩習性)?

我想我如果這樣跟前妻協商他必定不會同意,最後必定要交給法官判斷,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這樣要求,有符合照顧子女最佳利益嗎,法官會准嗎?

我要向法官提出這個需求,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10-14 15:40

這是個案認定的,如何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其認定,只有該案法官可以決定,您只能盡量提出如何不適合按照前妻的要求進行會面交往的事實證據或說明,請求法院不採前妻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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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4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小孩哭鬧之情形錄影蒐證,並提出您認為對未成年子女較為適當之探視方案,供法院選擇參考,目前您應先做好社工訪視,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之聲請狀,加以回應攻擊,並提出您認為之方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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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4 22:12

您好,除非您能更具體地指出目前之狀況過夜會有很明顯不利於小朋友之情形,否則希望對方之探視不過夜,可能會難一點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ㄧ般來說分階段探視很普遍

但要有符合條件

就是小孩真的不適應

這需要由社工介入來處理

這攻防需要ㄧ段時間

所以要好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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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rd Chen 104-10-14 14:41

8年前外婆不幸過世,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屬, 其身後有7個子女(兩男五女),並留下數筆新北市土地. 其三女20年前已歿, 土地繼承權由三女的子女繼承

 但長男與次男想獨占這筆土地, 但由於兩男有債務官司纏身不便繼承這筆土地, 於是立了一張類似自願放棄繼承且混合財產轉移的協議書請五位女兒簽名蓋章. 協議書內容要求將外婆留下的土地由三女的子女和四女完全繼承,其他人則放棄繼承, 並在數年後將所有土地遺產完全轉移到長男與次男的兒女身上,藉此規避先前的債務責任. 此協議書上並沒有次男成年兒女的簽名蓋章,所以照理說協議書並未完全完成.

但四女在今年6月中突然去世, 原本的四女繼承土地遺產,全部落入四女的子女身上.

長男與次男知道四女已經過世後, 由於8年來土地尚未轉移到其子女身上, 於是趕緊在四女過世後2個月, 請人在國外的次男子女回國,並在協議書上簽字完成協議書所有人員的簽字. 並要求三女和四女的子女, 必須歸還土地給長男與次男的子女.

想請問

1.協議書的完成時間是在四女過世後, 這張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2. 此協議書內容規定了土地最終移轉人必須是長男和次男的子女, 分配上獨厚長男與次男的家族, 明顯不公. 如協議書具法律效力, 是否有機會爭取回來?

你好:

協議書若是遺產分割協議,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若是財產處分之契約,只要是財產共有人同意處分即可。 你所述之情形,將遺產全部由三女的子女及四女繼承,其後之轉讓由長子、次子之子女取得,可以解釋為遺產分割協議或遺產分割協意及贈與之混和契約,要看到協議書才有辦法釐清,但契約如無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需要以書面或其他要式方式,只要契約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合致就可以,與是否在協議書上簽名係屬二事。 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既然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縱然與應繼分不符,仍然可以拘束全體繼承人,並無侵害應繼分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之性質應較屬遺產分割分配,應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且同意之時間也應進一步釐清,才能確認該協議是否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mo 104-10-12 11:14

父親過世,有四女兒,已知債務60萬元,

查所得清單僅有兩部未知去向的機車汽車

辦理限定繼承只要一人辦理即可,辦理拋棄繼承需四人以及其子女皆辦理,還要通知奶奶、叔叔辦理。

 

問題一

如果辦理限定繼承的話,汽機車的部份找不到放置位置,該如何處理?

 

問題二

辦理拋棄繼承較為妥當還是限定繼承?

 

非常感謝

民國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以上回覆若有未盡之處,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LINE置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繼承事務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考。 專業律師法律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魏克仁 律師關心您!

 

您好:

絕對是辦理拋棄繼承對您最有利,因為雖然現已修法改成對債務負有限責任,但對方若提訴訟,法官均會判債權人勝訴,您們僅能在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就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此將增加訴訟成本。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2 22:10

您好,若很明確可知積極遺產小於消極財產,建議直接拋棄繼承,以避免日後之麻煩。

阿力 104-10-09 09:58

叔叔最近過世 沒結婚也沒小孩  因為 叔叔 的母親{己過世} 有改嫁  家父過世了

那請問一下 叔叔的遺產 還有一間房子 是 叔叔 的 兄第姐妹可以繼承

因為 叔叔 跟我們同姓 但 叔叔的第第 妹妹 跟叔叔不同姓 是 叔叔母親改嫁所生的子女 遺產 是父親 的子女 繼承 嗎??

wayne 104-10-07 22:58

子女於母親死亡後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定,將繼承動產全部分割于父親。

子女中一人因積欠銀行債務銀行能否強制執行該登記於父親名下之動產

你好:

債權人只能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父親非債務人,子女債權人當然無法對父親之財產強制執行。 惟遺產分割協議如果與應繼分差距過多,債權人可能會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詐害債權,目前實務上見解尚未統一,你們可以主張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行為而來,無法撤銷債權人如果要主張你們就要進行訴訟
wayne 104-10-07 23: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先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想延伸請問您:

1.能否麻煩您說明一下"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行為而來",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主張的依據嗎?

2.本件如以債害債權進入訴訟,概率上來說是否樂觀?

謝謝你

你好:

債權人可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實務有正反見解:

否定說

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撤銷最高法院73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次按,遺產繼承人因身分而取得之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1151、1153條參照)。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 條第1 項、第3 項參照)。是遺產既係由繼承人全體因身分關係取得而為公同共有,則在協議分割前,即屬全體繼承人因人格法益為基礎所取得之公同共有財產。故約由債務人以外之繼承人單獨取得全部遺產分割協議,係為消滅因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而為,苟未因此增加債務人之不利益,實質上即為債務人拋棄其繼承權,仍屬基於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應非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所得撤銷之標的。」

肯定說

台北地院104北簡4606號民事判決:「按我國民法業已廢止宗祧繼承,改為財產繼承制度,此就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觀之自明;故如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至於債務人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債權人可得訴求撤銷,尤不待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包括債務人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行使此項撤銷權,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如果動產物權契約業經辦理登記,則債權人得訴請登記名義人塗銷。…簽立繼承分割協議書,將…動產,全部歸由被告…取得所有,而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並於103年6月11日辦妥移轉登記,自屬無償處分繼承所得之財產而使自己陷於無資力狀態,致債權人無從追償而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原告自得訴請撤銷。」

 要看你遇到的法官採哪種見解。

Titan 104-10-07 09:00

以下為我朋友問題,我是幫忙代為詢問 A女約二年前因家暴,協議離婚(有家暴保護令與法院判決,後因男方答應離婚和解),因女方租屋在外,工作不穩定小孩目前由女方父母照顧,偶爾男方(月收入6萬以上)會帶回租屋處照顧,男方常在小孩面前無中生有,不許小孩與母親聯絡,甚至會因小孩與母親聯絡而打小孩小孩不願再跟隨父親,母親想接小孩同住,想向男方要撫養費,甚至是監護權,該如何處理?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小高 104-10-06 18:09

我有一個關於祭祀公業條例-女性繼承問題詢問

我們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通過前(97.07.01)就已經存在,且已經有報請政府單位核備, 我們的規約規定, 派下員死亡時, 由其男性子女繼承派下員資格, 其配偶及女性子女須放棄繼承權, 如派下員只有女性子女, 擇一繼承且其所生男性子孫冠祖性可繼承派下權.然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97.07.01後), 其派下員死亡後,除男性繼承派下權, 女性子女也要求繼承派下權, 請問可以拒絕女性繼承派下權嗎, 要不然會形成97.07.01之前的女性子女無權繼承, 但是97.07.01之後的女性有權繼承派下權, 形成不公平.

你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文:「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文認為基於尊重私法自治,尚難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們於該條例通過前即有規約並核備在案,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28號之解釋,您們應不會有修法前後不一致之情形,除非之後的規約有再修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小如 104-10-05 16:37

目前與男方談離婚中,離婚協議內容談不攏,主要分成三部分:
一、離婚,雙方有共識。
二、兩個孩子監護權由於夫在國外已多年,每年回來不到2-3周,監護權應該是判給我不會有問題。但他想爭取其中一個孩子的監護權,請問若採共同監護,但簽署「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給我,是否可行?
三、房子當初共同買、登記兩人名下、登記時無註明持有比例房子當初是雙方長輩出資,是否應依當初出資比例分配金額?當出女方出65%左右,男方出35%左右,女方是否較有勝算優先買回剩餘35%?(現在房子是女方與兩個孩子在住)


監護權房子財產分配雙方堅持不下,是否可先寫離婚協議書(註明監護權房子未議定、雙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至戶政機關登記?至少可以先把離婚該項辦妥,監護權與房產再來打官司,比較簡單?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沒有約定共同監護,然後又約定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交一方行使的制度,因為會架空監護權制度。

2、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必須釐清雙方的昏後財產,金流等,不能一蓋而論,請詳述。

3、可以先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不過應該記載清楚,有關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另行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先循調解程序來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5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屋部分,未特別約定雙方比例,可能為50%,若您欲主張您為65%,須得到對方之同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離婚若雙方無爭議,可先針對無爭議之離婚辦理,嗣後再就財產監護權部分爭執,惟另一考量之方向,亦可考慮將離婚財產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裹談妥,避免日後節外生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5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屋部分,未特別約定雙方比例,可能為50%,若您欲主張您為65%,須得到對方之同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離婚若雙方無爭議,可先針對無爭議之離婚辦理,嗣後再就財產監護權部分爭執,惟另一考量之方向,亦可考慮將離婚財產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裹談妥,避免日後節外生枝。

小如你好

未成年子女監護的部分縱要以協議的方式為之,最好也不要約定為「重大親權事項」如此抽象,至少應該約定如「出國、移民、就學及搬遷戶籍」這樣具體事項,以避免之後發生爭議。

另外,房屋的部分可以調閱建物謄本,確定雙方的持分分別為何,以便進一步討論財產分配的問題。

以上供參。

李先生 104-10-04 21:30

我們雙方都同意離婚, 但在子女扶養費及財產分配有爭議, 想跟你們請教一下.

老婆多年來已寫過多次離婚協議書, 因小朋友還小導致我遲遲未正式去面對.最近又發生了而且可能無法回頭了. 故我已經傾向接受離婚.

但關於子女撫養費卻在每次的協議協議書中一直漲價, 從原本第一份的 1萬/月, 到現在已經要求 2萬/月.
她一直說我賺的錢比較多, 所以希望小朋友的費用都全由我支付. 但我跟她說小朋友的扶養費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共同負擔的, 並沒有規定離婚後由男方全部負擔.即使將來小朋友判決歸我, 妳(她)還是有責任負擔部分費用. 但她則嗤之以鼻的不認同.

(因婚前她就辭去工作了, 所以幾乎家庭所有的開銷都是我在負擔 )

(中間有短短出去工作一年, 但賺的錢幾乎未曾拿出來用於家庭開銷 )


另外又提財產分配權, 基本上我認同這樣的制度, 但我無法接受她做得並不好卻要求我進行財產分配.
小朋友在年紀很小時就已送至幼稚園, 現在小學課後也有安親班.

她每天幾乎只是負責接送而以, 但家事卻幾乎沒有什麼在做. 

(我買了一台全新的車送她, 但後來多久就被偷了. 我又再買一台二手車給她開)

每天大部分的在上網與睡覺, 買一些有的沒的小東西. 卻時常在喊好累.

而我每天卻要上班, 三餐幾乎都自理, 自己洗衣服, 自己倒垃圾等等....

時常還要注意小朋友功課寫完了沒, 詢問有沒有需要幫忙的地方.

整個家裡除了小小的房間稍微乾淨一點, 其他的地方髒得嚇死人(我們獨自住透天).以前朋友都會來我家聚會, 婚後來一次就不來了. 因為太髒了.

故現在其他朋友來找我時, 我都只能約在外面或門口碰面.
平時去玩時幾乎住五星級(次數頻繁), 大部分的高檔餐廳也都去過了(次數相當頻繁), 出國也有數次.她都只看到錢而已, 不知道勞心勞力的工作也是我在做. (開車, 做旅遊計畫的都是我.

至於她對婆家, 

以前我媽會把菜洗乾淨送到我們家來給我們煮, 後來因為某些事她不高興就停止了.後來變成我媽中午煮飯給她吃, 吃了一陣子後又不高興了.現在則是逢年過節回家吃飯但幾乎不會幫忙. 吃完飯通常拍拍屁股就走人.
可是我對她的家人, 一有空就帶父母去吃大餐聚會, 到處走走逛逛. 所有費用都是我支付, 沒有任何怨言.因為家庭聚會次數也不少, 後來竟說我用金錢在買通她的家人, 製造她與她父母的戰爭.

以上是我簡短的敘述. 我想請教一下

1. 我如何減少列在離婚協議書上的小朋友扶養費用 (我會適時給小朋友一些經濟支柱, 畢竟我們還是會碰面 
2. 我如何減少法官的財產分配額度, 因為我認為她對家庭的貢獻實在不多. 而我卻對三個家庭再默默付出, 我也必須為自己以後的生活著想.
請指引明海, 謝謝~~

一、看來你是略有研究再來問的。

二、扶養費部分:的確如你所說的,如果是訴訟的話法官很可能會認定一人一半。如果是在台北市的話養一個小孩大概是二萬左右。從你的內容判斷你妻子應該是有工作能力才是,也就是說原則上是要分擔一半,一個人給付一萬元左右。就算雙方經濟狀況不一樣,也是有判決一比二的,只是比較少這樣判。還有就是扶養費的部分就算協議,事後她有工作有收入之後,還是可以請求法官酌減扶養費,這個部分有明文規定可以的。這個部分你再想想。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話,你應該是已經知道[ 貢獻度] 會有差別。民法的確是規定如果分配不公平的話可以請求法官減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立法理由就是著眼於如果對方奢侈浪費對於婚後財產增加沒有貢獻的話是可以酌減。這就需要搜集對方浪費或其他無貢獻的證據了,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四、女人無非是希望有一個男人可以供他吃供他住,最好是女生怎麼花男生都不介意…小說都是這樣寫的…所以難免你跟她的意思會略有不一…

五、多查一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判決判例來參考吧…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10-04 22:05

1.如協議離婚一併處理扶養費跟夫妻剩餘財產,則看如何與對方好好的談條件

2.如果扶養費跟夫妻剩餘財產不在離婚協議中談,那就經由訴訟讓法院以判決來處理,處理方式可以委託律師或是多參考一些判例

李先生 104-10-04 22:29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看來你是略有研究再來問的。

二、扶養費部分:的確如你所說的,如果是訴訟的話 ... (恕刪)

感謝你快速的回覆.

請問人算證物嗎 ? 如雙方的父母, 鄰居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4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即使對方提起訴訟請求,一個月亦僅約一萬元左右,故對方之條件可不予答應,另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建議您處理婚後財產,減少您婚後財產,再向對方請求分配,故目前您首要之務,應先處理婚後財產,待對方對您提告之,以靜制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itan 104-10-03 22:21

Dear :
以下為我朋友問題,我是幫忙代為詢問
A女約二年前因家暴,協議離婚(有家暴保護令與法院判決,後因男方答應離婚和解),因女方租屋在外,工作不穩定小孩目前由女方父母照顧,偶爾男方(月收入6萬以上)會帶回租屋處照顧,男方常在小孩面前無中生有,不許小孩與母親聯絡,甚至會因小孩與母親聯絡而打小孩小孩不願再跟隨父親,母親想接小孩同住,但工作會無法配合,會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故想向男方提出贍養費小孩生活教育費、離婚時因覺男方會好好照顧小孩,故也未向男方要求財產共有平分,請問目前狀況是否可一以下條文向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贍養費

第1057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1057條-1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一、首先是小孩監護權的部分,要父親有不利小孩的情事的證據才行。有證據之後再聲請改定監護權

二、第二個是扶養費的部分,爭監護權的同時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扶養費。可搭配聲請暫時處分。

三、爭監護權只是其中一條路而已,在管教小孩方面難免雙方意見會不一。可以溝通還是要多溝通。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二年時效的問題,如果是離婚已經超過二年,那麼對方可能會為時效消滅的答辯,這個部分要細算時間,如果時效尚未消滅而有意請求要速為請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3 23:32

您好,贍養費須是在裁判離婚主張。

另外,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

你好:

民法第1057條規定之贍養費必須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兩願離婚時若無約定贍養費,無法嗣後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兩造於訴訟上互為讓步而成立離婚和解與判決離婚之情形有所不同,上訴人於當時既未提出賠償及給付贍養費之條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四八七號判例意旨,自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請求被上訴人為給付。」
Titan 104-10-04 20:52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首先是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的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Titan 104-10-05 22:29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的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江江 104-10-03 19:49

1.直系血親因經營公司倒閉 發生債權人清查債務時 除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責任外 連帶保證人子女 是否也負有連帶責任 而需被清查名下所有資產?

2.如果要辦理限定繼承 除金融機構債務外 民間借貸部分是否也可列入限定繼承範圍內?

 

以上感謝協助解答

你好:

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只要取得執行名義就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 陳報遺產清冊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辦理。 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陳報債權當然包括民間之債權人,繼承人知悉之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還是要依比例償還,以免喪失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之利益。
andy 104-10-02 10:39

兩年前父親過世,有辦理遺產分割,母親分得動產(市價約200萬沒有低估問題),另有現金遺產300萬,母親另外再拿出100萬,四個子女各分100萬,也就是母親與子女均分遺產.......

但今年銀行信用卡突然寄來一法院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 原因是繼承人之一的小弟民國87年有欠信用卡債,但我們有做遺產分割協議,他也有分得現金100萬,但這 100萬並沒還給銀行信用卡......

請問:

(1)遺產分割協議,除動產部分因登記時有填1張正式遺產分割協議,其他存款與現金只有家人共同手寫1張遺產如何分配協議的字條,有規定遺產分割協議之形式需要公證登記嗎(非動產的部分)?

(2)為何銀行不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而是民事聲請調解? 現在只是民事聲請調解,若不參加會損害權益嗎?

(3)若已合理分配遺產,也有遺產分割協議,銀行信用卡主張 "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動產)成立機會大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有辦理遺產分割

都算已經成立分割協議

建議你們還是全程參與較能保障權益

通常這類訴訟銀行都會輸的

但還是要回歸案件內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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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雖然可以不參加,但日後銀行仍可能會走訴訟途徑,建議您們仍應積極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榮哥 104-10-02 09:45

"父親"死亡.子女其中1人(甲)亦死亡.請問甲的太太有沒有"父親"動產繼承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甲早於父親死亡

妻子是沒有代為繼承的權利

但如果父親死亡

甲才死亡

那麼妻子繼承的是甲的財產

當然包含甲繼承自父親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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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的父親先死亡,甲後死亡,甲可繼承該父親遺產的部分成為甲的遺產,配偶當然可繼承,如甲先死亡,甲的小孩可代位繼承,但配偶沒有繼承

andy 104-10-01 22:23

律師你好,

兩年前父親過世,經家人協議分割遺產,母親分得動產(按國稅局核定價值約200萬),另有現金遺產300萬,母親另外再拿出100萬,四個子女各分100萬,也就是母親與子女均分遺產.......

但今年台新銀行信用卡突然寄來一法院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原因是繼承人之一的小弟有之前有欠信用卡債,但我們是遺產協議分割,他也有分得現金100萬,但可能他償還其他債務還不夠,這 100萬台新銀行並沒分到......

請問<一>協議分割遺產可以單一繼承繼承動產,其他繼承人只拿現金嗎?

<二>台新銀行繼承人已合理平均分割分配遺產後可以事後主張塗銷分割登記在另一繼承人名下之動產嗎?

你好:

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分割遺產的方法並無限制。 銀行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遺產分割協議係詐害債權,請求法院撤銷。因為銀行主觀上認為動產價額遠高於200萬元,小弟分得之部分小於應繼分,所以請求撤銷撤銷後會再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遺產分割協議是否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比照拋棄繼承認為不得撤銷(參考最高法院73年第2次民庭決議),有認為單純係財產行為可以撤銷。 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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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 104-10-01 12:21

我爸家裡有七個兄弟姊妹 在他2哥(結婚但無子女)過世之後 不知道他有遺留土地 當時就沒有拋棄繼承 現在有個人說我爸2哥過世前之前有跟他口頭答應要以30萬賣那塊地給他 但是我2伯已經過世14年多了 最近才冒出來說這件事 我爸他們怕蓋章繼承土地之後會有其他的債務接踵而來 但是他們有繼承權確還沒有實質繼承 現在我爸過世了 我跟我媽如果陳報遺產清冊 是否等於幫爸爸間接繼承那塊土地 或是不影響 (其實我們根本不想要),由於我父親兩年內有過戶房子到我媽名下,清冊是否也要寫入這筆,如果土地債務不幸繼承了,房子也要抵債嗎?再者如果真的土地債務大於遺產是否拋棄繼承較好?拋棄繼承有沒有含兩年內的贈與部分呢?

回覆 GG 的發言內容:

我爸家裡有七個兄弟姊妹 在他2哥(結婚但無子女)過世之後 不知道他有遺 ... (恕刪)

您好:

關於你所提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賣土地的那件事,買方基於舉證的困難,你們只要否認,相信不太會構成困擾。

至於繼承乙事,現在法律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不用太擔心會影響到你們名下的財產。但詳細情形,還是要看過全部資料,才能作出正確判斷,建議你備齊資料後,找律師直接諮詢。


如您尚有其他問題,
歡迎與本所聯繫!
吳鴻奎律師
德益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85號10樓
TEL: (02) 23968396   FAX: (02) 23978397 
Email: damonwhk@gmail.com
LINE ID:damonwhk

沈恆 (沈律師) 104-10-01 18:11

您好!

1.您的觀念大有問題,在二伯過世起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已經確定繼承二伯的財產債務,沒有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並不會改變這個事實,也就是在法律上二伯的土地早就是歸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也應對二伯的債務負責。
2.父親過世陳報遺產清冊時應將二伯的土地列入,否則會有逃漏稅及隱匿遺產、陳報不實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age 104-10-01 11:14

律師您好:

          因家父與伯父在67年共同繼承爺爺佃農資格,但那時伯父在北部,家父則在南部照顧奶奶,且因佃農資格,故有5筆土地是用來耕作,但因家父是再轉發耕作稻米給其他農夫,故每年都有繳一筆公斤數的米給地主。這些與碾米場接洽的事一直都是家父包辦。直到奶奶過世,伯父從北部搬回來南部過退休生活,但那時伯父也都沒過問家父與轉包農夫及地主之間該給誰多少米的數量。直到今年伯父與家父相繼過世,伯父的承租人資格就過給伯母。家父則是過給媽媽與姊姊,媽媽是家庭主婦,從沒出過社會,更別說有工作經驗的人。伯母與她的子女就開始來跟我們要碾米場的米簿,說他們要分一半。但我有個疑問是,伯母具有公教人員資料,退休領18%的俸,並不是像條文寫的不耕作就無法生活,想請教?師,我們真的該分一半的米量給他們嗎?還是他們不具佃農資格了?

star 104-09-30 11:09

我和前妻今年二月離婚,育有一女,一歲七個月,離婚協議書上有寫監護權歸我,前妻兩個禮拜可以帶回去過夜一次,近前妻向家事法院提出未成年子女重新酌定探視權,我昨天接到法院通知,法院說有社工會來訪視,請問,社工如果來訪視我需要注意什麼?社工也會去我前妻家訪視嗎?

我想請問,離婚協議書都已經寫好探視方式了,過沒多久前妻卻又向地方法院提出重新酌定,沒有任何理由就可以重新酌定嗎?如果是這樣,那前妻不就任何時間想到就可以重新酌定?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30 11:21

1.一般來說,社工會兩邊都訪視,提出建議給法院參考,訪視做主要是要作出由何人監護對小孩較好(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

2.剛離婚且協議監護,如無其他理由,法院可能考慮兩造之協議,但你是否有顧好小孩,可能影響法院的裁定結果,建議如有疑問,委請專業之律師處理較妥

1.提出重新酌定是您前妻的權利

2.提出重新酌定, 跟法院判準重新酌定又是不同的事情, 如您禁止或刁難對方探視, 或對方證明您無法教養, 照顧小孩才會有可能重新酌定判準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30 17:21

您好,若對方對於探視方法覺得有疑慮時,確實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另外社工訪視時,除了會訪視聲請人(即前妻),亦會訪視相對人(及您本人),以及觀察雙方之居住環境及與小朋友之相處方式,甚至與雙方同居之人訪談以做成訪視報告供法院參考唷。

阿衛 104-09-25 16:47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衛 104-09-25 16:43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衛 104-09-25 16:36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5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處理,所以必須要有遺囑,且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不是口頭說說就可以。

2、有關於外公生前的身體狀況,可以主張身體狀況不佳,不過要有客觀的事證證明,如病歷等。

3、有關證人的訊問是有高度的訴訟技巧的,因此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如 104-09-25 05:14

請問,自103年三月與先生分居,一開始2名小孩跟他生活,因獨留子女在家(社工與警方都有介入);所以自同年7月雙方協議小孩與我生活。之後又因撫養費關係,我們雙方走上法院,於104年3月開庭確定,對方需給付我兩名小孩撫養費直至20歲

今日,對方到法院提出申請離婚與?取監護權,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才有勝算?我要兩名小孩監護權撫養費(對方已刻意將他名下財產轉移)

P.S   1.對方曾有竊盜前科

2.獨留小孩在家的記錄

3.有診所開立的憂鬱症診斷

4.他是保全,我是護士

5.小孩從出生就由我娘家照顧長大(94和98年次)

6.小孩與我生活的意願很高

7.自分居至今,對方從無來電找過小孩

 

律師救救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5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離婚的部份,倘若您不想離婚,則必須依據對方所提出之離婚事由提出答辯,請詳述。

2、子女監護權的部份,就您所述的狀況,法院判給我方的機會是有的,不過要有相關事證能夠提出,屆時法院會依據雙方的經濟能力、照料能力、意願、訪視報告等來作綜合判斷。

3、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提告,則建議您應該也委請律師協助,避免訴訟上的不平等。

一、   就閣下所述監護權的問題,為維護您及孩子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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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跟您確認幾點事情

1.您是否有意願離婚?

2.去年7月的協議為何, 契約內容是?

3.今年3月開庭記錄判決內容?這次離婚與爭監護權的官司的起訴狀內容為何, 訴之請求為?

4.您應該先靜下心來決定是否要離婚, 如確定要後再來思考如何提高爭取監護權的方法, 從您敘述中, 的確有很高的勝算, 但是重點是如何將這些有利的部份呈現給社工與法官

本所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由於您陳述很多不明確之處,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區分為二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為您是否願意離婚,如果您願意離婚,只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無法達成共識,可只先就離婚的部分,達成協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交由法院裁判。如果您不願意離婚,便須針對對方所提離婚事由,提出反駁。

第二個問題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必須先檢視先前雙方的協議內容;再者,由於未成年子女皆與您同住、由您照顧,您可提出您妥善照顧子女子女意願等證據,向法院證實您適合擔任監護權人。

離婚以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涉及諸多法律關係,既然對方已經提起訴訟,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案件,具體提出規畫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5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無須過度擔心,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進行答辯,並針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部分,加以闡明,並預先做好準備社工家庭訪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無須過度擔心,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進行答辯,並針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部分,加以闡明,並預先做好準備社工家庭訪視。

小胖 104-09-24 15:59

朋友與先生沒有子女,先生往生後,朋友才知先生留有一份代筆遺囑,指定甲為遺囑行人,將遺產的3/4遺贈與小叔的兒子乙,另1/4遺產未列遺囑,代筆遺囑有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人為小姑(即繼承人之一婆婆的直系血親),現在遺執行人甲也不配合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至今土地一直無法過戶,請問律師:一、代筆遺囑違反民法1198條規定,要如何才能確認遺囑不具法律效力,需經訴訟程序嗎?遺囑正本在小叔手中,沒有正本相關單位會採信嗎?二、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有遺囑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等,如相關人不配合辦理登記,可以申請公同共有登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可以先否認該遺囑效力,若有必要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本件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則均應先登記為公共同有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認為代筆遺囑無效

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不存在之訴訟

去確認遺囑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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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並聲請法院要小叔提出遺囑正本。

frenzy 104-09-24 11:42

請問我叔叔(未婚無子女)在100年過世,

爺爺奶奶在90幾年也已經過世,

爸爸102年過世,

上一代只有我爸爸跟叔叔兩人,

叔叔有塊土地

爸爸在過世前並不知道有這塊土地,也沒辦理繼承

請問我跟弟弟對於叔叔的土地還有繼承權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24 12:19

繼承是一個事實,您父親看起來是叔叔唯一繼承人,叔叔過世後當然他會繼承土地,又您父親過失後,父親繼承土地,您與弟弟也可以繼承,您所說的應該是辦理土地繼承登記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叔叔的土地,應是由您父親來繼承,再由您們來繼承,所以目前應只是辦理繼承登記之問題,可以至地政機關辦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們是依法唯一的繼承

可以去查看看資料後

去做繼承登記

你們繼承的內容為你父親的財產

你父親則是繼承你叔叔的

所以你們與你叔叔並無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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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li 104-09-24 00:40

各位律師

父親因中風生活無法自理,又無表示意思,有申請監護宣告,有監護人

住安養機構,又申請補助,有規定領補助就要去安養中心探視,如都沒有人去,就會被扣補助費,目前只有監護人每月去探視4天

其餘子女都不太願意去甚至未探視過

請問其他未去探視的子女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子女均未盡扶養義務,則監護人可以代替父親向子女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履行扶養義務訴訟

2、反之,倘若有其他扶養行為,則是扶養方法的問題,必須先經過親屬會議,倘若無法召開或是無法達成決議,則可以訴請法院定扶養方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4: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人可對子女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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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人可對子女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

Tommy 104-09-23 19:01

想請問 

爸爸前幾日因職災過世,因工作才第三天,雇主尚未幫爸爸保勞保,勞工局告知我們可依勞基法第59條與雇主索賠45個月平均工資補助 爸爸工作內容是拖板車司機,老闆表示當初談一趟為800元
我自己大約算一下800*2(假設一天兩趟)*22(一個月工作天)*45=1584000 與雇主表明後,雇主表示我爸爸是臨時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不能這樣算...
請問 1.我們還有什麼權益可以與雇主爭取?? 2.是否如老闆所說,臨時工不可以這樣算??那該怎麼算...
附上勞基法第59條條文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是基本的勞雇責任,倘若死亡事故雇主有責任的話,會另外有業務過失致死或是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2、是的,不適這樣計算的,以任職六個月的薪資計算平均薪資,然後才依據勞動基準法計算。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臨時工假設每次工作領1600元,你父親工作3天,平均工資應為【(1600 x 3) ÷ 3】x 0.6 = 960 ,所以月平均工資為960 x 30 = 28800;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雇主應給予28800 x 45 = 1296000元。 雇主未投保勞健保造成勞工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第2項)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第3項)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第4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還是可以請領死亡補助,但是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筱靜 104-09-23 14:17

父母離婚 ... 我們家有三個兄弟姊妹

媽媽後來改嫁 ....  又生了一女

現在媽媽心肌哽塞過世了 ... 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請問遺產繼承法律上是如何分配 ??

是媽媽現在的配偶繼承一半遺產 .... 四個子女繼承均分另一半遺產嗎 ??

還是五個人均分全部的遺產 ??

((包括 勞保 ... 郵局 ... 銀行 ... 保險箱))

一、現在的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其他的才是遺產

三、遺產的部分由五個人均分。

四、現在的配偶未必會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也沒有義務主動告訴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是二年。

五、繼承開始後可以先協議分割遺產,如果無法協議再以訴訟請求分割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筱靜 104-09-23 14:01

父母離婚 .... 我們家有三個兄弟姊妹

媽媽後來改嫁 .... 又生了一女 

現在媽媽過世  沒留下任何遺囑

請問遺產繼承法律上如何分配 ??

是媽媽現在的配偶繼承一半的遺產 ....

四個子女繼承均分另一半遺產嗎 ??

還是五個人共同均分全部遺產 ??

張浚泓 (owen) 104-09-23 15:21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依我國民法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簡單來說,您母親死亡後,自應由您母親後來改嫁之配偶、你們三兄弟姊妹及您母親後來所生之女,共計五人均分遺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母親有四個婚生子女(僅不同婚姻關係),針對您母親之繼承關係而言,四人均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您母親死亡後,其繼承人為現任配偶及四個子女共5人,遺產均分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5。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由五人平均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筱靜 104-09-23 13:23

父母離婚 ... 我們家有三個兄弟姊妹

媽媽後來改嫁 ....  又生了一女

現在媽媽心肌哽塞過世了 ...

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請問遺產繼承法律上是如何分配 ??

是媽媽現在的老公繼承一半遺產 .... 四個子女繼承均分另一半遺產嗎 ??

還是五個人均分全部的遺產 ??

未立遺囑的話, 且未約定財產制, 由丈夫先申請剩餘財產分配後, 才為遺產

遺產由五個人繼承: 您的三兄弟姊妹, 現任丈夫, 現任丈夫小孩

 


 您好,

一、現任丈夫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也就是針對所剩財產可以先取得一半,但是許多人也沒有

      請求。

二、請求分配後,剩餘的財產就是配偶與子女平分,所以是每個人五分之一。

三、也就是說,配偶最多能取得2分之1,再取得剩下的5分之1。

筱靜 104-09-23 15:05

那假如丈夫沒有聲請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 的話

就是所有遺產五個人平分嗎 ??

筱靜 104-09-23 16:00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現任丈夫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也就是針對所剩財產可以先 ... (恕刪)

那假如丈夫沒有聲請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 的話

就是所有遺產五個人平分嗎 ??

小妹 104-09-23 07:24
我方亡者為爸爸:年紀77歲,身體健朗,平時空閒下田耕作農作物去市場賣,主要是幫我在家接送幼稚園的二個小孩,上下課娃娃車會載,爸爸只需等待及陪同,加餵食早晚餐,領有農保津貼月領7000(無財力証明) 亡者家中成員有:配偶64歲/子女四名平均35 事故為:我方(身故)閃黃燈,對方閃紅燈 想請教各位大大:關於賠償金該如何要求,項目各金額約多少(目前已知有強制險200萬,請問這也要算進去嗎)拜託大大們幫幫忙,父親身前有負債快二佰萬,利息都是從農金津貼裡扣7000,剩於部份我們才承擔...現在因房子是父名(但錢是母辛苦繳的),可都無收據,不知怎辦?

您好,

 一、因交通事故生故損害賠償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精神損害。

二、原本的農保原則上不能請求,因為生故者也沒有繼續消費

三、房子部分由繼承繼承繼承人再繳房貸即可。但若繼承人均知道房子是母親的,其餘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過戶即可。

四、強制險是對方每年繳錢買的,所以220萬會包含在賠償內。

五、一般這種案件的賠償金總額約在300~400萬間,提太高對方也賠不起,調解時可以針對這方面去談,但仍要看過失比例等因素。

六、如果對方有第三人責任險則比較好處哩,可以委請律師處裡調解訴訟部分,甚至也比較好與對方保險公司商談。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還是要先就車禍事故釐清責任,就您所述的我方閃黃燈、對方閃紅燈,應該是對方的責任比較大,不過還是應該先取得現場圖、照片、初步判定表,依據路權、相關交通法規範段責任

2、有關於賠償金額的部份,死亡車禍,主要包含醫療、喪葬、扶養費(本件應該無)及精神慰撫金(本件可請求的為配偶及子女),對方所投保的所有保險都可以抵充前開損害賠償金。

3、此類案件涉及過失致死罪及高額的賠償金,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為佳,屆時先提起刑事告訴試行和解和解破局,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洪小姐 104-09-22 23:14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你好:

先確認母親是以何種方式作成遺囑,口受遺囑必須要在特殊狀況下才有效力,且需要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顯見應該是找律師作成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一樣有要件限制,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在訴訟中爭執遺囑之效力。 若遺囑有效,基於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只能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口頭約定未形諸文字將來要請求會產生問題,如能聲請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才有保障。 建議先聲請調解(不管是家事庭或是調解委員會),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實遺囑中有效力的也只有財產分配

其他並不重要

所以只要確認該遺囑為你母親的自由意志下作出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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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異果 104-09-22 02:33

您好:請問一下.我有一個哥哥已經往生.他生前有借錢給他的朋友.數目約20萬.因朋友情誼.哥哥沒有要求寫借據.在他往生之後我們有跟對方連絡要求還款.對方也承認此事.答應分期於每月15號還款.但是還了幾個月後對方就開始每次用各種理由推託.或是來個相應不理.現在我也不想每個月一直催對方了.因為催他他也還是拖.請問我可以用怎樣的法律方式要他還款呢?是要寄存證信函還是聲請支付命令呢?...另外說明一下..我哥哥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父母親都過世了.繼承人只有我們三兄弟.哥哥往生後我們也有去國稅局辦理完稅繼承了.沒有借據.可是有我要求對方還款時候的Line的對話紀錄.內容包括從一開始要求還款.還有對方每月匯款之後主動詢問我餘額還有多少的對話.不知這個證據能夠當作欠款的證明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包含往來對話紀錄、之前對方曾經還款的紀錄、證人等。

2、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倘若對方拒不還款,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TOM 104-09-19 12:07

1:暫時保護令:(未開庭)目前太太擁有這張保護令之後,更囂張的說:現在法官幾乎看到家暴都比較偏向女生,幾乎家暴都會核發比較多,所以叫我快點簽字離婚+監護權給她,這樣我要探視子女她就馬上給我探視,我這邊有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這次是突發性的,不是經常性的家暴,太太也在簡訊承認羞辱我的證據,親人做證,鄰居做證,警察錄影錄音都可以證明,她對我經常性的言語羞辱,怒罵,才會引發這次的家暴事件。

我想請問各大律師..對方也曾經簡訊承認羞辱我的證據,還可以提出對方怎麼羞辱我的錄音跟譯文,甚至親人跟鄰居的做證,這樣的家暴會像說的成立嗎?我知道要看當時法官的自由心證,我不希望太太一直拿家暴來壓我探視小孩子,小孩子是無辜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9 12: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暫時保護令的部分,通常審核會比較寬鬆,會依據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程度來做程序的簡化。(越嚴重越簡速)。

2、倘若只是一時的衝突,可以爭執通常保護令的必要性,不過基於我方有個先天不力的地方(也就是該暴力行為),故而建議應該由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3、屆時再從當初的暴力行為態樣及兩造的相處狀況進行著手答辯。

您好:

暫時保護令之審核較為簡易,應於通常保護令之審理中提出相關事證,最好可以證明該次暴力行為係因對方先為挑釁行為始發生,避免於離婚監護權訴訟受影響,此涉及法律解釋,建議委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9 15: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撰擬答辯狀,請求駁回保護令聲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9 22:14

您好,若裁定已經下來,建議於期限內抗告之。

murphy 104-09-18 21:24

請教, 有關遺產分配問題..

1.母親過世(心肌梗塞-猝死),名下留下動產,銀行存款,及定存單.

2.其他, 則以其中二名子女的名義為定存單的所有人.(贈與或借名有爭議!!)

3.另名其他子女二人, 有向母親借錢?(約2~3 百萬, 只是私底下給他們,沒匯款證明)

請問:

1.這二人名下的定存單, 可以算是遺產嗎?..可以強制要求他們拿出來分配嗎? 要如何要求他們去提領?若他們則主張,是母親生前贈與(因此有了爭執..).

2.另外, 借款部分, 是否一併計入遺產?沒憑證如何要求計入?

3.若有爭議, 無法解決, 動產部分已登記完畢,可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嗎?

4.定存單...是借名或贈與之爭議, 可一併請求法院裁判?

謝謝

您好:

您可提起繼承回復訴訟,針對所有遺產為爭執,包括定存、借貸動產部分,重點應該是證據之問題。

你好:

若是生前特種贈與,可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及應繼分,並在分割遺產時扣除。 若是借名登記,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再分割遺產。 可先與2人協調或調解,確認其意思。 借款可依民法第1172條算入遺產,並由應繼分扣還。 無法協議,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或依民法第1146條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在訴訟中一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