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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17 23:53

媽媽已無法忍受與爸爸同住屋簷下 但爸爸不願離婚

因此退而求其次 希望分開各自生活

媽媽要求分居(子女皆已各自成家)

這樣叫媽媽直接搬出去就好可以嗎?

覺得爸爸會故意去報失蹤耶!

或是需要向法院申請嗎?謝謝!

 

一、分居的話並沒有說要去法院辦。

二、只是分居可能會有一些法律效果。

三、例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離家,對方可能會主張是惡意遺棄訴請離婚

四、又如,分居達六個月對方是可以訴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然後再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五、以離婚而言,最高法院認為還是要看分居的原因是可歸責於誰,例如,如果是被家暴然後離家的話,法院可能會認為這個是有不同居的正當理由。

六、夫妻的話可以協議儘量協議,分開來住未必是件壞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直接離家就好

留一張紙條就好

警察沒那麼傻啦

他們會去打電話找人

找得到人就不會報失蹤

不需要擔心這些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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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分居是事實行為,只要搬出去未曾共同居住即屬之,建議蒐集為何分居及何時開始分居證據,以利嗣後離婚訴訟使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8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不建議目前分居,仍應同居並積極蒐集錄音證據,以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分居,恐喪失蒐集證據之機會,惟若執意分居,直接搬出去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9-17 11:40

這3個月來爸爸頻頻向媽媽言語暴力~

子女從中調解 期間有簽立婚姻維繫公約

但爸爸仍依舊對媽媽挑三揀四 媽媽不堪其擾 與爸爸關係降至冰點

媽媽想離婚爸爸不願意

想請問 當初簽下的公約能否訴請離婚證明爸爸的缺失事項嗎?

另外想請教子女都已成年嫁娶了媽媽若堅持分居須爸爸同意嗎?須法院申請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3: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什麼樣的語言暴力?請詳述。

2、倘若確實涉及語言暴力,可以聲請保護令,並且訴請離婚,證物的部份,錄音、維繫公約,或是子女都以作為證據

1.如果父親不願意離婚直接做裁判離婚就好, 請自行參考民1052的重大事由

2.言語暴力的內容為何, 是否足以夠成無法維持婚姻, 或是其它重大的暴力威脅恐嚇等?可能需要詳細告知, 如有做離婚官司的準備, 建議著手收證

3.簽立婚姻維繫公約內容為何, 否是有足夠證據證明父親違反內容, 這部份會建議提供資料做參考

4.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若有長期言語暴力,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但仍應視言語內容而定,建議可錄音當作未來訴訟證據,而分居係雙方之自主行為,自無需另一方同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7 22:01

若有家暴之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聲請家暴令,亦可作為日後訴請裁判離婚使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蒐集父親之錄音證據,以利母親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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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君 104-09-14 09:02
您好: 父親與母親已經離婚10多年,家中五個小孩都已經成年,父親張年在外 並沒有養育過五個小孩,還讓家裡背上大筆債務? 我想確認父親在外頭自行欠下的債務,例如:銀行、車貸?等等,這些我們五個子女如何可以不處理?真的會留給我們五個小孩處理嗎? 父親與我們是沒有在聯絡的,如果到時候他過世,我們不知道,這樣我們會莫名背上大筆債務嗎?

一、他活著的時候欠債與你們無關。除非你們簽名蓋章當連帶保證人或與債權和解協議簽本票債務承擔等。

二、他往生後目前採強制限制繼承,以繼承所得為限負有限責任,他如沒留東西給你們的話就不需繼承債務。這不是說不處理,如果收到法院公文還是要處理。

三、若是要拋棄繼承,也是從知悉他往生的時候開始算三個月,所以你不用過於擔心。

四、律師看過許多判決是拋棄繼承後後悔的,拋棄繼承後是不能後悔的請特別注意。如果你沒跟你爸住一起你不會知道他是不是個有錢人。

五、拋棄繼承前宜稍微了解一下你父親的經濟狀況先。

六、親人能一起吃飯就要珍惜,不要等到沒機會吃飯了再後悔,他不找你你可以找他吃飯,請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頭找律師吧。

 

 

愛睏 104-09-14 07:17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三、子女扶養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一、要有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才行。不然會留個尾巴。但是有的人喜歡留個尾巴,所以某個證人就找自己人。如果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那麼以後可能這個離婚還會被推翻。

二、如果沒有登記的話協議書還是不算數的。

三、內容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扶養費的金額跟實務上判決差不多,這樣的金額我想你可能在台北縣市…

四、如果離婚之後,要對自己好一點,要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洪X峰 104-09-11 16:15

各位律師好,家父於104年4月20過世,家母也已過世多年,遺下房產土地各一筆,兄姊拋棄,我繼承,今日收到通知函,姑姑於92年有債務過世,姑丈及子女都拋棄繼承,第二順位只有家父沒拋棄繼承,因從來沒聯繫,也無人通知家父因第一順位拋棄而為繼承人,現我繼承家父遺產,而債權人向我追討此筆款項,我該如何處理?先感謝解答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洪X峰 104-09-12 20:44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Layla 104-09-11 09:36

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繼承權的問題,我的婆婆與前夫生有6名子女,之後前夫過世,我婆婆改嫁我公公並生下我先生,而前夫的子女全由男方家屬照顧,沒有給我公公收養,我婆婆已在民國99年過世,請問若我公公過世後,婆婆與前夫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我公公財產的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公公未收養其六人,所以您公公若去逝,則只有您丈夫有繼承權,其餘六位均無繼承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09:52

婆婆與前夫的子女,並非您公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沒有繼承您公公遺產的權利。

阿杏 104-09-11 01:35

請問律師

婆婆住安養中心,安養費由子女共同分擔,同母異父的大哥,將婆婆持有公公房屋6/10過戶到自己名下,再帶婆婆做精神鑑定後至法院宣告禁制產,但其他家人完全不知道過戶及禁制產的情況,請問宣告禁治產其他家人都無權過問嗎?在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形下將婆婆的財產都捐贈給自己,其他人只有扶養婆婆的義務,沒有任何權力可言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16

您好!

1.  過戶時如果婆婆沒有同意或精神狀態無法同意或有其他非自願,對方擅自辦理過戶,可提訴訟主張過戶行為無效或撤銷過戶行為,將動產返還婆婆名下。
2.  監護人若有不適任情形,可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先調取您婆婆的病歷資料,以確認移轉當時您婆婆的精神狀態,而若對方有利用您婆婆身體狀況不佳而移轉其名下財產的話,則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當然法院講的是證據,所以您們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過戶行為是在監護宣告前,所以若未得到婆婆同意,可能會有偽造文書問題,而監護宣告通常會要家屬同意,若已指定監護人,亦可以其不適任而聲請法院改定。

judy 104-09-09 14:18

請問父親生前有一土地過戶給他人,並跟他約定他要照顧父親至父親過世,但此人未儘照顧之責並將土地過戶給其子女,那我們做子女的可以將土地要回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土地移轉法律關係為何,若是贈與的話,則應確認當時有無約定負負擔之贈與,才能進一步分析是否可以取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民法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因此,若可證明有扶養的負擔,而對方為履行,確實有機會撤銷贈與。另雖已經贈與給第三人,仍可能有民法87條第1項通謀虛為意思表示而無效。

此案應先當面了解狀況,並且查看相關證據資料,才可以確定是否有勝算。若欲約談,歡迎來電。

您好,視當時約定是否為附負擔之贈與,若是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得請求撤銷贈與,如果因為房子已經過戶子女而無法請求移轉登記,則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對方損害賠償

 

judy 104-09-14 11:24

如果當初是以低於市價賣給對方的,而對方未履行照顧合約,我父親也不在了,那還可以對對方提出告訴嗎?勝訴的機會大嗎?

judy 104-09-09 14:04

請問我父親生前有跟人約定土地過戶給對方但對方要照顧父親至父親死亡,但此人未遵守,中間其又將土地過戶給其子女,我們做子女的可以將土地要回嗎?

杏仁 104-09-08 21:08

您好:1.我想問說今年同居人的親人受贈土地給他..若今年同居人把土地贈與給自己親生未成年子女可以嗎?哪要再繳稅嗎?

2.同居人若將土地贈與給自己親生子女後 若往後同居人有債務(不管是擁有土地之前所欠 或者擁有土地後所欠) 這樣是否未成人子女要承擔呢?謝謝

你好:

遺產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扣除負擔及免稅額220萬後,依贈與淨額課徵10%之贈與稅。 原則上父母的債務子女不用負責清償(繼承除外),但是若有詐害債權之問題,產生無資力清償債務的狀況,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贈與行為。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遺產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依題意因二次贈與贈與人不同,故無合併計算贈與額或減除已繳贈與稅額之問題,仍須納稅。但同居人把土地贈與給自己親生未成年子女,依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100萬元範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22條規定,每年有220萬元之免稅額度。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題意中之同居死亡後,其子女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土地如已事前贈與,則不在遺產範圍。但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立法理由敘明:「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 」,故如果有上開情形,該受贈土地仍會納入遺產用來清償同居人之債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小萬 104-09-08 10:09


各位好,有關於扶養義務一事想請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情形:A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有幾位兄弟姐妹。無精神、肢體障礙,生活可自理。無工作收入,但有存款、動產(房貸已繳清)

問題:

1、請問A這樣的條件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扶養他嗎?

2、若A將名下存款與動產過戶(或贈與)給任一兄弟姐妹或任一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扶養A的義務就轉由該受贈人負責,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不必扶養

3、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收入、無存款,是否就可以不用扶養A?若可以不用扶養,該兄弟姐妹的另一伴和子女要代而盡扶養責任嗎?

4、若是兄弟姐妹(或子女)不願扶養,有何法律途徑可走?

5、請問扶養意味著必須要住在一起嗎?是否只能匯生活費給A就好?另,要如何評估生活費該給多少?

6、留有定期匯款記錄是否就能證明有以金錢扶養A?

 

最近為此非常苦惱,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大家。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08 10:45

1. 仍須再具體一點看有無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不過一般通常在無謀生能力這點可能就會被打掉,因為一般都會認為一個正常的人理當都可以找到一份工作養活自己。

2. 除有民1118或1118-1,否則扶養義務一般不得約定免除。

3. 民1118: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民1119: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2條可供您參考。兄弟姊妹另一半及其子女,應無扶養義務。

4. 若該人確符合受扶養要件,自得由其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

5.&6. 這要是受扶養人本身狀況而定,因為這可能會衍生另外一個問題,亦即是否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構成遺棄罪之情形。

Amber 104-09-07 00:20

請問

母親(共有五名子女)有100坪土地想贈予四個子女,並留自己一份=分割成各1/5

母親擔心自己若往生,另一位於近期應該會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子女(B),野心過大,會再搶其它四位子女土地,礙於自己還在世,無法請B做拋棄繼承,所以想把土地直接畫分成五份,並各自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1.請問可以嗎?

2.若可,請問程序可以找誰辦理?

3.母親的那一份,是否能預立遺囑,給未來對她最孝順的子女

註.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權狀,稅藉為B持有,這部份會想辦法先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生前均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另應注意本件土地分割有無法令上之限制,若以遺囑方式為之,則仍會有特留份之問題,建議可以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土地是可以分割贈與

建議你把詳細狀況找律師談清楚

律師幫你統籌分配該找代書.公證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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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法律關係係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始會發生,您母親生前本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又若以遺囑分配遺產,可能會有侵害特別份問題。

QWQW 104-09-06 12:07

外婆過世多年,外公有1男3女,兩年前舅舅過世(舅舅有3名子女),最近外公因病突然走了也沒立下遺囑,只有口頭要大阿姨處理財產問題,結果舅媽馬上要吵著分財產,還說財產,土地要分成5等份(等於外公3名女兒,舅媽與大孫)還一直找外人來打聽外公剩下多少財產,現在舅媽每天都會去問大姨錢怎麼還沒給他

我想請問外公繼承優先權是不是外公女兒跟舅舅兒子才有繼承權?那繼承比率怎麼分?

還有舅媽有權力要求分舅舅(亡)那一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該由被繼承人的子女共同繼承,舅舅的那一份由其子女及配偶繼承(就您所述的情形就是各1/4)。

2、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協議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處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配偶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依照您的描述,妳外祖父遺留遺產,已經由他的三個女兒及孫子(代替您舅舅繼承)共4人平分繼承他的遺產,您舅媽係無權要求繼承

2.  建議盡快清查相關財產,因為除財產外,債務亦會繼承,而拋棄繼承係有時間限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您外公財產應由外公女兒及舅舅兒子均分,即一人四分之一,舅媽非繼承人。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19:08

您好!

外公過世,法定繼承人是外公的子女四人,遺產均分各四分之一,但其中屬於舅舅的四分之一由舅舅的子女三人代位繼承,也就是舅舅的子女每人有十二分之一的應繼分,沒有男女之分,大孫也沒有更多權利。 舅媽本人不是繼承人,不能分得任何遺產,舅媽只能受其子女委任協議處理應繼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胖 104-08-31 09:23

律師您好:

請問律師:被保險人沒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當初保險單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被保險人也沒結婚,沒有子女,被保險人往生了,誰可領取他的保險金,叔伯舅舅有繼承權嗎?,如果有,誰有優先繼承權,誰的順位在前,又他的遺產誰有繼承權,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您!

你好: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會變成遺產,此時依照民法第1138條決定繼承順序,叔伯舅舅不在繼承順序裡面,由於被繼承人無上開四個順序之繼承人,此時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以下規定辦理,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後會歸屬國庫。
保險法第112條:被保險死亡生前如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不列入遺產。反之按同法第113條:被保險死亡生前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列入遺產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蘇小姐 104-08-30 18:46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請問1.陸配分配遺產,其比率是多少

       2.陸配其原子女可有分配權 (非我公公所出)

       3.房子之前是其兩人居住, 我先生每日前往問候 ,祖先拜拜,但公公過世後陸配換了門鎖,聯絡不到人,亦不處理公公後事,請問 我們可以開門進入其屋 整理遺物嗎(有去警局備案,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也沒回家,我們要怎作保護自己)

       4.陸配目前申請居留證 或通行證中,還有申請的必要嗎,後續 我們需要奉養她嗎,可以將其請回大陸嗎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動產的限制,且會因為是否取得身分證有所區別。

2、非由您的公公所生或是收養的配偶子女繼承權。

3、倘若是如此,有必要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4、您的配偶並不算是對方的子女,所以沒有扶養義務,至於依親居留等應由其自行決定。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蘇小姐 104-08-30 20:5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 ... (恕刪)

你好 請問 數額及動產限制是,請詳細說明,謝謝 (居留證申請中,身分證申請年限不夠,尚未取得)

蘇小姐 104-08-30 22: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第二點;意思是 可分得金額是最高兩百萬是嗎  2.如何證明 房子繼承者使用居住 3.陸配目前未住台灣滿183天 居留權申請中,亦無身分證,請問,還可繼續申請居留證嗎4.如遺產共有過戶時需全數同意蓋章或 滿一定 比率 例如2/3 或其 同意即可 辦理過戶手續,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30 23:43

您好!

如果大陸配偶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要繼承,則大陸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可平均分配遺產。 大陸配偶與他人所生子女並不是您公公的子女,不會是繼承人。 房子如果登記在公公名下就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偕同管區警員進入房間處理遺產。 大陸配偶不是您先生的母親,沒有扶養義務。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金額已無200萬元的限制。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否則則需折算現金分配。若不符合每年183天的規定,其申請長期居留不會獲許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小姐 104-09-09 13:23

你好,查到 陸配 8/30 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公公 (其配偶 ),後事(8/28 過世) 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該如何處理,謝謝 !

蘇小姐 104-11-09 13:15

你好

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

請問:1.目前 依親居留 ,是否一樣 (居留未滿183天) 

        2.折算現金分配----請問動產 依何作 折現計算 (1.公告價2. 附近實價登錄交易價 嗎)

弟達 104-08-28 10:35

我想請問:爸爸結交一位同一個村的女朋友  大家都說他是專門欺騙男人的土地財產片到手就把男人踢走  爸爸已被他洗腦為了跟他一起把家裡都擺一邊   甚至還隱瞞家人跟他公證結婚 小孩為了爸爸好 做子女的是否有權利把爸爸的所有土地財產申請假扣押  急急急

來自大海的心 104-08-28 09:06
您好: 之所以會寄信到這個信箱,是因為遇到了十分無奈、束手無策的事件,只能看著狀況一天天的惡化下去。 因此,與其如此,不如死馬當活馬醫,請各位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協助。 家母多年前因長年臥病後過逝,家父今年七十多歲古稀之年,因不適台灣都市生活,所以從幾年前祖母仙逝後即獨自居住鄉下,每日田野生活也算樂活,唯三餐自理不便。 今年三月,有一婦人藉故租屋,住進家裡,其實早就暗地查訪,得知家父有些許財產子女不在身邊。就在這三個月中,兩人即勾搭上。 父親目前對此婦人,言聽計從,眼看有可能即將登記,或是將土地、現金都快要過給此女。 而我們子女,只能看著父親一步步走向被騙的路,束手無策!!! 明查暗訪各村里之下,得知此女,已經在各村里間遊走十年以上時間,專挑單身獨居老男人下手,要嘛與其有關係後,藉故騙取金錢後離去,要嘛登記結婚後沒幾年騙走金錢後就離婚,受害者因鄉下人又丟臉事,大多不願張揚,只能任由老本被騙,搥胸頓足。 雖然這不是詐騙,但是卻與詐騙集團的目的相同。 假如此女是真心要與家父相守老年,倒也祝福, 但是由過往經歷來看,此女的目的就是在錢,不可能遇到已近八十的家父而突然「一見鍾情」,但是家父卻是很硬頸的人,不聽勸說,執意如此。 我們怕一、兩年後,父親家產被騙光後,與子女的情感也因此事件而深受損毀,屆時會是很難以為繼的老年,會十分可憐,自心的懊悔將會伴其一生,實非我們所願看到的結果。 所以,請諸位律師們能夠協助,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呢? 祈望幫忙,感謝萬分!

你好:

父親若有老人痴呆、記憶力衰退等情形,可以試著去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監護人管理未父親之利益管理財產,或由輔助人為必要之輔助。 若無上開情形,父親為其財產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財產,除非該名女子有詐欺竊盜等犯罪行為,尚無法對該名女子主張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父親接回城市與子女同居住,方能徹底避免並根絕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來自大海的心 104-08-28 11:01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從前就希望他來這裡住,但是家父他總是想在鄉下。一來有老友聊天,二來環境上較沒有壓迫感,所以從以前開始,只要一來子、女這裡,沒一、兩天就急著回去了。 

現在,也唯有這次事件落幕,不管結果如何,才能再談來住的事了。

謝謝您。

來自大海的心 104-08-28 11:05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主要想請教是否有遇過相同的狀況、案例,後來的處置方式等等。

Jeff 104-08-28 08:15

案例:

朋友的父親在生前有立了遺囑, 遺囑載明土地廠房都要給A,B子女, 而C女沒有, 原因是因為C女在父親生前就已經拿了A,B子女接近兩倍的現金.

另外, 除了遺囑載明的土地C女沒有權力之外, 其餘現金, 股份等等C女都有分到1/3

請問在這種C女已經有拿到部分遺產的狀況下, 再來主張遺囑載明的土地廠房, 是否合呼法規? 

你好:

遺囑如果有侵害到C女的特留分,C女就可以主張特留分受到侵害主張權利。 C女在被繼承人生前有拿錢,則要判斷是否屬於民法第1173條規定之身前特種贈與,若是則可以請求歸扣,算入遺產之中計算應繼分、特留分。 詳細狀況要看到遺囑、瞭解遺產情況及釐清當初贈與之情形才能正確判斷。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沒有侵害特留份(應繼分的1/2),遺囑都是有效的,可以持遺囑辦理相關登記

2、倘若有侵害特留分,C女可要求扣減其他繼承人取的部份。

3、生前受有財產,除非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才算是遺產的提前給付,否則只是一般的贈與,與遺產無涉。

4、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包含遺囑、當初所贈與的相關資料等尋求諮詢判斷是否有侵害特留份的問題。

 

您好,是之前已拿到的現金是單純的贈與,還是民法1173條規定之特殊贈與,如為單純的贈與則不能算是遺產的先給,C女在計算特留分的時候可以不扣減該部分,是否有侵害到C的特留分還是要視各種遺產之價額依比例計算而定,不過立有遺囑且有遺囑行人的話就動產的部分可以先過戶

 

Benji 104-10-19 15:16

特留分所主張的是全部遺產(包含現金, 股份, 動產, 動產等等)的1/6...

又或是現金, 股份等等都有繼承, 但是遺囑所載明的動產, C女沒有分到, 還是可以主張此動產的1/6?

kenny 104-08-26 09:36

我姐已離婚未有子女,家族只剩大哥二哥及我,郵局繼承順位理應兄弟姊妹,但我大哥及二哥都幾乎沒有跟我及我姐保持聯絡,連我姐104.08.06過世及104.08.26火化都沒來現場協助我姐辦理後事,驗屍有請警察到大哥住處敲門,但無人回應.二哥有電話告知及簡訊通知,但也無來送屍,請問我要如何幫我姐將錢領出支付喪葬費用

律師幫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14: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前往辦理,倘若無法,則必須透過法院進行遺產分割裁判之後才有辦法辦理。

Amber 104-08-24 21:27

Q:  因為父親沒有紙本遺囑,因而有紛爭,兄弟姐妹中,有一位想獨佔所有,令媽媽心寒,所以媽媽想主張不分,不知是否可以? 
或需要什麼條件,這個"遺產不分"(所有遺產都給母親)可以成立 ?

補充:  5名子女中只有1名有異議,其餘皆同意財產在媽媽名下
無限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先立遺囑,所以繼承人應平均繼承遺產,除非他有喪失繼承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4 21:40

您好,還是無法唷!不同意的一方還是可以依據應繼分拿到遺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子女與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應繼分是平均的。 如其中一名子女遺產有不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民事上亦可經由繼承回復請求權排除繼承權之侵害,但須蒐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您好,您父親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就要依據法定應繼份來分配,而遺產法定應繼分由您母親和兄弟姊妹平均繼承,但是在遺產繼承之前您母親還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至於不同意全部遺產分給媽媽的兄弟,他還是有權利保留他的法定應繼份。 

尤魚 104-08-22 02:04

我朋友的媽媽爸爸要告我朋友棄養

原因是因為不回家住,我朋友快30歲了!

她的爸媽用語言上的恐嚇!!行動上的威脅跟控制!

造成我朋友精神上的壓力跟心理的恐慌!已經不第一次恐嚇我朋友

現在他父母要告她遺棄!強迫我朋友寫切結書要寫切斷母女關係

然後又說不管寫還是不寫都要告!重點誒是她有給家人錢,媽媽的健保

又保在我朋友的名下!就是因為不想住在家裡

不住在家裡等於不養父母,所以要告子女遺棄

請問這樣可以構成遺棄嗎?

你好:

你朋友的父母並非無自救力之人,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就算是無自救力之人,若有其他人照顧也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 子女沒有跟父母同居之義務,你朋友父母親要求並不合理。況你朋友有給付扶養費,除非他父母不能維持生活,而你朋友付的扶養費太少(比應負擔的部分少),否則也沒辦法再請求給付扶養費。 若騷擾情況嚴重,可以聲請保護令,制止騷擾行為。
p.aki 104-08-19 00:21
律師您好 我媽媽今天收到銀行存證信函,是關於七八年前過世的大阿姨的債務, 已經與銀行聯繫,確認是總行發出的存證信函 大阿姨有子女(也許已經拋棄繼承,我猜) 我媽媽是第三順位繼承者,但我們都不知道大阿姨有多少遺產 當然也沒有分遺產 更不知道大阿姨有債務, 如今債從天降,媽媽完全沒有能力償還這筆債務銀行發出存證信函的狀況下, 我媽媽該怎麼處理呢? (而我舅舅也收到了存證信函) 萬分感謝律師的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8-19 00:57

您好!

如果現在才知道前順位已拋棄繼承,從知悉時起算三個月內還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但依法前順位拋棄應會通知,都不知道頗不尋常,最好再跟您母親確認清楚。 繼承法在96年至98年間有重大修正,請先確認死亡時點,別籠統說七、八年前,這牽涉到究竟適用新法或舊法。 如果適用新法,直接主張限定責任即可,但仍應釐清究竟有多少遺產。 如果適用舊法,原則上應對繼承的全部債務負責,例外則若符合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至第1-3條的情形,仍可主張限定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aki 104-08-19 10:05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媽媽那邊的親戚從十多年前就不相往來了,是很不尋常沒錯

大阿姨是在十年前過世,適用舊法,也確實沒有大阿姨子女拋棄繼承的通知

我媽媽也不知道大阿姨有多少遺產、分給誰,畢竟都有自己的家庭了。

依循舊法的話,我媽媽也是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嗎?(需要費用嗎?)

謝謝您!

小棄 104-08-17 12:27

協議書,內容子女由男方撫養監護

這樣能追訴並要求女方支付共同撫養反還不當得利費用

沈恆 (沈律師) 104-08-17 13:12

您好!

如果有具體約定扶養費全部由男方負擔、女方不需分擔,則男方就不能再以不當得利向女方請求。但實際情形還是要詳細審視協議書全部內容才能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父母對於子女均須負扶養義務,就算離婚後也是一樣,先前代墊的扶養費還是可以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7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主體為未成年子女,故一方無法代替子女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仍有可能遭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要看離婚協議內容是否有針對扶養費負擔做釐清

2.不管監護權與否, 父母都需負擔扶養費用

3.如確認扶養費部份, 如有代墊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7 15:32

您好:

首先要看協議書內容,是否就扶養費負擔有明確約定,若明確約定由男方單獨負擔,則建議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女方負擔扶養費。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協議書上有無記載免付撫養

如果沒有

對方就可以請求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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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8 10:40

您好:

此須視雙方約定之協議書有無明文提到關於扶養費分擔之部分,若無,小孩本就可以以自己身份向母親請求扶養費,只是由監護人待為提出訴訟而已。但若協議書中已有約定,扶養費全由男方負擔,不得另向女方請求不當得利。則可能無法再對女方起訴請求返還。

jueiodom 104-08-16 17:58

請問各位律師

未成年子女協議後由對方撫養監護

後來未成年子女有在對方家中跌倒受傷送醫

探視人發現監護人家中有危險之處   不利於年幼的子女

之前社工訪視也有發現一樣的問題

探視人告知對方要改善 對方卻以沒必要為由  

對方憑著為主要照顧者與監護人身分  

?不肯花錢改善環境安全

請問這樣子有甚麼法律方式可強迫改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6 20:21

您好,建議您蒐集相關具體事證,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6 20:45

法院在處理蓋定監護權之問題時,仍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故若您認為有改訂監護之情況存在時,仍要具體提出相關事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您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外,也可以向社會局檢舉,若真有危害小孩安全之虞,則社會局可以先行安置,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可以溝通的話儘量的溝通。

二、對方不願意出錢你也可以考慮出錢。

三、環境的部分有危險這樣的說法比較抽象一點,要具體的說出來環境的危險是什麼。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卡布 104-08-14 15:53

民國95年底因女方懷孕而訂婚,民國96年1月結婚,同年6月生下小孩,婚後就搬回娘家待產生子,從此前妻與小孩居住在娘家,不願意和夫家有聯繫及見面,雙方分居台北桃園兩地;民國100年10月協議離婚,但前妻卻不讓我和孩子見面,只要我支付小孩的教養費;因見不到小孩又要支付龐大的教養費,於民國103年3月向家事庭提出探視權和教養費的調解;事後兩個月,前妻又開始百般理由違反調解內容,使我懷疑小孩是否是我親身的子女,於是我私下拿檢體去驗DNA,報告為與檢體所有人是排除父子關係,因此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法院裁定要求雙方親自至指定醫院重新檢驗DNA,經抽血檢驗報告確定是排除父子關係。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以下

1.支付給小孩的教養費用、醫療費用及人壽保險費用嗎?

2.結婚前因前妻說懷孕需要購車,冒用我的名字購車,已懷有我的小孩要脅,要求我支付貸款及稅金...等費用嗎?

3.訂婚及結婚所有支付的費用及聘金和新純金的金飾嗎?

4.法院經DNA鑑定判決確定小孩不是我的,之前我又常年被親友不明究理的責罵,對我十分不諒解,可以要求這些年的精神恐嚇賠償名譽賠償嗎?

5.如何先對兩者辦理假扣押財產以防脫產?

1.您已經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了嗎?

2.如已經DNA鑑定非親骨肉, 針對小孩子付出之費用可以不當得利請求之

3.冒名使用等事宜與小孩無關, 為您與前妻的金錢關係

4.精神賠償可要求, 但是需舉證且法官採信

5.如害怕對方脫產聲請假扣押

6.侵權行為的求償是2年, 所以要注意時效(得知非親骨肉)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4 16: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1)   可以,但是要有相關的憑證。

(2)   倘若是冒名的,本來就無須支付,後來我方同意,則要追償有困難。

(3)   因為懷孕結婚只是結婚的動機,故而因為婚姻所支付的費用,難以追償。

(4)   可以對女方請求精神賠償

(5)   起訴時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要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証明及必須提供擔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再開啟後續之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4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aelan 104-08-15 14:00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車子都是前妻使用,貸款是我幫她繳的,不能要回來嗎?

aelan 104-08-15 14: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車子都是前妻使用,貸款是我幫她繳的,不能要回來嗎?

3.既然當初是說懷的小孩是我的,所以我才訂婚結婚,那現在小孩不是我的,那這不是騙局嗎?為什麼不能要回訂婚結婚所付出的呢?

aelan 104-08-15 14:1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我有這些年大部分的匯款證明、前妻開的教養費證明、保險公司的繳費證明、車子購買申請書影本...等

1039 104-08-14 10:03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特留分如何計算,在計算應繼財產時,是否須將被繼承人借給子女債權加回,再去計算應繼分?

謝謝!!

你好:

遺產總額要加繼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之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不會因為民法第344條混同之規定而消滅。但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從應繼分內扣還債務。 所以計算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時,仍須要加計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之借款債權
巧媽 104-08-13 16:51

公公現在外面有女人(婆婆己去世),其對象:喪偶.有婚生子女2人,公公口頭上說不會再婚,但是公公名下有數間動產農地1塊,有口頭承諾百年之後會將其名下動產農地過戶給特定子女,因怕口說無憑,再加上外面女人會侵占財產.想要請律師遺囑公證.                                                                       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1.辦理公證律師可以提供公證人2位嗎?                                                   2.辦理遺囑公證,公公事先要準備什麼資料(財產清冊or稅單)???                   3.遺囑公證當場辦是否可以當場好.

 

 

你好:

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你若是要辦理公證遺囑請與法院所屬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聯絡;若是要委請律師辦理代筆遺囑,就近尋找可靠之律師即可。

法院公證處辦理程序及準備資料可以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44

沈恆 (沈律師) 104-08-13 17:28

您好!

遺囑有五種方式,其中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請律師協助。但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一定要找公證人辦理,並不是找律師辦理,且為公證人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不得為遺囑證人,故2位見證人可能需自行覓妥。因此,若確定要製作的是「公證遺囑」,詳細需準備資料建議直接找當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洽詢較為適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一定要公證遺囑有兩種,其他種類的遺囑就算沒有公證也會有效: 公證遺囑:需要文件,立遺囑人及見證人身分證、印章,繼承人資戶籍謄本,財產資料及價額。 密封遺囑:需要文件,立遺囑人及見證人身分證、印章,遺囑一份。

以上皆須立遺囑人和見證人親自到場,見證人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一一九八條規定,任何人皆可擔任。惟須注意,公證遺囑的內容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Amy 104-08-13 09:19

請問律師

因叔叔已成植物人半年,我父親是叔叔唯一哥哥,嬸嬸來請父親簽一份同意書並提供戶藉騰本給嬸嬸辦理監護宣告,我有些疑慮,他們有三位子女,(一位已失?),理應由他們自己來決定此事,但嬸嬸稱法院告知,其兩位子女目前是離婚身分,無資格簽同意書,孫子未滿20歲亦無資格,可以簽同意書的只剩嬸嬸、一位孫女加上我父親三人可,她要領叔叔的老人年金、保險金等都無法動用,所以一定要我父親幫忙,但我們家和他們家很少互動,甚至都不知道叔叔已病重成植物人,因不了解他們家有沒有財產問題或糾紛,所以我不希望父親簽此同意書並交給嬸嬸戶籍騰本,請問若沒有父親簽同意書,嬸嬸就無法辦理監護宣告嗎?或父親要留意什麼,以防免日後有不必要之法律責任呢?煩請律師可以幫忙解惑。十分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民法第1112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097條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民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依你所述,法院應該是考量由你父親與你嬸嬸共同擔任監護人對你叔叔比較有利,或是只要你父親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若是共同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如有同法第1109條規定之情形,須要負擔賠償責任。若你父親在擔任共同監護人就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由何人行使,避免將來發生紛爭或損害賠償責任。 若只是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只要配合法院程序即可。

一、可以讓你父親向法院表示意見表示無意願擔任監護人。

二、若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開具財產清冊前並簽名之前,建議要求對方提出叔叔國稅局的資料當佐證,確認後再簽名,才不會有記載不實的問題。

三、叔叔的部分不論感情狀況如何,怎麼說也是自己人,目前程序上如果需要配合的地方,在能避險的情況下建議幫一下他。

四、叔叔既有小孩,其在外縱有債務亦與你父親無關,這個部分不用太擔心;且其目前為植物人,不太可能對外為侵權行為,這個也不用太擔心。

五、律師比較擔心的是如果對方拿來的文件你們沒看清楚就簽, 這個就很危險。千萬別亂簽名,要確認沒問題再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winston 104-08-12 14:49

請各位幫幫我,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孩子由女方教養,但男方工作不穩定,花錢如流水,酗酒打人。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不要求男方負擔小孩扶養教育費用,由前婆婆與女方私下約定前婆婆另外給予每月的子女教育費,直到孩子20歲。女方一人辛苦帶孩子與工作,對於該教育費實在有迫切的需要,但考量到這承諾前婆婆是否會反悔,甚至害怕在前婆婆離開時,小孩子尚未成年獨立,男方繼承後會揮霍殆盡,女方應該如何為小孩子的教育費用權益自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5: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由您的婆婆簽立贈與契約

2、不過本文建議應該於離婚協議書上記載男方的扶養義務,並且由婆婆當連帶保證人為佳。

您好,您可在離婚協議書上加寫前婆婆的部分,雖說私下約定也有效力,惟難以證實,故以書面填寫上為佳,亦可與前婆婆商量,用書立遺囑的方式將遺產之部分贈與孫子,可保障雙方當事人。 

MEI 104-08-12 11:42

父親重度失智症前因做生意跟銀行?用(房屋+土地)抵押借?款,但後來無力償還,房子土地都被拍賣,但拍賣金額仍不夠償還欠債,後來父親因傷成為?重度失智症者,有跟法院申請為?禁治產人,前陣子銀行有透過法院來催欠款,後來有回覆法院的禁治產人公文就沒有下文了,但這陣子又收到銀行查封房子(爺爺留下來給父親的房子,沒有土地),請教這樣身為子女能做什麼嗎?

你好:

監護宣告之人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監護宣告之人向銀行聲請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建議你向法院聲請債務調解對受監護宣告之人較有利,可要求以本金不計利息分180期攤還。若調解不成,再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程序聲請更生清算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Karen 104-08-12 10:24

 我叔叔於89年過世,有外籍配偶無子女,生前幫人作保證人債務人名下無資產。我父親作為第三繼承人視為債務人。請問

1.債務人財務皆附於配偶,被視為無力償還,那是否他現在已完全無債務責任

2.第一繼承人為配偶,但無子女,因是外籍人世,免除了債務繼承

3.現在我爸爸是否可辦理拋棄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08-12 12:47

您好!

債務人雖無財產清償,但其債務責任並不會憑空消失。若保證人代為清償,保證人仍可等債務人有財產後再進行追討。 保證人的配偶若未拋棄繼承,仍會繼承債務,外籍配偶亦同。 未免繼承保證債務,您父親過世後,您可考慮拋棄繼承,且即使未拋棄繼承,仍可主張限定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叔叔的配偶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規定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除非配偶以拋棄繼承否則仍須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你父親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或第4項主張權利。 若你父親拋棄繼承後,會由其他繼承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你並不在你叔叔繼承順序上,不用拋棄繼承
小棄 104-08-10 11:45

86年離婚,戶政只註明監護歸男方,至101年子女這年因事故身亡,滿18歲,女方從未出一毛錢撫養過,也理賠責任險1百萬,請問能向女方代位求償已故子女,原女方那方共同撫養費用嗎,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10 12:53

您好!

夫妻雖離婚,雙方仍需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如果其中一方已支付全部扶養費,則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另一方返還其應分擔的扶養費,這是自己的請求權,不是代位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監護權之男方若有實際支出扶養費,本可以自己名義請求女方給付其應負擔部分之扶養費,無須以小孩名義起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0 22:06

您好,可以依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支付過去代墊之款項。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1 10:06

您好:

夫妻縱使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ㄧ方本就仍需負擔扶養費,故您本人就可以自己名義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扶養費,惟仍需注意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盡快向其請求,避免罹於時效

您好,夫妻須共同支出子女扶養費用,故您可以收集相關支出收據,以自己的名義依不當得利請求他方應負擔之扶養費,惟因時效問題,故需盡快請求為佳。 

成成 104-08-08 22:54

請問律師

我爺爺於民國6x年賣一棟透天給一位顏先生,事後沒多久再別的地方居住,後來就於高雄定居,爺爺於民國100年往生,爺爺的子女是2女3男,也就是我父親上面兩位姐姐和下面兩位弟弟,後來父親與兄弟姐妹討論後由父親和三叔繼承爺爺的動產,最近因家篷喜事,弟弟要結婚了,於是父親因手中資金不多,所以與我討論到爺爺之動產處理方式,在與姑姑和叔叔商討,我清查爺爺當初所遺留之動產發現有一筆道路用地,也就是上述爺爺賣給顏先生那棟透天的出入口之道路用地,後來我有去調閱土地謄本,發現上述顏先生於74年作共有分割,把一棟透天分成兩戶,其中一間自己居住,另外一間賣給兩位蔡姓兄弟,那位顏先生於這塊道路用地也有持分,現在這塊道路用地就變成顏先生、我父親、我三叔持分共有

 

請問律師以下問題該如何處理:

1.現在我們家中有意要賣這塊道路用地是應該用公告現值去出售還是???

2.那應該用存證信函請顏先生出面購買???還是蔡姓兩兄弟出面購買???

3.又或者顏、蔡兩方都不買,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是否以我們從6x年持有到現在的關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地租沒付給我們情況下而用存證信函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

4.有關於用地租問題而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之存證信函請問應該如何撰寫???

謝謝律師

您好:

道路用地通常低於市價,至於要用何種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即可。 你要先確定是否為既成道路、有無公用地役權存在,且對方不見得有購買的義務,若對方不買你也不可能強迫。 若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對方可以通行該土地。再者,對方為共有人在應有部分範圍內可以使用共有物,你如果對於管理有疑義,可以依照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8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法請求租金,但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便價分割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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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Pioneer 104-08-08 10:46

律師大大們~想請問如果家中兄長因為爭執而離家後還A走家裡的錢

所以斷絕關係.正在打官司想拿回贈與給他的東西

如果家中姊姊無婚嫁也無子女~要是過世的話

有無辦法取消給哥哥的特留分?

您好:

可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辦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若你哥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你父母可已表示你哥不得繼承遺產,你哥會喪失繼承權。單純吵架、A錢還沒到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棄養會造成父母精神上重大痛苦,實務上認為會構成,具體狀況要依個案事實判斷。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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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8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去世前可先處理財產,若無遺產,即無所謂繼承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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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8 21:20

除非有喪失繼承權事由,否則特留分不受影響。另外,尚可能涉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生前特種贈與歸扣等問題,則視個案而定。

穩穩 104-08-07 14:36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85年過世,當時我17歲未成年
我父親有五個小孩,我是最小的,前四位小孩由父親配偶所生,而我母親與父親並未有婚姻關係,但我一出生就被父親領養,戶政事務所也有我是父親小孩的證據
而我父親85年死後,前四位子女皆辦理拋棄繼承,我沒辦,父親的配偶也沒辦,
我在今年104年去拿我身分正和父親除戶謄本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國稅局竟說我不是合法繼承人,說當年繼承資料由父親配偶辦好了,我不能查
國稅局叫我去告父親的正式配偶,請問要怎麼告??要告什麼??
告他侵害我的繼承權嗎??  我一定要告才能查我的遺產清冊嗎??
遺產清冊只有國稅局查的到嗎? 那些辦事的公務員有權利不讓我看嗎??
現在告的話離我父親過世已將近20年,繼承時效還在嗎??
國稅局當初辦理把我漏掉,國稅局是否有疏失??

謝謝律師,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8 2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及回復繼承訴訟,不過因為已經超過10年的時效提告恐有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而遭駁回。

麝香豬 104-08-06 13:07

請教版上律師

若老父親在世時已是退休無謀生能力依靠老人年金等度日,其扶養子女負擔,若有單一子女不願負擔但有兄弟姊妹負擔是可以理解,那沒負擔的人在以往判例上最多是道德瑕疵,卻是無罪的

若是其父親臥床已無行動能力(目前已辭世),仍是丟給其它的兄弟姐妹承擔,該人卻仍是不聞不問,是否會產生法律上的問題?若有法律責任其它兄弟姐妹應該怎麼提出較為適當?以及若可追溯其罪,是否有追溯有效期?謝謝。

Ice 104-08-06 11:21

請問各位律師一個問題:岳父岳母家中有二個子女(一男一女)岳母中風快一年了,岳父沒有收入.岳父去申請禁治產監護人,想要拍賣岳母名下的土地來支付醫療費用(目前等待法院核准處理動產文件),女兒(我老婆)則是禁治產輔助監護人,禁治產監護未宣告時,兒子會幫忙出住院的費用,處理一些住院醫療的事務,但禁治產監護宣告後,兒子卻都聲稱不是『監護人』的名義,醫療費用時常不支付,也不處理住院醫療的事務,變成我老婆要支付全額費用(本來是一人一半),還要處理岳母住院大小事,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品質了,請問一下各位律師,我該怎麼辦?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子仍有扶養義務存在,目前既已宣告監護,則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母向子提出扶養費用之請求,以減輕女之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首先,對於您岳母在法律上需負擔扶養義務的人有『小孩子』跟『配偶』。

當您岳母不能維持生活,意即無法以自有資產或勞力所得負擔自己的生活費時,她的小孩與配偶就要履行扶養義務,而各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的比例,法律會參照各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程度酌定。

因此,您們的情況是兒子不給付扶養費,民法規定,扶養費的給付方法無法決定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給付扶養費,故可以代理岳母提出聲請

法院在認定上會著重『受扶養者是否真的不能維持生活』、『扶養者的經濟能力』等事證下裁定,此就涉及證據搜集是否齊全與事實說明是否明確以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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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之目的是為了以被監護人之財產去照顧被監護人之身體健康及日常開銷;但是如果受監護人之財產不足以支付上開所需,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仍要負扶養義務

Apric 104-08-05 14:03

我外公、外婆已過世,舅舅繼承了一塊土地,但現在舅舅過世了,因負債金額大,決定由配偶(舅媽)單獨繼承土地,其子女均已放棄繼承,但我表哥說,我媽有繼承權,也得同時放棄繼承才可以,需要辦理戶籍騰本與印鑑證明,我有三個問題,望請指導,
第一:當初外公外婆過世時,已簽署放棄繼承,現在還有繼承其兄弟財產的權利嗎?
第二:若真有負債而放棄繼承,我本人是否也需要放棄繼承
第三:有戶籍騰本與印鑑證明,是否會造成什麼不利?例如以我母親名義借錢之類的.......
繼承法律不太明瞭,一怕拿著這些文件做什麼事,二怕真的有負債會不會牽連,對其財產,早已沒有任何想法,反被牽連倒非我所願,感謝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14:18

1. 這是針對你舅舅的繼承,若你舅舅的子女以拋棄繼承則您媽媽(第二順位兄弟姊妹)有繼承權,還是要辦拋棄。

2. 您非舅舅的繼承人所以不用拋棄。

3. 若怕被濫用可本人親去辦印鑑證明與戶謄,在影本上書寫僅供辦理拋棄繼承之用。

 

Ting 104-08-04 05:58

各位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阿公有五個兒子,阿公約2年前中風,先由我父親(排行老三)及大伯及四五叔叔,輪流照顧,約1年多前四叔不知如何跟二伯協調,由二伯照顧,今年6/26二伯未經我同意,並自行將阿公從台中帶至花蓮療養中心,並告知療養中心是經由我介紹而入住,療養中心當下只電話告知我,並通知我說,我二伯表示由我保管我阿公的證件及往後有重大決策,如需送醫送至慈濟醫院,由我負責,我當下告知社工並表示我並不知情阿公轉至花蓮及要入住,並詢問社工我二伯人呢?社工表示已搭飛機回台中,我告知社工我並不知此事,且我不保管公證件及不做阿公生命重大決策,社工電話表示盡到告知責任,我先到花蓮社會局詢問,社會局人員表示可依特殊案例先行通報,但社會局人員打電話給療養院時,療養院人員表示因我二伯已付第一個月費用,並無棄養及置之不理,故無法可行,因社工通知,我有前去探視阿公,後續皆有探視阿公,7/2我寫存證信函寄給我二伯及療養院表明我不保管公證件及不做阿公生命重大決策,及後續療養費用我不負責,請療養院找尋我阿公的五個兒子負責,7/31療養院表示我阿公發燒已4日,且燒至40度,問我是否送醫我說同意就醫,並也送至慈濟醫院,現我因存證信函我不知是否該探視我阿公,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後續,我希望可依法申請向我的叔伯及父親,一起出面處理及費用負擔,(我阿公入住療養院及住院我有通知四五叔,他們皆表示並不是不處理,是希望依法大家平均分攤)現今8/4阿公要出院,我現不知道如何處理及有哪些管道?(大伯:無子女,二伯:5個子女,皆未成年,父親:我和妹妹都已婚有各自家庭,四叔:1個兒子已成年,五叔:無子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情形,本件扶養義務人應為您阿公的五個兒子,您可請阿公主張其因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聲請法院命這五個兒子給付扶養費用。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阿公)的權益令其子盡扶養義務,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tomokuri8 104-08-02 14:52

律師您好:
父母因病去世後並無留下遺囑
而2房共同繼承給3子女
其中1子女已嫁出,而剩下兩子女各住在一房
且其中之一無意談判分產
請教一下可以使用1/3的擁有權令該不想談分產的子女搬出嗎?
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2 15: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未辦理遺產分割或是協議之前,各共有人對於所有遺產均享有權益,所以無法要求搬離。

有關於遺產處理的部分,倘若無法透過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則只能透過法院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3 08:15

談分產的話是就該2房一起談,看要如何分配,若談不成則可訴請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