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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 105-02-24 13:25

父親從我有記憶以來就常花天酒地搞女人,對家裡母親及小孩施暴置家庭於不顧,都是母親打工維持家計,國一時母親積勞成疾癌症病逝,不到兩年他完全不考慮近70歲祖母及六個稚齡小孩扶養,以不到五十歲即從公營行庫提前退休,之後沒幾年退休金都被騙光,家裡拮据多年直到大哥、二哥高中畢業就業及其他子女陸續就業後才改善,這期間父親都無收入生活完全靠子女接濟。
父親退休後暫住的公家宿舍改建,雖以他名義承購但貸款完全子女負擔,後賣屋所得分得數百萬給他,二十年前他與日人合夥至大陸投資工廠,未告知子女以約70歲高齡娶上海44歲女為妻並回台定居,96年以妻名購屋卻亦未告知子女,期間子女雖固定每月給予生活費,卻履以生活困難為由需索金錢
直至年前其妻因金錢糾紛子女鬧翻,又年屆65歲若離婚單身即可申請低收補助,父親不顧本身已90高齡,離婚後立即落入居無定所生活無依窘境,竟同意與妻合謀離婚,並在離婚前讓妻提領每月生息賴以生活的戶頭金錢至僅剩10萬,農曆年後其前妻即帶著父親、行李及一床棉被將父親丟到社會局,要求社會局通知子女帶回扶養子女對父親甘願被大陸妻榨乾,再回頭要求社會局逼子女扶養作為很不齒,沒人願接回照顧,目前社會局通知暫時安置,費用將來會發文向子女強制執行。
因父已90高齡無法自理生活,卻為了前妻利益合謀置自身陷於危境,再要子女接回扶養,請問子女應該如何主張免除扶養義務?若無法免除義務可否代父向其前妻追索房產及存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4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是受到曾經遭到虐待、重大侮辱或事其他身體上的侵害,或是您的父親無正當理由而未盡對您的扶養義務,才能夠向法院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訴訟

2、有關於您父親前妻的部份,除非有具體的詐欺事實,否則僅憑相關動產處分,很難追究相關責任

 

win 105-02-24 13:5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是受到曾經遭到虐待、重大侮辱或事其他 ... (恕刪)

請問父親置家庭不顧未拿錢養家的理由,不能成立嗎?

1. 可向法院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扶養義務

2. 無法代你父親追討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win 105-02-24 13:5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可向法院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扶養義務

2. 無法代你父親追討


win 105-02-24 14:00
回覆 wi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問父已90高齡可幫忙做證他未盡扶養子女責任的長輩都已過世,只有子女六人的證詞及他離婚前讓前妻提領幾十萬存款之事實,有可能打贏官司嗎?

您好:

建議可將扶養你們成長之過程再為詳細說明,以主張減少扶養義務,您父親隨意使用財產之過程亦可向法官提起,作為判斷依據。

宏章 105-02-24 09:56
您好,我對一位老人家感到不平,希望可以藉由你們的專業來幫幫我。 老人家(女的)的丈夫身故了,只留下一棟房子給她居住,而老人家的公婆也過世很久,名下又沒有子女,但這棟房子卻仍然有貸款,因老人家無法繼承房屋,因丈夫之兄弟姊妹與老人家關係非融洽,故對銀行而言就沒有債務人的存在,因此銀行提出法拍此屋以清償債務法拍程序已經告一段落,因拍賣金額扣除債務,還有一些些餘額,接下來就是餘額分配的程序,依規定,老人家必須跟丈夫的兄弟姊妹實施餘額分配,按【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函】內容主旨說明,應於18日14:30攜帶相關文件及物品,至指定地點實施餘額分配,但因有一位債務人未到場,故沒有進行分配,但19日中午左右突然接獲另一債務人通知說要去法院進行分配,老人家隨即匆匆忙忙地做著計程車至法院。 但是分配的結果卻不如預期,因為院方某人是(我不知道是誰)將餘額以平分方式處理,照理說,配偶應繼分不是1/2嗎?為何被分配成1/6。 老人家已經70有4了,國小畢業的她會懂嗎 !!! 即使當下院方人士問,對這樣的分配是否有問題,我想老人家也不知如何回答(因為她根本就不知道她應該分多少),只能含著淚水跟其他人一樣點頭或是回答沒問題,但我真的替她感到抱不平。 想請問,是否可以提出異議,讓院方可以重新分配,好讓老人家得到她該得到的金額好安詳晚年?如果可以應該怎麼做呢?我一個外人是否可以協助辦理?煩請盡速以Mail或來電回覆我,造成您的不便,還請見諒!
駿 105-02-23 18:07
您好 丈母娘已在醫院住院多時+已經簽署安寧同意書。 四個子女中有一子的家人,平日與當事人(住院的母親)少有往來也沒有任何照顧。 現只因很多年前丈母娘曾口頭說將來目前住的房子要給他。但後來因其種種不孝的行徑,丈母娘已絕口未再提,且曾氣的說不會再給他了。 但自從丈母娘病情變的很差(數度病危)開始,其一家人即經常利用其他兄姐妹未在病房時,不斷以親情等騷擾等不顧病情的方式,試圖取得贈與同意書等....。 現其他兄姐妹未免已時日不多的母親病情受到影響即相互講好未來要用繼承法律大家均分。 所以想請教有什麼方式可以用來避免不孝的兒子的計謀與騷擾丈母娘的病情? PS:丈母娘目前的神志忽好忽壞,有時意識清楚有時又神智不清+有初期的失智(看診多年),喪失一般的近期記憶。

你好:

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依你所述母親已說不會再給他了,表示母親已經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75條後段,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無效。母親現在狀況可能是精神錯亂中,就算為贈與之意思表示,仍然無效。 母親病情可先申請診斷證明書,以備不時之需。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3 1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法院對您丈母娘聲請監護宣告,並由子女擔任監護人,若監護人欲處分受監護人之動產,尚須取得法院之許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3 19: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法院對您丈母娘聲請監護宣告,並由子女擔任監護人,若監護人欲處分受監護人之動產,尚須取得法院之許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Grace 105-02-22 12:42

父親於104年12月中病逝,因尚有債務問題我們也已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

當時也並未留意父親是否另有其他遺產等!

但於105月1月喪事後突然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通知單,告知父親於彰化田中尚有塊農用地屬共同持有,要求我們填妥繼承動產申請表後寄回否將會有罰緩之問題,另外也收到台北市國稅局通知要求我們申報遺產稅,父親亡後我與母親及姊妹們才知道原來於父親彰化老家仍有土地動產之事宜,母親雖為配偶對此一事仍也不清楚,只知土地持有人當中亦有父親其他兄弟姊妹,加上父親個人有債務問題,想請教律師:

1.若配偶子女繼承土地,債權銀行會要求我們以土地抵繳債務嗎?(因土地不單只有父親個人持有)或是催繳債務

2.家中姊妹其中一人不願選擇繼承,若擇拋棄是否比較適宜?

3.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再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會有影響嗎?須先向彰化田中地政事務所聯絡嗎?  

非常感謝您

註:此筆土地(農牧用)動產屬共同持有,實際土地大小以及現況我們也從未見過,突然收到通知要求繼承,另有父親病前所積欠之龐大債務,實感有些困擾...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2 13:19

您好,

 

1、若父親債務大於遺產,可選擇全體繼承人向法院進行拋棄繼承之程序。

 

2、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後續除須申報遺產稅,還須向法院提報父親財產清冊,協助父親債權人受償分配,但不會影響你們個人名下之任何財產,你們只須以所繼承到之遺產清償債務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已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就要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公示催告期滿後,按債權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 土地部分要依法辦理繼承登記並繳納遺產稅。要儘速向承辦之司法事務官聯絡,補正遺產清冊,以免被認為隱匿遺產、或虛偽記載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均可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5-02-22 21:37

您好!

1.   繼承土地遺產應用來清償繼承債務共有土地還是可以對應有部分執行。
2.   不願繼承的人就以拋棄繼承來處理,辦好拋棄繼承之後,遺產債務都與他無關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Grace 105-02-23 15: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Grace 105-02-23 15:5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因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Grace 105-02-23 15:5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Fiona 105-02-22 09:48

因父親已過世27年,今年得知父親繼承爺爺(5年前過世)的土地及房產~

請問父親的配偶及其子女及外孫女是否要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本件為代位繼承,不會有舊法問題。

也就是說,你們因先父過世的早,所以先父對嗣後爺爺的繼承,由你們本於對爸爸的權益而繼承

但因為事隔五年,小心其他爺爺的繼承人有任何處理失當部分。

沈恆 (沈律師) 105-02-22 22:06

您好!

1.   父親早已先過世,爺爺過世時,應由父親的全部子女代位繼承爺爺遺產,父親的配偶及外孫女並沒有繼承權。
2.   爺爺過世已五年,已來不及辦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但仍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iona 105-02-21 23:49

因爺爺過世~有留下一筆土地房子

爺爺有3子一女,但其中2子跟配偶均已過世

伯父及姑姑要求我們2戶孫子輩放棄繼承,我們並不同意,所以拖了5年一直沒理

但今年確得知該筆財產已不在爺爺名下而是已在奶奶及父親輩共5人名下,請問沒有我們的同意及印鑑章他們可以過戶?是因為申請財產共有,所以不用其他2戶繼承人的證件嗎?

另外既然已經過戶子女輩的名下,但奶奶的部分,我是孫子輩我可以去辦理奶奶的土地分別由奶奶4個子女繼承共有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2-22 05:30

只要是繼承人之一,就能單獨辦理登記成公同共有,不需所有繼承人同意,但登記共有人仍應包括含代位繼承的孫輩在內的全體繼承人才正確,否則可能有弊端,此部分應查閱完整過戶的文件才能明瞭。奶奶的財產部分,將來繼承發生時,除非有遺囑繼承人協議,否則仍應登記成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文龍 105-03-03 22:07

1.應該去訴請分割遺產、一直共有將來人太多、會有很多糾紛

win 105-02-21 09:14

父親從我有記憶以來就常花天酒地搞女人,對家裡母親及小孩施暴置家庭於不顧,都是母親打工維持家計,國一時母親積勞成疾癌症病逝,不到兩年他完全不考慮近70歲祖母及六個稚齡小孩扶養,以不到五十歲即從公營行庫提前退休,之後沒幾年退休金都被騙光,家裡拮据多年直到大哥、二哥高中畢業就業及其他子女陸續就業後才改善,這期間父親都無收入生活完全靠子女接濟。
父親退休後暫住的公家宿舍改建,雖以他名義承購但貸款完全子女負擔,後賣屋所得分得數百萬給他,二十年前他與日人合夥至大陸投資工廠,未告知子女以約70歲高齡娶上海44歲女為妻並回台定居,96年以妻名購屋卻亦未告知子女,期間子女雖固定每月給予生活費,卻履以生活困難為由需索金錢
直至年前其妻因金錢糾紛子女鬧翻,又年屆65歲若離婚單身即可申請低收補助,父親不顧本身已90高齡離婚後立即落入居無定所生活無依窘境,竟同意與妻合謀離婚並在離婚前讓妻提領每月生息賴以生活的戶頭金錢至僅剩10萬,農曆年後其前妻即帶著父親、行李及一床棉被將父親丟到社會局,要求社會局通知子女帶回扶養子女對父親甘願被大陸妻榨乾,再回頭要求社會局逼子女扶養作為很不齒沒人願接回照顧,目前社會局通知暫時安置,費用將來會發文向子女強制執行。
因父已90高齡無法自理生活,卻為了前妻利益合謀置自身陷於危境,再要子女接回扶養,請問子女應該如何主張免除扶養義務?若無法免除義務可否代父向其前妻追索房產及存款?

小潔 105-02-20 14:54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父親和母親是未婚生子,我由父親用認養方式成為親子關係,原本要和父親結婚的母親移親別戀和別人結婚,也生下子女

母親在我從小至成人都沒看望聯絡過,當然也沒做到照顧責任,所以一直都由父親的爸爸、媽媽(我的阿公阿嬤)照顧,而父親在10多年前車禍過世,監護權法律關係轉移到母親身上,當時阿公去找她談監護權時母親竟開口要200萬才願意讓給阿公,之後由於阿公考慮20歲後就不需監護權,所以沒在和母親聯絡?也因此在學時低收入戶和助貸都沒辦法辦,生活過的很辛苦…

現在我已成人結婚,想對母親那做拋棄繼承,不管她有多少遺產或是負債我都不想要,但上網查拋棄繼承好像要等她過世才能辦?

我對她們那邊的人完全不認識,當然她過世我也可能不知道,更不可能拿的到戶籍籐本或死亡證明,但我又怕超過拋棄繼承法律3個月時間。

想請問律師您是否能告訴我,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現在做來保護自己的嗎?

謝謝您熱心幫助我與回答,感謝

你好: 1.拋棄繼承只能在繼承發生才有辦法辦理,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2.3個月的時間是以你知悉得繼承時開始起算,不知道母親死亡就以被通知時開時起算。 3.可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4956249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0 18:47

您好,

 

1、母親過世前您無法辦理拋棄繼承,縱使未來超過3個月來不及拋棄,因現行法律已採限定繼承,是以您只需以繼承到之遺產清償母親債務,不會影響到您個人財產

 

2、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拋棄繼承的話是從知悉的時候開始起算。在被繼承人往生之前是沒有拋棄繼承可言的。

二、拋棄繼承之前要先研究遺產有那些。有很多人拋棄繼承之後再後悔的。拋棄之後再後悔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三、目前是強制限定繼承,是否仍要拋棄繼承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X小姐 105-02-19 18:00

        您好,我父親有毒品前科,近期又多次施打毒品,雖曾求助於警方,但警察說必須有毒品證據,他們才能行使公權力,但我怕會出現暴力現象,且他都會煙滅證據,所以即使親眼看到,且對方承認,還是無法有進一步處理。

        我父母雖已離婚,由於父親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目前父親還是與我們同住,我想請教一下,從小他就完全沒負起父親之職責,且毒品方面又履勸不聽,我們子女方的有辦法和他斷絕關係嗎?有辦法不要撫養他並且趕他出門嗎?比如說,雙方可以立下『每個禮拜到醫院驗一次血,若是再犯(毒品),即不再給與任何撫養動作』之類的契約嗎?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無法斷?父女關係,但可以請求酌減扶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達 105-02-19 09:38

1 阿公於生前購得一台北房產,原意要給大房已過逝男子的三女兒,但因三女年紀小,故先行掛名在大,小姑的所有權,待有日再轉於這三子女

2 大姑過世,房產由其丈夫繼承

3 阿公過世,小姑與大姑丈這二位所有權人不承認當初被託付事宜,二人想變賣房產

4 因輿論壓力,在阿公過世期間,其二位房產所有權人做出了讓退,願到里長那請里長當見證人,阿公共有四房子女,每房每月一萬元照顧阿嬤到仙逝止,協議四房可以共同持有此房產,四房都有手印簽名。

5 阿嬤過世,這份協議書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 所有權狀的二位是否可私下變賣房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9 1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議書只要不是在強暴脅迫詐欺等不法情勢下簽立的,內容不涉及違反法律、公序良俗都可拘束當事人。

2、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有效成立的,不過第二次協議的時候就房產所有權歸誰的部份並沒有很清楚,所以建議應該備妥該協議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3、倘若當初的協議書不明確,則建議重新議定,避免日後又發生爭議。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依您之敘述,協議書應為有效,則該動產應屬共有,可以起訴主張現登記名義人為借名登記,但在未取得判決前,現登記名義人仍可為出賣移轉登記行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9 12:13

您好,

 

系爭協議書之效力、與阿嬤過世一事兩者間並無任何關聯,協議書既經公證,則其中關於房屋由四房共同持有之約定,就屬有效且沒有爭議,縱使阿嬤過世亦不會有任何影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19 13:46

阿公的意思是要給大房的三女兒,您所謂四房協議是否包含大房的三女兒同意?如果有,就依協議書約定處理,如果沒有,大房的三女兒可以主張協議書對其不生效力,仍可要求單獨取得所有權。另外,如果只有協議書而未進行登記,現行登記所有權人仍可能私下辦理所有權移轉給他人,需注意防範。

阿達 105-02-19 14:2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阿公的意思是要給大房的三女兒,您所謂四房協議是否包含大房的三女兒同意?如果有,就依協議書約定處 ... (恕刪)

 

~~~~~~~~~~~~~~~~~~~~

1 阿公生前希望購買此屋給在台北租房的已過逝大房兒子的三個女兒住,但由於三個小孩年紀才十,二十出,故代登記在大,小姑姑那請她們暫代保管,待三女長大再登記回給她們,但自從大姑,阿公相繼過世後,小姑跟大姑丈認為這是阿公留下的遺產,他們是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買賣掉房屋,無須經過任何人同意。

2 四房協議書是在阿公過世期間去里長那簽立的,由於小姑與大姑丈有輿論壓力,在其兒女勸說下,同意請里長當見證人,協議四房阿嬤在世期間,每戶一萬照顧基金直到阿嬤仙逝,則四房共有房子權利,四房都有在場且同意,手印簽名,每戶一份協議書。

 

 

 

阿達 105-02-19 14:48
回覆 阿達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大房的三女兒可以主張協議書對其不生效力? 仍可要求單獨取得所有權? 真的可單獨取得所有權? 因為阿公在世時只有口頭告知做代書的四叔公購買此房的用意,四叔公知,小姑知,大姑知,大姑丈知,我們大房三個女兒亦知,南部鄰居也知,但都沒有書面上的白紙黑字


燕子 105-02-19 07:15

我外婆是個愛賭博的人 品行都不是很好的人 

我媽還有阿姨小時候 他們也沒有很照顧 

只有不會餓到那樣

然後像我媽好像16-17歲左右就搬出去住 

自己工作 住外面 外公外婆連一通電話也沒打去關心過

外公本來是舅舅在顧 外婆因為一些原因

於是讓他過來跟舅舅一起住(房子是小阿姨的)

最近外公過世

小阿姨自己也錢週轉上不太過來(2間房跟1臺車子)

於是要把這間賣掉

但是因為實在沒人可以跟外婆住

(半夜會起來走動 明明人在那 還把鍋子燒掉

故意發出些噪音  然後在外面的交友也是很亂 電話費可以多達3000-4000 以前有過跑去我媽(未婚)住然後還把我媽的住處因為缺錢抵押給別人 然後自己人又不見)

所以要

方案一 ,讓外婆自己住外面

然後他們每個月總共給1萬

(每個人賺的都只是各自家裡過得去

然後各自小孩幾乎都還沒成年)

他自己有老人津貼 加起來快兩萬

然後房子用臺北市的老人租屋的補助

但是又怕他自己會去領然後拿去賭

而且他一直想走告我媽他們棄養

不過我媽又怕每次錢給了 他又拿去賭

然後又來要 來鬧 (很會用讓別人同情的方式 )

所以之後又想用方案二 

因為外婆會亂搞出一些事情

而且又貪得無厭

所以想用給他一筆錢 (10萬多吧 數值不確定)

然後給他簽切結書(短利的人所以會簽)

放棄告子女棄養權跟一些先行嚇止他不要讓他一直騷擾到我們

((不過他是個有理說不清得人 …比如明明外婆跟外公的離婚的印章 是我舅舅蓋的 但他現在又說不是還有 我爸幫外婆保的險(用外婆的名字)然後明明他自己繳2期 剩下都我爸繳的 不過他之後私自退保拿錢 現在都說他繳8期 我爸繳6期))

請問

切結書可以放棄告子女棄養嘛 ?

這樣可以保障我媽舅舅阿姨們不會在被騷擾嘛 ?

(怕他簽了 玩完了 又來鬧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9 0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切結書在日後認定是否棄養、是否應履行扶養義務上實益不是很大。

2、建議以固定扶養費的方式來處理,並且簽立協議書,之後以匯款方式交付。

3、至於對方包含賭博冒名抵押、或其他不法行為,可以蒐證之後提告,或是聲請保護令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9 12:06

您好,

 

1、類似這種協議,放棄請求扶養權利,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建議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外婆之扶養義務,由法院來認定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甜甜 105-02-18 01:00
法院寄來一個文件 上面主旨說 請於30日內對下列進行訪視 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另將訪視報告及建議資料以電郵方式傳送本院 以供本院審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參考!說明裡面有一點說 本院受理104年度婚字第264號離婚等事件 ...... 這是什麼意思呢? 是說小孩監護權嗎?還是還有離婚的事情?

應該為家訪通知, 可以看一下受文者是否有社福單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8 2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為您辯論處理訴訟事宜,避免法院作出對您不利之認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8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為您辯論處理訴訟事宜,避免法院作出對您不利之認定。

Simon 105-02-15 16:54

你好:

請問我父親死亡,名下無任何財產, 但房產建物登記於母親其市價約2500萬,父親是否仍可主張其所有權一半並依法繼承子女,以利將來媽媽百年後遺產稅的申報(免稅額1200萬)?

 

謝謝

你好:

除非有借名登記關存在,否則登記在母親名下之財產就是母親所有,不是父親所留之遺產。 父親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已無法再主張權利,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之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繼承人無法主張。 1200萬元免稅額部分,將來繼承發生時仍然可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主張減除。
沈恆 (沈律師) 105-02-15 17:56

您好!

動產權利歸屬原則上以登記為準,登記為母親就是母親的財產,除非有證據能證明是父親所有而僅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夫妻一方過世時,僅生存的一方才有機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死亡的一方或其繼承人都沒有權利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民法1030條之1第3項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父親過世後,子女不得主張繼承父親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遺產稅申報的部分,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有關動產價值的認定,土地是以 「公告現值」為準、建物則是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所以您寫的市價2500萬並不是計算遺產稅的標準。除此之外,遺產贈與稅法還有許多扣除額的規定,實務上也有許多減免遺產稅的方法,都可以有效減少遺產稅的金額。

因不瞭解您的實際情況,建議有關遺產稅申報的相關法律問題,仍應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在合法前提下,依您的條件為您規劃最有利的方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5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目前由父親之繼承人(除母親以外)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將分配所得列為遺產,再由繼承人(包含母親)按應繼分分配遺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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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5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目前由父親之繼承人(除母親以外)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將分配所得列為遺產,再由繼承人(包含母親)按應繼分分配遺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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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沒有辦法這樣

但是既然已經有想到這問題

就可以事先規劃遺產事宜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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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us 105-02-11 17:45

請教各位律師

在104年9月底第一次開庭後    請法官傳未成年子女(8歲)出庭作證家暴案件

一直到105年2月才收到3月要開庭的通知

相隔快半年才開庭    小孩當時的記憶也有些淡忘了

想請問這樣的法律程序有疏失嗎??

小孩若有些情節忘記    但重要的情節還有記憶在

請問這樣子還有證據力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1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可作為證人,但仍建議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取得有利之判決,避免有利證人不慎成為敵性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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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1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可作為證人,但仍建議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取得有利之判決,避免有利證人不慎成為敵性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11 23:57

您好!

小孩作證並不會有問題,證明力則要看小孩當庭陳述的內容而定。這牽涉到詢問證人的技巧,建議可找律師陪同出庭詢問證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仍然會有證據能力,但很多事情可能會因為小孩忘記而有影響,建議委請律師到場幫忙詢問,避免重要之點未被問到。

Dennis.chen 105-02-08 00:37

小弟想請教各位關於未婚生子戶口的問題,我和我女朋友尚未辦理婚姻,現在有了小孩(約5個月),將來小孩子出生後要辦理報戶口的問題

1.  我看過相關文件,未婚的子女會報入生母的戶口裡,生父需要申請認領的程序,我想問的是,如果小孩不想將小孩報入生母的戶口裡,是否可以直接報入生父中? 

簡單來說,想將小孩申報戶口的時候,可以將小孩的戶口報入我這邊,一樣共同有監護權,之後結婚時再將其他程序再完成,再麻煩各位幫幫我解答這問題,謝謝!!~~~

請按戶政指示辦理,避免以後更多手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8 18:57

您好,

 

小孩出生時就可以辦理認領,將小孩直接登記在生父戶口下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8 19:50

您好,若先辦理認領,且女方也願意的話,就可以直接報到您戶口

Angel 105-02-06 10:40
請問我未婚夫是他家裡一歲時領養的小孩,養母在幾年前有過戶兩個套房土地給甲!完全沒有貸款,這些財產都是他一個人的名字。那我與他下個月才要登記結婚,請問如果他因為癌症過世,我是能合法繼承這些動產的嗎?養母的親生兒女是否有權利因為血緣的關係,不讓我繼承呢? 另外有一個土地是他的名字,但抵押在養母的親生母親子名下,單純因為怕我男友會賣掉,互相牽制,我未婚夫如果癌症過世,我該如何處理!前提是我們決定要下個月登記結婚!因為這些是婚前財產,他希望如果他真的死亡能給我繼承!那需要有遺囑嗎? 擔心因為是養子的問題,養母的親生子女會在死亡後跟我討要回去!我需要提前做什麼準備嗎?再麻煩您解答,萬事拜託了!如果需要律師處理遺囑,我該如何聯繫呢?謝謝

你好:

你與未婚夫結婚後,你所述之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差額,惟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屬於特別順位繼承人,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你會跟第二順位繼承人(養父母)共同繼承,你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養父母共同繼承另二分之一。 抵押權人的權利不會受繼承之影響,若清償期屆至未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聲請猜定拍賣抵押物,並強制執行求償。 養子女是擬制血親,地位與親生子女相同,不會有差別待遇,登記在養子女名下就是養子女財產,除非是借名登記關係,否則無權要求返還,毋庸擔心。
沈恆 (沈律師) 105-02-06 11:16

您好!

1.  已經過戶套房土地是婚前財產,也已經屬於未婚夫所有,其他兄弟姊妹沒有權利要回去。土地部分因抵押權具從屬性,如果沒有實際債務存在,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2.  若婚後夫過世,套房土地會成為遺產。除了配偶是繼承人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依序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為繼承人。遺產會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並不是全部歸配偶所有。
3.  可立遺囑將所有遺產都指定給配偶單獨繼承,但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的扣減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6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未婚夫結婚後,由未婚夫將其財產全部贈與給您,成為您的財產,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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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6 22:11

您好,因為是婚前財產,因此非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但若結婚後先生過世,在您跟他未有小孩的前提下,會由您與先生父母一起繼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6 23:00

您好,

 

1、還未完成結婚登記前,您尚無繼承的權利。

 

2、收養關係成立後就享有繼承權利,所以您的未婚夫有繼承權。

 

3、婚前財產只是你不能主張婚姻財產分配,但您如與先生登記結婚,您就有繼承先生遺產的權利。

 

建議可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以利提供更完整的評估,並協助處理遺囑或後續訴訟事宜,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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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er 105-02-06 00:44

    老公爺爺於2/1過世,這兩天家族聊天談到繼承問題,由於奶奶於與公婆、叔叔、姑姑年紀皆偏大,且公公多年前有幫人借信用卡貸款,但實際借款人避不見面,銀行也多次來電、存證信函要求還款,因此提議直接由孫子輩繼承爺爺的田地、房屋

    目前問題是奶奶、公婆、叔叔、姑姑與姑姑子女要辦理拋棄繼承,除了叔叔設籍北部,其餘人皆設籍同一住址(有分戶)且姑姑住在附近,每天會回來探望奶奶,這樣有需要寄拋棄繼承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嗎?爺爺設籍臺南市,臺南地方法院會要求要每個拋棄繼承人都各送一份拋棄繼承申請書嗎?還是可以直接在同一份拋棄繼承的文件上簽名蓋印?或者僅公公辦理拋棄繼承,爺爺的遺產直接登記在老公、小叔與叔叔的兩個兒子名下,這樣也是可行的方法嗎?

你好:

配偶跟子女輩都拋棄繼承,會由孫輩繼承;若子女輩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遺產由其繼承,孫輩並非繼承人也沒辦法代位繼承。 若輩繼承配偶、子輩拋棄繼承,就會由孫輩繼承遺產,此時除非公公之債權人以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否則拋棄後公公就非繼承人,無權繼承遺產。 至於公公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實務學說有不同見解,目前多數是採取不得撤銷之見解。 拋棄繼承可以寫在同一份書狀即可,要準備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拋棄通知書收據(通知其他繼承人或次順序繼承人)。 拋棄繼承專屬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6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仍無法解決債務問題,目前您應先搞清楚,您欲處理甚麼問題,再考慮是否已拋棄繼承之方法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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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6 23:10

您好,

 

1、可以只有公公拋棄繼承,公公的代位繼承人仍然可以繼承公公的那一份。

 

2、如要拋棄繼承,就必須按著法定程序,寄發書面通知給順位繼承人,通知已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2-05 21:35

以下是我目前在職診所發生的狀況,醫師徐自103年8月到職始至104年5月間對本人談話的某些字眼即帶有騷擾意味及不友善的注視,在本人用婉轉帶斥責及刻意迴避後稍有收斂,並開始與各同事示出善意,也就釋懷,之後開始對本人說應該要為診所放血的療效作研究並寫成論文,並與老闆她們提過,也仗職位之便私下向老闆要求指定本人在旁跟診,老闆自104/5月始,是說診所只有一位醫師,就從病人數最少的禮拜四下午縮診至應徵到第二位醫師前改給醫師休息,徐也開始請求本人協助資料收集,且一直用紙筆描述拿給本人看,但本人疑惑,也沒有思考太多,當月老闆出國探視子女,徐即邀約5/7下午找文獻,並極力說服與徐同車,省時也不累,只好答應,並說要先吃飯,路程至用餐安就開始表示對"本人的好感","願意當本人孩子的父親","年齡差距大不是問題"....,徐於用餐繼續談論與自己太太在國外就已經沒有"那個",後止住,又說本人應該多開闊視野,如無適合對象"也是可以考慮..."又止住,並且持續向本人凝視...,本人即隔天開始迴避,並有跟同事抱怨,迴避加上抱怨,徐不滿,並在本人接過病歷時即大力甩推的方式丟在本人身上,本人即與徐在診間爆發衝突,爾後徐即常用其職位開始找同事麻煩,如聽到本人在跟同事描述徐對本人說的話或行為,即大聲吼罵等等壓迫性語言或給予老闆壓力使來限制本人不能與同事聊天,限制本人只能在哪裡活動,或者只要徐有上班的時間本人就不要來上班,或跟老闆大聲嚷嚷說他不需要這樣的護士,叫本人離開工作,本人不離開就是他要走,並威脅老闆說:沒護士依舊可以看診,沒醫師妳(老闆)就只能停擺等等,本人因此被老闆驅趕提早下班之總總狀況...,爾後又跟同事描述自己(徐)對本人多愛慕等等,情緒非常易失控起伏不定,老闆的大姊亦跟本人說勿與醫師反抗,如果他(徐)被妳(本人)氣走,沒醫師妳罪過就大了。總總事情下來造成本人心理上的壓力很大,各同事上班情緒多緊繃,並且影響睡眠作息跟噩夢,礙於篇幅描述到此,而且老闆想勸我不要告他,老闆說她也有去問律師,說我告不成,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

因為對方尚未直接以動作對您性騷擾,因此您必須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向對方尋求民事賠償,因此建議先行蒐證對方私下對您透露出愛慕的話語,或是找到人証證明對方曾經以性騷擾的言行讓您感到不舒服,此外,可向精神科醫師尋求協助並取得就醫診斷證明您確實因此受到精神損害,並就對方的行為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撫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05-02-05 22:24

我有醫師一直寫給我的字條,邀約北投,陽明山,烏來,也在開會記錄上寫,我不嫁他也不崇拜他之類,而且每每他給我字條之後我會跟他有衝突,且他也會在病人面前跟我衝突,也叫同事跟我說叫我在他有上診時就不要來上班,目前一個禮拜只有兩個下午不是他的診,很明顯在損害我的工作權利,也曾叫同事問我說薪水多少,他付給我,叫我不要上班,我前陣子有跟勞工局詢問,我們老闆還罵我為何事情要鬧大,我有錄音,也有那些紙條跟開會記錄

一、請考慮換個工作

二、以前我也被性騷擾過,而且我被騷擾的狀況更嚴重,對方是個男的但我是喜歡女生…那時候沒有性騷擾防治法…

三、這個醫生以為自己可以把妹被拒絕了所以心裡不舒服…而且他拉不下這個臉…

四、性騷擾如果是有摸你胸部、屁股、私密部位等,會是刑事的問題,如果是言語的部分,則是行政處罰的問題。

五、這類案件搜證要費點心思,苦無證據的情況可以考慮民間測謊。會有費用問題。

六、我是你的話會考慮離職,我以前做過粗工,小七店員,律師助理,法官助理,每次換工作都想辦法找薪水更高的工作。危機就是轉機。

七、是否一邊工作一邊提告請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7 16: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錄音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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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8 1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錄音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

105-02-05 17:55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出賣自己部份給丁。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但乙丙未同意,未登記過戶。 甲死亡後由其子女繼承,丁該如何向甲繼承人主張其所有權? Ps 甲名下無財產可返還丁已支付之價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18:26

您好,

 

1、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公同共有人出賣土地時應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讓其他共有人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所以本案中甲若未通知乙丙行使優先承買權,則甲出賣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2、丁只能從甲地遺產求償已支付的價金,甲雖無財產但有土地,可向法院請求拍賣甲所有的系爭土地以利丁獲得受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2-04 14:43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賣自己部份給丁。但乙丙不同意,未登記過戶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 甲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共有關係,丁該如何像甲繼承人主張所有權? Ps 甲名下已無財產可返還丁支付之價金。

你好:

要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以公同共有之權利為標的之買賣契約是否構成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實務有不同見解,晚近大多採契約仍然有效之見解。 若約定甲需要辦理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辦理過戶,買賣契約有效,此時甲負有辦理分割共有物及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甲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之規定,繼承繼承甲之權利義務,包括上開買賣契約之義務,此時可訴請甲之繼承人履行契約。 若債務人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並依民法第254條再為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甲仍遺留該筆土地之權利(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作為遺產,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決要旨,拍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類推適用對於動產之執行方法進行換價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沒有陷於違約,我方不能直接要求解約賠償

2、主要應該要判斷原本的甲乙丙公同共有的原因是什麼來判斷,該公同共有的淺在部分能否處分,不能一蓋而論。

3、倘若也是繼承,則可以依據買賣契約關係、繼承關係、代位關係來要求甲的子女來履行。倘是基於祭祀公業等關係公同共有,可能因為規約限制處分權,屆時就是無效的契約

4、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有無起訴之機會才能保障權益。

sj 105-01-28 16:55

我公公於1月初在越南過世,目前台灣留有一房產,我們子女都決定拋棄繼承,但是他在越南尚有配偶及一子,越南配偶已在台灣登記但並未取得國籍。

請問房產可由越南配偶來台繼承嗎?我查『土地法』中說越南人不得取得土地,那麼此一房產該如何處理?如果要買賣該如何處理?

你好:

外國人是否可以取得土地土地法第18條規定係採互惠原則,你要先釐清越南國有關中華民國人民取得土地之規定,才有辦法判斷越南籍配偶是否可以繼承土地及建物。 若無法繼承,由於你們都辦理拋棄繼承土地房屋會由公公與越南籍配偶所生之子女繼承(我國國籍法在血統主義,子女具有中華民國籍,非外國人)。
沈恆 (沈律師) 105-01-29 00:46

您好!

外國人可否取得台灣土地權利,需先看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有無平等互惠條件,越南與台灣並不是平等互惠國家,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越南人不得繼承取得台灣土地,但仍可繼承取得其他財產。因其他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本件繼承人是越南配偶及其子,如果其子具有我國國籍,土地部分可全部登記給其子,再以金錢方式補償給越南配偶,其他遺產(包括房屋)則由越南配偶及其子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j 105-01-29 11:04

感謝律師專業解答。

已通知越南配偶前來台灣處理相關事宜,若其子具繼承權,是否也須來台辦理(未成年)?

由於越南配偶希望將該房屋出售,相關繼承過戶房屋買賣問題,是否委由律師辦理較妥?

pony 105-01-28 09:17
我跟先生結婚快4年...在前2年內我婆婆控管我先生所有薪資及存摺印章 一直到103年8月才把存摺跟印章還給我們保管但是裡面的錢也全部被我婆婆領走估計近千萬那是我先生從畢業到跟我結婚第2年中所賺的錢..我在婚後2年我婆婆死握我先生所有的錢連家用都不願意給..在交出存摺印章同時我們也被要求簽下切結書每個月要給她5萬元生活費用..我們也每個月定期給她5萬元有8個月..雖然這對我們來說負擔不小因為我們也有小孩要撫養..現在我們想要請我婆婆還給我們我先生原先在她那邊現金..她原本說她要保管這些錢....現在她卻說這些錢應該是屬於她的..因為她撫養我先生那麼大..我先生應該要回報她..我們也就這樣沒再匯給她五萬元..老實說我先生很想要回她在我婆婆那邊快要千萬現金因為我們需要買房..但是能夠告婆婆侵占嗎..還有婆婆有3個子女卻吃定我先生要給她5萬元其他子女不用這樣說的通嗎..如果婆婆告我們沒有撫養她這樣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8 1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委請律師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返還存簿、印章及存款。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只是民事糾紛,倘若後來發現其他侵占事證,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8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款項,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姐 105-01-27 20:34

五親生前跟他朋友住,過世時對方將他的證件、存款、權狀等都帶走,後來一直找我們子女說爸爸有幫一間宮廟捐獻冷氣冰箱鐵皮等的東西,錢爸爸還沒給,另外對方說爸爸有在農會有一筆定存是信徒們的錢只有一小部份是爸爸的,要求我們子女去提領給他們,我們覺得對方不可信任,打算辦理限定繼承

1。但怎樣的借據法院認可有簽名蓋章就算嗎?(因為印章被他們拿去)

2。限定繼承只要財產清冊就可以嗎?還是要清單有餘額呢?(存款也被拿走)

3。爸爸名下有土地房子(就是蓋宮廟的)這部份可以不要繼承嗎?還是限定繼承一定會繼承到,不能選擇性繼承

4。限定繼承需備哪些資料?一定要親自到法院辦嗎?還是可以用郵寄的方式?

5。除了財產清冊上的財產外,有其他項目也歸類在財產範圍嗎?

問題很多,先謝謝耐心看完跟回覆的人

你好:

可以先否認形式上、實質上的真實性,要求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法院會進行筆跡鑑定。 限定繼承程序可以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採概括繼承、當然繼承制度,辦理限定繼承程序,你還是繼承人,若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後還有剩餘,還是會繼承。 準備好相關資料可以郵寄之方式遞送至法院,但要繳納1000元聲請費,可購買郵政匯票,但建議自己跑一趟讓收狀人員蓋章比較保險。 法院有制式格式可以上網搜尋。

一、原則上你父親往生的時候他的東西沒有經過繼承人同意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拿走。

二、裡面比較麻煩的是印章被拿走部分。

三、限定繼承的話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陳報遺產之前先去國稅局調你父親的資料先。

四、已知悉被繼承人有那些財產的話都應該要列入清冊中。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關於限定繼承,其實法院那邊都有固定的格式可供一般民眾索取,這個部分你可洽訴訟輔導科。

二、如果有什麼欠缺的一般是可以補正的,法院會限期通知你們補正。

三、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參考吧: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乙○○之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之印鑑
     不符,無法確認聲請人有聲請本件之真意,聲請人得
     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聲請人甲○○、乙○○與印鑑證明相符
       之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
       攜帶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來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一)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
     依職權定期通知聲請人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所以聲請的時候有一個就是聲請人的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的印鑑要相符。
五、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1.  建議閣下辦理限定繼承,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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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檸檬 105-01-25 14:35

你好.我想請問.我有一塊地但卻是共有土地.我想分割也問過所有土地共有者.他們都同意分割.但其中有一人他在日據時代就往生.但他的兒女未去辦繼承.他共有4男4女.其中4男2女已往生.本想請那2位還在的女兒辦理繼承.但詢問過後說不行.因必須要由所有的子女繼承.若子女有往生的就要由第三代.可是往生的(第2代)的子女未和健在的第2代沒有任何連絡無法查到..而日據往生者的那塊地的地價稅全由他的弟弟繳.那些單據上有註明他弟弟使用.那想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看你是否要保留原物,若只是要變價,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 若要保留原物並辦理分割,在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時,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 依最高法院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可合併提起繼承登記分割共有訴訟,屆時會通知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出庭,可主張被繼承人應有部分維持公同共有,若繼承人有爭議會自己提出分割方案。 被繼承人弟弟繳納地價稅跟土地所有權歸屬無關,以土地登記簿登記繼承關係為準。

您好:

可提共有分割訴訟,一併請求繼承人為繼承登記,再予以分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但法院會先要求就繼承人部分查明並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可能會被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宇 105-01-25 10:00
繼承人未婚並無子女 其兄弟姊妹有一人被收養 遺囑中有寫明給被收養之妹妹多少現金 其是否還可以要求平均分配遺產 另 若遺囑中有寫明外甥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是否合乎法律效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0:14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繼承人可以遺贈、或是分配遺產

2、不過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份,有關於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的特留份為遺產的1/3。

3、程序上,倘若遺囑行人拒絕依法執行,可以提起侵害繼承訴訟

4、建議應該備妥遺囑尋求正式諮詢,擬定訴訟策略及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5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審視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若未符合,該遺囑可能無效,主張應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若遺囑有效,仍可爭取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1-25 21:23

您好!

1被收養之人沒有繼承權,但可立遺囑分配遺產給其現金,此部分屬於遺贈,若因遺贈而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扣減。除此之外,被收養之人沒有任何分配權利。
2.外甥依法沒有繼承權,但可於遺囑中指定分配一定比例給外甥,此部分屬於遺贈,若因遺贈而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扣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菁 105-01-20 16:15

您好:

日前接到法院「拋棄繼承」通知,被繼承人為奶奶的兄弟姐妹,第一順位(含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皆已辦理「拋棄繼承」~

(1)如果第三順位的奶奶欲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就奶奶個人辦理並通知其他第三順位人即可?

(2)若不辦理「拋棄繼承」會自動轉成「限定繼承」嗎?法院書記說會變「當然限定繼承」兩者有何分別?

懇請賜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0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通知同樣是第三順位者及第四順位繼承人。

2、指的就是限定繼承,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

3、本文是建議,倘若債務很多就辦一辦,免的將來被告。(雖然可以主張限制責任,但是倘若對方提告,還是要跑法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Wang 105-01-20 10:50

直系尊親被社會局安置,法院於去年4月已經裁決減輕我的扶養義務(每月四千),去年12月上旬接獲市政府社會局公函,要求支付全額安置費用,遠遠超過法院裁決數額,若是不服處分,需於30天之內送訴願書等等審查,不然時間到會強制執行

12月下旬我已經提出訴願,訴願書填寫內容有包括法院先前的減輕義務判決,以及請求暫緩執行;目前尚無收件單位之回覆,但了解處理過程需要的時間,並不意外

然而,近日收到市政府來函(他們針對我的訴願之答辯),舉出訴願法79條第一項,要求審判單位駁回我的訴願,指稱強制安置是政府權限,產生之債權屬於公法,民法只說可減免,但非免除,所以依法向我討錢並無不當,並舉出101年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

就我個人搜尋所知,台北市政府(雖非本人案件所屬)法務局已有注意到民法扶養義務及老人福利法安置費用間的衝突,進而請法學人士於去年完成鑑定,供訴願審議及法制審議人員參考

請問:

1) 假使訴願被駁回,之後的步驟是不是: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若不服判決,再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那再之後呢?

2) 什麼是(或何時可以)“抗告”? 社會局移交強制執行時,我可以抗告嗎?

3) 以實務經驗看,勝訴的大約可能性(大,中,小)?

4) 既然法院判決我的扶養義務可減輕至每月$4000,從判決日起我是否只需要負擔這部分(而並非社會局要求的全數費用)?

5) 目前社會局指出已經積欠的安養費用,若判決是我的義務但我無法一次付清,政府會容許商討分期償還嗎?

6) 有關民法1114條,如果第一代直系卑親屬(子女)不存在,第二代直系卑親屬(孫子女)是否有繼續負扶養隔代尊親屬的義務?

 

非常謝謝解答與指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0 10:56

您好,

 

1、如果都敗訴,案件就確定,你就必須遵照行政處分內容給付安置費。

 

2、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不服時提出之救濟方式,跟行政機關之處分、執行無關。

 

3、行政訴訟成功機率較一般案件低一些。

 

4、可委請律師處理行政訴訟事宜,爭取最大之機會。

 

5、可聲請分期付款

 

6、直系血親間就負有扶養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課與義務訴訟,會依照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若對強制執行不符要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再提出行政爭訟。 小,如訴願決定書所載,減免扶養義務係向後發生效力,不影響已發生之公法上債權,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05號判決。 可向社會局主張,但社會局可能會認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屬於公法上債權民法第1118條之1扶養義務減免無關。 可向行政執行署各地分屬之行政執行官請求分期。 依民法第1115條第1、2項規定,有扶養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0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訴願結果不服,須於期限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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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0 1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訴願結果不服,須於法定期限內,依金額高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之,可考慮將焦點置於扶養義務分擔之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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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105-01-19 09:21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與前夫離婚已逾5年(家暴離婚),2個小孩監護權判定在我,前夫未盡過任何扶養責任,扶養.教育.生活皆由我獨立承擔,與2個小孩皆想全新過生活,想讓小孩更改從母姓,但前夫一直拒絕,不願意簽"未成年子女姓氏約定書",想請問我該如何申請法院判決?另請問過程會很繁瑣嗎?

先謝謝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法院聲請改姓,應提出目前小孩從夫姓較為不利之具體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VA 105-01-19 10:0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法院聲請改姓,應提出目前小孩從夫姓較為不 ... (恕刪)

律師您好,首先感謝您的回覆,另想請教的是,向法院聲請流程中,除了提送聲請狀外,還會需要出庭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9 15: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關於變更姓氏之部分,可提出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事由(如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姓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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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9 16: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關於變更姓氏之部分,可提出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事由(如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姓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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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秋 105-01-19 03:23
最近因為戶籍地問題上網查了很多資料, 真的是因為房東不願讓我們遷入戶籍, 而戶籍地址是很小的時候就放在那邊, 目前租給誰或變成怎麼樣我也不是很清楚, 而我目前長時間也沒有額外的錢可以搬家(目前失業無薪水,僅靠妹妹先暫時付房租) 加上目前租金也是比較便宜,搬離此處我們沒有額外的錢可以負擔, 但又擔心法院的一些單子收不到, 所以剛才上網查詢一下, 看到說 「聲請人向戶籍地法院聲請更生清算,經法院以債務人並未實際住於戶籍地,僅因子女就學、實際居住之租屋處不准設籍、或其他自身考量而設籍於戶籍地,但未實際上居住於戶籍地,而認定戶籍地並非債務人生活中心,故移轉管轄至實際住所地。」 "其中自身考量而設籍於戶籍地,但未實際上居住於戶籍地,而認定戶籍地並非債務人生活中心,故移轉管轄至實際住所地" 我目前沒有欠債,只是擔心我有任何法院信函若是沒有收到 會對自己權益受到很大影響 因此,才急著要找到在不用變更戶籍地的情況下也可以收到法院通知書~ 我目前知道稅徵機關、健保局、汽車罰單等可以改寄送至居住地 但唯獨法院公文我不知道能不能真的可以去申請改寄到居住地 其實法院可以戶籍地跟居住地一起寄都沒關係 我只希望能收到東西就好~ 以避免無緣無故變成通緝犯而又要花錢交保等問題 雖然我目前沒有要告人或者有被告的問題 但因為看到網路上有人寫到 無緣無故變成通緝犯? 原因是因為在網路上怒罵他人而被網友提告, 因為法院單子都是寄到戶籍地 而他沒有住在戶籍地也沒人幫他收信 導致他變成通緝犯, 因為擔心自己也是無緣無故或者因為某些原因被網友檢舉 而沒收到法院通知信因而吃上官司 所以才想要把寄送地點改成目前租屋處 但又不希望因此而影響房東跟原戶籍地, 希望律師可以幫幫我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1-20 00:30

瑞秋你好,法院原則上還是以戶籍地為寄送地址,若你目前沒有案件在法院,就無法預先登記現居地,只有在你有案件在法院時,可以要求將訴訟文件寄送到現居地來。

                                                                                   王律師

雅雯 105-01-17 17:21

未成年子女的生母車禍往生,但孩子的生父和生母已離婚

未成年子是跟生母的性氏,因為現在要辦理這些孩子的監護權,是否要透過生父嗎?還是可以直接跟孩子的外公外婆當未成年的監護人呢?

 因為目前找不到孩子的生父,孩子的外公外婆能否向法院提出停止親權呢?

如果可以的畫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7 17:31

您好,

 

小孩監護人死亡監護權自然歸屬於生父,

 

如認生父不適任或其拒絕承擔責任,則外公外婆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祖父母要取得監護權,則應透過法院來聲請改定監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7 18: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生母死亡,將由生父取得監護權,惟若生父有不適任之虞,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外公外婆,可嘗試提起訴訟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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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7 18: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生母死亡,將由生父取得監護權,惟若生父有不適任之虞,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外公外婆,可嘗試提起訴訟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毓霖 (蘇律師) 105-01-17 20:57

您好:本案如有證據足認生父有法律上不能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時,祖父母當然為法定監護人,請備妥資料直接向戶政機關登記。如遭戶政機關拒絕,或可請法院停止生父親權後(訴訟中可向法官要求理由述明祖父母為法定監護人),再向戶政機關登記

您好:

建議提起停止親權之訴訟,停止生父之監護權,可蒐集生父監護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證據,包括生父長期未為照料等,於勝訴後,即由祖父母為監護權人。

Vida 105-01-17 02:28

你好大家,在上週日接到電話,很突然的我父親因偽造有價證券被通緝而入監服刑,才知道我父親在外積欠一筆債務,但我不知道是何時,為何,連債務人時誰也不清楚(不只一位),因為父親在嘉義工作,法院的通知都寄到台東老家,老家只有一位80多歲的阿嬤,我將在下星期一去看守所探望我父親,有些問題想請問各位。

1偽造有價證券,最高可判幾年,是否能保釋

2.在父親入監期間,債務該怎麼辦?(父母已離婚多年)是會轉嫁到子女身上嗎?(我已出嫁,還有一位姐姐一位弟弟)

3.若子女無力償還該怎麼辦?

4,除了子女以外,其他親友可以探視嗎?

謝謝各位的解答

我們已經手足無措了

謝謝

你好:

可以參考刑法第201條以下規定,至於實際執行之刑度,記載在刑事確定判決或檢察官定執行刑之裁定.假釋可以參考刑法第77條規定,原則上要執行二分之一,累犯要執行三分之二,才有辦法聲請假釋.

若尚未判決確定,可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建議委任律師看守所辦理律見,瞭解案情,並協助辯護.

除非你有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否則父親的債務子女無關.將來繼承時有可能會繼承債務,屆時在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即可.

依照監獄行刑法即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親屬可以辦理接見,但有次數限制.

Vida 105-01-17 02:11

你好大家,上週日接到電話,很突然的我父親因偽造有價證券被通緝而入監服刑,我才知道我父親在外積欠一筆債務,但我不知道何時,為何,連債務人是誰也不清楚(不只一位),因為父親在嘉義工作,而法院通知都寄到老家台東,老家只有一位80多歲不識字的阿嬤,我將在下星期一去看守所看望父親,我有些問題想請問各位。

1.偽造文書最最高可判幾年?是否可保釋

2.在我父親入監時期,債務該如何處理?(父母已離婚很久了),是會轉嫁到子女身上嗎?(我已出嫁,還有一位姐姐一位弟弟)

3.如果子女都無能力償還,該如何是好?

4.入監期間,除了子女外,其他親友可以探視嗎?

謝謝大家的解答

我們真的手足無措了

您好:

1.  偽造有價證卷,分處刑法201條至204條,會依照有價證卷的種類而有所不同之刑期,若您父親係偽造本票支票等有價證卷,因為判刑是從3年以上,無從獲得緩刑

2.  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您父親向他人借貸,因債務人名字是父親,您並不需負擔起還債的義務,但若您曾擔任父親的保證人才有擔負還債的義務。

3.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62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因此親友係可以探視。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Sun 105-01-16 18:41
我朋友的前夫意外死亡,有個微型保險理賠金,因為保單的受益人指定法定繼承人,所以30萬的支票是她孩子的名字,由媽媽(我朋友)代理,因為是她前夫家裡處理的後事,聽聞喪葬費用有欠款,請教您,我朋友她前夫那邊可以請求代理人返還喪葬費用嗎?(她前夫那邊有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費用了,她前夫有欠款,實際上是領到6萬)我朋友可以不要幫忙處理喪事嗎?她可以主張這條理賠金額的錢要用在養育子女的教育費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18:49

您好,

 

前夫保單如有指定受益人,則身故保險金即不屬於前夫之遺產,是以您朋友無須以該30萬保險金支付喪葬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鴨子 105-01-15 11:16

你好,想請問你關於繼承之問題。

目前父母已離婚子女有:兩男一女(全部成年) ;監護權: 媽媽

父親已在娶外籍配偶,子女:一男(國小);且準備生第二個小孩

 

想請問如果父親過世後,繼承是5個小孩平分還是照順序分?

若是父親有負債,再娶的外籍配偶也跑不見後,負債將歸我們3位子女共同償還嗎?

 

如果在父親還沒身亡時,就辦理拋棄繼承財產

等過世後,不管是遺產或負債就不歸我們3位子女所有了吧?

最後想請問,拋棄繼承是要我們3位子女個自分開辦理嗎?

不好意思,麻煩解答問題,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5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親子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異而受到影響,除非有被收養,否則倘若父親過世,還是會有繼承問題,由該時後的配偶與所有子女一起平均繼承

2、拋棄無法提前辦理。

3、不過不用擔心,只需要於知悉死亡再辦理就可以了,倘若來不及,還是可以主張以所繼承財產為限不清償責任即可(所謂的限制責任)

 

 

 您好:

繼承民法上的權利也是義務,享受權利就要負擔義務,這是對等的道理。所謂繼承,從被繼承死亡開始發生效力(換句話說,一定要有某人去跟上帝喝咖啡,相對應的權利才會產生),對誰發生效力呢?對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權無法事先拋棄,因為權利尚未產生,何來拋棄的道理。

再來,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一定要按照順位,必須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了,才會下一順位,依序排下去,順位的編排跟親等有關,與有無成年無涉,因此只是被列定繼承人,在被繼承死亡時,當然享有繼承權。

關於繼承的比例,一定要注意到被繼承人有無「配偶」存在(必須要有婚姻關係存在,小三、小四、小五都沒有這個權利),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所以很有可能的組合是:「配偶+第一順位」或「配偶+第二順位」或「配偶+第三順位」或「配偶+第四順位」,要看個案,如果還是不懂,建議請教專業律師,千萬不要聽信其他非律師的建議(曾有個案聽信代書辦理繼承手續,但數年後慘遭銀行追討,原因是程序沒有跑完,悲劇.......)

還有上述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想要繼承遺產,當然也要繼承債務,這是同時的。

倘若還是有問題,就請您來信s00725003@yahoo.com.tw,倘若您覺得回答滿意,也請您至http://mypaper.pchome.com.tw/s00725003點閱相關文章,增強對法律的概念。以上。

叡叡 105-01-15 10:42
我跟先生尚未離婚先生因私人因素離家約4個月,在104年11月30日學校有播一筆大班學費補助款進我的帳戶,先生和婆婆一直說我侵占先生的錢,子女費用是我跟先生輪流出補助款像沒給先生酸不算侵占??
沈恆 (沈律師) 105-01-15 23:36

您好!

要看誰有受領補助款的權利?如果您有權利受領,就不會構成侵占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如 105-01-14 11:55

律師您好

我與前夫在去年104年已由法院裁定離婚,兩名小孩子的監護權由我監護,對方需每月給付我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今日,對方刻意將他名下房屋脫產,也不再付我扶養費,請問我接下來要怎麼辦?

就算我向法院申請,是否只要他名下無任何積蓄,我就拿他沒辦法呢~

你好:

可持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所得。 對方名下若無財產薪水,要等到對方有財產才有辦法執行。 若對方有脫產之行為,可代位主張通謀虛偽請求將所有權返還回來,或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詐害債權撤銷法律行為,將財產返還為前配偶名下,再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詳細狀況要依判決內容及具體證據才能夠判斷。

 1.  就閣下所述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扶養費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叡叡 105-01-14 09:16

於104年11月30日收到新北市鶯歌國小合發的學雜費補助款,補助款的錢都用在子女身上,如買文具或繳營養午餐或早晚餐等一些東西我並無私用納這樣算侵占先生的財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4 1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嘗試主張並無侵占故意,不過您要有所謂花在子女其他費用的單據,並且做成明細。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4 1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對方提出侵占告訴,可針對犯罪行為及犯罪故意部分加以爭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4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對方提出侵占告訴,可針對犯罪行為及犯罪故意部分加以爭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u yao 105-01-13 23:12

律師你好,我和前夫生育三個子女,我上法院爭取第一子女監護權,原前夫不同意,不料請了律師後同意讓第一子女的監護但卻跟我索取第三子女贍養費,我害怕不同意就拿不到監護權所以不得已簽字,但是我因有貸款要繳所以未履行支付他贍養費,現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扣款,我每月信貸近17000,車貸以帳單繳納近12000,我改嫁生育一女目前一歲,現任先生前有一子要養加上他有協商貸款7300,我們在外租屋生活,兩人要支付貸款生活費,幾乎每月都月光族,我的問題是我要如何去訴訟不支付贍養費,前夫他是公務人員,我是醫院的小職員,我能怎麼做?

您好:

您可主張協議離婚後,因本身經濟狀況不佳,無法履行原協議所定金額,請求法院酌減扶養費金額。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里慈 105-01-12 16:42

我父親過世前一年多將土地分給二個哥哥 是否可以取回重分配  我們有四個子女  程序要怎麼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2 16:48

您好,

 

1、若土地為父親自行決定並移轉登記至哥哥們名下,是合法的。若係被他人以違法方式移轉登記,可提起刑事之告訴與民事撤銷之訴以為救濟

 

2、若土地是父親自由意志所決定之分配,您無法主張重新分配,但您可主張侵害您的特留分,要求哥哥們返還特留分遺產(應繼分的1/2)。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當時贈與之原因為何,由於是生前贈與,所以並不一定能拿回重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2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父親死亡前二年之贈與,可視為遺產,請求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2 1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父親死亡前二年之贈與,可視為遺產,請求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小邵 105-01-11 09:29
我的太太在104年10月7號不幸自殺往生我們當時還有婚姻關係但第一時間我的岳母卻把我太太的戶頭的錢通通轉走了然而又要求我把勞保勞退的賠償金轉交給他~~那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該如何保護我的權益呢..勞保勞推申請表我記得有看過法定代理人的程序(配偶.子女.家屬)那又在什麼情況下她們又能拿走這些賠償款項呢

你好:

繼承順序規定在民法第1138條規定,若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是第二順序無法繼承遺產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要提領銀行款項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為之。被繼承死亡後權利能力消滅,若以被繼承人名義提領銀行款項,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詐欺罪。民事上可以民法第1146條規定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回復。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以下之死亡給付屬於照顧遺屬之保險給付並非遺產,請領順序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規定,惟勞工退休金則屬於遺產,依上開說明辦理。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