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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mund641025 105-01-10 18:30

你好:

年前祖父死亡,遺有動產2筆,合法繼承人有大舅,小舅媽及其子女,阿姨,我母親等,繼承後因各繼承人未達成協議迄今仍未完成繼承登記;期間大舅為順利辦理繼承登記曾以存證信函通知,但並未以合情理之方式溝通反而惡言相向故仍未達成協議;最近大舅再以未善盡扶養義務追討扶養費,請問:

1.收到法院通知該如何處理?

2.對於無事先協議之已歿祖父母扶養

請求有無理由?煩請各位協助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0 18:55

您好,

 

1、應將收到之法院通知及相關資料交由律師審閱,始能評估如何回應。

 

2、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原則上應平均分攤,若大舅依據不當得利規定向其他子女請求先前代墊之扶養費,應屬有理由。

 

建議嗣後收到法院通知或經大舅提起民事訴訟時,應備齊相關資料委由律師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herry 105-01-10 16:45

想請問2個問題:

1.如果前夫的爸爸過世後留下債務,其子女全數辦理拋棄繼承,那這筆債務會轉移到我的子女身上嗎?

2.因離婚後已多年未聯繫,若前夫過世,我的子女是否會因為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而必須承擔父親的債務呢?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律師解惑,謝謝各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0 1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其所生子女,縱使已經離婚,仍具有繼承權,必須辦理拋棄繼承

2、依法於知悉後3個月內辦理拋棄即可,倘若來不及,還是可以主張以所繼承遺產為限,付清償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1-10 18:20

您好!

1.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後,就會輪到孫子女繼承,若不想繼承,孫子女需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辦理拋棄繼承。但若超過時間無法拋棄繼承,仍可主張以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無需以自有財產清償
2.  父親過世若不想繼承子女需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辦理拋棄繼承。但若超過時間無法拋棄繼承,仍可主張以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無需以自有財產清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ndy 105-01-09 21:52

您好:

請問我已結婚沒有子女,父母也過世了,

尚有一位哥哥,因先前父母過世時遺產分配

他拿現金,我拿房子

但是他時常會來鬧事(台中醫院診斷精神異常)

若是我死亡了,遺產分配會是?

配偶全部得到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9 22: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由您的配偶取得2分之1,兄長取得2分之1。

2、建議可以預立遺囑

沈恆 (沈律師) 105-01-09 22:40

您好!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繼承人是哥哥及配偶二人,應繼分各1/2。如果不想讓哥哥繼承,可立遺囑處分遺產,但哥哥至少仍可主張特留分的保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ax 105-01-09 12:46

請教律師

因岳父早年離異後,家人對其資產狀況均不清楚,近日被通知已過逝須辦理相關事宜,其子女擔心會有債務大於資產問題,如果不申辦拋棄繼承恐需負清償責任,請問限定繼承是否可僅針對遺產繼承,而不需負清償責任,或有其他方式?另一方面,因岳父已非本國籍,是否可在子女戶籍所在地方法院申辦拋棄繼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9 13:11

您好,

 

1、現行法律規範已採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之有限責任),繼承人只需以所得之遺產負擔清償債務之責。

 

2、繼承人也可辦理拋棄繼承,放棄繼承之權利也無須負擔任何債務

 

3、若非本國人,關於繼承法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應適用被繼承人岳父本國法法律,是本件應參考岳父之本國法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如果是辦拋棄繼承的話,很多人拋棄完之後後悔的。

二、因為很多人拋棄完之後才發現被繼承人是一個很有錢很有錢的人,曾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從國外跑回來台灣說要還錢的,結果因為拋棄繼承卡在那裡有錢也不能拿。

三、所以拋棄繼承之前要三思呀。目前採強制限定繼承的話有沒有必要基於一個不了解狀況就先拋街繼承?請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遲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姐 105-01-29 03:1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律師所言,請問一下對方提出債務時,如果有疑慮,是否就要交由法院裁定呢?

ef21688 105-01-08 21:43

父親當初外遇生子,所以父母離婚快20年,我跟妹妹跟媽媽生活,姐姐跟爸爸和小媽以及小媽生的兒子女兒一起生活,最近爸爸因為得了阿茲罕默症的關係人變得暴躁易怒,小媽受不了跟他離婚了,因為家中還有高齡90的爺爺,所以目前爸爸跟爺爺的撫養就只有姐姐在處理,但是姐姐的銀行信譽以前被爸爸到處借貸已經信用破產,也結婚了有自己的家庭小孩撫養,小媽跟爸爸所生的兩個小孩一個19歲一個17歲完全不想照顧爸爸,也不願意幫忙出點錢,甚至說要讓爸爸睡路邊自生自滅,姐姐壓力很大,請問姐姐可以告爸爸跟小媽生的兩個小孩遺棄爸爸嗎?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讓他們出面一起照顧爸爸

您好:

1.  雖然您與您妹妹並無和父親住在一起,但仍係親身父親,您及妹妹、姐姐及對方小媽之子女,都具有撫養父母之義務,若對於年邁無自救力之父母皆不撫養,恐涉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您父親恐可對於子女提出遺棄刑事告訴。

2.  依您所述,建議先請父親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其中您及妹妹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主張父親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減輕或免除對父親撫養義務,而將撫養義務歸於小媽的子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05-01-08 13:57

你好:
我母親94年過世,當時我們子女未滿20歲,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
後來母親名下的房子法拍後,還欠銀行120萬,
目前我們尚未收到房貸120萬的強制執行扣薪,
但有收到政府發出的<房屋稅2000元 強制執行單扣薪> 5年前收到的。
請問:
◎ 我們是否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1>可提出限定繼承
◎ 以所得遺產完清債務即可?(不過我們沒有繼承任何遺產)
◎ 我知道這需要律師協助,請問接下來如果想對法院直接提出異議,
    程序是如何?收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1>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2 17:2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可以。 2、 倘若沒有遺產也無涉,還是可以主張。 3、 程序上應該是債權人向我方提告的時候再提出答辯即可,倘若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則必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看目前到哪個程序了,費用也隨之不同,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max 105-01-07 13:58

請教律師,

父親早年移居大陸已非本國籍公民,是否符合拋棄繼承條件?

子女是否仍有拋棄繼承之必要?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7 14:21

您好,

 

1、繼承權在您父親離世前,是無法拋棄的。

 

2、雖您父親已非本國人,然有些財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例如在本國內之動產,仍會依據本國之法律處理,而有些財產可能就要依據大陸之法律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7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血緣關係不會變更戶籍、國籍而受到影響。

2、在法律上是您的父親,依法就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至於是否辦理拋棄繼承,可以審酌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來判斷。

阿富 105-01-06 14:39
我母親想要立遺囑,內容為我二姐、大姐各拿現金250萬;其餘房產及現金由我繼承。 我母親目前的財產為現金400萬及房屋一棟;若以遺囑的內容將來是否會符合我二個姐姐特留份的部份。 Remark:我母親名下就我和我二個姐姐共3名子女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6 14:45

您好,

 

依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一款規定,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是以若系爭房屋價值過高(以現在現金400萬為準,系爭房屋價值不能超過1100萬),則您母親現在的遺囑可能就不符合特留分之規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必須要計算你們財產總額

總之其他兩人取得的財產總共必須為總額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他們至少一人要有六分之一的金額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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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105-01-06 10:01

我跟前妻已經離婚,育有一女2歲,當初離婚協議書註明監護權歸我,前妻兩個禮拜可以接小孩過夜一次,但是小朋友在被前妻接回去過夜時在去年八月跟十一月有發現兩次受傷,而且都是臉部瘀青,第一次詢問前妻只簡單說帶小朋友出去公園玩被撞到,第二次受傷在交接子女時完全沒講,是我事後line問他才說帶小朋友出去玩撞傷,針對小朋友受傷都簡單帶過,完全沒有詳細說明事發經過且受傷程度,讓我感覺我對小朋友的教養權嚴重受到侵犯,在加上最近兩次小朋友從他媽媽那邊接回來後,小朋友情緒會異常激動並糗說出媽媽壞壞, 痛痛等字眼(這個可以當證據嗎?), 讓我懷疑小朋友有受到不安全的對待,兩次受傷我都有馬上帶小朋友去驗傷,也有拍照存證,請問我這樣的情況如果去申請保護令會過嗎?

因為離婚協議書上面有註明兩個禮拜可以讓前妻帶小朋友回去過夜一次,如果在申請保護令的期間我不讓小朋友回去過夜,但是請前妻過來探視小朋友(在有我在場的情況下),請問我這樣可以嗎?有犯法嗎?

一、要儘量避免激化對方的情緒。

二、證據要稍微過濾一下,除非小孩說媽媽打她或有其他證據聲請家暴令。

三、若真有家暴,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法。常見限制在家暴防治中心探視的裁定

四、虎毒不食子,十月懷胎除非極端情況不然通常媽媽不太會傷害自己的骨肉的。

五、溝通用詞要小心,儘量不要羞辱或指責。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6 1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直接報警,並且聲請保護令

2、然後以涉嫌家庭暴力為由拒絕對方以將子女攜回的方式探視子女(必須是我方陪同)

 

tony 105-01-06 10: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直接報警,並且聲請保護令

< ... (恕刪)

1.但是我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前妻有對小朋友直接施暴

2.如果我斷然不讓他把小朋友帶回去探視,會不會反而他來告我說我故意不給他看小孩而申請改定監護權訴訟

一、不給探視會有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問題。的確可能被拿來當聲請改定監護權的理由。

二、可考慮改變溝通方法溝通看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6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帶小朋友到醫院驗傷,並同時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聲請保護令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式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6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帶小朋友到醫院驗傷,並同時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聲請保護令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式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a 105-01-06 01:02
之前聽老公說過好像他不是公婆的親生子女,跟公婆是收養關係。最近我們的問題是老公從18歲開始工作後每個月都會給家裡$25000的家用一直到2012年我們結婚後改為每月給$10000,其實婚後因為我們馬上就有兩個孩子的關係,他一個人的薪水早已無法負擔我們一家的開銷,而在公婆的逼迫下每月還要給$10000的家用,所以老公偷偷的向銀行借貸了幾十萬我一直到上個月才知道,而公婆在知道老公有負債的情況下不幫還債就算了還是堅持每個月向老公討$10000的家用,想請問的是,如果老公至此之後沒拿錢回家,公婆能夠告老公遺棄罪嗎? (我們家只有老公有工作我則是在家帶小孩,無車無房還有幾十萬負債,公婆有車有房,據公婆他們自己的說法是還有約800萬的存款及不少的金飾) 另外想請問老公想跟他們撇清關係的話,有什麼辦法能夠主張提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06 02:20

您好!

養父母請求養子扶養的前提是不能維持生活,如您所述養父母本身尚有數百萬存款可生活,則養子沒有再支付扶養費的義務。既然養子不支付扶養費都不致讓養父母不能維持生活,養父母並非無自救力之人,則更不可能成立刑法遺棄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5-01-05 11:08
當時離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二萬三千元整,至乙方再婚為止。 前開款項甲方應於民國一百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乙方設於中華郵政 但是過了將近5年 每次甲方都只願意當面給 不願意以匯款方式給予贍養費。 且每次給予的金額都只有在4000~6000不等 一個月給兩次 金額總共約10000~12000 未達原本協議標準 想尋求律師協助 是否可以告甲方未按照當時協議書所寫之事項來做?

你好:

可依當初給付扶養費之協議請求,已給付部分對方抗辯後會扣除。 子女可以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至20歲成年,當初的協議只到再婚,再婚以後若子女仍未滿20歲,子女還是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或免稅額,視法院採納之標準),若你代墊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對方返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5 11: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約,倘若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ryan 105-01-04 18:05

原告(子女)與父母同住,在父母往生後提起代墊扶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實際上未有代墊扶養費之事實,所以被告提出父母可以自己的財產維持所有生活醫療之全部開銷證據(存款,動產明細),所以原告縱有支付部分或全部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返還。
如果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但原告又以被告繼承人提出支付父母生活醫療開銷的無因管理訴訟,想請問各位律師無因管理會成立嗎?被告又應該如何準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構成無因管理,對方本即就有扶養義務,您們可以從無因管理的要件去攻擊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楊小姐 105-01-04 16:22

律師您好,
房子是先生婚前購置,暫沒有小孩。

請問如先生已立遺囑:身後房子給太太,其餘所有資金含保險金如父母健在給父母,如父母不在給太太。
請問是否全數依照遺囑而定,房子為配偶所有?還是配偶得1/2+父母平分1/2?
資金部份會保留特留分嗎?是否仍可要求剩餘財產分配權1/2?
遺囑看來,除非先生父母先亡,否則並無分配子女教養資金予太太,不知解讀是否正確?

若先生未立遺囑,則身後房子是否歸還先生父母?而太太僅繼承資金部份1/2+父母平分1/2?
 
懇請律師協助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4 16:23

您好,

 

1、除非分配內容少於特留分之額度而可另外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外,原則上就是依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2、是的,會保護您所繼承遺產至少符合特留分之比例,如果夫妻間採法定財產制,順序上您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剩餘之財產才開始作遺產分配

 

3、如有小孩,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法律上為其保有特留分遺產,小孩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之。

 

4、若未立遺囑,先進行婚姻結束之財產分配,再進行遺產分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1-04 17:04

您好!

遺囑就先按遺囑分配,但遺囑若侵害繼承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扣減。 繼承人依順序除了小孩、父母之外,還可能是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不一定能完全如遺囑所定方式分配遺產分配之前,配偶還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若有子女遺產就會由子女及配偶共同繼承,不會另有教養資金的分配,除非遺囑有安排。 如果未立遺囑,則房子會歸繼承共有,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若無子女則由父母及配偶繼承,配偶1/2,父母共1/2。繼承是就所有遺產分配,包括金錢動產及其他動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oward 105-01-04 02:30

我最大的親哥哥育有2子女離婚,在十年之前就染上毒品,一直到現在已經犯了4~5次以上,常進出監獄,也幫助過他易科罰金好幾十萬,希望他能反省悔改。去年4月左右又進入監獄服刑,剛好母親又患重症,11月出來希望他能悔改好好接手家裡事業,也真的好好開始接掌家業工作,但是毒癮又再犯了,這次藉口壓力大,不施用毒品沒精神不會工作。一直以來經常疑神疑鬼,被害妄想,脾氣暴躁,也有輕微暴力傾向,前幾年嚴重時還跑到別人家裡去,也亂摔東西,還沒有傷害到人,不過他的前妻有被他施暴過。今年11月又再被警方使用搜索令查獲持有毒品(應該是安非他命),而在等法院結果的這段時間,我想還是一直有在施用毒品,因為脾氣真的很暴躁,也一直懷疑東懷疑西的,最近就因為老家有急事要過去,他誤會錯到場的時間,加上他子女愛賴床,拖拖拉拉,又愛頂嘴,就拿遙控器砸女兒,用拳頭用力槌女兒的頭,也用腳踹,小兒子也有給他打,然後責怪每一個人,說我爸媽寵壞小孩才會這樣(從小都是由我爸媽帶大,他幾乎沒在照顧)。前陣子因為長輩親戚犯了錯他還想去打人家,最後被拉住,也有用網路通訊軟體威脅親戚,他已經犯錯太多次了,已經快放棄他了,從出社會以來沒賺到錢養家就算了,還添一堆麻煩,已經在他身上(包括出錢讓他開店、結婚、養小孩、繳毒品的罰金等等)花了上百萬,這是他的判決他還說應該可以易科罰金

以上是稍微解釋一下問題的原由

問題1.像這樣已經吸毒成癮有暴力還有威脅人的傾向,傷害到家人的行為,能申請到保護令之類的嗎?

問題2.他這種吸食毒品累犯還可以易科罰金嗎? 不行的話可以關幾年? 

問題3.假如真的能易科罰金,我能有甚麼管道讓他不再讓家裡受到傷害? 我母親重症勸他他都繼續吸,我也在他服刑時勸他好好工作要戒掉,所以勸他去戒毒村勒戒中心甚麼的我想還是沒辦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4 0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蒐證之後聲請保護令

2、施用毒品的部份,依法可以易科罰金,不過部分的法官跟檢察官還是會否准,家人可以嘗試寫的陳報狀給法院或是檢察官,說明一下家裡的狀況。

3、倘若他願意主動戒治,有一些民營的機構、醫院可以協助,倘若不願意,就只能透過舉發的方式讓他入監治療。

無助 105-01-03 23:28

請教律師:

           爺爺已經去世15年,當初現金由父親,二叔的子女(五位)代位繼承,小叔,姑姑(兩位)繼承分配有簽分配書!土地部分由父親,小叔,二叔的長子繼承

姑姑們有簽放棄繼承,100年已經完成分割成三分(父親,小叔,和二叔的長子)

今二叔家的長女與女婿提出遺產侵占(土地部分)之重新分配是否依法有據?

他們希望重新分配將大孫的一部份納入遺產(本人為養子亦為大孫但他們不承認,所以她的弟弟有權利來分土地,問題是他弟弟已經代位繼承一份了,還要再用大孫的一份這不合理吧??)

沈恆 (沈律師) 105-01-03 23:53

您好!

二叔的子女都是繼承人,如果當初的遺產分配協議沒有二叔長女的簽名,就是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屬無效,遺產應全部重新分配。反之,如果當初二叔長女已簽名同意,就無法再任意反悔,不需理會她。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無助 105-01-04 00: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二叔的子女都是繼承人,如果當初的遺產分配協議沒有二叔長女的簽名,就是未 ... (恕刪)

律師您好:

       遺產分配協議書是指現金部分還是土地部分?遺產分配協議書繼承人均有簽名蓋章!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4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無須理會,目前若知對方有可能提告,應避免與對方聯絡,避免對方錄音蒐證,若與對方聯絡,亦必須錄音,且應避免積極回應任何問題,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委任律師針對對方起訴狀,撰擬答辯狀並出庭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4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無須理會,目前若知對方有可能提告,應避免與對方聯絡,避免對方錄音蒐證,若與對方聯絡,亦必須錄音,且應避免積極回應任何問題,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委任律師針對對方起訴狀,撰擬答辯狀並出庭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當初協議分配方式是所有繼承人均同意並簽字

他們現在多要一份的主張是不會成立的

所以不用擔心他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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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音 104-12-31 14:20
請問:甲有A、B、C、D、E 五名子女,甲現行過世時遺留一筆土地 ,因甲的子女-A 比甲更早過世,且有子女二人 F及G 請問該土地繼承人是否為:甲的配偶+B+C+D+E+F+G 各得多少繼承比例? 若~甲的配偶+B+C+F抛棄繼承,遺留的土地是否為D+E+G共同繼承? 這三人的繼承比例為何?
沈恆 (沈律師) 104-12-31 15:13

您好!

死亡遺產應由配偶及五名子女平均繼承,應繼分各1/6,其中A早於甲死亡,其應繼分由子女FG代位繼承,FG應繼分各1/12。 除拋棄繼承之人外,遺產由其餘未拋棄之繼承人DEG繼承,應繼分各1/3。其中G的1/3是代位A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音音 104-12-31 12:57

請問:甲有A、B、C、D、E 五名子女,甲現行過世時遺留一筆土地

,因甲的子女-A 比甲更早過世,且有子女二人 F及G

請問該土地繼承人是否為:甲的配偶+B+C+D+E+F+G

各得多少繼承比例?

若~甲的配偶+B+C+F?棄繼承,遺留的土地是否為D+E+G共同繼承

這三人的繼承比例為何?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31 13:20

您好,

 

甲的繼承人為甲的配偶、BCDEFG,繼承比例,甲的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拿到甲的一半財產,後甲的配偶與子女BCDE各為1/6,FG各為1/12。

 

甲的配偶與BCF放棄繼承,則DEG為繼承人,繼承比例各為1/3。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ack 104-12-29 11:15

各位律師好,小的目前高三正面對學測但家中有些變故,我家中的疑問如下

12/25在奶奶被送進加護病房已無溝通能力,而在12/26院方認為以可以宣判死亡,但由於習俗關係家中決定送回家在拔管,因此為當場開死亡證明給我們,所以當爺爺知道12/28早晨發現長孫女中午要去申辦死亡證明,怕財產遺產後提領需子女同意而很麻煩(家中直系有5位 3男2女 1位大柏已死 剩下的4人 有2人和他不合 我爸和長女)因此在12/28早上前往銀行說明妻子不舒服不方便出來領,因而帶著印章存摺領完金錢,大約是如此

1我想問其中此作為是否違法?

2是否犯下盜竊法(未經他人同意提領)?

3未開死亡但已死亡是否屬遺產還是要開死亡證明才是遺產?

4而324條寫直系 配偶 共同財產如犯此罪責免刑,其他親屬則變為告訴乃論,這樣不是很奇怪嗎,直接免刑?

5民法上又有神麼是他如此舉動違反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9 1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偽造文書,屬於公訴罪。

2、錢的部份倘若沒有占為己有,有分給各繼承人的話,不會構成犯罪,倘若占為己有,恐另外涉犯親屬間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

3、死亡以實際死亡時間點作為認定標準,與開立死亡證明的時間點無涉。

4、民事的部份,可以依據侵害繼承權的方式來主張權益。

 

駿 104-12-28 14:28
請問一般躁鬱症的輔助宣告要準備好那些資料以讓法官做判定? 家母原本是重鬱(秋冬)+輕躁(春夏),這3年變成是重鬱+躁狂。 因原本到了春夏她的病(鬱症)即好了,所以她到現在都沒有病識感。 十幾年前到台北榮總就醫,醫生開了鬱症的處分簽後,多年來沒有回診。 特別不舒服時才吃當時的處分簽+去年與今年在鬱期帶她到診所看病(拿到診所的躁鬱症證明)。 這3年在躁期期間一些特大的買房消費被家人攔阻了,但其他中小型消費(每年至少近百萬)則因不住在一起,沒能攔阻到。 今年在一些信用卡帳單催繳下,日」經常下子女喊沒有錢了--剩下房子
Angel 104-12-28 11:36

婆婆目前名下的動產動產想指定由子女其中一人繼承,並負責婆婆的往後的安養費與百歲年老之後的費用,其餘兄弟姊妹均拋棄繼承,但怕口說無憑,想要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找法院公證,並載明這些附註,但法院回覆:無法做指定繼承公證,因是違法的,說民法有保障家族所有人有遺產繼承特留份,若財產所有權人生前未過戶,這些遺產特留份所有人均有權向法院提出財產重新分配

請問:有何方法可解決?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8 11:53

您好,

 

婆婆尚在世,其子女無法拋棄繼承,因為繼承權還未發生;而法律也不允許子女繼承權發生前自行以契約約定財產如何分配。是以,現行規範下,難以令您家人就繼承權之約定產生法律效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4-12-28 12:08

您好!

預先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給某一子女有效,但因為繼承還沒開始,其他子女預先拋棄繼承無效,將來繼承開始時其他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分配遺產。 既然只想分配給某一子女,可考慮生前以附負擔贈與的方式移轉給該子女,若將來該子女不履行安養的約定,則可撤銷贈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蛇蛇 104-12-27 10:50

Q1:因為我母親有很多債務,但他近年身體不好隨時可能離開
我想請問我需要去法院申請放棄繼承嗎?

Q2:因為網上查的資料2009年有修改成限定繼承,只要債務大於遺產子女是不用繼承債務的。是真的嗎?

Q3:那如果需要放棄繼承,我父親和兄弟姊妹都需要放棄嗎?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給予解答,感激不盡..... 

你好:

不想處理遺產問題可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若財產大於負債可考慮改辦陳報遺產清冊。 已修法,但繼承人還是要付清算繼承債權債務之義務,否則會喪失限定利益。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都需要拋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輩、孫輩、曾孫輩...)、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沈恆 (沈律師) 104-12-27 16:14

您好!

如果確實債務遠大於財產,拋棄繼承是較簡便的方式,若每一順位繼承人都想拋棄繼承,則可一次辦理,否則只能拋棄自己的繼承權,再通知下順位繼承人即可。如果選擇不拋棄繼承,則因仍有繼承人身分,仍會成為債權人追討的對象,但法律規定只要以繼承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為了釐清繼承遺產範圍,最好仍應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詳情可參閱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ika 104-12-26 21:43

各位律師們大家好!想請教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

1.若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夫妻財產處理之部份: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 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那已經離婚半年的前夫想要找麻煩,恐嚇我要告我在去年我名下儲蓄險存款到期領回後,將其中20萬借予我親弟,卻未經他同意這部份!我需要理會嗎?

2.因婚後生子被迫在家照顧子女,原有之工作無法繼續。 前夫近日威脅要我償還婚姻期間他幫我投保之勞健保的全數金額, 還有生活費用。請問合理嗎?

3. 都已離婚近半年了, 現在前夫恐嚇我,要將當初離婚協議書上註明給付之撫育費找銀行信託。請問有這種說法嗎? 因兩個年幼孩子的監護權在我這, 而我又因為要照顧他們, 目前尚未找到合適的工作。 前夫常以此恐嚇我,若我未善盡照顧他們的責任,我就會被告! 而我又無工作,沒有經濟來源, 也不准動用他們的撫育費,那要如何養孩子呢?時常以此恐嚇我要告我。 也常常在電話中對我言語傷害,用“賤人”、“白痴”、“廢物”、“雜碎”……等難聽的字眼辱罵,我已經有錄音蒐證了,所以他經常對我叫囂“有本事就告他”~ 請問我目前無經濟來源,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阻止他繼續威脅恐嚇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6 22: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相互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無須理會。

2、夫妻間婚姻關係存去間存在的債務,仍然是有效成立的,所以要看當初代繳的原因為何來判斷,倘若是贈與,則無需返還;倘若是代墊,則必須清償

3、還是要有工作,避免無法妥適照料子女,至於扶養費的部分,確實不可以挪作他用,電話中的恐嚇,此部分可以蒐證提告,並且聲請保護令

一、他都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這部分他無立場再要。

二、保險的部分及生活費部分都是婚後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結果,你受領應該是有法律上原因,所以對方無立場跟你要。

三、小孩監護部分經濟能力只是其中一個考量點而非全部。

四、要想辦法帶著小孩活下去。

五、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7 1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知所有言論及請求均可置之不理,只要靜靜地加以錄音蒐證即可,若日後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又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亦可提出刑事恐嚇告訴,至於離婚協議書已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約定,對方不得再反悔之,可不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7 1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知所有言論及請求均可置之不理,只要靜靜地加以錄音蒐證即可,若日後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又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亦可提出刑事恐嚇告訴,至於離婚協議書已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約定,對方不得再反悔之,可不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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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 104-12-26 17:32
請問一般躁鬱症的輔助宣告要準備好那些資料以讓法官做判定? 家母原本是重鬱(秋冬)+輕躁(春夏),這3年變成是重鬱+躁狂。 因原本到了春夏她的病(鬱症)即好了,所以她到現在都沒有病識感。 十幾年前到台北榮總就醫,醫生開了鬱症的處分簽後,多年來沒有回診。 特別不舒服時才吃當時的處分簽+去年與今年在鬱期帶她到診所看病(拿到診所的躁鬱症證明)。 這3年在躁期期間一些特大的買房消費被家人攔阻了,但其他中小型消費(每年至少近百萬)則因不住在一起,沒能攔阻到。 今年在一些信用卡帳單催繳下,日」經常下子女喊沒有錢了--剩下房子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6 17:53

您好,

 

應備文件有1、應受輔助宣告人之戶籍謄本、醫師證明2、聲請人以及欲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

 

提出聲請狀,敘明事實、理由附上證據,並向法院陳明送至哪家醫院進行鑑定,法院會發函醫院安排時間。

 

以上,如有其他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6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對方無法自我控制的相關事證及戶籍謄本,屆時法院會安排鑑定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可以使程序進行比較快速。

你好:

輔助宣告程序如下:

一、聲請要件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二、管轄法院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

四、聲請權人

1、本人。2、配偶。3、四親等內之親屬。4、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5、檢察官。6、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五、應備文件

1、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3、欲任輔助人(可複數)之戶籍謄本、印章。

五、精神鑑定

聲請人向法院陳明鑑定醫院後,法院會函請醫院安排鑑定時間,請務必於書狀中敘明:聲請法院至何醫院做精神鑑定(各醫院鑑定費用不一,請於聲請前自行向醫院查詢鑑定費用)。

bbb 104-12-24 12:17

我於規定的探視時間去對方家探視小孩,對方住一般公寓式樓房3樓,時間到我會在樓下大門按電鈴,對方開樓下大門後我上樓探視,但對方要求我不得進入她家陽台,所以我是站在樓梯間喊叫小孩,但我不管是喊叫小孩還是對方,他們都在客廳活動完全沒人理會,想請問......因為對方都沒表示,沒理我就算了,也沒呼叫小孩說我來探視了,出來跟我說說話或跟我回家(規定我可以帶回同住2天),這樣構成對方是拒絕探視嗎?還是無輔導子女探視另一方?或者哪裡不當等等......要不然我都探視不到小孩,很無助,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4 15:25

您好,

 

1、如您係依法院裁定之依據取得探視權,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甚至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或是重新裁定探視方式及時間;

如果探視權僅為雙方私下約定,則您須請法院裁定探視權後,才能強制執行。

 

2、積極地阻止與消極地不讓孩子與您見面,都屬於探視權之侵害。

 

3、您另可向對方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4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阻撓您行使探視權之情形,可蒐證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或另提起訴訟請求定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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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4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阻撓您行使探視權之情形,可蒐證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或另提起訴訟請求定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儀 104-12-17 15:12
律師您好:我外婆有四個子女(甲乙丙丁),而我媽媽是長女甲,有(我戊)和(我弟己)兩個小孩,但我媽媽很早就過逝了。 今年12月初,和我同住、很親的外婆未立遺囑,突然在睡夢中過逝,目前所有的身後事都由(大舅乙)和(小舅丁)處理。 昨天完成出殯,但治喪這段期間,兩位舅舅都故意盡量不說到和外婆財產有關的事,還特別交代其他家人不要讓我們知道太多。 請問: (1)就實際狀況而言,我和我弟應是同時繼承我媽媽的繼承權,和(乙丙丁)均分,擁有4/1的繼承權嗎? (2)現在舅舅們正在申請財產清冊,請問他們之後在寫"繼承系統表"時,可以故意不把我媽媽甲的名字寫上去,讓我和我弟失去繼承權嗎?若真的沒寫上,只能訴請法院來處理嗎? 因為我不想大家親戚的感情受損,所以希望有更好的方式來處理,很緊急,請幫忙解惑~~~非常、非常感謝
陳柏甫 (Paul) 104-12-17 15:5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

1、是的,您與弟弟會代位繼承,與母親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您與弟弟各有1/8之應繼分

2、不行,如果財產管理人故意漏寫,將損害您的繼承權利,您可向法院提出異議並聲明自己的繼承權利,還不需要提出訴訟,但後續若有任何例如財產內容與數額等爭議,協調不成就有可能進入法院訴訟

以上,若有任何進一步疑問,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聯繫,謝謝

小儀 104-12-16 16:55

律師您好:我外婆有四個子女(甲乙丙丁),而我媽媽是長女甲,有(我戊)和(我弟己)兩個小孩,但我媽媽很早就過逝了。

今年12月初,和我同住、很親的外婆未立遺囑,突然在睡夢中過逝,目前所有的身後事都由(大舅乙)和(小舅丁)處理。

昨天完成出殯,但治喪這段期間,兩位舅舅都故意盡量不說到和外婆財產有關的事,還特別交代其他家人不要讓我們知道太多。

請問:

(1)就實際狀況而言,我和我弟應是同時繼承我媽媽的繼承權,和(乙丙丁)均分,擁有4/1的繼承權嗎?

(2)現在舅舅們正在申請遺產清冊,請問他們之後在寫"繼承系統表"時,可以故意不把我媽媽甲的名字寫上去,讓我和我弟失去繼承權嗎?若真的沒寫上,只能訴請法院來處理嗎?

因為我不想大家親戚的感情受損,所以希望有更好的方式來處理,很緊急,請幫忙解惑~~~非常、非常感謝

你好:

你與弟弟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應繼分各為1/8(總共1/4即你母親之應繼分)。 法院會要求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不會有你所述之情形,將來要分割遺產,一定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或訴請法院分割遺產,若冒簽、盜刻印章辦理繼承登記、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會構成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民事上可依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中段、第179條規定主張權利。 要堅持自己的立場,爭取自己的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4-12-16 17:51

您好!

如果外公已先過世,外婆的遺產應由乙丙丁戊己五人繼承,應繼分為乙丙丁各1/4,戊己各1/8。戊己有繼承權是法律規定,不會因其他繼承人不承認就喪失繼承權。戊己也可提出正確的繼承系統表,主動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別讓其他繼承人蒙蔽。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12-16 10:31
曾祖父有37坪土地過戶,它有7名子女。祖父已過世,祖父有一男一女子女。男的是我公公,公公也過世,公公有四名子女(還有四名非婚生子女),婆婆在世。想請教37坪到我們這是如何分配。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6 10: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曾祖父仍在世,只是要贈與,則想要贈與誰就贈與誰,沒有法律限制。

2、倘若是曾祖父留下來的遺產,則由曾祖父的子女及配偶共同繼承,倘若子女有人過世,則由該子女子女繼承其應繼分,此情形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撰擬分割協議書。

104-12-16 12:49

曾祖父已過世,祖父及公公都過世了,我婆婆有資格繼承切割土地權力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6 14: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婆婆無繼承分割土地之權利,直系血親卑親屬方為繼承人,即您公公之子女,方可主張代位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6 14: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婆婆無繼承分割土地之權利,直系血親卑親屬方為繼承人,即您公公之子女,方可主張代位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12-16 18:10

您好!

如果公公死亡時,曾祖父及祖父都已先過世,公公應該會先因繼承而成為土地共有人之一,而公公死亡時,婆婆有繼承權,則婆婆也會因繼承公公遺產而成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因此,在此前提下,婆婆應該也是土地共有人,有參與土地分割的資格。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12-16 00:36

請問曾祖父土地至今才要過戶共37坪,育有7名子女。我的阿公是老大已過世,阿公有一男一女。男的是我公公也過世了,公公育有4名子女(還有4名非婚生子女),婆婆還在世。想請教您土地分配,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2-16 01:05

您好!

如果曾祖父剛過世,就是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平均繼承分配,需考慮代位繼承問題。但如果曾祖父已過世很久,則您所提資訊嚴重不足,因為可能已經歷了好幾次的繼承關係,需就歷次各被繼承死亡時的繼承系統表逐一分析,建議備妥資料找律師當面諮詢較有幫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小姐 104-12-13 22:35

我父親過世後,將一部份遺產分給我的姐姐A小姐

但A小姐不是我父親的親生子女是我父親收養來的,有經過法院的收養程序

A小姐今年50歲,未婚也無小孩,身體不太好

若有一天A小姐過世了,那A小姐的遺產會由誰來繼承

?是A小姐親生父母那邊的父母或兄弟姐妹

還是我們這邊養父母的兄弟姐妹?

C小姐 104-12-13 22:04

我父親過世後,有將一部份遺產分給我的姐姐A小姐

但A小姐不是我父親親生的子女,是我父親收養來的

有經過法院的收養程序而A小姐今年已50歲未婚無小孩,身體不太好

想詢問若有一天A小姐過世了,那A小姐的遺產會有誰來繼承

是A小姐原生家庭的父母或原生家庭的兄弟姐妹?

或是我們這邊養父母的兄弟姐妹? 

 

 

C 小姐您好: 您似乎對 A小姐的遺產由誰繼承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或許您可以與A小姐事先就遺產的問題,探問其意願,預先做好規劃,以避免糾紛。 如果無法預先規劃,按照法律收養後的法律關係是和親生子女一樣,應該由您們取得繼承權。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有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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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3 23:00

您好,若其有經父親收養認可,則a和本身家庭之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所以若a死亡且未婚及未有子女,還是會有您之兄弟姊妹繼承

Lixxin 104-12-13 19:19

最近爸爸過世,家中剩下祖母,媽媽,及三位子女,分別19,17,15歲,最近辦理過戶,法院寄來通知書,內容指出需由媽媽偕同三位子女到庭,以及提出特別代理人之適任人選及其同意書  請問三子女一定要到場嗎 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不需要出庭? 出庭法官大概會詢問之問題為何?以及特別代理人需符合何資格 ?另外還需注意何事項? 感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4-12-14 02:55

您好!

媽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如果案件中媽媽與未成年子女有利害衝突,則會由法院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特別代理人來代理。特別代理人只要無利害衝突的情況即可,可於親友中指定適合人選。另外,最好依法院指示帶未成年子女遵時前往,否則下次可能會再重來一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ueiodom 104-12-12 00:01

目前有每月固定給對方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但是錢給對方後 發現有時候錢並沒有用在小孩身上

也不知道對方花到那裡去

最後就會變成自己在掏錢幫小孩買東西

請問這樣情況可以將購買小孩東西的費用

可從扶養費中扣除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2 0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買東西給小朋友之費用無法自您每月給付之扶養費中扣除,但可嘗試蒐集對方未照顧小孩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改定成功,變成您可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2 0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買東西給小朋友之費用無法自您每月給付之扶養費中扣除,但可嘗試蒐集對方未照顧小孩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改定成功,變成您可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小孩既然在對方手上,可以的話不要太計較金錢

二、一般法院裁判的扶養費用其實是比較少一點,就算是雙方約定的扶養費用有時候還是會不足。如果可以的話要保持一點彈性。

三、如果錢真的用完了沒錢給小孩吃飯難道你不多給點錢讓小孩吃飯嗎?怎麼說也是自己的骨肉。

四、扶養費如果是法院裁判了,或是你們約定了,如果有情事變更的話是可以變更扶養費給付金額的。

五、並沒有一定要訴訟,可以協商的話要儘量的協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鴻 104-12-11 22:20

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雜項說明: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壽保險費用、全民健保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女方主張:限於未成年子女本人之帳戶,細節再待商議。

九、協議說明

1.終止共同監護及共同扶養之責,不得有議,內容如下: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你好:

扶養費部分可請求前妻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通常是一人一半。

若前妻離婚後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有不適任之情形,可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或聲請停止親權,法院會請社福機關訪視,並依職權進行調查。

阿鴻 104-12-11 23: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扶養費部分可請求前妻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通常是一人一半。

 

 

律師,您好:

其實母親收入比我多,她目前工作是外包工作,雖然目前收入比我多,卻多次向她提起共同扶養費支付訴求並沒有理會,在法院未判決離婚的之前都隻字不提扶養費支付的問題,法官認為母親雖然提出爭取女兒的單一監護權,可是,有為我設想到未來她的外包工作若不穩定,還是會利用女兒的名義主張向我提出支付要求,所以當庭以共同監護為結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1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若您欲改定由您單獨監護,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證據,由您單獨行使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扶養費與監護權考量的是不同的點。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賽菲羅斯 104-12-09 11:18

繼承(林x)941216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於95年3月14日辦理動產動產繼承,其繼承共有三人(配偶:陳xxx)(被繼承人(養)子女鄧xxx、林xx),其中遺產分割協議書動產部分八筆土地及兩筆建築用地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皆以電腦登打林xx,動產部分為配偶陳xxx(以手抄填寫),唯獨其中繼承人鄧xxx並未有協議分(配)割之應繼承部分,又其登打林xx繼承權利面積係為手抄填入,經詢問母親鄧xxx分割協議時,該書件是否為協議後填寫完竣並過目無誤才填寫,母親鄧xxx回答並無填寫完竣也無給予過目確認就要求先行用印,因母親識字不多、視力不良且有耳疾(重聽並有耳掛式助聽器)聽不清楚當日所述之繼承問題,僅約了解被繼承人之配偶說明房屋部分之繼承需填寫該書件並要求母親鄧xxx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普通印章辦理後續房屋部分的繼承過戶事宜,並無向母親鄧xxx說明其他土地繼承權利給予林xx全部,當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有電腦登打之部分並無手寫之權利部分,母親鄧xxx當時所知並未填寫該權利面積,也無填寫母親鄧xxx應繼承之部分,因母親鄧xxx想得知當時辦理繼承土地與其協議分割土地是否辦竣,要求繼承人林xx將當初提供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須歸還,並於104年12月6日本人親自到母親鄧xxx現住家交還但無提及該年繼承土地是否辦竣,母親鄧xxx覺得有異,至國稅局調閱繼承遺產資料所有土地之地號及調閱當地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土地得知繼承人協議之權利全皆被林xx移轉所有,其中調閱該年繼承案件發現該年繼承土地有兩塊已於102年及103年被處分轉賣,而當年所填寫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與當年用印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手抄及草率的點點作為註記(非正常遺產分割協議所填寫之方式,地政事務所為何可以登記),令母親鄧xxx不服,今被繼承人之配偶陳xxx於100年3月26日死亡(發生繼承事實),因不黯法令,想請教律師,95年繼承案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發現有個別之癥結點,得否就其逕向司法途徑妥處?另須提起何種告訴呢?

 

你好:

若當初並無協議分割遺產之意思,亦未授權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擅自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人,持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為單獨所有,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 若是被詐欺而意思表示可能會構成詐欺得利罪。 若是偽造文書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將未處分之遺產所有權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若已處分則依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請求賠償價額。 若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則要發函撤銷意思表示。 但要特別注意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之問題,例如繼承回復請求權知悉時起2年內要主張、不知則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經過後就無法請求。撤銷詐欺意思表示,知1年,不知10年。 建議將完整資料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9 13:48

 您好,林XX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罪、盜用印章罪、詐欺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您母親可以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回復繼承權等向林XX要求返還動產動產出售後之價金,但要注意時效問題,侵權行為及回復繼承權都是知悉被他人侵害起兩年內要提起訴訟。建議您可以先蒐集好證據並與律師討論對策,等證據蒐集完備再向對方起訴。

candy 104-12-08 10:31

在無子女情況下,那如無特別約定,遺產是否可我先生全部繼承,還是要再和兄弟姐妹平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8 1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產繼承人,配偶與下列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2、倘若沒有(1)~(4)順位繼承人才是由配偶單獨繼承
candy 104-12-08 11: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 (恕刪)

那請問如何要約定將遺產全給先生,該如何辦理?以台北市士林區為例,到那個單位、準備那些資料才能辦理呢?


心潔 104-12-04 01:46

民法第1039 條 .... 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如何讓先生在太太去世前或去世後,取得太太因繼承房屋所有權?

ps.夫妻兩人沒有子女.

您好:

可試著房屋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先生,如此該房屋為先生無償取得,應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123 104-12-03 20:22
您好,因查詢過法條,但仍對遺產相關問題不是很清楚,因此想詢問: 1.遺產繼承順位,假設爸爸死亡,則媽媽是第一順位遺產全部都由其繼承?)?還是媽媽和子女共同繼承(包含子女的配偶、子女嗎?) 2.限定繼承是將爸爸名下財產扣除負債部分後繼承,對嗎?那麼如果爸爸的負債大於財產,辦理限定繼承的人,需要負擔他剩下的債務嗎? 3.限定繼承的辦理手續為何?需要哪些文件?三個月期限又是怎樣計算的? 4.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則是否所有親屬都需要辦理?(如問題一,如果爸爸死亡,則配偶辦理拋棄繼承後,子女也需辦理拋棄繼承,是嗎? 5.如果辦理限定繼承,是配偶和子女都須辦理限定繼承嗎? 謝謝協助回應的每一個人!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特別順序,會跟其他1、2、3、4順序一同繼承遺產,如果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配偶就會跟子女一起繼承。 若要享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利益,就要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或依第1162條之1自行負擔清算責任,否則未受償之債權人還是會在原本應受償之範圍內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主張權利。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算,程序及準備文件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辦理拋棄繼承要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不想繼承遺產,就要列名在聲請書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要列繼承時存在之子輩、孫輩、曾孫輩...,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81&contentID=235 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第3規定,只要有其中一繼承人辦理,其他繼承人就視為已陳報。
雨痕 104-12-02 17:16

您好~小妹我在網路上偶然發現這個網站,且提供法律免費諮詢...

煩請各位律師們不吝於幫小妹我回答,謝謝!(文章有點冗長,請多包含)

車禍發生至今已經快一年半,我方為綠燈右轉,對方為直行車,雖說他有路權,但在看不到對方的狀態下(確認無車才轉彎,僅2~3秒即發生擦撞),我方汽車被撞到副駕使座靠近車燈的地方並凹陷,對方的機車則為左側擦撞,人被撞倒地在斑馬線中間處,機車則飛到對向...交通隊來現場勘驗,完全沒發現剎車痕(我方停紅燈綠燈剛起步,車速僅20~30,撞到即剎車,無痕跡應為正常),但對方也應要有剎車痕才對,除非對方根本沒煞車?然而對方當警察的爸爸??又恰巧為該事故地點分局,至分局調閱路口監視器,都剛好那天壞掉,實在很難不懷疑他有想掩飾之嫌...鑑定出來的結果,更是令人錯愕!我方竟然全責。

車禍應為兩方責任,那我方是否也可提出質疑對方並無注意前方車輛狀況且無保持安全距離?先是開了兩次調解,都因金額過大而作罷(180幾萬,光精神賠償就120萬,我方還有兩名子女&父母要養,實在無法負擔),於是對方提告我方過失傷害罪(對方脊椎有受傷開刀),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我方,刑事庭原本已一審判決,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我方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後已陸續開了兩次庭,我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器和路口監視器,證明對方有超速之嫌,和擷取對方FB車禍後僅1個多月即能出去遊玩及陸續坐飛機出國&坐船等等,證明並無對方口中傷勢如此嚴重!

綜合以上,小妹我想請問的是,?刑事訴訟算判決了嗎?還是要等上訴判決下來才算結束?民事庭將於本月底開庭,在這之中如果和解,還須繳納刑事判決-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嗎?目前對方有委託律師打官司並擬訂民事準備狀,扣除已理賠金額90000元,金額減縮為142萬(含醫療費10萬、就醫交通費16000元、看護費21萬→由女友照料、工作損失43萬、車輛維修費為16萬、精神賠償費減為60萬)...試問律師們,該金額合理嗎?

還有準備狀上有寫到訴訟費用由我方負擔及原告願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請問律師們,這是什麼意思呢?其實,我方真的很有誠意想跟對方和解,但對方拿出的證明僅有休養3個月,我方保險最多可以理賠5~60萬左右,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對方還是覺得我方無誠意,並獅子大開口

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如有疑問再告知小妹,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2 17:42

 民事如果能達成和解對於刑事審判會有幫助,如刑事庭仍判處易科罰金,這是折抵你的刑期與民事賠償是給對方的賠償無關。民事庭既然已經開庭,你應該手上已經有對方起訴狀及準備書狀的繕本,建議你應該找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逐一檢視對方請求的項目是否合理,再將不合理之項目撰寫答辯狀時剔除之。

雨痕 104-12-02 20:16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王律師您好~我方之前已早對方一步擬好答辯狀,請問還需要什麼資料嗎?謝謝

 民事如果能達成和解對於刑事審判會有幫助,如刑事庭仍判處易科罰金,這是折抵你的刑期與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再依序附上證物,並一份正本給法院,一份繕本給對方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雨痕 104-12-03 13: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您好~已私信至信箱囉,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再依序附上證物 ... (恕刪)

 

明明 104-12-02 16:05

父親是完全棄家庭於不顧的人,對年老祖父母及嗷嗷待哺子女都從未盡任何扶養責任;且常年嗜賭欠債不還拖累家人,酗酒或因向家人索錢不果而施暴毆打父親及子女,造成家人心靈受傷,生活在恐懼當中......

祖父兩次重病住院開刀, 但父親從未探視毫不關心,棄而不顧!(這些都有證人作證)

數年前他申請住進榮民之家,由退輔會支付屬免費安養身分;現因我的收入超過法定標準而可能造成他的免費安養的資格不符.....所以反過來想向法院聲請叫我盡扶養義務!

請問律師我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是該等他提出在答辯還是主動聲請 ?謝謝您的幫忙

purplepinkla 104-12-02 13:31

您好:

詢問關於目前法律任何規定法則中,是否有明確規定關於父母親與子女都健在,但是想要解除直系親屬關係的文明法律規定?

 

麻煩您的回覆 謝謝。

坊間的斷決父母與子女關係都是錯的

法律上而言只有收養這個動作可以變更親子關係, 但是收養也需要經過特定的法律程序

應該要視您目前案件的狀況做判定

purplepinkla 104-12-02 17:01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坊間的斷決父母與子女關係都是錯的

法律上而言只有收養這個動作可以變更親子關係 ... (恕刪)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所以目前法律並於任何法則可以來斷絕任何直系親屬關係嗎?

麻煩您的回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