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贈與給你就是屬於你的
你先生過世與該財產無關
仍是屬於你的並非屬於遺產
你的名字就是你的與你先生的其他小孩無關
你如果先過世就是由你先生跟你們的小孩為繼承人
與其他人無關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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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繼承新法修正後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故縱使您未辦理拋棄繼承,亦僅就您繼承之積極遺產範圍內對於消極遺產負清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事由:家中有四女一男,為防其往生後一不孝女為了遺產鬧事,父親已於日前立定遺囑(已公證過具法律效力,將來由遺囑執行人執行)。
二、動產:所有金錢存款暨其它動產,由長女、次女、三女、四女,各別單獨繼承新台幣一百萬元,餘者概由獨子單獨全部繼承。
三、除一二點所列動產及不動產外,別無其它資產,嗣後如有累積任何財產,概由獨子單獨全部繼承。
其中第二項動產部份,現在父親想要事先分給四個女兒
遇到的問題:
一、若是照父親現在的意思辦理,四個女兒現在各自先領了將來要繼承的遺產一人一百萬,那麼將來父親往生後,女兒是否可以再向獨子要求繼承一人一百萬元呢?
二、獨子若不想於日後父親往生時,再度被女兒要求要繼承一人一百萬,那現在是否可要求四個女兒簽囑遺產已領取的文件證明,已保障獨子日後不會再被女兒要求要繼承遺產?
三、四個女兒於父親還健在時,即領取了日後父親往生才要繼承的遺產;那麼此份遺囑是否會失去其法律效力?
感謝











您好 我想請問
1.婚後購買房子 名字是老公的,因老公欠債許多老婆代償
故同意把房子過戶給老婆寫房貸也轉貸給老婆,兩人談離婚老公是否無法主張要求房子的另外一半?
老婆是能要求"租金收入"是否正確?
以下是我看報章 會計師羅友三所說的
以賈靜雯個案為例,孫志浩就算名下有許多動產和不動產,但若全來自婚前自己置產或父母贈與,便能主張不列入財產分配,反倒整體財富不及孫志浩的賈靜雯,因婚後賺得比先生多,就必須付出金錢代價才能換得離婚了。
不過,若你是比較會賺錢的那一方,也別氣餒。信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羅友三指出,上述不列入分配的財產也有孳息的可能,孳息被視為婚後財產,便有爭取的空間。舉例來說,婚前買的股票可以不用分給另一半,但是每年領的配股配息就得有「分享」的精神;或是將父母贈與的金錢拿來買屋出租,那麼租金收入就會被歸類在請求權的分配範圍。


想請問 老婆跟老公離婚之問題和財產分配
大致內容
例如老公有三間房子 兩間屬於遺產部分A房B房+婚後購買C房
遺產A房總值五百萬 可是貸款三百萬(夫妻共同繳納均有證明)
遺產B房總時1000萬貸款400萬(夫妻共同繳納均有證明)
因老公外遇(已過追溯期)、酗酒(有酒駕沒錢還均是老婆幫忙還清)、常常不回家、有回家之後一直騷擾老婆(語言暴力)及限制出門
之後答應老婆過戶C房做為補償代價
老公和前妻所生之小孩(16歲),全部都是由老婆扶養的,結婚已十年
老婆灰心打算提離婚 老公趁機要告老婆詐欺 說是騙了房子就要離婚
問題1.老公威脅老婆說 律師說這樣構成詐欺問題是真的嗎?
問題2.遺產部分我知道不能列入法定財產,但是繼承遺產房貸的部分均有證明老婆有拿錢出來給付,這樣子也只能自認倒楣不能向老公索取嗎??
問題3.現在房子跟房貸部分均為老婆名下,這樣子也必須跟老公對半分嗎?
問題4.(幫老公還負債,酒駕(由老婆清償),偷吃原諒,時常不在家,一回來就大吵大鬧,語言暴力)結婚十年是否可以要求贍養費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物所有權既然為您,您可持相關資料向地政機關為地上權登記,將您對土地之權利物權登記,以避免日後遭其他繼承人主張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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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當然解釋上應該就是歸你所有
但詳細可能還是要看遺囑內容記載才能確認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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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控告我和妹妹"毀謗"及"公然侮辱”,理由是因之前在他律師處開遺產協調會議.那時我和妹妹提到了遺囑,所以他要求我們拿出來,因而產生了爭執.
今天去開偵察庭,他向檢察官表示我和妹妹當時除了說他拿遺囑,也?了他"瘋狗亂吠""幹"及"你老婆也不是家人"等字眼,且他認為當時律師處是公開場所(因大門未關),所以指控我和妹妹二項罪名.
我有向檢察官說明環境因素是因為小弟請了一些長輩到現場,他的律師表示小會議室坐不下,改請我們到客廳,且有些長輩陸續進入,所以才會沒關門.
且我是在醫院親眼看到妹妹拿遺囑給小弟,現在小弟反而要我們拿出證據….
至於"瘋狗亂吠""幹"及"你老婆也不是家人嗎?"等字眼,我和妹妹則是表示沒有說.
檢察官最後有問我們是否願意轉調解委員會,因我和妹妹都認為我們沒說謊,所以拒?和解.
想請問律師:
請問這會被起訴嗎? 小弟有提供錄音檔,因時間已過四個月,且當時我們都被氣到昏頭了,所以根本不記得有沒有?他,若因有?這些字眼而再開庭,請問要如何因應呢? 因小弟的目的是要錢,請問若我們堅持不和解而被告成立,可能的狀況?





您好,謝謝回應,我的答覆如下:
???1.媽媽是101年往生,根據民法本就已是限定繼承,只是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所以當年我們已陳報過了
2.債權人目前聲請支付命令(已收到法院通知),所以我說娘家媽媽那邊委任律師打算提出主張聲明異議,只是不知道要如何把當年陳報過遺產清冊時法院回覆我們的函呈給律師轉知法院與債權人?
但我已將法院來函呈給律師在處理了...
至於全體繼承人(即債務人),因所有近40筆土地皆尚未分割登記,如何分配坦白說起了不小的衝突,
一半贊成先清債務再談分割,另一半則認為應先弄清所有債務到底遺產夠不夠清償才要出面處理,
所以娘家媽媽那邊已另一頭申請強制分割登記,不想再因另一半的人一直拖時間擔誤,目前等於兩個案子都在進行中,這是目前的狀況,因我擔心我們家三兄妹受外公生前留下債務連累到,所以想趕緊出示法院回函證明我們已陳報過遺產清冊...
以上,感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繼承人應於繼承事實發生(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點尚屬存在始可,故A的部分因早於被繼承人死亡而不符合此項同時存在原則,A不具有繼承人之資格,且其未有子女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沒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適用。
B的部分,其子女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共同繼承其原來應繼承之份額。(其配偶沒有繼承權)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除非有限制分割年限(如果有最長十年)
否則都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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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約6月多 陳女到家中拿著國稅局有關遺產繼承的單子 說著她與其他4人為此房子的繼承人 說要拿回房子
但房子在民國80年2月1日由一李姓男子(土地原承租人)經由買賣讓渡給我母親 (ps:陳女之父在母承租之前幾年 李男有將房子賣給陳父 李男原有意將土地承租人過給陳父 陳父說不用 陳父只把原有的茅草屋改建 有在鄉公所登記"此處不清楚登記什麼"之後陳姓一家人在此房子住過幾年後搬離 因搬離後無人住 陳父的母親與其姊妹跑來與母親接洽說要賣房子 )房子以8萬成交)
民國90年暑假期間 改建的房子被風災用到半倒 因為房子有裂縫 衛浴設備也無 所以有向台糖申請重建 A
從80年的買賣到現在已過了23年 陳父逝 陳女就以繼承人的身份來說房子是她的 來了家中4次 在第3次說 她們有意和解 要將房子過戶給我們 要我們包紅包給她們 母問說要多少 她們也沒回應 之後在7月23 日 星期三說她家5人的印章 一人10萬 要50萬元 7月25日下午來說我們沒有給她回應沒聯絡她 說在星期日7月27日如果沒有給她回應 星期一7月26日 就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這整件事對我們家來說 利弊為??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所述改建屋是陳父所有,但您卻向陳父之母親及姊妹購買,恐屬無權處分,若事後陳父未承認該改建 ... (恕刪)
在於購買部份個人也是覺得有很多疑慮 但是買賣後的錢也是有給陳父一家人 在陳女與陳母幾次造訪家中時 陳母也承認有收錢 (只可惜沒錄下音...)但她們一直說是用租的錢 可是當年母親是用來買屋子的 陳父在當年也有來家中詢問說房子如何(當然逝者已逝 這種話對我們也不算有利吧...)所以我覺得這裡面有點難以判別 之後陳女在7月25日又說 要討16年的租金 不過當時我們之間沒有租約的書面 也未曾簽下任何契約 只有土地和房子的讓渡書(陳父當年與李姓男子口頭上委託讓渡) 那16年租金可否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沒有拋棄繼承的話
你仍有權利繼承
分割協議書必須經過所有人同意才可以
所以如果分割協議書侵害你的權利
你可以拒絕簽立
至於要如何分割
建議你這個要所有繼承人一起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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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由繼承人向國稅局查詢繼承遺產範圍或調閱有疑義之帳戶,若於繼承開始前,奶奶帳戶金額即有短少或不明之提領紀錄,即可對姑姑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其說明提領款項之原因,若無相關正當理由,可請求其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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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沒有誣告問題
只是查詢金額而已
誣告必須是你們告他不成立才有這問題
所以不要被騙了
而且你姑姑根本無權把這些東西扣住
你們可以告他侵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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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取得之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範圍,自不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若您欲辦理離婚,建議您應先處理您相關財產,降低您婚後財產之數額,避免遭請求過高之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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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你父親先於你祖母死亡
你就是代位繼承人
至於後續要怎麼處理
可能要看你們想怎麼作
建議先取得遺產清冊後
討論看看後續要怎麼處理
看要分割還是要怎麼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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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因此在您父親繼承還沒開始前過世,就由孫子代位自己的父親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您可向地政事務所確認。
2. 辦理代位繼承程序和一般繼承辦利程序大致相同,只是須戶籍資料另外證明代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關係,先至國稅局辦遺產稅申報,待國稅局核發文件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代位繼承。為避免爭議,您必須先與各繼承人溝通協議是否分割遺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2004年媽媽過世時,我和弟弟皆未成年,然而現在2014年我們成年了
因為最近爸爸的脫序行為,讓我們開始關心媽媽當時留下的遺產去向
就我目前所知道的,當初媽媽有定存約600萬+(證券、保險、基金)約200~400萬+台北房子一棟+桃園房子一棟
就定存的600多萬來說,當初應為三人均分(爸爸、弟弟、我),但是爸爸事後把我和弟弟的400多萬移到他名下,所以變成我跟弟弟什麼都沒有
(證券、保險、基金)的部分,我不太清楚細況,只知道媽媽有存兩筆教育基金分別給我和弟弟,但好像也被他提領出來用了
台北的房子當初原本要三人共同繼承,但是不知為何最後的結果是只有登記爸爸一人的名字
桃園房子是登記我的名字(是為了防範爸爸以後有脫序行為,然而現在也成真了)
總之現在因為家庭因素,所以我和弟弟希望能夠拿回當初媽媽留下的屬於我們應當繼承的遺產,但是各財產目前的現況如上,爸爸做這些行為時我和弟弟都尚未成年,請問我可以有何種方法取回我們應得的財產?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找出最初之遺產清冊、遺產辦理繼承之情形及遺產如何處分,以利您準備證據提出相關訴訟使用,若對方確有侵占之嫌疑,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侵占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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