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法定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及債務,惟清償債務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故若房屋價值高於債務,欲留下房子避免拍賣,應先償還債務;若房屋價值低於債務,可清償相當於房屋價值之債務,避免房屋被拍賣。若遇由一人繼承,再為分配,應於事前四人擬好相關協議書,由一人繼承,其他三人辦理拋棄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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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人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若已超逾前述三個月期間者,即已無法「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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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若母親處分小孩之財產明顯對小孩不利益,即不得處分之。就監護權部分,若母親有不適任之事由,可起訴請求改定監護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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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死後領取,且領取之目的作為喪葬費用,則可以就此為抗辯方向,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即姐姐均為法定繼承人,除非您姐姐具有民法1145條規定之情形喪失繼承權,否則姊姊與您應繼份均為二分之一。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再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我國民法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故不論是遺產或債務均需繼承,僅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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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依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我是親生父親在婚前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未婚生子的關係,在登記戶口時便違造由親生父親的哥哥(大伯)為生父。但實際上我從小到大還是由親生父親與奶奶扶養長大,我也一直知道我的親生父親是誰,只是戶口上名字是大伯。
後來親生父親在美國結婚並生有兩個兒子(兒子只有美國籍),並在2008年離婚。(擁有美國籍和台灣籍)並在2013年11月在美國病逝。 在2013年6月父親在大陸有公証一份遺囑 僅記載大陸房產由兩名婚生子女繼承。父親生病其間我也在美國陪同,他開刀前一天(2013.10月)給了我一封自書遺囑內容交待由我處理大陸資產(房產、借貸、保險、銀行帳戶等)分配給兩個弟弟手上。台灣部分由我繼承,並大陸的現金一部分給我。並給我所有自書遺屬上的資料。(房產証、保單、借據、護照、等所有相關資料)
問題在與前妻(兩個弟弟的媽媽)她並不願意照自書遺囑上所說給我屬於我的部分。甚至她根本不認同那封自書遺囑,她自己請了律師在辦理繼承相關事項。也不願意給我父親的死亡証明(我自己又無從取得)並且前妻希望奶奶也放棄遺產,並說如果奶奶堅持要繼承的話必須親自去大陸辦理。(奶奶高齡90中風洗腎身體不便)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
請問奶奶的權利要如何保?
如果奶奶也有繼承權的話是多少呢?
如果我要証明親子關係有何辦法呢?
我要如何取得我父親的死亡証明呢?
如果真的要訟訴的話 我是要在大陸打還是要在台灣打呢?




家父已經過逝三年!去年突然冒出大路認親!說是家父在大路的元配要分遺產!
1. 家父已過逝三年
2. 我跟本不認識對方也從未見過!
3. 本不認識何以提起認親?
4. 未曾與大陸該人聯絡
5. 或有書信
6. 或電話的往來!
7. 老人家從未提起此事
8. 家父母有遺署一式
9. 上次見面純屬被詐騙
一起去看墓地是炸騙連續 對於對方所說我認為是想詐騙錢財動作 家父的名子與對方律師所寫不同(應該不是同一個人) 家父死前並無現金留下 石牌房屋在15-20年前已過戶 目前光復南路房屋為我自身所買(目前尚有貸款未清) 市民大到房屋也是自身所買(目前尚有貸款未清)我不認識他們!我該如何面對此事!
所以請回建議我將如何面對!
謝謝!夏承恩

但媽媽在外公過世後沒多久也過世~於是媽媽那一份變成要分給其他小孩以及現任老公,大約有七人。
我舅舅是說要我們放棄繼承,舅舅還說媽媽其他小孩以及媽媽現任老公都已經簽放棄了。然後要我把印鑑證明以及個人戶籍謄本寄上去給他,讓他去跑流程,最後會包紅包給我,但是卻不明講要包多少,也沒要我簽委託書,還說最後要我蓋章時才需要我上去,舅舅是講說不希望我跑兩趟,所以才要我寄上去。
因為跟舅舅從來沒有交集,直到媽媽過世才知道有他這個人!所以我根本也沒看過他,也不知道他的名字!如果我要請舅舅簽本票,我該怎麼知道那張本票是真的還假的?
我不太想問其他親戚有關於舅舅的事情,因為連自己的爸爸都隱瞞我舅舅會包紅包的事情,所以我想問下去的話,可信度也不會有多高。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喔......
還有我想請問一下
我自己有辦法查到外公跟媽媽的遺產清冊嗎?
如果可以要怎麼查?







本人名下有一不動產,且在早年已和妻子在法院登記財產分開制,因此房產價值不菲,今想做生前節稅規劃,做法一:產權平均贈與給妻與2子女共三人,妻子一次贈與,可免繳贈與稅及土增稅,而子女採分年(220萬/年)逐年贈與,免繳贈與稅但要每年繳土增稅及契稅都要繳,到產權完全移轉之後,生後應無遺產稅要繳(指不動產)。要問的是贈與的額度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做依據嗎?但每年這些都會變化,應如何操作?做法二:妻子贈與照舊,贈與產權三分之一,而子女2人待吾生後自然依民法繼承剩餘產權三分之二,但是否必需另立遺囑規範之或請妻子在吾生前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單指不動產的部份),因動產部份仍是妻子要繼承的,要問的是在法律的規範下要如何操作?或者此法行的通行不通?
以上問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betty您好,
一、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 829條及第 830條第1 項規定觀之,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
二、故betty您的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要分割遺產,以訴訟方視為之。可先準備公公生前的遺產資料與繼承系統表,攜帶到事務所,由我們為您撰狀。收費的部分,宜電話洽詢。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目前家中遇到一起案件很可能需要請律師上訴,希望先來這裡尋求諮詢不要花錯錢.
家中的小姨有輕微失智及重聽,平時生活無法自理,也常常走丟或是昏倒,外婆便在她的戶頭留下四百萬的現金, 已保她餘生,結果在外婆過世之後.大阿姨騙小阿姨說她戶頭的四百萬是要拿來分給兄弟姊妹的遺產,小姨不疑有他便同意將錢領出,殊不知大阿姨完全沒有分給兄弟姊妹,而且當時還騙小姨簽署一張[證明自己是清醒願意把錢給大阿姨,因為知道他公司有困難願意資助]的文件,而且小姨事後完全不知情, 一審判出, 檢察官完全沒有聽小姨的意見, 而且認為那筆就是屬於外婆的遺產, 也認為小姨自願把錢給大阿姨.
所有事情顛倒是非,對司法十分的失望. 小阿姨糖尿病重症,完全要靠人照顧,事後大阿姨也完全不照顧他也完全不把錢還他. 請問我們應該要上訴嗎?? 該如何幫助小姨



公公過世留有定存100萬及轉到我先生名下的現金約50萬(公公90歲中風 無意識 醫生判定最好狀況只會是植物人 為了付這些醫療費及看護費 在經過婆婆同意下 將公公活存的錢轉到我先生名下 因公公沒有金融卡 領錢需請假 而看護費5天要付一次 所以才轉到先生名下帳戶) 日前公公往生 公公的遺產姐姐主張要全部的1/3 之前姐姐未扶養公婆 住院期間也甚少至醫院探視 後事也都是我先生處理 原婆婆和我先生的意見是 定存分三份 活期部份不動 待日後我婆婆需要時在動用 可是老人家後事尚未圓滿辦完時 姐姐即要求50萬 婆婆和老公都有和他溝通 可是他仍堅持要所有的1/3 目前遺產己做完稅 但姐姐不同意金額 所以不配合到郵局辦理後緒事情 所以想請問以我婆婆的名義到法院申請財產分配和財產分割要準備什麼資料 如果我婆婆要求先分1/2 另一半在均分的話 要何時申請 要如何申請 請律師幫忙解惑 謝謝



公公過世留有定存100萬及轉到我先生名下的現金約50萬(公公90歲中風 無意識 醫生判定最好狀況只會是植物人 為了付這些醫療費及看護費 在經過婆婆同意下 將公公活存的錢轉到我先生名下 因公公沒有金融卡 領錢需請假 而看護費5天要付一次 所以才轉到先生名下帳戶) 日前公公往生 公公的遺產姐姐主張要全部的1/3 之前姐姐未扶養公婆 住院期間也甚少至醫院探視 後事也都是我先生處理 原婆婆和我先生的意見是 定存分三份 活期部份不動 待日後我婆婆需要時在動用 可是老人家後事尚未圓滿辦完時 姐姐即要求50萬 婆婆和老公都有和他溝通 可是他仍堅持要所有的1/3 目前遺產己做完稅 但姐姐不同意金額 所以不配合到郵局辦理後緒事情 所以想請問以我婆婆的名義到法院申請財產分配和財產分割要準備什麼資料 如果我婆婆要求先分1/2 另一半在均分的話 要何時申請 要如何申請 請律師幫忙解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對方挪用之時間點是在您母親生前或死後,若是生前,則要進一步確認您母親是否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當年921地震後:本人外公相繼仙逝!有遺產要給我!但遭舅舅們佔據:不肯給我!後本人的住在中和南勢角高職同班張同學!也是叔公兒子!以幫二叔{本人}要遺產為由!把遺產巧取豪奪:佔為己有!當時知情的人個個知情不報!或語焉不詳!支支 嗚嗚!含糊不清!直到現在本人才大概知道當時模糊狀況!現在的我是否可以拿回當時屬於我的遺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權人,方享有繼承權。是此,目前您應先證明您為被繼承人之相關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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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無配偶,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定繼承人為其生父及生母。BC順位於生父生母之後。
2.A君之生父已歿,但其生父有領養一子D君,D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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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所謂兄弟姊妹,含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另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係兄弟姊妹,彼此享有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
又按,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原則上依戶籍記登記為依據,本件被繼承人既未經收養,則其親子關係自仍存在於其與原生父母之間,若其原生父母嗣後另生育子女或收養子女者,其所親生或者收養之子女應與該被繼承人均具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關係而為一親等之旁系血親,若該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其父母均已歿者,則各半血緣之兄弟姐妹(含親生的與收養的)均為法定繼承人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綜上所述,本件A的法律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半血緣、因收養關係成立之半血緣)之兄弟姊妹包括B、C、D依法均為A的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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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均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A之生父及生母即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份各二分之一。除非A之生父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事由,並經A表示其生父不得繼承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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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先行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請求權。分配完剩餘財產後,才為其配偶之遺產,就配偶之遺產部分,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與配偶之子女,就遺產平均分配之。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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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ptt上的發言被告公然侮辱,已經收到法院通知,時間還沒到所以還沒去,
我想請問一下此狀況如果上法庭是否會敗訴。
下列OOO與XXX分別為兩名不同政黨的政治人物,A為原告,我是被告
半年前網友A在PTT上發文一篇標題為 { 天使處女OOO VS 地魔畜男XXX}之文章
內文為對OOO的大量讚美跟對XXX的大肆批評,除此標題之外並無再提到OOO是天使的字眼,我並無對A此文章有任何的回文,之後另一名網友B發了一篇文章,就是此篇的回文被A告,內文與本案無關就跳過,只打上我與A對於此文章的回覆。
我:這群人是腦袋有洞嗎? (我是對於此文章內容的回覆,此句與A完全無任何關係)
A:你認為詐騙集團的鐵票部隊之689萬這群人腦袋有沒有洞?
我: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此句就是本次訴訟的重點句)
A:我把OOO看成天使也比把屠夫當成天神供奉在中正廟好太多
我:啥時代還有人腦補供奉中正廟耶.那只是吸引觀光客的時代遺產
由此四段回文,A因為認為有自己有發過標題為 { 天使處女OOO VS 地魔畜男XXX}之文章,所以就認為我在另一篇完全不相關文章的回文: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這句話是公然侮辱他 [腦袋一定有洞],事後他還寄信給我說他告我,問我是否要跟他和解,請問這樣如果上法庭我會敗訴嗎?是要據理力爭還是尋求和解比較好? 麻煩各位給我個建議,謝謝。
附帶一提,他本要告我,ptt上我帳號資料都是我的真實資料無誤,但是因為家裡網路是由我父親申請的,所以大概藉由警方或法院查ip資料後得到的是我父親的訊息,而不是去ptt查詢我帳號的資料,所以他告公然侮辱的對象誤植為我父親,所以變成法院的通知是寄給我父親,想請問我這樣是否構成公然污辱的條件? 還有,由於他誤告成我父親,我們需要如何處理比較好?



謝謝兩位律師的好心回復,如果法庭上我大概使用以下論述否恰當? 可否麻煩各位善心大律師告知一下,謝謝。
1.凡是人的腦袋都有洞,我們的腦部是由一坨像豆腐一樣的東西組成的,旁邊有一堆液體來
減少身體運動對它的衝擊,而且大腦和脊髓間本來就有腦脊髓液在流動,試問沒有洞的話要
怎麼流動呢? 所以腦袋有洞並不構成侮辱的條件。
2.如果腦袋有洞認為是貶意,我也只有說那是把OOO看成宗教上的天使之人,並沒有特指某
對象,也無指名道姓,況且A所提出的那篇文章,也只有標題上提到天使處女OOO,眾所皆知
宗教上的天使為靈體性質,連性別都不確定有無了,根本無所謂處女的稱呼,而OOO是活生
生的政治人物,是有實體的一般人,所以與A所謂的天使處女OOO根本是兩回事,只是A擅自
認定兩者為相同。


謝謝律師的回覆,我下個月要第一次去法庭,由於對方一次大概告了上百人,所以我父親回來後告知檢察官建議先自行填寫答辯狀,答辯狀的本文大致照以下撰寫請問可以嗎?是否有不妥之處,再次麻煩各位好心的律師看一下,給我個簡單的建議,謝謝。
原告認為被告所言"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此句是公然侮辱原告[腦袋一定有洞],被告答辯如下:
1.首先,凡是人的腦袋都有數個洞,人類的腦是由一坨像豆腐般的東西組成,旁邊有一
堆液體來減少身體運動對它的衝擊,而且大腦和脊髓間本就有腦脊髓液在流動,試問沒
有洞的話要怎麼來流動?況且,眼窩,鼻孔,耳洞也屬於腦袋上的洞,只要身體無殘缺的
人類應該都具備,所以腦袋有洞一詞只是人體構造的形容,並不是貶義詞,所以並不夠
2.如果認為被告所言腦袋有洞是貶意詞,被告所言對象也是把OOO看成宗教上的天使之人
,並沒有指認特定對象,也無指名道姓,況且我是回另一名網友的文章,根本與原告無
關。
再者原告所提出認為被告是指針對他的文章,也只有標題上提到天使處女OOO,一般宗教
上天使一詞是靈體性質並無實體存在,連性別都不確定有無了,更無所謂處女的稱呼,
而OOO是活生生的政治人物,是一個有實體的一般人,所以被告所言的"把OOO看成天
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是指把OOO看成宗教上天使之人,但是原告所言的天使處女OOO,
依據文義是指像天使一般的處女OOO,被告與原告所言,前者是指宗教上的天使,
後者是指像天使一般的處女,兩者文義上有明顯不同,不可混為一談,所以被告所言根
本與原告無關,只是原告擅自認定兩者相同。

您好 我的問題是
我們兄弟倆人的父母,在我兩歲的時後就離婚了
而監護權當時在我父親那邊
但當時他一直不務正業,是奶奶在賺錢扶養我們倆兄弟
到大約我國小時才轉由外婆那邊扶養,我父親並沒有拿出任何一毛錢扶養我們倆兄弟,每天沉迷酒店跟賭博直到, 我國中二時,奶奶過世,我父親將所有的遺產拿走
並且對我們兄弟兩不聞不問,完全就像人間消失一樣
一直以來都是由母親扶養到成年後,才自己謀生,目前我34歲了,最近接到外婆通知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的公文
要求我們兄弟給付父親扶養費 雖說現階段是調解方面
但應該會走到法律方面 到時應該父親會以遺棄罪提告
說實在的,我們現在也過的很辛苦,因為我母親因為經濟壓力的關係,已經精神方面有異常了,而我們兄弟倆也只是分別在外租房子,也要負擔母親的房租及生活費,實在無力再去負擔父親的扶養費請問我們該準備些什麼資料,才不需負擔扶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