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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宏 105-05-19 00:07

十幾年前農地,由我奶奶生前過戶繼承, 現在我農地要賣, 土地目前由我二伯耕種, 今年回去時, 發現我二伯在我農地 上蓋鐵皮屋, 我有寄存證信函 ,要對方拆屋還地, 清除地上農作物, 對方回存證信函說 :我未取得該地前, 所有權人奶奶 ,已有口頭約定 , 同意無條件耕種之諾,後來我取得該地所有權人,未曾聲明要給我二伯耕種之諾跟未訂定任何契約, 還說我取得時間已逾10年,當中巡查數次,並非不知情, 請問農作物剛種 ,我是否能主張,請二伯清除剛種農作物,至於鐵皮屋,我這次回去才發現,未經我同意,由於二伯自己持有農地,就在旁邊,二伯不在自己農地上鐵皮屋,卻在我的農地上蓋鐵皮屋 ,我是否能夠二伯侵占土地拆屋還地跟清除農作物。

你好:

使用借貸契約租賃契約不同,除非有違反誠信原則,基於債之相對性,無從拘束取得所有權之第三人。若你並未同意農地無償提供予二伯使用,可以請求拆屋還地或將農地上之農作物清除返還農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二伯未經你同意搭蓋鐵皮屋,要看二伯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占動產之犯罪行為,若二伯認為自己可以無償使用農地,進而為上開行為,單純是民事糾紛,不會有竊佔罪之問題。若二伯明知無權利占用農地,進而搭蓋鐵皮屋,排除你的持有,則為構成竊佔罪。
eu 105-05-18 10:51

請問如果父母沒結婚,小孩於戶籍資料上登記為由母親認領並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小孩未滿二十歲)。現小孩因為車禍死亡,相關的理賠由那一方繼承

1.學生平安保險

2.強制

3.勞保理賠(有打工,公司有投保勞健保),於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4.一般保險公司的意外保險(受益人為母親)

5.與母親為中低收入戶,有政府的補助金

6.公司的團體保險(不知道是否有指定受益人)

若父親也有繼承權,但有意要將理賠都給母親,是否請父親簽放棄繼承後續較不會有問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8 11:22

您好,

 

1、有指定受益人的部分均屬於受益人所有,沒有指定的部分才是遺產

 

2、理論上母親沒有認領的問題,其生下小孩後自然就是孩子生母為法定代理人,只有生父才要透過認領的方式成為小孩監護人。

 

3、父親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其後由母親單獨辦理繼承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u 105-05-18 12:02

若父親沒有拋棄繼承,是否有權要求理賠金均分?

又父親並無負擔教養責任亦無提供任何資金供小孩教育生活,若父親事後堅持要求要分理賠金,母親方面可以有什麼主張嗎?

你好:

要先釐清生父是否有認領或撫育,若無,在法律上尚未發生父子關係,無法繼承子女遺產,就算將來認領,依民法第1069條但書,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故生母繼承遺產,將來生父亦無法主張權利。 依保險法第113規定,保險契約若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就不是遺產,受益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此時生父對於理賠金並無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先釐清生父是否有認領子女,才有辦法判斷法律關係。
NINI 105-05-17 19:24

你好:

我家繼承財產兄弟姊妹有5人,代位繼承有2戶(3人),總共8人

 其中我一位姊姊,不接電話簡訊不回,住所不明,避不見面,不處理

土地房子可以先暫時辦共有,只是銀行存款 農會定存一定要全部繼承人到場

 因住所不明,我姐姐不出面,我們是否可以用調解方式處理?能用調解書提領屬於我們的款項嗎

住所不明,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嗎?訴訟費用能由我姊姊負擔嗎?

調解方式跟分割遺產訴訟,是否由一人代表提出跟到場?還是需我們全部繼承人提出跟到場?

喪葬費用我們可以先扣除再平分嗎?收據要先提出給法院嗎?

有的費用沒有收據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住所雖然不明,但仍可以提訴請分割遺產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協議分割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無法以所謂調解書等來分割、領取遺產

2.有繼承人住所不明無妨,仍可起訴,之後做公示送達。

3.訴訟可以選定特定人進行訴訟程序、行為,如有委任律師,原則上律師代理出庭即可。

4.喪葬費用是死後債務,要先從遺產內扣除支出。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NINI 105-05-17 19:23

你好

我家繼承財產兄弟姊妹5人,2戶是代位繼承(3人)總共有8人

其中我一位姐姐不接電話,簡訊不回, 住所不明 , 找不到人

土地房子打算先共同登記,只有銀行存款 農會定存 需全部繼承人到齊,

我們是否可以用調解方式分割遺產,如果我姐姐不到場,這樣能拿調解書提領

屬於我們的款項嗎

如果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不知她住所,如何處理,訴訟費用可以由她負擔嗎

調解方式跟遺產分割訴訟,是只要1個人提出,1人到場就可以

還是須同意分割繼承人同時提出跟到場? 

喪葬費用我們要怎麼先扣除在平分?收據要先提供給法院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19:29

協議分割遺產,如果有一繼承人缺席就無法協議,也無法調解,只能訴訟分割,查得戶籍地可送達就可進行訴訟。喪葬費是繼承費用,需提出於法院計算後自遺產先扣除,再按應繼分分配訴訟費用會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住所雖然不明,但仍可以提訴請分割遺產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鴨子 105-05-17 17:36

律師你好,請問爺爺在爸爸很小的時候就去世了,所以住家的土地一直沒有辦繼承過戶,一直到現在離爺爺去世已有40幾年將近50年,當時爸爸在世時有試著找爺爺的眾多子女,可惜其中幾人沒有下落,一直到現在,爸爸也去世了,但是土地卻還在爺爺名下,想請問是否有辦法直接讓我們繼承?若爺爺其他子女也都下落不明,找不到這樣該如何處理? 如果一直擺著不處理,政府是否有權力徵收回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7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由繼承人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倘若繼承人拒絕出面處理辦理產權移轉,再向法院聲請遺產分割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18:27

任一繼承人都可以先去辦理繼承登記,不用等其他繼承人,太久未辦繼承登記除了會有罰鍰外,還可能被政府列管,最好趕快辦理。登記後若要分割遺產,則需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協議不成則可由法院分割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7 22: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僅由其中一位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至於公同共有遺產,在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因此可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而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cutejohn 105-05-17 14:47

各位好

小弟有位朋友,是個女孩子,因為孝順的關係,所以耽誤了婚姻

父親過世後,有留下一棟房產。因為某些因素,所以父親僅有1/3的產權,

另外2/3的產權為母親所有。母親告訴她,希望她先放棄繼承,以後再將整個房子

登記在她與弟弟的名下(此僅口頭上告知,無任何文件證明),所以她相信她的母親,先放棄繼承,由她的母親繼承整間房子的產權;但是近日母親卻違反她的承諾,私下將房子登記在她弟弟的名下,請問她可以拿回屬於她那部分的繼承權嗎?若可以,需使用何項法令救濟呢?

謝謝


你好:

你朋友應當能夠知悉是在辦理拋棄繼承程序,並且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拋棄後就不再是繼承人,此部分要證明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會有難度。若要主張撤銷,要在知悉被詐欺時起一年內為之,撤銷後若弟弟不願意配合辦理登記為公同共有狀態,則要以訴訟方式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分割遺產。 你朋友之母親表示將來會把動產登記為你朋友與其弟弟共有,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可以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su 105-05-17 11:14

你好

想請問繼承遺產問題  

其中一繼承人一開始就拒?協議 也不出面處理繼承問題

 土地 房子方面經詢問 可先辦理全部登記 可勉強處理

但關於現金方面 銀行存款 郵局定存 農會定存繼承 就需全部繼承人處理

想請問有沒有其他方法可領取  而不需要他出面處理 而讓其他人能順利繼承

如有方法 需怎麼辦理  備甚麼資料及證件  3Q

 

你好:

存款方面,銀行、郵局、農會會要求全部繼承人到場,才會讓你們解清被繼承人之帳戶,若無法全部到場,就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待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至上開機關提領,你們亦可以調解方式分割遺產,持調解書提領被繼承人之款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一繼承人均不出面,則只能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強制分割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11:37

遺產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需經過分割才能由個別繼承人領取其應有部分,分割方式可先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若有任一繼承人不願協議,即無法協議分割,此時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由法院分割後即可由個別繼承人取得其應有部分遺產

parker 105-05-16 17:41

去年父親過世!

有辦理限定繼承

在法院也有公告了

但是最近某銀行打過來說

因為我有辦理限定繼承,但是在勞保老年給付這部分是需要列入遺產

可是我詢問很多地方包括:勞保局、國稅局、甚至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答案都不盡相同造成我心裡忽上忽下的!而且銀行給我的精神壓力也很大

我想了解的是!勞保老人給付這塊到底算不算遺產?

不算?那我該如何應對銀行那邊的催討?

算?可是我幾乎把錢都花在喪葬費以及醫療費上面了!我又沒有保留收據的習慣!我該如何處置

你好:

繼承人生前自己領取的勞年給付,存入帳戶後,在被繼承死亡時會變成遺產。 被繼承死亡後,遺屬請領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不是遺產。 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105-05-16 15:36

一:三伯母是祖母養女可是祖父沒收養,請問伯父母結婚三伯母要放棄祖母養女身分嗎?

二:祖父母三伯父去世多年後發現祖父有一筆土地未被繼承,請問三伯母可以繼承二份嗎?

三:三伯母遺產協議書分配願意只繼承一份,大家蓋好印鑑章協議完成。後來三伯母反悔,他主張要回特留分,請問一定要重新協議嗎?還是以原來的協議為準。特留分主張大於協議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大家同意,否則仍應依原協議分割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瑜瓜子 105-05-15 19:46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近日因要辦理拋棄繼承的事件,拋棄繼承

需要老人家簽名蓋章,但是老人家卻不會寫字,請問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請各位幫忙解決問題,謝謝大家!

沈恆 (沈律師) 105-05-15 20:00

去辦理印鑑證明,聲請拋棄繼承狀上就蓋印鑑章就可以了。

peichun 105-05-15 17:44

您好,請問公司未保勞健保之問題
父母經營工廠近十五年,屬於論件計酬,未幫員工辦理勞健保(約四五十人)
本週被政府查到員工上下班沒有打卡,擔心後續沒勞健保被抓
臨時告知要將工廠結束,成立新的公司,希望負責人改為女婿的名字

問題1  員工上下班沒有打卡有甚麼罪責?
問題2  15年未幫員工保勞健保之相關罰鍰為何?   將工廠結束是否就能避免追朔先前的勞健保罰鍰?
問題3  工廠形式上結束,但另以女婿為負責人重新開新公司,是否可行?或有甚麼事項需要注意?
問題4  現在負責人為父親,為何不能由母親或女兒繼承(接手新公司)?和女婿繼承(開新公司是否就不是繼承)工廠之差別?  
工廠原封不動(成立新公司)給女婿當負責人後,是否會有債務承擔的問題? 還是有甚麼事項需要注意?


 家人完全措手不及,父母要馬上要我們決定,但感覺是在專法律漏洞,很擔心會有甚麼後果,勞煩律師回覆,感謝!

你好:

會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可依第79條規定處罰鍰。 勞工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健保主管機關會依法全民健保法第84條規定追繳保費,並處罰鍰,勞保主管機關會依勞工保險條例72條規定處罰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50條、第53條規定處罰鍰及滯納金,至改善為止。就算工廠結束,還是會開罰,並進續追繳,若隱匿財產,將來行政執行時,行政執行署分屬之行政執行官可能會拘提、管收。 開設新公司沒有問題,但意圖脫免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會有問題。 跟繼承無關,跟你們的手段有關。
yannhui 105-05-14 22:24

1.爸爸分配財產給媽媽和其他子女,但分配的非常的不均,財產的六成以上都是由兒子繼承,請問女兒可以要求均分嗎?

2.財產九成由爸爸分配給自己及兩位哥哥,爸爸和哥哥們各分得三成,但爸爸和哥哥都不負責照顧媽媽(媽媽中風,不良於行,無法自行照顧生活起居)?請問身為女兒可以告???爸爸和哥哥對媽媽棄養嗎?

你好:

若爸爸還活著意識正常,可以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配偶無(在未侵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情況下)、子女無從過問,但若係結婚分居營業之生前特種贈與,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以主張歸扣。若繼承已發生,父親未立遺囑,只要不同意遺產分割協議並訴請分割遺產即可,若有遺囑,則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母親若無財產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請求爸爸及子女履行扶養義務,若母親意識正常,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若因疾病無法辨識,則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協助母親請求扶養費,原則上爸爸及你們兄弟姊妹平均分擔扶養費用。 爸爸若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意圖侵害母親權利,母親可以撤銷爸爸之行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繼承無分男女,均應平均分配,所以若有分配不均,仍可以向對方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22:41

如果父母是生前分配財產,則有完全的處分自由子女沒權利干涉。若母親無法維持生活,應由配偶及子女扶養義務,可請求義務人給付扶養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4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於死亡前可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無遺產分配之問題;您可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母親之扶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4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於死亡前可自由處分自己之財產,無遺產分配之問題;您可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母親之扶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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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4 19:08

祖父母去世多年後才發現有一筆土地沒被繼承土地是在祖父還沒娶祖母就庸有了,祖母的養女而祖父沒認養,請問祖母的養女可以主張繼承祖母應分得這塊土地的持份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19:20

如果祖父先於祖母過世,則祖母會繼承那筆土地,之後祖母過世時,祖母的養女就可繼承祖母的遺產,包括那筆土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祖父母辭世之先後,以及養女是否在法律上有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4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非遺產之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4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非遺產之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5-14 18:12

一:祖母的養女祖父無認養可以繼承祖父的財產嗎?二:後母沒辦理認養,子女有義務扶養嗎?三:祖父母皆去世,祖母的養女放棄繼承蓋章後。是不是有權利反悔主張分得特別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4 18:29

您好,

 

1、祖父未辦理收養,該養女就與祖父無法律上關係,沒有繼承權。

 

2、後母雖未辦理收養,仍須視具體情形判斷子女有無扶養義務。

 

3、拋棄繼承係向法院辦理,並非私下約定,一旦法院辦理程序完成就無法再反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18:50

您好!

1.   未經祖父收養法律上不具父女關係,沒有繼承權。
2.   繼母只是姻親,未經收養不能以直系血親身分要求扶養。但若同居一處,則仍可能因家屬身分而有扶養義務。
3.   要區別在何種文件蓋章,如果是法院拋棄繼承聲請書,蓋章後若未遞交法院則屬無效,仍具繼承權可主張應繼分;反之,若遞交法院並獲准備查,則已喪失繼承權利,無法再主張任何權利。但若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且其他繼承人也均蓋章,則應受協議內容拘束,協議內容未約定的權利就不能再主張。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姐 105-05-12 20:58

限定繼承登報後,父親遺產的定存是否可以進行處理,還是登報後多久才能做處理呢?

你好:

要等告公示催告期間結束後,就報明之債權,以遺產為限度,比例清償,你現在處分定存,將來還是要以同額之現金清償繼承人之債權人,否則債權人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jacky 105-05-12 12:04

本人因辦理繼承 須82年度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 但該書已遺失且且無案號

但有高等法院判決書

司法院查尋係統 只提供85年以後資料

本人利用圖書館 查"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也找不到

請問我還有什麼管道可以查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2 2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直接去法院查詢,並且聲請補發。

yuming 105-05-11 15:46

債務人98年死亡了,房子抵押在我這,他的兒子(也是連帶保證人),一直不來清償,我已經向法院聲請查明是否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法院也回覆還沒辦理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請問我後續順序流程該怎麼做?才能強制執行他的房子

 

你好:

債權屆期未獲清償,可向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持確定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 可向債務人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款,但繼承人可能會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可對連帶保證人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清償債務,確定後再對其財產、所得聲請強制執行。
青仔 105-05-10 23:07

我是一個非婚生子女。
父親在中國有配偶,來台後沒有註銷,雖有宴客,但與母親並沒有登記結婚
於是在我出生之際,父親用了方法,將我的生父母登記為我母親的哥哥A夫妻,用收養的方式讓我成為父親的『養子』,然而母親除了一直以來都在同一戶籍之外,在法律上與我並沒有關係...。
然而父親已離世多年,母親也年事已高,想要完成母親的心願,至少透過收養程序,讓母親與自己在法律上至少是法定親屬...。
想詢問的是,我自己已然是養子身分,應與原『生父母』(A夫妻)已無扶養繼承之義務,那麼收養契約還要『生父母』(A夫妻)簽章嗎?

你好:

你生父、生母間之婚姻關係可能會涉及修正前民法第982條儀式婚、已刪除之民法第992條重婚之撤銷及釋字第242號解釋兩岸分隔不得撤銷重婚等問題。 A夫妻並非你的本生父母,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你的生父收養你的程序顯然有瑕疵可能會無效,惟生父若有撫育之事實,就會視為認領認領後你的地位跟婚生子女相同。 你與你母親之關係係基於分娩之事實而產生,無須辦理收養,若無法向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嗣判決確定後再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可憐蟲 105-05-10 20:32

各位大大律師您好!

請您幫幫迫在眉梢我小弟我

  我的生父在民國69年因一場交通意外不辛過世,遺留當時年僅6歲的姐姐(養女)4歲的我與1歲的弟弟,住在爸爸當時在北市景美溪州街的眷村,由於我母親小時候生過一場大病,發燒過度導致頭腦比較不好,也不識字。母親因無法照顧那麼多子女,後來將姐姐送回母親的老家讓外公外婆扶養,隔年母親改嫁(民國70年)與繼父生了一個妹妹,繼父脾氣不好,也許不是親生的關係,我與弟弟經常受到妹妹的謊言在繼父處事不公的虐打下成長,妹妹從小就品性不端謊言一堆經常竊取我母親的錢與金飾,母親常與其發生爭吵,由於繼父脾氣差妹妹又常常欺負我母親,從小家庭生活非常不和諧,我母親受不了了這樣的家庭生活方式,在民國92年與繼父離婚(家暴),妹妹隨繼父同去從沒在往來過。   民國96年因眷村改建案,97年初我們搬家到景美的租屋處,當時一個鄰居來找我母親談,以權利金的方式購買我們家眷村改建的權利,母親得350萬賣出改建權利(當時的里長作證),那年9月我們這一家搬到現在所買的中和住宅。因為母親不識字也不懂買賣要繳稅,民國102年被國稅局追稅,當時家中也沒多餘的錢可以繳交稅金,103年同意以加利息分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款,83萬4608元。  今年105年1月29日母親因病送新店慈濟醫院,2月1日院方發出病危通知,經急救後母親從此昏迷不醒,躺在慈濟醫院的加護病房靠呼吸器維持生命救治1個多月(當中也跟院方開過家屬討論會),因母親無法救治,家屬討論後決定讓母親出院,回家鄉苗栗撤除醫療維生措施(3月6日),當時我有通知我哪個13年從未探視我母親的妹妹,3月7日我以救護車把母親送回苗栗家鄉,3月8日母親過世。(母親過世時妹妹沒出現,3天後來喪葬處就只為了母親的死亡證明書,(隨後馬上去苗栗鄉公所辦理母親除戶)其動機可想而之  母親過世後因要辦理遺產繼承諸多事宜,國稅局財產清單了解家中因還欠稅(因陸續在還大約還欠約55萬稅金),房屋國泰人壽貸款450萬,現在國稅局我以報稅完畢(被限定),要登記遺產分割,我哪個13年從未出現的妹妹,因知道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與我們談不攏(好意思回來死要錢),而姐姐以辦理好了拋棄繼承。  請問律師大大,(1)我是否能提出當初母親是因為用生父眷村所得權利金,來買的現在住宅,實際與妹妹無關。就算妹妹真的死要,現在的家(房屋)是母親變賣生父所配置的宿舍,權利金所買的,那權利金是屬生父的遺產(變價關係),故母親得25%,現在因母親過世,故妹妹繼承母親的財產所以是否算起來是1/4x1/3=1/12。(2)由於從小妹妹與我們母親兄弟不合,母親跟繼父(92)年離婚至此13年,妹妹從未盡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探視),若妹妹欲分財產,我跟弟弟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這13年從未對母親的扶養與照顧,請求返還這13年代墊為盡母親的扶養差額?(3)今天我以去文山區鄉公所提出調解遺產登記事宜,如上列情形,我該怎麼去寫存証信函?叫妹妹出面談遺產分割的事(因我覺得妹妹只要錢,不管你那麼多,日後有個證明)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幫忙現在痛不欲生無助的小弟(家中真的實在沒任何多餘的錢,給哪個不孝子女在來亂了,每個月光房屋貸款連本代利要將近2萬5,國稅局分期6000元),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眷村改建時,享有眷舍配售權利之人為何人,若係母親該權利金會成為母親之財產,若你們與母親均係權利人,你與姊姊、弟弟各有四之一之權利,可向母親之遺產主張權利。妹妹非母親之子女,無權對該款項主張權利。母親若未表示妹妹不得繼承遺產,妹妹仍有繼承權,可以繼承母親之遺產,包括債權債務,母親名下之房屋妹妹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繼承人為你、弟弟、妹妹),就母親積欠之稅捐債務銀行貸款或是母親尚未分配給你們之權利金,妹妹也要繼承三分之一。 母親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若母親現有之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扶養請求權尚未發生,若給付扶養費,會被認定為道德上之給付,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存證信函只要表達你的意思即可,但依你所述,你與妹妹無法溝通,將來避免不了要進行分割遺產訴訟
小石 105-05-09 23:11

請問申請拋棄繼承還可以領勞退金嗎?

??

沈恆 (沈律師) 105-05-10 04:34

勞工死亡時遺屬可請領勞保給付及勞退金專戶的餘額,其中勞保給付不是遺產,不因拋棄繼承而受影響,但勞退金專戶的餘額為死者遺產,拋棄繼承後就喪失請領權,已經先領的也需繳還。

小石 105-05-10 06:34

謝謝您的回答,我明白了

amy 105-05-09 22:22

媽媽欠卡債 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銀行可追討嗎?

我們不是故意欠卡債,是賺的錢不夠還呀?無奈……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9 22: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母親積欠銀行債務,還是可以繼承遺產,不過債權銀行有權就所繼承遺產求償

2、建議還是要妥適處理,因為拋棄繼承可能遭認定是惡意脫產的行為,債權銀行可以向法院訴請撤銷拋棄繼承的行為。

沈恆 (沈律師) 105-05-09 23:17

有沒有欠卡債都不會影響繼承的權利,但債務人若因繼承而有財產債權人就有可能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繼承財產來償債,這是債權人合法的權利。

小華 105-05-09 15:42
1. 被繼承人(慈母於105年2月逝世)所有動產動產資料都在弟手上,但他遲不辨理過戶,,請問如何向法院提告? 2. 約15年前,父母出資讓弟全家人移民國外買屋,置產,開店及 一切所有開銷,請問他於慈母生前已拿了現金,現是否無權再分遺產?如何提告資金來源?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09 15:44

不用等其他繼承人配合,任一繼承人向國稅局查得遺產資料並完稅後就可辦理過戶登記為公同共有,以免逾期被罰鍰。之後若對方不配合協議分割遺產,則可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對方於被繼承人生前受贈之財產,若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則可主張歸扣。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9 15: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發函要求對方出面協商,倘若拒絕,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2、可以嘗試主張規扣。(也就是從遺產中扣除該部分的贈與)

3、建議可以從速處理,避免相關遺產遭到處分。

1. 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同時提出分割方案並敘明分割方案之理由。

2. 對方之前所得之財產部分,可以以其係因營業分居而得,主張歸扣,就可減少對方可再分得之遺產,不過這些牽涉舉證方法。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你好:

動產部分任一繼承人可以自行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動產部分若你不清楚項目、數額、價值,容易遭他人隱匿,存款部分若銀行知悉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就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才會同意你們領出,否則就要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才有辦法處分。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可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主張係生前特種贈與(主張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舉證不出來通常會認並之一般之贈與,而不能歸扣),將贈與當時之價額算回遺產之中,再依應繼分計算繼承人應繼承之價額,若當初贈與之價額已經超出其應繼分,該人就無法再就遺產主張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歸扣的部分,要因結婚,分居之原因而給予,此部分會有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9 2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若無法協調繼承方法,待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提出相關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9 2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若無法協調繼承方法,待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提出相關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9 23: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動產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房屋。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至於現金的部分,可同時於訴訟中一併請求分割。 最後,如果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的話,其得繼承繼承的數額,應扣除贈與的數額,此有規定於民法第1173條第1項。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因涉及動產及其他財產

並有歸扣等問題

建議你要找律師協助

畢竟牽涉的金額很大

不要為了省小錢而打錯官司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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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 105-05-08 22:09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非繼承而來)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共6位,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而且對協調事務皆不配合,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已確認無法協議)

我的目的  :  完整將4/5土地 & 1/6 建物賣出 (我搬走)  或是 將5/6建物 買下(遠親搬走)

另外1/5地主因素不考量 (他只收地租)

日前諮詢家的各位律師有提供專業的意見.

由於不想在此事打轉,寧願搬離 ,但由於建物/土地權的狀態,又不想賣給海蟑螂, 所以以下處置

1. 針對建物 ,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消滅共有觀析) ,接著提出變價分割 , 但是這樣如在建物拍賣時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如同我施行共有人優先購買,而後採抽籤 ,其他共有人取得建物權利 ,我得到價金補償 , 這樣依然土地和建物非同一人 ,這樣非我所要的目的

想請問上述要如何處置配合我的情形,才能在法院訴訟上有機會達到我的目的?

你好:

你只要在變價分割時投標買受共有物,由於你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若未競標,無法主張優先承買權,你就可以取得建物完整之所有權。反之,你未投標但其他共有人投標賣受共有物,你也無法主張優先承買權,除非你願意將土地應有部分賣給建物所有權人或出賣給他人你才有辦法脫離目前之狀態,否則建物所有權人可依原本之法律關係(租賃)繼續使用土地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22:38

土地不是遺產,無法合併在遺產分割訴訟一併處理,您若要一次解決,就要能協調所有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否則只能分階段處理。

Johnson 105-05-08 22:5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只要在變價分割時投標買受共有物,由於你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若未競標, ... (恕刪)

其他建物共有人,不願針對我的4/5土地與1/6承購 ,也不願意將他門5/6建物賣出.

單就1/6建物以及4/5土地,在這情況下,一般人都不會承購,就連銀行也不願意視為抵押品..

未來可能會走到變價分割or訴訟階段,有以下狀態請各位不吝提出見解

我投標 ,其餘共有人未投標  ---> 即使有他人(非其他共有人),我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買到5/6建物,給予其他建物共有人價金補償 

我投標,其餘共有人投標 ---> 抽籤

由於我還有另一個身分為地主 ,是否針對土地法104條精神(使基地與地上建物所有權合一之精神),未來在承購上有優勢 ?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9 0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先從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法院不受拘束,若採納變價分割之方案,您亦可參與投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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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9 00: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先從公同共有分割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法院不受拘束,若採納變價分割之方案,您亦可參與投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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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 105-05-06 21:08

妹妹上個月去世,妹夫在辦理遺產繼承時,遇到一個問題:妹妹有二個未成年小孩,妹夫希望我當二個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我想請問:法定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對我本身會有什麼影響嗎?或是會有什麼風險嗎?謝謝

您好:

1.當父母均不能行使及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可由未成年子女同居祖父母、兄姊擔任法定監護人,依照民法上的順位,加上小孩的父親仍健在,您係無法擔任法定監護人,但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因此父親可以將未成年子女委託給你照顧。

2.父親可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您行使監護之職務,此特定事項指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言,因此您必須將委託的事項逐一列清楚,以避免後續之爭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5-06 23:09

母親過世,當然是由父親擔任監護人,除非父親不能監護,才能由祖父母,兄姊等依序擔任監護人,且應受法院監督。您不具監護人的法定身分,並不能任意由父親指定擔任監護人。

levelwater 105-05-06 16:36

您好

請問在小時候母親過世後,母親名下有動產,但父親及長輩們說要將動產給哥哥繼承,以後要結婚比較不會被對方嫌棄沒有房子,因此外公外婆爸爸姐姐及唯一未成年的我都寫了拋棄繼承文件。現在已成年的我還可主張非個人意願而簽的拋棄繼承,現在可以再跟哥哥要求分母親留下的動產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6 17:12

您好!

您拋棄繼承未成年,應由父親代理為拋棄繼承,但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非為受監護人的利益,不得代為或同意處分。因此,遺產大於負債的情況下拋棄繼承,應認有損您的利益,父親不得代理拋棄繼承,即使法院已經備查,亦不生拋棄繼承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君莫笑 105-05-06 09:57

這大約是五~六年前的事,我爺爺去世之前向銀行貸款買了一間房子,找我父親作保人,爺爺去世後,我奶奶以及我父親的姊姊都簽字放棄繼承,於是我父親繼承房子後將房子賣掉,大約賣了兩百萬,但在賣掉的隔天,我奶奶在未告知我父親的情況之下,自己去了銀行將父親帳戶的兩百萬轉到自己的戶頭,請問這個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

你好:

奶奶若未經你父親同意,擅自拿取父親印章、存摺至銀行轉帳領款,可能會構成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罪(若係提款卡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依刑法第324條規定,親屬相盜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民事上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97條第2項請求返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6 10:2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擅自持帳戶持有人的存摺及印章等至金融機關辦理轉帳,已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文罪「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此些罪名可以擬具告訴狀,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後,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2. 至於200萬元的損失,可以在刑事案件經起訴後再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若先直接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79條不當得理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及賠償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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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105-05-05 09:46

家人因車禍過世,留一筆車禍和解金,其餘名下均無財產,銀行方面確認無債務已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登報,請教律師後續情形該如何辦理?如家人私下有債務,需期滿多久,此筆和解金才可繼承,動用...另如有債務應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5 10:47

車禍過世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肇事者精神賠償,這是家屬本身的權利,並不是遺產。如果是基於這個請求權而成立的和解,其和解金請求權也不是遺產,而是家屬自己的債權。只要成立和解,家屬的和解金請求權就發生,即使還沒領到錢,其他債權人還是可以強制執行此和解債權

黃國政 (Sam) 105-05-06 03:27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鐵拳無迪 105-05-03 23:49

 本人繼承一筆375減租農地,於2016年與所承租佃農(第二代佃農甲(繼承農地佃農身份))辦理解除並於土地謄本註銷登記,但該筆土地上有一間農舍(屋齡有30年以上,該農舍並無在地政機關登記,但有表及電表,不清楚是否繳交房屋稅,不清楚是否有產權)使用人為佃農(第二代佃農乙(可能繼承房屋佃農身份)),因本人認知375減租租約應以農地為主,如今租約解除該筆土地應為可正常使用之農地,本人是否可向第二代佃農乙收取土地租金或者拆除該棟農舍?需用什麼方式來達成目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3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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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4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農舍不一定都是違法的,不過倘若租約已經終止,我方還是可以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2、程序上,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倘若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4 08: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建議先與對方終止租約,才可以要求對方遷出並拆除農舍,而雙方間租約若是不定期限,也請注意依土地法第114條規定終止租約的理由限於「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出租人收回自耕時」、「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也就是承租人致耕地毀損、滅失或耕地的器具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也就是承租人逕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才可以終止租約,而再依土地法第116條規定,如依「出租人收回自耕時」、「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等原因終止租約,必須於一年前通知對方。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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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終止契約後,再請求拆屋還地,另應注意三七五條例有無補償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同法第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375租約如已塗銷,則對方繼續在土地上使用農舍即無合法占有權源,此時我方自可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排除侵害,並可請求無權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1121 105-05-03 19:57

我爺爺今年90歲,近年開始感到身體狀況不佳,希望能預立遺囑,以杜紛爭。但其實應該也不會有什麼紛爭,只是希望目前仍是別人養子的長子(我爸爸),也能和兩名女兒(也就是我姑姑們)一同繼承我爺爺的遺產。我們自己有事先做過功課,知道養子是不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只能用遺贈。

想請問的是:

(1)我爺爺並不想指定由誰或誰繼承什麼,如果遺囑內容只寫「我本人的財產由配偶、兩名女兒共同繼承及遺贈給出養的長子,至於如何分配,由此四人自行協調分配」,請問這樣的內容可以嗎?

(2)如果自行協調分配,是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可以了嗎?

(3)代筆遺囑是三個見證人,其中一人負責寫遺囑對嗎?

你好: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若未遵守,遺囑無效,代筆遺囑之方式如上,建議若要立遺囑可以找律師書立代筆遺囑或直接辦理公證遺囑,避免產生爭議。 遺囑人在不完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至少要指定標的物或範圍(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方式),若僅記載以協調之方式為之,將來協調不成會產生訴訟糾紛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在通常繼承狀態下,繼承人就如何分割遺產而為協議所書立,跟遺囑之效力不同。 若要避免麻煩,可以考慮終止收養,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就可以繼承遺產
1121 105-05-03 20:35

謝謝徐律師熱情回覆。

仍有點不太懂的地方是:

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在通常繼承狀態下,繼承人就如何分割遺產而為協議所書立,跟遺囑之效力不同。

通常繼承是指?是否可以由我父親(受遺贈人)及姑姑們一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呢?內容為就遺產如何分配等等? 

謝謝徐律師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其遺贈的部分,應特定要贈與的部分,否則依您所述之方式,其長子可能仍無法獲得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121 105-05-03 21:0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其遺贈的部分,應特定要贈與的部分,否 ... (恕刪)

謝謝謝律師的回覆。
所以不能概括寫法?因為我爺爺也不知道怎麼分配,想說乾脆讓子女自己去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21:07

遺囑如不具體指定個別財產分配,至少應寫清楚分配比例,例如由法定繼承人三人及受遺贈人共四人平均分配遺產,當然也可以寫明不同比例。否則只會增加將來紛爭的可能性。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遺囑寫不清楚反而會導致無法執行

不如寫清楚一點

可以找律師協調規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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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5-04 14:38

您好:

1、遺囑還是寫清楚一點好,否則確實可能會碰到遺囑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情形,如果已經有確定要寫代筆遺囑了,建議代筆者還是交給律師為之較為妥當,或者也可以到各法院的公證處找公證人公證遺囑,否則實務上常見嗣後要帶著遺囑去辦登記過戶卻無法辦理之情形。

2、至於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在繼承發生後(即被繼承人過世後),始由繼承人協議後擬之,並依據此辦理分割,如果確定繼承人有共識,嗣後也不會有變更或爭執,確實可以朝這方向處理。與遺囑不同點在於,遺囑是直接分配好哪一筆遺產由誰繼承,但遺產分割協議是繼承已經發生了以後,再由繼承人就全部的財產去作分割動產動產要作如何處理,全由繼承人協議處置。另外,遺囑是被繼承人所擬的,除非嗣後被繼承人又因意思變更而又擬了新遺囑,否則該遺囑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被繼承死亡,而且其他繼承人都無法再作其他主張;但分割協議書本質上是繼承人自己協調的,而且是繼承發生後才為之,屆時是否會有糾紛,其實不得而知。

3、就代筆遺囑的形式而言,確實是這樣沒錯。

1121 105-05-09 21: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沈律師的答覆。
其實爸爸跟兩位姑姑的感情都很好,爺爺要立遺囑的事情大家也都知道,如果至少要寫明比例,可能也是均分吧,這點我會再跟我爺爺提醒看看。
謝謝您!
1121 105-05-09 21:27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謝謝王律師
其實我爺爺還是傾向讓他們自己協調,但看過各位律師的建議後,可能會跟我爺爺建議讓我爸爸跟姑姑們自行協調沒關係,協調完再由爺爺立遺囑這樣。
謝謝您。 

匠妞 105-05-03 14:14

如果繼承人有欠國家稅金,是不是繼承動產就有機會被抵押之類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3 14:33

您好,

 

繼承人若有積欠國家稅金,當繼承人因為繼承而名下有財產,稅捐機關自會扣押該動產並進行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16:23

不論是欠稅或其他債務,如果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動產或其他任何財產,國稅局或債權人都可能請執行機關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並進行拍賣變賣取償。

Grace 105-05-03 11:20

想請問各律師們,父親生前因尚有債務及些許遺產問題仍需協調,

若我們已於法院申辦遺產清冊並已登報告示限定繼承,

仍需向國稅局先申請遺產稅申報延期嗎?

非常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12:36

只要未拋棄繼承就仍有繼承人身分,也就有申報遺產完稅的義務,若無法如期申報,應向國稅局申請延期。

文龍 105-05-03 08:33

一、民國47年由祖父興建未保存登記房屋,被叔叔毀損、我請律師書寫訴狀、提起訴訟為何會敗       訴?

二、目前連同我在內共有22位繼承人,是不是要21個人同意當原告、才會勝訴

三、那我只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拍賣共有房屋、我1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這時候我可以重新提       告嗎,這樣可以要求對方給付修房屋費用嗎?

四、目前土地共有的,22位繼承人、只有我      1人持有土地持分,那我應該有該房屋優先         取得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14: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任一共有人都可以提起訴訟或是提告,主要還是要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才能釐清為何敗訴,建議您備妥判決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2、倘若涉及遺產,倘若各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M 105-05-02 02:19

我想請問一個奇怪的情況。

父親或母親的情人宣稱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與我素不相識,且是否為真正親生之事實也無法確認的情況下,只因父親或母親認養(也不知有無書面上戶籍登記,只知道供養多年),那人就是我法律上的兄弟姐妹了嗎?也因此我對那等同陌生人之人,有扶養的義務嗎?

我有無法定權利要求他提出證明?如果在目前還沒有繼承贈與問題的時候,是不是就沒有管道要求親屬檢定呢?一定要等到有相關事務要辦理才能得知,還是就算這樣也無權過問?

沈恆 (沈律師) 105-05-02 02:59

母親在婚姻外生的小孩,會直接登記為婚生子女,即使父親否認,與您還是同母的兄弟姐妹,不會有疑問。父親在婚姻外生的小孩則需經父親認領,在法律上才會與您成為同父的兄弟姐妹,而撫育視為認領,即使現在未為認領登記,將來小孩隨時都可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但沒有真實血緣關係的認領無效,如果確實沒有血緣關係,將來若有繼承扶養等利害衝突,您就會有確認利益,可主張對方事實上並非父親的小孩而沒有繼承扶養請求權。

小人物 105-05-01 18:49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A跟B是姐妹關係,民國69年時共同繼承她們母親一棟4樓公寓,A分得3&4樓,B分得1&2樓,她們母親心想1&2樓價值比3&4樓高,因此口頭分配頂樓地下室歸A所有、使用。 A於民國86年頂樓加蓋一層違建,使用至今,無書面證明與契約,只有姐妹默契與親戚證明,報稅時B亦向公所人員說頂樓歸A所有,因此A也繳交稅金多年。 A與B於民國99年因故曾共同簽屬一份證明,記錄地下室歸A所有,並由AB兩人與第三人(共同親戚)共同簽名,無另外公證。 C是對面鄰居,曾於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無書面紀錄,只有鄰居可證明。 另外4樓公寓目前產權登記不包含頂樓地下室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樓使用權? (買賣契約沒有說明頂樓部份)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使用約定,倘若未經登記,無法對抗第三人。

至多就是權利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

建議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小人物 105-05-01 19:43

請問曹律師:

誠信原則是指?

即使買家C一開始就知道地下室是為A所使用, 使用約定也無效嗎?

謝謝!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cky 105-05-01 13:31

我小叔叔因為繼承家產的問題,而到我祖父的靈堂前辱罵我媽:王八蛋。
並且說要花錢讓人給我媽好看。
已到警局報案,並且告公然汙辱恐嚇。並且有錄音帶佐燈。
請問公然汙辱恐嚇是否有求償的部分?該怎麼求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3:33

您好,

 

求償金額並無一定標準,但您母親須舉證所受之名譽或造成之恐懼等損害有多大,多數情形下法官會依據一般客觀經驗判斷,本件又可能牽涉家庭糾紛並非惡性重大,賠償金額不會太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15:51

您好,若檢察官已經就對方妨害名譽恐嚇危安部分起訴,您即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01 16:44

此部份求償應是以慰撫金為名義,求償多寡可參考相關案例。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任何之辱罵恐嚇之言論,可蒐證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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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02 11:49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jacky 105-05-01 13:28

我祖父剛過世,我最小的叔叔在我祖父過世的隔天就去把郵局、農會的存款都領出來。
並且都未經過我爸和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就直接領走。
請問這樣要如何訴訟

沈恆 (沈律師) 105-05-01 13:33

從過世那一刻起,存款就已成為全體繼承人的共有財產,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擅自領取,否則可對其提起偽造文書侵占罪的告訴,可檢附證物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3:37

您好,

 

1、可向警方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或直接撰擬書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2、這些款項並非祖父交由小叔保管,小叔不是將持有轉為所有,是以本案沒有侵占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01 16:49

可搜集證據提出偽造文書侵占之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2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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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的部分,是要讓您小叔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但若要追回存款,仍應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02 14:46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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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104 105-04-30 23:45

兩筆土地

共有人不同

甲地:我,A,B,C

 乙地:我,A,B,C,D

A,B都十幾年前死了....

繼承人沒有辦繼承,所以要請法院找出繼承人再分割

甲地臨路乙地沒有,請問這樣可以同一案申請分割兩塊土地

可是不要合併分割嗎?

 

 


你好:

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可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若不願意依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規定起訴分割共有物並合併分割,可以訴之客觀合併之方式在一訴訟中請求分割2筆土地,但會造成法院審理時之困難,除非你們已經達成共識,否則訴訟程序將會拖延非常久,且2筆土地共有人不同,將來共有人對於分割方案之意見可能會忽相衝突。 比較好的方式是分開提起兩個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由不同法官審理。
peter 105-04-30 02:39

小弟有個關於詐欺問題要請問 文長請見諒

在去年年中時,有一位朋友因為小孩要開刀,但因為他說他業績獎金要過半個月才會拿到,所以先跟我借錢,等獎金拿到再還我,光是開刀加住院的費用,大概就陸續借了15萬,開刀完沒幾天,打電話給我說手術後引發併發症,小孩過世了,當時又借了他殯葬的費用,大概30萬,想說等他小孩後事處理完再跟他討錢,沒想到過沒2周,他又說他阿公因為孫子去世傷心過度,所以也走了,不得以只好又借他殯葬的錢,又借了35萬,之後他說有繼承遺產,要先跟我借錢去辦遺產過戶費用,說遺產稅要繳2百多萬,他說有跟親戚借錢,但是還缺了50萬,並說明等過戶後,會以最快的速度賣地還錢,地還沒賣出去,又跟我說他阿嬤車禍住院,需要開刀住院,又借了他10萬,不久後又說他阿嬤傷勢嚴重過世了,無奈的又借了他35萬的殯葬費 

事情的經過大致上是這樣,中間陸續還有以一些理由跟我借錢,前前後後大概以10次不同的理由借錢,但我前幾天要打電話給他叫他還錢時找不到人,因為他之前有留他阿嬤的電話給我,我就打電話過去,結果是他阿嬤接的...

我問他阿嬤,妳孫子說妳因為車禍過世了? 她跟我說 有車禍沒錯,但已經出院了,我又問她 那他兒子開刀失敗過世、阿公傷心過度過世...,有這些事嗎? 她回我 孫子有開刀 但手術成功人沒事,這代表他完全是在騙我,只有一開始是真的,後面完全是在騙。

所有的匯款資料我都有留著,包括手機上的訊息對話也有,但一開始不覺得有異所以就沒錄音,到他阿公過世時覺得有點怪就開始錄音,他每次開口跟我借錢的理由我都有錄音起來,可以說是證據確鑿

他實在是太過份了,我可以說是幾乎把身上的錢全部都借給他了,想給他個教訓,想請問 他騙我大概10次(不同理由),經過我查證後,借錢理由都是假的,目前金額全部一百六十多萬

詐欺罪來說,是不是適用一罪一罰? 還是說全部只算一罪? 

我如果告他 如果以10次計算 他大概會被判多久?

全部的借款金額是一百八十多萬,經過我不斷的追討,他有分幾次匯錢給我,還到剩下一百六十多萬,這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決嗎?

你好:

對方要自始就沒還還款之意願才會構成詐欺,至於借錢的動機、理由是否佐證,若對方還是有還錢的意願並且曾經清償借款利息,要構成詐欺會有困難。 若真的構成詐欺罪,果無時間、空間密接性,會被認定為數個行為,數罪併罰,量刑部分要看有無前科紀錄、犯後態度,侵害之嚴重程度而定。 還了20幾萬元,表示對方有還款意願,會影響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是否構成詐欺罪。
CINDY 105-04-29 18:42

爸爸突然生病過世,生前94年到現在有160幾萬銀行卡債(約有4~6家),已去查詢聯徵清冊,跟去法院閱卷看不懂,看到有台新、華南、國泰世華有訴訟,有八筆(幾分之幾)的土地被最大債權國泰世華給假扣押債務清償支付命令等等,也沒有存款,我對於法律實在不太懂,銀行在過幾天就要再次拍賣爸爸的八筆扣押土地,如果我限定繼承,會不會扣到我薪資? 而且不知道土地是否價值大於債務,該怎麼辦才好?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9 19:31

閱卷資料沒能力解讀,可找律師重新閱卷並當面諮詢。如果不拋棄繼承,應於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依程序辦理才能確保限定繼承的權益,則債權銀行就無法執行繼承人自己原有的財產

你好:

先確定土地之價值是否高於父親之負債,可參考公告現值,或附近之實價登錄資料。 若高於負債,可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登報進行公示催告,嗣催告期限屆滿,依清償繼承人之債權人,就可以繼承剩餘之遺產。 若土地價值遠低於父親之負債,可考慮拋棄繼承。 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無法對你之固有財產主張權利,毋庸擔心。
玖玖 105-05-09 14: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徐律師

登報公示催告,若催告期屆滿了,土地一直沒有被拍賣出去,我還是可以繼承土地,他們撤銷查封嗎?
Stingy Shih 105-04-29 13:49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我們已經申請拋棄繼承 哥哥的監護問題也在處理中

有個問題請教

60年前種種原因 奶奶沒有和親生爺爺結婚 

父親與兄妹身分證欄 :父不詳 母:奶奶(沒有扶養有寄生活費)

後來 二叔20歲大一 被姨媽認養  父:親生父親 母:姨媽 (沒有共同生活)

所得稅申報扶養沒有報這2位奶奶和姨媽

戶籍也沒有同住 .....這樣拋棄繼承也要寫上他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4:03

您好,

 

1、經收養後,與原父母在法律上就再無關係,只對養父母具有繼承權。

 

2、是本件養父母為其法律上之繼承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