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26歲,家中有 奶奶、老婆、兒子(8個月大)、爸爸、爸爸再娶的阿姨
我爸爸他成天喝酒,說到讓他覺得不爽或者不高興的話語
他就會在那邊抓狂。
抓狂的時候是以下情形:
1.大聲咆哮,罵髒話 ( 連祖宗18代都罵 ) ,不管現在時間幾點
2.摔東西,砸東西,言語恐嚇 ( 說甚麼等等就要給誰死 )
3.對不相干的人狂罵狂唸,甚至連自己的老媽也罵下去唸下去
這個問題已經存在好幾年了,只是奶奶都說,為了家庭只能忍
可是,說真的,他帶有躁鬱症,我也建議過奶奶要帶我爸去強制治療
但,我奶奶叫我不要這樣子做,他怕我爸會越治療越嚴重
我們每個家人都生活在恐懼之下,且我也怕我小孩會因為這環境而受到影響
他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一樣,三天兩頭就喝醉酒鬧一次,甚至鬧到三更半夜
我也因此這樣而得了憂鬱症,鄰居也因為這樣,紛紛避而遠之
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辦??


因為隔壁鄰居故意在小巷中放置花盆於佔用道路近二分之一,嚴重妨礙道路通行,在知道是我檢舉之後,漫天亂罵,隔壁鄰居在無任何證據下, 在大馬路上當面大聲指責我騎的機車,又老,又吵,製造噪音,又臭,而且排放廢氣又重,破壞環境,這樣子漫天亂罵,所有鄰居都聽到了,因為我機車完全沒改裝,且年年通過機車廢棄排放檢察,所以我感覺已經受到污辱,還嘲諷我不要走不走著好像卡到陰,去撞到他們家道路違法障礙物,是否有成立誨謗罪之嫌? 或者有公然侮辱之嫌?
因為他的動作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雖然鄰居是指我騎的車, 但我覺得他當眾這樣大聲罵我騎的車又老又臭,破壞環境,製造噪音,且大聲到所有鄰居都聽到了,損害到我名譽了,我覺得受辱了,還嘲諷我不要走不走著就卡到陰,去撞到他們家的道路違法障礙物,而且剛好我有拿手機全程錄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公然侮辱、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1.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無法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避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來的起訴會以形式裁判終結。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亦為免訴之判決。因此若是相同犯罪事實,對方係無法重複提告。
2.您可以對他提起誣告,但誣告罪是否成立決定於對方是否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即使對方提出的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若對方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係無法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3.若您不願意繼續與對方耗下去,建議委任律師為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對對方提起誣告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律師您好:
事發經過: 源於103年,本人在去年12月底 有一不認識男子(後得知是鄰居友人)駕車至我家大門進出口停車,因不曉得是誰, 故請警察出來處理把車移走 我可以去上班就好! 後來該車主大吵大鬧, 一直不願意,還主張我門口未劃線 故買到這樣的房子算你倒楣, 警方後來取得他的鑰匙,把車移開,車主很不爽, 還衝向我正在移動的車頭前阻擋三次,後他與警察後他與警察拉扯,又被推開! 他推不過警察,就繞他朋友之妻(即我鄰居之妻)另駕一台轎車擋住社區路口, 不讓我出門上班,但我跟警方反應路口轉角不可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明定! 警方當沒聽見看見! 完全沒有排除!
後我向地檢提出妨害行動自由罪之告訴 ,檢座傳警員作證 ,警員翻臉變說, 他只是違停! 沒有妨害自由的動作或言論! 完全是偽證匿 飾 增 減! 與當天的監視器,照片等物證內容不符!甚至道, 被害人根本不在場!什麼叫我不在場? 請問律師, 我該如何提偽證罪之告訴呢? 是寫告訴狀還是據名附證據去檢舉告發? 還有我是否應該向地檢聲請交付偵察庭庭訊錄音檔及譯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今天晚上8點多有人偷用我家的水(他開了有3.4分鐘)
幫他們自己家的花澆花,因為我家今天開水的"水龍頭開關"忘記拿進家裡面,然後疑似對面鄰居就很順勢直接拿開水來用,而我家那時門稍微開開樓、下燈也開著,他連問也沒問 就直接偷來用~~我覺得很過分
不過我沒看到他正臉,我就跑到樓上看是誰!!
看到對面鄰居放下我家水管,從我家門口走回他們家(他家住我家對面)。
-------------------------------
他以前有跟我們家借過水拿來澆花,有講一下我是ok,不過今天連問他沒問,我覺得很過分,之前小朋友偷玩水我就不計較,不過今天這主角是大人
1.就偷水而言,請問一下他犯了什麼罪?...
3.依照前例來說,這個大概都判多重阿?罰金?還是?
有些人就是覺得用一下沒關係,但我在思考要不要報警好,
勿以惡小而為之 =4=


別被催收人員給唬弄了。
如果催告後六個月內未進行起訴等法律程序,則催告本身即不具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參照民法第130條、第129條第2項)
民法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房客一直都會拖延不繳交費用,且鄰居也都反應他們的習慣行為不好,所以我想要終止合約並收回房子,只是有幾個疑問想請問,如下列問題:
1.目前我是在等7月15日,因為他是說這個時間他會把前兩個月的租金與本月租金一併給予,我們是從5月15日租的,但在一開始,他們說明,因為手頭緊,希望當月租金於6月15日一併給予,所以只給了壓金,所以我自己算了一下,大約7月15日時,也滿二個月了,那他要是沒付,是算二個月租金未付,還是三個月呢(因為當天應當給予三個月的租金)?
2.存證信函我是都準備好,也先打好了,那我是要到7月15日後才去寄,還是我可以先去郵局寄呢??我是訂17日前要把錢支付清,且於22日時要搬離。
3.是否積欠二個月了,可否執行斷水斷電?換鎖?還是一切只能等待訴訟下來,才可以申請執行?還是我寄出存證信函後,就可以去申請斷水斷電?
4.積欠租金到底是怎麼算的??就像我第一個問題一樣,到底是一個沒拿到就算欠一個月了,還是要過完那個月才算??
5.我看網路上都會說押金去扣完,還要欠二個月才可以終止合約?但要是我在一開始簽合約時,雖然我買文具店的製式的,但我還是有加上幾條,像我是我加入如果他房租有延遲未交,我可以直接強制他們無絛件搬離,且不歸回押金,且他們是無條件放棄任何訴訟權利的,而這些內容都是一式二份的,也都有請他們在上面簽名,這樣的話,我一樣要等到四個月才可以,不行二個月就執行終止合約嗎??



1.我們是住一般的五層樓公寓,所以並沒有所謂的管委會
2.居住二樓,漏水的來源是三樓,水電工研判應該是三樓的熱水管線問題,因為漏水的地方是房間及廁所的天花板,並非牆璧
3.漏水的現象已經嚴重到會滴水,毀損床墊及天花板,導致無法在房間就寢
4.三樓鄰居要求要有國家級認證的技師來勘驗,如果責任歸屬在於他們,那麼修繕費用要一人一半才願意修復
5.三樓鄰居還說,修復之後,日後若再發生漏水問題向他們反應,他們不但不修繕,還要提告我們,並連帶要求我們要賠付這次的所有費用給他們
試問:
1.沒有管委會的公寓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條文來規範嗎?若不行,像我們的狀況,可參考何種法律條文?
2.倘若漏水的原因在於三樓的熱水管線(前提:我家沒有因為裝修而影響到他們的熱水管線),那麼修繕費用應該是一人一半嗎?我們的財物損失可以向他們索賠嗎?請技師勘驗的費用也可以是由他支付嗎?
3.針對上述第5點的狀況,他有沒有對我們造成恐嚇威脅的行為?我們可以怎麼自保?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
1.只要公寓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即可適用該法。
2.漏水原因建議請專業人士鑑定,若漏水原因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不當使用所致,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且您可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
3.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但對方係揚言到法院提告,本為權利正當行使,並能解決爭端釐清真相,並不構成恐嚇罪。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您哥哥亦可對對方提出告訴,以利和解時有籌碼可與對方談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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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有個房子, 今年3月租給三個女孩 (說是朋友要合租)來看房子的時候, 看起來沒什麼問題. 打扮就像是一般的鄰居女孩. 所以我們也就租給她們了. 簽約時收了第一個月的房租跟兩個月的押金.
接下來的兩個月租金都差不多晚10天才繳清. 我們想上班族都有壓力所以比較無所謂 (兩個做網拍, 另一個給的名片是某知名企業的業務員). 沒想到, 昨天管理員打來說上下樓層的住戶反應常常聞到怪味道. (管理員篤定是在拉K). 他說管委會已經注意她們很久了. 每天進出都很複雜, 而且晚上都有男人接送, 應該是做特種行業的.
我們目前當然是想趕她們走, 但上網找了些資料都說租約到期前是對她們無可奈何的. 請問我們是否可依租稅裡的條文"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及 "乙方應遵守本件租屋之住戶大樓管理規約及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決議" 趕她們走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發函終止租約,並限期對方搬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存證信函 擬稿
關係人黃XX,本人陳XX,及另一關係人謝先生(全名另提供)等3人,共同於102年10月上旬,地點:謝先生名下位於XXX路巷內"XXX'店內,共同口頭約定,由毫無手機通訊營運經驗之黃與謝各出資新台幣25萬元,陳不出資,以技術股方式,提供個人手機通訊專業,經驗,及通訊領域人脈,資源,個人經營多年拍賣帳號(yahoo拍賣,露天拍賣及pchome商店街賣場各1),銀行帳戶等供公司營運使用之方式入股,黃謝二人各佔持股40%,陳20%之股權比例共同經營,並協議由黃辦理申請'XX有限公司'登記事宜,資本額50萬元,並共同推舉黃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址為黃家,公司登記亦僅載明黃一人),再由陳以個人名義申租位於"台北市萬華區XX街X號"之店面,作為公司對外營業門市使用(以陳名義向房東于XX之租約期間自102.10.19至103.3月中旬,始改登記承租人為現在公司),店面於102.10.31正式開幕對外營業,黃約於10月中下旬將公司[開辦費明細]提供于謝,並由謝從允諾投資25萬元內扣除裝潢期間先行墊付款項後之投資未付餘款約10餘萬元,由謝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公司帳戶(或當時黃名下帳戶),經此完成3人共同履約應付投資款項及共同經營之承諾
期間,約定由黃陳2人擔任門市實際營運人員,共同負責網路及門市運作,黃陳2人除基本支薪每月3萬元外,並可依每月結算獲利按股權比例分配紅利,陳則另加計申辦門號獎金,謝則不需參與門市實際經營,但須負責公司官網及FACEBOOK粉絲團等構建,不支底薪,但可按股權比例分紅獲利
孰料,黃因與本人之間男女朋友感情因素及個人私心,枉顧上述合資合股事實,逕自於103.6.20晚間約19:00時,委任黃姓律師(黃的親弟),會同XX派出所2員警,直接來店片面告知本人僅為公司聘雇人員,因違反勞基法,立即解雇,同時間提告本人涉嫌業務侵占,公然侮辱,傷害,毀損公司財務等4項莫須有罪名,由2員警強制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黃律師並告知不得擅動公司電腦等約制行為,以致無法保全門市內公務電腦,保全系統錄影檔,文件資料等與本人相關有利證據,並藉本人在派出所筆錄2小時機會,未經股東同意擅自更換門市鐵捲門大鎖,嚴重影響股東權益
自102.10.31至103.6.20營業期間,黃除從未提及本人為聘僱關係,亦無勞健保,薪資單等實質證明,黃與陳每月支領本薪及股份紅利均由雙方共同結算獲利後,自行櫃內領取(留紙條簽名或直接口頭告知),或由黃交付,本人除平日待在營業門市外下班後亦居住在店面2樓,24小時全日控管所有店內現金,金融卡,存摺,有價貨品等,並掌管公司大章,以上實況均有諸多上下游廠商,同業,鄰居等人證事證,可證本人非黃所述為勞雇關係
綜上所述,本人向當事人黃xx請求返還股東權益,共同經營權利,及其向本人控訴期間之股東權益損害賠償,並保留控告其不當行為涉及違法事項之告訴
以上存證信函預計近日內發出,給對方5日期限出面解決,否則不排除提告,,,對方控告本人4項罪名經前日當面諮詢律師幾可確認對方因缺乏直接證據,無成立之可能~~~小弟重點在要回共同經營權,故想請教專業律師看法及建議,若對方覺得他是掛名唯一公司負責人,勝卷在握,小弟該重點準備哪些有力事證來維護股東及共同經營權利,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時有無以白紙黑字寫下約定之內容,若無,則應盡量蒐集合資之事證,以便進行訴訟程序中可以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我家的鄰居常常把她們貨車停放在我家承租停車位上下貨,我們都有明確的告知,但告知沒有用,對方都不理會,請她移車,都請到吵架,請警察來告知她,她也跟警察起衝突,警察也沒辦法,而且每次來處理的警察之後還被她投訴,嚴重到有警察被調離;有一次請她移車她很兇的罵我們,還罵我阿嬤,我姐氣不過罵她:「瘋不完」,她就拿這句來告我姐,還跟我要求50萬,最後法官判賠2萬,她拿了錢也在法庭上答應法官不在亭我們的承租車位,她都答應了,後續還是一直停,所以我們家後來有裝監視器,一直在收證據,2/18那天她讓他客戶把貨車停在我們承租車位,兩個人在那上下貨,有告知還是不移走,我媽就拿手機去拍照存證,對方看到我媽在拍照,就跟她的客戶指著我媽說:「她在給你拍照」,她的客戶說:「為什麼?」,她回說:「要檢舉你」,她的客戶又說:「我又沒做甚麼壞事~」,她回說:「他們一家人專門都在做這種事情,敲詐、?索」,我媽在場,監視器也有拍到,所以我們提告她妨礙名譽。
第一次偵查庭對方沒有到庭,法官也說她是對著她的客戶說,沒有對著我們說,可能不成立,想請問~對方有明明確確指著我們家,而且我媽那時是拍照被她看到,監視器也有拍到我媽拍照的時候,也拍到對方指著我們家,這樣也不太能成立嗎?
2014.6.24今天是第二次偵查,我們都有證據,檢察官也有把影片給對方看,對方都不承認她有說我們家專門在做敲詐?索的話,還說謊,說她從來沒有停在我們承租停車用地,也說我們都沒告知她,還說她最近才知道有畫停車格,那塊承租停車用地我們租了18年,我們停車格劃了十幾年了,我們也有告知她N次...檢察官最後問要不要告她,因為她一直說謊,辯解,所以我們要告她。請問她在法庭這樣辯解、說謊還能告的成ㄇ?我們後續要如何準備?要怎麼去處理?要不然我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了?一直長期被她這樣鬧下去,我們生活都亂了,她家事做資源回收場,環境也弄得很髒亂,她們貨車都亂停,她的客戶也亂停,她還跟他客戶不實造謠,她客戶也都罵我們,我媽也因為這樣在看精神科,告知、報警、請里長、都沒用...我們到底該怎麼辦...聽到檢察官說可能不成立...我們真的很害怕~
能告訴我們一些方法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傳喚相關人士到庭作證外,也可以請檢察官去調取先前之案件,也可以加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竊占罪之構成要件有三,一、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二、須有竊佔之行為。三、須竊佔他人之不動產。不動產竊佔之行為並不以密行為要素,公然行之亦無不可。未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而加以利用者,即應成立竊佔罪。不動產竊佔罪,依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3118 號判例認為,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能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為「即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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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前我與先生買了一間21年的中古小屋居住。因為六樓一直有惡鄰居將住家當成營業用處,也將營業的產品和垃圾佔用大樓的地下室和天台。日前一樓有新住戶買下後才發現此狀況,就進行檢舉。然後相關單位(工務局)就前來查視並發公文要改善否則需開罰。結果也因這樣消防局單位也不請自來的做了檢查,也發出公文說我們大樓的消防設施不合核、逃生口也不合格,要求大樓要即期改善,否則要開罰。想請問律師先生,我們買房時前屋主與房仲都未提到"惡鄰"與"消防設施"這一塊,且我們也沒有買地下室停車位,也無產權也無使用到。現在如果真要開罰,罰金又高達上百萬,我們根本負擔不起,況且,我們大樓的屋齡已有21年多了,套上現在的新大樓消防法規,實在不合理呀?我們能有什麼樣的申訴或解決方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律師存證信函告知前屋主情形,若前屋主針對違建部分未告知您相關問題,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同時請求管委會處理消防問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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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該怎麼依法處理呢?就是...
本人住每戶相連整排的透天厝,社區前面有紅磚道,再過去就是水溝蓋加劃線的馬路,紅磚道部分那是我們每一戶前面所屬於各自門戶的財產權,但是通通被建設公司歸類於公共設施部分,因為本人目前住的位置是處於左右鄰居都還沒搬進來的情況,但兩方屋主都有表明不允許外人將車停在他們家門前的紅磚道,也就是不允許別人在他們兩家前面的財產權地上停車,最近這幾天本人也因此向警察舉發不少這種不好心態車主的車,因為畢竟外人這樣,身為鄰居會受到生活上的干擾
所以,想請教貴站律師,如果不是車子違規這樣停的情況,而是外人在這紅磚道停留,打地鋪休息,嚼檳榔喝酒製造髒亂,想請教這該怎麼用依法處理呢?尤其未來本社區會有許多工程和建設,如果有工人們把紅磚道當休息地,又如此的隨便,會讓鄰居們都感到困擾...所以有想到此情況,在此請教之,謝謝!

事由: 我剛到頭份住不到半年,聽鄰居說近16年都無淹水,卻於 5/15(四) 當天近傍晚的一場急雨,導致住家淹水。(客廳水高 40~42cm,室外: 60up cm)
原因: 差不多 四~五個月前完工的水閘門工程,這工程是在一個寬約 3M的灌溉渠上,是水利局和鎮公所一起主導的工程,功用說是要攔截及清運行經省道下的水道。當天下午卻 因為垃圾阻塞,導致水量無法宣洩,波及附近的住家,當天晚上,那個水閘門卻因不知是代表或是里長....誰的命令,或無命令,就被拆除了。
問題:
我想提國家賠償,但網路上找了些資料.....覺得不是很好提出...
在底下提三個個人想了解的問題,再麻煩您對後續可以採取的動作給個全面的建議。
謝謝!!
1. 遇上這種事,只能自己出錢請律師代上法庭去進去權益的維護嗎?
2. (自以為)既然行政有疏失,是否有途徑可以懲戒公家單位?
3. 和鄰居共同提出行政訴訟的國家賠償是否可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誹謗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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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買到的法拍是頂樓加蓋違建,是原屋主民國七八十年間就加蓋的,(現在知道這屬於緩拆)
因為當初沒有法律常識,以為是法拍的就沒問題才買的。
買的時候-建築物就是6間出租型套房,買來後也繼續當成出租套房出租,實際持有的坪數只有約15坪,其他的都算是緩拆違建(本來不知道這是違法違建,想說是法院法拍的,應該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這只是緩拆違建)
和住戶鄰居們十幾年來也算是一直相安無事,但是現在大樓換了新的管委會主委,就主張要拆掉頂樓的違建並報案拆遷,但因為這建築物是屬於老舊違建的緩拆,所以沒被拆。
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這樣若被告下去,打官司應該九成九九九會輸...
如果判拆,那我們合法持有的15坪也毀了。。。
怎知法拍屋一點保障都沒有...當初不懂才會買...
希望能在開庭前和解,該怎麼談呢? 對方似乎也有意談和解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委託律師寫和解書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及屋主,請求限期修補該漏水瑕疵,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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