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預售合約一定會寫竣工日期
否則怎麼知道要蓋多久
他口頭保正式沒有用的
除非你請他用說的
確定一個提前完工的日期
然後讓你錄音起來
官司一定打輸
您好,歡迎到所或線上諮詢,為您佈局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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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教問題
案由:本人於今年跟建商購買預售屋乙間,契約上並無書寫審閱期5日等文字,當初也不懂相關法令,而當天看預售屋周邊並無電線桿等問題,房子看了也還喜歡,故當天建商就約了代書進行簽約,但現今已接近交屋時,發現建商在房屋旁約2公尺處請電力公司設置了1根高壓電線桿(上方還有變電桶),故向建商抗議,請建商移走,但建商表示這是電力公司設計(且契約並無書寫房屋旁不可設置電線桿等文字),似乎要我接受。如此我是否可有下列主張:
1、主張請建商排除侵害(電線桿)或因減少價金。
2、若第1項無法主張,是否可依契約並無書寫審閱期等文字,主張契約無效。
3、若第2項可主張,因房屋代書已辦過戶,其代書費、契稅等本人已繳清,是否可連帶請建商賠償以上費用。
以上懇請協助說明,感謝萬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建商給付之義務為依契約所訂之時序進行,您得以發函催告建商之方式向其通知,如有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舉例言之,租金損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對保及簽本票部分可拒絕
2.瓦斯管線費,請參酌103/02/26報載
【聯合報╱記者徐如宜/高雄報導】
台灣消保會昨天舉行「建商亂收瓦斯管線費,藐視法規,吃定購屋者」記者會,指有些建商不顧定型化契約規定,強行向購屋者收取瓦斯管線費。呼籲立法院盡速通過各行業別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罰則。
台灣消保會祕書長呂英瑋指出,房屋買賣有關瓦斯管線費用的歸屬爭議,持續發生。消費者潘先生向設有天然瓦斯地區的建商購買1戶預售屋,業者要向購屋者收取瓦斯管線費3萬6400元。購屋者認於法不符,經協調無效,建商仍堅要收取這筆費用,否則退訂金、簽約金,不賣了。
消保會舉出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13條規定,指有天然瓦斯地區的預售屋買賣,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瓦斯管線費。潘先生向法院提告,但兩次都敗訴,理由是定型化契約僅供參考並無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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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小弟於去年買了一間預售屋, 目前仍在繳交第9期的工程款
日前建商請屋主前去做客變, 並告知因為瓦斯管線不夠長,建商更改了廚具的位置, 把挖斯爐等廚具放置在一整片落地窗前, 並稱因為廚具上方需吊掛櫥櫃, 所以把落地窗上方1/3部分的窗戶全部變成RC 牆
所以最後整片落地窗只剩下中間三分之一仍是窗戶, 其他都被遮住, 建商不但更改了當初室內的設計, 連同外牆也都改變了(多增加了一片RC牆)
但當初建商銷售時的賣點即是這片落地窗的景色, 我們也是心動這邊高樓層的景觀很美, 但這樣一來我們的景色和採光幾乎消失, 現在建商一直遊說我們簽同意書, 讓我們接受這樣的變更
請問您這樣的狀況是合理的嗎? 或算是當初廣告不實嗎? 住戶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或最好能夠保持原來的擺設?
謝謝!






各位朋友好:
小弟於去年向一位投資客購買了一間預售屋!該預售屋建商表明是不可換約!所以交屋時建商會先把物件過戶給投資客,再由投資客過戶給小弟!
當初同意購買時與賣方一同至賣方所選的代書處進行簽約,但由於小弟是第一次以這種方式購買預售屋,並沒仔細觀看合約內容,後經朋友指點發現該私契內容明顯偏袒賣方,買方幾乎無任何保障(無論是之後買方交付工程款,賣方需提供予買方的任何本票或其他書面保障),契約上雖有違約罰則,可是並無紀載賣方於建商過戶完成後須於多久日期內完成房屋過戶與小弟(違約起算日期)!
請問小弟目前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購買的權益,朋友建議向消保官申訴!請問此方法可行嗎?此問題已經困擾小弟數月之久,還請各位幫忙
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您得提出對方詐欺您之相關證據,方有可能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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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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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風險存在,建議您留好契約及匯款資料,以利將來主張,建商的廣告單也應一併留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建設公司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向台電申請增設電線桿及自它處遷移電筒至我戶旁(緊鄰車庫).且並未盡到告知住戶的企業責任與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及廣告不實
申訴處理經過:
2013.3買方住戶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親自至工地確認及向建商確認過該戶前並無設置電線桿及電筒,建商也確保該戶前無電線桿,但在2013.6時(約房屋施工2-3個月後)買方住戶卻發現建商已在住戶家旁增設電線桿,並將中間其他住戶原有的電筒遷移至本住戶處.發現後住戶立即請建商恢復原狀.但從2013.6-2013.12六個月期間建商確是不斷的託推及欺騙.
2013.12~2014.1住戶請台中台電前來會勘二次,台電表示電線桿及電筒最佳設置在原處(即原中間住戶處),供電也最為平均,但建商卻堅持不肯將電桿及電筒移回原處,甚至表示電線桿及電筒的遷移至本戶前已成既定事實,強迫本住戶接受,多次跟建商協商溝通皆無獲得妥善處置.
我們主張原中間住戶購買該預售屋時,早已得知該處有電線桿及電筒的存在,仍然願意購買,表示中間住戶願意接受該事實,但本住戶在購買該預售屋時,向建商反映過無法接受電線桿,也確認過本住戶前無電線桿的配置,才向建商購買本戶,但建商現在卻推卸責任,並未告知本住戶,就私自向台電申請遷移電筒及增設電線桿,即使台電表示建置於中間住戶最為恰當,建商仍堅持建置於本住戶,如此缺乏誠信與企業責任之建商,加上無誠意解決問題,令人無法接受
建商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申請增設電線桿及遷移電筒,違反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且未善盡企業責任做好後續溝通協調的職責,一再敷衍住戶,強迫住戶接受這既定事實.並且推託是台電方面施壓要求把電線桿跟電筒移到買方車庫處. 經親訪台電了解並看到當初資料皆為建商提出的要求,得出建商從頭到尾都在欺騙消費者並推託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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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買方(我方)可否主張下列權限:
1)走法律程序要求建商向台電申請 移走電線桿+電筒
(這是買方最希望的解決方法,建商預計在2014.6交屋)
or
2)要求價金折抵,並且用實價買回(比方買方以1000萬向建商購得該透天厝,
因電線桿+桶要求折價50萬,然後再要求建商以1100萬時價買回,及建商需退回買方以繳交金額並且補償1100-950萬差額)
3)或僅能要求建商價金折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應先發函給建商,至於您們是否同意解約,則應以您們最大利益為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律師:
一般房地產或是預售屋 建商 都會用"紅單" 來收所謂"訂金" 即在正式書面或是主契約成立簽署之前就要收款
建商依所寫的"訂金" 來收金額 數千或是數萬圓不等
但是在正式書面契約或是主契約簽署成立之前?? 一旦有一方反悔 建商沒入"訂金" 不歸還
並且引用民法248與(或)249條 之文字"定金" 來視之 依此沒入"訂金"
請問 中華民國民法 "定金" 是否 等同 "訂金"
為何絕大部份 建商 都在書面預付款等文字 或是 "紅單" 上一慣用 "訂金" 卻不用 民法條文上之"定金" 等到糾紛 發生時 都要改用民法條文上的 "定金"
亦有 民法庭法官 將訂金等同定金 來作判決 書面撰寫 並引用民法248 2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很清楚 在法條上定義 "訂金" 與"定金" 不相同 不能混用 為何在中華民國 法律上 仍然是 隨民事庭法官 個人見解 來判決 或是 引用 判例

訂金種類有分很多種,成約、證約訂金,違約訂金、解約訂金。一般都是成約訂金,也就是說除了證明契約成立,若違約會沒收訂金。
定金與訂金,其實都是一樣,只是用詞有差而已。
請問律師:
一般房地產或是預售屋 建商 都會用"紅單" 來收所謂"訂金" 即在正式書面或是主契約成立簽署之前就要收款
建商依所寫的"訂金" 來收金額 數千或是數萬圓不等
但是在正式書面契約或是主契約簽署成立之前?? 一旦有一方反悔 建商沒入"訂金" 不歸還
並且引用民法248與(或)249條 之文字"定金" 來視之 依此沒入"訂金"
請問 中華民國民法 "定金" 是否 等同 "訂金"
為何絕大部份 建商 都在書面預付款等文字 或是 "紅單" 上一慣用 "訂金" 卻不用 民法條文上之"定金" 等到糾紛 發生時 都要改用民法條文上的 "定金"
亦有 民法庭法官 將訂金等同定金 來作判決 書面撰寫 並引用民法248 2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很清楚 在法條上定義 "訂金" 與"定金" 不相同 不能混用 為何在中華民國 法律上 仍然是 隨民事庭法官 個人見解 來判決 或是 引用 判例

您好, 我們在100年年底和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合約,當時口頭是說預計102年過年後交屋;合約上則是寫102年7/1完工;然而最近因為工程會受到鄰近電線桿的影響而暫停施工,建商目前仍在等台電回覆解決方案;上星期五接獲建商掛號通知預計明年一月復工,並於103年六月前取得使用執照。然而這樣是整整延遲一年的交屋時程! 我們再檢示了一下當初的合約,上面有標示若有延遲交屋情形則一日罰款萬分之二,若超過六個月則視同乙方違約;想請問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以上原因應屬非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得等交屋後才能要求罰金? 罰金的算法是否是以房屋總價款為要求賠償基礎?
2) 以這樣的情況,十二月一到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建商違約而取消合約並拿回當初已繳納的價格?
3) 為保障自己權益,在上述情事已載於合約及建商掛號通知信件的情況下是否仍建議發出"存證信函"?
2)
zh-CN → zh 建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