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7月在桃園租了一間套房 講好的房租是6000 押金12000 打1.5年
因為某些原因提前解約 押金也讓房東吃一個月 後來房東說要多收500清潔費 一開始說 當初租房子的時候有說 後來又改口說契約上有 我把契約翻遍了也沒看到有這條 我跟他說沒有 他硬要跟我收 然後原先我們跟她約7/10交屋 後來他因為私事無法交屋 後又跟她約11號晚上 她也沒空 直拖到7/19號晚上 我跟他說 清潔費不再契約上我不給 他就說要加收我這幾天的房租 這樣是對的嗎? 因個人問題無法交屋 則要我買單 契約是7/10 簽約的 所以我在7/10早已搬離並不住在那了 是否就只能啞巴吃黃蓮呢? 關於清潔費是否已構成詐欺? 是否有管道可以申訴呢?

我7/30有離婚訴訟我有家暴令他把我錢偷光金飾都變賣拿去買房子棄我於台北娘家不願意接我回家會關我去精神病院~因為之前車禍告對方他要我去裝瘋賣傻~導致有黑底但我只是憂鬱和小躁鬱症而已~他很自私~我因為想離婚他有合解書傻傻的以為跟別人了,就可以離婚成功?還自己跟他說~後來非常後悔莫及~但也因這樣我才可以分居快2年了,我想告他傷害罪但是之前有起訴鍋一次但公公求情我側銷了,非常後悔十月份蠻一年我想請問還可以提告嗎?我不想在繼續笨下去了,我非常後悔嫁給他~我想問離婚訴訟不是有我們婚姻無法維持下去~已無法共同經營婚姻~他強迫我維持婚姻現狀可以離婚嗎?我們有兩個小孩子因為他自私我拿了4個小孩子他很自私為了和朋友出去玩和晚上出門就關我在精神病院~我想對他求償可以嗎?我割過脘實在快不想活了,我有要求女兒我們兩個小孩子四處和五歲妹妹4哥哥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是違建部分仍屬賣賣標的之範圍,故賣方仍須負屋之瑕疵擔保責任,惟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限於交屋前所存在之瑕疵賣方始需負責。故若您已曾賠償對方,建議您可待對方起訴舉證,蓋對方須證明漏水情況於交屋前已存在實有困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本人已結婚將近10年,先生於2013年8月離家就沒有回家了,我與先生是在同公司上班,於今年6月底向男方提及離婚一事,有同意離婚,且同意放棄孩子扶養權及監護權,卻不肯出面上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意放棄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子,卻不願意配合申請印鑑證明文件一起到代書那辦理移轉,只問了要付他多少錢?今年7月初於同事口中得知他有小三了,還是同公司同工作單位的女同事,一直以來我就有離婚的計劃,只是不知如何著手.依現況看來,什麼是對我有利的,我又該如何搜證呢?
目前有2子皆與我同住,各別為升小二及升小四的階段.本人也預計8月初調任敞司廈門廠工作,想請問我直接把小孩也帶去大陸讀書,會觸犯到法律呢?
手上有的資訊是金流證明(小孩教育費,生活支出費都採用匯款方式給付),也有學校老師的證明(都是媽媽在照顧小孩),我還需要準備什麼呢?
最後,夫妻之間是沒有互動的,一週說話不會超過3句話,這種情況可以列為[如有難以維持?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勝算會有多少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然對方有小三,建議您可先請求先生履行同居義務讓先生感受壓力,備位再以先生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由訴請離婚(若情況允許,建議您可蒐集先生與他人通姦之直接或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比如說以套話的方式誘導先生說出有與他人為通姦之行為等),如此還可另外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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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建議此類案件
你要將詳細狀況告知律師
讓律師幫你規劃完整策略
因為這案子除了離婚還包含監護權
以及財產規劃及稅務問題
不是簡單幾句話就能解決的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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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祖父有一棟房子(約民國60年買的)
祖母早已過世
約在10年前祖父也過世了(民國83年左右)
所以我們就一直住在這
到了最近另外三名子女說要求我們拿錢出來買下他們的4分之3
開價說房子價值960萬元
可是我們家庭以及另外三名子女拿去給銀行估出來的價值約在640-700萬元之間
可以貸款約6-7成
但是這個價錢另外三名子女不滿意
就有其他子女說如果640-700萬的話他也要買
就我們家庭覺得
我們家庭住在這約3-40年了
我們還有另外拿錢整理房子
當然認為其他子女說要買或拿出來賣的要求很過分
所以就房子的討論不歡而散
過陣子就要去調解了
請問我們家庭應該用什麼立場來保護我們自己的權力呢
謝謝




您好
你們可以主張該房屋你們有使用借貸關係
以及默示分管契約
所以你們有權利住在該處
而且裡面有人的房子
仲介不會接手賣的
因為根本不會有人買
我建議你們以靜制動
如果他們按耐不住
再由他們出招提告
我方再來見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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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經朋友介紹某一房仲,買下一間房,目前因貸款問題,還未完成買賣。
在交涉過程中,我一直處於什麼都不知道、不懂的狀況下,某日白天房仲載我去看了一間房,說目前已有人承租,日後可以用租金先支付銀行貸款,這樣壓力就不大了,而且原本458萬的房子,他會跟賣方以390萬去談。
看房子,我有問房子坪數及一坪多少錢、保人問題(因我沒保人)、貸款額度及每月需支付的貸款金額……等等問題,但房仲卻都以轉移話題方式避而不談,他都說這些問題我都不用擔心,他會幫我處理的。
看完房子後,他就直接載我去領了10萬元當斡旋金,才載我回去他的公司牽機車,一路上都是他一直在講話。當天晚上就來電說屋主同意390萬元賣,晚上又來載我去簽約,又支付了10萬元訂金。
後來又付了58萬元入履保專戶後,隔了好幾天,他才說因為他幫我用無保人送件,所以銀行那裡貸款有問題,必須用”紅包”(10萬)才能順利解決,我跟他說我不想多支付這筆額外的負擔,所以我打算讓我老公知道並請他當保人,但房仲就說,因為已經送件了,要抽件再送很困難,而且一開始我並沒讓先生知道,現在若又讓他知道,怕害我們吵架(原本就因感情生變才沒讓他知道的)。
因為沒包紅包,所以銀行核下來的金額不夠,房仲要我自己想辦法,請問若我想解除契約,還能拿回已支付的款項嗎?這些錢是我辛辛苦苦存了8年的,我還要養兩個小孩及長輩每個月安養院的費用,我可以尋求什麼樣的幫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貸款條件無列入契約內容,似難主張貸款未達預定標準而解除買賣契約,除非您有證據可證明當初房仲有為相關保證,如錄音或保證書,若無相關證據,無理由解除契約,已繳之款項將列為違約金沒收,惟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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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據題示可知,您已簽訂買賣契約並存匯入履約保證專戶新台幣78萬元, 故依契約通常定立之情況,您若悔買,賣方可沒收已付訂金作為違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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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費用及機率均需視案件事實而定,所以仍需請您們提供相關文件後才能評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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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跟前夫已離婚快三年了 因為當初離婚沒協議小孩子的探視時間 所以剛離婚時半年 他多多少少有讓我看小孩 但時間不長只有幾分鐘而己 久而久之 半年之後也不讓我看 我傳訊跟打電話都不回 變成小孩上幼稚園我是要去學校看(坐娃娃車上下學時只有短短的幾分鐘可以看) 小孩從出生到四歲都是我媽在顧 因我上班是作二天休二天 所以我休假就我自己顧 所以小孩從小感情就跟我跟我很好 離婚之後 我媽因為想念孫女去到前夫家看 還要在門外叫小孩名 他阿公示意(你阿媽來了) 她才可以出來 還有一次我媽都已經去到門外了 孩子的阿公遠處看到我媽走去 竟然把家門鎖上 我媽按好幾次門鈴都沒開沒回應就走人了 之後我去學校看小孩 問小孩 她才說阿公說不知道是誰 所以就沒有開門了 我說家的電話不是可以拿起來問誰嗎 她說阿公說不知道是誰 所以不能接 前幾天前夫的姐姐傳通訊軟體(line)給我 劈頭就罵:我媽怎麼比我還不要臉 直接去到他家看小孩 叫我媽遠離他們村 已經好聚好散了 為什麼還巴著不放 到底想得到什麼 ((我去年再婚了))他姐也說我都結婚了 他們也沒來打擾我的生活 叫我媽不要像瘋子 找小孩 我說我媽只是去看個小孩有犯到什麼嗎 他姐回我說 我都不找了我媽找什麼(離婚後我一直都有去學校看小孩 也跟男方說過我要看小孩 但男方不是沒回應就是拒絕) 我說我從未停止關心小孩 他姐也說 我只要照顧好我現在的家庭就好了 小孩長大自然就會找了 我媽因目前租房子 剛好在男方家附近 他姐就回我說你媽現在搬來我們村都已經被全村說笑話了 所以不要打擾 我說大人的事歸大人 為什麼要牽扯小孩 這樣不公平 我媽究竟還對你們作什麼 畢竟小孩從小就是我媽顧到大的 這是親情 為什麼這種權利還要剝奪 他姐:對就是不公平 所以叫你媽不要打擾我們 小孩我們會自己教育 誰叫你簽字 所以你沒權 我說沒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權 小孩從小跟我的感情就很好 是你們一直去限制他 從頭到尾我都沒去說過你家人的壞話 為什麼你爸去跟小孩說你媽媽就是不愛你了 所以才沒有跟你住一起 他姐說 他們會慢慢教育小孩正確觀念 結果他姐回我說我有講你討客兄的事給小孩聽嗎(他們家一直認為我就是討客兄才要離婚 事實不是這樣 也因為這樣前夫的爸爸還跟縱我回我家) 我也說為什麼不能協議讓我家人也可以陪小孩 他姐說 現在唯一的協議就是叫我們家不要去打擾他們 之後我打簡訊給前夫說為什麼你姐不分事理 劈頭就罵我媽罵我不要臉 他說 給他一個安靜的生活 叫我不要打擾小孩 都離這麼久了 該放就放 叫我不要虛情假意的對小孩 叫我顧好現在的家庭就好了 也叫我媽不要有任何搬到他們村的想法 …這種種的一切讓我覺得小孩留在他們家是個錯 當初會把監護權無條件給男方 是因為我覺得男方的經濟比較好可以給小孩好的生活 結果事實不是如此 像這種偏激的觀念 只會根生蒂固的影響小孩 像今年我生日 小孩還有打電話給我祝我生日快樂 還有寫母親節卡片給我 請問像這種情形我能怎麼作 才能讓小孩監護權屬於我的 讓小孩回到我身邊呢(我的情形現任丈夫知情)像他姐這樣罵我不要臉 可以告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目前對方百般阻撓,讓您無法探視小孩,您應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1.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無法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避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來的起訴會以形式裁判終結。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亦為免訴之判決。因此若是相同犯罪事實,對方係無法重複提告。
2.您可以對他提起誣告,但誣告罪是否成立決定於對方是否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即使對方提出的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若對方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係無法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3.若您不願意繼續與對方耗下去,建議委任律師為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對對方提起誣告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個人因素搬下高雄
找好房屋簽約時
租金為1個月5千
但是預繳一年 為5萬5 等於租11個月 後面送你一個月
並於口頭說 這部分租金如果提早退租 並不會還(契約上沒有這條 是口頭上的)
押金部分則為兩個月 1萬塊 契約上有加註未到期退租即為違約金不退還
4/18號遷入 到今天7/18剛好三個月 我也因為個人因素 要再度搬離
並且表明 提早退租抱歉 但是可以負擔暑假可能比較租不出去的問題(這邊為學校附近) 可以多付一個月房租等於到8/18 但是大約8月多會搬走 不會拖到18號(契約上寫明退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這部分應該沒問題)
16號跟房東表示的時候 他說 她也只是幫人家代管(當初租屋我不知道以為他就是房東了) 領別人薪水的 所以還要去過問
17號晚間 打電話通知我說 要收錢半年的租金=3萬 所以只能退還我2萬5
並跟我表示當初說好提早退租是都不還的
Q1.想請問 就這樣看下來我最多可以拿回多少租屋金?
因為我本來的想法是只讓他收走前4個月跟押金(雖然也很希望多少押金能拿回一些)
Q2.如果真的只能拿回兩萬五我可以再跟房東討論 由我自己去再把房子租給別人嗎 就算我用4千租給別人還是有近8個月的房租 還可以拿回當初的押金
可是契約上有寫明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將租賃的房屋 出借轉租或是頂讓



律師您好:
事發經過: 源於103年,本人在去年12月底 有一不認識男子(後得知是鄰居友人)駕車至我家大門進出口停車,因不曉得是誰, 故請警察出來處理把車移走 我可以去上班就好! 後來該車主大吵大鬧, 一直不願意,還主張我門口未劃線 故買到這樣的房子算你倒楣, 警方後來取得他的鑰匙,把車移開,車主很不爽, 還衝向我正在移動的車頭前阻擋三次,後他與警察後他與警察拉扯,又被推開! 他推不過警察,就繞他朋友之妻(即我鄰居之妻)另駕一台轎車擋住社區路口, 不讓我出門上班,但我跟警方反應路口轉角不可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明定! 警方當沒聽見看見! 完全沒有排除!
後我向地檢提出妨害行動自由罪之告訴 ,檢座傳警員作證 ,警員翻臉變說, 他只是違停! 沒有妨害自由的動作或言論! 完全是偽證匿 飾 增 減! 與當天的監視器,照片等物證內容不符!甚至道, 被害人根本不在場!什麼叫我不在場? 請問律師, 我該如何提偽證罪之告訴呢? 是寫告訴狀還是據名附證據去檢舉告發? 還有我是否應該向地檢聲請交付偵察庭庭訊錄音檔及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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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房子租賃的相關問題,有點複雜:
我母親於101年4月租賃房子給林姓男子,
合約是使用一般市售租賃契約,房租是以現金方式收款。
林姓男子繳房租的狀況不盡理想,經常一拖再拖,
常常拖好幾個月才繳款,打電話也都不接,我母親打算終止合約,
去年(102年)12月已告知房客合約至4/20結束後不續約(剛好滿一年)。
現在的狀況為:
(1)房客自去年9月至今年4月的租金都未給付,
房租1個月11000元,去年9月至4月共積欠7個月共計77000元租金。
(2)今年4月中,房客表示希望再給他寬限一個月的時間找房子,
並強調4/20~5/20這段期間也會給付租金。
等於4/20合約到期後,轉為不定期契約一個月(4/20~5/20)
(3)因為房客總是故意不接電話,讓我們無法直接與他催討,
甚至找當地里長與警察協助,到租屋處直接通知對方,
對方也直接避不見面,不肯開門,警察也以"無法強行進入"束手無策。
(4)已於5/26寄存證信函給房客,要求他於一個月內(6/20以前)搬走,
並繳清積欠的8個月租金88000元。
也在存證信函內註明會依民法203條規定,加計年利率5%法定利息。
(5)對方藉故不接電話,一直找不到人,
等到終於接通,承諾願意於某某日(7月初)一次繳清金額,並且搬走,
(此次對話有進行錄音)
但到了約定日依舊不接電話、手機關機,
從6/20的最後搬家日到現在,依然未搬走,
我和我母親也不知如何強制執行搬遷與催討積欠租金。
我現在的問題是,我可以怎麼做呢?
母親是個老實人,我們都沒接觸過類似問題,
現在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是否要再寄第二次的存證信函,要求他立刻搬走?
是否一定只能依照法律途徑了呢?
他如果遲遲不搬走,那他多住的這段期間我們該如何追究租金部分?
(例如7/20不搬走,等於又多住了一個月)
他如果遲遲不肯繳租金到底該怎麼辦?
另外想問,因為當租賃房子時,只有市售的租賃契約書,
並沒有影印對方的身分證,只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
我查過存證信函必須寄到對方的戶籍地址,
但我們沒有對方的戶籍地址,是先寄到目前租屋處給房客,
如果之後他搬走找不到人了,那又該怎麼辦?
問題有點多,有點冗長,因為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了,
也很不願走到上法院這條路.....
(母親和我都要上班,無太多時間精力,也無力負擔請律師的龐大費用)


您好:
您提出的問題剛好是本律師今天上蘋果日報的法律信箱採訪,有房東也有同樣的疑問,詳如連結,或google梁維珊律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16/35961245/%E6%B3%95%E5%BE%8B%E4%BF%A1%E7%AE%B1%EF%BC%9A%E6%89%A3%E6%8A%BC%E9%87%91%E6%AC%A0%E7%A7%9F%E9%80%BE2%E6%9C%88%E6%88%BF%E6%9D%B1%E5%8F%AF%E6%94%B6%E5%9B%9E%E6%88%BF%E5%B1%8B
如您的租約未經公證,建議您儘速提出返還租賃物的訴訟並加上給付租金之訴,如有經濟上的問題,可以請律師代為撰狀,您自己去開庭,這樣會比較便宜。當然,看病找醫生,總不是自己拿醫生寫的病曆卻自己對自己開刀的,律師有律師的專業。
以上。

我母親於101年4月租賃房子給林姓男子,合約是使用一般市售租賃契約,房租是以現金方式收款。林姓男子繳房租的狀況不盡理想,經常一拖再拖,常常拖好幾個月才繳款,打電話也都不接,我母親打算終止合約,去年(102年)12月已告知房客合約至4/20結束後不續約(剛好滿一年)。
現在的狀況為:
(1)房客自去年9月至今年4月的租金都未給付,房租1個月11000元,去年9月至4月共積欠7個月共計77000元租金。
(2)今年4月中,房客表示希望再給他寬限一個月的時間找房子,並強調4/20~5/20這段期間也會給付租金。 等於4/20合約到期後,轉為不定期契約一個月(4/20~5/20)
(3)因為房客總是故意不接電話,讓我們無法直接與他催討, 甚至找當地里長與警察協助,到租屋處直接通知對方,對方也直接避不見面,不肯開門,警察也以"無法強行進入"束手無策。
(4)已於5/26寄存證信函給房客,要求他於一個月內(6/20以前)搬走,並繳清積欠的8個月租金88000元。也在存證信函內註明會依民法203條規定,加計年利率5%法定利息。
(5)對方藉故不接電話,一直找不到人, 等到終於接通,承諾願意於某某日(7月初)一次繳清金額,並且搬走(此次對話有進行錄音),但到了約定日依舊不接電話、手機關機,從6/20的最後搬家日到現在,依然未搬走,我和我母親也不知如何強制執行搬遷與催討積欠租金。
我現在的問題是,我可以怎麼做呢?母親是個老實人,我們都沒接觸過類似問題,現在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是否要再寄第二次的存證信函,要求他立刻搬走?是否一定只能依照法律途徑了呢?他如果遲遲不搬走,那他多住的這段期間我們該如何追究租金部分?(例如7/20不搬走,等於又多住了一個月)他如果遲遲不肯繳租金到底該怎麼辦?
另外想問,因為當租賃房子時,只有市售的租賃契約書,並沒有影印對方的身分證,只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我查過存證信函必須寄到對方的戶籍地址,但我們沒有對方的戶籍地址,是先寄到目前租屋處給房客,如果之後他搬走找不到人了,那又該怎麼辦?
問題有點多,有點冗長,因為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了,也很不願走到上法院這條路.....(母親和我都要上班,無太多時間精力,也無力負擔請律師的龐大費用)



你好,我於今年5月在中壢買了一間中古屋,目前已經付了第一第二款訂金,共112萬元,當初仲介口頭告知說,賣家在今年4月份買這間房子為570萬元,因家庭因素,要在5月賣出,奢侈稅由賣方自行繳納,仲介一直催促我們趕快出價,以560萬買算很便宜了,所以當天我們就簽了要約書,且簽完後1小時房仲業者馬上打電話來說,屋主要賣,於是第二天就要我們簽約,但是等到實價登入出來後,看到賣家當初4月份買的價錢是420萬元整(賣方一個月買賣賺取差價140萬元,等於1/3房價),我跟我老婆整個人傻掉,馬上打電話給房仲,房仲馬上改口說他從來沒說過賣方買570萬,而且事後去看房子時,發現牆壁有壁癌,還有用木板把牆壁封起來,浴廁也有管路漏水部分...等瑕疵,房仲指出當初簽約時,在現況說明書上,有註明滲漏水部分由買方自行修繕,以及現況交屋,所以不管房子的瑕疵是否看得到,都是我們買方要全權負責,請問真的是這樣嗎?(費用高達50萬元以上),還有賣方除了簽約,一律避不見面,甚至連絡地址也是寫他要賣的空屋,而且房仲一直推拖,不給賣方實際的聯絡地址,以至於我們連存證信函都無法寄送,甚至現在房仲告知,賣方已委託代書全權處理,房仲也說堅持賣方不肯無條件解約,請問當初房仲無契約審閱期給我們是合理的嗎?還有我們現在要如何做,才能無條件解約,或將損失降至最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非影響到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似難以主張解除契約,為可主張解少價金之,目前您應發存證信函給屋主及仲介,說明房屋瑕疵,並限期請求其修繕之,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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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似尚難解除買賣契約,您可對屋主及仲介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補瑕疵,若對方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有惡意隱瞞事項,亦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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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
我前男友因債務問題.當時用買賣方式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當時他的房貸212萬.因當時他缺錢.過戶到我名下時~以我名義貸款265萬.清償他之前房貸212萬.剩餘53萬.有匯款紀錄約26萬替他清償其他債務.剩餘27萬是分別領現金給他.分手後簽了一份合約書和約內容貸款265萬.他將分期每月繳納房屋貸款1萬5千.20年期滿後.我將無條件歸還給他.如有任何狀況.雙方必須一同處理房子買賣..
但事後他又寄了一份存證信函給我.內容說是以假借名登記.212萬的部分他知情.另外53萬部分他說是我花掉的.要我還給他~我也回了他了一封存證信.告知請他出面與我談論事實.但他卻避不見面.房貸部份也開始沒有正常繳納..我為了自已的信用一直跟朋友借錢來付貸款.我實在撐不下去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也放棄繳納貸款.因而讓房子法拍..我會再被他用其他名義告我嗎?例如侵占.毀約....我實在很苦惱!!我已經兼任2份工作~還是還不起!!我到底還要撐下去嗎??

請問~
我前男友因債務問題.當時用買賣方式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當時他的房貸212萬.因當時他缺錢.過戶到我名下時~以我名義貸款265萬.清償他之前房貸212萬.剩餘53萬.有匯款紀錄約26萬替他清償其他債務.剩餘27萬是分別領現金給他.分手後簽了一份合約書和約內容貸款265萬.他將分期每月繳納房屋貸款1萬5千.20年期滿後.我將無條件歸還給他.如有任何狀況.雙方必須一同處理房子買賣..
但事後他又寄了一份存證信函給我.內容說是以假借名登記.212萬的部分他知情.另外53萬部分他說是我花掉的.要我還給他~我也回了他了一封存證信.告知請他出面與我談論事實.但他卻避不見面.房貸部份也開始沒有正常繳納..我為了自已的信用一直跟朋友借錢來付貸款.我實在撐不下去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也放棄繳納貸款.因而讓房子法拍..我會再被他用其他名義告我嗎?例如侵占.毀約....我實在很苦惱!!我已經兼任2份工作~還是還不起!!我到底還要撐下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民法第1030之一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文之意思就是:夫妻間各自之婚後財產扣除不須計入之部分(贈與繼承或慰撫金等),多的扣除
少的之差額之一半,再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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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繼父家暴之相關證據,您母親亦有驗傷單,可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亦可對其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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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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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1‧當初因為我們是做生意的,租店面也住在店面,後來結婚後太太覺的生活品質不好,問我們為什麼不買房子,我們說手頭上頭期款不夠,後來我老婆說可以借我們200萬,幫我們買房子,將來在還他錢,後來房子也是老婆找的,結果買下去之後,媽媽覺的都結婚了應該對老婆一些保障,所以才會買夫妻共有,後來老婆對媽媽的生活習慣,教育子女的習慣無法接受,就常常吵吵鬧鬧,現在老婆要討回200萬,我們也準備好200萬要還她,但媽媽希望產權能還給我們,老婆現在是200萬要拿回去,卻說房子是媽媽說要給她保障的,不願意還我們,還說要把產權拿去變賣,但貸款都是媽媽在繳的,當初的好意給她保障,卻變成對我們的威脅。要如何保障媽媽的權益呢? 請您幫幫我們,因為媽媽也是離過婚,離婚後負債壘壘,離婚後媽媽背著1千多萬的負債,把我們小孩養大,我真的不希望因為我的婚姻,在造成媽媽的負擔。 2.現在小孩都被妻子帶走,我覺的2個人以經無法往婚姻好的方向走,現在只希望能處理房子的問題,與小孩子的問題,有律師能給一些建議或方向嗎? 小弟住在中壢。是否有可以幫我們的律師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若配偶屆期置之不理,構成惡意遺棄,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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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出售您的應有部分,應先發函詢問其他共有人有無意願行使優先承購權之,叔叔亦同,即使其應有部分達三分之二,可決定是否出售共有財產,出售時仍須詢問共有人有無意願行使優先承購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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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仍可以使用該房,但不得撕掉封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