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A從事的是未立案補習班,每月收入約4~5萬左右,因補習班未立案故不用報稅,個人所得清單上也沒有記載
去年起朋友A因怕以後有需要需向銀行借款,但無所得紀錄,故將其放在另一朋友B所開設的公司名下,朋友B幫他報勞健保、勞退、並以每月最低薪資呈報。
上月朋友A因有資金需求想向銀行貸款,跟朋友B說因為每月接報最低薪資,希望朋友B幫她開張薪資證明可以每月至少有5萬,朋友B一開始說好,請朋友A自行填寫再去公司蓋章即可(有留下Line紀錄),但最後不之為何B反悔了(也有Line紀錄),也不願意開出薪資證明,朋友A情急之下自行製作了薪資證明,並自行刻印朋友B公司章蓋印。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若是案件通過,但朋友A每月皆可按時繳款,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向銀行提出借貸申請,不管是否本人申請或委託代辦者申請,只要
1.借貸者提出證件上非偽造證件
2.契約簽名系為借貸者之親筆簽名
即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
1.銀行有撥款給借貸者,借貸者承認為事實,且借貸者有收至借貸金額
2.借貸者有依繳款時間正常繳款,持續3次以上
3.借貸者無逃亡
即無法構成詐欺之罪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查到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所以這樣A背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


您好:
1.不管您的土地是否有抵押借款,均可以轉讓,但是土地上的抵押權並不會受到影響,也就是當您父親跟銀行借的錢未獲得清償時,銀行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權來拍賣土地。
2.基本上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夫妻的財產是各自分開的,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而新修法後債權人也不能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已經沒有所謂夫債妻償的狀況了。但是您父親若將土地贈與您母親而有害您父親的債權人獲得清償時,您父親的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個贈與,而以買賣方式時,您父親的債權人必須要證明您母親與您父親是故意要有害其債權,才能夠請求法院撤銷,要件上是比較嚴格,實務上被撤銷的機會比較小,對您母親是比較有保障,但是如果並您父親與您母親間並無真的買賣存在時,您父親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

事情發生如下,上個月我們家買新房子銀行員是到建商那邊對保簽約. 貸款金額1100萬
後來貸款順利下來房子也過戶完成了.但是問題來了.對保的時候銀行員有要我多簽了兩三張
保證人契約當時也沒看的很仔細就簽名了(身分證影本跟印章都有給代書,代書跟銀行員非常熟是建商找的).後來銀行給我們借據跟契約影印本,我看過之後發現我的身分並非保證人而是共同借款人.銀行員有
跟我解釋說當時不能確認我的身分所以才讓我簽之後再回去審核.可是我後來也有去銀行查當時對保所
簽的正本文件,發現並沒有當時所多簽的兩三張保證人房屋貸款契約書.也有問過行員他說我沒有多簽文
件.所有的都在這裡了..(我非常懷疑行員有夾帶非銀行契約給我簽名,因為當時我所多簽的保證人契約
格式記的很清楚.只能怪自己沒經驗沒當場要他影印或自己再看仔細..)
我非常擔心很怕他會亂來拿去給第三者或是地下錢莊把我當成人頭..畢竟那上面保證人有我的簽名..
如果他真的亂來拿給第三者或錢莊..我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再跟法官要求對質或測謊..畢竟借貸也要
有對價關西或者匯款證明之類..很怕被當人頭保證人或被冒貸..我這樣獲勝的機會大嗎?
還有我目前這情況要先報警嗎??可是我也沒辦法證明他確實有讓我多簽名..畢竟當時對保簽很多份文件我也沒錄影或要求當場影印...
請律師幫忙感激..

您好!!
這件案件應該在於101年11月的時候就該結案了!! 結果最近我接到通知說債務人沒有繳款現在積欠債務本金加利息20萬左右 當初幫朋友做擔保 借貸金額25萬左右 後來諮詢債權人 債務人還了多少剩多少 15萬左右 從借貸到現在期間 起初我還有跟債務人聯絡結果債務人跑了 從他沒有繳交貸款時債權人也沒通知我(保人) 債務人沒有繳交貸款!!這件貸款結束至今將進過了快一年 從債務人未繳費到現在也將近兩年半的時間...這段時間責任歸屬算誰的??
最近跟債權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協商 我應當負多少錢可以解除我保人之關係... 結果債權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給我開出15萬!!才可以解除我跟債務人的關係 那我不是就是幫債務人還了一大半...我需要還這麼多嗎?應該還多少?幫他債務人還得這些費用我可以取回嗎??可用什麼方式??
債務公司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處理這件案件 我可以用電話聯絡的方式直接諮詢律師您嗎?因為還有一些細節還沒打上去!!


具體事實如下:某親友於高利貸錢莊受到錢莊老闆的指揮進行工作,固定每個月為老闆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並住宿於老闆所提供的租屋處(據親友說法,是多名受僱人的居所),貸放之利息全歸該老闆所有,某日,該親友如往常與借款人聯繫約定於其住處收取該月利息,孰知,該借款人竟早已聯繫警察埋伏於其家中,等待該友人上門,並將友人帶回警局,惟友人並未以暴力來進行催債,此點是警察對該名借款人所說明的,刑法的重利罪構成要件成立要件,其規範主體不該是貸放利益的歸屬主體(錢莊老闆)嗎?有包括受其指揮命令的受僱人嗎?其次,該名借款人並非第一次與其交涉進行金錢借貸協議,且以償還完畢,從此點看來應不符合借款人處於輕率.急迫.無經驗的描述,且事件發生之後,錢莊老闆拒絕去負責處理善後,同時,為何友人卻被處以限制住居的處分及受到警察的監聽通訊行為?所依何法?想請教此友人的行為是否還涉及違反其他法令之虞(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及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謝謝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很明顯就是重利罪之共同正犯,因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許律師您好:
感謝許律師的回覆,但對於您的回覆,我仍有幾點疑問想請教,第一,您說這是重利罪的共同正犯,前提必須建立在友人確實觸犯了刑法的重利罪,惟對於在個案中的借款人,若我方能夠成功舉證其非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因該名借款人並非首次與該錢莊往來)向該錢莊立下金錢借貸契約,那麼重利罪的構成要件並不該當,又何來犯罪成立的說法,第二,如果不幸無法成功舉證其非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狀態下立下金錢借貸契約,那有沒有可能將友人的角色定位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因友人與老闆之間對於高利借貸並無相同的支配力,僅是其組織下的ㄧ顆螺絲釘,將其是視為一種老闆收取利息的工具的可能性呢?而不是重利罪的行為主體


大哥在10年前爸爸在世時,以爸爸名下的一塊土地向銀行貸款700萬元,借款人是大哥本人,2年前爸爸過世後,這塊土地並未進行任何處置,所以目前是由7位子女共同持有。目前大哥因為違約,未依銀行規定定期償還剩餘貸款500萬元,所以銀行通知法院,針對該筆土地共同持有人(7位兄弟姐妹)進行土地及房屋之查封、鑑價、法拍動作,以下問題請教:
實際借款人是大哥,且是在爸爸生前借貸的,銀行有權利查封土地共同持有人(7位兄弟姐妹)名下之財產嗎? 該筆借貸之土地,是否應該優先列入法院拍賣清償銀行債務之首要標地? 銀行有權利選擇性的在7 位子女中,挑選其中一位子女名下之不動產進行法拍清償債務嗎?目前本人名下之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7位子女目前是否可以申請該筆土地之債務切割。


我於3年前透過仲介(中人)介紹, 評估台北市一房地產殘值超過1000萬, 有短期借貸的需求,於是我同意借對方800萬, 利息三個月核算共72萬,事先扣除;本人實際出款728萬給對方.
另外包含仲介費24萬由仲介領走;與代書費1萬,地政規費約1萬2; 對方實際收款金額為701萬8千.
三個月後,本人想向對方索回本金,對方開始避不見面;兩個月後;突然收到刑警要我做筆錄;表示對方去報案說,他長期酗酒精神不濟,某日去調謄本,居然有陌生人(就是我)偷拿他房子做不存在的債權設定,要我無條件塗銷,否則告我詐欺.
但我所有私契(本票.借據).公契(地政社訂契約書)都有他親筆簽名,之前匯款給他的匯款水單也都還在, 再者;對方雖然在法院一直聲明不認識我,卻私下找我和解;說他被人陷害,我也是受害者,要還我本金希望我不要再跟他耗在法院.
於是拖了將近一年, 我們同意以750萬和解; 等於我一年前出款728萬,一年後只拿回750萬;期間我不但得自付律師費7萬.民事裁定費8萬6;我這七百多萬還是銀行房貸增貸出來的,一年的房貸利息也超過15萬; 核算下是賠錢的.
本以為就這樣解決了,但上個月卻收到法院通知,說我是重利罪被告;檢察官在起訴書上稱,我放款800萬,出款701萬8千; 三個月短期獲利為98萬2千,核算月息超過4%, 實屬重利.
但就像我之前所解釋的,98萬2千裡, 我只有賺72萬,其他為仲介費;代書費與規費, 而且之前的訴訟裡,仲介是有出庭作證承認他有收取24萬的, 不能算在我的獲利裡.
另外,我只借他短期三個月,72萬的獲利核算應為月息3%; 但第四個月起我們雙方並無任何利息給付的約定; 最後最重要的,一年後我只拿回750萬,等於我錢沒賺到還被重利起訴, 請問我這刑事案件要怎打??
是不是陳述上述的事實,就應該是無罪??
你好,請教您一些問題:
往生者生前有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有2個小孩都由前妻家人扶養,從此沒什麼來往,監
護權一人一個小孩。第二段婚姻有1個小孩且婚姻關係存在,至今這3名小孩均未成年,留
下遺產一間房子及尚未領取的勞保相關給付(投保金額不高)。房子是由往生者的爸爸過世
媽媽繼承,再由媽媽贈與給往生者。至今媽媽還健在!!(往生者媽媽還有一名女兒也已
出嫁,但自從爸爸過世也已無和媽媽往來,媽媽現有領取職業軍人半俸的收入,但不列入
所得收入,戶頭也還有現金,但要養老用。)
Q1:第一段及第二段婚姻小孩監護權現在歸誰所有?生母?祖母?
Q2:祖母有義務要撫養這3名未成年孫子女嗎?
Q3:第二段婚姻的配偶還有無義務要扶養往生者的媽媽?若是要扶養,那日後若改嫁,改嫁後還要扶養嗎?
Q4:有規定房子的價值是要用公告地價還是市價來衡量其價值?
Q5:孫子女成年後,祖母可向法院請求扶養祖母嗎?
Q6:因要辦理遺產相關手續,前妻要求要一筆金額才肯協助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因往生者媽媽名下已無不動產,房子若被繼承,她擔心日後若被其繼承人賣掉,她老人家沒房子住,法院可判房子歸給往生者媽媽嗎?勞保給付再由其繼承人去繼承。
Q7:可否請求法院以"防不孝條款",之前贈與給往生者的房子,追討回來?(因女兒也不再和媽媽往來,孫子女至今都均未成年,怕以後都沒人要扶養......)
Q8:第二段婚姻其配偶若名下有不動產及其財產,法院是否會列入考量,往生者媽媽的住處以及其扶養者?
Q9:無白紙黑字寫借據,無實際證明往生者生前的借貸,親友間的借貸是否構成負債?
Q10:若往生者媽媽日後過逝,其遺產是否全部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女兒)繼承全部,孫子女就繼承不到祖母的遺產?若祖母在世時,要贈與給某人,其他人是否就不該有異議?
感謝您耐心看完問題並回復,請律師團們幫幫一位老人家,要如何才會對一位老人家有利!!

大律師您好:
合約中雙方都有簽名與蓋章
內容為:
第四屆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經營權,既將於5.6月間抽取,甲乙雙方為取得合作關係,特書立此書.
一.由乙方提供身分證影本及相關文件予甲方,便參加台灣彩券舉辦之經銷商抽籤大會,藉以取得經營權
二.乙方須提供帳戶08801-xxxx 陽x銀行 供甲方存入新台幣五萬元整,以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設 (此處空白) 虛擬帳戶扣款以為保證金.
三.乙方帳戶 (此處空白) 內新台幣五萬元整乃由甲方提供,乙方應於台灣彩券辦理完竣後,無償返還於甲方:否則願意接受損害賠償之訴.
四.乙方須保證本合作不為甲方以外之第三人合作.
六.若中籤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收回經銷權.
七.若未中籤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賠償.
八.甲方須於中籤後履行公益彩券發行相關事宜.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國相關法令行之.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已為信守.
中華民國 101(合約上年份錯誤) 年 4 月 25 日
請問:
1.台彩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2.當初簽合約時不知道台彩規定不可以有借貸 租賃 會取消經銷權,對方也無告知,目前中籤後發現不合規定決定不與對方合作,可有違約?對方如提告會生效嗎?
3. 甲方並未有匯款5萬元保證金這個動作,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4. 乙方因為低收入戶所以也拿不出那5萬給台彩所以才會產生這份合約,但是後來發現低收入戶可以不必繳交5萬元保證金,故甲方並未將5萬元保證金匯入乙方帳戶內,乙方抽中經銷權之後,還是只能給甲方使用嗎?不能自己經營嗎?
5.目前因知道合約內容違反規定,立即終止一切動作不與對方合作改為自己經營,對方要求賠償當初商談時用餐的餐費,精神賠償費6萬,如果他拿上述合約至法院,會判我們賠償他那些金額嗎?
因為對方傳訊說 限妳1星期內出面處裡,否則後果自負! 讓我很害怕 所以上來提問





想請教一下~我在約7~8年前有朋友貸款約一百萬的需求!而後當時很愚善的簽下了姓名做為連帶保證人的關係...加小弟我總共3人合貸完成~但在一年多後漸無聯繫...也逐漸淡忘此事~但在日前收到法院執行命令~要扣除我的薪資1/3~因此筆貸款友人亦無按時還款~在向銀行了解情況後才知當時簽下的部分是共同債務人!而非保證人...所以銀行方面在找不到另外2人的情況下是必得找我追討剩餘之債務!.....以上為事情經過~想請教的問題是...如可連繫到友人的情況下有甚麼樣的建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畢竟日後小弟我也需要和銀行往來~在這件事情之下因而無法和銀行有任何借貸關係!那最糟如聯繫不到友人時~....有無辦法可讓小弟無痛往生之類的....(苦笑中)...玩笑話...還請給予指點....感恩!

1.本件您當時應該是簽署了銀行約據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法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換言之,雖為保證人但所負清償責任與借款人相同(所謂共同債務人當非精準的用語)。
2.後續如果借款人擺爛的話,除非您代為清償完畢,否則您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都會因該筆連帶保證之借款因逾期繳款而轉列催收款、呆帳,而有不良授信紀錄(保證人-從債務人的紀錄在欠款未繳清之前都會存在),如此一來銀行恐怕不太可能會放款給您,這樣當然會影響您日後貸款融資之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件建議您再具狀向法院執行處陳報扣薪後無以維持生活之情形,請求法院再減少扣薪的比例,或者不要再進行扣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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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在一家仲介公司上班,有成交一件案子
離職時請老闆開一張我未領的薪資單給我,等時間到在領款
之後時間到了該領錢時,老闆故意說買賣成交的合約不見了,
所以服務費沒收足,
所以我的薪資減少,也未達年目標所以也沒獎金,還一直說
買賣雙方有些甚麼款項不付所以公司吸收了~你身為業務也要吸收一半
還說公司沒牌須要花更多錢跟別人買發票,所以我也要吸收一半,我覺得好不合理。
我就一直跟他說重要的合約不見~你怎麼就讓業務這樣承擔
跟他協商三次都被趕出來及被罵髒話,還有就算真的業務需要吸收一些費用,
至少也要有收據單據吧,老闆就只用口頭說,要跟他要相關資料,
以及我的薪資明細,老闆卻只會說公司資料不外流。
有些人可能會叫我去找買賣雙方問服務費是否收足,但我算過了,
假設3%服務費~沒收足只變兩%,公司雖然短收一些,但我公司的年目標就沒達成,
公司反而沒虧到還小賺一點。
我有去調解委員會 後來從原本只要給我5成~變到7成多~但是他要求分12期給我,我也默默接受了,只是文件資料需要呈上法院,他沒牌又不敢承認,又要變跟我私下借貸調解,我怕有風險不敢,所以一直沒下文 。













現在問題來了,我二姊在4月之前,就和我三姊講,她有意買我的房子.我三姊在我同意將房子售於她女兒後,請求我不要將此交易告知我二姊,因我不知道她們之間有談到我二姊要買我的房子,我三姊編一些理由請求我不將此房屋交易告訴我二姊.
我二姊現今得知我將房子售於我三姊的女兒,問我說賣多少?她說她願意以高於我售出的價錢多50萬來跟我買,如果4月時我將與我三姊的女兒交售跟她講.而我二姊也明確跟我說在今年4月之前有跟我三姊講她有意買我的房子.
在民法上是否有相關概念或法規可適用來處理我的問題,好取消我與我三姊的女兒房屋交易契約?我對我三姊的欺瞞行為實在非常火大!!!!!!!
PS.契約當初約定分三次付款,已付二次,在我二姊跟我講此事後,第三次付款我還沒簽名蓋章及收取第三次款項,房子已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