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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 103-05-11 15:12

請問,我想買房子,找了永慶的房仲,但是永慶的特約代書說該間房子借貸二胎(民間的),有設定不可過戶,需要先將民間二胎的清償,才會回到銀行銀行間的辦理,所以代書需要我授權給代書先動用履約保證金內的價款,讓他跟二胎那邊先處理完成,取消不可過戶設定,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還有我有甚麼保障?擔心萬一錢動用了,但是房子又不能過戶該怎麼辦?能否給我一些資訊可以保障,謝謝!!(還有有機會取消買賣契約嗎?已經付了訂金10萬)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5: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買賣契約,可不配合清償二胎(除非契約有規定您必須配合,需視完整契約內容而定),讓賣方想辦法解決,若賣方屆期無法清償,構成違約事由,即有機會得主張對方違約,解除契約之。

以上,呈請  鑒核。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你的購屋問題,要格外小心,房仲說的都對,問題是如果中途有什麼變化,誰都無法掌控,至於訂金部分,若要取回可能有難度,你需要有正當理由,可再與房仲溝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一切依合約約定,如合約未約定,就不要理他。

恩恩 103-04-20 09:06

2014/04/17(Thu)

01:46 楊先生 妳還是每個月固定匯錢就好,保險的事我自己處理!!

01:57 楊先生 這樣雙方比較沒意見

02:09 楊先生 看是要一個月一個月給還是一年給

06:50 天晴 我已經跟人家說好了

06:50 楊先生 你們談阿

06:50 天晴 我還是付保險吧!比較不會有問題

06:50 楊先生 不

06:51 楊先生 妳匯到兒子戶口

06:51 天晴 可是都已經說好了不是嗎

06:52 天晴 你不能現在要現金,然後就動我這邊的頭腦吧

06:53 楊先生 我跟我老闆借五十萬了

06:53 楊先生 我沒缺現金

06:53 天晴 翔的保險,是他以後真正用的到,我堅持

06:53 天晴 我付

06:53 楊先生 我會幫他保

06:53 天晴 至少我不用被講話

06:53 楊先生 我也知道那是必要的

06:54 天晴 你可不可以想想我的立場啊

06:54 楊先生 那你有想過我的嗎?

06:54 楊先生 今天我是監護人

06:54 天晴 今天錢是別人付的,給你現金,人家會怎麼說我??

06:55 天晴 監護人所以呢???

06:55 楊先生 我沒叫它給阿

06:55 天晴 你又要威脅我了是嗎

06:55 天晴 又要說我這樣就不要看小孩?

06:56 天晴 不然就是我去弄一個定存20年的

06:56 天晴 期滿才可以提領

06:56 楊先生 可以

06:58 楊先生 反正

06:58 天晴 請你不要再變了

06:58 楊先生 不是我變

06:58 楊先生 而且

06:58 天晴 訂存的事情我下個月會去處理

06:58 楊先生 你也沒按照約定

06:59 天晴 你先搞清楚喔

06:59 楊先生 是你搞清楚

06:59 天晴 今天已經丟三萬六出去了喔

06:59 天晴 去年沒付的保費

07:00 楊先生 我也丟三萬多了

07:00 天晴 那是離婚協議的

07:00 楊先生 你有看到上面有寫嗎?

07:01 楊先生 我再不爽什麼你知道嗎

07:01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而已

07:02 楊先生 隨便

07:02 楊先生 那我現在

07:02 楊先生 直接照約定走

07:02 天晴 你就是欺負我啊

07:02 楊先生 你每個月固定匯錢進來

07:03 楊先生 就這樣

07:03 天晴 又改

07:03 楊先生 保險我用

07:03 天晴 你自己看上面

07:03 楊先生 我們當初就是約定這樣

07:03 天晴 我說定存你說好的

07:0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03 天晴 太過份了.....

07:04 天晴 我怎麼知道那些錢你不是自己花

07:04 天晴 我是要給兒子的

07:04 楊先生 他的我一定留著

07:05 天晴 屁

07:05 天晴 你沒錢什麼錢都會動

07:05 楊先生 那是

07:05 楊先生 你

07:05 天晴 還不是因為你沒錢

07:06 天晴 才弄給你

07:06 楊先生 所以?

07:06 天晴 反正我去開定存戶

07:06 天晴 就這樣

07:06 天晴 20年期

07:07 楊先生 也要我蓋章

07:07 天晴 翔翔20年後最須要錢

07:07 天晴 我現在沒辦法幫他

07:07 楊先生 妳辦沒我印章也是白辦的

07:07 天晴 至少20年後他不用擔心

07: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07:08 天晴 你這個人就是這樣

07:08 楊先生 請辦再他明下

07:08 天晴 可以啊

07:08 天晴 當然

07:0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07:09 天晴 你這個人真的只會欺負人

07:09 楊先生 你現在沒辦法辦他半樣東西

07:09 楊先生 你還不懂嗎

07:10 天晴 有些東西不用法代,我主受益人是他就可以

07:10 楊先生 生母又如何?

07:10 天晴 你看

07:10 天晴 又來了

07:10 天晴 你死都不會變

07:10 楊先生 所以乖乖照約定走

07:12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小孩.....

07:12 天晴 不要逼我

07:12 楊先生 我沒有阿

07:12 楊先生 怎樣

07:12 楊先生 要走法律

07:1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13 楊先生 你能怎樣?

07:13 天晴 是啊是啊

07:13 天晴 約定

07:13 天晴 呵

08:33 天晴 你要錢,我們約出來簽合約

08:33 天晴 白紙黑字講清楚

08:33 天晴 離婚協議書的但書重簽

08:34 天晴 金額不會變,但是,我要固定今額

08:34 天晴 翔的保險我一樣會買,到時候你再幫我簽名

08:35 天晴 那是要給兒子的

09:06 天晴 你不簽也沒關係了,我自己辦理定存,我的指定期滿提領人是兒子

09:06 天晴 不用你簽名

09:06 天晴 因為他是受益者

13:58 楊先生 什麼時候?

13:59 天晴 什麼東西什麼時候?

13:59 楊先生 妳要簽的合同阿

14:01 天晴 合約律師擬好之後會先給我看,我會拿去給你看,你沒意見的話就可以找時間簽名

14:01 楊先生 恩

14:01 天晴 還有,監護權我要求共同擁有,因為這樣我才有保障

14:02 楊先生 不可能!

14:02 天晴 我要幫忙養小孩,還不一定可以照時間看到小孩

14:02 天晴 沒有你都贏的事情

14:02 天晴 不要也沒關係

14:03 天晴 一切等律師合約出來再說

14:03 楊先生 那你覺得我會簽嗎?

14:04 天晴 不知道,現在我不要再跟你多說什麼,一切等律師擬好你看到再說

14:05 楊先生 好 反正監護權的事我不會退

14:06 楊先生 至於探視!我會依狀況

14:06 天晴 我說了,法律不是你說了算

14:06 楊先生 還是簡單點

14:07 楊先生 我直接請法院判簡易庭

14:07 天晴 可以啊

14:07 天晴 這樣子剛好

14:08 天晴 你想多傷害我,還想剝奪兒子多少權利

14:08 天晴 你自己去想吧

14:08 楊先生 我沒剝奪兒子任何權益阿

14:08 天晴 圖片

14:08 天晴 圖片

14:09 天晴 看看人家跟兒子

14:09 天晴 他能給他更多的愛,你卻要如此自私

14:09 天晴 律師這兩天合約我會請他盡快趕出來

14:10 天晴 一拿到我馬上拿給你

14:10 天晴 你要不要簽看你自己

14:10 天晴 如果不要或是我們沒有共識的話,就像你說的上法院

14:11 天晴 到時候我爭的就是全部的監護權

14:11 天晴 你要拿亮文的事情來告,我也沒差

14:19 天晴 今天已經被你欺負成這樣子真的夠了

14:56 楊先生 今天不是我過分,我只是想把兒子的事用好

14:56 楊先生 你要怎麼幫他保

14:56 天晴 難道我保障它不對嗎

14:56 楊先生 我不會過問

14:56 楊先生 保障他不是拿生活用錢阿

14:57 天晴 我錢就是要清楚明白的花在他身上

14:57 天晴 保險就是最好的

14:57 楊先生 他九月要讀書不用錢嗎

14:57 天晴 不然像我說定存也行啊

14:57 天晴 六年期也可以啊

14:58 天晴 我就是要錢是真正花在我兒子身上

14:58 楊先生 你是給多少了?

14:58 天晴 我是幫忙分擔來換取探視,而不是都應該由我處理

14:58 楊先生 我有花到半毛嗎

14:59 天晴 我不跟你吵

14:59 楊先生 我沒跟你吵

14:59 天晴 合約出來再說

14:59 楊先生 我只是講明的

15:05 天晴 我也在保障兒子避免你把錢拿去用

15:06 楊先生 妳給錢了嗎????

15:06 天晴 又或者像律師說的,孩子需要什麼,我自己去買,給你發票影本

15:06 楊先生 講的好像你給過

15:06 天晴 實際狀況你是跳針嘛

15:06 天晴 要我付保險

15:06 天晴 結果昨天才被退款

15:06 楊先生 重點保險跳啦

15:07 天晴 我付了之前的三萬六

15:07 天晴 難道又要說我笨,自己要付的???

15:07 楊先生 我花去了嗎?

15: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15:08 天晴 等律師

15:08 楊先生 所以我說這樣會很多問題

15:08 天晴 就這樣

15:08 天晴 我有保護我自己跟孩子的權益與義務

15:09 楊先生 不好意思兒子權益現在是我在負責

15:10 楊先生 你有律師 去問清楚再說。。

15:10 楊先生 拜託不要說我一直欺負妳

15:11 楊先生 當初還錢的時候自己放棄權利的

15:12 楊先生 我還給你到四月才開始

15:17 天晴 是你答應我給孩子的錢去繳保費

15:18 楊先生 現在沒了阿。。。

15:18 天晴 你現在就是缺錢才動到我身上

15:18 楊先生 你還不清楚

15:18 楊先生 我說了

15:18 天晴 所以我要再買保險

15:18 楊先生 我身上現在有五十萬

15:18 天晴 我負保費啊

15:18 天晴 我不管

15:1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15:19 天晴 我錢就是要用在兒子身上

15:19 天晴 隨你

15:19 楊先生 隨便

15:19 天晴 不是你說了算

15:19 楊先生 我們再看阿

15:19 楊先生 跳票是你不是我

15:20 天晴 是你一改再改

15:20 天晴 反正我拿到合約你再自己看

15:20 楊先生 所以我的錯,現在回歸原點

15:20 天晴 不要或是無法答成共識

15:20 天晴 就是跑法院

15:20 楊先生 妳每個月按時付就好

15:21 楊先生 就這麼簡單

15:21 天晴 我不要啊!那份合約我跟本沒有保障

15:21 天晴 我為什麼要

15:21 楊先生 妳保障啥

15:22 天晴 現在律師都是說那是一份不公平條例

15:22 楊先生 現在是兒子我再養我再顧也

15:22 天晴 我沒辦法白紙黑字看小孩

15:22 天晴 而是由你們主宰

15:22 天晴 我勒

15:23 天晴 我付錢ㄟ

15:23 楊先生 不然我當初要監護權要假的

15:23 天晴 我一點保障都沒有

15:23 天晴 每次你高興就給我看

15:23 楊先生 妳放棄兒子的

15:23 天晴 是你逼我的

15:23 楊先生 就這樣

15:24 楊先生 當初為了幾萬放棄兒子

15:24 天晴 是你為了一萬塊把我逼著被你錄音跪著求你

15:24 天晴 不是嗎

15:25 天晴 講那些都多的

15:25 楊先生 是我叫你跪的嗎?

15:25 楊先生 自己跪的又跑到我這

15:25 天晴 現在就是等新合約,你看要不要簽,不簽就是跑法院,我爭監護權

15:25 天晴 就這樣

15:27 楊先生 你不用爭監護權 妳已經簽字放棄了!

15:27 楊先生 那張紙我拿到全世界都認定

15:28 楊先生 不要笨到被律師哄的團團轉

15:28 天晴 呵

15:28 天晴 我有證據你們照顧不周

15:29 楊先生 哦。。。

15:29 天晴 律師看過所以才說我可以去爭監護權

15:29 楊先生 所以

15:29 天晴 現在一切等合約

15:29 楊先生 阿內。。。

15:30 天晴 我不想跟你浪費口水

15:30 楊先生 等法官講吧

15:30 天晴 還有,我衣服還沒有洗

15:30 楊先生 律師講就信

15:30 天晴 你等著吧

15:30 楊先生 妳自己抹大便誰知道你

15:31 天晴 要逼我狠,我都有準備,棉花棒那些都有

15:31 楊先生

棉花棒要幹嘛

15:32 楊先生 妳自己留著

15:32 天晴 我們等合約吧!你看完再說

15:32 天晴 我只要保障我可以看小孩,而錢也確實是孩子要用的

15:32 天晴 我要的只是這樣子

15:34 楊先生 錢怎麼用,決定是我

15:34 楊先生 我不會像你一樣沒錢去亂動別人的錢

15:35 楊先生 我保證 如果要證人一定多的是

15:35 天晴 還不是因為某人沒能力,讓老婆小孩辛苦

15:35 天晴 隨你

16:20 天晴 最後我只想跟你說,我不想跟你太難看,純粹是因為兒子,但是也請你不要太過份,我就算今天輸了,了不起就是過好我自己的日子,兒子20年後會有錢用,而這20年我將看不到楊翔志,這就是我最壞的打算,其它的沒了

16:20 天晴 所以,不要以為你永遠是贏家

16:20 天晴 蹲的越低,往往跳的越高

2014/04/18(Fri)

10:23 天晴 傳訊息給你了

10:23 天晴 麻煩你看一下

10:23 天晴 有需要更改的

10:23 天晴 可以提出來討論

10:24 天晴 沒異意的話,星期日就可以簽名了

10:2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甲方親屬與甲方皆不得在場,探視日皆為每週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三天,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告知正確的探視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乙方探視小孩<楊翔志>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甲方一但身故,乙方將為其唯一法定代理人,並且擁有小孩<楊翔志>監護權

 

6: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六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1:29 楊先生 第五跟二有問題

11:30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1 楊先生 第三也是

11:31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3 楊先生 第二條探視 每個月一次三天 其餘時間不得打擾

11:34 楊先生 第三 現金需可以使用切要一萬

11:34 天晴 每個月兩次(間隔時間為隔週)一次兩天一夜其餘時間不打擾

11:35 天晴 第三條你的我不同意

11:35 天晴 太高

11:36 天晴 且我只是探視,監護權是你,今天我可以不用給你任何一毛的

11:36 天晴 以法來說,但是

11:36 天晴 因為兒子,我才願意讓他以後無後顧之憂

11:37 楊先生 五 身故後法定代理應為楊系血親,或其養母

11:37 天晴 定存戶頭你可以帶兒子自己去開,但是,必須是兒子滿20自己去提領

11:38 楊先生 你去查一下何謂贍養費

11:38 天晴 我每個月最多六千台幣,最少五千台幣

11:38 天晴 你先去查

11:38 楊先生 再跟我談好嗎

11:38 天晴 贍養費是誰要付

11:38 楊先生 你阿

11:38 天晴 法官會怎麼判

11:38 楊先生 你放棄的

11:39 楊先生 簡單

11:39 天晴 不是提離婚就要付

11:39 楊先生 你答應的阿

11:39 楊先生 當時沒人強迫

11:39 天晴 我錄音檔清楚的錄下是你要求我把監護權讓給你

11:40 天晴 律師說成立

11:40 楊先生 那你去用阿

11:40 天晴 你不承認法官就會聲請聲紋辨識

11:40 楊先生 妳就準備你最壞打算

11:40 天晴 你必須配合

11:40 天晴 沒關係

11:41 天晴 你不同意,不願意談

11:41 天晴 我也有我的辦法

11:41 楊先生 今天是你違背約定在先

11:42 天晴 你先跟我玩文字遊戲的

11:42 楊先生 我沒必要讓步

11:42 天晴 而且三萬六是算離婚後我幫翔付的錢

11:42 楊先生 白紙黑字寫的明白

11:45 楊先生 今天是妳錯在先

11:45 天晴 要你就簽,不然就是討論,不要就是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還沒辦法告我棄養,我豁出去了

11:46 楊先生 我說啦

11:47 楊先生 妳給的是我這裡不足

11:48 天晴 法律不是這樣說的

11:48 天晴 呵

11:48 天晴 你自己考慮

11:48 楊先生 那就給法官判

11:48 天晴 隨你

11:48 楊先生 我不想跟妳再那邊無聊

11:48 天晴 我奉陪

11:49 楊先生 而且第五條明著就是陷阱

11:50 天晴 呵

11:50 天晴 隨你怎麼想

11:50 楊先生 白痴才會簽

11:50 天晴 我懶得跟你說

11:52 天晴 你不簽就算了,我也不浪費時間跟金錢,我今天就保留探視權,親權你沒辦法收,這是雙方都有的,也必須給雙方的權利,你合約上只說我付錢並沒有說我不付就不能看小孩

11:52 天晴 你不給我看小孩

11:52 天晴 我被案

11:52 天晴 超過次數

11:53 天晴 社福介入

11:53 天晴 就看誰贏

11:53 天晴 是你先來亂我

11:53 天晴 不要怪我狠

11:54 天晴 我對你

11:54 天晴 仁至義盡

11:54 天晴 夠了

11:57 楊先生 你的不見我再給妳看一次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9 天晴 對啊你自己寫的(用於楊翔志費用)保險也是他的費用之一

11:59 天晴 而且沒有明文說我不能看小孩

12:00 楊先生 沒不給你看阿

12:00 楊先生 是妳來的時間不對

12:01 楊先生 還有你以後只能看

12:01 天晴 你幾乎都說不對啊

12:01 楊先生 不能帶走

12:01 天晴 呵

12:01 楊先生 你可以來查阿

12:01 天晴 我有權利聲請合理探視權

12:03 楊先生 但是因為你不照規定我才必須這樣做

12:03 楊先生 而且保險

12:03 楊先生 不是當初說的

12:03 天晴 現在多說沒有意義

12:03 天晴 我們法院見

12:03 楊先生 好阿

12:04 天晴 是你來亂的

12:04 天晴 算了,沒差了,你都對我這樣了,我何必仁慈

12:17 天晴 我陳惠玲現在懷疑當初但書上的金額,並沒有如同但書要求用在楊翔志身上,因而停止給付,待雙方重新談妥,除非楊宗翰提出發票證據,證明我懷疑錯誤,否則我陳惠玲則不再支付此款項

12:18 天晴 你要錢可以

12:18 天晴 拿發票跟我換錢

12:19 天晴 不然我今天什麼都不要了

12:23 天晴 沒有那種監護權給你,小孩給你,我還要幫你養小孩的道理

14:03 天晴 現在就是我頂多讓步第二條跟第五條可以做協議討論,其它的我怎樣都是不會讓步,如果你沒辦法同意,那調解也不用上了,我什麼都不會給你

14:03 天晴 在調解庭發函給我之前,你再給我答案

14:04 天晴 我們會請律師再去評估有沒有必要去跟你調解

14:05 天晴 請你不要再以電話跟我聯絡,有任何事情,請你以LINE跟我聯絡

14:06 天晴 不要再拿翔當你的搖錢樹,或是對我於取與求

14:07 天晴 他是孩子,不是你來要錢的工具

14:07 楊先生 我沒把他當搖錢數

14:07 天晴 你自己看吧

14:07 楊先生 現在我也不想跟妳講

14:08 楊先生 等調解再來吧

14:08 天晴 我也不想,反正我會讓步的只有那兩條,其他不可能

14:08 天晴 如果不談,我調解也不會去

14:09 天晴 就算去,你沒辦法達到我要的,我也不會簽名

14:10 天晴 你什麼都沒有

14:10 楊先生 是妳會都沒有!我還有兒子

14:10 楊先生 就這樣

14:11 天晴 是啊

14:11 天晴 你有兒子

14:11 楊先生 現在講太多都沒用

14:11 天晴 呵

14:11 天晴 等著吧

14:11 楊先生 調解再來講

14:12 天晴 做不到我要的,調解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出席

14:12 天晴 你就等吧

23:33 楊先生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23:38 楊先生 雙方各退一步 這樣可以嗎

23:5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

23:50 楊先生 第三修正

23:52 天晴 第二條,我們只有八小時,那我帶孩子出去吃飯,你們也要在場嗎?

23:53 楊先生 我慢慢再討論

23:53 楊先生 當然可能只會再附近

23:54 天晴 我可以八個小時內帶回來給你

23:54 天晴 但是我要的是私下相處

23:54 天晴 而不是有你們在

23:55 楊先生 我再想一下

23:56 天晴 等你想好再一次跟我說

23:57 天晴 我們會律師討論

2014/04/19(Sat)

00:02 天晴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00:1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並加付醫療意外保險

乙方為要保人 甲方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楊翔志 內容依前期中國人壽保險樣式為主

00:11 楊先生 第二條

00:14 楊先生 我讓妳帶去八小時 不需親屬或我在

00:18 天晴 那我算過,我不用訂存(因為期滿的錢比較少)

我直接幫他買兩份保險(一份是外幣利率行的20年期滿領回,錢比訂存的多,第二份是醫療險,每個月應繳金額約一千五)這兩份加起來總金額不得超過六千圓

00:19 天晴 保單可以由你保管

00:19 楊先生 受益人我?

00:20 天晴 但是,提款簿跟印章還有提款卡那些都由我保管

00:20 天晴 受益人是兒子

00:20 天晴 他一樣是20年期

00:20 天晴 只是期滿的錢

00:21 楊先生 我的意思是。。。被保險是兒子 醫療受益是我

00:21 天晴 比我去存定存20年還要多

00:21 天晴 那沒辦法

00:21 天晴 我受益人只要楊翔志

00:21 天晴 我只為翔

00:22 楊先生 他看病我出錢?然後你又拿錢??

00:23 天晴 看病是你保留收據

00:23 天晴 然後我去請保險費給你,撥款至翔的戶頭

00:24 天晴 僅限於醫療險

00:24 天晴 醫療險撥款帳戶可以直接由楊翔志的郵局戶頭

00:24 天晴 懂嗎

00:25 楊先生 好

00:25 天晴 就算你堅持要定存,或者是我說的外幣保單

00:25 天晴 兩份加起來不超過六千塊

00:26 天晴 我們會去挑保單

00:26 楊先生 八千

00:26 天晴 沒辦法

00:26 楊先生 對半

00:26 楊先生 七千

00:27 楊先生 各退一步

00:27 天晴 不然就是照舊,六千訂存,其它保險我不負責

00:27 楊先生 好,那第二條收為五小時

00:28 天晴 那我們就不用談了

00:29 楊先生 各退一步阿

00:29 天晴 我要的就是加起來總數是六千

00:29 楊先生 七千

00:29 天晴 今天我在法律上是一毛錢都不用出的人

00:29 楊先生 我又拿不到

00:29 楊先生 給妳兒子的

00:30 天晴 我不願意用兒子來跟你喊價

00:30 楊先生 所以都不要了?

00:31 天晴 看你啊

00:32 天晴 我底線就是六千

00:32 楊先生 我沒差阿

00:32 楊先生 我再提我兒子喊高點

00:32 天晴 已經是我四分之一薪資

00:32 楊先生 收益的又不是我

00:33 天晴 監護權你拿去,抬面上我要給兒子多少是我的事

00:34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我兒子阿

00:34 天晴 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親權,都是互不相關的事情

00:34 天晴 我有要盡生母之責任

00:34 楊先生 探視是我決定的!

00:35 天晴 但是你提的要求已經高於我薪資的四分之一

00:35 楊先生 講這沒用

00:35 楊先生 我說了七千可以就來

00:35 天晴 探視是法律保護沒有監護權方的

00:35 楊先生 記得帶律師

00:35 天晴 隨你

00:35 天晴 你自己想

00:37 楊先生 連多給兒子一千你都不要 就別說你想盡生母的權益好嗎。。

00:37 楊先生 我今天一毛都不動

00:37 楊先生 多那一千也是兒子的

00:39 天晴 今天我說了

00:39 天晴 我最多就是六千

00:39 楊先生 唉

00:39 天晴 其它我要多給,我自然會自己給

00:39 楊先生 好

00:40 天晴 而不是由你來要求

00:40 楊先生 我就找你說的六千

00:40 天晴 於法,我一毛錢都不用給,還有探視權,而且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00:41 楊先生 妳可以去試看看阿。。。

00:41 楊先生 講這都沒用

00:42 楊先生 現在就照上方約定走

00:42 天晴 探視的八小時我不要有你們在

00:43 楊先生 好 但是不可超過晚上九點

00:43 楊先生 還有什麼問題嗎

00:44 楊先生 沒問題就合約給我看沒問題就照著走

00:5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0:59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00 天晴 這份你看一下沒問題就從五月15號開始我匯款至定存戶頭

01:01 天晴 定存戶頭資料我都要有一份

01:03 楊先生 。。。。

01:03 楊先生 阿不是要保險

01:03 楊先生 哪裡又來定存

01:03 天晴 阿你又說照前面走....

01:03 天晴 你到底是哪個

01:04 楊先生 。。

01:04 楊先生 就照最後講的阿

01:06 楊先生 但是如果像前面一樣保險跳票 你必須賠賞等值乘上兩倍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意思就是如果保單目前價值十萬然後跳票

01:07 楊先生 你必須拿二十萬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懂嗎

01:09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09 楊先生 可以嗎

01:10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0 天晴 這份

01:11 楊先生 加上剛剛我所講的阿

01:11 天晴 至於你說賠償

01:11 天晴 沒這回事

01:11 天晴 這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1 楊先生 那又白搭的

01:11 天晴 而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01:11 楊先生 算了

01:11 天晴 那隨你我也釋出善意

01:12 天晴 你不要

01:12 楊先生 連這都怕

01:12 天晴 我也沒差

01:12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阿

01:12 天晴 那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2 楊先生 你按時交 我又拿不到

01:13 天晴 今天監護權你都拿走了

01:13 楊先生 你自己放棄的

01:13 天晴 憑什麼來跟我要求賠償?

01:13 天晴 所以現在談不攏囉???

01:14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14 楊先生 這是公平原則

01:14 天晴 那就不用談了,調解我也不會出席,我最後同意版本就是以下內容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6 楊先生 那條不加免談

01:16 楊先生 我沒強迫

01:16 天晴 今天我們沒有共同財產你要跟我講什麼公平原則???

01:16 楊先生 今天我退夠多了

01:16 天晴 呵

01:16 天晴 你自己思考吧

01:17 楊先生 我不用想

01:17 天晴 我們最後決策就是最後上面說的

01:17 天晴 不要,我們就這樣

01:17 天晴 什麼都不用說

01:17 天晴 到這裡就好

01:18 天晴 我想對兒子有什麼貢獻,我不用跟你報備

01:18 楊先生 跟你說  我這記錄拿去哪都穩的住腳

01:18 天晴 我也有啊

01:18 天晴 沒差

01:18 楊先生 小心講話

01:27 天晴 圖片

01:30 楊先生 去阿

01:32 楊先生 我只要拿離婚協議出來就穩住腳

01:32 楊先生 我相信法官有眼睛看

01:32 天晴 你還是不懂

01:32 天晴 算了

01:32 天晴 我說了

01:32 天晴 我要的就是最後說的

01:32 天晴 不要就算了

16:01 天晴 律師跟我們討論最後決策如下,要的話就可以簽名,不要的話,我們也不會出席調解委員會,今天我是自願要給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想要有保障,我們自願釋出善意,但是我們也會註明,此筆保險探視權與親權毫無相關,甲方不得以此保單來影響乙方行使探視權與親權,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甲方身份證字號:

 

甲方戶籍地址:

 

甲方居住地址:

甲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甲方見證人身份證字號: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乙方身份證字號:

 

乙方戶籍地址:

 

乙方現居地址:

 

乙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乙方見證人身份證字號: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所有費用>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只有以下兩種時段選擇,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乙方為表誠意,若此份保險因乙方延遲繳款而失效,則自願放棄所有與小孩楊翔志的探視權與親權,且不再有異意,不得上訴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乙方之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以下兩點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8:5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惟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除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外,免除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參照),且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但書參照)。換言之,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但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倘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應免除其義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72號判例)。從而,本案提問人得以協議定之,或訴請法院裁判時,主張「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判准免除其義務」(實務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等可資參照)。

18:53 楊先生 拿給你的律師請他看清楚再講!!

18:54 楊先生 現階段你要看兒子可以,但是不能帶走

18:56 天晴 隨你,現階段我不會再去跟你有任何接觸,合約不願意簽,那就什麼都不用說

18:56 天晴 我讓的夠了,被你欺負的夠透徹了

18:58 楊先生 你的合約不合當初所講的 要改請拿出誠意!!謝謝

18:58 楊先生 你不出席也沒關西

18:58 天晴 沒差,不簽不談就是什麼都沒有

18:59 楊先生 反正你要不要到我沒意見

19:01 楊先生 我建議你一點 律師換掉

19:01 天晴 我也沒差,人家願意幫你們養小孩已經不錯了,你還想怎樣?反正你個性就是這樣,我也沒差,最壞打算我都已經有了沒差,累的是你自己

19:03 楊先生 我不會累ㄚ

19:03 楊先生 你就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19:03 楊先生 就別打擾我跟兒子了

19:04 天晴 隨你,反正我沒損失,你那張離婚協議書只說我每個月給五到八千,沒有說我沒給就不能看小孩,而且聲請小孩的方式是由法官裁定

19:05 楊先生 重點來了~

19:05 楊先生 我沒說不給你看

19:05 楊先生 我剛剛也講了

19:05 楊先生 你可以看

19:05 楊先生 但是不能帶走!!

19:05 楊先生 我必須保護我的兒子

19:06 楊先生 至於扶養義務~我會請法官裁定

19:07 天晴 但是你有所限制,可是由法官裁定就不是你說了算,還有所謂的法官,我們這個算是民法中的家事法,調解委員會就只負責調解不負責判

19:07 天晴 隨你

19:08 天晴 我說了大不了我過我自己的日子

19:08 楊先生 但是你還是要撫養小孩~還是看不懂嗎.......

19:08 天晴 呵

19:08 天晴 誰說的

19:09 天晴 你先花錢請律師

19:09 天晴 我懶得跟你講

19:09 楊先生 我不用花錢就比你的律師好多了

19:09 天晴 要就簽不然就談

19:09 天晴 不然什麼都沒有

19:09 天晴 我什麼都不要

19:11 楊先生 遺棄罪~是刑法!!

19:11 楊先生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12 天晴 那是有婚姻關係或是監護權在我這裡

19:12 天晴 這些我們查過了

19:1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

19:12 楊先生 剛剛法條都給你看了...

19:13 天晴 你要告就來隨便你

19:13 天晴 我有我站的住腳的東西

19:13 楊先生 『棄養』在法律上是屬於犯(違)法的行為

所以補助單位不會要求檢附此違法行為的同意書

19:14 楊先生 現今資訊發達~你可以去慢慢查

19:14 天晴 你就繼續無知,我不想跟你爭,要就簽,不然就談,隨你

19:15 楊先生 那不符合比例原則 且你自願給的以外 還需負擔小孩扶養義務金額~

19:24 楊先生 所以你自己想想吧....

19:25 楊先生 要看小孩記得前一天問一下 ~我們在不在!!!!!

19:39 天晴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多說無益,就這樣

 

各位律師們: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我跟現任男友已經決定買一份定存儲蓄險,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也是我,還本與期滿受益人皆為我這個孩子,這樣子我需要將這份保單給他父親簽名嗎?還是我可以不用讓他父親簽名也可以,他跟我要錢孩子根本不是主因,他經濟壓力大,他想因此來對我予取予求,我可以進我所能的協助扶養這個孩子,但是因為今天監護權在他那裡,我連看小孩都要經過他同意,而當初離婚時,他在離婚協議書上寫著以下特約條件

103年四月起陳惠玲每月給予楊宗翰5000~8000元,用於楊翔志<文中的孩子>之費用,至楊翔志滿20歲,陳惠玲可以看楊翔志

後來口頭同意由我代繳孩子的保險費用,但是因為保險失效,他現在又要買車還負債,所以跟我要求現金...我真的已經被她逼到走投無路,可不可以請各位幫幫我,拜託妳們了

詳閱你們談話內容(約看1/3~1/2),親情 (含監護權) 不是用金錢可以買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遺棄罪必須是小孩陷入生活困難,不是你沒有支付扶養費就會構成,縱使你沒給撫養費,小孩也不可能餓死,所以他只是在威脅你,不要被騙了,不會構成犯罪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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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 103-04-18 17:32

請問:

大伯於生前積欠銀行卡費及信用借貸,卻於民國98年1月過世。其大伯子女於3個月內申辦拋棄繼承,並口頭通知其他親屬要申辦拋棄繼承,但各親屬卻於3個月內未申辦。因此依繼承第一順位應為大伯之父母,亦即我奶奶繼承(爺爺很早就過世了)。然一年半民國99年5月後,我奶奶相繼過世,3個月內各親屬皆申辦拋棄繼承。可此時相隔奶奶過世後1年,銀行卻申請主張大伯過世後繼承人為我父親及大伯其他兄弟姊妹。因此大伯財產債務皆須大伯之兄弟姊妹背負,是否合理?感謝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3-04-18 18:13

您好!如果當時奶奶確實未拋棄對大伯的繼承,大伯的兄弟姊妹都不會是繼承人,不用擔負銀行債務。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奶奶已繼承,則其他兄弟姊妹無法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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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 103-05-07 17:06

感謝律師。另想請問一下,如未辦拋棄繼承,但民國100年5月23日政府已改"全面限定繼承"。所以當甲方債權人拍賣乙方債務人(我大伯)之遺產(大伯之土地)時,若遺產(大伯之土地)未能拍賣出去,那甲方債權人可以向乙方之繼承人丙方索取債務嗎?

阿亞 103-04-17 20:51

我在去年年中結婚了,不過問題出在我前男友出現騷擾
結婚前有卡債,由於在談及結婚過程時,夫家還不知道我有卡債,於是我努力的尋求銀行...可惜銀行無法借貸...所以當初有和前男友借款(可是在12月有還清了)
結婚後(11月)前男友從澳洲回國,我礙於已有婚姻為由拒絕見面,可是他回說,主要目的是回南部見家人,順道會到北部找朋友,順便看我能不能出去吃個飯之類的...再加上,那時尚未還款,盧不過,所以答應出去...
這期間我一直在想要如何與他斷絕關係,因為先生不希望我與前男友有任何聯絡,1月~2月初,我們很少有聯絡,前男友有時都會傳訊息說他平日的生活近況,但我已讀無回。

在情人節過後,前男友不開心的要我說明一切,為什麼漠不關心?我說,真的沒什麼話好說...後來,前男友要求我歸還他贈送的物品,我同意了,不過我人在國外,要等回國才能寄還。當下,前男友也同意,並且提供他家住址,還說,東西歸還後,不再打擾我的生活。不過問題出在,前男友問為什麼不能與先生離婚,與他在一起。我說,我們沒有愛情了,而且我好像懷孕了。
前男友看到這句話,整個人都變了,批評我為什麼會懷孕?當初說的話也是騙人的?  
說我從頭到尾都是在玩弄他,還說當初為了我搭9小時的飛機回國,沒多久,就說不要我歸還物品了,但是要我賠償他現金(機票錢+物品金額)不給,就要跟我先生說,我讓先生戴綠帽,並且說我尚有欠款未還,還要散播做愛照以及影片。再後來,意思是說,不管我有沒有跟先生說這件事,我都要給他他說的機票錢等等的"封口費"。

由於前男友說話越來越誇張不實,我精神情緒上支撐不了,於是將社群網站刪除,但前男友就直接傳訊息到手機,略帶威脅的說要告我。並且到我家附近散播我讓先生戴綠帽之類的事情。前男友也已經私訊我家人說這件事情。
以上是我目前事件的過程,我的家人,我的先生,我的夫家,我都已經說了整件事。但我有一些問題...

1.對方可以要求將物品換成現金嗎?

2.我應該要賠償他機票錢嗎?

3.前男友和我家人說,我婚後見面有與他做愛,他有照片,這算毀謗嗎?

4.他現在說要寄存證信函到我家,這樣他會發現我婚後住的地方嗎? (他只知道我娘家)

5.整件事情,他認為我欺騙他的感情,所以要付他所謂的封口費賠償,這樣對嗎?

整件事我承認我的作法有不對,我以為只是單純朋友見的借款與見面吃飯,怎麼知道會形成現在這個局面...雖然我的家人說,他已經失去理智,無理取鬧了,叫我別理,但是這如果傳到公公婆婆耳裡,我這輩子要怎麼面對?我先生出差到國外,打算年中回國先到警局備案,先生說相信我,沒有要離婚的意思,但是我現在很害怕出門,很怕他在社群網站的聊天對話中,發現我們對話中的地標,找到這邊來...這件事對我的未來很重要...希望可以得到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3-04-18 02:27

您好!對方可能已構成恐嚇誹謗罪,可以具狀提出刑事告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0 0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對方之言論進行錄音蒐證,彙整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香菇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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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蓁 103-04-16 20:53

過世,現任法定代理人為母親,但因母親長期有慣性偷竊、與他人借貸及所得為零,想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姊姊(已成年),目前得知可向法院申請,但不清楚相關程序,請求協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16 21:12

你好

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如果母親不能行使監護權,可以由與未成年同居的姊姊為監護人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CHEN 103-04-16 21: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 ... (恕刪)

 那請問我向法院提出申請

須準備什麼證據? 謝謝

 

您好,你必須要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訴訟,並且提出具體理由。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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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提出您母親有不適任為監護人之相關證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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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103-04-12 10:44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我跟弟弟都是某公司的百分之百股東 該公司並沒有其他的股東

且該公司董事長跟董事均為我們所擔任  因資金調度所需 我們曾向公司借貸 並以匯款之方式將公司的錢匯入我們的帳戶 且金額已超過公司資本額40%

當時公司的帳冊有登載股東往來科目 股東向公司借款 並且於短期間內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 這樣還會有業務侵占或是背信刑事責任嗎?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請提供詳實資料與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歸還公司即可,且公司亦無其他股東,僅有您及哥哥,無其他股東得對您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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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 103-04-11 20:51

情侶交往期間有借貸關係,對方有寫借據簽名,分手後卻屢次不還,甚至裝傻,請問律師有何辦法能要回錢??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請提供詳實資料與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11 22:24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先發函告知對方清償債務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

可發支付命令請求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能證明您有交付相關款項,如匯款紀錄或簽收之收據,可起訴請求借款返還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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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香 103-04-10 12:05

我想請問

因為我(台灣公司)與對方 (越南人)有借貸   (越南人要跟台灣公司借款25萬台幣)

 

1--請問我們(台灣)要怎麼簽約擬合約才會真的有效用呢?

 

2--因為我們公司在越南沒有公司登記所以聽借方(越南人)說他們的政府不提供非在地公司的公證 (類似我們的代書)?!      ...真的嗎?

 

3--我們公司詢問了越南仲介,他們說沒有第三方公證這樣的合約是不具效用的,如果未來真的有紛爭那麼我們台灣公司是無法爭取權益的!?       ...真的嗎?

 

4--請問像這樣的合約要怎麼訂對雙方都有保障呢?!   (對方有提供一份土地權狀要作抵押,但名子不是她本人的.....且是一份農地(據當地越南人說是非常不值錢的,且這樣的土地權狀是可以以不見為由重複跟政府申請,若真的爭議我方還會變成侵佔?      ...真的嗎?

 

5--台灣的律師公司有提供這樣的服務嗎(代書與翻譯)?!      ...(網路找不到相關的文章)

 

麻煩您們了~~  謝謝

 

 

 

 

 

 

 

香香 103-04-10 22:13
回覆 香香 的發言內容:
這個真的很難解嗎?! 怎麼都沒有人回呢?!請問大家...這種問題要找誰比較好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4: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為您代擬合約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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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103-03-31 21:23

您好: 

先生於100年5月間, 向民間借貸 (債權人甲), 簽署本票數張, 後陸續清償完畢; 
但是卻於上周接獲法院本票裁定公文一紙, 其聲請人乙的名字, 先生卻完全不認識. 
 

今天先生親自跑到公文上聲請人乙的地址, 未遇, 留下電話請其家人轉達請他回覆. 
晚間接獲來電, 始證實聲請人乙為債權人甲之合夥人, 他說月底會再與我們聯絡. 
但是問題是, 到了月底便已超過抗告十日之限, 也超過提起訴訟債權不存在二十日之限. 
我們合理懷疑這是對方的計謀, 意圖拖延時間, 使之對我們不利. 

晚間也立即去電原債權人甲, 其親口澄清我們之間的債務清償
但對於聲請人乙的作為, 因為已拆夥, 他表示不願參與. 

 

先生的確有過失, 因為於清償債務後, 本票並未全數取回. 
又, 先生因為擔心強制執行會扣薪 (先生名下並無動產及存款), 進而讓公司知曉此事. 
這件案子我們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實在非常煩惱, 無法吃睡, 但如此有瑕疵的本票設計, 實在很難讓人相信就此無解. 
律師惠予解惑, 不勝感激!!

收到本票裁定後,應在10日期限內抗告,或在收到後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逾期未提,如果對方如果拿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要在期限內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後就不會被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nnie 103-04-01 21:2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黃律師這麼快速回覆! 乙已經告訴我們, 甲有欠她錢, 所以她才拿票去裁定, 當初因為民間借貸沒有任何清償證明, 現在我們想找甲補簽署清償證明及本票遺失切結書, 請問還有效嗎? 勝訴機率高否? 我們票面金額不高, 但是實在不願意花錢消災的心態姑息對方. 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06 02:17

您好:

即便已超過20日,依法您還是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您需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方能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當然若已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時,依法您亦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對該本票裁定抗告之,再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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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 103-03-23 16:02

本月十三日我母親無照騎乘機車載我回家路上,遇到事故,主要幹道堵車,路可四方街無交通號誌,我方於慢車道等待車流通過,從主要幹道要向我方停止等待機車方向轉彎之肇事汽車因與我方對向直行車搶道,故撞上我母親以及我本人,造成機車前方車體全毀,我母親因停車等待左腳背在地被肇事汽車之左前輪輾過,幸好無造成粉碎骨折,只是壓傷,但母親原本就因身體腰椎及左腳不好已在家休養將近一年半,對他本身來說是二度傷害,以及左右下肢多處瘀青,我傷勢就輕微,主是左膝蓋及大腿多處瘀青,肇事後我方立即報案並要求肇事者拿下三角架放在車之後方等待警察到來,但肇事方卻說他車上沒有,且等待中打電話說:我又撞到車了,讓我方聽在耳裡很不愉快,以致警察具備案作成三聯單,後來一切賠償處理肇事方全交給保險公司,且保險公司也很消極,我有心想說就私下和解,肇事方完全沒誠意,而且總是我方聯絡肇事方,肇事方都無主動聯絡,亦無關心我母親之傷勢,我方告知對方將一切按造法律程序走,肇事方卻說:你們無照,我上法院不會輸!但現在我方也不知該如何提告,家中只有已畢業非學生的我與大四生妹妹半工半讀工作扶養我母親,一個月約不到四萬元收入,學費、家用開銷、保險費、房租、水電瓦斯等費用,以及保險借貸利息,根本幾乎不夠生活了,還多了此筆開銷,車損10180元,看醫生費用機車為我之上班交通工具,益增加交通費用,也要請假帶母親去看醫生,且每天熱敷四次每次15分鐘及每日上藥三次,每次待藥乾後重覆塗抹三層,對於腰椎受傷無法彎腰的我母親,平時襪子都要家人幫忙穿上,怎麼有辦法自行做這些照護動作,不時也要照顧及工作兩頭燒,我真的不知開如何解決此問題?因為無照本是交通處罰條例之行政罰,與肇事方刑事過失傷害民事損害賠償就不能混為一談,但對方卻說要告就告,我方無照會輸,想盡快解決此事,讓生活回歸正常,生活已經困苦,車子還被押在車行沒錢付,更沒錢請律師,真的別無他法,想請求幫助,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24 17:15

您好!只要對方有過失就應負責,重點不在於您有無駕照;對方既然無誠意和解,只能司法解決;可以向警局或地檢署告對方過失傷害,起訴後可另再提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照駕駛為行政罰,對方若有過失,為刑罰。故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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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 103-03-19 02:23

朋友借錢10萬元不還.
我只有口頭借貸關係和郵局轉帳資料

"不當得利"和"支付命令" 哪個比較能快速解決事情?
他搬家又改手機號碼  我要如何申請支付命令?

如果他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進法院時.我手上只有郵局轉帳資料是不是會敗訴? 需要用"不當得利"的案件索討嗎?是當下就能申請"不當得利"的索討.還是要等敗訴後.再重新起訴"不當得利"的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姓名及電話,可直接起訴,請法院函查對方之戶籍謄本,即可知道戶籍地址。又關於借款返還請求部分,須證明雙方具有借貸契約及交付相關款項,目前郵局匯款資料可證明您有交付相關款項,但您仍須證明您與對方具有借貸契約借貸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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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 103-03-19 18:31

那我可以用 不當得利  起訴對方.要求對方返還金錢嗎?

Zoe 103-03-19 01:16

先前朋友說有急用,請我先借錢給他應急;當時沒有簽借據或是本票,也沒有錄音証明他跟我借錢,只有匯款給他的單據,而且是無摺存款,但是有註記我的名字。他再三保証一個月就會還錢,可是一個月拖過一個月,都說沒有錢,後來直接說不然你告我,之後就再也不接電話

1.只有無摺存款的單據可以証明借貸關係嗎?

2.手上只有他的姓名跟電話,沒有地址,這樣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姓名及電話,可直接起訴,請法院函查對方之戶籍謄本,即可知道戶籍地址。又關於借款返還請求部分,須證明雙方具有借貸契約及交付相關款項,目前存款單可證明您有交付相關款項,但您仍須證明您與對方具有借貸契約借貸合意。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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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3-03-13 12:02

您好,

我於大約九年前幫朋友作保...
簽了兩張本票...(朋友簽名....我則是簽在他的下面...)
然後朋友跑路了..
對方有對我提出強制執行..(薪水扣三分之一)
不過.....對方沒有扣到我的錢過...
銀行戶頭現金存款也沒被扣過....

朋友說如果本票超過三年....
就沒有效力了...(有搜尋過本站的相關文章也是如此說..)
另外,朋友當時有跟對方簽契約(有借貸關係),
契約我並沒有簽名....

過了九年了,對方雖然有對我強制薪水,但其他的部份..(銀行戶頭..動產),
並沒有相關動作..
請問..
這兩張本票對我還有效力嗎?
對方還能夠對我的名下財產扣押嗎?

我該怎麼做呢?
才能把問題徹底解決呢?
(因為時常擔心名下的財產會被扣光...)
感謝回答~~~~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3-03-13 13:07

您好!本票時效雖然只有三年,但若時效中斷就要重行起算,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就已中斷時效,且若沒執行到財產,只要每三年至法院換發債權憑證,時效仍會重行起算,因此,對方可能隨時還會對您的財產執行;債務沒清或時效消滅前,無法徹底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除非本票執票人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當時,早已罹於消滅時效完成,否則還是建議您應有對方請求權尚未時效完成之心理準備,確實認知您名下財產有遭到強制執行之風險為妥。
另外,您或許可以考慮向您住所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自發票以來,現在及過去的全部戶籍地之法院)依您的身分證字號查詢是否曾有受理強制執行之相關案件(執字號,包括直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都會在內),俾以釐清對方有無中斷時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強制執行即中斷時效,除非對方第一次請求即逾三年之時效,否則仍有可能尚未釐於時效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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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14 18:38

 關於本問題, 可參考本事務所網頁, 訊息分享欄中的個案討論, 仍能對您的戶頭和動產扣押(http://www.lawmed66.url.tw)

艾華 103-03-11 19:55

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內容為請求清償債務事,由於這份債務是已去世的母親

 

 

於民國86年向xx銀行借款,不過母親於民國96年因意外死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母親欠的債務,卻是子女們變成被告人要上法庭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現在的我是擔心郵局及銀行裡面的錢會被母親的債務而凍結或扣款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現在銀行卻找上我們出庭,做子女的我們也不知所措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20:07

您好!因為您是母親的繼承人,繼承母親的財產債務銀行請求在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但若債務已逾十五年時效,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有關信用卡款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其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視各筆信用卡墊款之應繳日至銀行請求或者起訴之日是否超過15年而定。
2.另利息部分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是原則上銀行方面若先前均未曾請求或者起訴者,則僅可請求由起訴日往前算五年之相當日開始計算之利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主張時效抗辯及限定繼承,於您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償還該債務,無須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應該是沒有拋棄繼承繼承債務問題  2.如果繼承時是未成年人  可以主張是否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就看你們當初是否有繼承遺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dada 103-03-11 15:01

我是親生父親在婚前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未婚生子的關係,在登記戶口時便違造由親生父親的哥哥(大伯)為生父。但實際上我從小到大還是由親生父親與奶奶扶養長大,我也一直知道我的親生父親是誰,只是戶口上名字是大伯。                                                                   

後來親生父親在美國結婚並生有兩個兒子(兒子只有美國籍),並在2008年離婚。(擁有美國籍和台灣籍)並在2013年11月在美國病逝。                                                                               在2013年6月父親在大陸有公証一份遺囑 僅記載大陸房產由兩名婚生子女繼承。父親生病其間我也在美國陪同,他開刀前一天(2013.10月)給了我一封自書遺囑內容交待由我處理大陸資產(房產、借貸保險銀行帳戶等)分配給兩個弟弟手上。台灣部分由我繼承,並大陸的現金一部分給我。並給我所有自書遺屬上的資料。(房產証、保單、借據、護照、等所有相關資料)                  

問題在與前妻(兩個弟弟的媽媽)她並不願意照自書遺囑上所說給我屬於我的部分。甚至她根本不認同那封自書遺囑,她自己請了律師在辦理繼承相關事項。也不願意給我父親的死亡証明(我自己又無從取得)並且前妻希望奶奶也放棄遺產,並說如果奶奶堅持要繼承的話必須親自去大陸辦理。(奶奶高齡90中風洗腎身體不便)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

請問奶奶的權利要如何保?

如果奶奶也有繼承權的話是多少呢?

如果我要証明親子關係有何辦法呢?

我要如何取得我父親的死亡証明呢?

如果真的要訟訴的話 我是要在大陸打還是要在台灣打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5: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之法定繼承人為您及兩位弟弟,關於台灣財產部分,可於台灣進行訴訟,另就大陸財產部分,即須於大陸進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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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16:45

您好!遺產分配要先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台灣是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大陸則是以公證遺囑優先;您要在台灣先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確認後才有繼承權,否則最多只能接受遺囑指定的遺贈;奶奶在台灣沒有繼承權,在大陸則與父親的配偶及子女同屬第一順位,有繼承權,必須去大陸訴訟才有實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呆 103-03-10 19:56

您好:
101年12月間經朋友以合夥開工程公司為由,拿我的土地跟農會貸款,放款前先帶我去跟民間借貸後錢很快就不見了,之後朋友說是拿去疏通官員用,農會放款當天又要我將錢全部領出(當天很多人帶我去領),領了之後他們就帶走錢,之後差不多一個多月,錢也不知去向,朋友也交代不出錢到哪去,公司租屋貸款過程都是由朋友經手,我只負責到農會開戶,開戶我的存簿跟印章都說他們要保管,直到放款時他們才將存款簿跟印章拿出由我出面提出所有貸款的錢,之後又要我拿第二筆土地貸款,跟以上作法相同(存款簿都要他們保管),我發現不對勁,我抽身了,公司有申請(資本額也是去跟民間拿的,負責人是我),但申請下來我馬上要求撤銷了。請問以上他們這些行為是否為詐欺取財,因為我似乎找不到證據,所以不知道怎辦?謝謝!

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3-10 20:19

您好:

因為這件您沒有明確的時間點,建議您先想一下當時有無跟朋友簽據任何切結書借據本票,如果都沒有,那現金流往來是否曾入帳到朋友的戶頭內?其實努力想還是可以把這一切都串連起來,建議您準備提告刑事詐欺訴訟,讓您的朋友出面來談這件事情。另外,因為您有被掛名為公司人頭,可能會被做非法使用,也請您一併小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與律師詳談。

小呆 103-03-11 07:14

 梁您好:

當時並沒有跟朋友簽據任何切結書借據本票,民間借貸我有還款紀錄,現金他們分贓之後應該某幾個人有流露自己子女帳戶急有去購買金飾及車子,如果我提告,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少?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目前現有之相關證據資料而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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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3-11 16:26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1.提告刑事詐欺的目的是逼他們出面還錢還是一定要讓他們坐牢?

2.勝訴的意思是讓他們被起訴,起訴後不見得他們回還錢,所以問題還是回到1.

以上,請您思考後,發個電郵給律師私下討論較宜。

小呆 103-03-13 08:18

 您好:

我已有發電郵到您信箱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告詐欺,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為財產上之交付進而受有相關之損害。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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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呆 103-03-22 18:11

 您好:

我人在高雄,方便嗎?

謝謝!

愷兒 103-03-07 16:57

本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中將金額40萬之材料交付於買方

並請求買方簽署10萬及30萬元之本票各乙張

但買方至今避不見面

想請問該本票可否聲請法律途徑(單純買賣,非高利借貸)

陳華明 (律杏) 103-03-07 17:22

 本票是否到期? 若已到期, 請求付款而不得, 且本票上有免除做成拒絕證書的記載, 就可聲請本票裁定, 然後強制執行(lawmed66@gmail.com)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本票若尚未超過時效(三年),可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23

建議聲請本票裁定,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沒打算付錢,還有詐欺的問題

jack 103-03-06 18:33

有錢的老婆吵著離婚並丟下領有殘障手冊的小孩*我申請屨行同居義務,經過3次調解無效,書記官要我撤消,走下去對我沒什麼幫助,我也笨笨的撤了,等於白走了一遭,又不能證明她遺棄,一小時後反悔說要繼續,他說我已撤了不行,必須再去提一次…台灣法律怎會這樣…
她帶走六歲正常老大,丟下3歲發展遲緩領有殘障手冊的小孩結婚八年從未做家事、付家用(洗衣*外出用餐都是我付),她賺八萬,我三萬要交房貸及養家根本不夠,一直借貸最近請她幫忙付擔她說我不要臉,男生要女生出錢,故離家出走,
我現在負債三百萬,她存款四百萬,她是國中老師,我該如何請求撫養費及應對,是否可以告棄養?請求她照顧這小孩並給付這半年的撫養費,現在孩子發燒三天了,因她斷絕連絡,當然不理這小孩,真想帶到學校給她,她怎能說不照顧就丟著?
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好?怎樣才能讓她別丟下這小孩,並用心照顧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6 19:1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如果你跟妻子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

就會採法定財產

採法定財產制的話對你目前狀況比較有利

建議您先不要跟妻子協議離婚

發函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以及給付小孩扶養

若對方置之不理

即以對方惡意遺棄為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然後可以以自己為無過失之一方要求給付贍養費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jack 103-03-06 20:3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如果你跟妻子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

... (恕刪)

發函的意思是…存證信涵嗎?還是作什麼法院動作?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6 20:42

是的

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都可以

 

回覆 jack 的發言內容:

有錢的老婆吵著離婚並丟下領有殘障手冊的小孩*我申請屨行同居義務,經過3次調解無效,書記官要我撤 ... (恕刪)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既然前已調解無效,可直接訴請裁判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小孩部份再視情況由一方行使親權,並向他方主張撫養費用,建議您屆時再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jack 103-03-07 15:38

感謝律師:從今天凌晨寶寶發燒整天了,打電話到她學校請同事告知她回家一趟,還是沒回家,法律真的沒辦法讓一個遺棄自己小孩的媽媽照顧他嗎?...ps.已遺棄他五個多月,他可能要等六個月後離婚

另我因簡易庭要求我撤屨行同居案了,我後續該怎麼救濟

jack 103-03-07 15:39
回覆 蘇毓霖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jack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感謝律師:從今天凌晨寶寶發燒整天了,打電話到她學校請同事告知她回家一趟,還是沒回家,法律真的沒辦法讓一個遺棄自己小孩的媽媽照顧他嗎?...ps.已遺棄他五個多月,他可能要等六個月後離婚

另我因簡易庭要求我撤屨行同居案了,我後續該怎麼救濟

 

jack 103-03-07 15:4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的*

感謝律師:從今天凌晨寶寶發燒整天了,打電話到她學校請同事告知她回家一趟,還是沒回家,法律真的沒辦法讓一個遺棄自己小孩的媽媽照顧他嗎?...ps.已遺棄他五個多月,他可能要等六個月後離婚

另我因簡易庭要求我撤屨行同居案了,我後續該怎麼救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限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即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若屆期對方仍不予理會,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andra 103-02-21 22:07

雙方結婚七年,無小孩。近日男方疑似外遇,目前只有發票等間接證據,但小三疑似已有身孕,因此男方急於辦離婚。不過男方目前無存款,且多年來無帳面收入(跑單幫收現金),女方有穩定工作收入(年薪約70萬),且薪水全交由男方處理,男方不但將女方的薪水全花光,還用女方的名義借貸約280萬(因女方有工作較好申請貸款),總計雙方財產如下:

1. 男方家長"婚前"購買的房屋(男方名下,無貸款):市價約450萬

2. 雙方存款→幾乎為零 (全被男生拿去投資)

3. 信用貸款:280萬 (借款人為女方)

若依照法定財產制,目前狀況,女方是否無法請求任何賠償?現在男方還是堅持無小三,只是夫妻"協議"離婚,請問女方是否應該堅持不離婚,蒐集證據提告?(拖到小三小孩出生?)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22: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幾乎沒有

所以分配不到什麼

建議可以先告男方通姦要求賠償

然後再起訴請求離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36

 婚後沒有財產只有負債,不用考慮夫妻財產的問題,建議處理通姦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似無婚後財產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可拖至外遇生產,掌握確切之通姦證據,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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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離婚部份應詳查資金流向,倘男方不予配合,且未處理名下債務前,切勿協議離婚。本件可詳細蒐證小三生子後,再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併請求損害賠償

通姦部份,因刑事採嚴格證明主義,若無抓姦在床之證據,恐難定罪,若小三真有身孕,這孩子即成通姦鐵證,屆時自可一併解決財產賠償問題。

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外遇生子,掌握確切通姦證據後,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起刑事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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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嵐熙 103-02-20 14:26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時效有沒有過要再研究,如果對方有作中斷時效的動作,就沒有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本件建議您先向法院聯繫閱卷了解對方主張之內容後再行回應為妥,原則上在調解階段未提出答辯狀尚不致產生逾時提出的失權效力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對方之相關證據及主張,視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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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103-02-15 14:05

對方擔保某私事簽下一張本票給我(無恐嚇 威脅 不法..等等)

日前我提起本票裁定

對方就提起債權不存在  (我變被告)

理由為無實際借貸關係 (掰了一個理由  但無實際證據)

而我這裡也沒有簽下本票的實際證據

本票上的簽名及手印 對方也承認是他的

 

本票符合票據法第122條 都有填寫應記載的事項。債務人應對本票上的文義負責。

關於?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請問 我勝算大嗎?   以各位律師的觀點來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似可對您主張原因關係之抗辯,惟您若具有相關證據得證明有簽發本票之原因,亦可提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Wilbur 103-02-15 13:49
媽媽的養父已經過世了三~四年,在前陣子才收到通知知道外公有欠一筆現金卡的債務

債務繼承人媽媽那代的兄弟姊妹中只有我媽媽有資產,所以阿姨跟舅舅們就完全置之不理這筆債務,那如果現在去辦理終止收養(媽媽跟養母的關係),也能終止掉已過世的外公親情關係嗎?

如何才能避免這筆債務完全都是我們這一家人承擔?

另外房子的名下是在媽媽身上,房子有可能會被扣押嗎?

如果終止了收養關係,外婆過世後我們還需要再辦理拋棄繼承嗎(目前得知外婆也借貸了一筆貸款)?

這件事已經影響到我家人的生活..

感謝回覆,謝謝

梁維珊 (專業律師) 103-02-15 14:24

您好:

首先,要請您確認外祖父過世的正確時間,因為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6月10日起,將法定繼承從原來的全部繼承,調整為限定繼承責任,所以,當有債權人向您母親索償繼承債務時,請您先與家人確認祖父死亡時間。惟此無法避免債權訴訟請求,記得,如果債權人對您母親核發支付命令,請務必要立刻聲明異議。有關您母親名下財產的部分,如果現在仍有房屋貸款且正常繳款中,則因為抵押權為優先債權,普通債權不致法拍您母親的房子

另外,有關祖母的問題也是一樣,其實不必然一定要終止收養(當然,如果收養關係存在,您母親對於祖母還是有扶養義務),但未來祖母過世後,雖然是限定責任繼承,但未免麻煩,還是建議您母親與律師討論辦理限定繼承之事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詳情仍以您與律師約時間討論為準,歡迎聯絡。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5 16:46

請教一下

外公指的是媽媽的本生父親還是養父?

如果是的話

要確認一下外公死亡的時間點

若時間點是您所提的三年前

有可能主張限定繼承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09:28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因繼承發生於被繼承死亡時,既然被繼承人外公(母之養父)死亡時,收養關係仍存在,已生繼承事實,現終止收養關係已無實益。另外公之普通債權聲請執行母現有房屋,可能有執行無實益之問題,而無法執行,惟仍應視當時情況而定。至於是否得主張以限定責任清償債務,亦須就繼承發生時間點及有無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而定,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另因您說明敘述部份仍須補充,始可了解全情,建議您仍須就事實部份詳細描述,俾維您的權益。

 1.養子女權利義務跟親生子女均同   2.依目前繼承法規定  都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如未辦理拋棄繼承   3.所以只要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應該是不會影響母親個人名義財產  除非繼承時間點是在修法之前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辦理限定繼承,即以繼承所得財產,對該債務負責,而不用以自己之財產加以負責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Doris 103-02-10 14:04

您好:

阿公過世後留筆債務未償還完畢,後來得知是借貸給叔叔用,但用阿公名義借貸,直系親屬皆欲辦拋棄繼承,也需一併待叔叔資料一起辦拋棄繼承嗎?!

或者可以寄存證信函告知叔叔,我們要辦拋棄繼承,不等叔叔的拋棄繼承資料,讓叔叔變限定繼承,這樣可以嗎?!

你們是指? 你爸爸? 還是?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自己拋棄就好,不用等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也拋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Doris 103-02-10 15:1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是指? 你爸爸? 還是?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自己拋棄就好,不用等其他同順位的繼 ... (恕刪)

 我們是指阿公底下的子女(即我公公),及公公的小孩(即我老公&老公的姐弟妹們)

因為有詢問地院,院方告知一定要與叔叔的資料一同申請拋棄繼承...

但我們很不願意幫叔叔處理,有"必需"要連同叔叔的資料一同申請拋棄繼承嗎?!

拋棄是各自拋棄,但要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就您繼承之部分自行辦理拋棄繼承,再以存證信函通知您叔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辦理拋棄繼承時  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  因為每個繼承人可能有不同思考  未必都願意拋棄繼承  2.只要辦理拋棄繼承後  依法通知應為繼承之人即可  至於受通知是否能再辦理拋棄繼承  可能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依你所述情況  叔叔也是繼承人  期限內沒有辦理  就屬於繼承有限責任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自行辦理拋棄繼承,通知您叔叔後,由其自己決定是否亦辦理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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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徐 103-01-23 03:44

您好

家人於前年起向親戚簽署本票借款,其中在親戚指導下,家人用在職的公司大小章簽署了本票並署名自己為保人。其中經家中帳務發現,因家人無力償還,親戚便以向友人調錢名義,再借錢給我家人讓他償還親戚債務,於是債務越滾越大,並且利息高達3%,請問這混亂的事有什麼解套方式。

因為家人與親戚是姊妹關係,基於信任也從無過問償還了多少,本票也沒拿回..............親戚只要打電話來,家人就匯款,若無力償還,親戚便再以(不曉得是不是虛構的人頭)借錢給家人償還。想搞清楚兩點

1.因家人冒名簽署本票,以觸及委造文書罪,是否有和解空間?

2.因本票無在載明利息,且整個借貸過程有放高利貸與詐騙嫌疑,如何處理呢?

 

謝謝回答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家人確實會涉及偽造文書,但若在偵查中和解,則可以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二.整個借貸過程有放高利貸與詐騙嫌疑,仍需先釐清其來龍去脈,但本件應仍有其他刑事責任,在民事上則可能有撤銷意思表示之事由或無權代理之問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0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冒名簽署部分,可能有觸犯偽造文書罪之疑義,但可和解之。又關於本票部份,對方亦有涉嫌相關刑事犯罪之可能。再您若無親自簽名,亦毋須負擔相關票據責任,蓋不符合本票之文義性規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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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1-23 13:34

 看來債務不止一筆且每次簽訂的文件都不一樣,

建議找一個可以信賴的律師一併處理乾淨比較好

你家人偽造你的名義簽發本票是涉犯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這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就算是和解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規定也沒辦法緩起訴,很有可能會坐牢,因此是否要告發家人可能要審慎評估,利息如果是「月息」3﹪那已經超出法定年息最高20﹪之規定,另外有可能構成重利罪,供你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老百姓 103-01-16 14:17

小弟目前有筆農地現在被人告訴要進行強制分割:

1.該筆農地取得是因父親(已亡)跟銀行借貸 無法繳貸款 故被法院拍賣

   小弟再由法院標回其中標回物件為 土地505m2 地上建物 388m2領有

   使用執照 其餘剩下400m2無使用執照 但有當初興建時的土地使用權利書

  有共有地主的簽名蓋章 (民國77年間的簽名蓋章)

2.現因土地被人告訴要強制分割 但依據對方所提出的分割計畫小弟的

  因地上建物及仳鄰的現有道路全部畫分為小弟所分得故得880m2

 但880m2已經超出小弟當初標得的土地550m2 故 土地共有人主張

要小弟拆屋賠地 但小弟有505m2 但建物面積有788m2是否要拆除約280m2 歸還給分割後在建物下的土地 有使用執照部分是否不用拆除

3.當初小弟父親要新建房子的時候 有取得所有地主的土地使用同意權(對價關係不明)是否超出部分280m2拆除費用及補償費用 可要求當初同意的地主賠償

小姐 103-01-12 11:26

你好, 父親跟同一家銀行有房貸, 信貸...房貸借款剩下250萬, 信貸剩下350萬, 信貸沒簽署任何抵押物, 目前繳息正常但父親已經無法再承擔每月本息支出, 最近欲辦理房子買賣,貸款成為弟弟名字, 把房貸250還清! 但銀行不願意塗銷抵押權, 理由是父親還積欠350萬. 查了土地謄本, 發現房貸貸了二胎, 註明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筆加起來為450萬;

父親不是第一次借貸了, 理性上, 不想再幫他處理! 但房子還有老奶奶在裡面, 年紀大了擔心她受不了房子拍賣的消息. ??請問銀行有權不歸還塗銷權嗎? 還是有任何方式可以解決問題呢?

房貸如果還清了,銀行就必須配合辦理塗銷抵押權抵押權並不擔保信貸,如果銀行拒不辦理塗銷,可以起訴請求塗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協調,便僅能以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ubis 103-01-11 23:39

律師您好:我朋友在大約半年前,因為急需用錢,而向所謂的借貸中心提出借款的需求。 當時對方表示要請他提供存簿及金融卡。而朋友也不疑有他的將其交出。 莫約五天後,帳戶即被列為警示帳戶,而之後也經歷了筆錄及開庭的過程。 事後,在前幾天收到了簡易判決的通知書。 但在這件事情上,我朋友認為他其實也算是被利用的受害人。但在收到判決書後,不確定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希望律師可以幫忙解答

法律小學生 103-01-12 09:49

大大你好: 有關於這種詐戶帳欺案  政府已經宣導很多次了

                我想你朋友應該是被幫助詐欺罪 

                我及身邊朋友 都有處理本類事件的經驗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幫助詐欺罪,您必須說明您無詐欺故意及幫助詐欺之故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鈴萱 103-01-03 01:14

請問 我手上有對方的本票 支票 借據  但最後並沒有借貸關係 我是否 還是能拿此 資料 跟對方拿錢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對方請求,但對方可能會提出借貸不成立之抗辯,此部分即屬訴訟上攻防之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票部分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之後馬上可以強制執行,其他部分可以發支付命令,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3 0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可申請裁定,確定後可強制執行。支票借據可申請支付命令。惟,進入訴訟後,對方可能會主張無實質借貸關係及無交付相關資金等抗辯。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i 102-12-24 03:43

 

抱歉詢問一下,內容有點複雜跟冗長請見諒,

有關家人(以下稱A)與朋友(以下稱B)的借貸糾紛

A缺錢的時候會開支票跟B換現金票,

如果支票日期到了無法歸還則會再次拿支票跟B換現金票去過票

(但最後A所開的票都有繳納完畢)

問題在於10月11日當天,

A有一張10萬及一張20萬支票當天必須過票,但A一時沒有現金

A壓了兩張10萬元的支票跟B換一張20萬現金票,

言明先跟他借,若手邊的錢來得及過票再贖回這兩張票,

後來A來得及過票了,便用無摺還了B10萬元,

後來在路上遇到B時又拿了現金10萬元給B,

(B的朋友有看到也有作證,但不知道以後會不會反悔)

這時候A要跟B拿回兩張10萬元的支票

B不歸還,堅稱和A有債務上的欠款未收到,

原因B說A於6月到8/11(支票到期日開至10/11)之間有借到90萬

但是B的帳戶裡於10/11前並沒有進到90萬

A因為B太強勢不是很懂他的說法,只傻傻地認同說借了90萬

沒覺得B所主張的8/11部分有何不妥

事後我們查帳覺得有可能是6月份-9月份之間借到90萬才對

B現在說我們是不認帳

B堅稱有遺漏的部分是現金借貸(B拿現金給A去急用,A事後沒開票)

但是他並沒有借據

且我提出不合理的疑問,

按照B的說法,8/11前借款90萬,B於8/11前只開出了30萬的票

等於有60萬的金額是一次一次借出10萬而未開票

B是專門做借貸的,不可能這次漏開10萬明天還讓你借

且一路借到60萬未拿票抵押

因為我是A的家人,我怕我的見解會有偏頗

但是A所開出來的票確實都有兌現

(唯獨那兩張還在B手上的支票,不過有無摺還款跟路上還款)

當我們質疑他沒有借據我們根本無法認帳時

B就會說那他就不顧情分要把那兩張支票兌現了

感謝看完我大概的故事

我最後想要提問的是

1.法律上我可以主張只看票對票的部分嗎?除非B提供他現金借款證據

2.B不認同我們的主張,且生氣地執意要將兩張票兌現,我們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嗎?(例如用什麼方法請銀行不能執行?)(因為家裡是做生意的,無法有跳票紀錄)

3.B說沒有要佔我們便宜,但不想身上一直揹著兩著票怕弄丟,要求我們先讓他過票後,事後查清楚了他隨時歸還,但依照這幾次的釐清,他根本就不會認同我們所說的票對票的債務(堅稱有沒借據借款),這樣以後一定也不可能有講清楚把錢拿回來的一天,這樣僵持著是不是就是要靠法律去判定才能強制他歸還呢??

4.若我們暫時妥協先讓他過票了,法律上會不會認為我們認同此債務,將來無法做主張,我們該如何自保?

5.因為我的家人A年紀大了許多事不是記得很清楚,所以當B一直問他8/11錢借到90萬認不認同認不認同,他說認同,那我們可以主張A是記錯日期了嗎???

6.萬一真的對方不爽改口說那兩張支票就是我們給他的,因為他沒有我們簽的借據,我們是不是也能說這兩張支票(以及其它我們有開票沒對到他的票的部分)是我們借給他的呢???

7.我們還需要/可以蒐集什麼資料來幫助自己呢????

8.如果開庭的話費用大概會是多少呢?因為我們不是很有錢>.<

真的很拜託請幫我解答,我家人為了這件事擔心的焦頭爛額,

又被人指著鼻子罵讓我覺得心急又心疼,

今天又去釐清根本不歡而散沒結論

重點月底對方就要兌現了,真的很急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4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票款跟借款法律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除非票據遺失或遭竊的狀況,否則您不想要跳票的情況之下,又無法達成協議取回票據,那麼您還是先給付了在說吧。

2、又有關借款的部份,不論是要證明借款關係存在或是已經清償,都必須提出相關的證據法院才會採信,不論是證據或是證人都可以。

可提確認訴訟釐清所有債權債務關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Chi您好,

一、法律借貸關係,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三個要件:(一)借款關係存在(二)現金流(三)經提示未獲兌現。倘若債權人無法舉證,你們就會勝訴。

二、至於票據關係,與借款關係是兩個法律上原因。若您不想跳票,恐怕僅有先支付票款一途。若拒絕付款,則對方要索取票款必須提起民事訴訟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只要對方無法舉證您有收受金錢,即不成立借貸契約,無法向您主張借款返還。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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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 102-12-24 02:31

我想請問,我最近抓到老公外遇的事實想談離婚,我名下有一棟婚前就買的房子,但房子現在是有另外借貸給老公及我妹妹作生意,店的負責人是我妹,所以假設我們離婚會有相關的財務問題嗎?我應該是算負債的身份吧!店裡的任何文件都是以我妹的名義簽署,但是加盟店主之前有要我老公及妹妹簽本票,所以本票上有他們倆人的簽名,這樣關於店面部份會有什麼問題?

您好,您所謂的財務問題不知所指為何,但基本上你如果有去借貸,離婚之後當然還是債務人,但你可以先去收集或製造證據,證明你先生等人有欠你錢,這樣你才能追討.至於本票部分誰簽名就必須負責,與配偶無關.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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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買的,所以離婚房子不會列入夫妻財產來處理,至於其他生意上的債權債務,因為跟你無關,也不會因為離婚有什麼影響,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江江您好,

謹按您所述回覆您的問題:

一、先生外遇,得按民法第1052條要求裁判離婚。惟須注意時效的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二、房屋若為婚前所購,則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疇。但若您借貸是指設定抵押權,則債權聲請實行抵押權時,房屋會被列為求償範圍。

三、若聲請本票執行,債務人(按您所述為先生與妹妹)名下財產均有可能被列為求償範疇。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房子是您婚前所買,為婚前財產,不算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您可單獨保有之。就本票部份,簽名為您先生及其妹妹,亦與您無關。就離婚部分,若您有通姦證據,亦可提起刑事訴訟。且若您為離婚之無責配偶,亦可提起離婚之損害賠償贍養費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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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哥 102-12-19 12:18

90年甲先提供ABCD四塊地(四塊地權利範圍都設定1分之1,當時公告
現值共650萬)予乙做最高限額600萬之抵押權設定,並於後一年間向
乙共借貸400萬元 。102年乙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並稱將申請法院
拍賣所有土地,此時公告現值 A-400萬 B-700萬 C-240萬 D-200萬  
唯實際市值AB兩地臨路較為值錢.
請教律師    若法院執行拍賣時 抵押人(債務人)是否有權力或方法
選擇欲提供拍賣的土地,因為我實在不願將AB兩地以法拍價賣出,懇
請指導!!!

原則上債權得針對債務人之任何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變價取償,準此債權人得選擇執行標的物,但是強制執行法有超額查封及超額執行禁止之規定,若其中一部分之標的物價值已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執行,債務人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禁止超額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96條第1項

供拍賣之數宗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針對四塊地全部查封,則您可以先聲明異議表示已超額查封,並向執行處說明您願以何塊土地作為拍賣標的,但此說明對執行處並無強制的拘束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1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聲明異議,但法院不一定會採納您的意見,蓋債務人可選擇較容易拍賣之抵押物以順利受償。或您可清償該款項,以便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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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賢 102-12-17 20:07

請問我向人有借貸並有交付抵押物及簽下本票後對方有意購買抵押物但原協議已借貸金額扣除在給與多餘尾款但多月對方拖延推脫後說不願購買又返回叫我還錢請問我該怎麼辦(當時有寫買賣合約訂金寫當初借貸金額但我實際訂金沒那是以借款轉訂金形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0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似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而違反該義務,似有違約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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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借款契約同時有提供擔保品 2.後來因為還不借款金額 於對方協議將借款轉成買賣動產之價金一部分 也簽立動產買賣契約 3.如果買賣契約成立生效 對方不願意依約履行 你是可以依照雙方簽立之買賣契約訴請履行契約 如果法院判准應履行 對方還是要依約給付買賣價金給你

小歆 102-12-12 22:30

本人因五月中旬急用金錢,上網找了借貸網,

結果被騙了提款卡及密碼,

我已經跑了四五次中南北作筆錄,接著就偵訊,開庭

11月29日我再度開庭,

法官說,對方要求我把本金還給他,我也想說和解或許會比較沒事,

因為法官得知我懷孕,他說要幫我記和解通知書給對方,

但後來我開庭完後回家很多人都告訴我我不能和解

法官只是想趕快把案子結掉,

和解了等於我承認我是騙錢的共犯

現在法院已寄一張12月19日的和解通知書叫我去法院與對方進行和解?

我到底該不該和解?和解是否等於我承認了?

我有問法官我和解是不是就沒事了,他說只是再度開庭法官會判輕一點,

但我想想沒做的事情我為什麼要和解,我也是被騙的受害者

為什麼他們不去抓那些詐騙的人,硬要說我試賣帳戶ˊˋ'' 我好無奈

我到底該不該和解ˊˋ!!和解了是否等於承認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1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與被害人和解,很有可能將被起訴詐欺罪之幫助犯,您只能提出各種相關證據證明,您並無詐欺之故意及幫助之故意佐證,但仍有構成之可能。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coh 102-12-10 16:34

各位大律師您好:本人親戚繼承遺產("建地"土地產權已分割獨立)但房子與叔叔房子連在一起(鄉下四合院那種磚造房)今親戚叔叔缺錢借貸無力償還,已執行本票裁定,若被執行法拍是會"點交"還是"不點交",若是"點交"連在一起的房子會被拆嗎(屬於她們的部分)?若是"不點交"會怎樣?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00

 點交與否=/=拆除與否,

如果房子裡面還住著其他人,通常是以不點交方式處理,

買受人取得的如果不是特定部位是無權動到房子

您好,這類房子根本不會法拍,因為沒有權狀,權利屬於誰都還有爭議,這是無法拍賣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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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公告上如註明「未經登記」即表示該建物為違章建築,因其沒有所有權狀,法院當然不負責點交。是此,若該建物無建物所有權狀,法院似不點交。點交與否與是否會被拆除,沒有直接關聯。歡迎您攜帶無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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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h 102-12-12 10:5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ecoh 102-12-12 10:50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ecoh 102-12-12 10:5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小阿姨 102-12-09 22:53

您好,我的朋友欠我錢,他用支票分期還款,後來支票跳票了,我去法院請求給付票款, 開了辯論庭,法院的判決書收到了!  文中  "事實及理由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我想請教的是, 這個假執行是法院已經執行了呢? 還是我還要去做後續的什麼動作呢? 如過還要做後續處理, 而沒有即刻去做, 這個判決有所謂的有效期限嗎? 敬請釋疑,謝謝!

只要訴訟標的金額在50在萬元以下民事簡易判決或者小額判決,法院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在判決確定前即可依判決內容聲請強制執行。

後續您可以持法院判決書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10

 像這種小金額的訴訟,聲請假執行並沒必要,建議等判決確定再聲請終局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假執行宣告,乃謂法院就給付之訴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宣告賦予執行力,即於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執行以實現其權利內容之判決宣告。按理,判決應於確定後始生執行力,但若堅守此原則,而無例外,則狡詐債務人,必一面利用上訴程序以遲滯訴訟,一面處分脫移其財產,使債權人於勝訴判決確定後,亦難獲可供執行之財產,有失保護私權之道,故而有假執行之制度。不過若本案金額不大,似可等確定判決後,終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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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阿姨 102-12-16 09:29

 想請問一下,"終局執行"也是要去法院做聲請囉? 還要自己先去國稅局查清楚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是不是要等上訴期限過了才能去聲請呢? 所有因此案衍生的規費是不是可以當做訴訟費用,一並請債務人負擔? 還有我這六年來的折磨是不是也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呢?敬請釋疑,感恩!

小阿姨 102-12-26 22:58

請問一下什麼又是終局執行呢? 又應該要怎麼處理啊?

沈恆 (沈律師) 102-12-30 23:30

終局執行是指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要先去查債務財產,寫聲請執行狀,還要繳執行費。裁判費在判決書會交待,通常是由敗訴方負擔,執行時就依判決書主文所記載來執行。精神賠償不能請求。以上謹供您參考。

jack 102-12-06 11:42

律師您好!我真的無計可施了…

無任何家暴只因她不願負擔家用,八年來都是我在養家、做家事(洗衣、洗碗包辦,她沒做過),她是老師薪水我的一倍,但卻認為男人就應養家,我月入實收三萬,要我每月給她2萬家用,另每月小孩開銷、外出用餐約一萬,等於我新水全部家用,沒自己的錢,我的房貸1.5萬也自行借貸還,還沒算我自己每月1.5萬的花用,以致我借貸養家,至今已負債三百多萬,她手頭存款至少四百萬,都在股票及娘家。
因我實在受不了了要其負擔家用,她就帶老大六歲離家出走,留下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給我,這月小孩發燒二次,她也不歸、不管都待在娘家,並不讓老大跟我說話,我到幼園找老大,他說若要打電話要給她200元市內電話100元,六歲的孩子怎麼會有錢,我要上班到晚上十一點,所以目前孩子都我媽帶,有時老媽有事只好給我71歲的老爸帶,她拒接、拒聯,寶寶都不管…,我實在沒辦法帶他,一直請假也不是辦法。
有什麼方法可以向她施壓,讓她儘當母親的責任,國中老師丟下她自己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沒有法律可治她嗎?
我想有所動作又不知該怎麼做,可以有法律人給我建議嗎?若我帶寶寶去她學校讓她同事知道她是這樣的人,希藉由此施加她的壓力,讓她回家帶小孩,我有法律問題嗎?或我又該怎麼做。

近來她一直利用我上班時間回家搬走她認為是她的東西,這樣有法律問題嗎?

*****

請問若我現在是否先申請給付家用及照顧寶寶費用(但她技術性地帶走老大,她是否可說她也帶一個?不用付家用?)的訴訟?之後再申請離婚?還是同時進行?她實在太過份了,我無法再忍受下去。

1.不願意回家同居 如果你沒離婚打算 這部分你可以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 2.家庭生活夫妻雙方需要各依經濟能力比例去負擔 所以如果對方不願意給付 你是可以透過訴訟程序請求給付 3.至於小孩扶養部分 如果對方不願意照顧 這其實也很難期待對方 只能依法請求扶養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庭生活費之負擔部分,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是此,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部分,您似可向您妻子請求之。再者,扶養義務之部分,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故,您及二歲半之小孩,您妻子亦負有扶養之義務。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似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您亦可起訴請求離婚,若您為離婚之無責配偶,亦可依民法第1056,1057條規定,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贍養費。再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結婚未約定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您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ack 102-12-11 09:32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不願意回家

感謝您的回復,難道將寶寶丟給一個男人二個多月不管,萬一發生什麼事怎麼辦,法律都沒辦法管棄養的媽媽嗎?我是否可以帶著殘障手冊到她任職學校告訴其同事藉施以壓力,讓她照顧寶寶?我一個男人又要上夜班真的沒辦法照顧,可憐的寶寶現在是一個無父無母的狀態,她媽媽年收百萬竟拋棄了他,帶走正常的六歲老大,還不給我看老大。

jack 102-12-11 09:3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感謝您的回復,我是否可以帶著殘障手冊到她任職學校告訴其同事藉施以壓力,讓她照顧寶寶?有法律問題嗎?我該注意那些才不致犯法。只是想給壓力而已,二個月來寶寶發燒三次也沒回來看過,現在又感冒了我每天晚上十一點下班昨天我整晚沒睡。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以您的能力無法給予幼子妥善的照料,並且可能會有生命的危險,則這個部分您的配偶已經涉犯遺棄罪,然前提必須是,您無法給予妥適的照料,幼兒有生命危險,如您無法籌措出醫療費用等。

2、本文不建議您去您配偶工作的地方施壓,此部份可能會有涉及誹謗罪的問題。

3、本文建議您仍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但是倘若確實可能有幼兒無法照顧而有生命危險之虞,則您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或是提出告訴。

jack 102-12-25 18:4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以您的能力無法給予幼子妥善的照料,並且可 ... (恕刪)

我在宜蘭若請您幫忙打這離婚、給付家庭費用監護權剩餘財產的官司,整個費用是?感謝回應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6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十分感謝您對本人的肯定,然,因為本人主要的執業範圍是台北地區跟桃園,倘若您的案件由我來承辦的話,考量成本問題,費用上恐不盡人意。

2、又考量您的經濟狀況,您可以尋求法扶的扶助律師,就該案件我則可以提供您其他協助。

倘若您有意願或是其他想法,歡迎來信,謝謝

IVLA 102-12-02 14:38

您好
當初和房東簽約的時候押金也給了,之後房東表示房子應該會轉賣

但後續他還有在跟我收房租,所以我也不清楚他到底轉賣了沒,但在近期租約快到了

要找房東退還押金時,有另一位先生打給我自稱是新屋主,問我們要不要續租之類的

我已經表示不在續租希望他退我押金就好,他卻表示我的約是跟舊屋主簽的,押金也不是給他

押金當然也找舊屋主拿,後來發現新屋主實為民間借貸,因舊屋主抵押關係才獲得

並非正常買賣關西,目前是兩邊都在踢皮球,我也不清楚現在是怎樣

想詢問一下現在該怎麼辦,因為有打算寄存證信函

還是有其他的方法

如不清楚新舊房東之間押租金當初是如何處理的,我們都是建議兩邊都發存證信函表示追討,是最萬無一失,如果真要訴訟再來決定告誰,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押租金屬於要物契約,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您僅能向原屋主請求返還押租金,不能向新屋主主張之,建議您發函催告原屋主返還押租金,為確保您的權益,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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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舊房東已經將押租金交給新房東,你只能跟新房東要,不能跟舊房東,新舊房東推託是很常見的,不要聽信,所以在無法查明他們之間如何處理押租金情況下,同時發函才是正確保險的作法

IVLA 102-12-02 15:0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舊房東已經將押租金交付給新房東,只能跟新房東要,不是跟舊房東,所以在不清楚他們案件如何處理押 ... (恕刪)

因為現在去問,舊房東表示已全部交給房仲處理

問題他現在也找不到房仲,所以還是一樣先寄存證信函嗎?

先發函,要寫清楚追討意思和依據,可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就房東表示交與房仲,您仍應先對舊房東發函請求返還租金及定相關期限,若期限內仍未交付,再發函解約,以符合合法之解約條件,以利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信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租約到期後,房東就有返還押租金的義務,沒有什麼解約的問題,也不需要,房東拖延返還,可請求遲利息,也沒有什麼違約的問題

SRC 102-11-29 14:02

請教大律師們,

因我之前的案件是我朋友居中借錢給他朋友(我不認識),一審判決下來是敗訴,因為法官認定是我和我朋友有借貸關係,並不是我借給他朋友的(但明明我取得的支票就是他朋友開的...)。

後詢問律師後,得知可以用我朋友債權讓與我的方式繼續上訴,想請教上訴狀應如何撰文?

有法條支援債權讓渡嗎?

感謝!

您好,如果認定你與你朋友有借貸關係,你用讓與債權的方式也不會贏,而是你要證明借貸關係仍在你與他朋友之間,否則你讓與債權,不就變成你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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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15:09

 您好,關於債權讓與之相關規定為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您可上訴主張前審法院認事用法錯誤,進而主張本案應為債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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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Mu 102-11-24 15:00

今天有一個問題是這樣,好友的兄弟共同買一棟房子供家人及父母居住。(此房

是在哥哥婚後買的。兄弟兩人共同繳交房屋貸款),當初弟為顧全大局且未婚情

況下,讓房子登記在嫂嫂名下。這期間嫂嫂曾私下將房子再拿去貸款六十萬元花

用,聲稱貼補家用不足。數月後嫂嫂又疑似外遇離家出走並帶走所有家當(哥哥

名下約三十萬元現金,此為兩兄弟準備家用以及隨時備急之現金,因為之前嫂嫂

曾私下貸款,所以房子所有文件以及印鑑都由哥哥保管)現下嫂嫂已向地政事務

所提出更改房屋印鑑以及房契遺失手續。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哥哥是否可以因為所有家當以及現金被嫂嫂帶走,向警方提出竊盜案辦理? 
由此逼嫂嫂出面處理。

2.目前已知哥哥因為當初並未申請特別約定財產制,所以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

下,如若兩夫妻離婚,嫂嫂硬是堅持這房子她該分一半。那是否這兩兄弟完全處 

於被打狀態,完全無力反擊?

3.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下,哥哥於房貸、家用等等等等之類的負債是否也有均

分。簡單的說就是,嫂嫂如果堅持房子她也有一半,是不是可以在房子賣掉之後

還能扣掉因為買房子的原因"哥哥"向銀行、親戚及朋友的負債如有剩餘財來兩夫

妻均分?又或者是否可以哥哥簽一份類似本票借貸的文件給弟弟寫明是當初哥哥

是跟弟弟借多少錢買的房子。可以讓這兩兄弟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樣的方法是 

否可行??

這要主張權利是有方法,但應找律師協助,不建議在不懂法律下自行亂想辦法

本件令嫂明知所有權狀係交由其丈夫保管並未遺失,卻申請遺失補發,乃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地政機關登載於地籍資料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權益,應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就此可以檢整相關事證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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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不落 102-11-15 15:39

有塊土地分為三位持有人,其中有位持有人的土地將被法拍,其他兩位持有人優先的把拍賣土地一人一半買了那一塊法拍土地

以下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一、   聽長輩說好像是當初土地借貸問題,這也奇怪了,有借貸問題那為何持有人能把即將拍賣的土地買下?而權狀也發下來了?為何拍賣的土地註記了持有人還能購買?

二、   花了錢買了土地,權狀下來之後,才發現權狀上有註記查封,是否買了之後因為權狀有註記就不能再將土地轉賣?

三、   因長輩說借貸問題早就解決,法院那邊可能沒有涂銷到或是作業出了什麼問題,然而想去申請涂銷註記的話,是否要去法院申訴?還是需找到債主或是跑什麼流程嘛?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5 23:48
回覆 日不落 的發言內容:

您這問題必須拿權狀當面諮詢。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請幫忙到本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