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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 104-03-16 16:38

您好,

我父親於大約民國90年左右替舅舅作保人,舅舅向當初的寶島銀行(現在的日盛銀行借貸了1500萬,當時有提供一棟透天和一塊土地作抵押,但銀行經手人員給我父親簽了空白的本票。隨後幾年因舅舅公司經營不善,避不見面也未按時還款,銀行之後拍賣了舅舅抵押的土地及透天,拍賣所得大約900萬元。此900萬元理應清償部分貸款,但不曉得是不是因為空白本票的緣故銀行卻通知我們欠款還有1200餘萬元。我父親當然不服氣,當時大人們好像也有找律師處理,最後也不了了之。從此我父親成為不能有存款也不能有財產的不自由人。十幾年過去了,舅舅一家收入穩定,我想也是該還我父親一個公道。懇請協助確認1.是不是可以經由債務協商來確認欠款金額? 2. 當初的銀行欠款細節是不是能由我出面來替父親了解?(父親講到這個就暴怒,我實在不敢提出想幫他解決的事情)3. 有無可能向銀行申請換擔保人?4.依據各位的專業,這種事情有無更好的處理方法呢? 謝謝各位!

吳政航 (林宗儀) 104-04-07 13:37

1.可以。

2.重點在於,令尊是否要解決問題?

3.可以,不過你們自己要去找其他保人銀行的部分只是做條件審核。

4.先協商,確認雙方是否接受對方的金額。協商不成立,請到所在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債務清償

以上。

婕彤 104-03-15 20:27

律師您好:

我因為家中急需 且在網上查到可用機車小額借貸 但是我實在在這方面及友人們的不熟悉 因此只能咨詢 請問 機車牽去當舖小額貸款的話 安全嗎?會不會發生什麼問題呀?還是我需要多問些什麼 才不會受騙上當呢?然後當舖的機構 應該不屬於高利貸類吧~因為我們真的都不清楚 所以還請律師們告知 謝謝。

 

                                                                                             婕彤

楊律師 104-03-15 20:47

萬不得以

別拿機車去當鋪質押

利息

借貸金額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5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鋪是特許行業,您可以要求查看許可執照。

2、倘若確實需要資金周轉,必須詳細了解清償方式、利息計算等,並要求取得契約影本或是正本留存。

一、民間貸款問題多,不建議貸款

二、貸款的方式很多,有些貸款公司會請你配合用車子去辦車貸,然後車貸公司還沒辦動產抵押,車子就被轉給其他人,這樣去辦貸款的人可能就會被認定是詐欺(騙車貸公司)(聽起來很複雜吧)…

三、簽任何文件都要小心謹慎…因為簽了名就要負責…有時候文件密密麻麻你根本不知道那邊有陷阱…現場又不讓你把契約帶回去,等到你被告的時候都已經中招了…

四、信用卡千萬別隨便交給別人,可能會被告刑事幫助詐欺…很多人被騙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LoMiNa 104-03-12 09:33

請教各位法律人士

我昨天收到一封支付命令

我父親101年時向當鋪借貸,騙我去當連帶保證人

去年103年8月他說已經還清,但9月我卻收到存證信函

而且是"平信"寄的存證信函,裡面是存證信函格式,但沒有郵戳

裡面還有一張契約影本,

因為父親有多次利用該債務詐騙怕會害我背債的親人的錢

所以大家都以為又是新的詐騙方式,就沒理會

然後父親本人也跑路連絡不上了...

這張支付命令裡面,有聲證1:契約影本、聲證2:存證信函影本

我有以下問題:

1.存證信函不是應該經過郵局存證才有效力嗎?之前有聽說沒寄出的存證信函就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請問他這樣是否會涉及偽造?

2.看到契約影本的時候,因為覺得很奇怪,我爸名字簽了兩次(其中一次簽名像翻印的),我自己的只有一次,所以才認為是騙人的

3.就以上疑問,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異議?請問提出異議後,會直接進入調解,還是我會被告,要走民事解決?

4.我昨天收到第一銀行貸款通知,發現我父親名下有房產,請問當鋪不是應該先去聲請扣押我父親財產,真的不行才找我嗎?還是他可以直接略過他來找我?

5.命令上當舖說父親101年以來都未清償任何債務,但這樣很不合理,他怎麼可能全無清償,一直到103年底才提出聲請?

6.若提出異議後,有關 1.2點疑問,我是否應該進行調解比較好,還是直接打民事訴訟會比較好?因為我父親跑路我也無法證明他是否有清償債務,那我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林智群 (klaw) 104-03-12 10:14

 先異議再說,讓案件轉成訴訟,

不然就確定了,等同對方取得勝訴判決,

至於你提的一些質疑,到開庭再處理

1. 先異議。

2. 連帶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不能要求債權人先執行對方財產

3. 之後可向主債務人追討被債權人執行的金額。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異議,可以單純否認,不用表明理由!之後就會轉成一般開庭程序,建議你找當地律師討論研商對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12 17:29

1. 存證信函只是催告的功能,並不不是說一定要寄存證信函才能聲請支付命令

2. 支付命令異議無需附理由,誠如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先去異議,並要注意異議的時效

3. 異議後就會轉入訴訟程序,屆時雙方再就實體爭議攻防。

4. 訴訟中,法院友可能詢問兩造是否調解,如果您堅持自己沒有欠債的問題,認為無還錢必要,當然就不必,但也要考量自身所執證據多寡以及答辯的合理性等個案情形而定。

以上供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2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事實為何,一定要趕快異議唷!

另外,異議後,法院會要求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若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案子就會直接轉入訴訟,轉入訴訟後,建議委任律師偕同答辯,以確保您的權利。

GO 104-03-04 11:37

甲方向乙方購屋,甲方申請房貸時,才發現此房屋乙方有向銀行設定信貸300萬,但房屋已完成過戶。因信貸期限即將到期,甲方擔心房屋查封,故先代清償信貸300萬,銀行並交付甲方(1)代清償證明、(2)當初乙方向銀行借貸借據正本。同時,乙方簽立本票共七張給甲方,到期日均不相同,為104/6~12月。目前乙方財務有狀況,甲方擔心會被跳票,又因本票還未過期,尚無法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甲方是否可先採取任何途徑(EX:民事訴訟),以保障乙方可按期還款?

票期未到無法請求,建議與對方再約定加速條款,即一期未按時清償,其他期數視為全部到期,以保障自身權益。

請對方提出擔保戶,簽訂契約設定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或質權,才會真的有保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4 14:10

1. 對方名下若還有動產,不妨要求設定抵押供擔保。

2. 另,怕票期拖太長未到期不能行使,則看能否與之協商作廢原先本票,另外再簽,同時簽協議書約明對方應按期給付,若一期未給付,則後面均視為到期。這樣,無論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都可以主張。

小小馬 104-03-02 12:57

哥哥的房子清償房貸,當初有做設定給母親200萬(因為養育之恩,也擔心

哥哥亂投資房子賣掉,而同意做設定,多一道防線),但因母親有負債,早

已進入資產管理公司債催(約10年),目前卻收到法院債務移轉訴訟函,內容是指已進行對我哥的房屋假扣押,也不能塗銷母親的設定。但,貸款都是我哥繳的並無與母親有任何借貸往來,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與解釋。現在只有先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後流程會如何走,謝謝!!

不是聲明異議,是要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將案子轉到民事庭,針對您母親債權存在與否進行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小馬 104-03-02 13:5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是聲明異議,是要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將案子轉到民事庭,針對您母親債權存在與否進 ... (恕刪)

 對,是已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了,好像是要等對方收到10天內是否願意塗銷或等開庭的樣子。如果是後者,我們該如何處理???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如果母親欠債是事實且無罹於時效問題

則母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恐無實益

此時由你哥哥的角度切入處理比較有利

依你所述對方是假扣押

你哥哥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對方限期起訴由對方付裁判費

訴訟中你哥哥再主張與母親間之抵押債權不存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2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哥哥與母親設立為普通抵押權,則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之,您哥哥可提起訴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惟若抵押權不存在,您哥哥及母親恐亦涉犯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但此罪有機會爭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馬 104-02-27 02:28
父親已過世17年,直到近日我才收到一封向繼承人催討信函 內容大致是資產公司在2006年向銀行買下此債權,現將債權事實通知繼承人要求償還 於是我詢問家人是怎麼一回事 債務情況大概是父親生前有一筆約五六十萬信用貸款未償還 當時那筆信貸有兩位保人,我繼母和我姐姐(她們兩位是保人也是繼承人) 這些年來債權公司一直有向兩位保人催款,姐姐甚至有被強制扣薪(現已離職) 父親的繼承共有5位,我們繼承的是祖產 就是三四十人共同持分的那種,現在除了我其他四位都沒有任何屬於自己的資產,想請問各位律師 其他四位繼承人都不打算處理此筆債務,而我因為有資產而不得不面對,若我償還資產公司後能再向其他四位繼承求償嗎? 當初父親向銀行借貸的金額約50萬,現在加上這十幾年來的利息資產公司要我償還2百多萬,請問有沒有法律條例可以主張因我這些年來確實不知情而能減免利息?(資產公司態度強硬不願減免) 若我適用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三條第四項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話我該如何得知當時繼承到的祖產持份(至今尚未變賣)的正確金額?又該如何提出主張?(父親生前我便未與他同住) 聽說若對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是不會通知應受執行人的,我現在很害怕一覺醒來就發現存款歸零房子被封,現在我該到法院做什麼動作嗎?還是就靜待債權公司對我提起訴訟(他一定會提起訴訟嗎)? 煩請各位律師幫我解析,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27 05:24

您好!

如果債權人之前都未曾向您本人催款,應已逾請求時效,您本人可以時效抗辯拒絕清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安安 104-02-24 22:53

您好,

先前家裡打掃發現張本票,上有對方簽名、身分證、住址、電話、金額及對方按指紋,但兌付日期已過(99年10月)

想請問現在效力為何?

是否可請對方直接支付金額,我將本票給對方,如一般借貸處理

或是請對方重開一張?

若是對方不可,能否申請本票裁定?勝的機率為何?

 

感謝回答!

一、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超過3年仍可請求,只是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票款。

二、倘票據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借錢),則得請求返還借款,以取得票面所示金額。

三、當然可以請對方重開,但是一般來說,較為困難(需要對方同意換票)。

四、本票超過請求權時效,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是對方通常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防禦,所以聲請本票裁定意義不大。

五、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六、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jill 104-02-15 09:16

最近家人收到法院法拍通知

才知道20年前友人欠債於家人 ,將房屋抵押給家人

但是房屋在抵押給家人前已經跟銀行借貸大概100萬左右

友人遲遲沒有還清欠款  雖然家人沒有去辦過戶 但是也幫忙清償20萬左右的銀行貸款 後來因為無力負擔就擱著

現在房屋要被法拍了 想請問

1.家人在法拍當天需要出面嗎 如果沒出面是否等同放棄債權

2.法拍後的錢還完銀行貸款後會還家人的債款嗎還是全部都會給家人

3.因為房屋的房契地契與債務人印鑑都在家人這裡 這樣法拍後點交那些需要家人出面處理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2-15 11:47

您好!

如果家人有登記抵押權,要先向執行法院申報抵押債權金額,拍賣後才能依抵押權順序受償,如果有剩餘還是要還給原所有權人,如果不足清償,家人可再向債務求償
因家人並非所有權人,拍賣後點交跟家人無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勳 104-02-12 01:10

你好!!!目前這件事是發生在我姐身上,目前法院已發出民事裁定書下來了。

事情是之前我前姐夫拿著我姐的身分證跟印章去跟當鋪借貸20萬元,原本需用車子抵押,後來沒有直接簽本票,但這件事我姐都不曉得,直到最近我姐才收到法院通知,而本票上面有我姐的印章,但上面簽名的不是我姐本人,這樣這張本票有算成立嗎?

當鋪有這容易就借錢給別人嗎?況且當舖老闆也知道簽名的不是本人這樣算成立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2-12 01:12

您好:

1.此張本票是有效的,因為法院的本票裁定不會去認定此張本票是否是遭偽造的。

2.您現在需速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免得一旦確定後,對方可直接強制執行,後續並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確認你姊姊沒有開這張本票,沒向當鋪借錢。

3.刑事上可對前姊夫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罪。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一、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12年間經辦此類案件之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二、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是什麼時候收到裁定?要在收到20天內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實體上要勝訴,牽涉舉證負擔的問題,這要詳細了解具體細節後才能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電討論

陳炎琪 (陳律師) 104-02-12 17:42

如果妳姊姊要主張那張票是遭妳姊夫盜蓋印章,那麼如果妳姐的主張被法院接受,則妳姊夫勢必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所以妳姊姊要想清楚,不要主張盜蓋以後,發現妳姊夫觸犯重罪,才來後悔。

gingko 104-02-10 14:24

因家人欠債,所以委託代辦公司將原房貸再轉另一家銀行貸款,核貸下來的金額不足償還代辦公司所有服務費用X萬,因此雙方有簽訂協議書,簽立本票期限一年,還將房子讓他們設定抵押,並同意每個月以1萬元無息償還給他們,直到清償為止。但是,在代辦公司代為償還原房貸等相關事宜後,相約準備交還所有權狀資料、印章等物件給我們時,要求我們再簽立一份金錢借貸契約,說是主要是約定那X萬是借出給我們,再以先前的本票和協議書為輔,本票也要求我們重立一份沒有押日期的。如果不簽契約、不改本票就不歸還我們資料。

請問律師,因事實上我們雙方並未有真的借出款項關係,而是貸款下來不足以償還服務費用,而這個費用,經雙方同意,我們簽了本票設定抵押,也簽署每月無息還款的協議書(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目前我們雙方就只剩那個X萬費用,我們有必要再簽這份借貸契約嗎? 是否可以就協議書將我們之間的債務關係確認就好呢?感覺代辦公司還要我們多簽好幾份冒出來的文件,我們還可以運用什麼自保的方式呢? 

協議書內文如下:

乙方於X年X月X日委託甲方代為辦理房地座落位置XXXX之房屋貸款,因乙方貸款金額不足償還當初約定之全部費用新台幣X元整,協議每月X號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至全數清償為止。並同意甲方設定抵押權XX元整,若增加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如乙方全數清償或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新台幣X萬元整,甲方應於三日內辦妥抵押權塗銷登記,並將證明書交由乙方收執,本案自動作廢。如有拖欠,依法逕送強制執行。

沈恆 (沈律師) 104-02-10 23:43

您好!

沒必要再簽任何契約,如果所有權狀仍不歸還,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香草咖啡 104-02-09 10:21

Dear 律師們:

敘述:本人購買物品(七萬元),.賣方為劉先生要求本人匯入林女士帳戶,但無收到貨品,經提告後,劉先生以普通詐欺判刑。(查劉先生與林女士之間有借貸關係,劉先生是利用我的錢償還林女士,所以才會提供林女士的帳戶)

問題:

1.請問民事賠償部分,我該向劉先生提告還是林女士?因為林女士確實有收到我的錢(不當得利),而劉先生是欺騙(詐欺)我的人?

2.確定對象後,請問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以上,謝謝!

您好:

1. 您可向兩人都請求民事賠償,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林女士明知該筆款項來自於詐欺,即可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的「幫助人」,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您後續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2.您提告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後,即可去聲請強制執行去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名下財產清償當初被騙的金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4-02-06 19:00
請問我父親於91年去世留兩間房屋.當初在91年01月31日有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沒做拋棄遺產的動作,也有協議書.兩間房子由兩位哥哥繼承並辦理過戶完成。我與媽媽各分得五千元.我在91年3月6日向台新銀行產生了借貸關係於95年01月02日開始未繳款債務.直到昨天接到台新銀行電話說要訴請法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說我當初沒有做財產拋棄所以他們有權這麼做.今天就先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聲請狀了.請問已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沒做拋棄遺產的動作經過這麼久的時間了銀行真的可以訴請法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嗎?我該怎麼辦?

先對支付命令異義,進入訴訟後再針對對方主張抗辯沒有脫產問題(就債務產生時點與繼承時點論述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明定。又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     如需服務、請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經辦此類債權債務糾紛之實務經驗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三、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銀行主張並非一定會成立,但您一定要先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07 14:56

您好!

如果繼承協議後過戶完成至對方提起撤銷訴訟已超過十年除斥期間,則無法再主張撤銷

但您的借款應還未超過15年時效,對方還是可以請求還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vivian 104-02-02 23:50

此公司有三位股東

合約上載明每月開股東會議並提出每月財報。

並註明任一股東不做帳。

我102年1月投資後至今從未開會,也未提出財報,且股東A自行做帳。

期間有提出開會並了解營運狀況,皆有理由推拖,事後不了了知。

期間公司現金週轉有問題,股東A使用自己的資金週轉並計算高利10~20%予自己,也未開會經由所有股東同意。

約103年9月才告知自己需要用錢才請股東同意向銀行借貸還予自己。

我們才知公司營運狀況很糟。

兩年期間見面多次皆未提及公司狀況,仍表示公司是不會有虧損的。

請A股東提出所有公司合夥後所有財務資料,卻一再推拖表示用不見,我們股東不能查帳一堆不合理的理由,提出財報僅如excel報表,完全無副件可參考。

現因我們希望退股,居然表示虧損部份我們仍要吸收,且金額不小。

請她提出所有財報仍交不出來,請問這種情形走法律處理勝訴高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3 09: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發函要求提出帳冊,倘若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提供帳冊。

2、取得帳冊之後,可以請會計師進行查核,倘若有發現偽造文書背信或是違反商業會計法,則可以依法提告

 

沈恆 (沈律師) 104-02-03 17:34

您好!

可以請求查帳,但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將出資額轉賣他人,或全體股東決議解散清算清算餘額才能發還股東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游 104-02-02 21:57

朋友與我有多筆借貸關係,開了多張本票給我,但其中一張本票,我不確定朋友是否已還款,我若拿該本票去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若朋友提告債權不存在確定,請問我有無法律責任?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以持該本票聲請裁定,頂多是本票裁定被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若您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法官僅依據您的聲請作形式上審查,審查後即准予強制執行,並不會進行實質上審查,因此若您明知本票無效還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之發票人,成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實罪,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 (0912-613-529)咨詢。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2-02 23:20

Dear 小游,

只要該票據為真正,您可以逕行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但如果對方已清償此筆款項時,則如您所言,其有提起訴訟之權利,目的在確認債權已因清償而不存在,若因此而造成其應訴之煩或人格、名譽受損,其可向您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所以在您聲請強制執行前,可以先確認該筆債權債務是否已經清償而消滅。又,本案屬於私權糾紛,您並無使他人受刑事訴追之故意,故不會有被判決誣告罪之虞。歡迎來電洽詢,姜百珊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hoho987 104-02-01 19:47

上個月跟以前再找工作的時候上班報到跟離職都被要求蓋指紋.一般民眾去警局做筆錄也會蓋指紋.有些公司或機關上班打卡也要蓋指紋打卡.一般民間買賣或簽約或者當舖典當東西也都會蓋指紋.可是只要有心人士(尤其是民間私人不正派公司)把受害者的指紋拿去做成指紋印章(民間有業者在做指紋章),並且偽造簽名跟身分等資料.....這時候仿冒受害者的簽名再蓋上刻好的受害者指紋印章...
拿去幫受害者根本不認識的人頭保證龐大債務....又或者是虛構一個消費借貸契約並且指明一個海外或國內人頭帳戶,由加害者或其共犯把龐大金錢匯入其帳戶.之後再把帳戶的金錢提領一空.並且說明當時借貸契約上是受害者指明要把錢匯入借貸契約指明帳戶.契約上也有受害者的指紋印章蓋上去的指紋,以及百分之99相似度的仿冒簽名.
所有曾經有在外面工作或簽約的老百姓只要有留下過指紋,簽名,雙證件影本正本資料給別人的人,都有可能會變成詐欺受害人.我今年1月報到上班當天派遣公司竟然要我蓋指紋並且看我雙證件正本還抄錄我的身分證背面號碼!請問我或其他老百姓如果不幸碰上這種事情...法官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斷嗎? 

是我本身所遇到的事情,很擔心會被有心人士利用.再想到這個社會上有許多人也會遇到像我這樣的問題.目前我並沒有發生事情,但是還是多少會擔心...目前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所以也不知道要問誰比較好....但是想到律師們很熱心的會幫助需多人解答法律問題..所以才會來請教律師看看.....指紋被有心人利用製作成指紋印章..蓋上去效果等於自己本身用手指所蓋的指紋嗎??再加上簽名也很好復製..律師大人如果能夠回答的話我會很感激您的..真的不幸碰這種事情會百口莫辯嗎....????

 

 

陳錦昇 (陳律師) 104-02-01 21:04

如果真的遇到,就是提供有利於你的事證供法院審酌,會看對方提出什麼事證再加以抗辯。

小游 104-01-31 21:55

多年前朋友將建物借名登記於我名下,當時我有授權給朋友,以該建物向銀行設定抵押權,再向私人借貸設定抵押權借款朋友全拿走,一直以來收租繳息,過戶設定稅金都是朋友在處理;但他始終未放棄權利,請問我賣掉建物是否違法?我應如何經由法律程續,將建物合法處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則真正之所有權人為您朋友,除非雙方已無借名登記關係,否則若您處分該建物,將有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31 22:40

您好!

既然您只是登記名義人,並沒有實質所有權,您就沒有權利處分該動產

您必須先取得對友人債權的執行名義,再聲請拍賣該動產,但抵押權人仍會先分配拍賣價金,有餘款才歸您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1 23:46

您好,實務上有認為借名登記為一委任關係,故若您未經同意處分,恐有刑事背信民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1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對方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若您私自將房屋出售,將會有刑事背信犯罪之疑慮,您可向對方請求因借名登記所產生之相關稅捐負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游 104-01-29 21:22

A將建物甲借名登記於B名下,A在未獲B授權的情況下,以建物甲向銀行設定抵押權800萬,實拿640萬,再向私人借貸設定抵押權500萬,實拿400萬,A拿走(640萬+400萬=1040萬),請問債務人B告A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可否成立?B告A詐欺罪是否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A將建物甲借名登記於B名下,則A屬於實際上之所有權人,仍得處分該動產,若B不同意,則應否認A借名登記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9 22:42

哈囉,若未有授權可設定抵押權,可以提告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9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背信等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起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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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30 11:39

先不論借名登記從名義上看,這算是以第三人土地為自己設定抵押權設定過程勢必要有一些B必須出具的資料(如同意書、印鑑證明等),此時若A有偽刻或盜用B印鑑,並進而行使,是會有偽造文書之刑責,供參。

小棠 104-01-25 16:46

去年的12/09號,有一個自稱是美安的接洽人,跟我們訂美國正版的星球棒棒糖3800組,金額是190萬,美安已給訂金35萬,貨訂好了,因為宅急便的問題,延遲三天,12/23才送到,貨到了沒當場給錢,想說我們理虧在先,給美安一點時間匯款給我們,結果一直拖,後來我們覺得不對勁,後來美安的負責人王先生,說他們會今年的1/10付款給我們,到1/10號仍沒付,又說到1/15號,說會先給一部分的錢給我們,到15號,錢沒拿到,有收到支票,要到1/31也請王先生寫借貸,我們以為事情可以告一段落,後來我們請人幫忙查一下關於支票有無跳票紀錄,銀行那邊說有,我們再打給王先生,給他三天時間再開一張支票,到了第三天,電話變空號,我們當下有被騙的感覺,想問如果採用法律途徑,我們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如果要打官司,要打多久?勝算有多少?

 

PS:王小姐與我的對話紀錄,我已經全程拍下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開立空頭支票,則刑事上可能涉及詐欺罪,另外民事可以據該支票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並可以先做假扣押,以避免對方脫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5 23:10

建議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5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給付貨款,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貨款,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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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姐 104-01-20 15:31

您好

妹妹過世前2年內

有賣屋得款600萬

全數匯款父親

現在申報遺產

是否會先課380萬贈與稅的問題?

若主張借貸

有600萬還款紀錄但只有300萬借款資金證明

請問會如何定?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許小姐 104-01-20 17:03

會計師您好:

謝謝回覆

請問我可以參考哪一條法條

380可以免繳贈與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0 18: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主張為借貸關係,亦須提出借貸之證明文件及相關金流。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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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21 15:01

遺產贈與稅法第24條→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遺產贈與稅法第11條→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所以,徵稅的順序是贈與稅申報繳稅→併入其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已納之贈與稅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

如為借貸,意見同其他律師

許小姐 104-01-19 21:41

律師您好:

申報遺產

請問主張借貸但無借據是否可以成立?

 

 

 

 

遺產稅的計算,會先減除遺產免稅額(120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繼承人的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等,扣除額由50萬到123萬不等),您的問題中,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遠低於免稅額,基本上是扣不到遺產稅的,所以即使沒有舉證借貸關係,也不必繳交遺產稅。

許小姐 104-01-20 15:1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遺產稅的計算,會先減除遺產免稅額(120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繼承人的扣除額(配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3 01:19

Dear 許小姐,

很抱歉關於遺產稅如何申報乙事我並非專家,故請您先參考陳大律師提供之方向,若有須要服務之處,我會研究後再行回覆,不足之處,懇請見諒,謝謝!

lynn 104-01-14 09:45

您好,請問,
甲員工因在A公司任職時偽造在執證明向銀行借貸,

被A公司發現後資遣

之後因A公司尚有人力需求,且甲員工工作技能良好,有意再回聘,

但被A公司決策階層反駁,

最後A公司管理階層告訴甲員工,

因A與B公司原先有簽服務契約,

契約內容是B公司需提供A公司所需人力(代工人員),並於每月底結算服務費,

(代工人員為不定時公司,非B公司正式員工,無在B公司投保勞健保)

由B公司先支付代工人員代工費,

月底再開立發票向A公司請款(請款費用不等於所支付的代工費),

 

所以A公司請甲員工找B公司代開服務費發票作請款,

 

B公司知道甲員工本身素行不良,且常有借貸行為,

若B公司幫忙甲員工代開發票,

是否甲員工就會被認定為B公司員工?

若甲員工無論在工作中或是私人發生問題,

B公司是否有相關連帶責任?

 

B公司認為甲員工處境可憐,

也希望能幫助甲員工,

但有什麼方式能畫清B公司和甲員工之間的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4 1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B公司恐遭認定為派遣公司,因此與該員有勞雇關係。

2、建議由該員與A公司簽立合約為佳。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務,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阿綸 104-01-09 02:44
跟當舖借三萬利息已經扣ㄌ 但是環不出錢來 怎麼辦 我用機車名義借三萬  我跟當舖只有寫本票三萬 壓手印還有壓行照 其他都沒有寫 包括書面格式 就是一般要寫ㄉ 都沒有寫 也沒寫當票 這樣如果不還錢可以嗎 如果一定要還錢 不還ㄉ話會被抓去關嗎 是什麼罪 我現在準備把我ㄉ舊機車 當ㄉ那台 因為關係好 老闆超借我很多 因為每次都有還 現在準備過戶給我爸  可以嗎 請指係回答我ㄉ問題好嗎 拜托 或者教我怎麼做 我真ㄉ還不出來 怎樣可以不還 我不懂當舖法規 請告訴我

我已經把本票要回來撕掉ㄌ 行照也拿回來ㄌ 但是他說我是惡意欺騙他 因為我信封裡面裝玩具鈔票 還有一張亂寫ㄉ本票 然後說我要去機車拿東西給她 但是一去不回 把本票撕ㄌ 而且也拿到行照 下一步我該怎麼做 我最擔心ㄉ是 她們有錄影錄到我 她們現在有本事去報案嗎 已經兩天ㄌ 我想應該不會出事ㄌ吧 不好意思 我第一次做犯罪ㄉ事情 原諒我 我有精神疾病 蠻嚴重ㄉ 之前新地都很善良有錢都一直捐出去 告訴我下一步怎麼做
我是精神分裂病患 他都敢借我 無非想賺利息 站在一個當舖ㄉ立場不也是有錯嗎 可以提起反駁嗎 可以少還嗎 況且 我是賭博詐賭才輸到沒錢還 我應該去告那位報台子給客人贏ㄉ女店員 他一直利用報表裏面ㄉ數目來報給特定客人贏錢 已經是詐堵 詐欺 我之前有到民族派出所報案 之後他說資料遺失 我就沒追究ㄌ 賭博才可以正名我存在ㄉ意義價值 我非常可憐用這樣ㄉ方式在度日子 吃藥7年只是在拖時間 效果有限
我是典當車子 但是原車使用 今天又把車子過戶給我爸ㄌ 當舖下一步會怎麼對付我 我蠻害怕ㄉ 請告訴我
他 說現在錄影有拍到我 說我這是搶劫 不知道會部會去報警 我是用走ㄉ 走出來ㄉ 速度快一些  現在確定ㄉ事 我不是典當機車 因為他沒有寫當票 只是私人借貸
fhd 104-01-07 18:24
本票如果不是出自意願或事被騙沒有金錢借貸關係, 可以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自保, 那如果今天不是債務人,而是保證人, 簽名可能被騙或者不肖業者夾帶本票誤簽到保證人該怎辦? 也可以提出債權不存在或者提出其他方法自保嗎? 以上問題是懷疑簽到被陷害簽到私人借貸本票證人, 私人借貸沒有銀行對保,所以也不是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簽到 假如這樣只能等事情發生才能處理嗎?如何自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7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之訴,惟您若無相關證據證明您之主張,亦不會成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秋 103-12-30 16:50

律師你好,請教一件事:
1. 95年我曾借20萬元給一位我前妻的同事並有簽立一紙借據,後來我與前妻離婚後,向此同事索討借款,同事卻說他已將錢還給我前妻並稱他是向我前妻借款7萬元而已,並非向我借。我ㄧ氣之下告她”詐欺”,後來判決不起訴。
2. 99年我以借據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最後判決還款確定。我則開始強制執行。
3. 於是債務人於100年以95年的訴訟曾記載借據上金額筆跡與其他書寫不同,向我提起”偽造文書”之訴(因當初借款金額稍大,我則分次給予債務人,第一次給予時只填寫各項明細金額則未填,待總額給足債務人才將借據金額填上給我),最後檢座依:
  a.95年詐欺訴訟並無有以借據書寫不同,而斷論我有涉偽造文書犯行。且按我所稱於最後交付款項時,他將已填完的借據交付給我,上載的字跡與筆墨與之前不同,是否為他以不同的筆及委請他人代簽,亦有探究之餘地。
  b.他執一紙清償證明影本,陳稱為我前妻於出境回國外前,再某一處地方返還錢給我前妻。該清償證明影本係我妻返回國外後,自國外寄回給他等語。且他返還錢給我前妻時竟未當場索取先前簽立的借據,實與常情有違。
  c.我與他皆自陳我前妻已回國外無法聯繫到她,可知前妻無法到庭詢問調查借貸過程及清償證明影本知真實性
  依上述等理由判決不起訴。

請問如1. 債務人以”偽造文書訴訟,而獲得不起訴
      2. 證人:有債務人的同事曾聽過他有向我借款之事
      3. 證人:我母親曾親見我有拿錢給他過上述
      4. 有警察局曾訪問債務人前夫並得知因債務人在外有許多債務糾紛,導致夫妻離婚等訪談
        文件
      如依以上述4點是否有機會反告債務誣告偽造文書”之訴

一、倘提告時並非全然無據,則不成立誣告。若他有提證據只是不足,則成立誣告空間小。

二、有一個叫誣告誣告,就是告不成後對方告回來。

三、法院勝負難測。如要告回去告民事安全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cert 103-12-25 11:34

您好:

我想請問敝人離職後,公司非但未給付我最後一個月薪資,還偽造我簽名,簽署借據本票,謊稱我跟公司有借貸關係,並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約莫三個月前我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今忽然收到法院判決,說11月中開庭因我未到庭,故法院依原告所提證據直接判決我尚須給付公司xxxxx元,跟家人確認過沒有人收到開庭通知,我們也沒有大樓管理員代收,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可以以未收到開庭通知為理由上訴嗎?

不好意思,之前太驚慌,未詳加確認判決書,依判決書上來看公司並未出示偽造的借據本票,僅以存證信函為證,判決就下來了,明日會去法院閱卷,再確認開庭通知送達情形如何,如確實符合送達程序,請問能以原告未出示借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為上訴理由嗎?

Cert您好:

一、您的案件仍可上訴,但上訴理由要主打公司主張的債權關係,實為偽造。你並沒有欠公司錢。借據本票,與簽名都不真實。

二、閱卷後可知悉開庭通知送達狀況。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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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在時限內提起上訴,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戴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5 23:58

您好,需在收到判決後起訴20日內提起上訴唷!

Candy 103-12-24 18:41

您好!

我爸於101年6月21日過世,我家4個小孩+我媽共5人繼承我爸那邊宜蘭遺產。目前宜蘭那遺產是共同共有的,尚未分割。但是我們不想再繼承繳納宜蘭那邊房屋稅、地價稅。因為叔叔住在那邊都不繳納,每個人只想要遺產,不想繳稅金。每一年都是法院寄來強制執行單,我們才去繳納。因為我們跟銀行金錢借貸往來,不想在銀行那邊有不良紀錄,間接影響我們在銀行信用,所以我們一而再繳納宜蘭稅金。但是我們在台北這邊也是loading 很重,所以我們小孩有討論,要放棄宜蘭那邊已繼承財產,該如何辦理呢?要回宜蘭法院嗎? 如果我們小孩放棄的話,可以指定由我媽繼承嗎?

宜蘭遺產糾紛到我們這代已第三代,我們不想再繳納那些稅金,造成我們額外負擔。同時也不要再收到法院通知單。所以我們要如何辦理放棄已繼承財產部份呢?

1.已經超過3個月了,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所以現在全部變成我們的財產

2.既然已經是我們財產,我們小孩想要放棄宜蘭那邊遺產,不影響自身財產

3.在法律上如果我們小孩放棄宜蘭那邊遺產,可以指定由我媽繼承嗎?

4.在法律上放棄已繼承財產所有權,該如何辦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31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無法拋棄繼承,必須由全體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繼承

2、倘若日後再發生繼承,您的子女可以拋棄繼承

3、拋棄之後無法指定。(因為法律規定有下個順位者)

4、仍然可以拋棄所有財物,但是原則上不影響稅務繳交義務。

5、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   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然後將該遺產出售。

(2)   墊繳費用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

(3)   遭侵佔動產可以訴請遷讓房屋

您多次發文希望達到的目的於現行法制上實屬緣木求魚,本文直言敬請見諒。

執行者 104-05-26 15:46

共同共有好處理,公同共有對專家來說也容易處理,你不想繳地價稅還有一些其他的稅負,那是因為你在中間沒有看到什麼好處,若是你知道其中的利益點,這樣你的看法就會有所不同,你說的動產賣掉就好了,私不不買,就像律師的建議,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就好了,這種官司我現在大約有二十幾件在法院正在打官司,而且依你的情形來看,變價拍賣的機會很大,這種官司我可以說比一些律師還內行,因為我專門打這種官司,不過我不是律師,所以我不方便告訴你一些事情,不過我可以提醒你:民法第823、824去打就好了;如果是公同共有也很簡單,先變成共同共有,再打分割共有物就好了,拍賣了大家分錢而且不用再繳稅,多愉快。

 

103-12-23 22:28

請問20141216下午4點左右被網站的借貸公司騙走了4家存摺提款卡和密碼,也被騙提供了身份證和健保卡和信用卡影本,3天後一家銀行中午打電話給我才得知是警示帳戶立刻打給其他銀行遺失也無法制止詐騙集團,20141218當時在上班趕緊打電話報警,晚上下班去報案,警察說要等外地警察處理,我問警察怎麼辦該怎麼做,所以警察告訴我只能等傳票,請問我該怎做?謝謝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12-23 22:40

例稿給你。中低收入戶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就您所提示的問題,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一.此類案件有罪率偏高,約八成有罪[幫助詐欺];如果是在士林地院,有罪率更高。

二、我在士林打贏過一件,當時我是士林地院89年以來第3件無罪判決。

三、訴訟策略上可選擇的路有二條:

[一]與被害人[因你的帳號被騙走被利用來騙別人錢的被害人]和解,認罪,爭取緩起訴緩刑

[二]否認犯罪,傾盡全力爭執無罪判決。

[三]第一個選擇好處是迅速結案,不用開很多人庭;第二個選擇要開幾次庭,但是爭個清白。

[四]以前我向來認為無辜的人就是不要認,但是開庭的辛酸呀…律師深深了解,所以你要自己決定:是為清白奮戰到底,還是快速的解決案件但是留下前科

[五]這類案件有一個鮮為人知的關鍵點,就是他們騙了你的卡片及密碼後存摺是留給你的…這個的作用就是讓你乖乖的當替死鬼。因為這些詐騙集團會選擇特定銀行,這些銀行只要凍結後刷本子就刷不出來,你刷本子結果都一樣,就會乖乖當替死鬼了…

[六]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fhd 103-12-16 13:16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專家律師: 1、本票上面如果金額不是本人填寫的,這樣此票還是有效用嗎?空白本票簽名後金額被亂填不就完蛋. 2、銀行借貸證人需要對保,那如果是私人借貸呢?萬一借貸人跟債務人一起設計保證人(根本沒借貸關係,或者根本沒跟借款人要錢),那保證人怎辦? 3、坊間推銷買賣有可能利用剛出社會之人,沒有經驗,在合約內夾帶空白本票或者保證人簽名的東西,這樣是不是已經觸法了,還是簽名就要負責了 以上問題比較奇怪,但是非常急需了解,希望各位專家可否提出一些專業意見供為參考!
林文凱 (林律師) 103-12-16 14:02
回覆 fhd 的發言內容: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專家律師: 1、本票上面如果金額不是本人填寫的,這樣此票還是有效用嗎?空白 ... (恕刪)

您好

 你所提的關於票據的原因關係抗辯,可以對簽發票據的相對人主張,但如果票據落入第三人手裡,除非票據形式有欠缺,否則難以對抗第三人,但如果有此情形而負擔票據債務 ,可視具體情況,向當初欺騙你簽下票據的人求償。如有進一步問題, 請隨時聯繫bonnie.fis@gmail.com

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fhd 103-12-15 11:08
1、本票有非因性,如果沒實質借貸關係誤簽本票,又被轉讓到 第3人,是否還能提出債務不存在,或請求持票人舉證金錢流向, 還是就只能眼睜睜的負債了,個人覺得私人本票是非常危險的東西,請求專家解答了? 2、另外保證人如果也是被騙誤簽名的,是否能提出告訴,另如詐欺,如何自保? 3、本票發票日有執行期限3年,那到期日是否有期限,可寫10年後嗎? 以上幾個問題需要瞭解,請專家求解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5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票據無因性,但是還是可以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只是舉證責任在發票人。

2、倘若遭詐欺,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3、時效3年,但是目前我國實務可以接受遠期票據

就您所提示(本票)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fhd 103-12-11 22:45
如果完整簽到本票,但沒實質金錢借貸關係, 如租車空白本票或者是被設計誤簽的本票, 如果提出債權不存在,持票人無法提出借款證明及資金流向, 甚至跟本互相不認識,又沒借據等等, 是否法官就會還以公道不用白白被騙這筆錢. 希望各位專家能回答越詳細越好,有實際例子嗎?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依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優質的法律服務,讓專業為您做到最好。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3-12-11 23:29

您好!

當發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時,直接後手的執票人應就債權確實存在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即可能敗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2 18: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持票人是您直接後手,您可針對雙方不存在債務關係抗辯;惟若直接後手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可主張本票無因性,不受您與直接後手之債權債務關係拘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obold 103-12-08 10:43

我因長期在國外,名下有一台汽車,均為兒子使用

之前親人告之,車子已不見蹤影近一週,且兒子開始有借貸行為

問他車子下落,反覆說法  "不見了"  "借人開"

車子行照及所有證件均由其他親人保管

以上狀況,

1. 可否至警局申報車輛遺失?

2.報案是否須本人親自辦理?  亦或可由持有證件之親人代為報案?

依您所述,似不屬於竊盜案,反倒像您兒子侵占該車;若向警方報案,不論如何,您兒子都會受刑案牽連。

建議仔細詢問您兒子,查明詳情為佳,畢竟車子是在您兒子手上遺失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Kobold 103-12-08 10:05

我因長期在國外,名下有一台汽車,均為兒子使用

之前親人告之,車子已不見蹤影近一週,且兒子開始有借貸行為

問他車子下落,反覆說法 "不見了" "借人開"

車子行照及所有證件均由其他親人保管

以上狀況,

1. 可否至警局申報車輛遺失?

2.報案是否須本人親自辦理? 亦或可由持有證件之親人代為報案?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8 12: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遺失則可以提告,否則可能會有誣告問題,之前與子女的對話是否留有紀錄?

2、可以委託提告,或是以親友名義提起告發。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8 1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跟孩子確認清楚事實後,再提出告訴。

Chen 103-12-01 20:39

各位律師好,有向一間小公司負責人購買一批商品,但是貨品未到後來有與對方簽本票裁定,裁定成立後,因為對方無動產,也無他的私人帳戶目前進行到查封股份動作(小公司賣股份也沒錢),後來再與對方簽現金保管條期限到了後,錢還不到三分之一,現金保管條雙方不能是借貸關係,再來就是他錢還不到三分之一,請問報案的話成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您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方均無財產,您再提起民事返還款項之訴訟,即使勝訴亦無實益,若欲提刑事告訴,亦需有對方構成犯罪事實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m 103-11-25 23:53

父親因生意周轉不靈向友人借貸200多萬(我當保人簽一張200多萬本票),對方向我父親收取每月月息5分利共借貸大概有2年,後來因利息吃重無法付出利息,對方就用本票向法院聲請將我的房子查封,想請問對方是否涉犯重利罪,如果有我是否可以解除房子查封以及維護自身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11-26 03:32
您好!
對方收取高利,可能構成重利罪;但本票是擔保200萬元本金,在本金未清償的範圍內,發票人仍應負本票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hd 103-11-25 08:49
如果在外填問卷問卷寫一些資料要簽名, 如果有不肖業者夾帶本票借據貸款東西等, 又因為自己沒看清楚就簽名,簽到保證人的位置 簽名資料一切完整,是否就變保證人完蛋了,如果被設計的呢! 我知道不太可能,但是又怕剛好又那麼該死,是否一輩子的努力就沒了 如果這樣要如何解決自保,還是法官自會有判斷? (本人可能根本連借貸人都不認識,連拿給你簽名的人也不認識) (只是自己沒看清楚亂簽名被設計) 擔心快爆炸了,拜託專家解決了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您所述,您應被詐欺為作保證人之意思表示,依上開法律,您能在發現被詐欺後1年內撤銷您的意思表示。即您在有人提出相關之資料或以您所簽署的文件向您主張或其他原因,而得知您被詐欺而表示自已願意為保證人時,您即應在一年內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但在意思表示10後,則不得撤戚銷。

建議您可以自行向您之前簽署文件之對向請求提出您所簽署之文件以確認是否有為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8 10:58

同上述大律師所言,另外,如果是對方以詐欺手法或其他刻以讓你無法或是難以辨識使你以為只是一般問卷而已,當然可以主張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但如果是自己沒有看清楚就簽了名,恐怕責任就須自負,供參。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fhd 103-11-22 18:16
之前新聞看到買賣過程中有不肖業者夾帶本票, 如不小心就簽名了,感覺好擔心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 如果沒有實質借貸關係,但可能因為自己一時沒注意或者被騙 簽上完整的本票金額日期也都不小心簽上了 這樣就一定要還錢房子查封嗎? 還是對方要舉證借貸關係!如果這樣要如何自保?拜託了

您好:本票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後就能直接強制執行,但是若當時簽本票的人並沒有債務,是可以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以此保障自己的權利。

 您好:

可於對方提出本票裁定聲請後盡速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訴訟中如對方提出借貸原因抗辯就應由對方證明確有借貸關係並有交付借款之事實

但也要注意對方可能不一定是提出借貸原因,而可能是買賣等其他原因

就要分別情況處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2 22: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除前開兩位大律師所言外,倘若該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則無法阻止執行,僅能回過頭來向當初受領您票據的人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oops0422 103-11-17 10:10

您好,

想請問有關借錢不還該如何處理?

約莫10幾年前有親戚向家人前後借了2次錢,有簽下借據.

但印象中沒有約定何時應該還清借款, 僅說明每年需有借貸利息.

因為是提領現金交付,沒有匯款證明.

也沒有於借據上註明收到借款請他簽名.

多次催付也遭對方以沒有錢推託至今尚未還任何錢,但對方有車有房產和土地.

請問我該如何以法律途徑要求對方立即還清款項?

謝謝!

請求返還借款訴訟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交付是重點,依你所述情形,要以間接事證來證明借款交付,可先聲請支付命令,對方無意義的話,就可強制執行,或直接起訴,勝訴後強制執行,另外要防止對方脫產,必須先做假扣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oops0422 103-11-17 10:31

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請問您所提到的"間接事證"指的是神麼呢? 我手中的借據沒有任何的作用嘛?

還是我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他?

可是我沒有他家的住址....

另外,請問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謝謝!

您好:

1.  因借據沒有還款日期,因此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證據

2.  若您欲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須先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相關證據,法院會審查您所提出之聲明及證據,認定對方確實欠您款項後,就會發出「支付命令」,督促對方清償債務。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對方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

3.  因為他向您借款證據必須由您舉證,由您所述,證據力有些不足,建議可將您向對方催款及對方推延之電話簡訊內容錄音保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借據是證明有借款合意,不能證明借款交付,間接事證是看個案,以及對方答辯內容(自認或抗辯)而有不同,不知道對方地址的話,無法聲請支付命令(因支付命令不能做公示送達),只能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冰封舞 103-11-12 18:31

我有一位朋友,跟她的其他友人借款約八萬一千元,

借款的原因是因為家人未經過她本人的同意拿她的身份證去跟錢莊借貸

她她為了怕錢莊持續跳款跟友人借款(她本人已經把自身的存款都拿出來了。)

現現在她沒有工作,又懷孕,自身也沒有任何的錢財了。

如今當初說義氣相挺的朋友們控告她侵佔

請問,她這樣罪名會成立嗎?會怎麼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2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主張僅為單純之借貸關係,而無侵占之犯罪故意,即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侵占故意。

冰封舞 103-11-20 04:27

律師好,那我想在請教一下..

這樣還是會被起訴嗎?有可能反告對方毀謗嗎?

如果說,對方還控告詐欺了話,是不是就成立了?

青蛙 103-11-10 13:13

狀態描述
日前辦理投資型房貸對保時簽認2張XX銀行制式本票,
因對保完成後當日即口頭告知業務員取消辦理後續貸款業務
便向該業務員要求取回對保簽認之相關文件,
惟該業務員表示本票已送進碎紙機,
雖其將號稱本票的碎紙屑蒐集起來欲歸還予我
但是仍難以辨認是否為我原始簽認的本票,
故決定暫時不向其取回,
業務員表示將透過拼貼的方式讓我辨認出本票,
惟其無保證何時能歸還
目前僵局中
有考慮業務再沒回應將先透過存證信函表示相關內容


目前待釐清之問題
1.據對方友人表示(係為第三方銀行合作社經理),我簽認之本票無票號,故無法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免除本票債權,是否真如此?
2.銀行業務一再表示,因為貸款業務程序沒跑完,故本票債權不會成立(但其制式本票上註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XX銀行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貸款金額)
----->借貸債權本票債權應屬兩個獨立的債權?
3.如果[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真無法辦理,我該如何處理目前的窘境?
4.如欲提出存證信函應主張返還請求權,業務侵占?對人或對銀行?

以上內容,再請各位律師及版大解惑

蘇子良 (馬克) 103-11-10 14:30

 建議您的爭議可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不必大費周章的處理,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青蛙 103-11-10 16:06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建議您的爭議可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不必大費周章的處理,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 (恕刪)

 感謝律師指點迷津

關於洽詢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回覆如下:

1.銀行制式本票是需要與借貸契約一併提送法院始得強制執行.

2.另我提及關於制式本票上註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XX銀行或其指定人字樣,[其他指定人]仍有疑慮部分,其表示還是須要透過向該銀行申訴管道獲得釐清.

總言之我的狀況就是銀行不會強制執行我簽認的本票,但是本票實際落入他人手裡還是有可能被執行的.

 

建議您先確認一下制式本票的內容上有無載明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若有受款人為銀行之記載,則若該銀行未確實銷毀本票者,日後銀行以該本票請求給付票款時,您亦可依票據法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抗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青蛙 103-11-10 16:30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議您先確認一下制式本票的內容上有無載明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若有受款人為銀行之記載,則 ... (恕刪)

 賴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老實說對保時簽認太多文件

對於本票上記載甚麼內容已不清楚

才會很慎重其事的要求該業務員歸還對保簽認的所有文件.....

豈知業務員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把本票銷毀了...

現在本票上所有資訊皆死無對證了

全部文件只有本票被碎紙機銷毀真的是很弔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