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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英 102-11-04 13:30

您好:

我家人,張牡丹小姐於102年7月9日委託台灣房屋買台北市新義區吳興街600巷76弄一房,簽約當下即簽本票,成交價金為1060萬元,張小姐年逾60歲,本身經濟條件不好,不識字,同時患有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就診,因張小姐精神狀況不好,導致交屋有延遲,因而我在銀行撥款後,被仲介通知被賣方向我求償延遲違約金,雖然仲介居間協調賠償金額,但我認為這次的買賣仲介有明顯疏失,包含簽約流程,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以及買方要向我求償延遲金,是到要交屋前2天,我才被告知,仲介說他之前有提醒過我們,但是我聽到的只是買賣延遲的話對賣方權益守損等,並無提到延遲金的部分。以上,今日要交屋,付仲介費及延遲金,請問我要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請問:

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且簽約人是寫張牡丹代,名沒有寫代誰,這份合約是否能成立。

2.是否能對仲介未善盡受委任之則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仲介契約內一定會有約定介介費及延遲金問題,本件契約若要主張不成立,則需視當時有無意思表示欠缺之問題,但若沒有明顯的欠缺,則要主張契約不成立是有困難的,就仲介的部分,則應先確認仲介到底有無疏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11-04 14:0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仲介契約內一定會有約定介介 ... (恕刪)

 想再請教謝律師仲介是否有催告的義務,如果有義務,這是否能成為舉證仲介疏失的條件。謝謝您回覆!

 您好:

本件有無催告義務,建議您們最好仍回歸契約書所載內容,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3-08-13 14:3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

律師

請問如果我要反訴契約內容不實,動產說明書(營建署違建查詢專區網頁列印下來之頁面),顯示**地址(無違建),另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漏水選項勾選無,違建只有寫陽台,無勾選夾層,附件違建查報專區網頁列印文件無違件實際上陽台及夾層皆違件,漏水違建均未未告知,違建部分造成我損失,求償金額怎麼算較合理?謝謝~

irame 102-11-03 18:29

您好!

本公司客戶有簽訂廢棄物清運合約內有違約罰則,提前解約賠償3個月費用,客戶自行解約,我要如何求償呢?

還有客戶仍有二個月勞務費用未給及損壞本公司提供之垃圾子車一量(當初有簽保管條)這三個部份可一併求償嗎?

謝謝

詳細請求權基礎應依雙方所簽訂之契約而確定,若依約定條款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有積欠各期清運服務費用尚未清償者,可循民事訴訟或者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方式,請求對方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irame 102-11-04 13:40

請問是合約違約及損壞務品賠償及欠款可一併用聲請支付命另處理嗎?

謝謝

wing 102-10-30 16:39

本人在師大商圈(泰順街4*巷**號6米巷住三)承租一樓店面,一開始房東說上任承租方是做服飾業的,因為很賺錢做太好了所以移到別處去了,本人不疑有他,便立即承租後向銀行貸款借了20萬裝修房屋並進貨,營業不到一個月都發局就告知此區域不得開設經營服飾店,還被都發局開罰單~將此事告知房東,房東說不租就算是違約了要付違約金~故無力經營下去,因無收入又要支付銀行貸款,本想尚有押金房東,藉此抵銷房租,不再續租~豈料房東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同時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根據租賃契約要我賠償每月租金的五倍~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我是否可以告房東詐欺?

wing 102-10-30 16:21

本人在師大商圈(泰順街4*巷**號6米巷住三)承租一樓店面,一開始房東說上任承租方是做服飾業的,因為很賺錢做太好了所以移到別處去了,本人不疑有他,便立即承租後向銀行貸款借了20萬裝修房屋並進貨,營業不到一個月都發局就告知此區域不得開設經營服飾店,還被都發局開罰單~將此事告知房東,房東說不租就算是違約了要付違約金~故無力經營下去,因無收入又要支付銀行貸款,本想尚有押金房東,藉此抵銷房租,不再續租~豈料房東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同時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根據租賃契約要我賠償每月租金的五倍~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我是否可以告房東詐欺?

102-10-29 01:45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就是我媽房子原要賣也有買方來看屋然後買方有先付5萬訂金也有叫代書來寫買賣合約書看要如何付款其它都還沒開始辦理。我想請教的是如果現在賣方反悔不賣了還來的急嗎?然後把五萬訂金退還給買方可以嗎?這樣算違約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0-29 08:45

您好!已經收了訂金,且簽了買賣合約書,若要無正當理由而反悔,恐已違約;除了退還5 萬元,對方可能還會要求再賠5萬元;甚至不接受悔約,而要求履行買賣合約。以上謹供您參考。

若已簽訂買賣合約,則關於後續違約不賣之法律效果,應該還是得先看看合約上有無相關約款後,才能釐清

lawlaw 102-10-27 17:40
房客說簽約第二天要匯兩個月押金房東房客不但沒有匯兩個月的押金房東, 連租金已逾兩個月沒給房東, 水電費亦完全未給付, 房客已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房東有寫存證信函房客,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房東向法院遞民事起訴狀(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法院要求原告(房東)要依房屋大小繳遷讓房屋費 請問: 房客已不告而別房客自己東西已搬走, 房東目的僅因房客違約終止合約及請求未給付之租金及水電費及依合約賠償(合約內雙方有約定違約金)房東損失及請房客歸還鑰匙而已, 民事起訴狀可否僅寫要終止合約及請求未給付之租金及水電費及依合約賠償(合約內雙方有約定違約金)房東損失及請房客歸還鑰匙, 而不寫遷讓房屋, 而免去要依房屋大小繳遷讓房屋費, 因將來房客不見得有能力支付這筆費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3: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僅就租約的部份請求,而不請求遷讓房屋,此部份只需要像法院表示撤回遷讓房屋部分即可。

cally2283 102-10-24 17:24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本身身為屋主,第一次將店面出租,與房客簽訂租屋契約日期訂為明年1∕1 ,房客並無明確說出房屋點交日期,也沒明確說出所需裝潢時間,但日前卻催促我盡快將房屋給予他裝潢,但到租屋契約時間未到,還差距兩個半月之久,他也不願意支付我未來兩個月內的租屋損失,卻在昨天強行將他個人開店所需私人物品放置我店面內,如果現在我想違約,收回房子承租給該房客,需要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嗎?? 由於簽訂的是一般市面上的租賃契約,我本身需要賠償房客任何違約金嗎??(我有收簽約金了) 如果房客提出訴訟,我有任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理由嗎?? 期望您盡快回覆,這事情非常的困擾我,且急需處理,十分感謝您的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們有另外的約定,否則應以您們租賃契約內容約定為主,您的租賃契約的日期既然尚未開始,則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說明租賃契約的始期,並告知未到期前,不得進行裝潢或置放東西,否則即解除契約等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ophie 102-10-24 01:22
您好: 之前跟朋友合夥,我後來拆夥退出,並已簽訂退夥同意書!但因當時店面租約是用雙方的名字共同跟房東簽約,也有把租約公證! 目前房東同意變更承租人,要求承接者沿用舊合約並重新公證。但朋友要求和房東重談合約,包括租金房東不同意,並表示這樣就算我們違約! 因租約公證,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因為我早已退夥也簽訂同意書,並有註明原合夥使用店面,自本約成立後,即日由甲乙雙方會同向房東變更承租人名義。另也註明爾後該行所生之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想請問, 1、如果房東真的認定是違約而提出強制執行,我是否仍需付連帶責任?我有可以提出申訴的方法嗎? 2、假設我真的需付連帶責任,我能另行對合夥人提出賠償訴訟嗎? 3、我是否可以用存證信函通知他出面變更租約?如果可以,該如何撰寫才符合呢?以便日後才能舉證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由於您仍屬契約上之名義人,所以房東確實可向您請求. 二.但由於您已經退夥,所以您可以跟您的合夥人請求該租金. 三.您仍可先寄送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米米 102-10-21 17:40

上個月在新莊洪金寶外頭拿到World Gym的業務人員發的三日體驗卷

想說去體驗看看就去了,結果當天就推銷我們要加入會員。

可是我們沒有信用卡,所以業務叫她們內部有在彰化銀行上班的幫我申辦卡順便送件。

叫我等兩個禮拜在過來。

 

過了幾天信用卡下來了,叫我過去拿順便跟我簽合約

剛開始都還可以適應,但是之後因為上班的時間所以沒辦法過去。

覺得很浪費錢,跟當初的業務說要解約,他跟我說要解約金"六千"。

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付違約金六千嗎? 我也為了當初的衝動很後悔...

因為這樣我負擔越來越重... 希望有人可以幫幫我

程小姐 102-10-19 23:45

以下是承租戶遇到的狀況,房東的先生是退休代書,跟承租戶簽約的是房東,但是一開始就有很多爭議點.

例如租約公證,收取訂金押金不開立收據,藉故希望承租戶延後入住但卻依然酌收租金的部分,還有刻意隱瞞房屋真實委託仲介出售的事實.

新屋主不願以已簽約的條件承接承租戶,而簽約內容有提到提前違約的罰金部分(是房東太太自己強制要求要加註的),但如今違約房東,不願意接受罰金也是房東.

其中溝通的過程包括被仲介恐嚇,房東的軟性威脅,導致承租戶將面臨的人身安全問題.

目前房東打算拖過與新屋主交接的日子,把承租戶的事情丟給新屋主處裡,但承租戶無力承擔新屋主的條件.而且也即將面臨無房可居住的部分.

試問,是否這類問題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因為新屋主不願承接已簽約交租的承租戶,原簽約房東也不願承擔自己提出的罰金,承租戶即將面臨忙了近一個月卻換得無房可居住甚至被恐嚇的問題.

謝謝有經驗的律師回覆

小姐 102-10-19 23:38

以下是承租戶遇到的狀況,房東的先生是退休代書,跟承租戶簽約的是房東,但是一開始就有很多爭議點.

例如租約公證,收取訂金押金不開立收據,藉故希望承租戶延後入住但卻依然酌收租金的部分,還有刻意隱瞞房屋真實委託仲介出售的事實.

新屋主不願以已簽約的條件承接承租戶,而簽約內容有提到提前違約的罰金部分(是房東太太自己強制要求要加註的),但如今違約房東,不願意接受罰金也是房東.

其中溝通的過程包括被仲介恐嚇,房東的軟性威脅,導致承租戶將面臨的人身安全問題.

目前房東打算拖過與新屋主交接的日子,把承租戶的事情丟給新屋主處裡,但承租戶無力承擔新屋主的條件.而且也即將面臨無房可居住的部分.

試問,是否這類問題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因為新屋主不願承接已簽約交租的承租戶,原簽約房東也不願承擔自己提出的罰金,承租戶即將面臨忙了近一個月卻換得無房可居住甚至被恐嚇的問題.

謝謝有經驗的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本件應無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所以本件應屬前房東違約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姐 102-10-19 23:14

以下是承租戶遇到的狀況,房東的先生是退休代書,跟承租戶簽約的是房東,但是一開始就有很多爭議點.

例如租約公證,收取訂金押金不開立收據,藉故希望承租戶延後入住但卻依然酌收租金的部分,還有刻意隱瞞房屋真實委託仲介出售的事實.

新屋主不願以已簽約的條件承接承租戶,而簽約內容有提到提前違約的罰金部分(是房東太太自己強制要求要加註的),但如今違約房東,不願意接受罰金也是房東.

其中溝通的過程包括被仲介恐嚇,房東的軟性威脅,導致承租戶將面臨的人身安全問題.

目前房東打算拖過與新屋主交接的日子,把承租戶的事情丟給新屋主處裡,但承租戶無力承擔新屋主的條件.而且也即將面臨無房可居住的部分.

試問,是否這類問題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因為新屋主不願承接已簽約交租的承租戶,原簽約房東也不願承擔自己提出的罰金,承租戶即將面臨忙了近一個月卻換得無房可居住甚至被恐嚇的問題.

謝謝有經驗的律師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5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想與您確認一件事,該租賃契約是否定有期限,期限是否為5年以下。

2、倘若是的話,則有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條款的適用,新屋主必須承接該租約,依法不得請求遷讓房屋

3、倘若不是的話,則可以請求住戶遷讓房屋

(1)則建議您儘速搬離,否則對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請您遷出,並請求賠償損害。

(2)原出租人的部份,您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支付違約金,並返還押金

4、遭威脅的部份,建議您可以蒐證,這個部分涉及恐嚇罪的問題。

5、倘若原出租人一開始就一邊出租一邊委託出售,且以誘騙的方式使您簽約,並且惡意積欠租金、押租金違約金的話,這個部分另外涉及詐欺罪的問題。

Eason 102-10-18 20:37

想請教你一下存證信函與公司違約法律問題本人於國內航空維修廠上班。

因公司有培訓五個月,並與公司簽訂三年雇傭合約書但我只做了兩年而離職了,公司寄存證信函請我繳交違約金十萬元整,因我兩年期間,有四個月已照顧家人為由申請留職停薪,並繳交十萬元整,且公司給我離職證明,與違約金的收據紀錄,並"口頭"表示,帶家裡安頓妥善,便能復職,並歸還十萬元整。

而我留停四個月後,回到公司,公司也匯給我十萬元整,但,只有在存款簿裡顯示此筆紀錄,並沒有明確表示此筆為當初的違約金。回公司三個月後,又因照顧家人為由再度離職,公司依照契約未滿三年,請我歸還十萬元,因我無力償還,而公司也沒能給離職證明,並在離職後半個月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能以當初第一次離職時,公司所給我的違約金紀錄證明嗎??證明我有繳交過?法律上,我是否可以依服務比例申訴,不需歸還十萬這麼多嗎??培訓五個月,服務兩年,卻要賠十萬,這個數字合理嗎?

非常感謝你的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若進入訴訟程序,則一切都以證據為主,以上希望對您幫助

語潔 102-10-18 13:28

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於 102年08月14日,銷售人員 劉x吟 (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 臧x章 (以下簡稱為乙方) 至本人 (以下簡稱為 丙方) 公司推銷 柏x萊文化有限公司之童書,在當下一再強調每個月僅要付1980元,共36期之金額,並以刷卡之方式繳納訂金 5000元,另口頭承諾將給予贈品事宜,過程中還一度教導丙方以瞞片手法,勿將此事告知家人,至始至終皆未讓丙方有充份時間熟慮,也未給予契約書相關文件可留存,且隻字未提以何種方式繳納未來之36期貨款及也未曾告知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消費者7日內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之事宜,日後,收到匯款單,繳納款項時,還多出額外的手續費用,且發票金額也與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目前已經使用匯款單繳納第一期費用,且只收取部份商品,尚有部份商品仍未領取。

是否可用下列主張此契約無效(退全商品)?或是退部份未領取商品? 是否有哪一法條不適用? 我還能使用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嗎?該以何為主張?

 

爭議點:

 1. 未經熟慮的情況下,訂購童書。

主張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未被告知尚需支付手續費,造成額外費用。 15(每期) * 36期= 540 元

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

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4. 未告知商品有7日鑑賞期事宜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5.       甲方並無給予丙方相關之要式契約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6. 收到發票金額和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仍可發函終止本件契約,另發票的部分,確實有可能涉及逃漏稅,也可以以此作為協商的籌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sa 102-10-17 16:43

您好!

日前因生產完畢需返回職場工作,所以有委請社區保母托育小嬰兒,也因保母本身有加入社區保母協會,雙方有擬訂托育合約,其中也有請保母代為處理我方這邊的托育補助津貼。

但保母托育剛滿一個月,突然臨時來電表示不願意繼續帶小孩,且態度非常情緒化,經由我們自己跟保母協會確認,當時希望代為處理的補助津貼,也才發現保母完全沒作處理。

保母臨時違約的行為,按照合約內容:一方欲終止契約,應於二個月前通知他方,若未依約預告,需給付對方預告其間差額。之後我們也有申請協調,但保母也未出現。所以希望了解,如依照以上所述,因影響到我方工作權益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臨時請假也影響業務進度,該如何跟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賠償?該注意哪些?訴訟狀怎麼寫?有哪些條款可針對此事件?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5 17: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保母違約的部份可以以違約為由,請求對方賠償所受到的損害。

2、然有關訴訟進行、及訴狀撰擬,恕無法於此完整描述,建議您可以以面談方式處理。

huchiayu 102-10-17 11:34

您好 謝謝閱讀者閱讀此問題

客人住住時,收取一個月房租和2個月押金。客人入住三個月沒繳過房租,三個月後的一天以簡訊通知搬離,無進行當面點交。積欠押金一個月和電費(因為違約)。金額不大,處理麻煩,一般房東遇到這的事都是自認倒霉,但我不這麼認為。這樣對其他守規矩的客人,因承租不到半年被我扣1.5個月押金的客人非常不公平。這樣是好人反而吃虧,不合理。

就您所述問題,可依其簡訊證明入住三個月的事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或者直接起訴,請求給付積欠租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huchiayu 102-10-17 16:58

謝謝賴律師

我有先有問了一個問題。非常謝謝您的回答。但我有另一個問題。房客說,因為我未經得他的同意,即進入房間內裝設第四台機上盒。

我只有施工的約2個星期前貼公告在宿社共用的白板上,此外施工前二天有貼公告在大家都會經過的大門上,確保每個人都會看見我需要進他們的房間裝機上盒。但我沒有打電話經過每一位房客本人的確認,所以這樣是不合法的。客人可以任意中止租約,不進行點交,不需要付違約押金,因為是我的錯,我違法在先。所以我無權說他違約了。

非常謝謝律師的回答。

junghung 102-10-14 14:37

本人在一家公司擔任特殊技術人員(確定不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工作主約在今年7月屆滿(一年簽

一次)但在屆滿前,公司另外要求本人簽一張備忘錄-附約,附約期限是到101年11月到102年11月底。

附約內容除要求本人必須配合三班輪班、及擔任某單位主管,長期值夜班 搞的精神、身體狀況很

差,

問題一、因為主約已經到期了,可否視為契約屆滿,還是要等到附約的期限到了,才不算違約(違

            約金兩個月薪水)

問題二、主約規定,必須在離職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是否合理?

 由於附約是在主契約生效之後再協議簽訂的,因此會被認定是對於主契約的修正或補充,你和雇主間的契約期間應以後面簽訂的契約為準。如果你的工作不適用勞基法,且你與公司間已經約定了三個月的預告期間,提早離職公司可能會以你需要賠付教育訓練等費用的理由向你請求,屆時你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賠償的金額。另外,因為你和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等契約到期就失去效力了,不需要再預告,只要不再續約就可以了。

junghung 102-10-31 11:44

我想補充問一下律師,如果契約有條規定,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不提離職,視同續約,但是也沒有要本人另外簽服務契約,這樣視同續約的效力為何?

如果無效,那就是本人的定期服務期限屆滿,不要續約即可。

如果有效,是不是一樣要前三個月書面提離職

小慕 102-10-14 02:13

我的現任女友她前男友不斷騷擾

分手後直到和我交往中還是不斷持續騷擾

最近還常去我和我女友上班的地方賭她

或者直接到我女友家徘徊

然後今天還直接在我和女友的上班的公司外面賭我們

還出言恐嚇叫我們出門最好小心點

還說有本事烙朋友出來談判之類的話

女友也不斷收到前男友電話簡訊和聊天APP騷擾

想停掉手機但女友的手機目前還是前男友名下,且合約尚未到期強制停話要付違約

由於危急女友和家人安危,不知這能否請求警方協助

如果有恐嚇人身安全情形 蒐證後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lawlaw 102-10-13 17:25

房客說簽約第二天要匯兩個月押金房東房客不但沒有匯兩個月的押金房東, 連租金已逾兩個月沒給房東, 水電費亦完全未給付, 房客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房東有寫存證信函房客,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房東想向法院遞狀提起訴訟 請問:

1. 訴之聲明要如何主張?訴訟標的是要包括租金及水電費及違約金嗎?

2. 房東可以依民法第幾條請求未給付之租金及水電費? 

3. 房東可以依民法第幾條請求房客合約賠償(合約內雙方有約定違約金)房東損失?

4. 房東可以民法第幾條請房客歸還鑰匙 ?

5. 房東該如何做才能再將房子出租給他人?何時才能再將房子出租給他人?

lawlaw 102-10-11 13:58
房客說簽約第二天要匯兩個月押金房東房客不但沒有匯兩個月的押金房東, 連租金已逾兩個月沒給房東, 水電費亦完全未給付, 房客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房東有寫存證信函房客,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房東想遞狀提起訴訟 請問:

1. 訴之聲明要如何主張?訴訟標的是要包括租金及水電費及違約金嗎?

2. 房東可以依民法第幾條請求未給付之租金及水電費? 

3. 房東可以依民法第幾條請求房客合約賠償(合約內雙方有約定違約金)房東損失?

4. 房東可以民法第幾條請房客歸還鑰匙 ?

5. 房東該如何做才能再將房子出租給他人?何時才能再將房子出租給他人?

拜託請律師詳細說明回答, 不要讓我一個問題要問好幾次,

謝謝律師.
咪咪 102-10-08 12:56

請問律師~仲介的要約書有所謂的三天審閱期,假設我於十月八日簽訂仲介要約書~有寫明我於十月八日攜回審閱三天~十月十一號即行使買賣要約條款~請問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假設仲介十月十二跟我報成交~也買賣雙方送達簽名~請問我還有反悔的權利嗎?我會有違約金的問題嗎?

Ann 102-10-08 12:17

公司將於十月結束營運,老闆卻突然請律師擬了一份保密協議書給員工,要員工們簽名.......九月薪資應於十月五日發放,至今仍延遲尚未給予,很怕如果不簽老闆就不發薪和不發放資遣費,進公司前也沒要員工簽卻在這時要求,而且第二項和第三項覺得不太合理,而且此公司員工流動率高,前前後後也有數十名離職(都沒簽過),請問這份合約如果要簽,可以提出加入什麼以保障現有員工們的權利嗎?不然若是之前離職人員洩密卻要算在我們頭上的話....我們不就被當冤大頭了><" 請幫幫我們小蝦米謝謝!!

保密協議書內容如下:
茲關於本人於OO有限公司期間,同意保守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內容如下
一、保密義務
就本人於受任/受雇/受聘期間所知悉之O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O)有關OO之產品來源、成本、售價及經營、銷售、帳務之相關訊息,以及OO之供應商、股東、客戶及相互往來之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電子檔案形式,本人同意嚴格保密,未經OO之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公開、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揭露。
二、存續期間
本協議書繼續有效,不因實習、受僱/受聘或委任期間之經過而失效。
三、違約罰責
如因違反本協議經查確實者,應論次對OO賠償新台幣?拾萬元之違約金。
立保密協議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8 12:46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員工薪資依法不可扣留或抵扣,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可向勞工局檢舉。因此公司不得以未簽立保密協議書而拒絕發放薪資

2、該協議書內容存續期間為永久、賠償金高達按次計算的20萬元,顯非合理,可要求降為離職後x年內有效,違約金等同平均薪資之x倍,較為妥適。

3、上開協議內容純屬建議,依法仍可拒簽,除非勞動契約當時有載明,或雙方另有約定。



Ann 102-10-08 13: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員工薪 ... (恕刪)

律師您好~請問違約金等同平均薪資X倍,通常是幾倍呢?謝謝

除了和公司提出合約之期限及違約金部份,是否可以加"合約從簽訂之後生效,對之前不發生效力"來保障我們呢?(因為這公司每個職位的流動率都不小,經手的人太多)

 

10/09今老闆請律師來公司,和老闆、律師提出我的疑慮和要求後,律師在第二大項存續期間更改為:本協議書對簽訂前已發生之事件不生效力,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不因實習、受僱/受聘或委任期間之經過而失效。

請問"本協議書對簽訂前已發生之事件不生效力,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加在第二大項是不是怪怪的,我看了總覺得不太對......請問是不是應該另立第四項才對呢?

煞祿 102-10-13 17:22

 通報當地政府的勞工局處理 會有人受理 他不給薪水已經犯法了 你可以提出申訴 老闆會給你薪水的 不然可以強制要求索賠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4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律上,您本來就不需要為其他人的行為負責,因此您任職前的前員工之行為,本來就與您無關,除非,您簽字願意負責,否則無需過於擔心。

102-10-07 09:47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我家目前 因為經濟貧困 家中父親有中度精神殘障 但是可以正常對話 他也認得家裡的人 也知道在做什麼  家中有一筆土地是父親的 最近要賣了 也已經跟買方說好了

也跟代書去找我父親簽名 也有跟我父親說 是要賣土地家中沒錢了 父親也知道要賣土地 也簽了

目前代書也在辦理  但是這個時候問題來了 父親的二哥開始念了 說有人要出價買468w 妳又不是誰怎麼可以自做主張賣   我母親 是我父親的配偶 家中沒錢了 難道不可以賣嗎- -+ 附近鄰居也一直在管  我想請問一下   他們有資格管我家要不要賣土地的資格嗎? 這個是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一開始跟賣方.代書說好土地購買總金額是374w 訂金10萬  目前第二次款項再過幾天要匯過來了  如果這個時候不賣了 違約金+罰款訂金20w+代書費  請問大概是多少?

鄉下的土地我也不太相信能賣到468w..如果被中間人抽佣金 再被罰違約金 應該划不來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買賣土地仍以買賣雙方的意思為主,所以仍以賣方的意思為主,旁人不能干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熊熊 102-10-05 00:32

請教吳大律師民法第297條規定--
有關民法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以下是本人對於該法之見解,若有誤解之處請指正 ,謝謝啦!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就本案來說台灣大哥大公司之債權讓與非經由該公司或是接受讓與討債公司通知債務人其債權讓與才合乎本法297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是嗎?但是不管是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是取得債權之討債公司根本連一封債權讓與通知皆沒收到 連電話告知皆無 ,這才是問題爭議所在,所以對我那位朋友而言不管是台灣大哥大或債權公司依法有告知債務債權已經轉移之義務,但是兩家公司卻一點作為皆無 ,所以債權轉移過程真的合法嗎?
2.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我朋友不只未接獲書面通知就連電話通知皆沒接獲,但於101年6月份的卻有接獲該公司委託討債公司來函催繳電話費及違約金,如果連該催告函也算是字據之一種而且算是已經提示債務人了,這根本太過分了不是嗎?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3.之前律師您答覆內容:我國民法297條。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以上律師您提供該條文內容雖然沒出現同意兩字 ,但是卻有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還是不明白律師您所解釋這一段內容-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smarta 102-10-04 19:45

當初說投資本金660000可每個月獲利30000~50000,最差至少也有1兩萬,結果實際領回的金額未達預期,想與公司解約,對方要求50%的違約金,我該怎麼辦?有買賣契約,也有證據可以指出當初她們所推銷的錄音

沈恆 (沈律師) 102-10-05 06:56

您好!要看雙方所簽契約及口頭如何約定,什麼情況可以解約?若有可以合法解約的事由,就不會有違約金的問題。以上謹供您參考。

曉樂 102-10-04 10:42

男朋友的有限公司(百分之百出資額)轉讓予朋友繼續經營

雙方合意簽定一份合約,我為連帶保證人

是否我只對此合約我男友違約情事付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的負債與我無關對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需視該合約內容如何約定而定,既然您們有簽署合約,則合約的文字會影響到您的權利甚鉅,所以仍要看清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羅先生 102-09-29 15:49

前天在中油加油站內自助式加油在我車停放停車格內停止狀態加油中被隔壁的貨車在加油離開加油站轉出時被貨車後斗整各掃到從駕駛座的~後門~前門~葉子板~前保險桿~鋼圈裂開~輪胎爆胎~後照鏡...以上全損傷對方請警察到場處理有完整筆錄因加油站不算道路所以無三連單之類的報案證明但是警局都有資料可查以下是我的問題希望有人能解答我的疑惑:

1.加油站不算正常道路內雙方車輛都有全險.以本上車輛維修無問題.但是本人家中有國小孩童跟剛出生兩星期的寶寶.上下班全靠開車.能否要求孩童上下課與寶寶回診診所和本人上下班的車資..因為車需維修兩星期詳細算計程車費需要一萬五上下.對方貨車營業用公司貨車肇事為公司司機.我車自用.對方保險沒有代步車也沒賠交通費用.我可否要求對方司機支付交通費用?我有跟對方談對方說我不是營業用車~我人也沒受傷~不能告他業務過失傷害..

 2.車禍為晚上當天白天有去銀行清償我車的貸款也取得清償證明跟繳款單.原本隔天車子要賣掉再換一台車結果晚上就被對方碰撞.下午時間有跟朋友的朋友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的車輛買賣協議書雙方都有簽名我也有收取訂金.現在車被撞我無法履約變成我需要賠違約金.這因該怎樣處理?我也有跟肇事司機說明~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3.車輛價值約120萬但市遭受對方肇事後在原廠維修會有原場紀錄.我賣車時必須誠實說明車輛有肇事紀錄且更換前後門總成~前葉子版..之類的一堆板件..相對我車價值因為遭受對方肇事會車價直接折損..對方司機一樣回答這也不關他的事情..對方保險公司說有意見的話請我自己去每各縣市都有的汽車協會申請車輛折損估價提出證明之後再來談..申請估價要三千元台幣..

說明附註新車車價160萬~現在車齡1年5個月

原廠估價維修費用10萬上下~維修兩星期所以變成我要賠償跟我購車的人違約金?變成我除了傷車傷財~~現在連違約金都要賠償向我購車的人?

那意思不就是說對方保險跟肇事者現在只需要修復車輛其他一切事務都與他們無關? 等於我變成被撞免費的? 難道肇事方都不需負任何責任的嗎?一切推給公司保險處理就好了?

車輛遭受撞擊變成我維修後要賣車折價我也無法求償的嗎?

如要提告能要求什麼?不會提告後連車損都無法追回的吧?

羅先生 102-09-30 22:52
回覆 羅先生 的發言內容:

前天在中油加油站內自助式加油在我車停放停車格內停止狀態加油中被隔壁的貨車在加油離開加油站轉出時 ... (恕刪)

發問卻沒半各律師回覆~就算要請律師都不知道怎請

 

逸柔 102-09-28 03:26

您好,我是張逸柔,本人於2013/9月初開始,透過妹妹的同學,得知他姐姐陳玉玲小姐在法國巴黎有租房子,但她沒有要租了,而我剛好有租屋需求,便透過電郵往來,與他透過電郵確認我可以於9/11開始租在房約還在他名下的房子,也知道我將會付出9/11~9/30的房租464歐元{(695/30)*20},加上兩個月家具承接費1390歐元(695*2)給陳玉玲小姐,但是9/11早上約莫九點當天匆匆瀏覽了房子,也沒有一起做屋況檢查,然後約定在下午一點時去找房東交代我會是下一個房客,當天我並沒有與房東或是陳玉玲小姐簽下任何一紙合約。但當初電郵往返時,陳玉玲小姐即要求我在9/11當日就要將464+1390=1854歐元付與他,而我也付了,但只拿到他手寫的一張茲收到房租及家具承接費的單據,除此之外並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證明我是下一位房客,我身上也沒有任何合約,然後他便於9/11日當天晚上搭機返台了。當時也沒有給我居住證明,直到9/14日才透過電郵給我,且提供的文件不足讓我申請銀行開戶等其他手續

但是,住進去之後發現屋內環境與他當初於電郵提供的照片差異甚大,環境髒亂,廁所無法沖水,淋浴間無法排水,導致兩次水都淹到走廊,地毯和沙發床充滿著前人留下的碎屑,陽台上還擱著一個放了很久的紙箱及一些垃圾,造成我身上開始過敏,但由於我沒有任何身分證明也沒能購買當地保險,所以當時並未就醫,沒有診斷證明,而我於9/16號寫電郵給他,跟他說我無法租,會另尋他處,一直沒有得到他的回覆,直到9/27他與我要約10月份與房東簽約,我便回復他我9/16有寫信給他,他便在9/27晚間11點跟我說,他願意退我兩個月的承接費,但是沒有辦法退我九月份的房租,我便回復他我接受只能拿回兩個月的承接費,及跟他說我可以跟她約10/4、或10/5他返法後,交還他鑰匙和收回我的兩個月承接費。但又在9/28凌晨12點時,收到她的信,跟我說,他沒有辦法退我承接費,並且要我付三個月(10,11,12)的違約金,詳細回覆內容如下:

首先,他說他給我的短期合約,只是居住證明是他在我住進去三天後才提供給我,表示我住在那個房子裡與他同住,這應該不算是合約吧?且這個也沒辦法讓我申辦任何東西。

所以我應該也不用跟他解約吧?他寫理論上房子已經過租給我,但我沒有拿到任何正式的合約,且房約名字還是在他身上,我應該不需要負擔任何違約的部分吧?請問,我除了找下一位房客外,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我的兩個月承接費?謝謝您。

===================================================================== 你好, 在我很仔細的考慮過後,我想跟你解釋一下我的情況讓你了解。 九月初我決定將房子出租給你。房子的地點很好,屋況也很好,有很多人詢問我房間。但由於我信任你,也認為沒有任何問題,所以我拒絕了所有詢問房子的人,決定將房子租給你。 當初我也說明了房子費用包含兩個月的承接費,加上一個月的押金。你也已經同意。 九月中我帶你和我的房東見面,基本上我在完全信賴你的狀況把房子過給你。 雖然並未簽訂合約,但也和房東講好簽訂十月初的合約。基本上我也是在完全信賴的狀況下,認為一切完全沒有問題,所以給你入住短期合約,讓你辦理銀行手機開戶。 這個房子的正式合約解約須要三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若是你馬上解約,需要賠償三個月的租金。 理論上我已經將房子和傢具過給你,傢具費,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這三個月的解約金其實是你的責任。 我能理解,你身體狀況發生了一些問題,(我並不曉得是否是因為房子的問題,因為並沒有人有過這個況狀)無法繼續承租。 但我也想請你理解,這其實不是我的責任替你尋找下一位房客,並且支付這三個月的違約金,這其實會是你的責任。 並且,我目前人不在法國,10/4號底達後也馬上要離開法國。我非常困難在短期內找到下一位承租者。 我想請你理解並且協助房客看房等狀況,若是找到下一位房客,他交付承接費,我就將承接費用給您。 若是沒有辦法,我需要馬上和和房東解約,那我也無法退還你承接費用。 我很抱歉聽到你過敏的狀況,但是也麻煩你考慮一下我的立場和你的責任。 你可以考慮一下是否可以協尋,或者我直接和房東解約。 這個房子的狀況很好,應該不難找到承接者,若是可以短期內找到,對我們會是雙贏的狀況。

謝謝。

若是方便的話,我想直接撥電話給你,不曉的今晚方便嗎?謝謝。 =========================================================================
阿福 102-09-26 07:02

最近剛簽約吧房子賣出,但一樓店面有出租做生意,租賃日期從101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房子賣出後,新屋主希望一樓承租戶,於交屋時可以結束營業並遷出,但是承租戶一直以有簽訂租賃契約為理由,不願配合,我方也有提出相關補助及賠償辦法,但承租戶是乎有意獅子大開口,請問遇到這種情形我該如何對應,若我直接違約限期請承租戶遷出,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租賃契約並未載明違約金的相關內容),再者交屋後,承租戶仍照常營業,新屋主可以要求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內容嗎?(包括租金租賃時間都有所調整),承租戶若不願意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新屋主該怎麼做才可以讓承租戶遷離,煩請為小弟解答,感激不盡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有民法第425條所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該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有契約拘束效力,若債務不履行(不提供租賃物供其使用收益)的話,會有損害賠償問題,若您這一方私自以強制手段使之遷出者,恐會涉及強制罪等刑事責任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熊熊 102-09-24 23:06

想請教吳大律師有關個資法實務上運用的問題
電信業者未善盡督導責任造成直營門市或加盟店員工知法犯法且透過偽造文書手段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電信業者未查證個資是否被盜用就算了,還將被害人個資完全未告知及授權情況下提供討債公司催繳違約金至少6個月之電話費,以上部分法律觀念在您熱誠幫助下我已經吸收不少觀念, 這些都會運用於訴訟方面 ,非常感謝你
最後我想再度請教的是----
該公司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且催告函上還記載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欠費等資料,請問該公司濫用被害人資料;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規定呢?網路上有多人被害, 請問是否該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勝訴可能呢?而且違反個資法最高賠償二億元,是否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可能獲得該最高額賠償呢?如果個人求償可能會成功嗎?。

 

沒有幫到什麼,不用客氣

個資法的個人資料,應該是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基於某些原因,先合法蒐集或處理特定人的個人資料,但因該機 關違反了個資法相關規範,導致其管理的個人資料外流而遭他人不法利用等情況。如果你的朋友自始沒有使用該電信公司的服務,而是直接遭人盜用冒名,應該不屬於個資法的範疇。至於團體訴訟之勝率是不是比較高,還是牽涉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問題。

熊熊 102-09-25 11:21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吳大律師的回復 ,為了獲得訴訟勝利 ,所以想跟律師請教個資洩露之因果關係---討論前夕我們是否先思考電信業者取得被害人個資之過程及手段到底合不合法,所以我有以下見解不知是否正確,請指正-----

1.造成個資盜用原因,根本是電信業者對於員工疏於管理及監督造成員工膽大妄為違法亂紀行為 ,且員工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

2.依照主管機關NCC及公司作業規定:客戶申請門號必須提供雙證件正本供查驗 且歹徒提供的證件為影本, 員工便草率的配合歹徒偽造文書連申請書上帳單地址及連絡電話完全不是我那位朋友的住址及電話 惟一正確的資料只有戶籍地址而已。 所以受理門號申請之職員是否該負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名呢?

3.而且運用及蒐集個資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才能運用這在個資法裡頭有明確之規定, 該公司未查證個資是否為申請人所有就算了,更嚴重的是---使用個資未讓當事人知悉及同意,便將個資洩露給討債集團。

以上請問:該公司所蒐集之資料過程到底合不合法呢? 雖然不合法原因是員工不遵守公司及主管機關規定造成的,但是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讓員工違法蒐集個資,且提供無辜第三者資料給公司,最後造成個資被濫用及洩露的後果,請問兩者間無因果關係嗎?

 

 

 

 

 

我大概知道你對於該電信公司很感冒,所以對於該公司及相關職員都想究責,但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不過我真的建議,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逃亡而延宕或未開始,直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將該歹徒與共犯職員,與電信公司一起列為被告,前者主張侵權行為,後者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電信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者,更為簡單乾脆。

熊熊 102-09-29 07:14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以上回覆想再與你討論一下--因為本人朋友根本不是該公司債務人 ,所以該公司無權再以債權人身分將朋友個資移轉債權公司逼債不是嗎?且該公司到底依據哪一條法律對於債權之轉移可以不問是否真正具備債權債務關係就可以隨便移轉債權的呢?是否違憲了呢?

法律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利及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條法律等於逼所有無辜第三人走上絕路,如果電信公司擁有債權達好幾百萬,法律也允許討債公司及電信業者不分青紅皂白胡作非為逼債嗎?

因為個資法也是我攻擊武器之一,為贏得勝利可否提供此方面之法律供參考呢? 以上請問電信公司與討債公司之間爭議空間不是蠻大的嗎?

而且我還於網路上找到如此真實案例是否有共通之處提供討論--資料來源為網路,相關 內容照登如下

今年(2012)三月,金管會公佈了一件保險經紀公司違法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裁罰案件。但是,這些可以算是少數明確可以得知之案例。 第 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客戶書面同意,透過萬榮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電話行銷業務,金管會認定遠雄人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罰處新臺幣10萬元 罰鍰。至於第一保經與萬榮保經之行為,則被依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9條第25款之規定,各被罰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以上請教-----該案例與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案例有無類似之處----謝謝你的答覆

另外請教---- 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 :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

以上請問 電信業者應在主管機關監督下從事於營運行為, 且於民國96年主管機關NCC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聯合邀請電信業者召開--如何防範個資盜用的會議 --而且還決議通過---由警政署擬定計畫定期辦理身分證辨識訓練及技巧 且從開始執行本計畫至今已經有6年期間 該電信業者弊端還是層出不窮 網路上已經有多人哭訴--因為個資被電信業者職員及歹徒聯合盜用情事 甚至於被警方調查是否為詐騙集團共犯.

既然公司及員工都已經參加過警政署舉辦之--身分證辦織及個資防範訓練 ,6年期間個資盜用情形還是相當嚴重, 所以業者及員工根本是知法犯法 ,於核准客戶申請門號前夕理當依照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展開審核才對。

有關該法規定摘錄如下--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二、申請未達核配標準者。

三、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者。

以上請問該電信業者6年期間並未因參加訓練而降低個資盜用情事 ,因此合理懷疑該公司是否已經被犯罪集團滲透及利用。

所以請教律師 該電信業者營運上是否符合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已經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呢?

 

 

 

 

 

威爾森 102-09-24 22:32

你好,希望能協助我解決我的困擾...

我今年年初加入健身房,使用上是沒什麼問題,也有簽了一個合約是綁約的,這個部份我也沒什麼疑問。
前已個月因為公務繁忙無法上健身房,整整兩個月沒有去,想說要退掉了,但是會籍顧問說這樣算違約,如此一來之前使用的必須用一個月4000還是4500來計算費用(詳細金額我忘記了),因此還不如每個月扣1000,就算用到期滿也比違約金來得划算。
這我也理解,畢竟曾遇過電信違約的問題,就認了O_O

上面是前情提要,重點問題在後面這邊....

我有朋友看我上健身房不錯,他也想參加,但他沒信用卡,好吧,我蠢,我說可以用我的,記得每個月拿金給我就是了。
前面都還OK,但是這個月他有點慢給我(到現在還沒給),已經遲20多天了,這我也沒關係,只要說一下都OK,但是他最近因為一些帳款的問題,還欠我幾千元沒給我。所以我基於提醒因素,想提醒他一下,但連續找他兩天都沒音訊,電話也完全不回,卻可以上FB留訊息。

我有點失望了,他的人品只值幾千元?

重點我不是想告我朋友,我只是想跟健身中心說,至少幫我把卡停止給付,免得我還得幫我朋友繳交後續的所有會費。

但他們會籍顧問又說了『這不行耶,你必須跟你朋友說一下。』
我要是聯絡的到我朋友我當然TMD會說呀,廢話不成?
他們說它們沒辦法幫我處理,『只能讓他們繼續扣我款』了。
這樣...我沒辦法接受,後續的會籍費用還1萬5左右,要是說1500我摸摸鼻子就算了,哪有不能停的道理!

請求給我一些意見或方法協助我處理!感恩感恩!拜託了><"
我只是需要解決我朋友繼續使用我的信用卡的問題...
因為健身房他們的顧問今天的回答讓我很不舒服~
他們只說
『沒辦法,我朋友刷我的卡的這件事還是必須繼續下去』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才來發問的! 

小米 102-09-22 23:47
律師您好: 敝人有一筆土地透過仲介交易,於委託時告知仲介1.此土地週圍地號需一次交易 2.相關使用狀況請自行查明 確認買方有意願才進行簽約(為口頭告知),買方於簽約後至代書完稅過戶皆無意見,但於土地鑑界後,提出土地佔用(道路使用),因仲介與我(賣方)皆未於事前告知,期望解約 由於相關稅金當初協調由買方支付,若解約不知我是否須負擔此稅金及違約
如果是雙方合意解約任由雙方約定,反之,如是法定解約則需回復原狀,亦即買方退屋賣方還款。
AE 102-09-22 15:39

這是直接複製於在知識+的問題:

敘述如下:

如果甲方接了乙方一個案子,案子內容有十支檔案,甲方只和乙方簽約保密條約,並開始作業。

若乙方在後續增加作業給甲方(就是原有十支檔案以外的作業),導致甲方工作進度慢,並使得乙方與原案者違約,乙方有條件不給予甲方案件價錢嗎?

※補充:
 
1.甲方都在時限內完成作業。
 
2.乙方並未在一開始提及違約後的結果。
 
3.在任何通訊紀錄中,存有乙方向甲方說明的某些案件檔案的價格,例如:乙方說明A檔案有1000元、B檔案有500元...等,且甲方完成了該作業。

4.乙方曾經在網路報表中紀錄了接案者(甲方或第三方人等)的作業編號。 5.除了甲方以外,還有許多人同樣接了乙方的案子。 6.在後續增加的作業時,乙方有說明交付時間,以及該增加的作業價錢。甲方都有再交付時間內完成。

7.雙方並沒有對於在案件作業的期限、價格上作合約,只有在「通訊紀錄」(通訊軟體、手機等)中說明。

8.甲方並沒有在乙方與原案者的合約中。

9.該情況較符合王哥的回答:「應將個案內每一細項,與乙方明確劃分規格、數量、交付時效,甲方依約逐項於限期內,完成符合規格品質之數量」,只是細節項目都是在通訊中說明,沒有簽有關合約

10.乙方實際上有所有作業的價目表,也有所有作業的繳交時效。只是其他人無法按時完成的項目會轉交到甲方來處理。
 

●疑問:
 
乙方與原案者違約,需付違約金額,可因此給予甲方較少的酬勞甚至沒有酬勞嗎?甲方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案件金額不會被扣除呢?


 
請各位大大提供相關法律來解答,謝謝。

2013-09-22 13:30:48 補充

※問題:
1.不能依據通訊紀錄來裁定有劃分「規格、數量、交付時效」嗎?因為實際上乙方有說明清楚。

 

 

乙方將業主契約標地切割分拆,轉出委任給多數人承攬時,因其他同案承攬人之延誤,造成乙方與業主之間的違約,則與甲方無關,甲方當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關於「業主契約標地切割分拆」指的是?乙方和原案者簽約,與轉包(甲方與其他人)的人無關吧?乙方是將與原案者接的案子,再轉包給第三者製作,然而原案者的契約應該仍舊是和乙方簽訂的,責任會到甲方或第三者嗎?

tutu 102-09-21 12:00

您好

     9/10去預售屋的銷售現場參觀後,簽訂購屋臨時證明書,並帶一本契約樣本回家,

但後來回家後,與家人討論

認為該地段太偏僻,而且建商也沒聽過,認為太過衝動,且契約內容也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

所以家人希望能夠退訂。

但因為最近工作太忙的關係,故尚未退訂,而購屋臨時證明書上有註記,「已付訂金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違約之方,一願無條件放棄先註抗辯權」

請問若去現場要求退訂,真的就拿不回訂金了嗎?謝謝

臨時證明書簽訂後才發給契約,應屬規避強行規定的脫法行為,可主張臨時證明書契約條款全部無效。

就建商所給之定型化契約,若未給予最少5日之審閱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訂金。

若有合理審閱期,但契約內容有諸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處,例如違反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可主張該部分契約條款無效,此時若其他有效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契約全部無效,亦得請求返還訂金。

以上均可向消保官申訴。

 

tutu 102-09-29 20:55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臨時證明書簽訂後才發給

你好

    那再請問一下,是否要再簽約完成後,才需要付訂金、簽約金,

若是在簽約之前就被要求要繳訂金,才能看合約,本身就是有違法的狀況囉~

那因為我是用刷卡的方式繳訂金,建商是否要等我簽約完成後,才能請款呢?

請幫忙解惑一下,謝謝!

 

小歐 102-09-20 02:45

我在一百年十二月期間加入傳銷公司鴻森事業,入會門檻是五百元,及申辦兩支門號台灣和遠傳,每個月的月租費也多出了800元,現在要求退出,並退掉這兩支門號,而介紹我進入鴻森事業的介紹人也不清楚退出辦法,請求協助告知退出辦法。還有疑問是違約金兩支門號各要威寶兩支各別要九千多元,那也不知道是不是要完全負擔這筆違約金,還是部分由業主鴻森事業負擔?這些問題我也詢問過公平交易委員會,那邊也來信給我回覆。

乃哥 102-09-18 22:40

 敝人有一塊土地,透過仲介交易簽約並已繳納增值稅 於鑑界時發現1/5土地鄰居(約十數戶)佔用為出入道路應已超過20年 因合約上註明土地佔用需由賣方排除,否則即違約 想請問 1.若將其道路圍住要求反還土地是否合法 2.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處理 謝謝

小琦 102-09-18 09:37

申請政府補助 但因為違約被撤消補助 因此需補繳款給銀行 並追溯之前的利息

想請問的是 追溯利息中利率 I +3% 應該以現在的I 來算 還是以每一段時間的I來算??

因為銀行是以現在的I(1.375)來算以往的利率...

但覺得應該是以每一段期間的I 來算每段期間的利率

是否有有經驗的網友可分享~ 謝謝

合約其中內容如下:
立約人於申貸本項貸款時,除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 青年首購低利貸款外,得同時搭配政府其他政策性貸款,如 貴行查證不實情形,貴行除得要求立約人清償現欠款項外並追溯自貴行播款日起,改按 貴行指數房貸利率加3%機動計息並應立即幾付

小惠 102-09-17 16:33

大哥在10年前爸爸在世時,以爸爸名下的一塊土地銀行貸款700萬元,借款人是大哥本人,2年前爸爸過世後,這塊土地並未進行任何處置,所以目前是由7位子女共同持有。目前大哥因為違約,未依銀行規定定期償還剩餘貸款500萬元,所以銀行通知法院,針對該筆土地共同持有人(7位兄弟姐妹)進行土地房屋查封、鑑價、法拍動作,以下問題請教:

實際借款人是大哥,且是在爸爸生前借貸的,銀行有權利查封土地共同持有人(7位兄弟姐妹)名下之財產嗎? 該筆借貸土地,是否應該優先列入法院拍賣清償銀行債務之首要標地? 銀行有權利選擇性的在7 位子女中,挑選其中一位子女名下之動產進行法拍清償債務嗎?目前本人名下之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7位子女目前是否可以申請該筆土地債務切割。

1.你可以先行確認是否以土地設定抵押擔保 如果是 這樣土地自然可能被查封拍賣 2.如果只有哥哥是債務人 那其他繼承人名下財產 不會受到影響 3.現在是可以訴請分割 但如果土地設定 應該是沒有實質意義

小惠 102-09-17 17:28
回覆 小惠 的發言內容:

大哥在10年前爸爸在世時,以爸爸名下的一塊土地銀行貸款700萬元,借款人是大哥本人,2年前爸 ... (恕刪)

 1.  目前收到法院的房屋查封公文,本人被列為債務

 2. 爸爸的土地當時並未設定抵押擔保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9-17 17:39

 您們可能因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所以債務財產都一併繼承下來。詳情須審閱相關文件方可判斷。www.wewon.com.tw

無言 102-09-17 06:04

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人為債權人,原告
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動產
最終獲勝訴判決
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動產拍賣
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

法院寄來公文
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
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問題來了
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
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
而加以核課?
因為民法上的規定
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

查找網路上資料
財政部有函釋
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
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
債務人以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
的例子來說明

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
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
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
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

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如有剩餘再行清償利息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還是逕依民法規定先清償利息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棠棠 102-09-13 00:39

律師您好,請問我有在網路刊登寵物要讓人認養,我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沒有收費,寵物也沒有植晶片,現在問題是,對方不讓我看寵物,也不還我寵物,完全不照切結書走,才送養一個禮拜,我想要回寵物,我該怎麼做呢?要的回嗎?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本人(即認養人)?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陽台.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 每年預防注射犬八合一(貓五合一)疫苗、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每個月都須完成心絲蟲口服藥與除蚤滴劑等寵物預防藥。

6.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寧

7.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須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應將犬貓返還送養人,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未取得送養人同意之前不得轉讓

9.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0.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1.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2.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3.本人不得故意使認養動物遺失;若認養動物不慎遺失時,本人負有於遺失時第一時間告知送養人之責,應先電話通知,後補EMAIL或手機簡訊,以之為憑。

 14. 本協議書中所有通知送養人,或取得送養人同意之證據,均由本人提供證明。

15.本人如違反以上任ㄧ規定,應?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或下落生死不明者,本人應另行?付違約金十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6.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認養資料未經認養人同意不得將資料外流或移做他用。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您好

對方不讓你看寵物,也不返還,初步懷疑對方已經將該寵物轉售,本件得主張對方違反部分認養契約條款為由,請求返還寵物或請求給付違約金(擇一或共同均可),可以逕行起訴或聲請調解

棠棠 102-09-14 00:08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不讓你看寵物,也不返還,初步懷疑對方已經將該寵物轉售,本件得主張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

對方沒有將寵物轉售 ,只是現在變成要拜託對方才能看到寵物

也有跟對方提到請她歸還寵物,對方不肯,

那請問我第一部要怎麼做呢?

是先到警察局報案嗎?要以什麼罪名報案?如何主張?

還有因為寵物沒有植入我的名字晶片,會影響嗎?麻煩律師回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