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狀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之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等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我在知名的健身房world gym, 在教練慫恿下購買了一套課程
教練說, 可以用24堂 (一堂1688)的優惠價格, 讓我買12堂課( 12堂課的一堂課價自然遠高於24堂, 就說是1888吧), 換算下來, 我只要付大約20256.
但是在契約中, 教練並沒有明確告知各個事項, 例如說, 我所簽的每個欄位所代表的意思, 而且也沒有告知每個欄位可能會造成的一些結果, 例如說, 該張契約刷的是20256 (1688*12堂課), 但是隔壁欄還有一個 "餘額 20256", 因為我已經明確表明我要12堂課, 而且我要的就是用24堂課的價格去買12堂課, 不然就不叫優惠了. 教練並沒有告知這 "餘額" 是必然扣款, 只是打馬虎眼說那個不重要, "以後再說", 因為我相信他知道我只要12堂課, 相信是有共識的(不然我為什麼不一開始就買24堂課就好), 所以當他簽補下面欄位的 "日期", 也說是 "做做樣子"時, 我並沒有太在意, 後來才知道, 他那一欄, 是要我同意在該日期時繳清所謂的餘額20256 (另外的1688*12堂課)
我相信教練已經某種程度上構成詐欺, 並且今天還用 "是你當時誤會我了"搪塞過去, 讓我更加無法接受. 我其實並不想要朝詐欺方向著手, 我想詢問律師的是, 因為這張契約裡面的課程算是已經執行過一小部分課程, 我有沒有任何理由或權利, 阻止對方未來扣我的 "餘額", 儘管對方已經騙到我在契約 "同意於上述應付餘款日期, 自右欄本人授權之信用卡自動轉帳支付所應付教練課程費用"?


有幾項勞資權益的疑義在此詢問各位大律師
1. 我於98年4月任職至今, 前3年都沒有休假, 在第4年時, 我才請了第一次假, 是較多天的, 是連續請了8天, 就在拿薪資時, 老闆才跟我說, 公司的年休假制度是第一年3年, 爾後每滿一年加1天, 所以我第4年(當時未滿4年)是5天.
2. 另外, 某日, 我請假8天, 其中2天非上班日與1天國定假日,(上班日是5天),老闆整整扣我8天的薪水.(他說連休視同休假)
3. 公司有接影印的業務, 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我和老闆反應, 他說沒關係.但機器的操作是我負責的.
因工作難尋, 就任由資方所說, 這樣等同認同此勞動契約嗎?
第三項, 我曾反應, 還視同共同犯罪嗎?
若我欲向勞工局申訴, 我是否保有立場?
以上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簽約時你已經同意相關條款,那門號幾號應該是由門市配給你的,不至於構成
你好 因為過程中 對方是告知完全免費 所以認知上我不知道這是需要付費且申辦門號的過程
加上合約書上 我所簽署的當時 並無填入時間 與門號 即是 簽署時的那份合約無法申辦門號
但是 事後對方未告知的情況下私自把正本修改 用來申請門號
我都沒有使用 且 手上的這份合約用來申請門號是無效的 所以我可以拒絕支付無條件解約嗎?
而審閱合約有三十日 從我去門市接觸合約的當天算起 不過半小時 店家還在合約書上做記號
對方是賣門號 而我是接獲通知領取免費贈品
店家也有疑似詐欺行為 用語術去誤導
如像預付卡的回饋 每月會儲值免費做使用 來論斷這就是 要消費的定義

去年10月A找我代購物品,我向另一名B詢問是否有物品,三方提供圖片,貨號確認,A並且交付部分款項匯入我帳戶。因整個過程中經過三個月,詳細過程也有向A說明,也讓那名B直接和A連絡。
後來物品因卡關、調貨等問題,中間過程三方都知道,為了避免傳達口誤,所以直接讓A與B連絡。這三個月都有提及是否要先退款,A連續幾次都說不退款,要等,都有文字紀錄可證明。
後來A到後面12月時,說我與B說法反反覆覆,我多次告知是否要退款,他一直都說要等。但是後來我與A爸媽達成協議,直接退款給他,當天A沒有口頭答應,但是A當下有用LINE傳他的帳戶給我,其中也先退款了一半的金額。剩下還沒有退款部分,A也向我說可以分期付款給他(有文字證明)。
後來到1月中,A說要去報案告我詐欺,說他匯款給我卻沒有收到物品,但是我在A報案前四天,就已經匯了兩筆的金額給他,在報案後又陸續匯了三筆回去給他。前幾天我去做筆錄,因為當初A報案是告我詐欺,但是做筆錄的時候卻轉成了背信罪?!當下我有詢問員警,但是員警說背信是詐欺的一種?!
當初A匯給我的金額,我是交給B去代購那些物品,我也有把是B收走的款項,簽了切結書,做筆錄時也有交出去。在做筆錄之前些日子,A陸陸續續傳來威脅恐嚇說,要找人到我家去拜訪,說到時候你家會很熱鬧,同時A把我傳給他的訊息,傳給了C,C就回給A說,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找人到他家,看是要怎麼處理,這些訊息,也是A傳回來給我的,我也有把這段內容做筆錄時交給員警。
想要問一下,因為A以及員警皆說,A給我錢,但是我沒有交給他物品,所以是違背誠信,但是代購也是我的兼職而已,我和A也沒有簽下任何買賣契約,只有在LINE當中,A問我說有沒有那些物品可以代購,叫我幫他買。







我是2013年9月中旬在網路上得知職訓局青年就業讚的活動訊息,點擊進去發現是聯成電腦,填寫基本資料之後過沒多久聯成就通知我去聽講解,誤信他們說的話術,就簽下合約,並且上課費用為10萬多,就答應他們簽了分期付款的單子,分30期,一期要繳3520的費用,原定是在10月31日上課(室內設計產學專班),當時我是還沒有工作,他們說別擔心會幫忙我找,過沒幾天也找到工作了(補習班的工作),大約是在9月底的時候!
但是到了10月多,我發現上班的薪水要來支付我我的分期費用很吃力,加上家裡的人極力反對我上電腦課,所以我萌生了不上的念頭,開始上課的前幾天我決定前往聯成電腦跟他們說我不上了,但是他們說你不上的話要繳交違約金,那我就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他們回應2014年4月多還有同樣的課程,建議我可以上這個時期的課程(也就是2014年4月的課),但是這期間費用還得繼續繳付!! 那我聽了之後也答應了! 過沒多久,快12月的時候,我被補習班無預警資遣,頓時間沒有收入,心理真的開始慌了!
到了2014年,過年後我發現家裡的人還是極力反對我去上電腦課(有跟家人說明課程調到4月份開課),我此時也想往外縣市發展,所以我決定不上課了!! 並且跟聯成電腦終止契約(到目前為止我一門課程都沒上過),可是我不知道該如何寫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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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敘述我不知該怎麼濃縮簡短的寫在存證信函之上,只好請求高手幫忙我,在下感激不盡~!!

本公司於中壢大江購物中心專櫃之員王曉慧於本年度二月二日,將產品售於顧客呂小姐,銷售本為正常行為因此筆交易王曉慧兩件產品應收三千九百元,只入帳 兩千一百九十六元,另一件收取限金並為上報公司,由王曉慧自行帶回,且入帳之產品的發票王曉慧並無給於客人也無提供保固卡,而自呂小姐口中得之,王曉慧是 以所謂的員工價售予他故才沒有發票的,但公司並無所謂的員工價且不需入發票的規定,並且此是如非呂小姐回櫃所取保固卡,時至二月七日公司完全不知情,而此 事也言重違反我公司與百貨公司的契約,在百貨公司上班許久的王曉慧不可能不知情,再者如以王曉慧所言,不入帳是為替呂小姐抓帳以方便降價,那麼入帳的第一 張發票為什麼不給於呂小姐,敝且二月號發生的事情為什麼隔這 麼久還不入帳,且公司根本不允許所為抓帳的事件發生,因此根據上述內容,公司認定王曉慧是偷竊公司之產品,在私下授於呂小姐以換取限金圖利.而呂小姐的部 分公司認定其在不知情情況下才會和王曉慧達成交易,顧不追究,但我公司與他的對話內容以全程錄音,而王曉慧不分雖公司認定其行為已明顯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屬於公訴罪之竊盜罪,但唸及其年紀尚輕,暫時不語提起訴訟,否則對其日後人生不論就業或相關往來有及大隻影響,但公司仍保留一切事正,做為四後提起訴訟 之所需,而近日櫃位業績大幅下滑盤點損失,以及相關商譽損害之賠償,公司仍像王曉慧求償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傾王曉慧一週內與公司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否則我 公司將提請律師提出訴訟.
為了提升業績我才不得以抓帳提升業績,因業績不好櫃點不好沒生意公司將請林經理與我懇談,因2月2號只入一筆帳其餘金額我是跟透明代和發票包裝 在一起,如有其他筆才能一起報帳,是本人忘記交接給配班,但公司業績下滑並不是我故意的,我也很努力銷售,但此公司像我求償20萬 ... 我根本沒能力付己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疏失存在,建議您再與公司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乙承攬甲公司的a工程之b工程,約定由乙完成該b工程之施作;甲在與乙訂約後,又將a工程轉發給知道由乙承攬b工程之丙公司,雖有口頭提及b工程已需由乙完成,但卻未在其合約中清楚載明;但在甲公司通知乙公司開工進場後,丙卻延遲通知乙進場,在乙電話詢問時更以營造不同意進場施工,並以另有其他廠商有意低價進場施作,並找乙協調可否降價施工;就在乙赴現場並將丙提及不同意進場之事詢問營造主任及監造,時卻獲告知b工程隨時可進場施工,但材料尚未進場及完成查驗如何施工;在協調過程中並只顧談增加工項不增加金額方式,強迫如欲進場就得接受,不然即使進場也會不能如期請款等語,後經重新檢討計算後不予答應,經向甲公司反映後,但甲公司卻要求乙公司前往該公司直接與丙公司協調,並要求如不前往將依違約論,請問
一、甲與丙合約未提及乙合約需負責施工部份,丙是否應遵守甲與乙方之合約,乙方可否以甲方違反契約立即解約並要求甲方賠償
二、丙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降價或增加工項不增加工程款之方式;另丙方在協調過程中提及不配合降價或增加工項,將不能如期請款之言論是否涉及恐嚇



補習班於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
用之百分之十。
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
之二十。
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
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
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為約定之給付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
日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
第一項約定應繳納費用,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
。但學生繳納之代辦費,不在此限。
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物品者,應發還所代購之物品。
我的有兩個契約
第一個是102/11/5簽的101專案電腦AE班
修業期限是102/11/6~103/3/6 四個月
金額是108000
分36期 每期3千 有繳了3期
有104輔助金,不過到現在都還沒收到。
實際我去上課是11/29
第二個是102/11/18簽的資訊全修班
修業期限102/11/19~103/3/19
金額是72000
分24期 每期3千 繳了2期
這個則是都沒上過,有贈送別的課。
學承是跟我說,第一個要退要付金額一半,還要扣掉我有付過的金額,所以大概還要4萬多
第二個則是要退還要付5成到7成
我12月26日就有打電話說要退
然後那個負責人很多事情要忙,要出差無法幫我處理,就一直拖
又遇到過年期間,到現在已經2月了,都還尚未處理
103/2/13有寄了存證信函也有跟消保會申訴
這麼多錢...不知道該怎麼辦





律師,您好!
今日建商回覆我說
1.後陽台他決定裝欄柵,當初模型陽台是空的,我遇到幾戶住戶大家都想做個防雨的窗戶,並不是格柵欄,擋住了視野及逃生疑慮
2.車道-->契約書本來就有兩個通道,硬要改成一個通道通行,只願意拆除部分障礙物(花台)
3.最近發現大樓與透天防火巷距離可能沒有到1.5公尺,因為大樓後面圍起來漆磚牆及在本棟大樓最後面一棟G12-1樓前後面陽台漆磚圍起來可以說G12沒有防火巷(這樣沒有違法嗎?)
住戶抱怨專區資料含圖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762960&p=2
4.還說目前2/3住戶未交屋不能先立管理委員會,那目前施工車道陽台根本沒有發通知意願書給大家簽屬,怎麼可以說全住戶都同意,就我家不同意
請問我該如何自救?



我想請問最近跟公司發生的事情
原本我們公司 是三班制 我是跟我同事是做中班的
做了快2年 到最近幾個月中班的人 都被資遣光了
我跟我一個同事 沒有被資遣 之後突然10月份的時候
告知我們說要調去晚班 公司要改成兩班制
我們沒有反映甚麼 因為晚班錢比較多 所以就沒關係 調就調吧
我們做到11月20號左右 公司副課長 有跟我們說
我們可能會被調早班 我們表示不願意 畢竟錢少了很多 經濟上會有困難
之後他說 不要亂說喔 我只是說有可能 還沒有確定
直到12月底約30號左右 公司 就貼出公告 我跟我同事確定2月1日要調去早班
我們公司有規定不能越級報告 所以我們就先找副課長談 表示我們不願意坐早班
但是第一個副課長 跟我們說 我們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沒辦法談
我們就找另一位副課長幫我們向廠長反映 廠長也是轉達說
我們的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我們就找一天早上
來找廠長談 他表示說他在10月的時候就已經根副課長說我們編制要調到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但是副課長並沒有轉達這件事讓我們知道
所以我們到現在才反映 廠長表示我們太晚講了 公司已經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你們2月還是要來早班 我們表示經濟上 真的沒有辦法配合
我就問廠長 是否我們沒有辦法配合的話 就必須自己自動離職
他回答我 對! 我們10月的時候有簽過一張是否願意配合公司輪調意願的調查表
我們簽願意 期限3個月輪調一次
我就說 那張不是詢問意願而已嗎? 他說又說這張是為了尊重我們
發出來讓我們知道一下公司之後要做甚麼 公司打算變成一班制
他說我們剛進公司時所簽的 條例裏面有一條 願意配合公司調派
所以他們 可以決定我們要去哪一班做 真的可以這樣嗎?
不能配合就可以要我們自動離職嗎?
副課長承認沒有告知我們以及廠長要我們自動離職的部分我都有錄音
公司收到後就找我們談 說我們怎麼不跟公司好好談 直接去報
但是我們從公告出來開始就不停的反映 一直在等 都沒有給我們消息
馬上就要2月了 我們也只能去求助勞工局
見面時公司一直強調他們沒有違法 你們一定會輸
你們有那個時間跟錢 陪公司這樣跑嗎?
我去勞工局的時候 勞工局的律師說 公司雖然有簽願意配合調派
但是對我們有利的不需經過同意 但是不利的必須要經過我們
我們薪水沒有變 但是晚班多一個津貼差了1萬多
還有一點我比較擔心我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寄出存證信函
但是我去報勞工局的時候 好像已經超過30日了
因為公司 一直拖延我們 開了至少8次以上的會 一直找不到人
今天公司傳訊息給我說:昨天晚班協調輪調結果 沒人可以配合
只有你們輪調早班一人一個月 如果同意即日起上班3月開始輪
我說不能 他就說 那調解會見
為什麼別人不能配合 就可以 我們不能 就要我們自動離職
我們也有經濟上的困難 去領早班的薪水怎麼生活
會做晚班的人一定是有經濟上的需求才做的 不然誰願意
他們這麼有自信 是不是我們真的會輸?




我的母親於民國92年過世,當時委由律師辦理家族所有拋棄繼承(不是限定繼承,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在一段時間後才發現律師漏了辦理小孩(應該是第二順位孫子輩)的拋棄繼承,當時該律師承認錯誤,並簽立契約同意日後產生相關債務均由該律師負責。當時孫子們都小,現在逐漸滿20歲了。問題1:是否契約須有效期間是15年?15年後是否要重新簽屬?問題2:若律師發生不幸了或無能力在日後債務處理,例如沒有財產等,那這些孫子們是否就會莫名承受債務?問題3:拋棄繼承漏辦理,是律師的職業疏忽,是否項醫療糾紛一樣有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或扶助方式?問題4:是否可以要求律師一次解決所有債務問題?但因不了解母親的債務與是否其他債權人,目前暫時無被請求償還債務。問題5:我要如何保護我的小孩不受這些因為業務疏忽造成的傷害?
感謝您的回應








1.這種屬於即時可以知道的訊息 我覺得還是跟書面通知不太一樣 或許會被解釋為如果沒有即時回復 要約就失其效力 2.不過覺得有疑問的是 如果要去上班 單純用訊息通知 這樣幾天後 你會主張說契約已經成立 我要去上班? 聽起來很不可思議 3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 我在101年和房東簽訂一份租賃契約 , 原先約定是獨立電表計算 ,且電費為1度4元 , 有一個但書是"若政府的電費有調漲時 , 他們得以按照比例調整電費" , 目前在102年後就沒有再繼續簽訂契約 , 已經自動轉成不定期契約了 ,電費是半年收一次 .
我的狀況 : 102年後第一次收費時 , 他以台電漲價為由 , 導致他的用電成本提高 , 在收費時才單方面告知我 , 目前他已經將電費調整為6元 , 然後他們一直威脅我,若我不滿意可以搬家 , 造成我的困擾 , 因為我有問過台電的收費 , 他們說是採級距收費 , 最高1度收費也差不多5元左右,之後我就要求房東將半年的電費收據列出 或者告知我用電的電號 , 若真的有漲的這麼高時 , 我也願意繳納這些費用 , 但房東一直用這是機密, 拒絕提供給我資料 , 但後續協商多次 , 房東終於把電費降為1度5元.
我的問題 :
1 目前我的租屋契約已經轉為不定期契約 , 那房東可以用不滿意他調漲的電費或房租的理由要求房客搬家嗎 ? 若之後他將電費調整為1度10元 , 我也只能被動的接受嗎?
2 若之後台電降價時 , 我是否也可以主動要求房東調降電費呢 ? 若我要求房東調降電費,若他不接受 , 再度要求我搬家, 那房東是否有違法呢?
3 像房東不提供他繳電費的資料 , 這樣是否合法呢?

DEAR 大大:
我和爺爺及奶奶,自幼一起同居至今(同戶籍~不曾遷出)
於2012年奶奶發生車禍~(無自我能力+行動不便)須有外籍看護照料,
加上爺爺年紀已高(意識清楚.又是奶奶的監護人)將現金給於我(孫女),
以臨櫃提領方式(無轉帳紀錄.無書面契約.無公證效力之行為.同戶籍狀態下
.無創業之實.尚也未婚中)自己留有一間房子,他們的生活起居都是由我在打理~
不管是申辦任何福利之文件.就醫收據.看護繳費單據.日常醫療用品收據~我都有留存
由於姑姑一直洗腦爺爺~導致姑姑揚言要提告我騙取爺爺的現金~
請問我這樣是否有構成?~我有這些的單據是否能成為照料她們的證據?
如果走上法院我的勝算大嗎? 我還須提供什麼當作最有利的證據嗎? 謝謝!!律師~~

律師您好
請問婆婆身分為佃農 之前把土地出租給人當小吃店 去年底地主發現要收回土地 經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後 地主同意103年12月31日再將土地收回並要求要拆除地上建築物 該小吃店與婆婆簽的租賃契約為97年7月31至1004年7月31日止 您沒看錯 就是1004年 之前簽的合約都是6年為一期 這次竟簽了一千年>"< 多次與該小吃店老闆溝通 告知今年底地主要將土地收回 所以希望他們能在今年7月底前搬離 可是老闆卻說租約未到期 他們不搬 地主也拍照向苗栗縣政府舉發違建 (目前建管處尚未來拆除) 請問遇到這種房客不願搬離的情況 該怎麼處理 我們又該負哪些責任以及要如何做我們才能將自身的損失及責任降到最低 勞煩辛苦的律師為小女子解答 辛苦您了 謝謝





您好:三年前租賃了附帶家具的房屋,契約簽訂時有包含退租時,須按照交屋時現況回復清潔遷空還與屋主和應以善良管理人使用維護房屋,除因天災之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如房客故意或過失不當而致造成房屋或所附之原有裝潢,家具及家電有所毀損,房客需付修繕及損害賠償責任.但除了房子經過使用後的自然耗損狀況除外.
但上個月退租時,屋主提出(1)系統廚具的其中一面門板有變色,因為無法單烤一面門板,所以需要其他的門板也要一同重新烤漆----(但因為此門板是最靠近排油煙機的部分,我認為應該為長年使用所造成的,屋主要求負擔全部的烤漆費用是否合理?)(2)廚房出水的逆滲透濾心更換費用----(我們在入住的時候,屋主自行幫我們更換,也在契約延長時,自行提出要幫我們更換,但是退租時,屋主主張當初提供我們新品使用,所以我們退租時,需要還他新品,請問他們跟我們要求此項耗材的費用是否合理?)(3)系統廚具的水槽有損傷費用要求----(當初入住時,廚房的水槽為樹脂,但我們也沒有特別注意,但現在退租時,屋主主張水槽有碰撞痕跡與刮痕,所以需要更換,因為是系統家具,所以費用尚未提供.很怕他們提出高價要求.....但是我們也是正常使用,這算是自然耗損狀況嗎?或是我們可以提出水槽的材質就是經過長久使用而會產生的自然耗損嗎?)
(4)冰箱門磁條更換費用--(屋主提出他們交屋時,門磁條狀況良好,但目前門磁條有發霉的狀況,要求我們要支付更新的費用,請問這合理嗎?我們也是正常使用3年,而且也不太確認當初他們交付我們時的狀況,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屋主當初出租我們之前,他們也使住在此處,房屋內的設備也有使用過,才給我們使用的,而且我們也租賃了三年的時間,有些東西當初也沒有想到要拍照存證><,還請您們提供解決的辦法,謝謝!!



您好
父親過逝後遺留下來的房子,母親及三位姊妹放棄繼承,決定由我及哥哥二人共同繼承,且需平均負擔母親的相關費用(住所費、水電費、保險費、醫療費…),為怕口說無憑本人與哥哥白紙黑紙寫下需對母親應盡之責及相關費用,並註明違約者,需付200萬給另一名有照契約照顧母親之人(此契約為我與哥哥互相訂定)。隔年房子出售變現後,哥哥態度改變,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目前於新北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水電約12000元/月(契約約定:費用應由本人及哥哥平均分擔),但哥哥每月僅願支付2000元的費用,多出來的費用一率不予理會,也曾說出不怕我提告的話…想請問一下:我可以提告嗎?因為與哥哥寫的契約書沒有去公証,不知道有沒有效力?過程需要很久嗎?如果他把名下房產故意脫產的話…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了呢?麻煩指教…感謝~
ps…母親與姐妹當分放棄的部份是否可因哥哥違反與我約定,而有機會拿回回來呢?
我提告
還是媽媽與姐妹提告
哪個勝算大呢?




甲.乙.丙三人是學生時期同學,畢業近20年各有各的事業及工作,去年11月初,開公司的甲在一個聚會中找了乙.丙,談合作新事業原來甲被客戶倒過所以尋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因為他的新產品市面不多,乙.丙以甲有過不錯成績的經驗,同意投資甲的公司,甲股份40萬,乙股份30萬,丙股份30萬,原來是希望用新公司來營業,卻因甲不捨舊公司有10多年的經營,因此將股份投進了舊公司,乙因為有基本工作,所以並未參與之後公司營運,而丙剛好轉換跑道,因此跟著甲跑業務,沒想到12月初甲收到一封國稅局的信函,沒去注意,造成國稅局查扣甲原公司的稅,而造成乙,丙當初所投資的金錢,都被國稅局扣走.
甲之後有跟丙解釋說會補錢入公司,也跟朋友借錢持續進貨買賣,但現在的模式與當初所談營業方式相差許多,而丙因為是同學當下並未落井下石卻無法諒解甲公司有稅務問題,確未曾說過,乙更是被瞞在鼓裏不知一切,(甲希望丙不要說怕乙翻臉)只覺得一季都過去了,為什麼該有的財務報表都沒有給他(乙因甲的態度一問三不清,早考慮退股,只是當初並未說明退場機制)
而後丙從其他同學那得知其實甲是有房產,(甲並沒很清楚給乙,丙得知)因此氣憤甲不將房產處理讓公司可順利經營,(甲曾透過丙向丙及丙朋友借錢應急給貨款)因此想請教可以用什麼法律途徑逼甲正視這問題,甚至拆夥.因為甲並不積極,若走法律,以乙出面告嗎?丙當證人可嗎?是用業務侵占或是詐欺或是背信呢?丙已經知道一切也可以跟乙一起告嗎?
因甲有朋友說當初乙,丙投資並沒寫任何契約及但書,且投資本就有好有壞,僅是道德跟誠信原則,故甲並不積極處理,但有公司登記甲是董事長,乙是股東,丙是董事

甲.乙.丙三人是學生時期同學,畢業近20年各有各的事業及工作,去年11月初,開公司的甲在一個聚會中找了乙.丙,談合作新事業原來甲被客戶倒過所以尋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因為他的新產品市面不多,乙.丙以甲有過不錯成績的經驗,同意投資甲的公司,甲股份40萬,乙股份30萬,丙股份30萬,原來是希望用新公司來營業,卻因甲不捨舊公司有10多年的經營,因此將股份投進了舊公司,乙因為有基本工作,所以並未參與之後公司營運,而丙剛好轉換跑道,因此跟著甲跑業務,沒想到12月初甲收到一封國稅局的信函,沒去注意,造成國稅局查扣甲原公司的稅,而造成乙,丙當初所投資的金錢,都被國稅局扣走.
甲之後有跟丙解釋說會補錢入公司,也跟朋友借錢持續進貨買賣,但現在的模式與當初所談營業方式相差許多,而丙因為是同學當下並未落井下石卻無法諒解甲公司有稅務問題,確未曾說過,乙更是被瞞在鼓裏不知一切,(甲希望丙不要說怕乙翻臉)只覺得一季都過去了,為什麼該有的財務報表都沒有給他(乙因甲的態度一問三不清,早考慮退股,只是當初並未說明退場機制)
而後丙從其他同學那得知其實甲是有房產,(甲並沒很清楚給乙,丙得知)因此氣憤甲不將房產處理讓公司可順利經營,(甲曾透過丙向丙及丙朋友借錢應急給貨款)因此想請教可以用什麼法律途徑逼甲正視這問題,甚至拆夥.因為甲並不積極,若走法律,以乙出面告嗎?丙當證人可嗎?是用業務侵占或是詐欺或是背信呢?
因甲有朋友說當初乙,丙投資並沒寫任何契約及但書,且投資本就有好有壞,僅是道德跟誠信原則,故甲並不積極處理,但有公司登記甲是董事長,乙是股東,丙是董事


1.如果當初甲就知道公司經營情況 還是遊說乙丙將資金投入舊公司 導致還沒有營運就被查扣 這可能會有詐欺罪的問題 2.建議可考慮先行提出告訴 陳述相關事實後 相關罪名都主張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
父親過逝後遺留下來的房子,母親及三位姊妹放棄繼承,決定由我及哥哥二人共同繼承,且需平均負擔母親的相關費用(住所費、水電費、保險費、醫療費…),為怕口說無憑本人與哥哥白紙黑紙寫下需對母親應盡之責及相關費用,並註明違約者,需付200萬給另一名有照契約照顧母親之人。隔年房子出售變現後,哥哥態度改變,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目前於新北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水電約12000元/月(契約約定:費用應由本人及哥哥平均分擔),但哥哥每月僅願支付2000元的費用,多出來的費用一率不予理會,也曾說出不怕我提告的話…想請問一下:我可以提告嗎?因為與哥哥寫的契約書沒有去公証,不知道有沒有效力?過程需要很久嗎?如果他把名下房產故意脫產的話…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了呢?麻煩指教…感謝~~



您好
父親過逝後遺留下來的房子,母親及三位姊妹放棄繼承,決定由我及哥哥二人共同繼承,且需平均負擔母親的相關費用(住所費、水電費、保險費、醫療費…),為怕口說無憑本人與哥哥白紙黑紙寫下需對母親應盡之責及相關費用,並註明違約者,需付200萬給另一名有照契約照顧母親之人。隔年房子出售變現後,哥哥態度改變,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目前於新北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水電約12000元/月(契約約定:費用應由本人及哥哥平均分擔),但哥哥每月僅願支付2000元的費用,多出來的費用一率不予理會,也曾說出不怕我提告的話…想請問一下:我可以提告嗎?因為與哥哥寫的契約書沒有去公証,不知道有沒有效力?過程需要很久嗎?如果他把名下房產故意脫產的話…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了呢?麻煩指教…感謝~~


您好 我想請問
除夕當天早上突然有人在我的窗外(套房)施工
掛上了某議員的賀年帆布廣告
這個帆布完完全全擋死了我的窗戶
現在房間內完全不透氣也透不進光線
房內也充滿帆布的塑膠味
而且這個會影響我居住權益的工程 完完全全沒有通知過我
詢問過房東的代理人之後 他只說了要我自行割一個v字氣孔透氣
但即使是割了氣孔,陽光還是完全照不進房子裡
白天房內黑到需要開燈
目前的屋況 跟我當初簽約時的屋況完全不同
是不是已經是違反了當初所簽的合約?或是影響到我的權益?
我有提出幾個改善方式給對方:
第一個 降低房租(無須拆除) 協調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第二個 無條件讓我提早解約(原訂契約至103/02/28,無須拆除) 電費與租金我會照居住天數付款
第三個 拆除廣告
以上是否有不恰當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