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依題示情形,已逾三個月租金,您可發函定期限催告租金,若期限內未給付,再發函終止租約。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為民法第455條規定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226條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規定租約期限之租約總額計算之。大約為總額之百分之一。

您好
合約是一年, 房客租金已逾三個月(30,000元)沒給房東, 房客已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已違約, 房東有寫存證信函給房客, 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 且房屋不敢再出租給別人, 房東欲向法院遞民事起訴狀, 請求歸還鑰匙及支付租金, 不知法院何時會判決, 不知房客何時會還鑰匙, 因此不知如何處理租金到期部分及租金未到期部分及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請問
租金到期三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租金未到期6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可以請求那些賠賞?可依據何法條? 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
已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限期遷讓及歸還鑰匙,對方不履行.



請問律師:
一般房地產或是預售屋 建商 都會用"紅單" 來收所謂"訂金" 即在正式書面或是主契約成立簽署之前就要收款
建商依所寫的"訂金" 來收金額 數千或是數萬圓不等
但是在正式書面契約或是主契約簽署成立之前?? 一旦有一方反悔 建商沒入"訂金" 不歸還
並且引用民法248與(或)249條 之文字"定金" 來視之 依此沒入"訂金"
請問 中華民國民法 "定金" 是否 等同 "訂金"
為何絕大部份 建商 都在書面預付款等文字 或是 "紅單" 上一慣用 "訂金" 卻不用 民法條文上之"定金" 等到糾紛 發生時 都要改用民法條文上的 "定金"
亦有 民法庭法官 將訂金等同定金 來作判決 書面撰寫 並引用民法248 2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很清楚 在法條上定義 "訂金" 與"定金" 不相同 不能混用 為何在中華民國 法律上 仍然是 隨民事庭法官 個人見解 來判決 或是 引用 判例

訂金種類有分很多種,成約、證約訂金,違約訂金、解約訂金。一般都是成約訂金,也就是說除了證明契約成立,若違約會沒收訂金。
定金與訂金,其實都是一樣,只是用詞有差而已。
請問律師:
一般房地產或是預售屋 建商 都會用"紅單" 來收所謂"訂金" 即在正式書面或是主契約成立簽署之前就要收款
建商依所寫的"訂金" 來收金額 數千或是數萬圓不等
但是在正式書面契約或是主契約簽署成立之前?? 一旦有一方反悔 建商沒入"訂金" 不歸還
並且引用民法248與(或)249條 之文字"定金" 來視之 依此沒入"訂金"
請問 中華民國民法 "定金" 是否 等同 "訂金"
為何絕大部份 建商 都在書面預付款等文字 或是 "紅單" 上一慣用 "訂金" 卻不用 民法條文上之"定金" 等到糾紛 發生時 都要改用民法條文上的 "定金"
亦有 民法庭法官 將訂金等同定金 來作判決 書面撰寫 並引用民法248 2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很清楚 在法條上定義 "訂金" 與"定金" 不相同 不能混用 為何在中華民國 法律上 仍然是 隨民事庭法官 個人見解 來判決 或是 引用 判例






日前家人買房子,當天11/21家人對於簽約過程不懂,即代簽約付30萬,事後本人發現合約書上的建物坪數才4.8坪(只註明含增建部份),其他皆未說明,與當天看到的使用坪數不符,擺明是違建,當初基於信用對方才會簽約,故11/22本人即立刻電聯及簡訊向代書及3位民間仲介及屋主說明不購買此屋且立即中止合約。但3位民間仲介翻臉不認人回覆已簽約了,認定30萬要沒收且屋主也不接電話。讓人真的很生氣
此簽約過程未告知有消保法規定30天的契約審閱期,誘使家人急著先簽約且拿走高額價金,刻意隱瞞重大事項,且簽約當天也未出示土地&建物&他項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實際權狀相關資料證明,當天僅只有一份代書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相當草率,且無提供履約保證服務。



當初我是八月七號搬進來台中市潭子區某間雅房,然後先給房東租金3000元,並有雙方簽下租屋契約書,並請房東每月十號收房租。
十月二十一號有在索取房租3000元每次都說這樣不行!沒有給房租就給我搬出去,所以當下跟公司借支3000元給了他。
到了十一月份的竟然說要在十一月二十五號收到房租3000元。
當初搬進來也有明說每月十號領薪水才給他,就是說十月房租等到十一月領薪水在給他。 房東這樣是否明顯違約?
如果當日十一月二十五號如果我未付租金3000元,如果房東不服氣反而報警
請問依照租屋契約書上彼此所簽下的合約,未到是否就不用提早繳交房租?
如果房東在十一月二十五號未收到房租,警方在現場 警察是否有權利將房客驅趕離開住處?




最近買了間30年左右的中古屋並委由熟人裝潢,但裝潢過程中造成鄰居漏水,後來查修,確定了是因為共有管線的問題,查了三天發現,因為房屋是所謂的『販厝』(建商建一整排的房屋),當初是兩家配有一支共有管路,而我跟隔壁的部分,因為管路已經靠過來我家約1公尺多了,所以工地主任施做時,沒有特別注意,加上水電的部分又都是拉新管,所以這支共有管路就被處理掉了,而大約過了三、四個月後,鄰居打電話跟我說他們家的二樓浴室無法排水,造成了一樓漏水而且裝潢也受損了,所以要求償,我的問題是:
1.因為目前的狀況是管路已經去掉約三個月以上了,鄰居才發現漏水,其次,目前清查管路,也發現管路其實早就有堵塞的情況,而且因為是老房子,設計的其實不好,出水口也太低,都是淤泥,這樣子的話請問責任(賠償)的比例應該如何計算,而復原裝潢的部分,是否可以計算折舊呢?
2.另外,因為這個裝潢是找熟人介紹,所以當初開工沒有特別訂立契約,就賠償的部分,我並不介意幫他負擔一些(大概我的上限是3成),請問這樣子在法律上我是否站得住腳?或是有相關的資訊可供參考呢?
3.最後是如果鄰居獅子大開口,我應該有哪些作為可以保護我自己呢?賠償是一定要賠的,指是不希望被當成"潘阿"!!
再麻煩各位律師、先進提供我意見 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鄰居對要請求,則應提出單據為依據,所以即便進入法院程序,法院仍會其單據及合理性去判決,但前提是您要針對其所提出的部分去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金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該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金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該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規定顯有違反勞基法之虞,若對方公司要強制要求您履行,則您可以拒?,當然對方公司有可能上法院告您,但您可以提出抗辯,實務上也不乏有此勝訴之案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是由:
2012/1加入, 2012/7起因出國工作辦暫停多次, 2013/6返台工作, 因本身粗心沒注意到
且未接到true yoga通知,就這樣未注意到暫停時間在2013/7已過,一直到2013/11收到紙
本通知繳納2013/ 8-10 $6000費用, 主動聯絡客服說明原因並表示抱歉希望能夠減免這
3個月費用, 並表示從2013/11起繳費重新使用, 但客服詢問總公司後堅持我還是要付...
問題:
我查了"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請問這個體委會的令是有法律效用的嗎?
2. 是否可以使用以下第14條, 宣稱無效
"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定日(不得
少於十日)完成繳納。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含)日,
業者得停止消費者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
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契約
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業者未終止契約,致契約仍為存
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業者應無
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 因為這件事太不爽, 搞得我想解約了, 解約費用是否同理可用第7條
當初是期限月繳型會籍(12期月繳型) 月費1999
按此計算: 1999*5個月*20%= 1999 是這樣算嗎?
謝謝




契約在概念上並非必須雙方當事人均簽名於書面才會成立,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構成契約,例如與銀行借款之借據,通常也不是每件皆有銀行之署押,但借款人簽立之借據,只要載明有借款人向該銀行借款之約定內容而交付銀行收執者,在實務上仍會被視為是足以證明該借款人與銀行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據,故本件或許應先釐清:
在該書據所載相關內容是否足以確定您所擔負債務其契約相對人係為何人(您違約時得享有違約金請求權之權利人是何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有下訂一台中古車1萬元訂金
車價24萬
貸款20萬,因貸款利率過高,所以我並未答應撥款,也未過戶交車
甲為賣方,乙為我買方
合約內容寫: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乙方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時,甲方得以沒收乙方所付之價款(若該車產權已過戶,乙方同意甲方將該車所有權過戶為甲方並回收該車)乙方不得主張異議。
我想請問,若因此不購買,是不是僅僅被沒收訂金一萬元?賣方無權要我再多付其他金額,對吧
再請問價款的意思是什麼?不應是我違約還要付全車車款吧?
另外,若取消交易,讓賣方沒收訂金,此份買賣契約是否自動失效?還是必須賣方在合約上寫同意此買賣契約作廢失效?我怕即使沒收訂金,改天車商還要以此合約要我屢行合約,麻煩幫我一一解答,謝謝






您好:
我家人,張牡丹小姐於102年7月9日委託台灣房屋買台北市新義區吳興街600巷76弄一房,簽約當下即簽本票,成交價金為1060萬元,張小姐年逾60歲,本身經濟條件不好,不識字,同時患有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就診,因張小姐精神狀況不好,導致交屋有延遲,因而我在銀行撥款後,被仲介通知被賣方向我求償延遲違約金,雖然仲介有居間協調賠償金額,但我認為這次的買賣仲介有明顯疏失,包含簽約流程,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以及買方要向我求償延遲金,是到要交屋前2天,我才被告知,仲介說他之前有提醒過我們,但是我聽到的只是買賣延遲的話對賣方權益守損等,並無提到延遲金的部分。以上,今日要交屋,付仲介費及延遲金,請問我要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請問:
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且簽約人是寫張牡丹代,名沒有寫代誰,這份合約是否能成立。




我真的快被這個二房東給氣死了>-<煩請各位解答
今年9/27日跟房東簽定一般制是合約 租約從10/1起(無到期日),每月的1日給房租 押金為一個月,承租範圍是店面的一半(承租範圍為口述)契約上填的是店面一樓
1。9/30就地方結束後就直接搬到新址,之後就是噩夢的開始了;隔天在整理的時候就告訴我這裡不行那裏不行的,我說那跟我們當初說的不一樣,竟然回答我說,喔那是我們認知的不同,不明白你已經承租給我了,這個地方我就有使用權,告知你我要做甚麼是尊重你,你沒有權力干預,又回答拉:不然你搬走,合約我們撕掉都不算數,...........,最後我使用的空間變小了,租金不變。
2。客人借廁所,他不外借還說客人如果有性病他們都不知道,...........,所以廁所不外借,只能自己上。還嫌棄我朋友多= =
3。10/30在自己的地方架設了,從外觀判斷類似行車紀錄器或是錄影機的東西,往我的地方照。
4。收聽音樂跟廣播,音量比我在家裡聽還小,他說魔音傳腦= =
5。當場有她先生跟我朋友在場,罵不要臉
其實做生意是和氣生財,我不想要跟他計較,已經著手再找店面,也已經跟他們說了,可是越來越誇張,不知道我該如何取證或是有相關的法條可以遏止他們的行徑
(後來打聽了一下,跟他們分租的店家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當初也是用隔壁派克的名義招租的)

我真的快被這個二房東給氣死了>-<煩請各位解答
今年9/27日跟房東簽定一般制是合約 租約從10/1起(無到期日),每月的1日給房租 押金為一個月,承租範圍是店面的一半(承租範圍為口述)契約上填的是店面一樓
1。9/30就地方結束後就直接搬到新址,之後就是噩夢的開始了;隔天在整理的時候就告訴我這裡不行那裏不行的,我說那跟我們當初說的不一樣,竟然回答我說,喔那是我們認知的不同,不明白你已經承租給我了,這個地方我就有使用權,告知你我要做甚麼是尊重你,你沒有權力干預,又回答拉:不然你搬走,合約我們撕掉都不算數,...........,最後我使用的空間變小了,租金不變。
2。客人借廁所,他不外借還說客人如果有性病他們都不知道,...........,所以廁所不外借,只能自己上。還嫌棄我朋友多= =
3。10/30在自己的地方架設了,從外觀判斷類似行車紀錄器或是錄影機的東西,往我的地方照。
4。收聽音樂跟廣播,音量比我在家裡聽還小,他說魔音傳腦= =
5。當場有她先生跟我朋友在場,罵不要臉
其實做生意是和氣生財,我不想要跟他計較,已經著手再找店面,也已經跟他們說了,可是越來越誇張,不知道我該如何取證或是有相關的法條可以遏止他們的行徑
(後來打聽了一下,跟他們分租的店家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當初也是用隔壁派克的名義招租的)

家父民國90年經商不利負債,又家母不善理財,於是父央求二姑幫忙處理整頓債務,期間公司依舊正常營運並營收&相關帳務皆交給二姑.★ 90.03.20 眾長輩討論之下決定將父親六筆農地ABCDEF設定抵押權600萬(抵押權人為三個姑姑; 存續期間-90年~93年;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600萬) 以保全祖產不被外面債權人作執行拍賣. 因父親在農會及合庫等欠款幾百萬 由母親出面跟阿嬤借了四百萬週轉並交給二姑發落,由於外面債權人擁有許多父親開的本票及支票,與二姑討論下★90.04.17-將 G , H 兩筆農地(當時市值約400多萬)以買賣名義過戶給二姑子女 實為假買賣暫代保管 之後二姑把支票及退票陸續贖回(用誰的錢並不清楚),並稱借出三百多萬
91年尾父親往生,姊弟&家母繼承遺產-----------如今阿嬤已躺在病床上靠呼吸器維生 即將前往天國二姑聲稱亡父還欠他一百萬 要塗銷必須分割讓幾塊阻礙他道路的鄰地賣給她(前幾年我說要她塗銷我賣掉所有土地還錢給阿嬤養老 她又不肯 因為不是賣給她 仍會擋她路) 扣掉欠她的債剩一百多萬拿去還給阿嬤(實為她們分贓 )最近二姑聯絡我若再不理會 稱要去法院執行權利 要拍賣我們土地 法院指示他先送調解
Q1.法律上是否可能有阿嬤轉移債權給女兒的可能性? 二姑有阿嬤的匯款證明及提款證明及阿嬤曾被二姑套話出言想追討欠款之錄音檔 因為六百萬抵押權當初是為了怕祖產被拍賣而做假設定,而媽媽是跟阿嬤借錢但沒借據(阿嬤不識字) 父親法律常識不足因信任自己姊姊所簽下的600萬借據也沒寫是欠誰 活頁紙寫了凌亂一堆花了多少錢用在哪然後尚欠600萬簽名(甚至連簽名是怎麼來的都相當可議)
Q2.抵押權人並非阿嬤,而是三位姑姑(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 而另外兩位姑姑是願意無條件塗銷的 若只剩二姑沒圖銷是否意味他即便告贏最多也只能要到200萬?
Q3.G H兩塊地是否可當作還款依據?(由借據看二姑有她100萬的領款證明 及 30萬的匯款證明) 兩筆農地過戶名義為買賣 實並無金流證明 也無收據 價值早就超過欠二姑的錢 只是他硬凹
Q4.本票退票都那麼久了,何況並不是簽給二姑本人的應該是沒啥意義吧?
Q5.抵押權契約書 之附帶合約部份 立約人是亡父 但名字卻不是他簽的,是否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事實經過:
家父先前借給一百萬給朋友a君(債務人),有簽本票已於兩年前強制執行 ,去調財產資料後發現a君有一間房子申請法院拍賣,不過a君只有房屋地上權,暫且拍到第二拍之際 後來跟a君說要分期還款,寫和解契約,載明a君把這間房子出租,並且把租金拿來償還我父親的債務,前幾天已經去法院撤回強制執行, 法院已經寄送一張債權憑證給我們
問題:
撤回強制執行後解開查封,不知這位a君假設未來將不動產轉移給其他人 此舉有無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 之毀損債權罪?很怕這位a君會想辦法將房子轉移掉,到時候求償無門民事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會勝訴嗎,請教各位,謝謝喔
p.s.當初急於和解就沒有將a君房子抵押


2012年11月3個人合開一家餐廳,3人有簽契約都是出資股東,分別為甲乙丙,甲股東原本有領店裡薪水(股東兼員工)2013年8月時白天出去工 作晚上回來幫忙沒再領店裡薪水,乙股東則是偶而來店裡幫忙沒領薪水,丙股東也想遵循甲股東的模式,於2013年10月出去工作不在領這邊薪水,但是丙股東 2013年8月及9月都沒領到薪水,甲股東跟乙股東不聞不問,丙股東該怎麼辦?
店裡的帳大家一起管理的,上下班沒有打卡,薪資也是直接拿現 金,都沒有保勞健保,只有負責人(甲股東)有保健保,但支出的帳有登記在一本簿子裡,每月薪水給予都會記載,當初契約也沒規定誰負責什麼工作,都是3人決 定,現今丙股東已沒在店裡,所以一些帳務都不清楚,丙股東可否拿回2個月薪水?
店剛開幕即有負債30萬,近幾個月有盈餘開始還債,每個月還3萬已經還2個月,債權人是負責人(甲股東)岳母,甲乙股東回應則是先還債,等有錢再通知丙,丙股東8.9月還在職(股東兼員工),請問這樣合理嗎?


各位律師您好:本人於FB原欲購物1件物品,但三天內尚未匯款前,於FB私訊告知賣家,本人要取消購買,賣家堅持不給取消,本人告知賣家本人提前告知取消購買,總比收到貨7天之後不滿意退貨來的好吧!賣家事後告知我將我列為黑名單並公告於粉絲專頁上,本人好心提醒賣家小心觸犯個資法,並告知本人並不是沒有告知取消購買,而死不匯款,結果賣家未經本人同意於自己所經營之公開粉絲專頁,公開po本人與賣家的私訊內容之圖檔,並用言語攻擊本人,內容大致上為「此人(即指本人)威脅我,一下子說要退貨,一下子說個資法....」,並致本人慘遭其他粉絲言語攻擊,而賣家公開之私訊內含本人照片,雖本人所擁有之FB帳號並未使用真名,但實質上大頭照是本人照片,且本人從未於私訊或公開場合(包含網頁)用任何言語攻擊賣家,只請賣家別觸犯個資法...任何有關之法律。另外賣家又傳聲音檔給本人,內容大致如下:「一直指責本人行為誇張,以及宣稱他(賣家)為經營網購事業,自行墊款數十萬元,並且每日只睡眠2~3個小時,一直說本人取消購買對他造成損失,又說如果今天本人原說要購買十件,到最後取消,賣家是否也要承擔.....。」,此聲音檔造成本人身心傷害,且部份內容與本人無關,本人也於事後告知賣家為何不購買,因為賣家未標示物品材質,而且賣家指稱只是代購並非買賣行為,但賣家於公開粉絲專頁販賣並未標示為代購,亦無標示原購入金額與代購價,僅直接標示購買價。
1、請問賣家未經他人同意直接張貼他人私訊(含本人照片及擁有帳號名稱)是否已涉嫌:個資法、隱私權以及個人肖像權 2、另外賣家一直強調於私訊+1代表購買 契約己成立,不得取消購買,請問這是合法契約嗎?如我於三天內告知取消購買(未匯款前),請問有違法嗎? 3、本人可以將證據拷貝版(圖檔+聲音檔)提告賣家傷害罪嗎? 4、賣家是否有強迫購買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