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四月間,經由友人介紹網路上有一名代購業者(以下稱S女)可代購便宜且有保固的3c商品,我初跟對方訂了三組(以市價之5折購入),承諾兩週到貨~商品如期收到,且跟原廠公司確認過序號無誤,後來我把這個消息告知好友(以下稱J男),對方認為可以買來後轉手賺一筆錢~於是託我跟S女下單,金額共9萬5000元,先匯款給我,並且由我匯款給S女,第一批手機尚未拿到,J男表示他又有一筆閒錢可運用,於是又請我幫他下單,此次共9萬元,隔了一個月,預計第一批手機到貨的日期已經到了,S女卻一直有理由推託不出貨,說要退款又完全沒了連絡,最後報警了才發現S女本身有詐欺前科,且利用便宜3C商品詐騙,受害者遍佈全台各地(報案時警察告訴我的),目前此案尚未開庭,連人有沒有抓到都不曉得,但J男請我下單的部分共18萬5千元,要求我還錢,但確實這兩筆金額我都全數轉給S女,根本就沒錢還。
請問:
1.我是不是一定要還這筆錢?
2.如果一定要還,我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是不是會被告?

關於台端問題說明如下:
1.這筆錢需償還,因J男是交給你。2.建議找J男協調償還方式,至於會不會告你,就決定於J男的想法。需進一步諮詢,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我在今年5/29跟朋友一行8個人去錢櫃唱歌,朋友有攜帶K他命,因直接在桌上使用太明顯,我身上有個名片盒,就提供出來給他磨使用,唱到快結束時我就把我的名片盒收回包包(裡面還有一點點殘渣,我就捲了一根菸來抽),結果已打電話買單的同時剛好被警察臨檢,搜到一包不足一克的K他命,當然我包包內的名片盒也沒有倖免,一行8個人被帶回派出所驗尿,其中只有我與另一位男性有人承認有吸食K菸,做筆錄他承認K是他的,我承認名片盒是我的,然後警察就在那邊硬刮我名片盒上的殘K算我的,後來天亮之後移送偵查隊,大約中午我就可以走了,K他命持有人卻被移送地檢署,說他是毒品轉讓,今天6/13我收到地方法院地檢署的傳票,要我6/24以證人身分務必到庭,請問我這樣除了罰金之外,還會有另外的刑責嗎?
P.S當天喝了很多酒,真的不太記得筆錄的內容,我有承認我有抽K菸,名片盒也是我的,我只覺得警察好像一直在牽我的口供,因為他有問我東西是誰的,我回答說:他不已經說是他的了嗎?(男性友人) 警察又問:那就是他請妳的嘛!什麼的~其實我真的不太記得了...因為那天派出所做筆錄時真的喝了不少酒,我很擔心開庭時口供跟當初派出所做的有出入,我會不會很容易由證人轉被告呢?如果我被由證人轉被告是否可以行使緘默權呢? 煩請律師為我解答,謝謝。感激不盡!!

律師您好:
因今年過年期間,家人工作執勤時,經過市場不小心從後方撞倒一位先生,(因市場較擁擠,當時看左前方,未留意右前方出現一個人),當時速度很慢,對方跌倒後,家人隨即下車察看對方傷勢,並詢問是否需陪同送醫,對方表示膝蓋很痛,但說應該沒關係,所以只留下家人的聯絡電話跟姓名~
而家人過完年上班即接到警局電話表示被告肇事逃逸(因是公務汽車,故透過警局找到公司),才知道當初留的電話撕錯張,留成客戶的名字資料,而又因一開始電話就抄錯,被撞者打過去姓名與電話不符,憤而到警局報案…
被撞者後來膝蓋有骨裂,目前已賠償並簽立和解書,近期家人到偵查庭開庭,偵查官表示需寫陳報狀,並附上當初留下的聯絡資料
想請問:
1.陳報狀需如何撰寫,有何特別注意說明事項,對家人比較有利?
(家人真的不是故意留錯,事發後也很積極與被撞者聯繫並負責,但目前較難解釋的是撕錯聯絡資料並當初抄錯,造成名字與電話不符,而偵查官請其提供資料,當場也不願多聽家人的解釋,但目前僅能提供當時撕錯的客戶名字及電話…也不知道哪裡抄錯…)
2.像這樣的狀況如何處理比較好?
3.目前被告肇事逃逸,但當時有下車並欲帶對方就醫,對方表示不需要,這樣也算肇事逃逸?
謝謝您 辛苦了~
這件事讓我們煩惱很久,不知如何處理比較好
再麻煩您回覆

本件答辯內容或屬實情,但畢竟在邏輯上明顯有點不合一般常理的情況存在,是否能夠獲得不起訴處分,答案恐怕不是絕對的肯定,若被告之前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的話,建議您們思考一下怎麼小心地拿捏尺度,避免檢察官認為被告是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而斷了爭取緩起訴處分的機會。
另外,若已與對方達成和解的話,被害人若能出面來為被告求情,基本上也是對於爭取緩起訴處分有所幫助的,一併提供參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損害債權罪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換言之,如其所負債務受有確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
本件如果債務人確實是在您取得執行名義後,將該機車予以過戶加以隱匿財產者,其行為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並不因為事後將財產回復原狀而解免其刑事責任,且就本件其事後回復所有人登記之情形而言,實際上更彰顯被告先前所為過戶他人之處分行為其目的即在於隱匿財產,逃避債權人追償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去年6月因為網拍分期設定被騙了3w現金、5w的智冠遊戲點數,
我是在嘉義被騙,但查到現金流進的戶頭人住在基隆(去年十月第一次公文),所以案子轉到基隆。
終於在今年6月6號寄來第二次公文,卻是不起訴處分書,認為被告是徵才被利用戶頭,真正的首腦在大陸也沒抓到,被告並無幫助故意,犯罪嫌疑不足。
公文最後寫若不服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高等法院檢察長申請再議。
有兩個告訴人,同一帳戶騙了兩個人的錢。我將處分書打出,我真的需要幫助。><
內容如下:
1.被害說在人力銀行刊登履歷求職,101年6月17日,接獲一名自稱"大哥"的成年男子來電,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司機,並約同日某時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被害雖知曉若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有可能被作為詐財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將其所申辦之富邦基隆分行提款卡交付"大哥",並告知密碼。
同年月18日下午6時,"大哥"所屬之詐騙集團打給另一被害人,騙了1w5,同天晚間8點22分換我被騙3w,及5w的遊戲點數。認被告涉刑法30-1、339-1。
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刑訴154-2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3.被告堅詞辯稱:網路求職,"大哥"叫伊先去影印存摺幫面及內頁,稱要給主管看伊與銀行往來是否正常,"大哥"看他存摺尚有餘額還陪他將餘額提出,伊在提款輸入密碼時,"大哥",又說要測試伊之提款卡是否正常使用,不疑有他,將提款卡交給"大哥"
,稱至統一超商櫃圓機測試,伊在路旁車內等候,不見"大哥"返回,"大哥"電話也是空號,伊也是被害人。
4.經查帳戶係被告申用,且告訴人對方、我,上揭時間分別匯入該帳戶之事實,僅能佐證上述帳戶係被告所申用,無從佐證被告確有參與或幫助詐欺犯行。況上開帳戶於100年6月30即已開戶,迄101年6月4日,仍有三筆方金額匯入,可知被告正常使用中,且於報告被告將提款卡交付"大哥"前不到半個月內,仍在正常供其匯入金錢使用,橫諸常情,若被告確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實無將自己近日內仍在正常匯入金錢之提款卡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理。參照一般幫助詐欺犯係將長久未用之提款卡提供詐騙集團使用而申辦帳戶領得提款卡後旋交付,顯有不同,被告所辯尚非無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犯意。
現今詐騙方式推陳出新,先詐騙他人帳戶資料,再持以詐騙其他被害人匯款,已常見,本件案情,衡情即有可能。被告既然與告訴人皆屬被害人,實難僅因被告遭詐之客體(提款卡)與告訴人(匯款)有所不同,即獨為不利被告之推定。
告訴人(我)被騙購買智冠公司遊戲點數儲值時之ip資料,發現無論其會員地址或ip位置皆顯示"cn",有調閱智冠公司查詢儲值交易資料等在卷足參,益見實施犯行之人在對岸,屬跨境犯罪,而本件除悉上揭帳戶係被告所申用及告訴人有匯入被騙款項外,尚查無任何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被告參與或幫助此跨境之犯罪行為,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事實認定。
末按,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之效力。」,又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2明文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認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即揭櫫"無罪推定"及"罪疑從輕"之基本原則核與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一致。
本件既查無被告係有償出賣、出租或無償提供其上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之確鑿事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何犯行,揆諸上述說明,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想請問:
1.這案子還有另一受害人,另一受害人如果提出再議成功,那於我的部分也是有同等效力嗎?
2.我搜尋知識+的相關,有些會詢問被害人是否和解、緩起訴,但我並沒有被詢問過就接到不起訴公文書,請問這跟我報案筆錄說請檢察官幫提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是否有關?還是所謂的和解、緩起訴都是在起訴對方後才有可能的後續?
3.這種情況,刑事如果不起訴,民事起訴我要回我的錢的機率有多大呢?
4.再議書自己寫通常會被駁回???
5.處分書上說"認被告涉刑法30-1、339-1",可是我覺得"339-2"也有耶,"339-2"論刑比"339-1"重,我可以從檢察官的引用法條不適當方向切入寫入再議書嗎?
6.刑法刑訴在詐欺部分有探討過失責任嗎?這適合寫進再議書嗎~"~?被告為何沒有在發現帳戶被盜的隔天去銀行處理止付或掛失,導致晚上一連串的詐騙發生?可以寫入再議書嗎?
7.再議7日,有把週休二日算進嗎?這兩天假日我好難熬,想去法院諮詢,卻沒開…
謝謝熱心又專業的大人們幫看QQ~感激
就算只是一點意見對我都是莫大的幫助。
我只剩兩天可以再議了,救救我><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個案子再議能不能發回的關鍵可能在於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是否真如其所述「好傻、好天真」,結合被 ... (恕刪)
許律師你好~真的很感謝你的回覆><
我只知道被告的姓名與住址,其他一無所悉,我只知道錢匯出被騙了,提供了匯款明細、發票給警方,連被告也是收到公文通知才知道是誰,現在處分書說積極證據不足,我不曉得我還能提出什麼…
處分書第一段,是在說被告知曉金融資料外洩有可能淪為犯罪工具還是假定而已~"~?
如果是說對方知曉
那他為什麼提款卡被對方拿走,還能自己在車內等,怎麼放心,又為何被騙走帳戶第一時間,甚至是隔天都沒有親櫃掛失止付,
我可以把這些寫進去再議書裡面嗎?






事發案由: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3060203551
再來經過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60700259
就在今天 6/7 號我收到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案號案由 偽證等案件 以被告身分被傳喚
我想請問大大們
我該怎麼做?馬上請律師嗎?
至於傷害案要與對方私下和解了,
撤銷告訴後我這個被檢察官起訴的還會在?
我是初犯完全無任何不良紀錄在身上,
可以獲得緩起訴嗎跟勞動服務嗎?
傷害案傳喚我的檢察官跟對我說"恭喜你多一條偽證罪" (彭x虹)
現在偽證罪傳票上的檢察官卻不是彭小姐換了另外一位檢察官!
這是正常的嗎?

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我出庭幫一個損害賠償的官司做證人,原告是原來租在我現在租的這個7樓的房子裡,被告是住在正樓上8樓,因為疑似8樓製造噪音7樓因不堪其擾而提告。沒有多久我就租了這個房子,白天,晚上確實聲音都很擾人。後來我決定出庭來作證。8樓鄰居知道我要出庭作證後,有去管理室查閱我的管理費繳交狀況,管理室竟然全部告知,包括最後一次繳交時間。甚至在法庭上提出我是因為管理費有欠繳記錄,認定我經濟狀況不好,質疑我要聯合原來7樓承租方敲詐他們。
我想請問,類似這樣的情況,我認為我的個人隱私已經受到了侵犯,感覺非常不舒服,我可以用什麼樣的法條提告??是妨礙秘密或是最近新上路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你好,
想請教姊姊與男方未婚生子,現在孩子已經六歲,要求強制認領官司從第一次開庭(去年3月)到現在已經開庭過4次,這當中傳喚過證人(我姐的朋友)證明交往及懷孕,也傳喚過我姐的小孩去問話(問他之不知道法庭上被告座位上的是爸爸,孩子回答:不知道(因為完全沒見過面,只聽過名字).
我們提供過與男方的錄音檔及逐字稿給過法官(內容證明他知情孩子是他的,且有錄到他願意給錢,還討論到孩子將來的發展...等),法官也要求對方去驗DNA被拒絕,但7月份又要開辯論庭,這案子到現在就因為對方不肯配合去驗而延宕進度,雖說有條文或是最高法院判例有過因自由心証而判原告勝訴的例子,但我想請教 這樣的證據下(對方拒絕DNA,我方有錄音檔證明他知情且願意給錢)原告的勝訴機率大不大? 難道對方不去驗DNA我們一點辦法也沒有?!
如果有需要請律師,我們也願意(在新竹),只希望事情快點落幕.
只是這案子勝訴後,若對方不同意監護權給原告,又要打監護權官司跟教養費官司...若請律師的話,請問是如何計價? 謝謝!!
Emily

這位是我的學生,
想請問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們:
1.原告和被告是好朋友,但被告無照駕駛,單純吃完飯要在原告回去而路上出了車禍
2.肇事責任是被告越雙黃線超車不慎,導致原告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膝挫傷併撕裂傷
求償明細如下:
1.醫藥費18363元
2.看護費140000元(均由原告母親擔任看護協助其日常起居事宜)
3.其他必要費用5100元(電熱毯、去疤痕膠等)
4.增加交通費用61500元整(醫院往返費用和搭乘計程車前往學校費用)
5.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整
6.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四十二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整
這位同學並非無誠意和解,
但是由於家中經濟真的有困難(目前就讀夜校、以前是日校生但是沒錢才休學讀夜校半工半讀)
而原告也是自願上車且知道被告並無駕照,
請問這部分原告是否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大約幾成?)
從第一次求償36萬到這次求償42萬,
實在不希望這位學生被敲竹槓,
對方態度非常強硬調解委員會也無出席,
只說金額不到就是法庭見,
想請問對法律熟悉的各位,
這是對方的民事訴狀,
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主要是原告父母想求償,倘若原告願意作證,那金額是否得以減免?)


魚仔您好:
有關您詢問事項,經本律師研究後,簡覆如后:
一、關於機車雙載發生車禍造成後座人員受傷,後座乘客是可以向騎車之駕駛主張侵權行為的,此與後座乘客是否知悉駕駛為無照或自願上車並無關連,故除非係後座乘客乘車時刻意為干擾駕駛之行為(如搔癢、在耳邊呼氣)並因此造成駕駛車禍之情形,始有過失比例之問題。
二、另,對方請求之費用部分,對造都可以請求,惟對造當然就各主張部分需提出明確之證據以實其說,否則,法官亦不會准許。其中,看護費用部分,此可大為爭執(傷勢是否已達不能自理生活之狀況),特與提醒。
三、以上係針對您詢問內容簡覆,如欲更為詳細討論開會,請不吝與本律師連絡。電話:23971998。 魏千峰律師 敬上


我今年33歲,我哥36歲
小時候,父親家暴,對母親與哥哥毆打,
搞外遇,暴力恐嚇, 母親當保人陪掉房子,
期間沒有扶養義務(就算有也沒多久)
小時後到處搬家逃離,卻一直被找到,
母親為了生活,還赴日本當所謂的候鳥媽媽(就是非法拘留在地打工)
我高中時,父母親已經簽定離婚,
目前母親與哥哥同住,我自己在外住
日前,父親想要進去我哥的房子,
說是探視孫子,但是我們都覺得這個人到來是擾亂生活,
後來我哥打電話告知,說以後別再來往,別打擾生活。
於是父親就去控告我哥 遺棄 和 恐嚇
前幾天台北地院已經有開偵查庭,
我哥也有承上答辯狀給檢察官,
檢察官問父親是否還要告,父親是堅持的
但是對於一些我哥陳述小時候的種種暴行
父親是都不同意的,說我哥說謊,
未來還是會在開庭,
後來,父親打電話給母親,說如果不道歉
要連母親跟我都告,
但是我們沒有錯,為何還要扶養他?
怎麼會這樣被告遺棄?甚至恐嚇是恐嚇啥?
我想請教,
這案件如果進行到最後,
家暴法可以保護我們以後不用扶養他嗎?
我,我哥,我母親的證詞,
(母親曾被踢導致肋骨骨折,哥哥被打,驗傷單也在,但年代有點遠)
可以提供給法官作為有利的證據嗎?
感謝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後,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此即所謂發查制度。
循上所述,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有可能是警方因為接受檢察官之發查命令再行補充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而通知您前往說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先陳述一下,被騙的情形,再說起訴書的內容,有不少問題想請教大大們
三年前,一位朋友的朋友(簡稱A),開了一家(二類電信)專門替人節省電話費的,
我進入該公司先做業務性質的工作,後來A叫我當內勤,專門顧機器跟電腦的,
沒幾個月就被市刑大,以電信詐欺抓了,開了幾個庭,就被起訴了。
當然工作中,有去確認公司有營登,有查過二類電信的內容,我也常問A是否合法,
A也再三保證合法,我跟A有簽下切結書,內容就是A保證公司及工作內容是合法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訴書內容:
核被告A; B; C; D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Z提供行
動電話門號供上開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一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A、B、C、D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品,為被告A、B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移送意旨認被告A、B、C、D。另構成電信法第49、56、65 條,惟查被告
ABCD,縱有違反電信法第49條,依同法第65條規定,係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可知該條規定係屬行政法,刑罰無涉。
次查,被告ABCD,使用之SIM卡或係向他人購得或自己所申辨或他人無償提供
分別業據被告ABCD,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在卷,是在無其他之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該些SIM卡中有他人遺失或非法取得,自難認定被告ABCD,有何電信法第56條
所規定『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情形,自均不成立該罪,惟設如成立
犯罪,此部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該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附此敘明。
問題如下
1: 我是B~~~ A方不斷向我保證及簽立切結書,保證合法,也出示營登,我再偵
查庭都有給檢查官,為何起訴書上沒說明?
2:切結書,對我有沒有幫助,有些人說那是我們私下簽立的,並沒有效力?
3 :這份起訴書,我的位置是B,刑責大約會被判多重呢?
4: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判刑OR刑責會較輕呢?(我完全不知對方有做非法
的事情)
5:A在起訴書上是寫 承認所有罪狀,那我不就列為正犯了,我是算正犯、共犯,
幫助犯呢? ( 偵查庭,我不斷的有跟檢查官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做非法的)
6:此案的詐騙金額是 7000元台幣,有些文章有說,金額也是判刑的依據,那這
樣會判多久呢?
7:,自均不成立該罪,惟設如成立犯罪,此部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
該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這段話,我不了解意思,能幫我白話文
嗎?是不是,有成立犯罪,又要怎樣,是嗎?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通常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不過,如果法院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為仍有證據必須進一步調查的話,還是會開庭審理的。因此,實務上不乏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的案件最終判決無罪的例子。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因此,如果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可能就要儘快具狀到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否則結果恐怕就不太妙了。
本件在偵查程序中如果您已經委任律師處理的話,建議您趕緊與先前委任的律師聯繫具狀向法院聲請開庭、聲請調查證據,俾使法院早日還您清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本件以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另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再行訴訟應會遭到法院駁回。
2.本件依照查調財所清單之結果,恐怕無財產、所得可執行,後續可考慮聲請扣押其勞保投保單位之薪資或郵局存款(以上二個部分一般情形未必會在財所清單上顯示,此種情形聲請強制執行須依債權金額徵收千分之八計算之執行費),或者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費用是1,000元,只不過日後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時,要補徵收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 有精神分裂症有醫師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的人 檢察官可以先用證人傳票要求去開庭
不到5分鐘開庭時間就讓證人轉被告嗎?
2. 在無認定任何前提下憑一只手機是買來的 有購買證明 就說他犯罪嗎?而且還用拘提方式
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分裂症)
3. 銀行留下的個人資料 被檢察官誤用當作犯罪證據? 已向銀行查證資料沒有被更改過
檢察官卻用別人的資料來證據 如何處理
4. 檢察官可以讓一位有精神分裂症及身心障礙手冊的人 ,檢察官卻不讓他吃藥 被居留12小時後開庭嗎
5. 檢察官可以在開庭時恐嚇被告嗎 ? 檢察官講話方面及檢察官行為 要求被告認罪可以嗎 (可調地檢署影片)
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分裂症)
6. 檢察官在開庭時揮動手上的2張紙告訴被告說 你不承認 我簽下去你就會被收押 恐嚇口氣, 請問這樣可以嗎?
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分裂症)
7. 開庭時到結束 檢察官一直用恐嚇口氣認定被告有犯罪,一直要求他認罪並且說不認罪要多告你幾條罪 請問這樣可以嗎?
被告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分裂症)
8. 明知道被告有精神疾病 檢察官卻讓一堆刑警到家搜索 無搜索到任何物證,就用拘提方式要求去地檢署嗎?
9. 被告也查不到任何有犯罪行為 通話記陸及銀行匯款資金,卻一直有自殺的念頭 這樣如果伸冤呢?

最近我老婆跑了好幾天後回大陸~丟下兩個女兒而且還兩個生病又發燒!我媽氣的碎碎唸~於是念到介紹人介紹我老婆時說多乖怎樣ㄉ~(因為我老婆會跟我爸媽大小聲~很不尊重它們)所以我媽很氣!唸呀唸才脫口而出由其是她公公特別兇!我媽才告訴我~她上次去是"差不多1年多前"ㄑ介紹我老婆的大陸新娘家找介紹人(也是大陸籍的新娘想問她我老婆不見了有沒有去找她!結果被她公公用髒話亂罵一頓而我當時沒陪我媽去對方家所以不知事情經過~而且我媽也是個60多歲的人也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權益(向帶錄音之類的東西)也沒想到她公公會用髒話亂罵我媽!所以當時並無任何證據!直到最近我老婆又跑了~我媽才在碎碎唸的說給我聽~而且她公公罵我媽~還說我頭殼壞掉~我聽到很不高興~要我媽帶我去它家向我道歉!去它家後我並無直接闖入~先在外面看有人嗎?後來他公公看到我們才從裡面走出來~我才向前詢問它"你是不是對我媽說"你兒子頭殼壞掉"(當時詢問口氣並無不當或大小聲)結果他不但不說明又對我媽用"*****"之類髒亂對我們亂罵~後來我才生氣說你兇什麼~也跟它罵起來了~但是我並無向對方動手~髒話是有對罵!就這樣你來我往ㄉ!後來它跑去拿一隻扒土的東西吧!也不知道到底叫什麼!只知道它鐵爪朝上木棒朝下~(它們是開園藝ㄉ)想打我!但是我並不怕便靠近它說"有種給我敲下去呀!雖然鐵爪有碰到我手但是只是輕輕ㄉ褲子有被它碰到後的土的衡機~我就叫我媽快去報警~可是我媽怕它真的敲我於是很緊張的檔來檔去的~我就直接跑到車上拿手機報110(因為我不知我們這分駔所電話)當電話通時~我便向詢問警察站在它家外面門牌告知地址有人罵我還想要打我~並請它們敢快過來處理~講完我便在它家外面等警方到~警方很快的來了!我便馬上告訴下車警察說有人罵我頭殼壞掉!並且拿出東西作勢要打我!而且馬上跟警方說我
要告它罵我!(當時還在它家外面)後來警察就進去了~說我要告它是嗎?"我說是"警方就對我們說好那到警局做比錄~於是警方對我說妳們先到警局~我媽便開車帶我ㄑ當地派出所"我們等了差不多快15-20分有ㄅ!於是我叫我媽去看怎麼那麼久!(對方家離派出所跟本不用5分鐘就可以到了)(當天是24號早上已經跟客戶約好時間要去台中的)過沒多久警查終於回來ㄌ!我只見我媽車子跟著警車後面也到了~警方進來時是要先做我比錄ㄉ!但是我媽由於跟客戶約好時間了!小孩在家只剩我爸顧(因為前天才發燒感貌)我媽就很急怕客戶那來不及~警員並說比錄製作需2小時左右!警察也知道我們趕時間~於是告訴我們回來在做比錄也沒關係!我們不疑有他要離開時~那個老人家便大聲嗆說為什麼我們可以先走~後來我很氣ㄉ跟我媽說不然做完比錄再走~客戶那邊到時在說了~警察帶我到轉角處的一個辦公桌開始詢問我事情經過~由於重點是"我告訴警方說它罵我頭殼壞掉 ~還罵我們三字經已及拿東西敲我大腿褲子留下土的痕跡"警員看了一下~警方問我"罵我頭殼壞掉"有證據ㄇ?我說我媽當時自己去的"我媽被罵她可以忍受就算了更不可能亂說話的~我沒ㄑ卻也罵我"妳兒子頭殼壞掉"所以我才到它家要求對我道歉!反倒是被它又一陣亂罵起來!警方說其實可以大事化小~意思說我沒證據它說我神精病~我說但是至少它有打到我~而且大腿褲子留下土的痕跡警察也看到了!後來我媽堅持先ㄑ客戶那,警方也表示這沒什麼嚴重ㄉ就說有事先ㄑ處理,到時再做也一樣!於是我們走ㄌ我媽自己ㄑ台中我沒心情所以在家工作~重點來了~"直到當天因該是26號ㄅ禮拜日!早上帶孩子ㄑ考試下午回家差不多4點半左右~我媽接到派出所電話要我們前往做比錄時間是5點到警局(我媽就趕快幫2個小孩洗澡)我叫我媽快點實在已經很累了(連小孩子都還來不及吃飯,及我大女兒因為有熱筋鑾,所以每天固定晚上7點要吃抗顛癬的藥,想說做一下筆錄因該不用多久,也差不多5點ㄌ)我們就先趕到警局~"重點在這"結果確是變成對方告我"恐嚇"及"要帶流氓ㄑ它那"我敢對天發誓~也對警員說我沒恐嚇他"及"要帶流氓ㄑ它那"並問警員他有證據嗎?為什麼告我"恐嚇"及"要帶流氓ㄑ它那"員警只說我可以ㄑ法院再說給法官聽嘛!我就回員警那麼我也可以隨便說說告它ㄇ?不是要有證據ㄇ?員警只說它們只負責受理!並說到時它沒證據我也可以告它汙告呀~(而且員警並不是當天到現場的警察!而且這個警察態度特別差又很兇,而後來發現當天我報110後到現場,要幫我做筆錄那個員警就坐在值勤台那)請問~明明當天24號是我用手機打110報案的,並且是我先告訴員警說"我要告它罵我的頭殼壞掉~還拿東西想打我"(難道只是當天有事先走~也不懂得自保~及事情嚴重性!警方也說我們先處理事情後再做也一樣"就因為我們當天先走結果變成我是"被告"了嗎?而且告的理由讓我覺得很誇張,好像真的我有~恐嚇它及帶流氓ㄑ它那被現場逮捕一樣~為什麼~這樣公平嗎?我沒犯罪過!更別說懂得自身的權益了與法律了?只覺得太不公平了!
而且它閒閒ㄉ又有錢跑法院沒差~而我和我爸爸(60歲了)還是要每天工作,才能養家活口的人~我真的不知道那裡得罪它了~就因為我老婆也在幫忙工作沒回大陸~就對我媽媽罵而且連我也被扯上ㄑ罵"你兒子頭殼壞掉"這天理何在呀!請各位懂得法律相關的幫我解答好嗎?因為老婆跑了~與這事件~我快沒辦法專心工作ㄌ!請幫幫我好嗎?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