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祖父(母)留下了一塊地,祖父(母)也都健在!!!
地約120坪是共同持有3個兄弟各為3/1.地上包含我們家(房屋)
房子約30坪剛好在地的中間左右兩旁是空地約41坪和田地約49坪(祖父用來耕種)
田地上也有留下曾祖父(母)住的紅瓦房
最近2叔公和3叔公再吵說要蓋工廠和賣土地!!!!
所以要分割土地如我們不同意分割就要強制分割!!!!!
我想知道如果要分割那我們家的房子(登記為祖母所有)應該要怎麼分?!
強制分割又是怎麼分?
又剛好在中間兩邊如果分割好給2.3叔公我們家沒路可出!
如果分割土地我們是否可優先選擇地的位子來保留房子和出路?
去詢問立委助理!他說分割可能就是我們家(房屋)保留然後左邊一點右邊一點分割給我祖父!
那該如何保留出路???
我們現在煩惱的事房子保住了可是卻沒路可出了!!!!!!
家人擔心道路變成使用者付費意思是我們要過就要付過路費!
分割是否可以將那一點變成我家的出路!!!!!
或是道路不變左右各一點我們是否可以將房子打掉重新蓋?因為怕打掉後就不能蓋了!
因為旁邊土地是農耕地我們家打掉的話是否也變回農耕地?
先說出前因後果
我剛去了一家麵店待了一個月,因為餐飲業辛苦,加上大多數人喜歡待公司,所以老闆的員工流動率非常的高,老闆的夢想是在三年內總共持有三家店,老闆要留我,所以打算跟我簽合約,給我的大餅是,兩年內讓我當店長,但條件是我要做滿三年,之前也答應會慢慢推出網拍讓我賺,等人力夠,就當作是我跟老闆批貨,在網路賣,而只要我願意留下來,以後我想加盟,資本不夠,也可以跟老闆借,但是要算利息,今天已經簽了一張,但是卻跟我當初想像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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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內容如下:
儲備:23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無紅利
組長:24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任滿六個月,申請考核 無紅利
副店長:26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任滿六個月,申請考核 無紅利
店長:32000 調薪期:2年 有紅利
總店長:38000 有紅利
說明:紅利獎金已工作滿一年者,依當年度營收獲利情況,結算後,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員工,給予紅利獎金,發放時間為次年六月。
正職人員每跳一個級數,須經考核,通過後始可調薪。考核未通過者,需一個月後,才可申請補考。
工作時間:正職人員,每日出勤工時9小時
正職人員每月四天公休日,須配合本店公休日,外地人員排除假日,可連休2天,事先排假
餐費:正職人員,本店提供65元以內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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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當初說,會和我簽一張,我該有的福利都有的合約,而我也一直以為當了幹部後,假會變多,但假卻只有四天而已,我問老闆,店長假只有四天? 老闆說,服務業假你要多少? 不要不知足了。
我也跟老闆說,其實紅利每月發,幾百塊,員工就會幫你賣命了,我看到要一年才發,有點嚇到。老闆回我,他們每月表現不錯的,都會發獎金了,每月的獎金,跟年的紅利不一樣。
而老闆跟我說,他以前打過一整本的公司制度,但因為員工流動太高,所以就沒拿出來了,我有跟老闆要來看。
而我的問題是:我在意的點是,待這個店,老闆給我的大餅是當店長,以及未來加盟麵店,不收加盟金,沒有資本可以跟他借,但要算利息,這樣的契約,能給我甚麼保障?
而我跟老闆說到,不是要簽三年嗎? 老闆回我,你現在就想簽三年啊? 我說不是,我以為是現在就要簽,老闆說,你怕我找人替掉你喔? 老闆說,不會啦! 我這麼缺人手,要人就來不及了。
老闆跟我說,這樣的合約簽了,保障是我,不是他,因為他要按照合約內容給我薪水,還有升遷,
當一開始看到假只有四天,但也知道到了店長和總店長之後,就會很閒,所以無關緊要,就簽下去了,而剛剛看到網路有所謂的特休,為了避免萬一,想要問問懂法律的人,我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在意的點是,老闆畫的大餅,要執行而已。
例如:
1. 升遷
2. 薪水福利
4. 在網路賣麵,由我來賣
我是於101年9月7號經朋友邀約出來
聽完當下頗為認同才簽下合約並繳了500元
(兩個門號分別是台灣大和威寶+一支雙卡機)
直到最近才深深發現這工作是昧著良心賺人錢根本不適合自己
將近3個月手機也遲遲沒給我
於是下定決心要與鴻森終結契約
但還有個問題苦惱不已
就是兩支門號每個月共800元的負擔真的不小
在下還是個半工半讀的學生
也沒辦法選擇繳違約金這條路
無奈之下上網尋找方法
得知有寫存證信函一途
於是在101年12月13日寫了存證信函並寄出
寄給鴻森的高雄總公司
另寄一份給公平交易委員會
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
我既然已寄存證信函
那鴻森會跟我聯絡商討解決辦法嗎?
因為根據公平交易法二十三條之二:
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請各位律師先生告訴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感激不盡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的伊莉帳號之前借給網友使用,網友他從沒見過,只知道對方的暱稱,後來那個網友有用過我朋友的帳號在論壇上po色情照被警察抓到了,以妨礙風化罪名請他做筆錄,他從頭到尾都否認是他做的,在簡易庭時也呈上證據(他的上班簽到紀錄與po文時間對照,但因為有幾篇是凌晨po的,沒辦法都証明不是他)。
但昨天到地方法院時檢察官抓到證據有不足之處,採不相信的看法,也說了就算不是他,他把帳號借人也是有罪(這邊他很清楚做錯了,也願意受罰),最後是說要起訴他,還跟他說到最高法院都判很重,有想要他當庭認罪的感覺,但因為真的不是他做的呀,發生這種事情他也很無奈,只能堅持立場,說真的不是他,開庭時間也很短(5分鐘左右),讓我很擔心是不是真的會認定是他做的起訴他。
昨天上網查法條:
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就開始很擔心會不會真的被抓去關
1.想請問一下有相關經驗或對法律精通的大大們可以告訴我這樣的情況,法官這邊通常會怎麼判?會不會真的判到有期徒刑呢?
2.因為他家就只有他有穩定的收入,家中還有弟妹要養,經濟狀況很不好,這邊可以跟法官請求從輕判刑嗎?要寫書面文件嗎?可不可以提供我格式呢?還是現在已經太遲了,不能送了?
3.起訴書大概多久會送到呢?
真的很擔心他的狀況,希望大家能給予意見,謝謝大家!!!
被告女a與原告男b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始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男女雙方在女方家,女方家長父親詢問交往程度,女方家長了解交往程度後,當日同意答應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農曆冬至過後舉辦結訂(合辦)婚宴儀式。
因被告a知會原告b,家長父親要求基於禮俗聘金約需準備新台幣 伍拾萬元整,婚宴結束後歸還原告b。
原告b與被告a討論同意以原告b母親之位於彰化縣埤頭鄉之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被告a向第一銀行北斗分行進行房屋貸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當結婚聘金及廚房流理台廚具及臥房寢具更新費用。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核准放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於被告a第一銀行帳戶。
其中壹佰零?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轉帳至原告b母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原房屋貸款餘額。
其餘款扣除保費用與手續費費用餘款新台幣伍拾陸萬?仟壹佰捌拾壹元整,部分金額用於臥室寢具與廚房櫥櫃廚具,其餘金額留置結婚禮俗聘金運用。
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初與DC攝影工作室於溪湖鎮85度C咖啡館達成共識,預定7月初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婚紗,原告b當日預付訂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給予DC攝影團隊,但因前往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前夕因原告b與被告a因DC攝影團對提高攝影費用因而取消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計劃,原告b與被告a雙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共同前往員林鎮中山南路75號緹潔婚紗影象美學簽訂婚紗攝影契約,並於中華明國101年9月12日前往苗栗縣西湖鄉愛莉絲的天空婚攝場地拍攝婚紗照,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 日.9月12日.9月21日.10月30日支付婚紗照費用共新台幣肆萬肆仟捌百元整 。
原告b因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告知想使用智慧型手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中國情人節至員林中山路通訊行購買三星NOTE手機給予被告a使用至今,雖分期費用使用被告a之持有信用卡做為繳款,但每月被告a皆向原告b索取手機購買分期費用繳款。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號以家長反對結婚為理由,告知原告b取消婚約並分手。原告b與被告a以電話溝通方式挽回,但被告a以冷漠且堅持態度拒絕。原告b因傷心過度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於家中燒炭輕生,所幸轄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住家查及時救回性命。
原告b母親得知被告a娶消婚約後深覺房產被被告a詐騙情緒崩潰,操煩至今。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Facebook帳號Nicole名稱與原告bFacebook帳號Eason名稱進行交談對話,並於交談中被告a承認使用者是她本人,並講出:”房子的事情你最好給我喬好一點,不然我爸會找人對付你”等話語。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發現被告a手機聊天程式LINE與男子c聊天內容,內容顯示被告a早已另結新歡。
原告b受上述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並請求位於彰化縣埤頭鄉號之房地產預訂賣出成交價格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扣除被告a向第一銀行貸款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後全數歸還原告b。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緹潔婚紗攝影婚紗照收據影本等證物5件。
二、婚紗攝影當日被告a寫給原告b卡片影本1件。
六、Facebook帳號Nicole 名稱與原告b Facebook帳號Eason 名稱進行交談對話影本1件
七、廚房流理台更新費用收據影本1件
八、被告a與c男LINE聊天紀錄及圖片檔影本2件
請問 以上法條及事件敘述及要求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律師您好:
我之前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現在想終止契約.
我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詢問經由公司途徑而得到的手機之處理方式,回答如下:
本會回覆如下:
一、您101年12月2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關心。
二、查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其得扣除之款項則為參加人所獲之獎金或報酬、取回商品之減損價額等。另同法第23條之3規定,參加人依前開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且前開條文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三、有關您來信詢問退出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時,所辦手機門號違約金及手機贈品之處理方式乙事,依上開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鴻森公司於您行使終止權時,不得拒絕您退貨之申請,而除公平交易法所明定可扣除之款項外,不得再於退款金額中以各種名目扣除其他價金,且負有協助您解除與電信事業手機門號租用契約事宜之義務。至於手機是否須返還、其返還時價格減損之折抵額度,則屬民事爭議問題,非屬公平交易法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規範範疇,故宜由您與鴻森公司循民事途徑解決。
四、另依上開公平交易法規定,參加人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必須以「書面」為之,為利日後舉證,建議您用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鴻森公司(注意非您的上線)「終止」契約,又存證信函撰寫內容可參見「本會網站(http://www.ftc.gov.tw)/多層次傳銷/如何辦理退出退貨」項下所載之參考範例,至於其格式則請洽各地郵局。
五、如果您對本會業務尚有疑問,本會網站建置有相關法令規定、事業違法案例及宣導資訊等,您可進一步查詢利用,或向本會服務中心洽詢(電話02-23510022,地址10051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3樓)。
六、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因此想請教律師我應當如何處理才會比較妥當?
謝謝
乙方因久病憂鬱(領有重度憂鬱症之重大傷病卡),因久病沉迷宗教(私壇)並與甲方簽定30年租約,租約簽訂後甲方即大興土木蓋廟(在乙方原有農舍旁建築廟宇)且超出合約所訂面積。甲乙雙方之建物在同一筆農地上(A農地),超出面積之甲方建物在乙方持有另一農地上(B農地)。
爾後因甲方之經營項目從傳統的免費替人服務(問事)變成販賣金紙+不明中藥(不準香客自備)和直銷產品與珠寶類宗教用品,涉及謀利。更有耳聞利用問事之神明名義要求信徒捐獻。又常因舉辦宗教活動音量太大等問題與鄰居爭執,後續更出現黑道尋仇找錯人(找甲方確找錯乙方),或是迷信宗教導致病患延誤病情的家屬鬧事。(乙方也是迷信宗教,長期食用廟方開的不明中藥,造成終身洗腎) 而乙方家屬不堪紛爭問題不斷出現,用盡許多方法才請廟方搬走,租約簽訂後兩年有收租金後續搬走的的八年未收任何租金。乙方在八年後因腎臟病死亡,其家屬要拆除廟宇,卻發現甲方在付租金的那兩年中,有向地方縣政府做補登記(寺廟登記),而在甲方搬走後的第一年新廟已落成,卻至今仍無將寺廟登記移轉至新址,甲方新舊廟名稱一樣,新廟呈無登記狀態近八年之久,舊廟荒廢八年之久,為已無神像的空屋。 乙方家屬預拆除空廟建築時發現,地上物之空廟建築為甲方執有,聯絡甲方協調,甲方避不出面亦不願意協調及放棄地上物權利。
請問 1.乙方家屬要拆除廟宇,要如何去做呢? 2.法律問題+租約問題的解決方法? 此合約效用與解決?
只要你有到警局驗尿不管是函送或是到地檢署交保驗尿驗有檢察官一定會起訴你而初犯著除非你是在犯罪未發覺前向醫院或檢警自行自首可一次機會免除其刑但你是在犯罪時被警察查獲的就一定會依法起訴初犯(沒毒品前科)現在律法有種兩種判法一是去勒戒二是鍰起訴一級毒品初犯可判美沙冬鍰起訴一年而二級毒品則是輔導與治療而全程一年都是要自費的呦而也不是每個檢察官都會問你要不要接受治療喔所以你在開地檢庭時若檢察官沒問你的話你就要主動提出要接受藥癮治療請法官給你一個自新的機會緩起訴如果你錯過了地檢署開提提出的機會案子到了地方法院你就沒有緩起訴的機會了因為書記官以經將你要裁定勒戒的公文送到了地院就算你抗告也沒救了因為檢察官已經向地院聲請將你裁定受觀察勒戒沒辦法更改了所以如果你不想去勒戒再地檢庭時檢察官沒說你就一定要自行提出或在你案號出來時(你可以打電話到地檢署問)你在未開庭時自行先與你的股別的書記官先行提出或詢問看看這是我個人的經歷啦因為我妹妹就是在地檢庭時沒提出後來才知道可以鍰起訴但一切都來不及了檢察官已經向地院聲請裁定勒戒所以書記官告知是有律法可以裁定鍰起訴只是我們太慢提出所以只好乖乖的去勒戒了而我妹妹也才剛勒戒回來三天而當初也有提出抗告但沒用......以上經驗提供你參考
請教大律師:
問題一
本社區100年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增修訂條文,並公告社區住戶週知,請問這樣社區新修訂規約是否就屬有效,亦或是要完成向主管機關核備程序始算有效?
問題二
管委會在100年向主管機關呈報變更,但送的卻是未修訂前的規約,如此對區權人的權益有何影響?管委會又應負何責任?
問題三
管委會日前於委員會議上討論委員出缺遞補事宜時,所引用之規約與100年公告增修訂之規約條文不符,因涉及區權人之權益,遂有住戶提出質疑,然管理委員竟稱他們用的是新版,住戶持有的是舊版,請問管委會引用未經區權會議決議並公告之規約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或其他法律責任?(補充說明:社區有2位委員出缺已逾三個月,管委會一直不願讓候補者遞補,因此,懷疑管委會變造原規約條文,試圖以此阻擋遞補)
貴版律師您好
1.因持有2顆搖頭丸,遭警方臨檢查獲,經化驗沒有MDMA成分,現場警察化驗只驗出K他命的成分(警察說我買到假的搖頭丸)後來有驗尿做筆錄我有承認我去酒店好奇食用搖頭丸,本人目前也有1件刑事官司在跑(不是毒品的案子),這次"毒品"事件是初犯,
2.想請問我所面臨的判決大概如何,是否可以不要勒戒只判我戒癮治療,並且想請教如何請求檢察官附帶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這樣的判決結果機率高嗎?)?
3.11月19號我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有寄一張傳票給我了 請我11月26日去開庭 (被抓當時只有驗尿就出來了(只驗到三級成分 所以做完筆錄就離開了)接下來就收到傳票,我也不知道報告結果如何,想請問接下來是如何, 傳票上面寫 毒品防制條例案 偵查庭/詢問室 傳喚人:被告
兩年前我們在公寓別墅型社區買了一棟房屋...
我們社區有分公寓區和別墅區...是人車分道有地下室...
我是在別墅區買房... 因此我的所有權狀有土地權狀和建物權狀...
我的地下室車庫外正對面有一塊空地...
空地有一半屬車道...另一半算是一個閒置空間...
這個空間常會有人停放車輛...但因為是在我家車庫正門口...鄰居停放車輛都會知會我一聲...
我也都當禮貌知會... 沒有多想...
因為我們當時一直都以為那塊土地因為就在車道旁...可能是公共空間...
而管委會也一直強調那塊土地是管委會所有...
就在今年三月左右...我家對面的大姊一度懷疑那塊空地應屬他家的地坪...
因為他實際丈量他家的地坪和土地權狀上實際坪數少了七坪...
再加上因為我家門口那塊空地緊鄰他家車庫圍牆...
並且幾乎都是他長期停車在空地上...被管委會一趕再趕... 他不堪其擾所以請求地政事務所來土地鑑界...
在鑑界當天還由社區總幹事全程陪同...
沒想到鑑界之結果...
我家車庫前的那塊土地不是屬於我家對面那戶鄰居... 而是我和隔壁兩戶所有...
土地範圍包含整個車道都在我們的土地權狀之內...
而我們就此單一筆土地...我們的建物就在這土地上...
得知這個消息之後...我和隔壁戶的鄰居也沒有將空地圍起來...一樣提供讓有需要的鄰居停車...
但管委會卻一在的說我們家建物以外的土地均屬管委會所有...不讓我們借給住戶停放車輛...
並且不斷公告說要在那塊土地上畫停車位租給其他住戶...
看到公告後我曾找過社區主委...起先主委已經口頭答應我說尊重鑑界結果... 沒想到過沒幾天又反悔...
又再次公告說那過土地是社區所有...如有不法意圖就要提告...
但土地明明就是在我的所有權狀內...與我的土地所有權狀屬單一地號...
在這個社區也沒有第二個人有這塊土地的所有權狀...
在這期間我也寄了兩次的存證信函...
他們不但不理會也不和我們協調...
甚至後來還乾脆直接不告知的來畫了機車停車位...
想請問律師...
1.我和鄰居把當初買房的合約拿出來一再的研究...建商當初賣房時沒有跟我們簽訂任何有關那塊土地...要給社區公有運用的條約...那麼那塊土地可能是屬管委會所有嗎??
2.我的手頭上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權狀就只有單一地號...而我的建物就在這塊土地上...這樣說來...那個在我建物以外的空間能像她們說的是屬公用的嗎??我知道有一部分因為是車道部分...但我們沒有影響到車道...也沒有將空地圍起來不讓大家過或使用...只是借鄰居停放車輛在車道以外的空地上...而管委會緊咬著有車停在車道以外的空地上一再揚言要提告...請問這樣她們的告訴成立嗎?
3.我們和管委會有多次討論此塊土地之問題...管委會一直拿出建物權狀說建物以外是公設...有此一說嗎??? 但現在所討論的明明是土地問題...在那塊閒置土地上無任何建物...
4.因為在上個月10/23號...管委會在未經我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找人來畫了機車停車格...所以當下我馬上報警請求警方協助...一開始警方說這類糾紛屬民事...她們沒有接受報案...後來在我一再堅持之下他們才說那不然告刑事...又問我們是要告‵‵侵占‵‵還是‵‵竊佔‵‵...請問律師向我這樣的問題應該是屬侵占還是竊佔呢??
事情原由 請大大們幫忙耐心看完 幫忙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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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在玩線上遊戲"神州"發生的事情
2012/10/14 下午4點20分左右
ID為"妙才仙人"的玩家
自稱是遊戲職業前10大高手的分身且有配方可以幫我合成武器
(ID取的跟十大有相近之處 騙取他人信任)
答應要幫我的武器 再往上合成
於是我把""武器 和 4次的合成材料""交給他
但是交付給他之後 他就下線不見人影
遊戲飛鴿傳書給他 發現角色不存在 他把腳色刪除了!!!(!!!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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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與他交易的角色帳號 是買來的
明天要傳真給遊戲公司申請 ""實名化"""
把帳號資料變成我的名子 遊戲公司說"實名化"需要7個工作天
2.申請""遊戲歷程""必須是在30天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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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問題
Q1.是否一定要 ""實名化""
把帳號資料 持有人名子變成我 才能被受理報案 ???
Q2.""實名化""的這7天內
可否同時拿遊戲公司寄來的"遊戲歷程"去報案???
Q3.聽朋友說一定要去"總局"報案 才不會被吃案
是否只要拿到報案三聯單 就一定不會被吃案???
Q4.對方刪了角色
如果連帳號資料都是假的 警方是否還抓的到人???
Q5.如果對方 在網咖
交易當時是在網咖上線跟我交易的話外加"資料造假"
警察是否抓的到人???
Q6.可以判他幾條罪???
詐欺虛寶.
騙人說他自己是十大高手.
偽造文書----帳號資料造假 意圖用來詐欺他人之故意
Q7.開庭會開幾次???
我需要繳交開庭費嗎???
Q8."合解"的話
可否拿回被騙走的虛寶
可否另外 要求"和解金"???
Q9. 一般這種案例可以求償到多少"和解金"?
我的虛寶價值大約台幣2000多元+
跟遊戲公司申請資料費用400元+
跑整個司法流程
Q10."不和解"的話
可否拿回被騙走的虛寶
另外讓他被判刑???
Q11.從報案 到 開庭 到 案子終結 需要多久時間呢???
請懂這方面的大大們 給予我協助
!!!在遊戲上面吃虧好幾次了 這次不想在姑息這種犯罪了!!!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是一條無尾巷道這裡面有10戶住戶,這條巷道也是裡面10戶住戶
共同持有的,所以巷道前空出來的部分就是住戶可以停車使用。
就在八月初我們買了一台新車 因為這邊有住戶改成套房在出租,深怕有學生不注意刮傷了車子,便買了一個移動式車棚蓋住車子,8月初幾天後對面有一戶A住戶他們家有一位癌症病患要就醫,之後他們就開車載那位病患前往醫院,
今天我卻收到警方要我去做筆錄,是其中有一戶B住戶要以刑法第184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 對我提出告訴, 並說是因為我們的車棚關係讓救護車無法送病患就醫延誤就醫導致病患死掉,但是問題是救護車根本沒有來,況且我們的車蓬是移動式的隨時都可移動,在告訴狀裡還寫說10戶住戶中有4戶要做證什麼的當然包含A住戶。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疑問,
1.我這樣真的有構成公共危險罪嗎? 會被起訴嗎?
2.如果沒起訴我是否可以反告他們誣告?
3.這條巷子基本上每一間都有違建房屋外推建在持分道路上,透天蓋到4層樓
告到法院上,他們是否都會被拆掉呢? 會造成什麼後果?
被保人在100年2月因身上持有毒品被抓
隔天早上我去土城法院保他出來
之後法院判被保人要在100年7月服刑
但在要去服刑的前一週
被保人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
現已在這個月初(9月)往生了
交保金的單子,在我搬家時弄丟了
我也沒有被保人的法院判決書
當初判決書只有拿來看也沒想到要帶走
但我有ㄧ張之前叫被保人去開庭的單子(傳票?
請問這樣交保金我還能領回嗎?
能領回的話,我要附上什麼資料呢?
領交保金有時間和地點限制嗎?
因我人現已搬到台中,是否能在台中法院辦理?
還是一定要在當初保他的地方(土城法院)才能辦呢?
若一定要在原地方土城法院辦理退交保金的話
申請書什麼資料的文件,可以用郵寄的嗎?
不好意思,因為我完全不懂,所以問題講很長感恩!
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予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檢察官偵辦意旨略以:被告xxx於97年x月x日中午12:00將告訴人 (好奇寶寶)車號xx-xxxx自用小客車借用供己代步後,迄今未歸還意圖侵占 告訴人(好奇寶寶)多次透過電話與被告xxx聯絡並告知將財物歸還,惟被告xxx拒絕不予理會,經告訴人(好奇寶寶)以存證信函催討x嫌歸還車輛,均不為所動,因認被告xxx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嫌
二.案犯罪是時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寮第二項目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一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合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自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需持有人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參照) 訊據被告xxx,堅決否認上開犯行 經查,系爭車號xx-xxxx自用小客車乃登記未告訴人(好奇寶寶)所為,且被告xxx所借用,期限未定,此為告訴人(好奇寶寶),被告xxx所是認,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為憑 準此,被告xxx 並沒有 {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之意思},依上開判例見解,被告xxx缺乏刑法侵佔罪之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 此外 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不懂得是...一.經多方催討均不予理會...連存證信函都寄出 被告不歸還 為何侵佔不成立???
二.雖沒說歸還日期 但也沒說不用歸還吧!!!
三.開庭當日 好奇寶寶有將以往被告的罰單都呈上(因車主是好奇寶寶所繳罰單) 這樣可以稱不法所圖???
四.庭上希望我們可以和解 但好奇寶寶的罰單及車輛 被告均說不處理 如何和解??? 法院竟直接寄以上這些給我 那代表甚麼???
五.被告曾因開好奇寶寶的車肇事逃逸 警方有找到好奇寶寶 也追查到被告 承認犯罪事實 這不算證據嗎???
六.有與蘆洲分局聯繫是否可以直接找到被告 將車輛開回 警方說不行!!! 那如將車牌拆回監理站報廢車輛 警方說需依法辦理 那我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