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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羔羊 105-06-28 18:23
各位律師, 請問一下, 我有工作,但是另一半(女)不出去工作。 前幾天,我要分居的時候,她給我一張調解家事糾紛的單子, 要我出席討論後續給予她的生活費。 我的小孩在她那邊,已經就讀幼稚園了。 問題1: 我可以只支付小朋友的撫養費就好嗎? 不想再給她任何一毛錢了? 小朋友的任何開銷也都是她從我的帳戶自行提款, 她還扣留我的身分證銀行卡片,可惡? 問題2: 到底我可不可以在調解庭上 說明「要我付給她錢, 除非她簽字離婚,我再付贍養費?」 請告訴我,我該怎麼做?謝謝各大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8 2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支出計算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再平均負擔,您無須支付對方之生活費用,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8 2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支出計算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再平均負擔,您無須支付對方之生活費用,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可考慮委任律師出席調解,為您談判對您有利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就算分居

小孩撫養費用你還是必須給付

至於對方贍養費並未規定要給付

除非你們之前有約定

建議可以直接提離婚

監護權探視權當作交換條件不支付費用

這要靠談判跟戰略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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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jerry.w 105-06-27 11:03

劉先生以下稱為甲方

王先生以下稱為乙方

合約書大致如下

1.合約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13日至民國105年4月12日

2.乙方願意投資甲方管理經營攤位,全權交給甲方管理

3.乙方投資金額新台幣100000元整,為期一年

4.待合約期滿,甲方需歸還乙方起始注金

5.若甲方因任何因素時法營運,則取消攤位分紅,但仍須於合約結束後一個月內歸還乙方起始注金以及起始注金10%補償金.

6.帳目由甲方製作財務報表供乙方核對

7.若因本合約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執糾紛,雙方同意先以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提付商業仲裁,若有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8.本合約計正本2份,由雙方各執乙份.

 

以上為合約書內容,目前有下列問題,尋求協助

1.有簽名,(本名,身分證號碼及住家資訊),但尚未蓋章,合約書有效力嗎?

2.合約書,並未載名乙方如何交付給甲方10萬元的資金,這樣算數嗎?

3.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還有嗎?

4.目前甲方避不見面,我有甚麼方法可以進一步去追討?

你好: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你們已經在書面上簽名,足以證明你們有投資契約存在,仲裁協議部分亦符合仲裁法第1條第3項之規定,並無強迫一定要蓋章。 可請求對方履行契約約定之義務。 87年6月24日商務仲裁條例已經更名為仲裁法,並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合計56條。 可依約定提付仲裁,直接提起訴訟,對方可能會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要求提付仲裁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1:25

您好,

 

1、簽名或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2、只是單純金錢交付之方式未約定,並不影響契約之效力。

 

3、該條例已經廢除,改為仲裁法。

 

4、可依照契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契約,或終止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11:40

合約雙方簽名即成立,如果有糾紛,依約定應先交付仲裁。但本合約期限已經屆滿,如果乙方尚未依約定交付十萬元予甲,應該也無法再向甲主張權利。如果已經依約交付十萬元,期限屆滿後則可依約要求返還十萬元,若符合約定的原因,也可再要求10%的補償金。

jerry.w 105-06-27 11:4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約雙方簽名即成立,如果有糾紛,依約定約定應先交付仲裁。但本合約期限已經屆滿,如果乙方尚未依約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合約期限是已經屆滿,但乙方在合約期間已交付10萬元合約金給甲方了.

這段期間也有用通訊軟體(LINE)和甲方提起,請歸還合約金,甲方也有在軟體上回覆好.

至於甚麼是仲裁?

何等條件下,此合約會失效呢?

王先生 105-06-22 22:15

透過房仲業者與賣方談好價金成交'並辦理過後手續'同時因賣方將房屋?出租'由於有房客'等到房客搬出'與仲介人員進屋看搬出後屋況並量了實際面積發現與當初房仲所出示的權狀登記坪數不符合'坪數少缺'當場告知房仲人員'他的回應是會處理並表示不會讓我們買方吃虧'隔天 我電話聯絡房仲人員'問他是否有告知賣方'對方竟回答要告知賣方甚麼事?並向我表示他們是依據權狀做買賣交易 要我自己找專業單位測量且費用我自己要負責 '另一方面 貸款已經匯到履保專戶並過戶完成'想請教

問題1 房仲依據權狀登記坪數座買賣交易'是否需與實際屋況面積符合?

問題2我們買方要找甚麼單位提出證明權狀與實際屋況不符?

問題3 要如何告知賣方?是以存證信函?或是口頭告知?還是其他方式?

問題4??在有糾紛這段期間是否可以暫停履保撥款給賣方?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2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發現坪數不足之瑕疵,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賣方及仲介瑕疵存在,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先生 105-06-22 23:4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發現坪數不足之瑕疵,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賣方及仲介瑕疵存在,並 ... (恕刪)

請問房律師我是不是要先提出坪數不足之證明才能委託'請問桃園您有事務所嗎?

 

大波 105-06-18 19:52

各位律師好:

我有朋友最近與知名健身房產生消費糾紛

事實如下:我朋友幾年前與甲健身房簽終身會員,一次繳清五萬多,每年只要繳999的清潔費,就繼續享有會員資格,但是他們有規定在三個月的期限繳,否則就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後來甲健身房被乙健身房收購,乙承接甲的所有契約。朋友去年有繳999元,但沒保留收據,後來某天被乙業者咬定逾期沒繳999元,當然沒會員資格。朋友請消保官協調失敗,現在要打官司。我們問一下法律系學生,知道可以用消保法攻擊對方要催告,但也查幾則判決,好像這招都被法院打槍…   但我們真的沒保留收據也沒其他證據,只好用這招。

目前已經結束第一次言辯,法官叫我朋友改一下訴訟聲明,法官說聲明要適合強制執行。 朋友原本的聲明: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會員資格及辦理續約事宜。

我們不太懂法官的意思,是要把執行內容寫詳細點?如果是  要怎麼改?

請各位律師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認為訴之聲明應改為:

確認原告對於xxx公司xxxx店(門牌號碼xxxx)之設備有使用權

 

 

焦先生 105-06-17 17:41

本標的為純辦公大樓

屋主方因債務糾紛已被對方申請假扣押標的

但屋主將標的出租給要設立補習班的租客

請問一下租客要去申請辦公大樓變更為補習班之用途

依以上狀況是否會影響租方變更使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假扣押是以禁止標的物買賣或設定抵押等物權,而類別變更使用似未在禁止範疇,惟若日後主管機關以此為理由拒?變更的話,應可以回頭向房東主張債務不履行而主張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nine 105-06-17 03:53

因財務糾紛之前提告小額訴訟,已收到判決確認書,而今債務人欲清償債權,簽定債務合解書後,想請問如何去處理後續官司問題?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處理?

梁晴 105-06-16 19:06

與人有債務糾紛

因還不出來對方直接到我工作的地方跟我說把家裡所有的狀況調查清楚

連我在哪裡工作 是否有欠別人錢 

甚至說有請黑道(對方有說出一個道上大哥的名字)的來看過家裡 看家裡都誰在出入

而且目前先生在關

說可以把先生弄到判更重的刑期

我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6 19:21

您好,

 

對方之行為已涉及恐嚇,可向警局報案,以保護自己及家人之安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1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完全不用擔心,您只要架設監視錄影機,準備錄音錄影蒐證,準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可,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完全不用擔心,您只要架設監視錄影機,準備錄音錄影蒐證,準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可,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瑀潔 105-06-14 12:06

您好~請教一下

我跟電腦補習班消費糾紛~去打小額訴訟

我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判決得假執行

接下來我該如何去做??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2:14

您好,

 

可依據判決向國稅局查察對方之財產後,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執行,對方如向法院提存該筆金額則可免為假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瑀潔 105-06-15 08:13

您好~那麼查詢到無財產~該如何處理~謝謝

妹妹 105-06-13 21:02

爸爸向朋友購買一部汽車,而簽發票面金額200萬元,發票日期為105年6月1日的支票一張給該朋友,然而這個朋友向房東購買房屋而在該張支票背面背書簽名後於105年6月6日轉交給房東收執,屆期房東銀行提示付款時,而因爸爸的存款不足不或付款,房東向該朋友請求支付200萬元支票款,朋友卻主張說因為和爸爸間的購車糾紛,以致爸爸將銀行的存款抽出,朋友主張自己也是受害人,所以不需付支票的付款責任?那朋友的抗辯有無理由?此支票究竟應由何人負責票據付款責任?又票據法上的依據何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3 21:12

您好,

 

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支票背書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因此,若執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即退票),在符合票據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要件下,執票人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依票據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背書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行使追索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3 22: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及第29條之規定,於支票背書轉讓者,背書人應擔保付款,故該友人將支票背書轉讓時,本身亦有擔保付款之義務。 又依照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故而該房東得於支票跳票後,向該友人行使追索權,該友人應負擔票據責任,至於其主張「為和爸爸間的購車糾紛,以致爸爸將銀行的存款抽出,朋友主張自己也是受害人」並非得作為阻卻票據責任之事由。 該房東可向您父親請求給付、亦得向該友人請求給付。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朋友仍需負票據責任,但該朋友給付後,其可以向您父親主張票據責任,屆時您父親才能以與該朋友間之法律關係來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in 105-06-08 16:21
行車糾紛 1.檢察官已判肇事逃逸這條不成立,我告對方誣告肇事逃逸,請問我是否可以在開庭時要求賠精神賠償 2.以及是否可以在誣告確立起訴後,再與法官說不予追究該條誣告事項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請求精神賠償,則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另誣告罪為公訴罪,即便事後不予追究,法院仍需予以處理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筑媛 105-06-08 16:18
友人在某一天去搶了一個坐輪椅的藥頭並且當時持玩具槍跟開山刀當時就利用手上的開山刀將藥頭身上的包包用刀子割斷搶走現金十萬元和十幾克的海洛茵跟一兩的安非他命直到今年5月6日被警方捉到現在也曾去找被害人談和解對方要求30萬但是我們希望和解書內容能夠寫說金錢糾紛不知道這樣寫可以嗎不然還是有其他寫法嗎
黃國政 (Sam) 105-06-08 19:44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金ㄟ 105-06-07 13:40

本人因跟大陸朋友有貨運生意上的往來..大陸朋友想在台灣做網拍代購海外商品因無台灣銀行帳戶.大陸朋友請求網拍所得..同意存入本人郵局帳戶

本人郵局帳戶於5/25號..無法使用郵局所有功能.次日5/26號早上前往郵局詢問了解狀況..經郵局服務人員告知此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網拍糾紛

經由員警告知已被原告..在5/25號提告詐欺一案5/20號3000元5/24號1500元整...2筆金額一共為4500元..

經本人查證是有這2筆金額匯入本人帳戶..當下就請朋友調查原告是委託代購是什麼商品...經朋友旗下女業務告知...

原告 業務協商討論代購海外之物品一筆3000元.業務已有告知時間須等待十多天.請原告耐心等待

原告同意 匯入2筆金額為 5/20號代購戒指一只3000元與5/24號請業務吃飯1500元整..2筆金額共4500元整匯入本人帳號..

原告從5/20號匯款至5/25號.5天時間內.並無告知大陸朋由旗下女業務反悔不買了.不喜歡.須要退代購貨款一事...原告在無告知的情形下在5/25號向警方提告詐欺一事...因而凍結本人郵局帳戶

提告原因: 5/26 本人叫朋友旗下的女業務詢問原告為何提告詐欺..原告是說怕被騙..所以提告..

5/26 本人告知朋友...退代購貨款給原告...也於5/26..當天晚上8點多匯入原告帳號..(有匯款紀錄)

請問..詐欺是否成立.. 詐欺不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原告賠賞..因我帳戶被凍結...資金無法運用..也無法付款給廠商.無法買生財器具..導致信用破產..營業停擺...收益損失....誰能幫我解答....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3:49

您好,

 

1、詐欺罪為公訴罪,一經提告就無法撤回,您只能待案件偵查不起訴後再解除警示帳戶之註記。

 

2、本案情形對方有合理懷疑自己遭到詐欺,是縱使後續偵查結果不起訴,也無法向告訴人請求賠償

 

3、您可向該名大陸友人進行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嗚森 105-06-07 11:57
各位律師好: 楊女仕為鬆筋spa會館店長 吳女仕為消費顧客 吳女仕於2015/05/09前後來SPA會館體驗四個課程,在最後一次體驗後,感覺到左手起床後疼痛。事隔一個月後,來會館諮詢楊女仕,認為左手仍就疼痛是因為做最後一次課程後,由SPA會館課程所引起的。但是楊女仕認為不能單方面認為是由課程所引起,意見相左,起了糾紛糾紛點:楊女仕當初認為該課程只可幫助身體做舒緩,而且只是做身體上的按摩,並無做任何侵入式治療,而且都有跟客人告知該課程並無醫療效果,只可舒緩身體不舒服部位,怎可貿然斷定是因為體驗課程所產生疼痛,有錄音當初諮詢對話。 前天2016/05/04我媽(楊女仕)因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傳票,為業務過失傷害,列為被告,但不確定是否為該起糾紛,因為我媽在過去從業過程中只有該起糾紛。 想請各位律師給予意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2:01

您好,

 

1、對方提告檢察官就須進行偵查,並不當然表示您母親一定有罪。

 

2、實則,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傷害係因您母親所造成,開庭當天您母親可詳細向檢察官解釋提供告訴人之spa課程內容為何、按摩之手法及部位等,以釐清傷害之原因。

 

3、可委請律師擔任辯護,陪同前往開庭,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毓 105-06-07 11:33
因為一些糾紛誤會導致與對方有口角,對方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的群組裡對我說:別太白目,導致我心身人格被貶低,所以我想提出告訴,我了解一下提告方法與程序問題。
mv13mv 105-06-07 01:48

手機有下載自動錄音程式,我同學和他妹妹有金錢糾紛,( 懷疑妺偷錢)但苦無證據..叫我打電話?姊求證.,,電話錄音中姊說妹有偷錢.,(姊不知有錄音),我告訴妹,姊說你有偷錢,同學叫我把錄音檔給妺...叫妹走著瞧..妹拿 錄音檔 向姐提出 誹謗, 姐怪我說, 為何沒經過他同意 把錄音檔給妹妹了.. 請問在其中 我是否有“無故”的因素, 是否有構成 妨礙秘密罪呢~,感謝,,

allen chen 105-06-06 07:26

律師您們好
事發經過是這樣的

個人在去年十月底至高雄市建國路與自立路口的"聖輪機車行"

選購機車,最後跟車行雙方同意該車以32000成交月付4000共計八期成交

未確認成交前過程中我有提到目前還有其他的債務在身上

銀行貸款可能會辦不過

他說他們分期是不透過銀行的 

過程中完全隻字未提利息這兩個字

合約上總金額也只寫32000未註明幾分利息等等

過去這八個月來也都固定期限內繳交

就在上個星期6月4日上午前往繳納最後一期時說這最後一期了

4x8=32

接著車行打電話應該是回公司做確認

不料接著說還有利息16000並未付清

算了一下就是五分利

我說

完全沒聽過還有利息這種事情

你們合約只寫總價32000

以這台車整條中古車行街的行情價都落在26000~32000之間

我如果知道這台車要花我48000我何不選購更高規格的車種?

接著他也只一直跳針的說 分期一定會有利息
我說從第一天到今天為止過程中完全沒告知

接著我就合約拿著前往消保官申訴了

想請教律師

就我個人理解

借貸如果高於20%利息似乎以構成重利罪 

以我這個個案車行這個罪行是否可能成立?

依各位律師專業的見解我這項買賣糾紛個人是否站的住腳呢?

謝謝各位 

阿點 105-06-05 14:39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們家附近有一個阿公希望把他的房子無條件過戶給我爸爸!因為裡面供奉了許多神明 把房子交代給我爸接收供奉!因為他年紀大了他怕之後怎麼了沒人幫忙照顧.他說他的兒子之前都想賣他的房子但是他不同意 ... 想問的是就算現在阿公還在跟著爸爸去辦過戶 那如果真的以後走了 這樣他的兒子發現房子過戶給我爸爸了 是不是就會有糾紛?如果請現任里長作證這樣以後會具有法律效力嗎?還是一定要去法院公證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6-05 15:15

如果生前只辦妥動產贈與移轉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動產,那麼最好去辦妥公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5 15:18

您好,

 

原則上贈與契約只須雙方合意即生效力,可簽立書面契約並請見證人簽名作證,或將契約公證,均可強化契約之公信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5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與對方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若辦理贈與,需支付百分之十之贈與稅,但以公告地價計算,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5 16: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與對方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若辦理贈與,需支付百分之十之贈與稅,但以公告地價計算,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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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5 22: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依贈與關係將動產贈送給您父親,建議要簽立贈與契約並經公證,以免日後發生爭議,而依贈與的方式取得動產,必須負擔百分之十的贈與稅,所有權移轉之後,即屬於您父親之財產,對方未來過世之後,對方子女對於該動產是不會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可以向您主張。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其實依法來說

阿公本來就有權利處分他自己的財產

其他人也無從阻止

縱使是小孩也是一樣

但如果別人要鬧當然難免不了一些麻煩

所以建議你為了未來能夠穩操勝算

必須提前佈局

法律是需佈局而不是發生才想到

建議你們可以先去公證贈與契約或找律師見證

並在贈與契約上把前因後果交代清楚

然後再辦理贈與過戶

這樣就萬無一失

里長不會去幫你擔這責任

到時候反而誣賴共謀而被告就很倒楣

動產價值高花點錢買保險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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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憨 105-06-04 20:41

請教法律專家:
因母系的曾祖父母(民國二十幾年過世的)的土地繼承權直到近日才被親族申辦公同共有,因事涉複雜的上一輩交易糾紛,身為繼承人之一的母親因為年代久遠且搞不懂來龍去脈,因此不願對提出申請公同共有的親族表態(因申請人打算變賣或完成分割);想請問,因地政事務所公同共有的公文通知是在三月中旬寄發的,我們是否在應在三個月內申請拋棄繼承?因為擔心經年累月的土增稅或相關規費加上要跟龐大的家族分割土地的繁複過程 ,所以就讓先人的土地留給需要的親族處理即可。若直接贈與會比拋棄繼承簡單嗎?能在母親在世時趕緊將繼承人的問題終結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拋棄繼承可能已逾三個月時間,若確實已逾時間,則只能依繼承關係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22:26

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是從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算,並不是從收到地政事務所的公文起算。如果已超過三個月,已無法拋棄繼承,確定成為繼承人後,所有的分割遺產程序都會通知繼承人參與,若覺得麻煩,可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你好:

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超過辦理期間法院不會准許。 可訴請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處分分得之動產或應有部分。 若不願意處理相關事務,可以拋棄動產所有權民法第764條規定:「物權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322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拋棄對於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動產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之效果。」 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拋棄所有權證明書、拋棄人之印鑑證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如拋棄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登記機關核對身分則免附)、權利書狀等文件至動產所在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辦。
阿湯妹 105-06-03 11:03

律師您好,

我先生有替我的朋友進行裝潢,其中有產生裝潢糾紛,她不僅在臉書上批評我先生,且也寫到我因為牽扯到金錢和利益關係,是非不分,這些都有指名道姓

這樣於公開場合(臉書)批判我,且我們有共同朋友32位,讓我覺得已受毀謗,請問要告她可以告的成嗎?

謝謝

內容涉及謾罵、或有關於裝潢的不實指控,都會涉及刑事妨害名譽的罪名,民事上也有賠償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3 22:57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居子 105-06-03 02:07

1.商品價格三萬元以下的消費糾紛就算是小額訴訟嗎?

2.要聲請調解該怎麼聲請

3.想要盡速解決,只要雙方同意,同一時間到法院就能開庭嗎?怎麼申請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6-03 05:10

您好!

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就適用小額程序。若要調解可寫調解聲請狀遞交法院,通常遞狀後還是要等法院通知再依約定時間到庭。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min 105-06-02 23:36

行車糾紛,目前過失傷害還在進行中,對方輕微受傷,獅子大開口,以及目前對方有提告肇事逃逸,但肇事逃逸已確定不起訴,我也已提誣告(因有確切證明對方明知無肇事逃逸、本人手中有當時車禍影片與對方上訴高等法院被駁回之依據),所以目前有以下的問題

1.檢察官已判肇事逃逸這條不成立,我告對方誣告肇事逃逸,請問我是否可以在開庭時要求賠精神賠償名譽損失嗎?

2.以及是否可以在誣告確立起訴後,再與法官說不予追究該條誣告事項呢?

3.如果進入到簡易判決的話,會不會判很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待檢察官起訴對方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請求,不過重點是您受有什麼樣的損害。

2、可以。

3、簡易判決的意思就代表大多都可以判決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算是比較輕的意思。

Amin 105-06-03 09:4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待檢察官起訴對方 ... (恕刪)

從對方亂告肇事逃逸以來,有近半年的時間造成我的名譽及精神損失,這部分我可以要求求償

Amin 105-06-02 23:34

行車糾紛,目前過失傷害還在進行中,對方輕微受傷,獅子大開口,以及目前對方有提告肇事逃逸,但肇事逃逸已確定不起訴,我也已提誣告(因有確切證明對方明知無肇事逃逸、本人手中有當時車禍影片與對方上訴高等法院被駁回之依據),所以目前有以下的問題

1.檢察官已判肇事逃逸這條不成立,我告對方誣告肇事逃逸,請問我是否可以在開庭時要求賠精神賠償名譽損失嗎?

2.以及是否可以在誣告確立起訴後,再與法官說不予追究該條誣告事項呢?

3.如果進入到簡易判決的話,會不會判很重

eric 105-06-02 16:06

105年5月我與鄰居有他們飼養寵物糾紛。隔壁鄰居5月9日搬來,她有養一隻拉布拉多狗,體味非常重(15歲的老狗),臭味會飄到我家來,於是我們向管委會及她的房東抗議,希望能夠改善,飼主表示都有幫牠洗澡,但情況未有改善。於是我們請她是不是將狗寄去朋友家或另外找適合的地點飼養,後來她同意搬家但要我們賠償她的搬家費用,於是就與飼主及她的房東約定時間進行協調賠償搬家費的問題。問題來了-協調會參與的人員有我們夫妻跟我兒子(小學一年級)、飼主、她的房東仲介人員2名及飼主的2位朋友。在協調的過程中她的朋友未經我們的同意私下偷錄音並把錄音檔po上網,把我們型朔成惡鄰居的樣子,過程中都是飼主的朋友發言飼主本身發言不多,現在我們覺得掉到陷阱裡,過程中我們有被飼主的朋友激怒(那嘴臉.........),就變成我們是壞人我們是惡鄰居..........唉!最後我們有付了12000元的搬家補貼。飼主於5月底搬走了。

請問她們這樣未經我們同意就偷偷錄音並把錄音檔 po 上網,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我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嗎?

涉及刑事妨害秘密妨害名譽的問題,當然這需要相關的事證來證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2 20: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2 20: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ie 105-06-01 19:50

我哥最近被告侵占竊盜,他之前住在朋友家跟朋友借機車,也騎了3年左右,之間付過一萬塊跟對方買這台中古機車,但對方一直沒過戶,我哥想說反正可以騎就 好也沒想那麼多,後來住快3年時和對方有糾紛,我哥就搬出來並把壞掉的車停在火車站不理,機車後來監理站通知對方,對方也牽回去了,但對方覺得之前我哥住 那裏有跟他借錢沒還,為了逼我哥還錢,告他侵占竊盜,但明明之前是他同意讓他騎的,車子他也牽回去了,今天開庭,法官一直重複一句話認為我哥的侵佔罪成立,為什麼會這樣呢?要怎麼做才好?這樣竊盜罪也會成立嗎?因為還要等下次開庭,有甚麼事情可以做的嗎?

你好:

除非對方提告民事訴訟或提起自訴,否則你應該會先到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檢察官製作警詢筆錄、偵訊筆錄。 若當初已向告訴人購買機車,並移轉所有權(交付),不會構成竊盜罪或侵占罪,應提出當初已向對方購買之證據釐清事實。 依你所述,檢察官或法官之心證對你哥不利,最好委請律師協助偵查程序,若真的已經繫屬在法院,可以請律師前往閱卷釐清案情。

您好:

建議跟檢察官聲請傳喚知情之人作證,證明當初有買賣之事實。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1 22:23

您好,

 

1、雖一開始是對方同意您哥哥使用機車,但若對方請求返還機車而仍未返還,就有構成侵占之可能。

 

2、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爭取無罪之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5-31 14:44

你好,?我們是提供居家服務的單位,想詢問在提供服務結束後,我們會讓個案在紀錄表上簽名蓋章,以示服務完畢確認時數,但若遇到行動不便的個案,不能自行拿取又無家屬幫忙,個案表示讓我們自己去拿來蓋就行了,想問這樣的作法會不會產生糾紛法律相關問題? 如果有的話,是會牽涉到哪一類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31 15: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爭議很大,可能涉嫌偽造行使印文、私文書等倘若行動不變,建議可以簽名或是蓋手印即可。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公司撰擬相關文件及完備教育訓練,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

若有行動不便之個案,建議可於事先即讓對方簽署授權書,授權您可使用對方之印章,並建議於每次使用時,均錄影取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U 105-05-30 20:00

我們合租一棟房子,家裡有很多公共設備老舊(冰箱不冰,門鎖卡住,洗手台下面管子水會流出來等等)損壞,房東給我們看過所有修理費用大約15000,後來我們和她有糾紛,他突然告我們故意毀損家裡設備,還說他去年租別人就沒壞這麼多東西,所以就說這些是我們惡意破壞的,要99000元,會不會太扯,修理師傅都是他認識請來的人,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房東能夠證明確實是您們所為,否則其無法向您們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歐米 105-05-30 08:42

1.請問滿18歲後 是否可以搬出去自己住?因為長期跟家人相處並不融洽,且家人(父親)動手打過該孩子。

2.滿20之後 若搬出去 是否可以完全與親權 或者是 監護權的父母 完全不來往?(知道父母會擔心 但是因為太多糾紛 父母有自己的立場 但是溝通了5年以上 都沒有一個結果)

3.關於和誘罪 請問 要構成的方式中的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成立要件,依某年上第 1509 號: 

刑法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若 是由對方孩子自己不願意接受父母管教 自己家庭糾紛 而自己去不與其家人相處 例:早上出門沒給家人看到 (目前平日是上課 下課去某咖啡連鎖店看書 於9:30之前回到家)請問 該當事人是否有和誘之罪嫌?

4.但和誘罪要成立,則構成要件存續的時間要夠長,若他只帶走一天,隔天又帶回來,如此反覆,您拿他沒法子,畢竟腿長在您孩子身上,這表示您管教無力,而非全然對方的錯。 

以上第4點 請問律師對於此段言語 是否會判斷為 和誘之罪嫌?

5.父母對子女有居所指定權。我國民法上規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之

  住所為住所,但父母亦得斟酌情況,命其居住親屬家、學校、或商

  店等,以免子女流離失所。

 對於18歲之後 在此網站有看到說 並沒有義務要與父母同住 但 對於未成年來說 民法是18歲 若是如此 為何 又要說可以自行搬出去住?

付上網址: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249566

何烈 105-05-30 00:53

因為請款糾紛被告詐欺背信等罪,經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對方申請再議,高檢署又駁回,接下來我們要做哪些準備呢?另外我方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30 08: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再議遭駁回之後,依法告訴人仍可以聲請交付審判。

2、倘若要追究對方誣告罪嫌,必須是對方有虛構我方犯行,倘若只是證據不足等則不會構成,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我方也有誣告問題,並達追究對方的目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誣告應先看對方的告訴內容有無虛構事實,若有,提告誣告成功的機會才會提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當然可以反告誣告

但建議先把不起訴處分書拿出來看看

這樣才能知道誣告有沒有機會成立

因為誣告罪成立機會相對低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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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豪 105-05-27 18:13

律師你好,

網路買賣跟賣家有糾紛,因賣家標錯價錢而不出貨,只回他"請維護自身商譽"這樣算恐嚇嗎?賣家說要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備案!

煩請回復,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言語應尚不構成恐嚇之情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7 23:13

您好,

 

您僅係向對方表明您的合法權利,是以不會構成任何犯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8 23: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依您所述事實,您並未有要加害對方名譽之信息,更何況交易紛爭若有所本,也不會致生危害,因此對方提告應難以成立。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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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5-05-26 23:52

我五月中請一位律師幫我處理買賣糾紛的官司,律師負責幫我寫書狀及諮詢,開庭我必須自己進法院,這樣價錢是兩萬,但律師並沒有跟我說很多、討論很多,只有法務助理跟我說,但之後我有問題法務僅以“這個跟你說過了帶過”~~我非常不滿意,想要解除委任換新的律師,但之前那個律師有幫我你一份書狀了,且我有付訂金四千~~我告知法務助理我要解除委任,但法務助理很嗆的回我,要解約可以,就去當場簽解約書、及付清款項即可~但是我只有草擬一份書狀,我不需要退還訂金,我只想要解約,但法務助理卻對我嗆說“一切依法強制執行”

請問草擬書狀後,我真的不能跟律師解除委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7 08: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與律師間的關係屬於委任關係,因此您隨時可以終止契約(解除則必須是律師服務有瑕疵),終止之後就無須再給付報酬,但是倘若受任人受有損害,可以向您要求賠償,並且可以要求處理事務的費用

2、不過倘若雙方就報酬的部份另外有約定,倘若沒有違反法令,雙方仍受到拘束。

薇薇安 105-05-26 14:15

  我在雅虎拍賣買了一個東西,並選擇了便利商店貨到付款方式購買,但是東西拿回家後,發現商品規格不符合網拍上所列,而且是故障商品,我當天就上拍賣問與答跟賣家反應相關問題,但等了二天後賣家才回覆要我說明問題,我也回答了商品問題是什麼後,賣家再度失聯了沒有下文,我投訴於雅虎拍賣客服,客服說?賣家不是走雅虎輕鬆付的方式出貨,而是以個人系統的方式出貨,此狀況已違反其交易規範,請我日後注意勿配合此方式做交易,因若發生交易糾紛,雅虎無法協助處理!

我想請教,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對賣家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向正確的單位投訴?

雅虎拍賣沒有責任嗎?

以上,再麻煩協助回覆,謝謝

書荷 105-05-24 09:30

如因維修糾紛已確定 不關我維修之事 但以開發票給對方 對方也將發票收走 說會匯錢入帳 但卻未付清款項(公司未入帳) 事隔近3年了 請問 我還能告對方逃漏稅嗎? 若可以...

那請問對方會被罰款 多少? 相對的 如果對方被罰款 那帳款 對方一樣需要付清未入帳的款嗎? 

大大 105-05-23 18:59

告者他告我賣假鞋 ,但我根本沒有賣他鞋.
而是他的賣家盜用我的賣場資料提供給別人
現在盜用者與賣家出現消費糾紛提告
但卻是告到我== 我有跟提訴者說明清楚
但提訴者還是一直堅持"到時候說"
這樣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還有他會告成立嗎?
我根本沒賣他東西

你好:

客觀上你並未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至對方交付金錢購買鞋子,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故不會構成詐欺罪。 賣方是否構成詐欺罪要就賣方實際實際之行為判斷。 誣告罪要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犯罪事實向該管公務人員提出告訴才會構成,告訴人若有所誤會,不會構成誣告罪。若告訴人明知你並非行為人,虛構犯罪事實指稱你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沈恆 (沈律師) 105-05-23 21:42

 若能找出盜用的賣家證明並不是您實行詐欺行為,則您不會有罪。至於誣告,則需能證明對方故意虛構事實提告,如果對方因賣家提供的資料而有所懷疑,則尚難構成誣告罪。

古意超 105-05-22 06:24

去年因友人說可以用買車子會有錢拿,當時也因我們缺錢,我才請我舅子幫我掛名貸款,還有車行老闆的哥哥做保人,但使用者不是我們,但交車時,我跟我舅子不在場,也沒拿到人頭費,車子也被友人開走了,但因為最近一些糾紛,我們想請友人找人辦理過戶怕影響到我舅子的信用,但是現在友人說 當初是因為要幫我忙才用這台車,友人也不願找人過戶,一切我自行負責,我也怕他們把車前去做權利車,現在不知道怎麼處理才比較好?

車子有可以牽回當然比較好處理……

萬一車子真的不知道怎麼處理掉 那該怎麼辦?

這車子一百多萬……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2 10:07

您好,

 

1、可向友人主張終止借名登記之關係,請求其返還車子。

 

2、您所述內容尚有諸多不明之處,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22 11:06

這種借用名義的關係本就很容易有糾紛,如果貸款都有繳清就沒事,否則甚至可能涉及詐欺犯罪。最好需有清楚的契約約定借用名義關係,至少要盡量蒐集並保留相關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2 1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汽車或請求登記過戶;亦可提起刑事詐欺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2 1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汽車或請求登記過戶;亦可提起刑事詐欺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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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2 22:0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按您所述情形,當初是基於特別原因而將車子使用人及登記名義人做不同的處理,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在處理上,應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 可以詳述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所有繼承人名下」。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ara 105-05-18 22:39

前幾天和一位網路賣家有點買賣糾紛,現已解決,但是我很無法接受對方處理的態度,我想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公開雙方私訊內容到網路平台,希望用我的例子提醒大家。我傳給對方的內容並無毀謗、無人身攻擊、無言語汙辱,但對方有說到他要告知其他賣家注意我這個很缺德的買家,在我把所有頭像、名字、所有會侵犯對方及我的個資的字眼通通隱藏掉,不會有任何隱射對方的文字,只單純公開訊息內容,這樣會有妨害名譽或是觸犯哪條法嗎?

蕃茄 105-05-18 11:38

最近我朋友捲入她好朋友的離婚事件裡!

事由:她朋友,確定要離婚,因為女方說男方有小三! 可是,她卻說她私下去了解怎麼了...最後女方竟然給她看7~8年前的一張,我朋友和他的合照! (她說有跟她解釋過,她也相信,因為是大家鬧著玩拍的照片) 最後變成,她說我朋友破壞她的家庭!因為,她說她有他們的骯髒照和露骨文字!(沒看過女方拿出來過) 現在女方提出調解書過去給她,她根本沒有跟她有任何家事糾紛,她不願意出席! 女方的妹妹還在fb公開那張合照,請問這可以告她 侵犯隱私嗎? 有什麼方法解決這不關我朋友的事的事? 再加上她現在已經有自已的先生和小孩,這樣可以反過來告她 破壞她的家庭嗎?

1. 往來是在婚姻前當然不構成妨害家庭,對方結婚後的正常往來也不構成,無論是刑事民事都是。

2. 公所調解可去可不去,沒有強制力。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8 11:47

您好,

 

1、公開照片之部分可能涉及侵害肖像權,若配有其他不實之言語指控,則有刑事妨礙名譽罪的問題。

 

2、除非能證明對方明知您朋友沒有介入他們的感情而其仍故意誣陷您朋友,否則本案沒有辦法提告對方妨害家庭侵權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8 22: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合照的部分,如果不是本人已經在FB公開的圖片的話,對方直接拿來貼在FB上讓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這部分會涉及到肖像權的侵害,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若有再附上其他資訊而得以知悉照片中的人的身分的話(例如TAG姓名、附上電話等),這部分就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及第41條刑事責任。 若照片內容足以毀損個人名譽的話,予以公開,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此部分並得據以提起刑事告訴。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法院寄發之調解庭通知,無故不到庭,可能會有罰鍰之問題,建議到庭,可調解不成立;針對對方PO照片之行為,可蒐集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8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法院寄發之調解庭通知,無故不到庭,可能會有罰鍰之問題,建議到庭,可調解不成立;針對對方PO照片之行為,可蒐集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les 105-05-17 23:51

因與對方有債務糾紛欲提起訴訟.但因對方先前移民至國外.原來房子已賣掉.現在回國後不知其住址只知使用手機和家用電話.是否能提起訴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向法院以電話方式特定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然後嘗試向戶政事務所查詢被告地址。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撰擬民事起訴狀以保障權益。

似天 105-05-15 07:49

各位律師好,小弟想請問這樣的糾紛該怎麼處理,是否能到警局備案或有更好的其他途徑...


事情是這樣的,前些日子我在Facebook的社團裡賣『D750全新未拆未註冊,可以D610貼換』


與下面這位先生達成D610 + 16000元的協議,以郵寄互寄(我高雄,他花蓮)


在要寄送之前,我也詢問該機身是否有問題、刮傷等,對方也說功能一切正常!


收到後卻有不少的『使用痕跡』...,誇張的是...對方竟然把郵寄單子直接貼在原廠盒上....!!!


這些後來對方都有匯1000元以示負責...。

重點來了!2016年5月13日上午收到對方寄送的D610,

因為我原本是Canon用戶,所以手邊無任何nikon鏡頭。


同日,晚上10點與FB上攝友約在公開場合面交Tamron 17-35 F2.8-4鏡頭,順便請朋友『試機試鏡』。


當天朋友只帶了一顆鏡頭,卻一直無法合焦與對焦...觀景窗看出去非常暗!!


大約過了一小時,朋友就先把17-35拿回來再測試一次,結果此鏡為『正常』。

2016年5月14日晚上10點30分,又約在同一個地點。這次朋友有帶他的

D610與Nikon 28-85 D、

Nikon 35 1.8、

Tamron 17-35

三管鏡頭一同測試。結果為二顆原廠鏡都可以『正常使用』,

只有Tamron 17-35還是沒辦法使用...

這時候,左右比對才發現『光圈撥桿』是歪的!!

這時我也馬上使用訊息,請玩Nikon的朋友們(2人以上)拍一下快門室,

結果都是水平無誤(正常)!!


2016年5月15日早上,我與前賣家告知這個問題,但他卻始口否認,

還說是我弄壞的?!對方不是告知百分之百正常嗎?


之前因『正常使用痕跡的小刮傷』想退貨,卻因

『不好意思,功能正常,無法退換,無明顯瑕疵』

被回絕,這我認了,現在這個問題總該能退了吧?

結果卻被反咬一口說是我弄壞的,然後把我封鎖了...!!

不知道現在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Ps.今天為收到相機的第三天而己,然後我也只裝過三顆沒問題的鏡頭,

這樣是我該自己全吞下來?還是能走些其他管道呢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15 08:41

你好:

依你所述事實,對方已明確、具體保證出售之鏡頭產品為全新,然而你最終收到的貨物卻是二手貨,除此之外甚至有無法使用之瑕疵。

法律上,應已足以構成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等事由,你應有解約、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可主張。

建議將雙方彼此溝通過程的對話紀錄存檔或翻拍後,持之詢問法律專業人士如何實際執行後續法律程序,以維權益。

似天 105-05-15 08:55

律師您好,其實是以二手D610貼現金來跟我換取全新品~

所以物品為二手品沒錯。不過該賣家主張百分之百功能正常,

收到東西後卻是有個連對方都不知道的重大瑕疵在~

告知對方後,對方又不認帳,硬說我弄壞的...

請問在有對話記錄下,是否應先到警局備案呢?

 

謝謝律師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5 11:47

您好,

 

1、網路買賣您有7天無條件退貨之鑑賞期。

 

2、況且本件係因商品有瑕疵,沒有對方保證之品質,是您可以存證信函向對方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消保官申訴進行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lice 105-05-14 21:18
律師您好: 請問我有房子有壁癌要賣出去,合約上要怎麼註明以後才不會有糾紛或要求賣方負責之類的問題? 謝謝

你好: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只要在買賣契約中記載房屋有壁癌之瑕疵,並請買受人簽名,依民法第355條規定,出賣人就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另可以約定免除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只要不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約定就會有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房屋就現況交屋,應附記壁癌之處,以免日後買方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4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註明瑕疵存在及因該瑕疵所折讓之價金額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4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註明瑕疵存在及因該瑕疵所折讓之價金額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22:45

現已經知悉的避癌瑕疵應在契約說明清楚,買方事先知道仍願購買,將來就不能以此理由求償

105-05-12 15:16

因為家中長輩之前有酒駕,已繳罰金罰完了,但近期因為一些糾紛又被判決。

傳票上應執行行罰:有期徒刑六個月如准易科已新台筆1000元折算一日。

但下面備註又寫:1.如欲聲請易科罰金,請攜帶新臺幣9萬2千元整到署報到。3.可扣除已執畢之徒刑3月,本件應執行徒刑3月。

所以是如果沒錢就要做6個月的牢,如果繳錢只要繳92,000元嗎?!

電話去問有點不明確,所以上來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有扣除三個月,則只會執行剩餘之刑期,所以若易科罰金則應繳納九萬多元,若入監執行則執行剩餘的三個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