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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貓 101-03-14 00:14

去年9月中收到一封法務訪視通知函

寄件者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還寫了承辦法務人員:古建台 02-55730692

裡頭寫了台端因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貨款

清償期未清償,近期會派員來訪視三日後查封

我確認未與該公司有往來。

該封信件除了名字是我的,地址都不對~

而且現居地址為租賃~屋主根本不是我呀!

管理員是看名字才投到我家信箱

當時打了165,說明狀況,警察說非政府機關不予理會

有權拒絕~

 經過了半年之久~
這個擾人的信件還是一直不斷的寄來
寄來次數可能有10次之多~
每次都被我退回去~今天更誇張收到『聲請強制執行前通知書』了~
(依然是平信,丟在我的信箱)
我還是一樣請管理員把它退回去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不會繼續收到這一系列的信件。

還有這些信件是否會對我造成法律上的任何行為呢??

蔡明哲 (阿哲) 101-03-14 00:15

 這類信件不是法院的公文,不過你可以去確認一下,是不是自己或親友有欠銀行或其他人債務,有可能債權人交給這類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債務,或許他們不會採取違法手段催討債務,但是他們皆下來有可能對債務人採取法律行動,所以如果你們接到法院的文書就要注意了,千萬不要不理他。

當然啦,如果你確認沒人積欠債務等類似情形,這類為書就不需理會。

林智群 (klaw) 101-03-14 16:09

 有些不肖公司常用這招,先寄一堆莫名其妙的文件讓你麻木,

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你給多少錢,你不小心沒有在20天內異議,就確定了,

變成你欠他們錢,所以還是小心為上

chm5566 101-03-11 02:24

?姐夫因外遇~用不正當手法騙我姊離婚(說他因當保人欠上巨大負債~怕影響到我姊~所以去辦假離婚)從小孩讀書到現在他沒有支出小孩教育費用~?我知道可以去法院聲請叫他撫養~不過他的工作是領現金的~沒有收入證明~他也沒有財產!小孩子我們姊弟可以幫忙他撫養!不過我們很怕~以後他老了~沒人理會他~他會要求小孩子來扶養他!因為本人親生父親也是這種情形~從小我母親一個人把三個小孩扶養長大~我父親都沒有過問~更別提出到教育費用!他老了~卻打官司要求我來扶養她~我有血淋淋的例子~我不想再看到這種情形~請問這要如何來避免像我發生的事情呢?

林智群 (klaw) 101-03-11 13:24

民法已經修正規定,如果父母沒有盡撫養義務,子女成年後是可以主張不需付撫養義務的

阿華 101-03-07 23:17

      甲、乙二人共同簽發三張金額各100萬元的本票向丙借款借款當時並無約定每人需承擔多少債務)    
   甲並提供自己的土地設定抵押擔保, 後來債權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了甲的土地,以及乙的土地房子(乙的部份未設定抵押權),
         
 甲的土地被拍賣100萬元,乙的土地房子被拍賣了250萬元,
         因甲另外還有積欠丙100萬元,當時拍賣所得350萬元全部分配給丙,現在乙可以請求丙返還溢得款項50萬元嗎?
        
        還是必需由甲主張返還25萬、乙也主張返還25萬呢?但是這樣一來,丙又會主張甲的25萬需抵銷甲另外欠丙的100萬部份,那麼乙豈不就只能要回25萬元了嗎? 到底哪一個才是對的呢?請好心的人幫幫我。

       借款當時並無約的如何分承債務的情況下,現在乙如果要請求丙返還50萬,乙需要舉證內部的約定嗎?還是由主張抵銷債務的丙舉證呢?
   

小Q 101-03-06 23:06
律師您好:我之前有留言發問關於被詐欺的案件,我有向司法院的信箱陳述了當初的案由 請問一下司法院的信件回覆給我的意思如下: 冒昧的請問,回覆給我的意思是不管怎樣我都要出庭說明嗎 台端係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31號案件之被害人,依法如經合法傳喚,除傳票上另有特別備註說明外,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始得聲請變更期日。另本院並未受理台端和解調解事件,且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不因其與被告達成民事上之調解和解,而免其出庭作證之義務,請台端依前揭說明及傳票上之備註辦理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訴訟輔導科
林智群 (klaw) 101-03-07 00:22

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你拿傳票可以請公假

建議還是出庭作證為佳

yvan 101-03-05 07:04

律師您好…
    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後換得之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為三年,我誤以為是五年。
因此債權憑證超過三年了還未換發,現在債務人的土地已被其他債權人拍賣,
我想參與分配,這樣符合民法第 129 條中斷時效的規定嗎?
如果該拍賣標的物未拍出,那我可以從拍賣終止時起算時效嗎?
以上 謝謝律師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債權人依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並不會有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的問題

所以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排除您所取得該執行名義之執行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yvan 101-03-06 10:3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感謝…

小明 101-03-04 16:05
謝文明律師 您好: 請問一下,我父親欠銀行錢都沒去還,於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去法院訴請宣告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下月要開(言詞辯論), 我母親和父親是在38年前結婚,民國81年我母親買了房子房子產權是登記在我母親的名子(貸款今年剛繳清)房子約300萬。我母 親沒有幫我父親擔保也沒幫我父親背書。請問: 1.負債情況:總共欠3家銀行本金+利息,利滾利搞不好已經超過600萬以上! 2.買這棟房子是母親自己付的自備款,後續貸款的錢是母親工作以及我們小孩工作薪資所付貸款,如果現在父親去法院登記拋棄剩 餘財產請求權有用嗎? 3.如果父親現在與對方協調債務可行嗎?(可以透過更生嗎?)這段時間有什麼作為?是我必須去做的補救措施?! (父親至今,沒有工作及半點收入) 4. 如果現在(言詞辯論開庭前)去銀行或壽險公司申請貸款可行嗎?(申請方法以及事後將面臨的法律問題)這是所謂資產負數嗎?如果 是私人親屬借貸也算嗎?在繳費中(未到期)的保單也算嗎?要準備哪些資料?以及相關手續? 5.若不幸程序走到最後,假設母親還有剩餘財產300萬可分配,是否一定要分一半(÷2=150萬)給銀行嗎? 6.而另其他家銀行可否比照同樣手法,一次又一次,沒完沒了的來?或著是全部銀行一起併案處理,去分這150萬,而日後也不 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 7.房子如被拍賣,將如何拍賣?是否僅就這150萬債權拍賣?(一半的房子)拍賣成功的機率大嗎? 8. 如果以上都不可行,對即將開(言詞辯論庭)時,我母親須要準備哪些資料?以及相關手續? 9.如果最後法官判決母親敗訴,要上訴嗎?如不,對方後續會如何再聲請?母親要準備哪些資料?以及相關手續?最後倘若真有剩餘財產可 做分配,而我向法院申訴~「依民法1030-1其中…..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如此法院會理我嗎? 10.如果委任律師處理,全部律師費用是多少?
您好: 本件涉及層面較廣 建議您直接找律師當面詢談 也可以先以MAIL來信 謝謝
小瑩 101-03-01 14:29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 剛剛爬知識+看到: "簡易法庭就是: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 ,所以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簡易判決...... 也就是說:可能當時警察作筆錄時,你已經承認竊盜,所以就去簡易法庭,不用跑偵查庭(節省社會成本)..."
蔡明哲 (阿哲) 101-03-01 22:28
不用開庭的部分,是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法院原則上是不開庭,但是在這之前檢察官通常還是會開偵查庭。
Paul 101-02-28 10:40

目前在我任職的公司跟客戶有貨款未清的情形發生, 上級要我對客戶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支付命令, 但是由於小弟我從未申請支付命令, 表格不知道該怎麼填, 是否有達人可以幫我解惑呢?

1.稱謂:是要填債務人抑或是我目前任職公司的名稱及相關資訊呢?
2.申請人是要寫我的資訊還是我任職公司的資訊呢?
3.債務人的部份我只知道統編跟負責人姓名以及公司地址, 其他資訊都沒有, 這樣可以嗎?
4.請問具狀人跟撰狀人有何不同?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

(即債權人)

 

 

 

 

 

 

 

 

 

 

 

 

 

 

 

債務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聲請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年○月○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聲請人即債權人部分

填寫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名稱

聲請人即債務人即填寫客戶的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

其他就填寫雙方住址即可

然後在具狀人蓋上公司的大小章即可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劉大咪 101-02-14 15:39
婆婆有精神病,重度!!
公公死亡後...動產動產都在婆婆的名下... 公公死亡後,我們從外面搬回去跟婆婆一起住!! 婆婆每天就哭說他只剩一個人,很可憐怎樣怎樣的... 每天都有不同的事可以說出來跟我老公吵架... 去年7月份..某天婆婆突然說我們偷拿了他的金飾...(很多) 還去警察局報遺失...她堅持警察說是我們一家偷的! 還跟警察說..我們不拿出來她就堅持要提告..堅持不撤銷告訴... (我們一家根本沒見過那些東西...很莫名其妙..) 過沒多久..一些不常出現的親戚朋友便常出現在她附近...慫恿他賣掉動產... 有人建議我們 (((((如果確已達到重度精神障礙,可依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至於現有動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請問...這種情況下... 身為子女,該如何阻止?或該如何依法律途徑處理?或是否能凍結動產? 去醫院要申請母親的精神科病歷..醫生又說要他本人申請!! 重點是..她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她有精神病... 只有我公公跟我老公的姐姐知道他的精神病已經到達重度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1-02-14 16:05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劉大咪 101-02-14 16:4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 ... (恕刪)

這樣就可以不用再透過我婆婆...就可以保護他名下的財產了嗎?

那如果她還是堅持要賣..能賣嗎?

我不懂監護宣告耶!!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2-14 19:18

 這個就很像以前民法規定的禁治產宣告,妳就把他想像成被宣告的人,很像是小孩子,沒有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他原則上不能自己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否則該法律行為是無效或得撤銷,這時需要監護人來保護他,所以妳婆婆若遭監護宣告,他不能自由處分他的財產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3:1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林智群 (klaw) 101-02-14 23:20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外簽的文件都不發生效力,可以保障他的財產

劉大咪 101-02-15 15:2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 ... (恕刪)

請問..如果我請律師幫我處理這問題...

費用大概會在哪個價位範圍內?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15 22:38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李岳明 (allen) 101-02-15 22:5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劉大咪 101-02-16 11: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謝謝!!

請問..

申請監護是不是不一定會過....

因為..我婆婆平常精神狀況看起來都很好...

就是扯到我們這些孩子跟錢就又開始發神經了!!

沒有的事常說成有的...

她不承認他有病..

101-02-13 14:55

甲已經將飲料店頂讓給我且在上頭聲明營業登記證讓渡給我使用,中間發生了很多事情則店合約終止,於是我另找品牌在原地裝潢,營登也需要改變,我去稅捐問他 說同個地方不可以有兩個登記,說要當事人取消登記我才可以再聲請,當事人欠我錢已經避不見面也不接我電話,我根本找不到人,但是當時他營登有在合約上說明 要浪渡給我我也有他的印章,我到稅捐那直接用他的印章辦變更(不然我營業還是之前的名子),這時他可能藉由朋友關係買飲料拿到了空白收據上蓋得是另一個明 子,他寄出了偽照文書,但是第一他已經跟這家店沒有任何關係,第二他之前也有說要浪渡給我,第三我打電話要求他取消他也不接我電話(以為我要討債),我這 樣會構成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傳簡訊要求他還債務內容大概是:錢快還我不然是情越搞越大會沒完沒了,我會去找你(我跟我媽媽)。我只是一個大學生甲已經35歲了,因為我之前是他的工讀生他有向我借錢+頂浪總共兩百三十萬。
我也沒有去找他,因為他根本就躲著我不見面也不和解談,這時他寄出恐嚇取財,我在上班臨時被叫去做筆錄,稱說我找不明人士去他家恐嚇,重點是我根本就沒有,也沒有提出證據,最後不成立
我 想請問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因為他現在又傳簡訊給我說要我給他六萬租金押金,但是當時早就包含在頂浪的錢理了,過了一年鬧翻了,要回來要求拿壓金就因為 他缺錢他的內容大概是"我必須要為這六萬元再跑一次法院,我就不介意把事情弄大一點,再拿一些名目告你,例如背信、偽照文書、誣告你應該懂我的意思租約在 我手上你會很倒楣,你自己看著辦明天你不處理就上法院,你就在花錢請律師吧,我證據很多想玩奉陪

讓我感受到驚嚇,害怕我明明就借他了一堆 錢,他為什麼還敢明目張膽的用這總方是在向我拿錢,又害怕又生氣,他又故意躲在警察後面法律前面,名下早就脫產我應該怎麼處理反告他誣告有勝算嗎?他這樣 算是恐嚇我嗎?我真的飽受驚嚇...以上絕對陳述的是事實。 請求給我答案 拜託

 

我想知道具體的答案,例如我反告他誣告是否會成立,他說我教唆人到他住處但我根本沒有。
另外他告我偽造文書如果沒成立,我是否也可以反搞他,因為他現在就是沒事要我跑法院,因為他告人不用錢,就一直煩我...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2-13 15:05

一、誣告不見得成立。

二、如果對方有欠你債務,你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債務

苡藍 101-02-08 22:03

律師你好

 

媽媽在2011/08/30過世.直到2011/11/28我去國稅局瞭解才知道媽媽名下有一輛車子

 

在這之前我們家人的認知都是那輛車子早在媽媽過世前8.9年.媽媽就已經跟家人說車子已經賣掉

 

但是媽媽過世前這8.9年車子早就不在我家出現.更沒有任何人有使用那輛車子.我們當然也就深信

 

車子已經賣掉了

 

 

直到現在國稅局催促遺產贈與稅才知道原來媽媽說謊騙了我們.而且去了監理站一查罰金+稅金

 

共有近10萬元.這天上掉下來的''遺產''真的讓我們情何以堪.要埋怨過世的媽媽嗎........

 

況且現在車子根本不在我們身邊.我們還要被迫繼承這10萬元的負債嗎

 

 

1.想請教律師這筆10萬的罰金我們根本繳納不起的話.

 

執行處會強行扣押我跟爸爸.弟弟的銀行帳戶嗎.

 

 

媽媽是酒駕意外過世.根本沒有保險理賠.敗完喪事已經是山窮水盡了.我跟弟弟有各自的

 

小孩要出生.根本也無力去償還這筆罰金

 

2.我是在2011/11/28才知道有這筆負債遺產繼承.我看網路說拋棄繼承也可在''知悉''繼承的3

 

 

個月內辦理.請教律師.我現在跟爸爸弟地辦理拋棄繼承.那執行處是否就不會扣押我們銀行帳戶了

 

 

3.若我們現在要辦理拋棄繼承.該準備哪些東西.拋棄繼承的人除了我跟爸爸跟弟弟.還有哪些親屬

 

4.車子已經不在我們身邊.我可以跟警察報案''遺產車輛遺失''然後持三聯單向地方法院聲請遺產

 

失~~故不能繳交處理被繼承者所欠的稅金+罰緩嗎

 

 

律師請幫忙解答了.或許10萬元的稅金辦理拋棄繼承對某些人很麻煩.但是對於我們這種家庭卻是

 

不能省略的事情.爸爸公車司機天天上班12小時.弟弟在當輪3班技術員.只有我是個待產的孕婦可

 

以張羅這些麻煩的事情.希望律師多多幫忙了.我書讀不多.若太多法律條文可能不能清楚瞭解

 

若可以請律師多多麻煩一個一個步驟交交我該怎麼作

 

謝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1-02-08 22:33

知悉繼承時是指知道母親死亡時,不是知道母親債務時,

你母親是在2011/8/30過世,

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就要概括承受其債務,

不過僅在遺產範圍內承受其債務

苡藍 101-02-09 16:0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知悉繼承時是指知道母親死亡時,不是知道母親債務時,

你母親是在2011/8/3 ... (恕刪)

 謝謝律師回答

關於(不過僅在遺產範圍內承受其債務)這點.想請教律師.就是我去國稅局調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列出2筆.1是車輛.2是70股的股票.而且車子根本就不曾見過了.不在家人身邊

這樣還需要去國稅局作申報嗎

車子不見我們家人可以可以去報警.申報遺產車輛遺失.這樣罰金還會跟我們其他家人追討嗎

律師解答了 謝謝

曉虹 101-02-02 19:03

房屋是8個人分別共有..其中一共有人因欠債持份被法拍,不幸被投資客買走...現他提變價分個之訴..我們所有持份的共有人不同意此方式,有聲請調解對方開了個天價...我們無法同意,於是進入訴訟...開庭我將我們的難處跟法官說...法官說你們不同意...那是一哪法律哪條不同意...你們要提主張啊!我不知如何回答...法律我又不懂...法官說你回去問問在遞狀進來...我很荒...我們這些共有人有一半以上都是靠國家補助再過生活【低收入戶、殘障.、精神分裂患者】大家都要靠這房子維生...不能讓這房子被拍賣掉,大家又沒法湊錢把他買下,而這房子又有佔住者ˊ佔住在屋內,請問我要主張什麼...才能讓這房子不被拍賣....難道法律只保障他1人的利益...就沒保障我們絕大多數人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2-02 23:14

 你們既然經濟狀況不佳,是否可以洽詢各地的法扶基金會,尋求免費的律師扶助?

曉虹 101-02-02 23:28

我們也想找可是我們因擁有這房子 所以資格都不符合條件.....

 您好:

或許您可以嘗試尋求一般大學的法律服務社提供協助,或是您選區民意代表的選民服務處(民意代表大多有合作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看看能否解決您所遭遇的問題。

曉虹 101-02-03 16:00

我有工作實在不能請假....所以才想能快解決...我可用34之1條...3分之2不同意....來主張嗎?我們並不想刁難這投資客...不然拍賣時我們就主張優先權買下就好...就是因有經濟上的困難...本想跟他們溝通...房子是大家共有利益共享...請他給我們時間處理家族的事情...這樣房子就可出租大家就有租金收益...※這房子是單店面在那個地段月租高達6萬元......,誰知他們不願等就提告...房屋是父母留下的我們不願如此處置...法官不是應站在對大多數人的利益考量 做出判決嗎?...對那些殘障的所有人這房屋是它們賴以生存的唯一財產........權狀我可自己寫 只是我不知該主張依哪條法律 可否指點一下 無限感激....謝謝

epeople 101-02-13 13:40
回覆 曉虹 的發言內容:

我有工作實在不能請假....所以才想能快解決...我可用34之1條...3分之2不同意.... ... (恕刪)

就我知道的,您目前大概只能和對方討論買他持份的部分,或是等拍賣後在把房子標回來。如果房子沒能協議出一個大家的方式的話,房子一定會被法院拿出來拍賣,然後價金按照各自的持分的比例去分配價金。這是一種典型法拍案件投資的方式,他的操作手法第一就是可以直接和其它持分人談賣回,如果談不成的話,第二就等到拍賣的時候,投資客在把房子標過來,而且他還有優先購買權,後者對投資客獲利的空間反而比較大。

曉虹 101-02-13 13:56

真的很感激貴站大家熱心的回覆...讓我能解惑不少...我已能稍微了解這種變價分個是怎回事....我現在好像只能寫答辯表達我方全部共有人..想繼續保有共有關係...對於原告我們願以價金作為補償...買回持份讓此房屋能完整.......不知我寫這樣是否夠清楚能讓法官做出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的判決...我很怕...........沒遇過 對方又是一律師事務所..... 

epeople 101-02-14 23:59
回覆 曉虹 的發言內容:

真的很感激貴站大家熱心的回覆...讓我能解惑不少...我已能稍微了解這種變價分個是怎回事... ... (恕刪)

我覺得你還是要花點錢請專業的律師幫忙,而不要自己寫狀紙,這樣贏的機會應該會比較大一點。依照以往的經驗,對方申請變價分割成功的機會很大,而且這也是對方會希望的結果,必竟這樣子他們的利益才能達到最大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1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共有房屋的部分絕大部分都是變價分割處理,至多就是變價時可以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買。

 

jimmy 101-02-02 18:07

請問一下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因債務積欠的問題,遭銀行向法院聲請夫妻分別財產制時該怎麼辦?

我聽到的一個辦法是趕在開庭前提早去法院申請分別財產制,這方法是有用的嗎?

 

 

林智群 (klaw) 101-02-02 23:54

由法定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都必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不管是你主動聲請或由債權銀行聲請都一樣,

現在趕辦改成分別財產制並沒辦法解決你的問題,反倒是配合債權銀行~

水哥 101-01-31 16:55

2011年10月我因被k頭部造成輕傷 經過驗傷報案程序 於11月中台中地方法院傳喚我和被告到詢問庭問話 2012年1月31日我收到台中地方法院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決書)
內容大致提到1.被告和告訴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面有一段當事人注意事項:
1.本件係依據刑事訴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告訴人等出 庭    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2.大義是說如達成和解可以回告訴
3.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請問一下如果我沒有向簡易庭遞書狀這案件是不是到此結束?或者我能向被告請求補償嗎?
再問有人有書狀的格式嗎?

       

 你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水哥 101-01-31 19:2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要請律師嗎?或者到簡易法庭申請?

 你可以請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以書狀提起民事附帶訴訟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水哥 101-04-15 19:32

 簡易庭訂4月24日出庭  要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別人的戶籍謄本 是拿法院的通知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嗎?

101-01-29 20:32

(ps:好奇怪,連PO了二次都失敗?再PO一次,若一次出現三次PO文,尚請見諒)

請問律師大人:

我因先生民國84年時婚前幫人做保之債務銀行(38萬),
向法院申請要求我與先生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現在處於聲請中,
並有家庭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調處,

若不願意則直接進入訴訟程行序,

並限期於2/1日前回覆。

我先生於民國99年7月被公司辭退後就沒有工作

勞保失業津貼於100年1月補助結束,

其間我父親請他到自家開的小吃店工作,並為他投保勞健保,

工作幾日先生就以無興趣為由繼續閒在家中。

但我為了讓他保有勞保年資而仍繼續繳費。
先生平日花費習慣由我支付,

這一年來為了幫助公公還帳(現金)及支付保險費,子女學費、醫藥費及生活用度,

子女中有一名需每星期至醫院治療的注意力缺陷過動兒)

已讓不多的存款花費完;

目前則由我向二家銀行貨款共38萬元以支付生活不足之部份。

我於婚前購買房子

婚後共償還婚前房貸40萬元,
目前為維持家庭生活另貸款38萬元,
其中銀行存款為26萬元(貸款所得)。
如此爬文下來,

我發現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後,

剩餘款居然變成:

婚後償還婚前債務之金額40萬+婚後財產26萬-婚後債務38萬=28萬

(不知計算是否有誤)

銀行居然可以以代位求償拿走我們的緊急生活費14萬,
這錢全貨款來的,為全家生活依據之所有。

我聽說銀行目前只是申請要求夫妻財產分開,
而沒有代位求償夫妻剩餘款之權,
所以我應該在這期間有權處理存款(不知是否為真),
我想先行把錢提出,再和先生辦理合意夫妻財產分開制,

再由先生提出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

當然,銀行可能會對我先生放棄剩餘財分配提出異議,
但我和先生會在銀行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前先辦理離婚手續
那麼銀行是否就無權向我提出代位求償

就算代位請求再次確認,我也沒有多少剩餘財產了。
以上純為我個人推想,

我明白法律不是這麼容易的事,

但依照我家目前的經濟,

及先生喪志不工作的狀況,

就算是小小的金額支出對我來說仍造成巨大負擔。
敬請律師大人為小女子解套,感激不盡。

窮忙族 101-01-27 11:23

家裡經濟一直惡化,前年被法扣,去年又被逼著(家庭變故,要賠償給別人)向民間帶書申請貸款,月息5%,法扣+還代書就佔去薪水八成,去年10月 聲請更生被駁回,
我下一步要 聲請減少扣薪比例到1/5,不然我和小孩都活不下去了

此外聲請這個需要聲請費嗎?

紀先生 101-01-12 20:22
師好: A向B機車行以抵押方式貸款機車一輛,B說融資公司C要求A要提供人保(連帶保證),因此A找D擔保,D於買賣契約簽立連帶保證人.同時與A簽本票擔保。近期A將機車委託B將機車出售於E。最近因E未如期向C融資公司繳納貸款,C主張A未告知並且未同意A將抵押權移轉於E,而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 試問: 1.D不知A已將機車出售於E情事,C向D請求是否有理由? 2.C 主張A未告知並且未同意A將抵押權移轉於E,而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是否有理由? 3.D可否主張C應先向A求償,不足後向A.D平均求償呢? 銀行法第12條之1適用嗎 4..C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利息.是否適法? 5.D應如以何種訴訟主張救濟呢?(確認之訴….).?. 6.C依本票付款地(台北)向北院聲請對A.D本票裁定。請問A.D可否依購買地及住所.戶籍地均為台中市(縣).向台中地院聲請訴訟救濟? 7.倘若D向B清償時.應如何取得相關資料來保障自己爾後向A追償之權利依據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D在案件負有保證責任,且D在本票上簽名即須依文義負責,D無法主張不知A已將機車出售於E情事而免負其責。

承前,C可以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

D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無效前,得拒?給付。但如果依本票請求則無法主張。

約定利率如果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D得提起何種訴訟仍需視整體案情而定。

若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或其他等等之訴,除台北地院外,其他可能需視被告所在地或有其他因素而定。

D應該是要向C清償清償時可請C開立證明以利進一步追償。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Hunter 101-01-01 13:36
如何聲請移轉地檢署管轄地代為偵訊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8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限制條件:收受確定終局判決後翌日起30日內,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73、第274條之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原則上應向原確定判決法院提起再審,而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但如就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部分(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9至14款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者,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百七十四條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4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和解後,可當庭以言詞或另以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退回三分之二之裁判費聲請人並應提出裁判費收據正本及帳戶資料以利核退。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3
行政訴訟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勘驗差旅費等。 ?裁判費部分,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案件,通常案件徵收四千元,簡易案件徵收二千元,再審程序亦同,聲請案件則徵收一千元;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案件,通常案件徵收六千元,簡易案件徵收三千元,再審程序亦同,抗告費用徵收一千元。
?證人日旅費部分,證人日費每日五百元,旅費則以到院路途之遠近依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公定票價給付。
?鑑定費,依鑑定之事項,向受囑託鑑定機關繳納,費用由受囑託鑑定機關訂定。
?勘驗費用,如案件進行情形有行現場履勘並囑託鑑定、測量機關人員到場協同進行勘驗必要時,尚須繳納該相關鑑定、測量單位人員差旅費費用核實徵收。 訴訟費用由原告或聲請人預先繳納,於訴訟終結後除特殊情況,原則上由敗訴之一方負擔,實際負擔情形則依法院裁判主文之宣示。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3

當事人得以聲請書狀向承辦股聲請閱覽卷宗及開庭錄音光碟,並於指定時間至本院閱卷閱卷,卷宗內除不得閱覽部分外均得閱覽、影印(閱卷室備有影印機,並酌收影印費用A4大小新台幣2元,A3大小新台幣3元)。另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須先預納一百元工本費,法院於燒錄完竣後,通知聲請人至閱卷室領取。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3

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傳訊證人,並應於書狀載明待證事實(所欲證明事項),證據調查方法(證人之相關資料或如何提出該證據於法院),待證事實之關聯性(所證明事項與本案有何關聯)。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2
輔佐人意義:輔助當事人在法庭上為事實上陳述,以利於訴訟進行之順暢,其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時,視為其所自為。 當事人因智能不足或無法為事實上之陳述者,得選任輔佐人到庭代為陳述。 以載明聲請輔佐人事由之聲請書狀由向法院聲請。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8

裁判費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因此,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繳後,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該 起訴即難認為合法,行政法院即會以裁定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8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行 免付訴訟費用。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惟當事人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事由應向行政法院予以釋明(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參照)。因此,當事人 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 明書、國稅局出具之財產資料及所得之證明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其經法院 裁定許可後,即得進行訴訟程序。

 

第一百零二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7

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撤回其 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 告者準用之。因此,當事人撤回起訴、上訴或抗告者,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 分之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和解成立者,當 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一百零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  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  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八十三條(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訴訟費用負擔)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  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第八十四條(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  裁判費三分之二。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5

再審之訴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 判決不服,如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事由,當事人得於不變期 間內,以再審之訴狀表明再審之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前開期間自判決確 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 訴,以資救濟。又再審之訴提起,以當事人未於上訴程序主張其事由,或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為主張者為限,始得為之。故當事人若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 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另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 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 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  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紀先生 100-12-27 21:56
律師好: 之前97.7.22向北院聲請執行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國*保險公司之金錢債權. 97.7.29第三人聲明異議:目前尚與債務訴訟中.所以無款項可扣押. 100.12.10我向北院聲請核發收取命令.並於100.12.21收到北院核發的收取命令. 100.12.27第三人聲明異議.理由為:於99.04.09因與債務人於台中地院就保險金等訴訟部份敗訴. 並將款項提存台中地院提存所.並通知債務人已領取完畢.所以債務人並無金錢債權可供扣押或收取. 請問我應如何救濟! 1.可否向台中地院提起訴訟?有管轄權嗎?收取訴訟嗎?侵權損害賠償? 2.有勝訴機會嗎? 有勞大律師幫幫我.謝謝
101-01-03 13:18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3項規定「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依您所述情況,現有第三人聲明異議,您若認為不實,需向第三人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否則逾期第三人可能會聲請撤銷執行命令。
紀先生 101-02-01 18:45

謝謝大律師.目前因國*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撤銷97年間扣押命令.所以北院經本人聲請已核發收取命令.准由本人收取中.

youk 100-12-26 17:38

父親過世留下一筆與父親兄弟共有的一塊建地,3兄弟各持份1/3,日前有人持父親生前積欠未償之債務證明聲請拍賣,另外,父親也有3間銀行的信用貸款未繳清,所以目前身為繼承人未去做土地過戶的動作,已經申請限定繼承

想問 1.目前傾向於不與債權和解,由法院拍賣,但又想以較低金額買回,所以是不是等第三拍時再買比較好?身為繼承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如果1拍或者2拍3拍流標時,債權人依法聲請承受,父親的兄弟或是我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2.如果等到第三拍還是流標,債權人不願意承受,法院公告有沒有人購買意願時,我是否可聲請購買?如果有其他人聲請購買父親的兄弟是否還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如果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之後流程為何?

4.銀行欠款部份目前已有一間銀行對我以及家人提出民事告訴,除了土地以外已經沒有其他可繼承之物品銀行之欠款是否等拍賣後再處裡?

陳姐 100-12-29 16:10
回覆 youk 的發言內容:

父親過世留下一筆與父親兄弟共有的一塊建地,3兄弟各持份1/3,日前有人持父親生前積欠未償之債務 ... (恕刪)

 我是陳律師-由於本公司是代書律師聯合事務所*因此您的問題本公司可解決*但您的 情況較麗外衣定要花很多時間詳談及了解在教導如何解決,請與我駐 情況較麗外衣定要花很多時間詳談及了解在教導如何解決,請與我駐里約時間電0916305148李小姐會立刻回電,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2

本院設有民、刑事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分述如下:

一、得聲請閱卷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三、光碟之燒錄部分:得聲請燒錄光碟之聲請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3.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四)電話聲請。 

五、聯絡方式:

(一)民事閱卷

1.民事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2.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3.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二)刑事閱卷

1.刑事傳真:02-23118957

2.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3.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1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保證金繳款人(案件業經無罪、緩刑、免訴、免刑、不受理判 決確定或已指揮執行完畢者,一般不待聲請逕行發還)或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得以書狀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向確定案件之管轄法院或 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還,受理之法院或檢察署於審查符 合後,即通知受款人前往領取或直接匯入受款人之帳戶。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29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9.聲請再審或抗告之案件,受當事人委任律師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4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冤獄賠償法已改名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之執行。  

 

第二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  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  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十五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2

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但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1.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刑事訴訟法424條) 


2.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5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424條、第42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0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0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9

1.管轄法院: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 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同條第4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2.應備文件:(1)聲請狀。 (2)本票


3.費用:按其本票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3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9

1 管轄法院: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 院為繼承表示。

 
2 應備文件:
(1)聲請書。
(2)被繼承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7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