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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每份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1 份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5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加蓋公證處圖記,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1份,在法院收發室購買,每份新臺幣2元。 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20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9

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執行費,都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準。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8角,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非財產案件,執行費一律新台幣3,000元。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8

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至於和解之方法有二種: 第一、法庭外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法庭上和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7

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不一定要以判決解決,能夠透過調解和解,不失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判決還能達到息爭止訟,讓社會更加和諧。為擴大調解功能,增加雙方當事人程序選擇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特別規定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的民事事件,可以經由兩造的合意,將案子移付給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因此在案件終結以前,不論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合意將案件另外移付調解。可以由原來的承辦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透過法院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果,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內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因此而調解成立,原告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至於如果仍然沒有辦法調解成立,案件就會回到原來的程序繼續辦理。此外,第二審訴訟繫屬中,如兩造同意亦得移付調解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8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提存金額或價額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7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第一審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第一審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第一審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第一審>第二、三審> 聲請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撤銷禁治產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徵收聲請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執行標的金(價)額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財產權案件 3,0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6

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確定之終局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如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5

如果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是屬於以下所列之強制調解事件,依法就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除非該事件有後述例外之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一、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1. 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 因定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 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4.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 因增加或減免動產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 因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例外:前述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 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6條第1項)。 1.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 係提起反訴者。 5.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5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4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公證的益處如下: 有堅強的證明力 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有強制執行力 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有案可查 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3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17

代理人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第七十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11

職業災害勞工受領工資補償要件為,(1) 在醫療期間;(2) 不能工作。高等法院認為,「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換句話說,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另查,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亦即雇主應保障罹災勞工之回復工作權利。所以,雇主欲調整勞工之工作內容時,勞工若有不勝任之情事者,應檢附醫院診斷書向雇主表示異議,切勿消極漠視雇主對職務調整之通知,而產生「勞工顯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

另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措施。該勞工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終止契約者,雇主應加發給20%之退休金 。

參考法源:
(1) 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2) 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5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7條。

勞動基準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第二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  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4

就業績未達標準而言,雇主擬應採懲戒,調整職務、薪資或提供適當教育訓練與協助輔導,而避免採取最後之解僱手段,免於勞工頓時陷入失業困境。至於,業務員之業績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適法性分析: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給資遣費,與法不合。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應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      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  約規定者,無效。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59

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2.8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另者,企業進行併購時,對於未留用之勞工及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11.11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 

第三十三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  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  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  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  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  ,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6

按「勞工訴訟補助辦法」明文規定: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至於,該律師費補助標準為:

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12萬元。 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10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30萬元。 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3萬元。 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1萬元。 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10.17勞資三字第8567號公布之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5

管轄的法院:(提存法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提存書: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提存通知書: 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1份。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聲請書1份。 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繳納提存費: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1

打行政訴訟一定要繳納裁判費,這是行政訴訟法明定的,而且是在一開始起訴時就要由原告事先繳納,等判決確定後,再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裁判費額度依照訴訟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每件徵收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上訴,加徵二分之一裁判費,分別為6000元及3000元。費用徵收標準如下表。(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至第98條之6)

    單位:新臺幣 起 訴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2000元 上 訴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6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3000元 再審之訴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2000元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6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3000元 聲 請 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右列事項: 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每件1000元     聲請參加訴訟     聲請駁回參加     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停止執行     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重新審理     聲請假扣押     聲請假處分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抗 告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每件1000元

 

 

第九十八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九十八條之六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  另徵收。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廖偉佑 100-11-12 22:38
律師你好 關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從很小我媽跟我父親有辦理離婚監護權歸我媽!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爸當時有負債,我跟我姐不知情,而父親94年過世時 ,我們也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的動作,也沒有繼承任何的遺產! 現在目前有一間銀行向法院遞公文來催討,但我們已寄回異議書! 那接下來,銀行和法院會有什麼處理程序? 那我們該怎麼處理,及該準備哪些對我們有益的資料! 另外 我想再請問一下 之前我有一件傷害案件 對方需要理賠我五萬,但對方沒工作所以一直沒有強制執行~但大概是兩年前的事~我一直沒有時間每年這樣調對方的財產資料,聽說一開始如果沒有 法院會寄債權憑證,但是我也沒有收到,只收到當時的起訴書而已
蔡明哲 (阿哲) 100-11-12 22:38
你的情形,應該要向法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我不知道你是否已經提了,如果有,那就準備好等法院通知開庭。如果沒有,建議趕快備妥資料找律師討論吧。 另外的問題,你有無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求償?(不管是獨立的民事訴訟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沒有的話,若是侵權行為,可能會有罹於2年時效的問題。
阿任 100-11-12 12:59

事情發生在100年的9月7日有員警打電話至我家表示我於9月6日在(山上)地名有紅燈.剛好那時我不在家我母親接聽電話.我媽像員警表示我為職業軍人目前不在家.該員警表示請我回家時於夜間22時以後回電給他.因為他夜間22點以後值班.我於9月8日大約22時20分左右回電話給該員警服務處.該員警問我於9月6日是否有經過山上.我回答有.該員警又問我是否知道我紅燈.我回答沒有.該員警說"什麼沒有.你明明有紅燈我有叫你停下來".他從頭到尾都沒看到任何警察.且也沒紅燈.我當然理所當然回答.沒有.為了這件事情我們各執一詞而爭執.最後該員警說我態度十分惡劣.我認為我沒有做的事情我為什麼要去承認.該員警直接嗆我說要將我的交通違規轉交憲兵隊.還口氣很差的對我說"你哪個單位的?"我回他說我在大內營區.她說"大內營區哪個單位的"最後我實在不想在談下去把電話掛斷.後來23點多他又打電話來叫我媽叫我起床聽電話.我爸被電話吵醒我爸就接起電話.該員警直接對我爸說"叫你兒子準備接罰單吧"我爸認為這句話彷彿有恐嚇的意味且再23時打電話來吵醒人口氣還這樣十分惡劣.我爸為了這件事情投訴該員警.

於100年10月12日投訴台北督導室.我爸反員警影響到人家睡眠.且不只直接問"你哪個單位的"亦直接說"你準備接罰單吧"

 

而過沒幾天約10月18日.我收到直接就是兩張紙上面述說."本案經舉發單位查覆.違規"紅燈及經警鳴笛攔檢不停.拒絕接受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依法舉發並無誤.本案仍請台端於100年11月15前.持本函到站繳納新台幣合計5700元罰款結案.罰款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而在此事件中與警員對話中.我亦有提及.如果你想賴我.也麻煩您提出證據好嗎?或著路口監視器拍到皆可.我願意支付罰單.但在我收到上面內張紙.亦有另外張紙是敘述著案發內容.

 

內容如下:本案經查本分局警員於100年9月6日20~22時輪值家互訪查勤務.20時20分於本市山上區178線與南140線路口時發現車號xxxx-xx自小客車紅燈(178線明和里往山上方向行駛)即當場示意實施攔檢.該自小客車駕駛人立即將該車煞停於該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前.該員警見狀即鳴笛並以手勢示意該自小客車駕駛人將車挪移停置路旁接受盤查並欲蒐錄.惟該自小客車駕駛人見狀隨即加速向178線往山上區農會方向逃逸.該員警當時雖有攜帶錄影蒐證器材.尚來不及蒐證.然可確認該自小客車車號係xxxx-xx無誤.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調交通勤務精查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該原因紅燈及不服稽查取締等2項違規事實與以逕行舉發.次該員警為求補全事證於9月7日13時至電詢問,適x君不在.x母接聽.該員警乃流服務處所公務電話請x君聯繫.x君於同日22時30分.撥打電話至該員警服務處所說明.證實該車卻係x君駕駛無誤.惟否認上開違規事實.粽上.該員警發現車號xxxx-xx自小客車紅燈違規行為.駕駛人不符指揮稽查而逃逸.依法製單舉發.乃依法令行駛警察職權.核其行政程序.亦屬周全慎密.建請.貴站依權責逕予卓處並函復陳述人x君知照.

 

有幾點問題想詢問懂法律的好心人士.

 

1.當時該員警正輪值家互訪查.該員警表示有看到我紅燈及攔查未停.但我從頭到尾都沒看到半個人.交通違規是否算是成立??

2.該員警稱有帶蒐證器材但來不及蒐證.然可確認該自小客車車牌為xxxx-xx無誤.寂然能再夜間20時20分確認為xxxx-xx為該車.為什麼還需要打電話求證.而且無相關照片及監視錄影帶存證.這樣交通違規是否算是成立??

3.該員警對於交通違規是否有權不管是否會影響他人睡眠.任意時間致電訪查?

4.員警於致電時.提及要將我的交通違規轉送憲兵隊.以及嗆我哪個單位的.感覺就像是外面人家流氓打架.問"ㄚ你住哪裡的?".此些行為是否恐嚇能成立?

 

請問現在社會上.是否不用任何證據只要警察一面之詞就可對人民開罰?.那是不是以後自己當警察.誰讓我不愉快.我只要去跟著那個人的行經路線.在詢問他是否有經過.我隨意掰出以上的事件.即可對人開罰了?

這樣社會還有公理嗎... 那大家去拼警察就最大了不是嗎...

 

請懂法律的好心人幫幫忙.很生氣想提告.卻因不懂法律無法確定該事件該如何處理... 拜託了.

廖偉佑 100-11-11 23:55
律師你好 關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從很小我媽跟我父親有辦理離婚監護權歸我媽!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爸當時有負債,我跟我姐不知情,而父親94年過世時 ,我們也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的動作,也沒有繼承任何的遺產! 現在目前有一間銀行向法院遞公文來催討,但我們已寄回異議書! 那接下來,銀行和法院會有什麼處理程序? 那我們該怎麼處理,及該準備哪些對我們有益的資料! 另外 我想再請問一下 之前我有一件傷害案件 對方需要理賠我五萬,但對方沒工作所以一直沒有強制執行~但大概是兩年前的事~我一直沒有時間每年這樣調對方的財產資料,聽說一開始如果沒有 法院會寄債權憑證,但是我也沒有收到,只收到當時的起訴書而已
你們需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你與你父親間沒有同居共財,所以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3條第4項規定,你們可以主張限定繼承。法院會對妳們的主張進行審理,並判決確認你們是否得主張限定繼承。如果你們敗訴,那你們還是要承受你父親的債務的。 關於車禍侵權部分,你要提起訴訟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如果事件發生超過兩年可能會有因時效完成而無法請求的問題。判決確定後,你需要提起強制執行,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你可以向法院請求發給債權憑證。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9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6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kate 100-11-09 16:30
今天收到一封銀行的通知涵

我父親於95年過世.通知涵寫到--

***生前曾向**銀行辦理消費貸款.嗣因為依約繳款.**銀行業將債權移轉
本公司.茲檢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供參考.併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有關上揭消費性商品貸款權.截至100年10月31日止.債權金額已達新台幣19**03元
經本公司向戶政機關查詢.***君業已身故.而台端係***君之法定繼承人.依法自應概括承受其債權債務.
今特通知.請於涵至三日內速與本公司承辦人員洽商還款事宜.若屆期仍未獲見覆
.本公司及依法向法院訴請還借款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通知涵內容
想請問我父親過世時因他為殘障人士.無工作.也沒任何遺產.生前也早與我們分開住.所以我們並沒辦理任何繼承或拋棄繼承手續.是今天接到通知涵才知道父親尚有負債未還.
這樣的情況也需要負責清償嗎?

銀行是否有疏失呢?
為何95年我父親過世時未通知.直到100年的今天才通知呢?
而且我父親的初期貸款金額為6萬.為何變成19萬多.這是銀行惡意拖延嗎?

我能怎樣尋求協助解套呢??

請求法律專業替我解答...感激不盡!!
蔡明哲 (阿哲) 100-11-09 20:33

 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限定責任。白話來說,如果根本對繼承到任何財產,就不需對繼承債務負責。

吳明修 100-11-08 16:01
律師您好: 我女朋友已跟前夫離婚四年,與前夫在六年前生下一個女兒,女兒今年十一月滿六歲,輔養權歸屬於媽媽。 離婚當時有寫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有寫前夫應於離婚後,每月匯足2萬元的輔養費給媽媽當小孩教育費,給到小孩受完教育為止。若有一次沒給足2萬元,則須一次給足20年的輔養費。 另外還有寫明婚姻期間女方幫男方刷的卡費六萬多,也應償還。 但前夫自離婚後,每個月都沒給足2萬元,有時給五千,有時給八千,有時就不給。 (男方目前已結婚,但男方工作是做粗工的,收入很不穩定,經常賺的少就不給了,而做粗工大多為領現,可能沒有固定薪資轉帳) 卡費也都沒有償還給女方。 因明年可能會跟女友結婚,到時也會收養她的小孩,因此想請教陳律師: 1.若想以協議書的內容去跟對方提告,請求對方每月給足2萬,否則就應一次給足20年的輔養費,但對方若沒有固定薪資收入、且名下也沒有財產的話,應該如何求償呢? 假設求償當時對方沒財產也沒固定收入能強制扣除,那未來是否可以隨時查對方財產且不需經過對方同意,一但發現有財產,就馬上再請求強制執行呢?(比如對方繼承遺產等) 或是對方再婚的老婆有婚後財產或固定薪資收入,是否也能強制執行呢? 另外,女方於離婚後2年內,雖然對方每月沒付足輔養費,但女方也沒寄存證信函給對方,直到第三年才開始寄存證信函,請問這樣有影嚮嗎? 是不是其實不用寄存證信函,未來也能提告呢? 2.關於小孩改姓的問題,目前小孩未滿七歲,若我們結婚,我要收養小孩小孩要跟我的姓,那有需要生父的同意嗎?因為我看民法的法條,是寫滿七歲的小孩要改姓,應父母雙方同意。但未滿七歲還要生父同意嗎? 若小孩改姓後,是否就不能再請求對方支付每月的輔養費了呢? 那若讓小孩改從母親的姓,還需要生父同意嗎?或小孩也要同意才能改母親的姓呢? 麻煩陳律師解答了,感激不盡!!
沒有寄存證信函還是可以請求的,不過如果對方沒有財產,你們訴訟贏了也不見得能夠拿到錢。 關於小孩改姓的問題,如果要改你的姓,那可能是要進行收養的動作,收養之後你對小孩有扶養義務,原生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則會暫時中止。
劉漢承 100-11-08 12:25
律師您好: 我碰到一個很差勁的房東 他是一個極度不誠實的人 我隱忍己久 這次的導火線是關於電費的計算 房東當初告訴我說我們是用獨立電表 用多少繳多少 我向來都不疑有他 直到有一天他告知我當次電價時 我才開始懷疑 我有請教電力公司的人 他說要看房東裝的是否是電力公司裝(合法的)的分表 如果不是則電力公司裝(不合法的)的 那房東的算出來的結果一定會比台電的公告電價高 那若是如此 之前房東說他的電價是照台電算的 那豈不是"謊言"嗎 那就產生了以下我想要請教各位大大的問題了 1.何謂詐欺罪 2.若是詐欺罪,我應選公訴還是自訴。差在那???? 3.若是敗訴我會有被反告的危險嗎??? 3.在起訴前,我是否還有其他的仲裁管道,据我所知有調解委員會,但它的過程和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嗎??? 4.据我所知,房東的電表是自己分的(非台電合法的), 如此便和他告知我的有出入,以此告他詐欺,成立的機會有多大??? 我可以以此強制要求他以台電的公告電價來計算嗎??? 因為我也不想打官司,我想要的只是公平而己 5.我們房東是個貪婪的人,若是他在電費上有超收,以此告他詐欺成立的機會不會比較大呢??? 謝廖律師教教我 謝謝您 ^^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08 12:25
如果你的訴求只是在於請求房東賠償你溢繳的電費,建議用調解程序處理較單純。
Emily 100-11-07 09:11

隔壁棟公寓加蓋的頂樓租給學生,

生活作息較晚,到了半夜二、三點還不睡,

我爸半夜時常半夜二點被學生拖拉椅子或開關門的聲音吵醒,

原本就不易入睡的他,被此困擾,被吵醒後就睡不著了…

每天睡不飽隔天還要早起上班,

而且連續好幾次,已經造成他精神上的影響,脾氣越來越不好,

像這種情況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

 

原本想以違法加蓋頂樓,請求強制拆除,不讓學生住,

但整條巷子都有加蓋的情況,不想因此影響其他住戶,

那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石頭 100-10-31 13:17

你好;我持有某人開具本票45000元對方提出時效問題所以我訴願給付票款,結果判對方敗訴須付給我15000元,對方是高雄榮總員工,專門以這身分出來借錢再靠打官司來賴帳。所以我對金額很不服氣,判決文最後兩段想著"本件系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符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宋達後20日內向本法庭提出上訴狀

我的問題是:1.我是否現在就可以提出強制執行其薪資部分進行假執行2.我對金額不滿意這部分可以上訴嗎,或有什麼理由可以上訴呢。

謝謝你的幫忙!很急!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6:59

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你提供擔保金額到法院辦理提存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另對判決內容不服,可以在收受判決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如對上訴具體理由不知如何寫,建議找信任的律師閱卷研究。

Yan 100-10-31 10:12

各位律師好:

      我父親於兩年前意外死亡,因房貸問題欠銀行幾百萬。因為我們無力
償還故全家皆辦理拋棄繼承。目前正與原告銀行民事訴訟官司,當初父
親過世後有留下一筆小額的保險金,受益人是我阿公。因阿公是房貸的連
帶保證人民事訴訟官司的被告,所以那筆保險金便轉移到我的郵局帳戶
,目前為我們家的生活費用主要來源。

    原告銀行在前幾天向法院提出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二狀,裡面有一
點如下:

另請 鈞院斟酌另函向國稅局、全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告XXX於
全國銀行開戶情形,以便向開戶行(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被告
各開戶行之留存印鑑及簽名式樣。

問題:
1.原告銀行是否能查詢到保險金由被告帳戶轉出至其他帳戶,而要求從
  其他帳戶強制執行還清債務?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7:10

該筆保險金如果是從A帳戶轉到B帳戶,這是會留下交易紀錄的,若法院有調取這部分資料,原告就可以看到。

小林 100-10-28 02:13

案件

我有一位房客

因為房子有些耗材的問題跟我爭執

(當初租金有算便宜所以耗材要對方自行負責~合約內也有註明)

後來索性就不繳房租

而且沒有知會我

去要錢時擅自叫我先從押金扣錢

合約內容第三條備註: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且不得由保證金中作抵扣為租金)

 

他再過一個禮拜對方就欠我2個月租金了(押金扣完了)合約載明每月1號付款 

為什麼還要等民法440條第一項扣除押金還要再等2個月

才能催告呢 ~板橋法院簡易庭諮詢人員講的

步驟1寄存證信涵通知---步驟2等5~7天對方沒回應---步驟3寫訴狀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步驟4出庭

(不等4個月用步驟3會被駁回裁判費沒收)  

我問過很多律師只要程序對勝訴很大

但討回金錢的程序要很久~半年到1年

律師說最好是用和解的(對方講的通就不用告他了)  

所以我是想請問律師

真的要再等2個月嗎!(等4個月可能水費、電費、管理費、瓦斯費、管理費加起來可能要10萬)

有沒有比較快的執行催討的程序

對方有資產只是心情不爽拒繳房租~簽約都不看合約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8 10:15

提出訴訟講究的是舉證,你必須證明你所講的是事實,才能獲得勝訴。存證信函是要證明你有進行催告,這是必要的舉證方式,有助於你將來官司打贏。另法院裁定支付命令後,如對方有聲明異議,你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再繼續民事訴訟

鍾小如 100-10-27 03:02
律師你好 1.如果和網友見面被對方勾肩撘背,又有被抱到,對方想要強吻但是沒有得逞,又說想要咬對方, 這樣算是224的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呢?? 不過沒有明確證據,因為是在車上,雖然說是在車上 也有監視器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拍到,可以請警察調閱嗎?? 2.加害人在MSN的紀錄上有承認,對被害人毛手毛腳,但推說只是喝多,不過被害人說對方沒有醉 加害人跟被害人說了 {穿短褲,很辣,流口水}之類的 這些可以當成證據嗎??
不好意思,我們上網回答問題是無報酬的,自己本身也有業務需要忙,因此需要等我們有空閒才有辦法上來回答。 你的案子,就你的陳述來看,應該是有構成強制罪的,其他的部分你也可以一併向檢察官說明,如果檢察官認為有構成,會變更起訴的法條。
WINDY 100-10-13 00:46

我的父親在今年3月過世,

當時有收到國稅局寄的遺產清冊,

遺產中有一價值4千元的股票及數百元的存款,

由第一繼承人(即母親)向銀行申請繼承銀行並表示會在明年收到該筆金額。

而後經家人討論,認為父親並無其他遺產,故當時並未申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日前,收到某銀行民事訴訟通知,

經了解為父親在7年前向銀行借的個人信用貸款

目前本金加上利息約為15萬多,

法務人員表示願意為我們和銀行協商還款金額,可談至3~5萬元,但我們必須要在3日內儘速入款,但依目前家中經濟狀況,根本無力償還該筆帳款,

向當地法院的律師諮詢,其建議我們回覆該銀行存證信函,表示我們在父親生前並未知曉該筆債務的存在,也沒有從父親那裡繼承任何遺產,故而無法處理該筆債務…等語。

請問,現在再做拋棄(或限定)繼承還來得及嗎?

若我們依照律師的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回覆銀行可以嗎,日後銀行會採取什麼樣的動作?會不會反而激怒銀行促使他們提告,而後就是請律師上法院,反而花費更多費用?(現在連幾萬元都還不出,更何況是可能發生的律師費用,對我們而言根本是天價…)

由於債務明顯多於母親所繼承財產,若不理會銀行的通知讓他們直接扣掉所繼承財產可以嗎?會不會對其他順位繼承人有影響(如扣薪水之類的)?銀行是否只能針對母親所繼承的那4千多元進行強制執行?

心中實在不安,希望您能回覆我的迷惑,感謝您!

sms 100-10-11 15:19

前已至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因不想繼承土地 所以未主動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過一段時間後 被債權人(銀行)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強制登記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拍賣 且地政事務所亦以未立即辦理繼承登記處以罰鍰且移送強制執行 請問大律師我是否應繳該罰鍰? 不繳會有何後果? 可否將該罰鍰是為限定繼承的一部份?(即可否由該土地法拍後 由法院逕為扣繳該罰鍰) 另外執行處通知單說到"受通知人如有民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規定之{限定責任}情形者,請主動向本處告知" 是啥意思?? 請大律師ㄧ併指點迷津 謝謝您!!

sms 100-10-11 15:05
前已至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因不想繼承土地  所以未主動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過一段時間後  被債權人(銀行)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強制登記後  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拍賣  且地政事務所亦以未立即辦理繼承登記處以罰鍰且移送強制執行  請問大律師我是否應繳該罰鍰?  不繳會有何後果?  可否將該罰鍰是為限定繼承的一部份?(即可否由該土地法拍後  由法院逕為扣繳該罰鍰) 另外執行處通知單說到"受通知人如有民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規定之{限定責任}情形者,請主動向本處告知" 是啥意思??  請大律師ㄧ併指點迷津 謝謝您!!
吉法師 100-10-03 10:53
各位先進好,
我朋友今天發生無妄之災,
開車要左轉時一輛機車可能天雨路滑或車速太快轉倒,
家屬可能會要求賠償
我朋友已經去做了警局做了筆錄交警建議先出險,
他說這樣有問題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知道是否應聽從其建議。

我朋友的狀況是這樣:
1. 朋友沒有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撞到我朋友。
2.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閃燈,我朋友停等時有超越槽化線。我猜這部分應該會被交警開單,且可能有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自己超過槽化線沒有在空白處停等,就算是對方自己先摔倒我看也有理說不清。
3. 對方家長來處理時說有被撞到,但是當事人自己說沒撞到。
可是我看有一條強制險的條文是這樣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
看到對方家長的態度真的不太想裡他但是我朋友人心地好,怕對方有閃失,我只好幫他請教一下律師了。

昨晚我陪同朋友去幾局做筆錄
我對員警的筆錄的問話方向有一些疑問,
一開始他就言明這是車禍
我以一般常理認為若無碰撞事故應該是屬於單方面的行為而問他,
他說雖然車輛沒有互撞但是若因為是過失導致對方摔車也屬於車禍
我對這樣的說法很不能接受但是礙於車輛確實壓過槽化線我也沒有再說甚麼。
很多自發性因素例如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機車胎紋或胎壓不足、槽化線濕滑等因訴該警員都沒有考慮到我真懷疑他的專業性。
郭詠晴 (律師) 100-10-03 14:44
問題: 各位先進好,
我朋友今天發生無妄之災,
開車要左轉時一輛機車可能天雨路滑或車速太快轉倒,
家屬可能會要求賠償
我朋友已經去做了警局做了筆錄交警建議先出險,
他說這樣有問題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知道是否應聽從其建議。

我朋友的狀況是這樣:
1. 朋友沒有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撞到我朋友。
2.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閃燈,我朋友停等時有超越槽化線。我猜這部分應該會被交警開單,且可能有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自己超過槽化線沒有在空白處停等,就算是對方自己先摔倒我看也有理說不清。
3. 對方家長來處理時說有被撞到,但是當事人自己說沒撞到。
可是我看有一條強制險的條文是這樣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
看到對方家長的態度真的不太想裡他但是我朋友人心地好,怕對方有閃失,我只好幫他請教一下律師了。

昨晚我陪同朋友去幾局做筆錄
我對員警的筆錄的問話方向有一些疑問,
一開始他就言明這是車禍
我以一般常理認為若無碰撞事故應該是屬於單方面的行為而問他,
他說雖然車輛沒有互撞但是若因為是過失導致對方摔車也屬於車禍
我對這樣的說法很不能接受但是礙於車輛確實壓過槽化線我也沒有再說甚麼。
很多自發性因素例如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機車胎紋或胎壓不足、槽化線濕滑等因訴該警員都沒有考慮到我真懷疑他的專業性。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回答如下:

1.是應該先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一併處理,否則依保險契約約定,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之任何和解條件,保險公司可能都不會據此出險。

2.其實警員不是學車禍鑑定的專業人員,只是他們常常在現場負責蒐集(畫線)或保留證據等,也看過很多汽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所以會比一般人還熟悉這個領域,不代表他對車禍鑑定就有受過專業訓練。

Daniel 100-09-09 13:01

今年六月間因停車在自家社區停車場非停車格處遭到社區主任委員鎖車,於是提出強制罪告訴。開了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於7月14不起訴,檢察官使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指出「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由於鎖車時被害人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與刑法304條第1項(強制罪)不符」

後來我提出再議,再議內容提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並提出「被告將車上鎖,乃間接強脅本人不得在社區公用道路隨意停車,確實也間接施用強暴脅迫

但高院檢察署卻僅再次強調最高85年度台非356號之判決,並無對我提出之理由做回應,駁回我的再議。

想問大律師,難道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嗎?謝謝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網站管理員 100-09-05 08:33

強制執行程序是債權人為了滿足私法上的請求權,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程序。簡單的說,就是債權人透過法院的公權力,來向債務人討債。


強制執行法相關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

葉翠琳 100-09-01 17:21

我們雙方都有過失 在 "與有 過失"的規定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今天由於乙方未戴安全帽而造成頭部受傷縫了幾針 , 由於乙方未戴安全帽已經違反的交通安全規則,與有過失 是否不可要求甲方賠償所有醫療費用?

今天甲方已強制險全權賠償乙方的所有的醫療費用 我想問說強制險是 義務上 還是 道義上?

事後乙方出院後 要求甲方說 "因乙方車禍由於他兒女照顧他生活而減少收入" 要求甲方賠償

乙方的女兒因照顧這段期間沒收入的金額" 請問甲方應當賠償嗎?

由其親屬看護 雖無現實看護費支出 ,但由親屬戴照顧乙方的起居所付出的勞力 ,

是否不可以評價為金錢上之請求? 且此種親屬間基於親宜,恩惠所付出之勞力,

是否不可以嘉惠於甲方?

 

蔡明哲 (阿哲) 100-09-01 23:42

 所謂過失比例的問題,白話說,就是依過失比例去計算雙方應賠償對方之損害範圍,依你所述,若對方確定有與有過失,妳當然可以主張依過失比例減少賠償

另外,看護費用如屬必要,當然可以請求,實務上若由親屬照護的話,當然可以評價為等同看護費的性質,不過既然是看護費性質,所以不可以實際照顧者之薪水去計算。

葉翠琳 100-09-02 13:53

 那強制險是義賠給對方嗎 !! 您後面訴說的我有點不懂

"實務上若由親屬照護的話,當然可以評價為等同看護費的性質,不過既然是看護費性質,所以不可以實際照顧者之薪水去計算。"  <<<<< 這句話是 前面可以後面不可以

所以......對方這樣要求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蔡明哲 (阿哲) 100-09-02 23:15
回覆 葉翠琳 的發言內容:

 那強制險是義賠給對方嗎 !! 您後面訴說的我有點不懂

"實務上若由 ... (恕刪)

 就是說,只能依一般看護行情請求賠償,例如:全天可能是2000元,半天可能是1000元。但是不能以實際看護親屬的工作收入計算,例如:「郭懂」沒去工作,而去照顧他因車禍受傷的「狗狗」,不可以「郭懂」的工作收入請求賠償

葉翠琳 100-08-17 21:23

你好 ~~ 我想請問車禍後的理賠問題

今天是一個車禍事件 我們是在巷子裡面擦撞的,今天是乙方撞到甲方的車屁股 ,而導致乙方摔車頭部腳骨折(PS對方沒有戴安全帽) 事後 甲方因為乙方是50幾歲的婦人,從未跟乙方賠償甲方的部分,甲方也很盡力做事後的彌補,隔天就去申請強制險的部份賠償對方的醫療費,中間也有去醫院探望送水果給婦人,我們已經講到私下和解的部分 一開始也都沒有講到賠償的問題,但!事後 乙方要求甲方賠償出院後不能上班期間的賠償金額 如果不賠乙方就會告甲方傷害我想要問說 甲方真的有必要賠償出院事後的金額嗎?

PS 巷子裡面什麼警告牌 還是 什麼都沒有 變成說要已 左方要讓右方,變成甲方是左邊乙方是右邊,

但是甲方的車已經騎過去了是乙方來撞甲方!! 所以不是說甲方沒讓乙方

所以甲方 現在有義務賠償乙方的要求嗎!!!

 有沒有賠償的義務,要看妳們有沒有過失,光看你的說明很難精確判斷。你們當時應該有等警察來現場丈量及拍照吧! 警方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會作成初步判斷表,你們可以等判斷出爐後再決定如何與對方談判。

葉翠琳 100-08-19 15:07

 過失??? 什麼過失?!   像強制險 賠給對方 是義務還是道義上呢? 如果說甲方的車身已經過一半了

在法官的判定是不是甲方勝算比較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