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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米 105-06-21 15:47
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意旨略:被告(以下稱甲)明知告訴人(稱乙)之子(稱丙)為未滿20歲之人,竟基於使其脫離家庭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誘使被害人丙離開住處脫離告訴人之監督,而至XXXXXXXXXXXXXXXXXX同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40條第一項之和誘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巷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以資審認,使得為不力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法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 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6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和誘罪之成立,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刑外出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訊據被告 甲 堅決否認有何和誘犯行,辯稱: 丙 於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居住在伊住處前,係告知伊有經過父母同意,且上訴期間內 丙 有回其住處等語。經查、被害人 丙 於偵查中證稱: 甲 家人一開始有反對伊與 甲同住,但 伊 告知伊父母有同意後,甲 家人就沒有再反對,且 這段期間伊有回家 3次,並使用LINE與伊父母聯絡等與;告訴人 乙 於偵查中證稱:105年1月22日 丙 有透過LINE告知伊因為 甲 生病,所以要在 甲 住處住宿一晚,而伊當下雖然沒有同意,但為避免 丙 採取激烈手段,也不敢反對。另 丙 離家與 甲同居期間只有回家拿東西2次,這2次伊都沒有見到 丙,只有伊太太有遇到丙等語。是自被害人向被告家人佯稱已得其父母同意及LINE與告訴人聯絡並告知要在 甲 住處留宿一晚等情已觀,勘信被害人應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述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親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堪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粽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遽以刑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 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是判決內容 問題只有想問 一、如果再以民法184 以及195 法條下去做訴訟對方要求50萬 想詢問 請問這樣賠償率高嗎?? 二、對方如果再議 再開庭得機率很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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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米 105-06-20 07:52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對方提出民事求償 內容為下(與正本無異)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訴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你好:

可以提出答辯狀,並將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證據,向民事庭法官說明你並未引誘原告之女脫離家庭,係原告之女自行離家,故並未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就算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之女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權定權,你並未違反其意願,就算有性行為,亦不會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詳細情形需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1:10

您好,

 

1、刑事上雖不成立犯罪,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所以並非有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民事訴訟也一定沒事。

 

2、民事訴訟在要件上與刑事並不相同,認定標準也較寬鬆,是您仍需盡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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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黑仔 105-06-18 13:33

你好 有件事麻煩你幫我解答 就在6月16日凌晨3點我剛下班回到住處 看到我女兒房間燈沒關 於是 我走去看 人沒在房裡 之後 我騎車去尋找 找到人後就在我家巷弄裡(他人在另一條巷弄所以沒遇到)我問男方 我女兒有沒跟你在一起 男方說 沒有跟我在一起 後來 就在他機車後面看到一個人影 我再問男方 確定沒跟你一起嗎? 他說 確定 於是 我就很生氣的打男方 我女兒見後護著男方 也勸架 而男方報警 堅決提告傷害 也請律師 我若敗訴一切律師費由我資付 是嗎? 我要問的事我女兒才剛從˙今年國中畢業 90年出生 15歲 而男方以滿18-19歲 如果我要告男方和誘罪是否會成立?在以前我跟男方說不要跟我女兒交往 他卻不聽 一直糾纏 另一件事男方熟悉 我幾時上班 何時下班 我人一不在家 男方就走進屋內 (家內還有一位86歲母親)遇見我母親後 我母親問男方 你來做甚麼 出去 而男方不聽勸離 就這樣大搖大擺走進我女兒房間裡 時間一久 就好比男方家的廚房一樣出入 對我家屋內狀況都非常熟悉 有次 就在今年年節初四剛從娘家回來後 大家都累了 各自回房睡 就在凌晨1點-2點左右時 我聞到菸味(我房門壓克力損壞 由門簾遮著)起身後叫我女兒出來 我看到棉被怎麼會有鼓鼓蓋著 我一翻棉被 是男方 我就喝斥說你也太大膽了吧太離譜 於是 我就很生氣打他 也驚醒小孩 小孩將我拉開 當在要報警時 他就從窗戶直到後門逃走 就算報警也沒證據 於是就沒報 請問 我要告男方侵入住宅罪是否會成立?很抱歉打這麼多字 讓你一次看完 在此 祝你平安喜樂!!

歐米 105-05-30 08:42

1.請問滿18歲後 是否可以搬出去自己住?因為長期跟家人相處並不融洽,且家人(父親)動手打過該孩子。

2.滿20之後 若搬出去 是否可以完全與親權 或者是 監護權的父母 完全不來往?(知道父母會擔心 但是因為太多糾紛 父母有自己的立場 但是溝通了5年以上 都沒有一個結果)

3.關於和誘罪 請問 要構成的方式中的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成立要件,依某年上第 1509 號: 

刑法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若 是由對方孩子自己不願意接受父母管教 自己家庭糾紛 而自己去不與其家人相處 例:早上出門沒給家人看到 (目前平日是上課 下課去某咖啡連鎖店看書 於9:30之前回到家)請問 該當事人是否有和誘之罪嫌?

4.但和誘罪要成立,則構成要件存續的時間要夠長,若他只帶走一天,隔天又帶回來,如此反覆,您拿他沒法子,畢竟腿長在您孩子身上,這表示您管教無力,而非全然對方的錯。 

以上第4點 請問律師對於此段言語 是否會判斷為 和誘之罪嫌?

5.父母對子女有居所指定權。我國民法上規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之

  住所為住所,但父母亦得斟酌情況,命其居住親屬家、學校、或商

  店等,以免子女流離失所。

 對於18歲之後 在此網站有看到說 並沒有義務要與父母同住 但 對於未成年來說 民法是18歲 若是如此 為何 又要說可以自行搬出去住?

付上網址: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249566

順其自然 105-05-10 21:31

請教一下

目前另一半離家後就沒有消息,近日從友人那得知另一半與另一異性生活在一起,但是不確認有無同居,那這樣可以提告和誘罪嗎?

你好: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85號刑事判決:「刑法所稱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被誘人知為拐誘仍予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至所謂『引誘』,係指被誘人原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因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言。」 如果對方有引誘之行為,使原本無脫離家庭之人脫離家庭並置於其支配之下,會構成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惟若係自己離家,在前往與對方同住,不會構成和誘罪。若有通姦之行為可另行提出刑事告訴,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檢察官若起訴,可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1. 如果配偶是自願與對方同住,無證據證明對方有任何誘拐行為,並無刑事和誘的問題。

2. 但對方有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當然也是需要證據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5-10 22:53

除了離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實外,還需能證明他人有誘拐的行為,否則尚難構成和誘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0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要成立和誘罪可能需要有更多對方有引誘脫離家庭證據,否則可能只有民視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普通人 105-04-13 18:19

去年八月跟女友私下交往
十月被發現
去對方家談了以後雖然對方家長不同意交往
但是可以繼續當朋友
我也前前後後去了她們家好幾次
也送了不少東西

對方母親加我好友翻我文章
發現我有一篇在講她的內容
裡面是在講述我女友因為中午空班,留在店裡跟其他女同事聊天
結果回去被臭罵還被打,問中午不回家在幹嘛
而我拍下監視器影像反問女友媽媽
之後她就一直對我一些心中小宇宙抒發
或是跟社團糾紛一事的抒發對號入座
我截了事件經過圖給女友媽媽看,她直接迴避我問題
而她在自己臉書上截我圖,也沒有遮名子
痛罵我如何如何,說她臉書是公開的,歡迎大家評評理
說要告我和誘略誘公然侮辱毀謗、防礙名譽妨礙性自主
我不懂是誰毀謗誰了
甚至揚言要告到新聞台
要弄到我父親警職沒辦法做下去
一直在自己臉書上自圓其說
我要回也不是,不回也不是
正中下懷讓她的朋友覺得我有問題
甚至標記自己的女兒
把這些事情告訴他們父母兩個家庭的親戚和家長
把自己家庭弄得不可開交
並指責這一切我都要負責
事後還將我女友手機內跟她自己手機內的LINE對話刪除
雖然在那之前我也叫女友先備份起來
我也有一些跟對方家長聊天的談話錄音
是否對於事後反提告和解釋有實質幫助

對方一直用『傷敵兩百,自損一千』也無所謂的方式騷擾恐嚇
一再出爾反爾說不告最後又要告
還要去婦產科驗處女膜
曾屁股壓在我女友身上強迫她簽切結書蓋手印
弟弟妹妹皆能當證人指控母親行為
覺得過於誇張想要幫助
卻又不能帶去驗傷存證
我不想影響父親的工作
更不想因為官司影響女友在家族內的狀況
但一直活在騷擾恐嚇的生活壓力下
該怎麼辦
對方兩家族已經算是被洗腦到很徹底了

1.請問貼監視器反駁和指證的文章,如果被告會成立嗎?
2.那對方母親對號入座說我毀謗她一事,被告會成立嗎?
3.我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對方滿16未滿18,是否已經不構成任何責任
4.我有跟女友提議過如果不喜歡家裡狀況,可以求助社扶單位,或是一畢業5.有穩定收入就搬到外面住,這樣構成和誘略誘嗎?
6.女友目前住家裡,並與我聯絡,這樣構成任何法律問題嗎?
7.若到時罪名不成立,是否該以誣告反擊?
8.對於不遮名子的在網路散播對我不實的指控,並稱自己臉書是公開的,我該如何反擊?

真的很不想因為這些事情弄得雙方家庭沸沸揚揚
更不想因為這種自殺式攻擊影響工作
我是社會新鮮人
沒有錢上律師事務所上法律諮詢
更請不起律師
不知道這場自訴的官司會打多久

普通人 105-04-13 18:24

另外因為去年結業式太多東西
去載女友回家被教官發現
班導打回家告訴家長
最後只卻因為班導師沒有記過處分
女友母親一狀告上教育部讓老師被記申誡
我不懂要怎麼樣才能做出這種不合常理的行為
面對這樣的人,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一、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如果是有代價的性行為會成立犯罪。因外如果是女方離婚出走才有可能會成和誘

二、如果是要走一輩子的話建議還是不要跟對方母親弄太僵。你可以考慮先封鎖她,然後不要去管她在FB上怎麼說。

三、如果對方已經提告提告的內容並非全然無據,也就是說她提的證據每一個都是真的只是她提的證據不會讓你構成犯罪。這種情況的話對方就不算是誣告,如果你告誣告的話會有被反過來告誣告誣告的風險。沒有必要冒這個風險。

四、如果對方已經提告,要傾盡全力防守。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ddie 105-04-04 15:14
之前朋友在網路的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女孩 最近他一直很苦惱要不要能不能和那個女生發生性關係 聽他說女生好像願意但他怕需要付法律責任而遲遲未與她發生關係 我有幫他查過可能觸犯的法律妨礙性自主和誘罪,但他也沒有離開家裡居住一樣住在她家中,不曉得是否構成犯罪。 我還幫他查過民法女方的父母可能告我朋友侵權 他想問 1.侵權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2.是否發生性行為就會構成犯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15:29

您好,

 

1、與年滿16歲之人兩願發生性行為,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亦即不會構成妨礙性自主和誘罪。

 

2、民事上,兩願發生性行為,也沒有侵權行為的問題,是以女方父母無法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與年滿十六歲以上發生性行為,如果有代價的話算是性交易[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援交],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的規定,還是有判刑的問題。

二、民事部分,對方的父母有可能還是可能會提告

三、如果女生離家出走,那麼父母還可能會告和誘罪,雖然未必會成立。

四、年齡的話要確認一下,有的人只有十四歲就跟你說他已經十六歲了,有的只有十三歲,只要是客觀上是十六歲以下的,就算是合意為性行為都是犯罪行為,要判刑的。所以當女生跟你說她滿十六歲了,千萬別直接就相信她呀。網路上認識的你尤其不知道她想幹什麼,如果是仙人跳呢…不是很確認對方年紀的話發生性行為是很危險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構成刑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對方已滿16歲,除非是違反意願,否則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不建議與未成年即未滿20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麻煩;另即使滿20歲,仍必須小心對方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針對是否違反意願,法院相當偏重告訴人之指稱,除非留下一定之證據,證明告訴人非違反意願,如照片或錄影影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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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構成刑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對方已滿16歲,除非是違反意願,否則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不建議與未成年即未滿20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麻煩;另即使滿20歲,仍必須小心對方提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之告訴,針對是否違反意願,法院相當偏重告訴人之指稱,除非留下一定之證據,證明告訴人非違反意願,如照片或錄影影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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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鬼 105-03-12 10:05

如果未成年少女自願到別人家住

這樣還構成妨害家庭第 240 條 (和誘罪)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但仍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加以答辯,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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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塞 105-03-07 10:28
跟女友相約出去遊玩在外住宿一晚 我知道女方父母不同意女友在外過夜 玩回來有回家,請問這樣算和誘罪嗎? 女方遊玩期間有通電跟父母連絡,但不告訴對方父母自己在哪裡 甚至有掛電話或是不接電話 遊玩期間我是都知道他父母反對他跟我一起,不同意他在外過夜 我也說告訴至少告知一下安全之類的 有電話連絡卻不告知地點,這樣算是脫離監護權嗎? 對方父母現在要告我,這會成立嗎? 算是和誘罪嗎!? 還是有其他罪刑!?
屁塞 105-03-01 00:51

跟女朋友相約出去遊玩在外住宿一晚
我知道女方父母不同意女友在外過夜
玩回來有回家,請問這樣算和誘罪嗎?
女方遊玩期間有通電跟父母連絡,但不告訴對方父母自己在哪裡
甚至有掛電話或是不接電話
遊玩期間我是都知道他父母反對他跟我一起,不同意他在外過夜
我也說告訴至少告知一下安全之類的
電話連絡卻不告知地點,這樣算是脫離監護權嗎?  
對方父母現在要告我,這會成立嗎?
算是和誘罪嗎!?  或是還是有其他罪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1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知道女兒在哪,聯繫上也有困難,當然可能構成和誘罪,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期間有發生性行為,則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倘若對方提告,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2、本案的答辯方面是以監督權的截斷是否作為主要抗辯沒錯,但是還是要檢視相關事證,不能一概而論。

 

arasya 105-02-12 18:10

我女友19歲,我已經過20

她想要搬出來跟我住,她父母也同意

問題是她父母不知道我的存在,也不知道要搬來跟我住

請問會構成略誘或者和誘嗎?

 

一、是出於她自由意志而且她離家是父母同意的話原則上就不會有和誘略誘的問題。

二、不要過於擔心。

三、我查了一下判有罪的案件供你參考:有台北地院90年度簡字第4200號,士林地院100年度審簡字第719號。彰化地院104年度簡字第1492號,桃園地院104年度簡字第23號,高雄地院92年度易字第16號。最壞的情況,是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而和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高雄地院92年度易字第16號是判八個月,不能易科罰金

四、桃園地院104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有一段可以參考:[ 以計謀向告訴人誆稱工作使被害人脫離家庭] 。

五、這個部分我是查有罪的判決,這些判決幾乎清一色都是被告自己承認自己有罪。而且這些判決好少好少,我剛剛列的幾乎是全台灣的判決了…

六、無罪的判決還可以再查查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rasya 105-02-12 18:30

問題在於他們不知道我這個男朋友的存在

若是他們知道後反悔,有被告的風險存在嗎?

其實你是真的愛她的吧,可以的話跟她的父母要保持好的關係呀。

我最近在看雪球巴菲特傳。巴菲特想要追一個女生蘇珊,但是巴菲特那時候很不會講話,所以他去學卡內基。學了卡內基之後,他先去接近這個女生的爸爸,讓這個女生的爸爸很開心;那個時候這個女生喜歡一個猶太人。這女生的爸爸不喜歡猶太人,但是這女生覺得猶太人很可憐。巴菲特想辦法讓自己在這個女生的爸爸面前表現出不喜歡猶太人,但是在這女生面前表現出一副猶太人的樣子。沒多久他就跟這女孩論及婚嫁了…

不過如果你跟這女生還不是很穩定的話,建議你先跟她穩定一點再說…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可可 105-01-15 10:39
因為跟媽媽長期因為出門事情吵架,他總是不給我跟朋友出去,手機也因此摔壞沒收非常多次,所以我離家出去也多次,之後我媽覺得我會這樣是因為跟我很好的女性朋友害的,所以告他妨害家庭和誘罪,可是是我在家遲疑不想住在那個家我才離家出走並不是那個女生誘拐我什麼的,請問這樣會成立嗎,因為我媽告上去了,檢察官問的我都確實回答,只是在等結果,拜託可以先跟我說一下嗎急
沈恆 (沈律師) 105-01-15 23:45

您好!

既然已提告就有被起訴的可能,至於會不會成立則要看有何證物,及作筆錄時如何說明和記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可可 105-01-13 23:20

和誘罪成立之後一定會被抓去關嗎?

你好: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487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29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以姦淫目的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1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之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至所謂之「引誘」,則係指被誘人原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因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言。又行為人是否有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行為,應以證據證明之,不得以擬制推測之方法,作為判斷之基礎。又刑法上之和誘罪,係繼續犯,凡被誘人因被引誘而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之存續期間,均應認係和誘行為之繼續。」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之和誘罪必須有引誘之行為才會構成,若是你自己脫離家庭而對方並無任何引誘之行為,不會構成和誘罪。引誘之行為必須依證據證明,不可以用主觀臆測之方式去推測。 就你所述之情形,是你自己跑去對方家裡,對方並無任何引誘之行為,不會構成和誘罪。
可可 105-01-14 00:3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同居不是就會構成和誘了嗎 但是是我自己跑去不是他引誘我去的

 1.  就閣下所述和誘罪的刑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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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4 1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成立須符合法律規定,不一定會成立犯罪,即使成立犯罪,仍有機會請求緩刑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不一定需要入監服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4 1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成立須符合法律規定,不一定會成立犯罪,即使成立犯罪,仍有機會請求緩刑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不一定需要入監服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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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 105-01-15 15:13

因為跟媽媽長期因為出門事情吵架,他長期不給我出去跟同學見面,手機也都沒收或摔壞,之後我離家出走多次,我媽覺得我會離家出走是因為我的一個很好的女性朋友害的,所以告他妨害家庭,這樣和誘罪會成立嗎,因為是我自己不想住在那個家,所以去找那個女生,並不是那女生誘拐我,現在我媽已經告上去了,這樣會成立嗎

七七 105-01-13 21:16

因為跟媽媽長期因為出門事情吵架,他長期不給我出去跟同學見面,手機也都沒收或摔壞,之後我離家出走多次,我媽覺得我會離家出走是因為我的一個很好的女性朋友害的,所以告他妨害家庭,這樣和誘罪會成立嗎,因為是我自己不想住在那個家,所以去找那個女生,並不是那女生誘拐我,現在我媽已經告上去了,這樣會成立嗎拜託快回急 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3 21:27

您好,

 

1、若您為未成年,無論您是否係自願離家,那位女性朋友都可能觸犯刑法和誘罪。

 

2、建議您女性朋友收到司法單位之傳票時,應盡快與律師聯繫,委由律師陪同處理,才能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可樂貓 104-10-28 16:31

老公2015年2月要求離婚,原因說我無共識感,因照顧小孩小孩出生到至今3歲都為有工作,10月25日也請娘家雙親南下談合,但老公一直不願合好要求離婚,當天婆婆說叫我與孩子搬回婆家住緩和兩人離婚氣氛,但因痛苦無法在住在婆家,要求家人能南下接我回娘家,11/27晚上家人南下接我回家,當晚也回住處拿衣服,老公要求我交出家門鑰匙及戶籍牽出,還說10/28會找律師提出"和誘"給我家人及說我拋棄家庭,我該怎麼辦?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8 17:25

您好,若先生沒有向您主張裁判離婚之理由,您又不想離婚,可以堅持不要離婚,因為在現行法下,想要訴請離婚,需要提出一些事由,不能說感情淡了,就當成裁判離婚之依據,不然被駁回之機率很高。

另外,建議多蒐集先生想要把您趕出家門之證據,才可以證明您並非不履行同居義務。

建議還是先向律師初步諮詢一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8 17: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沒有對您之裁判離婚事由,對方縱使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被駁回的機會很高。

您好:

若要訴請離婚,需有離婚事由存在,否則會被駁回訴訟,但仍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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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 104-10-13 14:15

目前本人因妨礙家庭和誘罪,與配偶及小王仍在地檢署偵辦案件中,各自都開過庭!

請問目前可以先辦理離婚手續嗎?會影響到案件嗎?本人是告訴人!

您好:

和誘罪只要提出告訴時具有配偶身分,縱使嗣後離婚亦不會影響告訴之權利,因此您現在離婚不影響先前已合法提出之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劉羽劍 104-09-18 10:14

2014年的九月我開始與一位有夫之婦交往,

後來她離婚與我交往,(2014年10月1日)

但過程中絕無通姦和誘等,

若只憑曖昧的對話紀錄是否可能構成妨害家庭 ?

對話中沒有任何誘拐之意圖,

只有討論何時上班,

或是說他很可愛啊想接吻,

問她有沒有吃飯之類的。

且女友當時就與前夫諸多不合,

離婚是他的決定,

過程中我並無慫恿或說服或脅迫

 

由於他前夫當時在半夜衝進他房間搶奪她的手機才會得知這些訊息,

應該算是觸犯強制罪和妨礙秘密罪,

想請問這幾項的追訴期都是多久呢?

我之前上網查的有的說半年也有五年十年的,

不太清楚到底怎麼會有這麼多種說法,

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師們最清楚的解答。

想再請問,

我是否構成妨害家庭?

對方是否告得成?

如果有可能構成的話,

我會請律師並再找時間做詳細的資訊,

如果有資料不完整的地方希望我補充的請儘管告訴我!

先謝謝各位律師們百忙之中願意抽空回答我的問題。

一、依最高法院之見解,雖無抓姦在床之必要,但還是要綜合所有間接證據足證有性行為之事實才會成立通姦罪及相姦罪。你說在離婚前無性行為的話不用太擔心。

二、再者,即使經證明有性行為,對方已離婚,有法官認其既非配偶即無告訴權而告訴不合法者。

三、民事部分對方若提告有可能會需賠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法律小學生 104-09-18 11:14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如上面律師說的 這是要綜合判斷的

             在她離婚前 你們的對話到底到了什麼程度 這都會是關鍵

             是有構成妨害家庭的風險存在的  早點妥善處理對你才有利

             你可以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8 12:48

您好

 依您所述  刑事上之妨害家庭罪  應不會構成

  其他問題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Evil 104-09-14 18:12

你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女友目前16歲 他從小父母就失蹤了  可是他沒有報失蹤

目前他的監護人還是他父母

他是被他奶奶 叔叔 姑姑養大的

今天他被奶奶發現在跟我交往

他奶奶對他說不跟我分手的話就要把他趕出家門

我女友跟我說他今天要搬出去 他有租房子

要我幫他載行李過去他的租屋處 

這樣我會被告和誘嗎? 還是說我女友家反而是遺棄罪?

第一件事:請問你幾歲?若未成年(20歲),不要再問了,也不要插手女友的事,萬一出事,請找你的監護人請律師

若你已成年,第二件事:

1.不建議你協助女友搬家,否則,很有可能被認為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再者,房子誰找的?誰去簽的約?房東可能租給16歲的未成年人嗎?....若是你簽的,就很難說服檢察官你沒有和誘

2.16歲你覺得能養活自己嗎?房東租給一個小女生,或網友熱心提供住處,那個人的心態你能放心嗎?若真想幫助,我建議你陪她去找社會局協助。

3.遺棄?阿嬤只是口頭說氣話而已,並未犯罪,不要想太多了。現在明明是女孩離家出走,你覺得反過來告阿嬤遺棄有理嗎?

3.你那麼確定她滿16歲嗎?(若未滿,合意發生性關係還是犯罪)。即使剛滿16歲仍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可是會加重其刑唷!

最後,若真心相愛,不差這幾年,盡量陪伴、提供正確的協助,兩人未來才有希望長久交往。

 

 

 

Evil 104-09-13 23:46

你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女友目前16歲 他從小父母就失蹤了  可是他沒有報失蹤

目前他的監護人還是他父母

他是被他奶奶 叔叔 姑姑養大的

今天他被奶奶發現在跟我交往

他奶奶對他說不跟我分手的話就要把他趕出家門

我女友說可不可以住我家 我很糾結 我知道有犯法...

請問我女友被趕出家門後來住我家

我被他奶奶叔叔姑姑們提告和誘罪會成立嗎

因為沒錄音 我女友也沒證據證明他是被趕出家門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3 23:58

您好,還是會有和誘罪之風險,建議還是要謹慎些。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3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阻止對方與家人連絡,似無構成刑法上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vil 104-09-14 00:08

 所以最關鍵的證據 就是要有錄音之類的證明我女朋友是被趕出家門的

我才沒犯罪嗎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14 00:21

1.有構成和誘罪之風險,建議如果對方提告訴,宜委任律師辯護較佳

2.現階段,如無法避免,仍應注意如何自保,宜與律師詳細諮詢,惟本即有遭告訴之風險,律師也無法跟你保證如何讓女友住你家一定不會構成和誘

Evil 104-09-13 23:21

你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女友目前16歲 他從小父母就失蹤了  可是他沒有報失蹤

目前他的監護人還是他父母

他是被他奶奶 叔叔 姑姑養大的

今天他被奶奶發現在跟我交往

他奶奶對他說不跟我分手的話就要把他趕出家門

我女友說可不可以住我家 我很糾結 我知道有犯法...

請問我女友被趕出家門後來住我家

我被他奶奶叔叔姑姑們提告和誘罪會成立嗎

因為沒錄音 我女友也沒證據證明他是被趕出家門的...

你好: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苟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離家在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85號刑事判決:「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 16 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又該規定係指行為人誘拐之手段本係和誘而非略誘者而言;而刑法所稱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其他有監督權人,係被誘人知為拐誘仍予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至所謂「引誘」,係指被誘人原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因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言。」 你所述情形,若是女友依自己之意思離家與你同居,你沒有引誘的行為,尚不會構成和誘罪,但是要讓檢察官採信會有困難,建議你規勸女友回家,並取得女友家人同意再交往,以免產生糾紛
Evil 104-09-14 00:09

 

 所以最關鍵的證據 就是要有錄音之類的證明我女朋友是被趕出家門的

我才沒犯罪嗎

阿翔 104-09-12 17:20

我是告訴人..被告邀我太太單獨出遊一星期..期間還同住一間房..被告獲判不起訴..原因是被告沒有限制被害人與家人聯絡..也沒有和誘被害人脫離家庭等語..檢察官是在說廢話嗎??明知道我跟我太太處於分居狀態..所指的家庭是我太太跟他媽媽住在一起的那個家..況且我太太的媽媽也跟他一起瞞著我跟被告出遊的事情..當然不會有上述所指的情形發生..但我是配偶也是監督權人..脫離監督權人是事實..不起訴書竟沒提到有脫離監督權人的監督..避重就輕..而且內容還提到我太太有跟我告知要和他男性朋友單獨出遊的事情..我也答應我太太可以..這根本是違反常理..完全與事實不符..檢察官竟採信兩人的證詞就判不起訴..真是感到司法的不公..難道是因為被告是警察的身分嗎??真他X的想問檢察官會不會讓他先生單獨跟女性朋友單獨出遊一星期還同住一間房(假設檢察官已婚)

在此想請教各位敬愛的律師..和誘罪的成立要件是要被告限制被害人的行為能力才會成立嗎??還有我太太跟檢方做不實的證詞會不會有委證及串供嫌疑

懇請各位指點..感激不盡!!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2 18:31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五三條、第二五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建議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盡速於七日內聲請再議

另外 亦可向對方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2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趕快於七日內,敘明有何原檢察官偵查不備之理由,提起再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2 21:49

您好,不管事實為何,建議趕快提出再議聲請,並敘明有何原偵查機關尚未調查導致不起訴之理由。

阿翔 104-09-13 00:14

感謝各位律師不吝賜教,敘明原因是否就照我在此發表的內容再稍作修改即可?

另外和誘罪是否要限制被害人的行為能力才能成立,這點是否可提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和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之罪,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四三九號判例意旨著有明文。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二十七年滬上字第二九號判例意旨參照)。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翔 104-10-13 19:31

近日收到地檢署函

內容是經原檢查官初步審核,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

是否是聲請再議駁回,案件就此偵結無法聲請再議了

阿翔 104-10-13 21:42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近日收到地檢屬函

內容是經原檢查官初步審核,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

是否是聲請再議駁回,案件就此偵結,無法再聲請再議了

 

阿翔 104-09-11 22:13

和誘罪是否一定要和誘人限制被誘人的行為能力才會構成和誘罪的要件

懇請各位律師指點,感激不盡!

Nina 104-09-08 06:24

我是被家暴而帶著兩個小孩搬出來住

離婚訴訟中   也有保護令

對方不斷的一直賴騷擾及言語警告威脅

昨晚半夜甚至還傳簡訊警告威脅我

再不給他看小孩他要告我 和誘略誘

我精神都快承受不住了

為了小孩一直撐著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呢?

因為很急 9/14要第一次調解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應對及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8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有保護令的關係,所以原則上我方無須理會對方(以保護令的內容為主),倘若對方有違反保護令的話,可以報警或是另外提起刑事告訴。

2、建議應該就對方騷擾的行為加以蒐證,日後可以提告,並且於民事離婚訴訟中可以作為攻防之用。

3、調解時可以委請律師陪同,就我方的權益主張(包含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等),以利訴訟進行。

 

心潔 104-08-24 11:35

律師您好

我想問的是,我87年2月17 今年滿17歲了 我男友現在23歲,我從去年就開始自己離家,是自願出去 而不是我男友指使我也不是拐我出的  我男友有要載我回家很多次,可是我一直不肯,(我不回家的原因是我監護人會一直打我,卻對外不承認,所以我就自己離家),在外面也沒聯絡我監護人,後來我監護人報警找到我跟我男友之後就說要告我男友妨礙家庭 和誘罪,之後我又繼續偷跑去我男友家住 也沒聯絡我監護人,第一次開庭的時候我也沒去 我監護人跟我男友有去(是不同天去開庭的)之後法院對我男友上訴了,前幾天我回家後我監護人撤消告訴,可是下個月還要開庭,那這樣我男友還會有罪嗎?會被關嗎?如果會的話會被關幾多久?(很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5 12:3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和誘罪不算輕,且倘若雙方有發生性行為會更重,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2、您的部分,倘若您持續離家,可能會遭到強制安置。 3、建議您的男友和您應該一起委請律師協助針對家暴的部分提出事證才能保障權益。
Jason 104-08-21 09:41

被告被訴妨害婚姻和誘,雙方都已成年,女方於交往時隱瞞有婚姻,現檢察官竟要求採集被告之DNA?

Q1.檢察官為發現真實,有強制採樣DNA的權限,但發動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是否達強制採驗DNA門檻?

Q2.另有律師表示,通姦罪本身並不能強制採驗DNA? 是否為準?

請教各大律師被告要如何自我救濟,是否侵犯人身自由權、隱私權或不自我入罪?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若是需要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我查了一下,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有規定經檢察官同意是可以採取分泌物、血液等以進行鑑定

二、這類案件,要考慮警方取得衛生紙等物是否出於合法的搜索,可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決[該案認定是違法搜索,所以保險套的證據能力被排除,檢察害上訴被駁回]。

三、會使用到憲法的層次表示在法律的層次是無力的。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既有規定,法官依法其實就會認定經檢察官的同意是可以強制採樣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傑森 104-08-21 11:3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我查了一下,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有規定經檢察官同意是可以採取分泌物、血液等以進行鑑定。 ... (恕刪)

 

承蒙律師協助解惑,是的本案是女方配偶於案發當日隨同偵信社人員強行進日採證,當時並辭員警到場,而是被告主動報案並提告對方妨害自由,並未提告妨害秘密,為此律師您說的沒錯,要考慮警方取得衛生紙等物是否出於合法的搜索,惟現在問題是檢察官被告強制驗DNA,是否可向檢察官提出書面聲明或其他方式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表示不同意採集,但檢察官若要強制採集,也是於法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1 20:22

您好,檢察官若要強制採證,可能會無法拒絕,因為有法源為依據。

然姑且不論是否真的有驗到dna反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您確實不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可為無罪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1 2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部分,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您有與對方配偶發生性交行為,及發生性交行為時知悉對方配偶已婚,目前可針對上述二構成要件加以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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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104-08-15 19:34

律師們好~

我今年25歲,男友剛滿17,一開始男友父母答應我可以偶爾住他們家,後來反悔,反倒要告我和誘,但是男友不曾住過我家,也都每天回家睡。

 

這樣請問他父母告的成嗎?有什麼條件可以讓他們告的成嗎?

如果我跟我男友有自願發生性關係,這樣我會被告嗎??

一、如果沒弄錯的話你的問題你男友也來問過,你要好好珍惜這段感情[好男人]。

二、和誘的部分你應該是不用太擔心。

二之二,我幫你查了一件無罪的判決供你們參考:[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和誘罪,係以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使之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人為要件,所謂和誘,是指得被誘人之同意,誘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目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有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五○九號、二十五年上字第四三九號及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判例可資參考。…由以上A1之供述,可認被告與A1應屬一般男女交往關係,使告時而邀A1同住,時而遷就A1住處,前往同住,且因被告為現役軍人,無法每日返回住處,A1之行動自由並未受任何拘束,仍可透過電話與家人聯絡或於放假、週末時間回家,至於A1多久回家1次,應屬其個人意願問題,與被告並無牽涉,其二人在高雄市○○路同住期間,A1甚至另行結識新男友而與被告分手,搬出他處,顯見被告並未將A1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使A1父母無法對A1行使親權之狀況,應甚灼然。被告所為之辯解,尚堪採信] 。

三、發生性行為看是幾歲的時候發生的,如果是未滿十六歲的時候發生性行為的話就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三之二、我也幫你們查了一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48號,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這個案件是在對方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發生性行為,後來有賠償三十萬元和解撤告,所以才爭取到緩刑的。這個部分如果你是男友未滿十六歲時發生性行為,那麼是否認罪你要自己考慮,因為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四、如果真的被告的話,可以考慮就近找個律師幫幫你。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婷婷 104-05-10 17:10

女方已滿16歲了

媽媽同意小孩跟男方一起住

但是家長卻要告男方和誘

如果家長知道小孩的去處可以構成和誘嗎?

您好:

因為和誘罪侵害的是家長的監督權,因此若對方家長知情並同意小孩和男方共同居住,就不構成和誘罪,檢方也會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您必須證明對方家長同意且知情,包括對方家長在這段過程中,依然持續與小孩連絡,或是其他人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婷婷 104-05-10 19:41

如果女方沒有跟家長連繫

但是會跟舅媽連絡

而女方家長也會透過小孩的朋友來連繫

和誘也會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0 2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透過朋友聯繫,也就是說無法直接與女兒聯繫?

倘若是這樣,則會構成,反之,則否。

婷婷 104-05-10 20:09

如果用男方的手機打給女方家長

可仕女方家長都不接

甚至直接列入黑名單

這也算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0 22:47

和誘罪保護之法益在於對未成年子女之監督管理,故若有女方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就不會有和誘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0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方監護人可提出告訴,但一不一定會成立之,男方可主張無阻止女聯絡且監護人亦均同意加以抗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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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 104-03-24 22:14
我的家人都有在和我聯絡! 不管是賴還是電話我們都一直有在聯絡 結果只因為我和爸媽一個不開心 跑去警局說我失蹤結果失蹤的案件竟然就成立了 成立以後我的父母還拍失蹤的單子傳賴給我看 他們還說要告我的朋友和誘.... 可是我住的這個朋友家是經過我父母同意的 後面跟父母鬧得不愉快 我的父母用我的生命威脅我 導致我躲在我朋友家! 我是出自於保護自己有算我朋友誘拐我嗎? 而且他們去報我失蹤! 可是從昨天晚上開始 我打給他們的電話他們不是掛掉就是沒接 傳賴也沒有回! 所以明明我就沒有失蹤 是我的家人惡意的讓我變成失蹤 是因為他們恐嚇我我才住在我朋友家 卻被講成我被和誘 我該怎麼辦對我比較好! 證據確鑿只是真的沒有方向處理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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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仔 104-03-18 10:41
我今年二十歲,女友十七歲,我們交往有兩年了,最近他們父母要讓我們分手,他們父母確定去告我妨礙家庭和誘罪,誘拐未成年少女,(從來沒有叫我女朋友離開他們父母)我們也沒有發生性關係,他們父母也沒證據)最後他們在警察局讓我簽切結書,內容大概就是,從今往後不能跟他女兒有任何接觸,與連絡,不然就要承當一切法律責任,與告我,要是跟他女兒接觸的話他們可以告我什麼?他們告我的那些罪名成立嗎?要是他們女兒滿20歲成年了,我們可以在一起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8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沒有誘是對方離家,則不會構成犯罪。

2、所簽立的切結書,倘若沒有約定損害賠償,則只是宣示效果。

3、倘若對方提告了,則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

 

 

切結書有無其他違約賠償的約定呢? 如果有,你違反了的話,對方還是可以提起民事的請求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8 23:36

您好,要看切結書之內容及範圍究竟為何。

另外,若您並沒有將女友脫離其父母之監督管理(比方說與女友同居),則不會有和誘罪之問題。

最後,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當他成年後,當然可以在一起,但是建議您還是盡量讓她的父母喜歡您...

陳先生 104-02-24 17:04

?????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滿25歲男子與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

是不是只要證明

1:2情相悅

2:沒有暴力 脅迫 使用詐術 催眠等等手段

是不是就沒有任何的事情 除非是帶未滿20歲女子

離開家裡 或者去過夜 才有可能犯和誘

所以在法律上解釋來說

25歲男子跟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

跟25歲男子跟40歲女子發生性行為

意思是一樣的

前提雙方兩情相悅 無使用 暴力 脅迫 詐術 催眠 使人不可抗拒之手段

 

謝謝

 

 

 

包子 104-02-24 11:12

當事人13歲未成年(女),因在短短時間認識一名18歲大學生(男)並交往,對方知道當事人是13歲。大致過呈因用網路通訊軟體發現此男生帶著女生說非常多性方面的對話以及也有肢體上的碰觸(如胸部),但不確定是否發生過性行為。想在此詢問:1.這構成什麼罪刑,屬於民事還是刑事,嚴重程度到哪? 2.屬於性騷擾還是猥褻(身體碰觸),是屬於和誘罪嗎? 3.如走調解委員會,需要什麼條件申請? 4.需要通報雙方學校或報警處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4 2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猥褻之行為,有可能構成刑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雙方聊天之對話紀錄,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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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4 2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未滿16歲,縱使是合意性交或猥褻,仍會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

另外,雖未確定是否有性交行為,然若有撫摸胸部之行為,很有可能構成猥褻犯行。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25 17:43

同上2位大律師所述,另若是有和誘其脫離家庭之情,亦可能該當和誘罪。

包子 104-03-02 10:1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家人是想先從調解委員會處理此事,想請問能否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等。

畢竟此事傷及當事人及父母心靈上的折磨。

並想給與對方及當事人一個嚴重警惕,並希望此事能圓滿結束。

我們可以索取多少賠償才算合理呢?麻煩能告知一個範圍或懲處方式。謝謝

包子 104-03-02 10:34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當事人有欺騙家人說要跟朋友出外卻是跟此男見面。這樣算是和誘罪嗎?

妮茉 104-02-23 22:47

我目前18,男友前幾天滿21

在18生日前一個月我懷孕,現在孩子已13週多大

男方家長很有心要處理,但家中長輩都知道且一直要我拿掉

只剩爸爸還不知道

長輩一直說要是爸爸知道一定會阻止我們在一起,且拿掉孩子,還要告男方,我有稍微查過我爸爸要是告男方妨礙性自主,男方是無罪的,但萬一我爸告男方妨礙家庭能成立嗎?即使是兩情相悅

之後家長又說要生可以,但要強制將我帶離目前的居住地,且跟男方斷絕關係也不準看孩子,請問這樣合法嗎?

假使我自行提議搬出去住,只是男友知道我住哪提供我資源,這樣男方會有和誘罪的問題嗎?

假使我自行提議搬出去住,而男友不放心孕婦自行生活而跟著同居保護照顧我跟孩子,沒有不良意圖或營利,而是基於保護他的女友與親生骨肉,這樣還會構成和誘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24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您已經滿16歲了,且是兩情相悅,所以不會有妨礙性自主的問題。

2、至於和誘罪的部份,倘若沒有斷絕與家人來往,或是已經結婚,則不會有和誘罪的問題。

3、以上為法律見解,然本文仍建議,未達家庭合諧,您仍應該多嘗試與家人溝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4 2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滿16歲且自願與您男友發生性行為,您男友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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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阿 104-02-04 23:38

我滿16男友滿20

因為我報警察說我家人吸毒

家人知道就把我帶去少年隊驗尿說男友有毒品前科懷疑我吸毒

四年前關出來現在也有正當工作

家人不然我跟他出去,如果我又跟他出去每天都有在回家,這樣能送感化嗎?男友會有什麼法律嗎?

我被關在家沒出去兩週了,正常時間沒辦法出門,就因為我報警要抓他們吸毒,但最後也沒抓成,就因為這樣說我難教不乖,因為他們知道不能把我自己鎖在家,所以早上要我姐姐跟我被反鎖在家裡到了晚上他們下班回來換他們陪我關家裡,這樣已經持續兩週了,現在又要送我進去感化,但我沒犯法這樣能送嗎?他們說我跟有犯罪前科的人有交往就可以是嗎?還是送不成呢?我沒犯法只是男友有前科而已,他們就一直想辦法要送我進去感化然後告我男朋友誘拐,請問這樣能成嗎?

誘拐和誘告的成嗎?還是有其他法律問題?

如果他不讓我出去我又出去呢?可是我有回家,那有什麼問題嗎?

胖子 104-02-03 17:05

你好 我想問 我如果滿18想跟我女朋友同居  她已滿20

家長不同意可是我堅持搬出去  請問和誘罪跟略誘罪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4 10:5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因為您未滿20歲,因此就您所述的狀況,應為和誘罪主要犯罪類型。 2、 為了保護對方及維持家庭合諧,建議您應該與家人充分溝通,取得家人同意在離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和誘有可能;略誘不會。

二、但是和誘要看你離家的時候的想法是什麼,實務上還是有無罪的案例在。

楊俊鑫律師

阿賢 103-12-28 12:25
女方家長自己有私下寫ㄧ份協議書,由於男方與男方家長不願簽這份協議書,所以女方家長決定直接送法院提告,因之前女方有發生2件妨礙性自主的案件,而又發生此案件女方向女方家長說都是自己主動自己自願,女方家長告知女方現在17歲已過可以保護的法定年齡,所以上了法庭後面會有記者事情全都會上報紙新聞,為了不讓女方的小孩出生被恥笑,叫女方選擇開刀拿掉或送台東某機構(不清楚)小孩ㄧ生下送國外,女方選擇生下來但完全不想小孩被送到國外 Q1、男方是否只有和誘案件可成立?只有罰款嗎? Q2、送法院是直接在法庭上審問男方與女生事情經過嗎? Q2、男方家長與女方家長都會在法庭上跟男方與女方一起開庭嗎? Q3、男方在法庭上求情,也說願意負責要撫養女方與小孩,會從輕判刑嗎? Q4、女方家長說上法庭會有記者,導致女方身份與案件曝光,此話屬實嗎? Q5、女方不願把小孩送國外有權反駁嗎? Q6、可以在小孩還沒出生之前爭取撫養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8 1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誘離家庭,會成罪。

2、會先由檢察官偵訊。

3、倘若雙方有和解輕判的機會比較高。

4、因為未成年,因此原則上身分會保密。

5、未出生前,未來生父並無權益可爭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8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告訴,但亦不一定會成立,若對方提告,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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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如果處理妥善,就算有罪亦可能被判得易科罰金之刑或緩刑

2.送法院是直接在法庭上審問男方與女生事情經過,但可能會隔離訊問。

3.男方家長與女方家長可能都會在法庭上跟男方與女方一起開庭,視法官或檢察官安排而定。

4.男方在法庭上求情,也說願意負責要撫養女方與小孩,有可能會被從輕判刑。

5.女方家長說上法庭會有記者,導致女方身份與案件曝光,依法律規定並不屬實。

6.女方如反對把小孩送國外,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7.男方應待小孩出生後認領才能爭取監護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耀啟 103-12-03 19:13

我朋友 剛滿18歲 他女友滿14歲

女生單親 跟媽媽住 但感情也不融洽 媽媽也很少在家

外公家那邊也時常對女方施暴 言語侮辱

女方實在受不了這樣的家庭 男方也看不下去

"在未經女方監護人同意下 女方若擅自搬去男方家住"

但會和她監護人(女方媽媽)保持聯絡

在fb也持續有女方消息 請問這樣告的成誘拐,和誘罪嗎?

若這樣做會有什麼法條什麼罪 會被告嗎?

聽朋友說 只要在fb能時常看到女方新的動態,打卡 就不算誘拐?

是真的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3 2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有經監護人同意,總使有在臉書打卡,只要使未成年人脫離其監護權人之監督範圍,就有可能成立和誘罪。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3 22:25

補充說明除了有和誘罪之問題外,若對方家長有您朋友與女方發生性行為證據,也有可能提告妨害性自主犯罪,須留意。 

耀啟 103-12-04 18:3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 怎樣才算是脫離其監護人監護呢? 如果電話還是能聯絡到女方這樣也算是脫離監護嗎?

耀啟 103-12-04 18:3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我朋友說 女方家人曾經要提告男方誘拐,強姦 也曾經被女方家人看到女方從男方家裡的房間走出來,並女方私密衣物等東西被從男方家房間被搜出來 這樣就能夠告誘拐或是強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