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大人您好~ 我這邊有個‘如題’的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該如何因應教為得宜! 主旨~為爭取借他人名義而購置之車輛歸還乙事。 說明~茲因本人係為服長刑期後,於102年假釋出監之更生人,因服刑期間,原有之房貸車貸未能順利如期繳納,以致銀行拒往信用不良,出監後認識賴筱小姐,兩人情投意合而交往,重新踏入社會,奉公守法,從事營造建築業的建築工人,省吃儉用存了一筆頭款欲購置商用車以便工作所需,但因信用不良無法貸款,故向賴女借其名義,分期購置7N 8463自用小貨車一部,並約定貸款繳納完畢時,賴女得將車輛無條件過戶於本人;現今車輛之18期的分期付款已繳納完畢,期間繳納方式有用匯款、亦有面交,等不同方式,但因係男女朋友關係,基於信任,便沒向賴女索取收據之類相關單據,以致賴女心存貪念,待本人分期繳納完畢後,仗著自己係為明文之車主名義,故不將車主姓名過戶歸還為本人所有,但車輛仍為本人跑工地工作所使用之。 請求~本人將如何得使自己購置之車輛物歸原主? 若行法律途徑,須提出民事還是刑事之訴訟?又要以什麼法條訴訟之? 本人需備妥怎樣的證據才會對自己較為有利? 賴女倘若謊稱車輛係為她所有;或我要再支付賴女‘虛構’之費用,等……種種理由阻擾,本將如何因應?方得順利取回車輛? 僅此 盼請律師大人能不吝賜教,得以順利取回自己財產與權益,以為立法之本意,彰顯法律之精義所在,實感律師大人賜教之恩惠與德澤,仰首僅盼 咨詢人:賴宜民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Line. ID. p121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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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母親去年3月去世,巳申請限定繼承, 其遺產僅有現金5萬餘元及一棟位處?下近40年屋齡的老房子, 她去世後陸續得知她有?行卡債及小額信貸約80萬,房子也去設定抵押欠款(即房貸)銀行約50萬元(遺產申報價值135萬). 基本上繼承財產仍大於繼承債務一點點。自去年底巳陸續代償母親之卡債約50餘萬元,同時委託當地仲介代售老屋,近期因法院之要求,需回報遺產債務清償情形.但因尚有3銀行因為債務協商金額無法談妥而未能清償,其中2家銀行並告知若未來採取法院求償程序,我需負擔相關法院訟費用。我是很有誠意要代母親償還銀行卡債,那由於先前代償之金額是先拿自巳的錢去還(想說房子賣了就可拿回來)如今,自己的現金巳無法再償還剩餘之卡債(最大債權銀行因僅需每月還千餘元房貸,目前尚無問題),房子又乏人問津,巳有心理準備可能會被法拍來清償剩餘之債務。想請問,上面銀行所說的法訟費用是否從法拍所得之遺產剩餘價值內扣除後再去分配剩餘債務清償?(就像申請限定繼承時之法院申請費用一樣,可從繼承遺產中扣除) 謝謝

各位律師好:
簡述案件事實如下:
父親約10年前向一外省老兵(目前已回大陸)購買目前居住房屋(為公寓2樓),有房屋買賣契約為證,但卻沒有土地權狀。該土地為一名好心老地主無償將土地給予其他老榮民居住的(當時一樓皆住著老榮民)。就此過了數年。
日前有一年輕人自稱為老地主之兒子,因老地主過世接手財產清查後才知道有這樣一塊土地被我們霸佔了,於是上法院控告父親侵占。但其實我們居住的房屋約只有50%的面積使用到他的土地,另50%為父親友人的地(同意給我爸爸居住)。
我們曾口頭向告訴人表達願意支付租金或費用,請他將土地租給予我們繼續居住,但其不願意,目前收到地檢署傳票,請問大律師我們能夠採取甚麼樣的行動避免父親的刑責,謝謝。








您好
以理來說如果都是共有
那麼稅金平分並無不妥
但如果有簽立協議書
那麼就按照協議書內容處理
沒有寫稅金的話
就沒有理由由你均攤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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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說來,需等當年度報稅完畢(五月底)後,才會取得新的報稅資料,所以建議:如今年105年你欲申請,請於五月底,六月中再申請,始可取得債務人去年104年最新的國稅清單。
二、支付命令名義的時效為何,需端視你當初聲請支付命令的原因關係為何為斷,如:同一筆債務,除了簽立借據,又同時要求對方簽發本票,如你當初聲請支付命令釋明的是『借款』,就是15年,如你當初釋明的是『票款』,就是3年。
三、但也不是因此就認為『那我以後聲請支付命令都主張借款,15年,不就好了』,因為:假設債務人聲明異議,進入訴訟程序了,債權人要負的舉證責任就大大不同,蓋:因票據無因性原則之故,主張『票款』是遠比『借款』(要證明確實有金錢的交付)舉證責任來的輕許多,一併敘明。


律師大人您好~ 我這邊有個‘如題’的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該如何因應教為得宜! 主旨~為爭取借他人名義而購置之車輛歸還乙事。 說明~茲因本人係為服長刑期後,於102年假釋出監之更生人,因服刑期間,原有之房貸車貸未能順利如期繳納,以致銀行拒往信用不良,出監後認識賴筱小姐,兩人情投意合而交往,重新踏入社會,奉公守法,從事營造建築業的建築工人,省吃儉用存了一筆頭款欲購置商用車以便工作所需,但因信用不良無法貸款,故向賴女借其名義,分期購置7N 8463自用小貨車一部,並約定貸款繳納完畢時,賴女得將車輛無條件過戶於本人;現今車輛之18期的分期付款已繳納完畢,期間繳納方式有用匯款、亦有面交,等不同方式,但因係男女朋友關係,基於信任,便沒向賴女索取收據之類相關單據,以致賴女心存貪念,待本人分期繳納完畢後,仗著自己係為明文之車主名義,故不將車主姓名過戶歸還為本人所有,但車輛仍為本人跑工地工作所使用之。 請求~本人將如何得使自己購置之車輛物歸原主? 若行法律途徑,須提出民事還是刑事之訴訟?又要以什麼法條訴訟之? 本人需備妥怎樣的證據才會對自己較為有利? 賴女倘若謊稱車輛係為她所有;或我要再支付賴女‘虛構’之費用,等……種種理由阻擾,本將如何因應?方得順利取回車輛? 盼請律師大人能不吝賜教,協助本人得以順利取回自身財產與權益,以為立法之本意,彰顯法律之精義所在,實感律師大人賜教之恩惠與德澤,仰首僅盼
僅此 敬呈
咨詢人:賴大明 0976477652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目前由父親之繼承人(除母親以外)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將分配所得列為遺產,再由繼承人(包含母親)按應繼分分配遺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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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部分法條先列給你: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所以還是有例外的,如果對方奢侈浪費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沒有貢獻的話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針對婚後財產之差額,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是此,重點是婚後財產之計算及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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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盡速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聲請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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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17歲,過年時拿到親友給的紅包,但是我媽卻想把紅包收回去,若不給就威脅我自己繳學費,請問這樣是否有觸法?紅包應該是屬於我的個人財產吧?她若不幫我繳學費,這樣是否沒盡父母之教養義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對您母親提告請求返還及給付扶養費,但不建議您如此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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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未婚夫結婚後,由未婚夫將其財產全部贈與給您,成為您的財產,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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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為您撰擬刑事準備狀及答辯狀辯護,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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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以公同共有之權利為標的之買賣契約是否構成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實務有不同見解,晚近大多採契約仍然有效之見解。 若約定甲需要辦理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辦理過戶,買賣契約有效,此時甲負有辦理分割共有物及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甲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之規定,繼承人繼承甲之權利義務,包括上開買賣契約之義務,此時可訴請甲之繼承人履行契約。 若債務人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並依民法第254條再為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甲仍遺留該筆土地之權利(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作為遺產,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決要旨,拍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類推適用對於不動產之執行方法進行換價求償。








你好:
弟弟罹患精神疾病若不影響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弟弟仍然有行為能力,可以決定如何處分其名下之財產,當然可依信託法之規定財產信託他人。 依信託法第21條規定,只要媽媽跟姊姊不是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就可以擔任受託人。 若財產屬於共有,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管理共有物,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應有部分,但受託人要受信託本旨之拘束,基本上有事回歸原來共有狀態。弟弟敗光財產債權人可能會代位終止信託契約(要看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再強制執行弟弟之應有部分,拍賣時你若不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會成為共有人。弟弟的債務跟你無關,除非你擔任保證人或提供物保,否則毋庸替弟弟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