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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茹 105-05-03 00:11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朋友他把一個17歲少女給弄大肚子,結果雙方父母同意他們結婚小孩,結果孩子生了女生一天到晚一直跟男生吵架,雙方父母又再次協商說讓這對夫妻帶著孩子回到夫家住,但是前提就是要女生也要去工作孩子給公婆帶,可是女生回到夫家也不去上班也不讓別人幫她帶小孩,可是我們大家都發現她(孩子的媽媽)說是餵母奶好但,是孩子長的很小隻那也沒關係,可是每當我們抱小孩時孩子總是一直在吸我們的手臂,我們大人就跟媽媽說不然妳搭配奶粉吃,我們怕說她才17歲沒有耐心慢慢餵母奶也怕孩子太餓,我們發現我們越說這樣她就越故意不要餵奶粉,然後扭曲說我們說母奶沒有養分,後來婆婆生氣了把孩子強過來要顧半天,但女生生氣了叫娘家媽媽來所以孩子也還她,第二天女生帶孩子去阿姨家做客玩了一天,但半夜孩子一直哭所有人都吵起來了!大姑,婆婆,老公,公公好不容易騙睡了,女生又從房間跑出來說她要喝母奶要叫醒小孩,所以大家就吵起來了!第二天女生的娘家媽媽來帶女生去看精神科檢查結果女生有憂鬱症和躁鬱症,她說要餵母奶不吃藥,所以她婆婆不敢把孩子給他帶雙方父母鬧的不高興,當晚她回娘家了第二天她帶著媽媽來抱走小孩外加罵婆婆垃圾,夫家這邊本來也打算小孩給她畢竟她是媽媽,但是女生那邊不願意這樣離婚說要請律師,男生說如果這樣的話,男方也不要放棄孩子,
第一男生22歲成年了!沒有財產,有工作但是薪資是匯到女生戶頭,那現在男方該怎麼做,男生家經濟還過的去小康爸媽工作是市場,大家也不知道如何解決,但也不想拖太久
女方家媽媽是再婚,而且經濟狀況也沒有很好,女生媽媽本生就長期看精神科吃藥


 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聯繫。 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02:36

如果無法修補關係,可以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起訴請求離婚,並同時酌定小孩監護權,探視方式及扶養費。另外,自己的薪資最好盡快改為匯進自己帳戶。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3 09:3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關於離婚而言,必須先由雙方自行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就必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能被判決離婚的事由僅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您所述情況可能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2. 而離婚之後,會涉及到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部分需依個案狀況判斷由法院來減低或免除(例如財產較少的一方從未扶持家務、對於另一方有侮辱虐待的情事等)。

3. 最後,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原則上也是由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法院酌定,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審酌以下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及會面交往權的內容。

4. 另外,假設僅有一方取得監護權的話,另一方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仍應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NSB 105-05-01 21:26

你好,

想請問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但是在公務訓練中受傷(多人在同個活動受傷),
因此失業至少一年,因為訓練是每年舉辦一次,

但是體能要求比較高標準的特殊公務員訓練,一年後身體是否能適應如此強度仍然存疑
期間的工作財產權損失,應該如何請求比較好?
因為我受傷當天剛好得到另外一個更高薪的工作(這個更高薪工作的可能性之前有讓原單位知道)
也因為受傷少了至少一年薪水
如此,我該如何請求賠償較為合理呢?
 
我自己是查到公務人員請假法,勞基法,民法侵權行為,憲法國家賠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規定,應該是可以要求工資賠償

但機關說我不是正式公務員不受保障,主管並恐嚇我爭取權利了話會被開除,同事警告即使我到另外一個單位報到(非原本職災發生單位),也要小心被報復
這..我只是爭取應有權利,怎麼這麼複雜?

http://www.csptc.gov.tw/explanations/detail.aspx?Node=652&Page=9870&Index=-1
保訓會網頁明明就說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21條也規定安全防護有瑕疵可以請國賠
公務人員訓練辦法也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辦法,按理應當可以請求

另外,我查到的國賠民法侵權似乎也可以?且不用經過保訓會

還請指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以書面申請,被拒後即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求,至於求償金額,則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FA 105-05-01 22: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這段國賠流程我有讀到,二月就提出書面陳情書,

另外,那個恐嚇我的主管來電求我依訓練規定申請停止訓練,

(在此之前我託友人請公傷假,雖然主管說我無法請公傷假,但我是有收到薪資的),

並承諾我申請完後會來談賠償的事情,所以我就去申請停止訓練,結果就沒薪水了。

後來收到公文,稱正在查詢相關法條,直到現在都沒下文了,當然也沒賠償

其實這期間我有把查到的法條呈上

============================================

來電時對家屬也是.....,

大家(主協辦單位工作人員及學員)都知道當天有多人受傷、送醫,

此位主管一開始對家屬堅稱只有我一個人受傷,

後來家屬講出第二個第三個的細節,主管才一一承認有這些人。

 

當天明明下過雨,他們在我受傷開始頭兩天的時候來慰問我,

當時他們自己說天色太暗場地濕滑,所以我才受傷的(雖然我認為這只是部分原因)

後來卻改口當天沒下雨,場地是乾的,晚上天是亮的,是我自己要跑要跳才受傷

所以都是我的責任@@   可是這活動就是跑跳拉扯,他們放的示範影片也是這樣啊

 

而且受傷第二天,要搭車去醫院的時候,

眾輔導員也講,早就說這些活動可能有危險性,最好別辦,但是培訓組堅持

 

而且這些活動其實根本跟工作內容不相關,只是美其名"可以增進共識"

 

當天早上我們搭巴士時有人頭髮都濕了,到活動現場時她們還發雨衣給大家,

當日手機截圖的氣象報告學員都有互相流傳,就是陰雨天沒錯,

只是當天下午還有第二天白天沒下大雨才能去戶外活動

雨衣,截圖都留著

該地區當日每個時段雨量紀錄也有

cchuang 105-05-01 18:44

家中二哥無妻小,有精神障礙,大哥為了管控二哥財產,自行申請監護宣告,因近日懷疑二哥財產有被使用,想和大哥要二哥的存摺來查看,但大哥拒絕,並說監護人有權動用其財產,並說我和其它兄弟無權干涉,我記得監護人只有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應該不能私自動用和拒絕兄弟的查詢吧?

請問我該如何和大哥交涉?

如果到最後無可奈何,必須要動用法律,我該用什麼法條來交涉?

感謝答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變更監護人,若有監護人不法之證據,亦可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若當初並非共同監護,而是由大哥單獨任監護人,大哥有權管理二哥之財產,但任何處分行為都必須要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為之。 可敘明理由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3條第2項規定,聲請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以利了解大哥是否有善盡監護人之職責。 若大哥持續有不利於受監護人之行為,可以聲請改定監護人。
Bewegt 105-04-30 21:34

各位您好


有兩件事情需要大家的幫忙協助

甲乙雙方皆為台灣國籍

事件發生當下在德國

甲方是在台北由經濟部於結合民間團體設立之公益性財團法人之市調員工

乙方是一名在德國拿學生簽的長期留學生

甲方請乙方做為翻譯的臨時人員

甲方有先將工作內容詳細條列給乙方(保有郵件證明)

乙方也已告知不是本科系可是自己會做一個月的基礎認識此產業

彼此確認後過了一個月

本案為甲方為出版雜誌寫專欄而做的市場調查

錄音是為了確保受訪者日後的訴訟糾紛      

拍照是為了做發表會以及雜誌或許需要

 

1.

到了展覽會期間 第一天甲方要乙方用德文採訪企業家

甲方在一旁筆紙紀錄(乙方同時也有記錄) 結束後閒談時談及此企業與下一家需拜訪的企業 乙方詢問有關問題甲方卻訓斥怎麼連SEMs等等專業術語都不知道

接下來幾場的研討會 用德文演說

甲方要求乙方全聽打成郵件式的報告跟心得給他 (後因乙方沒有相關器材就用手書寫)

請問截止這裡是合理的嗎?

因為最初工作條文明列是「德文翻譯」

也並無註明我要採訪企業家

以乙方的立場他是翻譯而不是甲公司的市調人員

 

2.

工作條文內有註明乙方會協助錄音以及拍照 (皆會事先詢問受訪者意願)

展會第二天乙方詢問甲方確認

用這台相機有拍到乙方的相片(和廠商合照)可否複製給乙方留底(乙方有說只是自己看)

甲方口頭同意 直至最後一日 甲方反悔

言說這是公司財產 乙方你是我請的人

不願將任何乙方的照片相給

期間多次斥責乙方拍照技術不夠厲害

規定一定要雙手拿相機

並且多次看著甲方和廠商的合照不滿說到  乙方不可以切到後方展館樑柱等

工作時間五天每天09-18

有兩天接近15時甲方坐在外面椅子上亂晃使用手機 (因為當天都已採訪完)

乙方靜候在旁看照片/查專業術語等等

到了18時下班時間 甲方才慢慢往攤位走 要求乙方留下來加班與之討論隔天行程

第一次乙方答允

第二次乙方因為事後另有要事婉拒說晚上可否用郵件等軟體溝通

甲方震怒

 

遂在展期最後一天17時左右    準備下班

乙方向甲方尋求備份有乙方的照片時反悔

也在最後才拿出簽到單要我一次全部簽完(按理應是每天簽到)

因為已經超過下班時間許久

同仁們在旁等著乙方

甲方嫌棄乙方寫字醜陋療草(簽名欄簽名簽的醜陋)

百般刁難


試問:

以上甲方或者乙方有犯什麼可言明的法律過失嗎?

乙方非甲方公司之員工(為臨時人員為期五天)

乙方是否保有肖像權的使用或者隱私權?

甲乙雙方先前都不認識 乙方只能讓有許多自己面目清晰的照片供他人使用嗎?

憲法22條保障人格權是否適用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希望專家們能幫忙解答了

謝謝

你好:

最直接的方式是跟德國當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先把你們簽署之契約拿出來審閱,看看是否有約定到你拍攝照片使用權部分,以及你是否同意對方可以使用包含有你在內之照片、你的肖像權。若未同意對方使用你的肖像,可以要求刪除,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國際參展在展覽場之活動,屬於公開之活動,在展覽場的人不會有隱私權合理之期待,且餐參展之人都可預見會有人拍攝照片,通常不會侵害隱私權。 個人資料部分若只是單純之照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不適用個資法。 勞動法部分有強烈之屬地性,直接尋求德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即可。
阿灝 105-04-30 19:52

各位親愛的熱心律師們您好:

如果已對債務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但債務人依然置之不理,也查明他名下無任何財產證明,???有更妥善的處理方式能夠使他還清債務嗎?

還有三個疑問:

1. 例如:一開始如果債務人簽定的本票借據為6萬元整好了,本票兩張,各三萬。借據一張金額六萬。但是他實際借款金額為三萬,因為想保障如果之後收款不順利及我耗費跑法院時間人力這是可以的嗎?

2. 所謂的重利罪構成要件網路上有看到,但實際想知道的是,年利率跟月利率多少 (確切的數字) 才不構成重利罪?

3. 如果像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兩樣的聲請,法院的工作天為多久?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20:14

您好,

 

1、只能定期換取債權憑證查詢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工作

 

2、您與債務人如何約定本票之簽訂與契約之內容,均屬私法事務,原則上並無不可。

 

3、實務上認為衡諸一般社會經濟活動、客觀判斷下顯然過高之利息就屬於重利罪,例如月息10%即等於年息120%就屬重利,一般台灣銀行業之利息至多僅為10多%。

 

4、法院工作天數從數周至一~二月均有可能,一般本票裁定速度較快。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就可以不用浪費時間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就可以不用浪費時間了。

需要協助的人 105-04-29 21:41

我哥哥跟大嫂準備離婚  單純是個性不合  無第三者介入
他們之前有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登記  現在要離婚
我大嫂要求我哥 一個月要付3萬贍養費  可否拒絕?
同理   我大嫂比我高收入高   我哥有權向大嫂要贍養費

沈恆 (沈律師) 105-04-29 22:25

如果是協議離婚,談妥給付贍養費,雙方願意簽名都可以。但如果協議不成,只能裁判離婚,裁判離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需離婚過失的一方,且因判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相當的贍養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30 09: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贍養費可先由離婚的雙方自行協議。 若雙方協議不成,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適用前提至少必須是「一方陷於生活困難」且「請求的一方對於離婚事由並無過失」才有可能判准,對方若有正當工作及收入過生活,請求實難以成立。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my 105-04-29 18:58

各位律師,您好,

由於想針對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經國稅局查詢,該債權人的名下財產皆無財產資料,請問我該怎麼辦??

你好:

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狀,檢附國稅局申請債務財產、所得清單,並繳納執行費,查明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後,民事執行處會核發債權憑證。 是執行名義不同,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以免本金及利息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等將來債務人有財產或所得時(可在報完稅後去國稅局調閱財產、所得清單),再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檢附國稅局相關資料,並向法院陳報本件執行無效果,聲請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建議每五年應換發一次,並定期查詢對方資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9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並檢附國稅局資料,請求發給債權憑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9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並檢附國稅局資料,請求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琳琳 105-04-28 16:26

我想請問一下.二個孩子的都跟母姓.也是女方在撫養.教育.照顧.

男方是無業遊民.都在家裡.也沒有積蓄.和財產.

這樣雙方離婚.女方可以有十足的把握擁有監護權撫養權嗎?

我需要什麼資料才能有十足的把握小孩可以安全在我身邊?

律師能幫幫我嗎?   讓我解決快16年的孽緣

讓我的孩子能在正常的環境下成長..

降低對孩子心裡的傷害!

謝謝你!!

 如果您所述有相當證據可以證明,離婚小孩監護應該不成問題,但還是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諮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8 22:00

您好,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及幼年從母原則,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很高。

建議向律師為初步諮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8 22:25

您好,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及幼年從母原則,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很高。

建議向律師為初步諮詢。

黃國政 (Sam) 105-04-29 12:31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小珀 105-04-27 13:51
請問,我有一位阿姨,目前她兒子正在打離婚官司,她兒子與妻子有兩個小孩,其妻要求贍養費350萬,但是我阿姨他們無法接受,若她兒子無力負擔贍養費,1、會涉及我阿姨名下的財產嗎?2、我阿姨可以透過買保險存放她的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婚姻的部分,主要是涉及夫妻倆及小孩,並不會牽涉到您阿姨,他仍可以在他名下存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贍養費實務上很少可以請求獲准, 要視當事人的離婚官司內容而定

2.除非繼承問題產生, 不然阿姨還是管理自己的財產, 不會受影響

由於您非當事人, 可建議當事人詢正式管道諮詢較為準確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7: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基於債之相對性,贍養費即便成立,最多也僅會由您阿姨的兒子負擔,不會及於您阿姨,她的個人財產也不會受到波及,這部分無需擔心。

2. 另外,關於贍養費的問題,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適用前提至少必須是「一方陷於生活困難」且「請求的一方對於離婚事由並無過失」才有可能判准,對方若有正當工作及收入過生活,請求實難以成立。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並部會涉及阿姨之財產,可以請阿姨放心。

另外,其太太之主張,應不至於被法院所接受。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7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並部會涉及阿姨之財產,可以請阿姨放心。

另外,其太太之主張,應不至於被法院所接受。

wing 105-04-27 00:14

事情始末狀況是…
1.不當得利起訴,起訴書中有寫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2.民事調解筆錄中沒有載明利息計算,僅登記一些分期償還相關條例、一期未還視同全部到期
3.分期第一期償還日期到期時,債務人未聯繫也未還款
4.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單上有載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之後也經過了查封鑑定估價的程序)
5.收到估價報告後,債務人對法院表示願意還款
6.法院要求債權人提出還款清單
7.債權人提出本金、利息裁判費、執行費…等相關清單給法院,法院回應「裁判費無法請求」、「因調解筆錄未記載利息部分,故利息無法請求」
8.債權人再次毀約不還款

我想請問,利息部分有沒有其他管道可以求償
畢竟調解筆錄是在雙方都認同還款條件的情況下簽立的,但現在債務毀約在先,債權人在這段法律訴訟期間直到拍賣債務財產成功還款前利息是否可以請求?

勞煩好心律師幫忙解惑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09:28

執行法院只能依照調解筆錄的記載執行,否則執行會違法,既然筆錄沒記載利息裁判費,就無法依據筆錄執行利息裁判費。若要請求筆錄成立後的利息,應另外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

vicky 105-04-26 10:33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萬、銀行債務約250萬),這星期(105年4月)收到建物的地主寄來的存證信函,收件者名字還是公公,大意為,自97年~105年間積欠地上權租金共約25萬,但家人無人知道當初公公有簽此租約,地主可能也不知道公公過世,所以租約家人沒人見過,也沒去與地主更改過承租人姓名,所以要請問:

1.此租約現在是不是就算繼承,算在我們頭上?

2.積欠97-105的年的租金,是全部屬於公公欠債,可以由限定繼承下所得財產去償還?還是98年以前的租金屬公公欠債,98年以後就變成是我們的欠款?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27
回覆 vicky 的發言內容: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 ... (恕刪)

您好:

     關於您公公生前(即繼承開始前,也就是往生以前)的債務繼承人確實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注意租金有五年消滅時效可主張。至於繼承之後之租金,則由登記地上權名義人繼續負擔。

僅簡要回復如上,歡迎攜帶相關資料諮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1:33

租約也是繼承的標的,由繼承人繼受承租人地位。死亡前的欠租屬於繼承債務死亡後的欠租則是繼承人的自己債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12:0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10萬元,只要用這1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不會顧慮您的權利而直接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則只能視對方採取的途徑而再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

2. 另外也請注意本件租金時效應是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規定「5年」消滅時效,超過時效債務,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無須清償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

Jeff 105-04-25 13:36

律師您好,
有一些智財被告金錢方面的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是被告 也與侵權公司有聯繫過,表達想要和解意願 即將就要開庭了 事由是A提出合作方案,找我跟B幫忙,結果侵害到某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最初是講好三人均分得到的利益才願意幫忙他 但是我從未拿到任何的不法所得
現在侵權公司對我們提告 但錢都在A手上(檢察官有調查出不法所得總數,在起訴書也有提到三人均分) 而B也只拿到部分金額
但對方侵權公司要求我們的和解金是與調查出的不法所得總數差不多 目的可能是希望我們給他同樣的損失金額 目前因A不理會,無意願拿出來
想請問這筆錢我與B可以向A追討嗎? 所以想問是否可用法律途徑解決 例如對A提告拿回這些所得 那我需要請律師幫忙協助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黃國政 (Sam) 105-04-25 14:03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13 105-04-24 21:43

請問如果父母離婚,

兩人過去結婚時生下一女

父親過世時女兒尚未成年

未成年女兒監護人為媽媽

父親過世後留下土地 ,

女兒成年後才發現
母親用女兒的名義和證件賣掉土地後取得遺產

當時未成年女兒現已成年,

該如何取得自己應有的繼承權利呢?
父親已過世超過五年還有辦法查到死後的財產,
和母親變賣土地後的取得的財產金額嗎?

ps父親並無再娶和再生
目前已成年的女兒是他唯一小孩

您好:

母親擅自變賣遺產已侵害您繼承權,您可於知悉該事由之時起,二年內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對方將原屬於您之權利回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Stingy Shih 105-04-24 11:12

請問..不管是用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 債務都還是在的嗎??

父親拋家棄30多年,報失蹤也被他撤銷(因為戶長無法除戶)
常收到銀行電話討債 交通罰款 以及他在外面詐欺騙錢的法院通知
完全不知道他的債務有多少,直到前幾天接到通知他病逝...
原本我們要選拋棄財產..發現幾個問題 以及對限定繼承幾個問題


(1) 除了子女 兄弟姊妹 父母 以及內外孫 弟弟以後生的小孩也會牽涉到嗎? 還有曾孫輩也會嗎?


(2)姊姊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13與16),要辦印鑑證明是要,他方(父親)如果不同意簽同意書和小孩證件...該如何處理

(3)家中有個極重度障礙哥哥無法辦印鑑證明,是不是要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如果都是債務或是完全不清楚外面債務,限定繼承是否適合?辦了限定繼承之後.還是要去處理債務嗎??.債權人是否還會討債,或是要注意繼承之後事?

謝謝

你好:

辦理拋棄繼承,以父親死亡時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準,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父親死亡時現存之人都要辦理。 若是共同監護,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拋棄繼承行使之意思不一致,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若是任監護權之一方故意要讓子女繼承債務,會構成濫用權利,可以聲請宣告停止親權。 可直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監護宣告可能緩不濟急。 若無遺產只有負債,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若留有相當之遺產則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配合法院程序辦理登報公示催告,查明債權後,按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11:30

您好!

不論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都不會憑空消失。在拋棄繼承的情況,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債權人就無法再找已拋棄繼承之人追討債務;在限定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身分仍存在,債權人仍可找繼承人追討,繼承人仍有義務處理債務,只是繼承人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如果要拋棄繼承,配偶及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輩、孫輩、曾孫輩等包括繼承時已懷孕的胎兒都需拋棄繼承,第二順位以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本人拋棄繼承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4:58

您好,

 

1、弟弟生的小孩、曾孫輩這些人都非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2、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小孩最有利之決定,因本件確有拋棄繼承之必要,是法院應會允准。

 

3、是,須向法院辦理監護宣告

 

4、若為限定繼承,未來須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即父親之財產清冊予法院,協助父親之債權釐清遺產分配之,但不會影響到繼承人之個人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辦理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為保障家族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小禎 105-04-23 22:18

我父親於3月底過世,後來我找尋了許多資料,得知需要申報遺產稅才能做遺產變動之類的事情

但是我爸爸沒有留下什麼遺產,我有去國稅局申請財產及所得清冊,財產清冊上顯示只有兩台車子,但是這兩台車子已經於幾年前回收給環保局了,牌照被監理所逾檢註銷,但是當初我爸不想繳欠稅,所以沒有向監理站報廢,所以財產清冊上還有這兩台車子,存款的部分加起來也不到200元,沒有其他動產債務方面我只知道他有跟親戚借錢,親戚是說不會跟我討,另外銀行部分,生前他有說他二十幾年前曾經欠信用卡債務,但後來也一直沒有收到催繳的通知,不曉得到底會不會事後被銀行知道並且追討......,稅金部分他向監理站欠了許多燃料費跟交通罰鍰,加起來超過20萬,我很擔心我會需要繳到這些錢,之前有打電話問國稅局,國稅局說如果去辦報廢就一定要繳清這些費用,要不然就是不要去辦理報廢,可是兩台車子就仍舊算是他的遺產,所以我還是需要去申報遺產稅對嗎?

我是限定繼承,因為繼承人只有我一個,我爸沒有配偶,父母也過世了,只有兄弟姊妹,我如果拋棄繼承的話會害到他們.......但是現在的情況應該是負債大於資產,那我需要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嗎?我有去問過法院,那時是跟法院說沒有遺產,因為原本以為車子已經報廢了.......所以當時法院是說不用陳報,那現在多出車子這個問題,即使根本就沒有車子了,還需要去陳報遺產清冊嗎?

謝謝!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還是要在6個月內履行申報義務,扣除免稅額,理論上不用繳納遺產稅。 陳報遺產清冊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法院會命你登報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你若不辦理,就要自行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負清償責任,將來會產生麻煩。 若確定負債大於遺產,建議你跟父親的兄弟姊妹講好,一併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小禎 105-04-24 01:4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

因為父親的兄弟姊妹都在高雄,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需要跟他們拿身分證之類的資料實在不方便......

父親的遺產確定就只有兩台車子,但是兩台車子都已經回收掉沒有價值了,存款也不到200元,這樣幾乎是沒有遺產可言了不是嗎?陳報遺產清冊還要花錢登報公示,覺得有點得不償失......之前法院是跟我說沒有遺產就不用辦其他資料因為現在法律全面修改為限定繼承了......

那如果真的要陳報,可以請我媽媽代為辦理嗎?(我媽跟我爸沒有婚姻關係)因為我平日都要上班實在沒空......應該是只要我做代表去陳報遺產清冊就好了吧?有需要附上父親兄弟姊妹的資料嗎?

另外遺產稅的部分,有個死亡前應納而未納之稅捐、罰緩、罰金的扣除額,那請問他欠監理站的燃料稅跟交通罰緩可以算進去這個類別的扣除額嗎?我問國稅局他是說這不是國稅要問監理站,可是我怕去監理站調欠費資料的話對方會要求我直接繳清.......現在生活上什麼都需要錢,欠費達20幾萬根本拿不出來,還有債務明細的部分,如果不清楚債權人有誰的話可以不用寫嗎?

謝謝!

星期五 105-04-23 14:06

律師您好:

我婚前購置房屋...有貸款...

時至今日貸款餘額仍大於我的存款..

我太太則是婚後買房..

時至今日也尚未還清...

去年報稅時尚有郵局存款(估計大於貸款)...

最近在談離婚..

我卻發現她已把存款轉移...

她經濟狀況比我好..

我也沒想過離婚要拿她的錢...

但她這種舉動讓我害怕...

是否變成我的財產要跟她分一半?

可否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你好:

婚前財產不會納入計算婚後財產之差額,你的房子是婚前購買,不用納入計算,妻的房子則要納入計算。 若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房貸),要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補償對方或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若妻的行為有害及你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依民法第1020條之1請求撤銷,但要在知悉時起6個月、自行為時起1年內為之,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主張將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追加計算入婚後財產。 依上開方式計算出何人婚後財產較多,少的人可以向多的人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沈恆 (沈律師) 105-04-23 18:32

依您所述情形,您的婚後財產是存款加婚後房貸減少金額,對方的婚後財產是存款加房屋價值減房貸餘額,雙方差額的半數是離婚時可請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額。對方若為減少婚後財產而隱匿或處分財產都有機會追回,但應盡快提出要求並保留證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3 19:41

您好,

 

1、離婚時可將對方不當移轉財產之部分追加計算至婚後財產,是以無須擔心對方之脫產行為,只要好好保存證據即可。

 

2、婚後購置之名下動產原則上均為一人一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3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慮委任律師盡速規畫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3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慮委任律師盡速規畫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飛機 105-04-23 06:53

想要離婚房屋登記在老婆明名下,她已經贈與小孩,我可以要回,做為離婚前財產分配嗎?

你好:

先確定該動產結婚後增加之財產,且非贈與繼承而來。 除非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否則動產登記在妻名下就是妻的財產。 若係意圖減少婚後財產,有害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撤銷該行為,另可將該財產納入婚後財產計算,惟你要先確定妻處分該財產之時間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是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無法直接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但若夫妻雙方協議並無不可。
沈恆 (沈律師) 105-04-23 09:10

如果該動產是婚後財產,可主張有害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請求法院撤銷,但只能於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出請求。若贈與已超過一年,則已無法撤銷

Jeff 105-04-22 17:40

您好,

事由是A提出合作方案,找我跟另外兩人幫忙,結果侵害到對方的智慧財產

最初是講好三人均分得到的利益才願意幫忙他

但是我從中未拿到任何的不法所得(而且其中有大部分時間都在當兵並未參與)

錢都在A手上(檢察官有調查出不法所得總數)

而B也只拿到部分金額

想請問這類所得我與B可以向他追討嗎?

目前因A不理會,所以想問是否可用法律途徑解決

P.S.目前是想說如果要與公司談和解,想要對方給我應該給的那筆錢來賠給公司

謝謝您撥冗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證明您們有均分之約定,否則要依此來求償,會有困難,而刑事應看能否與他們切割,才有爭取無罪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an 105-04-22 15:38
我的先生前有一段婚姻,與前妻共有一個女兒,我是我先生的現任太太,將來如我先生過世後,他的財產動產是否我為第一順位繼承呢?而他的女兒是直系血親是否也有權利來平分他所有財產動產的一半呢?如我先生生前立遺囑~是否將來所有的財產動產的均分都照著他所立下的遺囑分配呢?該子女不再有權力上訴請求法院裁判呢?

你好:

若你們沒有其他子女,夫將來去世,繼承人有二,及你與前妻所生之子女,每人應繼分各二分之一。 若夫立遺囑遺產都歸屬予你,前妻所生之子女可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若要避免上開狀況可請夫在生前將所有財產處分獲贈與給你,該財產就不會變成遺產,說明清楚也不會有生前特種贈與之問題。
回覆 Shan 的發言內容:
我的先生前有一段婚姻,與前妻共有一個女兒,我是我先生的現任太太,將來如我先生過世後,他的財產動產 ... (恕刪)

1.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女兒是第一順位,如果只有你們兩個繼承人是均分。

2.遺屬違反特留分無效,縱使內容講明全部給配偶,女兒還是可請求應繼分的一半(所有遺產的1/4)。

如有需要特殊的運用請來電諮詢07-7133110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6: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繼承發生時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都有繼承權。

2、可以預立遺囑,不過原則上還是會有特留份的問題(即原繼承權之1/2),除非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遺囑,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分得婚後財產的一半後,另一半再列為遺產由您們均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麥可 105-04-22 13:01
繼之前我爸爸的妹妹因阿公的財產繼承偷刻印章去辦完稅證明後(這個可以暫時保留追訴嗎?),隔天他們兄弟姊妹也談好並辦好所有繼承手續,後來我爸爸要離開的時候,他妹妹又盧說要簽什麼切結書不然不讓他們離開,也因此我妹妹的手被她造成多處黑青,當下我家人驚慌下不得已簽了。回到家隔天有叫我妹妹去驗傷,這樣的情形我們能對她提告什麼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2 13:20

您好,

 

可提起傷害罪、強制罪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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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尾 105-04-22 10:40

律師你好:

最近買來一棟預售社區型的透天(此社區共7戶,預計10,11月交屋),當初此社區有計劃設置電動大門,可是我簽約時銷售員說因為有人反應電動大門後續會有維修費用衍生及要共同支出,所以建設公司沒有要裝電動大門,然後這幾天再問了大門是不是沒有電動門會裝手動大門,銷售員說大門完全不設置,變成開放的空間(手動自己開的也沒有),因為有人車無法管控,及停車財產上的安全疑慮(沒有門人隨便都可以進出),請銷售員跟建設公司反應,可是銷售員說當初說不設置了所以沒有辦法,想請問這可以要求建商設置嗎?建商不設置可以有強致力執行嗎?如果一直堅持不設置可以以安全為由不交屋嗎?不然可以要求建商減價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買賣契約有無就此設施約定裝設,若有,仍可以依約來主張建設公司裝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裝電動大門,非合法之不交屋解約事由,頂多減少價金,且尚須契約有特別約定大門材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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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to 105-04-21 22:04

因父親積欠銀行卡債已被強制執行扣薪.爺爺將房屋過戶給我.請問像這種情況銀行能向法院申請扣押我的動產財產嗎 ?若日後父親過世債務我是否需要承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1 22:18

法律上每個人只需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只要您不是父親卡債的保證人債權人無法要求您清償,也無法動到您的任何財產。父親過世後,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與父親的債務完全無關。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1 22:35

您好,父親之債務與您或爺爺均無關係,不須擔心銀行就您個人之財產求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2 08:3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父親的的個人債務應單由其個人承擔,與您無涉,並不會因其負債而導致您的財產強制執行。

2. 然應注意若您父親日後辭世,應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為妥,以免直接產生限定繼承之效力而增添生活上的困擾。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E 105-04-20 18:30

您好,我想請問土地財產的問題,因為我朋友的爸現在臥病在床,他們從小沒生活在一起,對他很不了解,聽親戚說他有ㄧ個地,但被別人拿去抵押借錢,如果想查還欠多少,要怎麼查的到,目前去戶政士務所只能查到有這個地以及誰的名字而已,但查不到誰借,還欠多少?這種情況有哪裡或途徑可以查到來龍去脈呢?

以上在懇請協助,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19:24

可以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若有抵押權登記,在謄本上就會有相關記載。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知道地號

去地政查二類謄本上面就會記載有無抵押權

如果無抵押權就跟土地無關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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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 105-04-20 09:41

母親因學歷不高近於繼承外公財產分配不均事宜...想委託子女代為處理是否可行??如可須具備何種資料佐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成年子女可以擔任母親之代理人,應擬一份受權委託書經由雙方簽署,以取得代理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0 10:51

您好,

 

1、一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事務之委任契約,並無甚麼資格上之限制,您的母親可直接委託予其小孩代為處理遺產相關事宜。

 

2、若您指的是聲請監護宣告,則您母親僅係學歷不高,並未達失去表達、自理之能力,是以無法做監護宣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ERRY 105-04-19 21:19

請問律師''民事法庭說我的刑事附帶民事賠賞4/27第一次判決'那我若是當天到法院可否拿到判決書? 還是判決書都是掛號郵寄?當拿到判決書後對方有上訴的權利''那我是否可以先行拿判決書去調查對方的財產動產''進而對'對方行以假扣押?再者假扣押跟假執行是否可同時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宣判時並不會給予判決書,會再另行以寄送方式送達,收到判決書即可以先做假執行,不用再做扣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9 22:24

您好,

 

1、宣判時只會有主文之宣告,真正的判決書要約2周後才會寄至您的地址。

 

2、拿到判決書後再以判決書聲請假執行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卡特曼 105-04-18 22:39

會有刑法第356條之刑事責任:「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據以提出告訴,以此為壓力要求對方清償

(以上是律師說明)

1.對方被告很可能隱匿財產,但我有法院給的強制執行權利之下,藉故拒付或故意提領帳戶全部的錢~以達到侵犯原告求償的權益,但要告人總是要有證據,比如對方有工作卻推拖延遲本來該給付的金額,這些算是證據嗎?

2.那這些事情我要怎麼取得證據?(現在是雙方已經在法院調解成立後)

3.請問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23:59

損害債權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發現起六個月內提告。至於證據問題需就具體事實循線逐漸搜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9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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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9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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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希 105-04-18 16:34

我是單親家庭,也是獨生女,從小於母親扶養長大,也已經結婚生子

我的母親有一間房子(還有貸款剩約100萬),還有保險及存款,如果某天我母親過世,而我繼承母親遺產,那我先生是否也持有一半呢?

因為和先生相處不睦,是否有方法不讓先生能分得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6:43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此您的配偶對母親的遺產完全無法主張權利。

CC 105-04-18 16:4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 ... (恕刪)

 那請問如果我繼承了母親遺產,而我們沒有申請夫妻財產分開的情況下,先生能共同持有嗎?

CC 105-04-18 16: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有您是母親的繼承人,您的配偶並不是繼承人,母親的遺產債務都會由您單獨繼承繼承遺產也不會 ... (恕刪)

 

你好:

若未特別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故不會有你所述共同持有之問題,除非有借名關係,否則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8 21:0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母親合法繼承人只有您而已,您先生依法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關於夫妻財產制,若未經登記,適用1016條以下的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會有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但該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因繼承取地之財產」是不會被計算入要被分配財產之中。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2:51

您好,您母親之財產並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您先生並無法就此主張。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沒有什麼財產配偶有一半

這都是對法律的誤解

簡單說你繼承的東西就是你自己的

不用擔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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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舒 105-04-18 12:15

你好 我想請問  我爸爸很久以前過世了  假如有一天阿公阿嬤死掉的話  (阿嬤生了叔叔姑姑還有我爸) 這樣財產會分給叔叔跟姑姑   那我爸那一份還拿的到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3:05

爸爸已經先過世,將來爺爺奶奶的遺產中,原來應屬於爸爸的那份,會由全部子女代位繼承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是標準代位繼承

所以你們可以拿你們那一房的財產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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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凱 105-04-15 23:56
當初因為自己愚昧的義氣當了保人 現在被銀行強制扣薪 我想請問 如果我現在買車 車子是我的 銀行會拖我的車下去賣嗎 (車主的車不知道去哪裡了) 當初銀行跟我說 只會針對他的財產 不會針對我名下的財產 但車主名下已無財產可言 我還是會怕 所以想請問 各位經驗豐富的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10: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積欠銀行債務銀行可以提告要求您清償,倘若仍拒絕清償銀行可以就您名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包含查扣薪資、存款、動產、車輛等。

花花 105-04-15 14:57

您好..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未婚生女且雙方已至戶政辦理認領程序,監護為母,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生父於小孩3個月後便離開,這期間小孩全是由母照顧扶養。請問..

1.未來小孩戶籍記事上呈現生父資訊有可能變更或銷塗嗎? 如果女方再婚丈夫能在認領小孩成為法定名義上的父親嗎? 是未來小孩身分證上的父親。謝謝。

2.女方願意自行照顧小孩,不要求生父盡扶養義務,雖然生父確有扶養探視權利,但生父目前不知身何處,女方為確保未來小孩生活教育正常,能否擬定契約或切結保護未來可能衍生的問題? 女方期望與生父切割釐清,重新生活。如:扶養問題(子女扶養權或生父老年要求子女扶養).探視權.子女責任.放棄財產等問題。謝謝。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提點建議。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15:26

生父認領是無法推翻的,且父女間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是切結書可以改變的。女方將來若與他人結婚,可考慮由丈夫收養女兒,則生父與女兒的親子關係才會停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5 16: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至多只能透過他人收養的程序才能斷絕親子關係

2、倘若生父無扶養,且情節重大,可以打確認無扶養義務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16: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生父若認領親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當然是可以協議監護權應如何行使、會面交往權的內容等,但生父與小孩的身分關係仍在,未來生父仍有權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這此權利並不因協議而有效。

2. 若要讓小孩與生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只有讓小孩經他人收養才能可以達到此效果,但收養要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上也要經生父同意,在例外情況下才不需要。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46

您好,

 

法律上並無法取消生父之註記,未來如欲由再婚配偶收養,需得生父同意。

 

探視權扶養等這些生父可主張之權利,縱使事前先行拋棄,未來也可能被認為這種拋棄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花花 105-04-15 21:07

在此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解釋及建議。

能否再請問各位律師們…中間提起女方再婚後,而後現任丈夫欲領養子女需要生父同意,但生父不知去向,無法取得是否同意之,能否有其他方式能順利領養?

再次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在辦理認養程序,請求法院發文調取生父戶籍資料,進而傳喚生父出庭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例外情形可以參考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之規定。

克麗 105-04-15 12:14

您好

我有一位好友的老公目前被關,他也欠銀行錢,

現在好友她是否能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該如何辦理?

另外,小孩目前未成年,能不能拋棄繼承

你好:

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依現行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就債務部分也是各自負擔,與分別財產制之差異在於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無,法定財產制再解消之時,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分別財產制則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若要辦理可至法院拿取表格,準備文件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5 繼承尚未發生無法預先拋棄繼承,且現行繼承制度已改為限定繼承,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音音 105-04-14 14:46

      請問...           有關婚後若財產債權要協議各自分開            是只需要訂定協議後至民間公證公證即可?           或是需要至法院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怎麼辦理?           公證協議後若年老時其中一方往生           是否仍具有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一半權利?

沈恆 (沈律師) 105-04-14 14:58

分別財產制由雙方私自訂立書面契約或至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至法院公證,都有效力,但需另至法院辦理分別財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另外,分別財產制就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4 15:05

您好,若無特別約定,會直接依據法定分別財產制,此種制度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

;依此可向法院登記聲請為分別採產制。

 您好,

協議夫妻財產分別,最好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否則因其中一方債務問題,可能會牽連到另一方。

因已經辦理分開,就沒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了。

若自己不會辦理,本所有代辦協助,歡迎來電洽詢。

風鈴 105-04-14 10:42

土地法拍  收到公文內容如下

主旨  將債務人可分配款新台幣3628800元範圍內  撥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27號強制執行案件 請 查照

說明

一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上開分配款經本處喜股105年司執全字第127號函聲請扣押 應予准許

二   債權人分別於104年7月9日及105年1月20日繳款

請問土地於104年7月1日法拍 法拍程序不是應該在7日內繳清尾款

債權人直到105年1月20日才繳清尾款  1月25日收到公文已繳清尾款請求發給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乙節  這段時日長達7個月之久   這樣債務人是否可再上訴 異議此法拍程序瑕疵無效

債權假扣押債務土地拍賣所得分配款  並以茲聞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由聲請假扣押  隱匿財產是指土地法拍分配款 但債務人至今仍未拿到土地分配款  債權人更在105年2月1日將土地轉賣於第三者  請問應該如何再上訴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位置不是打錯,就是承受?

文龍 105-04-14 09:32

張**、李**應共同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

是二人各付一半,還是只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金額

向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的500元規費、是否可以一同向債務人請求嗎

105-04-13 19:22

律師,大家,你們好:

小弟為高中生,近日想要與其餘四位死黨共同訂製衣服,一起穿比較有團體的感覺,但是因為內容主題為梅花,實在沒有辦法畫出合意的梅花圖案,所以取材於網路,在google上搜尋到一位中國大陸人所畫的梅花墨畫,於是決定採用,直接另存圖片,放入衣服草稿中。衣服為自己使用,無販賣行為。

那麼請問律師,此件衣服製成是否侵害作者,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是否不能使用此梅花圖案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3 23:59

您好!

涉及著作權的複製,會有侵權責任。未得到權利人同意前,最好別擅自使用他人的圖案,以免被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該圖形著作雖為大陸人士所創作,但仍受台灣的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擅自重製或改作,會構成犯罪,不可不慎。

因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有期限,如果是自然人的創作,保護期間為創作人死亡後五十年。我建議你們尋找一些古人的創作,找到後確認該創作人已經死亡超過五十年了,那這個創作屬於公共財,使用上就不至於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5-04-16 00:4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謝律師的回覆,是我誤看作者了,所作畫之人為王冕,謝謝律師!

105-04-16 00:49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
謝謝律師您的解答,是小弟我誤看作者了,所作畫之人為古人王冕,謝謝律師的耐心回覆!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阿成 105-04-13 11:31

家裡的房子,原本為本人和弟弟所共有

因為本人發生了一些事故,所以將產權以贈與的名義,寄放到弟弟的名下。

但是妹妹卻主張;我寄放到弟弟名下的產權,就成為弟弟的財產

這樣我妹妹有沒有構成偽證罪?

您好:

是否成立偽證罪,必須依賴您妹妹在檢方或院方作為證人時,是否有經過具結程序,且她是否明知實情卻故作虛偽之陳述,如果只是誤判而做出錯誤的言論就不構成,且該陳述必須對案情相當重要,足以影響偵查或審判之結果者,因您所述內容不夠完整,因此難以判斷是否構成偽證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黃國政 (Sam) 105-04-13 12:23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3 12:25

您好,

 

1、妹妹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在法庭上為不實陳述,才有偽證罪之問題。

 

2、縱使妹妹為不實陳述,也難以證明其在說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3 14:16

證人若經具結,需要就其所知據實陳述,因此若妹妹經法院或檢察署傳喚作證並具結後,虛偽陳述,會有偽證罪之問題。

gobe 105-04-13 10:30

律師 謝謝您昨天回答我的問題!

我還想請問您 如果我要領取 因為我哥被關 所以遺產稅的部分一定是要由我支出,那倒時法院裁判 是不是都是判財產一人一半?

如果我要拋棄繼承 那所有的財產是不是都變成我哥的? 可是他還要關至少5年以上 那這樣是不是等他出來她自己再去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5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相關的遺產費用,可以於從遺產中扣除之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2、 倘若您合法拋棄繼承,就與您無涉,由其他繼承繼承
梅子 105-04-13 10:03

爸爸於105年3月2日往生.在往生時身邊有一袋現金70萬,而這70萬.照爸爸朋友供稱為是許多朋友拿給爸爸投資的一筆錢.但只口說並無相關借據.但因為那一袋錢裡有分好幾袋每個投資者拿錢的個別紙袋等。
而那些投資者有向警局備案.說明什麼顏色袋子是他們的錢.金額也都有符合但是少部分的.有些金額還未有人報案。(這些是靠爸爸女友口頭告知的)
備註:爸爸往生時在自家公寓一樓外面.那一袋錢離我爸幾步的距離.所以轉為刑事案件.警方也有到爸爸樓上住家搜索相關東西.及手機現金都被扣押。

而爸爸往生後.我有查爸爸聯徵.有一筆欠款約17萬其他就沒有了!財產清冊也都為無。
而問題來了.那些投資者一直叫弟弟把這些錢還給他們.弟弟說明不能確定這些錢確實就是他們的.或金額是不是如他們所說的.怕真的私下處理會分的不公平.而造成日後困擾.因此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權來到我(姊姊),弟弟一直叫我辦理拋棄繼承.怕我也會惹上麻煩!而那些投資者覺得為何不私下領完那筆錢.還給他們就好.還辦拋棄?!那些錢若充公怎麼辦?因而氣得直要告我弟弟!

想請問1.這筆現金.若那些所謂的投資者他們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拿回他們的錢嗎?(分裝的袋子上有那些投資者的指紋或電話上可能有說明)

2.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若是爸爸聯徵查出欠款的債權公司追討這筆17萬.我是否要償還?是以這筆70萬繳清嗎?而剩下的金額還給那些投資者需要做什麼相關文件證明.來預防以後他們若真的告我們.我還可以提出剩下的錢已還給他們的證據!?

3.若我和弟弟辦理拋棄繼承.而爸爸也沒有其他繼承人時.這?筆現金會充公還是會還給那些投資者?
 

你好:

只要對方能夠證明有投資關係存在,就可以終止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 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父親只剩70萬元,就是在這個限度內,最好配合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辦理,不要擅自清償債權人,以免最後要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債務。 會通知配偶及其他繼承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全部都拋棄繼承,會依無人承認之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相關遺產問題,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後,有剩餘才會歸屬國庫。
沈恆 (沈律師) 105-04-13 10:39

主張擁有投資款的人可提起訴訟請求繼承人返還,繼承人最好等判決確定金額後,再依比例償還所有債務,以免有損限定繼承的利益。如果全部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遺產還是應先償還所有債務,有剩餘才歸國有。

105-04-13 09:09

請問
父親於去年過年前 離世
財產有幾塊土地

但也有卡債保險催繳問題

我們一率由哥哥 繼承

現在法院寄通知書來 有關於債務問題
請問哥哥 需要全數負擔嗎

還是可以拋棄?

你好: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只要以遺產為限度,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即可,若繼承遺產足以清償債務就不用擔心,若不足,只要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即可,原則上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債權人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要以遺產為限度,負連帶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哥哥應已無法拋棄繼承,而您們當時若未做拋棄繼承,則債務仍可能會由您們來共同承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09:5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先前已依法辦理繼承後,即無得再拋棄繼承,而您哥哥依法也須要承受父親先前的債務

2. 但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為原則,如當初繼承財產100萬,但債務有500萬,只要拿當初繼承的100萬償還債務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另外拿出自己的400萬來償還。

3. 另外,債務是否已經超過消滅時效而得拒絕清償,或是有其他消滅債務的事由,也應一併審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3 14:31

您好,因已超過拋棄繼承之期限,所以無法主張拋棄繼承

但因現行法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因此可以主張限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