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女方因個性不合而離婚(她情緒不穩,吵架常破口大罵又摔東西)
她只要小孩其它一律不要,甚至挑明說一切贍養費跟其他費用都不要
因為她家做生意,且有多棟房產在收租金,且不斷逼我簽字離婚,問題來了:
1.離婚後的探視時間,協議書上明明有寫的很清楚,週日上午11點至下午六點
女方卻百般藉口,說要出門吃飯,等回來再通知我去看,甚至口氣很差,
說願意讓我看已經是不錯了! 我如果不爽就去法院告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及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
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