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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ry 104-08-12 12:28

年初經由法院調解,和解書內容:土地兩筆歸女兒四人所有,其餘土地與現今歸兒子一人所有,現要辦理繼承登記,依和解書先辦理遺產共同共有登記,請問辦理了繼承共同共有之後,可否就四姊妹再辦理協議分割登記?代書說不能.另外母親生前我有積欠一筆金額,和解筆錄上並未記錄,此筆欠款須列入遺產分配嗎?

你好:

你還是可以依據和解書記載之遺產分割協議請求分割遺產。若係在調解委員會做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或是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和解筆錄,你可以持上開資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

您好,您是由法院作成的調解調解成立後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故可持該調解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協議分割登記,而您母親生前之債務,雖未寫入調解筆錄中,但仍為繼承債務遺產分配時仍應列入,債權人在繼承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可請求清償債務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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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104-08-11 20:27

律師您好,請問長輩的遺產經法定繼承人等同意分割過戶完成後,其中又有人反悔,可以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嗎?

過戶前所簽署的附帶條件具有法律效應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人所簽署之分割協議當然有法律上效力,若某位繼承人於分割後不服,除非該分割協議有偽造、變造,或繼承人簽署協議書有遭詐欺脅迫情形,否則應不得事後再爭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祖 104-08-10 22:23

我父親99年心肌梗塞忽然過世,

當時去勞保局查詢,他有一筆勞保金約60萬,

因為我是法定繼承人,所以我就請領出來,

 公文我有保留,上面寫的是「老年給付」。
(我是父親過世後,才去申請給付的,不是父親本人生前就申請)


父親生前有一棟房子,及跟多家銀行債務,分散加起來約一百萬,

無力償還,所以後來辦了拋棄繼承。(有成功聲請,手上有保留法院公文)

 而我母親因為想要房子,所以後來全順位繼承人中,只有她沒有辦拋棄繼承

 

五年後的今天,因為母親還款一直不準時,時常拖欠賴皮,或故意不接電話

結果銀行專員打電話給我,並告知我說,銀行知道當年是我把勞退金領出,

並告知我這筆錢是遺產,如果我不協助處理債務,她們會請律師對我訴訟

她說若是勝訴,我的戶頭會被凍結,且要一口氣將六十萬吐出來還給勞保局。

 

這幾天,這位專員不停的打電話要我簽協議書,表明這筆債務以後由我負責,

她們就不會提起訴訟

 我現在一直覺得心裡壓力很大,而且很害怕,所以有點想接受銀行的提出的要求,

(要我當保證人,簽署還款協議書)

可是我想到,若是以後所有的債權銀行都是這樣跟我催討,未來我該怎麼辦? 

 

我打去勞保局詢問,法規上有說勞退金不是遺產

也上網去查,但是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我現在還年輕,不想因為這件事情留下案底。

麻請律師大哥大姐們解答我的疑惑,大恩大德感激不盡。 

XIN 104-08-27 11:40

我自己本身也遇到一樣的問題~只是沒有您那麼複雜~勞退確實不屬於遺產~您不用擔心勞退部分會被討回~再來~您已做拋棄繼承的動作了~這也表示您父親生前的所有債務或資產與您都毫無關係了~勞退部分不會因為您做拋棄繼承的動作而不得請領或是再把錢吐出來~勞退歸勞退~遺產遺產~這兩者是不一樣的~銀行專員很多都誇大其辭~別輕易受騙~其他的部分還有疑問的話建議您多多透過行政來解決您的問題~

 

 

穩穩 104-08-07 14:36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85年過世,當時我17歲未成年
我父親有五個小孩,我是最小的,前四位小孩由父親配偶所生,而我母親與父親並未有婚姻關係,但我一出生就被父親領養,戶政事務所也有我是父親小孩的證據
而我父親85年死後,前四位子女皆辦理拋棄繼承,我沒辦,父親的配偶也沒辦,
我在今年104年去拿我身分正和父親除戶謄本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國稅局竟說我不是合法繼承人,說當年繼承資料由父親配偶辦好了,我不能查
國稅局叫我去告父親的正式配偶,請問要怎麼告??要告什麼??
告他侵害我的繼承權嗎??  我一定要告才能查我的遺產清冊嗎??
遺產清冊只有國稅局查的到嗎? 那些辦事的公務員有權利不讓我看嗎??
現在告的話離我父親過世已將近20年,繼承時效還在嗎??
國稅局當初辦理把我漏掉,國稅局是否有疏失??

謝謝律師,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8 2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及回復繼承訴訟,不過因為已經超過10年的時效提告恐有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而遭駁回。

啊銘 104-08-06 16:55

我朋友父親當時中風已無自主能力也無先前就請律師分配財產但是其後母跟親叔叔竟然將他父親的動產動產私下過戶,,其父親過世後顯示無遺產,企圖掩蓋真相,請問我朋友該如何提告,,。,請律師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調閱病歷,倘若財產過戶時您的父親並無意識,可以提告刑事偽造文書

2、屆時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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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7 11:25

若可證明非出於父親真意的話,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盜用印章等刑責,且也有侵害繼承權之情形,可由其他繼承提告要求返還遺產

JS 104-08-06 15:14

律師您好:

一、祖父生前(民83年)口頭詢問是否有人有意願繼承財產,並且回鄉蓋新房及整理老家,當時除了父親之外其他親戚皆無意願,也同意由父親繼承大部分財產,祖父病逝後(民84年)因無指定繼承人而辦理遺產分割繼承

二、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的過程中,除了大伯父以印鑑證明作為條件來換取部分田地而致辦理進度延期外,其他親戚皆無異議,直到民國94年遺產分割繼承才辦理完成。

三、今年(民104年)起,大伯父與姑姑以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為由,屢次向父親爭取財產,並且四處散佈謠言,說父親想獨吞家產,現在大伯父與姑姑準備要告我父親。

請問律師,我父親當時是透過遺產分割繼承協議而取得遺產,是否像大伯父及姑姑說的那樣已構成犯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20: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時後確實有約定由您的父親取得遺產,則我方不會有侵占問題。

2、至於偽造文書侵占等,則必須依據對方提告的事實進行答辯。

3、建議應該先行保留證據,倘對方提告,則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您祖父於去逝時未留有遺囑遺產係由全體法定繼承繼承土地為所有人共有

2.  若當初在討論分割遺產,係由全體繼承人一同協議,並有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的分割協議書,並附具印鑑證明書向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沒有侵占的問題,倘若當初有偽造協議書或印鑑證明書等情事,未經過共有人全體同意,即處分動產,才可能涉及侵占偽造文書。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4-08-05 20:07

家父上個月初去世,留有數百萬現金及房子一棟...家母表示遺產想讓大哥及二哥繼承,家母表示兩位哥哥日後會負責照養她,日後生活費用及醫療看護費用,哥哥們都會負責,請問如果我們找律師簽協議書,日後家母的一切費用小妹真的都可以不用負擔,即使到時哥哥們不願照顧母親...小妹也能免責嗎?

您好:

扶養請求權同時具有私益性及公益性,無法約定拋棄、免除,除非有民法第1118、1118-1條規定減免之情形,拋棄或約定免除都是無效的,但權利人可以選擇不行使,所以您的約定是有問題的,將來若所有扶養義務人都不履行扶養義務,社福機關出面代為安養時,所支出之費用仍然可以向您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5 21:37

建議您該爭取的權利還是要爭取,因為是否繼承父親之財產根是否需要扶養母親是兩個不同的事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5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繼承扶養費為二回事,您仍應主張您應繼承遺產,即使您簽協議書,母親日後仍能對您主張扶養費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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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 104-08-05 03:40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一、本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17

聲請支付命令,也可提告,目前支付命令雖有修法,但相對還算是比較迅速的方式。

104-08-05 01:59
我父親有一個法定配偶關係大老婆 生有一女兒 父親 與 我親生母親 沒有結婚 法定關係 從小我就讓 父親大老婆照顧養大 因此 我都叫 大老婆 媽咪 但沒有收養法定關係 我父親及媽咪 各有一間動產財產 表示以後他們 上天享福 要留給我 最近父親臥病在床 讓我想到遺產稅問題 上網查詢 發現 還有繼承順位問題 我爸跟媽咪 還有一個女兒 如果我爸上天享福了 第一繼承順位 應該是我媽咪 以後那一天 我媽咪也上天享福 那麼第一繼承順位 也就是她女兒 因為我父親跟我親生母親沒正式結婚 而我跟 媽咪 又沒 法定親屬 血緣關係 請問 以我的角色 立場 如何 完成繼承他們兩人所有財產 包括 他們女兒的特留份
沈恆 (沈律師) 104-08-05 05:32

您好!

如果您已經由生父認領,生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大老婆、女兒及您共三人,但您不是大老婆的繼承人,除非由大老婆辦理收養。另外,女兒的特留分是無法任意剝奪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20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您要繼承您父親的該位配偶留下來的部分,除非她有對您辦理收養

104-08-05 12: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已經由生父認領,生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大老婆、女兒及您共三人 ... (恕刪)

我不確定 認領收養 兩者是否相同 而且是必須經過法定文件流程才算?

我只知道 從小 監護權 就在我爸這

如我要繼承 爸爸 財產 是否 先讓他 寫遺囑 比較好?

如要 繼承 媽咪的財產 是要先 進行 所謂 認領法定關係? 還是 寫遺囑?

另外 他們 大女兒的特留份 是否有辦法 由我繼承? 例如 要她 拋棄繼承?

104-08-05 12:17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您要繼承您父親的該位配偶留下來的部分,除非她有對您辦理收養

認領收養 是相同一樣的嗎?

阿喵 104-08-03 22:58

長輩為老榮民,配偶過世,養女1名. 長輩病重.

想了解問題如下:

1.房產如為遺產,使否僅有養女可繼承.

2.房產可否身前贈與給其他人(例如大陸的弟弟或其他晚輩)

3.民法規定必須保留遺產的多少給女兒.

4.可自由贈與的有多少?

5.律師有無到府諮詢服務的項目?

謝謝~

一、任何人生前都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

二、如果只是單純的要過戶的話他需要的不是律師,是代書

三、如果老榮民是出於真心的要過戶財產給養女以外的人,建議要全程錄音錄影,不然後續可能會養女告。尤其在老先生如果精神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尤其是容易產生訴訟糾葛。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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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無其他子女或配偶

那麼就只有養女可以繼承

但如要贈與他人

必須要做成遺囑才可以

可以由律師到府作成代筆遺囑

遺囑中當然可以全部贈與給其他人

只是如果養女要爭取時

他最多可以要四分之一

如無爭取當然就按照遺囑內容辦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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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 104-07-31 16:54

最近大哥、二姊為了爸爸剛走的遺產分配吵得水火不容,我是家中最小媽媽一直是跟我住(中間故事就不多提),媽媽健在我們想提起剩餘財產請求但不清楚利弊。

爸爸是103年12月過世,當時爸銀行還有大約2000萬。在103年2月左右分別已經給兄、姐各100萬,在100年3月也有分別給兄姊各100萬。爸走時媽媽當時名下銀行約10萬。我們如果提出剩餘財產請求,是否能將兄姊被贈與的各200萬計入回爸爸可以被剩餘財產請求的總財產內來請求呢?

另外大哥長年在大陸經商,一直迴避爸爸遺產分配的處理,不知道是否有甚麼辦法能要求他來面對呢?如果可以,我們進入民事訴訟律師費大概需要多少預算呢?

不好意思,真的不清楚,想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律師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1 23: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且一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費用的部分,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阿國 104-07-31 11:34

妳好~

父親於 今年5月10日往生 由於在大陸往生 所以是 姑姑去大陸那邊辦理手續帶火化骨灰回來

因為 在從民國89年早已無與父親往來 死訊是由姑姑託警察局連繫我的 

知道父親生前有簽本票4千萬 給 債權

我現在應該辦理 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父親沒有遺產 我原本就打算辦理 拋棄繼承  但是又看到限定繼承 又模糊了

我應該辦理何種才正確

由於父親死於大陸  文件需公證  目前還在跑流程 我致電給海基會請教該怎麼 做

我有看到 辦理拋棄證明 死亡證明也可以替代 除戶證明  因為 沒有公證 文件 除戶無法辦理  所以我是否可以先拿死亡證明去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眼看時效也快到3個月了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律師建議您辦理限定繼承較妥,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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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ie 104-07-31 00:23

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父親在97年度積欠卡債100多萬,往來銀行帳戶多數被凍結。去年初阿公過世後留下數筆土地,一直到今年政府公告徵收,國稅局寄發相關資料才得知還有此筆遺產未處理。想請問因父親久病未癒無工作能力,我獨立扶養兩老也無餘力能夠協助父親還債,今得知繼承土地徵收後款項約80多萬,仍不夠支付父親先前積欠卡債,惟目前醫藥費用已壓得我喘不過氣,有辦法將此筆徵收款項供父親醫藥費支出之用緩解經濟壓力嗎? 若父親先將土地過戶於我,繳清土地增值稅後仍後有部分剩款,但是否會涉及脫產一責呢?

懇請各位律師解答,不深感激。

您好:

您可以建議父親跟最大債權銀行協商,談折讓債權,或尋求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協助,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 您如果以假買賣或贈與之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債權人可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依通謀虛偽或債害債權之規定主張您與父親的買賣契約無效,或撤銷贈與契約
Tim 104-07-30 19:17

A過世後,留有一筆遺產繼承人有BCDE,包含房產2筆,現金數萬元,但其中一筆房產仍有貸款200萬元,A過世前有標會的習慣,留有數筆百萬合會負債,但合會人數眾多,無法一一根據債權人的姓名清償,請問,在申請遺產分割當中,採應繼分方式分割,房貸和合會債務是否會列入分割?還是只分割遺產清冊中所列部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0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分割方式很多元,一般的處理方式,可以將債務清償完畢之後,剩下來的再由全體繼承繼承,或是直接就遺產的部分分割,全體繼承人對於債務都負清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所言,但若本件債務大於資產,應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en 104-07-29 10:29

您好:

有二個問題請教~謝謝

1.因胞弟亡故,如父親從未盡到扶養義務,還可以和母親共同具領其遺產?

2.父母離異多年,父親離婚後就出國對其子女不聞不問,由母親獨自扶養子女逾25年,雖然孩子已成年不能向父親追討扶養費,但母親可以向前夫追討扶養費?

 

沈恆 (沈律師) 104-07-29 12:49

您好!

如果弟弟沒有子女遺產應由父、母及配偶共同繼承,父親可以依應繼分分得遺產。 父母都有義務分擔子女至成年的扶養費,母親可以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Wen 104-07-29 14:3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弟弟沒有子女遺產應由父、母及配偶共同繼承,父親可以 ... (恕刪)

您好 我只是想了解所謂的權利義務,所以就父親一直不付扶養費一事,家母可以提出告訴?因已超過25年,民法不是有15年的時效? 謝謝您

您好:

代墊扶養費請求權消滅時效可能為15年或5年,需要視情況而定。 請求扶養費在未成年人部分通常是計算到20歲成年為止。
Wen 104-07-30 09:15

謝謝諸位回應~

再請問,弟弟今年亡故得年34歲,家母可以提起告訴?

如果身為一位父親,不負責扶養卻可以拿錢,這怎麼都說不過去,難道都無法可用?

Peggy 104-07-27 16:47

您好

父親於今年的5/4去世

經查詢,有資產也有負債

負債因金額不高,故已快償還完畢

因"限定繼承"需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截止日為8/4,故想請問:

1.債務已快償還完畢,那麼還需於8/4前辦理"限定繼承"嗎

2.若已過"限定繼承"時效,會被罰款嗎

另..遺產稅部份,想請問

1.因父親的資產不多,是否也要申請遺產

2.是否需於6個月內辦理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您好:

您如果確認已無其他債務可以不用辦理,但是將來有其他債權人主張時您還是要就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若您先前清償債務的行為有損害到其他債權人,債權人有權利向您主張權利,此時在原本得受清償範圍內,您可能要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人之債務。 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23、4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會加處遺產稅額2倍之罰鍰。如果遺產不多,依同法第17、17-1條規定扣除後通常是不用繳遺產稅的,建議您按時申報為妥。
Peggy 104-07-28 09:03

謝謝您的回覆

所以是可以理解為:

1.若債務確認已償還完畢,就可不需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2.另需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遺產

因父母離異,所以本人是第一繼承

若可不辦理"限定繼承",那麼父親名下的資產會因為不辦理而被充公嗎???

還是會被直接認定為繼承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Peggy 104-07-28 15:3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的回覆

所以是可以理解為:

1.若債務確認已償還完畢,就可不需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2.另需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遺產

因父母離異,所以本人是第一繼承

若可不辦理"限定繼承",那麼父親名下的資產會因為不辦理而被充公嗎???

還是會被直接認定為繼承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您好:

除非所有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遺產才會歸屬國庫,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與遺產是否歸屬國庫無關,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遺產當然由您繼承,無須擔心。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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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black 104-07-26 14:43

你好~

日前父親往生,有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得知父親並無資產,只有2台10幾年不知所蹤的轎車,擔心日後會承擔不知名債務,所以想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該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2.  父親於6/15日住院,7/11往生,在這期間有申請父親的醫療保險,6/29日醫療保險款項匯入父親帳戶,我於7/11當日提領出來支付部分醫療費用,7/15又一醫療保險款項匯入,當日又提領出來支付剩下的醫療住院費用及部分喪葬費用,請問,這樣對日後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會有影響嗎?若有,該如何處理?把錢存回去?

3.  父親有農保,農保的身故給付是否可以請領?該款項屬於遺產嗎?

4.  若辦理限定繼承,假設父親資產僅餘1萬元,債權人於登報公告期間內,申請債權100萬元,該如何清償?不足的,會由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清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定沒有遺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避免日後有債權人出現主張權益。

2、基本上保險的部分,只要是用在該理賠險種用途上,都是OK的。

3、要看農保喪葬津貼亦同。

4、採取限定繼承,除非有隱匿財產等行為,否則不會用到繼承人的財產清償繼承人的債務

black 104-07-26 19: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定沒有遺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避免日後 ... (恕刪)

感謝回覆,想再請教,

在辦理拋棄繼承後,可否再請領農保的身故給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6 23:03

若確定無積極財產,建議直接拋棄繼承

mjsung 104-07-24 16:15

想請問個拋棄繼承的問題,我爸的母親她早年已跟我爺爺離婚並改嫁,也另外生了兩個女兒,日前她過世,我爸及我叔叔不想繼承遺產債務,故想辦理拋棄繼承,昨日我去地院買文件及諮詢,他說對方配偶已故,所以繼承第一順位是其下4個子女,所以他說只要我爸及叔辦理就好也不需通知另外兩妹妹(因為她不會因為我們拋棄而影響繼承權),但是我們沒什麼在聯絡也沒有盡扶養義務,也不知對方兩位姑姑是否也要拋棄,我有個疑問 那這樣若他們在三個月期限內也辦理拋棄就跟我們這邊一樣,也認為反正還有我爸跟叔叔繼承,所以就沒有通知我們下面的順位,請問這樣可以嗎?(大家都認為對方有繼承權而不需通知這樣好像有點矛盾,法院是說最好大家協調好)

另外一個問題是我們可以預先也幫我們這邊的孫子及曾孫輩直接跟父母一起先辦拋棄嗎? (需要通知其他同順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確實必須等到下一個順位拋棄繼承,並且收到通知之後再辦理就拋棄繼承即可。

不過程序上還是可以敘明理由,一同辦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珍珍 104-07-23 19:07

您好,如已經申請本票裁定了,但是對方名下無財產也無工作薪資可執行,但是卻有合法繼承遺產的部份,據說被家人拿走了,他口頭答應會索回支付卻拖延不行動,我可以申請債權代位去處理此事嗎?該如何申請?此事我有以債權人身份與他家人傳訊和通過話,但是我感覺他和家人是故意不處理拖延的,車子他撞壞後說會修理至今沒修理停著,我車貸卻持續繳到我目前無力繳款,他家人也知悉卻仍是不出面調解此事,這真的使我蒙受極大的損害,目前我又於監理站發現車子撞壞後卻莫名奇妙的在台中停車停了五處地方,而且未繳停車費被罰款,由於這台車子當時是他未經我同意擅自開走說要修理的,我才沒追究此事,而且我目的只是希望車子修理賠償我就好,又知道他有遺產可以繼承賠償修理費,誰知道事情變成他家人拿走不歸還!若是提告頂多他進去關,我車子前面繳的幾十萬和剩下的二十多萬就能索討回來嗎?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合法繼承遺產的部份,據說被家人拿走了,文義上有點奇怪,如果債務人對其他人有債權卻怠於行使權利,您當然可以提起代位訴訟,如果只是隨口說說沒有法律上之權利可以主張,您提起代位訴訟並沒有幫助。 請先釐清債務人對他人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珍珍 104-07-23 19:4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 ... (恕刪) 因為他名下目前確實無任何資產,而他阿公過世後他代位繼承他父親的部分,所以是合法繼承人之一,但是他伯父(也是繼承人之一)在完全隱匿的情況下賣掉房子後,錢沒給他,我就要求他去處理此事,也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平均三家分,但是拿給他媽媽了,可是他媽不給他,我就跟他說這件事應該就誰拿出這錢的誰負責才對,反正他去索討後突然又多出一張自書遺囑,而且還有錯字等很多疑點,反正我不管這些,那還是有特留份不是嗎?但是人家就是不給,而他就是拖著沒去處理!我就說可是我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是三家平分,當時還吞吞吐吐不說房子賣掉的總價,還是我以債權人身份逼他去查才知道買四百多萬,反正整件事情就是他好像無力處理他家人就是不給就對了!
珍珍 104-07-23 19:5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 ... (恕刪) 如果真的討不回我的車子和賠償金,這八十萬本票不是沒用?所以我就叫他不要管遺囑真假的部分,提出伯母無權處置他錢的部分去提告,而且由於這張遺囑是事後突然出現的,完全沒有公開告知也無證實,他伯母也不是合法遺產處置人,不是可以追究這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45

您好,依據您之描述,可以代位

若上述方法仍無法達到目的,僅能換發債權憑證,待對方有財產時才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取得債權憑證後,後續才能繼續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小梅 104-07-23 03:34

你好,我想詢問我外婆過世遺產的問題,因為我對這個不是很清楚,我姑姑是跟我們說我們是唯一一個可以繼承我外婆遺產的人,我上面有一個哥哥一個姊姊(我姊姊有欠錢,我哥哥已經有自己貸款房子,我姑姑說山上房子就我去繼承,),我爸爸媽媽都往生了,我外婆上山生的小孩也都往生了,可是都沒有任何孫子,只有甚我們這些孫子,因為我是原住民對這些東西真的很不清楚,想問說我外婆上山的那些兄弟姊妹,堂的還是表的,可以去繼承我外婆的遺產嗎?如房子跟山上的一些土地?如果真的我們是唯一可以繼承的人請問我的戶口要牽下去南投才能繼承還是說不用牽過去?因為我目前住台中,我出生就住台中了,若山上的那些親戚不願意還是要霸佔的話我們該怎麼辦呢?若他們已經把部份土地賣掉了該怎麼辦呢?還有我們若真的是唯一可以繼承的人我們應該要怎麼去繼承那些財產呢!他們有理由可以霸佔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23 04:37

您好!

如果外公已先過世,而外婆過世時子孫只有您、哥哥、姊姊,則您、哥哥、姊姊三人為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 外婆的其他兄弟姊妹繼承順位在您三人後面,單純繼承不需遷戶籍。 外婆的遺產已歸您三人所有,若被侵占,您可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以法律行動保護自己的財產。 若擔心被他人無權處分遺產,應趕快辦妥繼承登記為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06:19

1. 您與哥姊若是沒有拋棄繼承,其他繼承人是無法繼承,所以你姑姑說的沒錯。

2. 繼承跟戶籍無關,而且只要是外婆名下財產,都是他的遺產

3. 其他人當然無權霸佔,若有霸佔甚至任意處分等情,除刑事上可能構成侵占罪外,民事也可訴請返還遺產等。

黃小梅 104-07-23 06:4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外公已先過世,而外婆過世時子孫只有您、哥哥、姊姊,則 ... (恕刪)

謝謝你我還是有些問題想請教哦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繼承是當然繼承

與戶籍並無關係

建議你先去國稅局查一下

是否有未辦繼承的狀況

但你外婆的子女其實都有繼承

除非他們都拋棄繼承

但若確實是由你們繼承

那麼他們霸占土地你們還是可以趕走他們

他們不可能能賣掉

但這案子挺怪的

建議你找律師代書幫你查看看

並規劃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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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er 104-07-22 21:12

我自去年底對妻子提出離婚訴訟.

主要因無夫妻之實及生病時未照顧我.詳細訴狀如下:.

一.  主張訴訟之標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訴請離婚

 

二.  事實陳述:

1.            被告張妍羚與我游定承自民國90年一月結婚至今,行房次數平均一年不到一次.每次約她都有千百種理由拒絕我:你現在很髒,去洗澡.洗完澡他想睡.今天很累,大姨媽來,白天不喜歡,小孩子在家不方便,頭痛,肚子痛,全身有一點不舒服都不行. 2.             2012年1月份的某一個星期六,至今已經3年多.不僅是性關係,一些親密舉動,甚至連擁抱,都被他面帶厭惡地推開.即便從去年10月開始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至今,一樣拒絕任何親密行為 3.            .2013年三月某一個晚上下雨後在家樓下騎機車閃小狗摔斷腿,坐在地上不能動,連路人都會好心幫我撐傘,幫忙叫救護車.但當我跟她說我摔斷腿要坐救護車急救去了.他跟我現在外面下雨,他不想出門了.那次住院三天,他除了來拿走機車鑰,就沒來看過我 4.            2014年228動肛門廔管手術,開完刀不到半小時,他就吵著要回家,之後住院4天都沒來看我.術後2個月的復原跟包紮傷口,全都是我自己做,他連我傷口看都沒看過.術後我自己傷口都只能自己包紮. 5.            今年1月1號4天連假,我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發,在家裡痛的死去活來,他丟下我一人,帶著小孩去台北玩4天. 6.            今年1月29號動頸部椎間盤突出手術,住了7天院,他除了動手術完當天在醫院睡了4個鐘頭(睡飽就回家),之後只來兩天各待不到十分鐘就走了,我家到醫院的距離,機車不到5分鐘,他都不肯多花一點時間陪我.我現在算年輕,住院不需要太多照顧,他就已經愛理不理,等我老到臥病在床,到時候更不可能會照顧我. 7.            今年農曆年假6天,我剛動完手術,他本來也打算帶小孩回他母親的旗山家玩6天,把我丟在台中.後來剛好他生病掛急診住院作罷.他住院期間我還拖著剛手術完的病體去醫院照顧他 8.            未盡母親之責: 女兒從小就容易生病.小時候易發燒,之後則是眼睛長針眼,發炎容易紅,加上遺傳性弱視,很小就戴眼鏡.牙齒長不好,從6年級開始做矯正.帶小孩去看眼科,牙科都是我帶小孩去的,常常我下了班,看到他眼睛紅的誇張,或是摸到小孩發燒很燙,我才匆忙帶小孩去看醫生.而他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一次,小孩在幼稚園老師就說他上吐下瀉,要我們下班帶去看醫生.他跟我說,約了朋友要出去吃飯,叫我自己處理.我帶女兒去醫院吊完點滴,弄得很晚才回到家.好不容易孩子退燒,剛睡著.他打電話給我說被搶,硬要叫我丟下小孩去警局接他. 9.            我母親在走之前在醫院臥床從民國98年10月到99年6月,10個月時間,他到醫院探視不到5次,這5次幾乎都是我開車拖著他去的. 10.        我父親前年7月20號住院到10月17號過世,三個月時間,他去探視不到三次.澄清醫院只不到5分鐘機車距離. 11.        金錢觀:認識他以來,他就一直喜歡負債消費.還沒經濟能力時,就刷卡買機車.卡爆了,我幫他還.之後結婚小聘加上婚禮禮金幾十萬現金,要用來支付裝潢及家具費用,他全部用刷卡付,說身上要留一些現金,沒多久現金沒了,卡債卻沒還.我那時候就用信用貸款幫他還清,以為就不會再欠了,沒想到三年內幫他還了兩次二三十萬的卡債.後來越來越多致我申請債務協商,總共要還120幾萬.從民國93年還到103年底才還完.之間薪水最少時只有3萬,扣掉還款1.6萬,小孩及家用,每月不到五千元生活,沒錢吃飯他從來沒幫助過我. 12.        2013年一月他卡又刷欠10幾萬,我要求他提出分期付款還清後,到2014年10月,短短18個月,又欠18萬多,我再幫他還最後一次.到現在卡債又欠超過4萬,薪水只有2萬多,每月卻有一萬的債務在累積,真是太誇張了 13.        個人衛生習慣:他現在藉病辭去工作在家賦閒.每天除了看電視,玩手機.甚麼事都不做,房間亂.吃完的東西,隨手丟在桌上.即使發臭長果蠅也不肯拿垃圾去丟. 14.        動不動就說房子是他媽買的,是他的.你不高興就滾出去.你們兩個甚麼時候要滾?最終無法承受他的精神轟炸,於今年5月被趕出去住,鑰匙也被要求還給他,無法再住在一起.

 

綜合以上的事由,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在心理與生理皆已達無法再維持婚姻的地步,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判准離婚

三:雙方無共同財產.未成年女兒現在13歲,因原告我游定承有足夠經濟能力,身體可以負擔,與女兒感情良好,請求法官大人判決給我.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回應被告家暴控訴:被告對女兒教育從不參與;但每每女兒犯錯均大聲斥責,從小一直如此.為免女兒學到他的壞脾氣,多次要求他要好言相勸,凡事耐心教導,真的屢教不聽再處罰,而不是甚麼都不教,等他犯錯了再加以責備.但是,他總是不聽勸,而且對我加以挑釁,一再地說有本事你打我阿,有種你打打看.終致忍無可忍動手.第一次我把氣發在廁所的門,他再挑釁我才動手打他.之後即使他再挑釁,我也沒再動手,以致於女兒現在有樣學樣,一不高興就跟他一樣大吼大叫

出庭兩次了.法官都要求我要舉證,無奈這些不易舉證.請問我要如何補強?若不能補強,是否敗訴機率較高?我現在被迫遷出住所,是否會被他告遺棄?日後他要求我搬回去,並負擔他的開銷,是否可以拒絕?若勝訴是否必須與他分配剩餘財產?我有遺產一棟房子及兩百萬,另有一百多萬存款.

懇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對方對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次須提出證據說明離婚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以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本來即有相當之困難度,若無法舉證證明,恐難以離婚,當然若無法離婚,即無小孩監護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1:47

建議不要把全名打出來比較好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找個律師協助你

已經走走到這狀況

自己硬拼不利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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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 104-07-22 13:50

您好:如繼承人乙在於遺產買賣後私自處置繼承人甲的財物時,是侵占行為對嗎?如今要追究此事卻突然生出遺囑指定繼承人乙是遺產繼承人,但是從未被告遺囑一事,而當時談話時也是被告知房產買賣後會平均分配,都有證據證明的,是否仍能以侵占財物下去提告房屋已經變賣,對方拒不見面,我只想盡快處理此事,無力支付民事訴訟費用,請好心的律師們給予幫助

補充一下  若遺囑中有錯字未註明和簽名,此自書遺囑有效力嗎?

 

 

您好: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與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珍珍 104-07-22 14:2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與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謝謝您的回應,我會詢問!

 

Angel 104-07-21 21:31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有一個哥哥和弟弟,哥哥幾年前巳被我的大伯領養,大伯後來也過世了。哥哥至今仍單身。 月前我的母親過世,留下一間房屋,由於我弟弟辦理?棄繼承,所以我是唯一的繼承人。因家母生前希望我們能把房屋留給我那單身的哥哥,我和我弟弟也都無異議。因此,我在完成了繼承家母的房子後,以贈與方式,將房屋贈與過戶給我哥哥。(目前正在辦理贈與過戶程序中) 由於我哥哥身體也不好,他又單身未娶,想請問,萬一他忽然過世了,想請教他名下的遺產(包含我贈與給他的房子)將由誰來繼承?因為和他有親血緣關係的只有我和我弟弟,我父母親均巳過世,請問我和我弟弟可以繼承他的遺產嗎? 感謝撥冗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21:58

您好!

只要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您與哥哥間的親屬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您及兄弟姊妹都不會是哥哥的繼承人。若想繼承,必須讓哥哥依法終止收養關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00

您好,因為哥哥已經被大伯收養了,所以縱使哥哥過世後,您跟弟弟針對哥哥之遺產還是沒有繼承權,除非終止收養,回復到本生家庭!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恐無法繼承哥哥之遺產(若無終止收養),建議應先終止贈與過戶程序,可考慮以其他種方式替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ngel 104-07-22 13:13

 感謝三位律師的回覆. 看似"終止收養"是共同一致認為可解套的方式之一.

關於我哥哥的終止收養,想再請教以下問題:

1. 當初我大伯收養我哥哥主因是他終身未娶, 他是榮民,領軍人退休俸,並有一公家配給之宿舍,加上他個人多年的儲蓄, 他怕過世後財產充歸國有,故依法律程序領養我哥哥. 如今他巳過世有6年多了, 請問我哥哥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嗎? 法院會准嗎?

2. 如果法院准了我哥的終止收養,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我大伯的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我大伯的財產是否最後還是收歸國有?

3. 如果不辦理終止收養, 為免日後發生和大伯一樣的情形(我哥無法定繼承人), 我哥哥是否可以先立好遺囑,指定我和我弟弟為繼承人, 這樣他名下的財產就不會被充公了?

感謝各位先進律師再次的解答.

 

Angel 104-07-22 13:3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的回覆. 看似"終止收養"是共同一致認為可解套的方式之一.

關於我哥哥的終止收養,想再請教以下問題:

1. 當初我大伯收養我哥哥主因是他終身未娶, 他是榮民,領軍人退休俸,並有一公家配給之宿舍,加上他個人多年的儲蓄, 他怕過世後財產充歸國有,故依法律程序領養我哥哥. 如今他巳過世有6年多了, 請問我哥哥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嗎? 法院會准嗎?

2. 如果法院准了我哥的終止收養,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我大伯的財產是否最後還是收歸國有?

3. 如果不辦理終止收養, 為免日後發生和大伯一樣的情形(我哥無法定繼承人), 我哥哥是否可以先立好遺囑,指定我和我弟弟為他的繼承人, 這樣他名下的財產日後就不會被充歸國有了?

感謝您再次的解惑

 

 

 

TOM 104-07-21 17:13

想請問一個問題

因被繼承死亡,已完成遺產稅申報並經國稅局核准在案

但在辦理動產分割協議時,其中一位繼承人不願協議分割

 請問

Q1:若繼承不願協議分割是否一定要訴請法院判決才能辦理動產過戶?是否有其他方式解決?

Q2:若生存配偶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在主張是否可行(向國稅局申報時並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是否可以在申請法院判決時一併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國稅局已核准遺產稅申報部分是否必須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主張生存配偶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法協議,依法必須透過法院裁判。

2、倘若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可以於遺產分割訴訟中一?主張,國稅局的部份也應該去申請更正,避免訴訟上的不利益。

 

一、協議分割遺產不成只能訴訟分割。也有人會一直協議,可以試著用調解的方式試試看。

二、調解或協議不成,有時候是對方不知道訴訟的成本,把訴訟的成本及可能的結果分析給對方聽,也曾有不戰而屈人之兵調解成立的案件。

三、剩餘財產分配時效部分要特別注意,因為沒注意時效而敗訴的案件有之。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5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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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出遺產分割訴訟一併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並向國稅局申請就遺產部分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重新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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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欲解決,則應循訴訟途徑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香 104-07-21 10:10

爸爸過世遺產怎麼分配

配偶分的比較多還是子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2: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可以另外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與其他繼承人平均繼承

2、倘若各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則必須透過法院進行遺產分割

FAT 104-07-21 07:29

遺產問題

父親在102年過世,在銀行有定存100萬,繼承人欲提領出來但分配有所分歧,不願意前往銀行提領,該採取何種方式要求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有人不配合,則仍應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去銀行領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7:53

您好!

需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能領取銀行定存,若其中有繼承人不同意,可提分割遺產訴訟,等判決確定後就可憑判決單獨前往銀行領取各自分得的金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全體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則必須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以便解決此爭議,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一、先協議分割,可考慮調解

二、調解不成再訴請裁判分割

三、可參考台北地院103年家訴字第67號判決。這則判決是協議不成訴請裁判分割的,也有談到定存。

四、家人能談的話要儘量談,遺產訴訟成本很高的。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應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去銀行領取,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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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 104-07-21 00:41

背景:父親過世,遺產糾紛,目前建物為母親所有,順位繼承是長男,建物的土地為母親與兄弟姐妹共同持分

現況:兄弟認為供養父母30年,且自認(確認非事實)家中重大支出皆由兄弟支付,因遺產分配不均(法院判決土地共同持分),要求分攤30年間兄弟共養之扶養費用,金額近四百萬,要求姐妹攤還給予兄弟。

階段:兄弟提起訴訟,家事法庭通發調解意願通知。

訊息一:兄弟提供之扶養費用說明僅以大略年限概算,無其他證明,母親年事已高,過於詳細情形已無完整印象,但在給予扶養費用情形並非兄弟所述,在前些階段至今無給予扶養費。

訊息二:父親過世原因為罹患癌症,期間醫院接送、臨時照養問題大部分為姐妹照護,且期間費用無上述所說由兄弟支付。

訊息三:母親與兄弟關係不良,長男破壞建物中的物品,使其目前居住的母親有其不良影響。

訊息四:父親尚有ㄧ筆定存100萬元在銀行繼承人之間未取得共識所以尚未領出。

問題1:在調解中,姐妹應提出哪些具體事項較為有利?

目前有提到申請通話明細(因母親與姐妹互動良好,且叫的動),可為一證明?

破壞後的物品照片,該怎麼去運用?

問題2:關於扶養費問題,調解上姐妹該如何論述訊息二、三的觀點,並要求其訊息ㄧ的証明?

因準備要去調解了,雖然有ㄧ次調解的經驗(遺產持分),但是想要知道能怎麼做會比較好,網路的東西有點亂,有點迷糊,所以整理一下來這裡詢問,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您好:

您可以爭執兄弟並未代墊扶養費,請兄弟提出代墊之證明。其次,子女均需要扶養父母,所以兄弟僅能請求代墊部分之扶養費。其三,代墊扶養費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時消滅時效可能為15年或5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最後,配偶兄弟姊妹都有繼承遺產之權利,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均予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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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均予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之

木子 104-07-18 21:33

爺爺往生後 因為爸爸早爺爺去世 所以我們幾個孫子繼承爺爺的遺產(土地幾筆 沒有現金) 爺爺是在民法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之後死亡  但我們還是有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手續   繼承後  有債務人出面主張 爺爺生前遺有債務 拍賣了其中一筆土地  並且由債權人承受了  但最近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要我們幾個繼承人 償還他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   請問 我們能主張 債權人要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嗎? (請他去拍賣其他土地) 因為我們剛出社會及在學 並未有私人財產 一定要用私人的所得 償還嗎?  謝謝回答

一、支付命令請先異議。

二、異議後再去閱卷,看對方請求的東西是什麼。

三、對方所說的[ 土地增值稅] 部分,很難想像到底是什麼情況下你爺爺會欠對方土地增值稅,因為一般來說會跳出來要土地增值稅的就只有政府機關,但是現在跑出來的不是政府機關,所以建議還是先調查一下再處理。

四、不要直接相信對方一定是於法有據的債權人,因為你們既然有依法辦法限定繼承的程序,那麼很明顯的你們有把爺爺死亡辦限定繼承的消息公告在報紙上,實在無法完全排除對方是看了報紙來亂搞的可能性。身為繼承人,確認債權人的真實與否這件事還是建議做一下。爺爺努力了一輩子,就算只有一點點財產,如果讓完全不認識的人給騙了爺爺就是死了也不會開心的,請三思。再來就是,爺爺的財產究竟市價多少要稍微注意一下,就算是一塊小小的地,也許它的價值也很高,尤其是在有陌生人出面主張權利的情況更是如此…

五、閱卷後,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木子 104-07-18 22:01

律師謝謝

我敘述的不夠清楚,債權人有拿之前向法院對爺爺提告裁定資料 向法院聲請拍賣爺爺所留的遺產 並且在拍賣過程中 已由債權人承受土地了,現在是因為他承受土地的時候 有先繳土地由我們的名字變他的名字必須繳的土地增值稅 所以他最近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要我們付他繳的土地增值稅給他,不知他的主張是否合理?還是我們能向他主張請他拍賣爺爺的其他土地,我們怕是我們私人要繳的,非限定繼承的範圍內  那日後可能會強制執行個人薪資所得之類的....謝謝

一、法拍程序的確是會從得標者款項中優先代扣債務土地增值稅。

二、關於土地增值稅部分,代墊的債權人的確可以主張是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個地方可參考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號判決。我大概查了半個小時有吧,所以這類的判決並不常見。

三、但,實務上向來有同一個法律問題有不同見解的情況,還是可以再多查些判決來參考看有沒有不同判決。

四、即使是這個代墊款應該由債務人返還,但債務人既已死亡,因現行法制採強制限定繼承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對支付命令異議,先位答辯無義務給付此部分款項[這個要再研究看看有無爭執空間],至少備位的答辯[ 僅就繼承所得為限負有限責任] 。

五、小結,支付命令還是先異議吧,異讀可以先不附任何理由,二十天很快就過了,請速辦理,還有就是二十天是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

您只要依民法1156條規定完成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且未違反清償債務之規定,您均可以主張責任限定,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所述之狀況遺產僅剩餘動產,您只需在動產之範圍負清償責任即可,無須以您的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建議您趕快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在訴訟中主張。土地增值稅等稅捐僅係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規定優先受償,不會改變責任限定之法律效果。

Jung 104-07-18 17:38

您好 

因奶奶最近過世,父親繼承了一間房子,但因父親本身已有債務問題,我有查到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死亡的同時,即發生遺產繼承的效果,不用等到繼承人提出繼承意願或辦理登記才發生。想請問:

如果父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土地登記之前,房屋土地有可能被執行嗎?

您好:

請問您奶奶哪時候去世的?爺爺是否還建在?您父親有無其他兄弟姊妹?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您父親得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由其他繼承繼承。 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您父親的債權人仍可針對繼承遺產強制執行,您可能要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債權人若發現有繼承財產,仍然可以主張,只是要看債權人有沒有發現。在還沒有登記前,債權人通常很難發現。

一、恕我直言,[ 拋棄繼承]這個解答可能會讓當事人陷入被告的糾葛當中。因為拋棄繼承債權人還是可能會提起撤銷訴訟,把拋棄繼承的部分撤銷掉。是否採這個方法讓自己陷入被告,最後白搞了拋棄繼承,建議仍請三思再三思呀。這個部分另外一個律師可能是答太快忽略了這一塊吧…

二、如果是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讓這個有債務繼承人也獲得相當的補償,這樣子債權人要撤銷的空間才會壓縮。至於分割協議如果把錢放在債務人帳戶中,那跟投降有什麼差別。如果分割協議後是拿現金而且留有證據,後續債務人要怎麼處理就看債務人了。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要還債權人[那幹嘛問],我們也是很佩服他勇於清償的勇氣;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把錢藏起來,這個地方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可能會有刑事詐害債權罪的問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Tim 104-07-17 12:56

目前正在打遺產分割的官司,被告因不滿被繼承人指定為我為受益人的保險金,要求法官對保險公司進行調查。 我引用了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作為回覆反駁其調查。 但,法官仍對保險公司調查我的保險金。 我真的覺得有點誇張,已經述說分明,與遺產分割案無關且於法有據為何還能逕行調查? 法官行使職權上能大於法條上面的明文規定嗎? 此舉讓我覺得,法官有意把指定受益的保險金納為分割遺產之依據,請問各位律師大大的看法?

您好:

就您的文義尚無法判斷具體情形為何,建議您準備完整卷宗、筆錄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Yuni 104-07-16 18:04

您好:

長期旅居的爺爺奶奶近日過世了,奶奶在台灣有一間房子和一些股票,爺爺奶奶只有兩個兒子,分別是大伯(有兩個無台灣籍的小孩)和我父親(小孩只有我和妹妹兩個人)。現在要辦理遺產繼承了,有幾個問題不太清楚,感謝幫忙。

1. 因為大伯為美國公民,不會回來台灣,若是大伯要拋棄繼承,大伯在國外的兩個小孩是否為順位繼承人,如果是的話小孩是否也可拋棄繼承?(小孩在美國出生長大,無台灣身分證,沒有在台灣報過戶籍)

2. 因為我父親再婚,若是將來父親過世,爺爺奶奶留下的遺產,父親的現任老婆是否有繼承權?

再次感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7-16 19:15

您好!

大伯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只有您父親,輪不到大伯的兒女繼承。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可與兒女平均分配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Yuni 104-07-16 21:0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大伯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只有您父親,輪不到大伯的兒女繼承。 ... (恕刪)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想再確定一下,若是父親和大伯兩人都拋棄繼承,那順位繼承人會是我跟我妹妹和大伯的兩個小孩嗎 他兩個小孩在國外生活 也可以拋棄繼承嗎?

Vivian Hung 104-07-15 10:2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Vivian Hung 104-07-13 16:4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GR 104-07-12 20:39

您好,我有個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

爺爺為被繼承人,繼承共有其配偶(奶奶)與其他四名子女

爺爺於日前過世,且未訂立遺囑

 

由於我父親是唯一一名兒子,三位姑姑又已出嫁,故爺爺奶奶順理成章與我們共住,亦因此,爺爺日常生活所需與照料,一概由我們一家負責。

爺爺過世後,三位姑姑不願與我父親進行遺產協議分割,只放話一切均分。當然,就其應繼分應屬當然,但我父親覺得這樣不甚合理。

因此我們碰到幾個問題:

(1) 我們目前只想到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方面著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較利於我父親以分割遺產金額?

(2) 如果採取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所謂的墊付扶養費,理應包含所有食衣住行娛樂與看護,但是否有一定的舉證費用支出之必要?又或者有無所謂每月扶養費的金額可循?

(3) 即使對簿公堂,若依往例,法院是否仍會傾向均分遺產,即使我父親分得較多一些,其金額亦可能沒多出多少(爺爺遺產約600萬),進而走民事訴訟的利益非鉅?

(4) 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返還有無時效之限制(例如只能請求15年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立遺囑,所以應繼分每人各四分之一,而扶養費用應另行請求,且僅能請求十五年的扶養費用,但您配偶的財產少於被繼承人,則或許就配偶部分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查一個判決來參考就知道怎麼算了。例如,台北市的話扶養一個人最近是認為要二萬多元。

二、法官還是可能會要求提出一些資料證明爺爺是誰養的。

三、遺產分割的協議其實只要大家談好即可。

四、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

五、奶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奶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之後,其餘才是均分。

六、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後,方為爺爺之遺產,就遺產部分,若無法協調,可先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在提起訴訟請求按應繼分分割遺產;可向三位姑姑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可以先評估奶奶的婚後財產是否低於爺爺的婚後財產,如是,則奶奶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爺爺剩餘的財產才是遺產繼承人僅能就遺產進行遺產分配。至於代墊扶養費之請求,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有15年之時效。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案件提出具體規畫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3 10:38

您好:

1、如您爺爺的財產大於您奶奶,建議您父親可先請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就遺產的部份為繼承分割,嗣後如奶奶願意,可再由其立遺囑以預作奶奶之遺產分配
2、關於扶養費扣除的部分確實是可以主張的,惟恐亦須提出其他相關單據為宜,否則法院難以採信,或僅能依主計處公佈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來計算扶養費用,而此各縣市皆有不同。

3、在正常情形下,法院確實會傾向均分,但亦可能考量扶養費之情況斟酌判斷,其實扣除訴訟費用或您要請律師費用,應當仍有盈餘,您父親可謹慎考慮後決定之。確實最好是能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處理較為經濟。

4、另如您父親欲請求給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確實僅以最近十五年之扶養費為限,超過十五年則以釐於時效而消滅。

如有其他詳細問題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洽詢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48

您好:

你父親可就您爺爺生前所支出之相關日常生活費用,通常是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計算基準,當然如果有請看護且有收據的話,亦可一併向您姑姑們請求返還。請求返還的時效為15年。提告後,才能作為您父親與您姑姑們的協商優勢,不然對方一定不肯讓步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Rover 104-07-12 17:10

律師您好我有一個遺產相關問題:


在民國99年爺爺的遺產分配給4個子女
(當時爺爺突然病逝,4個子女沒有尋找遺囑,就進行遺產分配)

但 近日孫女找到爺爺的遺囑有提及一房地產
特別指定給其老三之孫女
而目前其房地產孫女持有1/8產權

在此請教律師遺囑是否仍有效力?
是否能聲請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方式才能發生遺囑之效力,建議您持相關資料直接尋找專業人員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2 18:55

您好!

如果經確認遺囑有效,受遺贈人可請求法定繼承人將遺贈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但仍應注意是否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over 104-07-12 21:2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經確認遺囑有效,受遺贈人可請求法定繼承人將遺贈動產辦理移轉登記, ... (恕刪)

律師您好

假定遺囑確認有效

萬一法定繼承人拒絕辦理登記

請問其效力追討是否還在期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而主張有遺囑之人,應負舉證之責任,屆時若真的有遺囑,也可以再爭執特留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可主張遺囑為無效,依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可主張遺囑為無效,依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之。

Rover 104-07-12 23: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起分割 ... (恕刪)

律師您好

所以遺產分割訴訟

目前看來

法律尚無規定 遺囑有效期限??

也就是當初民國99年的時候,沒有找到遺囑

但過了這麼多年,最近才找到爺爺的遺囑,還是有機會可以訴請重新遺產重新分割??
(當然,其直系的繼承人特別保留份,一定會保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的情形,若該遺囑形式均符合要件,則本件遺囑應仍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承俊的姊姊在媽媽過世後,突然提出一份所謂媽媽的遺囑遺囑表示遺產總共3千萬元,其中2千萬分給承俊的姊姊,剩下的1千萬由承俊繼承,但承俊認為遺囑內的簽名與媽媽一貫簽名不相似,而且遺囑做成的時間點,是媽媽陷於昏迷已在加護病房就醫中,如何能夠作成遺囑,因此懷疑遺囑是偽造的,承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訴訟實務上常見關於遺囑的紛爭,不少是針對遺囑是否真正,或是遺囑是否有效成立等問題進行訴訟,提出確認遺囑真偽、確認遺囑有效或無效等訴訟

 

關於遺囑有效成立要件,首先必須要遺囑人具有作成遺囑的能力,即必須年滿16歲,且在作成遺囑時意識狀態正常。

 

再者,必須要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依法作成遺囑的方式有:1. 自書遺囑、2. 公證遺囑、3. 密封遺囑、4. 代筆遺囑、5. 口授遺囑。要作成一有效成立的遺囑,就必須要從這5種方式中挑選一種作成,而不同方式之遺囑就必須依不同的法定要件作成才會有效成立。

 

以實務上常見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為例,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法院實務認為必須親自書寫,不能以打字為之),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而常由律師遺囑人作成遺囑之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通常為律師)筆記(法院實務認為能以打字為之)、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因此,如果懷疑遺囑並非由遺囑人作成、遺囑非依遺囑人真正意思作成、遺囑之作成未具備上述要件時,即可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真偽或是確認無效,而如同所有訴訟證據往往影響法院認定,主張遺囑有效成立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諸如:筆跡鑑定、傳訊見證人等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GINA 104-07-09 14:45

各位先進律師你們好

我想詢問有關繼承債務的問題

 

前言

姐姐國中就離家出走,少與家裡聯絡並在台北結婚生子。

102年去世,她丈夫與兒子皆辦理拋棄繼承

當時問了幾位法律咨詢,因為下列條款,所以我家裡人都未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 1148 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下簡略….),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

 (因我們皆未繼承我姐的任何財產,所以我們家裡人就都沒辦了)

 後來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因我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上面寫著”我媽應在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清償我姐的債務”。

 

在我們向法院提出異議後,另接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庭通知書,通知開庭時間等等,種類為辯論。並在注意事項寫著:

當事人到場應帶證物(原本與影本)及階同所舉證人到場,如提出書狀應按業造人提出繕本。

 

請問,我們須事先準備好什麼資料,以利當天簡易庭使用?例如是否該舉證我媽沒有繼承到姐姐的任何財產?但是須要申請哪些文件呢?

 

麻煩各位協助回答,非常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原則上不會駁回原告之訴,仍會下您母親在繼承姊姊之遺產範圍內,應負清償任之判決,只是日後強制執行時,您母親可抗辯因未繼承任何遺產,故不得對於您母親個人財產為執行。

至於您母親主張未繼承任何遺產,法院會認為是強制執行的問題,並不妨礙原告為訴訟上之請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
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盜罪。

2. 哲生的哥哥偽造授權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構成偽造文書罪(包含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

3. 哲生的哥哥持偽造之文件辦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竊佔罪、偽造文書罪(包含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 如果代書對於房屋是哲生的哥哥獨自所為假買賣的實情都知悉,會與哲生的哥哥成立偽造文書、竊佔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ps.刑事競合部分略而不論


民事部分:可主張該房屋的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並不成立,起訴請求確認並塗銷過戶登記,之後該房屋將成為遺產,哲生就可對之主張應繼份之權利,協議或起訴請求分割房屋


這類型的遺產紛爭,法院實務上頗為常見,是否能成功提出上面所述的民、刑事主張,端看能使用的證據有哪些,如當事人手上能使用的證據不夠充足,必須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諸如:調閱過戶文件、聲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詰問等等,而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事先預想民、刑事程序中,所需要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如當事人委任時並無所需之直接或間接事證,應適時向地檢署或法院明確地指出請求調查的事證種類和範圍,以免因地檢署或法院疏忽詳查,做出不利當事人之判斷。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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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ita 104-07-04 03:04

與生父從未謀面,去年接到國稅局追稅才知道他早在100年就過世

因為不期望他會留遺產給我又跟陌生人一樣所以沒任何反應

現在接到銀行貸款債務繼承通知但是我已經來不及辦理拋棄

想請問我是否還有方法可以拒絕繼承債務?
為這種不負責任的男人揹債真的很不甘心...

沈恆 (沈律師) 104-07-04 07:55

您好!

既然沒有拋棄繼承,就應該共同承受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債務,不能拒絕繼承債務。但依法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繼承債務,僅負有限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