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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 104-09-16 02:00

要辦理遺產稅申報

那現在是做申報都算限定繼承,如果都直接算限定繼承

還有需要另外跟法院做申請限定繼承的動作嗎

要在給法院繼承分割書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繼承。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懵懵懂懂 104-09-15 17:05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阿嬤過世前有交代他的遺產(土地/現金..等)要怎的分配!阿嬤是要口述..在場的人(超過3人)都有聽見!約分為長子(老公的爸爸).長孫(我老公).次孫.2個舅舅這樣!可是後來在處理喪事時,長輩就說所有現金都花在喪事,還有一些金飾/保險金..等也沒有看到,土地全部分為四等份大家均分!並沒有什麼長子 長孫份什麼的!!就大家均分,她是長輩它說了就是這樣分配嗎?我老公不但沒有分到現金而還要拿錢出來,土地也均分走了!阿嬤不識字遺言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都不算嗎?日前有聽說祖屋只有土地上面都沒有房屋的存在,可每年要繳的稅還是有(平房稅還真不少)!日前祖屋也因年久失修請長輩們多少拿一點出來幫忙整修,意願不是很高,都是我老公一個人慢慢的修繕,出錢出力!

我想請教法律上真的也是這樣分配的嗎?沒有所謂的長子 長孫 次孫..等,是長輩說的算嗎?若不是這樣分配,我老公要重新做分配,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或是需要什麼嗎?如果需要繳費的單據,都在長輩那裏,有點難拿!!

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被繼承人定有遺產分割辦法或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為之,否則無效。你所述的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無法依祖母的意思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但是否構成死因贈與要依具體證據認定,若構成死因贈與,祖母死亡贈與契約生效,可以請求交付贈與物。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於祖母未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繼承人只能以協議分割裁判分割方式分割遺產,並依民法第1138、1139、1144條規定繼承遺產,孫輩親等較後,應由親等近的子女繼承,你老公沒辦法主張有應繼分存在。 老公代墊的修繕費用可以向繼承人請求返還。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遺囑存在,則仍需回歸法律之規定,所以並非長輩說了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樣的方式是不能成立遺囑

所以要按照法律規定去繼承

只有子女與配偶有繼承

其他都沒有權利

孫子也是一樣

但如果大家私下協議當然就不同

前提是沒權利的人其他人不見得會跟他們協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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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說當初有口頭上的交代財產分配,但是遺囑要依一定的方式為之,您說的情形未符合遺囑格式,故不能成立遺囑,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繼承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位,並非其他長輩說的算,而祖屋的修繕費用,可收集相關單據,向祖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修繕費用。 

蘇小姐 104-09-14 12:28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1、可行。2、需在大陸打官司。

蘇小姐 104-09-15 09:07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可行。2、需在大陸打官司。

 你好,大陸 房子所有權狀是我先生名下

      1.陸配 現跟我們沒關係,可以告她侵占民宅 或其他 ,如何驅離 呢

      2.若 我們 前往大陸協調此事,擔心有危險, 請問可以找大陸 及台灣 哪些單位備案呢

  

蘇小姐 104-11-09 09:05

 你好,陸配已向法院申報 ,並收到法院繼承核准函,但其不與我們協商,如此陸配無三年期限是嗎,請問現下該如何處理,謝謝 !

 

 

Rong 104-09-13 20:52

想請教律師由於阿姨剛過世

1.那可繼承人為誰(阿姨父母親已過世,沒結婚沒小孩有四個姐姐一個妹妹兩個哥哥)其中一個姐姐已過世一個哥哥已過世

那由於有代書說那個哥哥過世他的小孩可以繼承,那哥哥的小孩有繼承權嗎,還是他們同輩可以繼承而已

2.有到國稅局掉財產清單,但沒看到欠債部分,要到哪裡可以查欠多少錢

3.拋棄繼承該如何辦是否要先辦拋棄繼承才能報遺產稅還是可以先報稅在辦拋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由死者之兄弟姐妹來繼承,至於若要拋棄繼承,應於知悉死亡後三個月向法院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你所述的情形,只有兄弟姊妹有繼承權,兄弟姊妹死亡,他們的子女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要件,沒辦法主張代位繼承。 除了自行查報債務外,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調閱繼承人信用狀況,瞭解負債情形,但民間借貸部分可能會查不到。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後就不是繼承人,故無須負擔申報遺產稅之義務。
Rong 104-09-13 22:45

那如果我現在先去報遺產稅在辦放棄繼承可以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繼承人為死亡者之兄弟姊妹

如兄弟姊妹有先於死者死亡

則由該兄弟姊妹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可以去聯徵中心查或由土地去查有無債務

拋棄繼承死亡時三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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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 104-09-13 16:48

讓我簡單說明狀況

父 酗酒賭博,有工作就做兩天放三天。有監護權

母 在外工作算是零工,但都持續有工作,收入穩定

他們已離婚四年。我21歲目前與媽在外租房

三個兄弟妹年齡22、21、16

22、21的兩個都在國中高中的時候離開爸爸

現在只有未成年16歲的弟弟與爸同住(房子遺產)

我想問16歲的監護權能不能轉給22、21的姊姊或是媽媽?

因為我認為爸沒辦法照顧好16歲弟弟的生活,他甚至學費還要跟姊拿…

他給了弟三餐,給他了可以住的家,也給了他酗酒被怒罵的陰影,我跟姊還有媽可以多給他親情溫暖,弟弟願意離開爸,但卡在監護權,不知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改定的機會應相當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3 23:51

您好,建議母親直接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由你母親提改定監護權

只要你弟弟願意說出真相及意願

基本上法院會判給你母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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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X峰 104-09-11 16:15

各位律師好,家父於104年4月20過世,家母也已過世多年,遺下房產土地各一筆,兄姊拋棄,我繼承,今日收到通知函,姑姑於92年有債務過世,姑丈及子女都拋棄繼承,第二順位只有家父沒拋棄繼承,因從來沒聯繫,也無人通知家父因第一順位拋棄而為繼承人,現我繼承家父遺產,而債權人向我追討此筆款項,我該如何處理?先感謝解答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洪X峰 104-09-12 20:44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hje 104-09-10 23:55

    爺爺過世後 為了讓奶奶可以領老農年金 父親將遺產中 原本分給父親一塊土地 登記給奶奶使用 這事當初親戚都曉得 但是沒立下任何書面契約 奶奶目前身體不太好 可是叔叔姑姑卻想要分這塊土地.

    請問 這事情有解嗎? 原本就是我父親的地 現在卻又要來分.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47

您好!

如果能請奶奶立下書據交代清楚只是借用土地,應能避免將來糾紛。但如果連奶奶都不認同您的說法,那可能就要有更充分證據,並盡速訴訟要求返還土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1 10:24

您好:

此為實務常見之借名登記,您現在所做的就是盡量蒐集證據,以防將來過戶時發生爭議。包含上述沈律師提到的請您奶奶寫書面或是立遺囑交代該筆土地實際所有權皆可,如您奶奶不願意或無法幫忙證明,將來如發生糾紛,只能透過其他物證人證證明,例如父親與奶奶或其他親戚對話時,可自行錄音蒐證,或是找其他知悉此法律關係的親朋好友作證。如以上證據都無法取得,則僅能依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狀況間接證明,例如稅金、修繕費用租金收入或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人,如皆係您父親,則可透過這些繳款單據或關於該筆土地收入支出費用收據來間接證明您父親是實際所有權人,惟此方法僅係間接證據,如之後有訴訟糾紛,不同法官恐有不同心證,影響結果便有不同。

您好:

可主張當初僅係借名登記在奶奶名下,建議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奶奶證明之文件或第一手知悉事實之證人

蘇小姐 104-09-10 13:53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陸配2015.約7月, 來台 以團聚名義進台,居留未滿183天,未取得任何居留證/證件, 8/30 不告而別(過世第三天),突返回大陸,後事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包括,動產,存款,證?等,請問 該如何處理及準備哪些文件證明陸配已離台,謝謝 !

您好:

因陸配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均得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所以建議取得陸配拋棄繼承之文件。

一、請先確認是否為合法婚姻?(實務上很多假結婚來台非法打工)

二、若是合法婚姻,且未能取得其簽署之拋棄繼承聲請書,則建議先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三年內暫時保留陸配應繼分(聽起來其他繼承人均為子女,則按繼承人數均分,且婚姻關係僅一年,暫不考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待三年期滿若陸配未向法院表示繼承,其餘繼承人再依應繼分為第二次分配

三、陸配是否離台,並非重點。即使從未來台,只要婚姻有效,仍為合法繼承人。

 

 

 

蘇小姐 104-09-13 21:59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ava 104-09-09 11:10

你好,之前父親過世有繼承遺產,協議內容有在代書事務所公證 內容如下

(1) 兄弟及母親4人共同繼承(共同持分)一筆農地,載明若其中有人將農地賣出 就必須拿出100萬出來給姐妹(4人)均分

(2)另有一筆農舍過戶給二哥,若二哥賣出 需拿出300萬給予我及大哥均分

目前情況是這樣的,二哥已經將持分農地賣了,可是沒有拿錢出來,現在又

想將農舍賣了,可是因目前母親仍住在農舍內,有什麼辦法 可以讓二哥沒辦法將農舍賣掉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1: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農舍屬於二哥的,只是有補償義務,恐無法阻止其出售,除非當時只是借名登記在其名下。

2、農地補償的部份,倘若二哥拒絕履行,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命對方給付。

 

您好:

農舍既屬您二哥所有,應無法阻止其出賣自己之物,但因您母親仍居住於內,二哥應妥善處理母親居住問題,否則嚴重者會有刑事遺棄罪問題,另補償協議既係你們所有人協議而定,若您二哥未依協議履行,自可提民事訴訟向其請求。

一、你二哥賣掉農地,依約應該要給你們錢。

二、所以二哥欠你們債權,可以考慮做假扣押

三、假扣押的部分雖然需要擔保金,但是可以視你們的經濟狀況做一部的假扣押。例如你可以擔保的款項是五十萬元就做一百五十萬元的一部請求。

四、假扣押後二哥就沒辦法辦過戶假扣押裁定完去地政機關查建物登記謄本並辦提存後,再做假扣押執行。假扣押登記後記得馬上跟你二哥說你已經扣住這個房子了,請他先不要賣,不然他會被買方請求鉅額違約金[除非你想耍他,律師是不建議]。

五、只要能阻止你哥過戶,他要請求你媽搬走會有點困難…因為不定期的借貸要請求返還有其要件,不是那麼簡單的…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依據協議書內容您二哥將農地賣掉應該要給付你們補償金額,他未依協議給付可以提出訴訟。至於農舍的登記所有人是您二哥,所以他人無權干涉他是否要出售,有沒有可能是其他的法律關係還是要視協議書內容而定,而當初協議書協議的金錢給付義務,如二哥不願履行你們可以提出訴訟

 

鳳梨 104-09-07 22:29

您好:

    我與前夫離婚小孩(3女1男)監護權歸我,目前兒子(87年次)跟爺爺住在南部,日前我前公公請我把我兒子的監護權轉給他,因為他要處理以下兩件事情...

    1。前婆婆年初過世,遺產分配時前公公有跟前姑姑們(前夫的姊妹)協商好預留300萬給男孫(我兒子跟小叔的兒子),但現在我前公公要去辦理時需要那些姑姑們蓋章,姑姑們不理,所以我前公公想要直接告到法院執行。

    2。前公公想將名下土地過戶給孫子輩(怕到時又發生以上情形)。

請問處理上述兩件事情,我需要將我兒子的監護權轉移給我前公公才能辦理嗎?又,監護權若轉給我公公,他事情處理好時可以不經我前夫同意就直接再轉回我名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7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公可直接將財產贈與給您兒子,與監護權是否在公公那邊無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贈與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7條規定,未成年人得受贈與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故無須改定監護權。 依民法第1091、1094條規定,必須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會由祖父母或兄姐或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沈恆 (沈律師) 104-09-07 23:39

您好!

公公要將財產登記給孫子、協議遺產分配給孫子、讓孫子參與訴訟等,都不需要變更監護權,於需要法定代理人時,由您以監護人名義代理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anice 104-09-07 17:54

您好:我外甥六月繼承祖父1/4房子遺產(我外甥父親已於96年歿,他們也對於尚在讀書的外甥不聞問,目前當兵),但其叔卻近日提告我外甥〝不當得利〞原由為要我外甥付祖父的醫療費及曾祖母的奉養費,這樣真有構成〝不當得利〞罪嗎?需要付給他們費用嗎?

kai 104-09-07 13:53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kai 104-09-07 13:49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0:40

您好!

1.  借名登記除非立有契約,否則本就很難成立,但既然只是讓父親借住,還是要趕快收回來。

2.  公保給付不是遺產,您可以自己留著。

3.  喪葬費可以先從遺產扣除。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ai 104-09-07 13:28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3: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我方出資購買、實際所有人(您的兒子)持續使用管理該動產才有辦法主張借名登記

2、是否有記載受益人?若有,則非遺產,反之,則屬於遺產(倘若被保險人是您,則與遺產無涉)

3、可以。

 

kai 104-09-07 14:25

律師你好  先謝謝你

對方主張 我購買贈與我兒子的房屋 是我死去父親的借名登記   但我並沒有居住在該房屋     目前我擁有 1. 當初我購屋合約書   2. 我贈與我兒子國稅局的證明文件   3. 房屋稅繳納證明     請問這樣對方的訴求還會成立嗎    謝謝您 

kai 104-09-07 14:30

 另外    公保是我的/我即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        並非我父親的   公保費是由我繳交    故因父親去世我可以請領  公保的喪葬補助費    與我父親無關   這樣須納入遺產分配嗎      謝謝

Angel 104-09-03 00:39

想請問,法定唯一繼承人若巳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或者多一點點),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也有設定貸款,仍有未清還金額),在房子未賣出前(因位於鄉下地方也不太好賣)並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即存款非常少),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所能負擔之金額因為巳影響到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也不理會,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查封/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Angel 104-09-03 00:05

你好:

想請問,繼承人若巳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未賣出前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 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09-03 04:26

您好!

在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對繼承債務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因此,繼承而來的卡債仍應以繼承所得之動產的價值範圍內來償還,否則,債權人可能聲請拍賣該繼承動產。 超過六個月申報的債務,仍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只是債權人僅得就剩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而來的卡債並非繼承人自己刷卡所欠,並不會影響繼承人自己信用卡的信用情況。 債權人只能查扣繼承動產,不能查扣繼承人自有的動產或其他自有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atherine 104-09-02 08:29

請問:我媽媽過戶給我的房子,家具也是一併過戶給我嗎?已經過戶兩年了,姐姐因為遺產敗訴覺得不甘願要和我拿遙控進我家三天搬她之前買的東西,但她那些東西都沒收據,也沒書面約定那些家具在我媽走後要返還。如果我不讓她進來我家拿東西,到時不就告我侵佔?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0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會包含家具,不過倘若確實有屬於您家姐的物品,則還是要返還。

2、建議可以確認相關物品之後,由我方交付給對方,並且請對方簽收,無須讓對方進入家門。

3、必要時,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避免遭對方提告侵占罪。

 

Catherine 104-09-03 11:52

那我姊現在一直講說她沒收據,也不願列清單,又一直宣稱我侵佔,但我有傳訊跟她講請列清單及單據我搬到門口給妳,說了好幾次,也有傳簡訊,他就是不要,我可以直接拒絕她進入嗎,另我這樣有算侵佔

gentlelip 104-08-31 10:40

專家你好:

我想提出的案例如下:

倘若一個家庭有父母親與四個女兒, 而父親於七年前就過逝了, 父親名下除了有370萬元的現金存款, 另外還有一棟房屋房屋當時的市價是450萬元.  父親過逝後, 查詢父親遺物, 發現一未完成的遺囑的草稿, 遺囑中關於房屋的處理方式是由姐妹中的老大拿出200萬元, 換取這棟房子, 但這200萬元要怎麼處理分配未說明清楚. 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的處理方式是其中20萬元可用來支付喪葬費用, 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因為當時四個兄弟姐妹中, 只有老么還未結婚),剩餘現金304萬元(370-20-20-26)該如何處理, 在未完成的遺囑中並沒有說明如何處置.  

四個兄弟姊妹在7年前依照未完成的遺囑所指示的內容, 開會決定父親財產分配(但只是口頭約定分配遺產,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理論上而言, 父親剩餘的現金存款304萬, 再加上大姊拿出的200萬, 一共就是504萬, 但是實際上大姊在當時只能拿出100萬, 所以一共是404萬. 而口頭約定分配方式所認定的可分配金額則是504萬. 四姊妹依照這504萬的可分配金額, 決議母親可取得其中的104萬, 四姊妹每人各分得100萬, 大姊將分得之100萬, 用來換取房子所有權(實際上還差100萬, 按照父親遺囑的指示,需拿出200萬), 而老么未分配任何現金遺產, 因為大姊少拿出100萬,  但老么答應大姊可以延後付款, 等到老么有需要用到這100萬時, 在向大姊提出索取這100萬的金額. 大姊雖然只拿出100萬換取房子所有權, 但隨即入住父親遺留下的房子, 至今已住滿7年. 我想提出的問題如下, 懇請專家幫忙回答:

問題一: 因為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囑只是一個草稿, 且這份草稿還未完成, 估計只書寫了一半,  請問此份未完成的遺囑草稿是否有效?

問題二: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父親在7年前去逝時, 四姊妹當時開會後決定每人可分得現金100萬, 但老么當時並未分配到, 若現在老么要求大姊給付這100萬, 是否可以要求大姊額外給付這100萬在7年當中所產生的複利利息? (因為老么在7年前並未告知大姊還款的時候需加計利息費用) 利率的計算方式則按照一般行庫在這7年當中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問題三: 現今發現, 大姊在當時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 自行拿出100萬, 其中有46萬元並非並非自己籌得的, 而是先挪用父親遺囑中預留之”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與”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 所以實際上由大姊自己籌得的現金只有54萬元(100-20-26).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請問大姊是否當時確實有資格取得房屋所有權? 若是現今認定大姊當時無權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大姊實際上只籌得54萬元, 而非父親遺囑載明之200萬), 但大姊已入住房屋有7年的時間, 大姊是否需將這7年的入住房屋的非法所得轉換成租金收入, 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屬?

問題四: 因為老么在向大姊提出返還100萬的欠款時, 大姊表示於一週後可以先返還其中的50萬, 剩下的50萬在半年內可付款, 老么沒有說好或是不好, 但老么此時有新的想法, 老么認為也許父親留下的遺囑只是個草稿, 而這份草稿還是個沒寫完的草稿, 且當初四姊妹開會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時, 只是口頭上的約定,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記載遺產如何分配, 再加上房屋的市價已經從7年前的450萬元, 上升到1200萬元,  請問老么此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重新審議父親遺產分配, 按照房屋的現值, 重新認定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

問題五: 若是父親遺留下的未完成的遺囑草稿無效,  方律上應該如何認定母親與四姐妹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

以上五點問題請求專家給予專業的意見

 

謝謝

Steven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8-31 11:00

您好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 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
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明。倘遺囑,多所增刪塗改,卻均未依上揭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依上揭規定,該遺囑是否得認為符合自書遺囑方式,即非無疑

                                         陳律師 0972367907

你好: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若不符合上開方式遺囑無效。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除非書面特別約定,否則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你們7年前已經就分割遺產事宜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必須依照遺產分割協議履行,與遺囑有效無效沒有關係。你只能請大姊給付未付的金額或追回挪用的款項,並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遺產分割協議無特定格式,口頭達成協議亦可。 依照你們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分割遺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全文並且簽名,倘若未完成法定要件,當然不生效力。

2、倘若沒有遺囑,則必須由全體繼承人以協議的方式來決定遺產分割,否則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3、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已經經過協議(不論書面或是口頭都可以),則除分另外涉及不法,否則就能拘束全體繼承人。反之,則可以以繼承權遭侵害為由,要求賠償

4、惟,所謂繼承權遭到侵害,是有時效限制,必須於知悉2年內提起,故而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有困難。

5、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如何提告為佳。

 

gentlelip 104-08-31 10:18

專家你好:

我想提出的案例如下:

倘若一個家庭有父母親與四個女兒, 而父親於七年前就過逝了, 父親名下除了有370萬元的現金存款, 另外還有一棟房屋房屋當時的市價是450萬元.  父親過逝後, 查詢父親遺物, 發現一未完成的遺囑的草稿, 遺囑中關於房屋的處理方式是由姐妹中的老大拿出200萬元, 換取這棟房子, 但這200萬元要怎麼處理分配未說明清楚. 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的處理方式是其中20萬元可用來支付喪葬費用, 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因為當時四個兄弟姐妹中, 只有老么還未結婚),剩餘現金304萬元(370-20-20-26)該如何處理, 在未完成的遺囑中並沒有說明如何處置.  

四個兄弟姊妹在7年前依照未完成的遺囑所指示的內容, 開會決定父親財產分配(但只是口頭約定分配遺產,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理論上而言, 父親剩餘的現金存款304萬, 再加上大姊拿出的200萬, 一共就是504萬, 但是實際上大姊在當時只能拿出100萬, 所以一共是404萬. 而口頭約定分配方式所認定的可分配金額則是504萬. 四姊妹依照這504萬的可分配金額, 決議母親可取得其中的104萬, 四姊妹每人各分得100萬, 大姊將分得之100萬, 用來換取房子所有權(實際上還差100萬, 按照父親遺囑的指示,需拿出200萬), 而老么未分配任何現金遺產, 因為大姊少拿出100萬,  但老么答應大姊可以延後付款, 等到老么有需要用到這100萬時, 在向大姊提出索取這100萬的金額. 大姊雖然只拿出100萬換取房子所有權, 但隨即入住父親遺留下的房子, 至今已住滿7年. 我想提出的問題如下, 懇請專家幫忙回答:

問題一: 因為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囑只是一個草稿, 且這份草稿還未完成, 估計只書寫了一半,  請問此份未完成的遺囑草稿是否有效?

問題二: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父親在7年前去逝時, 四姊妹當時開會後決定每人可分得現金100萬, 但老么當時並未分配到, 若現在老么要求大姊給付這100萬, 是否可以要求大姊額外給付這100萬在7年當中所產生的複利利息? (因為老么在7年前並未告知大姊還款的時候需加計利息費用) 利率的計算方式則按照一般行庫在這7年當中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問題三: 現今發現, 大姊在當時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 自行拿出100萬, 其中有46萬元並非並非自己籌得的, 而是先挪用父親遺囑中預留之”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與”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 所以實際上由大姊自己籌得的現金只有54萬元(100-20-26).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請問大姊是否當時確實有資格取得房屋所有權? 若是現今認定大姊當時無權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大姊實際上只籌得54萬元, 而非父親遺囑載明之200萬), 但大姊已入住房屋有7年的時間, 大姊是否需將這7年的入住房屋的非法所得轉換成租金收入, 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屬?

問題四: 因為老么在向大姊提出返還100萬的欠款時, 大姊表示於一週後可以先返還其中的50萬, 剩下的50萬在半年內可付款, 老么沒有說好或是不好, 但老么此時有新的想法, 老么認為也許父親留下的遺囑只是個草稿, 而這份草稿還是個沒寫完的草稿, 且當初四姊妹開會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時, 只是口頭上的約定,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記載遺產如何分配, 再加上房屋的市價已經從7年前的450萬元, 上升到1200萬元,  請問老么此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重新審議父親遺產分配, 按照房屋的現值, 重新認定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

問題五: 若是父親遺留下的未完成的遺囑草稿無效,  方律上應該如何認定母親與四姐妹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

以上五點問題請求專家給予專業的意見

 

謝謝

Steven

 

小胖 104-08-31 09:23

律師您好:

請問律師:被保險人沒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當初保險單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被保險人也沒結婚,沒有子女,被保險人往生了,誰可領取他的保險金,叔伯舅舅有繼承權嗎?,如果有,誰有優先繼承權,誰的順位在前,又他的遺產誰有繼承權,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您!

你好: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會變成遺產,此時依照民法第1138條決定繼承順序,叔伯舅舅不在繼承順序裡面,由於被繼承人無上開四個順序之繼承人,此時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第1177條以下規定辦理,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後會歸屬國庫。
保險法第112條:被保險死亡生前如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不列入遺產。反之按同法第113條:被保險死亡生前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列入遺產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蘇小姐 104-08-30 18:46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請問1.陸配分配遺產,其比率是多少

       2.陸配其原子女可有分配權 (非我公公所出)

       3.房子之前是其兩人居住, 我先生每日前往問候 ,祖先拜拜,但公公過世後陸配換了門鎖,聯絡不到人,亦不處理公公後事,請問 我們可以開門進入其屋 整理遺物嗎(有去警局備案,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也沒回家,我們要怎作保護自己)

       4.陸配目前申請居留證 或通行證中,還有申請的必要嗎,後續 我們需要奉養她嗎,可以將其請回大陸嗎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動產的限制,且會因為是否取得身分證有所區別。

2、非由您的公公所生或是收養的配偶子女繼承權。

3、倘若是如此,有必要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4、您的配偶並不算是對方的子女,所以沒有扶養義務,至於依親居留等應由其自行決定。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蘇小姐 104-08-30 20:5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 ... (恕刪)

你好 請問 數額及動產限制是,請詳細說明,謝謝 (居留證申請中,身分證申請年限不夠,尚未取得)

蘇小姐 104-08-30 22: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第二點;意思是 可分得金額是最高兩百萬是嗎  2.如何證明 房子繼承者使用居住 3.陸配目前未住台灣滿183天 居留權申請中,亦無身分證,請問,還可繼續申請居留證嗎4.如遺產共有過戶時需全數同意蓋章或 滿一定 比率 例如2/3 或其 同意即可 辦理過戶手續,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30 23:43

您好!

如果大陸配偶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要繼承,則大陸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可平均分配遺產。 大陸配偶與他人所生子女並不是您公公的子女,不會是繼承人。 房子如果登記在公公名下就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偕同管區警員進入房間處理遺產。 大陸配偶不是您先生的母親,沒有扶養義務。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金額已無200萬元的限制。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否則則需折算現金分配。若不符合每年183天的規定,其申請長期居留不會獲許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小姐 104-09-09 13:23

你好,查到 陸配 8/30 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公公 (其配偶 ),後事(8/28 過世) 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該如何處理,謝謝 !

蘇小姐 104-11-09 13:15

你好

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

請問:1.目前 依親居留 ,是否一樣 (居留未滿183天) 

        2.折算現金分配----請問動產 依何作 折現計算 (1.公告價2. 附近實價登錄交易價 嗎)

Jeff 104-08-28 08:15

案例:

朋友的父親在生前有立了遺囑, 遺囑載明土地廠房都要給A,B子女, 而C女沒有, 原因是因為C女在父親生前就已經拿了A,B子女接近兩倍的現金.

另外, 除了遺囑載明的土地C女沒有權力之外, 其餘現金, 股份等等C女都有分到1/3

請問在這種C女已經有拿到部分遺產的狀況下, 再來主張遺囑載明的土地廠房, 是否合呼法規? 

你好:

遺囑如果有侵害到C女的特留分,C女就可以主張特留分受到侵害主張權利。 C女在被繼承人生前有拿錢,則要判斷是否屬於民法第1173條規定之身前特種贈與,若是則可以請求歸扣,算入遺產之中計算應繼分、特留分。 詳細狀況要看到遺囑、瞭解遺產情況及釐清當初贈與之情形才能正確判斷。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沒有侵害特留份(應繼分的1/2),遺囑都是有效的,可以持遺囑辦理相關登記

2、倘若有侵害特留分,C女可要求扣減其他繼承人取的部份。

3、生前受有財產,除非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才算是遺產的提前給付,否則只是一般的贈與,與遺產無涉。

4、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包含遺囑、當初所贈與的相關資料等尋求諮詢判斷是否有侵害特留份的問題。

 

您好,是之前已拿到的現金是單純的贈與,還是民法1173條規定之特殊贈與,如為單純的贈與則不能算是遺產的先給,C女在計算特留分的時候可以不扣減該部分,是否有侵害到C的特留分還是要視各種遺產之價額依比例計算而定,不過立有遺囑且有遺囑行人的話就動產的部分可以先過戶

 

Benji 104-10-19 15:16

特留分所主張的是全部遺產(包含現金, 股份, 動產, 動產等等)的1/6...

又或是現金, 股份等等都有繼承, 但是遺囑所載明的動產, C女沒有分到, 還是可以主張此動產的1/6?

XIN 104-08-27 11:28

我是先生再婚對象~育有兩子~丈夫過世~因內在因素不得不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因兩名幼子未成年所以也不得不做拋棄繼承的部分~夫家兩位老人家都健在~先生在世前在財產的部分有被分配到~但沒有經過法院公證~假設小孩以後有遺產部分可以繼承的話~會不會因為我做拋棄繼承的動作而喪失掉他們應得的部分及權力呢?

P.S:先生上一段婚姻育有一女~女兒目前也尚未成年~其監護權在親身媽媽身上~她們辦理的是限定繼承~這個部分會有影響嗎?

你好:

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後,未成年子女就不是繼承人,無法繼承你先生之遺產。但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時,法院會認為是濫用親權,不予准許。 先生與前配偶所生子女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對其他繼承人都會發生效力,可以享有責任限定之利益。 雖然你幫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但是將來祖父、祖母死亡後,仍然可以主張代位繼承所留之遺產
Mimi 104-08-27 00:55
您好!限定繼承登報後,該如何平均分配遺產債務人?是在六個月後才能行使償還動作嗎?遺產有一台車子,該如何評估車子的價值?車子是否已可過戶?這段期間的牌照稅、燃料稅要繳交嗎?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8-27 09:43

您好:

1.要等公示催告期間過後,才可分配遺產

2.汽車鑑價可找中古車行開立鑑價報告。

3.稅金繼承人還是應繳納。

以上 謝謝

Student 104-08-26 10:49
您好,我個人想假設一個私人網站,上面有公開接受捐款的功能(每筆捐款限制為15元台幣)並寫明捐款人不會收到任何商品,捐贈的進款將被用於達成私人的藝術項目。 以證明此事合法,相關機關要求我提供營業執照,但我只是接受捐贈,並無交易行為。想請教律師我應提出什麼證明以確保我是合法的行為? 目前的認知: 根據遺產贈予稅法,220萬以下的捐贈不需扣繳稅。 根據民法規定:此事不構成買賣交易。 根據衛服部的解釋,此事沒有牽涉公益,所以不構成公益勸募。 那非公益的勸募行為有什麼規定嗎?是哪項法律可參考?個人需要備有什麼條件? 本人是非居住台灣的德國人,但次項目會在台灣宣傳,且和台灣的藝術機構有做展覽的協定,所以被要求提出合法依據。是否需要法律意見書?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2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屬於公益目的話原則上就是營利行為。

2、在台灣網域募款就受到限制,並無不妥。

Student 104-08-26 10:31
您好,我個人想假設一個私人網站,上面有公開接受捐款的功能(每筆捐款限制為15元台幣)並寫明捐款人不會收到任何商品,捐贈的進款將被用於達成私人的藝術項目。 以證明此事合法,相關機關要求我提供營業執照,但我只是接受捐贈,並無交易行為。想請教律師我應提出什麼證明以確保我是合法的行為? 目前的認知: 根據遺產贈予稅法,220萬以下的捐贈不需扣繳稅。 根據民法規定:此事不構成買賣交易。 根據衛服部的解釋,此事沒有牽涉公益,所以不構成公益勸募。那非公益的勸募行為有什麼規定嗎?是哪項法律可參考?個人需要備有什麼條件? 本人是非居住台灣的德國人,但次項目會在台灣宣傳,且和台灣的藝術機構有做展覽的協定,所以被要求提出合法依據。是否需要法律意見書?
Amber 104-08-24 21:27

Q:  因為父親沒有紙本遺囑,因而有紛爭,兄弟姐妹中,有一位想獨佔所有,令媽媽心寒,所以媽媽想主張不分,不知是否可以? 
或需要什麼條件,這個"遺產不分"(所有遺產都給母親)可以成立 ?

補充:  5名子女中只有1名有異議,其餘皆同意財產在媽媽名下
無限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先立遺囑,所以繼承人應平均繼承遺產,除非他有喪失繼承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4 21:40

您好,還是無法唷!不同意的一方還是可以依據應繼分拿到遺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子女與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應繼分是平均的。 如其中一名子女遺產有不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民事上亦可經由繼承回復請求權排除繼承權之侵害,但須蒐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您好,您父親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就要依據法定應繼份來分配,而遺產法定應繼分由您母親和兄弟姊妹平均繼承,但是在遺產繼承之前您母親還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至於不同意全部遺產分給媽媽的兄弟,他還是有權利保留他的法定應繼份。 

小倩 104-08-22 16:22
債務人的父親去逝,遺產未?承,該如何對債務人的特留份做主張?如何查債務人父親的遺產

你好:

債務人拋棄繼承債權人無法對遺產主張權利。 若債務人未拋棄繼承,故意不分得遺產,可以試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詐害債權,請求撤銷,但是實務見解目前有爭議。 若尚未辦理分割遺產,可以先聲請假扣押避免債務脫產,再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後,再針對分割債務人取得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求償。 查債務財產部分要先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才能向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調閱債務財產及所得清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進而查詢其名下有無繼承財產,若有,再來代位請求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亮辰 104-08-21 22:31

家父因罹患肝癌於100/10/31日過世,往生前100/10/25日變更保險受益人(本人),原保險受益人(繼母)至保險公司請領身故保險金71萬元時行員告知非保險受益人無權領取,事後便透過法律訴訟控告保險公司在變更受益人程序不合法,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調查後102/12/27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敗訴後原受益人(繼母)轉向我提出民事訴訟並要求我應給付她新台幣35萬5千元(訴之聲明:原告增列人壽保險理賠金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所引用民法1030條之3條文。

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不納入遺產總額。如對方所訴能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嗎?

 

請教律師先生/女生 

(1)對方之請求是否合乎民法

(2)有什麼法條可以相應對的?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1 23:37

您好:

人壽保險於有受益人時,該受益人取得理賠金係因保險契約所致,理賠金自非遺產之一部分,對方之請求應不合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8-22 01:27

您好!

訴訟已確認變更保險受益人合法,而變更保險受益人並不會符合民法第1030-3條的追加計算要件,因此您領得的保險金是您自己的財產,不是父親的遺產,不需要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oy 104-08-21 20:18

想請問一下

先前已經拿到了分割遺產判決書確認遺產由五位繼承人共同均分

但是要到銀行辦理分割繼承銀行人員卻說要五位繼承人同時辦理才可以

要怎麼做才可以提領個人部分就好?需要再準備甚麼文件嗎?

你好:

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可以對銀行提起返還存款訴訟,並請求5%之法定利息
Joy 104-08-21 21: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 (恕刪)

律師謝謝你的回覆!

另外想請教的是 對銀行提起返還存款的訴訟請求五%的法定利息是針對所有遺產的5%還是個人分割到的5%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針對您個人分割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死亡後,遺留有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p.aki 104-08-19 00:21
律師您好 我媽媽今天收到銀行存證信函,是關於七八年前過世的大阿姨的債務, 已經與銀行聯繫,確認是總行發出的存證信函 大阿姨有子女(也許已經拋棄繼承,我猜) 我媽媽是第三順位繼承者,但我們都不知道大阿姨有多少遺產 當然也沒有分遺產 更不知道大阿姨有債務, 如今債從天降,媽媽完全沒有能力償還這筆債務銀行發出存證信函的狀況下, 我媽媽該怎麼處理呢? (而我舅舅也收到了存證信函) 萬分感謝律師的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8-19 00:57

您好!

如果現在才知道前順位已拋棄繼承,從知悉時起算三個月內還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但依法前順位拋棄應會通知,都不知道頗不尋常,最好再跟您母親確認清楚。 繼承法在96年至98年間有重大修正,請先確認死亡時點,別籠統說七、八年前,這牽涉到究竟適用新法或舊法。 如果適用新法,直接主張限定責任即可,但仍應釐清究竟有多少遺產。 如果適用舊法,原則上應對繼承的全部債務負責,例外則若符合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至第1-3條的情形,仍可主張限定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aki 104-08-19 10:05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媽媽那邊的親戚從十多年前就不相往來了,是很不尋常沒錯

大阿姨是在十年前過世,適用舊法,也確實沒有大阿姨子女拋棄繼承的通知

我媽媽也不知道大阿姨有多少遺產、分給誰,畢竟都有自己的家庭了。

依循舊法的話,我媽媽也是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嗎?(需要費用嗎?)

謝謝您!

貓咪 104-08-16 20:57

您好:我有2個問題想請教您~

1.我哥在美濃有一棟透天厝的房子,是在我哥哥的名下。但是我親弟弟要告我哥哥侵占,請問一下這樣"告侵占"會成立嗎?因為我弟一直都住在美濃那間房子,一直都不走,且住在那裏也有20~30年了,這樣告我哥會成立嗎?

2.另外,如果遺產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如果我媽媽往生之後,我們兄弟姊妹所有人都會分配到嗎?是不是有繼承財產的順序

3.因為當初是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這間房子可以改成在我媽媽的名下嗎?因為我媽媽尚未往生,可以改回在我媽媽的名下嗎?

4.如果這棟房子改成我媽媽的名下,那我們兄弟姊妹5個人可以平均分配財產嗎?是不是要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既然登記名義人是哥哥,哥哥就是所有權人,如何侵占自己的財產?如果是指哥哥自母親處取得房屋登記名義之過程有不法行為,題意不明確。又如果當初是母親借用哥哥名義登記,雙方是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哥哥如果拒不返還,應該是涉及背信罪,而非侵占罪。 登記哥哥名下的財產,在法律上就不會是母親的財產,母親死後自然沒有繼承問題。 哥哥名下的財產,如果經其同意,當然可以買賣或贈與的方式移轉登記給母親。 依民法第1138、1141、1144條規定,死者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均分遺產。如果您父親不在了,母親死後,母親名下財產當然由你們所有兄弟姐妹平均繼承。又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被繼承死亡時,就已經發生繼承之效力,不過如果繼承人要處分遺產,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才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21: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登記在哥哥名下,為何弟弟要提告?又為何弟弟會居住在裡面。

2、財產所有人死亡之後才會有遺產問題,該房屋究竟為何人所有?

3、您的敘述非常混亂,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1.我哥在美濃有一棟透天厝的房子,是在我哥哥的名下。但是我親弟弟要告我哥哥侵占,請問一下這樣"告侵占"會成立嗎?因為我弟一直都住在美濃那間房子,一直都不走,且住在那裏也有20~30年了,這樣告我哥會成立嗎?

答:不會成立,且時效也已經過了。

2.另外,如果遺產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如果我媽媽往生之後,我們兄弟姊妹所有人都會分配到嗎?是不是有繼承財產的順序

答:如為遺產,是平均分配,沒有順序問題,但目前是登記在你哥哥名下,你母親若死亡,不會變成遺產(會有極大爭議)。

3.因為當初是登記在我哥哥的名下,那這間房子可以改成在我媽媽的名下嗎?因為我媽媽尚未往生,可以改回在我媽媽的名下嗎?

答:這要你哥哥同意。

4.如果這棟房子改成我媽媽的名下,那我們兄弟姊妹5個人可以平均分配財產嗎?是不是要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答:你母親死亡開始,就是共同繼承了,要繳完稅之後,辦理繼承登記,再到地政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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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Chen 104-08-15 13:11

祖父先前賣土地取得大筆資金,近期計畫償還父親公司與銀行間的貸款。當初父親公司與銀行貸款時,所有公司股東皆列為連帶保證人。唯祖父非公司股東

1.想請問若祖父想幫父親公司渡過難關,直接償還債務是否涉及贈與稅? 

2.又若祖父與父親公司簽立借貸合約,約定公司固定償還利息至祖父帳戶,是否比較妥當? 又該筆債務金額龐大,即使簽立借貸契約,短期內恐無法完全償還祖父,加上祖父年事已高,請問若祖父離開人世後,該筆債務是否列入祖父遺產總額中?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5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與公司以借款的方式處理。

2、倘若您的祖父過世,則該債權仍然屬於遺產範圍。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借貸契約,並且分析股東間、公司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Ryan Chen 104-08-15 15: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若邀請祖父成為股東並與銀行重擬合約,由祖父出資還款,是否會比較妥當?

 

 

石小姐 104-08-14 21:52

律師您好,

我已婚,沒有小孩,未來也不會有打算生,我父母已去世,對方只剩下母親與大伯與其親屬、小姑。

若我老公與他母親都去世,我可以100%取得他的遺產嗎? 還是要分一些給法定繼承人?

請問它們都去世,我的法定繼承人為誰呢?

再請問遺屬是否需要律師證人簽屬證明?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你所述之情形,你會繼承二分之一之,另外二分之一由配偶之母親或兄弟姊妹繼承。他們全部都去世後則由你繼承全部遺產。 你若想獲得較多之遺產,可以建議配偶立下遺囑,就可以獲得不侵害特留分下之遺產。 你死亡繼承順序一樣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辦理。 為避免爭議,建議遺囑採用民法第1191條規定之公證遺囑或是第1194條之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可以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代筆遺囑可以找可靠之律師辦理。
石小姐 104-08-14 22:13

 謝謝律師的專業回覆。

請問若他母親也去世了,我是否要將1/2遺產,均分給丈夫的兄弟姊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剩您丈夫的兄弟姐妹,由於他們屬於第三順位,所以您也只能繼承二分之一的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石小姐 105-06-24 21:3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感謝謝律師回覆我問題。

想請教如果遺囑立下,如何可以規避法定特留分的部分呢?

因為我們夫妻並不希望夫家母親與兄長可以繼承丈夫1/6的遺產(特留分),因給他母親一定會給他大兒子錢(我大伯),又不願意給大伯(長年不工作,只會靠母親幫忙)。謝謝您。

 

ning chung 104-08-14 21:35

情況:我與另外九位親友共同繼承往生爺爺的動產,但其中一位繼承人在外有許多負債,前幾天收到法院寄來,某間銀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因為那位親友已經不在臺灣,應該屬於不能協議分割的情況,但有個問題是,遺產裡包含有我們家祖墳,所以我們非常在乎

問題:我們是不是可以向那間銀行買下債權,然後盡快把那份分割出去,只要分割出去的部分不包含祖墳就可以,免除後面順位銀行對我們重複代位請求,而那份就讓那些銀行去分(但現在已經到了法院,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去找那間銀行先行協議)

 

前天已經過世的奶奶托夢...真的很希望可以保存重要的祖墳!

你好:

銀行最主要是使債權獲得滿足(拿到錢),你可以跟銀行清償該親戚之債務銀行就會撤回訴訟。 若銀行撤回訴訟,建議儘快將遺產作妥善之分割,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例如聯絡不上),只能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若銀行或其他債權人不願意撤回訴訟,你可以在分割遺產訴訟中主張要保留祖墳,並提出分割方案,法官會在個案中作出合理的判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已經進入訴訟,但訴訟期間仍有協商之機會,本件協商方案應尚有多種方案,可以先跟法官請求移付調解,以解決爭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石小姐 104-08-14 21:03

律師您好,

現在有關於購屋繼承問題要請教您。

1. 我已婚,沒有小孩,未來也不會有打算生,我父母已去世,我有保壽險,

     我老公在我百年後可領到幾百萬的壽險金。但是我老公只有買短期壽

     險,僅到111年。
    我老公家有母親、大伯全家、小孩,未婚小姑。

2. 我們想要買房,因為我只是個SOHP族,我老公工作比較穩定,存款比我

     高些,所以他說願意負擔購屋費用與每月房貸。

     但現在問題來了,因為我壽險金在百年後給他,所以他說願意把房子

     記給我,但若是他意外身故,我是否能百分之百擁有他的財產與這間房

     子?
     若他母親尚健在,是否需要分他一半?或是分給他的兄弟姊妹?

3. 請問房子若共同登記我們夫妻兩,與登記給我,對彼此遺產繼承差異為

    和?

4. 如果我老公身故,我擁有該房產,我們無子嗣,是否可以以捐贈、過戶

    贈與的方式給他者?

(因為大伯對家庭很不負責任,老公不希望房子日後給他,或是大伯利用母親心慈,再轉一手到大伯那。)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動產登記為主,如果房子登記在您名下,就不是老公之遺產,您老公死亡時自然不會發生繼承問題。 如果登記二人共有,則老公的二分之一持分死亡時變成遺產,你們又無子女,依民法規定,由您跟他母親共同繼承,您二分之一,他母親二分之一,所以您的持分會變成3/4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生前贈與當然可以;如果是以遺囑方式,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處分,何況您看起來並無法定繼承人。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石小姐 104-08-14 21:59

 律師您好,

如果我們都無子女,我父母也去世了,他母親也去世了話,法定繼承人為誰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則繼承人為配偶與其兄弟姐妹繼承,並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之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8-14 17:46

奶奶亡於102年05月01日,名下有一筆土地房屋(抵押權2佰萬)現值約6佰萬。 配偶及4位兒女仍健在,當月辦理遺產過戶完成。 其中一位繼承人有債務(約20萬)因無法支付遺產申報及過戶費用 故無將財產分配到他名下。 近期104.08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現階段為調解 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共同繼承人是否有脫產嫌疑?

老徐 104-08-14 14:12

102年我有借錢給朋友甲,對方式已未辦妥繼承之其父遺產土地做為擔保,承諾俟其繼承遺產土地持分後,即行還款.

今年甲避不見面,我查了才知道,他們家的土地已在103年6月辦好繼承過戶了.土地由其兄姐繼承,甲沒有分得土地,顯然他們蓄意躲避甲的債務.損害了我的債權.

我有甲簽的支票,借據和法院得支付命令,我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他們的土地登記嗎?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回我的權益?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4 14:53

 一、未辦理繼承土地,請問當時債務人之父親已經過世了嗎?如已經過世,該土地屬於事實上已繼承,但是對方事後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二、比較想了解借據內容是否有詳細敘明日後辦理繼承登記後,該地將作為擔保,或還款之用途。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所述,債務似乎是拋棄繼承,但最高法院73年度民事庭會議決議,拋棄繼承不許債權撤銷之。 您只能執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或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但須舉證債務人在借款之初即有將來不依約清償詐欺故意,難度較高。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如同各大律師所述, 詳細情況還是要依借據內容, 了解土地擔保部份為何

才有辦法做確認判斷, 不然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指針對債權部份對債務人動作(前題是債務人有扣除該土地後的其他財產足以支付對您的債務)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若對方已拋棄繼承,你無法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已詳如各大律師所述。 若對方未拋棄繼承,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分割遺產,而未受分配時,是否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否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乃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行為並非民法第244條規定得撤銷之標的,可參考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判決見解;肯定說認為遺產分割協議仍得為撤銷之標的,可以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撤銷該行為,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全國各地法院目前尚未統一見解。 建議你攜帶完整尋求律師協助,以免無法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嘗試蒐集錄音證據,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4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請求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或嘗試蒐集錄音證據,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郭先生 104-08-13 19:02

律師您好:

父親久病臥床2年插管無法言語,於去年12月底過世。剛好於治喪期間收到父親99年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執行函件,因治喪繁忙並無於20日內提出異議。且之後繼承了父親的遺產

而向法院申請閱覽後,發現本票填寫字跡明顯與父親寫字不同,顯然該本票並非父親本人親自手寫,日前依連絡電話向父親債權人連絡欲碰面了解借錢過程與本票的來源。

想請教的是:

1. 如父親有向該債權人借錢,我們代父親償還沒問題,但是目前就這張非父親  親筆書寫的本票,除了因為法院已經裁定確定(一定要清償債務外),面對可能是偽造的本票,除了清償之外,別無他法了嗎?

2. 我們直接約債權人碰面談,這樣方式恰當嗎?謝謝您。

你好:

本票裁定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你仍然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可供擔保聲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你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若本票係偽造你可以提出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告訴。 私下跟對方接觸雖無不可,但還是要注意自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繼承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若向您們追討,您們也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3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限定繼承,亦可同時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若欲與債權人洽談,可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3 22:50

您好,建議您與其他繼承人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