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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a 105-07-11 03:39

父親遺產有筆土地,父親友人住著,我們知道那筆不是父親買的,是借名登記而已,但不知道真正出錢買的是誰,過世後,友人告知土地是他的要我們過戶,表示向法院提出借名登麻煩,而不願向法院提出,但我們也不敢直接過戶,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保護我們自己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7-11 04:41

還是應透過法院確認是借名登記關係再辦理移轉,否則可能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是無償移轉而課徵贈與稅及契稅。另外,移轉登記時會有土地增值稅,應請對方負擔。

Ula 105-07-11 09:3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還是應透過法院確認是借名登記關係再辦理移轉,否則可能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是無償移轉而課徵贈與稅 ... (恕刪)

我們有其他法律方式可以讓土地歸還真正的地主嗎?我們可以採取的方式

張小姐 105-07-09 22:58

Hi大律師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的問題,被繼承人於去年過世,但於今年6月才出現代書代筆遺囑,過世1.5年後才出現執行人(兒子)+法院認證書,但是基本上被繼承人於老年時已口條不清,也不會清楚記得房地在那個地址(地號,幾分地)等,現在情況對我們有點啞巴吃黃蓮,兒子帶老人家去做認證(非公認),法院似乎對見證人已看過的代筆遺囑沒有詳加審查而認證了,被繼承人在無法清楚陳述下為何可以做認證令人質疑,房地?是今年初執行人未通知下已按遺囑已經過戶,女生得到少於特留份,現金是尚無交集還沒分配.

我想請教大律師,如此情況下,想要推翻遺囑無效,可能嗎?資料收集要如何做?反攻有時效限制嗎?

謝謝您,感恩! (困擾的女生)

 

 

 

 

 

吳政航 (林宗儀) 105-07-09 23:37
一般來說公證人做 認證,通常沒問題,再來,如果低於特留份,那就打訴訟爭取應得的權利。證據的部分,除非你能證明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是當時住院根本不可能立遺囑之類的。怎麼找證據?只有當事人才知道那些不合理的部分,才有辦法從不合理的過程找到事實的真相。 建議,備齊資料,就近諮詢具相關經驗之律師律師問什麼,答什麼,免費和付費都可參考建議。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9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針對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加以審視,若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主張遺囑無效之,應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若遺囑有效,有侵害到特留分,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9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針對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加以審視,若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主張遺囑無效之,應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若遺囑有效,有侵害到特留分,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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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9 23:52

 代筆遺囑在公證人認證時通常會要求立遺囑人到場,因此要打這一點有一定難度。但如果遺囑違反你的特留分,這一點可以爭執沒有問題。

黃國政 (Sam) 105-07-10 00:40

因為對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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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視被繼承人當時之精神狀況如何而定,若有醫療記錄或證人等可以證明,被繼承人當時已無法正確認識,則遺囑可能無效,但因為經過公證,所以舉證應屬不易,侵害特留分部分,可以主張扣減權。

沈恆 (沈律師) 105-07-10 04:13

遺囑有一定形式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實際上立遺囑人的意識狀態無法作成有效的遺囑,則可訴請法院確認遺囑無效。如果無法推翻遺囑,還是可主張遺囑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依法主張扣減以維護權益。

小林 105-07-07 13:04

請問A再婚共有4名子女(前妻:2女,現妻:2子),A為台灣、大陸、境外公司各為一家公司的股東,A名下有房子&房貸,A現妻名下也有房子&房貸,請問若未立遺屬情況下,標準遺產應如何分配!A和A現妻名下的房子和房貸是否價值對抵後,均分給4名子女?A所參股的公司,也依股權比例,分配給4名子女嗎?請協助回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13:34

您好,

 

1、A現在妻子若未收養A與前妻之小孩,則A前妻之兩名小孩對A現妻之財產沒有繼承權。

 

2、房屋及房貸會移轉均分到所有繼承人,A之財產均分予四名子女及現妻,A現妻之財產則是由A與兩名子女均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8 00:30

 配偶前段婚姻所生子女並不會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則是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人頭平均分配應繼分,但所有財產不會自動平均分配過戶到每位繼承人。必須由各個繼承人彼此協議分割遺產,如協議不成必須透過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如果想要確實計算每位繼承人能得到多少錢,應攜帶資料諮詢律師計算。

沈恆 (沈律師) 105-07-08 00:57

如果您問的是A的遺產,應由四名子女及現任配偶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遺產範圍包含A所有國內外的財產股權等,而配偶可先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的餘額才是真正可由繼承人均分的遺產分配方式並不是財產貸款對抵,而是財產貸款均應分別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在貸款還清之前,全體繼承人均應連帶負責。

小林 105-07-08 11:02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非常謝謝您的回覆!想確認下您說的意思是:A的負債→由現妻+4名子女均分,A現妻負債→由A和2名兒子均分,非雙方資產/負債對抵後,剩餘價值再均分給現妻+4名子女。是嗎?

Rena 105-07-06 20:00

各位律師好,近日外婆去世,媽媽這輩因為一筆保險金鬧的不可開交,已詢問過若有寫保險受益人,該保險金則不納入遺產計算,而歸受益人所有,受益人是寫我媽媽的名字,而且我媽媽也覺得自己拿不太好,所以想拿出來和其他遺產繼承人平分(但不包括配偶也就是我外公),但其中一個阿姨強烈主張要把所有金額給我外公,其他人不得分,因此而產生糾紛。問題來了,在協商期間阿姨不斷造謠說我媽在外婆生前要脅外婆去更改保險受益人,並想私吞那筆保險金,但事實是當時有其他阿姨舅舅也知道此事,並且當時還有看護和一位舅舅陪同完成更改受益人手續,即使告知事實,阿姨仍不斷和外公及其他親人面前說我媽媽要脅外婆和私吞之類的謠言,請問我媽可以就這部分向阿姨提告嗎?其他親人作證法官會採信嗎?

你好:

依你所述事實,以涉犯誹謗罪,可以蒐證後在6個月內提出誹謗罪之告訴,起訴後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以適當方法回復名譽。 親人還是可以作證,只是證明力上面法官會去評價是否可採。
呱呱 105-07-06 15:32

您好:請問非婚姻關係之父母生下一女,出生後有經父親認領,但目前母親往生,母親未留有遺噣,目前母親這邊上有其母,下有未成年一女,如遺產想由往生母親之母及未成年女共同繼承是否沒問題?未來生父有可能出面主張任何權利嗎?亦或生父根本無繼承權(與母親皆無任何婚姻關係)?

你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母親死亡時無配偶,故遺產會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未成年子女繼承,被繼承人之父母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有第一順序繼承繼承,故尚無法繼承遺產。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由於生母死亡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由生父擔任,生父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在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可以代為管理、處分、使用、收益未成年子女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7-06 16:30

您好!

生父並不是生母的配偶,無繼承權,對遺產無法主張任何權利。女兒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才會輪由後順位的祖母繼承,也就是女兒及祖母不可能同時成為繼承人。若想由女兒及祖母共享遺產,只能由女兒繼承後,再贈與部分給祖母;或女兒拋棄繼承,由祖母繼承後,再贈與部分給女兒。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呱呱 105-07-06 17:3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感謝您的回覆,所以要先確認生父有沒有監護權才更能確定生父能不能主張行使未成人監護的權利對嗎?
呱呱 105-07-06 17:4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生父並不是生母的配偶,無繼承權,對遺產無法主張任何權利。女兒是第一順位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非繼承權人,母親也不是繼承權人,遺產將由女兒全數繼承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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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非繼承權人,母親也不是繼承權人,遺產將由女兒全數繼承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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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ne 105-07-06 15:06

我母親於17年前過世,在分配遺產時,姐弟三人以達成共識,我分到現在居住的房子所有權過戶到我名下,由於這幾年來,家人之間感情不睦,紛紛離開原來的房子,只剩爸爸與姊姊還住在那,由於近期姊姊對爸爸越來越凶惡,我打算把爸爸接過來住,並賣掉那間房子,然姊姊不肯還扣住權狀,請問我可以怎麼做把他請出去或是順利賣掉房子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先發函要求他返還權狀

如果不願意你就告他侵占

逼他把權狀交出來

然後再告他遷讓房屋

要他離開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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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7-06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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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2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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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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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5-07-05 00:58

1.經由遺產繼承, 我跟6位親戚公同共有5筆土地(皆是農地且有375租約),每個人都是1分之1持有, 但目前多數人傾向變賣出售, 但是我只想要保留祖先留下的地, 所以請問有方法可以阻止變賣出售?        或是可透過法院"強制分割"留下我應有比例之土地?    還是說一點辦法都沒有? 只能等著多數人賣地分錢? 

2.另外請教一下 ~ 目前賣地的錢, 法律上須分給佃農多少呢?

以上 ~ 謝謝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1項之規定,共有人可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處分公同共有共有物。 另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兩種權利可能會互相牴觸,此時可以聲請假處分,法院會依共有物之狀況,及雙方之利益判斷是否准予假處分。 出賣耕地後,三七五租約會繼續存在,若無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之適用,無須補償佃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進行強制分割訴訟,則您方應提出您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並非對方提出訴訟法官即會依其分割方案來判決,所以您方仍可以提出您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分之一持有就不叫做共有

所以你可能有所誤解

建議你要更清楚說明完整狀況才能夠給予您協助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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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5-07-05 23: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1項之規定,共有人可過半數 ... (恕刪)

 所以請問一下 ~ 我如果賣有375租約農地, 不必分錢給佃農(一般不是都說1/3價金)?  是這個意思? 由新的地主繼續履行跟該佃農之375租約?   謝謝

小陳 105-07-05 23:3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 ... (恕刪)

 該地政人員清楚告知我權狀權力範圍一樣是1分之1(公同共有), 但並未分割狀態~ 謝謝

Charlie 105-07-04 11:55

請問各位律師:

若家族長輩過世,一直無法就遺產分割產生共識...因為遺囑中有繼承人一分錢都沒有~上面無名無姓,所以不想辦理繼承,也不願拋棄繼承!其他繼承人可以逕自向法院訴請依照遺囑進行遺產分割(沒有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狀況之下)嗎?

遺囑中沒有繼承遺產的人,有法律行動可以採取來確保其應有之繼承權利?(如特留分...)法院判決之後,前述不想辦理繼承之人,還可以提出異議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2:27

您好,

 

如訴請法院遺產分割,您會以不願辦理繼承程序之人為被告,是以所有繼承人應均會收到通知並出庭,而被告可能會主張特留分,由法官一併在遺產分割中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遺囑遺產分配上,完全未分配給其中一位繼承人,可能會侵害該繼承人的特留分。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如遺囑)與律師當面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個案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人中有人不願辦理繼承分割的話,則只能循訴訟分割的方式為之,若判決已確定,原則上無法再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7-03 15:35

公公於100年車禍意外死亡,家裡有姐姐(離婚)>我老公>弟弟(未婚),所以有賠強制險260萬+對方賠的 請問也算遺產嗎?由三人分嗎?

公公還有存款,保險箱,人壽保險所以東西都沒談,到現在105年,請問有追溯期嗎?

整理遺物他翻到一張紙寫著 (死後財產由姐姐保管) 但不是遺囑未押日期 姐姐就認定是由他來保管全部抓死 之前公公在有說房子給弟弟 理所當然給弟弟 因不想走到撕破臉一直擺爛 會不會沒辦法告他  這樣算侵占嗎?

你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8條之保險給付並非遺產分配方式依同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2項規定,由父母、子女及配偶平均分配。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上開保險給付若已請領,可以請求分配保險金額,請求權時效為15年。存款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人壽保險若未指定受益人,屬於遺產,亦同。 自書遺囑要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依你所述,該書面未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遺囑無效,姊姊無權依該書面主張權利,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你們仍然可以訴請分割遺產。 姊姊客觀上並無意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故意,單純是管理遺產,不會構成侵占罪。
may 105-07-01 15:55

請問限定繼承究竟要不要辦理?

有的律師答覆不用辦理, 除非拋棄否則全面限定繼承, 沒有概括繼承這回事了.

有的律師說要辦遺產清冊送法院,否則還是等於概括繼承.

因為被繼承人過世時沒有財產, 所以沒有申請遺產清冊送法院,這樣就必須要承擔債務嗎?

請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1 16:05

您好,

 

1、現行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無論您有無辦理,都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但若未拋棄繼承,需有檢送遺產清冊、協助法院使債權分配受償之責任,若因過程中有過失債權人權益受損,可對您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雖然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方式,但還是有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之實益,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willie 105-06-29 07:09

各位律師好:

家中共有五個兄弟姊妹20幾年前父親有立自書遺囑但未經公證,內容是將其名下財產房屋一棟(現登記於母親名下)留給乙另外甲不得繼承任何財產其他戶口的一些小額平均予丙丁戊繼承,惟當時乙等人擔心甲心理不平衡而沒有執行因此有隱瞞父親之遺囑情事,現母親年事已高,近來身體狀況並不理想。

問題一:當時父親之遺囑是否已失效?若將來母親過世後無立任何遺囑說明遺產應如何分配,乙主張應遵循父親當時之遺囑執行,丙丁戊無意見,甲要求分配特留分請問有無理由?若乙要求甲應拋棄繼承權乙遵循父親意思有無理由?

問題二:母親有表態將來其過世後之遺產應依父親意思辦理(房子留給乙)(甲不得繼承)有無理由?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給您一個簡單的觀念

所有東西都要白紙黑字

自書遺囑只要符合要件

針對遺囑人的財產部分就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失效

但當然倘若所有繼承人說好要怎麼分

遺囑也沒強制要怎麼分

但只要有一個人主張要依照遺囑

就一切依法處理

 

至於母親遺言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有人不遵守你也沒轍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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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6-29 08:03

自書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就有效,但若繼承發生後,繼承人間不依遺囑而另行協議並已分配遺產,則仍應受協議拘束,事後恐難再拿遺囑來爭執。且當初隱匿遺囑之人,可能已喪失繼承權。另外,母親若有任何遺願,應依法立遺囑才能達成願望,否則也可生前即處分完成分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9 0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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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08: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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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燦 105-06-28 18:44

外婆過世留下遺產,母親及其他繼承人因分配遺產比例無法達成共識,故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目前法院判決書已下來,判決確定證明書亦已申請下來,外婆留在農會及郵局的現金是所有繼承人均分

想問現在母親可以拿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自行"到農會及郵局提領法院判決中屬於母親個人比例部分的現金嗎?

還是需要所有繼承人一起去才能辦理現金提領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8 19:08

您好!

既然已經裁判分割繼承人可單獨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依判決主文內容取得自己分得的部分,分割後就不再需要其他繼承人配合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Y 105-06-28 14:41

律師您好:父母於89年離異,隔年父親與泰籍女子結婚,婚後3年因家暴由社會局介入訴請離婚。父親與該配偶有兩名子女(現一名國二/一名小六,皆母親撫養)。父親與該配偶訴請離婚時,法院要求父親自出租一樓店面的每月租金中部分支付贍養費(有一張協議書寫明每月1萬中的2千為贍養費,有父親及債權人簽名但未有協議庭之書記蓋章)。但父親未確實支付而被清查並將其名下唯一動產假扣押(動產屋主為父親但地權為祖母)。父親今年5月去世,該配偶代表子女與我跟弟弟辦理遺產申請及動產繼承過戶時都未說明索取贍養費。直到本週,送件地政辦理房屋過戶時(未有遭遇假扣押問題),因部分文件需補蓋印鑑,才突然說要請律師確認贍養費。一樓店面出租亦已由4名子女完成重新簽訂之租約

Q1:4名子女皆於遺產申請時列為繼承人,過去的贍養費仍可求償?Q2:贍養費若算為父親的負債遺產,是否為4名子女共同負擔?Q3:贍養費的計算,該協議書是否成立,支付金額為一個月2千?Q4:由於父親今年過世,該兩名子女已有繼承贍養費計算是否仍需計算至成年?

你好:

若法院曾經判決父親應給付贍養費,該判決之原告就可以請求父親給付贍養費,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適用5年之短期時效,罹於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之部分,仍然要以遺產惟限度負清償責任。 有判決及依據判決,無判決則依據協議書。 贍養費是給因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之配偶,扶養費係給與未成年子女,父親死亡後,向後部分已無法再為請求,惟子女繼承父親遺產仍然屬於扶養義務之衍生之權利,具有同樣之效果。
韋豪 105-06-28 10:09

我姊姊最近要結婚了,但是姊姊在民國94年期間有跟前夫生下一個女兒,前夫多次因沾染毒品的問題進出警察局,最後入監服刑時,姊姊受不了而離婚,當時的姪女監護權是雙方共同持有,但是男方家屬堅持要把姪女留在男方家生活,男方同意姊姊去探視但是不願意讓姊姊單獨與姪女相處(必須男方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讓他們碰面),離婚前姊姊就常被公公婆婆言語暴力的對待,所以姊姊在離婚後探視姪女時公公、婆婆竟然會一直當著姊姊跟姪女的面前故意講姊姊拋棄家庭捨棄女兒,而小小年紀的姪女還不清楚是非就聽信了公公、婆婆的話,公公、婆婆也常對姪女說父親是遠赴外地工作(當時還在監獄時),母親也就是我姊拋家棄子,而我姊姊越來越畏懼在男生家屬在場之下探視姪女,只能在入學、銀行開戶等等,需要雙方監護人同意才能辦理的事情時,見到姪女。

而在今年7月底姊姊要結婚了,前夫的姊姊(大致上都是前夫的姊姊在照護姪女,前夫還是離不開毒品)透過臉書訊息,聯絡我姊,大致上內容就是責怪我姊沒盡到照顧的義務又不放棄監護權也都不去探視姪女,而認為我姊姊要邁入新的婚姻,要我姊姊委任監護權給她。

我想要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A 姊姊能否有單獨探視姪女的權利嗎?委任監護權以後呢?姊姊想等姪女在懂事一點才跟姪女解釋。

B 姊姊若委任監護權給前夫的姊姊,每月的扶養費是繼續支付還是可以不用支付呢?(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共同監護,沒有寫到扶養費這塊)。

C 姊姊有了新的婚姻,未來死亡時,姊姊希望這姪女也能分配到她的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8 10:16

您好,

 

1、委任監護權實質上監護權仍在您姊姊身上,除非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之監護權行使,才會發生監護權移轉變更之法律效果。

 

2、扶養費跟監護權之歸屬沒有關係,沒有監護權之人仍有每月給付扶養費給小孩之義務。

 

3、有無監護權都不影響小孩繼承的權利,未來姪女仍可繼承您姊姊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harlie 105-06-27 12:56

住在嘉義的外婆過世留下遺產,但母親其他手足卻想獨佔均分,好言拿走家母之印鑑及證明,說不用親辦繼承,他們會處理好~後來發現家母身分證明文件,外婆名字有誤,無法完成相關手續!爾後,又來好言要求家母更改身分證,以利繼承!

但其中疑點重重,既無遺書影本讓我們過目,也無財產分配單!因此,家母拒絕辦理更正,要求公平與透明...之後,舅舅拿來遺書(未經法院公證)與相關文件來,但上面完全無家母姓名,更不用提之前外婆還親口說有部分遺產將留給家母!讓我們十分不滿,不想再參與繼承,未來就讓遺產讓政府管收...或後人公平處理!

但姨舅們不放棄,向公務單位提出因承辦人員疏失,要求直接更改家母身分證的錯誤,而我們也接到戶政機關來電,將逕行更改!想要完成繼承動作...不知現在還有無發法阻止他們的貪婪與保障我們的繼承權利~還是,只能看著家母被親手足欺負呢?

望請好心律師撥冗解答!感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3:26

您好,

 

1、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遺囑並非真正,但自書遺囑並不需要公證,是遺囑形式上是真是假仍需進一步判斷。

 

2、或可向法院起訴請求遺產分割後,取得我方應繼承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1.雖然依據民法第1189條遺囑不需要公證即有效力,然若您認為該份遺囑有所疑慮,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遺囑

2.此外,即使遺囑是真實的,即使沒有您母親的名字,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之規定,遺囑人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仍不得違反民法第1223條之特留分規定,因此您母親辦理拋棄繼承,不然仍有特留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13:48

如果無遺囑正本可確認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若確定遺囑有效,仍可以遺囑侵害特留分為由,請求扣減取得特留分

Charlie 105-06-27 17:3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無遺囑正本可確認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若確定遺囑有效,仍可以遺囑侵害特留分為 ... (恕刪)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但若印鑑章與證明已被用在放棄繼承的文件上,還有挽救的方式嗎?

有哪些法律行動或訴願方法可以採用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趕快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其他繼承人,來主張無拋棄繼承之意思,並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主張遺囑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7 2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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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7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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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嬌 105-06-24 22:39

請問律師,父親與母親離婚後再娶,父親過世了,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沒有負債但有房產,到法院辦理與父親現任妻子公同共有,事後現任妻子提告,父親生前債務(去世前一年的債務)是她償還完畢,要求我也要分擔她已償還的債務,請問,生前債務償還後,我還需要一起負擔嗎?

你好: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父親之遺產會由現任配有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包含債權債務關係,繼承人要依應繼分繼承,並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可以先請現任配偶提出其替父親償還債務之證明,若確實有,其對於父親有債權存在,繼承人要在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內部關係上再依應繼分分擔,惟現任配偶也是繼承人之一,仍然要負清償責任,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只要在你應負擔之範圍(即應繼分)償還即可,現任配偶部分應分擔之部分會因為混同而消滅。

沈恆 (沈律師) 105-06-24 23:48

對方若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代償債務,會承受成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主張由遺產清償債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4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拒絕承認有債務存在,並請求對方舉證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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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午 105-06-24 22:03

我堂哥為獨子在我大伯後世後至某律師事物所立下遺囑,將其名下所有財產贈與我本人,在我堂哥過世後至地方法院申請遺囑行人時發現其生母還在世,其生母於我堂哥1歲時就已離家也與我大伯離婚,三十多年來從無任何來往,現知我堂哥已過世名下也有財產,其生母強調依民法1138與1187她為我堂哥唯一繼承人與享有二分之一特留份之權益,三十多年來家裡電話沒換過,住址沒改過但以我本人與我堂哥同住一屋簷下三十幾年從未見或聽過其生母,也就是其生母除生下我堂哥之外三十多年來從未負起任何教養之負,對方有至我家找我相談遺產問題,從這點也可知她只是不想回來而不是不能回來,相談後並無共識對方也不在連絡那知今接到地方法院通知書,對方在相談三個月後提訴訟,於相談時對方有強調她們是原住民所以有免費法律救助不怕走法院,但本人至今也尚未去辨理任何我堂哥名下財產之轉移,請問像我堂哥之生母完全未盡教養之負單純就是要錢,我可依74年台上字第1870號讓其喪失繼承權嗎?或有什麼其他辨法讓她失去繼承權?煩請回答, 謝

你好:

首先要先釐清是否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係表示失權之要件,且堂哥有此意思讓嬸嬸喪失繼承權,堂哥之遺囑固然將全部遺產指定由你繼承,但堂哥是否因為嬸嬸未履行扶養義務遭受有重大精神痛苦,目前看不出來,堂哥若曾經表示過嬸嬸因此不得繼承,可能有構成之空間。惟堂哥若未受有痛苦,亦未曾透露嬸嬸不得繼承,單憑遺囑上記載由你繼承全部遺產,要推論堂哥已表示嬸嬸不得繼承,爭議性會很高。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所指之遺囑上有記載某某繼承人不得繼承,若堂哥的遺囑上也有此記載,可以試著援用看看。 惟無論如何,遺囑若有效,遺贈仍然會發生效力,可以持遺囑主張權利,但嬸嬸會爭執特留分之扣減。
沈恆 (沈律師) 105-06-24 23:43

要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除了需證明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事實外,還需證明被繼承人已表示其不得繼承,否則生母仍為繼承人,即使遺囑遺產全部遺贈他人,生母仍可主張遺產二分之一為特留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4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法院將於判決主文中加以分配,通常由敗訴之一方負擔之,對堂哥未對生母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機會較低,生母仍可請求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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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午 105-06-25 00:03

 

 感謝律師的回答雖還不是很了解但大致知道了,我想在請問一下,對方於第一次來我家相談遺產問題沒共識後就不在連絡了,但於三個月後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瓜瓜 105-06-23 20:51

【緊急】

律師們好:

       請問20年前我與先夫(已往生)的前妻、女兒訂下一遺產的協議書,1.當年年輕什麼都不懂,香港律師(她們請的)沒有說明我的權利(失實陳述)。2.沒有告知資產負債。請問1.在香港簽的協議書的有效期是如何?2.我能撤銷嗎?如何撤銷

請幫忙解答困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難以推翻該協議,因為年代已遠舉證不易,且當時又有找律師處理,程序上應已顧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i 105-06-22 19:08

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生父欠錢,告到我們三名繼承人身上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2 19:25

您好,

 

1、時效自被繼承死亡時起算,本件已不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2、法律是採全面限定繼承,不需要再去辦理甚麼程序。

 

3、按照程序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車子是屬於所有繼承共有,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然屬於被繼承人名下。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處理開庭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向對方主張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清償債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ki 105-06-22 13:20

您好,想請問辦理遺產稅的相關問題。
死者單身亦無子女,家中有父母與兄弟姐妹,亦不清楚死者的資產與負債之關係,請問:

1. 繼承系統表仍需申請?要如何申請?網路上有人說下載表格自行填寫即可?

2. 承上,若需申請,兄弟姐妹的小孩是否也需列入?或是有其他需列入的人?

3. 其資產與負債不明的情況,要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分別是如何辦理?

4. 是否有其他辦理中應注意的細節可協助提醒?

以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2 14: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系統表必須自行製作,把其他繼承人全部記載上去。

2、倘若確定沒有遺產,建議可以拋棄繼承,倘若情況不明,則可以考慮限定繼承

3、倘若對於相關程序不熟稔,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以保障權益。

maggieone 105-06-21 16:38

因爸爸自小離家外出工作甚少與親戚聯絡``原本阿公死ˇ後~~大伯繼承所有遺產`~去年大伯死ˇ後~我爸收到法院通知說我爸為大伯第一順位繼承人~因其他親戚都拋棄繼承了`~我們也在三個月內寄出拋棄繼承聲明書~~因為不想與親戚有任何瓜葛~~沒想到日前法院又寄來通知書~要我爸去調查~~我爸已七十幾歲又有心藏病~~重聽`不識字~~法官不知道要調查什麼~~我爸緊張得要命~~又得跑到很遠的宜蘭~~誰能幫幫忙

你好:

司法事務官可能認為你們提供之資料有不明瞭之處,為釐清疑點,以免造成你們的損害,要求你們說明,只要遵照民法規定提供文件,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據實陳述即可,無用擔心。

無奈 105-06-19 11:35

請教律師們:

      遺產中有一筆房屋因為是祭祀公業土地及上面房屋無保存登記與權狀,遺產分割協議書沒有將該筆房產登記於其中,各繼承人也都有簽名蓋章,這個房屋還是屬於公同共有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19 12:31

可就房屋部分再協議,還是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還是維持共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未列為協議分割之部分,原則上均仍為公同共有關係,另外本件祭祀公業也會有派下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協議分割,目前仍為公同共有,可考慮先協議分割分別共有,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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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協議分割,目前仍為公同共有,可考慮先協議分割分別共有,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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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EW 105-06-17 14:31
因為長輩過世,分遺產的問題 一開始對方帶同事來家裡辱罵我婆婆,之後每天都打電話問什麼時候要分遺產。 後來我老公氣不過,搶了電話回了對方幾句。 隔幾天,對方的兩個兒子和一個外人,把我先生從家裡拖到外面毆打。 有報警處理,同時也有驗傷。有開家報驗傷單。 這幾天我先生都睡不好吃不下,擔心還會被毆打,有去看精神科。好幾天無法上班。 當天有我婆婆和小姑看到,這樣可以當證人嗎? 同時能提告的成嗎?? 求償的話,我可以求償那些部分呢?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6-17 16:25

1、妳先生無緣無故被毆打,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以懲不法。

2、現場目擊者均可作證人,當然包括你姑姑。

黃國政 (Sam) 105-06-17 20:23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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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7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以直接提出傷害告訴。。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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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以直接提出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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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5-06-15 09:30

請問,我舅舅過世了,他有一個小孩重度身障交由社會局安置,父母年老行動不便,所以身後事由他弟弟(我的小舅舅)和我處理,他生前無業,由我接濟生活費,所以他也不會有遺產,但不知道他有沒有負債,請問,我們要幫他的小孩及老父母辦限定繼承還是什麼,怎樣的程序才能保障我們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5 1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已經全面改採限制責任主義,因此倘若有債權人出來主張權益,我方還是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倘若要完全避免爭議,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湘評 105-06-14 11:41

律師您好:

如果繼承遺產,雙方都持有一半的產權,因房子之前有奢侈稅的問題所以這間房子二年來都是出租,而租金的部份是由雙方均分,當時二方也都有表示等奢侈稅的問題過了再賣掉,但是現在對方確表示他不賣了,還要住進去,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已的權益?

若他真的搬進去住,未經我的同意下,我是否可以告他侵佔,若不行,我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分割的權利?

若能告他侵佔罪,是否有追溯期的限制?

 懇請幫忙釋疑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1:59

您好,

 

1、本案可能難以構成侵占罪,但可向對方請求支付租金

 

2、亦可向法院請求分割,對方僅能使用分割取得的一半產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4 12:27

共有物的使用或處分方式雙方可先協議,若無法協議,可向法院提出分割訴訟,若本來就是要出賣共有物,可於分割時主張變價分割,一樣可達目的。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是不能自己住進去的

如果住進去你可以告他竊佔

我也建議你直接訴請分割才是一勞永逸的方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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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EW 105-06-14 10:41

因為長輩過世,分遺產的問題

對方的兩個兒子和一個外人,把我弟弟從家裡拖到外面毆打

有報警處理,同時也有驗傷

這幾天我弟弟都睡不好吃不下,擔心還會被毆打,有去看精神科。
好幾天無法上班。 

當天有我媽媽和妹妹看到,這樣可以當證人嗎?

同時能提告的成嗎??

求償的話,我可以求償那些部分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6-14 10:44

可先提告刑事共同傷害罪,現場目擊者都可當證人,起訴後判決前可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民事賠償範圍有醫療費用及精神賠償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1:43

您好,

 

1、可提出普通傷害罪之告訴,您母親及妹妹可當證人作證,當因具有親屬關係,證詞可信性較低。

 

2、案件起訴後可附帶提出民事求償,包含醫藥費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4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傷害之行為,可以提告刑法傷害罪,可以將相關證據蒐集齊全,冰聲請妹妹及媽媽當證人

wisdom0666 105-06-13 21:32

請問,因為我的奶奶最近過逝,在整理資料時,發現一張地價稅單,納稅義務人是曾祖父的名字,稅單上有筆土地,但曾祖父於民國53年過逝,經地政查詢後,確實仍為曾祖父的遺產,現在想申報遺產後,辦理繼承登記,但在戶政查詢除戶謄本時,經戶政說明才知道曾祖父有2段婚姻,第1段婚姻有生下1名女兒,之後離婚,才又和我的曾祖母結婚生下我的爺爺,我的爺爺及父親都已過逝,亦不曾聽長輩說過她們,但現在我要申報遺產,戶政無法給我曾祖父第1段婚姻的女兒及她是否有後代子孫資料,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查閱她們的資料或是由法院通知他們,好可以處理這些遺產。我的長輩只剩2位姑姑,其餘的皆已過逝。??

你好:

可以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將土地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再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訴訟,列曾祖父所生之女兒及其他繼承人為被告,然後請法院查明該人之年籍資料,若該人已死亡,則改查明該人之繼承人為何人,通知其出庭,就可以協商動產應如何處理,若無共識可以提出分割方案,訴請法院依法分割共有物。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23:44

可先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在訴訟中即可由法院協助查明所有繼承人的聯絡資料。

Sich 105-06-13 09:49

母親於 2015 年年初,父親於 2015 年年底過世,過世後留下現金 200 萬與農地一筆 1600 坪 ( 公告現值 4000 萬 ),繼承人有 4 子 3 女,,我排行老二 ...

 

父親在母親過世前,立下代筆遺囑,且經過法院公證遺囑內容:

1. 土地以借名登記的名義,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現金分配三位女兒

2. 以我於購置土地時"身無分文"為由,且已經取得一筆住宅土地 ( 50 坪 ),不再參與遺產分配

 

我希望了解下列狀況:

1. 遺囑立定時間,父親已經無法自主行動,意識狀況時好時壞,這樣立定的遺囑是否有效?

2. 父親為佃農,在 "公地放領" 與 "耕者有其田" 實施時均未取得土地土地購置時間為 1986 年,這時購置與375減租 ( 佃農土地的千分之 375 ) 是否有關連?

3. 透過 "借名登記" 將農地以 "歸還" 之名,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是否合法?有法律效力?

4. 我還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感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10:20

如果未經法院監護宣告,只要立遺囑時有意識能力,就不會影響遺囑效力。關於已取得建地不再分配遺產部分,如果不符合歸扣的規定且不是向父親借貸金錢購買建地,則有可能侵害特留分。其他借名登記則因敘述不清,仍應詳閱遺囑確定遺囑效力及內容範圍後,才有助正確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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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借名登記之部分,應就實質證據加以調查之,釐清有無借名登記之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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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囑既有經法院公證,原則上應屬有效,只是遺囑內容借名登記之意義為何,可能是本件爭執的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3 21:10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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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代筆遺囑有一定的條件

這必須要看實際狀況

但倘若能舉證當時已無行為能力

當然這遺囑是無效

至於借名登記部分代表權利是歸於所有繼承

且說你不得參與繼承分配這樣的說法是無效的

因為你並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所以其實你還有很多權利可以主張

借名登記你沒蓋章他們也未必能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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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11 07:06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其兄林明峰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籍遷入此地.104年起兄之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大姐打架, 而其兄竟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 此舉真令人不寒而慄, 也深深危害到本人之人身安全及造成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其眷屬污賴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咒罵及叫囂, 此種行為經常上演, 我已不堪其擾,每天活在恐懼中,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此建物所有權為本人所有,且我在繳稅,但現在竟變成我無管制權,任他人隨意進出使用 其兄林明峰擅自主張隨意使用此建物,最近到處種植花草,破壞環境,造成其它租屋者之不便, 屢勸不聽, 並三不五時昂言恐嚇威脅要告我,已造成我身心受創, 我每天生活於不安及危險環境中,如此不定時炸彈不知何時會做出可怕之舉動,我怕我受到他的危害及攻擊,遭遇不測, 因此,我可以先向警察局備案嗎?。警察局備案程序如何?

你好:

若有使用借貸契約,要先終止使用借貸契約,若無,則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要求無權占有人遷離房屋,同時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是否構成竊佔罪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判斷。 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等行為,可以蒐證後提起刑事告訴,將來如不願意和解調解,起訴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並針對其行為加以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起訴訟時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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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1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並針對其行為加以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起訴訟時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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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t 105-06-09 15:43
請問14年前繼承人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各自辦理登記過戶,但其中如有繼承人涉及不真與偽造過戶,這樣當年遺產分割協議書會連帶失效嗎?協議書如果失效是否全部還原重新協議分割繼承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協議書若確實經由全體協議人同意簽署,則該協議書尚不會因此而失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10 00:41

協議書如果確實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簽名,則協議書效力並無瑕疵,不會事後失效。依您所述,如果是過戶時有人偽造簽名,那應該是過戶的行為無效,可提起塗銷過戶登記訴訟,但仍不會影響協議書的效力。

阿奇 105-06-09 13:11

請問,我父親於96年間與我母親離婚另娶一名越南籍為妻,我父親於105年5月25日死亡,名下原有一棟房子,我於105年6月間委託代書辦理繼承相關事宜,經代書調取建物謄本,才知該屋已於105年5月24日以夫妻贈與方式登記在該越南人名下(原因發生日期105年5月12日),但我父親於104年12月因肺癌住院,105年初因病嚴重插管,同年5月間醫生詢問是否拔管,父親幾乎處於昏迷中,不太可能於5月間表達贈與之意,請問我可以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主張二年內之贈與納入遺產的應繼總額來計算,來繼承該屋嗎?或者應該提贈與無效,請求回復原狀之訢?另遺產登記須在規定三個月內辦理登記,若提訴訟訴訟冗長勢必會超過三個月,屆時若勝訴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你好:

民法第1148條之1條規定是在處理被繼承人刻意減少財產導致債權人受損害之情形,並非針對你所述之情形而為規定。 若父親在該時間點陷入昏迷,不可能為意思表示,表示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係遭人偽造,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可針對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6-09 14:53

應該要主張被偽造的贈與契約移轉登記皆無效,應塗銷登記,在勝訴確定後,再辦理該動產繼承登記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贈與無效請求回復登記您父親名下,再主張遺產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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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偉 105-06-08 22:45

您們好,
我有一個關於遺囑的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就是我們家有四個小孩,我跟弟弟妹妹是爸爸親生的,而哥哥是爸爸領養的,最近爸爸過世,留下一份遺囑,裡面的大概內容是:

他的所有遺產,除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應保留特留分予法定繼承人 (有媽媽的名字,我的名字,弟弟的名字,妹妹的名字),其餘的皆捐給慈善機構。

按照上面所說的 媽媽會先拿走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下一半的一半再捐給慈善機構,剩下的四分之一才是我們幾個小孩加媽媽去分,現在我困惑的是由於上面沒有哥哥的名字但已經提到分給我們的是特留分,所以到底我們跟哥哥應該要怎麼分配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23:07

只要經過合法收養,養子與其他親生子女有相同的繼承權利,不會因遺囑未記載而受影響。如果養子也想爭取特留分遺產除一半捐贈外,其他遺產應由包含養子在內的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8

您好,

 

1、遺囑縱使剝奪哥哥之特留分繼承權,仍屬無效。

 

2、是本件情形,應係所有法定繼承人按特留分繼承父親之遺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0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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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t 105-06-08 14:06
請問何種情況下 遺產分割協議書會失效呢?有時效性嗎?14年前協議書即使各自過戶 如今如果遺產分割協議書失效是否復原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14:56

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簽署後成立,除非內容訂有失效條件或期限,否則並不會事後失效。另外若於簽署後十五年未依約定內容履行過戶,也會因時效消滅而可拒絕過戶。依您所述,分割協議書簽署後已經辦理過戶,應無法再反悔要求回復過戶前狀態。

105-06-07 15:21

您好!我爺爺於4月過世,因屬於意外離世,所以沒有交代遺言,財產目前大家決定先過戶給奶奶,但有個問題,我大姑姑很早意外過世,先前與前夫已離婚,姑姑有生4個孩子(已成年),想請問若要過戶遺產給奶奶或是以後繼承,那四位孩子有資格嗎,若是過戶的話,需要經過他們同意嗎?

感謝!

你好: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大姑姑之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若要處分遺產就要經過全體繼承協議分割遺產,若係動產,並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登記。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惟此時法院會依照應繼分進行分割。 故還是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包括大姑姑所生之四名子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大姑姑的子女會取得代位繼承的權利,所以本件爺爺的遺產如何處理,也需經大姑姑子女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16:56

爺爺的遺產應由奶奶及所有子女平均繼承,其中大姑那份由其四位子女代位繼承遺產分配都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處理,若無法全體同意,則需經法院分割遺產

105-06-07 17:51

謝謝您們!!!

但若四個孩子因為平時與我們來往不多,現前找不到人簽署過戶同意書,這樣該如何處理?

105-06-07 18:0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大姑姑之子女可依 ... (恕

 

但若四個孩子因為平時與我們來往不多,現前找不到人簽署過戶同意書,這樣該如何處理?

 

小閔 105-06-07 12:38
被法院指定為父親的遺產管理人,姑姑聲請法院寄出支付命令要我償還父親生前欠她的債務,該如何處理?可否聲請更換遺產管理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7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法提出異議,否則可能有怠行職務問題。

2、建議可以先提出異議之後,然後向法院辭任。

小威 105-06-07 12:34
律師您好,我跟我女朋友17歲在她家發生了關係而懷孕了! 我爸爸媽媽和她媽媽後來知道了! 我爸媽有去她們家談婚事但是女朋友的媽媽認為我們年紀太小不能結婚但是女朋友的媽媽要我當我兵後才能結婚而且在我當兵前小孩出生後不能跟我性也不能給我們顧我媽媽聽到後就有點生氣如果小孩出來真的要跟她們性不給我們顧就要上法院!因為我女朋友的媽媽經濟狀況不是很好而且離婚很多次就連女朋友的爸爸癌症過世後留下來的一百多萬遺產全部花光那些遺產本來要分給女朋友和女朋友的兩個姐姐! 我不想給她們顧是因為我女朋友的姐姐在16歲未婚生了小孩後來小孩也是給女朋友的媽媽顧結果我女朋友的姐姐又在18歲生了小孩誇張的是兩個小孩不同爸爸!兩個小孩也是給媽媽顧 後來我女朋友的媽媽貸款了一台一百多萬的車子她媽媽先在都跟我女朋友還有兩個姐姐每個月一個人要給一萬! 因為我女朋友要在生高三的時候休學了現在在工廠上班每個月才一、兩萬她們這樣負擔那麼大怎麼可能把我的小孩給她媽媽照顧! 而且每次去我女朋友家都會看到她媽媽酒醉在照顧女朋友姐姐的兩個小孩所以我在想我到底能不能把小孩監護權到我這邊! 至於我爸媽的經濟狀況良好我們家有地又有種菜種水果每年收入在三五萬上下所以有沒有這個機會很大!? 至於我 我在福特保養廠擔任引擎技師因為我快高中畢業了!畢業後就能進來福特工作薪水待遇都很好但是法官會看這一點嘛?《因為小孩今年六月要生了!生完後今年我媽也要請律師監護權的官司所以希望律師們可以給點我建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7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拒絕您認領子女,也不讓您扶養子女,則在法律上,您不是該子女的生父,根本無從爭取監護權

2、建議您應該先嘗試與對方簽立協議書,並且持續給予對方子女照料費用,並且委請律師協助。

您好:

雖然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因為您女友已經懷孕,對方家長無法撤銷婚姻,所以你們兩個自己去戶政登記結婚就可以,小孩自然會成為您的婚生子女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7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您女友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無須理會對方母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7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您女友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無須理會對方母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lice 105-06-06 23:19

家父於民國103年6月逝世,當年就到國稅局查過,我父親未留下任何財產,而債務部分,我們以為只有銀行寄來的卡債通知,也都在當下一併清還,所以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也沒做限定繼承

最近收到銀行來信通知我父親有貸款多期未清,需要與我們協商,而詳細貸款情況,銀行那端表示因個資法問題,除非我們填寫“親屬代償申請書”,無條件償還全部貸款,否則他不便告知我父親生前貸款的內容。

想請教的是,現在說是全面限定繼承,可是我們在父親過世後,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超過兩年,這樣子還能適用於限定繼承嗎?還能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嗎?

你好:

除非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向法院請求命繼承人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否則知悉得繼承之時起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但仍然可依民法第1162條之1,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若父親並未留下任何遺產,就毋庸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將來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清償債務時,可以主張父親並無遺產,法院會依法判決。
沈恆 (沈律師) 105-06-06 23:55

還是可以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因您已全額清償先前已知債務,若遺產總額小於繼承債務,顯然先前已超額清償,將導致後來的債務因而減少可受清償金額,此部分繼承人應負責賠償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5-06-07 01:05

您好,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1 號」審查意見:「觀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前之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呈報法院」,比照修正後之條文「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新法將「應」字刪除,可知繼承人並無義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此該 3個月之期間並不具強制之效力,應係訓示規定。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故現行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與舊法繼承人須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方生限定繼承之效果迥然不同;另除原有由繼承人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又增訂民法第 1156 條之 1  第 1、2 項依債權人之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二種發動方式,然該2 項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是主動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因逾 3 個月期間遭駁回之繼承人,與未於 3  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 3  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 3  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繼承人逾 3  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

因此,縱使您父親過世,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超過兩年,依據前述實務見解還是可以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但您在寫陳報遺產清冊的書狀時,最好將上開見解寫在書狀上一併提供法院參考)。

另外您也可以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81號裁定,該案件也是超過3個月才陳報遺產清冊的,法院最後是有准許的,一併提供您參考。

林淡 105-06-05 23:46

大伯遺產問題(領有殘障手冊生活無法自理沒結婚子女)爺爺當時有分土地給大伯,爺爺過世後遺產由四叔處理,爸爸及叔叔們印鑑就都交給四叔,處理完爺爺遺產後,四叔沒歸還印鑑,私自辦理了大伯遺產資料,當時其中一位叔叔因需要印鑑所以先行取回,大伯遺產資料就少了其中一位叔叔的印鑑,爺爺過世後一年大伯就失蹤了,隔年四叔也往生,10年後爸爸及叔叔們依法辦理大伯遺產,如今四嬸拿取大伯遺產資料告爸爸及叔叔們侵占他們的土地(四嬸及他3個子女),我想問說四嬸有權利分大伯的遺產嗎,我們可以反告四嬸偽造文書

沈恆 (沈律師) 105-06-06 00:09

大伯的父母如果都已先過世,則大伯的繼承人是全體兄弟姊妹,不包含兄弟姊妹的配偶及子女,因此,四叔的配偶及子女都不可能成為大伯的繼承人。因為繼承人的身分是無法偽造的,若認為他們有偽造文書,則需能提出其偽造的文件來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釐清目前遺產登記在誰名下,並追查移轉過程,才能把事件完善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按理來說是無權繼承

所以中間一定有些違法的事情發生

建議你要拿相關資料

如權狀、異動索引去研究

才能發現蛛絲馬跡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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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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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洪小姐 105-06-04 17:52

   請問兄承諾三人平分遺產又偷拿遺囑去辦過戶,所以房子只有兄、姊的名字,沒有弟的名字;但是因母親保險沒寫受益人,故三人為繼承人平分保險理賠金(現金部分兄沒法私下動手腳,所以弟有分到,一人約40萬)。弟發現沒名字後,兄又騙姊去銀行簽名二人以房抵押擔保貸款至兄的公司,後來也被發現。後協調賣房後所得價金扣除仲介費、代書費..買賣成本後,再均分。請問為確保權利,上法院爭取最基本的特留份。這40萬保險金是不是也會列入特留分的1/6計算。還是就以未分得的房子做1/6特留分的計算。另外請律師寫的代筆遺囑(有母親口述錄音)中有三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另二位是晚輩們都不認識的證人。這另二位證人若是收到法院傳票而沒上法院作證或上法院後,對遺囑內容不了解。或是兄、姊其中一人收到傳票而沒上法院(兄長期在大陸),就算遺囑為真且無遐疵,此遺囑是否就能不成立,弟是否能爭取到屬於自已的1/3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8:10

您好,

 

1、40萬保險金應列入特留分遺產之計算。

 

2、三位證人原則上都需要出庭作證,但法官仍會綜合一切情狀判斷遺囑是否有效且為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his 105-06-04 16:02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6:11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Chis 105-06-04 16: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6:14

您好,

 

1、遺囑中說明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並非遺產,則可據此為憑主張系爭土地不屬於遺產無須參與分配

 

2、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本件情形看來,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雖常年不負扶養義務構成重大虐待之情事,但須由祖父於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是借名登記,當然就不是你祖父所留下的遺產委任死亡時,借名委任登記契約就當然消滅,你二叔與你父親繼承人即可請求你祖父移轉登記回來,不該用所謂遺囑來處理,不過既然目前情況如此,可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來確立法律關係,既然不是遺產,也就無須去思考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會由祖父之繼承繼承,父親與二叔可以依遺囑之書面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祖父之繼承人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墊付之扶養費部分要看是否能夠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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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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