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目前由父親之繼承人(除母親以外)向母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將分配所得列為遺產,再由繼承人(包含母親)按應繼分分配遺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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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是非婚生子女,對方仍可請求強制認領後,向您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該名子女亦為您之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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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想問幾個小問題
因過世的人是父親,所以媽媽、還有兄弟姊妹共5人是同一順位繼承人,因為只有我有辦印鑑證明
問題一:請問是否像民事聲請狀、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上的簽名,簽我的名字就可以,還是所有人的都要 ? 是否要蓋章 ?
問題二: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是只要寫媽媽加 兄弟姊妹的名字就可以嗎? 還是一定要寫上爺爺、奶奶、叔叔、姑姑的資料呢? 兩張表有什麼不同嗎?
問題三:因為過世後父親有一台車子被過戶了,監理所的人說可以發一個證明給我們,證明車子過世後是非本人及非繼承人過戶的文件,這個文件我們在辦理限定繼承時會一併附上,是否需在哪張書狀上聲明這個部份呢 ? 因為我們認為打官司很花時間,詢問法扶的律師說可以用證明的方式證明不是我們擅自過戶,是有人侵害我們的繼承權的方式處理
補充問題四:遺產稅申報是否得等限定繼承完成登報後,才能去辦理呢?
再麻煩各位律師詳答,祝新年快樂,謝謝
老公爺爺於2/1過世,這兩天家族聊天談到繼承問題,由於奶奶於與公婆、叔叔、姑姑年紀皆偏大,且公公多年前有幫人借信用卡貸款,但實際借款人避不見面,銀行也多次來電、存證信函要求還款,因此提議直接由孫子輩繼承爺爺的田地、房屋。
目前問題是奶奶、公婆、叔叔、姑姑與姑姑子女要辦理拋棄繼承,除了叔叔設籍北部,其餘人皆設籍同一住址(有分戶)且姑姑住在附近,每天會回來探望奶奶,這樣有需要寄拋棄繼承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嗎?爺爺設籍臺南市,臺南地方法院會要求要每個拋棄繼承人都各送一份拋棄繼承申請書嗎?還是可以直接在同一份拋棄繼承的文件上簽名蓋印?或者僅公公辦理拋棄繼承,爺爺的遺產直接登記在老公、小叔與叔叔的兩個兒子名下,這樣也是可行的方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仍無法解決債務問題,目前您應先搞清楚,您欲處理甚麼問題,再考慮是否已拋棄繼承之方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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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哥因為出車禍導致死亡(業務致死),無老婆小孩,有關於財產的問題,因為我們家的關係是爸媽已經離婚原本在爸爸那的監護權已經轉到啊公這裡了,我爸那邊法院判決是有說停止親權了,我們從小到大就一直是給啊公啊嬤撫養長大,哥哥有保事故保險還有對方理賠的保險,(生前並無填寫受益人,已滿20歲成人了)正常的話遺產部分還是由爸媽對分,但是我的爸媽卻說領到的保險金要全部拿走..不留下來給啊公啊嬤或者給弟弟,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啊公啊嬤她們也可以領到一份,我哥哥死亡爸媽並無負責她們只為了財產回來,真的是很痛心...也很生氣,這是我哥哥留下來的一筆錢,撫養長大的人卻無法領到任何的錢,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們,而是讓啊公啊嬤領到這筆錢?我們家是中低收,也很需要一筆錢來把我的哥哥喪事辦的完整..
一、可以治療要儘量治療。
二、生前贈與的話你父親可以自由決定要贈與何人,這個部分當然是要對父親好一點。
三、遺囑不能侵害特留分,侵害特留分的部分無效,所以就算你父親遺囑寫著完全不給你遺產你還是可以爭取。
五、精神官能症而起訴請求家人扶養的案件,你可以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01號。
六、如果你要請求家人給付你扶養費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七、你目前要做的是先把病情控制好。有空的時候多讀一些書,如果你不喜歡讀書的話可以聽音樂或是跑馬拉松,多運動多喝水對你的病情應該多少會有一點幫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繼承是民法上的權利也是義務,享受權利就要負擔義務,這是對等的道理。所謂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發生效力(換句話說,一定要有某人去跟上帝喝咖啡,相對應的權利才會產生),對誰發生效力呢?對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權無法事先拋棄,因為權利尚未產生,何來拋棄的道理。
再來,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一定要按照順位,必須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了,才會下一順位,依序排下去,順位的編排跟親等有關,與有無成年無涉,因此只是被列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享有繼承權。
關於繼承的比例,一定要注意到被繼承人有無「配偶」存在(必須要有婚姻關係存在,小三、小四、小五都沒有這個權利),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所以很有可能的組合是:「配偶+第一順位」或「配偶+第二順位」或「配偶+第三順位」或「配偶+第四順位」,要看個案,如果還是不懂,建議請教專業律師,千萬不要聽信其他非律師的建議(曾有個案聽信代書辦理繼承手續,但數年後慘遭銀行追討,原因是程序沒有跑完,悲劇.......)
還有上述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想要繼承遺產,當然也要繼承債務,這是同時的。
倘若還是有問題,就請您來信s00725003@yahoo.com.tw,倘若您覺得回答滿意,也請您至http://mypaper.pchome.com.tw/s00725003點閱相關文章,增強對法律的概念。以上。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台東醫院前精神科主任陳明哲生前詐領健保費遭判刑,醫院被中央健保局裁罰千萬而向陳男索賠。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陳男應賠償新台幣1825萬元,由陳男妻兒繼承的遺產代賠定讞。
陳明哲從民國91年起,以造假看診會談紀錄、開立不實處方箋等手法,向中央健保局詐領健保費上千萬元。法院二審在民國101年依照詐欺取財罪判處他7年有期徒刑,隔年他過世。
台東醫院主張,陳男犯行導致醫院被健保局裁罰,於是轉而打官司向陳男家屬求償。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陳男不法詐領健保費,導致台東醫院被裁罰1825萬餘元。而陳男死後,其妻兒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判決他們應代替陳男賠償醫院損失,但他們只需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賠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200096-1.aspx
(一)民法第1148條定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同法第1174條復定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應該說明的是,現行民法已原則上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換言之,繼承人原則上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一身專屬以外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原則上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因此,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固然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償還全部之債務,但繼承人得拒絕以自己固有財產為清償,是以本件標題於解讀上恐生誤會,應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三)律師提醒,於現行法下雖原則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主義,但繼承人若為按照一定法定程序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仍有可能須負更其他責任,所以較合理的做法毋寧是詢問專業的律師,才能妥適保護好權利義務。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從小我跟祖母住在一起,並未跟父母同住,近期祖母不舒服,送醫院之後被告知時限不多了。目前在父母家安寧照護。
祖母名下有多筆財產,但之前因為父親的賭債問題而令父親不得繼承其財產,其後祖母同父親找代書到法院立遺囑(祖母不識字),內容大致為(兩房一土地孫女三人共有,遺囑執行人為父親)。「但最近找了別的代書卻說遺囑執行人是父親的話,他可以不去執行,而讓法院直接宣讀繼承人。因為我們是孫女既使提告上了法院贏得機率也不高。」法院公證父親可以不執行嗎?
最近這個代書勸祖母以贈與的方式把兩房一土地給我們三孫女,但是因為祖母在月初已經把存款總共200萬匯給我們三人了。所以贈與額度已經滿了。而我自己上網查遺產稅額度是1200萬。所以如果真相代書說得用贈與的方式,那等於兩房一土地得全額繳交贈與稅;若是以遺產的方式則還有額度能夠扣抵。但我又查到兩年內贈與的話併入遺產稅計算,那我現在要繳交的贈與稅可以全扣抵嗎?另外若備併入遺產計算,那父親不就可以控告我們三人是侵佔其財產嗎?
你好:
除非婚姻不符合結婚之要件或已經離婚,否則阿姨死亡時與姨丈人有婚姻關係存在,姨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屬於特別順序之繼承人,享有民法第1144條之應繼分。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要先證明姨丈對阿姨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阿姨表示其不得繼承(例如曾經主張要跟姨丈離婚等),才可能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之規定剝奪姨丈之繼承權。 依民法第1114條以下規定,旁系姻親除非屬於家屬,否則姨丈無法請求你母親等人扶養,姨丈只要繼承遺產就可以維持生活。你好:
我母親94年過世,當時我們子女未滿20歲,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
後來母親名下的房子被法拍後,還欠銀行120萬,
目前我們尚未收到房貸120萬的強制執行扣薪,
但有收到政府發出的<房屋稅2000元 強制執行單扣薪> 5年前收到的。
請問:
◎ 我們是否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1>可提出限定繼承?
◎ 以所得遺產完清債務即可?(不過我們沒有繼承任何遺產)
◎ 我知道這需要律師協助,請問接下來如果想對法院直接提出異議,
程序是如何?收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1>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對舅舅進行錄音蒐證,若其有拒絕分配之證據,可先委任律師具狀聲請假扣押,再提起民刑事訴訟加以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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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無須理會,目前若知對方有可能提告,應避免與對方聯絡,避免對方錄音蒐證,若與對方聯絡,亦必須錄音,且應避免積極回應任何問題,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委任律師針對對方起訴狀,撰擬答辯狀並出庭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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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他們現在多要一份的主張是不會成立的
所以不用擔心他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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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104年12月初過世,因為不清楚外面有沒有債務,我去稅捐處查我爸財產,僅有一塊無用的20來坪(道)路地(農村鄉下老家前方)還有一台早已不知去向的1989年老車..基本上根本沒有遺產!
父親有兄弟姊妹5人,我阿嬤,和我還有二個妹妹(其中一個妹妹離婚並有二個未成年小孩)喪禮後,叔伯姑姑還有我妹妹們要我去辦拋棄繼承(連同他們的拋棄繼承一起代辦)
問題1以我的情況是去辦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哪種比較好?拋棄繼承我可以幫所有順位繼承人代辦嗎?
問題2假如說去辦拋棄繼承,所有繼承順位1.2.3.4繼承順位人是否可同時一起辦拋棄繼承? 假如可同時一起辦,我是否還得寄拋棄繼承的存證信函給她們?
問題3妹妹離婚並有二個未成年小孩(小孩監護權歸男方),這二個未成年小孩是否也得辦理拋棄繼承?
問題4假如說我去辦理限定繼承,因為我不知道我父親在外頭是否有債務問題,我需要做準備哪些東西來完成這限定繼承?
問題5我爸財產名下那台1989年不知去向的老車我該如何處理報廢掉比較好?該在哪時後才可辦理報廢?
問題6假如說我已辦妥了限定繼承後,如不幸有債務人上門來要債,我該如何處理我父親留下的債務?那塊農村的(道)路地並不值錢,那台1989年不知去向的老車我更想報廢處理掉,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父親留下有可能的債務?
我被這個繼承問題繞得頭暈,請有經驗的律師朋友能否幫我一下,謝謝!!!
您好:
繼承在我國已經改採所謂的「限定繼承有限責任」,換句話說很難會出現「父債子還」、「妻債夫還」的人倫悲劇。但想要獲得法律的保障,前提要件還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遊戲規則走。簡單來說,覺得債務大於遺產,直接走拋棄繼承,在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程序跑完法院會有一張拋棄繼承核備的公文,一定要拿到才算走完程序);倘若遺產大於債務,當然要走限定繼承,一樣是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繼承人的順位規定在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只要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管你是內孫、外孫、曾孫、玄孫,有結婚、沒結婚,只要在戶籍是被繼承人的卑親屬都包含在內,這跟監護權沒有關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要混淆,繼承歸繼承,監護歸監護,難道說妹妹的小孩歸男方,就不算是爸爸的孫子女了嗎?(當然不是)
以您的個案,倘若不想面對以後可能會有債權人跑出來,不想面對可能會產生的訴訟流程,建議拋棄繼承吧!這樣才會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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