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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 105-03-28 02:16
因為我還是學生很多不清楚的部分想詢問一下,我爸爸這個月剛走,目前知道有600多萬負債,為了不拖累其他親戚,我應該會辦理限定繼承,爸爸因信用破產有使用我的帳戶存錢(之前完全不知那是我的帳戶,直到爸爸最後躺在病床上才說,後來我回想起來爸爸曾經在我國中時帶我去開戶過)每個月他的郵局帳戶也有正常被扣薪水三分之一,但是前陣子生病住院我帳戶內花到最後只剩10萬,爸爸使用我帳戶等於把錢匯到我名下吧 Q1.這樣算是贈與行為嗎? Q2.從繼承開始前兩年贈與都算遺產的話,是不是要把過去兩年內爸爸有匯進我帳戶的金額都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Q3.之後還要自己生出同樣的金額給債權分配嗎? Q4.聽說呈報法院遺產清冊項目還包括“存款”,可是我不知道爸爸還有哪些銀行的存款,也去過國稅局查過財產清冊什麼都沒有,但上面並未註明”存款“項目,請問關於這部分不清楚的話要如何結清與呈報呢? Q5.之前辦喪事有把爸爸郵局內37000多領出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變成侵占遺產而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呢? Q6.爸爸死亡前幾個月有帶我去質借處把質借物改成我名字,質借物就是典當物嗎,那這個算是遺產嗎,需要呈報嗎,會不會變成脫產行為呢?而且那物品是一條項鍊,是已離婚媽媽的,現在媽媽也想拿回去,我可以直接將名字轉給媽媽嗎? 不好意思一次問這麼多,因為真的不懂法律感到很不安,而且爸爸什麼都沒交代,覺得不知所措......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30

帳戶如果都是父親在使用,應該只能算是父親借用您名義的存款,並不是贈與,存款的實質所有人仍是父親,質借物則可認定為贈與,但因未超過二年,仍應算是父親遺產,存款及質借物均應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父親所有的存款及其他動產動產都應列入遺產清冊,列冊要以父親死亡時的存款餘額記載,其他存款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追查。

阿玲 105-03-26 20:10

舅舅娶了一個女生,女生有著一個兒子,但跟舅舅沒有血緣關係,那兒子可以繼承舅舅的遺產嗎?
女生若成為配偶後是不是可以分得舅舅的遺產 ?

法律針對結婚前和結婚後的財產分開嗎,還是只要成為配偶就都可以繼承?

你好:

除非舅舅收養配偶之子女,否則該名子女與舅舅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該子女並非舅舅之繼承人。 婚後增加之財產舅舅配偶在舅舅死亡後可以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差額之一半;剩餘之婚後財產及婚前財產均會變成遺產,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依應繼分繼承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21:05

子女如果與舅舅沒血緣關係,原則上不是舅舅的繼承人,但若被推定為舅舅的婚生子女,在婚生推定被法院正式否認以前,該子女法律上仍有繼承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繼承是兩回事,配偶是舅舅的當然繼承人,配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此分配不包括婚前財產分配後的餘額才是舅舅的遺產,配偶可以繼承人的身分再分配

阿玲 105-03-26 21:23

如果舅舅在遺囑中說明要把婚前的動產財產給姪子(舅舅弟弟的兒子)的話,舅舅的配偶可以以繼承人的身分在去分配嗎?

怎樣會被推定為舅舅的婚生子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有認養,否則該女之子無法繼承,而以遺囑分配遺產,仍有特留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舅舅為收養配偶之小孩,該名小孩對舅舅無繼承權,僅有配偶享有繼承權;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涉及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與遺產無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涉及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與遺產無涉,舅舅死亡後之財產,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後,為遺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net 105-03-25 23:22
想請問律師大人,我表姊現年50歲,旅局國外20年,她的母親在她ㄧ歲時就因病過世,,已過世50年了。上個月我外公往生,外公留下遺產包括ㄧ筆現金與ㄧ棟房屋,外公有四名子女(其中一位就是表姊過世50年的母親),想請問外公的遺產除了另外三位可以繼承之外,表姊也可以繼承其四分之一份的遺產(包括現金與動產)嗎?

您好:

可主張代位繼承繼承四分之一之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07:27

外公的遺產由其全部子女繼承,其中先過世的女兒部分由表姊代位繼承,表姊可分得1/4。

105-03-25 16:14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 居住台中及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 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 其兄弟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並私自開啟本人信函,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 籍遷入此地及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姐打架, 而其兄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造成本人全家人身安全及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眷屬無癩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嚷嚷及叫囂。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 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於民國104年6月郵寄存證信函,控告我一再恐嚇兄,強逼其等遷出, 所述內容與事實全然不符。 提問點: 1.目前房屋所有權是我本人,可否拒絕他人進入或無償使用。有什麼方法叫其兄搬離。

你好:

若有消費貸款係存在,可先發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用物;若係同意擅自占有,屬無權占有,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返還房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噪音問題可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音音 105-03-24 10:21

請問:

若無辦理繼承登記可直接向法阮提出訴訟辦理遺產分割嗎?

配偶享有一半遺產權利,還需要子女同意才可以嗎?還是就可直接享有?

如果子女不同意,是否一定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才可享有一半權利?

遣產分割是只能依繼承人應分得部份分割登記

若是子女協議要將遺產讓渡給其他子女自己不分得可以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24 11:30

配偶並不是先分得遺產一半,配偶依法是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詳細算法可參考民法第1030-1條,配偶需自己提出主張此請求權。不論如何分割動產還是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分割時能協議就依協議方式分割,無法協議就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法院會依應繼分比例公平分割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4 11: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亦無不可。

2. 配偶對於遺產分配,並不是一半,在有子女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是與子女平均繼承,但依民法第1030-1規定,配偶是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剩餘的數額再作為所有人繼承的標的。

3.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直接於訴訟中請求為繼承登記

剩餘財產不是指遺產的一半

而是婚後財產的差額的一半

所以這要算過才知道

而且必須要提出訴訟主張

才能夠取得

遺產分割訴訟如無提到這一部份

法院是不會處理的

而且你要死亡兩年內提出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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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音 105-03-23 10:51

請問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會如何分配

若要辦理?棄繼承需要多久內為之?若是超過法定期限是否仍可以辦理?棄繼承

若無辦理?棄繼承,也未於期限內辦理繼承,政府會強制子女分別繼承嗎?

若是讓子女強制繼承請問遺產稅是否也是分別依個自繼承繳納所屬稅賦?

若是無?棄繼承,辦理繼承可針對個人繼承的部份先行辦理嗎?

還是辦理繼承要全部繼承人都要一併辦理繼承

你好: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4條規定,甲的繼承人為甲之配偶、A之二位子女、BCDE,其中甲之配偶、BCDE應繼分各六分之一,A之二位子女代位繼承A之應繼分,每人各十二分之一。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辦理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就無法辦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4956249 不會,但6個月內未申報遺產稅除補稅外會處罰鍰,6個月內就動產部分未辦理繼承登記會處罰鍰。 繼承遺產包含債權債務,會變成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固然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繼分之遺產稅,但對於其他繼承人應繳納之遺產稅稅捐債務,仍須連帶負責。 任一繼承人都可以辦理繼承登記,準備好文件辦理即可,但會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1:19

您好,

 

1、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一半財產,剩餘的由配偶、BCDE各取得1/6,A之兩子女各取得1/12。

 

2、拋棄繼承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未辦理拋棄繼承即成為法定繼承人,負有相關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

 

3、繼承必須一併辦理後再主張遺產分割,無法就自己之遺產持分單獨辦理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11:54

配偶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剩餘的才是遺產,由配偶及BCDE各分1/6,A的二名子女各分1/12。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逾期即無法再辦理。繼承應先申報遺產稅,辦理動產繼承登記,這些都可由單一繼承人辦理,以免逾期被處罰鍰。但之後的遺產分割需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才能辦理,若無法協議,則需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音音 105-03-23 16:2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文中回覆有提到遺產分割?這個部份可否加以再告知...謝謝!

音音 105-03-23 16:32
回覆 音音 的發言內容:

甲為往生者,配偶仍在世,二人育有子女ABCDE五人,但子女A比父親甲更早往生且A育有二子女,分其遺留的財產-土地(土地為甲繼承父親的遺產,不是跟配偶婚後共同打拚)會如何分配

請問:配偶是需提出請求權才可以分得一半?

Eunice 105-03-21 21:58

您好,

房屋設定抵押,但債主已去世,故以匯款方式還款給債主其中之子女,後因債主子女間有遺產糾紛而無法順利塗銷。(子女間有一人不願提供塗銷所需資料)

請問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塗銷嗎? 若不能塗銷房屋之後是否就無法買賣? <重點是...錢已還但對方卻無法辦理塗銷,我方可進行何種對策?>

以上 感謝耐心回覆,謝謝!

您好:

可提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你好:

若無法取得辦理塗銷抵押權之文件,就只能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塗銷抵押權登記。 房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塗銷還使可以買賣,但價格可能會賣不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清償債務,則可以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但若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應注意法規之限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mmy 105-03-18 00:10

我爺爺去年底過世,他結過2次婚,共有3男2女。我爸爸是第一任老婆所生(長子),他已於3年前過世,其他的叔叔和姑姑都是第二老婆所生。
現在爺爺遺產存款部份有數百萬。叔叔、姑姑們想要以最小姑姑為名,成立一個帳戶,將所有現金部份存入,理由是:祖屋明年要進行修繕和爺
爺後續的花費,例如:墓地整理維護、10年後的撿骨、入塔等等,長輩們說怕到時錢不好收,而且一直以來都是小姑姑在照顧爺爺。因爸爸過世
,由我繼承,請問:
1. 若是以小姑姑成立帳戶,萬一將來有事發生,我應該沒有繼承權對嗎?
2. 目前長輩要成立帳戶管理存款,我有權力要求遺產將我的部份分配嗎?至於後續爺爺的花費和祖屋修繕費用是屬於我應進的義務對嗎?能成為他們不分配遺產的理由嗎?

3. 現在叔叔是說存款總數他也不是很清楚,他要我先配合辦理銀行的存款繼承後,再來討論分配方式,這安全嗎?有沒有其他安全的辦法?

謝謝!

你好:

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繼承爺爺之遺產,應繼分就是你父親若在世時原本可以繼承之部分。若是為整修祖厝或爺爺後續花費,整修祖厝部分若非簡易修繕或保存行為屬於共有物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方式決定,費用共有人應有部分分擔,墓地整理維護、10年後的撿骨、入塔亦同。 繼承人可協議分割遺產,為若未立書面,將來姑姑等親屬不承認有此關係,要主張權利舉證上會有困難,再者,若金額比實際需求龐大,可要求存入部分金額即可,其餘金額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分割遺產,只要你未同意現金部分不予分割,就可以要求分割遺產,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爺爺後續花費及祖厝修繕,若你是共有人則依民法第820條、第822條規定辦理,採多數決方式決定,費用共有人應有部分分擔。 只要確認帳戶內之金額,可協同辦理帳戶之繼承銀行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才能夠提領,若不放心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01:12

您如果不同意其他人的處理方式,就不要勉強,依法您有代位繼承權,可主張分得您該有的應繼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分配,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會依法律規定公平處理,除了可分的存款等財產外,祖厝可維持共有,將來修繕費再由全體共有人依比例分擔。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8 14:00

您好:

1、既然那筆錢是您爺爺留下來的遺產,不管是以誰的名義成立帳戶,您應該都有繼承權,因那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惟需注意的是,如事隔多年,您很難證明這筆錢是爺爺的遺產所留下的,事後如空口無憑,您即使訴請裁判分割,亦很難舉證。因此建議如家族有這樣的協議,應該以書面留下證據,或是錄音保存,避免日後徒生糾紛

2、您基於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的立場,根據民法第823條,您可隨時請求分割,即立即分配您所能獲得的遺產。至於爺爺後續的花費,如能認定為喪葬費用,確實是需要先以那筆遺產處理,再於扣除喪葬費用分配。至於其他的使用,屬共有物處分管理的部分,依現行民法規定,需過半數以上之全體共有人(即法定繼承人)及過半數以上應有部分同意,即可處分之,但管理處分歸管理處分,您仍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這是不衝突的。

3、基本上遺產繼承只要有一個繼承人去辦限定繼承,便可將遺產繼承下來,並不需全部繼承人都辦理,只是如果需要辦理動產動產登記過戶,確實需要其他繼承人的配合。至於安全與否仍需看您對其他繼承人的信任程度如何,如真的不信任,仍建議白紙黑字寫清楚,並請現有遺產管理者將遺產數額公布給全體繼承人知道,始較能保障權利,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小吳 105-03-17 19:28

我爺爺今年剛過世,他在生前(約莫三十年前)和他的妻子離婚

但那位並不是我父親的親生媽媽,是爺爺後來再娶的,生有一個兒子,

在三十年前女方簽署離婚證書,女方在上面寫說彼此雙方以後無任何往來。

因此,那位兒子從來沒扶養過我的爺爺。

想請問,那他還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嗎?

如果可以的話,想請問,

因為爺爺名下有一間房子,我們現在居住在這房子

有向銀行貸款(爺爺是保人),如果他能繼承的話,他能繼承這間房子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7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與您的祖父有血緣關係,且沒有喪失繼承權,那該「兒子」就可以就遺產繼承

2、至於繼承範圍、方式等,必須釐清有多少遺產、有多少繼承人,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3、程序上,倘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只能透過訴訟分割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21:06

您好,

 

1、離婚並不影響子女繼承權利,是以這名爺爺另娶所生之兒子如無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事由,則其仍可繼承爺爺財產

 

2、他能和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這棟房子繼承人包含爺爺之配偶及所有子女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18 01:02

只要這個兒子是在爺爺第二次婚姻存續中所生,這兒子就會有繼承權,爺爺所有的遺產包括房屋都會因繼承而成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財產,可協議或以訴訟方式分割遺產

娜霓雅 105-03-17 12:33

您好,想請問家人有負債(信貸)兩百多萬,且都沒有在還給銀行,11年前父親過世後,留有一棟房子貸款中,姐妹協議辦理財產分割後無條件將分割財產全留給母親繼承,有立依據,近日收到銀行發的法務執行通知函,聲請強制執行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請問 ,11年前簽的財產分割協議書,銀行還有權力請求法院撤銷嗎?拜託,請幫忙解答,因銀行說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去電還款事宜,但我們收到都已經超過三日了,不知道該怎麼辦~謝謝解答

你好:

是否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行為,實務有不同見解,要看承審法官所採之法律見解而定。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7552039 為若是11年前就分割登記完成,可依民法第245條規定,主張已超過10年之除斥期間,不得撤銷
沈恆 (沈律師) 105-03-17 13:10

可以主張遺產協議分割不可行使撤銷權,如果移轉登記已超過十年,也可主張撤銷權已消滅。

小傑 105-03-15 23:05

1.因為已經過了限定繼承的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的時間3個月,請問可以再補申報嗎,再請問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才可以去辦理遺產清冊呢?

2.請問如果要辦理土地繼承,但是其他的繼承人不願意簽字,無法順利繼承土地財產,我是否會因為這樣,而被地政事務所罰緩呢?

3.請問遺產稅申報,如果財產總額低於免稅額,而且沒有申報,是否會被罰錢呢?

 

謝謝各位律師 願意花時間來回答  

謝謝 感謝


你好:

除非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要求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否則在知悉得繼承時起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再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需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將遺產動產部分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需要全部繼承人都同意。若動產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依土地法第73條以下規定處理,可處罰鍰、列管、公開標售、轉戶儲存及歸屬國庫等等。 可參考遺產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
105-03-15 15:19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 居住台中及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 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                   其兄弟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並私自開啟本人信函,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 籍遷入此地及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姐打架, 而其兄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造成本人全家人身安全及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眷屬無癩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嚷嚷及叫囂。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 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於民國104年6月郵寄存證信函,控告我一再恐嚇兄,強逼其等遷出, 所述內容與事實全然不符。                                 提問點:                 1.目前房屋所有權是我本人,可否拒絕他人進入或無償使用。有什麼方法叫其兄搬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5 16:36

如果已協議登記您為所有權人,且沒有答應讓其他人使用房屋,則您可主張排除侵害,拒絕讓他人占用該動產,若仍不願搬離,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您好:

因對方已有搬置物品進入,建議提起遷讓房屋訴訟,避免後續爭執。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目前只有訴訟要求他離開這一種方法

否則你寄什麼函也都不會有效果的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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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是否已移轉登記到您名下,才能確定您是否可以提起何種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許 105-03-13 14:59

你好:

父親留下的遺產

被前妻侵佔

應該要怎麼做

謝謝

你好:

依你目前的敘述侵占情形仍然不明,如何侵占?何時侵占?為何會被前妻侵占?是否有契約關係存在,均不明。 若遺產侵占,若尚未辦理遺產分割繼承人可依民法第828條規定準用民法第821條規定,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返還被侵占財產,或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規定主張權利。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竊佔罪或侵占罪,但目前資訊不明,無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16:52

父親的遺產應歸繼承人所有,如果您沒拋棄繼承,則被侵占的其實是您的財產,可正式提出返還的請求,沒效果就可提告刑事侵占罪的告訴,但若侵占時仍是夫妻關係,需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提告才合法。民事則可提出返還所有物的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3 22:39

您好,您可能需要詳述一下對方如何侵占,才有辦法知道後續之方向。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3 23:20

您好,若之前有使用借貸合意,需先終止後要求對方離開。

105-03-13 03:48

我有一姑姑  丈夫(姑丈)已亡  其兒子亦亡  僅剩媳婦及兩孫女

目前姑姑亡  其遺產僅於些許銀行現金如何處理?

其媳婦及其孫女皆無照顧及撫養我姑姑置之不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3 07:32

有孫女的話則由孫女繼承遺產,至有無扶養的情形,除非符合對姑姑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你姑姑表示孫女不得繼承,否則仍有繼承權。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08:58

若無其他子女遺產會全部由孫女繼承銀行存款也只有繼承人才能領取,其他人不需處理,沒獲授權也無法代為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3 18:36

您好,

 

1、媳婦並沒有繼承權,如沒有遺囑,則遺產將由孫女繼承

 

2、如姑姑生前有表示因孫女都不聞不問,所以不讓他們繼承財產等語,則孫女會喪失繼承權,但因姑姑沒有其他繼承人,所以本案也沒有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確認訴訟確認孫女之繼承權不存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莉 105-03-12 15:36

你好,我想請問:公公過世的遺產,包括房子.土地,都未辦繼承,當時有

六位繼承人,如今婆婆及老公都走了,我可否代替老公辦理繼承,但有些

問題喬不攏,我想先辦共同繼承,可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不管有無要分割,均需先辦理繼承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3-12 16:48

小莉妳好,針對妳的問題:

ㄧ、可先由繼承人之ㄧ辦理繼承登記,但要先代墊稅金,之後再向其他繼承人請求。

二、之後分割遺產的問題可再協議或交由法院裁判之。因為妳沒有敘述婆婆和先生去世的順序,不同順序會有差別,歡迎妳來電或來所諮詢。

                                                                    王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5-03-12 20:32

公公過世,先生是繼承人之一,先生過世,您可繼承先生自公公繼承遺產,因此,您可單獨去辦理繼承登記。另外,婆婆過世也會有繼承問題,同一標的物的多次繼承關係,會越來越複雜,應盡快依次釐清分割清楚。

ava 105-03-11 11:03

我限定繼承母親之土地財產,此土地銀行設定貸款,但銀行沒來申請償還,這債務是否僅限於當時繼承財產去償還呢?若是銀行一直不來申請償還,而等我過世,我兒女繼承我的遺產,那我母親銀行債務是否會延續給兒女?是否有規定債權人在多久期間內要申請償還?感謝你們幫忙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14:24

您好!

您對限定繼承的觀念可能有所誤解。繼承關係是連同財產及負債都概括繼承,不能只繼承土地銀行債務實際上也因繼承已成為繼承人的債務,若一直未償還,繼承人將來死亡時,該銀行債務還是需由將來的繼承人概括承受。銀行債務到期日起,在15年時效期間內都可請求還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cup 105-03-11 00:26

如題,

父親過世時、將一棟房子變賣後所得遺產均分給大房、大房女兒及小三女兒,

三年後大房也過世,小三女是否有權要求大房女均分大房所剩遺產

初看無法。

但細節藏在當初父親處理情形及戶籍謄本上的登載。

父親發生婚外情生子,因生母非生父之配偶,故婚外情所生子女,仍係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參照),除非該子女經生父自幼撫育或認領,依民法第1065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或嗣後生父與生母結婚,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而發生法定親子關係,得繼承生父之遺產外,否則不得繼承生父遺產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怡 105-03-10 17:06

您好:

上個月我被檢察官侵占明義起訴我侵占親屬給我的錢,可是那明明是我親屬去逝前親口答應且給我的,我親屬去逝後卻接到檢察官認為我侵占起訴書,我非常苦惱,錢也已經當生活費花用了,有以下問題不能理解:

1.那是我親屬給我的錢,給我後我也沒收到要我還錢的消息,等親屬去逝後快一年多才收到起訴書,這樣可以起訴嗎?我甚麼都沒做就變成侵占財產了?

2.那些錢就算屬於我親屬的遺產檢察官是會主動介入一般民事的家族糾紛嗎?還是有相關律師檢察官就一定會起訴?

3.我沒有多餘的錢和時間去請律師幫我處理這些事,而且給我錢的當事人也已經去逝無法證實所有的證據檢察官起訴書裡把我寫得如此邪惡不堪,我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答,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2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以和解的方式處理。

2、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建議您還是應該正式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否則被判刑之後,屆時要救濟更困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被起訴,建議應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並撰擬書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彭彭 105-03-09 18:11

您好,因為阿嬤過世要把國有財產地還有一些土地劃分,我想詢問一下就是我阿嬤有生4個小孩,1個我爸爸1個我阿伯1個我姑姑最後一個是我小叔,小叔跟阿伯都過世了,小叔只有1個兒子所以會是她繼承他爸的部分,那麼阿伯有1兒1女,我的問題點就是阿伯這個部份了,阿伯的1兒1女士會跟我爸爸,姑姑,小叔的兒子共同分遺產(5等分)還是4等分阿伯的兒子跟女兒加起來會是1等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9 18:51

阿伯的1兒1女一起去繼承阿伯的那1/4,換言之,就是各1/8。

沈恆 (沈律師) 105-03-09 23:41

一共只要分成四等分,阿伯那1/4份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兩人各1/8。

wupe 105-03-09 17:00

甲(妻子已過世,有一兒一女)生前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1500萬遺產中1000萬給兒子500萬捐給某社團,請教甲過世後分配遺產時:

(1)    女兒可爭取1000萬之特留分(1/4)

(2)    女兒可爭取500萬之特留分(1/4)

(3)    女兒可爭取全部1500萬之特留分(1/4)

(4)    女兒完全不可爭取

煩請解惑,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9 17:19

特留分要先受保障,應該是1500x1/2x1/2=375,換句話說,女兒最少可拿375萬,這是受保障的。

Maki 105-03-09 15:15

最近舅舅過世了,媽媽要我幫忙辦拋棄繼承(阿嬤(舅舅的生母)與我們同住)

但是上網查了一下資料發現現在已經改成全面限定繼承,既然如此那還有需要再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嗎?

因為舅舅有負債,但沒有申請過遺產清冊並不清楚他的負債是否多餘遺產

在此情況下是否直接讓阿嬤申請限定繼承就好呢?

另外想再請問一下如果直接申請拋棄繼承的話那會影響死者生前保險理賠嗎?

因為舅舅20年前左右有保過險,但不知道如果拋棄繼承是不是連保險理賠之類的也是一起拋棄掉

謝謝。

你好:

雖然改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考量民法第1162條之1以下之清算義務繁瑣,還是有陳報遺產清冊之實益,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拋棄繼承後就不是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通常鉅額負債會建議辦理拋棄繼承,若有相當資產只是不知道有何負債,會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保險給付要看情況而定,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人壽保險若有指定受益人(包括填載法定繼承人也算),保險給付就不會變成遺產,受益人當然可以領取。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沈恆 (沈律師) 105-03-09 15:34

可整理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若想拋棄繼承,記得後順位也要處理。死亡保險如果有指定受益人,則由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會變成遺產,需納入遺產清冊,用來清償債務,再由繼承分配,已拋棄的繼承人沒權利領取保險金。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3-09 15:35

Maki你好,針對你的問題:

一、繼承人可至國稅局請領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可以看到動產、車輛等資料,另可向銀行公會查詢往來銀行之存款、貸款等,另外也可調閱聯徵資料,但以上皆無法顯示民間債務。以上綜合判斷後,若債務大於遺產,建議還是辦理拋棄繼承較好,反之可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二、一般保險若有指定受益人,直接由受益人領取,不算入遺產,所以拋棄繼承也不影響領取權利。

                                                                        王律師

dison 105-03-09 08:21

有甲乙丙丁四人,案件情景如下:
判決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甲(丙之債權人) (勝訴)


被告:乙(目前房屋登記所有人) (敗訴)   

丙(債務人,原來房屋登記所有人) (敗訴)


假設丙之債權人有多人,其中有位債權人丁先生在網路上看到這份判決書,請問丁先生可免經訴訟,直接向法院聲請要求地政事務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嗎?

若此時尚未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乙仍為目前房屋登記所有人,丙卻突然死亡,此時丙之債權人可稱此系爭房屋為丙之遺產,要求拍賣嗎?

作業自己寫。

EA 105-03-08 11:32

各位律師大大們好

我先生去年過世留下婚前即有,目前居住的房屋一棟,今年因繳不出房貸而房屋即將被銀行拍賣,此時婆婆卻準備對我提出繼承房屋為公婆借位登記在先生名下的房屋,請求我返回自先生繼承房屋。 我查詢地政登記事項,原房屋登記在我大伯名下,兩年後以買賣方式轉移至我先生名下,幾年後我與先生結婚時先生以此房屋共申請過兩次貸款,也都由夫妻兩人共同償付貸款及其他相關房稅保險費用

1.公公於四年前過世、先生也在去年過世,婆婆現在提出這個請求,我該怎麼辦?

2.另公公過世時,先生應繼承1/4財產卻未繼承,全數由婆婆繼承,不知當時他們到底是怎麼商議的,我和兩名幼子可否對公公遺產進行什麼主張呢?

感謝各位的幫忙!

你好: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要旨:「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借名登記關係要符合上開定義才會構成,若房地實際上由先生及你(繼承後)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就不符合借名登記契約之定義,若婆婆無法舉證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婆婆就會敗訴。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60996378 公公去世後,若繼承人(包括婆婆、妳先生)間依據遺產分割協議分隔遺產,妳先生同意由婆婆繼承全部財產並無任何問題,除非婆婆未經妳先生授權偽造文書辦理登記,才會有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問題。 具體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8 11:51

您好,

 

1、可主張由婆婆負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詳細情形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您的權益。

 

2、當時如先生同意由婆婆繼承遺產,則您與子女就無法再主張相關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8 11:55

1. 婆婆要提借名登記,則婆婆應該要就借名的事實舉證。

2. 公公的遺產,如果不是生前就分配好的,而是遺產的話,除非您先生自願拋棄繼承,您先生應受到特留分保障。這部份可能還要在釐清當初繼承過戶等的經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8 1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婆婆之請求,可置之不理,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請求對方盡其舉證之責;針對公公之遺產,若先生未拋棄繼承,可委任律師對婆婆提起訴訟請求分配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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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良 105-03-06 19:0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有個很複雜的遺產問題要處理。事情是這樣的...

我爸爸前沒多久去世了,他生平前後取了5個老婆,第一任老婆在孩子出生前就離開我爸,隔了三年才辦理離婚。我媽是第二任老婆,生了三個小孩,第三任老婆是大陸籍,沒小孩離婚。第四任老婆也是大陸籍,不過癌症去世了,沒小孩。第五任老婆是大陸籍去年104年7月22日來台灣登記結婚。我爸今年105年2月22日去世。

我爸沒遺囑土地房子現金都沒分配

請問我爸現任大陸籍老婆,一直要求2百萬現金,動產土地他都要,那我要怎麼處理。

第一任老婆的小孩他如果有繼承權,我要怎麼找他?

我爬文有看到直接走法院,請法官分配,這個方法會比較好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19:40

歷任婚姻所生的小孩及現任配偶是繼承人,如果沒有經過所有繼承人的同意簽名,不能擅自分配遺產,應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解決。

你好: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2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3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無遺產分割協議,無法擅自處分遺產,父親現任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辦理,若無法聯絡到全體繼承人,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訴請分割遺產,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6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權人可先辦理繼承,就所有遺產公同共有,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其餘人之請求,可完全無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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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任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因為結婚時間短暫,所以應沒有什麼可以主張,接下來即可繼承之問題,該配偶的繼承分應與您們子女依比例平均分配,若無法聯絡到人,則只能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7 11:07

您好:

其實本案並不如您想像中複雜,首先,目前的法定繼承人就是您父親的現任配偶,及其他您父親所生之子女。但被繼承人一死亡繼承即開始,且系爭遺產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在尚未分割之前,除非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並沒有處分之權限,故您無須理會您父親現任配偶之要求。您可直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在分割訴訟中再去計算數額,如第一任老婆之小孩並不清楚其住居地,可請求法院函查。
另如上之徐律師所述,因大陸地區人士繼承台灣地區之遺產有200萬之數額限制,且是動產動產一併計算,故可在分割訴訟中主張現任配偶頂多就是200萬之價額。
建議您可委任律師處理此事,有詳細問題亦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本所詢問。 

馬克 105-03-06 14:11
你好: 我限定繼承了一棵房子,申報的遺產總額是130萬(即公告現值)。在債權催告期間,得知了繼承債務共有121萬,目前巳清償了61萬。由於繼承房子條件不太好,雖掛出140萬萬售價仍無法賣出(考慮還要扣除一些代書過戶等相關成本,實拿可能只有130萬左右)。由於迄今尚有一半債務清償,也巳到陳報法院債務清償情形時限,且亦無餘力再拿出現金清償。想請問,如果房子將來被強制執行拍賣,拍賣後金額反而比當初繼承遺產申報價值還低,例如是100萬,那麼,剩餘可分配財產是否為40萬(即扣除之前巳清償的60萬)?那些剩餘債權債權可否主張從我個人固有的財產求償不足的20萬部分?或是,法院會以當初申報的遺產總值130萬來裁定債務應負擔的範圍,不管繼承房子被拍賣後或轉賣後的價值所得認定? 因為房子一直賣不出去,一直再考慮是否要去借款債務先還再慢慢等房子賣出,又怕房子實際價值可能根本低於債務總額,若全還清了,那當初聲請限定繼承就沒意義了。 所以想請各位熱心的大律師指點迷津。感恩!

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17:09

您好,

 

若當時錯估房屋價值,您實際繼承遺產並沒有超過負債,可向法院請求確認超出房屋價值之債務不存在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1:48

您負責的範圍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應謹慎處理,以免喪失有限責任的利益,且如果不只有一位債權人,就不應該先償還部分債務

Jack藍 105-03-04 11:11
事情是這樣的,1年多前,我繼父因老人痴呆症到了末期,已經完全失智,但他名下仍有財產分配,因為繼父並非親生,只是名義上的身份,所以財產無法繼承予我及姊姊和弟弟,只能轉移給媽媽的名下,當時找來了代書幫忙,代書建議要找媽媽代簽父親的名字,媽媽推託不肯簽,於是叫弟弟簽,又因為對法律的不熟悉就幫忙簽了,事後媽媽將一部分財產送贈予我,當時姐姐不在台灣,事後為了此事多次爭吵,認為分產不公,日前媽媽相繼過世了,餘下部分遺產,姊姊為搶奪財產,提出當年的偽造文書一事要脅我們,如果不將財產給她就要去法院提告,請問此事會對弟弟造成什麼樣的刑罰?因為弟弟並非自願,是不得已的情況下做出的偽造文書,且事後對弟弟完全沒有任何的利益,就算上了庭,會不會輕判或不起訴呢?此事造成我們很大的困擾,真的不知所措,請網上的各位律師大大們幫忙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4 11:49

若認罪且無前科的話,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是起訴後獲得緩刑機會。

你好:

繼父因老人痴呆症已無行為能力,應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幫忙管理財產維護權益。 弟弟明知繼父無行為能力未經授權擅自偽造繼父簽名,構成偽造文書罪、行駛偽造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媽媽以及你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可以認罪並向檢察官、法官求情,從輕處理。 民事上繼父可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財產登記回自己名下或請求返還,你們均是惡意,無法主張善意受讓。

代簽名部分確實構成偽造為書,不過可以在偵查階段爭取緩起訴,也可在審判階段爭取緩刑,另外妳姊姊以提告偽造文書換取交付財產,有構成刑事強制罪的問題,亦可以此反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4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姊姊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須提出證據證明非父親所親簽,且為弟弟所簽名,若無明確證據,可考慮否認犯罪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那個可能的方向。

二、第一個方向是否認犯罪。如果要否認的話建議連私底下都否認。如果私下承認被錄到音,你在法庭上否認作用也不大。

三、第二個方向是承認犯罪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四、如果爭取緩刑成功的話,判決主文我查一個給你參考:

「林○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偽造之頂○五金工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壹份上偽造之「林○發」署押、印文各壹枚、「林○○玉」署押壹枚,未扣案偽造「林○發」印章壹枚;均沒收。」。

五、不要過於擔心。但對方可能一直在錄音

六、如果大家談好了要和解也可以,但是談和解的時候用詞要特別注意,有的人是假和解真搜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宜朣 105-03-03 08:53

母親過世,留有一房產目前大哥居住,我們兄妹共5人,其中二姊因被收養不能繼承遺產,其餘四人依法繼承依次為大哥大姊三姐與我.
大哥想要獨佔房產,拒不賣房分產,請問:
1.我們女兒持有3/4的持份請問可以逕行賣房嗎?程序上要如何處裡?

2.哥如果不讓人看房我們要怎樣處裡?

3.哥連辦持份的文件都不肯讓代書去讓他簽名,他不簽名會影響我們其他人的持份嗎?
謝謝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3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土地法,因為持份已經超過2/3,所以我方可以逕自處分該動產

2、不過倘若因為實際上由對方使用並持有相關文件而無法過戶,則可以聲請法院進行分割聲請拍賣變價分割

 

周志吉 (周律師) 105-03-03 09:25

關於  台端文中所述情節,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台端與其他3位繼承人的持分比例已超過,當可以處分該房地;或選擇向法院提出變價分割遺產方式,如有其他疑義,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指教。。

順祝日安!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依法你們可以自己變賣

如果阻止看房你可以報警

但是這都是理論

如果看房還要警察陪

這個房子不會有人買的

建議你們直接訴請分割

這樣就算他不去做分別共有登記

也可以解決這問題

因為你們持份比較多

你們可以提出你們要房子

他拿錢走人

就算他不拿提存就可以解決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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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朣 105-03-03 16:10

感謝各位律師熱心的回覆!

母親在辭世前已將房契交託在女兒處,由於二姊只是名義上出養(實際上是沒有離開家),在法律上變成她是養女所以沒有繼承權,其名義上的父親許多年前到大陸去一去不回,故無法有其死亡證明,不能解除收養然後繼承這邊的遺產,我們要求哥哥簽屬協議書讓二姊分產,哥哥不同意,我們只能將女兒這邊得到的3/4持份變現後,再均分四份一份給二姊.所以這是攸關到4個人的權益,感謝各位的協助!

請問如果我們先請律師律師函給哥哥,將如果他不同意,我們即向法院申請分割拍賣之決議予以通知,這樣律師函的費用是多少?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3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全體繼承人為遺產之公同共有人,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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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加 105-02-29 08:06

我弟弟目前是被認定"低收入資格"領取縣政府補助,今有我祖母的遺產土地要賣,須過給所有人計有44人,我弟弟也是其中之一,我想請問是我弟弟如分得這變賣得一部分金額後,他的低收入資格會不會被取消,如會被取消,那應如辦理才能保留低收入資格,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9 0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您的胞弟可以取得之土地價值或是金錢有多少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建議可以直接詢問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2、倘若還沒有超過3個月,可以拋棄繼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9 11:17

您好,

 

基本上低收入戶有其認定之標準,每個縣市標準略有不同,一般而言名下動產價值不超過3百萬,低收入戶資格就仍然存在,詳細縣市標準可向主觀單位查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29 19:40

要看繼承後所分得的遺產價值是否超出低收入標準而定,如果要確保低收入資格,可考慮拋棄繼承

bejanq 105-02-28 22:19

您好!

因爺爺意外死亡未立遺囑,往生後由大伯及三伯分配財產,在兄弟無意見下完成了遺產分配。但之後在某次聚餐後,我爸酒醉的狀態下,大伯及叔叔以代書弄錯的理由,要求我爸簽內約將我爸的一塊土地給叔叔,大伯當證人,而我爸也簽了。這內約有法律效應嗎?叔叔說我爸再不把土地轉給他,他要採取法律途徑,請問他能告我爸怎樣?感謝您撥冗答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8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有證據可證明當時簽約時為酒醉之情形下所簽,可拒絕對方之要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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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8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有證據可證明當時簽約時為酒醉之情形下所簽,可拒絕對方之要求,目前若已知大伯與叔叔可能將對父親提告,父親應盡量避免與對方接觸。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開始安排規劃父親名下之所有財產,做好訴訟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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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您父親係屬酒醉無意識狀態下簽署契約,而主張該契約無效,或主張撤銷贈與,要視起訴者如何主張而定。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1 11:18

您好:

首先,只要有明確證據證明當時您父親確實已因酒醉而係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則該契約即無效,屆時如您叔叔確實提起訴訟,可以此向法院抗辯。另亦可視當時簽約內容究係為何而定,如果是單純地贈與契約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因此即便契約有效,在尚未移轉系爭土地前,皆可主張撤銷

齊軒 105-02-23 22:54

各位律師你們好

小弟因前陣子外婆過世之後.家裡大人一直在吵遺產部份
外婆總共有三個小孩

1.大舅2.我媽 3小舅
我媽是排行中間的但我大舅跑去跟我小舅說.遺產部份我媽屬於嫁出去的不是本家的不能分!!
請問一下律師
遺產部份不因該是一人一份平均分配嗎??
詳麻煩各位律師給小弟我解答解答
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外公先過世,外婆的3為子女(大舅、媽媽、小舅)就是繼承人,不會因為男女而有差異。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繼承時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所以每個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大舅、小舅無法擅自處分遺產。 若大舅、小舅否認媽媽是繼承人,並侵奪遺產,會侵害媽媽之繼承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請求回復。 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3 23:52

您好,

 

如外公已去世,則外婆之遺產應由其子女均分,縱使女生已出嫁亦不影響其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24 01:36

法律規定,不分男女,也不論是否嫁娶,所有子女都有相同的繼承權,如果舅舅們不交出遺產平均分配,可向法院提告由法官公平分配

Grace 105-02-22 12:42

父親於104年12月中病逝,因尚有債務問題我們也已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

當時也並未留意父親是否另有其他遺產等!

但於105月1月喪事後突然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通知單,告知父親於彰化田中尚有塊農用地屬共同持有,要求我們填妥繼承動產申請表後寄回否將會有罰緩之問題,另外也收到台北市國稅局通知要求我們申報遺產稅,父親亡後我與母親及姊妹們才知道原來於父親彰化老家仍有土地動產之事宜,母親雖為配偶對此一事仍也不清楚,只知土地持有人當中亦有父親其他兄弟姊妹,加上父親個人有債務問題,想請教律師:

1.若配偶子女繼承土地,債權銀行會要求我們以土地抵繳債務嗎?(因土地不單只有父親個人持有)或是催繳債務

2.家中姊妹其中一人不願選擇繼承,若擇拋棄是否比較適宜?

3.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再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會有影響嗎?須先向彰化田中地政事務所聯絡嗎?  

非常感謝您

註:此筆土地(農牧用)動產屬共同持有,實際土地大小以及現況我們也從未見過,突然收到通知要求繼承,另有父親病前所積欠之龐大債務,實感有些困擾...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2 13:19

您好,

 

1、若父親債務大於遺產,可選擇全體繼承人向法院進行拋棄繼承之程序。

 

2、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後續除須申報遺產稅,還須向法院提報父親財產清冊,協助父親債權人受償分配,但不會影響你們個人名下之任何財產,你們只須以所繼承到之遺產清償債務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已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就要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公示催告期滿後,按債權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 土地部分要依法辦理繼承登記並繳納遺產稅。要儘速向承辦之司法事務官聯絡,補正遺產清冊,以免被認為隱匿遺產、或虛偽記載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均可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5-02-22 21:37

您好!

1.   繼承土地遺產應用來清償繼承債務共有土地還是可以對應有部分執行。
2.   不願繼承的人就以拋棄繼承來處理,辦好拋棄繼承之後,遺產債務都與他無關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Grace 105-02-23 15: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Grace 105-02-23 15:5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因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Grace 105-02-23 15:5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Angel 105-02-21 14:46

您好:我的母親去年3月去世,巳申請限定繼承, 其遺產僅有現金5萬餘元及一棟位處?下近40年屋齡的老房子, 她去世後陸續得知她有?行卡債及小額信貸約80萬,房子也去設定抵押欠款(即房貸)銀行約50萬元(遺產申報價值135萬). 基本上繼承財產仍大於繼承債務一點點。自去年底巳陸續代償母親之卡債約50餘萬元,同時委託當地仲介代售老屋,近期因法院之要求,需回報遺產債務清償情形.但因尚有3銀行因為債務協商金額無法談妥而未能清償,其中2家銀行並告知若未來採取法院求償程序,我需負擔相關法院訟費用。我是很有誠意要代母親償還銀行卡債,那由於先前代償之金額是先拿自巳的錢去還(想說房子賣了就可拿回來)如今,自己的現金巳無法再償還剩餘之卡債(最大債權銀行因僅需每月還千餘元房貸,目前尚無問題),房子又乏人問津,巳有心理準備可能會被法拍清償剩餘之債務。想請問,上面銀行所說的法訟費用是否從法拍所得之遺產剩餘價值內扣除後再去分配剩餘債務清償?(就像申請限定繼承時之法院申請費用一樣,可從繼承遺產中扣除) 謝謝

 

你好: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2 號多數見解認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即可。 訴訟費用會由敗訴之一方負擔,若你敗訴,加計訴訟費用遺產仍足以清償,就由遺產負擔,若遺產已經不足,只要在遺產限度內負擔即可,無庸以自己之固有財產負擔。若民事執行處誤執行你的固有財產,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爭執。 將來強制執行會一併將訴訟費用(如無法看出訴訟費用多寡,會聲請法院確認訴訟費用)算入分配表之中。

 

Joyce 105-02-20 22:40
公公在木柵有一間房子,婆婆是繼母沒有生小孩,請問房子繼承好還是贈與有利呢? 公公怕沒有先處理,以後會讓婆婆的親人拿走,所以急著要處理這間房子。現在的問題是這間房子公告現值約1200萬,公公手邊現金也都轉出去了,目前苦惱是房子要用繼承好還是贈與好?若是繼承可以權狀上三兄弟持分嗎?若是贈與也可在權狀持分嗎?有遺產稅或贈與稅嗎?增值稅應該是免不了了,那一種要方式付的稅金最少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2-20 22:55

您好!

1.   如果等將來繼承,婆婆也會成為房屋繼承人,似乎不合您的目的。
2.   如果要全部分給子女,生前贈與可能較能達成目的,可以以持分方式分年贈與以減免贈與稅,也可以持分方式贈與給各子女分別共有,每個共有人都會有獨立的權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oyce 105-02-21 12:50
謝謝律師您的回覆....
現在確認要全部要分給子女(婆婆也同意),所以只能以生前贈與的方式處理,若依律師所說的方
式以持分方式贈與給各子女分別共有,每個共有人都會有獨立的權狀,這是馬上可以去辦理嗎?
還是須要〔分年贈與〕以減免贈與稅?!另外增值稅是否以贈與方式最划算呢?麻煩了 謝謝



小吳 105-02-20 15:03

爸爸過世,留有土地動產,……但是沒有現金,請問:遺產稅可以以土地繳納嗎?

你好:

先主張遺產稅之免稅額。 若目前無現金繳納可依遺產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稽徵機關延期。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18期繳納,亦可申請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例如動產)抵繳遺產稅。 可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機關網站有制式表格可供下載。
沈恆 (沈律師) 105-02-20 23:57

您好!

關於您所問遺產稅問題,可以申請延期繳納、分期繳納或以土地抵繳。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潔 105-02-20 14:54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父親和母親是未婚生子,我由父親用認養方式成為親子關係,原本要和父親結婚的母親移親別戀和別人結婚,也生下子女

母親在我從小至成人都沒看望聯絡過,當然也沒做到照顧責任,所以一直都由父親的爸爸、媽媽(我的阿公阿嬤)照顧,而父親在10多年前車禍過世,監護權法律關係轉移到母親身上,當時阿公去找她談監護權時母親竟開口要200萬才願意讓給阿公,之後由於阿公考慮20歲後就不需監護權,所以沒在和母親聯絡?也因此在學時低收入戶和助貸都沒辦法辦,生活過的很辛苦…

現在我已成人結婚,想對母親那做拋棄繼承,不管她有多少遺產或是負債我都不想要,但上網查拋棄繼承好像要等她過世才能辦?

我對她們那邊的人完全不認識,當然她過世我也可能不知道,更不可能拿的到戶籍籐本或死亡證明,但我又怕超過拋棄繼承法律3個月時間。

想請問律師您是否能告訴我,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現在做來保護自己的嗎?

謝謝您熱心幫助我與回答,感謝

你好: 1.拋棄繼承只能在繼承發生才有辦法辦理,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2.3個月的時間是以你知悉得繼承時開始起算,不知道母親死亡就以被通知時開時起算。 3.可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4956249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0 18:47

您好,

 

1、母親過世前您無法辦理拋棄繼承,縱使未來超過3個月來不及拋棄,因現行法律已採限定繼承,是以您只需以繼承到之遺產清償母親債務,不會影響到您個人財產

 

2、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母親之扶養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拋棄繼承的話是從知悉的時候開始起算。在被繼承人往生之前是沒有拋棄繼承可言的。

二、拋棄繼承之前要先研究遺產有那些。有很多人拋棄繼承之後再後悔的。拋棄之後再後悔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三、目前是強制限定繼承,是否仍要拋棄繼承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姐 105-02-19 16:07

父親名下車子在父親過世後被擅自過戶,之前詢問法扶都得到不同的答案,因為我們要辦理限定繼承擔心有問題,有律師說可以在遺產清冊上註明我們不知道車子被過戶這件事,另一律師說不能這麼做,要寫什麼處份的書狀,請協助

既然不知道車子被過戶這件事,怎麼可能去寫「不知道車子被過戶」,這樣會有矛盾。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姐 105-02-19 18:26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既然不知道車子被過戶這件事,怎麼可能去寫「不知道車子被過戶」,這樣會有矛盾。

... (恕刪)

不好意思可能沒說清楚,因為我們是調財產清冊才發現被過戶,詢問監理所的人,監理所說可以給一個證明,證明車子不是我們家屬過戶的,是有人偽照簽名辦過戶,但監理所說個資法不能告知全名,要我們在清冊上註明,並附上監理所給的證明這樣,只是不知道這樣是不是有效

105-02-17 16:20

律師您好!

母親過逝前將遺產由我及哥哥繼承。兩個姊姊並沒繼承到,為此她主張得我負責沒有收養關係的繼父(其他兄姊完全置身事外),否則告我。我並沒和繼父同住,彼此不相往來,母親的遺產照顧繼父已消耗殆盡,交惡的大姊一再騷擾要錢。請問:我一定要養繼父嗎?其他手足可以置身事外嗎?若繼父告我棄養,告得成嗎?(銀行皆有我及哥哥用母親所給的遺產每月匯錢給繼父的記錄)

謝謝律師

小吳 105-02-17 12:45

請問:沒有錢?遺產稅,可以用動產土地????

阿的 105-02-16 10:21

各位律師您好:

我父親前陣子病逝,有留下部分土地但無現金等遺產,因父親再世時有跟會,而之前因父親住院需要用錢,所以我在父親同意取用下標下會作為醫療費用,現今父親病逝這筆會錢是否算為父親的債務,約莫30萬左右;而我與養母同為繼承人但養母認為這筆費用應該有我個人負擔。可是在父親生前早已有討論如果父親病況需持續住院而無現金可用時同意販賣或銀行借貸父親土地作為醫療費用,但父親現在過世養母就說父親土地已由我跟她共同持有但這筆會錢的債要我個人支出,我覺得不合理想爭取公平一人一半負擔這筆支出,且我父親的土地公告地價總額大於此筆債務,因為我只知道繼承不能只繼承有利益的部分,應該是利益跟債務都得繼承不是這樣嗎。所以我想去地方法院申請判決不管是土地或是債務都應該是兩人共同承擔及繼承,主要也因養母直接嗆明除非法院判決她得拿出一半費用不然他都不會拿出任何金錢,想請問律師可以跟我說,我該用甚麼名目去遞狀紙,讓法院來裁判。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詳細程序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合會會首會要求你們在遺產範圍內繼續給付會款,且會首可任意向任一繼承人、全體繼承人請求一部或全部。 內部關係上若無特別約定,則依應繼分繼承權利義務,就債務部分每人二分之一,你若墊付可以請求養母償還。
阿的 105-02-21 01:5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若目前已辦理完成繼承手續包含土地過戶等,還可以去申請限定繼承債務責任嗎?
土地所有權目前為我與養母的共同持有。 
江江 105-02-15 23:01
親戚發生的事代為發問 請各位幫幫忙回答 大伯在地震不幸不在了 他和老婆已離婚 老婆也再婚了 女兒跟著媽媽 兒子跟著大伯 但他生前留下100多萬的債務 現在有300萬慰問金 還有一個媽媽 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5-02-15 23:40

大伯的繼承人是其兒女二人,遺產由二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