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母親過世後去法院申請弟弟和妹妹的拋棄繼承,我和父親則是限定繼承,當初清冊出來只有一筆約5萬元的現金遺產及目前正在居住的還在繳房貸中的房子(保證人是我父親),問題來了,當初去家事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時就跟著法院的人說的步驟.名冊,清冊,公示催告.這樣做下來.在公示催告期間並無任何銀行債權人出面,現在時間已過一年了,銀行催債人員開始出招了,民事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申請拍賣房屋等等,我現在想了解那棟房子到底是不是算遺產?(貸款240萬左右,現值約100~150萬)如果是的話那麼房子真的被拍賣了,那不足的部份我父親還要負擔保證人的責任嗎?如果不算遺產的話,那銀行還可以用申請拍賣,支付命令這種方式來威脅我們嗎?
您好,只需要申報一次即可,不需要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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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完納贈與稅後才能辦理不動產之移轉過戶。(贈與行為只須辦理這一次的贈與稅申報,令友須申報二次之說法應與法不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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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03月30日交屋,而在2013年11月18日簽訂"標的現況說明書",而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03月30日期間房屋還在前屋主手中,但是,在交屋二週後,房屋都未使用,而發現大面積的壁癌,要求房仲與前屋主處理,則仲介請社區土木技師協助鑑定,則技師建議根除滲漏現象,需以費用六萬左右為施工含5年保固,;但是仲介請技師另估單面牆2萬5施工費用無保固.事後,但是本人請朋友代為出面處理,則朋友轉述,仲介協商建議以2萬元為施工費進行相互分攤,則以12800元為前屋主負擔.最後,男友建議本人以12800元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問題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您好,遺囑執行人才是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沒有繳納的話,他會去執行納稅義務人的財產。但你們可以聲請用遺產抵扣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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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您好,財產是無法重新分配的,如果不足的特留份的地方,對方可以行使扣減權,其他人至多就是補現金給他,不會影響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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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過戶與貸款是兩回事,不會跟著移轉,因為反正房子上面有抵押權,銀行也不會擔心,如果還在三個月內,可以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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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既然六月租約到期,你就跟房客表示你不續租他,要求他搬走,並可出示權狀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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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請問我已購買了一筆139土地,先前購買時賣方說被侵占了約8~9坪,一直到鑑界好後,發現有32坪, 該土地已成交; (附近土地還未重劃過),對方坐落在該139土地上面蓋鐵皮屋已超出20年;且隔壁138鄰地也有蓋鐵皮屋,原本是侵占方爺爺所有,因賭博欠債,故138鄰地該土地,已變成別人的; 請問139土地所有權歸我,我該如何要回被侵占部分?
對方長期居住138;139土地上已超過20年,且哪裡的人都知道土地不是他們的,但他們已居住很久, 這樣要的回土地嗎? 土地是我花錢買的;
另他們房子蓋很大,侵占多筆土地,侵占方只有地上物(房子),土地無歸還之意
做人要厚道,侵占土地部分我可以讓他們居住,我有擬訂契約,給對方居住3年,若我土地想要賣出或我自己要使用時等等,對方須歸回139侵佔用地,可是對方都不簽? 我若無用到,是不會要回土地的, 對方也不簽也不租? 請問我該如何宣示該筆土地是我的權利? 何者可產生法律約束? 土地被長久侵占真的要不回嗎?
一般被長久侵占土地要回,都要等房屋倒塌,這樣我一輩子也不可能要回; 請問該筆土地是有成交的,這樣每換一次新地主,都無法要回嗎? 但若該侵占戶維修他們的房子, 我能麼辦? 我們一定要做到惡臉相向嗎? 能否要厚道處理方式(我的土地不送他們,我這輩子會要回土地,(他們不租不買不簽約定事項),侵占部分有分割小筆土地,約50坪(簽約時我不知道這麼多坪,且此筆土地不點交);忍無可忍情況下,是否我可以要回自己被侵占土地上面無地上物之土地(約20坪);若我圍起,侵占我土地未使用的部分,合法嗎?
139土地前面有一小塊國有土地,對方在前面種樹,若對方不願意移除,擋住我出入,我可以剷除嗎?
要麻煩律師為我解答,謝謝!
您好!對方不願協商,只好透過法院,您若不盡快依法主張權利,只會越來越不利;擅自剷除別人的樹,則可能觸犯毀損罪,務必謹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如果土地是你的,你可以直接提告拆屋還地即可,根本不需要跟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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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
小弟於去年向一位投資客購買了一間預售屋!該預售屋建商表明是不可換約!所以交屋時建商會先把物件過戶給投資客,再由投資客過戶給小弟!
當初同意購買時與賣方一同至賣方所選的代書處進行簽約,但由於小弟是第一次以這種方式購買預售屋,並沒仔細觀看合約內容,後經朋友指點發現該私契內容明顯偏袒賣方,買方幾乎無任何保障(無論是之後買方交付工程款,賣方需提供予買方的任何本票或其他書面保障),契約上雖有違約罰則,可是並無紀載賣方於建商過戶完成後須於多久日期內完成房屋過戶與小弟(違約起算日期)!
請問小弟目前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購買的權益,朋友建議向消保官申訴!請問此方法可行嗎?此問題已經困擾小弟數月之久,還請各位幫忙
萬分感謝!
小弟全家人住新家,老房子放著沒人住,常常回去老家尋一下。
老家屬於二十年至三十年前連棟透天房屋,共壁牆八吋。
屋前面有雨棚(算是違建)兩邊蓋起共壁牆壁搭雨棚並且加裝鐵捲門
隔壁改建的房子,基本上也是搭雨棚兩旁邊蓋共壁牆。
但須改建的鄰居是惡劣的鄰居。
小弟根本不信任對方。
很多因素占佔便宜一直欺負我們家導致搬離舊家另尋新窩住。
小弟想詢問
1.鄰居改建時要求我老家開鐵捲門讓他們進去蓋,小弟不想開門可以嗎?
對方已揚言提告我家!我該怎麼辦?
(聽她口氣是想完全敲掉我老家的共壁牆!對方已揚言要提告我家)
2.她在改建時我們要做什麼保護措施保護自己房子權益不被侵占!?
(小弟深怕對方毀掉我家的牆壁,並且侵占到我老家土地權益,我老家沒人 呀!我又要上班)
3. 隔壁惡鄰居改建是否只能動到共壁牆的一半4吋而已?如挖掘超過毀壞我老 家的牆壁該如何處理?
(老家還一堆我們的家具,私人用品)
4.對方改建完之後發現我家水跟電線路損毀不能用該如何處理?
請求幫助!
民法第67條已經有規定了....只要不是土地或者定著物,則均屬動產。
(有關定著物之定義可以參照以下最高法院決議,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買受此種房屋之人,乃係基於法律行為,自須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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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
父親於9年前過世,當時可繼承遺產的子女有5人,因最小的妹妹有點弱智,終身沒有婚嫁,大姊和二姐於當時放棄繼承權(並未辦拋棄繼承),與已有房產的大弟協議,希望能好好照顧未婚嫁的小妹至終老,而大弟也同意任其永久使用房屋,並由母親代出房屋稅金.. 後來遺產(土地)即分成2分,大弟與小弟各執一份,而大弟所持有的房屋,是當時父親還在時,翻修祖厝後借其名登記的,原則上還是全家共有的..只是當時母親及二位姊姊不願多計較,以放棄繼承特留分的條件,希望兩個弟弟日後必須共同照顧這位弱勢的小妹... 但現在問題來了,大弟在母親逝世後即刻反悔,不但想出售祖厝還要驅趕小妹離開住所,早已忘了當初的交換條件,請問現在二位姐姐可以追溯當時的特留分嗎? 是要將二個弟弟所有遺產總數歸納起來重新分割? 或只需追討大弟繼承的部分?(因為反悔違約的是大弟) 祖厝的部分如何主張借名登記? 因推算當時大弟的年齡年僅17歲,根本無法購得土地與房屋,而且自祖父開始,全家人一起生活早已超過70年以上,是以前土磚房三合院拆除後再原地重蓋的房子,貸款重建的人是父親,而老一輩的親戚還有幾個可以作證,只是當時地政資料很亂,追溯原始資料比較麻煩.. 請問這種官司有需要先行扣押對方土地和房屋嗎? 如果對方脫產是否無法執行追溯特留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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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10年前即因替人作保欠債(借款人無繳款),該台北不動產雖已法拍但仍不足清償,該筆保證債務現仍存在,A銀行仍可繼續催討,此筆欠款金額未知:
甲近期過世,生前因繼承配偶取得(桃園)房屋及土地1/8所有權,該屋尚有B銀行借款150萬,甲為此筆借款人:
1.現行法律為限定繼承,試問若甲名下僅此筆1/8資產,無其它財產時,若依房屋價值(房屋課程現值)+土地價值(公告現值)換算此1/8價值為100萬時,A銀行可繼續向繼承人追討甲遺留之保證債務嗎
2.?行限定繼承一定要公示催告才可對於將來忽然生出之銀行欠款提出異議嗎,還是若無辦理公示催告,於日後有銀行催討亦可主張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3.因擔心若公示催告則原本正常繳款之B銀行借款會不會因此視同該筆借款到期須即刻清償
4.依?行評?甲負?(已知明確即有150萬)早已大於持有之1/8資產,若繼承子女準備將該桃園不動產出售,惟謄本竟有A銀行限制登記於上頭,因有限制登記無法售屋,此時可要求A銀行撤銷登記嗎(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 ,誰知道後來父親在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 ,再請各位能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不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不動產
之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94年移轉給我的時候房屋貸款80萬一併移轉給我,這是否也可以成為證據? (當時一開始房子名下是父母共有,非父親單獨持有!!) 如果父親欠款的時間發生點是在我過戶之後,是否需要理會這案子呢? 請問我現在該做的動作是什麼?我想的到如下,還有其他的嗎? 1.先去地政調出當初買賣過戶的事實資料 2.去銀行調出當初父親的欠款時間點以及明細因為是簡易庭,也不想跟銀行和解,主要是我父親應該不只有一張卡的 卡債問題!!一直幫忙還錢會還到天荒地老,所以我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 答辯狀嗎?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再處理,這情形需要聘僱律師嗎? 答辯狀自己寫就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來?一般代書是否有能力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
謝謝回答,可以再請教一下嗎?
對方所提出的資料裡就已經明確的附上了當初是"買賣"的名義轉移給我,現在對方是以我父親惡意脫產的說詞想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我的問題有以下兩個:
1.對方的資料裡無法提出父親的欠款是在過戶前產生,沒有意外的話欠債應該是隔年的事情了
2.房屋以買賣名義轉交給我的時候一併轉移了80萬的銀行貸款給我(對方的資料裡也列出來了!!),
為了15萬(還是利息多年加成後)的負債而脫產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是否針對這兩點提出抗辯即可?還有這簡易庭當場調解不成的話,後續還可以一直提嗎?
我人在外地,一直來的話會被玩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可先就遺產為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再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且就房屋增建之貸款,可主張為您貸與您父親,先就遺產部分請求貸款之清償;再就您父親幫您弟弟購買房屋之部分,主張遺產之給付,列入您弟弟已取得之遺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請問:房客是外國人,卻在租賃處自殺,房東後續應如何處理,才能保障房東的權益?謝謝。
房客是外國人,來台租賃房屋已多年,皆無積欠房租記錄。年前因為要自己經商,需要資金周轉,與房東協商房租延遲半年再付,房東也因體諒房客答應延遲收租金,本月初房客已告知下周要支付積欠房租,不料今日卻接獲警方電話,通知房客在租賃處自殺.........
發現者為房客請的外傭,每日會來打掃,今日一早要來打掃時發現的。(筆錄期間得知房客也積欠此外傭約3個月薪水)。
房客的太太和女兒皆在國外,台灣有一位哥哥(已來台約40年,有至警察局做筆錄),他哥哥說會協助聯絡弟弟國外的家人,做筆錄期間,也口頭告知如果他弟妹不處理,他會協助處理,但哥哥也不是直系親屬,之後如果不願再處理,房東是不是也沒有任何辦法.......而且因為這樣,房子現在也變成凶宅了,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可以請幫幫我們嗎? 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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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的太太和女兒皆在國外,台灣有一位哥哥(已來台約40年,有至警察局做筆錄),他哥哥說會協助聯絡弟弟國外的家人,做筆錄期間,也口頭告知如果他弟妹不處理,他會協助處理,雖有感受到他哥哥的誠意,但哥哥畢竟也不是直系親屬,之後如果不願再處理,我們是不是也沒有任何辦法.......而且因為這樣,房子現在也變成凶宅了,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可以請幫幫我們嗎? 非常謝謝。
想請問律師: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後來,已先申請到暫時保護令,設定範圍為100公尺.但因大伯仍想賣房子,這些天找了房仲在未經小姑同意下,在設定範圍內約了房仲交付鑰匙,而房仲則擅自進入小姑住所進行拍攝等相關動作,已騷擾到了小姑正常生活,請問這樣可以提告"違反保護令嗎? " 對於房仲可以提告私闖民宅嗎? 我先生已有錄影檔,證據是充足的..
唉.. 我看我小姑已經被鬧到精神崩潰了.. 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進入小姑房間,可提告侵入住居;針對搬走衣櫃、金飾等,可提告竊盜;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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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遺產近億,哥哥向母親施壓要求女兒不要強求財產.自家公司股份爸爸名下的(1900多萬)及土地一筆公告價1686萬也全歸哥哥一人,祖傳農地數筆及房屋2棟給媽媽(但權狀在嫂嫂手上管帳,媽媽根本拿不到),5個女兒分配到存款1100多萬及股票190多萬,願意湊數為每人350萬(前已付現50萬).
哥向媽(沒有做主能力)說公司多筆鉅貸.不快點變更負責人公司會倒閉! 媽媽邊哭訴邊指責我們,迫於無奈簽字蓋章..沒想到信賴的哥哥竟為錢是如此手段!
代書拿走謄本及印鑑證明5份(說有多備用),後有電告代書有異議請暫緩該事,請問:
1能撤回該協議書嗎?該如何才具有反悔之表示
3我們想自己照顧媽媽的生活品質.有何能爭取維護自身的權益的途徑嗎?
補充:父親於102.12.27過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除非您有受詐欺脅迫之事由,否則已生效之協議書若無撤銷事由,無法任意主張該協議為無效。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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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撤回該協議書嗎?該如何才具有反悔之表示
3我們想自己照顧媽媽的生活品質.有何能爭取維護自身的權益的途徑嗎?
補充:父親於102.12.27過世,
誠心請問是這樣的我去年4月租了個房子一次繳了一年房租二個月押金 8月房東賣屋新房東要求重打契約 與是委託房仲拿了份新契約要求我簽名蓋章我簽完也沒看清楚 就拿到管理室交給了仲介 那時仲介告知我等房東簽完他馬上會把我的那份拿回 至今都無下文 我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 今年3月我主動找房東談續約的問題 他說要自住 我問他那時的租約應該還給我怎麼沒有還他卻拍了幾張照照片十分模糊後傳了封訊息告知我 他買房子就是要自住 時間到他就來收屋 我是個單親媽媽上2份班15小時 下班還要照顧一個小6的孩子做家事我實在時間不夠用 昨天我傳了封簡訊拜託他多給我一個月時間他卻不願意堅持說一切按照契約走 請問我能用什麼辦法延長這一個月時間找到房子盡快搬走 問他租約到幾月幾日他卻從來也不回答 我到底是原本的4月還是他買屋的8月 契約沒在我這我根本沒保障 請問我要求延長這一個月是不行的嗎?
房東一直說他已經有盡到提早告知我的義務可是是我主動找他續約並不是他找我的談不跟我續約的所以關於提早一個月告知我我就得要在租約到期日離開這一點我是無法反駁他的嗎
關於那房仲我問新房東當初房仲拿走契約沒還我房仲沒問題嗎 他卻回我說不關房仲的事他只是他買賣房屋的平台 請問這樣真的不關房仲的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您似可主張契約對於新屋主仍存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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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一棟20年華廈..要整修兩間廁所和廚房牆壁及重埋熱水管和油漆
我老公在3/2和設計師簽約
3/6動工
3/8我們去挑磁磚時沒有看到喜歡的.跟設計師說可以扣掉磁磚錢..我們自己 去外面看嗎?設計師同意
工作天數為3/6.3/7...3/10~3/14
工作進度為拆除兩間廁所家廚房牆壁....插頭移位
3/15去看房子發現做的不是很好..猶豫要不要給設計師繼續做下去..我們又提說油漆錢可以扣掉嗎??設計師同意
3/16設計師說我們好像不信任她..說不然他們工程就做到某個段落即可..其他我們自行處理
於是我們說不然就結算到現在的進度就好..........我們發現主臥廁所地上有一灘積水
3/17此時設計師還沒把錢結算出來..下午樓下鄰居打給我說他們廁所在3/11有漏水...泥巴水從牆壁及天花板流下來
我說我不知道...因為設計師沒跟我說..我問設計師說為何會漏水...他說那天師傅不小心在牆壁倒了一杯水才會流 到 樓下去的..強調只露那一次.....我請他去處理漏水
3/18設計師下午去還把樓下天花板擦乾淨....說沒漏了...叫我們付80000
3/19設計師一試水..他們裝設的熱水管會滲水...(沒有解釋主臥廁所為何會積水)
我們把總水源一打開..主臥廁所有一地方就開始滲水了....
3/20設計師把裝好的熱水管整段拔走說扣掉9000....叫我們付71000給她
那71000都沒有明細..只有用LINE打給我們說水電28000水泥43000
我問她:那漏水怎麼辦????她說不關她的事...叫我們找後面的承包商負責...我說可是這漏水是你造成的....你一動 工 我房子就漏水難道不該負責...她說是我房子老舊管線本來就有問題還說房屋整修常常有此問題更說當初不想接我 們的案子...總之她不負責....她說因為他只有做到拆除部份並沒做完全部工程....所以房子漏水不能怪她
3/22打給老公主管的主管(老公是職業軍人)
3/23我爸打給設計師問她為何不處理漏水???她又打給老公主管說我爸罵他們恐嚇他們(我爸並沒有)
3/26收到設計師寄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本人委託室內裝潢工程...第一期工程款新台幣78000...此均有契約書...資以為憑.....約定款項將於簽約完成後五日內給付..經多次催促未依約準時給付其款項視同違約.除終止工程外應按工程進度之應付款項兩倍作為違約罰款.以賠償乙方工程善後損失.依民法規定台端顯已構成給付遲延.違約...今發函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後七日內將應支付第一期 工程款項及違約金兩倍..共新台幣234000.若屆期仍未支付.本人將提出民事告訴..望三思自重以免訟累
我想請教律師
1.我真得要付她234000嗎??
2.為何她說因為終止合約了所以漏水不關她的事..說我們違約在先..可是你施工瑕疵造成漏水為何可以不負責
3.我爸沒恐嚇她...她在我老公主管面前抹黑我爸...可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4.上法院我們會有贏面嗎???
律師您好:
民國96年期間因修繕屋齡約60年的人字形屋頂,完工後仍為人字形屋頂,但卻被舉報為違建,因請民代幫忙溝通,數年一直都沒有拆除的動作,最近突然來強制拆除,但建管處所持的舉報單誤差極大,舉報單認定屋頂為平行屋頂,與事實不符,索性留有修繕前的照片,提起訴願程序才沒有繼續拆下去,但屋頂已被掀開大半.
此屋年事很高,查的到的資料僅有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原始建築圖(手繪,緊平面圖無外觀描述)和政府歷年的空照圖.
數週下來,主管單位居然拿空照圖來舉證前後不一,但空照圖僅可看出平面顏色的差異,根本很難認定原有外觀為何,經過一番的辯論,主觀單位要我們拿證據出來,請問這程序上是不是有問題?要拆我的房子不給我看證據,還要我提證據.
如果證據只有空照圖,是不是只要能恢復空照圖原來的樣子即可?
麻煩您回答敝人的疑問,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