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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 103-10-12 22:50

在五年前,父親將房子賣給我。
當時父親(意識清楚有自主行動能力)有親自跟我一起去代書事務所辦理房屋的買賣過戶,並且有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父親與我都有簽名跟蓋章。

而在數月前父親因病過世,當時在父親過世前的遺囑上只字未提到這筆房產!

但如今家中其他姊妹今卻不承認這筆買賣交易,因當初父親賣給我這房子時她們並不知情,而父親也以較便宜的價格轉賣於我,所以如今她們不承認這筆買賣交易...
並要求我
1.將此房子賣掉並給他們現金 或 2. 她們要以當初我購買此房的價錢賣給她們

請問 我該怎麼辦?
想請問在法律上,我是否有任何站不住腳的地方嗎?
我姊妹她們真有權利要求我賣房搬家嗎?

她們說如果我不賣掉的話...她們要找人來賣我的房子!!!
請問她們 有什麼資格或是法律上有任何依據可以執行這樣的行為嗎? 

您好,倘若這筆動產當初確係由父親賣給您而非贈與,則於您父親生前這筆動產已經為您的財產,父親死亡後亦並非為父親之遺產。因此您的姊妹們要求您將這筆動產列入遺產分配是無理由的。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12 23:34

您好!不管是買賣或部分贈與,如果已經合法移轉登記而歸您所有,只有您才有處分權,任何人都不能要求您賣出或搬家。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早安 103-10-13 16:39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倘若這筆 

........................................
謝謝 余柏儒律師 的用心回覆
那想在請問 姊妹們這種行言論為是否有違反任何民法刑法上任何法條呢? 

早安 103-10-13 16:4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不管是買賣或部分
.........................................................................

謝謝 沈律師  的用心回覆
想在請問您 若姊妹們最後仍堅持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是民事 還是刑事呢?
還是法院會交付裁決所之類的機構去進行...等動作呢?

 

阿漢 103-10-11 20:50

當初買房子向太太借200萬元媽媽出300萬元,因為太太要求說對她沒有保障,後來登記在太太持2分之1,我持2分之1,房貸都媽媽繳,後來夫妻失和,太太卻用房子的產權卡住我們進退兩難。

後來太太要討回200萬,但產權不願意交還(PS我很清楚贈與是不得要求交還),那我們提出要回200萬的話,就把房產變賣,扣除房貸借款如有剩,夫妻財產分配,但太太不肯,那我們是不是有權利請她繳1半的房屋貸款呢?(例如申請支付命令之類的)

又或者能用什麼方式,能購處理房產的爭議呢?

請各位律師指導!!感謝您

Sam 103-10-11 00:17

請問律師,今年四月初我與室內設計公司簽訂一室內裝修契約,有紙本且雙方各一份,皆蓋有公司負責人章與騎縫章,因九月房屋即將完工,所以聯絡公司可進場施工卻找無公司負責人,後來得知公司負責人已經不知原因斷絕對外聯絡的方式,原先的電話也不再使用,公司也人去樓空。於簽約初,因契約明定需預繳一筆訂金(40%),我使用網路銀行轉賬,匯入契約中註名之賬戶,請問現在我有哪些選擇或動作可以進行以保護自我權利。

 您好:

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履行契約

如對方逾期仍不履約,則可對其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並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1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約,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可請求解無契約損害賠償;亦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ai 103-10-07 23:14

各位律師大大安好:

小弟的問題是這樣的,在外公年輕時與地主商議願意無條件提供土地供建房居住,但房子並無權狀,也無任何財產證明,就很單純在空地上搭建一房屋,後來有人向此地主購買其中一小塊土地,而外公於民國81身亡,事隔多年,外婆與其他阿姨一樣居住於此地,但媽媽自從出嫁後(約民國74年),戶口也連同遷出,現在那位購買小塊土地的地主,已向法院告外婆與所有其子女(包含母親)侵占土地,其原因是外婆與其子女均無拋棄繼承外公之財產,事先完全不之情,無預警的接收到通知,所以想請問,這樣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另外侵占部分會成立嗎?母親出嫁就不住在那,戶口也遷出,加上屋子並無任何資產證明(老人家以前自行搭建的),那現在去申請拋棄繼承時效上及這次的法律問題上還來的及辦理嗎?

對方已有寄出一份"民事追加原被告暨補正二狀"的名單,對法律不清楚,希望能夠在此得到需要及正確作法的資訊,謝謝

 您好:

如對方提出的是民事拆屋還地訴訟

就應該沒有刑事侵占罪之問題

如果您家人對新買之地主確實沒有占用土地之合法權利

則最多就是被法院判決要拆屋還地及返還佔用租金不當得利

不過實務上仍可能有其他對抗方式,此部分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目前要拋棄繼承應該也已經超過當時規定的二個月期間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kai 103-10-08 15:2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法院通知需要出庭,但母親這邊已多年無與外婆那邊有所連繫,也無居住在那,那有出庭的需要嗎?是否可以不與理會呢?因為有上班的因素,怕如要出庭等法律問題,會影響到

另外..在外婆方面不管有無財產,是否能夠現在提出拋棄繼承呢?

求助 103-10-07 19:43

律師您好:

這陣子收到我家小孩積欠電信費遭移轉委託財務管理公司寄出的強制執行預告通知書,房屋為我跟三個小孩共同持份,欠費的小孩無意出面處理,現在離家不知行蹤,我 知道接下來會是法院到府來貼封條,後續進行拍賣。

我現在無業,況且我也無法無止境的幫他清償,我想請問除了他自願把持份轉移給兄弟以外(可能性非常低)有沒其他辦法轉移其持份?從其母親過世後繼承起,雖然有持份但家庭開銷以及房屋貸款房屋一切稅金等從未分擔分毫,因為名下有三棟房屋,如果他欠債未還遭查封拍賣,我處理起來只會疲於奔命,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他歸還從繼承之日起應分攤其持份之房屋所有一切開銷以及免於房屋查封而幫他代墊清償債務,如不歸還,由我委託律師提起催繳、查封其所持份?

就我粗淺了解查封房屋繼而將由法院鑑價當作最低底價,我想請問的是如果債務是十萬,鑑價底價是五十萬,如果以底價拍出後扣除債務以及法律程序的費用後餘額怎樣處理?

如果真的被查封拍賣而標脫,請問如果得標者要求分割持份,我該如何處理保有我跟另外兩個小孩的持份?(沒有能力去參加拍賣更沒能力跟得標者購回)

請幫我解惑指點迷津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07 20:48

您好!如果您就對方應分攤費用債權經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一樣可以查封財產,進行追償,若有其他債權人,則依比例分配;拍賣後清償所有參與分配債權後,若有餘額,則歸債務人取回;拍賣後由得標者成為共有人,與其他共有人一樣,得標者可以隨時訴請分割共有物,您也只能接受法院最終確定的分割方式。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求助 103-10-08 02:5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果您就對方應分攤費用債權經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一樣可以查封財產,進行追償,若有其他債 ...

謝謝沈律師的解答。

但我還有不了解之處尚請律師再撥冗為我解答,所謂法拍得標者要求分割其所標得的持份後果會是怎樣?我與家人還可以居住在其所得標持份的房子嗎?還是我得逼迫高價買回其所持分(恐力有未逮)或是讓出另外四分之三議價讓其購買?堅持不買、不賣、不遷出會有甚麼影響?

另請問由我聘請律師執行查封逼其清償我所代墊的部分(包括代墊清償其在外所欠債務)之民事訴訟費用大約多少?

謝謝              再次麻煩您了

 

 

小游 103-10-07 08:45

本人售屋經"仲介"售出,有簽"房屋交易安全保證書",但買方交第一期款進"專戶"後表示不買,要解約了,仲介要我:

1.拿回買方已繳第一期款的一少部份錢即可,簽和解,房子繼續賣.

2.依房屋交易安全保證書,摧告解除契約後~專戶的錢扣除服務報酬(合約是簽約付50%,交屋付50%,請問是扣除服務報酬50%嗎?)=剩餘的錢歸我沒收,房子繼續賣.

請問我如用訴訟可拿到買方已繳第一期款(扣掉服務費)的全部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酌契約內容,依契約內容來主張最為保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建議攜帶完整契約及相關資料直接找律師當面諮詢為宜,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需要協助,可以來電.

小游 103-10-06 14:57

本人售屋經"仲介"售出,有簽"房屋交易安全保證書",但買方交第一期款後表示不買要解約了,仲介要我拿回已繳第一期款扣掉服務費的一半即可,請問我如用訴訟可拿回第一期款扣掉服務費的全部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6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您可視契約規定,對方違約時,您得向其依契約請求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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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10-07 00:14

對方既然不願意支付款項,就是違約,依法可以沒收對方支付的第一期款,

至於你說的服務費用一半或全部,

寫得不是很清楚,請再確認一下你到底問的是甚麼

不要把服務費跟第一期款寫在一起

無言 103-10-06 12:40

房屋違建所有權為兩人共有,土地為另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其中一人因債務問題1/2房權已被拍賣,現拍定人(即債權人)去法院提告"變價分割"  請問現土地所有權人可提告要求"拆屋還地"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3: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拆屋還地必須依據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權使用土地,倘若有,該權利是否可以由拍定人承受,不能一蓋而論。

 

 

 

 

您好
如果是違章建築根本沒有所有權
不可能被拍賣的
所以你應該要搞清楚狀況
至於拆屋還地恐怕很困難
因為蓋這房子當初是兩個人同意
房屋是合法占有的
應該要思考其他解決方法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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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6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得否請求拆屋還地,構成要件為所有權人外,需對方為無權占有,若對方為有權占有,所有權人亦無法請求拆屋還地,是應視對方是否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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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dy 103-10-06 10:15

您好~本人上有3位姐姐都已出嫁, 目前本人與父母同住而所居住的房屋為父母親所有但屋主是母親的名字, 父母跟我說他們有另外出錢資助三位姐姐購買房屋所以目前我們所居住的這間屋子以後是要留給我, 請問以後萬一父母不在時三位姐姐是否可以再回頭來跟我分目前所居住的這間房子嗎?父母也在擔心以後會有糾紛請問是否有什麼辦法在父母還健在時預先做好準備?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可以直接先過戶給您,或是預立遺囑

2、         但是遺囑的部分可能會有侵害特留份(繼承人法定保留額)的問題。

 

 

您好
建議使用遺囑的方式處理
將該屋留給你
並且寫清楚其他姊妹當初都有因分居結婚營業而給他們錢
這部分要算入歸扣範圍
所以不能在去分配財產
但其實最妥當的方式是直接移轉贈與給你
並且附帶條件在他們有生之前都可以居住在該屋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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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眉 103-10-05 19:47

我叔叔家的房子前幾年為了要先跟伯伯調錢,先把房子登記給伯伯,約定伯伯可以用房子貸款,可是叔叔還錢之前要把貸款還清,再把房子還給叔叔。

可是約定時間到了,伯伯就說叔叔沒依約定還錢,房子過戶,但是叔叔就說伯伯後來的房屋貸款沒先還清,他不要先還錢,吵來我爸爸這邊。

爸爸要伯伯先還貸款再把房子過戶還給叔叔,伯伯說叔叔沒還錢;爸爸要叔叔先還錢,叔叔說伯伯沒還貸款,就卡住了,兩個都說要告,要怎麼處理比較恰當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主張借名登記是合理的,但問題會在舉證之問題,所以主張方應該蒐集更完整的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5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叔叔可先至法院提存所提存,以利主張有清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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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103-10-03 14:55

1.去年十月購買房屋含機械車位,由於該大樓基地較小共52戶,交屋後才發現該車位需由地面倒車經坡道入地下室才能停車購屋仲介有告知停車位置及號碼,但並未告知此停車方式(仲介說他也不知),該車位賣方原有出租,致使我認為停車應該沒問題沒去試停,交屋後後向賣方反應此事,對方僅說心要放開停習慣就好,試問我該如何處理? 也煩惱該屋含此車位日後該如何脫手?

2.有去市府建管處調1F及地下室停車位圖,該停車位尺寸及入口距離有符合法規(1F入口寬3.5m,B1車距5m)

3.請問此狀況,是歸咎買方個人不查?或是原屋主刻意隱瞞?若提民事訴訟是否有勝算?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06 15:11

1.可以練習停車技術;或是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如何脫手我也不知道(找同一個仲介賣?!)。

2.所以問題是...。

3.買方個人沒注意+仲介沒告知(仲介知不知情我不知道)+賣方有沒有刻意隱瞞我也不知道...,沒看到停車方式,勝算不知道...

以上。

小星星 103-10-03 09:10

律師你們好

如因兄弟姐妹共同買房.一開始因為只有大哥為成年人.所以房屋登記為大哥.後來大哥要把房屋據為己有.

1.兄弟姊妹是否可要回這間房屋所有權.

2.須以什麼條件來證明.這間房屋為共同擁有.

3.如果有匯款資料.是否可以請求大哥支付.

以上問題麻煩解答...謝謝 感恩

所謂「借名登記」,實務上見解為: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訴訟上主要是證明上開黑體字之內容,故須提出由主張借名登記之其他兄弟姐妹提出「管理、使用、處分之證據」,如該動產稅務之負擔、購買資金來源等等。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星星 103-10-03 09:01

律師你們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a君為大哥.總共連a君本人有5個兄弟姊妹.當初因a君.已成年.其他均在念書.而母親用a君的姓名去買房.後來此房為.兄弟姐妹共同支付.也共同居住.後來a君經商失敗.房子登記a君明子而被進行法拍.那請問一下兄弟姊妹是否提出

1.借名登記來主張房屋所有權.而以致房屋不用全部被法拍.

2.如果已被法拍.兄弟姊妹是否可以提出借名登記分配法拍的資金.

3.借名登記有沒有追訴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在強制執行終結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倘若異議成功將改為拍賣持分

2、 沒有。

3、借名登記在實務認定比較保守,因此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金流向、證人提告

上官 103-10-02 20:39

目前正在進行一幢房屋的買賣我們是賣方,買方是自行找上我們洽談房屋買賣的價格與細節,在我們雙方談託價格後,已經委請代書房屋買賣的程序,包括履約保證!但近日可能買方的貸款成數不足,頻頻透過代書表達想解除合約!請問這樣的情況符合解約條件嗎?買方於簽約前已經知道是私設巷道了!巷道內也有4戶民宅包括一間宿舍!他們可以利用這個私設巷道的問題解除買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2 2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就私設巷道已經知悉,則應無據此解除契約之權益。

2、至於詳細的權利義務則必須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契約而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本件除應注意解除契約外,也應注意對方是否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買方是否可因其貸款成數不足解除合約,應視買賣契約書是否有此約定而定,

   如有,就可;如無,則要您另行同意才可以。

2.您應有明確證據(證人或證物,如錄音契約明文約定等)能證明買方於簽約前

   已經知道是私設巷道方較無後顧之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雯 103-10-01 17:40

1. 如果錢莊被判定與詐騙集團勾結,是否仍要償還原借款金額?

2. 如果以房屋設質抵押借款,錢莊是否有權利持有權狀正本?

3. 如果想要以賣房方式還款,但權狀未塗銷質押且未取得正本前,是否可進行買賣動作?

謝謝律師們!!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26
您好!
1.    若有拿到借款,仍應返還。
2.    抵押權人會有他項權利證書表彰抵押權利,所有權人不需將所有權狀給抵押權人。
3.    未塗銷抵押權仍可出賣房屋過戶;但若沒有所有權狀,則無法過戶完成房屋買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哲 103-10-01 13:55

律師您好,我爺爺是房屋所有權人,他於幾日前往生,爺爺有四個孩子,其中第三位往生許久,他太太 是否有繼承權?

 

您好:

第三位往生者的子女才可代位繼承爺爺之財產

其配偶不行

yuki 103-10-01 12:03

您好:有一問題想請求各位專家協助!!

婆家有一老宅無建物登記土地所有權係婆婆所有,此老宅之前借予鄰居使用已數10年之久,但日前土地有使用之需要,故請鄰居搬離,但鄰居不願搬離,只好向法院請求和解.

103.1.8法院拆屋還地和解筆錄簡略如下:

一、被告願於103.7.9前搬離(婆婆給予半年之搬遷期),將上開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二、原告願於103.1.31日前給付被告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搬遷補償費(補償費己於103.1.21支付並由第三人見證下填寫收據乙紙)。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但7.9日債務人並無搬離,故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7/21之執行命令表示,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履行上開和解內容,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截止8/5號債務人仍未搬離,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8/7號之執行命令表示本院定於103.9.24日履勘,債務人屆期若未到場,債權人應先連絡管區警員及鎖匠到現場協助執行。

9/24履勘當天,法院人員及員警、債務人、債權人皆到現場,但債務人仍表明不會搬離,法院人員故請債權人入屋拍照,並告知債務人不得破壞房屋現況,但當天並未請警員驅離債務人,反而是要求債權人再給予債務人二個月搬遷期,若屆時未搬離則房屋內之所有物歸債權人處置,為和平落幕當天只好答應法院人員之提議。截至今日仍未收到9/24履勘之公文。

以上公文往返及寬限搬離已接近1年仍未有明確結果,法院只是一再用公文拖延搬遷時間,年初開和解庭時還表示若能給予搬遷補償金會使本案較為順利,故婆婆才答應給付補償金,但債務人收了補償金卻一再表明不願搬離,倘9/24寬限二個月(11月底)一到,債務人仍不搬離,我們應該怎麼做? 而且從和解庭到現在,所有土地鑑界費及員警出差費皆由婆婆支付,債務人並無支付任何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特請各位專家給予協助,由衷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2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顯然遇到司法怠惰,可能需要透過外部的管道處理,如向司改會提出檢舉或是請求民代協助。

2、可以考慮寫狀紙向法院表示意見,並且以上開方式處理。

Chen-nono 103-10-01 11:38
父親已70,並長期患有癲癇、高血壓等疾病, 年輕時因自家開設公司,環境不差,但後也因個性及交友而漸花光積蓄。 母親過去為子女而選擇不離婚但目前仍自己工作應付家用開銷或父親看病所用, 而子女也負責簡單零花及生活照料費用。 目前家中4人所住房屋仍為父親所有, 不過因父親之前無錢花用曾用房屋抵押由長子向保險公司借款, 而目前長子仍正常繳款,貸款仍有16年,以維護一家最後住所! 但近一年來,父親會因不夠零花而威脅家人要去找地下錢莊借錢, 家人不是不能順從,但他花錢常不知何去,又不願交待, 僅表示房子是他的,他可決定,甚說出已做好自己再去他處生活的想法,並無考慮我們其他家人的未來? 請問我母親沒有法律保障嗎? 請問我們要一直擔心地下錢莊會前來或怕被威脅而答應他想要的金額? 敬請律師提供我們答案,十分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所有權為您的父親,且您的父親並沒有喪失行為能力,因此有權向他人借款並做抵押。倘若遇有違法討債可以報警處理。

2、倘若擔心因為其他債權人執行房屋,可以先將父親的房屋就兒子代繳貸款的部分設定抵押,或是先取得執行名義,避免將來什麼都留不下來。

103-10-01 09:23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

我真的很急,想要把事情趕快處理好

但又什麼都不懂,麻煩了,謝謝!

請問房屋天花板漏水,樓上管線漏水

整間套房至少有7-8處在滴水

對方堅持說我們樓下也要分攤修繕費用

還說他有認識的法官,律師

但我不管上網查,問人,問律師

都是說樓上要付修繕費用

不懂為何他能那麼堅持

 

核發存證信函或起訴請求

是都要去法院申請嗎?

去法院不是要對方的個資

我們沒有要怎麼辦?

現在是有去申請地方調解

本人覺得沒什麼作用

因為之前社區管委會調解一次過

管委會印了一些資料(要我們付錢的資料)一點都不中立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

然後我老公不懂,就說好我們會一起分擔修繕費用

但我後來有去查才發現後面還有下一條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我又打給管委會說,我不會出任何錢

對方就說那要告就去告阿!

 

我樓下本來10/1號要開始出租

因為漏水事件,房客要退了

原本房客一年的房租錢跟押金都給我了

房客能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嗎?

我現在真的蠟燭兩頭燒

我要怎麼處理才是最快的方法

麻煩教我要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45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需要釐清漏水原因,您所尋問的與管委會的說法並不衝突,只是沒有確認漏水原因。

2、倘若對方拒絕,就只能起訴解決,沒有捷徑。

五五 103-09-30 18:31

律師 麻煩解拆屋之苦

民國37年一片農地原為曾祖父所有,祖父在土地上蓋一三合院{後農地改為建地},民國51年因分產土地分割,其地籍圖依造房屋範圍所畫製,因當時技術不良導致地籍圖畫製有所偏頗。民國97年鄰地地主申請土地鑑測,測量結果發現相鄰土地我們有侵占行為,今年3月鄰地地主再度土地鑑測,測量結果又與上次不相同,侵占面積更為擴大,寄了存證信函要求拆屋還地並要求從其繼承土地民國79年始計算給付租金調解庭上我們有意購買其土地,但地主堅持不肯賣,侵占面積約為五坪,執意要求我們拆掉地上物三合院圍牆,但建築物已存在60餘年有相當歷史意義,下月即將開庭,請問各貴律師1.我們需如何主張才最有利,若真有侵占之行為可否保有其建築,雖地主不願意賣,但可否請求法院判決購買此侵占之範圍,已保有現有建築。
2.鄰地地主又主張其地未達分割面積標準不能分割,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准分割。                                                                                          3.原告求償租金是否為無效,不能以其繼承土地始開始計算,計算之金額又為以何為標準。
麻煩解惑 感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可以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權利失效或屬越界建築情況之方向處理,

  不過有必要視現場之建物占用土地情況而定。

2.應視是否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而定。

3.原告是否可請求租金應視被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占用土地而定,

   且被告可抗辯金額只能回溯起訴前五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Vera 103-09-30 01:12

各位律師好:本人的公公目前有一棟房屋是沒有土地,只有地上物,據公公說是原地主同意祖父在此蓋房子居住,一家子已經住在這裡約70餘年,目前的地主將一部分土地賣給建商,建商之前說要補貼每坪4萬6千後搬遷,但公公覺得不合理沒同意,目前建商寄律師函要求限期拆屋還地,否則將提出訴訟,告我們侵佔及損害賠償,請問,我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各位律師

 您好:

如果占有土地超過70年

刑事上沒有侵占罪的問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會構成也罹於時效

比較要擔心是否會被以所有權侵害排除權請求拆屋還地及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實務上有發展權利失效及權利濫用原則可能可以對抗

但建議應透過律師評估是否可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cc 103-09-29 17:19

緣由:

      父親已於30年前過世,現今已繼承土地房屋30年,然而父親之兄弟30年後欲分配土地房屋產生之利益,是否可以申請親子鑑定,以解除繼承權.如可是否可質疑對方相同問題.

備註:祖父於民國51年過世,父親於民國54年購買土地房產(非祖產)有文件證明

       繼承人出生證明,出生登記 皆有父母大名(已有文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難以再主張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妮可 103-09-28 18:40

您好

前天有發文詢問 

房屋點交有瑕疵 屋主不處理

現在房仲說 要我在2天之內簽切結書  並先點交房屋

他們才要幫我處理屋內的瑕疵 

但我們約定交屋日是10月17日

我和房仲說17日之前應該有足夠時間可以處理好瑕疵

我再點交

房仲的副總有點放話的口吻說

這2天先簽切結書點交房屋 不然他也不處理 要賣方和我互告…

請問 我們要怎麼辦…謝謝回覆

我很苦惱 現在很擔心

 您好:

如果瑕疵未達到應解除契約之程度

建議您還是應先辦理點交房屋,以免被認定為您違約

並應於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賣方(副本給仲介)應限期修補瑕疵

如對方逾期不處理,您就可自行修繕後向對方(賣方及仲介)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8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交屋日約定為10月17日,即使您這兩天未交屋,仍不算遲延,您可與賣方合意提前交屋,但您若拒絕提前交屋,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亦難謂構成違約,您可先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該瑕疵存在,請求減少價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9-28 23:59

瑕疵如果沒有達到解約程度,原來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

你還是要依約辦理交屋,不然對方可以沒收你的定金,

至於瑕疵問題,也是交屋後再處理的,

頂多你扣下幾十萬你認為應該扣的數額,剩下餘額還是要給屋主

(不過這樣的作法往往會導致屋主主張你違約,有風險)

Power 103-09-28 00:20

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需要法律諮詢

房屋及田地所有權為家父與家父弟弟  兩兄弟共同繼承

家父弟弟於十多年前搬出該屋

祖父於幾個月前已過世

目前屋主為家父

田地為兩兄弟共有

------------------------------------------------------------------------

房屋問題:

Q1.請問家父弟弟有權要我們搬離這間房屋嗎?

Q2.請問家父弟弟若要強行進入屋內驅離,我們是否有提告權?

Q3.請問家父弟弟協商以某價格賣出該屋,若家父不願意,家父弟弟可以自行變賣嗎?價格方面是家父弟弟所提供,是否不可考?

Q4.若家父要把該屋買下來,價格方面是由雙方達成共識而定,或者是由第三方公證的價格決定?

Q5.若無法達成共識下,該屋居住權是屬於屋主還是兩兄弟的?

-------------------------------------------------------------------------

田地問題:

Q1.若家父想在某塊田地上建設,需要經過家父弟弟同意嗎?

Q2.若家父弟弟想變賣某塊田地,家父不同意,是否就不能變賣?

Q3.若雙方都不同意任何一方對該田地有任何作為,是否田地只能閒置不能有所作為?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情況應為二位繼承人(及您的父親、叔叔)公同共有房屋及田地,如您的父親需要使用房屋或者田地,建議應請求分割遺產,以便二位繼承人能自由、分別利用遺產,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及叔叔共同繼承遺產(房屋農地),則目前房屋農地為您父親及叔叔公同共有,您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分別共有,或至各縣市政府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聲請調處成分別共有分割遺產,待為分別共有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Paul 103-09-27 12:31

案由背景:

土地狀態: 土地共有 (當初超過 3 人以上, 目前已約10位共有人) 我方占有比例: 約為1/2 地上物建築: 目前靠路邊的土地由我方合法取得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並完成建造 (但建築物占地面積稍大於土地持有面積)

 問題:

問題一: 共有人之一王父於民國八十年與家中長輩協議要放棄其所屬土地所有權, 但書為由我方提供對價金錢買回 (但合約中王父只提到要放棄其所屬之土地所有權, 並未詳列我方購買之金額, 該紙合約當初也有透過代書來簽立). 當初雖有簽下這一紙契約, 然家中長輩因對法律知識缺乏, 未立刻透過法律程序對該契約進行保全動作, 致使該王父之土地所有權法律上仍屬於王家. 如今二十幾年過去了, 王父也已過世, 但王父之繼承人仍想主張原有之土地, 請問: 我們當初的確花費一筆金錢取得對方的土地所有權, 而對方也立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契約文件. 但因為當初家中長輩並沒有依該有的法律途徑將對方之所有權進行移轉, 請問當初雙方簽屬的這份契約是否仍屬有效? 或者, 有何方式可以進行救濟? (其中, 目前這塊土地土地共有人除了王父, 尚有其他人, 而且當初王父在與我方簽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時也並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問題二: 如同案由背景所陳述, 地上物房屋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我方原有持有比例, 請問將來如果要進行分割時, 我方是否會被要求拆屋或割讓?

 謝謝您的回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部分,可能會有時效之問題,但由於您仍屬於共有人之一,所以您可以主張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謝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當初雙方簽屬之契約雖仍有效,但移轉登記請求權可能罹於消滅時效

  除非對方有繼續承認你們的權利存在,時效就可以延長。

2.確實可以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式處理,並可以當時簽署之契約作為您的有利證據

3.如當初地上物房屋為合法建物,則縱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您原有持有比例,

   近期最高法院存有對您有利之見解可供應用,可對抗被對方主張拆屋。

4.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廖先生 103-09-27 08:38

今年5月找東森買屋,6月成交,東森的代書也在簽契約時特別說明保固半年漏水需由前屋主修繕,並且也勾選目前無漏水情形;怎知上個月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漏水,打電話去問東森房屋,東森找來水電及前屋主及樓上一起來看,大家初判都認定是我在裝潢時木工釘子釘到牆壁水管才漏水,要我自己修繕,但我堅持認為是樓上漏水,於是東森找來的水電就開口說如果要更進一步勘察要把已做好的裝潢敲掉鑽牆來抓漏,需要付5千元,這時東森房仲就開口要我出錢,口頭上表示只是代墊,到時候再看是誰要負責再叫他出。所以我只好答應先出5千元並且約下次勘察時間。

後來東森的水電來敲開天花板也鑽牆後判定是樓上浴室漏水漏下來並且跟我收5千元抓漏費用,前屋主這時問水電修繕費用要多少,水電說樓上浴室重敲重做最少要4萬2,前屋主就叫我跟他一人出一半,我覺得很不合理拒絕,於是前屋主去跟樓上談,樓上拒絕出半毛錢,並要求做乾溼分離。水電聽到說乾溼要78萬才做的起來,前屋主又問我要不要一人一半,我當然一口拒絕,於是大家不歡而散。

事後我打電話房仲他口頭上當應會幫我處理,可是經過3天後都沒消息,於是我又打去問,手機沒人接聽,line也不回,打去東森問,對方說房仲離職,我把問題跟東森講明。東森說已聯絡前屋主他也不願意出面花錢修繕而東森也只說願意幫我把找調解委員會讓我跟樓上及前屋主去調解。現在要怎辦,不管是樓上、前屋主、東森都不願意解決問題?!

 您好:

如果漏水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解約之程度

則您就應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請前屋主修繕並請求減少價金

對方如逾期不修繕您就可以自行雇工修繕再請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或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娃娃 103-09-27 00:42

你好.可以請問土地債務人的.但建物是我們北管所蓋的.原因是在84年債務人有欠錢我們北管所有人幫他還債(有還債人的借據)所以把土地給我們.然後我們在85年從蓋.但現在土地被拍賣了.也被買了.可是房屋沒去登記.請問該怎麼辦.

有關  貴所的建物,倘當初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縱令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可依民法第426-1條,主張建物對於基地有租賃關係存在。惟 貴所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或債權人已超過15年未主張權利,依民法第125條,恐有時效消滅問題,建議正式諮詢律師,以詢求救濟

 

民法第426-1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除如陳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建議如待占用已滿20年

則可盡速向地政事務所聲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以避免對方訴請拆屋還地

參考法條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參考判例
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
登記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
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
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
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
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人。

 

陳妮可 103-09-26 22:00

您好

今天去點交買的房屋 現場看到幾處問題

1.磁磚破裂

2.牆壁不平

3.磁磚不平整

4.電話網路孔 等 很多的電源蓋沒用好

5.廁所磁磚裂開

當時房仲 和我們說 他們副總聯繫賣方

賣方說 只會處理電源蓋那些問題

其他現況交屋  要買不買隨便我們 不然就這樣耗著

請問 是否有什麼法規 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我和房仲說 如果不買 還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嗎

現在不是我們不買 是屋主不處理

如果現在他不處理 也無法點交完成

就無法交屋

這樣他是否也算違約  

如果最後不處理 我們沒買成

可否要求所付出的費用 賣家要承擔 

因為房貸也撥款了 開始要繳貸款

代書費和和一些稅費也都繳完了

現在很僵持不下............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您

 您好:

如果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解約之程度

而買賣契約中亦無就瑕疵部分有特別約定

則就應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請對方修繕並請求減少價金

對方如逾期不修繕就可以自行雇工修繕

再請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或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買受之房屋磁磚似乎有俗稱碰共(輕者可能是敲起來空心,嚴重者會有破裂壟起的狀態)之情形,建議您要求仲介去協調,看能否以押款交屋之方式將可能之修補費用先壓在代書處,以避免日後若為瑕疵通知並起訴請求減少價金時,對方已脫產而無法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6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瑕疵應尚未達影響結構安全而構成解約標準,目前之瑕疵,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賣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賣方減少價金。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妮可 103-09-27 14:54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

 

 

您好!

是沒有嚴重到解除契約

是我列舉的瑕疵 賣方說不處理 然後說就要這樣耗著

還說 問我們到底要不要買 不要買就不要買

我回答 我們當然是要買 不然怎麼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

但點交時 房屋確實就是有瑕疵 然而提出來

賣方卻是這樣的回應  他如果不修復

我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的回覆..

 

陳妮可 103-09-27 15:0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買受之....


您好!

在我看來 是我自己的猜測 賣方 其實就是那間房仲的副總投資的案件...但我不想有過多的聯想...

因為房仲的態度......

 

是沒有嚴重到解除契約

是我列舉的瑕疵 賣方說不處理 然後說就要這樣耗著

還說 問我們到底要不要買 不要買就不要買

我回答 我們當然是要買 不然怎麼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

但點交時 房屋確實就是有瑕疵 然而提出來

賣方卻是這樣的回應  他如果不修復

我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的回覆..

 

 

KiKi 103-09-26 14:07

律師您好,

我父親有精神疾病是在他很年輕未婚的時候就有的。

1. 數前年爺爺將其名下動產贈與我父親及叔叔,但我父親因為精神疾病常常喊著要賣土地房子,為避免他將房屋賣掉,爺爺可能主張父親無法正常處理財產而將土地收回嗎?

2. 還是因為父親已經有妻子和孩子可以協助其處理所以爺爺無法如此主張呢?

3.若父親已宣告輔助,則他的名下動產過戶需要哪些人同意?監護人同意就好還是需要父親的兄弟姊妹和法院同意?

4.如此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若去跟他人有借貸關係,欠債之類的,其妻子和孩子有義務要幫他償還嗎?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6 14:18
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父親有精神疾病是在他很年輕未婚的時候就有的。

1 ... (恕刪)

1.贈與行為是單方意思表示,如沒有被詐欺脅迫等情形且無附條件的話,基本上爺爺將土地贈送

   給你父親後,就是你父親所有了,爺爺無權利任意撤回贈與

2.因您父親有精神不穩定之狀況,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若是前者,則由

   監護人代替您父親行使權利;若為後者,則買賣動產需得輔助人同意。

3.在精神錯亂下所為之借貸,依法是可被認定為無效;惟為保障你們家人權益,還是儘速向法院

   聲請對父親之監護或輔助宣告為宜。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KiKi 103-09-26 14:52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律師您好,

那如果我父親有贈與土地給我,也是不能要求返還的嗎?除非我不撫養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贈與有無附條件,若無,則贈與撤銷即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ynn 103-09-26 12:43

一直打算換屋,雖仍是自住但已將戶籍遷出舊屋。

今年3月找到新屋,買時再三與代書詢問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問題,代書告知只要舊屋賣出前,遷入直系親屬的戶籍,即可符合自用住宅的退稅規定,並計算房屋現值後,告知確定可全額退稅。(是來電通知可退稅,並在事務所計算可退稅的金額,所以我們手邊沒有書面紀錄)

新屋買賣完成後,我們於4月請直系親屬遷入戶籍,8月將舊屋售出(委任另一名代書),並申請退稅,但9月接到無法退稅的公文,原因是在買新屋(3月時)未持有自用住宅(直系親屬的戶籍4月才遷入),所以無法退稅(23萬元),錯愕之餘詢問代書代書以退稅並非其委任事項為由不予理會。

請問律師代書真的都沒有任何責任嗎..??

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您應蒐證證明代書確曾告知確定可全額退稅之錯誤訊息才購買新屋,

方有機會能夠求償

本所目前有相關類似案件(奢侈稅)之辦理案例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lynn 103-09-26 14:44
回覆 lynn 的發言內容:

一直打算換屋,雖仍是自住但已將戶籍遷出舊屋。

今年3月找到新屋,買時再三與代書 ... (恕刪)

代書在事務所說確定可以全額退稅的時候,新屋的賣方也在場。

如果新屋的賣方願意出面作證,是否就能向代書求償呢?

lynn 103-09-26 12:09

一直打算換屋,雖仍是自住但已將戶籍遷出舊屋。

今年3月找到新屋,買時再三與代書詢問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問題,代書告知只要舊屋賣出前,遷入直系親屬的戶籍,即可符合自用住宅的退稅規定,並計算房屋現值後,告知確定可全額退稅。(是來電通知可退稅,並在事務所計算可退稅的金額,所以我們手邊沒有書面紀錄)

新屋買賣完成後,我們於4月請直系親屬遷入戶籍,8月將舊屋售出(委任另一名代書),並申請退稅,但9月接到無法退稅的公文,原因是在買新屋(3月時)未持有自用住宅(直系親屬的戶籍4月才遷入),所以無法退稅(23萬元),錯愕之餘詢問代書代書以退稅並非其委任事項為由不予理會。

請問律師代書真的都沒有任何責任嗎..?

謝謝

lynn 103-09-26 12:06

一直打算換屋,雖仍是自住但已將戶籍遷出舊屋。
今年3月找到新屋,買時再三與代書詢問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問題,代書告知只要舊屋賣出前,遷入直系親屬的戶籍,即可符合自用住宅的退稅規定,並計算房屋現值後,告知確定可全額退稅。(是來電通知可退稅,並在事務所計算可退稅的金額,所以我們手邊沒有書面紀錄)
新屋買賣完成後,我們於4月請直系親屬遷入戶籍,8月將舊屋售出(委任另一名代書),並申請退稅,但9月接到無法退稅的公文,原因是在買新屋(3月時)未持有自用住宅(直系親屬的戶籍4月才遷入),所以無法退稅(23萬元),錯愕之餘詢問代書代書以退稅並非其委任事項為由不予理會。
請問律師代書真的都沒有任何責任嗎..?
謝謝

Liu 103-09-26 08:31
律師您好 我父親生前兩年內有贈予我動產房屋一肩),他最近過世了,我也角受贈房屋遺產稅(因贈予為生前兩年內為之),但現在有人跳出來主張說當初我父親與他對於該房屋隻買賣為假買賣,他提告求償400萬元!父親名下沒其他財產可供其他繼承繼承~ 想請問此屋列入遺產計算嗎?若敗訴我將如何確保自己權益?若我拋棄繼承是否此屋會淪為可供其他繼承人及告訴人繼承或執行之標的?

 您好:

1.如為您父親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債權人可主張應列入遺產計算。

2.若敗訴就可能受債權聲請執行財產

3.若您拋棄繼承此屋會由其他繼承繼承(有爭議,應視案情及判決而定),並為債權人執行之標的。

4.由於債權金額不低,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應先釐清對方是主張要撤銷贈與,還是要主張遺產分配,會不會影響到您房屋移轉登記,也要看對方如何主張,而您也應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動產實際上並非遺產,只是納入稅務及您可繼承遺產之計算。

2、所以該動產不會因為您拋棄繼承而由其他繼承繼承

3、您所述的假買賣是否為您的父親與該他人為假買賣?倘若如此,應該是主張塗銷登記,不是主張賠償。或是其他情形?請詳述。

 

鬼桑 103-09-25 22:46

請問我該如何填寫答辯狀
被告方提出若干項目要求我們賠償,如下:
1.衣櫃鏡子破裂。
2.實木地板凹陷。
3.浴室過度潮濕導致浴室鏡子水銀剝落,暖風機主機板損壞。
4.整修期間租金損失。
(一)關於衣櫃的鏡子和浴室的鏡子,因為房東並沒有盡到確實交屋責任,沒有逐一檢查物品和房間也沒有拍照存證,我們到房子的時候前任房客還住在裡面,其實是我們搬進來的時候衣櫃的鏡子就已經是壞掉的了,房子也沒有清掃。我和我的室友是覺得根本不影響我們使用所以我們沒有告訴房東要修,因為衣櫃的鏡子是非常大一張,損壞的部分不到十五公分,我們是覺得就因為這樣叫房東修也不合理,而且也不影響我們使用,平常東西壞掉不是應該房東修的嗎?為什麼現在反而是我們要賠他?
(二)實木地板的部分是上個房客移動了床,所以床腳的部分有四個不到15公分的壓痕,原因同上,交屋的時候沒有拍照存證所以他要賴到我們頭上,而且他竟然因為四個刮痕要求我們支付將整個房間的原木地板翻新重鋪的價錢。
(三)浴室的暖風機壞掉是因為我們根本就不知道有暖風機,所以一整年都沒有開過,他說因為浴室潮濕,然後我們又沒有開暖風機,所以它才會壞掉。但是浴室怎麼能不潮溼?為什麼我們要為"因為不知道有暖風機這個東西所以沒開然後他自己壞掉"負責?而且他在拿回屋子那天就發現壞掉,卻沒有當場跟我們說,再來秋後算帳,這樣也可以嗎?
(四)房租的話,他租給我們的房子根本就是登記為自宅,並不是登記出租用屋,憑什麼跟我們要房租
這些項目是我和我其他三個室友都已經於租約到期當天返還房屋之後提出的,當天房東發現某些損壞之後(與上述無關的項目),已扣押金11000,而且連沒有寫在契約上的電視遙控器我們都賠了(800),最後他要求我(乙方)在他的契約書上簽字退屋。這樣的話他在之後提出的要求合理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對方已扣押租金為損害賠償,針對其他損害,對方亦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為您所造成之損害,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針對對方之起訴狀,撰寫答辯狀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KiKi 103-09-25 18:15

律師 您好,

我的父親有精神疾病,自我母親由媒妁之言嫁給他之後即發現,30多年來母親為了孩子忍耐至今,因父親對金錢的價值觀偏差,時常要求超過基本需要的生活費用,為了錢常常對母親不滿而口出威脅,母親年紀也大了實在無法承受這樣的壓力,也因此而時常失眠,我們身為子女的為了母親不要再承受這樣的壓力而希望母親與父親離婚

請問: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37

 之前才處理過類似案件(老年離婚),

以你媽媽這樣的情況,訴請離婚通過的機會很大,不過需要你們子女作證,

至於財產部分,你父親繼承來的財產無法納入夫妻財產分配

但是父母婚後買的房子,如果房貸都是媽媽交的,

有機會可以爭取平分,

最後,你們子女不希望奉養父親,

可能要提起確認撫養義務不存在訴訟,勝訴後才可以豁免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1.母親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此部分亦需要蒐集證據,比方說錄音聲請傳喚子女作證),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無法維持婚姻之其他重要情事(比方說夫妻以多年來未同居,缺乏彼此互敬互愛,猶如陌生人)。

2.父親繼承而來或受爺爺贈與財產,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之範圍,但可主張婚姻存續中之增值(為此部分較難舉證)。土地上之建物既然是嬤嬤出資興建,故可主張媽媽原始取得該屋。

3.若父親自小未盡到對您及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可主張減少或免除扶養責任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母親可主張民法第1052條規定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但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子女證人或其他錄音證據等,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配請求等。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父親繼承取得之財產非其婚後財產,須為父親之婚後財產,方為剩餘才分配請求之標的,蓋房子貸款,若為母親所支付,可主張為母親對父親之借貸,而請求返還,或主張建物為母親出資,借名登記為父親所有。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您須證明父親無撫養過您,方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對父親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KiKi 103-09-26 14:0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請問母親可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8款判決離婚﹞描述的對方為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訴請離婚嗎?父親的精神疾病是婚前還是婚後罹患的有影響判決嗎?

fu 103-09-25 11:44

您好:

      今年四月剛購買一戶大樓,採用履約保證的方式,契約中明確寫明,房屋稅的計算以交日屋日為主,交屋日前由賣方支出。但今年五月,房屋稅開徵時,發現前屋主,不知為何,沒有繳交房屋稅。

     聯絡三方,代書表示因為交屋日當時,房屋稅並未開徵,所以無法事先處理這筆費用。屋主說,他當初賣屋,以賣清為主,所有費用他都不處理,要我找仲介。詢問仲介仲介說他不清楚,且還要我不要計較!沒有人願意處理這個問題,導致四月才交屋房子,居然要繳交一整年的房屋稅。請問,我可以追討房屋稅嗎?該向誰追討?怎麼追討?可以向仲介代書請求業務疏失賠償嗎?感謝回答。

 您好:

契約中確有寫明房屋稅之計算以交日屋日為主,交屋日前由賣方支出,

則您即可依約向前屋主提出請求其應負擔部分之房屋

Jia 103-09-25 09:55
因為父親過世 找了代書辦理 土地過戶 房屋過戶代書說辦好要2個月?也先收了4萬代辦 可過一個月也沒回應 打給代書沒回應?找不到人 請問真的要2個月? 房屋土地繼承 代書有無辦法從中搞鬼 自己過給他人? 代書有要我去戶政辦一個轉戶證明還是什麼忘了 房屋土地繼承 是否只能給法定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0: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代書倘若握有相關的文件,可以辦理過戶給任何一個人,不過會涉犯刑事偽造文書等罪嫌。

2、本文建議您可以與代書簽立合約、交付的相關文件都必須記載用途,如限辦繼承事宜等,以保障權益。

3、辦理過戶需要一點時間,不過無需長達2個月。本文建議您可以開始搜證,並且先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動產登記資料,確保沒有被違法過戶了。

 

建議您可以先上內政部網站確認一下是否真的有該執業地政士存在http://pri.land.moi.gov.tw/agents_query/iamqry_11.asp

另外,依您所述情形,辦理動產繼承登記基本上應先完納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至於時間上應該不用二個月那麼久,不排除有可能其預留比較長的作業時間。
證件、印鑑、費用交付有無收據?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故而在辦畢繼承登記前,繼承而來的動產是無法再為過戶移轉登記的,而繼承登記後其所有權即歸於繼承人所有,再為移轉登記時,應由登記所有權人為義務人親自辦理或於地政之登記申請書蓋用經戶政單位申登之印鑑章委託代理人辦理,所以有無可能遭代書作手腳再過戶給其他人,即在於所有繼承人的印鑑章有無交付代書手上或遭其事先蓋用於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有無交付印鑑證明書之而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發函予代書通知限期辦理,逾期即先終止委任,以免後續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mi 103-09-24 19:20

您好,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A和B各擁有1/2地契 因其為老厝 當時只有地契無房契 現為A所居住 因A無意賣房子  此情況下B是否可依法向A收取租金? 其依據法條是?

2.因B曾向A提起收租一事  但A不願意付租金 若雙方談不攏情況  B有其他伸張權利的方法嗎? 因為地價稅每年都要負擔一半  卻無實質住屋之情形

3.無房契的情形下 是否要變賣比較不容易? 若申請房契是否比較好? 如何申請?

4.該地不是在偏遠郊區  附近也有些觀光景點  但房屋附近皆是老舊平房
應該和我們情形一樣  僅有地契無房契  此種情況都更可能性高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指的房契地契,應該是指權狀?以下是以權狀作分析。

1、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2、倘若該房屋為A所有,則只能訴請法院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3、多少會影響,不過倘若當初沒有聲請建築執照,則無法再聲請

4、可以參與都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對方為分別共有,於無分管契約之前提下,若對方擅自占用全部房產,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於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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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 103-09-24 13:33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女友母親對自己的不尊重,結果鬧到女友母親去警察局備案要告我,還立了張切結書,內容如下:

男方○○○女方○○○於民國○○年了9月15日立此據,從此互不相往來,所有通訊等等軟體,男方不可進女方房屋,如往後有騷擾之情形,一律依法辦理,例如:(恐嚇傷害毀損)如有此情形男方父母負責賠償

立據人

男方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女方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男方父母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女方父母簽名 加手印及身份證字號

請問這張具有法律效益嗎?對方母親說如果有往來馬上提告,時間好像是半年,是不是半年過了就沒事了,現場是在警察局,但是警察說我們自己協調就好,希望各位律師不吝回答,感恩各位,謝謝。

您好,見您所述,切結書上也沒有約定違反的效果,所以您和女友通訊軟體往來應不至於被對方提告。但如有其他上面列舉的行為如侵入住居、恐嚇傷害毀損等則仍然是有刑法上的責任

阿樑 103-09-24 13:13

父親遺留(A)一筆土地+房屋(B)一筆土地,第一順位繼承人:媽媽,我及一個弟弟,已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

問題:(A)項,欲由我的長子全部繼承(B)項由我及弟弟各持分1/2,

,針對以上,是否可這樣做:媽媽,我及弟弟放棄繼承(A)項,由我的長子繼承;

(B)項由我及弟弟繼承 (有這種部分繼承?)

或是(A)項改成由我繼承, 日後再用贈與方式給我的長子, 但贈與稅會不會很多?

或其他方法

 

(A)項, 土地+房屋,申報約300,0000(B)175,000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13: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產部份,可以透過繼承協議分割的方式處理,可以依照各繼承人所約定的方式分配

2、倘若無法協議分配,則僅能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法院會依據法定應繼分分配

3、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遺產申報資料、動產登記謄本等,尋求正式諮詢,看是否有辦法以協議書的方式處理,或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