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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e 103-09-24 10:55

甲: 沒有任何中華民國合法的房仲業執業執照

乙: 賣家
甲和乙打了一個所謂 【專任委託】的契約
乙今天自己先把她自己的房產賣掉了
Q:【甲現在打算對乙提告背信,打算向乙求償房仲的服務費。請問這樣甲能得到求償嗎?】
以下是契約書的內容 (我的看法是這契約根本不健全)------------------------------------------------------------------------------------------------------------
本人XXX小姐。謹代表出售座落於XX市XX路X段XX號【XX市XX段XX小段地號XX】,土地約: 68.97 坪(以地政機關登記謄本資料為準)委託由XXX先生代表一、 售價:共計新台幣:XXXX萬出售,賣清不付佣金及房屋增值稅。二、 上述賣方條件,不付佣金及房屋增值稅,成交總價款以自用住宅稅率配合過戶。受委託人應計算增值稅及佣金包含在銷售總價款核算委託人即(屋主)配合簽訂買賣契約,立此據為證。三、 上列土地同意依一般買賣出售。四、 接受訂金支票三日內,需交付授權人,於一星期內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五、 委任期間:自民國103年    月    日至103年     月    日止。六、 茲證明前列授權書事項確經授權人之同意並親自簽字,屬實無誤。

 您好:

1.此種案情與刑事背信罪無關,僅為一般民事糾紛

2.甲方雖然無仲介執照,但如契約約定應給委任報酬則可能仍需依約給付,

  但可以因對方無照為由與其談判,否則依法檢舉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2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
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
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JOANNA 103-09-24 10:21

我老公跟他弟弟繼承父親留下的一間台北公寓,當初繼承登記分割所有,因此兩人持有1/2的房屋所有權,目前他弟弟住在那個房屋,我老公想賣掉房子,他弟不賣,請問這樣怎麼處理呢?!

要出賣共有物,必須要超過半數共有人以及超過半數的應有部分同意才可出賣,所以2人共有,另一人不同意的話,沒辦法出賣,不過可只出賣你先生持有的部分,並通知另一共有人,限期表示是否優先承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電討論

JOANNA 103-09-24 17:05
回覆 JOANNA 的發言內容:

我老公跟他弟弟繼承父親留下的一間台北公寓,當初繼承登記分割所有,因此兩人持有1/2的房屋所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要跟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這樣可以嗎?因為房子弟弟不賣,又想住在那,我們真的想無對策!!

JOANNA 103-09-24 17:5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出賣共有物,必須要超過半數共有人以及超過半數的應有部分同意才可出賣,所以2人共有,另一人不同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要跟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這樣可以嗎?因為房子弟弟不賣,又想住在那,我們真的想無對策!!

您好:

可以,確實可用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事處理,

此方式亦為法院實務上較常進行之方式

因為只賣持分確實較窒礙難行

 

關山留痕 103-09-24 10:03

背景: 我爸與我媽未離婚, 但分居已久, 我爸跟我同父異母的姊姊住, 我媽獨力扶養我與我妹住在娘家

狀況: 我爸過世(我姊姊刻意隱瞞), 到我們被通知要除戶才知道這件事, 然後發現我爸在加護病房(無意識)時, 我姊把我爸帳戶的錢通通領走(700多萬), 加上一個月前領走的, 總共破千萬, 另外還有房子車子贈與的部分.由於我姊避不出面, 我們於是申請對我姊財產進行假扣押, 已獲法院批准, 近日執行

問題:  目前想執行配偶(我媽)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想請教

        1. 有效期限是怎麼算? 是從我爸過世那天起六個月內嗎? 可以先提出申請(怕過期), 然後一年內再去執行嗎?

        2. 分配請求權可以動到的財產部分是幾年以內的呢? 如果這段期間我爸贈與大筆金錢(或土地房屋車子)給我姊 小三或姑姑可以申請撤銷嗎?

 感恩!!

 

繼承回復請求權期限是2年,侵權行為請求時效也是2年,不當得利是15年,這些是可用的主張,至於過世前2年內贈與其他繼承人的部分,可算入遺產範圍內,所以只有贈與給你姊姊的部分,才視為遺產,也才可自你姐姐可獲遺產總額扣除已受贈數額,計算她可以拿到的遺產數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1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姐姐於父親意識不清、過世之後,未經父親或其他繼承權人之同意,領走父親帳戶款項之財產,可能涉犯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嫌,可以依法提起告訴。

2、時效的部份如同黃大律師所述。

3、贈與的部份除了姐姐的部份可以視為所得遺產外,除非有遭到詐欺脅迫等,否則無法撤銷

您好: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是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假扣押裁定之效力要在30天內執行,否則會失效。

3.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贈與行為,

  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

  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贈與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4.本所有辦理此類型訴訟之經驗,如有委任律師辦理之需求,

  歡迎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參考法條

民法

第1020條之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之2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姐姐於父親於加護病房時移轉父親相關財產,可針對其行為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OANNA 103-09-24 09:00

專家您好:

我老公跟他弟弟共有一間公寓,當初繼承他爸爸房屋時,是以分割所有辦理,因此目前兩人持有1/2的房屋所有權,現在我老公想賣房子 ,他弟弟不賣,且目前他弟弟還住在那個房子,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呢?!

chao 103-09-23 11:49

家父買到59年建造的未建造完的法拍房子, 因時地主與建商有糾紛, 所以無土地權, 當時建商未交出房屋所有權, 所以我們僅有一張59年法院房屋權証明影本, 後父親過世, 我過戶並設稅籍繳交房屋稅, 當時我們隔壁同樣類似的房子有一批己於83和地主合建, 因為我隔壁鄰居不願意, 我在中間, 我同意但無法合蓋, 現我們有3戶在那, 地主上週告我們竊佔, 但刑事己過20年追訴權, 所以有可能不成立, 他應會再以民事告我們, 那我們在民事要如何應對?

民事部分對方可提告的就是要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可針對占有土地權限來爭執,對方請求的給付也有短期時效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黃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如果是合法建物,最高法院最近有相關實務見解對占用之人有利

如果是違建,則應再尋求相關佔用土地權源之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等)

本所有多年處理此類型訴訟案件之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您的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阿男 103-09-23 08:19

請問:一間透天厝住著A和B,現在房屋的名字是A的名下,A現在不讓B住,B不搬走,而B一直占用這個房間,請問這是侵占嗎?

 您好:

1.應視B是否一開始就曾受A同意住在此房屋,如有,則僅屬單純之民事糾紛

   A可向B主張遷讓房屋及相當於占用租金不當得利

2.如B為未受A同意而自行遷入占用房間,或宣稱其為房間之所有權人,

   則分別有竊佔罪或及侵占罪之罪嫌,A可向其提出刑事告訴,

   待檢察官起訴後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及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marnie 103-09-22 17:43

本人於民國88年10月21日向萬泰銀行申請G&M(當時原名喬治and瑪麗現金卡)償還至今累積借貸金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尚餘56,412元 而萬泰銀行卻於103年9月19日提出清償金額竟於文中提出欠款餘額為166,994元,超過法定年利率20%,一間1500億資本額的銀行,竟是如此坑殺人民。有明顯重利行為,茲將證據明列如下

1.年間已償還148,465元,利息便已扣去57,918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9%
2.本於民國103年4月 30 日簽訂協議 尾款金額為 65,000元於民國103/09/18要清償時,金額已經提高至16萬元,當時原本的專員不在,由其他經辦處理,當時已經去清償其他銀行餘額,當天也已經準備70000元要清償(因為103/08/30經辦戴小姐說如果要清償,就要限期在8/30前以70,000元清償)當時因為沒有償債能力故延至103/09/18,當日也煩請經辦請示當時的萬泰值班經理出面處理,卻沒有來電,直到隔日9/19經辦戴小姐上午九點左右來電說要以折半方式,以83,000元清償
3.文內以”體恤”本人清償能力有限......等等字眼,以83,000元為結清金額,但本人所借貸金額被加上一堆的手續費。法律訴訟費等等的名目,金額卻是56,412元,年利率更高達47%,若是在09/18以當時該經辦的金額16萬償還,利率更是184%,明顯是重利壓榨,卻以仁厚寬待自居。豈非笑話。
4.萬泰銀行以本人的房屋即將法拍,竟提高清償金額,甚至以此作為要脅,要求立刻清償,否則金額還會再提高,明顯有趁人急迫,賺取利息之行為

以上絕對為真實事件 所列銀行及經辦姓氏 日期皆為真實 亦有證據佐證 也將於兩日內將此文附上證明文件提交法院

小君 103-09-21 09:27

律師您好:我先生老家有一棟房子土地,當初都是婆婆+大伯+我先生+小叔.每人各1/4,因為我大伯有卡債問題(很多家銀行),所以有將土地房屋屬於我大伯各1/4的部份以"買賣"的方式移轉至我婆婆名下.現在國x銀行向法院告我們,我婆婆及我大伯的買賣不存在.也就是明知有債務問題惡意脫產

若與國x銀行和解一次消償後,那別家銀行會不會以同樣情形(惡意脫產)的情形再次向法院執行。 若不與國泰和解.直接敗訴.土地房屋全部歸為債務人所有(大伯)原所有,國x有權拍賣,據我所知.我婆婆+先生+小叔有優惠承購權(有沒有錯).承購金額是不是有可能就是所欠之金額.或者是更高或較低.??? 若以2.情形處理,別家銀行是不是就不會有追討的情形了(僅有的土地房屋皆被國泰拍賣出售了)。

非常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1 18:23
您好!
1.惡意脫產若為事實,任何債權人都可主張應過戶債務人。
2.其他共有人是有優先承購權,但並沒有「優惠」,其他共有人要以同一條件購買,也就是以拍賣得標金額優先承購。
3.拍賣後就已不再是債務人的房子,別家銀行只能另外找出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才能追討。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豆豆 103-09-20 17:47

6月份房屋漏水,通知後至七月底,一共四次通聯紀錄,但都未曾處理,汙水環境惡臭,導致2歲過敏小孩,一個月之內前後兩次高燒住院,共計11天,高燒之間也曾打過電話房仲,要求改善汙水問題,依然未曾處理,造成八月搬離租屋處,並未居住。從8月中旬時換了另一個服務人員後才著手處理漏水問題,問題依舊沒改善,但至9月中旬經他人介紹水電工才將漏水問題解決,而房仲共花費4週時間,前後只僅僅帶人處理2次,且未處理好漏水問題。目前向房仲提出終止合約,並賠償小孩發燒與八月份房租賠償,但房仲都以門市未接到我們的電話為理由推託,而我將電信公司給予的通聯記錄(包含四次撥打至門市)提供給房仲時,房仲也只是說:沒接到就是沒接到,完全沒有你們打進門市的紀錄。

目前我們有通聯記錄、漏水拍照、房仲否認通聯的錄音

請問我是否可以向他們求償住院、房租以及搬離的費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0 2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房屋環境的問題,因為您應該去看過該屋才承租,那對於房屋的現況應該是了解的,對於環境是否髒亂、是否有漏水的情形等,是否屬於房仲未盡告知義務而造成損失,恐有爭議。

2、本文建議可以檢附您所有的資料,向消保官尋求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0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提,能否依據民法第567條向房仲主張調查義務之前提在於仲介具有查檢之可能,惟若依據您所描述之內文觀之,似已經超仲介查檢範圍了。

出租方所負之責任一定會大於仲介,故建議您直接向出租者主張權利較為妥適。 

沈恆 (沈律師) 103-09-20 23:58

您好!房屋漏水修繕義務應是房東要負責,不知為何您一直找仲介負責?除非仲介契約房仲有承諾要擔保房屋無瑕疵並願賠償損害,可先檢視契約內容確認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芳 103-09-19 14:09

請問將房屋出租房客做為營業店面,日前發現房客未經同意擅自將外牆出租給他人刊登廣告,當初簽訂的合約上有載明房客不得將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擅自轉租,請問可強制要求房客將外牆廣告拆除嗎?房客這樣算違約嗎?我可以提前解除契約嗎?當初的合約簽訂十年,剛剛問過代書說十年算是長期契約,十年期滿後我不能任意調漲租金強制要求房客搬離嗎?有甚麼方法可解決十年契約所會衍生的問題呢?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6:55

房客房屋外牆出租他人設置廣告物,可能不是您在租約中限制不得轉租之部分(但還是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您可以請求管理委員會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處罰鍰4-20萬元),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透過管理委員會處理似可解決您與房客訂約10年之困惱,也避免直接與房客發生爭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maggie 103-09-19 08:02

您好:多年前我與朋友合夥,接下前任負責人之補習班股權一人一半,但無簽訂合夥契約,本來房屋租賃契約上我為連帶保證人,但已找房東劃掉我的名字,改為合夥人的妹妹為連帶保證人,但我有許多人證,如:補習班前任負責人...),但當時因負責人急於轉讓,卻苦於無人願意接,基於對學生家長的負責,所以沒有收受我倆任何轉讓金。補習班申請重新立案,他雖名為負責人、班主任,但許多事物都我負責、決定(我卻名為高年級安親課輔老師),所以簽名蓋章都是他。倆人事業無法長久,我決定退出經營,並願意將股權轉讓給他,本以為轉讓金額達成共識,協商完成,所以我已不在班內執事,但後來卻發現雙方轉讓買賣價位不符(差一條準備金10萬元),我透過line告知,但他卻多日不回應,故在鄉公所申請調解,原本安排的調解日,對方聲稱有既定行程,並指定某日有空得以調解,所以更改調解日為他指定的日期,但卻又在當日不出席調解,我當日出席並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爾後,我該怎麼做?再次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申請法院調解?還是直接民事訴訟呢?抑或我可否至警察局提刑事侵佔並同時進行民事訴訟?勝算又是如何?因為靜待對方的回應可能遙遙無期!!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9 09:17

您好:

1、據您所述,您係以勞力出資的方式與前負責人合夥,而勞力出資價值為何,

     則應以補習班出資總額*1/2為計算。

2、所稱買賣價位不符,您所述的資訊尚未明確,即所謂準備金10萬元性質為何?   

3、另外,新立案之補習班,您任職時應有薪水之產出(不論係實際負責事務之人或擔任老師)

     若對方未給付薪資,您可向其請求之。

4、證據方面:若無轉讓金書面協議,亦可將您與他通訊媒體對話紀錄複製下來

                 可先以民事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給對方,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本件應屬一定金額以下之訴訟,若起訴法院會先行排定調解

                 因此在進入訴訟前,仍有調解之機會。

以上,敬供您參考,謝謝 !

玉神 103-09-19 00:30

最近買了一戶社區型的臨路別墅(社區包含社區內與臨公有馬路別墅,臨路的都有獨立的前院停車),本來有意於前院增蓋遮雨棚,但先前購買時有與建商簽一份不得任意變更房屋外觀的合約,所以目前正等候管委會成立,交由管委會同意增建設計後再蓋。但現今隔壁一戶臨路鄰居卻於前院私自動工加建遮雨棚,這樣將導致以後增建的話接需照著這戶鄰居的樣式去蓋。

請問這種在管委會尚未成立的時間,建商縱容加建,是否為管理疏失??可否向建商要求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住戶是自己任意改建,則與建商無涉,除非有與建商簽訂契約,約定建商必需阻止,否則無法向建商請求賠償

2、有關於改建的部份,依法都必須取得建築相關執照,否則二次施工都是違法的,將來都有可能遭報請拆除。

徐小姐 103-09-18 21:34

你好,

請問母親以女兒的名義買房,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女兒是否要親自出席還是可遠洋出示相關文件即可? 另上網查詢發現,雖然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但貸款不管是由母親帳戶支出或母親帳戶轉入女兒帳戶再轉出,這樣的行為都似乎必須支付一筆贈與稅~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8 21:43

1.所稱"交接手續"究何所指?宜再詳細說明。財產行為並無須當事人親力親為,委託他人代理,亦為可行。

2.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若女兒為未成年人,顯然無經濟能力購屋者,母親以女兒的名義買房,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 5 條第5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將視同贈與,自應依遺產贈與稅法之規定繳納贈與稅。

天天 103-09-18 20:35


甲方及乙方的離婚協議是房屋土地共同持有,而甲方近期不打算繳房貸,打算讓房子法拍,當初房貸的保證人為乙方,原本乙方打算等甲方的持有部分被法拍後,行使優先承購權買回,但有說法是乙方為保證人身分, 無法出價購回甲方法拍部分?也有另一個說法是說因未繳房貸而法拍,連帶乙方持有部分也都會被法拍?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8 20:43

離婚協議書記載房屋土地為甲方及乙方共同持有?(有無至地政事務所辨理房屋土地共有共有登記?假設已為共有登記),甲方為借貸契約借款人(債務人),乙方為貸契約之保證人,甲方近期不打算繳房貸,房地將遭銀行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以借款當時設定抵押權之範圍為準,似應為房地之全部,而非1/2...),因為房屋土地為甲方及乙方共同持有,所有人為甲及乙,執行法院執行拍賣抵押物時,債務人為(房地所有人)甲及乙,亦即乙亦為執行程序中之債務人,參照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之規定,乙方無法購買,且乙方持有部分亦極可能遭法拍。 

問:

1.借款當時設定抵押權之範圍,究為房屋土地持分之全部?抑或為房屋土地持分之1/2?

2.若未至地政事務所辨理房屋土地共有共有登記房屋土地之所有人僅甲方一人?如是,執行程序中之債務人僅甲一人,始有討論乙是否得優先承買之餘地。

 

天天 103-09-18 21:12

律師您好:

房貸是當初買房屋貸款的,土地原本就在甲乙方名下

而共同持有部分是在約15年後才辦理(包括土地房屋)

請問這樣乙方有什麼解套方法?(可以購買法拍)

非常感謝洪律師撥空回答!!!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8 21:21

土地原本就在甲乙方名下,共同持有部分是在約15年後才辦理(包括土地房屋),所以房屋土地設定抵押權人給銀行?如上所述,若甲乙均為房屋土地所有權人,乙雖為借款契約之保證人,卻是法拍執行程序之執行債務人,乙並無法參加應買。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再強制執行其應買人之資格,除標的物買受人之資格,法律設有限制者亦應具備該項資格,否則無效,及拍賣人對於其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賣或使他人為其應買,及債務人不得應買外,原則上無限制,債權人本人及債務人所覓之買主,均得為應買人。.......」之意旨。法律亦未限制其他人參與應買,得先由債務人(乙方)所覓之買主拍定取得該房地所有權,再移轉與乙方,應非法所不許。

天天 103-09-20 16:24

律師您好:

想再請教一下

1.當初甲方貸款房貸(此時所有人為甲方),經過15年期間,房貸由乙方如期繳納,至今辦理共同持有,這樣債務人為甲乙雙方抑或是當初貸款的甲方呢?
2.假設乙方去除連帶保證人身分(跟銀行提出保證人更換),而乙方還是共同持有人的話,是否有優先承購權?

謝謝您的撥空回答!!!!

阿燁 103-09-17 16:53

阿公於一年多前往生  有甲 乙 丙三個小孩 名下遺留一棟房屋

但甲一直不願意過戶 現在乙跟丙想走法律途逕 進行強制分割

但乙本身信用瑕疵 如分割一份與他 必定會被債務人追查

但又已過拋棄繼承的3個月時效  請問有什麼辦法 可以讓乙的份先登記在丙之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7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產分割的部分,倘若無法協議分隔,則僅能透過法院裁判分隔。

2、至於處理方式,倘若任意脫產可能遭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本文建議尋求正式諮詢。

 

 

沈恆 (沈律師) 103-09-17 18:14

您好!如果乙未拋棄繼承,乙於阿公往生當時即已成為房屋公同共有人,登記給丙會被認為是詐害債權行為,還是可能被債權撤銷登記而追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乙的債務人也可以代位主張分割,所以您勢必也無法考慮那麼多,反倒是若債務人一直未有行動,則您們也應趕快進行分割,並以變價分配方式來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楊小姐 103-09-17 14:28

我家是約30年的公寓(5樓),最近房子漏水修繕完畢,但是樓下4樓的卻主張說家裡靠窗的牆壁上的萬年壁癌,是因為漏水造成的,並要求修繕及精神賠償10萬元,想請問要怎麼辦?1.要先開調解庭,但是這個金額我們不可能(也不願)接受2.已說了是萬年壁癌卻硬要說是近期房屋漏水造成的.(同樣位置我家也有,我要找誰賠?)3.如要進入訴訟程序,是否一定要請律師?謝謝

蘇子良 (馬克) 103-09-17 15:00

這種情形您可主張鑑定漏水源為何處,以上意見,請酌參

有關四樓漏水問題,是否為萬年壁癌或五樓造成,兩造可先調解,若調解不成,建議等對造起訴證明是五樓所致(主要看鑑定結果,但鑑定費用通常很高昂,這也算是對造訴訟成本)。

至於若涉訟,民事不一定要請律師,但仍建議找律師幫忙主張與整理有利證據,以維護您的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7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對方起訴後,要求對方舉證漏水的確可歸責於您,蓋若對方舉證需先花費大筆鑑定費用,故對方不一定會願意先支出如此之費用,若果真如此 對方即屬未盡舉證責任而須負擔敗訴之風險。

kuing 103-09-17 10:30

各位律師平安

我是社工.想幫我的族人問一下問題,離婚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子女之監護:

 (一)女兒監護權為女方所有,與女方同住,男方有足夠探視權,但有喝酒    行為後不得見面,以不影響女兒生活作息為主。

(二)禁止至對方工作場所談論任何事務。

(三)禁止以小孩之名義威脅任何金錢

 

二、財產之歸屬:

(一)婚後所購買汽車及共同擁有之存款無條件讓給女方。

(二)房屋成交後先付房貸之款項及男方父母先前代墊拾萬元房貸,剩餘款項屬共有款均分給男方及女方。

 

三、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

(一)房屋成交後,執行每個月給付給女方之女兒教育基金玖仟元整至法定年齡。若有一個月未給付,可由法院執行薪扣款給女兒帳戶。

(二)房屋買賣成交後,餘款存入女兒:王妍琳之帳戶為教育基金。

 

 

上述:

◎男方薪資不高,月薪28,000元,每月支付房貸18,000元,水電費管理費 3000元,若再支付女兒教育費9,000元,男方根本無法生活。

問:教育費可以下修嗎?

 

離婚已一年多,男方至今未履行教育付的部份,目前已收到女方寄來『家事法庭通知書』。

問(一):男方可以以離婚協議書第二項第(一)點作辯駁嗎?(因為房子還沒賣出去,另離婚協議書上也沒註明賣屋期限)。

問(二):如果不賣房屋,男方有責任要擔嗎?(女方已改嫁)。

 

◎第二項(二)上是說房子賣了要均分,但第三項(二)的條件裡,卻又讓男方完全沒有錢可以拿。

問:可以調整嗎?例如:房屋分三等份,一份:女方、一份:女兒教育基金、一份:男方。

 

◎可以增加,帶女兒回家與男方或男方家人一起生活的條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7 11: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給付扶養費的部分依據約定就是房屋賣出之後開始負擔。

2、酌減、探視都要提起反訴處理。

、您提的問題涉及多個訴訟程序,建議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處理較佳。

 

小彤 103-09-15 17:22

房屋如由甲乙丙繼承  其中甲 乙想賣 但丙不想賣

請問甲乙可以擅自出售房屋嗎?

還是需要透過什麼法律途徑嗎?

您好,依土地法甲乙是可以出賣房屋的,甲乙出賣房屋的同時,丙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買下此房屋。不過當然還是最好還是先行分割遺產,再為出售房屋糾紛會比較少。

 您好:

甲乙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

土地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沈恆 (沈律師) 103-09-15 17:43

您好!甲乙合計權利已過半,可依多數決方式決定出賣房屋,再將價金分配給丙即可;丙若想保有房屋,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將房屋全數買下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5 19: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別共有人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人同意,且應有部分合計亦超過二分之一,若欲處分(包含出售)該共有物,則可以存證信函通知不願出賣之人以相同條件行使優先承購權,若通知函到達後十日內,皆未有表示承買之意思,則可將價金提存後移轉與買受人。 

123 103-09-14 13:48

請問
如果市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為了埋設汙水下水道管線
而要求區公所
對某些住戶(被工務處下水道科懷疑有違建的住戶)發函
函中內容 要求民眾 提供房屋增建部分的合法證明

請問以上行為有無違反法律原則

流程:工務處下水道科列出住家地址,請區公所先發函給民眾提供房屋合法證明,接著再由公所現場拍照寫明情況,接著由公所將結果報至都發處,由都發處認定是否違建與強拆。

實際情形是還未掌握那些住戶的房屋是否真有增建情況
只是懷疑狀態 就先發函

大致上是以管線經過的住戶
也就是一次發函給整條街 的1樓住戶

我比較著重在程序上合不合理
無具體違建事證 卻要民眾提供合法證明
這樣在程序上合不合理

?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4 23:28

違建之產權尚無法登記,僅國稅局仍將違建作為課徵房屋稅之標的而已。違建在公法領域仍屬違反行政法規之建物,政府機關有權將之拆除。復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有權請關係人、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說明或陳述意見,以釐清事實。因此,程序尚無不合理之處。

維尼 103-09-14 00:09

請問,我父母去年離婚,我爸有打一張離婚協議書(有去公證),內容有提到離婚條件為:「要給他出售房子價錢(房屋所有權是我媽名下)的四分之一如果不出售房子就要給市價的四分之一」,我父母都簽了,預劃103年8月履行。

但因我媽8月退休,收入僅靠勞保年金,長期目前居住在北部,要找到合適的房子也不容易,不是很想出售。但我爸目前已發律師函在催錢,打算提告

試問:

1.如果再不賣房子狀況,用市價的四分之一支付,能否分期或是其他辦法緩,畢竟是一大筆金額,也不可能再去貸款來給,且都是我媽在付,因為當初我媽為了要趕快離婚所以簽了合約,可以提出付房貸證明來反駁嗎?

2.如果自售房子,能否自行出價賣,低於市價行情,這樣給的錢就不用太多,畢竟是爸爸有錯在先,給太多很不甘心。

3.能否將我媽名下財產轉移。

4.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行,早付、晚付、分期、價錢等方式(因為對方死要錢,完全沒付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4 1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協議書已簽名且公證,除非有明顯無效之事由,如強暴脅迫等,否則該協議書似為有效;您母親可將該房子低價(如依公告現值)賣給您,以降低須給付之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維尼 103-09-13 23:38

請問,我父母去年離婚,我爸有打一張離婚協議書(有去公證),內容有提到離婚條件為:「要給他出售房子價錢(房屋所有權是我媽名下)的四分之一如果不出售房子就要給市價的四分之一」,我父母都簽了,預劃103年8月履行。

但因我媽8月退休,收入僅靠勞保年金,長期目前居住在北部,要找到合適的房子也不容易,不是很想出售。但我爸目前已發律師函在催錢,打算提告

試問:

1.如果再不賣房子狀況,用市價的四分之一支付,能否分期或是其他辦法緩,畢竟是一大筆金額,也不可能再去貸款來給,且都是我媽在付,因為當初我媽為了要趕快離婚所以簽了合約,可以提出付房貸證明來反駁嗎?

2.如果自售房子,能否自行出價賣,低於市價行情,這樣給的錢就不用太多,畢竟是爸爸有錯在先,給太多很不甘心。

3.能否將我媽名下財產轉移。

4.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行,早付、晚付、分期、價錢等方式(因為對方死要錢,完全沒付出)。

 

如果有需要我可以附上離婚協議書參考

請大家幫幫忙~~~謝謝大家!!!!

蘇子良 (馬克) 103-09-14 13:45

 您的問題恐怕只能與您父親協議分期緩繳,以上意見,請酌參,謝謝

K 103-09-12 21:56

爺爺兄弟等三人共有土地,而其三人現都已去世,

而後有其子孫提出應現有土地分割3分於三兄弟之後輩子孫繼承

且就一兄弟子孫有辦理繼承

其餘兩兄弟皆無後輩辦理繼承,在土地上有房屋入住,

有繳房屋稅但無土地所有權狀,且多年沒有繳交土地稅,

--------------------------------------------------------------------

判決書上寫著其中條例:

X、本院審酌兩造分割意願、土地現況、對外通行條件、整體土地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系土地依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分法分割後,A等X人應給付原告補償金XX元,B等X人應給付原告補償金XX元。

X、末按因共有分割事件訴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定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力之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上形成之訴,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本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以其如附表1所示之應有不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附此敘明。

X、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X、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一項前段、第80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

不好意思文長混亂如有錯字見諒,

想請問,

1.這判決書是要我們這些繼承賠償給對方分割之補償金額嗎?

2.訴訟費用應分擔部分也包含在這個分割賠償金額嗎?

3.如果我們不想要賠償分割補償金,因為誰也沒有土地所有權、也沒人要繼承,但是當初也沒有拋棄繼承,現在如果不賠償是否可以請求土地變現的方式?

 

謝謝各位辛苦的看這篇文章,感謝大家的幫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9-12 22:17

您好!判決應看主文才能知確切結果,此判決可能是分配土地的人另拿現金補償原告,訴訟費用另依比例分擔;如果您不滿意此判決的分割方式,可提起上訴救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判決,則若判決確定即會受拘束,當然若您們對於判決內容不服,應於期限內上訴,並在上訴審中提出您們所要主張的方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 103-09-13 00:2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判決,則若判決確定即會受拘束,當然若您們 ... (恕刪)

 主文旨意是要我們剩下兩兄弟之繼承人去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且按照分割比例補償給原告補償金。

----------------------------------------------------------------------------------------------

另請問拘束指的是?

-----------------------------------------------------------------------------------------

1.在請問因為判決書上寫著訴訟費用按照分割比例來分配

,所以他要負擔三分之一的訴訟費用嗎?

2.如果我們這些繼承人不想去辦理土地繼承(不要繼承土地),會有甚麼措施來執行嗎?

3.如果在這階段可以主張要拋棄繼承嗎?((爺爺已過世兩、三年)是否來得及?)

 

 

再次感謝各位辛苦地看完文章且費心思的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已無法辦理拋棄繼承,若您們不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則對方也可以持此確定判決去辦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 103-09-13 23:37

謝謝   謝文明律師 的解答

 

 

那請問補償金的部分,是一定要賠償給對方嗎?(在沒有辦理繼承土地的情況下)

 

如果一定要賠償(不論有沒有辦理繼承),事由法院強制辦理嗎? 

還是其他方法執行?

文英 103-09-11 21:41
本人先父於30多年前購入台北市四樓公寓並加蓋5樓(僅有屋頂未建圍牆)然3樓鄰居當將雜物及大型廢棄物堆放頂樓,經多次勸阻無果,先父方將5樓入口加裝鐵門鎖住,此事件已距今30年以上,且本棟8戶鄰居皆知,3樓5年前亦曾檢舉違建,但因5樓建物已逾30年,先父提具空照圖證明 ,市府即以係為老舊建物報結。
現因老父仙逝本人繼承房屋,3樓見本人年輕可欺,本人日前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原來係3樓鄰居以3樓前後陽台漏水,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指因其前陽台漏水,要求本人容忍其進入、使用本人4樓房屋,而本人不得拒絕(聲請狀指其家漏水「僅能」從本人房屋進入)又指其後陽台漏水,指本人5樓建物係違建,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共有部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7條規定,不得拒絕其進入、使用。
然本人房舍及5樓建物均已30年以上之老舊公寓(建物)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又5樓建物鄰居皆知本戶占有使用已逾30年以上,本人房屋並未漏水,又如何能證明「僅能由」本人房舍及頂樓建物進入才能達到檢修之目的一途?本件協調聲請3樓住戶係「醉翁之意不在酒」想藉合法的法院協調結果,達到合法行使5樓堆放雜物及大型廢棄物之目的,協調勝了有法院判決勝訴效果,輸了對他也亳無影響,顯然有高人指點,本人年輕學識淺薄,想請教律師在協調會上應如何攻擊防禦,及注意有何陷井,才不會讓其奸計得逞,維謢自身權益,謝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2 1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主管機關就違建就地合法的相關規定,並不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利,因此倘若您的鄰居將來訴請拆屋返還共有物的訴訟,您仍然將受不利認定。

2、雖然您所居住之公寓是84年前就存在的,但是並不代表所有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無法適用。倘若對方確實因為修繕而有必要進入,依法還是必須准許其修繕

3、協調的部份,倘若您認為不合理,可以拒絕調解成立即可,無須過於擔心。

4、倘若仍有其他問題,本文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2 2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情形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雖然您違建可能列為緩拆,但仍不影響提他共有人使用之權限,若對方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似對您不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bby 103-09-11 16:21

如題,我與先生已藉由法院調解下完成離婚協議,一、但目前房子問題,因為我請求一半,想知道若假設這房子當初購買價格為375萬 貸款299萬 頭期款部分我有支付20萬,1.那我除了是否可以拿回我支付的部分以外還可以再請求一半嗎?2.若假設他沒錢支付我一半的金額,那我是否可以要求他房產變賣掉?3.若我要將此房屋完整吃下,我需要再給他多少金額呢?

二、因先生探視部分若實施後發現對小孩來說會有影響(如天氣漸冷帶來帶去易感冒,或回去後回來都會感冒)先生又不願意重新談此部份探視,那我該如何是好?探視小孩接送,若當初協議書上沒寫明,是否都是以小孩子的戶籍所在地為主呢?

三、若我們搬家搬至外縣市時,那此探視權的部份勢必要重新協議,那此時若協議不成,我是要在以小孩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送件嗎?搬家時,是否要告知探視權方我們已搬家了,往後要探視請至新的住所探視?還是要在搬家前就先告知呢? 那告知方式 是否已存證信函告知就可以了??

 

以上這些問題要麻煩諸位律師幫忙了><''  謝謝

 您好: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不是以個別財產來計算,

   而是應結算夫妻婚後之有償取得財產及負債來結算。

2.如果就小孩之探視方法有爭議,則可向法院聲請定會面交往方式之裁定

3.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係以子女之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如果當初沒有約定,則搬家前後有告知都可以,以存證信函告知比較能夠證明此事實。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1 20: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乃係以夫妻各自之婚後財產扣除無償取得之部分相減後,少的可向多的主張差額之半數。又探視權之部分可提出探視方法由法院酌定。 

沈恆 (沈律師) 103-09-11 20:43

您好!除前面大律師卓見外,補充說明如下:剩餘財產分配是計算各自所有婚後增加財產的現金折算價值,扣除負債後,剩餘較多者分給剩餘較少者;因此,房子所有權仍以登記為準,請求方只能請求支付現金,不能直接要求過戶房子的一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Grace 103-09-11 14:32

前夫於日前過世,留下一筆債務與一件土地(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是我)。女兒為其繼承人,目前糾結在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下列問題想請教:

辦拋棄繼承

1.土地屆時被拍賣,我是房貸的保證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優先承購權

2.前夫生前有領勞保局的失能年金尚有餘額,查勞保局資料餘額將轉為遺囑年金,若辦理拋棄繼承此筆金額是否也將拋棄?

辦限定繼承

1.如何判定繼承的負債是多少?(他的資產僅此土地一筆,公告價值與鑑定價值的比率大約是多少?)

2.他的債務又將會如何劃分?

 

蘇子良 (馬克) 103-09-11 14:49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現行民法已無限定繼承,而法定繼承係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較接近限定繼承,合先說明。

2.僅就拋棄繼承為說明,因妳是房屋所有權人,亦為房貸保證人,因此即便主張優先承買,對於保證債務亦不能脫免清償責任,除非拍賣價格可足額清償債務

3.一旦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有財產均不得享有權利,縱使該勞保年金轉為遺囑年金亦同。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小桃 103-09-11 11:40

前陣子曾有上來發文

內容大意是:

房屋租賃糾紛房東要求合約內沒有註明的事項,

本人婉轉告知他日後有發生我會改善,誰知道房東就提出解約要求,

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後,對方又推託說是我誤解,他無意解約

可是因他那句話我把所有裝潢工程全部停止,也延遲了開業時間

現在告知房東 希望各退一步

他退還我押金以及這個月租金

裝潢部分我自行吸收

房東要求當面談

房東似乎略懂法律 很怕如果自己跟他當面談容易被他挖洞跳

要找人也不知道有誰比較懂民法

所以想找擅長民法領域的律師陪同

因在”律師經驗”那邊搜尋的結果會出現亂碼

所以直接在這發問

 您好:

律師有多年處理動產租賃案件之經驗

並曾擔任資產管理公司之監察人

如您有意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您的案件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蘇子良 (馬克) 103-09-11 12:44

 台北及新北地區本所可陪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先看您所在縣市為何,再就近找尋當地律師,並面談討論後再決定委託事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彤 103-09-11 10:43

.阿嬤於102年3月往生時留下2棟房屋因大家談不隆至今未過戶 繼承人有3位(我媽 阿姨 舅舅)  但媽媽信用破產 想請問一下 媽媽繼承的份可以直接過戶到我名下嗎?  還是可以先過戶給阿姨在過戶給我嗎?(拋棄繼承要再3個月內 但現在已超過時間)  (有跟阿姨協議好他跟舅舅過戶好 載直接過戶給我)

2.阿嬤生前有存款 但生病後期因為臥病於是媽媽跟阿姨同意阿嬤將存摺交由舅舅保管 但往生至今 舅舅卻不願提出當初阿嬤生病的花費 只一直說錢花光了  就這方面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釐清嗎?

3.阿嬤留下來的其中一間房屋正在出租 阿嬤死亡之後也沒辦理過戶 租金都是舅舅在收 這樣他有涉嫌侵占嗎?(以前房租都是匯入阿嬤的帳戶 阿嬤過世後舅舅也從未開口說房租的事)

沈恆 (沈律師) 103-09-11 10:53

您好!媽媽若未拋棄繼承,不管過戶給您或阿姨,債權人都可能主張撤銷過戶;另外,若有其他遺產無法協議分配,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基本上只要分割協議寫好

就可以直接過戶給你這沒問題

 

至於存款部分

可以向銀行調取存摺記錄

就可以追蹤相關往來

 

租金部分不構成侵占

但應該要分給其他人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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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協議分割還是會被銀行訴請撤銷,本所當事人即有過相同案件被銀行提告

  所以以拋棄繼承方式才有辦法避免,

  但重點在於如何由您阿姨及舅舅那裡再取得移轉給您之保障。

2.可以去銀行調出存款明細,只要能夠證明是舅舅經手,費用支出部分應由舅舅提出證明。

3.如果租金一向都是舅舅在收並花用,則恐難主張侵占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星 103-09-11 03:36

您好:
家父於民國65年時與叔叔共有同一土地權狀兩棟不同房子土地,當時家父較不懂訪率相關常識,故未與叔叔做土地分割土地登記為叔叔所有,100年叔叔因欠債該土地遭法院拍賣,現買主將家父列為追加被告,要求限期拆除地上物(房屋),現能證明土地為家父所有證據只有30多年的水電繳交證明餘均無相關佐證,不曉得應該如何處理較好,感謝您的協助。

 您好:

水電繳交證明並無法證明您父親有權占用系爭土地

建議您應將全部相關訴訟資料提供給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本所有多項處理拆屋還地訴訟案件經驗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瑄月 103-09-10 22:49

房屋由媽媽、我及弟弟三人共同持有,但弟弟是重度智障,這樣的房屋貸款嗎?要如何貸?因在外地工作及小孩讀書方便,戶口也沒和媽媽弟弟一起,這樣能貸款嗎?如何貸款?如果可以要注意那些事項。

共有設定抵押權貸款,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所以如果你弟弟還未成年,你弟弟的法定代理人可代為同意,如已成年卻還沒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後,再由監護人代為同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0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每個銀行對於貸款之核貸標準不同,且是否核貸及貸款額度亦會考量標的物判斷,故建議您多找不同銀行評估,此已非屬於法律問題。 

小綠 103-09-10 14:22

你好 本人家中房屋持有地上物土地是跟別人租賃的,最近地主要求我們這一區居民拆屋還地,而且是無條件償還 大家都無法接受 我們每年都有繳租金 但是都沒有收據什麼的,那這樣是否真的要無條件償還,還得被強制拆屋的下場嗎?然後最近要去開庭了,這樣勝訴的機率是不是很小?

 您好:

建議您應該收集得證明有權占用他人土地證據(證人或證物,如錄音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等)

方有機會不受請求拆屋還地

律師有多項處理拆屋還地訴訟之經驗

如您有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0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向您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故您須證明您們的房屋對於土地有合法占有使用之權限。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0 15: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有租約的話對方無法任意要求拆屋還地,且地主要求收回土地的部份,依據土地法也有相關的限制,因此本文認為您的案子仍然有答辯空間。

2、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端視您們如何主張,案件未到最後很難論斷輸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有約定租賃地上權到甚麼時候,那對方在期限前不能無理由片面終止租賃契約,不過如果沒有約定租期到甚麼時候,那屬於不定期租賃,對方就可隨時終止租約,要求拆屋還地,但如果地主是要賣土地,你方可以主張優先承買,買下土地以保有房屋,這些都要看證據有哪些,才能決定訴訟方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建議你們把詳情說明清楚才好

但本案如果是租賃土地供你們蓋房子

且無租賃期限

這樣的話他不能隨時要回土地

所以你們的勝算並非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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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9 09:28

您好,請問

婚前,女方父母出300萬買1000萬屋,房屋所有權人為女方,貸款700萬為女方。

結婚後,

男方每月付貸款,男方父母拿出200萬幫忙付貸款,共付300萬。

目前貸款還差400萬。

請問,為了預防離婚,如何做可讓雙方都可以公平。房子貸款可以雙方持有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9 09: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將房屋及房貸的部份設定共有或是簽立協議書,明文記載相關的款項交付狀況。

2、預防離婚的部份,至多僅能簽立契約,倘若夫妻一方有對於婚姻不忠或是其他原因造成離婚,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先做財產分配等。

3、本文建議可以夫妻雙方約定好之後,委請律師撰擬協議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您好:

除曹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建議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則您應蒐集全部雙方各有支付房屋頭期款及貸款證據

以作為萬一日後有訴訟時之舉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智群 (klaw) 103-09-09 17:47

 如果可以的話,建議還是名字掛在兩個人名下,

不然繳了老半天房貸,

萬一離婚,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就是對方的財產,

如果是婚後才買的,還可以分一半,

如果是婚前買的,是一點機會都沒有

N.YU 103-09-09 03:35

我們家二十年前翻修現在居住的房子(當時父親還健在),而土地跟建物是奶奶的名字,爺爺奶奶都知道我們要重新增建跟翻修,後來我父親過世後,我爺爺奶奶跟姑姑因為我父親辭世就開始欺負我們家,甚至想霸佔我們房子,但就是卡在糾紛說不清。 

 

我姑姑見我們家好欺負,每天威脅我們,如果我們房子不交出來, 

就要把我們趕出去。甚至打了我跟我媽媽,我們身心真的受害。 

 

 

因為我們有留著當時翻修跟增建房屋的建材收據(是建材行老闆開的),共三百萬; 

我們要求他們把錢還給我們或是過戶,他們就說要我撤銷對姑姑的告訴、 才把房子給我們,這樣能構成恐嚇嗎? 

 

 

另外,我握有姑姑打我的驗傷單跟錄影(已送地檢署),我能跟檢察官說我爺爺奶奶和姑姑都拿我們家威脅恐嚇撤銷嗎? 

因為我哥哥也有被恐嚇,為了這件事我都精神衰弱了… 

 

 

我爺奶跟姑姑他們真的很過份,虐待我媽、還打傷我不承認,現在拿我爸的房子威脅,我想知道的事、關於這複雜的事情,我能告他們什麼呢? 

 

 

一、我們當初增建跟翻修房子的收據,還有工人跟老闆願意作證。 

二、我姑姑跟爺爺奶奶拿房子威脅我撤銷,我能不能再追加告他們恐嚇。 

三、我可以告他們侵占不當得利嗎? 

我真的很痛苦,為什麼要壞人禍害千年欺負我們呢? 

 

謝謝

 您好:

1.由於現在土地房屋登記在您奶奶名下,

  所以如果你們和奶奶間如果沒有任何契約關係,或無法證明是令尊借名登記給奶奶, 

  則奶奶確實有權請您們遷讓房屋

2.依您所述對方刑事方面目前應僅有構成故意傷害罪之情況,

  除非對方有再說甚麼可認為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才有構成恐嚇罪之情況。

 而如果無法證明當初是父親借名登記,則亦無所謂之侵占罪問題。

3.您可以持當初增建跟翻修房子的收據,向奶奶提起民事不當得利返還訴訟

  再於民事訴訟過程中聲請工人跟老闆作證,

  但可以請求之金額應會以現存之房屋增加價值為限。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9 09:13

誠如林大律師所述,

高屏地區,若欲詳談,增加談判籌碼,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N.YU 103-09-08 19:20

我們家二十年前翻修現在居住的房子(當時父親還健在),而土地跟建物稅權是奶奶的名字,爺爺奶奶都知道我們要重新增建跟翻修。

後來我父親過世後,我爺爺奶奶跟姑姑因為我父親辭世就開始欺負我們家,甚至想霸佔我們房子,但就是卡在糾紛說不清。

我姑姑見我們家好欺負,每天威脅我們,如果我們房子不交出來,就要把我們趕出去。

甚至打了我跟我媽媽,我們身心真的受害。(我有告姑姑傷害

因為我們有留著當時翻修跟增建房屋的建材收據,共三百萬;我們要求他們把錢還給我們或是過戶,他們就說要我撤銷對姑姑的告訴、才把房子給我們,這樣能構成恐嚇嗎?


另外,我握有姑姑打我的驗傷單跟錄影(已送地檢署),我能跟檢察官說我爺爺奶奶和姑姑都拿我們家威脅恐嚇撤銷嗎?因為我哥哥也有被恐嚇,為了這件事我都精神衰弱了…

我爺奶跟姑姑他們真的很過份,虐待我媽、還打傷我不承認,現在拿我爸的房子威脅,我想知道的事、關於這複雜的事情,我能告他們什麼呢?

一、我們當初增建跟翻修房子的收據,還有工人跟老闆願意作證。

二、我姑姑跟爺爺奶奶拿房子威脅我撤銷,我能不能再追加告他們恐嚇

三、我可以告他們侵占不當得利嗎?


法律高手教我,我真的很痛苦,為什麼要壞人禍害千年欺負我們呢?
謝謝

小雯 103-09-06 09:44
房屋和地三人共有,一方因毒品罰鍰為繳款遭法院扣押,那麼該如何保障自己權力?且那一方未經過另兩方同意偷取我們的印鑑章去辦理貸款或買賣,這樣貸款得過嘛?房屋三人共有,同住一個屋簷下,但一方有暴力持有槍械行為強制要趕另一方搬出去不讓她住,那我該裁取什麼管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扣押應只扣到他的持份,若有扣到您的持份,則您們可以提出異議,對方拿您們的圖章去辦貸款,若未經您們同意,會有偽造文書之問題,另您要趕他走,恐怕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對方因債務問題被扣押應有部分,如之後被拍賣,你有優先承買該應有部分的權利,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盜用印章等出賣,有偽造文書侵占等問題,如不願讓對方住在房子裡,可起訴請求分割,主張以金錢補償對方,房子部分全部分給你,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薰 103-09-06 01:22

律師你好:我因為房屋修改尾款驗收款10%收不回來,我有跟業主有簽訂工程合約書,很多東西都是沒有估價的業主都硬ㄠ我要我做好才給我驗收才肯給我支付尾款,可試驗收很多次每次故意找麻煩,還跟我的下包商說就是要凹我不可能支付我尾款,我還被他們恐嚇,他們還說他們被檢舉違章,還要求我要負責,然後還合約書上沒有承包的東西都要求我還不肯給追加,請問我因該怎麼處理

 您好:

1.就合約完工部分建議您向對方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對方限期驗收,

  如對方逾期不驗收則您可蒐證證明已完工且無瑕疵而向對方訴請給付工程尾款。

2.就追加工程部分您應蒐證證明確有追加工程之狀況及該追加工程之市價金額,

  蒐集後亦要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驗收並給付報酬(與前面之存證信函律師

  可寫在同一份一併處理),如對方逾期不驗收或給付報酬則您亦可向對方訴請給付工程尾款。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要先將工程每個部分詳細拍照存證,以作為將來主張施工完全按照約定,以及施工品質沒有瑕疵之證據蒐證好後發存證信函給對方,限期驗收後付款,追加部分,通常工程合約都會針對此部分有追加價格計算方式等約定,如確有追加必要,且是當時雙方同意,就按照合約約定主張權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洋荳子 103-09-05 15:52

你好.請問男友ㄖ前將ㄧ間房屋贈與給我,且已過戶好了,請問以後如他後悔了,他是否可以討回去,還是我有必要請他寫一張切結書.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05 16:19

您好:

1.請問你男友贈與房屋給你有無附負擔條件?若有,則你未履行,男友有權撤銷贈與

2.否則通常情形,房屋贈與過戶給你後,你就是所有權人了。

3.如仍有疑慮,請尋求律師協助,擬定贈與契約白紙黑字為證。

以上供參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以贈與過戶給您,即為您之財產,除非對方當初贈與有相關條件或贈與契約有所瑕疵,否則對方不得任意無故撤銷贈與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猴子 103-09-04 22:15
外公與外婆皆為同一債務人(甲君)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甲均因無力償還銀行強制執行,拍賣外公與外婆名下資產(分別為土地房屋),惟土地遲遲無法順利法拍(流標),是以仍無法清償債務。外婆於民國89年辭世,當時子女皆未辦理拋棄繼承,外公於103年8月底辭世。 請問,子女(第二代)會因為繼承而需負清償責任嗎?外婆89年辭世,該保證契約債務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之規定?第二代很擔心自己的財產債權強制執行!請各位先進釋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4 23: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外婆的部分,連帶保證人應符合繼承法施行篇有關代負履行責任之規定,因此可以主張限制責任,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2、有關於外公的部分因為當時已經修法,因此可以主張限制責任

3、有關限制責任並非完全免責,而是必須於遺產繼承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因此本文建議還是可以嘗試跟銀行協商,將來可以避免紛爭。

GG 103-09-03 21:57

結婚10年, 一直無償居住在父親名下的房子, 今年初和太太感情不睦, 自行搬出, 日前父親將房屋部份贈與, 現為我和父親共同持有. 請問, 我能以房屋所有權人, 寄存證信函, 要求太太搬出此房屋嗎?

這是我搬出後, 父親贈與我的特有財產, 她可以聲稱她自結婚後即住此處, 她有居住權, 我不能趕她, 將房屋出租嗎?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

由於您和太太目前有婚姻關係

所以太太可主張你們夫妻間有同居義務

故您並無法訴請太太遷出

但您的父親則可以和您太太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而請求其遷讓房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

婚姻關係存在是無法要求搬遷的

所以建議要進一步思考後續婚姻問題反而比較能解決問題

或者把房子轉手給第三人之後

就可以要求搬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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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 103-09-06 08:57

請教 林家慶 律師

我爸是無償供住,並沒有簽定任何契約,請問要如何 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 謝謝

大倪 103-09-03 14:01

Topic - 很傻的女人 -

1. A君與B女係同居男女關係, 並預計於年底結婚

2. 因高額負債問題, A君與B女, 於今年(103)8月1日, 吃安眠藥自殺未遂(B女當初念頭為保全家人人身安全), 有記錄可查

3. A君於今年(103年)8月25日, 無預警之下, 上吊自殺, 留有遺書, 已往生, 並留下高額已知/未知債務(債務人為: A君家人與B女)與兩名孩子
   遺書中明言指出B女之支票與A君大哥公司支票均為A君偷開, 錢也是A君使用

4. B女原有相對小額負債, 但全數已於今年8月份清償

5. A君不知何因(被倒帳是其一)負債, 所以與多名朋友, B女的朋友, B女皆有借貸關係(支票/ 本票/工程款)

6. A君因信用瑕疵, 無法正常向合法金融機構借貸

7. B女於今年7月被銀行告知跳票, 才知道A君偷開B女支票(但簽名確認是B女親簽), A君也偷開其大哥公司支票
   茲因跳票金額對B女而言過於龐大, 所以發生8月1日自殺未遂事件
   自殺未遂之後, A君母親與B女詢問A君財務漏洞有多大, 事後A君家人與B女才發現, A君並無如實告知
   A君於自殺未遂之後, 口頭向B女家人解釋其複雜之借貸關係, 並明言大部分是A君本身因承包工程, 才會有財務漏洞

8. B女有2支票帳戶, 平日因使用習慣不良, 均是簽好名, 但是金額與日期是空白的, 存放於同居處所

9. A君之前有向B女借支票(少數幾次), 此部分B女是知情並開票給A君

10. A君上吊自殺身亡之後, B女始得知A君之前因賭債(中部), 才回北部, 其賭債確認由其家人清償

11. B女於今年7月為舒緩A君財務壓力(因偷開A君大哥公司支票跳票, A君家人無法/ 無能幫助A君), 經A君好友介紹, 向李代書借貸,
    並將名下房屋設定給這位李代書(扣留權狀超過1個月), 事後才發現李代書原是高利貸, 交易方式是B女親開自己之支票

12. A君往生後, B女始發現A君財務借貸關係比想像中更複雜, A君更向兩人朋友圈有借貸關係

13. A君平日有正常工作(拖板車司機), 更有承包某些工程(八斗子, 五股垃圾山…等等), 但是明言被客戶倒帳為高額負債之主因

14. B女目前因A君之故, 都是被銀行通知跳票, B女才得知跳票

15. 於A君喪其中, 因有B女未知之債權人詢問A君家人B女一事, B女感受人身不安全, 目前不知生活該如活過下去, 也不知法律程序該如何走

16. 因此情事, B女無法工作, 本身亦有2次大腸癌病史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20:27

您好

1、有關於您所述的狀況,其中遭到偽開票據部分,冒名借款的部分都可以主張免責,但是必須有相關證的事證可以提出。

2、可以主動提起確認票款或是債權不存在訴訟,否則就是等待債權人起訴之後提出抗辯。

3、倘若有非法手段催討債務的話,可以報警處理。

4、家人的部分,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以避免爭議。

JILL 103-09-03 13:19

最近向建商買了兩間新屋  一間店面 一間社區型

前陣子颱風大雨  兩間房屋都有漏水現象

請建商來處理還是一樣漏水

這樣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1.如果有漏水  建商還是無法處理  那可能先初步確認可能原因為何   2.但如果無法釐清  終究還是需要透過法院  訴訟中應該會聲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商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所以您們仍應再發函詢知建商改善,若建商不理,則需以訴訟來主張並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