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二年前跟太太離婚.小孩是共同監護.但小孩是跟前妻住.離婚協議書上寫小孩扶養費的部份.我每個月要付12000元.學費一人一半.離婚時.家裡的家俱等等能給她的我都給了
離婚原因是前妻外遇.一簽字離婚.前妻就帶著小孩跟對方同居了.我每個月都會匯錢過去.有次因工作忙過了幾天.前妻媽媽就打來催錢.感覺真的很差.說好小孩學費一人一半.但前妻說工作收入不多.付不出小孩的補習費.最後還是我付全部
前妻一個月工作2~3萬.且跟對方同居(對方也有工作).小孩也跟他們同住.除了每個月12000元以外.小孩買衣服等等的花費.前妻媽媽都打給我.叫我出錢.老實說真的不太願意一直這樣下去.覺得自已只是一個提款機
雖然我一個月收入是6萬多.但我沒有自己的房子.且只有一台10幾年的中古車.每個月也還要給自己的父親10000元生活費.工作交通也是要花將近6000多.想買房子都不太敢買.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可以更改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嗎?針對小孩扶養費的部份?我是會付扶養費.但我不想寫上離婚協議書上讓對方家人用這個來催我. 不好意思麻煩您給我答覆謝謝



林律師您好:請問:朋友的房子位在金瓜石,以前買時是付清再去過戶(因只有過台糖的承租權及水電,沒有稅籍),然今買方想押約3.5成的尾款,等台糖承租權過戶完成..才要付現,以往過戶大約3-4週即可OK,然今台糖在明年初要出售土地,所以承辦這裡會.......很難保證何時會下來,(若二個月沒辦成,買賣不成立)買方怕付清了..沒過戶,朋友怕過戶了..拿不到尾款,不知有什方法可以雙方圓滿歡喜,買方有說這只是承租權轉讓及房屋讓渡且是小錢不能用也不需要用不動產價金信託,真是如此嗎?介紹人說要請對方開遠期支票付尾款,若到時過戶完成..支票不能兌現..那要如何提告?只有讓渡書及買賣協議書..這樣會勝訴嗎?要如何打買賣契約書內容才好?
誠盼律師教導,感恩!



本件建議您這一方可以考慮針對共有之建物提起共有分割訴訟,主張就建物部分由您父親取得全部所有權並以金錢補償另一名共有人。
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第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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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問題,可以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若真的談判不成可以動用多數持分的權利進行處分,實無須受到對方的要脅。另外就全部遺產之分割,若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是可以訴請院裁判分割的。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民法第1164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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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房仲業者介紹買ㄌ一間透天`不懂就買下成交價690萬.當初在房仲公司有錄影 我們有當面問屋主說請問你的房子有璧癌嗎??還有會漏水嗎??屋主當面告知我們說不會漏水 璧癌也只有在浴室邊的那面牆壁 合約書上說他的璧癌只在2.3樓浴室邊 結果發現2.3樓後面小房間的牆壁也都有璧癌 因為當初看房子的時候屋主是還有住在裡面所以有家具擋著 好 我們也自認倒楣沒看清楚 就由屋主整理後面小房間的璧癌!! 當屋主搬離後空屋.在整理中.卻發現地下室的樓梯旁有一塊布是溼.結果仔細查看牆壁有漏水狀況.原以為只是這小地方.就先不太去在意..等入住不到一個月 某天一回到家看2樓主臥房的床濕了一片 查看才發現不只天花板有漏水 落地窗旁也都有漏水一整片牆!
請問這樣有算詐欺嗎??
因為合約書上他勾選無漏水 也再次口頭上問會不會漏水 屋主也說沒有漏水.那試著請問 沒漏水為何搬走 地下室有留一塊布在漏水地方 這不就是表示他知道他地下室會漏水沒告知 隱瞞?!
如果算 我們能索賠嗎?
要是知道會漏水也不會花那麼多的冤枉錢買
如果可以索賠 有合理的價位或著是成交價金的幾%退還嗎??
怎樣索賠才是合理??
能請賣主修善後在要求賠償嗎?

你好,最近小弟想創業透過房仲租到一個店面而且這店面要明年才能交屋!但是我付了三個月押金,對方還一直催我給與租金支票以方便以後租金兌現,但我有跟他說房子要到明年才能交屋那我再合約約定時間給與支票就算是可以了。但是他一直急著要讓我很擔心他是否有問題!所以透過會計去查權狀才發現他不是屋主跟持有人!當時我嚇到他不是屋主跟持有人他怎可以來簽合約?而且他又出國了!如果我要解約是否拿的回押金還有我是可以告仲介沒有盡到他的義務?他必須確定對方是屋主跟是否有權狀跟委託書才能幫我完成合約!我本身有去找過這個登記的屋主他一直否認他有這個店面跟認識!讓我很傻眼地政那資料就是他他還一直否認。屋主跟簽約這個人都很怪!!救救小弟各位律師大哥教我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依照法律規定,您母親所收受的法院通知,應該不會特地表示倘若不辦理移轉登記,要告您母親詐欺吧?本文建議,請詳述程序或是事件經過,以利回覆。
2、刑法詐欺罪,以實施詐術,並使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或獲取利益為要件,本案您母親將財產過戶給您,這與詐欺罪可能仍有差距,要不然就不用假扣押或是假處分程序了,每個都告詐欺罪討債不就好了?因此本文認為,尚無需太擔心。
3、然,由您所述的本案情形,銀行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將財產塗消登記後,再要求你母親清償,也就是說,該財產恐仍遭到追償,因此本文建議您母親積極與銀行達成協商。
4、至於分期還款,並拖延積欠等手段,本文不建議,您要跑一趟法院嗎?每天有多少銀行法務在處理催收案件,同樣的狀紙改個名字金額很難嗎?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因我父親過世的較早,我們有三姊妹,在民國94年,祖父不願看我們在外租房子,並花費400萬買屋給我三姊妹及我母親居住,買屋過程,祖父都是委託小姑姑在處理,房款的部分,祖父轉帳予小姑姑的戶頭後,小姑姊再由她的戶頭轉帳給賣方,當時並借名登記於大、小姑姑名下,借名登記之事也無立約。祖父口頭說這房子爾後三姊妹之任一子女為傳我姓後大、小姑應過戶返還。在100年時,祖父的弟弟叔公也有寫一份公開信指出以上這件事,信件分別寄送於祖父、大、小姑及我們。但至今,我三姊妹皆未婚,且上上個月祖父過世,大、小姑姑也不打算將這房屋歸還並欲變賣。這九年確實是我們三姊妹在使用這房子,房屋稅及各項費用皆是我們在繳納,但只有留有99年至101年的繳稅單。請問若要求歸還我三姊妹的可能性大嗎?
謝謝



民國102年4/16租房子給人,每月16號須匯款租金予我,到了七月底,我才去刷簿子確認是否都有收到租金,但只有5/20一筆匯款。
之後打電話對方也不接,都只能透過LINE或簡訊才能跟她連絡上(後來我有直接問她為什麼不接電話,對方是說工作上的不方便)
一直到9/18,這中間她有匯部分租金給我,但是於下部分他也都是口頭推託,後來我就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上面也註明了請她9/26把餘下的租金補齊。
後來她說可否給他寬限到月底,也就是9/30,我也說可以,10/1沒收到款項,我也通知他請她搬離,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消息,也連絡不到他人,之前有試過直接過去找她,但他不開門,反而傳訊過來說,如果我強制進去就是私闖民宅。
想請問這邊的熱心律師,那我是只有去法院提告,才能請她搬離了嗎??
還有她都避不見面,那我也拿她沒轍了嗎??

民法第440條的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從而參照以上民法之規定,房客不付租金時,房東依法並無法立即終止租約,而必須先行限期催告房客支付租金,若房客仍持續欠繳租金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要求房客返還房屋;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房客積欠租金必須累計已經達到二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才可以行使租約之終止權,如果有收押租金的,則必須將押租金先扣抵後,積欠租金必須累計已經達到二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才可以行使租約之終止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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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當初與房東租賃房屋的時候,與房東簽了兩年的約
目前已滿一年,但是因為房屋這半年已經漏水第四次了
每次都有立刻告知房東此狀況,請她協助處理此問題
但房東每次都委託房仲處理該事宜,房東本人都不出面,我們也多次請房東來查看目前房屋現況
但房東都拖推無法過來查看。前兩次房仲也是有來跟我們講了一下
我們都以為已經維修過,直到上個月又嚴重漏水導致私人物品泡水才再次反應
房東推給房仲而房仲推給維修師父,最後我們直接找師父才知道前幾次都不了了之
並沒有處理,而上個月漏水我們聯絡後經師父維修後到上禮拜六日又再次嚴重漏水
告知房東後,但房東口氣極差,氣著說房子全新裝潢交給我們,要我們善待她的房屋
還質問我們都已經請師父來看過幾次了!還問我們為什麼把房屋弄的會漏水
本次漏水我們已經立刻通知她此狀況的嚴重性,但是房東依然只有用簡訊回復說我再請師父來查看
我們也有提出我們自行修繕,該費用於房租內扣除 (會付給發票憑據),但房東也不願意
我們已於此次漏水提出一個星期的期限請房東本人親自出面處理,但房東也遲遲不給回應
目前房東就我們所知經濟狀況有出了一點問題,房子也想要急著出售脫手
我們也受不了百般打擾與提心吊膽害怕漏水又會造成什麼財務上的損失
想與房東提前解約又不想被房東扣除兩個月的押金
但是又怕因為房東的經濟狀況當初兩個月的押金她已經無力償還
想詢問是否能夠直接這兩個月直接不繳納租金
讓她自行從押金內扣除,而兩個月時間一到我們即搬出此房屋
想詢問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房東是否能用此狀況告我們?
感謝您協助回答問題





您好!
當初與房東租賃房屋的時候,與房東簽了兩年的約
目前已滿一年,但是因為房屋這半年已經漏水第四次了
每次都有立刻告知房東此狀況,請她協助處理此問題
但房東每次都委託房仲處理該事宜,房東本人都不出面,我們也多次請房東來查看目前房屋現況
但房東都拖推無法過來查看。前兩次房仲也是有來跟我們講了一下
我們都以為已經維修過,直到上個月又嚴重漏水導致私人物品泡水才再次反應
房東推給房仲而房仲推給維修師父,最後我們直接找師父才知道前幾次都不了了之
並沒有處理,而上個月漏水我們聯絡後經師父維修後到上禮拜六日又再次嚴重漏水
告知房東後,但房東口氣極差,氣著說房子全新裝潢交給我們,要我們善待她的房屋
還質問我們都已經請師父來看過幾次了!還問我們為什麼把房屋弄的會漏水
本次漏水我們已經立刻通知她此狀況的嚴重性,但是房東依然只有用簡訊回復說我再請師父來查看
我們也有提出我們自行修繕,該費用於房租內扣除 (會付給發票憑據),但房東也不願意
我們已於此次漏水提出一個星期的期限請房東本人親自出面處理,但房東也遲遲不給回應
目前房東就我們所知經濟狀況有出了一點問題,房子也想要急著出售脫手
我們也受不了百般打擾與提心吊膽害怕漏水又會造成什麼財務上的損失
想與房東提前解約又不想被房東扣除兩個月的押金
但是又怕因為房東的經濟狀況當初兩個月的押金她已經無力償還
想詢問是否能夠直接這兩個月直接不繳納租金
讓她自行從押金內扣除,而兩個月時間一到我們即搬出此房屋

您好:想請教問題.
本人的先生在婚前時,已經被父母親冒用貸款,而且已經有含擔保人;但是本人的先生並不知情,是在某次查詢先生自己名下的房子,在地政事務所查到有三筆婚前的貸款.已經有被設定了約40年的時間,先生與太太並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同時貸款金額已撥下來,但是尚未動用任何金額:
本人的問題是:
1.先生擔心聯累自己的太太,也必須承擔貸款責任.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太太或者小孩?
2.先生擔心會聯累到自己太太的娘家,不知道會不會有影響?
3.先生擔心聯累到自己太太銀行存款以及信用,不知道會不會影響?
4.先生不想提告自己父母親,因為公訴罪,請問是不是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要讓父母親動用這筆款項,因為已經有設定了.
希望各位律師可以提供意見,謝謝!

各位專業律師大人你們好
我們家是28年的老舊房子,我們家是3樓,因為我們長期在大陸工作,家中都沒有人住,問題是發生在9/25左右,我老婆接到樓下的一通電話,說他們家天花板已經漏水等問題,也找了我們好幾天了,我就趕快請我姊去開我家的大門,同時也儘快把頂樓的水閥也關閉,一進去屋內就滿地都是水,找來水電師父,他說是2-3樓間的廚房公共排水管堵住,回流到我家,後來請他通完了,我們把地上打掃完到現在都沒再發生淹水漏水了。2樓的住戶(10/ˋ)打電話跟我們說他們有找木工師父估價,也發了一份估價單給我,要我們看怎麼處理。
請問律師大人們,
第一,我們長期都在大陸,沒有用到水電瓦斯
第二,水電師父說是公共水管的問題造成的,那麼是否請他寫一份證明可以佐證,也怕他不寫
第三,還是需要找像土木技師工會的人來鑑定?不過目前都沒事了,無法歷史還原
第四、當時里幹事、2樓的住戶還有2樓住戶的幫傭都有在現場,是2樓的幫傭第一個看到水是從洗碗槽下面的排水管冒出來,4樓的住戶因為我們家裡面有水沒進來,我們有請4樓的住戶先不要再廚房用水,等我們處理完再使用
我們需要負責或是負全責嗎?
目前全部都是人證並沒有物證了,所以如果這些人員都推說不知道就麻煩了
還有就是2樓的損壞該如何賠償,他們是要敲掉全部天花跟木地板重做,不過受損面積沒有到那麼大,如何確定賠償的範圍跟金額
謝謝你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