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 我承租一間房子,與女朋友一起住,後來分手了,我問女方是否要拿回東西,女方說不要,我提出我要清掉東西以便我將屋子返還屋主的說法(但我沒清理),女方也同意,事後女方在未經通知以及未取得我同意下,僅向房東口頭告知要回去搬東西,屋主也說必須詢問我,但女方還是私自拿備份鑰匙進屋拿取東西,並擅自取走我的物品(櫃子),於是我向女方追討個人物品,女方以丟掉為由回應,請問這是否構成私闖民宅與竊盜呢?有社區大樓門口、電梯等監視器證明女方有搬運物品,但沒拍到她進入哪一間套房,但電梯監視器可證明女方搭乘電梯至承租套房之樓層。
另外,我與女朋友一起買了一台車子,因為車子是借名登記女方,貸款是我在繳,我也是實際使用者,分手後女方主張車主為由,要取回車子,我以車上有個人物品為由,答應隔天將車歸還,車主拒絕,並請朋友向我要求馬上將車歸還,否則提告,我依然以同理由回絕,並回應請去提告,因為這是車主的權利,接著車主朋友以恐嚇方式恐嚇我:我要請你吃子彈,請你吃土豆,要讓你在台中住不下去等言語,以致我心生恐懼,我全程放低姿態回應,完全無辱罵或兇車主朋友,我全程有用手機拍攝通話手機的螢幕,上面也有顯示通話手機號碼...請問這樣構成恐嚇罪嗎?
另外,我有買一支手機借女方使用,分手後也拿回來,事後女方家人主張,因女方門號一年前辦理續約申辦新手機,新手機被我跟女方賣掉為由,堅持我需將手機交由女方使用,我也提出當初是我與女方共同討論要續約申辦手機,將手機賣掉以補貼生活費,女方也證實此事。我主張手機是我購買,從沒說過贈與她或者送她給她借她的話,我也主張我僅借她使用,女方也承認我從未說過此話,所以我依然主張我僅借她使用,手機是我出錢於拍賣網站購買,女方說我不還手機,就要告我侵占,請問這樣成立嗎?




您好:
首先,要請您確認外祖父過世的正確時間,因為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6月10日起,將法定繼承從原來的全部繼承,調整為限定繼承責任,所以,當有債權人向您母親索償繼承債務時,請您先與家人確認祖父死亡時間。惟此無法避免債權人訴訟請求,記得,如果債權人對您母親核發支付命令,請務必要立刻聲明異議。有關您母親名下財產的部分,如果現在仍有房屋貸款且正常繳款中,則因為抵押權為優先債權,普通債權不致法拍您母親的房子。
另外,有關祖母的問題也是一樣,其實不必然一定要終止收養(當然,如果收養關係存在,您母親對於祖母還是有扶養義務),但未來祖母過世後,雖然是限定責任繼承,但未免麻煩,還是建議您母親與律師討論辦理限定繼承之事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詳情仍以您與律師約時間討論為準,歡迎聯絡。



(大伯:一個妻子已離婚,兩個小孩)
(我們家:媽媽,三個小孩)
1.爸爸過世大約十二年,那時我與兩個姐姐都未成年
成年後有聽媽媽提到
大伯已經跑路了,爸爸過世了,爸爸過世時我們不知道有這些債務
現在利息加本金可能已經超過500萬了
我們一定要償還這筆錢嗎??又不是我們花的錢,要還實在很不甘願
而且大伯也有兒子阿,為什麼我們就要處理這筆債......
2.爸爸也是生前有跟銀行預借現金(用現金卡)7萬
可是媽媽也說他不知道爸爸有借這筆錢
那如果還了這筆,下次又不知道哪間銀行出現
我們不就又要還,辛辛苦苦賺的錢,都還給那些不知道哪來的帳
我們當時還未成年,如今成年就該還這些有的沒的錢嗎??
不是都有新聞在說,父債不用子還嗎?!


1.因為前夫外遇到離婚,到今已離婚一年多,兩個小孩一個11歲一個8歲監護權協議歸男方,但這一年來前夫並未每天回家,而是和外面女人住在一起,對小孩莫不關心,只有偶爾回去看孩子,連小孩每學期學校的親師懇談都是我去參加。
2當初離婚我們有去律師事務所擬定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探視小孩的時間,過年我要帶小孩回娘家過年,且告訴我當初沒看清楚協議書的內容,說已經離婚了不需要在帶小孩回去,因為這樣很奇怪,還恐嚇小孩如果和我回娘家阿公就不要他們了。因為娘家在外島,目前和姐姐在台北租房子,這一年來小孩的生活幾乎是阿公阿媽在照顧,回去我一樣稱他們為爸媽,原本協議好每月單週週五晚上去接小孩,但他們且常有理由說天氣冷要我白天在去帶或是小孩生病叫我不要帶出門,不然就是沒有上樓帶小孩也要故意刁難我上樓帶小孩(家住二樓)。
3.之前結婚後有買房子和車庫都掛在我名下,離婚是協議拿一部份費用,房子和車庫歸還給男方,房子的頭期是前公婆付的,當初說要買給我們,最後也跟我要頭期款的部份,現在離開了小孩阿公阿媽且常在小孩面前說媽媽帶了錢離開了他們,常叫小孩告訴我學校或日常需要用的都叫我買,說媽媽比較有錢,阿媽還三不五時抱怨說兒子要養小孩要繳貸款沒有錢叫我加減幫忙付小孩生活費用(小孩從頭到腳的製裝費和自修文書都是我在購買,阿公阿媽和前夫名下個有一間房子和一個車庫,目前只剩前夫的房子和車庫有貸款,而我什麼也沒有~~總覺得自己因為離開時拿了部份的錢而被當成提款機。
4小孩曾經告訴我因為她晚上床睡覺,阿公警她如果明天起不來發牌就一巴掌給她,我知道訴小孩姑姑,由姑姑再去詢問小孩,小孩且不敢回答有說過此話,小孩常很害怕惹阿公生氣,擔心阿公不讓他們跟我出門,事後阿公知道我們在詢問小孩此事還故意請小孩在line留言說他們沒有跟我說過這樣的話,阿公也沒說過,我真的很擔心小孩一直被控制而不敢說實話~~~
5我想重新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但我自己的能力有限一個有只有2萬3的薪水,又不想小孩繼續讓小孩阿公阿媽一起生活,因為小孩阿公很大男人主義脾氣又不好,喜歡控別人安排別人,且常在家裡抽煙讓孩子吸二手煙,阿公常對我說希望我可以搬回家住或在離他們近一點的地方住,可以幫忙照顧小孩,他接送小孩很累,這我有想過但很清楚他們到時會小孩要我接學費要我付,且連小孩一些決定權也沒有。雖然他們也很愛小孩但他們都有時想法很偏激,曾經看到小孩和外公的合照,拿起來就直接撕毀阿公那一部份當小孩的面丟入垃圾桶裡,怕影響小孩的成長,一直以來前公婆都不肯放手,有可以依照現在的情況重新爭取監護權的機會嗎?請問如果真要打監護權官司時間大約多久??費用大約是多少??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麼做??









1.欠錢是民事債務清債責任之問題,若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僅能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取償,一般而言欠錢並不會因此產生刑事責任,所以不並不是欠錢就會抓去關,否則之前卡債風暴豈不是一大堆人都因此被關?
2.若您的母親並無財產或所得來源(如存款、工作等)可供強制執行取償的話,原則上債權人即使聲請強制執行也只能乾瞪眼,經法院註記執行無結果後發還債權憑證,待日後再伺機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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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問題是
我們兄弟倆人的父母,在我兩歲的時後就離婚了
而監護權當時在我父親那邊
但當時他一直不務正業,是奶奶在賺錢扶養我們倆兄弟
到大約我國小時才轉由外婆那邊扶養,我父親並沒有拿出任何一毛錢扶養我們倆兄弟,每天沉迷酒店跟賭博直到, 我國中二時,奶奶過世,我父親將所有的遺產拿走
並且對我們兄弟兩不聞不問,完全就像人間消失一樣
一直以來都是由母親扶養到成年後,才自己謀生,目前我34歲了,最近接到外婆通知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的公文
要求我們兄弟給付父親扶養費 雖說現階段是調解方面
但應該會走到法律方面 到時應該父親會以遺棄罪提告
說實在的,我們現在也過的很辛苦,因為我母親因為經濟壓力的關係,已經精神方面有異常了,而我們兄弟倆也只是分別在外租房子,也要負擔母親的房租及生活費,實在無力再去負擔父親的扶養費請問我們該準備些什麼資料,才不需負擔扶養費



86年,前夫為他人擔任保人(由於詳細時間前夫他自己都不記得了!因此,我就假設當他是在86年時為他人作保)。
87年,前夫贈與公寓一間給我。
98年,前夫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是因為他在86年為別人作保,別人並未按時繳台新銀行本息。
101年,前夫與我離婚。
103年,收到台新銀行對我提出民法第244條侵害到他的債權,直指87年前夫贈與係為脫產之嫌,意欲請求塗銷前夫贈與無效之訴訟。(在此之前我從未收到台新銀行任何通知)
請問~
1.這個擔保債務是不是應該為收到支付命令時,即是98年始產生?
2.和解庭就不要理他,等真正起訴時才答辯~ 主張接受贈與行為在前,而夫在外衍生的負債行為在後? 或主張〝距離前夫贈與我房子行為已逾15年〞主張時效已無效?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有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例足供參照。因此,依前述最高法院之見解,主張權利存在者,應就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故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有關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含加害行為之不法性,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損害之發生、及因果關係,應由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其無法舉證證明確係因為被告之不法行為侵害其權利造成損害者,法院將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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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今年71歲.跟外籍新娘結婚已6年.一年多前對方以回去探望病重媽媽為由.一去不回.期間公公也曾到大陸要帶她回來.可是她跟公公拿了錢騙公公先回.卻毫無音訊.去年5月公公突然腦中風現在無行為能力.聯繫對方卻是有條件才肯回來照顧他.所以向法院提出惡意遺棄之離婚訴訟.
調解庭已開過.對方堅持不離婚也不肯同居.向法官表示要在外賺錢幫忙養公公.請問這樣合法嗎?法官請求公公到場說明堅持要離婚(調解庭公公因無行為能力.所以兒子代為出庭)
第2次開庭公公有到場.也說明了堅持離婚的立場.法官卻要求要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請問這要如何取得?








哥哥傷害女方(前女友)
女方家長來家裡和解
並與哥哥簽下切結書,不得碰面,且不得做出對女方有其損害行為
如在發生願賠償500萬
而父親在女方家長哄著下:說給年輕人一個警惕,只是形式上的而已
因而簽下了連帶保證人
簽的時候父親有錄音
結果哥哥又與女方發生拉扯進警察局
現在女方依此切結書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
求償500萬
父親因為連帶保證人也成為了被告
哥哥與女方交往期間,裝闊借錢買賓士,
女方認為家裡很有錢,可能想敲一筆
但其實不然
哥哥積欠地下錢莊和銀行一屁股債
家裡因為安全問題,擠出老本清償地下錢莊的債務
家裡成員都背負貸款,學貸房貸
經濟狀況已經是勉強維持生計
如果告訴後判賠500萬,哥哥擺爛,父親被連帶求償
無疑是一記重擊,老本賠光還不夠
不動產安身立命的老房子也可能被扣押
對方明顯是為了錢
女方家庭是商人家庭
中產階級,衣食無虞
請了3個律師來提出求償告訴
對付困頓的小老百姓
想請問
切結書簽定後就一定要依文字敘述賠償記載的金額?
父親如何壓低損失至最小,甚至無須賠償,讓哥哥承擔他個人行為應付的責任?
提出負債證明,說明經濟拮据,是否可以判賠較少?



1我老公他因為我以前有段婚姻.個性不合.等等理由.要求離婚. 2我跟他結婚7年了.他長期在越南工作.兩個月回來一次.才10天 3小孩從小都我在照顧.跟公婆住.公婆再開麵攤.早上4點要起床 4他先提離婚的 我可以提出條件? 5如果離婚後.公婆無法照顧小孩.老大小1.老2幼稚園小班.我可以要的到監護權? 6我以前有段婚姻.但結束很久了.跟老公認識沒多久 就懷孕結婚.可是我都沒有說出 我以前有段婚姻 等到小孩生出來後.報戶口.戶政人員告知我公公.我老公ㄝ就知道這件事.當時他沒有說要離婚.現在才提離婚..請問我以前沒有告知我離婚過..有算欺騙嗎? 7我跟我老公是在酒店認識的.當時我沒有用本名給他知道.但交往時我有跟她說出我的本名.這ㄝ有算欺騙嗎? 8他提出離婚.說小孩跟我住.教育費他要出.還叫我們母女3各去住套房.租房子要我自己出.我去上班.小孩上下課.由公公接回家.我下班再去他家接回住處.我不會開車.只會騎機車.颱風.下雨我又要接小孩.問他.他說 穿雨衣..請問這樣對我公平嗎? 9假如我提出條件.我要小孩監護權.小孩要帶回娘家住.給我媽媽照顧 還要贍養費.贍養費藥一次付清.這樣可以嗎? 10 我娘家的媽媽.ㄝ是住娘家.但我媽媽他沒有工作.可以幫我接送小孩.我ㄝ可以安心去工作 晚上回家自己照顧.這樣可以嗎? 11老公過年的時候 有兩天出去.都沒有告知去哪.跟他媽媽說 他去按摩..還有他從國外回來都沒有幫忙照顧小孩 ㄝ就算了.有時候出去到早上回來.小孩起床.會吵ㄝ會說話.吵醒他 他ㄝ兇小孩..我生病發燒.他ㄝ不幫忙照顧小孩....然後.回來ㄝ不履行夫妻義務...我懷疑他外面有女人.但我沒有金錢.去抓.怎辦? 12 他現在一直吵要離婚.他提出的條件.都對我跟小孩跟不利.所以我可以向他開出條件嗎? 13他說 小孩跟我搬出去住的話.不可能不管我們.但我不相信他..因為以前她說過的話 沒有一次對現過. 14他叫我不要跟娘家媽媽說 他要找我離婚.ㄝ叫我不要叫我娘家媽媽來...賺的錢ㄝ不要拿給娘家媽媽用.就給你弟弟養就好..他這樣是不是要我拋棄媽媽了嗎.這樣他有罪嗎? 15 他常常用3字經罵我..每次都罵很大聲ㄝ很難聽..這樣我可以告他嗎? 16他說我不答應離婚 要走法院.請問我有勝算嗎? 17我沒有做出對不起他的事.安份 在家帶小孩.小孩上學了 我ㄝ找到做房務的工作! 請各位好心律師可以幫我解答我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規定為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您無法掌握您先生外遇之證據,視有無其他法定離婚事由可加以蒐集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房子為婚後購買,名字登記在男方名下,房貸由他繳,請問(1)男方有權將房子 賣出嗎? (2)如果買房子有向娘家借錢,權利一樣嗎?(因為不確定錢是買房子還是買機器)
若登記為男方名下,則推定為男方為所有權人,若為所有權人,則可自行決定是否賣出。若買房子的錢為娘家所出,也僅為男方向娘家借錢買房子。該房子所有權人能為男方,娘家對男方有該借款之債權,惟不得妨礙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
2.如果要離婚的話,女方對房子有何權利?對其它 財產有何權利
3.當初由女方向娘家借的錢,沒寫借據有何辦法可以追討嗎(因為不認帳)
若沒有寫借據,則視有無證人或相關錄音可證明男方有向女方借錢。關於借款,須證明有借貸契約之合議,及交付借貸款項之事實(如匯款紀錄或領取現金之收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由於一些原因,現在阿嬤與大孫女(我的姐姐)住在一起,阿嬤的一等血親只剩姑姑,姑姑前幾天向姐姐表示:阿嬤現在行動不便無法自理起居,照顧的責任是要由住在一起的姐姐(孫女)去負責的,又因為房子登記在我跟姐姐的名下,所以看護費要我們自己(孫女二人)去負擔。姑姑自稱已經嫁出沒有權利去管理阿嬤的起居,又稱有職業病,手腳會疼痛,所以無法幫忙照顧她的媽媽(阿嬤)。請問律師,阿姑的行為是否已構成棄養母親呢?而我們身為孫女(阿嬤二兒子的女兒)是否有義務一定要全部負擔照顧阿嬤的責任呢?據我的理解女兒無論是否有出嫁,自己的父母還是要有義務去照顧或是給予扶養費。早期約六年前姑姑要求姐姐給阿嬤的30萬是要當急用金,由姑姑代為保管,姐姐逼不得已跟銀行借錢,現在想跟姑姑拿回去支付看護費,結果姑姑只交代30萬全部花完,都用在阿嬤的身上,但是口說無憑,且阿嬤的老人年金一直由姑姑代領及保管,根本很少看到使用在阿嬤的生活起居及醫療照顧,請問該如何向她討回來呢?麻煩律師了,謝謝!




DEAR 大大:
我和爺爺及奶奶,自幼一起同居至今(同戶籍~不曾遷出)
於2012年奶奶發生車禍~(無自我能力+行動不便)須有外籍看護照料,
加上爺爺年紀已高(意識清楚.又是奶奶的監護人)將現金給於我(孫女),
以臨櫃提領方式(無轉帳紀錄.無書面契約.無公證效力之行為.同戶籍狀態下
.無創業之實.尚也未婚中)自己留有一間房子,他們的生活起居都是由我在打理~
不管是申辦任何福利之文件.就醫收據.看護繳費單據.日常醫療用品收據~我都有留存
由於姑姑一直洗腦爺爺~導致姑姑揚言要提告我騙取爺爺的現金~
請問我這樣是否有構成?~我有這些的單據是否能成為照料她們的證據?
如果走上法院我的勝算大嗎? 我還須提供什麼當作最有利的證據嗎? 謝謝!!律師~~


由於一些原因,現在阿嬤與大孫女(我的姐姐)住在一起,阿嬤的一等血親只剩姑姑,姑姑前幾天向姐姐表示:阿嬤現在行動不便無法自理起居,照顧的責任是要由住在一起的姐姐(孫女)去負責的,又因為房子登記在我跟姐姐的名下,所以看護費要我們自己(孫女二人)去負擔。姑姑自稱已經嫁出沒有權利去管理阿嬤的起居,又稱有職業病,手腳會疼痛,所以無法幫忙照顧她的媽媽(阿嬤)。請問律師,阿姑的行為是否已構成棄養母親呢?而我們身為孫女(阿嬤二兒子的女兒)是否有義務一定要全部負擔照顧阿嬤的責任呢?據我的理解女兒無論是否有出嫁,自己的父母還是要有義務去照顧或是給予扶養費。早期約六年前姑姑要求姐姐給阿嬤的30萬是要當急用金,由姑姑代為保管,姐姐逼不得已跟銀行借錢,現在想跟姑姑拿回去支付看護費,結果姑姑只交代30萬全部花完,都用在阿嬤的身上,但是口說無憑,且阿嬤的老人年金一直由姑姑代領及保管,根本很少看到使用在阿嬤的生活起居及醫療照顧,請問該如何向她討回來呢?麻煩律師了,謝謝!

我爸與我媽
有一棟房產(就是目前居住的房子,地: 我爸的名子,屋殼:是我媽的名子)
跟婚後存款(帳戶都是掛我爸居多)
- 以暴力跟語言恐嚇威脅不同意
- 或是要全部財產歸他才肯簽字
到天涯海角他都要雇人傷害我姊跟我和我媽,或是要到我公司搗亂
多次勸我媽離開, 但我媽擔心就算我們逃離了,但事後也因為我爸揮霍負債,
我跟我姊又會被拖累, 所以繼續用命綁在他身邊,
但最近我爸發神經越來越變本加厲(曾建議他去看精神科醫師,但一直大力抗拒)
一直在挑起紛爭, 跟蓄意挑釁加以威脅
問題:
家裡房子是當年我媽用命跟我爸吵下來才沒有被我爸拿去賭博賭掉,
所以想請教有無方法可以
- 不用擔心離婚後我爸離婚後產生的債務問題會轉嫁到我跟我姊身上
- 與家裡的房子有無可能捍衛完整留給我媽?
PS:
1.我媽沒有謀生能力,打從嫁我爸都是幫我爸工作,
我姊先前也為了幫我媽陪我爸去醫院洗腎跟照顧家務
(一方面是擔心我媽被我爸謀害,回家處理家務順便保護我媽)已失業半年,全職在家,
家裡經濟來源只剩我
2.以上情狀我都可以作證,法律上我可以當人證嗎?
以下有補上細節家暴情狀
家暴/威脅情狀
1.我爸從年輕時打我媽打到老,直到我姊跟我長大,
跟他身體變差(因蜂窩性組織炎截斷左腳小指,領有殘障手冊),
他動手跟拿刀械的次數才減少, 最嚴重時打到我媽臥床三天無法起身
(把我媽打趴在地,拿木椅往頭砸)
->但都無就診紀錄
->但目前急診單據遺失,確切日期不確定
3. 要求離婚數次,被我爸拿瓦斯桶以同歸於盡 威脅 ->但沒有錄音紀錄
4. 長期家暴陰影,我媽每次只要跟我爸說話就會緊張跟長期晚上失眠便秘,
我姊回家侍奉我爸洗腎,我爸也在三餐百般刁難
(類似颱風天硬要我姊冒險到指定餐飲店買他指定的東西,等買回來又說他不想吃了,
要求我姊當場倒掉;或是店家沒開買不到就對他三字經破口大罵)
所以,固定只要買三餐時間一到也會習慣性緊張
->都在家庭診所請醫生開助眠藥與在藥房買浣腸劑,沒有精神科醫師判斷證明
5. 昨天下午故意引起口角, 拿鏡子砸我媽(未砸中) 跟拿水刀果與我姊相向恐嚇傷害
->但未報警
6. 今天早上 對我媽跟我姊破口大罵,並蓄意砸毀我媽跟我姊機車->有報警



有人告知我家頂樓水塔周圍堆滿了垃圾,我上去查看真的很恐怖,一定不只是一兩天的垃圾,我清理了一整天清出20大袋黑色大垃圾袋的份量的垃圾,由此可見已經丟了好長一段時間!!我沒辦法處理那些垃圾還叫來了環保局也報警了
從垃圾堆裡找到一些資訊發現是我家隔壁棟房子的隔壁棟的某位房客在承租期間丟垃圾與雜物在我們家水塔附近,房東說那位房客已經退租了,但經由仲介告知根本還沒退租,所以房東對我們說謊
房東還一副清閒說:那是我的房客跟我沒關係他已經搬走了,他現在沒有他的資料,也不去看有多少垃圾還叫我們自己報警,完全都不甘他的事,態度非常之差!!!一點都不負責任
我想要請問有甚麼法條是可以讓我們的權益不受到損害,除了去環保局檢舉後還可以用甚麼法律途徑來處理這件事
也請問可否和環保局檢舉屋主縱容房客行為,這樣算不算在包庇房客,請問房東需不需負法律責任或是連帶責任,這件事如何處理會比較好?
感謝回覆!



外婆目前居住的房子是和外公兩人胼手胝足辛苦了十多年才纂下來的。外公去世後,就已將房產過戶給兩位舅舅。
但是最近因為一些家庭糾紛,外婆想要把房子賣了(外婆仍住在這棟房子內),為自己的後半生做個安排。 但是大舅告訴外婆,房子是他們兩兄弟的名字,外婆沒有任何權力支配。
請問律師
Q1. 房屋產權過戶後,外婆是否就已無任何支配權力了呢?
Q2. 還有因為大舅常常忤逆外婆,外婆可有權力要大舅搬出目前共同居入的 房子呢?
Q3. 目前二舅同意賣房子,但大舅不願意,可有辦法強制執行賣屋?
Q4. 如果能順利賣屋,變賣後的金額付完房屋借款後,應所剩不多。二舅是 否能提出所剩金錢無法讓大舅平分,需要留給外婆養老及三舅療養院及 日後的生活開支呢?(三舅為智能障礙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過戶後,該房屋所有權人為大舅及二舅,外婆非該房屋所有權人,似無法支配該房屋。
Q2. 還有因為大舅常常忤逆外婆,外婆可有權力要大舅搬出目前共同居入的房子呢?
Q3. 目前二舅同意賣房子,但大舅不願意,可有辦法強制執行賣屋?
目前該房屋為大舅及二舅分別共有,即使二舅願意出賣,亦僅能賣其自身之應有部分,無法強制執行賣屋,除非二舅與大舅協議分割不成,依民法規定,提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Q4. 如果能順利賣屋,變賣後的金額付完房屋借款後,應所剩不多。二舅是否能提出所剩金錢無法讓大舅平分,需要留給外婆養老及三舅療養院及日後的生活開支呢?(三舅為智能障礙者)
大舅及二舅為外婆及三舅之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大舅二舅賣房子的錢為大舅二舅之財產,二舅無法私自處分大舅之財產,惟大舅若不願盡其對外婆及三舅之扶養義務,外婆及三舅可對大舅起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
想請教下述問題該如何處理比較好,事情的原由如下:
我的父親向朋友購買金瓜石的房子,因為當地為台糖的土地,當地大部份的人是向台糖承粗土地後在上面蓋房子,而房子多屬違章建築,所以父親購買房子後委請代書去辦理過戶都登記時,只辦理了土地契稅的過戶,在契稅繳款書上登機的主建物建號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當時並沒有辦理地上建物所有權的過戶,過了幾年後才知道過去戶政事務所曾經有進行建物門牌的變更登記,才知道我們所購買的房建物在舊的門牌號碼上有登記過的建物於戶政事務所,這是我父親及他的朋友都不知道的,所以在戶政事務所所登記的建物所有權人仍為父親朋友的爸爸(目前已過世)。目前因為父親的朋友難以連絡上,聯絡當初辦理的代書也沒有遇過這樣的事情而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就我們的認知上在辦理契稅過戶移轉時並沒有連接上對的建物門牌,導致現在建物所有權尚未過戶的情況,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們要如何處理才能把我父親的財產順利的轉移妥當?
請各位律師先進 能夠給予建議
謝謝



1.如果契稅名義已經辦理變更 只是戶籍門牌登記的問題 這部分應該還是可以跟戶政機關確認如何辦理變更 建議還是先問一下戶政單位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三年前租賃了附帶家具的房屋,契約簽訂時有包含退租時,須按照交屋時現況回復清潔遷空還與屋主和應以善良管理人使用維護房屋,除因天災之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如房客故意或過失不當而致造成房屋或所附之原有裝潢,家具及家電有所毀損,房客需付修繕及損害賠償責任.但除了房子經過使用後的自然耗損狀況除外.
但上個月退租時,屋主提出(1)系統廚具的其中一面門板有變色,因為無法單烤一面門板,所以需要其他的門板也要一同重新烤漆----(但因為此門板是最靠近排油煙機的部分,我認為應該為長年使用所造成的,屋主要求負擔全部的烤漆費用是否合理?)(2)廚房出水的逆滲透濾心更換費用----(我們在入住的時候,屋主自行幫我們更換,也在契約延長時,自行提出要幫我們更換,但是退租時,屋主主張當初提供我們新品使用,所以我們退租時,需要還他新品,請問他們跟我們要求此項耗材的費用是否合理?)(3)系統廚具的水槽有損傷費用要求----(當初入住時,廚房的水槽為樹脂,但我們也沒有特別注意,但現在退租時,屋主主張水槽有碰撞痕跡與刮痕,所以需要更換,因為是系統家具,所以費用尚未提供.很怕他們提出高價要求.....但是我們也是正常使用,這算是自然耗損狀況嗎?或是我們可以提出水槽的材質就是經過長久使用而會產生的自然耗損嗎?)
(4)冰箱門磁條更換費用--(屋主提出他們交屋時,門磁條狀況良好,但目前門磁條有發霉的狀況,要求我們要支付更新的費用,請問這合理嗎?我們也是正常使用3年,而且也不太確認當初他們交付我們時的狀況,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屋主當初出租我們之前,他們也使住在此處,房屋內的設備也有使用過,才給我們使用的,而且我們也租賃了三年的時間,有些東西當初也沒有想到要拍照存證><,還請您們提供解決的辦法,謝謝!!



您好
父親過逝後遺留下來的房子,母親及三位姊妹放棄繼承,決定由我及哥哥二人共同繼承,且需平均負擔母親的相關費用(住所費、水電費、保險費、醫療費…),為怕口說無憑本人與哥哥白紙黑紙寫下需對母親應盡之責及相關費用,並註明違約者,需付200萬給另一名有照契約照顧母親之人(此契約為我與哥哥互相訂定)。隔年房子出售變現後,哥哥態度改變,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目前於新北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水電約12000元/月(契約約定:費用應由本人及哥哥平均分擔),但哥哥每月僅願支付2000元的費用,多出來的費用一率不予理會,也曾說出不怕我提告的話…想請問一下:我可以提告嗎?因為與哥哥寫的契約書沒有去公証,不知道有沒有效力?過程需要很久嗎?如果他把名下房產故意脫產的話…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了呢?麻煩指教…感謝~
ps…母親與姐妹當分放棄的部份是否可因哥哥違反與我約定,而有機會拿回回來呢?
我提告
還是媽媽與姐妹提告
哪個勝算大呢?






1.對方應該自行將地址變更通知對方 所以你應該沒有義務替對方保留相關信件 再者那些也不是掛號信件 應該沒有代收問題 你可以直接丟掉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
父親過逝後遺留下來的房子,母親及三位姊妹放棄繼承,決定由我及哥哥二人共同繼承,且需平均負擔母親的相關費用(住所費、水電費、保險費、醫療費…),為怕口說無憑本人與哥哥白紙黑紙寫下需對母親應盡之責及相關費用,並註明違約者,需付200萬給另一名有照契約照顧母親之人。隔年房子出售變現後,哥哥態度改變,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目前於新北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水電約12000元/月(契約約定:費用應由本人及哥哥平均分擔),但哥哥每月僅願支付2000元的費用,多出來的費用一率不予理會,也曾說出不怕我提告的話…想請問一下:我可以提告嗎?因為與哥哥寫的契約書沒有去公証,不知道有沒有效力?過程需要很久嗎?如果他把名下房產故意脫產的話…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了呢?麻煩指教…感謝~~



您好
父親過逝後遺留下來的房子,母親及三位姊妹放棄繼承,決定由我及哥哥二人共同繼承,且需平均負擔母親的相關費用(住所費、水電費、保險費、醫療費…),為怕口說無憑本人與哥哥白紙黑紙寫下需對母親應盡之責及相關費用,並註明違約者,需付200萬給另一名有照契約照顧母親之人。隔年房子出售變現後,哥哥態度改變,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目前於新北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水電約12000元/月(契約約定:費用應由本人及哥哥平均分擔),但哥哥每月僅願支付2000元的費用,多出來的費用一率不予理會,也曾說出不怕我提告的話…想請問一下:我可以提告嗎?因為與哥哥寫的契約書沒有去公証,不知道有沒有效力?過程需要很久嗎?如果他把名下房產故意脫產的話…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了呢?麻煩指教…感謝~~









律師您好:
外公與外婆在我媽小時候離婚,扶養權在母方,所以離婚後外公也毫無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後來外公再婚,生下了幾個子女,接著外公再婚的老婆也過世了。
而外公前幾年住進了安養院,費用由外公再婚的子女負擔,之後再婚的子女們把外公的房子賣掉後,錢自己收著。
現在外公再婚的子女,向我媽及我媽的姊妹們表示外公長期住安養院負擔不輕,跟我們要求幫忙分攤花費,否則將告我們棄養....(因為外公在原家庭離婚前有短暫的扶養了我媽媽他們)
請問律師,外公都有新家庭了,財產也沒繼承給我們這邊舊家庭的人,我們
有義務幫忙分攤安養花費嗎?
PS:外公再婚的子女表示,因為外公好賭,都把錢輸光光,僅剩那房子是外公和他老婆合買的,因此賣掉的錢一半還賭債,一半他自己收著(他認為她媽媽的分他們可以自己收著)





外婆前兩年過世,外公由我一位離婚回來的阿姨照顧,她也是我外公最喜歡的女兒。
所以外公的證件財務都由阿姨處理。前幾天跟母親回去探望外公,才由親戚口中得知一年多前外公土地及房子都已過戶於阿姨及表弟名下,因分配不均,阿姨跟表弟為這件事爭吵,但還是由強勢的阿姨拿到三分之2,表弟分到三分之1。而我母親一分都沒有。
他們都沒跟我們說,是由舅公為我們抱不平跟我們訴說。連外公住院開刀都沒有通知我們。
我母親不是我外公親生,從小就對我們冷淡,我想這也是不分我們的原因之一。
但外公的土地跟房子也是跟我外婆一起努力打拼才有的,一分都沒留給我們畢免太絕情。
我母親也傷心失望,不想跟他們爭取。但我就是想為母親爭取應有的權益。
目前外公身體極差,由外勞照顧,阿姨得到後在大園買了房子,現在變偶爾才回去住。
我想去聽外公親口說是否真的過戶,不給我們任何一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外公與外婆若無就夫妻財產制為特別約定,因民法規定為法定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即外婆死亡時,外婆對外公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由外婆之法定繼承人,即您母親代為行使之,故您母親似得對外公起訴加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為外公益為外婆之法定繼承人,就外婆之遺產,亦享有應繼分。至於外公之財產部分,由於您母親非外公之婚生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非外公之法定繼承人,對外公之財產,似無相關繼承權及應繼分。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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