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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Chang 103-01-17 10:22

各位律師, 我有問題想要請教你們

  爸爸在跟媽媽結婚前有一個未婚懷孕的小孩, 他有入到我們家的戶籍為長女, 那請問法律上, 他能分到家中任何遺產嗎?

  家中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非贈與繼承) 是爸媽結婚後一起努力賺錢買的,

那如果爸爸先過世, 房子應該完全是屬於媽媽的, 還是會算到遺產部份 變成共有遺產的一部分呢? 有什麼解決方式? (例如: 過戶到我名下, 父母親立清楚遺囑等) 

那相同問題, 如果媽媽先過世了, 房子的一半會歸爸爸嗎? 還是可以依照母親的遺囑完全給我繼承呢?

  爸爸的保險 受益人是母親的名字, 想請問繼承遺產有包含死亡後的保險金嗎? 

 

有什麼辦法能讓外面的女人跟小孩  不要分到我父母親辛苦賺的錢?

又要怎麼樣證明那小孩根本沒盡到撫養我爸的責任, 讓他脫離我們家戶口呢?

 

麻煩你們了

真心希望可以幫媽媽解決這些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該小孩既然已入到您們家的戶籍,則表示您父親已有認領,她仍與您父親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而對您父親的遺產具有繼承權.

二. 房子既已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即不會變成是您父親的遺產.

三. 您父親的保險受益人既有約定是您母親,則該筆保險金並不列入遺產範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上是妳爸媽的小孩的話,除非有法律上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不然就是有繼承權,房子部分既然是婚後所買,有一方過世後,會先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後,再計算過世一方的遺產淨值是多少,不是說誰分一半這麼簡單的計算,保險金有受益人的話,就不是遺產,另外不想被其他人分財產的話,就在生前做好贈與,擬妥贈與契約過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mily Chang 103-01-17 11:48

父親過世的遺產,這小孩是可以分到1/3的嗎?(我、我媽、那小孩)

那請問法律上,我母親如果過世,這小孩能分到母親任何的遺產嗎?

 

 

您好: 

一.父親過世的遺產,這小孩是可以分到1/3的嗎?(我、我媽、那小孩)

    是的.

二.那請問法律上,我母親如果過世,這小孩能分到母親任何的遺產嗎?

    不行,因為其與您母親無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4: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已認領該小孩,及其對您父親之遺產亦享有繼承權。該若登記於您母親名下,即為您母親之財產,非為您父親之遺產。關於保險金部份,亦不視為您父親真遺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老百姓 103-01-16 14:17

小弟目前有筆農地現在被人告訴要進行強制分割:

1.該筆農地取得是因父親(已亡)跟銀行借貸 無法繳貸款 故被法院拍賣

   小弟再由法院標回其中標回物件為 土地505m2 地上建物 388m2領有

   使用執照 其餘剩下400m2無使用執照 但有當初興建時的土地使用權利書

  有共有地主的簽名蓋章 (民國77年間的簽名蓋章)

2.現因土地被人告訴要強制分割 但依據對方所提出的分割計畫小弟的

  因地上建物及仳鄰的現有道路全部畫分為小弟所分得故得880m2

 但880m2已經超出小弟當初標得的土地550m2 故 土地共有人主張

要小弟拆屋賠地 但小弟有505m2 但建物面積有788m2是否要拆除約280m2 歸還給分割後在建物下的土地 有使用執照部分是否不用拆除

3.當初小弟父親要新建房子的時候 有取得所有地主的土地使用同意權(對價關係不明)是否超出部分280m2拆除費用及補償費用 可要求當初同意的地主賠償

leo 103-01-15 20:2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現在要事後申請變更使用,我經查詢應需附上申請範圍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我是地下2樓停車空間共有人之一,我的車位雖無變動,但其他機械車位前未經申請違法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後造成法定車位數減少,管委會以掌控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調漲所有住戶管理費來彌補減收之數百萬元車位管理費,我於開會時並未同意申請變更使用也未出具同意書,市府承辦人若核准變更使用,我可以哪一法條告市府承辦人侵害我的什麼權益嗎?或是我應事先以何方式通知市府?使承辦人不敢核准變更使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建管單位申訴之,並就管委會違法行為提起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 C 103-01-15 08:32

法院判決離婚時, 二個小五兒子的監護權歸男方, 女方可隔週來探視小孩 (週六帶出去, 週日送回), 寒暑假可一次帶出去 5天.

但自從判決生效後, 女方以各種理由推拖不來探視小孩, 只偶爾打電話給他們. 一整個102年也只帶他們出去二次.   今年過年, 女方要求依判決, 一次帶出去5 天, 但小孩的意願只想去3天, 她跟小孩說是法官規定的, 若男方阻擋, 她要去告男方.  但事實上, 男上並未阻擋, 只要求

她不要只享權利, 不盡扶養義務.  因為雙方共有四個孩子, 男女各照顧二個, 判決雙方都要給對方一個月2萬的扶養費, 即便目前是互相抵銷的情況, 男方仍希望帳面上是清楚的, 因此於判決確定後, 主動向女方要帳號, 以便匯款, 但女方一直置之不理.  現在女方再來說探視小孩是權利, 不是義務 ?

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情況是否可能向法官提起停止探視權, 或者減少探視次數的要求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0 16: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探視的部份,確實比較接近權利的概念,您無法強制對方來探視,但是倘若對於之前所酌定的探視方法認為不利子女或是影響子女生活,則可以請求法院再次酌定探視方式。

ashley 103-01-14 22:25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跟先生結婚時有約定夫妻財產為分別財產制,且有去法院辦理登記並登報,於登記分別制後一年多,我買了500萬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房貸240萬也是用我的名義貸款,而我們在婚後五年 (房貸已繳80萬,剩160萬) 時,欲辦理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

 

請問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對日後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認定上有差異嗎? 我於分別財產制期間買的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嗎?

 

我找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是否可解釋為:不管是廢止分別財產制或變更為法定財產制,都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所以我名下的房子可視為婚前財產,不屬於婚後剩餘財產?

 

日後若離婚,關於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婚後剩餘財產是不是需扣掉我的婚前財產500萬和房貸160萬? 另外,若離婚時房價已漲到1000萬,且房貸已繳清,則我的婚前財產算是增加到1000萬,婚後剩餘財產需扣掉婚前財產1000萬,剩餘的才能請求分配,請問是這樣對嗎? 

 

以上問題,煩請回覆,非常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0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改用法定財產制後,所得之財產方為婚後財產。至於改用前分別財產下您的財產債務均為婚前財產,婚前債務。是此,婚前財產部分不用追加計算,但若您已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則該清償額必須追加為婚後財產計算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輪 103-01-14 15:04

您好

我父親擁有一間老房屋,但是是和其他好幾個人共有,已經出租數十年,收得租金依擁有比例分配

日前,其中一位共有者(擁有300/1600)告知大家,說希望他能分得更多,大家當然不同意,於是他告知「那我不願租了,若你們私自出租,你們就犯法了,等我來告你們」

上網查了一下,似乎真是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出租,才能租。但是這樣我們其他人如何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謝謝!

共有人和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同意的人裡面應有部分超過3分之2也可,不是全體同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是此,對方之應有部分尚未達三分之二,即使其不同意,若仍達門檻,仍可出租,而無相關違法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輪 103-01-14 15:3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共有人和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出租,不是全體同意

感謝黃律師的回覆!

在 law110 網站上,也有看到因為 1/8 的共有人不合群,搞的很複雜的狀況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156

另外我們之前有找過房仲,他說「賣的話,只要多數同意即可,但租的話就要全數同意」,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很擔心

想再次跟你確定,所以您是說,只要我們其他 1300/1600 的人願意出租,我們就可以不用理會他,把房子租出去是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5: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目前僅為出租,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與民法第820條規定相仿,均採多數決制,似非民法第819條規定之全體同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eo 103-01-12 16:24
您好
我98年間向市府檢舉我居住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有一車位設於車道妨礙車輛出入,市府派員現場會勘時並發現地下2樓原核准60個車位,現只有55個車位,發函管委會限60日內恢復原狀或申請變更使用,函內亦說明違反建築法請市府使用管理科續予追蹤辦理,但管委會只移除車道旁之車位,對車位減少一事卻不做任何處理,60日後我再報市府處理,市府承辦人現場會勘卻只對已移除車道旁之車位位置照相,於回函說明車道旁之車位已改善,並只聽管委會說明減少車位係專有部分,而無視我提出建物權狀證明地下2樓停車空間係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認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卻不管其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我陸續反應,其後的幾位市府承辦人更謊稱設於通道之二個車位已改善或謊稱車位為使用執照及竣工日期之二年前即已設置,從98年至今已4年多,即便我後來持續對違規使用停放車輛照相多次提供給市府,市府仍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所有權人名單之管委會及車主開罰,只是再次發函管委會及所有住戶要求依規辦理變更使用或恢復原狀,此種情況我曾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也只是要市府說明而已,甚至在我質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監察院要求我要檢附檢察署處分書、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及機關復函等具體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市府復函影本我均有給監察院,是否表示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我必須向檢察署提告或是檢舉
 
我曾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車位收費方式顯失公平,向地院請求撤銷該決議所形成之規約,判決不僅將機械車位與平面車位收費方式寫錯,更無視我主張依民法顯失公平之規定撤銷規約,還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費用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來收取裁判費,二審法官又於判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認定該決議非第3條定義之規約,並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全部費用78萬2百元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是我原告1人之訴訟利益核定裁判費,讓我無法上訴第三審,這種審判品質讓我不敢聲請再審以免浪費錢,而且我也懷疑是否違法變更車位之建設公司與地院及高等法院是否熟識,我應該向哪一單位檢舉「市府人員之行為」才有效果?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frde 103-01-11 14:50
律師您好,在這邊想要請問一下經由繼承的透天屋若要賣掉是否一定要四人同意?(公同共有),基於繼承的公同共有關係是否無從引用土地法34-1條的多數決?因為現在那些親戚的似乎想要強迫我們賣掉 再請教律師,有另外一邊的土地是我的名字,而地上的透天是我爸 二叔 三叔的名字(爺爺生前過戶) 土地約兩百坪,建物約50坪,現在二叔強住在裡面並且不想幫忙繳納土地稅(等於就是住免錢的)不知道我能不能在房屋週邊築起圍牆呢?(當然會提供他們"人"可以行走的通道,因為之前他們找代書說要留車道給他們才行) 另外這棟房子不知道產權要怎麼來解決呢?因為這樣我未來想要買賣土地的話勢必相當麻煩,如果說主張拆屋還地不知道可不可行?或是請他們遷出此建物呢?只是可能會有每個人使用權的問題產生? 如果都不行那該怎麼去解決呢?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關係,且共有人均無法協議分割,則建議應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才能真正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09: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為公同共有,若無法協議分割,可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星辰 103-01-09 22:44

請問法律咨詢家 線上專業律師

第一次發問~請賜教

家父在嘉義有一繼承土地,由於位於都市計劃外;又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是由12戶人家所共同持分之6米既成道路。因有住戶揚言將來車輛等..將不予通行,實乃至為困擾!

最近友人曾建言,可向其中住戶商請議價讓售持分,以讓自己也屬於此道路持分共有人應可通行!?

在此想試問律師,友人如此建言是否可行呢,亦或另有其他實務上之妥為方式呢? 謝謝眾律師賢達回覆.....感謝

林智群 (klaw) 103-01-09 23:34

 如果是袋地的話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無須購買土地持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符合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您似可對對方主張帶地通行權,而不用購買其持份。亦可將其對您揚言之相關言論加以錄音蒐證,或許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行為,亦可提告,增加談判之籌碼。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柔 103-01-09 16:48

我父親過世,但因阿公的遺產沒有達成共識未處理,現在父親過世,姑媽要分遺產,但父親有負債,請問父親的負債跟阿公的遺產有關係嗎?
因為我一直覺得他們開的條件非常不公平也求助無門所以一直沒有處理,剛剛姑媽委託代書電話來說,明天要姑媽們要去辦共同共有,說我有沒有去都沒有差別,想請問一下那是什麼?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0 14: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辦理共同共有只是將財產從被繼承人名義改為全體繼承共有,在法律上並無太大的問題。

2、倘若就遺產的部份遲遲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可以訴請法院分割遺產,以杜絕爭議,並避免日後有人偷偷過戶的行為。

Micro 103-01-06 18:47

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家族中發生一筆土地的相關糾紛,詳細如下:

家中有一筆土地是兄弟共有 (一人1/2),土地契約皆有,但是地上物的部分沒有實際證明,正當要申請證明時,哥哥已經將地上物已經剷除,目前有拍照存證。

1. 土地已有產權證明,請問地上物必須要為雙方同意才可簽章,如果對方不同意簽章,自己應該如何主張權利?如果對方欲蓋新房,該如何是好?

2. 因為土地糾紛是在外島金門,請問如果要提起訴訟,是一定需要在當地打官司? 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嗎? 有人說需要一位專業律師以及當地專業代書會比較好?

3. 請問如果要打官司,以這種糾紛來說平均多久才可結束?律師需要具備哪方面專業比較適合選擇?

4. 如果官司打贏了,法院會如何監督對方?對方如果不甩判決結果,又該如何是好?

以上問題,謝謝各位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對方要在該土地上蓋新房,仍需經由您同意,若雙方意見均不相同,則可能需訴請裁判分割土地才能解決.

二.土地案件,金門地院為專屬管轄,所以只能在金門提起訴訟.打官司一個審級就需要七八個月或許更長時間,建議仍委請專業人士來處理.

三. 官司勝後,該判決即具有執行力,若對方不理判決,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7 0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涉案土地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對該土地均擁有1/2應有部分,且其權力及於土地之全部。故若欲利用該土地,須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成立分管契約,不得由任一方任意使用該土地。若無法協議為分管契約約定使用,亦無法協議分割,結束共有狀態,各自使用,僅能訴請裁判分割,已結束共有狀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eo 103-01-05 12:04

 

我是我居住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我有我居住的建物、部份大樓座落的土地、大樓地下2樓共有停車空間的1個停車位之所有權,我向市府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但市府承辦人以我無地下3及4樓停車空間的所有權,拒絕讓我申請地下3及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因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均有違法變更車位減少法定停車位數量之情形,管委會也放任不管,停車管理費是以車位數來收取而不管車位所占持分空間大小,以致違法變更的人繳的費用不到變更前的三分之一,數年下來短收數百萬元,公共基金嚴重不足,管委會與建設公司之關係人占大多數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調高全體住戶之管理費來彌補,造成未違法變更車位之住戶要多負擔「違法變更減少車位短收停車管理費」之不公平現象,請問有何方法讓我可以申請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查清楚違法變更使用車位者,使其受罰至恢復原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縣市政府之相關建管單位申請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k 103-01-01 23:08

請問我家住頂樓,因為因為社區共有頂樓龜裂造成我家漏水,因而在沒有經過管理委為會同意下,自己出錢維修,後來又因為遭不明人士破壞,造成住頂樓修繕不全,日後向管理委員會請求修繕管委會卻拒絕,請問律師:1.我可不可以向管委會要回修繕費用?2.頂樓被人破壞部分,能不能要管委會修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共有,因此相關之修繕管委會有處理之義務,所生之費用由全體住戶依比例負擔。

2、本文建議您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請求管委會修繕,請求清償相關費用,倘若管委會仍拒絕,則可以提起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15: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頂樓為區分所有權共有之部分,關於修繕費用,應由管委會負擔之。若其拒絕給付,可對其起訴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藍 102-12-31 10:16
律師您好!請問: 我朋友某甲與其兄弟某乙、某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而某甲擁有土地的部分被法院拍賣,已流標二次,請問第三次拍賣時某甲的兒子A(已成年)可否出面應買? 煩請大律師解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1-06 23:35
您好!既然是法院公開拍賣,A可以應買;但A表示應買後,乙或丙也會有優先購買權。以上謹供您參考。
小藍 102-12-31 10:14
律師您好!請問: 我朋友某甲與其兄弟某乙、某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而某甲擁有土地的部分被法院拍賣,已流標二次,請問第三次拍賣時某甲的兒子A(已成年)可否出面應買? 煩請大律師解答,謝謝!
1.土地屬於共有共有 應有部分被拍賣的情形 2.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這部分可以注意 3.至於債務人之子是否可以拍賣 這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 因為拍賣還是民事買賣契約 只要出賣人跟買受人是不同人 原則上不會受到禁止 所以債務人成年子女應該還是可以去應買或拍定
小藍 102-12-31 10:12
律師您好!請問: 我朋友某甲與其兄弟某乙、某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而某甲擁有土地的部分被法院拍賣,已流標二次,請問第三次拍賣時某甲的兒子A(已成年)可否出面應買? 煩請大律師解答,謝謝!
可以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似可購買該土地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藍 102-12-31 10:11
律師您好!請問: 我朋友某甲與其兄弟某乙、某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而某甲擁有土地的部分被法院拍賣,已流標二次,請問第三次拍賣時某甲的兒子A(已成年)可否出面應買? 煩請大律師解答,謝謝!
可以,除了拍賣程序之債務人外,其他人都可投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似可購買該土地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31 14:14

 可以

嵐馨 102-12-28 17:10

律師您好:本人與親戚共同委任律師處理聲請系爭標的物之假處分,惟因共同委任一方之親戚未經共有人之同意私下電聯欺騙律師該案已和解(共有人未寫授權同意和解書)且律師也未向本人與其他共有人查證,以致於律師未盡查證之責延誤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期間內本人接獲地上權已被設定公文,才知律師未盡責任依法期間內向法院聲請以致被法院駁回,民事裁定駁回亦有10日之抗告,但委任律師也未通知(裁定公文也是本人向律師事務所要了2次才寄達)

1.想請問提告律師追朔期間為多久?

2.可依何法律途徑與賠償損失?

嵐馨您好,  1. 您可以律師業務過失, 違反委任義務為由, 主張損害賠償.  2. 若主張權利為債務不履行, 時效為15年.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有委任契約未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蓉兒 102-12-26 23:37
請問一下律師:我爸及其兄弟三人分割土地後發現我爸分到的土地有195坪的部份變成溪流失掉了~他們當時在分時沒有先去仗量,直接照著權狀圖直接按比例去分配.現在都簽好名.蓋好印章了.前陣子請人去分介線時才發現我爸分到那塊土地有超過溪那裡.這是大家都不知道的我們土地有到那條溪的部份,那個是我阿公時期20~30年前時就己經流失掉了.現在要請那三兄弟出來協調大家都不願意.我家的意思是把那流失的部份扣除由四個兄弟<含我爸>共同承擔.請他們一個人再讓出48.8坪給我爸.流失的部份四人共有,或分四份.然而這次請代書及劃分那些費用由我爸付又或者他們不願意再分割土地出來的話就照地價一坪多少錢補貼出來給我爸.這樣的部份要告他們會成功嗎?我們需要請律師嗎?還是我們自己去法院提告就可以??還是要怎麼做比較好?請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7 0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的父親與對方進行協議分割時,該土地已經流失,若非您的父親是遭到詐欺脅迫或因錯誤而立約,似難任意主張協議無效。是否有其他權益主張,恐有待進一步釐清

 

沈恆 (沈律師) 102-12-27 09:52

您好!可以對其他分割取得土地的兄弟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債務不履行責任;沒有規定一定要請律師,可以自行斟酌訴訟能力再決定。以上謹供您參考。

可能要朝因陷於錯誤而作分割,要撤銷來主張比較有機會,但有時效的問題,要處理的話要盡快,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7 10: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認為於分割協議時,該土地現況已經確立,是否仍有所謂瑕疵或債務不履行,似有疑義,本文建議您應該進一步釐清訂立協議時之狀況。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應先釐清當初協議時土地之狀況,及其他人是否對該土地之狀況了解,而欺騙您父親等情形,應先加以設計問題,蒐集當事人錄音之有利證據,再想辦法針對該協議之效力提出相關方法。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協議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wen 102-12-25 16:46
律師你好~~我想承續之前問題,一間由兩個人共有房子,如果其中一方提出要分割房屋重新建,那拆除房子費用與拆除後維修的部份是要由誰負擔? 1.好像沒有共有應有分管契約的存在,這種是契約是默示均可成立的嗎? 2.若另一方可以不經過共有人的同意而直接拆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長久以來雙方均相安無事使用自己占有的部分,則可以視為已有默示意思表示. 二.但另一方並無法直接將共有房屋拆除.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無法協議,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已結束共有關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已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wen 102-12-25 07:58
請問律師~~ 一間由兩個人共有房子,如果其中一方提出要分割房屋重新建,那拆除房子費用與拆除後維修的部份是要由誰負擔
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您們的共有應有分管契約存在,在此前提下,在分管的部分拆除費用及修復費用,應由執行的那一方來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8: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須視雙方之分管契約如何約定,若無約定,雙方亦無法協商,僅能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家慶 102-12-25 06:58
請問律師 我與友人在網路聊天平台Facebook調解一些誤會 聊天室內共有3人 而其中一人 對我罵了三字經問候我母親兩三次 請問這樣有辦法構成公然侮辱
是構成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0983252498

1.公然污辱成立要件需要公然情狀 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之情形 2.如果你們對話屬於公然情狀 且對方用詞有貶抑之意思 確實可能成立公然污辱之行為 3.如果要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向警察局提出 或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 把網路上相關對話資料作為證據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構成公然侮辱,您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wen 102-12-23 21:34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房屋由兩人共有,若有一方執意要拆掉一半屬於他們的房屋,那拆除房屋費用與拆除後的修復另一半房屋費用該由誰來負擔? 多謝你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您們的共有應有分管契約存在,在此前提下,在分管的部分拆除費用及修復費用,應由執行的那一方來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29

 您好,關於您的規定,若分管契約無就此規定,您可提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王小孟 102-12-21 13:01

 各位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幾日前收到法院寄來的文件說我大伯在90年時積欠台灣?路局一百多萬元損害賠償~無耐我大伯在94年時出了一場嚴重的車禍~重創腦部~現今生活無法自理~對於當年的事也一問三不知~向書記官詢問之下才知道當年我大伯為公司老闆作保~共有四個保人~其他三個名下無存款~現今查到我大伯農會裡有一些存款~所以申請扣押~那些錢是我大伯當年車禍時農保的賠償~我婆婆幫他存起來當未來的預備金~必竟他無生活自理能力~更別提工作能力~現今是領殘障津貼生活~昨日已向法院提出聲請~我想請問~我大伯現今的狀況還必須負起這筆債務嗎?還有被扣押的錢還拿得回來嗎?

農民保險給付屬於社會保險,此類保險給付若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法不得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於此種情形,可以具狀說明遭扣押的款項為農保給付,為維持生活必需之款項,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扣押。

 

殘障生活津貼遭扣押者,亦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09:57

 您好,您可聲明異議,將該情形加以說明之,以免被扣押。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達 102-12-14 23:44

我與其他甲、乙戶的房子剛好呈現一個ㄇ字型,而我們三戶前面的空地剛好是共同持分,但最裡面之甲戶在他房子前面蓋了個車庫(該地為其所有,但屬違建),因此甲戶就有汽車進出的問題,但三戶所共有持分地並非屬於道路,因此

1、甲戶車輛進出該共有持分地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主張該共有持分汽車不能進出?

2、既然是三戶所持分共有地,我是否可將機車停放於所共同持分共有地?因為其他二戶也都有將機車停在在共有地之情形,但甲戶卻宣告我方停放機車而影響其車輛進出,有侵權之行為,是否構成?

3、甲戶宣稱我惡意停將車於騎車庫前,有妨礙自由之情形,是否構成?可是如果甲戶有告知移車的話,我方都會將機車移開,並無惡意阻擋之情事?

4、甲戶在其家所有之土地上蓋了個車庫,已有時十來年之久,但無申請建照,是否屬於違建?於近日見其有修補之動作,特通知違建單位前來查看,卻遲遲見不著蹤影,但有將其修補之狀況拍照,是否可檢舉違建?

5、三戶所共同持分土地該如何劃分使用權所有權?

謝謝惠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共有土地之管理,應訂立分管契約,否則再未經其共有人同意而強行占有該土地,仍會構成竊占及侵權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達 102-12-15 18:3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共有土地之管理,應訂立分管契約, ... (恕刪)

 但三分所持分土地,僅一汽車大小範圍,該戶經常以汽車進出其車庫,影響我外出時發生碰撞風險,有無其方法可主張該持分地並不屬於汽車通行之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規定,共有人得就共有土地之使用訂立分管契約,若您無法協議訂立分管契約,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ㄧ個簡單的原則,只要是共有土地,沒分割以前,除非有分管契約,沒有任何人有權利使用.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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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4 17:36
你好,我的狀況如下:


1、房子共有二間,產權登記為每一間每人各一半
2、現有一個男孩,明年一月滿五歲

希望
女方希望:希望一人一間,小孩監護權她可以不要,且也不願付扶養費,但要有探視權

我的希望:一人一間可以,但要還我當初購買房子的錢(因為買這二間房子大部份的錢都是我出,尤其第二間頭期款都是我出的,貸款也是我繳的),小孩監護權希望可以在我這邊,女方要付扶養費,女方可以有探視權

女方日前因吵架,所以離家在娘家約三個月了,小孩現由我及我父母照顧(且小孩的意願也要住在我家),女方的職業為護士,我的職業網路工程師

因雙方希望的條件有落差,請問法官會如何判決的機會比較大

另購買第二間所有金額都是我出的,但當初她為了產權要分一半一直和我吵架,我為了家庭和協分了她一半,但過了三個月她卻要求和我離婚,請問這可以討回來嗎?

另女方曾表明如不給她一間房子,她就會打官司,到時候小孩子不會是我的,房子她都拿的到,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和判決監護權財產分配,我應如何進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此,若您具有法定離婚事由,您又是無責配偶,次依第1057條規定,您亦可請求贍養費。若您無法定離婚事由,就只能兩願離婚。再就財產而言,若婚前無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為法定財產制,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就婚後財產,夫妻為平均分配。又關於小孩親權歸屬之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於夫妻離婚時,法院會酌定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為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若您欲爭取小孩之親權行使,您必須提出對小孩有利之成長環境證明,可能是穩定之收入或是有人照顧該名子女成長等。若您取得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資格,您亦得對您配偶請求小孩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之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說的那間女方吵著要登記為一人一半的房子,頭期款,後續的房貸都是你在繳納的嗎?如果是,單據都有留著嗎? 可以從這點切入,主張減少分配,另外女方的工作,收入,娘家的親戚對小孩如何看待照顧?實務上這些都影響監護權的爭取,而縱使女方沒監護權,對小孩也是有撫養義務的,單依你所述,比之其他我們處理過的案件,是比較單純的,要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另外離婚監護權訴訟,都是一併提起,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來開始訴訟程序,不管是離婚財產分配,還是監護,事前的訴訟策略決定勝敗,要謹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婚訴訟仍需有離婚事由,進入訴訟程序則法官即需依法去裁判,所以您需就其可以主張之權利盡力去主張,才能好好處理本件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o 102-12-04 16:58

請問我居住之大安花園大廈(原住址為台中市復興路2段99巷76、80、82、86號,現門牌整編為台中市平順街200、206、208、212號)地下停車空間
查大樓使用執照(81年中工建使字第1348號)記載法定停車輛數室內地下208輛
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在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排風室所設之通道增設停車位阻礙出入,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而排風室若故障無法將廢氣排除並因車位阻礙無法即時搶修而造成人員傷亡,又有誰能負責?)
,向臺中市政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希望藉由連續罰款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沒想到市府承辦人謝富全於99年4月21日府都住字第0990101085號函附件卻用不適用的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及88年10月18日內營字第8809121號函釋意旨略以:「...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原核准之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增加之停車位數,如不涉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應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實際情況卻是法定車位數減少,更將部分車位設於通道涉及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我向監察院陳情,市府後續的承辦人石耀騰、王志誠更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中市都管字第1000143805號及101年2月20日府授都住字第1000222144號函給監察院的說明竟謊稱違規車位已改善,我請監察院對失職的市府人員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只回覆已另函請市府將後續辦理情形函覆監察院,從100年11月向監察院陳情至今已近2年,台中市政府98年7月8日府都住字第0980169599號函及101年9月11日府授都管字第1010100773號函均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也不見監察院對唯一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違規者的承辦人謝富全追究及懲處,而從98年至今市府也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住戶名單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連續處罰,即便我持續提供違規使用停放車輛之照片給市府,市府承辦人楊夢樵也未連續處罰車主,市府均只函請管委會及車位使用人依規改善。

對於市府及監察院人員,我還能用何方法使失職的承辦人受懲處?促使監察院確實行使職權及市府對違法者開罰?以維護生命財產的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霆仔 102-11-30 23:38
最近家長有下列困擾,
家母與親戚間共有一筆土地,各持分二分之一,且有地上物,但無建物權狀(為三十年以上老舊三合院,地上物登記),近期親戚要求地上物拆除,重新劃分,他要蓋新房子,但其實我家並無這樣的念頭,年輕人已經搬離老家多年,只剩家母會回去走走,另外有些物品放置老家,有時候會回去看看,目前只剩我家母設籍在老家,且家母無多餘的財力,另外也是小時候的回憶,並不想拆除,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無建物權狀,是否會因為親戚自行拆除而吃了悶虧,是否有方法可以防範,有何方式可主張權力,麻煩指教,感激不盡!!!謝謝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01 11:20

須先確認地上物建造者為何人,始可進一步判斷與主張權利。

更進一步問題,煩請來信或來電詢問。

1.建築物沒有保存登記  所以未登記所有權人  但原則上還是有實際上可以處分權之人  你可看是用誰的名義繳納房屋稅  或許這個人應該有實際處分權   原則上需要他同意始可以拆除房屋  2.至於共有土地  將來如果沒有經過共有人全部同意  其中一個共有人是不能獨自使用系爭共有地  否則另一共有人是可以請求拆除返還土地於全部共有

宗翰 102-12-08 21:45

 呂律師 / 張律師你好

建築物沒有權狀,一直以來只有繳地價稅,還有其他方式可以主張嗎?

另外就是怕親戚沒通知我們即私自拆除三合院(因為建物都無權狀),之後自己申請劃分,他們就可以使用他們持分土地,有方法主張權力他們不能拆嗎??請鄰居做證可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試試看主張該建物已時效取得地上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豪 102-11-30 19:52

 你好~我爸在民國68年在農地上有建三合院~土地持分有好幾十人~而三合院的佔地面積大概50平~而我爸的土地持分大概只有33平~如今有其中一個共有人寄存證信函說要求拆屋還地~要把50平全部拆掉~理由好像是沒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蓋房子土地上~如果不拆就要訴諸法院請求拆屋還地~據我所知他是兩個月前才買的土地持分~我想請問
   1~他有權利這樣要求嗎~如果上法院請求拆屋還地會被拆嗎~如果會被拆是拆到剩33平還是50平要全拆呢
   2~他購買土地沒通知共有人~據我所知共有人不是有優先承買權嗎~照他這種情形我可以說他的買賣有瑕疵~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設定地上權嗎?租約?還是有口頭上的使用借貸?如有,就有整個土地使用權利,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出賣時,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照規定是要通知其他共有人,沒通知的話,如有損失,就可請求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阿豪 102-11-30 20:33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設定地上權嗎?租約?還是有口頭上的使用借貸?如有,就有整個土地使用權利,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出 ... (恕刪)

 房子沒有保存登記~因為是68年建的~當初也沒有共有人書面同意建屋~因為共有人太多了~早期資訊不發達也沒這方面的知識~只是當初所有共有人都沒意見~只有在繳房屋稅~目前是我爸租給別人在使用~因這幾天收到其中一個共有人主張拆屋還地~所以才想請問其共有人有權利主張拆屋還地

這樣就比較棘手,當然進入法院的話,還是有抗辯的方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您們是否屬有權占有,若是無權占有的話,共有人是有權利可以訴請拆屋還地給所有共有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試試看主張該農舍對該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有其他之權利,如使用借貸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蔡 102-11-27 00:21
您好: 最近我岳父往生了 有留下一筆活期定存(郵局)金額不大 他的子女共有四女兩男但問題來了!!! 最大長女失蹤了很久了!!!! 對方的家庭(長女之元配)無意插手這件事 那我們該如何是好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定存是屬所有繼承人之遺產,所以需所有繼承人的章才能領出,而該位失蹤繼承人,若真的都找不到人而不知其是否仍在人世,則需透過死亡宣告方式為之,但需要一段期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蘭 102-11-24 18:25


我在露天拍賣購買了一套國考函授教材~共有DVD30堂課,但購買後一週才發現這套教材還有陸續出補充課程。

因為我是私自在露天拍賣上找賣家購買,而非在補習班的函授網買的,
有打電話補習班問過教材內容~確實這套課程並未結束~還有後續出的補充課程約7堂。

所以這位賣家在課程還未結束時~就先賣給了我,
下標前有跟他確認是否為今年剛結束的課程,他回答說是。

我有跟這位賣家要求可否補寄給我後續的補充課程,但他堅持賣給我的教材已完全交付~一樣都沒少,
但我看到當時購買的拍賣檔案上~內容他有寫(DVD30堂~全新未使用教材~所有資料皆完整無缺)
可是我收到DVD時每片都是已拆過的~這我沒跟他計較,我只跟他要求補寄給我後續補充課程,
但他堅持賣給我的教材不包含這些。

我想請問這位賣家說的對嗎? 我是不是沒有權利再跟他要求補寄後續的補充課程呢?

而且購買至今也1個月了,我是不是不能再跟他要求補寄給我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當初與賣家有就補充課程的部份約定的話,則賣方必須依約給付。

2、有關內容已經表示為30堂課,則恐難認定有約定該補充課程的部份,然仍須視該補充課程之性質而定。

3、建議您可以循網路交易評價系統處理此事。

ByMu 102-11-24 15:00

今天有一個問題是這樣,好友的兄弟共同買一棟房子供家人及父母居住。(此房

是在哥哥婚後買的。兄弟兩人共同繳交房屋貸款),當初弟為顧全大局且未婚情

況下,讓房子登記在嫂嫂名下。這期間嫂嫂曾私下將房子再拿去貸款六十萬元花

用,聲稱貼補家用不足。數月後嫂嫂又疑似外遇離家出走並帶走所有家當(哥哥

名下約三十萬元現金,此為兩兄弟準備家用以及隨時備急之現金,因為之前嫂嫂

曾私下貸款,所以房子所有文件以及印鑑都由哥哥保管)現下嫂嫂已向地政事務

所提出更改房屋印鑑以及房契遺失手續。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哥哥是否可以因為所有家當以及現金被嫂嫂帶走,向警方提出竊盜案辦理? 
由此逼嫂嫂出面處理。

2.目前已知哥哥因為當初並未申請特別約定財產制,所以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

下,如若兩夫妻離婚,嫂嫂硬是堅持這房子她該分一半。那是否這兩兄弟完全處 

於被打狀態,完全無力反擊?

3.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下,哥哥於房貸、家用等等等等之類的負債是否也有均

分。簡單的說就是,嫂嫂如果堅持房子她也有一半,是不是可以在房子賣掉之後

還能扣掉因為買房子的原因"哥哥"向銀行、親戚及朋友的負債如有剩餘財來兩夫

妻均分?又或者是否可以哥哥簽一份類似本票借貸的文件給弟弟寫明是當初哥哥

是跟弟弟借多少錢買的房子。可以讓這兩兄弟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樣的方法是 

否可行??

這要主張權利是有方法,但應找律師協助,不建議在不懂法律下自行亂想辦法

本件令嫂明知所有權狀係交由其丈夫保管並未遺失,卻申請遺失補發,乃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地政機關登載於地籍資料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權益,應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就此可以檢整相關事證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bangs 102-11-22 13:47

首次登錄此網站,主要有勞資問題想請教。

我任職於科技公司已9年,於2011年時因公司政策,副總經理要求各單位需提供名額參加私立科大在職碩士專班,主要對像為無碩士學歷。

因僅有學士學位,在被主管半強迫情形下(口頭警告不配合公司政策會影響積效),就讀此專班。公司提供50%學費補助但前提為需畢業後留職至少1年,合約為1張A4紙條款及簽名。

目前因這2年環境不佳,公司虧損,我將另謀工作

離職申請時被警告此合約仍然有效,需連帶賠償所有補助款。

此私立科大在職班2011年 共有25人參加,2013 目前已僅剩7員。

學費1學分為8000,目前已修21學分,含學雜費共約已補助約16萬~18萬

想請問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事,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1.離職前償還所有欠費

2.仍辦理離職不償環

3.是否需爭取什麼類似的Email及相關資訊留底?

關於補助有簽訂什摩契約?書面?要看當時如何約定來判斷,再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2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勞資雙方所約定之最低服務年資條款,目前在我國法院原則上是採納的,但是必須審酌公司培訓員工之費用、約定年限、違約金金額做通盤考量做調整。

2、但是上開最低服務年資條款並不影響員工依勞動基準法所能主張之法定終止事由。

3、本文建議您仍應該將相關資料留存證據,並且檢附該約款供審酌,以求精確。

coyi 102-11-19 21:14

最近買了間30年左右的中古屋並委由熟人裝潢,但裝潢過程中造成鄰居漏水,後來查修,確定了是因為共有管線的問題,查了三天發現,因為房屋是所謂的『販厝』(建商建一整排的房屋),當初是兩家配有一支共有管路,而我跟隔壁的部分,因為管路已經靠過來我家約1公尺多了,所以工地主任施做時,沒有特別注意,加上水電的部分又都是拉新管,所以這支共有管路就被處理掉了,而大約過了三、四個月後,鄰居電話跟我說他們家的二樓浴室無法排水,造成了一樓漏水而且裝潢也受損了,所以要求償,我的問題是:

1.因為目前的狀況是管路已經去掉約三個月以上了,鄰居才發現漏水,其次,目前清查管路,也發現管路其實早就有堵塞的情況,而且因為是老房子,設計的其實不好,出水口也太低,都是淤泥,這樣子的話請問責任(賠償)的比例應該如何計算,而復原裝潢的部分,是否可以計算折舊呢?

2.另外,因為這個裝潢是找熟人介紹,所以當初開工沒有特別訂立契約,就賠償的部分,我並不介意幫他負擔一些(大概我的上限是3成),請問這樣子在法律上我是否站得住腳?或是有相關的資訊可供參考呢?

3.最後是如果鄰居獅子大開口,我應該有哪些作為可以保護我自己呢?賠償是一定要賠的,指是不希望被當成"潘阿"!!

再麻煩各位律師、先進提供我意見 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鄰居對要請求,則應提出單據為依據,所以即便進入法院程序,法院仍會其單據及合理性去判決,但前提是您要針對其所提出的部分去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蘭 102-11-18 05:19

我和先生尚未離婚,小孩監護權還是雙方共有,我們這幾次吵架都有談到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他同意我們離婚小孩監護權歸我,深怕他到時反悔,

我該如何擬定假以時日我們離婚監護權是歸我,且又具有法律保障

 協議書內容應就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分擔方式等一次詳細約定,事務所可幫您撰擬,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melody 102-11-13 22:34

最近購置一間社區型透天中古屋,不需付管理費,但有管委會(無住戶規約),簽約後,由鄰居口中得知我家正門前面的裝飾圍牆有裂縫(?約一公分,長約200公分,有些裂痕已不在牆面上,而是牆面與我們私有土地的接縫),那裂痕是裂在我們私有土地邊的圍牆(我們是邊間),由鄰居口中得知可能是地層下陷造成的,我們覺得那面牆已經危害到我們的安全及財產(因車子將停在那,且小孩有可能在那邊活動),且當初前屋主及仲介未告知,如早告知那牆有裂痕(那裂痕要蹲著才看得到),為了小孩的安全,我們才不會去購買,我們想解約,但前屋主不願意無條件解約,透過仲介告知我們那是管委會的事,因為那是共有的,責任不在前屋主,且前屋主無權告知.

試問:

1.有土地;建物及持分權狀,那牆雖是共有的,但它蓋在持分土地上,前屋主真的不用告知及付任何的責任嗎?

2.前屋主及仲介動產現況未告知圍牆有裂縫是否犯了刑事詐欺罪?

3.如真要購屋(已過戶了),我是否有權要求前屋主及管委會們,請專業人士(結構技師)來評估及修繕?

4.如管委會們和前屋主堅持由他們找人來修理,我可否請他們出示一張証明文件,以確保我在入住後並不會有任何危安問題及往後如要出售不會影響市價?

5.我是否有權要求等圍牆修繕完畢且拿到証明文件後,才交屋?

6.修繕完後,他們沒辦法出示証明文件,我是否還有權利要求解約?可要求賠償嗎?

ps.那裝飾圍牆是我們告知仲介有裂縫後,仲介才告知我們那牆是沒有打地基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 貴社區既然有管委會,則對於公共設施部分,自應由管委會來管理,所以其修繕應由管委會來處理,而本件似未能達到解除契約之程度,要解除契約應有困難,但仍可以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aron 102-11-12 13:14

您好:父親於日前仙逝,但留下一筆土地與建物。原本父親與5哥各持分1/2。但父親留下來的1/2目前要由我們(子女+媽媽)共10位繼承,大家都同意都給5哥繼承,可是大哥因為年久未聯絡,不知生死,所以只能辦理公同共有。想請教律師,可以如何讓產權如數移轉到5哥身上?因為若先繼承下來再轉贈與給5哥,會再產生契稅與土增稅問題,若是直接給5哥繼承,就可以省掉本筆費用,用來照顧年邁母親。謝謝您的回覆。

 之前若願意放棄繼承的人,有在法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的話,繼承人就只剩大哥跟5哥,再訴請分割就可避免稅的問題,但現在您們既然繼承了 ,只能起訴訴請求分割訴訟中請法官按照您們想要的分割方式分割,但要看法官能否接受,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aaron 102-11-12 14:07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之前若願意放棄繼承的人,有在法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的話,繼承人就只剩大哥跟5哥,再 ... (恕刪)

感謝黃律師。目前尚未辦理繼承動作,但是若大家都辦拋棄,這樣大哥繼承比例就會變多不是嗎?可否在尚未繼承時用何種方式將房子完全過戶給5哥?或是可以如何辦理讓法院可以有個判決讓我們可以處份或提存大哥所繼承土地金額去法院提存。因為一旦繼承後再辦贈與,就會產生契稅與土增費用了。我們也想讓房子產權完整的給5哥。感謝您。

是的,如果拋棄繼承的話,大哥跟5哥可分得部分都會增加,這是無法避免的結果,如果全體都繼承下來,那就起訴裁判分割,於訴訟中跟法官陳明希望的分割分式,當然要看法官准不准,因為畢竟您們希望的分割方式是違反法律的,如果准,你們希望的結果就可實現

您好,我建議您直接用訴訟分割方式,因為你們如果所有共有人都同意該分割方案,那麼就沒問題,補償金部分其他兄弟姊妹可以不拿,而大哥部分也可以提存方式解決,補償金的金額也可以商量的,所以可以用訴訟分割方式處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aaron 102-11-22 17:13

 感謝以上律師們的回覆。
看來只能跑訴請分割一途。

再請教各位專業律師,我檢視過土地謄本,上面土地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記載:"最高限額抵押權"。
這如果我訴請分割時會有影響?
5哥是貸款人,父親是擔保人,兩人各持1/2持分

分割內容大致是將所有土地銀行的錢(80萬)全部都轉給5哥,其餘繼承者除失蹤大哥外均無異議。(大家已有共識)

請不吝給予建議,感謝各位專業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2-11-24 02:26

抵押權不會有影響,仍可以進行分割。因為大哥並未同意放棄權利,分割結果可能是大哥(依應繼分)及五哥共有土地及現金;為免關係複雜,可以向法院建議由大哥分得現金(若不夠再由五哥現金補償)、土地全歸五哥。以上謹供您參考。

leo 102-11-12 11:23

請問我居住之大樓地下停車空間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市府也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若我於各網站公告大樓名稱地址,並請大眾於購買或使用車位前,先查證是否為違法變更之車位以免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車位之管理費不管車位大小只按車位收取,不按應有部分比例收取,以致這幾年來管理費短收數百萬元,違規變更車位者不是管委會成員就是建設公司的關係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結果均由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的關係人所掌控,我提議想改變收費方式均不成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用舉牌的方式表決,因表決過程舉牌的數字一變再變,甚至有1人拿11張牌的情形,最後勉強過半數,我要求確認投票人是否具有足夠表決權的身分,主委亂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拒絕),現管委會因管理費不足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提高管理費之收費,依所提之收費標準,每戶每年將比現在多繳2個月管理費,造成違法變更車位的人少繳的費用卻要全部的住戶來負擔,我若將此情形做成公開信投到住戶的信箱或門口,告知住戶可向市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及使用者,藉由連續罰款促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以免所有住戶負擔變更車位短收之管理費,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2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張貼於各大網站及公開信的部份,恐有侵害名譽之虞,此部份雖有免則條款,然成罪與否往往一線之隔,本文仍建議您循司法途徑處理較佳。

2、就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需符合法定人數跟所有權比例,且決議之後必須依法公告,倘若決議有違法,您可以於決議後3個月提出撤銷決議訴訟

102-11-11 16:18

阿姨和姨丈約在五年前外婆生重病時,利用了外婆的身份証及印鑑過戶土地房屋在其名下,但外婆事後約過了五年才知情,但實際上其土地房屋,尚未立下遺囑過戶給誰。(外婆現總共有5個孩子)
五年前,阿姨用各種理由說服其他的阿姨拿出印章及關於放棄繼承的相關文件去辦理了過戶,現土地在阿姨一人的名下,請問她有偽照文書、冒名之罪名嗎?
另外,外婆可以將土地房屋要回來,並重新立下遺囑or重新分配土地嗎?
遺囑時,只需要年滿20歲的証人就可以了嗎?還是必須由律師見証?
如果其中有一位阿姨有負債的問題,無法過戶土地房屋的話(是怕會被強制執行法拍),可以將其分配到的土地房屋過到此位阿姨的兒女名下嗎?
您的回覆,不勝感激,謝謝!

 動產移轉過戶部分,效力可能有問題,需要更多的細節資料,才能判斷。

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未過世前預先拋棄是無效的。

遺囑部分建議在律師提供意見下撰擬,並做公證,最為穩當,因為違背法律遺囑是無效力的。

另外是否有偽造文書等,還要詳細了解細節及看到相關資料後,才能斷定,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當初阿姨未經過外婆的授權,便擅自以外婆名義辦理所有權變更事宜,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建議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建議您,被過戶的部分,應該由你外婆提出刑事偽造文書的告訴,方有取回土地房屋的可能.至於你外婆還在,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縱使寫了也無效.遺囑部分建議也是要取回土地房屋後,該部分才有作遺囑的意義.而遺囑可以用代筆或者公證的方式為之,這你可以參考民法之規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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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陽 102-11-07 15:14

我的房子土地是屬於共有地 被法院拍賣了 今天法院來了通知 說已經被買了  我現在有什麼辦法在買回來 不經過購買者 我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購買嗎 謝謝

您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法院通知函文之主旨如何記載?文末受通知人之稱謂上,您的稱謂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