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請你們不用過度擔心,既然員警都這樣說了,代表他們已經不是第一次遇到IP被盜的狀況,應該不會有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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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案可以訴請分割,但是因為繼承人很多,這案子不容易處理,因為提告之後,必須查出後面的繼承人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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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底 外婆去世 因為外婆一直由大舅照顧
存摺等也都被大舅保管著 我覺得不會留下財產 因此也沒去辦理拋棄繼承 前天 大舅才通知我(我媽已過世 我是獨生女)
說外婆還有一塊已經賣掉 但是還沒有過戶的土地要繼承
(那塊地是農地 買方已經先付了錢 用我外婆的名義在上面蓋農舍
但是農舍蓋了很久都沒蓋好 所以買賣契約拖到現在已經三年了仍未過戶) 現在的問題在於 我大舅二舅 是知道土地還沒過戶
我跟我三舅 完全不知道土地還沒過戶這件事 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三舅現在是失聯的狀態
大舅二舅在喪禮時就已經用各種方法去找人了 但是仍找不到三舅
Q1.我前天才知道有這塊棘手的土地我還可以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的"知悉時" 是指外婆死亡開始算 還是前天開始算?
要如何證明?(請我大舅寄一份通知我繼承的存證信函之類的有用嗎???) Q2.在我沒有辦法拋棄繼承的狀態下
(大舅+二舅+三舅+我)同時有著要將土地過戶給買家的義務
但是三舅找不到人的狀態下 得不到他的同意和印鑑證明
該如何過戶給買家???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以使用這條法條 不經過三舅同意就把土地過戶給買家 來完成買賣契約嗎?還是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也請告訴我 謝謝~~


您好,從知悉死亡時三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如果無法過戶,可以用土地法三四條之一,或者請對方用訴訟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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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則上必須由所有共有人同意,否則可能要以分割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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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先生是沒有繼承權的,所以不用拋棄繼承。妻的債務也不會由夫承擔,至於拋棄繼承是從知悉死亡開始,所以你不用幫你妹妹辦,避免偽造文書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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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
父親於9年前過世,當時可繼承遺產的子女有5人,因最小的妹妹有點弱智,終身沒有婚嫁,大姊和二姐於當時放棄繼承權(並未辦拋棄繼承),與已有房產的大弟協議,希望能好好照顧未婚嫁的小妹至終老,而大弟也同意任其永久使用房屋,並由母親代出房屋稅金.. 後來遺產(土地)即分成2分,大弟與小弟各執一份,而大弟所持有的房屋,是當時父親還在時,翻修祖厝後借其名登記的,原則上還是全家共有的..只是當時母親及二位姊姊不願多計較,以放棄繼承特留分的條件,希望兩個弟弟日後必須共同照顧這位弱勢的小妹... 但現在問題來了,大弟在母親逝世後即刻反悔,不但想出售祖厝還要驅趕小妹離開住所,早已忘了當初的交換條件,請問現在二位姐姐可以追溯當時的特留分嗎? 是要將二個弟弟所有遺產總數歸納起來重新分割? 或只需追討大弟繼承的部分?(因為反悔違約的是大弟) 祖厝的部分如何主張借名登記? 因推算當時大弟的年齡年僅17歲,根本無法購得土地與房屋,而且自祖父開始,全家人一起生活早已超過70年以上,是以前土磚房三合院拆除後再原地重蓋的房子,貸款重建的人是父親,而老一輩的親戚還有幾個可以作證,只是當時地政資料很亂,追溯原始資料比較麻煩.. 請問這種官司有需要先行扣押對方土地和房屋嗎? 如果對方脫產是否無法執行追溯特留分?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若您覺得租金顯失公平,可起訴請求法院變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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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 ,誰知道後來父親在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 ,再請各位能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不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不動產
之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94年移轉給我的時候房屋貸款80萬一併移轉給我,這是否也可以成為證據? (當時一開始房子名下是父母共有,非父親單獨持有!!) 如果父親欠款的時間發生點是在我過戶之後,是否需要理會這案子呢? 請問我現在該做的動作是什麼?我想的到如下,還有其他的嗎? 1.先去地政調出當初買賣過戶的事實資料 2.去銀行調出當初父親的欠款時間點以及明細因為是簡易庭,也不想跟銀行和解,主要是我父親應該不只有一張卡的 卡債問題!!一直幫忙還錢會還到天荒地老,所以我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 答辯狀嗎?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再處理,這情形需要聘僱律師嗎? 答辯狀自己寫就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來?一般代書是否有能力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
謝謝回答,可以再請教一下嗎?
對方所提出的資料裡就已經明確的附上了當初是"買賣"的名義轉移給我,現在對方是以我父親惡意脫產的說詞想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我的問題有以下兩個:
1.對方的資料裡無法提出父親的欠款是在過戶前產生,沒有意外的話欠債應該是隔年的事情了
2.房屋以買賣名義轉交給我的時候一併轉移了80萬的銀行貸款給我(對方的資料裡也列出來了!!),
為了15萬(還是利息多年加成後)的負債而脫產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是否針對這兩點提出抗辯即可?還有這簡易庭當場調解不成的話,後續還可以一直提嗎?
我人在外地,一直來的話會被玩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起訴請求前配偶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包括過去未給付之部分;再就帶走未成年子女部分,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之行為可能觸犯略誘罪,可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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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分管契約權利使用該共有部分,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您得對其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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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有問題想請教..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想請問:
1.房屋無償使用契約未經公證程序,算是無效嗎? 契約只要簽名蓋章後不就生效了嗎? 這份契約還是代書幫忙寫的,會有瑕疵嗎?
2.對方有權力隨意侵入住宅嗎? 這些年就婆婆和小姑相依為命,也沒見大伯他們回來幾趟,房屋使用權也交給婆婆與小姑了,他還有權力未經使用人同意而隨意進出嗎?
3.大伯有涉及刑法嗎? 我們要如何維護小姑基本權益?
5.要重新登記地上權? 還是重新申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但對方打死不想補公證怎辦?
謝謝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大伯之行為可能違反刑事侵入住居、竊盜及強制等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大伯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該使用契約可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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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教買賣房子的事,因為之前家爸過世時沒有過戶,所以變我和姊姊還有弟弟三人共有二間房子,由於近來發生很多不合,想和姊姊一同賣掉房子,各自再購屋,但,媽媽一心想把房子留給弟弟,弟弟那邊不肯賣,請問律師,我們該怎麼解決?之前弟弟有使用暴力,也有到醫院申請驗傷證明,只是基於親人沒有去警察局備案,也過了六個月期限。還有家中住了六個人,一直跟弟弟說不要在廁所抽煙,也張貼禁煙告知,他還是屢勸不聽,因此我只好投訴基隆市衛生局,另外弟弟小孩在家中很吵,弟媳也不帶,媽媽更是疼惜孫子還另外加蓋了小房間給他,我爬文看,這樣另外加蓋好像是違法的對嗎?!現在我該如何處理,可以三人共同賣了這房子,各自成家呢?!另外,弟弟前年因為沒錢買車貸款又貸不下來,只好用我名字買車子,現在還在繳貸款,我該如何和他們劃清介線呢?麻煩大家了,謝謝!



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在老家有兩塊土地,所有權在我們這邊,但因為整家人都住在都市,沒有務農,老家親戚當時就說要種農作,想說親戚,就同意了,當時也老實沒有白紙黑字,現今問題就出來了,前陣子剛賣掉其中一筆,賣好幾年了,佔用的親戚,就說要賠上面竹林的費用,大約一間普通房間大小的竹林,開口要20萬,後來因為急著成交,只好跟房仲一起給了15萬解決,如今還有一塊地要賣,上面被種了菜,但因為已經同意10幾年了,這邊應該就吃虧了,所以如果真的賠錢,是想以合理價格付,而不是被獅子大開口,因此有以下疑問,不知道對不對,因為看到的例子都是被蓋了建築物
1.如果我們想要回土地,是不是應該先寄存證信函跟申請土地鑑界,跟親戚說在一定期限內剷除,不然以後土地賣掉了,就不負賠償責任,還是不行,就走調解跟訴訟途徑?
2.土地是跟小叔共有的,如果我們這邊寄存證信函外,如果我小叔那邊還是同意他們種,是不是就無解了?一定要兩家都寄出才行?擔心老家親戚那邊又趁要成交的時候,沒有辦法去調解,又要被獅子大開口了
情況有點複雜,謝謝各位

Dear sir:
我和前妻於103年10月法官判離婚,婚後我們倆人共同買了一間房子(市價約700萬),房子有跟銀行貸款(還欠200萬),債務人我和前妻,每個月付給銀行本金+利息約14000元,這部份都從我的帳戶扣款,離婚徫有要求她付一半(本+利)她不願意
我想要將房子處理掉,但她不肯,因為她沒損失,利息錢都是從我這邊扣
私底下跟她協調,她同意附350萬給我(房子市價700萬),但是銀行貸款必須由我清掉,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回150萬(350-200)
(1)不當得利(民法179條)---每個月的銀行貸款 ,她需付給我7000元 / 每月
(2)分割共有物(民法823條)及變價分割(民法824條)--處理房子
問題一
是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問題二
問題三



爺爺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在高雄
爺爺共有2子1女,分別是大伯父、二伯父(已過世,繼承權移交給兒子)、姑姑
大伯父因個人因素需放棄繼承,同時還提出要姑姑也一併放棄繼承,將房子交由二伯父的兒子繼承即可。二伯母提出房子價值180萬,會私下分別給大伯父跟姑姑一人60萬。
1. 要姑姑也一併放棄繼承合理嗎?
2. 房子價值180萬是二伯母說了算嗎? 姑姑並不同意這樣的價格,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估算出合理的房價?
3. 若先辦理共同繼承,因姑姑住台北,二伯母就住在爺爺對面,她可以私自使用該房屋嗎?
個人感覺:
1.大伯父跟二伯母串通好要姑姑放棄繼承,說會給錢,但最後根本就不會給。
2. 又或者就以60萬打發姑姑,私下再以高價將該房屋售出然後大伯父跟二伯母再分錢。
姑姑是否有保護自己的方法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是此,可先不拋棄繼承,待繼承後,再協議分割之,若協議不成,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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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至住家附近的早餐店用餐
於12:22分離開時 老婆將包包遺忘在店裡頭的椅子上
於13:33分回到早餐店時 發現早餐店已經關門了
後來請社區管理員協助調店外的監視器
畫面上顯示我們於11:45分確實有帶包包進入
我們空手離開後 只有兩組客人離開 手頭也都沒拿東西
店長於13:25關門離開
後來於晚間19:00透過大樓管理員終於聯繫上店長回來開門 但包包已遺失
店長稱 他們並沒有發現有包包遺失
工作人員的話 有一名疑為外籍幫傭聯繫不上
今早又過去詢問是否聯繫上該名工作人員 店長還是推托聯繫不上
在告知將報警處理後 店長態度明顯變差
可承辦員警稱 雖然有拍到我們帶東西進去 但店長不配合的話
我們也是拿他們沒轍 ? 這是真的嗎 ? 請問有無其他辦法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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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知在yahoo知識+回答會得罪不少人,果然去年一開始,因為一個發問,
引來一身腥,請看自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9114490
最近兩個月來,又有一個初學者5級(推測應是分身)
不斷的在我回答的意見欄漫罵,本不想理他,(想說告了,付了
律師費,頂多拿個十萬,花時間,本益比太低!)
卻讓他變本加厲,以此篇為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4021603560
2014/2/18,意見欄
想請教各位大大的是:
1:本來操作就是如此,微軟教學本來就是開放的,並無引用問題!
2:實在看不懂,不過他誣蔑我手腳不乾淨在灌票(蓄意公然誹謗)
這點是很容易證明的(只要點開讚助人)-------共有27篇此文
3: 傻子 韻竹~這個就是人身攻擊了-----共有六篇(公然侮辱)
以此篇而言,我就可以對他提出哪些告訴成立嗎?
如何能得最大本益比?(或是跟律師採對半分帳,有這可能嗎?)
4:本來是想讓他多寫一點,跟一罪一罰有關嗎?
還是現在就告?
麻煩有經驗的律師回答~謝謝!(台北市)









今天去問了郵局的櫃台
他們說要請我自己打去問問看他們系統印下來的那間派出所
結果我打去一問
我才發現我帳戶真的變成了警示帳戶
無法做任何的交易
結我我一聽
他們說我有可能涉及到詐騙集團
我一聽到我整個傻住
他們還說昨天半夜一點有一位先生跑去高雄的前X派出所去報案
結果他們說兩個禮拜後到一個月後會把報案人的資料做的筆錄寄到我的戶籍派出所
我忍不住
我跑去了青X派出所
他們跟我說你要去你戶籍的派出所去報案
後來我又跑去了中正二分局的泉X派出所
他們說要我先做筆錄跟路口拱
結果經警方查證
現在種共有A,B,C,A是我(賣家)B,C,是買家
B買家先跟我買點卡
B買家開了其他之帳號賣奶粉
C買家買了B賣家的奶粉
結果B跟我A(我,賣家)買了點數卡之後還沒付錢
B賣家叫C買家會到A(我,賣家)的戶頭
結果現在我變人成人頭帳戶,C買家說他沒收到我東西,結果我背C買家告詐欺
因為C買家並沒經B賣家的戶頭
C買家就直接會到我的戶頭
現在我被C買家告詐欺
這就是第三方詐騙
不懂的再提問吧
請不要把戶頭存摺,金融卡密碼,自己的印張提共給他人使用(否則你就會跟我一樣,冤大頭,被人拿去當人頭帳號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將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分析如下: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若甲乙違反,您似無法爭執建商購買無效,而主張買回,但可就相關損失,向甲乙提出訴訟加以主張請求之。除非您具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第107條規定或耕地375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方具有物權效力,可將該土地買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有個人(jack)用line問我有沒有代儲/代付,我說有(我本身自己有網拍有刊登淘寶商品代購/代付。有少數網友想要自己買東西也會詢問我是否可代買淘寶的商品)
對方由我的拍賣得知我的郵局帳號之後,當下就通知我有入帳,前後共有7筆,我因懷疑對方是不同帳戶轉來,即刻請對方出示證件,對方也出示了身分證跟健保卡,確認姓名跟身分證後,就在1/25號晚上共計7筆入帳3萬餘元,分別幫他儲值五次。
後來隔了幾個小時後,1/26凌晨00點我發現我帳戶被凍結,當下便趕至警察局報案,才發現我的帳戶被凍結成警示戶。
原因是因為有別的買家(受害人) 跟這個叫jack的人買了商品 (jack盜用他人拍賣帳號賣商品),但jack給那些受害人的是我的郵局帳號,現在那些受害人付了款東西沒收到就去告詐欺,也就是網路上的三角詐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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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一下
1. 我戶籍地在台中,現居住在桃園,開庭的時候我是要去哪邊開庭呢?
做筆錄時,發現已有一筆受害人在花蓮報案,所以之後我需要去花蓮做筆錄嗎?
2. 轉帳七筆金額約三萬餘元,如果我想以認賠的心態退款給那些受害人,有辦法提前結束嗎? (因為交易前後時間不到半天,一般網拍出貨時間約1-3工作天時間,且我帳戶裡面的資金也未全部領出)
3. 我雖然在第一時間有報案,但我不知道我做筆錄的身分是被界定在哪裡? 要如何知道筆錄上我是受害者? 還是協助詐欺者? 要如何得知呢??
4. 對方在line裡有提供他的 身份證 跟 健保卡 (我想應該也是無辜的人頭),我該採取什麼法律措施保護自己呢?
5. 請問我這樣會不會有詐欺罪 或 銀行法(從事網拍代付/代購) 的罪呢?
6. 如果請律師,一般的費用約多少? 如果沒錢請律師,自己可以替自己辯護嗎?







我們社區共有14戶透天,最近各戶正陸續交屋,9戶臨路戶,5戶社區戶,14戶同一建照,每一戶的主建物和附屬建物,包括建物下的土地均是各戶各自持有,但是社區中庭車道的土地是14戶持分,社區5戶持分共占中庭車道土地總面積的45%,臨路9戶占另外55%. 社區中庭車道有大門分隔社區戶與臨路戶,大門的位置讓社區內土地占中庭車道土地總面積約三分之二,社區大門的鑰匙只有社區5戶持有,大門內圍起的使用面積也只有社區戶能使用,臨路戶完全沒有使用權... 請問這樣的狀況合理嗎? 社區中庭土地臨路戶也有持分,合約書上雖有規範這些土地持分無償做為通路使用,但是並沒有規範只有社區戶能使用而臨路戶不能使用,現在建商不但不給臨路戶中庭使用權,還以不交屋脅迫臨路戶簽切結書同意無償將土地持分僅供社區戶使用,請問這樣的狀況合法嗎? 又該如何處理呢? 另外請問我們這樣的社區是否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 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