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我們所住的公寓是一棟屋齡15-20年的6層樓公寓有電梯,每一層3戶(一樓.二樓2戶),總共16戶,每年由兩戶擔任管委,每戶一年繳一次管理費大約是4000-6000元,沒有管理員
我住6樓於今年103年1月1日重新裝潢後搬入,2年前買下這間公寓時知道我們樓上是頂樓之前就有漏水的問題,所以在這次的裝潢就一併自己花錢做頂樓防水工程,但效果不佳還是漏水,後來聽朋友說公寓大下好像可以由管委來負責此事來修繕,因為頂樓屬公共區域
但聽我們家同層樓鄰居說,他家也是漏水~以前他有試著提出要在樓上蓋鐵皮屋但有住戶反對,所以我們如果想要請管委負責出錢修扇頂樓漏水的情況幾乎是不可能
我想請問像我們這樣的公寓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還是要在區公所有報備才符合?


現因老父仙逝本人繼承該房屋,3樓見本人年輕可欺,本人日前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原來係3樓鄰居以3樓前後陽台漏水,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指因其前陽台漏水,要求本人容忍其進入、使用本人4樓房屋,而本人不得拒絕(聲請狀指其家漏水「僅能」從本人房屋進入)又指其後陽台漏水,指本人5樓建物係違建,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7條規定,不得拒絕其進入、使用。
然本人房舍及5樓建物均已30年以上之老舊公寓(建物)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又5樓建物鄰居皆知本戶占有使用已逾30年以上,本人房屋並未漏水,又如何能證明「僅能由」本人房舍及頂樓建物進入才能達到檢修之目的一途?本件協調聲請3樓住戶係「醉翁之意不在酒」想藉合法的法院協調結果,達到合法行使5樓堆放雜物及大型廢棄物之目的,協調勝了有法院判決勝訴效果,輸了對他也亳無影響,顯然有高人指點,本人年輕學識淺薄,想請教律師在協調會上應如何攻擊防禦,及注意有何陷井,才不會讓其奸計得逞,維謢自身權益,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情形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雖然您違建可能列為緩拆,但仍不影響提他共有人使用之權限,若對方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似對您不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頂樓加蓋跟起火原因是無關的
因為起火原因是鄰居
而你是受害者
有損害就可以求償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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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七層樓之建築物,於84年底交屋時即已加蓋8.9樓,因鄰居之間有糾紛,遭其中一層住戶舉報違建,現七樓住戶欲請整棟樓之住戶簽立「頂樓使用同意書」,同意由七樓所有權人管理使用違建,並支付部分對價,該部分內容係七樓住戶在84年底交屋時即已和前手約定成立,現在又要再做追認。
同意書內容還有一條是:該棟住戶如將不動產出售,需告知後手已簽立了頂樓使用同意書,而後手不得再向七樓所有權人主張任何權利。
我想請問在法律上,若全體住戶都簽立該同意書是否就不用拆除違建,而前手簽立分管契約後,後手是否就真的不能要求拆除違建。
又我們現在若簽立了這份同意書,未來該房子若因違建而產生問題,後手找上門來的話,我們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呢?
謝謝


我住的大樓,數年前屋頂有重新施作防水,後來因為偷工減料,管委會正在打官司對廠商求償。
也因為偷工減料問題,這些年樓頂住家陸續出現漏水問題,而且一年比一年嚴重,住戶要求管委會修繕,管委會總是說等官司打完再修。
請問:
1.樓頂是屬於公共空間,理應由管委會負責維修,管委會可以用官司為藉口不修理嗎?
2.這幾年漏水越來越嚴重,裝潢也嚴重損壞,雖然管委會說勝訴後會叫廠商賠。 但如果敗訴或勝訴後法官認為室內內裝潢毀損責任不完全是廠商,那得不到賠償部份是否可以請管委會賠?
3.台灣官司一打數十年也不奇怪,但頂樓漏水已是住戶無法忍受,請問住戶該如果處理,有什麼相關單位可以幫忙出面要求管委會修理嗎?或是只剩向管委會提告一途?

您好
公共空間是管委會要負責
至於他怎麼跟建商求償與你們無關
所以管委會絕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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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大樓法規的問題...
我們這一棟大樓包含停車場為六層樓,因為規模小,所以沒有另外請管理員管理,全是由我們20戶投票選舉初主委跟財委。
因為大家原本是好鄰居,所以對於管理費的部分,我們其他住戶都是抱持著「相信主委及財委」的態度,堅信他們絕對不會公款私用,也體諒因為大家工作忙碌,沒有辦法按月列出帳務明細在大樓公佈欄,所以本大樓一年僅列一次大疊的財務報表,(其實之前就有建議大樓財委、主委至少一季一報,因為管理費也是一季收一次,只是後來因為大家工作忙碌,所以又不了了之了)
然而在去年年底附近,本大樓因頂樓滲水翻修,主委說明這次工程約20多萬,不過從頭到尾看不到施工合約書、帳務明細,而請教主委的時候,卻把責任推給財委,總之兩方各執之詞,進而聯想到過去十幾年來的管理費,幾乎都是年底才會公布財報,所以對於中間管理費的收支管理有了疑慮,向主委及財委索取每個月應交代出來的財務報表也沒有消息,互相推託責任,由於我也是其中住戶,因此忍痛打壞感情,以拒繳管理費來反應帳務不透明化的狀況,要帳務透明,我才會繳管理費。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像這樣的狀況是否有相關機構可以協助深入調查呢?或者可以用哪一款法條來加強我的立場(以及所需的線索),因為關係到住戶權益以及長久來對鄰居主委的信任,因此對簿公堂也不足惜,感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提到的基地台、靈骨塔等,均非現況說明書所應記載之事項,因此很難以此主張權益。
2、您還是可以嘗試主張,但是目前法院就現況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以外之嫌惡措施接受度很低,您可斟酌。


關於我們大樓之前有請調節委員會調節內容有些地方我想釐清一些敘述的部分,原由為因為聲請人懷疑我之前的租屋人疑似工機具的機油有流入蓄水池所以設置5個水塔,所以調解後我也同意清洗併恢復原有水槽及安裝警報器使用但是聲請人居然要求我檢驗水質中機油有無機油含量(報價相當高要價5000元)及修復蓄水池內部原有脫落磁磚,我認為這已經超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之內文,所以我想釐清
內容如下:
對造人主張其居住大樓產權範圍內地下室1樓(產權為對造人所有)被聲請人放置5各不銹鋼水塔作為蓄水池致生糾紛,雙方同意由委員獨任調解,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1.對造人同意將大樓之蓄水池恢復至原有大樓之地下二樓,並設置高水位警報器,已供聲請人民生用水,所需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另外我想請問因為大樓原有設計地下室蓄水池人孔維修孔位於地下室B1公共樓梯下方但是原有並無設置維修通道所以必須經由我產權內地下室區域通過,但是我知道根據公寓大廈條例我有義務提供維修時進出,但是之前有發生水位開關故障導致我地下室淹水,當時家具皆已受損,但是財損要我負責,所以我提出異議要大家將老舊蓄水池廢除採用頂樓水塔直接供水或提出其他辦法.想請問我要如何解決對雙方都較妥當.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未經許可擅自裝修得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2.針對其無權占有共有之頂樓空間部分,可以考慮對占有人提出返還共有物訴訟及刑事竊佔罪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當初買到的法拍是頂樓加蓋違建,是原屋主民國七八十年間就加蓋的,(現在知道這屬於緩拆)
因為當初沒有法律常識,以為是法拍的就沒問題才買的。
買的時候-建築物就是6間出租型套房,買來後也繼續當成出租套房出租,實際持有的坪數只有約15坪,其他的都算是緩拆違建(本來不知道這是違法違建,想說是法院法拍的,應該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這只是緩拆違建)
和住戶鄰居們十幾年來也算是一直相安無事,但是現在大樓換了新的管委會主委,就主張要拆掉頂樓的違建並報案拆遷,但因為這建築物是屬於老舊違建的緩拆,所以沒被拆。
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這樣若被告下去,打官司應該九成九九九會輸...
如果判拆,那我們合法持有的15坪也毀了。。。
怎知法拍屋一點保障都沒有...當初不懂才會買...
希望能在開庭前和解,該怎麼談呢? 對方似乎也有意談和解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委託律師寫和解書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請求管委會修補因其過失所造成之損失,若屆期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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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承包商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可依契約規定,對其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目前您可先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給廠商,請求廠商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廠商仍拒絕履約,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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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的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您可依該條規定,成立獨立之管委會;再就侵入住居部分,可彙整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就對方8樓9樓10樓之違建,可向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檢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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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住了一位不講理的鄰居,在頂樓加蓋一層違建鐵皮屋,常關閉前往頂樓的路,將公共區域宣示成自家擁有.最近家裡浴室又發現漏水了(之前已有一次前例但在不同部位),找來的水電工敲開自家牆壁後發現水是從樓上下來的,上去找樓上的時候她說她故意倒水的,找警察陪同時又改口說是我家裝修,損壞她家建築物才會導致漏水,我說那找專業人士來鑑定她又不肯,警察去看她的浴室的確是積水不消,但是她就是不處理.還常常在半夜發出噪音,請警察處理她就開始抱怨是我家怎樣,反覆的發生,導致我母親無法睡覺,身體不堪負擔,已送急診好幾次了.
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想請問:
1.漏水問題因為她不肯讓我們請專業人士來鑑定,所以一直僵持不下,
找警察調解無用,等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又說要等一個月,請問我們可以直接發存證信函請她面對,寄存證信函無用時再上法院告她?
警察陪同時,我們有錄影存證,證明她不願意讓我們請人查看,同時在影片中嗆法院見,要告我們誣告,請問我們這樣算誣告嗎?
2.我們懷疑違建部分導致建築體承重改變,所以才會天花板到處剝落,甚至可能是漏水的來源之一,我打電話去檢舉時,發現違建部分已有人在去年10月去檢舉了,該區負責小姐說核拆單已下確定為違建,但我打電話去負責拆違建的組長那邊時,卻回覆我要查明是不是舊違建,請問舊違建就不可拆除嗎?
3.噪音部分導致我母親精神耗弱,身體不堪負荷送醫急診多次,請問這部分可以告她嗎?
如打算告她,請問我們該準備哪些呢?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的權益已遭受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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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若可證明對方為主因,可對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其修繕之;關於違建部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共有部分於全體共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噪音問題,您須先蒐集相關噪音錄音證據,再對其請求侵害居住安寧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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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國96年向法院標得1棟權狀登記為7層樓之其中1層(每1層1戶持分均等分)自住使用,
但其後發現該大樓建商家人住頂樓及違建8樓(本人拍定前即已搭建,電梯通8樓),
其餘樓層均為建商出租中;業經本人向市政府查詢該大樓並未登記成立管理委員會;
建商自稱是管理負責人,向本人收取管理費,但本人認為管理費應扣除其不當得利部份收較合理,
否則應拆除8樓違建。 請問
1、建商夫妻兩人自稱是管理負責人,而任意開立收據向本人收取費用及自行決定大樓一切管理事務,
是否合法?
2、建商家人侵占頂樓平台搭建違建(83年建築之違建,提告是否一定會拆?),
未拆除期間之不當得利,求償應依何為計算依據?時效為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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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柯您好,
將相關規定陳述如下供您參考:
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得由主管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規約向主管機關報備者,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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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您好:
我目前所居住的是屋齡約為30年的老公寓居住樓層為五樓,頂樓(六樓)有加蓋鐵皮屋,每戶的自來水表和管路也都在頂樓的公共區域,其中有一戶的抽水馬達和水管堅的連接處不斷的溢出水來,導致整個水管的地面都是淹水!
而我才剛整修了不到三個月,現在後陽台的天花板又開始有掉漆的現象發生!
整修好的浴室天花板也有鐵繡水流出...和該住戶反應也都不願意處理!
這樣下去我擔心我的天花板會一直有狀況....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有在站內做了功課,可是其他人的情形都是樓上的鄰居是私人住戶,而我的樓上屬於頂樓公共區域!而關於公共設施的漏水問題,又通常需要管委會處理,可是我們屬於老舊公寓,並沒有所謂的住戶管理委員會!而公共區域中的漏水又是因為單一住戶私人加設的抽水馬達的問題....所以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另外我當初也曾經請水電的幫忙對那個抽水馬達的漏水情形做修護,可是水電師父也是說因為他長期漏水,導致他的連接口已經生鏽,修護也很有限,最好的辦法還是要更換抽水馬達,而我只能負擔幫他修護的錢,沒有多餘的能力去送他一個新的馬達!
煩請能夠解答的大人能夠不吝撥空教導我該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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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棟大樓共8樓~共14戶~第8樓兩戶外加頂樓~被養滿大批流浪狗~8樓到頂樓的公共空間也被擠滿無法行走~狗狗有時還會下樓隨地大小便~整棟住戶~不堪其擾~請問如何可強制驅離~程序該是如何~謝謝
寄出法令
如果住戶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戶口頭告知要圍起柵欄繼續養狗~可以通行就好
3年前就通知市府了~以下是新聞資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15/today-taipei1.htm
口頭書面都已經通知~民代說14日後報市府
報市府會強制離嗎>"<超級困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頂樓及地下室均為共有部分,您可起訴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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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在今年年初的時候再屏東購入了一間31年的五樓公寓,這間房子在買賣時對方非常著急〈據賣家跟我說是因為資金周轉上的問題,所以需要急售〉,因此沒有多家看房子就簽立買賣契約,對方在交易過程中說明,房子並非凶宅,電路全面更新,至於漏水問題是我詢問他後,在交屋前他才在頂樓局部進行防水漆的工程,因為一切為了配合他的貨款可以安全過關,交易過程相當緊急,大約3個星期就完成交易。
近日,搬進去後電路常常莫名跳電,請了水電檢查後才知道電表那邊的線路和保險絲並未更換,另外,在交易前他並未告知屬於法拍屋是等代書調資料送貸款後才發現他是法拍購入〈原先他是說是他以前的房子〉,這些也就算了,今天聽鄰居說才知道這間房子以前發生幾次的火災,全屋門窗全毀、屋子燻黑,這些賣方都並未在事前告知,另外買賣時他一在宣稱房子沒問題他全部都整理好,但家具放進去後地板磁磚明顯高低不平,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現在應該可以怎麼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