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Lynn 105-04-01 18:09
您好!! 由來是我爸媽當初為了預售屋銀行貸款, 但由於尾款金額龐大無法支付,最後新屋交由法拍, 法拍的錢交付銀行做扣抵。 但由於法拍金額不足以cover 貸款的部份, 事隔多年後, 銀行債權追溯至我的哥哥身上動產。目前收到法院通知出庭。 請問: (1) 我們現在能找銀行私下合解, 並要求對方撤銷告訴? (2) 這算是民事訴訟嗎?如果是, 擁有動產的當事人一定要出席嗎?如果不出席會怎麼樣呢? (3) 因為動產是屬於哥哥的, 爸媽也無法動用, 是否有其他解決方式? ex 拋棄繼承等方法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8:17

您好!

如果雙方能達成和解銀行應該也願意撤回起訴。 是民事訴訟被告應出席,否則法官只聽原告單方的說法,判決結果會對被告非常不利。 您的陳述很奇怪,父母的貸款債權人不可能會向哥哥的財產追討。哥哥是保證人嗎?或者父母脫產給哥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人蔘蒂不熟 105-04-01 16:03

前年跟債務人有債務糾紛
去年債務人父母有出面主動邀約去她們那邊進行協商
總共去了三次,前兩次都是講好了最後卻又耍賴掉(當時談好的內容有錄音錄影) 
第三次去時,由於對方的弟弟說他不在場所以前面兩次談好的都不算
直接嗆明說要他在場談好才算數,有種他在場的時候上去跟他談
(我在中部,她們家在北部)
第三次上去時(也是他們約的時間地點),我因為怕有什麼意外
找了三個朋友一起上去
講沒幾句話,對方父母就開始故意越講越大聲,那個弟弟就報警
我們當下就覺得話不投機,直接離開
後來越想越氣憤,就在他家四周張貼
沒有把對方姓名完整姓名寫出來的紙條,內容寫著他們家惡意欠錢不還,快要要逼死債權人的紙條,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重複寫了好幾次的內容(只有這些文字,沒有其他文字,我這裡還有備份) 
後來對方就在隔天做筆錄時跟警察要求告我恐嚇取財
3/07也開庭審查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要去他們家及為什麼要恐嚇他們
我說:我根本沒有恐嚇他們,要協商的也是他們主動邀約的
檢察官卻說:我帶人上去就是要去恐嚇
我回應則說:對方說有種要趁他在的時候在上去談,其他都不算數
我不是當地人,又要去對方家,我會怕我找朋友一起上去我覺得很合理

檢察官卻說: 沒有,你這樣就是要上去打架的
我說:他們欠我錢,主動找我協商又說這種話,我當然會怕,我沒有恐嚇
檢察官又問對方的弟弟說: 他是怎麼恐嚇你的
對方說:他跟說我以後看到他一次就打一次
檢察官對我說:你看吧,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沒講過那種話,我人在中部,平常都要上班,要不是他們欠我錢又說要協商我平常根本不會去到他們那,我要怎麼能見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是嗎?人家說的很肯定喔
我回答:我也很肯定的說我沒有
之後檢察官問對方的父親說我有沒有恐嚇
他父親說:有阿,他說知道我兒子是司機有記下我兒子開車的車牌,以後再外面看到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你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是什麼司機,他兒子是司機也是他兒子自己跟我講的,我也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開什麼車,車停在哪裡,我怎麼可能講這種話
之後檢察官問還有沒有要補充的時候
對方父親就把我張貼的海報拿上去給檢察官並說:我本來也沒有要告他的
實在是因為他張貼那個海報,我很"生氣",我一定要告他
檢察官就說:張貼這個海報就是恐嚇
我很無言
--
今天收到判決書
開頭卻寫著被告妨礙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行,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上面簡述是說欠債是其兄長所欠,我是上去請求對方父親代償債務
然後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向其恫稱"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使其弟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與另外三名不詳男子前往,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未恐嚇告訴人,僅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協助處理債務就離開。然查,證人父親有提供被告製作之海報一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鎖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451條1項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
我疑問的點是
1.當初開偵查庭是用恐嚇取財罪開偵查庭
最後簡易判決書第一行卻是我因為妨礙自由案件偵查終結
但內容卻是以恐嚇罪偵結,這不管是不是筆誤,都令我覺得很怪異
為什麼總共變成三種不同的罪行?而且感覺很糟糕...

2.今天我明明沒說過那種話
而且偵查庭開庭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說過那種話
僅憑對方父親片面之詞,而且還兩造雙方說法不同
這種也能當證據? 那為什麼我的說法不能採信?明顯過於偏頗吧?
最後檢察官以海報當作佐證,認為我的說法是辯詞不足採信
也很怪,海報上面根本沒有任何一句寫說如果不還錢就要怎麼樣怎麼樣的字句,到底哪裡有到恐嚇罪的地步?
而且對方父親說他看到海報的反應是很生氣,我怎麼覺得很奇怪
說自己很生氣才要告的還叫生心畏懼?

我該要怎麼請律師立刻申請異議呢?
還是我這樣也真的是恐嚇罪? 真的覺得被他們黑了.....
 

你好:

不是筆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內之條文,所以案由列妨害自由並無問題。由於你與告訴人間有債權債務糾紛存在,實務認為無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加害身體之惡害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仍然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綜合偵查所掌握之證據(告訴人、證人供述、海報)認定你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由於是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法院不一定會開庭,若要爭執要在法院分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要求開庭。 詳細情形最好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並研究案情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您若要主張無罪,應趕快向法院聲請開庭,並提出答辯,否則簡易判決處刑通常約一個月即會為有罪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偵查階段歷經一開始告訴人提告、警察與檢察官偵查,有可能檢察官改變所涉罪名的檢察而在罪以不同法條起訴,這部分來說其實並沒有問題。

2. 您所述的案子僅憑告訴人及其親屬的一方偏頗之詞,要完全論您成立恐嚇取財罪,其實是不公平的,何況法院判決實務也不認為告訴人的指述是有罪判決的有利證據,而海報上也沒有任何恐嚇的字句,起訴書供為判斷您有說「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關聯性實過於淺薄。

3. 此案建議委請律師即刻至法院閱卷,瞭解案件所有卷證資料的內容,擬定答辯方向以爭取公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yoz 105-03-31 14:58

想請問各位前輩:

奶奶被叔叔騙去當連帶保證借錢,奶奶親口承認說他有簽了兩張100萬的本票,但我今天去閱卷時,發現本票是兩張各為156萬的金額,並非100萬。再者,本票上面並非奶奶的字跡,可是上面有按指紋(不知是否真假),但因為當初債權人申請本票強制時,法院來函因奶奶不懂所以沒有理會,那現在法院已經排定查封土地的時間了(因奶奶名下有兩筆土地)。奶奶因為都被叔叔騙著打轉所以目前也無法直接問奶奶實際情形。

想請問下列兩個問題:

1. 假設兩張本票的確是偽造,是否要另外打刑事訴訟?

2. 如需另打刑事訴訟,那土地查封的事宜是否可以暫停?還是必須繼續進行??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16:14

要應對強制執行應先提出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另外 應先確認是偽造,再提出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告訴,以免自己觸犯誣告罪。

你好:

若簽名係遭偽造,刑事上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民事上要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後,法院會依職權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若無,可聲請停止執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1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

2、至於刑事的部份,建議可以等到民事案件審理的時候,再依據事證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2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針對強制執行之部分,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擔保停止執行;刑事部分,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忠 105-03-31 12:05

朋友詢問繼承問題,查過網路,但我也不是很懂,怕誤導,所以上來詢問一下

律師您好,問題如下

1.家屬往生4個月了,可以說是查詢大陸有無資產,所以延誤申報移產清冊債務清算,直接送件嗎?還是該跑哪些流程?

2.若無法申請,如日後收到借據或是本票,要求清償,因擔心後續還有其債權人,
(比例分配錯誤,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請問律師,我們有何自保的方案嗎?

3.債務請求權期限不知道多久會消滅.

PS.家屬於醫院臨終前看護異常殷勤,擔心家屬有簽署空白借據或是本票 

有勞專業熱心的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2:13

您好,

 

1、遲誤法定期間三個月後即無法再為拋棄繼承

 

2、然而現今法律已採繼承之有限責任,亦即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債務,不會侵害到您與家人之個人財產,您只須依照法院程序申報財產清冊及其他文件,協助債權人前來進行分配,以所得遺產按比例返還債權人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否者遲誤3個月時間就無法再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履行清算義務,按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以免將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你們求償。 如果是借款,本金部分請求權是15年,利息部分是5年。
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J 105-03-30 17:05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7:11

您好,

 

1、證人證詞也是證據之一,但與證人關係越親密其證詞可信度越低。

 

2、假扣押之對象如為帳戶,則以訴訟請求金額為限,如對動產進行假扣押,則無上限的問題。另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

 

3、4、只能針對姊妹名下財產進行處分,名下無財產沒有甚麼法律責任,就是有這筆債務在身上。

 

5、6、7、通常為按月給付,是,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0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3-30 18:01

謝謝各位律師,再請問:

(8)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9)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10)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11)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J 105-03-30 18:21

(11)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12)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13)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14)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5)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J 105-03-30 17:03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Fong 105-03-28 02:16
因為我還是學生很多不清楚的部分想詢問一下,我爸爸這個月剛走,目前知道有600多萬負債,為了不拖累其他親戚,我應該會辦理限定繼承,爸爸因信用破產有使用我的帳戶存錢(之前完全不知那是我的帳戶,直到爸爸最後躺在病床上才說,後來我回想起來爸爸曾經在我國中時帶我去開戶過)每個月他的郵局帳戶也有正常被扣薪水三分之一,但是前陣子生病住院我帳戶內花到最後只剩10萬,爸爸使用我帳戶等於把錢匯到我名下吧 Q1.這樣算是贈與行為嗎? Q2.從繼承開始前兩年贈與都算遺產的話,是不是要把過去兩年內爸爸有匯進我帳戶的金額都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Q3.之後還要自己生出同樣的金額給債權分配嗎? Q4.聽說呈報法院遺產清冊項目還包括“存款”,可是我不知道爸爸還有哪些銀行的存款,也去過國稅局查過財產清冊什麼都沒有,但上面並未註明”存款“項目,請問關於這部分不清楚的話要如何結清與呈報呢? Q5.之前辦喪事有把爸爸郵局內37000多領出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變成侵占遺產而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呢? Q6.爸爸死亡前幾個月有帶我去質借處把質借物改成我名字,質借物就是典當物嗎,那這個算是遺產嗎,需要呈報嗎,會不會變成脫產行為呢?而且那物品是一條項鍊,是已離婚媽媽的,現在媽媽也想拿回去,我可以直接將名字轉給媽媽嗎? 不好意思一次問這麼多,因為真的不懂法律感到很不安,而且爸爸什麼都沒交代,覺得不知所措......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30

帳戶如果都是父親在使用,應該只能算是父親借用您名義的存款,並不是贈與,存款的實質所有人仍是父親,質借物則可認定為贈與,但因未超過二年,仍應算是父親遺產,存款及質借物均應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父親所有的存款及其他動產動產都應列入遺產清冊,列冊要以父親死亡時的存款餘額記載,其他存款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追查。

a 105-03-25 16:19
債權查封非屬債務人之動產 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造開庭日未到 亦已撤回強制執行 法官原於開庭時表示3/17將判決 卻又經書記官通知要再度開庭?!
105-03-25 16:18
請問一下我已經透過法律判決監護權歸我前夫也要付我付養孩子到20歲的扶養費但他卻沒有付後來有強制執行對方付扶養費但因對方的戶頭沒有錢無法扣強制執行 也沒有可以扣壓的財產法院只有發債權憑證 但如果他的戶頭或是車子是用別人名買的我就沒辦法要到該給孩子的扶養費請問我還可以再申請法律直接訴訟前夫付直接付我扶養費嗎?
全哥 105-03-23 20:08

若遭人脅迫簽立本票,可以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嗎?依據為何?

二、公司法

紅海有限公司董事長阿銘代表公司與債權人阿普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債務人阿星對阿普所負之債務。若阿星於清償期屆至而未向阿普清償債務時,阿普得否請求阿銘代阿星清償債務?試依公司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得否為保證人

2.公司得為保證人時,當事人間的法律責任為何?

3.公司不得為保證人時,當事人間的法律責任為何?

三、保險

張飛常年一人獨居,隔壁鄰居阿娟時常帶食物探望,張飛非常感念阿娟的好意。一日,張飛突然心血來潮想為阿娟投保二年期的人壽契約,就保險契約而言,這份人壽契約是否有效?試依保險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什麼是保險利益?保險法有何規定?

2.那些情形有保險利益,契約不失其效力?

3.張飛為阿娟投保的人壽契約是否有效?

 

四、海商法

李安是長江一號貨輪的所有人,並且以雇主的身分,僱用阿明為船長、阿德為大副、阿誠為輪機長、阿智為海員。一日,李安以運送人的身分和郭臺明訂立海上運送契約,將價值1億的電子零件運送到美國。在航行的途中,貨輪因遇上颱風,不慎將運送的電子零件泡水,估計損失金額高達1億。試依海商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2.何謂海事優先權

3.何種債權為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

4.以本案為例,船員的薪資與貨物損害賠償金,何者能優先受到清償?原因為何?

Kevin Wang 105-03-23 18:39

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債務清償切結書立書問題,問題如下:

我父親在外有向多人借錢,但我父親現在無力償還,我們打算幫他將多筆債務一一全數還清,但是我想請債權人簽下債務清償切結書,而且切結書內容還想要請債權人,爾後不得再借錢給我父親,不然我們子女不再幫我父親償還,債權人也將會拿不到錢。

這樣的切結書內容要如何書寫才有法律效用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要明確記載詳細的權利義務,包含規範的行為及效果。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這樣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僅約定不得再借錢給您父親,則其拘束力可能會有問題,若要有拘束力,建議加上違約金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切結書沒有用,建議您不用幫父親還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ie 105-03-20 18:34

我哥欠卡債,已經好幾年了,銀行也把債權賣給外面的債務公司,不過他後來就不住家裡,然後他工作不穩定也沒繳健保,我是覺得他連健保都沒有,我們自己經濟狀況也不好,他一有事就找家裡求救,有個保險會比較好,但家裡說假如他受傷住院保險給付,會不會被債務公司拿走,或者有一天他死亡保險死亡給付會不會被債務公司拿走呢?

當然我知道很多人說就叫他去債務協商,但是就不知道為什麼他老是連自己的基本生活都搞不定,連跑路的租屋目前還是我出錢,所以可能目前還無法朝債務協商進行。

麻煩了,謝謝,幫忙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20: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醫療相關保險保險金,無法被債權人扣押,因此只要只要領的保險金之後不要放在銀行,就不會被扣押或是執行。

2、死亡險的部分屬於受益人所有,非遺產,故而與您的兄長的債權債務無涉。

阿力 105-03-20 14:24
我外公外婆目前住的房子 所有權登記在三個舅舅名下, 目前因?其中一個舅舅的財產有遭查封之虞, 我們擔心那棟房子是否會被查封拍賣。 問題: 1. 舅舅房子所有權持分只有1/3, 請問仍然可能被查封拍賣嗎? 2. 如果會被拍賣, 是只會拍賣1/3的所有權, 還是會把整棟房子賣掉 (再依賣得價金分給另兩位舅舅及債權人,然後外公外婆就沒得住了...) 3. 還有其他我沒注意到能跟我提醒的嗎? 謝謝大家!

你好:

舅舅的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舅舅對於房地之三分之一應有部分,並就拍賣所得案款受償。 只會拍賣舅舅名下之應有部分,其餘不受影響。 你們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回舅舅之應有部分,若不購買,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會成為你們的共有人,將來該人可以參與有關共有物之管理、使用、處分,並依法律規定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0 16:10

舅舅的債權人只能聲請查封及拍賣其1/3應有部分,將來有人拍得1/3應有部分時,共有人可行使優先購買權,為維持目前使用權利,若條件許可,最好優先購買。否則,拍定人將取代舅舅成為1/3共有人,可主張使用房屋,甚至請求將全部動產變價分割,其他共有人也將無法再使用該動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48

您好,

 

1、縱使舅舅僅有房屋1/3之持分債權人仍可對其扣押並拍賣1/3之產權,但這種標的可能根本拍不掉。

 

2、拍賣僅能就舅舅的1/3持份強制執行,是以房子不會整棟被賣掉,但若有人拍得,可請求分割,亦即房屋會有1/3之區域變成他人之產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濬 105-03-19 02:03

您好!請問依本票裁定聲請取得債權憑證,目前每三年聲請延展期限,請問有限制延展次數或債權年限嗎? 謝謝您!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08:43

三年內展延時效會重新起算,只要及時展延可持續維持時效不限次數。

楊先生 105-03-18 22:57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清償之後,請對方撤回執行,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len chen 105-03-18 20:55

您好
想請教一下
我曾經有與板信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銀
及遠東商業銀行借貸往來紀錄
這幾年來工作也有被強制扣薪扣久了也習慣了
也有的債權已經清償
農曆年後剛轉換職場我就打算開始要積極面對開始前置協商
但約3/8號我公司收到遠東商業銀行的執行命令
接著我去郵局申請債權人清冊

在3/18號下班回家收到清冊了
清冊上載明板信及中小企銀仍有債權金額 
但唯獨目前收到執行命令的遠東商業銀行在清冊上的金額都是零
總計金額也只有板信跟中小企銀的加總
請問我有權可以提出異議嗎??
因為從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到收到債權人清冊已經快過兩個星期了
今天又是星期五 
我又擔心過了時效就不得聲請異議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21:12

您好,

 

您可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系爭債務已不存在,您的財產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尖兵 105-03-17 15:11

以下說明我一直無法明白,懇請專家指教:

"依民法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這是不是代表某土地L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A申請強制執行未果(流標),並獲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1.當A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D日)後,爾後"每次"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以內,對嗎?

2.當A超過時效後(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方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土地L,且順利決標,此時有債權人B因和債務人有其他債務,並申請參與分配,依上述"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說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1)A債權已罹於時效,法院會直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2)A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法院會據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3)可以再次強制執行,且若債務人未提出異議,A和B都能以"一般債權",共同依比例分配拍賣結果?是嗎?

(4)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因A是抵押權人,故A先分完有剩餘,B才可以分

(5)可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可以分配嗎? A和B如何分配?

(6)債務人沒意見,但B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和B如何分配?

你好: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第137條規定,強制執行會中斷消滅時效時效中斷後從新起算,故不會有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若係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只是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不再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你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變成普通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 如上述,不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你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起訴),但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然後你就會敗訴。
小尖兵 105-03-17 21:03

謝謝熱心大大的解答!

我又衍生出其他疑惑:

1.若最高限額設定50萬元,實際借款20萬元,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加計當初訂定契約利息(到強制執行時算1萬元好了),變成普通抵押權後,在流標的狀況下,利息還會依當初契約持續累算嗎? 還是從此一直就固定在本金20萬+利息1萬? 

2.若債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嗎?

感謝您的解惑,謝謝~

105-03-17 10:44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第1845號 (詳本案鈞院所調取90年執字第1845號卷內),卷內聲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第1845號)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第1845號錯誤。
jeremy 105-03-16 16:49
您好,想請問因為國外朋友(有台灣身分證)要跟我借款但不懂中文字 本票如果由債權人填寫金額及日期,債務人簽名蓋章這樣可以嗎? 或是本票大寫的地方填寫英文具有法律效力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7 20: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借款本票不以中文記載為必要。

2、建議應該記載居留證或是護照號碼才能保障權益。

啊弘 105-03-13 14:04

我朋友因為急需錢所以求我當他的保人

未滿18我未滿20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請問這樣本票有效嗎

債權人可以不向發票人反而一直向保人要錢嗎

你好:

未滿20歲在民法上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單獨行為,無效;訂立契約也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簽發本票屬於單獨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無效;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保證契約屬於契約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承認,效力未定。 可由法定代理人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相對人,拒絕承認相關行為,拒絕後即不生效力。 此時相對人會依不當得利請求你朋友返還相關款項。
105-03-12 16:35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卷內聲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分配表錯誤。

你好:

先確定債權本金部分是否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利息是否已經罹於5年消滅時效,若有可主張時效抗辯,但農會應該會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規定,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若再審之訴依照主張開啟再審程序並判決勝訴,可向歸仁區農會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多受領之利息
105-04-04 18:38

你好:
很感謝你之前的回答,謝謝你提供寶貴的專業意見,我知道可能需要請律師,不過我想先聽聽你的意見及訴訟的方向,能否仍勉為其難請你在百忙中抽空分析給予意見,無任感激,我的疑惑如下:我講得更詳細一點,可能看起來有點囉嗦複雜,但比較接近真實,請耐心看完分析,十分感謝,
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借款期間2年自81.11.6日至83.11.6日止),且有連帶保證人,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1800萬,於82年因債務人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月21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借款期間2年自84.4.21日至86.4.21日止,故二筆借款期間並不連續)還前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不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以上開支付命令去執行主債務財產,我是102年該案的債權人,後來我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閱卷才發現的,請問:
1.債務人於82年間未繳利息,則此時農會於82年申請支付命令其內容記載於當時並無錯誤,這樣我們如何就支付命令有何錯誤而聲請再審理由?
2.我的疑問是: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民國83年間債務人向本人借600萬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連同他自籌的金錢,於83年至84年間陸續清償農會81年舊借款(此部分有必要時本人可以做證),當時清償後尚欠本金餘額600萬
(但該清償明細債務人稱:無保留紀錄亦無保留存摺,而農會在庭上亦稱:當時無電腦,所有紀錄都因搬家已經找不到了故無保存能夠證明,又債務人主張第一次已經還清了,第二次借據雖然也是寫1500萬但沒借那麼多,農會也無法提出證明81、84年前後二次借款的資金往來紀錄),而於84年間債務人向農會另立借據1500萬(連帶保證人同81年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清償前欠未償的600萬外沒有撥付任何資金,因此沒借那麼多而且81年借款還清了(此部分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是借新還舊,所以是新債清償),並且農會在102年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中庭訊時,承認81年舊借款已經本利都全部清償了,並且已經將81年的借據還給債務人了,而且前後利率約定不同,因此我們主張不是新債清償,法官問農會既然81年債務已經清償了,為何還拿來當執行名義時,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適用新債清償,因此他才沿用舊的支付命令執行新的債務,但農會在90年時聲請拍賣保證人財產時,請求的金額是:利息起算自86年間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但當時法院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誤按支付命令記載的:
利息起算自8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單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該次受償金額400餘萬,分配不足部分連利息等為2000餘萬,但該分配不足餘額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而102年農會拍賣主債務財產分配表製作,即本次分配表異議之訴,是沿用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來計算繼續分配的,所以也影響本次102年的分配表,我發現後在異議之訴庭訊中提出,但法官說他無法處理以前案件的錯誤,至於如何處理他無法在庭上教我,所以在此請教你的這些枝枝節節問題,如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如何更正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是針對支付命令分配表錯誤提起呢?理由依據為何?(註:當時是拍賣保證人財產,保證人因生重病不能視事後來就死了,繼承人也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提出異議),又農會自始至終都僅執行81年舊借款所做的支付命令,且有每四年更換債權憑證,但從未對84年新債務做任何法律動作,亦未作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如果推翻81年借款,又不符合新債清償時,其84年債務應已經超過時效(農會以81年借據聲請債權,而未對84年債務聲請,但抵押權還在應如何看待?)。又92年間保證人死亡繼承人還要給付保證的借款期間以外及死亡後所生的利息違約金嗎?
3.我聽說再審成功率不高,而且本件訴訟費那麼多,如果我們先寫個狀紙,聲請更正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明顯的法院利息及利率計算內容疏失錯誤(不按債權聲請的執行內容分配),如我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更正可否?
(90年分配債務人是保證人,我不是當事人,但該分配表影響102年分配表所以我是否能以利害關係人聲請?
)如不行我應再協調保證人繼承人出面或主債務人也可以出面聲請?
4. 如不獲更正時則繳裁判費,並以確認債權不存在提告(包括利息利率多算及執行名義錯誤並已經清償),這樣提告時效應還未過期(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還有我是否具備提告的資格?如不適格我要協調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繼承人出來提告?如獲勝訴是否102年分配表農會就不應受分配,連保證人清償分配款都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5.農會主張新債清償,我應如何答辯?
6.如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債權人應先請求履行新債務,必須新債務未獲履行,始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本件如主張對造人並未先請求履行新債務,應不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是否可行?
7.如上揭法律關係不洽當時,應如何做比較可行?
相關文書證物如附件供參

9527 105-03-12 15:44

本人會面探視執行事件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對方拒絕履行,執行處罰款一次後就不再處理,債權人除了聲明異議還有申訴檢舉還能做什麼?請問大律師執行處有裁定不執行沒有違法的問題嗎??

ycc 105-03-12 22:36
回覆 9527 的發言內容:

本人會面探視執行事件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對方拒絕履行,執行處罰款一次後就不再處理,債權人除了聲明異 ... (恕刪)

本人也有因探視執行的經驗   可以提供參考

1  執行處有科處對方怠金(第一次應該是3萬元) 但是對方是否有聲明異議?抗告?再抗告? 對方在這些程序中  執行處就不會再處怠金

2  經過一年多對方拒絕履行? 如果是這樣那可能您還有其他案子   讓執行處覺得再處怠金的疑慮

3  其實  法院執行處有很多為司法事務官   每個事務官及書記官的作法不一 如果真的沒其他案件牽涉其中    建議您 先撤回強制執行   伺機再聲請   不同事務官或許有不同的做法

4  其實  如果您提的對方有被科處怠金確定   那就可作為對方惡意阻擾探視的非常有力的證據 

可以聲請改定監護

 

9527 105-03-13 15:19

多謝Ycc大的回覆,讓人釋疑許多

1對方有在抗告

2沒有其他案子,純粹是執行官的問題

3我繼續申訴及檢舉他看看會不會改變做法

4進行中

105-03-11 16:27
你好,想請問一下,我男朋友之前有債務糾紛,他是債權人,有卡到刑事部分,刑事已經結案,現在要強制執行對方薪水,對方提出異議,但是我們手邊只有本票,知道對方之前做刑事筆錄有提供Line對話為證據,請問有辦法到法院去調閱嗎?或者能夠請法官查閱之前資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1 22:05

可以向法院聲請調閱形式相關證據資料。

105-03-12 00:20

你好,那是需要委託律師,還是本人就可聲請

hmm 105-03-11 15:19

請問律師:家母的債權憑證是否可以移轉給我。若可以移轉要如何向法院申請,有無書狀範例?謝謝!

ava 105-03-11 11:03

我限定繼承母親之土地財產,此土地銀行設定貸款,但銀行沒來申請償還,這債務是否僅限於當時繼承財產去償還呢?若是銀行一直不來申請償還,而等我過世,我兒女繼承我的遺產,那我母親銀行債務是否會延續給兒女?是否有規定債權人在多久期間內要申請償還?感謝你們幫忙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3-11 14:24

您好!

您對限定繼承的觀念可能有所誤解。繼承關係是連同財產及負債都概括繼承,不能只繼承土地銀行債務實際上也因繼承已成為繼承人的債務,若一直未償還,繼承人將來死亡時,該銀行債務還是需由將來的繼承人概括承受。銀行債務到期日起,在15年時效期間內都可請求還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捲毛美人魚 105-03-11 10:17

各位律師您好!小妹向建商購買一間預售屋,買賣契約上約定於104年12月31日交屋,目前房屋已完成待驗水後申請使用執照,但因建商目前有財務問題,請問建商之債權人是否可申請假扣押該建物呢?為確保小妹權益,建商同意先更換起造人,如變更順利起造人後,後續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為小妹呢?謝謝!

 

你好:

出資興建房屋之人會因為興建之事實行為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 原始起造人或變更起造人只是建築相關之行政管制措施,不會影響所有權之判斷。 若房屋已足以遮蔽風雨而達一定經濟上之效用,就會成為動產,並由出資興建之建商取得所有權,建商之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當然可以對建商名下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預售屋都有履約保證機制,若遇有疑慮可循履約保證條款主張權利。 目前建商之債權人還沒有動作,可以請建商儘速辦理保存登記,並依約定過戶,若遇爭議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無效果再尋求律師協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1 10:55

您好,

 

1、債務必須到期才有辦法請求,無法預先進行假扣押,但可請求設定抵押權

 

2、變更起造人後,其應承擔一切權利義務,是應不影響您因買賣契約取得之所有權人資格。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mm 105-03-11 09:34

律師您好:

請問已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准許向第三人郵局收取所示之存款債權。這個意思是不是拿這張執行命令到第三人郵局收取債務人之存款金額。謝謝!

五月綠 105-03-09 10:31

已有債權憑證但債務人無財產及收入證明,已知其銀行帳號但不知訴狀如何寫才能扣到債務人的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訴狀的部分您可以直接至法院服務台詢問並當場撰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3-09 16:01

五月綠你好,在狀紙的執行標的部分,寫說要執行某某銀行之某某帳號即可。

                                                                              王律師

dison 105-03-09 08:21

有甲乙丙丁四人,案件情景如下:
判決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甲(丙之債權人) (勝訴)


被告:乙(目前房屋登記所有人) (敗訴)   

丙(債務人,原來房屋登記所有人) (敗訴)


假設丙之債權人有多人,其中有位債權人丁先生在網路上看到這份判決書,請問丁先生可免經訴訟,直接向法院聲請要求地政事務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嗎?

若此時尚未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乙仍為目前房屋登記所有人,丙卻突然死亡,此時丙之債權人可稱此系爭房屋為丙之遺產,要求拍賣嗎?

作業自己寫。

Jay 105-03-08 17:05

大伯多年前趁其外婆過世利用偽造我母親簽名放棄繼承協議辦理繼承,將房子擁有人單獨過到他名下,並於日前欲趕我與母親離開房子,我已至法院遞狀提告刑事偽造文書,爾後開偵查庭數次並傳喚證人(書記)詢問,對方卻撒謊說是我母親到現場簽約蓋章,儘管後來再次提出新事證(我母親歷年來的帳單簽名字跡),欲證明放棄繼承上面並非我母親所落筆,但偵查庭的檢察官仍已無可明確證明偽造是大伯而判不起訴。

前幾天大伯申請強制執行令,夥同警察欲以債權人身份驅離債務人的我們,雙方對峙一段時間,警察要我們限期搬離。

想請問律師:
1.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大伯的強制驅離?

2.雖然房屋目前登記在他名下,但是用偽造等非法手段之故,如今還有什麼方法能夠替我母親取回繼承權呢?

法律專業律師幫忙解答迷津,謝謝

你好:

要先判斷大伯所持之執行名義為何,以及是否受既判力之拘束,而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 可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會涉及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之問題,且你要舉證證明確實有偽造文書之情形,檢察官已經不起訴處分,要再爭執難度甚高,建議尋求律師正是諮詢,研究是否有提告之實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23:54

房屋所有權人可要求您們搬離,但需有法院執行名義才有強制力,您應先確認執行名義的合法性,如果合法,就必須搬離。既然已經有提告失敗的經驗,若還要爭執,最好準備完整資料,找律師仔細研究可行方法。

李少菁 105-03-08 01:30

想請問如財產繼承沒辦放棄 是一定繼承嗎?  

聲請人 與相對人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 對台端主張債權金額350萬 

已具清償還期而未受清償 

為此行時最高限額抵押權 

依非訴訟事件74條法規辦理

請問這是要相對人償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01:46

知悉成為繼承人時可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果沒辦理拋棄繼承,就應繼承所有遺產債務。實行拍賣抵押物前相對人可清償債務,如果無法清償,抵押物將被拍賣,用拍得價金來清償債務

李少菁 105-03-08 07:22

超過時間還能辦理拋棄嗎?

因為爸媽離婚後就在也沒來往過了

突然就寄通知來說要償還這些金額

這麼一大筆  我們哪有辦法…

還是它只會扣那抵押拍賣的錢?

你好:

知悉得繼承後超過三個月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首先要釐清你何時知悉得繼承。 就算無法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現在之繼承制度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所以你知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繼承人之債權人即可,毋庸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責任,而對方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只要確定擔保債權之金額即可。
kevin 105-03-07 14:53

請問一下 ,我去年八月跟錢莊借貸80000到現在每個月只能夠還利息20000,一直還不到本金,我最近要出國工作,跟錢莊談每月分期,結果沒談成,不好意思想請問我現在怎麼解決?先去警局備案嗎?警察說屬於個人債權糾紛,要變成有後續動作才能報案,所以在這星期出國前我只能等嗎??我怕影響家人生活,麻煩看各位有甚麼好的建議???

一、可以談要儘量談。

二、就算只能還利息還是要儘量還。

三、就算是出國了工作了,有賺錢可以的話還是儘量還。

四、除非你是全家都出國…

五、除了工作,可以的話要儘量培養眼光,不要永遠屈居人下。眼力比資力好,資力比勞力好。如果可以做點小生意小買賣,練習經商之道,以後才有機會做大生意大買賣,這樣人生才有機會翻轉。賺了錢之後一次把欠款還清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馬克 105-03-06 14:11
你好: 我限定繼承了一棵房子,申報的遺產總額是130萬(即公告現值)。在債權催告期間,得知了繼承債務共有121萬,目前巳清償了61萬。由於繼承房子條件不太好,雖掛出140萬萬售價仍無法賣出(考慮還要扣除一些代書過戶等相關成本,實拿可能只有130萬左右)。由於迄今尚有一半債務清償,也巳到陳報法院債務清償情形時限,且亦無餘力再拿出現金清償。想請問,如果房子將來被強制執行拍賣,拍賣後金額反而比當初繼承遺產申報價值還低,例如是100萬,那麼,剩餘可分配財產是否為40萬(即扣除之前巳清償的60萬)?那些剩餘債權債權可否主張從我個人固有的財產求償不足的20萬部分?或是,法院會以當初申報的遺產總值130萬來裁定債務應負擔的範圍,不管繼承房子被拍賣後或轉賣後的價值所得認定? 因為房子一直賣不出去,一直再考慮是否要去借款債務先還再慢慢等房子賣出,又怕房子實際價值可能根本低於債務總額,若全還清了,那當初聲請限定繼承就沒意義了。 所以想請各位熱心的大律師指點迷津。感恩!

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17:09

您好,

 

若當時錯估房屋價值,您實際繼承遺產並沒有超過負債,可向法院請求確認超出房屋價值之債務不存在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1:48

您負責的範圍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應謹慎處理,以免喪失有限責任的利益,且如果不只有一位債權人,就不應該先償還部分債務

DORIS 105-03-06 13:27
律師您好                                                                                                                                                          

請問被告人A目前因債權被告詐欺偵查中,告訴人因受到被告

詐術錯務信息,多次匯款至被告人所指定公司帳戶內B(他兒子的

人頭公司帳戶),B在偵查庭推脫說不清礎此事件,是A自己在使用

此帳戶,告訴人覺得一般常識,B已成年人,設立公司及開帳戶都要

本人親自雙證件身份證去辦理及開戶,公司帳戶內貨款取用也要

負責人印章,才能提領,這樣否認不知道,詐欺幫助犯這樣能脫罪嗎?

刑法30條幫助犯能成立嗎?謝謝律師釋疑!

                                                                                  A.被告詐欺偵查中                                                                                                                                                         B.被告人兒子已成年人當負責人設立公司及公司帳戶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3 23:42

您好,

 

開立帳戶語是否參與詐欺係屬二事,告訴方可能還是需要更多證據顯示兒子知情帳戶被用來為詐欺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他兒子確有可能真的不知道。不過把帳戶提供給別人做犯罪使用然後推說不知道的檢察官及法官常常不相信。

二、對於對方是如何詐騙的部分要多費點心去舉證。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 吉第大樓。

DORIS 105-03-06 13:20
律師您好                                                                                                                                                          

請問被告人A目前因債權被告詐欺偵查中,告訴人因受到被告

詐術錯務信息,多次匯款至被告人所指定公司帳戶內B(他兒子的

人頭公司帳戶),B在偵查庭推脫說不清礎此事件,是A自己在使用

此帳戶,告訴人覺得一般常識,B已成年人,設立公司及開帳戶都要

本人親自雙證件身份證去辦理及開戶,公司帳戶內貨款取用也要

負責人印章,才能提領,這樣否認不知道,詐欺幫助犯這樣能脫罪嗎?

刑法30條幫助犯能成立嗎?謝謝律師釋疑!

                                                                                  A.被告詐欺偵查中                                                                                                                                                         B.被告人兒子已成年人當負責人設立公司及公司帳戶                                                                                                                                                  

 

你好:

首先要能夠證明A有詐欺之犯行,才有討論後續問題之實益。 要判斷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何人,若是A而B只是登記名義負責人,有可能B只知悉借名當人頭之事實,不知悉詳細借款、匯款之狀況,除非B預見A會為詐欺之犯行否則B不知情就不會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若B是公司實際上之負責人,則要判斷AB間有何原因關係存在,例如借貸等,若B知情A之詐欺犯行,則可能該當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6 16: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告訴人應盡速委任律師,提供證據資料,由律師撰擬告訴補充理由狀,必須A有施用詐術之詐欺犯罪行為,B才有幫助詐欺成立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16:37

既然已經提告,可主張父子是詐欺共犯,但是否成立,仍需檢視實際證據證詞而定,為免對方脫罪,最好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協助追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一併提告,以便讓檢察官可以釐清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泡泡龍 105-03-05 18:03

你好,

我是債權人,目前有一筆100萬的本票糾紛。目前已經作過本票裁定、執行令令、對第三人作執行命令、對背書人作強制支付(尚在處理中,因對方提異議)。到國稅局查詢,卻查無去年度債務人的所得;對第三人作執行命令也查無債權存在,無從扣押。

對方明明就是一家工程行的負責人(公司為獨資公司,目前都還有正常營運),也都以接 〝瑞X〞營造公司的工程為主,但卻回覆法院無債權存在。

請問我還可以怎麼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5 19:04

您好,

 

對方資產可能都存放於他人名下,您可清查其財產有無不當之移轉,例如動產以顯不相當之價值移轉予他人,可請求法院撤銷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申請發債權憑證,並調查對方之債權債務關係,看能否代位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安 105-03-03 21:48

各位律師您們好:

小弟我祖母(還在世)名下有一間房子,想要過戶給我,但房子有拿去抵押借貸過,目前已知尚欠銀行貸款380萬,市價大約700多萬,以後房子貸款的部份都由我負責。

想請問各位律師

(1)在想要節省大部份稅金的情況下,過戶該用買賣、贈與或是繼承的方式呢?

(2)小弟有聽過一但房子有欠債就不能用贈與的方式,只能買賣,真的是這樣嗎?

倘若真是如此,要如何才能用贈與的方式呢?

(3)我祖母還活著的時候能夠指定往後由誰來繼承嗎(像是立遺囑之類的)?

假如可以的話,是否以後房子債權人的部份就全部轉移到我身上呢?

孫子輩假如要繼承是否要叔叔伯伯之類的全部同意才行嗎?

煩請各位律師為我解答,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以繼承方式為之,則問題就不會那麼單純了,為了避免糾紛,仍應以生前移轉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安 105-03-03 21:45

各位律師您們好:

小弟我祖母(還在世)名下有一間房子,想要過戶給我,但房子有拿去抵押借貸過,目前已知尚欠銀行貸款380萬,市價大約700多萬,以後房子貸款的部份都由我負責。

想請問各位律師

(1)在想要節省大部份稅金的情況下,過戶該用買賣、贈與或是繼承的方式呢?

(2)小弟有聽過一但房子有欠債就不能用贈與的方式,只能買賣,真的是這樣嗎?

倘若真是如此,要如何才能用贈與的方式呢?

(3)我祖母還活著的時候能夠指定往後由誰來繼承嗎(像是立遺囑之類的)?

假如可以的話,是否以後房子債權人的部份就全部轉移到我身上呢?

孫子輩假如要繼承是否要叔叔伯伯之類的全部同意才行嗎?

煩請各位律師為我解答,謝謝大家。

你好:

此部分直接參照財政部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8006415216050081467?tagCode= 沒有此種說法,若房地上設定抵押權,不管你以買賣或贈與方式轉讓所有權,將來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屆期未清償抵押權人都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並強制執行。若所有權人欠債,以贈與或低價出售方式處分財產,有害及債權人,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 可立遺囑並以遺贈之方式將房地贈與給你,遺囑如果不符合方式是無效的要特別注意。若遺贈有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沈恆 (沈律師) 105-03-04 08:43

您好!

如果沒有支付相當對價就是贈與,不會是買賣,若要將贈與的事實登記成買賣以避稅,被抓到會得不償失。可考慮逐年贈與方式以節省稅負。 欠稅沒繳清前都不能過戶,不論登記成買賣或贈與都一樣。 當然可立遺囑,且遺囑可指定房子債務分離,但不能對抗債權人,還要考慮特留分問題。 父輩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才能輪到孫輩繼承,否則就要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同意分配遺產給孫輩某人,或以遺囑指定孫輩某人為受遺贈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4 2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年有220萬之贈與免稅額,且市價若為七百萬,公告現值應該不會那麼高,贈與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再扣除貸款之額度,可能尚於220萬之免稅額度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