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中旬時由於在FB用匿名帳號傳訊息對不認識的女生說寶貝,我好想你哦、我好愛你,寶貝不要這樣嘛等字眼,對方的男朋友得知後跟我說要去提告我性騷擾(有在FB訊息PO圖受文者:OOO),已經在警察局備案了,然後留他的手機電話叫我好好向他解釋清楚,我後續以電話向他和他女朋友以電話致歉,對方以電話說要以3萬做補償,已經補償完了(10/12號以ATM轉帳匯給對方帳戶完成了),這是私底下說的
10月初時候對方有來電跟我說已經將傳票給撕了,警告我不要再有下次再犯
但10/15對方再度打電話來卻跟我說雖然他不提告了,但是說檢察官那邊還是要追究,說什麼無法這樣就算了,要些補償,他們也是要賺抽成,請問我這樣被提告會有什麼刑責嗎?對方這天也是跟我說在幫我喬,結果如何再打給我
10/18號
對方今天來電向我說,他們的人差點被打,也問說為什麼我沒有出面~ 因為我和對方並不熟識,也沒見過面,所以不懂狀況是什麼,他就問我說我可以出面嗎?因為我是事主 我不敢赴約,因為這聽起來就像是私底下解決的事情,我去應該是會被打一頓吧.... 然後我電話問說檢察官真的要抽成哦?他說:對,要抽成,然後我再問說一定要追究?他說:對,要追究,他說他是請懂法律的人幫他提告, 他先拿2萬給對方(指懂法律幫他提告的人),結果對方說還不夠還要再給 因為他說他今天晚上教召很多人處理,我越來越不明白為何事情變得如此奇怪,變得好像是幫派私底下解決煩請各律師為我指點迷津

一、你遇到詐騙集團了。
二、第一個,言語性騷沒有刑事責任,只有你有摸到對方的身體才有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到檢察官那邊。你不可能在網路上摸到她的身體,所以不可能是刑事案件。
三、第二個,檢察官一個月收入十幾萬元,如果他要做壞事也做大一點,不會做那麼小的壞事。
四、不建議你再配合對方匯錢了,如果你不想麻煩,其實只要把電話換掉就行了。也有人會傳簡訊告訴對方[ 我知道你們是詐騙集團,我已經報警備案了] 。
五、言語性騷擾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是還是有行政上處罰及民事責任[賠得相當相當的少,你已經付了三萬元其實是多了些]…
六、千萬千萬別跟對方約出去,除非你已經找警察配合好了。
七、如果要報警千萬別相信自己跟你聯絡的警察,通常這個都是詐騙集團的人,建議去警局直接報案。
八、如果我這樣說你還是會害怕,建議你跟律師約個時間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有些人晚上會睡不著覺,律師可以印一些相關的言語性騷擾的判決給你參考,晚上睡不著的話可以看一下對你有利的判決,你看著看著就比較安心,加上判決超級無聊,你看著看著就睡著了,相信我一般人來看判決的話是超催眠的…
九、以後遇到法律問題不要直接處理,因為你會遇到騙子,遇到法律問題第一件事就是要問律師 。有的人會跟律師簽法律顧問,長期的跟律師配合,有問題就FB訊息或賴律師一下,如果你當初遇到問題先問律師,這三萬元根本就不用付出去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平時愛打麻將,都會在網路找一些咖
後來認識了一位A,打了幾次之後他常常跟我借款
A聲稱他卡被他女友管,所以他都無法使用
一開始他都是還現金,直到九月時他說他朋友欠他錢可以匯給他
他匯到我帳戶在環我五千元
當時我自己手頭很緊,所以也答應了
當晚我陪他在7-11等了2小時,他朋友依舊沒匯進來
我受不了就想先回家,他就說不然卡先借他,他朋友等等匯過來他就還我
我想說卡裡也沒有錢而且馬上就會還,就沒想太多借他
過了一陣子他打電話跟我說他朋友晚點才會匯款,卡明天在還我
就這樣過了兩天之後他還我卡,然後還我2千說剩餘之後再還
隔了一天之後他又打給我說他還有朋友也匯款給他,要我幫他領一萬一
他再把剩下欠我的三千給我
我就打給A跟他說他做了什麼(因為這張卡平時都沒再用,獨獨他朋友匯款之後就這樣)
他說怎麼可能,然後就說打給他朋友問一下,之後就消失手機也關機
剛剛去警察局作調查,偵查佐說我是因為在網路拍賣有人匯了6500之後沒拿到東西提告的,偵查佐完全不相信我的話
並且要我自己去找出這個人,但是他完全關機我根本聯絡不到
只有一張他的名片,但是有LINE的紀錄跟通聯記錄,以及幾個在場的知道他有拿我卡還我
現在問題是LINE剩這周的紀錄而已,之前的紀錄刪掉了我寄信給LINE要之前紀錄,LINE公司一直未回應我
我剛剛告知偵查佐我找不到這個人,他關機
偵查佐要我自己想辦法,而且他認為我根本捏造這個人,我是販賣帳戶
或者出租..他說這件案子他送出去了
他剛剛沒幫我做筆錄,他只說這次要我回來好好想想經過
要我別再說謊,承認賣人,就算不是我我也是那個替死鬼
但是我真的沒有販賣..更沒有出租阿..是他欠我錢要還我,這樣我會有罪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line訊息紀錄,證明您無詐欺之故意亦無詐欺之行為,以利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能會成立,建議盡量與對方和解,以解決本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前述規定,可知「性騷擾」是一種違反當事人意願而具有性意味的行為。您在FB上的發言,可能已達到使對方感受冒犯的程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騷擾。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您的行為應尚不致構成刑責,不過還是有行政責任。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於2005/9/11於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與中環路路口停等紅燈時遭後方車子未煞車撞擊,請新莊分局到場處理並備案,初與對方口頭達成協議於內湖區修車廠維修,由對方支付維修費用,後對方希望能自行提供零件,以減少維修費用,於一週後,與其聯繫多次才聯繫上對方,對方說無法取得零件需要另外購買二手車輛拆卸零件作為維修材料,隔兩日後再與其聯絡,又稱無法購得二手車,願意請修車廠直接維修,再隔一日又聯繫不上對方,再隔日方聯繫上,對方又嫌維修費用過高,並由聯繫修車廠改為直接聯繫鈑金廠,直至2015年9月29日方聯繫上對方願意於次日支付維修費用,2015年9月30日到修車廠後,又稱只有帶新台幣25000元,只願先支付新台幣25000元,後與修車廠達成協議願於2015年10月12日支付新台幣35000元,2015年10月24付清並交車,並將上述資料加註於修車廠的維修工單上,但是,當2015年10月12日與其聯絡時,改要求提供銀行帳號匯款支付,直至2015年10月13日下午5點仍為收到匯款,以上為目前情況。 想請問, 1.如果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應該如何處理,並且需要提供些什麼資料? 2.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付款,有何方式可以強制執行?



於2005/9/11於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與中環路路口停等紅燈時遭後方車子未煞車撞擊,請新莊分局到場處理並備案,初與對方口頭達成協議於內湖區修車廠維修,由對方支付維修費用,後對方希望能自行提供零件,以減少維修費用,於一週後,與其聯繫多次才聯繫上對方,對方說無法取得零件需要另外購買二手車輛拆卸零件作為維修材料,隔兩日後再與其聯絡,又稱無法購得二手車,願意請修車廠直接維修,再隔一日又聯繫不上對方,再隔日方聯繫上,對方又嫌維修費用過高,並由聯繫修車廠改為直接聯繫鈑金廠,直至2015年9月29日方聯繫上對方願意於次日支付維修費用,2015年9月30日到修車廠後,又稱只有帶新台幣25000元,只願先支付新台幣25000元,後與修車廠達成協議願於2015年10月12日支付新台幣35000元,2015年10月24付清並交車,並將上述資料加註於修車廠的維修工單上,但是,當2015年10月12日與其聯絡時,改要求提供銀行帳號匯款支付,直至2015年10月13日下午5點仍為收到匯款,以上為目前情況。
想請問,
1.如果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應該如何處理,並且需要提供些什麼資料?
2.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付款,有何方式可以強制執行?





詢問過程中 小孩否認 有創遊戲帳號 爸爸卻說遊戲帳號是他創的 而是用小孩的手機創帳號
小孩又承認他有玩這款遊戲 之後法官詢問他是否有詐欺 小孩卻否認!!
我有提供證據證明他確實在那段時間跟我購買遊戲幣 而小孩是騙別人匯款給我
小孩利用露天跟FB 以其他兩名被害者販售物品 之後在交易平台上跟我說要用匯款方式購買遊戲幣
我證據上有交易紀錄 他也有領取紀錄 還有對話紀錄等等
小孩實口否認犯罪 詢問到最後 卻是爸爸替小孩說 當時小孩在上班 遊戲是被盜用 可請小孩老闆做證人 而他又沒證據證明帳號被盜用
本來是想我也有孩子 為人父母 也不想讓這名小孩留下案底 不想追究 結果她一直否認他犯案
因為他 我的銀行 郵局等等帳戶都被警示 無法領錢 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在這期間 我的孩子還重感冒住院
不是警察無法請客服調閱IP位子 可警察卻查出他是遊戲上的人
如要追究 是否可請警察查IP位子 還有那兩名被害者所說的網站 以及交易平台跟遊戲網站做比對?

我想請問因為我在8591上賣掉一支帳號 但是由於配合買家 使用分期款制
買家付完頭期款後 原本定(10/5)付第二期款 但他違時 我只能透過LINE連絡 在10/4號通知他隔日繳費 他未讀 每天通知一次 但在10/6號以超過時間 我就以改帳號密碼以示提醒 並也在LINE上通知他這件事情 他也未讀 直到10/12日他卻以家裡因素為由要求我退款 並在10/12日說他未讀是因為他在10/4號手機不見 擁有12位朋友為證 但是我拒絕退款 因為我在8591單子上有以文字方式表示(買方若期款當中取消,須無條件歸還帳號之所有權,不得要求退款)為由跟他說明 但他卻說他當時購買時並不知情 並說這樣是妨礙電腦使用罪 打算報案 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好:
要看你訂購時點選同意之契約內容而定。 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應解釋為要約之引誘。 通常在網路訂購頁面換彈出一份契約要你同意,上面會註明水果公司享有契約成立之最終決定權,此時網站標示會被解釋為要約之引誘,你下單應解釋為要約,水果公司可以決定是否為承諾,故水果公司只同意你其中訂購一台手機,表示拒絕你的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你如果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就會成立。 實務判決可以參考台北地院99年度北消簡第5號民事判決。 若未特別標示,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反應,請水果公司為適當之處理(例如折價券、禮券)。
六月在網路社群被告恐嚇,告訴人為一男一女因為他們倆用同一個帳號(女方帳號)分別被告的內容是其中兩段
男方提告我的發言→ "小心被打" 在十幾天後我收到不起訴通知,檢察官稱罪證不足。
女方提告我的發言→ "我會公布照片和對話"檢察官要我們兩個和解
但對方明明答應卻刻意放鴿子,檢察官又傳喚問我原因,還問我要不要繼續和解,我也表明非常願意
直到現在一個月了,還沒有收到通知書,起訴是不是會電話通知呢?
而我當初說明公布照片對話當下並無恐嚇之意,雖然檢察官硬要我承認
我當下為了回應檢察官也假設了公布的內容
照片→指的是對方已公開的交友照片
對話→當下我們的對話 or 之前對方性邀約的對話
給他家人or男朋友看脫序行為



各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的, 因我最近剛開始兼差做網拍, 跟一個批貨商批貨賣電子髮品, 批貨商說是正品 (可能他們的上游廠商也這樣跟他們說)
所以我上網去賣的時候, 有個客人下單跟我買, 問我是否是正品, 我回答是, 等收到商品, 客人貼了如何看出商品的仿冒圖給我, 告知我賣的商品是仿冒品, 為何還騙他是正品, 所以他要告我詐欺背信, 我道歉說資訊是從廠商那邊得知的, 自己沒有把關好產品是自己的錯, 請他原諒.
他考慮了一下決定給我一次機會, 所以跟我和解要我賠償他正品的價格1380+運費60=1440, 然後他把仿品寄回來給我, 我立刻答應後趕緊去匯款, 但可能是太過緊張!匯款時沒有發現金額並沒有匯過去, 我就跟客人說我匯過去了(因為我是真的以為已經匯過去了), 等客人要去把仿冒品寄回給我的時候, 發現他帳號裡沒有1440進帳, 很生氣的說我說謊還騙他已經匯過去了, 害他差點上當. 我一直解釋我真的有去匯, 但可能匯款步驟沒有完成, 那時候是真的被嚇傻了, 我的印象就是有輸入完帳號跟金額, 然後還有傳訊跟客人說我已經匯款了, 其他都沒印象了, 但結論就是沒有匯進去, 客人覺得我在狡辯, 但其實只要調監視器就可以知道我當時真的有在ATM前面動作, 且一離開ATM, 我就立刻傳訊跟客人說已經匯款了.
真的想證明我沒有說謊也沒有要騙他的錢! 之後我跟客人說我現在立刻再去匯一次然後拍照證明, 於是確認款項進去後, 客人就把仿品寄回給我, 並告知我, 如果我沒有騙他, 他還想把給我的負評改回來的, 之後我收到退回的貨後, 就詢問他是否還願意把負評移除, 他沒有回覆我, 就直接在負評上面寫下我涉及詐欺, 說我撒謊騙他明明就沒有匯款還說有, 還藉口一大堆一直要求威脅他改負評, 太得寸進尺
我當下覺得錯愕, 如果他不願意修改, 可以直接一樣私訊回覆我, 我也不會說什麼, 我看到他變本加厲寫的負評, 我就將我給他的正評改為負評, 他看到後就說要告我了….我解釋因為他把我說成這樣我以後怎麼做生意, 所以才會修改他的評價, 後來我把評價改回了正評, 想打電話跟他和解, 但他就是不接, 傳訊說因為我給他負評所以他要告我詐欺背信, 但我們之前都已經講好和解了, 也賠償金額給他了. 我傳訊一直跟他道歉他也不理說他已經備案了法院見.
請問律師們, 這樣的情況我是否會被起訴判刑呢? 前面已經有雙方達成和解了, 也匯賠償金了, 對方還可以告我嗎? 我一直傳訊希望跟對方和解, 但他不都不回覆, 是否有機會緩起訴? 請問各位律師們是否可以給我點建議呢? 我真的很擔心怕爸媽知道了更會擔心到睡不著!


事情經過
不好意思,我在網路上賣帳號結果發生了一點糾紛,希望大大能幫我看一下
首先賣帳號的平臺(某數字網)不接受分期付款,不過買方想分期付款,所以我們就私底下談了。
談好時帳號25000 分2次付清
首先是9/21日付頭期款15000 (此時先給他帳號) 9/30日付尾款10000
9/21號的交易一切順利,於是給了他帳號
但到了9/30日怎麼連絡都連絡不到他,此時通知他如果10/1 23:59之內,不做回應會先取回帳號,但到了10/1也是ㄧ樣沒有回應,於是通報遊戲官方取回帳號。
到了10/4日他突然密我說,我取回帳號,意圖想取消交易。
補充 1.交易時沒填任何切結書 2.對方是香港人
點我看圖9/21交易過程
點我看圖9/30過後
目前有幾個問題
1.他可以告我嗎?(不以海外訴訟來說)
2.他想取消的話15000需要歸還嗎?


事情是這樣的-約7.8年前了吧 ,當時因前男友個性偏激,會動手,所以和他分開,分開過程也不是很愉快,當時交往他自願付的錢,在分手時,他斤斤計較,我也已在當時,依男生約定金額,已匯款方式還清,而他卻仍自顧自的認為他沒同意就是沒有分開,後來只好避開他,而當時他一直歇斯底里,甚至會在我平時回家會路過的地方堵我,當時有報警,但是警察當時只是將他勸離,而他那時候也會在當時的網路社群(無名)將我說的很難聽,這些年我將電話以及網路資訊的資料換了又換,但他跟吃飽沒事一樣一直不斷的搜尋我、找我,甚至我有搬家、等,都知道,我為什麼會知道他知道,因為後來有了facebook社群,他不斷的變換不同的人名留言給我,我每封鎖一次,他沉寂一陣子,然後就換一個人名繼續騷擾我 。這個人的出現會令我害怕不安,雖然留言的內容總是一些他說他沒有惡意,沒有要煩我,只想好好的講開,但是他這樣就已經騷擾到我、也讓我心生恐懼了,後來因為他無法留言給我,便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引用我的文章在他自已的部落格裡留話給我,甚至還找到我的朋友,留言給我朋友,一直請我朋友連絡我,這對我、對我朋友都是一種騷擾。當時已經分開,是他自顧自的覺得他沒有同意,然後我有了另一半後,他就說我是劈腿什麼的,他這樣一直存在著讓我覺得有人監視著我,也因為這樣我會擔心網路資訊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我個人的生活,讓我覺得很可怕。

事情是這樣的-約7.8年前了吧 ,當時因前男友個性偏激,會動手,所以和他分開,分開過程也不是很愉快,當時交往他自願付的錢,在分手時,他斤斤計較,我也已在當時,依男生約定金額,已匯款方式還清,而他卻仍自顧自的認為他沒同意就是沒有分開,後來只好避開他,而當時他一直歇斯底里,甚至會在我平時回家會路過的地方堵我,當時有報警,但是警察當時只是將他勸離,而他那時候也會在當時的網路社群(無名)將我說的很難聽,這些年我將電話以及網路資訊的資料換了又換,但他跟吃飽沒事一樣一直不斷的搜尋我、找我,甚至我有搬家、等,都知道,我為什麼會知道他知道,因為後來有了facebook社群,他不斷的變換不同的人名留言給我,我每封鎖一次,他沉寂一陣子,然後就換一個人名繼續騷擾我 。這個人的出現會令我害怕不安,雖然留言的內容總是一些他說他沒有惡意,沒有要煩我,只想好好的講開,但是他這樣就已經騷擾到我、也讓我心生恐懼了,後來因為他無法留言給我,便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引用我的文章在他自已的部落格裡留話給我,甚至還找到我的朋友,留言給我朋友,一直請我朋友連絡我,這對我、對我朋友都是一種騷擾。當時已經分開,是他自顧自的覺得他沒有同意,然後我有了另一半後,他就說我是劈腿什麼的,他這樣一直存在著讓我覺得有人監視著我,也因為這樣我會擔心網路資訊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我個人的生活,讓我覺得很可怕。

你好:
若曾有同居關係就可以聲請保護令。 若無同居關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恐怖情人條款自105年2月4日施行,目前還沒有辦法依該條文聲請保護令,在實施行前你可以報警處理。 對方若有公然侮辱、誹謗或妨害電腦使用之情形可以提出告訴。 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對方有機可趁。
今年年初 在我擔任某社區的保全時
因為在雨天給住戶方便
放了一部大象計程車進入地下停車場接住戶
讓當時的安全委員看到 因此受質疑為何私放外車入社區...
---以下是我的工作觀---
我不喜歡有人吵架 不喜歡不愉快的工作環境
我希望我跟住戶 跟管委會委員們的關係 大家都可以好好的
我希望我能成為讓大家想起我的時候
都能夠像亂世佳人裡的韓梅蘭那樣 讓人想起來就心裡覺得暖呼呼的
---
因此 我並沒有故意要散播什麼 造成住戶跟管委會的對立及不信任的流言
---
關於計程車那件事 是社區某住戶 她說會 " 好好幫我反應 "
請我把事情經過 line給她 於是我便傳給她了
結果卻沒想到她說的 " 好好幫我反應 " 是這樣反應法
直接散發給各住戶 然後有熱心的住戶將我傳給她的原文
再直接拿給當時的委員們看...
這樣的做法 讓我和當時好不容易經營起來的
與安全委員的良好互動關係整個破裂 也和管委會整個對立...
一刀子捅了三方
傷害了為住戶們的社區安全著想的安全委員
也傷害了委員們對我們保全的信任
同時也造成了住戶與管委會的對立
之後
有些住戶覺得我 " 看你平常對住戶不錯 沒想到你是這種人 "
有的委員說
" 我不想聽 我不想管 你也不用跟我說什麼
我也不想再跟你牽扯到什麼 免得又有什麼在網上傳出來 "
我覺得我很冤枉...
可是跟住戶跟委員的關係 已經回不來的樣子...
我真的沒有辦法忍受
自己好不容易經營出來的工作環境氛圍就這樣僵下去
於是我就跟公司申請調點...
---
然
離職的最後一天 就剩最後兩小時就要離開時候
我不知道是腦殘還是怎樣
突然想到 現在不是都說什麼 "個資法" 嘛
為了不讓自己的個資流出去
我想到了會館櫃台有我的履歷表及電子履歷表
想說反正都要離職了 就順便帶走吧
然後 拿自己履歷表同時 因為看到也有已離職的員工的履歷表
就順手拿去丟 我的以及他們的電子履歷表也一併刪了= =
( 哎 我也不知道我幹嘛那麼雞婆 )
然後 就被社區管委會給告了...
然後 就上刑法了 上公訴罪了 上竊盜罪了 上妨害電腦了...
當時的總幹事跟檢察官說 他沒有授權我使用會館的電腦
說我盜用社區電腦的帳號密碼
---
可是我會知道帳號密碼是因為那時候每星期二
我們保全要顧會館的櫃台 當然要知道帳號密碼 不然要怎麼登入
---
而且要看監視畫面 / 或有急事必須緊急聯絡住戶 / 曾經發生過家裡水管爆掉一直噴水 但家裡卻只剩老爺爺老奶奶在 必須馬上聯絡屋主回來啊 )
---
而且帳號密碼是上一任總幹事在的時候就知道的
結果總幹事卻跟檢察官說 他從來就沒授權我們保全使用...
那幹嘛還叫我們開電腦顧櫃台!?
---
我也不知道以後會怎樣
就因為履歷表 又是竊盜 又是公訴罪什麼的 無法撤銷...
我都不知道我還有未來嗎!?
---
我現在終於知道
為什麼當我在跟住戶要line跟手機號碼時
同事都笑我傻 說不需要 說幹嘛自找麻煩
有郵件 對講機通知不到就通知不到
今天沒人接 還有明天後天…
擔心對講機打過去
會驚擾到家裡有小嬰兒及養狗的住戶…
還用自己的私人號碼傳短訊通知……
至於下雨天…行動不便的住戶…
計程車什麼的……
早知道我就直接照社區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反正總總總總都是我的錯就是 我幹嘛那麼雞婆呢 唉...
我總以為 我在擔任保全服務社區的期間做的不錯
管委會應該會放我一馬 原諒我的一時糊塗
可是沒想到 在面對檢察官詢問的時候 主委卻還是堅持要告我時
才驚覺到我跟管委會的關係有多麼的惡劣...
這樣的結果... 真的真的令我萬分心灰
現在 案件已從檢察官往上遞交 將由法院做判決
都成年人了 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我無話可說
但我真的只是一時多想 順手丟 順手刪了...
就因為履歷表... 留下前科記錄... = =
---
祇是 一直覺得不甘心的是 關於計程車的那件事 真的感覺好冤好冤...
---
吃上官司 工作沒了 家人不諒解 心情很低落 不知道該找誰訴說
沒有一技之長的我 又沾上人生污點 不知道以後還能做什麼 茫然...

情況如下: 前幾天我在8591賣了一直帳號.然後我本來所開設的賣場.有註明2手帳號.然後官方帳密可以更改(沒官方帳密無法更改遊戲帳密).並且無給予切結書 後來在交易時我再轉交帳號資料給買方時才發現忘記了官方帳密.當下有跟買方通電話說過我找不到官方帳密.那買方就說要怎麼辦.後來決定是說沒官方帳密沒關西但是要給切結我答應了(在我刊登賣場上還是沒更改說可以給予切結但是我有給)但是切結書是用網路載下後以打字的方式填入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 然後傳至對方信箱(沒有給予本人身分證影本.也非本人簽名蓋章而是用打的無第3方有的話大概是8591官方)然後交易完沒幾天買方說她跟我購買的帳號有東西被竊盜.所以她說要對我提告.請問在這樣情形下警'方會讓她拿三聯單對我提告嗎 還是說警方不會受理 請幫我解迷津><苦惱很久 PS:買方事先知道.無法修改遊戲帳號.也無官方帳號 所以按下領收

請務必給我一些指導
一組身分證下 可以綁定6組遊戲帳號a b c d e f 我和甲人購入了a b c(協議不用切結書)約半年後因要查詢帳號c密碼 a~f帳號僅僅差了一個數字 造成帳號c 打成帳號d 誤將甲人的d密碼修改掉了 深怕甲人緊張我主動登入帳號d尋找甲人並且無移動甲人帳號d的遊戲道具等資料 等了好幾個小時有個自稱甲人的聯繫上帳號d的角色因為我當初購買有和他拿 申請帳號人姓名 和身分證字號 因此和他進行了身分確認 確認無誤於是將我修改的帳號d密碼交給甲人 不料帳號d密碼歸還於甲人之後 他卻修改了我abc的登入密碼由於我也知道帳號的申請資料 於是和甲人比速度 我先把6個帳號密碼全部改掉 這樣甲人即無法在修改 除非拿著雙證件去遊戲公司辦理 但我並沒有向甲人購入def帳號 也並未拿取abc的切結書 就私自修改了他def的密碼 是為了保護我另外abc帳號的權益
這時甲人提議我買斷此組身分證所有帳號使用權(即A~F)並承諾給我切結書 此時我要求甲人先使用RC通訊軟體拍身分證正面給我看(也確認了此組身分證為真實身分註冊) 協商後以4000元ATM交易
ATM轉入錢甲人給的帳戶後 甲人卻立了(無印鑑.手印.簽名)僅有電腦打字的無效切結書和先前甲人傳送的身分證照片要mail給我(匯款之前已說明要有簽名+印鑑) 我要求甲人重新製作切結書 甲人卻以家裡設備不足(無印表機隨身碟)等 無法列印.掃描切結書等理由拖延遲不發放 甲人先說是等等出門列印(當時4點) 甲人改口晚餐時間(我認定是6點)等哥哥回來處理,可能不賣我帳號了要退我錢 隨後甲人又改口哥哥9點下班 最後又改口哥哥很忙不知道哪時有空處理
隨後我多次在遊戲內(私訊和寄信)留下了我的手機聯絡方式 並詢問甲人哪時候方便處理 甲人均不做回應但遊戲角色照常進行遊戲狩獵中 我仍然開著帳號d等待甲人與我詳談
現在我衍生了幾個問題1.已經在RC通訊軟體中達成交易共識(有對話紀錄備份且內容有甲人身分證照片) 甲人拿到錢卻不發放有效力的切結書 也不再做回應 我該怎麼處理
2.因為帳號註冊資料是甲人的 甲人已經惡意修改我半年前購買帳號abc的密碼 我怕我的帳號權益受到威脅(半年前購買時協商不用切結書) 無計可施得情況下 我立即更改了帳號A~F的密碼 讓甲人無法再繼續修改 並把ABC我的遊戲道具暫時轉移到其他帳號 甲人的帳號DEF我就沒有動到道具等 假如甲人回遊戲公司辦理拿回密碼 這樣我ABC也會一併被拿回 那回到第一點的我購買a~f使用權 甲人不發放給我切結書 我法律上能站的住腳嗎
3.甲人如果回到遊戲公司拿回帳號A~F的密碼 並申請帳號被盜用 我沒有動甲人def的遊戲物品等我算觸法嗎 且我再轉出半年前購買遊戲帳號abc的道具之前 已經完成第1點所說的匯款後拿不到切結書 覺的自身權益受到威脅 才做此動作 那盜用帳號的控告有成立嗎
問題繁雜 小老百姓已失去判斷能力 請律師大解答 謝謝



冒昧請問,我在臉書上面販售一隻 I PHONE6 的手機,有位彰化買家從第一天日期在 2015-9-16 11:59 開始對談交易項目,從這一天開始,雙方都在協談買賣的交易協定,經過短暫的協商,最後買方要用 一台平板及一隻手機加上四千元,跟我購買我這隻手機,在 2015-9-16 17:57 先在彰化員林的一間7-11寄送一台平板電腦,裡面包含一千元,並於2015-9-18 17:23 先收到買方的平板及一千元,在 2015-9-17 22:40 買方又再次 寄出他的手機加上八百元整,在這段期間,買方不斷用任何方式要求我回覆他的任何問題,可是,買賣雙方在文字上面已經有達成協議,不是應該就算正式生效?在這段期間,我有允諾要先寄送,但因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也有提前跟買方聯繫,並且說明原因,為了誠意,我也說,在 2015-9-24號當天要南下彰化一趟,買方也答應說好,卻在 2015-9-23 8:37 ,買方卻跟我說他並未跟他母親說他有購買手機的理由,並且要取消交易,在2015-9-23 9:31 買方的母親用他兒子的臉書帳號與我聯繫,說他兒子怎麼樣又怎麼樣,當初買方當事人因為查詢手機的 IEMI 不對,我因為避免有任何糾紛,所以又先拿出現金去拿了一支全新未拆封的手機回來,準備當面交易給買方,現在要取消交易?那我的損失誰要承擔?是否可以前往消保會或是消基會呢?
買方未滿18歲,這樣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一、這個是未滿二十歲,母親可以主張契約未經過他的同意效力未定,然後她不同意而契約無效。
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三、可能相關的實務見解我幫你查了一個「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81年5月11日出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8月23日簽訂租賃契約,原告向被 告承租系爭房屋,亦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則原告於承租時年僅十九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上開規定原告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被告所訂立之 上開租賃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茲原告 法定代理人否認有對原告允許,亦不承認系爭租賃契約,系 爭租賃契約即不發生效力。又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 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 為為有效。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 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 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3條、第85條分 別定有明文。」四、這個部分的確是有未成年人買了東西後讓他的家長出來說不同意的。這個部分下次交易的時候可以問一下年齡。五、或許你會覺得這樣不公平,民法上的說法是「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優於交易安全的考量」。六、所以以後跟未成年交易要特別注意是否有經過他父母同意。七、例外的部分除了上面說的詐術部分,或是允許獨立營業外,還有就是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你賣的是小東西的話你可以主張「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來主張這個契約是有效的。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我從事網路拍賣,近日有一位買方購買商品,選擇了超商貨到付款,此買家不但沒有履行交易,沒去取貨也沒去付款,此筆交易未完成,導致我損失運費及時間,而且他還給我惡意的負面評價,影響到我賣場的信譽。
從9月初至今,有請拍賣客服移除了惡意評價,陸陸續續客服幫我移除了八次,他今天又給我第九次的惡意破壞評價,只要一移除,他隔天就馬上再給一次惡意評價,請問律師這樣我可以提告嗎?
後來我有觀察到,此買家應該為同業開設的人頭帳號,人頭帳號專門棄標後留下惡意破壞性負評,因為有發現到販售相關商品的好幾個同業賣場,也有被這位買方給予惡意負面評價,而且都使用同樣手法,給予的破壞負評內容也是大同小異。
因為網拍客服說無法禁止買方給予評價,但買方未履行交易,所以可以幫我移除他的惡意評價,只是一移除隔天馬又馬上給予同樣惡意破壞負評,陸陸續續,已經高達9次,我不想再寫什麼客服信申訴的,想直接走法律途徑,請問律師我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嗎? 謝謝您

再麻煩各位不辭辛勞的看以下內容,感謝!
對方A聲稱朋友B國外代購商品回來,有什麼需要的商品可幫忙買入。拿到商品後卻發現是仿冒品(購買證明來源是香港),向對方A詢問此事情對方A聲稱不知道,也向朋友B詢問過表示不能退貨。為了要求賠償,請對方A給我方他朋友B的聯絡方式,對方A聲稱朋友B只有微信(we chat)通訊軟體可連絡,而後他朋友B做的回應也是不能退貨,也表示貨源沒有問題。
後來我方懷疑對方A就是買進貨品然後賣給我方的賣家,再佯稱是朋友購回之商品,實則根本沒有朋友B此人存在,於是有向對方提出疑點,對方置之不理,也請我們走法律途徑。
疑點一:朋友B的微信(WE CHAT)所使用的大頭貼照片,與對方A日前在網路臉書(facebook)的個人動態之某張照片一模一樣無違和。
疑點二:辦新帳號剛啟用微信時,會與手機內通訊錄同步,微信會自動發訊息告知給目前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內有使用微信的朋友,例如(你通訊錄中的xxx已經在使用wechat,可以和他/她聊天。)對方A請我方給他微信ID,請朋友B加入微信好友來跟我們談,但卻發現朋友B加入我方ID後與我對談時,早就是我的通訊好友(在我方給對方微信ID之前微信就已顯示朋友B已是好友),當下與我方對談沒有察覺時間,後來查看時間點才覺得有事有溪蹺。
想請問以下問題:
1假設對方實為不知情,可對方販售於我方,是否也觸犯法律,可求處賠償?
2以上之疑點是否足以構成證據,若請警方查詢IP位址,可否可以確定犯罪事實,構成詐欺之罪?
3若要請警方處理,要向以下保安大隊、消保會、消基會、警察局、地檢署、165,哪一個單位申訴會比較正確呢?

煩請各位不辭其勞幫忙了謝謝
對方A聲稱朋友B國外代購商品回來,有什麼需要的商品可幫忙買入。拿到商品後卻發現是仿冒品(購買證明來源是香港),向對方A詢問此事情對方A聲稱不知道,也向朋友B詢問過表示不能退貨。為了要求賠償,請對方A給我方他朋友B的聯絡方式,對方A聲稱朋友B只有微信(we chat)通訊軟體可連絡,而後他朋友B做的回應也是不能退貨,也表示貨源沒有問題。
後來我方懷疑對方A就是買進貨品然後賣給我方的賣家,再佯稱是朋友購回之商品,實則根本沒有朋友B此人存在,於是有向對方提出疑點,對方置之不理,也請我們走法律途徑。
疑點一:朋友B的微信(WE CHAT)所使用的大頭貼照片,與對方A日前在網路臉書(facebook)的個人動態之某張照片一模一樣無違和。
疑點二:辦新帳號剛啟用微信時,會與手機內通訊錄同步,微信會自動發訊息告知給目前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內有使用微信的朋友,例如(你通訊錄中的xxx已經在使用wechat,可以和他/她聊天。)對方A請我方給他微信ID,請朋友B加入微信好友來跟我們談,但卻發現朋友B加入我方ID後與我對談時,早就是我的通訊好友(在我方給對方微信ID之前微信就已顯示朋友B已是好友),當下與我方對談沒有察覺時間,後來查看時間點才覺得事有溪蹺。
想請問:
1假設對方實為不知情,可對方販售於我方,是否也觸犯法律,可求處賠償?
2以上之疑點是否足以構成證據,若請警方查詢IP位址,可否可以確定犯罪事實,構成詐欺之罪?
3若要請警方處理,要向以下保安大隊、消保會、消基會、警察局、地檢署申訴,哪一個單位會比較正確呢?
再麻煩各位寶貴的意見了謝謝!感激不盡


我是露天拍賣的網拍賣家,現在薪水難漲,就想兼差網拍,我的賣場中許多的商品,為了規避拍賣費用,「直購價」都設的很低,例如1仟多元的化妝品,「直購價」設定為100元。但我會在該商品的「標題」與「說明畫面」上註明商品的實際價格,買家在「問與答」詢問時,我再要求買家下標結帳時再修改「應付總金額」。我知道這樣做是違反露天的規定,規避它的拍賣費用。現在有一買家故意在我的賣場下標多個商品,並立刻付款其中1個商品,我於當天馬上回覆她告知須修改結帳金額或者請她給我銀行帳號,我可以退費給她。但她其實是故意的,所以當然不願接受退費,並多次怒氣留言,並警告我:「未寄貨則向露天申訴,申訴後再未寄貨則向消保會申訴。」
我違反露天拍賣的規定,所以露天拍賣對我警告或停權,我沒話說,但我想知道她若向消保會申訴,我該如何應對? 若消保官找我,我可要求我要當面退錢給她嗎? 也有人說消保法是針對企業對個人,不是針對個人對個人的銷售行為?

要求我去調解(我是被告),但是發現除了身分證字號是我的,其餘連絡電話,姓名(以前的姓名),匯款帳戶,出生年月日,都不是我的。
事由本人於2013-6月份出售遊戲帳號給買家,但是他以我的身分證名義於2015-5月份賣給其他玩家(H),目前應為原告已收到遊戲帳號,但是價值約數萬元的裝備則是沒有拿到(他們當時是面交),我去遊戲交易網站調閱當時的交易紀錄,發現我當時賣給買家手機號碼與訴訟書上(被告)一樣,原告還是持續與(H)聯絡,(H)也承諾會在10/5號歸還,我也致電去原告了解情況,原告說明(H)已經說了很多次要還錢,可是卻都沒有還,因為10/13號要開簡易庭(調解),我想請問我該準備哪些資料來佐證。
謝謝!!
我目前已經調閱交易遊戲網的資料(但是上面只有買家的手機跟姓名),我當時有使用email寄我的切結書與身分證掃描檔給買家(有寄件備份),紙本切結書也有留了,但是上面一樣只有買家的電話(買家換過電話,與遊戲交易網最新的會員手機號碼不一樣,但他上面的手機與(H)一樣)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您的帳戶已經出售給其他人,日後並以狀紙方式遞交法院。
2、必須檢附相關包含遊戲紀錄、與買方的相關聯繫紀錄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被告,可撰擬民事答辯狀,針對對方請求抗辯,並請求對方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我們是大學的學生社團。
日前於FB專頁上,出現一名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對其他本校學生社團發表了近似於謾罵的言論,情況如下。
某學生社團(以下簡稱A社)於FB專頁上發佈社團招生消息(口號類似:『加入A社,人生彩色』),但於09月18日15點38分出現一名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在A社的招生消息下方發佈『加入A社,人生彩色;加入別社,人生垃圾』之言論。
於當下造成一片撻伐,並由本校學生會長出面要求該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刪除該言論,但時至今日仍未改善。
故,想請教律師,此之事件之發生,是否可用以妨害名譽之罪嫌向警察機關提起相關法律措施?若是可行,那此一對多人進行謾罵之行為,又該以如何之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