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Angel 104-09-18 10:00

104/4/25自前公司離職離職手續皆辦理完成。
104/9/11起陸續接到前公司電話要求歸還使用前公司門號續約優惠但是我自費加價3,490元購得的S牌手機,單據/外包裝我都有留存習慣,可證明是我自費。

離職時,已將前公司門號及一隻我自費2,990元購買的X牌手機移交給新人,也簽收無議。但近日接到前公司人資主管來電表示,因S牌手機是使用公司門號優惠綁約購買,要求我歸還S牌手機,如不歸還S牌手機則需辦理解約賠償公司違約金11,000元。
想請問
1.已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前公司要求歸還S牌手機合理嗎?
2.S牌手機雖是使用前公司門號續約優惠購買,但是我本人加價3,490元購買,這S牌手機仍是屬於前公司產嗎?
3.如果S牌手機是前公司資產必須歸還我應可要求前公司將當初我自費3,490的金額及X牌手機歸還,對嗎?
4.前公司幾次來電皆在我新公司上班時間,恐影響我新工作表現,可至勞工局申訴嗎?

其實我不差這隻S牌手機,也不缺錢,但就是覺得前公司處理方式很煩人很糟糕,不想這麼輕易就讓他們得到他們想要的結果。謝謝大家幫忙。

 

丁丁 104-09-18 03:02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08/10~105/7/10止共12會,每會5000元整,由公司同事小黃發起的互助會,底標500元以100為單位採 內標制,開標後3日內繳交會費,因第一會由會首順理得標,但第二會104/9/10由本人以700元底標標得,但會首卻因本人離職為理由拒絕付款,並傳 line告知會員內容如下(不好意思,本會因多數人零時無法跟會,所以退回上月份本金2會10000元整敬請見諒)就這樣子退回了本人2會上月的金額,在 開標前幾日,會首曾經向本人透漏這月份約有5~6人要標,大概都寫底標900以上,因需用錢又是第一次參加這互助會不懂,就問會首怎麼辦,會首說就寫高一 點1000~1100但本人心想既然有這麼多人要搶標,所以決定不與他人競標所以寫了底標700元到開標當日,另一會員(A君)又告知本人底標寫好了嗎? 我說要怎麼寫,他回答本人看你啊要標到就寫800~900阿,本人就問A君說你有要標嗎?A君說要,但我不予理會決定就700了,結果到開標時竟只有本人 與告知本人的A君兩人要競標而已,本人有全程錄影,開標解果本人以底標700元得標,A君底標竟是600元,當下不以為意很高興好心有好報得標了但三日後 會首竟以本人離職了怕本人負擔不起,一直逼本人退會,並拒絕付得標款項43700,本人告知會首哪有這樣子的事情,第一惠你得標時怎麼沒事,而第二會本人 得標時,就這麼剛好多數人無法跟會為由解散了此會,本人回想後覺得之前的種種疑點,覺得他們好像串通好要騙錢的,爾且本人也是會員阿,要解散為何沒通知本 人,這樣是否可告們詐欺背信並要求索賠,因為我已離職了line的群組也被退出了,而我得標的會有錄影存證會首昨晚拿上期兩會的前共10000元整給 我,我拿到時還有跟他說另外的三萬多在跟他聯絡他沒回應我就走了,然後就傳line告知我說本期因多數會員無法跟會所以解散此會,請問我是第二期得標?不 是第一期ㄟ,他會首第一期得標後為什麼到我得標就可以宣布解散,而且當日開標時我有到現場那時怎麼不說會員無法跟會還要繼續開標呢這擺明是詐欺不適嗎?煩 請大律師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6:1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可以依據合會的關係,請求給付得標金額,可以先發存證信函之後,再提起民事訴訟或是支付命令請求。 2、 本文認為沒有侵占問題,因為現今的性質很特別,縱使沒有轉交還是不會構成。 3、 不過確實可能有詐欺問題,不過我方要有相關事證證明我方遭到欺瞞而交付財物,否則無法成立罪刑。
阿絮 104-09-17 11:31

參加教練課,因教練離職導致無法進行課程,想針對剩下之課程時數進行退單,目前卻被一延再延,甚至說要依合約扣20%手續費。

想請問:

1.是否可依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七(契約終止及其效果)中的(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而終止契約者....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計算之違約金。" 來請求扣20%手續費為不合法?

或是2.消保法第17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主張扣費20%為不合法?


104-09-17 10:09

想問詢問 工作半年公司說沒錢 8/31跟我說9月轉工讀
給我的意思主管說什麼就是什麼 不管當初合約說的

當初來 是以正職身分 我跟他說  從10月開始轉工讀

因為我也有生活壓力 主管答應

在9/16 臨時說 開完討論出來 我這個部分 稱為管理部的人解散

我是做人資助理 意思10月就沒有工作

公司 是動產 老闆是股東制 

我想問關於 資遣費 我可以領多少

我有看了一下公司的手冊 不明白是新制還是舊制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資遣費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本公司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本條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第十一條,自動辭職核准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員工。

你好: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2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3項)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部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函雖有不同見解,但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認為:「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未就勞工工作年資未滿1 個月者,是否應以1 個月計,未有規定,惟按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此勞工退休金條例未規定事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 款規定,認為工作年資未滿1 個月者以1個月計。」 你的年資未滿一年,依勞基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仍然可以請求1個月之資遣費。
沛沛 104-09-16 15:46

律師你好

因上個月中至一所幼兒園應徵助理老師,時間10小時,薪水兩萬6,當天園所就說需簽約一年,如有違約需賠3萬,想說是知名幼稚園所以就簽了,但也沒給我我那份合約,就在8/17去報到時卻變成班導師,時間也調為10.5個小時,薪水沒變,因本人並不是幼保科無教師資格(應徵時雇主知道)有跟園長反應過,但園長當時只以一句覺得我帶得不錯給塘塞過去,就在前幾天我提出離職,園方卻說如果我離職要負民事刑事責任,還叫我要照離職程序,但依勞基法及合約上都沒說為滿三個月要提前10天,那我真的要負那些責任嗎?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約定,會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由於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你依勞基法規定主張權利,雇主不得請求違約金。 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DDP 104-09-16 11:12

公司離職業務主管因為業務獎金的糾紛告公司, 也透過我取得電子郵件的資料並傳我出庭作證. 因為我依事實陳述, 感覺是對離職主管不利的. 所以他私自將我跟他之間的LINE對話記錄當作資料, 攻擊我證詞可信度. 我也因此被老闆找去開會, 詢問我為何提供他資料並且有那些談話內容! 先不講老闆接不接受我的說法, 想請問離職主管私自把我們之間的LINE談話內容挪做法律用途我有沒有立場主張我的權益? 非常謝謝願意解答的律師!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line的對話內容是用作訴訟上的攻防,尚不會有違法的問題,倘若有其他違法用途,如散佈等,則可能涉及誹謗等問題。

2、倘若您的證詞與line的內容不符,則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有風險。

 

eight 104-09-15 17:17

我想請問

公司一直是用帳戶匯款方式領薪

我於上間公司工作快滿3個月,但無故曠職(口頭說離職)

發薪日雇主沒匯薪資要求我自己到公司領薪(但怕去了會有什麼問題)

所以沒有去,請同事詢問卻說要我自己去說

用信息詢問不回

有方法是可以不用出面又能領到錢的嗎

sai 104-09-15 15:26

本人目前已離職

因公司在培訓期間 就讓本人擔任管理職務 與簽約不符

想請問如果在庭上出示員工假卡影本(上面的領班欄位有我的簽名,正本在公司)

有無違反當初簽約時 須把公司資料完整交接 不得毀損或私自帶走的條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09: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久任條款有其要件,必須是對於公司來說有特別保護必要、公司有給予一定的補償(包含培訓),並且應該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倘若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則公司主張違約金,應無保護之必要。

3、有關於公司資料的部份,建議不要提出,應該請法院命公司提出,避免相關的法律責任

4、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認為公司方的論點似有法律上之基礎(因為有有培訓,且違約金也尚稱合理),建議應該備妥相關文件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丁丁 104-09-14 14:38

各位律師們您好:本人於104/08/10~105/7/10止共12會,美惠5000元整,由公司同事小黃發起的互助會,底標500元以100為單位採 內標制,開標後3日內繳交會費,因第一會由會首順理得標,但第二會104/9/10由本人以700元底標標得,但會首卻因本人離職為理由拒絕付款,並傳 line告知會員內容如下(不好意思,本會因多數人零時無法跟會,所以退回上月份本金2會10000元整敬請見諒)就這樣子退回了本人2會上月的金額,在 開標前幾日,會首曾經向本人透漏這月份約有5~6人要標,大概都寫底標900以上,因需用錢又是第一次參加這互助會不懂,就問會首怎麼辦,會首說就寫高一 點1000~1100但本人心想既然有這麼多人要搶標,所以決定不與他人競標所以寫了底標700元到開標當日,另一會員(A君)又告知本人底標寫好了嗎? 我說要怎麼寫,他回答本人看你啊要標到就寫800~900阿,本人就問A君說你有要標嗎?A君說要,但我不予理會決定就700了,結果到開標時竟只有本人 與告知本人的A君兩人要競標而已,本人有全程錄影,開標解果本人以底標700元得標,A君底標竟是600元,當下不以為意很高興好心有好報得標了但三日後 會首竟以本人離職了怕本人負擔不起,一直逼本人退會,並拒絕付得標款項43700,本人告知會首哪有這樣子的事情,第一惠你得標時怎麼沒事,而第二會本人 得標時,就這麼剛好多數人無法跟會為由解散了此會,本人回想後覺得之前的種種疑點,覺得他們好像串通好要騙錢的,爾且本人也是會員阿要解散為何沒通知本 人,這樣是否可告們詐欺背信並要求索賠,煩請各大律師們替本人主持公道,謝謝您

丁丁 104-09-14 06:32

各位律師們您好:本人於104/08/10~105/7/10止共12會,美惠5000元整,由公司同事小黃發起的互助會,底標500元以100為單位採 內標制,開標後3日內繳交會費,因第一會由會首順理得標,但第二會104/9/10由本人以700元底標標得,但會首卻因本人離職為理由拒絕付款,並傳 line告知會員內容如下(不好意思,本會因多數人零時無法跟會,所以退回上月份本金2會10000元整敬請見諒)就這樣子退回了本人2會上月的金額,在 開標前幾日,會首曾經向本人透漏這月份約有5~6人要標,大概都寫底標900以上,因需用錢又是第一次參加這互助會不懂,就問會首怎麼辦,會首說就寫高一 點1000~1100但本人心想既然有這麼多人要搶標,所以決定不與他人競標所以寫了底標700元到開標當日,另一會員(A君)又告知本人底標寫好了嗎? 我說要怎麼寫,他回答本人看你啊要標到就寫800~900阿,本人就問A君說你有要標嗎?A君說要,但我不予理會決定就700了,結果到開標時竟只有本人 與告知本人的A君兩人要競標而已,本人有全程錄影,開標解果本人以底標700元得標,A君底標竟是600元,當下不以為意很高興好心有好報得標了但三日後 會首竟以本人離職了怕本人負擔不起,一直逼本人退會,並拒絕付得標款項43700,本人告知會首哪有這樣子的事情,第一惠你得標時怎麼沒事,而第二會本人 得標時,就這麼剛好多數人無法跟會為由解散了此會,本人回想後覺得之前的種種疑點,覺得他們好像串通好要騙錢的,爾且本人也是會員阿要解散為何沒通知本 人,這樣是否可告們詐欺背信並要求索賠,煩請各大律師們替本人主持公道,謝謝您

你好:

民法第709條之4規定:「(第1項)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第2項)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第3項)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第4項)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依照合會契約你可以向會員直接請求會款,另依民法第709條之4第2項之規定,你可以請求會首代為給付,兩者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若會首有侵吞你的會款,可以提告背信,但必須有確實之證據
丁丁 104-09-14 14: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律師您好,因為我已離職了line的群組也被退出了,而我得標的會有錄影存證會首昨晚拿上期兩會的前共10000元整給我,我拿到時還有跟他說另外的三萬多在跟他聯絡他沒回應我就走了,然後就傳line告知我說本期因多數會員無法跟會所以解散此會,請問我是第二期得標?不是第一期ㄟ,他會首第一期得標後為什麼到我得標就可以宣布解散,而且當日開標時我有到現場那時怎麼不說會員無法跟會還要繼續開標呢這擺明是詐欺不適嗎?

瑋瑋 104-09-12 19:29

你好~

1.我職業是護士

2.醫院與護士簽兩年約,如果兩年內離職要付違約金一個月是否屬違法?!

3.該如何救濟呢?!其管道是否為勞工局?!

拜託各位律師幫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21: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久任條款是有要件的,包含必須給予補償或是訓練,並且依據職務判斷是否有特別保護雇主之必要及賠償金額必須合理等。

2、倘若有爭議,可以向勞工局請求協助。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4 09:54

您好:

1、是否需付違約金須視您當初所簽的兩年合約是否有規範訓練或特別補償之條款,或是否有其他條件顯不合理等事由認定。

2、您的情況確實亦可透過勞工局協調或申訴,亦可直接尋求律師協助處理。

無奈 104-09-12 02:20
律師您好: 離職前有跟主管清楚交接,如果公司在我離職之後對於我任職期間的帳務資料修改,那我還需要對於任職期間的工作負責嗎?如果需要這個責任期間是幾年?

一、當初交接資料有影印或拍照一份的話或許比較不會有這個問題,他敢改你就敢告。

二、不需要過於擔心這個問題,真的沒有證據證明清白的話還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只是目前民間測謊的先生年紀有點大又愛打桌球而不是打太極養生,全台灣只有一個應該算是國寶[笑]。

三、你在問期間的話那表示還沒有被告,不要過於擔心。但是如果前老板來電的話你要小心應對,有的是要套話,把他心裡的答案放在問題裡面誘導你說錯話…

四、除此之外,你不用太擔心。如果對方要告你業務侵占罪還是要有證據才行,你沒做的話就不用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如果你看到全家就表示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頭吧,狀元吉第大樓。

Leo 104-09-11 23:07

想請問我未滿20歲 
我進入了一家經紀公司
當時給我簽了本票合約
但是我離職
本票拿不回來 ..."

想請問該如何是好 

一、可以考慮提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二、也有人擺著它,但要一直保持名下沒有財產,等到對方執本票行使權利的時候你再去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如果你名下有財產,對方做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後續你就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還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而且還要停止執行的擔保金。

三、醬你會覺得怎麼這麼麻煩,你應該要知道,台灣的法律是如果你簽名的話就是要負責,有多少人因為簽名而家破人亡,所以簽名豈能不慎。以後如果有什麼東西要簽名而你不知道簽下去會有什麼後果,請先找律師討論一下再決定是不是要簽。

四、可以就近找個律師請他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五、如果要省一點的方法,至少先請律師幫你發信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對方。比較大的風險是對方如果將票轉給第三人,這樣處理上會更麻煩些。為一勞永逸,律師是比較prefer[這樣拼的吧]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火龍果盒還不錯;然後會經過信義房屋[好仲介],然後會經過銀行[記得領錢再來找律師];我們的大樓叫狀元吉第,你看到書局就表示你走過頭了,再到全家便利商店你就走太遠了,如果想買個飲料給律師的話記得買水[律師喝太多飲料也不好的是吧],買完水快回頭來找我吧…

你好:

票據行為是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將來若接獲本票裁定,可以提出抗告,或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為避免爭議,建議你要求前雇主返還票據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佩佩 104-09-11 21:31

不好意思~請問如果一個未滿20歲的女生被公司要求簽合約~再收5萬6千元的押金~要離職了公司卻不退還該怎麼辦~

還有該負責人並未說明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等到要離職了才說是入股費用~~但他的營登卻是獨資~這又是怎一回事呢~

當初合約是寫說~甲方是公司~乙方是那女生~

乙方繳交5萬6千元的費用來任本店的店長一職~時間未到離職要沒收5萬6千元~

甲方會提供30萬元來交給乙方經營公司~但從未給過錢來買貨經營~~給的只是薪水~

還有乙方上班時數超過10幾個小時~該負責人又說乙方是股東所以多出來的時間不算數~公司所有的出入帳全由甲方負責~乙方只負責告知甲方~由甲方來支付公司的款項~

還有一條說~甲方提供30萬~但未來的6個月~若公司有虧損18萬左右的話~乙方得付全責~

甲方還時常不開門營業~當然會虧損丫~所以乙方才想要離職拿回5萬6千元~

沒拿到所謂的30萬還得付全責~還不能行使他口中所謂的股東權力~

甲方要求乙方準時上班打卡~遲到扣錢~當乙方父母找甲方談時~甲方說~他是股東丫~不用打卡丫~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跟甲方要出勸卡時~甲方也不肯拿出來~還要乙方去告他~稱自己完全合法合理~

重點是當初並沒有說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只說是一線負責人~

請問~何謂一線負責人呢~

請問這樣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在這先跟各位說聲感恩~謝謝你們的回答~謝謝~

 

 

你好: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雇主不得要求員工給付保證金,依同法第67條可處6到30萬元罰鍰,建議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開罰。 另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押金。 建議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若對方異議,可在訴訟程序主張押金契約無效。
SAM 104-09-11 19:37

各位律師大大好:

今日收到一封法院寄來的強制執行命令,債務人是我,債權人是我前妻,第三人是我前工作的公司(早已離職),標的物應該是小孩的撫養費,但因此封法院的命令並未詳細說明原因,故我有打去法院問並想約閱卷,但書記官說此案執行中不行閱卷,不過書記官有提大概是小孩子錢的問題,我想了一想,問題可能是出在當初我跟前妻有針對小孩撫養費的問題調解過,當時她說小孩會去念某一間幼稚園,然後費用多少,那時調解人員說那幼稚園費用每個月我就給5500,我也同意了,但後續我幼稚園的帳單跟當初說好的不一樣,所以我就只有給前妻帳單上一半的金額,這樣也會算我未給足撫養費嗎?如果是,那我應該怎麼辦?再來,書記官不給我閱卷,是合理的嗎?還請各位律師大大解惑,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20:10

您好,小孩的扶養費用並不是只有幼稚園的學費,故無法做這樣的爭執,更何況都有執行名義了。

SAM 104-09-11 20:24

 拍謝拍謝,我可能沒有打完整,小孩生活費用1萬我都有按時給^^

frank 104-09-11 13:24

在公司任業務一職,公司超過五人以上,任職約三個月後(104/05/01~104/07/29),公司已業績差請我離職,離職後才發現公司沒有替我加入勞健保

已經有跟勞工局相關單位提出證明及實名查詢,目前勞工局要我等待公函,

我想詢問 我必非自願離職,而公司也沒有在我任職後做加保,導致我無法申請失業補助及其他勞工該有的權利,我可以上法院告公司嗎? 

我自己需要扶養母親及兩歲半的女兒,而我老婆薪水不固定,生活很難熬,到處跟朋友借錢,借的也是要還,目前九月初有找到工作,失業一個月對我來說有如一年,希望有相關律師能替我解答,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1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請求資遣費及因為未依法投保而無法請領之失業給付。

2、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倘若雇主仍拒絕理賠,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ㄚ香 104-09-10 09:55

任職公司為運輸公司,與客戶簽訂配送合約,客戶為履行合約要求我司開立商業本票金額173萬,由客戶經辦人至本公司親自收取並簽名,後續該客戶又要求需以本支或現金為履保金,所以本公司只好請銀行開立85萬本支去替換173萬商業本票,不料85萬被客戶收去,應退還173萬商本,客戶居然說沒收到或不知情,經辦人離職了,173萬本票不知所蹤,接下來我司該如何處理?

你好:

沒有其他證據要證明有侵占犯罪事實會有困難,可能要提供更多證據。 現階段票據遺失必須先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保障自身權益,程序如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5.as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1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於我方所交付之商業本票不知所蹤,已經涉犯詐欺罪或是侵占罪,應該要求對方公司協助釐清,否則應該就相關人員提起刑事告訴,單純聲請公示催告或是除權判決並不能完全保障公司之權益。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您好:

建議先將商業本票公式催告及取得除權判決以保障自己權利,而在民事上,取得該商業本票之經辦人當時既為客戶公司員工,是您公司若受有損害,應認為需由客戶公司負責,在刑事上,該經辦人則可能已構成業務侵佔罪。

ATY167 104-09-07 15:04

您好:

請問,若我的員工(2人)在外與其他同行業者以通訊軟體或私下談天、電話聯繫等方式,對外作出侮辱、造謠本人及公司名譽等事,經發現後立即將二位員工開除,這種情況下我需要給付他們資遣費嗎?

這種行為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另外,我可否拒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5: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指的是侮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誹謗,兩者不相同。

2、應該判斷是否構成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3、倘若不符合第12條第1項第4款,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建立公司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制度,以保障公司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miriam 104-09-07 11:11

想請問我在一間足底按摩館任職已10個月,期間薪資皆是以月薪計算,6月份因要店長離職,老闆要我協助承擔管理責任所以加薪並加保勞保(6月以前都沒保勞保或就保),但老闆要求要簽三個月合約書,內容說明工作內容、薪資,三個月到期新店長來了,老闆要求要將月薪改成以時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公司之前有幫我們投保勞保,但如果轉成時薪計算,公司就不幫我們保勞保,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老闆現在又強迫員工要認股,認股就是股東要一併承擔虧損,如不認股就要我們離職,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以上三個問題請求協助,如果公司違法我們可以依那些法條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以實際任職人數計算),若是,則屬於強制納保,反之,則公司可自由決定。

2、有關於勞動內容、條件、薪資等有所調整,都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否則我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3、認股的部份,我方可以拒絕,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4、倘若公司有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miriam 104-09-07 11:2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若是,則屬 ... (恕刪)

 謝謝曹律師回覆

公司含聘請的店長及兼職員工共有6人,但有2人自願不要加保勞健保,這樣是否還是可以強迫投保呢?

mmrlaw 104-09-05 23:43

因母親剛剛才告知完整狀況,有點急迫~~~
我需要具刑事民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在下週一~三的協助。
事由如下:
我母親於9/3收到之前工作補習班傳來一張士林地檢的刑事傳票
看起來應該是檢察官要詢問案情。
原因是我母親已在98年9月退休的補習班為了出入方便做了階梯,部份位於
既有道路上,但該既有道路是產權為私人所有,最近被所有人告竊佔。
據我詳細問母親階梯的施作位置,竊佔應無疑義。

但我母親已經在98年9月退休,在職後期因實際負責人之一的私人因素故請託我母親掛名為負責人,負責人共登記三名,被告的負責人有兩人,一人是我阿姨是實際的出資老闆之一,另一人是我母親,第三名掛名的負責人目前據說是列為關係人身份(此人為另一實際出資的老闆的妹妹,實際出資煮共三位)。

補習班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其妹即為列為關係人的掛名負責人之一)所稱,

本來對方是告民事,她有找律師與對方協調。

之後有調解,但因不明原因調解失敗,故對方改告刑事

我了解後發現問題如下:

1.補習班被告民事時間不詳,我昨晚追問實際負責經營者,她一再推說問要問律師,但昨天無法聯繫上律師,亦即我母親完全不知有被被人告。

2.我母親目前並非該補習班員工,而目前實際負責經營的這位出資者既非掛名的負責人亦非被告的當事人,簡單講,在本案她什麼都不是,我母親除無委任律師外,亦未委託該人代為尋找師協助,這位律師能自稱為我母親的代表逕自與對方進行協調、調解及出庭嗎?
而且以對方本來只告民事的行為,據我母親在職時與對方接觸的感覺應該只是希望補習班拆掉階梯,頂多再多要求要付租金,並非很難調解才是,會調解失敗並被改告刑事,據我對目前實際經營者的認識,多半是她很強硬的既不願拆階梯,也不願付租金所致,若非如此這位律師能把可以簡單調解成功的民事案搞成被對方告刑事也未免太"厲害"了。

3.我母親知道被告的時間是大約一週半前我阿姨來電告知,但因我阿姨目前中風所以也只被告知有被告,細節一概不清楚,亦即到底何時被告民事,何時調解、對方實際提出的條件、調解為何失敗、何時被改告刑事,因實際經營者一概推說要問律師所以目前完全不清楚。

4.上週我曾與該律師通過電話,因為當時尚未收到傳票,而該律師也一再宣稱我母親應只是關係人,頂多傳喚甚至可能不會被傳喚,故我當時並未深入詢問,不過當時該律師有提到,如果有收到傳喚書,拒收即可,當時我曾質疑被告拒收法院逕自公告會被通緝證人據說最後可能會被拘提,關係人拒收傳喚書可以完全沒事嗎?而且根本就不確定我母親到底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她不能去士檢問一下嗎?結果該律師回我說,她一問書記官就會知道她可聯繫到我母親,我母親就會一定要出庭,堅持只要不收傳喚書即可(當時她還是認為我母親必是關係人而已)。

5.我母親後來有想起在6月中,補習班有來電說已取消她的負責人身份,當時她還非常疑惑,不知這是怎麼一回事,一來,我母親年紀也超過70歲了記憶也開始衰退,因實際上我母親只是櫃台人員,從未實際參與經營,故對曾掛名負責人這件已無印象,二來我母親認為她早在98年8月就退休離職了,應該自動消失資格才是。
6.另外,約莫7月左右第三位實際出資者曾來電含渾問說是否有收到什麼文書的信件,因實際上並無,所以我母親當時就據實回答並未收到任何信件,對方聽後只說沒收到就好,如果有收到拒收即可,我母親有稍稍追問到底是什麼文書信件,但因我母親目前實際上聽力也不是很好,對方一再說沒什麼,沒收到就好,我母親想大概也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也就沒當一回事。

7.9/3收到被告傳票後再次詢問時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她還是一再推說不清楚狀況,要詢問律師才知道,並告知已與律師約好要在8/8到該律師的事務所對口供,以免8/9檢察官訊問時與其他人說法不一致,但串供是違法的,出事只有被關一途,我知道後堅持要自己找律師,因這位律師的行為擺明只會保護補習班與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的法益,故我急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協助。

希望版上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能在今天或明天先釐清狀況,
9/8下午2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與該律師見面搞清楚疑點,

9/9上午10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到士檢向檢察官說明狀況,看是否能維持我母親的法益或是延期待我方釐清事實後再問訊。
同時若萬一仍需出庭,因我母親目前除重聽外,也因糖尿病造成黃斑部病變,視力已無法清楚閱讀文件,急需律師協助或是能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另外有必要我考慮控告該律師及該補習班,很明顯的有隱瞞狀況嚴重損害我母親法益的行為。

因事態緊急同一文章會同時張貼在
ILF網路法律論壇
請見諒
若有相關刑、民事經驗的大律師肯接此緊急案子
請盡速回應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03:41

您好!

首先要看地檢署傳票上記載的身分為何,如果您母親未出資,也未實際負責經營,單純掛名應不會有太大問題,只要據實陳述即可,不宜配合其他人而為虛偽陳述。 拒絕收受刑事傳票確實無法解決問題,傳喚未到只是喪失澄清事實的機會而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傳票上雖列為關係人,但很容易開庭時即轉列被告,且看起來轉列被告的機會蠻大的,且既然其他二名負責人也同樣列為被告,則應了解一下對方之答辯方向,才能擬定您們的訴訟策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對方的訴訟策略屬於民事調解不成,轉完告刑事竊佔,「以刑逼民」,簡言之,其實是民事糾紛,但是用刑事力量來逼迫賠償

二、因您母親是形式上負責人,故調解跟各方面處理,對於第三人來說,仍是針對您母親,惟該大律師未經母親委任,逕自行稱是受託人,可能有疑議,但現在應該不是爭執律師的行為部分,應該是拿這點更能證明,母親並非實際負責人。能確定的是,沒有經過您母親的委任律師是不得自行調解或出庭的,除非時記負責人使用了該公司大小章。

三、法律糾紛很多事情是必須各退一步,才有可能調解成功,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我的土地被你占用,確時可能不悅,亦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但也不知道是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四、建議可以尋找自己信任的律師,了解情況後,在去與阿姨的律師了解當時處理情況。

五、您自己非常有法律知識,不要律師說甚麼信甚麼,要自己評估。

六、僱傭關係結束,並不代表經營關係當然結束。

七、若您想委任律師陪同處理,還是要先來電,並且先跟律師當面談過,才能決定後續處理辦法,或是陪同詢問辦法。

八、對補習班起訴的事情,應該尊重您母親的決定,畢竟是親戚,但也先建議先把自身被告案件處理妥當比較好。

九、結論:如果最後認定只是掛名負責人,不用太擔心,只要有專業律師介入,基本上都能全身而退。再者,竊佔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成立。

十、歡迎來電,請告知是此案當事人,可以安排面談時間。

 

 

 

 

 





mmrlaw 104-09-07 08:34

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意見
我會與母親詳細討論對她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再次感謝~~

Zoe 104-09-05 03:15

到人力公司接受派遣工作為期五天

當週有日睡過頭下午有去上班

被派遣公司以矌職為由扣掉當日薪水

5天薪資只拿到3天 半天因為曠職被扣

一天薪水押在公司

之後也去其他地方工作為期兩天

也告知這次派遣結束要請假

結果事後被告知要去辦理離職

接受公司派遣15天就可離職

但是有事無法接受派遣

公司私自接下工作又以矌職將薪水扣除

有跟公司談願意被扣薪一天要拿回兩天薪水

對方不理睬有告知要上勞工局調解

對方說: 合約有簽名收到調解庭通知會寄存證信函過來

當初簽約為一式兩份但是沒有拿到合約

想上勞工局調解庭又怕被對方提告

因為沒有拿到合約怕對方修改合約內容

再者公司現在也不要求我接受15天的派工

因為我三天的薪水都被扣掉了

但是我並沒接受與同意對方派遣

麻煩幫幫我該怎麼處理

我只是想拿回辛苦錢

 



 


 

 

你好:

可以請求派遣公司給付你有工作時的工資沒有問題。 但你曠職造成派遣公司損害時,派遣公司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等勞工局及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之結果再來判斷應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速獲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oe 104-09-06 02:10

謝謝您的答覆!

我想請問一下

我並沒有答應要接受對方的派遣

對方單方面認為我會接受派遣也能提出損害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6: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取得契約書的影本。

2、我方是否有接受派遣的部分應該由對方舉證,本文認為本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無不妥。

max 104-09-04 12:41

我是私立專科學校的職員,以下是學校離職規定之一:
本校職工聘任期間不得辭職,辭職者以違約論,並須於一個月前商得校長同意,俟繼任人選到後按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否則視同違約違規離職違約違規離職須各賠償一個月薪資違約違規離職賠償兩個月薪資,並於離職證明書上加註。

請問:

我在校工作約將近四年,專任職員,公保,工作性質都一樣,無調任,目前要離職,會提前一個月告知,請問這樣我是否還須賠償一個約薪資?
請協助解答謝謝~~~

 

 您好

這個聘僱契約您有簽名嗎?按該條解釋提前一個月離職,仍須賠償一個月薪資。應該是為了避免教學上的銜接落差,一個月看似未違反比例原則,惟是否有違憲(工作權)問題,仍有疑義。

阿韶 104-09-03 20:38

調解結束了!老闆只肯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部分說沒錢!所以不給~

 非自願性離職是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

 明天要接這第二次調解~目前老闆他個人早因前一年發生工安意外~早脫產了~除了公司

 還有工程款還未向國家申請!可是老闆堅持他做這一案賠錢!所以沒錢給資遣費~怎麼辦?

 我該朝哪個方向去做處理!告上法院又麻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調解不成立之後就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2、倘若您的資力符合規定,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律師費補助。

 

 

Raymond 104-09-03 16:25

您好~因為汽車保險快到期了委託汽車業務(已離職)待辦保險,已確定好要辦理的保險項目和金額了,金額也給業務本人,但後來保險下來發現保單內容有出入所以保費低於當初給業務的金額,所以業務說會再退我差額,但一直躲避不見面,此時寄存證信函有用嗎?要如何撰寫?重點我也不知業務家裡地址存證信函不就寄不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6: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嫌詐欺罪或是業務侵占罪。

2、應該發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要求提出相關的申請書等確認當初申請的金額,及判斷是否另外涉及偽造文書

3、倘若確實涉及不法,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請求賠償

 

您好:

建議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上班處所,並可先和對方主管洽談,最後則可提詐欺業務侵佔之告訴。

HH 104-09-03 13:49

前陣子在一間服飾店上班,最近因某些原因離職了,但是在今天早上我的老闆在臉書上打著:「真的越想越生氣,怎麼會有人這樣賤,賤到連用賤字形容都侮辱賤字!」後面還標記我的名字

當時我有把那篇有標記我的文章截圖下來,請問我可以對她提出告訴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對方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可提刑事告訴,並可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小哈 104-09-03 11:39

因最近要離職,才被公司人員才提醒進公司時有簽定「同意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才能離職,否則須罰一個月薪資」的條約,但當時進公司面試的人員以及公司都未提到會被罰錢,都是透過同事得知合約內有提及若未任職滿一年須罰1個月的薪水,且公司人員只給我看我當初同意任職滿一年才離職的條約,並未給我看相關會罰錢的條約,想問若當初真的有簽定這種條約,是不是真的會被罰錢,罰的錢會按照比例原則罰?

你好:

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雇主與勞工可以約定最低服務期限,但是否適法還是要從必要性、合理性去判斷,要依照具體個案情形才能夠回答。 基本上你有簽訂勞動契約書面,內容就會記載相關約定。
小哈 104-09-03 12:1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公司另有表明離職須於30日前提出,但不是工作3個月以上1年以下,10日前提出即可嗎?

我的工作電話客服,當初契約內提及若有「未滿一年即離職」、「未於30日前提出離職」,可求償一個月平均薪資及簽約金當違約金,這是可以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9-03 18:25

您好!

工作未滿一年,離職時依勞基法規定10日前通知即可,約定要提前30日通知,此部分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 但未滿一年離職違約條款勞基法並未禁止,並不當然無效,仍要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是否屬於必要、合理的要求,倘若該條款有效,則未滿一年即離職仍應依約賠償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妃 104-09-03 00:40

律師你好

我在8月14日約A房仲套房要租,當天還有他另一位同事稱為B房仲

還有房東在場,我原本很喜歡那間套房,但是還要跟另位室友討論,我先付了1000元訂金,他們說如果我不要那間房了他們會將訂金退給我(有收據),而我當天晚上就打電話給A房仲說我不要那間套房,A房仲說他再聯絡B房仲因為物件是B房仲的,再請B房仲把訂金退給我,但是過兩三天都沒消息,於是我打給A房仲,結果A房仲跟B房仲開始互踢皮球,A說是B延遲告知房東,而B又說是A拖到時間,因為原本就說好最晚15號就要給答案,但我14號當天就給答案了是他們不知道哪一方過了15號之後才跟房東告知

結果訂金被房東收走,但不是我的問題所以應該是B房仲要賠給我因為收據是他簽的物件也是他的,A房仲只算是跟我連絡的人,這件事中間斷斷續續處理一直拖到了9月2號,A還是說B房仲要負責,我打給B房仲講 他說他問A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過10分鐘後回電給我,但他沒回電於是我在打去 B房仲卻開始拒接我電話

而且我從A房仲口中得知B房仲已經離職

1.請問這種情況如果找不到房仲人了,那公司該賠嗎?

(付訂金有收據,也有B房仲本人簽名)

2.請問這種情況 我能對那位B房仲提告嗎? 能告什麼罪名呢?

3.我電話錄音,可當證據嗎? 會犯到妨害秘密罪或其他罪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他們會將訂金退回的意思為何?請詳述。此部分涉及由誰來賠。

2、沒有涉犯刑事責任,至多僅為民事糾紛或是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建議可以向消保官申訴或是向房仲業者的主管機關申訴(各縣市政府)

3、什麼樣的錄音?請詳述。

 

一、這個金額太小了,不建議以訴訟的方式處理。

二、關於房仲告知如果不租的話可以退費部分宜先搜集證據

三、手上的錄音內容是什麼可以大概說一下嗎。

 四、金額這麼小可以考慮調解的方式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妃 104-09-03 19: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他們會將訂金退回的意思為何?請詳述。此 ... (恕刪)

1.錄音內容大概是

A房仲跟我說這個問題出在B房仲,然後B房仲又說是A房仲的問題,然後說互相都說再請對方把訂金退給我,然後也有說到那天我的確是有在期限內給答案,B房仲原本也說是他們自己的問題會認賠,但是兩人互相推卸責任

錄音內容其中A房仲有提到他在某兩日人不在本縣市,不知道這部分如果也公開有沒有涉及妨害秘密

2.而退訂金的意思是

我在期限內告知我不要那間套房就把訂金1000退給我

(14號看房;期限是最晚隔天要給答案;我在14號當天晚上就給答案了)

與我簽訂金收據的事B房仲,所以理應是由B房仲賠給我,而他卻在最後開始逃避

3.請問這1000塊假如找不到B房仲了,他的老闆應該負責賠給我嗎?

※ 現在只想趕快把錢拿回來事情就解決,因為只有1000塊我要是因為這樣就要告什麼我可能也吃虧

希望律師能給予意見,謝謝!!

Yumi 104-09-01 10:10
之前的公司有在辦理移民的業務、之前已先跟客戶收定金、合約也標明10萬是付給我的獎金、我離職被告知客戶移民無法辦理、老闆要我退回獎金、前端辦理過程我均有服務、我認為我無須退回獎金、無法辦理是公司的問題、並不是我的原因、想請問老闆ㄧ直發訊息要獎金、請問我須理會她嗎?
Alicefan 104-08-30 06:40
不清楚勞工在辦換單位工作交接時,主管是否有權利以要教育訓練新進員工為由,要求電腦全程錄影錄音,只是同一部門換組別並未離職,小組長可以有這樣的權利要求換單位員工嗎? 我是否可以以侵犯我的隱私權來遏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07: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公司並無相關規定,可以向公司提起申訴。

2、亦可要求對方停止該行為,否則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為非屬非公開之活動,所以不構成刑法責任)

Alice fan你好:

由於全程錄音錄影可能會顯現你的姓名,職稱任職單位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而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資,公司或主管在蒐集,處理和利用(ex.作為員工教育時播放)必須遵守個資法的規定(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正當合理關聯,告知事項,當事人書面同意等),因此依法可以拒絕或向主管反應。

以上供參。

小翼 104-08-28 22:44

律師你好!

我是今年三月份離職前公司的員工<大約年資有二年多的工讀生>,

離職沒幾個月後,前公司因為薪資問題被勞工局查核到違反勞基法,加上有強制要求所有員工加班,所以前公司被開罰並處理薪資問題。

後來前公司按照勞基法計算薪資,把之前的薪資計算給所有目前所待的員工們,但當時公司最高管理者要求目前已拿到薪資的員工們歸還那筆錢並要求簽切結書,若不簽切結書歸還,就要求那些員工們簽另一張離職單,所以後來她們原本想跟他談判,結果是她們並未簽切結書就紛紛離職了。

ps:前公司的規定是  正職滿一年有特休 但工讀生沒有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我是已離職的員工,有辦法向前公司拿回按照勞基法的

薪資嗎?

請問是否需要再準備證據再一次向勞工局檢舉後,才有辦法跟前公司談判嗎?

我目前有薪資條 與  要求我們強制加班的班表等  這些資料

還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或申請什麼嗎?  謝謝你

 

 

小雨 104-08-28 23:47

我也是這間公司的離職員工,

我2011年11月到2014年2月(工讀生)

大約兩年三個月的年資,

之後又回去做,

2014年8月到2015年6月 ,

升正職時間約半年左右,

目前 前公司因為薪資問題被開罰,

所以現在這間公司的薪資,完全照著勞基法規定。

 

我想請問律師

我們該拿回勞基法規定的薪資嗎 ?


小翼、小雨你們好:

若前公司確實有少付薪資以及其他影響勞工權益的行為(例如高薪低報等),皆可以向公司請求給付或向法院起訴請求,但要注意短期時效的問題盡快處理。

以上供參。

c610074 104-08-28 13:26
想請問,我與我之前的股票營業員有債務糾紛,他說要幫我們投資選擇權

約定好保證每月獲利5%,從100年5月開始,一開始給他50萬投資,前三個月都有拿到5%獲利,100年8月又給他200萬投資,總共250萬每月有8%獲利,但後來拿到的錢都不足約定好的8%,他的解釋是股票不好,到最後連續拿不到獲利部分,才告知說把250萬本金說賠光,要他賠錢他竟將之前是屬於該有獲利的部份算是本金扣掉,只有還一筆70萬,剩下的約定每月還,有由他的媽媽匯款給我,後面又找我投資,說這樣能讓他加速還錢,有給38萬有簽所位投資契約,時間由103年8月到104年2月,要還的金額為52萬多,前面所欠的錢,說每月還他有負擔,改為半年還一次,後來都沒還,約定今年2月也要還款的50萬也沒還,打電話到他公司,他公司說他經離職,兩支手機也多不通,剩下還有約150萬沒還,請問這要怎麼處理,請幫幫忙告知我一下,謝謝

你好:

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中只投資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並催討積欠債務。 準備相關證據(投資契約、對話紀錄、其他證據存證信函律師函)聲請支付命令。 如對方在20天內未異議,確定後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薪水。若對方異議會轉程訴訟程序,你要在訴訟中請求。 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或跟律師諮詢較妥,以免權益受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權益必須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書不能一蓋而論,否則連要告誰都搞不清楚。

2、倘若有欺瞞的行為,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否則僅是民事糾紛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及證據尋求正式諮詢判斷要如何救濟

 

104-08-27 15:40
請問 我申請支付命令後,現在已經收到債務轉移命令,我到法院諮詢後續怎麼做,說要我拿著這份證明到債務人的公司討這筆錢,要自己算好欠款金額加計利息,然後把自己的帳戶給對方會計,每個月就會扣債務人的薪資開始還債。後續動作真的是這樣要我自己跑嗎?不是法院那邊幫我跟公司討嗎?我申請支付命令只為了拿這份債權人證明?如果對方已經離職,我又要跑國稅局查債務人的現任公司,然後再到法院申請債務轉移命令,之後一樣到債務人的現職公司討他欠的這筆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6: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移轉命令性質上同債權讓與,因此該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無法另外在執行其他公司或是財產),您必須拿著法院的移轉命令向該公司主張權益,倘若該公司拒絕,則只能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23 104-08-27 14:26

朋友在第四台擔任催收時薪人員,任職已有八個月,從未簽任何關於定期契約的事宜.但在前日雇主突然要求他要簽,而時間只到年底.年底後若不續聘,要他自動離職.

他從未聽說催收部是短期,我們的印象只要有人沒繳費,就需催收,不算短期吧?他的主管給他理由是會全改正職,不要時薪人員了,朋友都任職八個月了,也不能當正職.主管現在都追著他跑,逼他簽這份定期契約.還說就算不簽,年底到了,"專案改變"也是要叫他走人,這樣可以嗎?主管要他給理由為何不簽,別的大學生都簽,他為何不願簽,他也跟主管說沒保障,主管告知這個不是理由,每天逼他..不然就是自己請辭,可以這樣嗎?

朋友想求穩定工作,主管這樣對待讓他情緒很難受,上班都很痛苦...他該如何做才能喝止主管行為?真的要上法院才行嗎?謝謝各住律師幫忙

你好:

法律面上,催收人員就算是工讀生原則上都是不定期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才能約定為定期契約。雇主要求訂定定期契約是要迴避終止契約資遣費的問題(勞基法第18條),但是雇主無權單獨、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你朋友可以拒絕雇主的要求,拒絕不會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不用擔心被解雇。 實際面上,雇主會刻意刁難你朋友,逼他自動離職。 建議你朋友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看情況再判斷如何處理後續事宜。 另外,依照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違法行為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ki-ki 104-08-26 20:30

我是女生在萊爾富上大夜班
8/7友人至店內,因為一些爭吵導致我未結帳的疏失
友人購買零食我刷取條碼並裝袋,中間有些爭吵談話,未直接結帳
後來,來了客人我便取消上一筆條碼,先結其他客人的
在結其他客人的時間,友人便去取了兩瓶飲料
我的疏忽忘了重新刷取零食只結了兩瓶飲料的錢
之後我連休3天
在8/9的時候店長到我家說要找我告我偷竊, (我之後並不打算去上班,因為課我們也是一頭霧水就去萊爾富看監視器,監視 業,我也有幫他找人,但是店長不內容如上述.                                         要,也不願意讓我離職)

8/10他要求我寫悔過書,我寫了,內容也是上述那樣,我的疏失我道歉,
我交了悔過書,店長說接下來等盤點,店內損失全部歸我,我也認了,
但,隔了兩天,店長打給我的阿姨(我爸的女友)說:悔過書他不滿意要我重寫,在電話內不斷的謾罵
我的家人也受不了了,直接上警察局,要求店長把他所謂的偷竊證據帶來,有的話就直接告這樣,但店長一下說在內裡一下又說不在店裡,最後才橋攏時間是隔天下午3點.
3點一到,店長並沒有帶他所謂的證據來,也看到我們手上拿了勞保申訴的電話就翻臉走人(店長未幫我保勞保)
我們也直接去了勞工局申訴,因為店長未給我薪資!
就在昨天,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請我有空去做筆錄
因為店長對於未結帳部分提出了偷竊告訴

我想請問有甚麼好的方法能拿回薪資跟反駁他的告訴嗎?
如果調解失敗,店長未給我薪資能告侵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爭議的部分,不論我方是否有竊盜等行為,對於薪資都應該照給,勞檢保未投保的部分也應該賠償。不過不會構成背信刑事責任

2、至於是否涉及竊盜或是詐欺等,必須看看錄影畫面才準確,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您好:

1.  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雖然您未經店長同意而擅取將店裡的物品給予友人,恐涉及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嫌,但因您主觀上並未有偷竊侵占的故意,只是因為失誤導致忘記結零食的款項,即使店長提告,只要您能證明當時因為一時失誤造成,檢方即可以不起訴處分。

2.  店長未給予薪資及未保勞保的部分,因您已經向勞保局申訴,後續勞保局相請您與老闆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協調取得您的損失部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asa6622 104-08-26 20:27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營造工程的承包商,於103年10月份向一家磁磚公司業務訂購了一批磁磚且約定於今年5月交貨。該業務也於103年10月向我收取了50%的現金當作定金並簽名於報價單上以證明收取訂金無誤。今年五月通知磁磚公司業務出貨一直至今都沒到貨。詢問該公司才知與我接洽的業務早就離職了,且於103年10月向我所收的50%定金並未交回公司。再用LINE與該業務對談中,該業務一直找理由推拖遲不交貨(如:庫存量不足需等生產線重新燒製、須全額付款公司才出貨、人不在台灣....等)。等我告知該業務我已與其公司聯絡,且公司已告訴我早該員已離職且款項並未交回公司後。該業務就失去聯絡,手機停話LINE訊息未讀不回。我想告該業務詐欺取財背信是否能成立(其公司已對他提業務侵占中)。請律師不吝提供意見。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2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涉犯詐欺罪。

2、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李煖煖 104-08-25 23:41
我媽在一間公司上班,當班主任很年輕,三不五時找我媽麻煩,還嗆我媽說就是看我媽做事太認真所以不爽她,還叫我媽去辦離職,更包庇另一名員工上班喝酒,昨天因為掃房後巡視,發現地板有頭髮跟口香糖,找了我媽去罵,然後還誣陷我媽說口香糖是主任自己丟的,最後自己承認是他誣陷我媽,還說那又怎樣?請問這樣可以告他誣陷嗎?若寄存證信函沒他地址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0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的污陷,尚未達刑法上的責任,建議可以尋求公司內部申訴方式處理。

2、倘遭到違法解職,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辱罵的部份,倘若再公共場合,如辦公室等,可以蒐證之後提告刑事公然侮辱罪。

 

employee poor 104-08-23 03:00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大部分人都2月離職),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如公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散,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董事嗎?
是否是有人(自然人)會負責所積欠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

那所積欠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其他,實務上還有可能會遇上什麼狀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0: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所積欠薪資債權等,與負責人無涉,除非當初負責人友表示要連帶負責。

2、倘若公司仍有營運卻故意脫產,或是在與我方調解時就已經計畫歇業,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讓負責人出面解決,不過此舉爭議比較大,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伊伊 104-08-22 23:01

我原本是一家飲料店的負責人.但有名無實.老闆因另有加盟其他品牌而無法簽約

所以要我代理.但之後因身體因素考量及理念上的不同而離職

我是今年的四月份離職.在離職前我請老闆將名字做更名

之後他們只有去縣政府將營登改回他們的名字.但國稅局仍是使用我的名字

5月份我改新名字.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都因為換新名字作變更了.但他們仍是

用我的舊名繼續營業.之前我過一趟國稅局並告知國稅人員狀況.他們也說

要請他們近期內辦更名.不然要做開罰.我也寫了一份更名的資料拿給他們

請他們去做更名辦理.前後拖了一個多月.直到這禮拜四前老闆傳訊息給我

說已辦更名.但我上國稅局查統一編號仍是我的舊名.也還是營業

我該如何做對我才比較有保障呢?  營業中的行號是不是不能直接註銷

因為實在不想跟他們有太多牽連.因為之前負責人是我的名字.有員工

去勞工處投訴他.他卻說名字是我的.我多賠了四萬的罰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22: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辦理。

2、倘若對方仍拒絕,可以嘗試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或是更名訴訟

李美麥 104-08-21 20:53

我朋友"甲小姐(以下稱甲)"曾任職A美容公司

A美容公司的成員有

乙小姐(老闆兼美容師,以下簡稱乙)

丙小姐(丁先生帶來的美容師,以下簡稱丙)

丁先生(乙小姐朋友,在A美容公司做介紹客人及位客人預約美容師的工作,以下簡稱丁)

 

經過為..

甲丙因與乙丁不睦(如有需要可概述該事件始末)而同時離職並於隔一日後前往B公司就職

丁先生便在自己所經營的聊天社群(社群人數皆有過百)公開影射甚至指明 甲搞小團體並且煽動丙離職,甚至放話說甲帶走客人,有犯法,之類的言論

造成部分顧客不信任甲,使甲流失客群

 

請問這樣是否造成毀謗或是妨害名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1 21: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能涉嫌影射任職期間的不適任及對於雇主的不忠真,可以發函要求對方賠償撤文。

否則可以提告並請求賠償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1 23:45

您好:

可能會構成加重毀謗罪,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便日後之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2 1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截圖證據,視證據內容,若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危安等言論,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平 104-08-19 20:30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是個做工程的承包商勞工,想請教資遣費的相關問題,至今離開那間公司已經十個多月了,心裡越想越不甘願,也替自己不值,故提起勇氣想要追回我應有的權益,只是不知道如何開始,在此請教各位精明的律師們。

大概事情是這樣的,公司從民國85年開業以來,我一路支持老闆至民國103年10月份,做了近18年,從沒間斷,是公司最資深的員工。民國86年因職訓考照需強制加保,才有了第一筆加保紀錄,公司保了三個月後停掉,直到民國92年因發包主強制要加勞保,公司才又持續加保,沒做了的原因是後期老闆因不明原故,很少插手管理公司,甚至連人也很少看到,換成老闆娘在主導,但她對於工程並不是很了解,平時她只是管理薪資及員工文書方面的事,所以常常給她工程上的建議,她總是不信任我,好說歹說我之前也是公司的總領班,自從公司來了另一名同事(以下稱甲員工),總領班的職務也換成甲員工做,而我的薪水也減少了,工作上我和甲員工偶爾意見不合,老闆娘都以他意見為先,久而久之讓我覺得不收重視,無地自容,最後一次也是與甲員工意見不合,而老闆娘卻是偏袒他,跟我說了一句"不然你不要做啊",還叫我走!並叫公司小妹馬上去辦理離廠,有種變相趕人的感覺,我並沒有馬上離開,還待到當天下班才走,隔天後就沒有再進公司了,只能默默接受這樣無理的對待,為公司打拼近18年,老闆知情後,竟一句慰留也沒有,我是個惜情的人,原本想就這樣算了,但實在越想越不值得。我這樣是非自願離職的,我可以向他們要資遣費嗎?需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麻煩律師們幫幫我,感激不盡。

你好:

你是否有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如果是自願離職無法請求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之資遣費。 若你沒有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雇主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1、12、13條規定之事由,無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違法解雇你,你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30日之除斥期間內為之,你已經超過30日之除斥期間所以無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由於雇主事違法解雇,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請求給付違法終止時到回復工作時的工資(就是訴訟打到贏,時間不固定大約3至4年),但是雇主可依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主張扣除你在這段期間轉向他處服勞務之所得或怠於取得之利益。 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由勞資爭議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果,可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扶助,勞動部已經擴大勞工訴訟扶助,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給你,為你主張權利。
阿平 104-08-19 21:44

回徐律師

我並沒有簽署自願離職或任何文件。所以是至離職起算超過三十日就無法對公司請求資遣費了嗎?但我目前也已有工作了。想到十八年來替公司賺了也不少,公司竟可以如此無情,而我卻束手無策。

你好:

你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訴訟,還是有方法可以要到資遣費,但是不是本件訴訟處理的重點,提起本件訴訟只是要逼雇主出來處理,怎麼處理就看功力了。

10個回答額度用完所以回在這裡:

你已經超過10個月才去爭執,難度會高一點,還要去判斷有無怠於行使權利、權利濫用的問題,但還是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阿平 104-08-19 22:47

律師:

所以我是要先到勞工局申訴嗎?(不好意思,問題太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至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平 104-08-19 23: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訴訟,還是有方法可以要到資遣費,但是不 ... (恕刪)

 

好的。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