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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5-06-11 18:47

同事A在4/15離職,陸續到今天為止接到兩組客人來電客訴。強調4/6有預定商品並繳交訂金,但此單據跟金額未入公司帳。尋求離職同事回來解說訂金流向遭到拒絕並強調他已離職與他無關。請問該怎麼辦???
客人回來的單據內清楚寫了接單處理人員及訂金金額,這樣公司可以告他業務侵占嗎??
雖然已經離職交接但由於這兩筆單皆不入賬,所以沒交接這兩筆。

你好:

若客戶確實有預訂商品並交付定金,而A收受定金後,擅自挪用未繳回公司,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可請客戶提出契約、匯款或交付定金予A之證明,蒐集證據後提出刑事告訴。 辦理離職不會解除A之民刑事責任,偵查中若A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

如果對方有將本應歸於公司之財物帶走,可能會構成業務侵佔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1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名員工提起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員工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aren 105-06-11 19:39
回覆 karen 的發言內容:

同事A在4/15離職,陸續到今天為止接到兩組客人來電客訴。強調4/6有預定商品並繳交訂金,但此 ... (恕刪)

請問各位律師
當天上班有兩人,結帳由另一同事完成。訂單跟訂金都是同事A收取的並無親自轉交給另一個同事,那另一個同事是否也會受牽連?

另外,此事件造成客人對公司觀感不佳(付訂金2個月未聯絡),公司是否可以請求商譽賠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1 20:5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予以侵占」。 倘依單據內容可明顯看出客戶確實有交付訂金且由A收受,但A竟未依照公司會記流程入公司帳,顯可疑將款項侵吞入己,此部分應有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能。 此部分宜檢具事證、擬具刑事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想見A同事一定會將責任推諉給另一同事B,但若公司僅針對A提告、且相關事證(人證及物證)均可看出A才是犯罪嫌疑人的話,偵查機關不會輕易將B列為犯罪嫌疑人。 目前法院實務見借是肯認公司的名譽(商譽)若遭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名譽商譽受有損害之虞」,即可依法請求相當之金額」但就請求的數額,法院仍必須再判斷「影響是否重大」而定,以免獲償的金額成了變相的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沈恆 (沈律師) 105-06-11 20:59

業務侵占罪是處罰業務持有公司財物的行為人,若另名同事並不知道有收取訂金,帳務上也未記載有訂金,則其並不會成為業務侵占罪的共犯。另外,公司提出損害賠償需能證明損害金額,商譽損失恐有證明上的困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1 21:56

您好,

 

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委請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業務侵占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對方侵占公司款項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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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uchuan 105-06-10 14:43

以前與公司其他主管(非直屬主管)有過爭吵,這個主管惡意要逼迫自動離職(規避資遣費),常常用職位優勢對我排擠、孤立、誹謗並利用職位優勢對非其業務範圍進行刁難、挑剔等種種霸淩,造成長期精神壓力,請問可以對此主管提告嗎?如何提告

劉小姐 105-06-10 00:54
想請問我的工作有簽一份合約。 任職未滿一年離職賠償兩個月的薪水, 若離職產生訴訟需由我賠償包含律師費, 我到職一個月就離職是否需賠償? 公司未給簽約金也無培訓我 辦公室只有我一個人有問題都是靠電話詢問 只有一次二級主管要我上班時間去參加研習營 連續三週星期三下午去上課但那是免費課程 這樣算培訓嗎? 原本這份工作事前有說一個月只需去總部一兩次(在外地) 二級主管跟我同時到任只因他也不會 就要我每個禮拜兩天回總部上班實習 這跟當初說明不一樣是否可以咬著這點說離職

你好:

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依你所述雇主現然違反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無效。 每個禮拜兩天回總部上班實習,是否構成變動勞動契約之內容,要就具體個案判斷,若只是公司新進人員訓練,在合理範圍內不會被認定為違反勞動契約訴訟費用及律師酬金部分,可能會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問題,可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縱認有效,若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導致訴訟,你並未違約,仍然無法向你請求。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12:1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必須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的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此部分並須再考量、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等事項。 依據您所提供之資訊,該約定應屬於無效,因此您即便提出離職要求後,也不須要依該不合理且無效的合約賠償給公司。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doris 105-06-08 23:16

大家好,

我在公司的勞動契約(約聘),將於今年的8月1日到期,

總任職期間為9年又8個月.

上星期公司人事通知我,契約到期不再續聘,

並告知我有二方案讓我選擇:

1方案:按照勞基法 , 做滿一年發給0.5個月資遣費 , 也會拿到非自願離職文件 , 可向相關單位申請失業給付 , 薪的60% x6個月.

2方案:做滿一年發給0.5個月資遣費,失業給付 薪的60% x6個月--->公司給你 , 但不給你非自願離職文件.

請問公司為何要給我二個方案選擇??我不太懂...

我應該怎麼辦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2

您好,

 

若公司願意給付失業補助,應可選擇這個方案,因政府給予之失業補助只能請領兩次。但須注意雇主是否有其他額外之條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09 02:02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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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給付應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註明離職事由,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查證後予以核發。 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未夢小姐 105-06-08 17:48

員工常常曠職失聯,每次都過幾天才藉口生病沒辦法聯絡,因為太多次,這次又曠職事後說車禍,受不了請他離職,現在卻告我們薪資不清,我們只是小商行沒有出勤記錄,平常也是拿紙寫班表,薪資就是口頭說定給,現在要我們出示勞檢相關資料,怎麼處理,他這樣告有勝算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8 19:11

您好,

 

1、若對方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可能會派員進行勞動檢查。

 

2、並無規定一定要打卡紀錄,手寫之班表也可提出作為證據,對方主張薪資不清須提出證據證明,相對地您提出對方違反勞動契約將其解雇也須對違反情事提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方若未有證據可供憑證,則可能會對資方不利,而對方曠職若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六日,即可以予以免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6-08 15:19
本人於103年9月進入某單車公司服務,公司要本人至高捷公共腳踏車報到,說是以人力仲介方式讓我們在高捷單位工作,並以脅迫擁有工作權方式要求員工簽下一合約,內容大致為按月繳交6700給公司(名稱為管理費).105年2月本人離職翻找 法令才得知此管理費乃違法收取.向公司反映請求返還.但資方置之不理.申請調解資方一樣以當初簽約為由拒絕返還,甚至不認自己違法.想請問違背法令的合約有效嗎.可以告他甚麼嗎?
SNOW 105-06-08 15:00
今年1月份的時候我被公司資遣,但因為我同時具有股東身分,當時與我接觸的是公司的人事主管兼財務主管同時也是一位大股東,他告訴我可以把股份留下或是退出,但退出的話只能退一半,但是因為既然沒有在這間公司上班我也沒有想要留下股份,於是我選擇退股.人事兼財務主管跟我他要用他的名義把我的股份買下來這樣可以立即退我錢,但如果要等公司退的話要開半年後的票,於是我選擇了把股份讓給他,拿到了一半的錢但是過了2個月後有其他股東也被資遣,但她卻告訴我公司退她全部的錢,她說她當初因為不甘心只能退一半,所以她選擇把股份留下來,可是人事兼財務主管後來卻告訴她因為董事長不想讓她留股份所以要把她所有的錢退她,而後來陸陸續續又有幾位股東離職也想把股份留著,也因為董事長不想讓他們留所以把錢都退他們.我覺得這樣不太對阿.為什麼我只有退一半可是其他人只因為董事長不想讓他們留就可以退全部,另外當初人事主管有給我簽一張股權讓渡書(他自己打的)請問這樣有法律效益嗎?

你好:

就標的物及買賣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買賣契約就會成立,雙方都要受到拘束。 股權讓渡書上會記載你同意以二分之一或約定之價格轉讓股份予公司主管,除非你能夠提出證據說明主管施用詐術使你相信買回股份都是以二分之一之價格辦理,否則要提告詐欺會有難度。若能證明,民事上可以主張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撤銷意思表示,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股份
Jim 105-06-06 13:49

各位律師午安,

    想請問雇主已經20日前口頭宣告離職日,但得知需要付資遣費,故意減薪8000來逼員工自願離職而逃避資遣費,請問是否違法?

    如果雇主因為資遣費太貴而以原本的薪資續留,但是態度福利皆大打折扣百般刁難,想請問利用口頭與Line形式預告是否已經包含法律效益?

雇主曾經已經表示要終止僱傭契約,僱傭契約就已發生終止效力,終止的理由也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事由時,雇主就必須給付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line對話是可以作為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6 14:11

您好,

 

1、雇主須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薪資,其無權利片面決定減薪,是您可依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支付資遣費。

 

2、雇主先前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您未予承認,現雇主已等同撤回當時之意思表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06 15:18

如果雇主片面減薪,未依原定薪資給足勞工,勞工就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不需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且可依法請求資遣費。

Jim 105-06-06 15:4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雇主須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薪資,其 ... (恕刪)

2、雇主先前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您未予承認,現雇主已等同撤回當時之意思表示。

-->雇主已經口頭與Line明確指示離職日,且公司的私人物品已經整理好,但雇主發現可能會被告,就以還未給予離職書為由,然後要求減薪讓員工自動離職規避資遣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德 105-06-06 08:55

公司積欠我三個月薪水,我離職後一直有跟他討,但都無結果,在一個月後卻寄存證信函給我。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進行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德 105-06-06 09:2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 ... (恕刪)

存證信函該回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6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加以理會,可委任律師直接具狀提起訴訟請求之,亦可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但通常公司不予理會之機會比較高,還是要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6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加以理會,可委任律師直接具狀提起訴訟請求之,亦可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但通常公司不予理會之機會比較高,還是要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翰 105-06-05 16:41
我想請教一下 上個月我在加油站那邊打工 在上班期間因為客人刷信用卡 我尚未給客人簽名 之後加油站的站長要我先拿錢出來 貼補這筆錢 之後半年過後才會歸還 但我因為換工作了已經離職 也按照公司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但站長卻說 我如果沒先把那筆金額還清 我那個月的薪水 不給我 請問一下 我該怎麼做?
沈恆 (沈律師) 105-06-05 17:26

可先發存證信函請求支付薪資,若無效果,可向勞工局申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5 17:33

您好,

 

公司無論基於何理由都不得扣留員工薪資,是以您可向勞工局檢舉,並經由調解程序看是否能取得應得之薪資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楊 105-06-04 19:34

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我本身遇到我沒有人證可以幫我   只有一個大陸人 但是要她飛來台灣作證有困難而且半年沒聯絡 可能失聯

我們的離職同事 已經 被我該離職同事及洪先生那位股東 以高薪資收為徒弟員工

我的電話0968198671  請可以協助的人給我電話 謝謝

Ashlyn 105-06-04 14:12

 

不知道為什麼,PO了兩次文都被吃掉~~~

大家好:

我在一間私人未立案的安親班上班,6/2時老闆告訴我們安親班因學生人數不見起色,所以營運到6/30止。我和同事找老闆談資遺費,老闆卻又突然改口說她要和另一位同事繼續撐,並要另兩名同事留職停薪,等到學生人數有上升再請她們回來上班,擺明了就是不想發資遣費。我想請問,老闆可以自行決定要員工留職停薪嗎?我們都不是自願離職的,是老闆先說要歇業,我們怕領不到資遺費才去找她問。除了找勞工局申訴以外,有沒有什麼辦法解決?如果老闆硬不給資遣費,就只剩向勞工局申訴了嗎?因為安親班未立案,如果向勞工局申訴,會對安親班開罰嗎?謝謝

你好:

雇主要遵守勞基法及當初訂定之勞動契約規定,無權擅自變更勞動條件及工資之給付方式,就算是無新假也要經過你同意才可以實施,若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Ashlyn 105-06-05 00:43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倘若雇主堅持不付資遣費,是不是就只能到勞工局投訴,沒有其他辦法?

小楊 105-06-04 08:20

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MODESTY 105-06-03 21:29

律師大大您們好:

我原本在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廠長職務,有股份在民國99年開始擔任其公司的董事,除受任那年有開過股東會議之後就完全沒有再招開過,所以公司營運的實際狀況我也是不清楚(因為我實際作業僅在線上)直到103年發現董事長(負責人)與總經理因為要借貸我不願意簽名(之前的借貸從來沒有經過我簽名),而私自變更我董事一職,而我就憤而離職,為此我有提告但是因為我口才不好看見檢察官很緊張說不出話來....種種讓檢察官覺得情節不重大而不起訴,但是我昨天聽說公司跳票了,一堆廠商去要貨款,因為公司有跟銀行借大筆款項,我害怕會連累到我,我是否該與各股東聯合提告負責人與總經理跟監事(他們是一家人)惡性倒閉,主張債務不會蔓延到我!還有當時投入公司的心血是否可以一並求償!他們還有積欠員工遣散費用

 

台南HAN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應釐清您有無同意擔任董事,董事與公司是屬委任關係,您可以隨時終止,但若您被認定確實有擔任董事,則您可能會被連帶負擔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6-03 12:14

原本任職於遠傳電信,認識一位同事(以下簡稱甲),交情一直不錯,放假也會一起出去吃飯,後來我跳槽到一般通訊行上班,離職後與甲一樣有聯絡,2月份時甲說他朋友想申辦台灣之星月租799,因為我現在任職通訊行價格比較便宜,所以他說要在我著裡申辦給我賺業績,甲自行跟客人簽完合約,我就幫他送件給窗口,後續甲還有說他另一個朋友也要辦台灣大哥大月租1399搭手機..,一樣也是甲都把合約完成後我幫她送給窗口,(著些都有line的對話可以證明是他提供給我),到了最近突然接到警局來電,要求我去做筆錄,說2月份申辦台灣之星799的先生,至警局報案遭盜辦,詢問甲是怎麼回事,甲一直說他確定是客人親簽,是在當時的遠傳電信親簽,但因已過了好幾個月根本無法取得監視器,因為發生著件事,我們開始調查甲送來的文件是否有問題,一調查發現當初辦的台灣大哥大1399月租客人完全不知情,我們打電話給遠傳的老闆發現甲是在任職期間,把客人資料拿出來盜辦門號,我們比對後發現身分證跟遠傳電信的皆為同一份,但當初有請甲到公司簽立切結書,確定哪些門號是她送件給我的,如有問題會全權負責的文件,甲有簽名,

因為當時相信朋友,沒想到卻都是盜辦,請問如果上法庭我需要如何自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3 12:32

您好,

 

1、您有相當之證據證明您主觀上並不知情,是到案時只需具實陳述並陳報相關訊息為證據即可。

 

2、但民事上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而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6-03 12:40

請問律師,是提告求償才需賠嗎?

請問我可以對甲方提出怎樣的求償嗎?

105-06-03 12:41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律師,是提告求償才需賠嗎?

請問我可以對甲提出怎樣的求償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03 13:46

您如果沒有犯罪故意就不需負刑事責任,但只要過程有過失,就仍有民事侵權責任,如果被害人向您請求賠償,您於賠償後可轉向偽辦門號的行為人追償。

105-06-03 14:0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如果沒有犯罪故意就不需負刑事責任,但只要過程有過失,就仍有民事侵權責任,如果被害人向您請求賠 .

請問該如何跟甲求償

呂慧 105-06-03 01:47
前幾天收到勞工局的來函,離職女員工申訴公司負責人傳不雅照或影片有性騷擾之嫌疑。但事實上該名女原工離職前與老闆夫妻關係很好,因熟稔後變常互相開玩笑,這當中當然包含較粗俗的內容。 事件的發生點是四月初時老闆在翻閱他和國小同學的聊天對話時被該名原工發現,並對於聊天內容的圖跟影片表示有興趣和覺得有好玩,進而要求老闆轉傳給她,老闆不疑有她的也傳了。 事後並無任何異狀的相處,直至五月,女員工工作態度明顯轉變,老闆多次訓斥不見其改善,女員工心中可能有所怨懟,對老闆說她並沒有刪掉之前的圖片或影片(因為時間有點久老闆也不記得是哪個)事後又以手受傷等理由而不再來公司,更叫先生來放聲說會給公司好看等語。(這當中甚至有打給老闆要求老闆載她到醫院) 不幸的是老闆的對話記錄已刪,且公司規模不大除了老闆娘外只剩一位新進女員工,如此以來證據能力不足。該女故意陷害老闆,導致老闆有性騷擾的嫌疑,請問老闆該如何回函?是先說明事件過程、無主觀犯意外,還有什麼能說明嗎?回函後性平會會採取哪些動作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08: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盡量針對申訴事實進行答覆,並且提出相關事證佐證。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回覆,或是直接聘請為法律顧問,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joice 105-06-02 21:14

老闆未替我投保勞保,只有保團體保險,所以我自行入職業公會加保,日前老闆因延遲、積欠薪資,所以我提出離職,我可向老闆提出失業補助之賠償損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之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楊 105-06-02 17:17
  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4: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提告,再提出證據或是聲請傳喚證人證明您是依據老闆指示取票,且之後票也有交出即可。

小楊 105-06-04 08: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現在有一個問題.當初的證人都已經被該離職員工收買

我套可能證人人選她們的話知道他們要聯合一起告我的老闆

我只剩下以前老闆可是如果他不幫我作證

我不就會吃官司

倘若對方用這招我該怎麼辦

律師幫我

linda 105-06-01 19:54

您好,請問公司要定員工工作規則,其中

1.離職的預告期間延長(滿三年延長為預告期間2-3月)

2.調任其他地方與異動工作,員工不得拒絕.

3.薪資更改分為本薪.伙食津貼.其他工作津貼.主管津貼.績效獎金.  主管級覺不適用,可降職,薪資裏的職務加級也減少

如公司有心要將員工減薪或讓員工待不下去,自動離職無法得到資遣費.之前公司就曾有將員工減薪過,和要找別人替代其他員工,我可以不簽嗎?不簽就是公司資遣我?謝謝~

linda 105-06-01 19:15

您好,

請問公司要定員工工作規則,其中

1.離職的預告期間延長,(三年以上要預告2-3個月)

2.調任與異動,員工不得拒絕.

3.薪資更改分為本薪.伙食津貼.其他工作津貼.主管津貼.績效獎金.主管級覺不適用,可降職,薪資裏的職務加級也減少

如公司有心要將員工減薪或調任讓員工待不下去,無法得到資遣費?那員工可以不簽工作規則?之前公司就曾有將員工減薪過,有些困感,煩請解答,謝謝~

萍萍 105-06-01 00:43

各位律師好:

最近找到一份工作,並且已經一個月了,我仍在試用期中,前天收到人事保證書,並且須給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故有以下疑問,希望律師可以幫助我解惑。

1.我是否可以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對我的工作會有什麼影響,可以因為這樣辭退我嗎?

2.因為我只有簽過新進人員資料而已,勞動契約書沒有寫過,我也算是正式雇用的員工嗎?

3.我知道保證人賠償損失,只限於受僱人一年份的報酬總額,此保證書也適用嗎?  例外是指在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嗎?

4.文件上沒有定人事保證期間 ,所以保證人可以隨時退保?

5.若發生賠償問題,公司可以略過我,直接找保證人賠償嗎?

6.『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他項方法是指什麼?指受僱人無賠償能力或逃跑嗎?若雇用人沒錢,但有心負責,這樣公司還是會找保證人索取賠償嗎?

 

以下為人事保證書內容

 

【 人 事 保 證 書 】

 本證人__,今保證____君在____公司服務,

願完全承受下列條款之保證責任

一、 保證被保證人能確實履行下述義務:

      .遵守公司一切規定,並不洩露營業秘密,決不利用工作關係,私自             獲取不法利益及虧短公司款項。

      .離職時,一定負責將經手客戶、款項、研發及一切有關職務關係之             資料,忠實列冊移交;如不忠實履行義務,以致有所損害時,保證人           願立即履行賠償並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

      .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

二、 被保證人職務或服務地點遷調時,保證人責任不變。

三、 被保證人換保或離職時,願經過2個月,經查明確無保證人應負之責任          時始將保證書返還。

四、 保證人如欲退保時,願先通知並經保證人換具新保證書2個月後,方得          解除責任

 五、 保證人均願付連帶保證責任

 

 

          被保證人:                      保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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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看了那麼久的文章,我只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希望藉由各位律師高手幫忙解惑,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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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屬於試用期,雙方隨時都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至多只是有無資遣費的問題,所以我方可以拒絕簽署,公司也可以選擇終止契約

2、倘若雙方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必須試用期期滿才算是正式員工。

3、賠償金額倘若沒有另外約定,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當年報酬總額為限。

4、沒有約定期限,就回歸法律規定的三年。

5、可以,因為有約定先訴抗辯權的拋棄。

6、該法律規定在該保證書中已經透過先訴抗辯權拋棄。

7、該保證書有諸多不合理的條款,如拋棄抗辯、無條件接受調動等,您可自行斟酌是否要成為正式員工。

一、關於「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二、 被保證人職務或服務地點遷調時,保證人責任不變。」這個部分有一點問題。

二、如果公司要你去做你超級不喜歡的工作還眨低你的尊嚴,或是把你調到荒山野嶺四下無人的鬼地方還不貼你油錢,這樣你真的能無條件吞下去嗎…怎麼想都覺得這樣會有問題。

三、雖然這個部分有一點問題,具體還是要看公司跟你是怎麼談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此種人事保證書的目的,係要求員工找到第三人簽署保證書,以擔保將來如果員工有因為該保證書所列情形而致使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可以對保證人求償

老實說,如果你是到該公司擔任總經理或是年薪數百萬可以輕易地處分公司資產的工作,那簽署這樣的保證書還說得過去。如果你只是擔任個小員工,薪水也只有幾萬元,建議你(不要昏了頭隨便找人簽)還是另外找其他好工作算了,這類的公司老闆通常不是寬大為懷的人,將來很可能因為雞毛蒜皮的問題而對你和保證人起訴。

如果這家公司是我的法顧客戶,我會建議不要拿這樣的保證書給員工簽署,以免造成外部對公司有不良的評價、找不到員工願意來工作(因為不論是高階或低階的小員工都很難找到保證人)、或使得員工流動率過高(薪水與風險的對價不對等)及後續勞資糾紛提起訴訟而大幅提高了公司的人事費用

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萍萍 105-06-19 19:46

各位律師好,我上次有發過人事保證書的文章,之後有跟公司繼續溝通過,他們也有再討論後,將人事保證書略有調整,將無條件更換工作地點移除,但是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仍是在。所以我有以下疑問:

 

1.拋棄一切抗辯權,到底保證人有哪些權利?一切抗辯權就全部包含保證人全部的權利了嗎?

我好像有查到抗辯權、抵銷權、拒絕清償權、先訴抗辯權,還有其他的嗎?

2.所以拋棄一切抗辯權等同於保證人的權利全部都放棄 ?所以就變成單方面公司說賠多少,保證人就賠多少,不能談判,也不能走法律途徑嗎?

3.公司跟我說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有接觸公司的資料,所以還是需要簽,這樣我真的要簽,而不能主張我還是試用期嗎?

4.若我因此而被辭退,我有權利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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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 105-06-19 19:56

忘記先跟各位看過的律師說謝謝了,謝謝各位律師幫助我,非常感謝你們花時間看我的問題,

真的非常謝謝你們。

小中 105-05-31 21:55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當初做2休2加上加班的工時和現在做4休2工時相同的話,現在領的也比較少,之前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沒有問題。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一些津貼就拿不到,等於是減薪就對了,這點明確違反法令,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
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我知道這條有但書要30天內才有效,但是我是詢問過勞動部和勞工局結果都說沒問題這樣還算知悉其情形?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要先釐清是否有簽署團體協約或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已經作成決議,若無,雇主未與你協商擅自變動勞動契約,可能會違反勞動契約,而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小中 105-06-01 21: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所以不會有簽署團體協約和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的問題,我的認知應該沒錯吧?

會有問題的可能是知悉其情形30天內要提出,但是當時我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就是工時沒超過法定工時所以沒問題,那我可以主張因為勞動部和勞工局的回覆誤導我,所以當時不算知悉其情形?

我們現在的工時是單周40或50小時,連續2周40小時,然後連續4周5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嗎?如果有,也可以針對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嗎?

因為工作本身就很耗費體力需搬重物,然後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變更延長工時,導致我身體無法負荷,有坐骨神經痛症狀以及兩手手肘肌腱發炎,這樣對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幫助嗎?

 

李小姐 105-05-31 17:19

我是程式設計師,其中有一個網頁案子主要由我負責撰寫還有當主要窗口,但因為對方客戶對網站編排畫面一直在改,而且特效也百般要求且很刁難導致原本預計的上線時間就無限延後,這期間都有做mail以示紀錄是對方延後時間所誤,但由於實在經不起對方如此要求導致我後來就離職了,公司同意也正確將相關事務交接給同事,離職證明書也有拿到,只是最後因為對方客戶的刁難所以公司決定與對方解約結果對方現在不肯而且要要求賠償,目前已經走到寄出律師函了,但現在對方一口咬定是我這裡延誤整個案子的進行將責任推卸給我,之後我可能要被對方傳喚出庭,請問我這樣要出庭嗎?萬一出庭我前公司官司打輸我會有事情嗎?會被要求賠償嗎?

你好:

要看客戶如何主張權利,如果是依照契約,因為契約成立在公司與客戶間,會以公司為被告,並聲請傳喚你出庭作證。若是主張侵權行為,可能會請求你與公司連帶賠償。 若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可依契約向你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最後責任確定可歸責於您,則公司最後可能會再向您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intin 105-05-31 01:35

91年在台北車站有一位叫許先生帶我進去寫資料當時我還沒十八歲怎麼叫我簽條約條款簽後也沒有給我看還叫我簽了但也沒通知我要上課,在去年開始他們開始催繳兩萬~三萬,後來打電話給他們客服跟他們說要找那位許先生,回答說他離職,跟他們講原因還給我掛電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無需去繳交該筆費用,若有收到法院有相關函文,要記得先打電話向法院詢問,並為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當時尚未滿二十歲,簽訂契約本身效力未定,您可以在滿二十歲以後表示是否承認該契約的效力。如果您不承認該契約的意思表示有效,契約將因此而自始無效。此外,對方從未履行契約的義務,應無法以不當得利或其他請求權基礎向你請求費用

請注意,對方可能會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你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一定要提起異議,向表示該債權因為契約自始無效不存在或主張例如時效等抗辯權。

回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匿名者 105-05-29 23:55

大家好!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我離職離職證明不見了,能回原公司重新申請嗎?

為何我打回原部門的人資詢問他說無法申請?

離職四個月了

(因為我網路查不到資料、所以來請問大家,真的很不好意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4: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已經核發,公司沒有重新交付之必要。

amy 105-05-26 21:55

您好

我想請問,因為我將要離職,尚未開始準備交接事項,但是主管卻趁我休假時,擅自登入我的電腦,並將電腦內所有的資料全部複製到他的電腦並且刪除我電腦的資料,連同我與公司同事往來的所有郵件全部刪除,請問這樣有觸法嘛???因為我是財務部人員,所以我的電腦有許多公司資料,也有我私人的個資資料,因此我的電腦設定登入密碼,只有個人能使用,請問主管有觸犯刑法358入侵電腦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嘛?

我要怎麼要求對方將我個人隱私資料刪除???

如果因為電腦資料被刪除造成我無法順利交接,造成不符合公司交接程序,有可能會被扣押薪水

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

以上問題~麻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7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釐清一件事情,就是您的主管?何有密碼可以登入。

2、至於刪除資料的部份,倘若未經您的同意,仍然屬於違法,可以嘗試提告

3、倘若公司以此為由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阿欣 105-05-26 17:39

我任職人事助理,需要收管員工資料及印章~

有位離職員工要求我返還所交的印章,已經過一段時間了所以我不確定他是否真的有繳交印章,但他說有。

如果真的是我弄丟印章,請問我該怎麼展現我的誠意跟他說明印章弄丟?

他說那個印章是用來收掛號信的,如果"開立切結書證明是我弄丟他的印章並刻一個印章賠給他"這樣可以讓他放心並接受嗎?

另外,如果跟他和解我需要另外付甚麼損害賠償(一顆新的印章?)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6 1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不小心遺失,不會構成犯罪,至多只是賠償問題。

2、可以簽立和解書,由我方賠償,由對方不在追究。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6 20:26

您好,若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提供印章,可以不要理會。

另外,縱使有掛號,也不代表裡面裝的是印章。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以和解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欣 105-05-27 10:3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不小心

 

"賠償"是否可以具體一點說明,比如說賠一顆印章,或是其他?

另外對方是一個非常保護個人資料的人,如果要讓他安心未來不用因為遺失的印章負任何責任或損失,給保證書或切結書證明印章遺失可以嗎?保證書或切結書上面需要具體提到甚麼才具法律效力?

 

Alex 105-05-25 11:04

律師您好

我於上個月初被公司無預警資遣,由於離職時間匆促,我因為擔任企劃一職,所以帶走了我上班時的企劃檔案,想要當作作品,但之後被公司知道,請我帶回公司,由主管將帶走的資料刪除,刪除後,主管請我簽切結書,表示我未經同意所帶走的資料已由公司刪除,若日後有資料由我這邊流出造成公司損害,可對我求償

這個月中,理應發放上個月薪資,但公司扣住,並發了一封律師函(今天更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他們懷疑我有違背該切結書之事實,限我三日內回公司說明,並領取薪水,否則要提告侵占偷竊等等。

我任職期間所寫的企劃案,多是關於公司一些營運狀況介紹,或是公司每個月例行的活動案推廣,然後全部都是我自己撰寫出來的,也從未有加密或是特別囑咐機密文件,然所有資料也已全數被公司所刪除,我並無留下,也無從有洩漏資料的情況,想請問,我是否有可能涉及任何法律問題,例如竊盜侵占營業秘密罪等?我是否該於三天內回公司報告?或者我又該如何自保?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回去了解,不過就扣留薪資部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公司要追究我方洩密,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是我方流出的,否則無須理會,倘若公司任意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3、竊盜侵佔的部份,要釐清當時候的交接程序,請詳述,以利分析。

崴崴 105-05-24 23:10
我在一家公司做了半年 在今年5/10提出了離職 原本告知說我要做到月底但公司說要在一個月前提才能月底走 所以只能6/10才能讓我離職 當下我同意也寫下離職書日期寫6/10 但因家裡有一些事情所以真的無法做到6/10 在今天也告知公司說只能做到5/31號 但公司回覆我說"因離職單上寫的是6/10,所以若做到這樣6/1到10號是算曠職,5月份的薪水就要被扣那10天曠職的錢和2000元的全勤" 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畢竟五月份我也是做滿一個月為什麼六月份曠職上扣五月的薪水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5 04:17

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期間,工作未滿一年是十日,工作未滿三年是二十日,工作三年以上才是三十日,較此更不利勞工的約定無效,可先確認預告期間再決定何時可離職。另外,工作至五月底,薪資就應發放到五月底,六月若有曠職也應是曠職那幾天才不給薪,若雇主五月薪資未完全給付,可向勞工局申訴,並請求給付完全。

pony 105-05-24 11:53

我們是家族企業,有幾個家人已界齡舊制退休。提撥都交給會計,但已離職。請問該怎知每個人可以領多少,台灣銀行若不夠ㄧ定要補足嗎?若無法補足改如何處理?大家有共識,提撥只是因為政府規定,為了讓公司營運順利。請問我們該怎做,可以順利辦理退休,並不至於受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4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準備金的部份,依法必須每年度進行估算,並且送審議,所以相關的金額,會計師應該很清楚,不用問銀行

2、   該準備金帳戶的部份,可以透過公司全面改採新制,並且結清勞工年資的方式,向勞工局申請領回剩餘款項。

3、   公司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阿葉 105-05-23 09:31

親戚積欠債務

因為是互助會的會首~而被會員倒債

也遍尋不著倒會的會員~~

自然扛下了420萬的~債務

已賣了動產~還剩餘220萬

後來又發現親戚有跟鄰居借款80萬(含借據)

巨額債務煩心~而無法繼續工作下去~離職

目前無工作~無財產~無動產

因我有稍微查詢更生方案~大多數都是積欠銀行的案件

想請問像我親戚這樣~被倒會!又跟鄰居借款(含借據)

我親戚已經64歲了!!!!!!!要再找工作很難

有辦法至法院申請更生嗎???

我所知道的是!她們的互助會只有名單清冊

沒有簽本票借據,請問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還請各位律師麻煩給點見解,謝謝

(急)

霓雨 105-05-23 01:09

我是位遊戲公司的客服,主要工作是經營公司所給的官方line

因為我們公司對於玩家儲值金額門檻有設定會員等級

而我的服務的對象是在本公司儲值超過5萬以上的玩家(簡稱:鑽石VIP)

 

今日有一位玩家來向我回報他的遊戲出了問題,不斷的向我索取補償

但是我查詢了他的資料發現他的會員等級並非我所負責的服務對象

於是請他至官方網站的線上提問,那邊有24小時的客服效率會比我這裡更快

我也向該玩家說明我這裡並沒有權限可以查詢非鑽石VIP玩家的資料

結果他卻像是理智線斷掉一般,不斷的說:叫你處理就處理是怎樣? 之前的客服就會幫我,為什麼到你就一堆牽拖?

中間不斷的飆國罵,最後甚至罵我破麻,還說信不信我找人投訴你讓你這工作做不下去?

我的手一直在抖,也相當的害怕,但還是逼自己冷靜下來請他至線上提問

他還說我叫他小姐是在污辱他,接著繼續罵我破麻(他的line頭貼是放他老婆跟兒子所以我誤以為他是女生都尊稱他小姐)

我只能不斷道歉並且跟他說明請他至線上提問,他還沒已讀

但是他老婆跑來line我,我也不敢回了

因為之前他老婆也曾line我要我幫她查遊戲的東西,但是他老婆並沒達到會員等級

所以我請他至線上提問,她也罵我: 白目,幹!

當時還是勉強幫她處理,但是沒有想到今天會招來更多麻煩

由於這些對話我都有保存下來,只是聽朋友說1vs.1的line對話並未構成公然污辱

然而我有告知主管,主管也只說叫我別理他,因為對方身分資格不符,可以不予理會

但是卻叫我不能封鎖對方,理由是對方有可能消費成為鑽石VIP

所以這期間他們無論怎麼辱罵我,我終究看的到

我覺得很無奈,由於也不知道對方是什麼樣背景,很害怕對方會對我不利

因為我們VIP客服在公司的官方LINE頭貼都有放自己的照片

想請問面對這樣子的辱罵真的只能忍氣吞聲或者選擇離職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3 07: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賠償金額也不會太高,實質意義不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3 0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賠償金額也不會太高,實質意義不大,除非其言論有危急您生命安全(如找黑道黑槍殺您全家),或許可提出刑事恐嚇危安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海寶 105-05-21 16:21

之前上班時  公司有在電視打廣告  結果客戶來電跟我買產品
後來我離職了.........
到了新公司  我又打給這個客戶  跟他說 我換新公司 有好產品跟你推薦
對方也買了一盒
就果舊公司知道大怒   說我動他們的客戶   要去地檢署提告
請問律師  我是否違法?
廣告來電 上萬個客戶  通通是舊公司的資源? 碰了就要被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1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涉嫌背信罪,建議可以嘗試和解並簽立和解書。

倘若無法和解,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2 22: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這部分前公司可能會以營業秘密法向您提告,涉及該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但您的狀況在於「秘密性」的判斷,客戶名單如果是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 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實務上還不至於認為有秘密性及經濟價而言,因此這部分來說,要論您成罪是很困難的。 然畢竟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落雪紛飛 105-05-20 10:15

您好: 
我是半年一簽的派遣勞工,已連續簽一年半,分別是2015/1/1至2015/6/30、2015/7/1至2015/12/31、2016/1/1至2016/6/30,我知道派遣公司不能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加上我工作性質是繼續性工作,應簽不定期契約,而我年資也超過一年,雇主若不需要員工應於20天內通知員工。 
問題來了 
那如果我2016/6/30派遣契約到期,要派公司沒有要我繼續工作,派遣公司也沒幫我找別間要派公司供我工作,就說因為契約到期沒續約,我就沒有工作了,這樣屬於非自願離職吧 
1.那這樣我是不是直接先寄存證信函,表明函到三天內不處理則聲請調解或勞動檢查?我沒辦法訴訟,因為家人不願意將財產證明提供給法扶會申請免費律師… 
2.還是先跟派遣公司反應,反映未果後再寄存證信函? 
3.另外,派遣勞工是否能在2016/6/10主動問派遣公司是否有要續約? 
4.同上,如果可問,若得到的答案是不續約,我是否享有每星期二天的謀職假?以及要求派遣公司做資遣通報的動作? 
5.同上,若得到的答案是不確定是否續約,我該怎麼辦?

水晶 105-05-19 21:31

我月底交出出勤卡是調整卡鐘時間後才重新打過再交出的,
老闆後來和我對質說表示他有照下我原本的卡片;不過事實上他並沒有真正的卡片來證明,不過我有說明並寫了報告說明有調整卡鐘,不過我並未因為這樣領全勤或任何加班費,單純因為真的很疲憊,因為在這月份,公司讓我連上7天大夜班在第8天才休一天假而因此很疲憊,這是我們公司第一天開始有大夜班23:00~05:00。

現在老闆要因此開除我,不然要告我偽造文書
要不就是我自行離職,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另外說明,
我們公司在我任職3年多的前2年並沒有準備上下班打卡,是在1年前開始的,我也都有按照規定打卡,直到今年4/1開始班表變動我才開始全職上大夜班。

大大 105-05-19 15:57

我想請教一下律師....無給薪顧問離職2年...這二年都沒出現在公司上班也沒有提供公司任意見....突然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積欠他二年的薪資....然後拿著存證信函向法院提起簡易法庭......簡易法庭寄通知書給我....上面看到他的起訴狀就證據是那一份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我6.6去法院調解調解....我想請教一下.....我能不去嗎....因為並非事實的存證信函證據.....或是我該怎處理會比較好.....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9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調解庭不到可能遭罰錢,法院審理不到,可能遭法院直接判決敗訴。

2、建議您還是應該妥適處理,公司亦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暖羊 105-05-19 13:32

您好:

公司在2015年7月強迫我簽屬自願離職書,當時離職書上僅有簽名,日期欄位是空白的,現在公司說我不適任要我自請離職不發給資遣費,若我不肯自請離職,就要用一年前所簽屬的自願離職書當證據說我是自願離職,請問這張自願離職書目前仍有效力嗎?公司可以依此不發給資遣費嗎?

如果雇主自己填上要我離職的日期,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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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協助,我再說明清楚點

當初是被雇主以工作不力為由要求簽屬自願離職書,當時很多人被要求簽屬,如果有簽屬者就可以留下來繼續工作,此書為制式格式都是用電腦打字僅留當事人簽名欄位,印象中內容記載本人XXX因個人因素願自請離職....,簽署日期被要求不得填寫需空白。

簽屬後仍照常在公司工作服務至今,但卻會不時被告知你有簽屬自願離職書,我隨時都可以要你走人不給你資遣

你好:

你簽署該自願離職書後仍然繼續上班,顯見你與雇主並無任何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勞動契約仍然繼續有效。 雇主無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無法片面終止契約,雇主若變造你簽署之自願離職書,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或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雇主若無勞基法規定之事由擅自終止勞動契約,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起訴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 可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進行訴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9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釐清當初?何簽立該自願離職書。

2、另外,倘若您不願自願離職,必須拒絕再行簽立。

3、倘若公司要資遣您,您可以拒絕,或是要求資遣費,倘若公司有違法情事,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1. 如能證明被強迫簽寫,證據力就很薄弱,這時候能否請求資遣費就必須看當初離職原因為何,雙方並應舉證相關事證。如果證明當初離職原因很困難,也可考慮主張僱傭契約仍存在。

2.沒有偽造文書,但可能涉及變造文書,但一樣要證據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暖羊 105-05-19 14:34

您好:

公司在2015年7月強迫我簽屬自願離職書,當時離職書上僅有簽名,日期欄位是空白的,現在公司說我不適任要我自請離職不發給資遣費,若我不肯自請離職,就要用一年前所簽屬的自願離職書當證據說我是自願離職,請問這張自願離職書目前仍有效力嗎?公司可以依此不發給資遣費嗎?

如果雇主自己填上要我離職的日期,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

感謝大家協助,我再說明清楚點

當初是被雇主以工作不力為由要求簽屬自願離職書,當時很多人被要求簽屬,如果有簽屬者就可以留下來繼續工作,此書為制式格式都是用電腦打字僅留當事人簽名欄位,印象中內容記載本人XXX因個人因素願自請離職....,簽署日期被要求不得填寫需空白。

簽屬後仍照常在公司工作服務至今,但卻會不時被告知你有簽屬自願離職書,我隨時都可以要你走人不給你資遣

江大通 105-05-18 14:13

因有位同事離職前意外自己洩漏出 與另一位同事利用公司資源私接案子

並準備將案子帶到新公司  就因好奇去破解同事通訊軟體密碼  

登入成功 發現的確有此事  現那位被我發現的同事已離職

但卻還是有利用目前公司人力資源來替他們新成立公司做事情

再另外給目前公司的人獎金  因好奇而去發現此事

我不是老闆  是員工  當心公司會有案子損失 所以去調查此事

如果這件事情公開  我會構成甚麼罪呢  刑罰是?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14: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違反刑法妨礙電腦使用罪,依法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另外,利用公司資源私接案的部份,可能涉及背信罪。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8 21: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您的行為有可能會構成此罪,請務必謹慎,此罪雖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但被害人知悉此事後,在六個月內可以隨時合法提出告訴。 若同事確實有不當運用公司資源來成就自己的利益、同時造成公司財產上的損害,則會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105-05-18 12:56

想請問一下,勞工局規定的最低薪資,是否就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例如勞健保或強迫一定得施打的針劑來扣除薪資?那如果我以這點來要求和診所解除合約離職。是否可以不用支付違約金?然後離職的這個月薪資,診所是否也得給我?包含之前少給的加班費?怎麼做會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105-05-18 03:08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診所工作合約違約金的問題。面試當天被要求馬上簽約,如果不簽約就沒辦法得到工作,或領不到薪資。簽完合約後也只有診所有,並未給我一份,詢問是否可以影印一份影本給我也被拒絕,所以我趁隙用手機拍了下來。合約內容要求工作2年,提前離職賠償30000。合約裡寫明在合約期間,每月給予簽約金2000。可是我們第一個月卻只能領20008,且還得被扣員工福利金100,勞健保695,還有被強制要求一定得在診所打的百日咳針劑的900。實際領的只有18313。並未有簽約金。且加班超時也沒有給予合約內載明的休假或任何補償。只被告知第一個月不管怎樣,就算超時也只能領20008不會有任何金錢或休假補償。我當初應徵的是櫃檯行政人員,卻95%的時間都在診間跟診,我並非護理人員,但卻被要求要幫醫師登打看診的內容在病歷上,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如果要離職,是否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直接跟勞工局提出申訴,並且要求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短給的薪資加班費等。

2、勞工局會要求公司提出相關資料,包含勞動契約、人事紀錄、出勤紀錄、薪資紀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