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致於會構成刑事竊佔罪,但民事要件所占之範圍而視是否會被拆屋還地,另前屋主的部分,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此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起民刑事告訴,您再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答辯即可,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於業務上所經手的財產占為己有的話,會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可能,此罪法定刑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請務必謹慎面對。 建議您先仔細回想經管帳務的流程(SOP),才能釐清可能是哪個環節出問題,而您所經手的帳款除了要當日存入銀行外,是否有可能以現金形式存放在公司?又若真的有違反SOP的情形,也不能直接推論款項是由您個人侵吞,亦有可能是基於個人疏失而遺失,這樣就應僅能論以民事賠償的問題而已。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考慮於前往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前,盡速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及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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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便利商店集點我上班最後一天6月中當晚下班在兩位同事清點集點兌換物品後拿回家 而先前已給過點數給另一個男同事在6/21我離職後一個禮拜雇主表示沒有收到點數(在告訴我之前雇主已查了兩天)接著我跟男同事對話 他先說他忘了什麼時候我給他點數 過一會告訴我他完全沒映像..導致現在店長說他在監視器裡沒看到 所以要告 侵佔跟竊盜
6/21雇主傳『妳,蓄意不結帳攜出門市商品該當侵佔、竊盜罪…。妳的點數轉交在同事的手中,門市的帳並未結清。』
6/24下午7點多雇主傳『妳最好算一算總共在門市拿了多少錢?儲值icash多少次?拿了多少不屬於妳的東西…?妳全數給我還回來,不然晚上我就報警。竊盜是公訴罪。』
6/24晚上10點多雇主傳『妳在門市連偷帶拿、偷儲存icash等等總共損失275,444』
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會從點數衍生到存I cash而且6/21當天早上雇主說 如果你簽切結書並把東西補上即可,結果跟雇主說要簽切結書,雇主回『誰簽切結書?』就一直到6/24雇主才回覆
我想請問一下侵佔跟竊盜會成立嗎?還有光憑監視器就能定罪嗎?
補充 曾店內少錢店長也告訴其他人錢是我偷的,但在隔天錢回來了,並沒有不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告,建議您不要再回復對方任何訊息,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應完全不予理會,置之不理,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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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屆時當然應請他們出庭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考慮盡速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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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匯錯帳號誤將款項匯至我的帳戶內,起初銀行客服打給我說此事,我以為是詐騙集團,不予理會,但後來銀行客服又打來,請我直接跟警員聯絡,說有人在警察局報案。我才至銀行刷本子確認,的確有筆款項至我戶頭,這樣狀況我有算犯了侵佔罪嗎?在與警員聯絡之前,就有人先傳簡訊。請我將款項匯回至他指定帳戶內,但沒留戶名,只有帳號及銀行代碼。曾與傳簡訊的人通過一次電話。這個人自稱是匯款人的老公,我曾詢問從何得知我的聯絡手機,他直接說他就是有辦法知道,沒必要告訴我途徑,甚至說要找到我的人都可以,只要他想知道,沒有做不到的事。我後來有發簡訊告知這個人,請他提供報案姓名電話與住址。以便向警員確認無誤後,我將直接領取現金歸還。但他拒絕提供報案人的資料,說個資隱私不便告知,也說沒有當面取款的必要,執意要求我在提款機前作業。
請問我應當如何處理?我完全不知道她的資料,銀行行員有協助我向警員確認過。傳簡訊聯絡的手機號碼與報案人不同。難道我只能被動的聽信簡訊上的指示做轉帳嗎?我不能做其他任何動作或自保行為嗎?她的資料是個資隱私。我的就不是嗎?我要怎樣寫訴狀向法院提告,他不當取得我個人資料的部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違建,若有占用公有防火巷之問題,可蒐集為對方搭建之證據,撰擬刑事告發狀,向地檢署告發對方可能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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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 ... (恕刪)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我家和鄰居都是獨立建物,因為是縣定歷史建築物的關係,靠近街道建築物的外貌不可變動,內部默許可以因年久失修而改建或鐵皮屋頂,但不可以增建到3樓(民國84年以前的建築物不在此限),我家是少數獨棟到3樓的住家,左右鄰居均為獨棟2樓住家,個人3樓建築物為獨立興建,若對方無越界興建,但使用我家的牆壁支撐興建鐵皮屋頂,在民事上是不是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除?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對方有占用您所有建物的外牆上,顯然對於所有權已造成妨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請求除去該妨害,必須要將附著於牆上之物予以拆除。 至於這一段期間無權占用牆壁的部分,也得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要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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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是不能自己住進去的
如果住進去你可以告他竊佔
我也建議你直接訴請分割才是一勞永逸的方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律師您好~
最近幫朋友訂購一件商品,是朋友要求我訂購的,價格跟外型一切都依照朋友的要求購買,事後朋友看到有賣的更便宜的,所以他後來後悔要求退款或降價才可以,最後因為一直喬不攏的關係,他索性直接跑去我們家裡,把東西私自載走,雖然我老婆有在場,但卻是在我老婆不知情的情況下載走,而且我也事後才知道,雖然他有用LINE告訴我要載走,但我卻未答應!!
後來因為我不想在跟他一直浪費時間討價還價,也有告訴他不賣他,告知他扣除運費烤漆後,所以將他付的5萬5退還4萬5給他,1萬塊是要扣除運費跟烤漆成本的,結果他卻一直罷佔著東西不還,後來還因為認為是仿品/假的要去告我,這件事情在口頭上我有告知過,東西不是公司貨,朋友從頭到尾也知情,而且從頭到尾我沒說過是真的,所以目前情況就是他已經拿了4萬5,東西也還在他那邊,而且他還一直在公共的場所,一直喧傳我賣的是仿的/假的,而他反而要去告我詐欺、騙他。
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要請問一下~
1. 我目前可以告他侵佔嗎?
2.在他知情也接受價錢的情況下,幫他代買的商品,幫他塗上別牌的LOGO,這樣我有觸法嗎?
3.我的行為算是詐欺嗎?
4.在還沒有證據確定的情況下,他可以這樣在公共場所亂說話嗎?因為他還告訴我,他要在很多的公共場所大肆喧揚!!
以上~
謝謝各位律師,幫幫忙解惑一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律師費需您自行負擔,無法請求對方支付;您有無請律師,對方都不會比較重,重點是對方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成立犯罪,您目前之證據,是否足夠證明對方有犯罪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04/23於網拍下標某商品後,04/25由7-11店到店送到,但只寄來了賣家答應送我的贈品,但主商品卻沒送到。
昨天04/25在超商驗貨時即發現這個問題,也反應給了賣家,賣家答應會在當日晚間親自送來給我,我也答應著。
後來7點多時,我想說問賣家大約會在幾點過來,但遲遲都沒有回覆交易留言,想說可能沒看到網頁訊息,我就打電話,共打了7通,每通都響個幾十秒掛 斷,也沒人接,後來,第八通開始打過去,都是響個一聲就進入「忙線中」旋即掛斷,這樣大概可以知道,賣家已經把我的電話設為「拒絕接聽號碼」了。
因為已經沒辦法再用手機連絡了,所以今天,我在交易留言版上留言給他表示希望他今天午夜12點前,一是完成面交,一是退我貨款取消交易,我也會把他送我的贈品寄還給他。
現在已經快要午夜12點了,依然沒看到他有任何回覆留言或親自來電處理的誠意。
目前我已經不想跟這種烏龜心態的人交易,而且也問過1950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買賣雙方一但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約,另一方是可以單方面解除買賣關係的。
我現在只想把錢要回來,請問,我應該採取何種法律條列提告保護自我的權益?
侵佔?
詐騙?
背信?
還望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04/23於網拍下標某商品後,04/25由7-11店到店送到,但只寄來了賣家答應送我的贈品,但主商品卻沒送到。
昨天04/25在超商驗貨時即發現這個問題,也反應給了賣家,賣家答應會在當日晚間親自送來給我,我也答應著。
後來7點多時,我想說問賣家大約會在幾點過來,但遲遲都沒有回覆交易留言,想說可能沒看到網頁訊息,我就打電話,共打了7通,每通都響個幾十秒掛斷,也沒人接,後來,第八通開始打過去,都是響個一聲就進入「忙線中」旋即掛斷,這樣大概可以知道,賣家已經把我的電話設為「拒絕接聽號碼」了。
因為已經沒辦法再用手機連絡了,所以今天,我在交易留言版上留言給他表示希望他今天午夜12點前,一是完成面交,一是退我貨款取消交易,我也會把他送我的贈品寄還給他。
現在已經快要午夜12點了,依然沒看到他有任何回覆留言或親自來電處理的誠意。
目前我已經不想跟這種烏龜心態的人交易,而且也問過1950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買賣雙方一但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約,另一方是可以單方面解除買賣關係的。
我現在只想把錢要回來,請問,我應該採取何種法律條列提告保護自我的權益?
侵佔?
詐騙?
背信?
還望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徐律師,假設,在今午夜12點後,對方仍未履行交易或退款,我向他表明了解除買賣關係請他退錢,但他仍然不退的話。
因為消保會的申訴要等15天,如果沒反應,要進行第二次申訴,又要15天,再沒有回應才會進入消保官調解會,但1950的客服也表示,此調解會是沒有法律強制力的。
而根據賣家的不回留言不接電話的烏龜心態,其實我並不認為這種沒法律強制力的調解會會有多大用處,所以才想借由刑法去提告
詐欺方面多謝徐律師的解釋,可能比較難立,那麼---不知道侵佔可不可以呢?
因賣家不履行契約,我解除了買賣關係,但物品價金卻不歸還,算是非法得利? 是不是就比較符合侵佔了?
要自始就沒有履行契約之意思才會構成詐欺罪。 ... (恕刪)






小弟想提問如果對方沒到政府機關或警察局和地方法院,1.只到勞工局區公所申請調解,本人乃犯業務侵佔公訴罪,假設已達成和解,這樣我還會被檢察官起訴嗎?2.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會留下不良記錄嗎? 3.再問如果跟對方達成和解 可是對方有申請簡易法庭審理,這樣我犯的是業務侵佔公訴罪會起訴嗎? 案發過程是小弟朋友到某知名連鎖咖啡公司打工,多次給雇主沒打發票帳務不實,私吞公款,偷拿寄杯卡,和偷印五百杯咖啡標籤貼紙,打算作為領取咖啡憑證依據,盜賣咖啡之非正常管道買賣業務還曾經盜賣被害人謊稱是這家店是自己開的,5.這樣我涉及什麼罪?業務侵佔還是偷竊還是背信,詐欺還是都有? 6.雇主有監視攝影機和證人,我朋友應該如何達成和解?7.上簡易庭要都認罪還是避重就輕?8.假設達成和解還是初犯無前科今年二十四歲還是大學學生,能夠請求法官和檢察官 判決 緩刑 不起訴 或緩起訴嗎?緩起訴是最好的嗎?9.朋友上調解委員會都要全部坦白嗎?還是猜測僱主掌握多少證據?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說明執行刑的概念,如果您所述的所有罪名均以數罪併罰處理,法院對於每個罪名都會一一去論罪科刑,但最後還會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訂立「執行刑」,舉例而言,7罪加起來總共是7年,而其中偽造文書被判最重「3年」,則法院會衡量個案狀況在「3年到7年」之間定一個執行刑,有可能定4年、5年、6年,要看個案狀況而定。 如果均有和解的話,若被告本人也有認罪,有可能7個罪名都會被判以緩刑,那麼不論法院如何論罪科刑,都暫時不會被執行。 詳細狀況仍要依個案情形仔細判斷,以上僅為粗略原則性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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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無構成侵占之問題,然本件因可歸責於您,所以您的主張應難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不論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20條竊盜罪,在主觀上都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本人之利益」,但您所述的情形實在都難以論以背信罪或竊盜罪,而客觀上的行為也很難成立。 公司以濫行提出告訴為脅迫就範的手段,應無需妥協,反倒是相關勞資權益應爭取到底,公司若枉顧勞工權益除了仍須負擔民事上責任外,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而可以去檢舉裁罰。 倘若公司真的提出告訴也無須擔心,除了在理論上來說本就難以成立犯罪之外,這些指控在實際上來說也難以舉證,而被告在法律上本來就沒有積極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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