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二家醫院聲請病歷,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我想請問...
我親人今年54歲,1/1時趁元旦假期到A醫院做小腿靜脈曲張手術,醫生說是小手術,二、三天就能出院了,手術後人也醒來,看似正常,但過沒幾小時起床去上廁所時患者頭部開始痛,站不穩,我們馬上請護士來,患者說頭很痛後就暈倒了,但醫院只做了一般急救,也來了一群醫師觀看一下後,患者依然沒反應,但醫院卻就這樣讓病人躺著,他們就離開了....直到過了約三十分鐘後,患者老婆發現他全身發白,四肢僵硬~然而護理人員卻不知怎麼處置,我們只好要求轉院B醫院...(而A院到B院要車程近2小時...)
到了B醫院,當地護理人員"馬上"告訴我們是血栓,要求我們去買溶血劑施打,但是患者最後還是陷入昏迷,而且指數只有3...醫生說是肺栓塞....
一直到現在,患者在加護病房躺了3個月,手腳也開始萎縮...醫生說他90%不會醒了...然而他原本是家裡的主要經濟支柱,現在卻老婆和2個孩子得輪流沒日沒夜照顧他,原本2個孩子的正常工作也因為這樣常常請假...弄得整個家的經濟及生活剎那間都亂了、都失去重心...生活也變得困難...精神疲累...
這明顯是A醫院對於併發症的處理疏失...A醫院卻只願意讓患者從B醫院加護病房出來後暫住他們病房安置,其它都不願跟我們談....
我想申訴,請求賠償,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應該收集什麼資料?到哪裡去申訴才能真的得到回應呢....之前有到衛生署去填寫申訴單,但好像沒消沒息,A醫院也一直拿這句話"就讓他們去判斷吧~"來搪塞我們...
請指導一下我該如何做才能得到醫院的賠償?麻煩你們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A醫院在恐有手術疏失,違反術前告知義務,以及延誤治療與轉診之醫療疏失。
建議您應盡速向A醫院及B醫院調取病歷,甚至做證據保全的動作,畢竟未來送鑑定都是依據病歷記載為主,要避免對方有竄改病歷之可能與機會。當然,調取病歷時要跟醫院說是要請保險用的,避免打草驚蛇。
還有建議您應盡速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您正式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訴訟,否則,若只是單純申訴,醫院通常是不會理您的,他們都會盡量想辦法搪塞過去而已。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是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合法權益。
您好:
約2月底有一家同行的廠商陳小姐來電詢價
公司主管報價為125含稅
前天同家廠商另名王小姐致電公司再次確認
當下仍告知125含稅
但因個人忙碌疏失,傳送給對方的報價單錯誤為105含稅
對方付款後主管發現金額不對
要求我向對方說明並補匯款差額
但對方堅持報價單已成立,不要補匯差額
該公司是以比市面還要低的價格購入
要轉售給零售客及水電工
我想詢問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兩名員工皆已知口頭報價為125含稅,但因個人忙碌而誤植105含稅,從原本100顆燈泡,改為200顆燈泡,是否不盡應屬實告知義務而藉機購入疑慮,甚至有詐欺之疑慮?
2、傳真給對方的報價單未蓋公司章,此報價單及交易是否不成立?
3、如對方仍不補匯款差額,個人方面應如何處理?可以個人名義寄存證信函追討嗎?
A=我
B=騙子
C=被騙的受害者
內容大概:騙子問我是否可用這些裝備跟我換他想要的裝備,我算算價值兩個相差不會太遠我就答應他跟交換裝備 ,直到晚上時,受害者來密我說,你那東西是贓物你被騙了。請問一下我換到的物品是否會被歸還給C(受害者),C(受害者)被騙過程,他的裝備私底下跟他交易被以假匯款照片(經過修改)給欺騙誤以為真的有匯入他的帳戶,並沒有去查金額是否入他的戶頭,直接給B(騙子)裝備,之後B(騙子)跟我換裝備,C跟我說上個禮拜就報案過了。
1.請問一下我換到的裝備會不會被還給C(受害者),我的裝備會不會歸還?
2.關於C的疏失(受害者)會不會牽連到A(我)?
3.這裝備我是否還能夠使用或者交易?
一、 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法庭作證因67年當時測量的疏失,造成台北市XX路118、120、121、122、123及123-1地號地籍線與牆壁不一致,造成每地號地上建物均占用鄰地50~105公分不等。
二 、 事因124地號所有權人告123-1地號拆屋還地官司纏訟6年多,因兩地號間係以123-1地號所擁有之木造牆壁外為界址,124地號地上建物於68年全部拆除且未徵求123-1地號同意竟擅自將其木造牆壁全部拆除,造成界址滅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因無原始之木造牆壁可測,而以錯誤之地籍線作為123-1地號與124地號之界址,造成123-1地號建物逾界124地號68公分(面積為6.6平方公尺)。而122地號越界123地號105公分,街道越界118地號96公分,其餘地號亦有越界相關問題。除124地號地上建物新建及123-1地號木造牆壁拆除外,其他118、120、121、122、123、123-1地號地上建物相鄰牆壁自民國48年建造迄今未再更動。
三、 為還原123-1地號木造牆壁正確位置,提供124地號建物於民國68年拆除新建前、後之臺北市地形圖、航照圖及相片作為佐證,竟不為法院採納。身為市民很無奈,因地政人員測量的疏失造成的錯誤,竟要由人民自行解決,導致我們123-1地號要拆屋還地,償還124地號6.6平方公尺,而我們被欠的土地,要自己打官司跟122地號討6.6平方公尺的土地。
四、 雖然土地開發總隊是想以民國68年的當年地價跟我們買,但這根本就不合理,所以開發總隊說就維持原狀等都市更新在環地,但我覺得這根本就不太可能會都更,根本就想把事情丟給我們讓我們自吃理虧,請問一下律師們以我們現在第二審敗訴,可能近期就要拆屋環地,請問還有轉圜的餘地嗎??
我於露X某店家買了許多東西
用合併運一起寄送
發現有樣東西賣家送錯了
聯絡賣家..賣家回應
如果寄錯商品我們處理方式都是退貨+運費
但是如果要換回原本的我們要多付一次運費(等於兩次)
也可以換回20mm但我們會建議您下次找別的賣家購買
因為我只是兼職,一個月沒多少錢無法承擔太多損失喔~
給您選擇
1.退還商品後金額+運費30元
2.退還商品補寄20mmT針金色一包 (此後麻煩另找賣家購買)
不好意思
雖然說是我的疏失但我願意承擔退還的運費了已經達到消保法最基本規範
以上等您回應 感謝
我想請問~
店家寄錯東西..而我還是想要我原本的東西
我還是需要再付一次運費嗎?
我第一次購買就已經付過一次運費了
因為他寄錯東西我還要再承擔一次運費嗎?
謝謝
一、 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法庭作證因67年當時測量的疏失,造成台北市XX路118、120、121、122、123及123-1地號地籍線與牆壁不一致,造成每地號地上建物均占用鄰地50~105公分不等。
二 、 事因124地號所有權人告123-1地號拆屋還地官司纏訟6年多,因兩地號間係以123-1地號所擁有之木造牆壁外為界址,124地號地上建物於68年全部拆除且未徵求123-1地號同意竟擅自將其木造牆壁全部拆除,造成界址滅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因無原始之木造牆壁可測,而以錯誤之地籍線作為123-1地號與124地號之界址,造成123-1地號建物逾界124地號68公分(面積為6.6平方公尺)。而122地號越界123地號105公分,街道越界118地號96公分,其餘地號亦有越界相關問題。除124地號地上建物新建及123-1地號木造牆壁拆除外,其他118、120、121、122、123、123-1地號地上建物相鄰牆壁自民國48年建造迄今未再更動。
三、 為還原123-1地號木造牆壁正確位置,提供124地號建物於民國68年拆除新建前、後之臺北市地形圖、航照圖及相片作為佐證,竟不為法院採納。身為市民很無奈,因地政人員測量的疏失造成的錯誤,竟要由人民自行解決,導致我們123-1地號要拆屋還地,償還124地號6.6平方公尺,而我們被欠的土地,要自己打官司跟122地號討6.6平方公尺的土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惟您需具體指摘偽造之處,將病歷資料加以比對分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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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破綻是不是一定要實際身體受到甚麼損傷才可以提出?
不能只因為護理紀錄和醫生寫得不能相呼應嗎?
以及整本病歷明明就是8/24住院8/25就轉院但病歷書寫日期從8/24~8/29都有
連手術日期都寫錯
這樣不能算實際的破綻嗎?
謝謝
Dear Gloria,
這句話從字面上解讀似乎無任何恐嚇之意,但如就當下情境下 您講這句話時是「祝他小孩平安 (不要被我的車撞到)」等等,致使對方心生恐懼,則有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本法條有一要件為「惡害之通知」,由您所述情形如言,似乎尚無涉犯此罪之虞。
以下提供判決一則供參!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7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17 日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 要 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 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 成本罪。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 ,歡迎來信、留言、指教、請益;
昨日有各住戶來管理室,他說有一封很重要的掛號信一直沒收到,他那封掛號信是他家人從北部寄的,他有打電話問過郵局,郵局說那封信已經送到我管理室了,而且也已經”簽收”了。所以我回想起那天,我沒有和郵差點交數量就”簽收”,而我也沒收到那名住戶的掛號信。
那信件裡面是住戶捐款給寺廟的收據(不是發票),總共130萬,是住戶要抵稅用的,如果沒有那些收據,他們就要多繳90萬的稅金。
我同事有問過認識的會計師,會計師說遺失的收據只要存根聯的影本,然後蓋上廟方的大小章與正本相符,也是可以向國稅局報稅的。
但現在問題是,廟方不願配合解決,住戶堅持我要找到正本,但是正本已經找不到了,住戶說要我賠償90萬。
如果我與住戶簽寫切結書,說我願意負擔損失,以法律而言,這樣我需要付90萬嗎?
我目前想到方法是,如果對方要告我賠償,我便請他拿出捐獻的數據資料,到最後還是要查到廟方的會計,這樣我還需要賠90萬嗎?
或者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
我只有低低薪水2萬塊,根本就負擔不起。
###############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2/11將在區公所進行調解,公司要我簽下一份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xxx因各人疏失造成掛信件遺失,本人同意無條件配合公司處理有關本案件之法律程序
請問這個法律程序包含要我全額負責?
我簽了這份切結書會有什麼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行為,惟您需考慮是否還想留在原公司,若還想留在公司,不建議輕易檢舉公司或與公司發生訴訟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在八月份時遭到詐騙,損失金額高達五萬多,在這邊我是受害者,但是,在這件事情中,因對方偽裝成銀行人員,以查詢是否有申請分期付款的理由,要求我將所有帳號給他,因為對方是以銀行人員的身分與我接觸,所以當下認為只有帳號給他,其他都沒有給,是沒有關係的,但是,沒想到當天下午有兩筆金額(1000,7000)轉入郵局帳戶裡,對方聲稱是因為銀行內部作業疏失導致他人的錢轉到我的戶頭,必須將其領出,並以GASH+點數的形式交回給他,他會把錢存回其他人的帳戶,(因我沒有買過點數卡,所以也不清楚點數卡的用途),不然會變成侵占他人錢財,所以當下很緊張,就將兩筆金額領出,購買GASH+點數並透過電話將點數號碼給對方,但是後來接到警局通知我的戶頭成了詐騙戶,才知道那兩筆金額是其他同樣被詐騙的人的,現在,我收到了法院傳票,要以被告的身分,請問我該準備什麼資料,或是注意什麼地方,才能將我的傷害降到最低
心有戚戚焉,負責勞保的經辦人,是人不是機器,難免有疏忽,有沒有什麼法律是保護經辦人?以下文章這有解決之道嗎?若公司發文給勞保局追溯加保,勞保局拒絕追溯加保合法嗎?(以下為網路文章,如當事人覺有不妥,請再告知,將立馬刪除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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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febjoy (櫻桃味菸草)》之銘言: : 各位同僚…(可能你們內心OS:誰要跟你同僚) : 是這樣的...睡到半夜突然心神不寧 : 突然想到...在6/17 我們家on board了一位新進的contractor : 但因為昨天我的事情一下太繁雜 幫他完成了報到手續 : 但一下又被其他事情打斷之下 : ---------以上的原因 都是實情 但也會被勞保局的人當成藉口------------- : 我竟然忘了幫他加勞、健、勞退的保險了 : 健保、勞退的部份 還好 因為都是可以追溯的 : 但勞保是當日申辦 當日生效的保險 : 請問的問題是~勞保我除了在6/18趕快網路加保之外 還有啥其他的方法 : 可以幫他追溯到6/17嗎? : 雖然我知道只有像是假日報到可在次一工作日憑郵戳 : 連同假日在職證明和加保書面文件一併寄到勞保局追溯到假日 : 但像我這樣的人為疏失…有方法可以補救嗎?或有任何說法可以跟勞保局追溯呢? : 若不行在保險上追溯回去,那在勞保法規上一定會被查到我遲加保一天嗎?? : 當然若無法追溯 我一定會誠實告知員工 我造成的問題orz : 謝謝大家了…突然想到這件事 睡不著了...
各位律師大家好:
可否請教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我老婆於101年11月進去一間高雄的製藥廠公司任職台南區的業務,當初要應徵時已有明確告知前來面試的主管,個人目前尚有積欠數家銀行卡債債務會被扣薪的問題,不知是否會造成公司的困擾和介意,然該主管即立即詢問上級主管後回覆個人債務和工作能力是不相干的,所以公司並不會以此做為員工任用標準,可是公司卻於今年8月1日以屏東擴廠尚未經衛生署認證通過故公司無法負擔太多的人事成本為由,於7月7日利用公司招開業務會議的時候要求大多數業務人員立即當場簽屬同意自103年7月3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辦理轉任兼職切結書,不願意的人員可選擇轉任屏東廠內勤或留職停薪,至今日該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我太太債務問題要求和以各種理由誘騙我太太簽屬自願離職書,我們也明確告知不可能會簽這份資料,若公司要資遣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直至今日12月3日公司卻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我太太說:因於該公司任職期間未誠實告知所積欠銀行之扣款總家數以致未分配到扣款的銀行反提告公司以致嚴重影響公司信譽,要求我太太三日內與該行協調處置並回覆公司,否則將以公司獎懲辦法予以革職論處,試問該公司自己本身未依法院扣薪執行命令給付銀行款項的疏失可以怪罪到員工身上嗎?這樣的惡質行徑寄發革職的恐嚇信函給員工是否已屬違法和惡意資遣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行為確實有可議之處,您們也應蒐集相關資料,若公司以此解僱,則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主辦單位的遲誤,有無造成損害結果的擴大,若無,則此部分尚難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一位實習生
因為學校關係 至校外實習
實習單位 未依規定 投保 勞健保
到職日6/9 至 10/07 辦理離職 這段期間
因為這樣關係 打電話詢問 健保局 以及 勞保局 才得知 9/17才加保
也因為如此 當天老闆打電話到店裡罵我
說我 不符合規定(很抱歉 對方是健保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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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11月中旬了
詢問班導師如何處理 老師要我請學校行政人員處理
除了10號告知行政人員事件 至今 沒有任何回應
今日 詢問班導師 老師是說 有再持續追蹤
老師方面 是建議 要我寫存證信函(請問 存證信函 該怎麼寫?)
最重要的是 學校方面 都不讓學生知道 跟業者簽的合約
我從2010年大一的寒假去醫美診所做了雷射點痣的小手術,之後過了很長一段時間傷口的呈現凹陷無法復原回平坦(位置在額頭),醫生說明是因為位置關西無法很快地長回來,在這段期間我必須要一直貼著人工皮語或矽膠片使其保持平坦,到了2013年大三的期間做過許多次飛梭與肉毒還有玻尿酸,都不見其成效,然後在2013年12月醫生又幫我做了一次玻尿酸注入的動作,這一次的手術疑似有疏忽,因為我的疤痕從沒傷口到變潰爛(醫生說玻尿酸打到血管裡),然後雷射點痣的部位整個潰爛變大變深,到現在2014年已經過了快一年我的傷口還是沒好,自從12月份手術失敗醫生就不停安撫我,還是一樣要經常回診,但是傷口還是沒有好轉,最近她說要帶我去看整形外科(要做填脂手術),從一個小的雷射除痣手術到現在前前後後快五年了,中間來來回回新竹高雄跑(這中間從12月份之後的回診都沒用健保卡,沒有醫療紀錄,我有跟醫師對話的line紀錄,還有手術失敗的照片紀錄),我明年三月要出國深造,請問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途徑得到賠償嗎?可以先去衛生局備案還是一定要上法院?請問如果有醫療疏失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個人在518外包網上接案,為設計圖稿案件,有一公司業主,當初談了整筆案件2000元,但並無簽合約,業主付了訂金600元後,一直修改了很多次之後,最後修改圖稿到了因該是他想要的感覺了吧?就整個失蹤,完全不想給尾款了!LINE我已在前幾天都有跟他聯繫請他回復,但他都不讀也不回覆,從我傳稿EMAIL給他已經是11月4日傳給他的了,當天有跟他說已傳給他,當天他也有回應說OK,但是至今目前11月17日了還是不回應!稿件上有很好修改掉的浮水印(好吧我承認是我的疏失沒做太好的防護處理,給的檔案也太清晰)可能已經被他擅自拿去使用了!我看他在518外包網上昨天還有上線紀錄!因該是故意不回我的吧!我有和他LINE的紀錄來往及MIAL,請問這樣子我是否能對他做出什麼處理?我已經有再次的找他請他回應但他還是不回!他有公司網站也有公司電話地址FB粉絲團,我能對他做什麼出處理來維護我的權益嗎?
律師您好:
勞資糾紛中,我是屬於資方
事情經過是這樣:
7月初時請了一名剛滿18歲的員工,在公司任職第二個月中8月13號的時候操作機台時右手拉傷, (之後9月30日對方說要開學上課 電話口頭離職)
醫生診斷要復健3個月,但沒有提起什麼時候能工作
那時後沒有替它保勞保,是在受傷後保,
所以政府職業傷病給付不承認,這是我們的疏失,
也事前口頭跟對方說,政府如果無法給付,我們願意全額承擔,
對方覺得我們處理很慢等不及職業傷病給付公文下來,
公文約11月7號下來 (當初說 等政府願不願意給付之後在來談)
請了議員助理來,
並要求說醫生診斷復健3個月
所以就要我們付3個月的薪資
(後來有跑勞工局諮詢處問 復健三個月 不代表3個月都不能工作 不能這樣要求)
我們覺得很不合理,跟對方說只願意出2個月薪資
對方說要找助理談,當下 我就不想談 走人了
之後跟對方說 要去請醫生開 "什麼時候能工作" 並且我們也要一起去
然後受傷到能工作這段期間 我們都願意賠償
結果對方11月7號就自己先去找醫生,並開了 傷未好 還要再復健2個月診斷....
等於要求跟我們在多討兩個月薪資
然後一直說手沒好 去找別的工作 還被辭職
關於復健治療 就我知道的 對方9月30號之後 就沒有再去醫院做復健
只有口頭說去小診所 做復健
但真的有沒有做 因為沒有拿到門診單 所以也不知道...
現在我們很想解決這問題,不想被動,但對方要求又太高,而且在我們認知上不合理, 所以請求律師你們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刑法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3條:「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8條:「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50條:「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依您所述,新竹送子鳥生殖醫學中心同體系之醫務人員,可能是刑法第316條所規定之醫師、藥師、助?士,則渠等洩秘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6條之罪,另如洩秘行為人係醫生時,其尚有違反醫師法第23條之可能。
又依您所述,新竹送子鳥生殖醫學中心應為一非公務機關,則其洩漏您個人資料之行為,造成您之損害,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向其請求損害賠償。且其行為亦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而構成同法第41條及第48條之罪,其代表人除能證明其已盡防止之義務,否則亦需依同法第50條負責。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您錄音證據資料及錄音譯文,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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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公於16號凌晨過逝於亞東醫院 病因是敗血症引發器官多衰竭 這死因是沒問題的
外公今年82歲 因為背信罪被判入監土城看守所一年 上個月入監服刑 14號接到電話說外公突然休克被緊急送往亞東急診 30幾個小時後就逝世
但這中間有幾個疑問:
1. 14號接到亞東醫院通知家屬後 家屬才知道原來外公在10/7就已經在看守所的醫院住院了
但看守所方面都沒有通知家屬 直到14號緊急送醫後我們才知道外公7號在所內醫院住院的事
在送亞東醫院前家屬都不曉得這件事 請問所方是否有疏失? (未告知家屬) 而且在送亞東時 看守所內的病例沒有一同送至亞東
2. 外婆在13號友去探望外公 據外婆的說法是
會面室有兩種 一種是隔著玻璃可和親友面對面會客 另一種是視訊
外婆說 13號當天探望外公時 看守所說可以面對面會客的已經排滿 所以要求外婆使用視訊
但外婆說 視訊時看不清楚外公本人影像 只能聽到聲音 因為視訊方面不知道是壞掉還是其他原因 是一直有雜訊的 請問看守所這方面的流程是正確的嗎?
13號那天會客 外婆說雖然看不清影像 但是好像也聽不出外公有異象 但隔天14號卻突然出狀況 16號就辭世 我們家屬在意的點同1和2 為什麼7號時外公身體有狀況卻沒有告知家屬?
而且外公在亞東的最後幾個小時 狀況已經不理想 每個小時都要打強心針 打到最後以經全身發黑 發腫 醫生也已經表示外公不行了 連加護病房的護士都通融我們 不限制我們的會客時間 只要我們想進去看外公都可以進去
但門外的戒護員卻不讓外公解手銬 (外公整個身體已經浮腫到變形) 我們看了非常非常心痛 一直拜託戒護員行行好 讓外公最後安穩的離開 卻還是不行 我能理解這是戒護員的職責 但我更以為法裡不外乎人情? 直到最後幾個小時戒護員才將手銬解開
目前我有幾個打算 不知是否合法?
2.請調看守所內的病例 就醫紀錄 生活記錄 不知道還有什麼是我們可以要求所方的呢?
另外 醫院的護士說 最近從土城看守所送來的有好幾個病例都是像我外公這樣 送來就進加護病房 沒多久就去世了...
當然 我不想往看管問題的黑暗面去想 我擔心的是 如果真如護士所言 是否院內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正在擴散而影響受刑人的健康安全?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我在這邊有一些妨礙名譽的疑問想要問問:
以前因為心情低落及誤交損友,進而接觸毒品,某次臨檢時被抓到,所以被判勒戒,結束勒戒後(高雄勒戒所執行)也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才找到工作,所以當初的勒戒費用沒有去執行繳款動作,一直到今年五月份收到高雄法院的繳款通知(該文表示要轉交彰化那邊辦理,當下有立即跟高雄的行政人員聯繫,並且跟我說把款項匯給她就好,她會再跟彰化市的方面聯繫)因為當時以有正常且穩定的工作,而且也不想讓公司同仁知道我有過毒品案件,所以在5/31時有去進行繳款動作,沒想到在八月份收到強制扣款的文(彰化發的),且當時因我我教招,等我回來時已經接近月底發薪日,還沒回神就已經扣款了,之後聯絡完,高雄方面坦誠作業疏失導致二次扣款,雖然後續有將多扣的金額退回,但是原本不想讓公司知道的事情變成知道了!雖然沒有在公開場合聽到什麼話,但是看我的眼神不再這麼簡單,讓我心理壓力倍增
律師您好
102年5月份媽媽從爸爸聯邦銀行帳戶匯款55萬至全球人壽(保單還款),匯款完後媽媽也親自去了全球人壽,因為媽媽在12月份身故,事情都是媽媽在處理的,還款單據也找不到。
103年1月份去全球人壽查還款紀錄,查不到任何紀錄,有跟他們說媽媽有親自到全球人壽怎麼會沒有紀錄?要求調閱監視器他們一句沒辦法調就解決態度非常消極……因為查無紀錄也不知錢到哪去了,爸爸又再一次還款給全球人壽。(事情都是媽媽在處理所以爸爸忘記媽有到聯邦銀行匯款,直到保險公司叫爸爸去聯邦銀行調匯款紀錄才想到)
103年10月爸接到全球人壽業務員的電話說他們查到在我爸名下有一筆帳是從聯邦銀行匯過去的,要爸本人親自到銀行調匯款單,爸問業務員那筆帳是多少錢?業務員說還不確定是你的,會不會只是同名同姓而已?(ID是拿來裝飾的嗎?)還是匯款單沒寫清楚才會這樣?
爸調出102年5月份的匯款單,上面寫的非常清楚匯至全球人壽55萬,保單號碼跟保戶名稱都寫的很清楚,聯邦行員說全球人壽要到郵局調閱匯款單才可以看到詳細的內容,但全球人壽之前沒有查,多了一筆帳也沒有去查匯款單,嚴重的疏失導致我們權益受損,請問律師我們可以如何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