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年/4月
原告授權我使用原告名義的電話在公司業務用途
101年/12月
弄關係不好準備拆夥(我氣話的告知檢察官合作至今)
102年/4/30
雙方進行民事案件返還費用(內容指出我們合作至102/4/30)
手機費用開始積欠
102年/6/30
我還有繼續協助原告進行業務處理(原告知情,因民事案件中有指出)
102年/7/16
我聯繫原告願意繳納全部手機費用並用新台幣五千購買此門號,雙方無共識
(已提出簡訊證物給偵查佐)
102年/8
我傳送大量簡訊告知客戶電話轉向我個人的門號
原告將電話停話掛失,並表達不知情手機為誰使用,並對我提告
「原告表達立場」:
原告認定6月底有要求手機歸還(無此事實也無證據),被告(我)還繼續使用原告之手機至8月,並無歉意。
第三次開庭轉調解時要求支付
1.手機費用約2萬5千塊
2.原告後續因此事件無工作的薪資2萬*9個月=18萬 及 此手機帶來之營業額
之全部換算為 「台幣100萬元」和解,如被告(我)有歉意將願意「60萬元」和解
「被告(我)立場」
原告當初將手機交付給公司處理業務,對方皆知情,
拆夥應該與我取回手機(手機本體還在我身上)SIM卡已掛失被原告取回。
也有提供想繳費的意願,為何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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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會講話兩次有被監察官牽著走的感覺,檢察官認為我惡意不繳納電話費,
(因我們雙方有在爭執其他合夥事件所以電話費繳納當初也在其中)
目前開庭三次,兩次開庭感覺不利於我,
導向因為我認知101年/12月拆夥,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手機,打算依法辦理。
想請問,我該如何做?
我起初就是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但第二次開庭最後畫押時,檢察官才告知這是小事,為何不繳納完即可,費用約台幣2-3萬,所以我離開後趕緊連繫書記官,請書記官再幫我們做調解,
沒想到,第三次開庭轉調和解,對方直接要求60或100萬,
我覺得實在非常過份很不能接受,今天在我沒有強迫原告的情況下,原告授權將手機提出給公司使用,而公司也是持續營運到現在,爭執點就是在於原告認為手機有跟我取回,而我被認知惡意不繳納電話費,並在他不知名的情況下傳送廣告簡訊通知客戶。
當初偵查階段,我是期望和解才要求第三次,但是要求這款項實在太誇張了!目前調解不成已經依法辦理了!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
最後的嚴重度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