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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 100-07-16 22:05

敝鄉鄉長在公開說明會時,公然指著我說:"這個小姐講的都不是事實!!!"

實際上我說的字字句句都是有事實根據的發言~

請問他這樣的行為算公然污辱嗎?!

 

另請問鄉長算不算公務人員?!

行為上不符行政程序,利用公帑夾報陳述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說法~

愚弄鄉民、造成居民的困擾與不安,

是否有相關法律可以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為其行為負責?!

蔡明哲 (阿哲) 100-07-19 22:36

 有無構成公然侮辱?可能要看行為人有沒有再公開場所說一些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事,當然這要做綜合判斷人事時地物,依你所述,那位鄉長如果只有講這些話,應該尚不足以構成刑法妨害名譽

鄉長在很多法規事實下,通常是公務員,如果做了「壞事」,可能會有民、刑事及行政責任,要看具體情形而定。

阿嬤 100-07-20 16:46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有無構成公然侮辱?可能要看行為人有沒有再公開場所說一些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事, ... (恕刪)

 如果再加上夾報,內容是將我說的話寫成"外界所指不實言論",他引用我說的話拿來夾報~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很明顯可以知道說的是我!我個人覺得"發表不實言論"的指控對我的名譽有受到貶損!!(因為我的身分是教師!這樣的指控,對我的專業與名譽均有明顯的貶抑)

我們鄉長未經民意機關(鄉代表會)同意,就擅自要把鄉立托兒所經營方式改變,改為委外,而且沒有任何公告與計畫內容就清點財產,請廠商進入托兒所內估價...這類情事~(很多很多)都是說一套,做又是另一套...讓鄉民們生活不堪其擾,是否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相關守則部分..

rank 100-07-14 15:05

今年年初賣房子時,這間房子有三人持分,稱做甲、乙、丙
甲、乙簽妥授權書,交由丙處理買賣房子
授權書上面有註明錢要指定匯入甲的戶頭
丙告知甲、乙兩人,房子成交賣一千兩百萬
甲打電話仲介人員確認金額是不是賣一千兩百萬且指定匯入甲的戶頭
仲介人員告知金額沒錯,匯入款也是匯入甲的戶頭
但事後買賣完成卻發現金額少報不確實
賣屋成交總價實際是一千三百多萬,匯入款也不是匯到甲的戶頭
是先匯到丙的戶頭,丙再匯到甲的戶頭
經查證,找了當初賣房子加盟
加盟店店長調資料出來看,告知指定匯入款有被加字多了丙的戶頭

請問:
我要怎麼制裁這名仲介人員?
因為當初有跟他作金額、指定匯入款戶頭的確認
他也告知無誤,事後卻發生這種無法挽回的事情
還有,甲、乙可以對丙提告嗎?因為他在授權書上面動手腳加了字
如果可以我要怎麼尋求法律途徑對這名仲介人員及丙提告?
因為甲、乙可以合理懷疑這名仲介人員是不是有跟丙串通或拿了什麼好處

謝謝律師

hakkai 100-07-14 15:36
回覆 rank 的發言內容:

今年年初賣房子時,這間房子有三人持分,稱做甲、乙、丙
甲、乙簽妥授權書,交由丙處理買 ... (恕刪)

你好:

這件事情約莫可以分成以下幾個層面來討論

1.針對竄改授權書

授權書屬於刑法上的私文書,而變更內容的行為應可認定是變造,所以丙的竄改行為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如果是仲介幹的那就是他觸犯啦,就算不是仲介做的,這邊也可能有共犯問題)

2.行使竄改的授權書

丙這個行為構成了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3.A錢的行為

丙A錢的行為應構成背信罪,因授權書上面有註明賣得的價款要匯入甲的戶頭。至於仲介有沒有犯法,要看他在這件事中扮演的角色才有辦法判定。

4.怎麼告

(1)刑事方面

丙和仲介所可能觸犯的罪名,就如同我上面分析的,如果自己有空就上網下載告訴狀,寫好後就到地檢署遞狀。

(2)民事方面

對丙當然是可能叫他把A走的錢還回來;對仲介人員應該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狀紙一樣上網下載,寫好後就去地方法院遞狀。

以上

rank 100-07-15 11:27
回覆 hakka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rank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律師詳盡的說明

NINA 100-07-11 18:18

想請問律師,因為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們家五六年了。

說來真的話很長…

我家是開小焊接工廠,隔壁也是制作假花工廠。附近大多都是螺絲零件工廠。

可能是因為焊接時會有一些雜燥音出現,就被正後面某鄰居投訴環保局

當環保局人員來測試分貝時每次都有通過,但對方就是一直認為環保局包庇我們家。

我可以貼上他寫的內容:(98年4/18在環保局留言板上我看到的)目前還有存在環保局網面上

從週一到週六都有尖銳的金屬研磨聲,跟焊接的臭味肆虐,你們任由不肖業者犧牲環保賺黑心錢,卻不積極查緝跟施加壓力讓他改善隔音還有排放廢氣每次投訴都是樣板文章查無此事.就全天下都知道只有你們稽查不知道每次填寫請email回答也都石沉大海. 期待貴單位的樣板回應如果是貴單位有怠職之處,看司法院還是監察院願不願意瞭解此中有無可改進之處.


接著環保局的回答:

本局說明如下:

一、 查本局前經多次派員前往所陳廠房現場勘查及於周界外量測作業音量
【近2年來共計稽查12次以上】,惟迄今確實尚未查獲明顯異味污染及超過管制標準
為維護當地環境品質,本局業責成業者妥善致違反噪音管制法規定情事;
調整作業時段或方式,並再研擬加強隔音及異味防制措施,合先敘明。


二、 茲經本局於派員前往該廠房周界外巡查,稽查當時仍未聞及明顯惡臭異味情事
,另於周界外測得該廠作業聲均能音量為64.0分貝,尚符合第三類區日間工廠70分貝
噪音管制標準。本局當場已責囑業者務必妥善防範或研擬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以免響周遭
環境品質。


其實98年到現在,多年來我家人和環保局人員也都深受其擾,明明就是沒有超過過法定標準,我們也是白天八點半工作,十二點休息至一點半,再到五點多。我們也是要生活啊聽說是因為檢舉人白天不用上班,所以才會覺得聽到很煩。但我們也請里長及管區來協調過後也是無解,因為此人不停的檢舉,長年下來家人心情受到很大影響。。直到7/8又環保局人員又來了,爸爸這次就真的快瘋了,因為他吵著打生命線,他覺得他活不下去,他沒偷沒搶認真工作賺得都是是辛苦錢,為什麼要讓他不能工作下去。這次家人有打算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可是又不是很清楚能用什麼名義,目前有想到的是他所說我們家賺的是“黑心錢”(的確是我爸用髒雙手幫客戶一個個焊接起來賺來的錢)身為家中老大的我,很想幫忙但我對法律真的不熟,不知道能否請大家幫幫忙!(跪求~泣)

陳明彥 (Daniel) 100-07-12 11:45
回覆 NINA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因為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們家五六年了。

說來真的話很長&hellip ... (恕刪)

 Dear NINA:
      首先,其實只要工廠都有合於環保局的標準,鄰人不論怎麼檢舉都是無用的,在對方沒有更過分的動作前你及家人的心情根本不需要為此受影響,維持你們的品質即可.
      至於鄰人在網站上的公開留言,刑事上是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可請民間公證人就網站上的留言內容做個公證報告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民事上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如刪除留言,網路上公開道歉等)

2011/7/12

老何 100-07-08 01:09

事實經過:

調解失敗,因為店家根本不到場.即將轉小額訴訟,但有些問題不懂
狀況是甲方為敝人,乙方為"主購網友" 丙方為店家

甲方在看了乙方圖文並茂(廣告)的blog之後,參與了乙方所謂的團購,
但其實根本沒有便宜到,事後到丙方的網站上查詢才發現根本就是照原價賣,真不知道是不是假推薦甄廣告。這題外話

總之團購的電子商品有問題,因此向乙方mail提出異議
乙方請我拍照,說會托由丙方處理,這段期間內我根本不知道丙方是誰
當然是拖過七天了,不過身為良善消費者我選擇相信乙方與丙方

過了約半個月,乙方請我寄回檢測,我應允,郵資自附。
日後(約又過了一個月),乙方通知丙方檢測無異狀,請我再次自付郵資寄回

很好我想說你說無異狀就無異狀,我決定直接找丙方談
跳過乙方直接找一開始寄來的貨物上地址google,找到了一家位於pchome的商店
確認此為丙方,因此打電話直接和丙方溝通。
起先對方還請我去和乙方談,一臉不想理我的樣子。

之後相信對方確認檢測無誤,找一天去丙方店家拿回物品,我居然蠢到沒有當場測試。
拿回家發現問題故往當然憤怒,電話向丙方理論,
丙方以此物品可能是我所毀損之理由拒絕負責

之後調解沒過,丙方拒絕到場,因此打算進行小額訴訟,也找了學校的法律諮詢。

問題:

1.因我認為乙方有故意拖時間之嫌,而且我一拿到東西就向乙方表示有問題為何不能退貨
這應該算是在七天內表示退換貨意願吧
學校的律師在諮詢的時候很趕場的感覺,就一直建議我小訴兩個都告,但我不知乙方資料,只知gmail,匯款帳號應該也是丙方的,如何取得乙方資料告起?
(註:和乙方主要是透過blogspot與gmail連繫交易)

2.另,雖然不知道乙方是不是惡意拖延時間,我個人比較覺得丙方有問題,但律師建議我乙丙都告,這樣會不會顯得我"濫訴"?小額訴訟會有誣告的問題產生嗎

3.小訴之前已經經桃園縣政府消保會調解失敗,那我是否可以提出證明,希望法院跳過調解直接開庭,當天解決?

另,附上之前調解時撰寫的詳細狀況供律師參考,不過重要部分容我以取代名稱代替,謝謝。

 

==

消費關係要旨:申訴人甲方於2011年3月6日透過乙方(網路暱稱)以E-MAIL聯繫向丙方購買OO商品含運費共1888元整。3/8號收到貨品時充電孔無法讓充電線插入,產品無法使用。爾後又發現如電池電量與說明不符,充電問題等多數瑕疵。

申訴處理經過:於3/8號去信之後,乙方轉述廠商之丙方要求,請我拍攝電源孔部份近照,乙方於3/9日回信已通知技師,在此之後音信全無,經過數次催告未回應。3/17日乙方才通知請我寄回廠商檢測,郵資自付。在此期間內個人自行排除了電源插孔無法插入之問題,但又遇到電池瑕疵,充電時不但充電燈不亮,就算充飽電也無法持續使用網站上所宣稱之時數。
我於3/18再次告知乙方這些新跑出來的問題,但期間乙方再次不回應,經過催促之後3/24時乙方才再次回應,信件內容還是一樣,希望我寄回給公司檢測。
因而本人在3/28時以完整包裝寄回,但直到4/7號廠商方透過乙方回應,大意如下:「檢測沒有問題,請再次自付寄回之郵資。」
申訴事由:因為信件往來緩慢,之後我轉去直接向丙方電話申訴,原本希望能更換新品,但之後相信對方檢測結果,便不堅持換貨。
當周末我到對方門市去取回,但在取回之後再次測試之結果,發現狀況依然如常,充電燈號與電池皆可能有故障。電話告知之結果對方回應極端沒有誠意,起先約定隔日回電給我,但並未回電,我當日打過去之後還是要求我再次跑去店面與其當面檢測,甚至咬定我可能是燒壞了物品或馬達等。
原先希望當安分守法的消費者,但自3/8號至今4/14,已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甚至尚未使用到購買的物品。(因理解個人衛生用品若使用過就不能退換,所以只有打開來測試相關問題,包裝依然完整)

請求內容:請求對方更換新品,並讓我帶回測試七天,確認更換的產品非瑕疵品。
若無法如此做,那請退還購買商品之費用,匯款之手續費,以及第一次寄回檢測時的郵資。

==

老何 100-07-08 16:48

想順便問一下,自己有做了些功課

在小額訴訟上我應該主張消保法的郵購買賣七天鑑賞期

還是應該主張民法359條的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條文呢?

阿楠 100-07-04 23:29
甲車和乙車依序因紅燈靜止於白線前的第一台和第二台,
然而出現了丙車沒有減速直接撞上乙車,乙車因衝擊力進而撞上甲車,
因為甲車是回原廠估價修理費用,丙車嫌太貴而不鳥甲車,
甲車主因此憤而告上丙車,不過卻也把乙車列為債務人,誰知道丙車主類似脫產成功又或著是真的窮人家一個,沒錢賠甲車主,法院竟直接判從無辜的乙車主的帳戶直接扣款(乙車主疑似沒有收到法院出席通知),就只因為乙車主和丙車主在法律面前都是叫債務人,
這太扯了吧~難道無辜的乙車就這樣被法院強姦~
憤怒憤怒憤怒憤怒~~~~ 請問一下現在乙車主還有上申訴空間嗎?
陳明彥 (Daniel) 100-07-06 11:34

 Dear阿楠:

就您所述情節,乙如因送達問題而不知甲對乙提起訴訟致法院對乙一造辯論判決,因判決書並未合法送達乙,無法起算上訴期間,案件並未確定,乙可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可以請求發回第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民訴法第451條).並向執行處聲明異議,撤銷執行程序.

實體關係上,甲可能是對乙 丙主張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但甲必須舉證乙就甲的損害有過失及因果關係,否則無法依該條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日後如回復訴訟,應就"過失"及"因果關係"加以否認,由甲負舉證責任.

以上

2011/7/6

100-06-29 18:21

最近小弟應徵了間地點在菲律賓的網路賭場的客服,因家人對於這項工作是否可能引發法律問題,

十分擔心.因此小弟想請教幾點:

1.小弟在網路上查詢,目前菲律賓不禁止線上博弈,其他國家的玩家加入會員並實際參予博弈,是否

會因違反當地法律而引起法律責任?

2.若是其他國家的玩家在網站上做出違背該國法律的行為時,身為客服是否也會面臨該國法律問題?

煩請各位律師撥冗解惑 謝謝

 

小龜 100-06-27 04:47

如題,朋友最近買了房子裝潢商是她朋友介紹的,當時的估價是70萬硬體+裝潢
也沒打契約,就付清70萬,而現在裝潢商才拿出估價單說超出預算..
而且未加裝潢部分就已經超出140多萬,+裝潢部分又多35萬

而現在房子工程已經做到剩下裝潢,打算一次跟他算清金額
所以她們想現在跟裝潢商打契約契約書的內容大概是在這次結算金額後
就別在來說要追加什麼費用、銀貨兩訖到此為止,
請問有這樣類型的契約書嗎?

還有如果當初沒跟裝潢商打契約
那之後價錢談不攏,她們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很著急,希望有知道的人能回答,謝謝^^

裝潢契約部分裝潢公司應該都有,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出,並讓你們帶回去審閱,因為這部分會有定型化契約的問題。

至於你說價錢若談不攏部分,因為裝潢費用是成立裝潢契約的必要之點,如果雙方談不攏,自可以主張裝潢契約因為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所以契約尚未成立。雙方契約既尚未成立,對方取得裝潢費用即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不當得利,你們是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全部價金。

小龜 100-06-28 02:57

非常感謝律師回答,現在還有點問題,                                                                             

如果說現在想打份契約契約內容是說付清裝潢商175萬,

希望裝潢商之後不要在說要追加什麼費用、到此為止,

請問此類型契約該如何打是好?

另外有板友說錢不要一次付清最好分段給,以免造成裝潢商擺爛

那分段的時間點該如何分配?

謝謝熱心律師回答^^

 

回覆 小龜 的發言內容:

非常感謝律師回答,現在還有點問題, ... (恕刪)

別人的契約裝潢商不一定會接受,建議你多方搜集裝潢契約及要求對方提供,你們再請懂的人看、比較!

付款方式部分,當然是要分期付比較有保障,之前有一個新聞就是付了60萬元,但什麼都沒作,那真的是氣死人,所以分期付款是必要的。而付款方式,我之前請人裝潢時是分成五期,第一期簽約時付10%、第二期施工圖面確定後即進場施工前付20%、第三期木作工程完成即油漆前付30%、第四期系統家具工程完成付30%、第五期驗收完成付10%。而契約內容應詳細,除付款方式外,對於工程內容如木作、玻璃、油漆、水電、燈具、壁紙等,其數量、單位、單價、金額等皆須逐一列出,因為將來涉及到追加減款及驗收的問題。

我搬家二次都請人裝潢,每次裝潢的經驗都是一肚子氣,就算是跟知名系統傢具歐X公司也是一樣,因為我們一般人對裝潢不熟,砍價格就怕裝潢偷工減料,不砍又怕被當作冤大頭,價錢機乎都是任他們開,所以你們自己要作好監工,每天看、每天照相,有任何瑕疵要馬上提出來,付款方式更要堅守,簽約前大家講清楚,簽約後才不會搞得雙方不愉快,每次想到就生氣!

小龜 100-07-10 15:52

律師你好,不好意思又有問題想請教你一下

我在PTT板友推文上看到,可以上營建署查詢是否有登記

 

我有先上經濟部查詢是否為合法設立的公司,他的確是合法設立的

但後來我上營建署查詢這家建設公司,卻發現他"沒登記室內裝修業"

 

我覺得很奇怪便在上經濟部看他登記的所營事業項目,

發現他登記的是"室內裝潢業"而不是室內裝修業,

 

我在查詢兩者分別後,

發現室內裝修必須要有合格證照的技術人員,才能進行

而室內裝修則是只能施工地毯、壁紙、窗簾、油漆、玻璃、廚具、門窗安裝等..

並不能從事天花板、打牆、砌牆、改隔間、格局等..工程

 

這樣的話,這家公司對我朋友家進行的工程不就是違法?

如果查證屬實的話,那麼我朋友在這場裝潢糾紛上,是不是有比較大勝算或談判空間?

 

非常感謝你的幫助^^

三十五 100-06-26 06:51

律師您好

本人於三月三十日在廣達電腦工作至今,但三月分薪資給薪僅給予一日工資。

我所採取的是月薪制計算方式,三月份工作兩日,即3/30與3/31日皆為上班日,像人資詢問何以僅給予一日薪資,所接到的答案是,依法規定月薪制每月以30日做計算,故不論大月小月僅計算至30日,所以不論30日報到者亦或31日報到者,皆僅能給予一日薪資

我所疑問的是,法律真否在月底紮實的工作兩日在不足月的情況下,只能自認倒楣白白被吃掉一天薪水

謝謝律師 釋疑

Jason 100-06-15 21:30

我在網上搜尋賣跟我們公司產品類似的澳洲零售商

我們公司是製造商, 我就利用他們網站上的"contact us"

寄了一封開發信...

結果他回我"看來你不知道在很多國家如澳洲寄垃圾信法律可以罰你錢的甚至坐牢"

後來我查了一下好像真有其事, 有些國家像美國,澳洲,日本,韓國,義大利皆有發送

垃圾信的處罰法律....義大利甚至可以判關3年!!!

請問澳洲或是其他國家的法律在類似的事件上管的到台灣嗎?
他真的可以告我嗎? 罰我錢或是抓我去關嗎?


如果真的是這樣哪誰敢寄開發信阿.....

小寶 100-06-15 14:17
請教各位先進

小弟我於三年前也就是97年在偶然的情況下借用了友人的權利車
結果遇到臨檢~車子掛原牌~警察查了(發現這台車已註銷)之後開了一張註銷車牌於公路行駛(但這條法令是罰車主)
結果最近原車主找上門來跟我追討這幾年的稅金跟罰單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原車主現在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
1.我應該要繳稅金或罰款嗎?
2.原車主要以哪條名義告駕駛人?
3.我現在有什麼立場跟原車主協商?
4.駕駛人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懇請有相關經驗或法律知識先進告知
蔡鎮宇 100-06-15 12:14

我媽媽昨天機車被撬開 裡面的包包被拿走
提款卡的錢被提走了14萬
想請問看看
現在有監視器畫面
可以證明領錢之前 包包已經被偷走
這樣有辦法經過什麼法律途徑把錢拿回來嗎

順便提醒大家 包包千萬不要放機車
提款卡密碼千萬不要用生日
謝謝大家了


存戶與銀行之間存在一個消費寄託契約,臨櫃提款銀行看的是存摺、印章、密碼是否相符,而不管是否為存戶本人,或提款單是否為本人所寫,而提款機更是提款卡、密碼相符,即會吐錢,所以提款卡遺失,除非已通知銀行銀行自會付款,你要銀行分擔你的損失,應該是沒有辦法,你只能在偷提款卡之人落網之後,對他求償了!

至於信用卡為什麼可以在24小時內失卡零風險,那是因為一般消費須經持卡人持用信用卡並在刷卡單上簽名,銀行才會付款給特約商店,再回頭向持卡人請款,否則銀行可以拒絕付款給特約商店。所以持卡人若是證明該卡已遺失而遭盜刷,因該消費並不符合持卡人與銀行間的委任契約約定,而為爭議款,持卡人即無付款予銀行之義務,但持卡人須依信用卡契約於失卡後一定時間內通知銀行,否則依約也會要持卡人負責!

Coang 100-06-14 20:08

一般NDA都需要簽署名字

可是因為目前我人在國外

如果我需要讓廠商簽署我提供的NDA

請問我可以在EMAIL內註明 如果對方同意就在回信中寫 "本人同意附件協議內容"

請問這樣有法律保護效果嗎?

謝謝

書面契約對於未來雙方如果有爭議,可以當作書面的證據,向對方請求。所以,如果真的有簽署商業契約之必要,建議還是要用書面的簽署方式,而且書面契約還要有對方簽章並加上騎縫章。你可以先寄mail給對方請對方印出一式二分後簽署並加上騎縫章,然後用快遞的方式寄給妳,然後你簽署後將其中一份寄回給對方即可。

Coang 101-02-02 18:11

謝謝你的答覆! 已經透過郵寄來解決了.

GLORIA 100-06-10 14:47

請教法律專家   

朋友父親遭誣告被告性侵未成年少女(小學四年級)

請教目前能幫的上忙有哪些呢

 

被告: 朋友父親(60歲) 屆臨退休之際 無端捲入這無妄之災   

原告: 僅鄰一線之隔的40年老鄰居

 

 事由  原告證人敘述5/8當天看見被告強拉少女至被告家中猥褻

 隨後女童母親分別帶女童前往驗傷 (第一家 : 無  第二家:下體有許多異物)

 因熟稔對方家中事宜 在被告員工出遊期間

 向警方報案 警方前往抓人以為被告潛逃

 故待返國當天即通知作筆錄 目前已被羈押監獄一週

 

案發時間經過

1.  5/8(日)母親節

2.  5/23-5/27員工旅遊

3.  5/25-5/29 公司員工旅遊

             旅遊期間原告去報案

4.  5/30筆錄後立刻羈押

5.  6/3已請律師抗告

6.  6/9抗告失敗延押

 

目前原告所提出的證據 皆為自由心證

目擊證人也都是原告自家人

 質疑點

1. 日前6/5 本人親眼目睹 案發後妹妹仍多次探頭看被告家中

女童仍在被告家門外騎腳踏車 吹笛子  心情絲毫沒有恐懼感 (很可疑)

 

2. 女童雖已小學四年級 目前仍為家中父親幫忙洗澡

以前在學校有偷竊紀錄 去年也有看精神科的病歷(據朋友家人說 但無強力實證)

 

3. 原告握有被告家中鑰匙 該女童三不五時就常跑到被告家中玩

被告毫無心防下 設計這場陰謀 背後的原因真的令人想不透

  

受過冤枉的人就知道有多麼的難受,甚至有人因為被冤枉而自殺。

待在裡面多一天 對老人家是一種精神折磨  實在不忍心

由於朋友父親是個善良的阿伯…希望能盡最大力量給予幫忙

Dear Gloria,

此問題涉及證據認定的問題,可能會需要與當事人面談後才能評估。若當事人現在再押,則家屬應該盡快再繼續聲請撤銷羈押。既然已經有委任律師,也請律師到監所再與當事人詳談。

另外,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以及個人隱私,可能不方便在公眾網路上談論,建議以電話諮詢或面談較妥。

若有任何問題,敬請指教。

 

曉虹 100-06-09 14:36

你好我是曉虹,6月2日的提問這房子是兄弟姐妹7人繼承來的,現佔住的人是原本與先父母同住,而就因同住當初他趁母親生病,‧將母親財產竊佔母親因而鬱卒致死【這事以提告他也被判刑】,現竊佔遺產一事以處理至一段落,當初因這事對房屋所有共有人都無協議要如何處置,而這屋子佔住者以住了五年,這五年中我們或家事法庭要佔住者出面調解,他都拒絕,所以其他的共有人決議要透過法律程序,來決議占用人付費..要不就將5年使用房屋房租付清,搬離房子返還房屋。我不曉的我們是否可如此處理,該用甚麼樣民法請求權來處理此事...請給個建議吧 無限感激

可以主張對方屬於惡意佔有,以不當得利為理由,請求向全體所有人返還佔有期間房屋土地之孳息。

劉宏邈 (劉律師) 100-06-10 21:48

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359號、76年台上字第821號民事判決明白的講「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又「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或請求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占用部分。」, 所以你們是可以請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另外對於共有物部分,你們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不論是補償分割或是變價分割,都可以徹底解決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如何管理、使用、收益無法達成共識的難題。

曉虹 100-06-12 20:07

謝謝律師的回答..我已知道要如何處理,我會試著做做看, 

曉虹 100-07-08 18:49

 不好意思 忘了請教這訴訟民事還是刑事官司

回覆 曉虹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 忘了請教這訴訟民事還是刑事官司

請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等都是要提民事訴訟

jean 100-06-09 13:21

我於幼教工作前約至今年的七月底,但因車禍受傷~到現今無法走動~請問我可以因此請辭幼稚園嗎?如果請辭會不會造成什模麼法律糾分?

AKU 100-06-09 17:09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騎車受傷,屬職業傷害,解除僱傭契約應該沒有問題才對。

這個案子分為因工作受傷還是普通的受傷而有不同的結論:如果是工傷,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雇主不但不能終止契約,還要支付您薪水,您可以安心休養並依法向雇主領取每個月的薪水

如果不是工傷,每年可以請三十天的半薪假,超過三十天仍無法上班者,可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請留職停薪假。

也就是說,你根本就不需要與雇主解約,大大方方的請假就好了。

jean 100-06-10 17:0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個案子分為因工作受傷還是普通的受傷而有不同的結論:如果是工傷,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十三條 ... (恕刪)>>>>那請問我如果跟公司請假,公司不願意時,我可以用勞工請假第五條規則,但公司還是不扣我半薪而是全薪時,我要如何做?可以向哪裡求助,因為目前我是非工作時間時受傷,並而公司目前都是扣我每日的日薪,請告知我謝謝。

 

jean 100-06-09 13:12

我於5/29下午4:29分在板橋浮洲橋上的機車道,被一台機車撞傷,當時有救護車和警察都有到現場~但目前對方只有傳二通簡訊慰問~使我請假天數為19天~我有受傷為:雙邊上下手臂以及右邊的角有挫傷~使我必須請假;想請問我如果要告他;我可以告他什麼法律條例;如我要和解我要準備什麼文件以及我可以和他諮商哪些部分;請告知我謝謝~

AKU 100-06-09 17:13

 如果是對方的過失使你受傷,可以提傷害告訴。

和解沒有制式文件,只要雙方合意即可,最好以書面為之。可請求醫療費、機車修理費、工作損失,另外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小李 100-06-07 09:33

本件的訴訟為苗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執行的事務官委託當事人(地主)雇工將地上物拆除,當事人透過友人的介紹認識自稱二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先生,實地勘驗面積共計113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工程,估價單的工程天數兩天計算方式為:33×3=99m3÷14=7台、土方回收廠 7台×1600=8400、拖車2台×10000=20000、怪手2天×10000=20000、板車2×3000=6000 合計拆除費用總共為54400元,雙方在訴外人陳先生見證無異議之下口頭達成協議包攬此工程有林先生手寫估價單為憑,於100年1月10日在事務官見證下施工,於100年1月17日完成,完成此工程的次日結算工程款其請款單表例並非當時所協議的項目單價,總共是15萬多,見請款單甚感驚訝,於是提議交由法院裁定,法院在3月2日裁定下來,3月3日當天與林先生彼此達成協議總工程款8萬元林先生並簽下收據一份為憑,次日一位自稱二呆工程的法定代理人林小姐得知裁定費用為15萬元心起貪念提出告訴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當事人與林小姐從未謀面也不知其是二呆工程之法定代理人,工程包攬都是與林先生接洽,請問此訴訟的原告林小姐是否適格?林先生的角色卻是證人,其證詞法律效用嗎?估價單與請款單的總額相差甚距,是否涉嫌浮報。

latus 100-06-04 18:31

您好:

日前家中儲貨的庫房有東西遺失

事後去調閱監視器畫面才發現,

家裡請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持有庫房鑰匙),

工作之時,將貨偷偷拿出去賣。

請問我能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建議的做法?

直接報警? fire掉那個員工?

遭竊貨物的損失該如何求償?

 你們可以報警並提起竊盜的告訴,等檢察官起訴後再向對方提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期間或起訴後,檢察官及法官可能會勸誘雙方和解,有些債務人沒有財產,就算是你贏了訴訟強制執行也只是換回債權憑證一紙,因此建議在訴訟程序中要求對方先拿出一筆錢償還,剩下的能執行多少算多少。

中產 100-05-27 16:20

事實發生如下:fb被留下不雅不實文字。(我的fb有放照片,在一個活動中被人以文字攻擊)

他們都針對我的留言(不爽不要讀)回應。

 

某a: 姓王的 我是xxxx大五的學長 好好讀書吧 假如你常來上課 假如你常進地下閱覽室 或雙溪的閱覽室 你才知道設備和學生還有師資課程構成xx競爭力的來源 想必你不常來學校 是個沒有用的大學生 我在xx讀了五年書 從來沒有人不爽不要讀 雖然讀法律很辛苦 但從來沒有不爽這回事 讀法律是快樂的 但良好設備是必要的 假如一味的蓋一堆蚊子館 沒有把錢花在刀口上 你有感受到嗎? 對!你沒感受到 你媽每年花塊五萬塊 讓你每天只能來xx拉屎。

某b:對了,我按你娘........(抱歉阿滑鼠感應不良所以要往後退)給你的電腦所顯示的頁面中的讚,不要告我捏!!我按囉~按!!

某:有一個人留言: 阿就不爽所以就不常來學校 所以也不會下去地閱 當然每年都在退學邊緣 已經[很盡力不要讀了這樣。


對某a某b我已經提告,請多建議我如何保障自己。

至於某c,我沒有每年都在退學邊緣阿....... 這樣他是不是涉嫌誹謗我??我可以提供成績單佐證,釋字509真實惡意可以擴大成這樣嗎??還有656我該如何主張?
對於某c請問建議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獨立的民事訴訟?還事都告不贏?

 

感恩不盡,希望一起打擊社會犯罪。除惡務盡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網路留言也必留下痕跡。你應該是東吳法律系的學生,對不對呢?

對於A及B你可以提公然侮辱的告訴,你有網頁的資料佐證,應該不會有問題。C的行為也應該構成誹謗罪,你也可以提起刑事告訴。至於民事求償的部分,你可以單獨提起也可在刑事案件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者差別在於時效及審判費用,你自己斟酌吧!

中產 100-05-27 17:0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網路留言也必留下痕跡。你應該是東吳法律系的學生,對不對呢?

... (恕刪)

 

聽說某C也是位學生律師,專長好像是民商類。

我對某C提告,有機會勝訴嗎?刑事勝訴機會多大?民事機會多大?

 

事實就是我離每年都在退學邊緣甚遠。 (對於一個學生而言,每年退學與否是重要名譽吧)

某C如果說:我真的以為 中產 都快被當嘛,而且也沒有要誹謗他的意思
就沒有真實惡意了嗎?

檢察官忙得要死,不會自找麻煩去起訴這種?

 

我知道 刑事附帶民事刑事輸了那民事也會被駁回。這樣不就浪費力氣了

 

 

黃美玲 100-05-03 18:48

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准打傷害虐待學生,老師不准打傷害虐待學生,老師不適合就開除解聘不續聘記大過處分和學生只能罰站換位子調整位子跑步跑二圈蛙跳十下,記 警告記大小過開除輔導轉學可以轉班父母帶回去管教,退學等,兒童生活輔導及保育和少年次文化課程和推廣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和學生不是天兵教不會和老師及學 生是平等的,老師要大學畢業以上有工作經驗有愛心才任用26歲以上採約聘制一學期一聘制學生是小朋友才有保障和訂兒少學生福利法給學生有保障及學生有自主 自治權利和老師要教育照顧學生和機關學校附設幼稚園託兒所國小安親班, ,

rrr111 100-05-03 18:48

先前在一家公司工作時發生不愉快的糾紛,後來在自己的無名部落格抒發鬱悶心情,當時因情緒很激動所以措詞很難聽,最近他們公司內部員工發現這幾篇文章,覺 得我詆毀公司名譽,要對我提出毀謗的告訴,想請教一下,我這幾篇文章中也沒有提到任何人的名字及公司名稱,有成立毀謗嗎?我只是影射某些人事物,這樣也是 毀謗?他們另外還要求我寫道歉啟示,否則會繼續寄發存證信函並採取法律行動,我該怎麼辦呢?

很想知下一步該怎麼做....

只要你的言論的對象可得確定,雖然沒有指名道姓,還是有機會構成妨害名譽的喔。

Abbey 100-05-03 18:36

甲社團所登記的負責人A,侵占社團財產100萬,並行政上解散該社團。
A後將其所侵占之財於花蓮置產(房屋一幢),並將該屋登記於其父名下。
由於,甲社團先前所有收支進出,營運管理皆由A一人負責,其檯面上的帳目皆
合法,請問法律上該如何制裁A。

該社團負責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背信罪,您可以以社團成員的身分提起告訴。雖然帳目看起來沒問題,這個部分檢察官還是可以傳喚相關的人進行調查,並查明是不是有構成偽造文書罪。

s1113 100-05-03 18:34

16歲少年,偽造法務部證件及識別証還有高雄地方法院假文件及印章

詐騙婦女52萬,請問他犯了哪些法律條例~請詳訴~麻煩~謝謝~

小良 100-05-03 18:34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96年成立時,代辦公司為達法定人數2/3涉及偽造簽名以使其合法.事後經起訴並於98年判決確定後,確定係偽造簽名須負刑事責任. 惟97及98年委員會仍正常運作,並依規定變更主委,至今仍正常運作.又96年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出席人數若去除偽造之簽名後,即未達法定人數,依法律觀 點,可否請教:
1.96年成立之委員會是否具法定效力,其法定效力之認定是否應經興訟後由司法單位認定或由行政機關逕行撤銷或廢止.
2.若原始成立之委員會係不具法定效力,但後續97,98年所依法變更之委員會並無非法成立之問題,爰此97,98年之委員會是否因原委員會(96年度)之不法而隨之無效?
3.行政機關是否得廢止原始成立之報備,而認定97年始為合法之報備並發給報備證明

YP 100-05-03 18:29

請問我是銀行業務主管,組員招募的客戶是被破獲詐騙集團成員,而對保資料是我的鑑簽,銀行徵信也審查資料無誤,法院傳我出庭~
1.銀行要我負起賠償責任?
2.須負法律責任嗎?
3.該如何自救?

陳華 100-05-03 18:29

感謝回覆 請問偽造文書法律追溯期是多久? 是否有新法 舊法之分?追溯期有不一樣?

foodking 100-05-03 18:28

請問我與甲合作籌組公司商借友人辦公室作為辦事處,約定甲負責對外招攬業務,我負責原料之採購與進出貨,由於產品品項單純故約定商品出貨價格扣除進貨成本 及營業文書耗材後剩餘即為我所得,而甲銷售價格扣出貨價格即為甲所得,而營運期間雖商借辦公室作為籌備處,但是貨車油資及耗材設備皆是由合作盈餘及我先支 付的週轉金維持營運,期間約定必須先將貨款收回交給我入賬,我在將金錢所得依約定分配扣除後交付給甲,合作長達兩年,甲皆依約定以籌設公司名義對外招攬生 意,並於出貨時由我開立銷貨單據由甲向客戶收取貨款交與我作帳,所有資料非常齊全,不料後來甲卻與乙公司合作設計我希望讓我負債,連續收取兩月貨款後避不 交回,我在拜讀貴所法院判例資料後向甲提出侵占告訴,甲負責業務屬連續性其實已符合侵占要件,檢察官卻故意不採信證據已無合夥關係及認定是買賣關係屬民事 糾葛認不起訴.
本案甲為不還錢威脅我大家犯公司法你敢告嗎?我因不了解法律所以犯法,但是我絕無法容忍這種敗類,我先支付週轉金幫甲籌設公司甲卻恩將仇報,目前我們公司法都起訴,我判緩刑甲還再等檢易判刑.
我查過最高法院判例,我們雖未出資但是是以勞務,利益分配有約定,共同盈餘支付最少管銷,應該有合夥關係,就算沒有也屬委任,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清楚有這 樣複雜的買賣關係嗎?證人也證實支票雖未開抬頭但是是要交給公司,但是甲卻入個人戶頭,因此請問這算侵占嗎?若屬侵占,我想委任貴所打官司,目前我已申請 再議.那個檢察官很明顯有袒護,連證人都沒傳.

肉片 100-05-03 18:27

我是在外面租屋的人,租屋裡面有房東提供不收費的[網際網路]使用權
然而有些房客,整天使用下載軟體,導致整個宿舍網路停頓
甚至有些房客類似使用區域網路斷線的方法,使整個宿舍網路斷線
影響到其他房客使用網際網路的權利
請問以上房客法律可以規範嗎??? 是否 有相關法律可以查詢??

註: 1. 網際網路房東所提供 不收費
2. 再簽訂租賃合約時候 房東只有口頭說明 網路使用方面他沒有辦法可以處理

uno 100-05-03 18:27

事情大略經過,親戚在拍賣網站下標購物,但賣家後來以「買家問題太多」為由,態度惡劣地來電通知取消交易,親戚於是在拍賣網站給予賣家負評,未料賣家開始 攻擊親戚,憑空捏造手機通話中不實的談話,反過來誣指親戚不講理等情事(該賣家的抹黑言論都涉及「具體」的指控,並非抽象空談),並且語多諷刺,因為拍賣 網站評價是公開的,雖然只秀出id,但所有人都能看到,該賣家行為應該構成誹謗罪了吧?

以下請教,

1.但手機通話過程並無錄音,必須還原完整通話內容才能舉證對方構成誹謗,請問若要調閱通聯對話內容,是向電信警察或一般警局報案?需備妥什麼文件?

2.要控告對方誹謗的話,選擇報案的派出所,是以親戚?或賣家?或拍賣網站?的所在地為準?若以賣家所在地為準,因為不知賣家所在的確切地點,請問如何處理?

3.若要附帶民事求償,是報案的同時一併提出?還是進入檢察程序再提?

4.請問從親戚向警察單位報案到通知賣家,需多久時間?其實親戚並非堅持訴諸法律,但該賣家態度惡劣至極,除持續捏造不實談話進行抹黑,更有恃無恐刺激親戚告他,所以希望先由警察單位處理而非直接到法院按鈴控告,如能令賣家得知被告而道歉,親戚也願意私下和解

以上問題敬請專家不吝指導,謝謝。

陳煥清 100-05-03 18:19

現在的煙毒案一回被抓好幾回之後有機會被判為集合判來審判嗎? 或者是用減刑或其他對我有利的法律 法條呢?? 請好心人幫ㄍ忙回我著些疑問好嗎?? 千分的感激 >謝謝

BELLA 100-05-03 18:14

加入會員健身俱樂部原本每日開心去運動2~3小時有氧舞蹈課程.....等等, 

於97.01.05
於 晚間約7時在會員俱樂部女更衣區內(因地板溼滑且並未設立警告立牌及警語標誌)導致滑倒意外. 當時感到腰部疼痛不適停頓一會兒後自行回家約22時許後感 到加倍疼痛~隔日去俱樂部告知前一晚發生事件.當班主管副理(A女)瞭解事情後先辦理暫停會籍一個月.告知我先回家休息 對我們的疏失她會報告老外經理(B男)看他會有何處理或賠償??.........

於97.01.07
一早撐著疼痛在不良行走下感緊前往醫院檢查治療 醫師診斷腰椎椎間盤突出 
第4.5椎及第一薦椎神經壓迫~醫生叮囑要繫上腰夾保護著腰椎 彎腰或起身艱鉅疼痛不已. 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因受傷倒置無法坐.臥...行動上無法久站久坐而後向俱樂部再加請2個月假(暫停會籍)療傷期間97.1/5~4/22前業者從未關切...........
在4月份向Club詢問3次 業者態度 推諉 拖 回避..............  至今還在復健治療中......

於 5月中旬業者收到市府消保官去函.俱樂部公關主管(C男)突如其來電詢 質問態度口氣:是誰去申訴...寫的阿...等等~  (B男)在4月某天先以給我會籍隨後叫(C男)他高傲仗勢態度問 (B男)給的條件滿不滿意ㄏㄚ... 又說  有流氓來俱樂部翻桌也是我處理的...  若不滿意B男給的條件(會籍)ㄏ歐....
又再說  (台語) 妳把資料喘喘ㄟ跟總公司告阿.......對本人講N~N~N~N~N次
 經營者管理疏失 處理態度又劣 還以那樣言語對會員...............  
讓我感到很委屈 花錢消費又受了傷  ( C男 如此言語 算威脅 恐嚇 嗎 )



當時消保官去電詢問業者未出現6/3協調開會後
消保官見態 對方無誠意. 直接訴訟或許對方會有所反應吧......

業者為全球性外商公司.在台灣設點從南到北. 
想必他們花大錢請大律師.確實沒錯!!! 


平民女姓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請問本人在法律上的保障有何...??
要求付責賠償範圍有...??
可有機會勝訴??
以下目前有的物證可有利於佐證嗎??

1. "發生處照片區域的" 
拍的是4/22反應前(因傷無法行動,照片是於三個月後拍得)
    業者在本人反應後.他們趕緊做些原沒有設置的防滑膠布措施及警語標誌..

2. "免費會籍文件" 業者給的

3. 97.1月6日請假戰停會籍單

4.加入會員合約書及月繳發票收據

5.看見我滑倒的人(打掃人員)但聽說她去極樂.



 請律師?協助~  感謝您幫忙

子誠 100-05-03 18:12

轉引 李大律師永然先生聲明稿報導 子誠第2次報導
聲 明 稿
本人之子於民國96年12月5日下午在「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 「大中至正」門前被聚集之群眾所吸引,在現場有些人交談,而本人之子表達意見,突遭警員強制帶走,過程稍嫌粗糙,經到派出所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淑芬律 師陪同作完偵訊筆錄,由警方依法處理,並於12月5日晚上釋回。
對於此一事件,本人之子係一大學生也已成年,身為律師期待我們這一多元化開放民主 的社會,大家能多包容不同的意見;同時本人之子基於對社會的關心,依憲法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本人自當予以尊重及支持。又此一事件可知政府的任何決策,民 眾均寄予關心,因而盼各界均能回歸理性,充分討論,作成妥適的決定,這才符合全民福祉。最後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

李永然 律師 敬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明仁 100-05-03 18:12

2007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明仁報導
中國人權協會自1991年開始每年皆會發表當年度台灣地區人權指標調查,藉由人權指標調查與評估,喚 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並督促我國人權之現況與發展。今(2007)年也不例外,除依往例進行「司法」、「政治」、「婦女」、「兒童」、「老人」、「勞動」、 「身心障礙者」、「文教」、「經濟」、「環境」等台灣十大人權指標調查外,較特別的是,為了解原住民人權的現況,並提升我國對原住民人權的重視,本會在今 年率先提出「原住民」人權指標,共計十一項人權指標調查。並訂於12月7日在「世界人權日」前夕,發表今(2007)年度台灣人權評比調查結果,藉以了解 台灣的人權變化情況。
今年指標調查研究方法,仍沿用本會去年與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高永光院長共同合作擬定的兩種研究方法,同時採用普羅 (proletariat)調查及德慧(Delphi)調查。同時採用這兩種調查方法的好處,除了可讓一般民眾瞭解人權各項基本指標之意涵,從而產生重視 人權之普通觀念,為全民重視及維護人權奠定基礎外;另外,透過專案及菁英調查,結合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更可以藉著人權調查研究的結果,呼籲更多的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加入改善人權的工作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表示,為了原住民人權保障,今年特別加入原住民人權調查,並有了成果。在今年台灣人權指標德慧調查部分,採五等分量表計分,以五 分為滿分,三分表示普通,一分表示最差。結果顯示,今年之人權指標在前述十一項人權指標中,表現最佳的為文教人權指標,得分為3.51分,其次為經濟人權 3.21分、婦女人權3.11分、勞動人權3.04分、環境人權3.03分,其次依序為兒童人權2.99分、司法人權2.99分、政治人權2.89分、身 障人權2.76、老人人權2.73分、原住民人權2.26分,亦即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普遍認為我國對於老人及原住民之人權保障最為薄弱,仍有很大的努力空 間,而文教、經濟方面人權表現則為最好。
相當有趣的是,在普羅調查中一般民眾與德慧調查的菁英調查出現截然不同的看法,只有原住民及老人兩項指標有超過50%的民眾抱持正面評價,其中原住民、老 人分別為53.9%及53.4%,是十一項指標中表現最好的,表現最差的則為經濟人權,有高達69.8%的一般民眾抱持負面評價,20.3%的民眾抱持正 面評價;而十一項人權指標在與去年個別人權指標比較中,原住民人權是十一項人權指標中被認為是進步最多的,有高達42.0%民眾認為有進步,而經濟人權則 被認為退步最多,有高達64.6%民眾認為比去年退步,只有15.0%民眾認為比去年進步。就今年與去年在整體人權的保障方面,有將近四成四的民眾抱持正 面評價,有四成一左右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如採取0到10的標準來看(分數越高,表示保障程度越高),則民眾對過去一年的整體人權保障評價為接近於中點的 5.06。
原住民人權方面,跟其它人權調查指標比較起來,普羅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人權的保障程度,有53.9%一般民眾抱持正面評價,是所有的人 權調查指標中滿意度最高的,這顯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十年,政府在原住民族人權的努力已有進步。但在德慧調查中,原住民族知識界已經用跟世界原住民 族同步的標準,來檢視政府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誠意。對於司法體系中是否援引原住民習慣法或設原住民特別法庭方面落實度的看法,基本上,可以說是對於 法律處理的部分表現較不滿意,具體而言應該是原住民界阿里山頭目蜂蜜事件和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兩案的司法判決不滿,以及跟「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期待有落差引 起的餘波回響。
老人人權方面,有53.4%民眾給予今年的老人人權保障正面肯定的評價,在十一項指標中排名第二,這可能是因為媒體持續報導今年的 幾個重點老人福利措施與立法成效。但是在德慧調查的部分卻有不同看法,總平均值只有2.71分,尚未達到3分的「普通」標準,表示政府在推動老人福利方面 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這樣大落差的可能原因是由於專家組扮演倡導及監督政府的角色,以至於會採取較嚴格的標準所致。不過可喜的是,19個題目中有16題較 去年有進步,這點與民眾的看法是接近的,也顯示台灣的老人人權在這一年確實是向上提昇的。
婦女人權方面,在一般民意調查有43.8%的民眾抱持正 面評價,有28.0%的民眾認為比去年進步,但認為比去年退步的民眾也有27.2%,顯示婦女人權的保障維護仍有許多待提昇的空間。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普 遍認為我國婦女的社會參與權保障傾向佳,但對於婦女人身安全權及工作權保障部分,如免於受歧視或性別差異待遇、免受不法侵害、免於受性侵害或性剝削、免受 壓力威脅等之人身安全權及工作權保障亟需加強。
政治人權方面,今年的政治人權的保障程度,四成二的人抱持正面評價。但是,從去年到今年政治人權的 保障,卻是退步的,和去年相比較,有29.1%的人表示有進步,而38.1%的人卻表示有退步,退步的百分比比進步的要高。總體而言,台灣在民主化、自由 化的轉型過程中,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基本上算是成功的。但再進一步觀察對人民平等權的保障、政治中立、黨政分開、政府是否用人唯才等議題,評價都頗低,乃 至政黨、政府、行政人員及民意代表或議會機構,體質不佳,這些都將對台灣的民主鞏固工程造成嚴重的阻礙。
身障人權方面,在民意調查中有41.0% 一般民眾抱持正面評價, 34.7%抱持負面評價。有將近30.9%的民眾表示有進步,同時也有40.1%的民眾表示有退步,另有14.7%的民眾表示兩年差不多。在德慧調查中, 專家認為身心障礙者的生存權仍有改進與提升的空間,主要在於觀念有待落實、法令仍須貫徹、經費短缺與分配不均等。政府部門對於保障工作權的努力值得肯定, 但是工作環境的改善仍有待社會大眾觀念的提升。部份專家指出歧視仍無法避免。
勞動人權部分,今年的表現低於所有人權表現的平均值,落後於原住民人 權、老人人權、婦女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及政治人權,但遠比經濟人權、司法人權、環境人權等為佳。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對勞動人權予以正面評價的比例(四 成),超過予以負面評價的比例(約三成七),但認為今年勞動人權有退步的比例(約三成八),卻是高過認為有進步的比例(約二成八)。而在德慧調查的結果, 所有勞動人權指標的得分總平均為2.99,比去年的2.96稍有微幅進步,這主要是「勞動條件與解雇保護」、「社會保障」及「勞動政策」的評價提高使然。
文 教人權方面,雖有三成八的民眾給予正面的評價,但卻有將近四成五的民眾認為台灣在文教人權的保障方面表現欠佳,其中認為表現「非常不好」者,佔了總體樣本 的兩成之多,遠高於認為保障「非常好」的6.7%之數字。今年與去年表現差異的主觀感受調查上,近三成民眾認為有進步,有高達四成民眾認為文教人權保障較 去年退步。但是在德慧調查十一大人權指標中,文教人權是所有指標當中得分最高的,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認為在教育扮演增進人權的角色上,其中「教育促進人民 認識基本人權的程度」部分,學者們給予高度的肯定,在「教育促進人民尊重人權的程度」上,學者們也給予不錯的評價。
兒童人權方面,有三成四左右的 民眾抱持正面評價,但有將近三成九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本年度的情形與去年度人權保障的情形進行比較,整體結果顯示民眾對於過去兩年人權保障程度的評價變 化不大,但就個別項目來講則有差異,其中,在兒童人權保障程度則呈現退步的現象。有二成二左右的民眾表示有進步,但有三成一左右的民眾表示有退步。在德慧 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得分仍有許多分項指標仍未達標準分數三分。兒童受疏忽、受虐及未受到應有之權益保障,反映出國人對於兒童權益的重視與 維護明顯不足。
環境人權方面,本年度「民調組」之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地區目前一般民眾對於「環境權」保障程度、趨向方向之評價是負面評價 (44.1%)多於正面評價(30.6%)。「菁英組」調查結果指出,除「環境權的認知」平均得分略低於前一年(2006年)外,在「政策與績效」及「政 府、民眾與傳媒的教育角色」等兩項議題指標的平均得分數,就數字面上皆高於前一年(2006年)相同指標的評價結果。
司法人權方面,有將近25.9%的民眾,對司法人權的保障抱持正面評價,但有47.8%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相對於去年的調查結果,正面評價的比例降低, 負面評價及無反應的比例提高,顯見民眾對於司法人權的不滿意度確有提高。有19.8%的民眾表示比去年的司法人權有進步,但有44.8%的民眾表示有退 步。相對於2006年有24.1%的民眾表示有進步,35.2%的民眾表示有退步,今年的司法人權已顯然衰退,而且正從去年的「高峰」往下坡走!且「檢察 官偵查階段」往年都是與「法官審判階段」幾乎並駕齊驅,而高於「警察調查階段」,但今年不但落後「法官審判階段」一大截,甚至首度低於「警察調查階段」! 檢察官在「首長特別費」的相關案件中,未能堅定地捍衛行為人的基本人權,對於若干舉國公認為清廉典範的政界人士,疑似「先畫靶,再射箭」地予以起訴,並在 法院做出有利於行為人的判決之後,仍不願見好就收,而執意介入政治漩渦,違反社會期待,難怪民眾不約而同地降低對檢察官的評價。在此一被媒體稱為「檢察官 治國」的風暴中,相關案件將來審理的情形,預料亦將成為民眾對司法整體觀感的重要指標。
經濟人權部分,在普羅調查一般民眾觀感,經濟人權是十一項 人權指標表現最差的,有二成左右的民眾抱持正面評價,但有將近七成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另外由「96年與95年人權保障程度變化評估」中顯示在經濟人權的 保障方面,有一成五的民眾表示有進步,但有將近六成五的民眾表示有退步,此反應出現今經濟狀況的不好,民眾覺得台灣的經濟人權受到打擊。整體而言,去年台 灣的平均經濟成長率雖然平均有4.68 %,(主計處最近修正為 4.89 ) 但是成長的部門,基本上是以出口導向的電子業最為欣欣向榮。其他各行各業能有斬獲的相當有限,因此我們的民眾感受不到經濟發展的果實,一般民眾無法調薪, 大學生的起薪原地踏步,民間消費增長有限。全球化,贏者通吃的現象下,M 型的社會,導致社會的所得分配惡化。
感謝此次熱心參與本計畫的主持人暨評估問卷的專家學者、民意代表、社會大眾,本會在此表示謝意。此外,也要特別感謝各有關部門之指導與經費補助,本年度各項人權指標調查方得以順利進行,併此致謝。
■有關2007年各類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將登錄於中國人權協會網站,歡迎各界多加運用

故鄉 100-05-03 17:33

(一天一情話)

情緒起伏難免,但愛妳的心,一直持續著....

【行政法律問題】賣過期食品,違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賣過期食品,違法嗎(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 出、贈與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 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一、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 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分別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第11條第8款、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3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供 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逾有效日期者,均不得販賣或公開陳列;苟有販賣或公開陳列,經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註二)之規定抽查或檢驗結 果,確有該事實者,主管機關應命販賣者立即回收並銷毀,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註三);更甚者,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並得廢止 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故商家千萬不要捨不得丟棄或貪小便宜,而販賣或公開陳列過期食品,以免因小失大。
至於食物過期,吃壞肚子,怎麼辦?按「物 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 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為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 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 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未保證品質者,則以中等品質視之(註四)。倘出賣人出賣之物於危險移轉時,未具所保證之品質或中等品質(未保證品質者)時,買受人非不 得依民法第354條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及民法第360條前段:「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 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出賣人主張「欠缺保證之品質」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或「不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 少其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民法第227條亦規定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更甚者,倘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註五)。是「食物過期,吃壞肚子」之買受人,除「得解除其契約」外,更得請求 因「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台灣論壇首頁>同行同業> 法律專欄>賣過期食品違法嗎?改寫而成。
註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 並將涉嫌物品封存。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中央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參照。
註三: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09月09日91年度簡字第987號判決: 「但查,系爭違規產品陳列於貨架上倒數第二層上,依現場檢查紀錄並未有標示退貨區,且該等逾期食品之有效期限分別為九十年一月、八十九年十二月、八十九年 八月,與衛生局人員稽查現場當時相距一年至一年半左右,顯非臨時供退貨處理之處所,原告主張該逾期食品置於貨架上係做退貨處理一節,核非可採。又原告雖曾 提出立泰食品有限公司證明單載明該公司業務員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至原告處整理到期貨品,將退貨放於貨架底部,因該公司作業程序,要有送貨時,才請送貨先 生順便取回等情。但查該證明單所記載時間為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其所指整理到期貨品時間距上開食品有效期限已逾一年以上,原告在上開一年多之時間,仍未將 逾期商品下架處理而置於貨架上,自有致誤導消費者購買,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八款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予法定最低 罰鍰三萬元,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前回收市售暨庫存該違規食品銷毀,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 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罰鍰三萬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註四:類推適用民法第200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 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 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之結果。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5年06月21日94年度上易字第774號民事判決:「(六)綜上,兩造就系爭產品之買 賣屬種類物之買賣,上訴人僅指示被上訴人給付其電腦網頁所示雷射二極體(LD)產品規格之產品,並未約定系爭產品是要用於 1mW(毫瓦)以下之雷射光筆,則依民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給以中等品質(3至5mW)之系爭產品,應認被上訴人已依約履行。況兩造之買賣契 約關於買賣標的品質係以上述電腦網頁之記載為約定內容,而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產品規格,符合上述電腦網頁中記載之規格,對照前述鑑定報告,如將系爭產品 用於3至5毫瓦光學功率之應用上,即可認無拉光絲現象之瑕疵,則上訴人未依契約所描述( Description)系爭產品之典型操作功率3至5mW為使用,而將系爭產品使用於光學功率1mW 以下之雷射光筆,因此所產生之拉光絲現象,自不能認系爭產品為有瑕疵,堪予認定。」、94年03月02日93年度國貿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被上 訴人…(四)縱本件買賣並非民法第388條之貨樣買賣,依民法第200條規定,上訴人至少應負交付中等品質鞋品之義務,即通常一般可接受之正常標準,至少 可耐穿經年。」等可資參照。
註五:此又稱因「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03月31日95年度台上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原審以系爭瑕疵非屬加害給付,且已回復原狀,上訴人不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亦有可議。再系爭瑕疵經補強後,雖已達原結構之設計強度, 惟上訴人主張『建物修補後,外觀可明顯看出樑柱錯放、位移、未對齊、成棒棒糖狀、不相銜接、外凸、內凸、懸空等情形』,並提出照片為證(同上卷一○六頁背 面、原審更(一)第一卷六四頁以下),則原審認於系爭房屋結構符合原設計強度後,即無減損其交易價格,是否符合經驗法則?自待進一步說明。」、95年03 月09日95年度台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但上訴人一再主張其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不完全給付中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本即包含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之性質,故不論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皆可依重建基金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代行訴訟等語(原審卷六七頁、二七四頁), 核屬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原判決疏未說明其取捨之意見,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32

房地產法律問題】失蹤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如何管理?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父親他年初至大陸經商,至今都連絡不上,也並沒有返台的紀錄。他交友複雜,唯恐遭朋友陷害,有可能已遭遇不測。今年四月份已到派出所報案,已列為失蹤人口,至今仍未尋獲。因他的名下有動產動產,所以有牽涉到繼承的問題,請問失蹤多久才算死亡(註一)?

【解析】

按 「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 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 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方法依協議定之;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財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酌定之。」分別為民法第8條、第10條、非訟事件法第109條、第110條定有明文,是除「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或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外,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同居之祖父 母」、「家長」之順序定之;不能依前開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另財產管理人有數人者,關於失蹤人之財產 管理方法依協議定之;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財產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然本案中的失蹤人,失蹤僅6個月左右,尚不足1年,利害關 係人自難向法院聲請死亡之宣告;是本案失蹤人(提問人之父)之財產,自應由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至於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自應依「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順序定之,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有關遺產繼承的問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32

房地產法律問題】出租人得以罹患法定傳染病之事由,終約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租賃契約之終止條款,列有罹患法定傳染病之事由,是否因限制人民居住自由而違憲?條件成就時,出租人得否依約終止租賃契約(一)?

【解析】

按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之。」分別為憲法第10條、第23條定有明文,是人民有居住自由之基本權;國家苟對此基本權加以限制,固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公益原則」、「比例 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3項原則,始得為之(註二);但人民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為之約定,除違反公序良俗(註三)、強行規定(註四)、誠信原則(註 五)、權利濫用原則(註六)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註七)外,基於債之相對性及契約嚴守原則,雙方自應受該約定之拘束。
是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條 款,列有罹患法定傳染病之事由,是否因限制人民居住自由而違憲?本文認為應審度是「列有罹患法定傳染病之終止事由」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 或「誠信原則」而無效?就此,法律上尚無明文,但從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傳 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二、第 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 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 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第23條:「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於傳染病 防治之必要下,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宰殺、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對於有媒介傳 染病之虞之動物,準用前項禁止、處置之規定。」等規定觀之,也不難看出「法定傳染病」之傳染、蔓延及危險性(註八),是本文認為該約定並未違反「公序良 俗」(註九)、「強行規定」及「誠信原則」,且條件成就時,出租人基於本身或同一層樓或整棟公寓或大廈或社區其他住戶之健康,依約終止定期租賃契約法律 行為,尚屬有效(註十)。
惟以上係指定期租賃契約而言,苟為不定期租賃契約,自應受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 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之拘束(註十一)。 本案,租賃契約即有「承租人罹患法定傳染病,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之約定,該約定亦非無效,承租人違反該約定時,出租人自得以土地法第100條第5款: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之規定,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收回房屋
綜上,本案,不論定期租賃契約不定期租賃契約出租人均得於承租人罹患法定傳染病時,依約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終止租約與法定傳染病。改寫而成。
註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1年04月04日釋字第542號解釋:「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對此自由之限制,不得逾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四五四號等解釋在案。」參照。
註 三: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參照。至於國家為何得在不違反憲法第23條之情形下,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之自由,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93年07月09日釋字第580號解釋:「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 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惟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 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之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可資參照。
註四: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五: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參照。
註六: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參照。
註七: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參照。
註八:亦可從SARS發生時,和平醫院整個封院之行為,得知「法定傳染病」之傳染、蔓延及危險性。
註 九:此稱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最高法院69 年08月21日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參照)。本案出租人與承租人所為「承租人罹患法定傳染病,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之約定,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 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是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之問題。
註十:最高法院66年04月08日台再字第42號判例:「按因私法上法律行為而成立之法 律關係,非以民法 (實質民法) 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苟法律行為之內容,並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即應賦予法律上之效力,如當事人本此法律行為成立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保護其權利,法院 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裁判」參照(本則判例雖於民國 91年10月1日經最高法院 91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然其不再援用理由為85年1月26日信託法已公布施行,是本文認為本則判例之前段,尚有援用之價值,爰援用 之)。
註十一:最高法院37年01月01日判上字第7729號例:「租賃契約屆滿後,如非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 形,則其租賃關係應依同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所定各款之限制,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有案。雖原判 決成立於該號解釋發表以前,而係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三八號解釋為依據,但第三四八九號解釋已將第三二三八號解釋所持之見解變更,則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 實應解為不包含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在內。原審乃以兩造所訂有期限之租賃契約,應與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同受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之限制,不問其有無民法第四 百五十一條規定之情形,不容以期限屆滿而主張租賃關係消滅收回房屋,自嫌未合。」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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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31

【行政法律問題】車隊霸佔地盤,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五星級的A飯店,發生甲計程車及乙車隊衝突事件,台北市長郝龍斌2號在市政會議指示,台北市要行銷觀光,絕對不能容許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台北市政 府發言人羊曉東表示,由於這次衝突的計程車業者,部分來自北縣,未來台北市交通局,會透過縣市合作,不排除與北縣共同評鑑計程車,做更有效的管理。台北市 交通局表示,由於計程車是北北基跨區域營業,未來會透過縣市合作,與北北基協調跨區域管理,至於車隊非法霸佔地盤,北市會主動移送警方處理,絕不寬貸,政 府執行公權力絕不容挑戰,至於台北市160多處、800個計程車排班區,台北市警察局也會加強查察(註一)。請問,車隊霸佔地盤,可以嗎?主管機關得處罰 車隊霸佔地盤嗎?其依據為何?

【解析】

按「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 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 或為其幕後操縱者。」「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 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分別為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第6 條定有明文,是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霸佔地盤情事,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得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為「流氓」;經認定為流氓而其情節重大者(註二),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經上級直屬警察機關之同意,得不經告誡,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更甚者,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 而情況急迫者,更得逕行拘提之(註三)。
又「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 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分別為刑法第149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明定,是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 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將會被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之下罰金;首謀者,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任何人藉端 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亦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
而本案,從新聞報導中得知,甲車隊 確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事實,主管機關自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對「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之罰鍰;但此情形,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之規定提報為「流氓」,則有疑義,蓋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所定「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 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之事由,均係以明目張膽之方式,藉其背後之不法惡勢力,公然直接或間接向善良民眾欺壓圖利,並使被害人因擔心 受到報復威脅而不敢聲張之行為態樣(註四)之故也。至於A飯店與乙車隊間之契約行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應尊重,惟A飯店仍不得以各種方式,限制顧客搭 程乙車隊以外之其他計程車,以免觸犯刑責(註五),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10月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大台北>中廣>車隊霸佔排班區 郝指示警方移送不寬貸。
註 二:此稱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行為後之態度」、「有無 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等事項認定之。另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 大。一、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三、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 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四、經營、操縱職業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參照)。
註三:此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則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註四: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95年07月13日95年度感抗字第119號裁定參照。
註五: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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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a960608 100-05-03 17:28

台灣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來看


台灣的 ~黑心法官~ 良心有多黑 ? 看了下面判決就知道:

這是今年高等法院一個真實的終局判決,不得上訴之實例,

在整個判決理由中只引用一條法條,民法第482條,而民法

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契約。」是原條文,

但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就上訴人於94年6月23日起受僱

於何人言。所謂僱傭契約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以約定

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

報酬契約,因此,判斷何人為僱傭契約之當事人,即應

以其間有無此約定為標準,易言之,願以自己名義,負此契

約所生義務,並享有此契約所生權利之人,始為僱傭契約

事人,至於實際由何人出面訂約,何人支出報酬,均於認定

僱傭契約當事人無涉。」

敝人未研修過法律學分,在此煩請各大媒體刊登以請教立法

院立法委員諸公、各大學法學博士教授、全台律師公會各大

律師們,民法第482條立法原意是否與本案法官在判決理由

中陳述相符,並敬請諸位指正敝人下列之淺見與疑問:

(一)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

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契約

」依此觀察之謂當事人約定應該是稱僱傭者之先決條件

,乃是含有雙方親自約定之意旨,為何法官在判決理由

中陳述:「所謂僱傭契約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以約

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

用人給與報酬契約」,而故意把「謂當事人約定」之

先決條件排除掉 ? 倒因為果已不是民法第482條雙方當

事人約定之原意。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

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然

而本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為何本案法官不依勞

動基準法審理本案 ? 顯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 :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 一、勞工:

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謂僱用

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

約。故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 :「因此,判斷何人為僱

契約之當事人,即應以其間有無此約定為標準,易言

之,願以自己名義,負此契約所生義務,並享有此契約

所生權利之人,始為僱傭契約當事人,至於實際由何人

出面訂約,何人支出報酬,均於認定僱傭契約當事人無

涉。」明顯法官的判決理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條雇主

之規定。

(四)綜觀本案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之目的,就是要把民法

第482條原本保障人民工作權的「僱傭契約」暗渡陳倉

改成「派遣契約」之意圖十分明顯,足見本案法官良心

有多黑 ; 是否是台灣的 ~黑心法官~ 請你看、請你說、

請你來為台灣數佰萬勞工權利評論。

Eric Yu 100-05-03 17:27

嗨!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些法律問題,目前我因兵役問題被通緝當中(在網路上內政部資料中查到),但理論上應該會有通緝書才是,但我並沒有收到,就小弟基本上瞭解,通 緝書上應該會記錄追訴時效,可以請問如果我提供姓名跟身份證字號和 法院通緝機關是否可以查的到〞正確〞的追訴時效呢?因為我想知到我什麼時候追訴時效可以取消,簡單的介紹一些情況: 距離離開軍中到目前有八年了,因為時間是在軍中一九九年初時,因病停役(不是真的,偽造文書),二、三年之後法院有寄通知書,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又有二百十四、等,我不是很清楚他們怎麼判決,但如果依當時防害兵役是三年以下有期途刑,追訴就五年再加偵察時間再加四分之一,不也應 該要過了,但是網路還是查的到我的名字,如果他們是依造二百十一條判,那就很長的(十年追訴期),可是想來想去,偽造文書並沒有危害眾人啊!只是想不當兵 而己,這個時間真的夠長,真想知道什麼時候時效才取消,不知道你們可以幫到忙嗎? 問板橋地院,或那裡可以查的到呢? 是否他們會告訴我呢? 這樣如果找你們查詢要收多少錢呢?

故鄉 100-05-03 17:27

刑事法律問題】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註一)?

【解析】

按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 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為刑法第315-1條定有明文,是「無故」以錄音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註二),是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則應視「錄音紀錄之行為有無正 當理由」(註三)及「所錄音紀錄者是否為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而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問辦公室八卦流言嚴重影響生活及工作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96年02月06日95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 三: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臺灣高等法 院92年12月05日92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或談話罪,其所謂「無故」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 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本件位於台北市○○區○○街二十四之三號七樓之三之(下稱系爭房屋)處所,係被告所有,且由被告所經營擔任負責人之菁 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系爭房屋建物所有狀、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 系爭房屋為其所有且供其經營業務使用,當可採信。從而,被告在其所有住處內所使用之電話裝設錄音設備,自屬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之理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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